电影真实范文

2023-09-24

电影真实范文第1篇

摘要:近些年,现实主义题材电影占据了韩国电影行业的半壁江山,尤其是以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通过现实与艺术的碰撞,表达艺术创作对现实问题的关注,揭露和批判社会的黑暗与人性的丑恶,引发公众对现实的思考,在韩国本土市场产生极大反响的同时,也受到了中国观众的一致好评。本文在分析兼具现实主义和法律色彩的韩国电影《熔炉》的人物创作、艺术手段和结局特点的基础上,从题材选取与剧情改编、商业性与艺术性的结合、人文关怀和社会价值传播方面,对如何立足现实主义视角进行法律题材电影创作提出建议。

关键词:现实主义;法律题材;电影创作;《熔炉》

1 现实主义法律题材电影发展引发的思考

21世纪以来,韩国电影异军突起,一改20世纪七八十年代萎靡消沉之气,在世界电影界占据一席之地,现实主义电影更是其中的佼佼者。

“现实主义”一词起初是作为文学艺术创作的一种基本方式被提出来的,以真实反映社会现实为基本特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它提倡客观冷静地观察现实生活,按照生活的本来样式精确细腻地描写,力求真实地再现典型环境中的典型人物[1]。随着电影行业的蓬勃发展,现实主义元素也被移植到影片创作中,现实主义电影作为一种类型电影应运而生。这类影片主张反映现实社会的真实生活,揭露社会的黑暗与不堪,挖掘人性的丑陋与复杂。韩国的现实主义题材电影以直面社会敏感话题著称,具有强烈的核心指向性,蕴含着鲜明的情感意向,其主题主要分两类:一类以法律公正性、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性为核心,另一类以对政治的讽刺、反思或警醒为核心[2]。

第一类现实主义影片多以真实案件改编,以犯罪事件为切入点,以司法制度不公正作为主题升华,可归为法律题材电影,如《素媛》《熔炉》。这些电影在韩国本土市场产生了强烈的反响,更引发了公众对法律问题的关注。其中,《熔炉》更是凭一己之力推动了当年案件的重审和“熔炉法”的出台,完善了法律漏洞,强化了对儿童权利的保障。韩国现实主义法律题材电影对我国法律题材电影的创作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值得广大电影人探寻其成功所在。本文围绕现实主义题材电影《熔炉》展开分析,讨论我国法律题材电影应如何立足现实主义视角进行创作。

2 现实主义电影《熔炉》的创作分析

2.1 影片剧情介绍

《熔炉》是以孔枝泳基于真实事件创作的小说改编而成的一部现实主义电影,以韩国光州一所聋哑学校教师性侵学生的事件为蓝本展开叙述。

来自首尔的美术老师姜仁浩来到雾津市一所聋哑学校慈爱学堂任教,发现学校被一种压抑、令人窒息的氛围所笼罩。在目睹妍斗被尹慈爱老师溺罚,民秀被朴老师拳脚相加后,姜仁浩觉察到不对劲,与人权保障中心干事徐友真共同调查,发现学校存在性侵等犯罪行为。在揭发犯罪行为的过程中,警察与学校勾结,市政府和教育厅相互推诿,两人只得依靠新聞舆论的力量来讨回正义。然而,犯罪者利用权力和利益疏通案件,以轻刑逃脱惩罚。不公的判决致使全民秀选择与朴老师同归于尽,其他孩子虽然在好心人的帮助下恢复了正常生活,但犯罪者也逐渐复职,大家所期待的法律正义最终没有到来。

2.2 电影中人物、艺术手段与结局创作上的特点

2.2.1 人物塑造:众生相的刻画

电影《熔炉》以平凡且普通的美术老师姜仁浩为切入视角,塑造了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形象,激发了观众的同理心与情感共鸣。在刻画校长等反面人物时,更多的是勾勒其内心深处的邪恶以及这种邪恶所衍生的恶势力,即犯罪者背后通过利益勾结形成的“犯罪—包庇”集团,将反面人物的内涵延伸到犯罪者背后的强权势力上,揭示了电影真正批判的“反面人物”。

在对边缘人物形象的塑造上,旁观冷漠的老师、接受金钱和解的受害者家属、恃强凌弱的校长夫人、愚昧无知的教徒,审判观众席上集体抗议的聋哑人……到处都是现实生活的缩影,社会百态、人情冷暖被刻画得淋漓尽致。这些生活剪影拉近了影片与观众的距离,在不经意间敲开了观众的心扉。

此外,人性的复杂也是人物塑造中不可忽视的元素。影片中坚守正义的检察官,收到姜仁浩发现的关键证据后,背弃职责将证据藏匿,沦为特权阶级的帮凶,显现出了人性的复杂多变。与之形成对比的是姜仁浩的母亲,她原本要求儿子独善其身,见到孩子们后选择支持儿子。人不是非黑即白的,也无法简单定义,趋利避害是本能,但在利益和压力的迫使下,有人向善,有人向恶,这就是人性的复杂。揭示人性的复杂是韩国现实主义法律题材电影的主要特征之一,每个形象都贴近生活中有血有肉的人,能使观众感同身受。

2.2.2 艺术手段:声音、色彩与节奏等元素的运用

《熔炉》对真实发生的案件进行艺术化处理后,将其搬上银幕,旨在通过影像加故事的视觉冲击揭示社会的黑暗和司法的不公正,运用了大量的惊悚、悬疑、暴力元素强化渲染气氛,提高电影的商业价值,吸引观众的注意力。

电影中,姜仁浩下班时听到女厕所传来叫喊声,幽暗的走廊、压抑痛苦的尖叫,配合诡异的音乐、惨淡的灯光、阴冷的色调,营造出了令人不安的恐怖氛围。当他准备打开厕所门时,悄无声息出现在背后的保安更是让人心惊胆战,将气氛推向了高潮,充分调动了观众的情绪。另外一个凸显惊悚与悬疑的片段是妍斗为躲避校长侵犯躲在厕所隔间中瑟瑟发抖,而校长排查一个个隔间,门打开、关上的声音制造出了紧张和刺激感。当妍斗抬起头时,镜头定格在校长从厕所隔板顶上露出的奸淫笑容,让人不寒而栗。加入惊悚与悬疑元素进行艺术化处理,不但能起到激发观众观影欲望、推动情节发展的作用,还能渲染恐怖氛围,奠定故事的基调并暗示剧情的沉重压抑。影片还运用暴力美学的元素刺激观众的视觉感受,增强视觉冲击,以便观众代入情感和产生共鸣,从而自发地对影片中的法律问题进行反思。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元素是建立在本土观众的审美基础上的,多采用缓及注重细节的镜头表现[3]。

2.2.3 结局设置:悲剧的震撼

《熔炉》取材于真实事件,具备一定的戏剧基础与完整的故事情节。电影整体上以姜仁浩和徐友真发现聋哑学校校长等人性侵犯学校残障儿童,继而与孩子们走上维权之路为主线,以不断揭露校长的犯罪行为推动情节发展,但电影并未着重叙述犯罪,而是通过贯穿其中的法庭审判来强化情节,没有一处明指司法不公正,却又处处透露出对司法的批判,用无声却有力的情节呼唤着法律的公正。

在情节设置上,影片最震撼人心的当属“正不胜邪”的悲剧结局。坏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民秀和朴老师同归于尽,姜仁浩在警察的高压水枪下竭力抗争,直至民秀的遗照跌落摔碎,预示着斗争最终失败。影片以“大悲”收尾,深刻揭示了社会的黑暗和弱势群体的无能为力,作为权利救济的法律被利益集团所操控,形同虚设,具有强烈的现实主义批判精神。同时,受“善有善报,恶有惡报”的价值观影响,大众观影时更希望看到圆满的大结局,产生舒心的观影感受,但完美结局往往导致观众对电影深意的漠视。悲剧式结局则因为好人饱受苦难但诉诸无门,坏人无恶不作却逍遥法外,更容易引发观众的悲愤情绪,使其良知在触摸社会阴暗面的过程中得以唤醒,达到电影反作用于现实的目的,加速现实中立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革新等的进程[2]。

3 对我国现实主义法律题材电影创作的启示

3.1 强化题材选择与剧情改编

麦克斯韦曾指出现实主义是“当代社会现实的客观再现”,社会真实事件是韩国现实主义电影创作的重要资源,相较于虚拟的故事更具有社会代表性和说服力。我国不少法律题材影片聚焦于宏观视角的主旋律故事编纂,与普通群众的日常生活脱离,因而在创作过程中,应从社会小人物的视角进行观察,积极从现实生活中挖掘素材,展现普通社会的善与恶。《熔炉》就立足于社会现实,根据真实案件改编,以普通群众的视角来观察残障儿童的命运,且没有所谓的“主角光环”,观众更容易产生共鸣与代入感[4],促使韩国全民探讨儿童权利保障问题。

然而,以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会因为贴近现实生活而拉近与观众的距离,也会因为太过真实而适得其反,令观众无法在影片中释放情绪。事实上,电影的精髓不在于客观存在的事实,而在于对其中情感与情绪的把握,“现实”只是素材,真正有生命力的是让观众能够产生移情作用的真实感[5]。所以,对现实内容进行改编,实现真实事件与戏剧演绎的虚实照应是创作的必要环节。在保留真实事件主干的基础上,创作者基于现实的观察和理解诠释具体内容,表达自身的认识内涵和价值取向,既能提升影片故事的真实性,又能满足观众对未知故事情节的需求。

3.2 实现商业性与艺术性有机结合

电影的艺术性和商业性相辅相成,互相促进,艺术性是具备商业性可能的前提,而商业性为艺术性提供展现舞台。韩国电影在叙事结构上不断推陈出新,寻求艺术与商业的完美结合。以《熔炉》为例,表面上采用线性叙事,实际上是在类型框架下镶嵌新类型来构建剧情。以校长等人对残障儿童实施性侵的行为为叙事动力,以给校长等人定罪为线索,以事件后残障儿童的苦痛和社会各方的反应为情绪穿插,构成叙事冲突各方和逻辑线索[6]。电影涉及犯罪案件侦查、儿童保护,但突出表现的还是司法审判,多种叙事类型的糅合,使其成了韩国电影独创的复杂类型电影,体现出了艺术探索的求新求变。电影在进行艺术创新的同时,也将大量商业元素融入类型化叙事中,如犯罪叙事时的暴力恐怖元素、法庭对峙时的悬念元素。

我国电影人应在现实主义视角下对法律电影予以艺术性塑造,增强影片的可观性和提升电影的内涵,以商业化外衣进行包装,扩大影片的吸引力和影响力,实现艺术性与商业性的双轨并行。

3.3 注重人文关怀和社会价值传播

韩国现实主义题材法律电影关注热点事件,以影片关照人生,挖掘人性,描绘底层苦难,体现了对现实社会深沉的人文关怀。电影关心社会底层群众的生存与生活,展现主角的悲惨命运,从现实主义视角阐述造成人物不幸的社会、政治、制度原因。其次,韩国现实主义视角下的法律电影虽然通过揭露社会的不堪来批判司法的不公正,但并不意味着电影所传播的价值观念是贬毁社会的、是负面的。从《熔炉》来看,姜仁浩最后所说的“我们一路奋战,不是为了能改变自己,而是为了不让世界改变我们”才是核心的价值导向,电影以此警醒在社会中迷失自我、冷漠自私的旁观者,希望唤醒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感,使其自觉关注和思考社会热点事件,维护人们的道德底线和生存尊严。

我国法律题材电影以反映法律人追求真理、献身法治的崇高职业精神为主,在人文关怀的表达和对全社会的价值指引方面尚需加强。未来的法律题材电影应在立足于现实主义的基础上,将人文关怀巧妙融合,并借此实现对全社会的价值引导,使更多高质量的法律题材类影视作品进入观众的视野,发挥其独特的法治教育功能[7]。

4 结语

《熔炉》揭示了法律触及不到的阴暗面,肯定了始终为正义而战的勇士,唤醒了人们对残障儿童权利保障的关注,完成了其现实主义法律电影的使命,给我国法律电影如何立足现实主义视角创作提供了模板。在环境允许的情况下,电影人应勇于反思现实,不回避尖锐的社会问题,通过艺术处理和商业运作,充分体现法律题材电影的社会意义,唤醒社会对法律的敬畏与尊重。

参考文献:

[1] 高明.浅析现实主义电影与类型电影[J].大舞台,2011(04):153-154.

[2] 方瑞晴.浅析韩国现实主义题材电影背景及特点[J].视听,2018(05):75-77.

[3] 周学斯.新世纪韩国真实事件改编的电影研究[D].长沙:湖南师范大学,2017.

[4] 匡国钰.影视作品的法治宣传功能及应用——以《少年的你》为例[J].艺术科技,2020,33(4):26-29.

[5] 李春.韩国写实题材电影对当前我国电影创作的启示[J].东岳论丛,2015,36(08):184-187.

[6] 彭涛.中韩真实事件电影之改编观念比较[J].当代电影,2016(04):166-169.

[7] 邢慕尧,李让,杨萍.中国法律题材电视剧创作建议[J].艺术科技,2020,33(4):1-5.

作者简介:贾树平(2000—),女,江苏盐城人,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指导老师:杨萍

电影真实范文第2篇

“一次真实的经历,一份真诚的热情;一次生活的感悟,一份真情的感动;那份珍贵的收获,成就生命的精彩”。如果说那次记忆深刻的教研活动可以写成一首小诗,那这首诗就是我心底最真切的感受。

“笑起来有两个小酒窝的阳光女孩,记住你了!”“噢,能背诵300多首唐诗的古诗大王,很有文采的小男孩!”„„这是去年,我有幸参加绍兴县“真实、真诚、真情--追求品德课堂生活的生命精彩”教研活动的开头一幕。作为执教教师之一,我上的是三年级下册《世界真奇妙》这一课,刚才的镜头正是请学生在介绍自己的独特之外。在多次磨课后,它已成了众人的结晶,此时,课堂活动有序地开展着:有平淡中的小高潮,有预设中的细节处理,有意外生成的思维火花,都能在我的引领和调控下,化难为易,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整堂课设计分为三个不同的层次教学:“不说不知道,世界真奇妙”------通过考考眼力、尝尝美食、唱唱歌曲、取取别称四个活动形式,初步感受不同国家的风格及多样性;“不学不知道,世界真奇妙”------通过“争做礼仪小标兵”,学一学各国的礼仪,了解中西礼仪文化的不同,感受世界之奇妙;“不探究不知道,世界真奇妙”------在课内学习的基础上,课外能和伙伴合作学习研究世界其他方面的奇妙之处,感受世界之大无奇不有,从而更加热爱世界。

上完课,我心潮澎湃,是啊,这样的品德课才是一种享受:教师能做到“善待教材资源,精选生活资源,激活媒体资源,驾驭生成资源”,让这些资源植根于学生的“生活沃土”,学有所乐,学有所得,真正体现品德课“生活性教学”的原则。

回忆起为这次教研准备的种种,感触颇多,深深地感受到了教研活动这个平台,对教师专业成长的作用,同时也从中感受到“教师只有真诚才能赢得学生的真情,只有真情才能促就我精彩的生命课堂”。

“品德课难上兼职”,已经成为许多名义品德教师的一大苦恼。作为一名品德学科的新人,我也面临着同样的烦恼。每次外出听课学习,总是给我这个门外汉许多震憾:惊讶于每位上课教师主持人般的风采,能把枯燥的道理引领得那么自如;羡慕于上课的学生,在教师的引领下有美的享受和新的洗礼。所以每当校内有这样的展示课时,我总是跃跃欲试,可结果总发现自己,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欠缺。这次在师傅的推荐下,参加了县级教研课的展示活动,相信会得到了更多前辈的指导,更大地提高了自己的教学能力。

于是,和师傅商量探讨后,最终确定了课题,三年级下册第四单元《世界真奇妙》。备课、制作课件、试教、修改教案„„一系列的准备活动忙碌而又紧张地准备着。首先,我认真分析了教材。《世界真奇妙》一课内容的编写充分体现了《品德和社会》课程标准的性质和基本理念,通过这一课的学习和活动,目的是让学生认识各大洲的一些国家,意识到地球上文明、物产、地貌的多资多彩,并激发学生热爱世界、热爱文明的情感。初看教材分析,我就后悔了当初的选择,太难了!如果把课堂定位于“世界”和“奇妙”这两个词,那世界上无奇不有的事情简直多如牛毛,要通过短暂的40分钟课堂活动,让学生了解并接受简直是天方夜谭。再者如果教师要搜集“世界奇妙之处”的资料,并做成课件展示,那会不会事倍功半,到头来上成一堂资料展示课或常识课?最终我和师傅决定,把课堂定位于“在简单有趣新颖的活动中,让学生收获知识,又获得心灵的愉悦”。把教学目标定为“了解世界上一些国家奇妙的事物,激发学生进一步了解世界的欲望,从而更好地热爱这个多姿多彩的世界”。

在教研课前,我从网上搜集了大量的图片,欲通过具有代表性图片的展示,让学生在视觉上受到冲激,更好地了解世界;特地去外国料理店寻找特色食物,欲通过味觉的刺激,感受到世界各国食物之美妙;还学了一些国家的基本礼仪,如新西兰的碰鼻礼,西方的贴面礼等,欲通过生动有趣的互动,在活动中感受到各国礼仪的独物;„„准备中,我觉得自己时而成了科学家,时而成了美食家,时而成了外交家,又时而成了音乐家。同时,对试教班级的学生也作了要求:收集各国奇妙之事,可以是风俗人情,特色建筑,特有动植物等等。

一星期后,我进行了第一次试教。课堂上美伦美焕的图片展示,学生的回答,师生的互动,有序地进行着。没有让我难堪的意外和不知所措的偶然,但上完课后总觉得知其味而不知其出处。幸好,资历颇深的师傅和其他的几位老师,给我作了详细的点评,从细节上对这堂课做了更高要求的斟酌。字字句句切中要害,残留在我心中的那份“不知味”,似乎正一点点出味来。(1)教师备课应把课本真正利用起来。展示图片过多过广,重点不够突出,再加上面对的是三年级学生,他们的知识积累远远没有达到我预期的目标。所以课堂出现了“优秀生唱主角,唱念做打样样精通;中等生学困生场外客,雾里看花人云亦云”。丢弃课本于不顾,取而代之是“拔苗助长”式的脱离教材而教,只是教师一厢情愿的自我作秀,而非学生真正需要,真正可以接受的。(2)学生搜集的资料没有真正应用起来。他们完成了“搜集一张有字有图的‘纸’”,却没有做到内化为己所有。因此,看似热热闹闹的同伴互动中,出现表述不清,浪费时间的现象。真正能从中分享给他人、从他人处学到的知识,少之又少。《品德与社会》强调要重视学生的资源,服务于我们的课堂。既然学生收集了如此多的资料,那如何内化、互补资料,就需要教师责无旁贷地调控、引导。(3)生生合作中,需要活动规则来制约。如品尝美食这一环节,这个突如其来的惊喜让学生们明显过于兴奋,早已将品尝的目的抛到九霄云外了。再加上食品种类摆放过多,美食是尝够了,可知识呢?试想事前有要求,能在小组长的带领下,做到浅尝辄止,又品出奇特之处,那千方百计寻来的食物也不枉被一扫而空了。

感谢我的师傅,给了我莫大的帮助,让我对这堂课又有了新的认识。根据他们的建议,我连夜对教学的细节做了改进:以书签为载体,在师生互动、生生合作中,以“奖书签------学书签------赠书签”为课堂主线,既体现了教学特色,又实现了知识共享,;同时明确目标,缩小范围,把“世界奇妙”分成四个建筑、美食、别称、礼仪清晰的板块:以教材知识为主,既让优秀生吃“饱”,又让中等生学困生吃“好”;在学生合作活动中,以小组为单位,提出合作要求,组长把关,组员配合。

之后,我又进行了反复试教。“一堂好课就是这样磨出来的”,经过一次次的课堂演练,课后的评课、反思,我深切地感受到:只有用自己满腔的热忱,不断地学习、进取,才能获得源源不竭的“活水”;只有集体的支持和帮助,才能更清楚更快速地发现自己成长中的不足,更快更高地提高自己的教学技能。

正式上教研课了,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那一幕。作为一节研讨课,我达不到十全十美,但相信它能给组内教师带来一些启示,或认可,或争议,或疑惑,我知足也。课后,屠老师和各校同行进行了交流、探讨,肯定了这堂课用生动灵活有趣的课堂教学诠释了本次教研的主题------真实、真诚、真情;能通过“书签”这个看似平平的课堂小礼物,贯穿起整堂课,使课本资源、学生资源、教师资源有效合理地利用,起到了穿针引线作用。但“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些老师对“品尝日本寿司和韩国泡菜”这一环节就有争议,“这些不贴近我们平时课堂的做法,是否是作秀之举呢?难道每一堂家常课,教师都会有精力去实现这些理想中的资源吗?”感谢他们,给我们的教研新的思维火花,老师们在一次次的争辩中,对《品德与社会》又有了新的认识。

如果说这次教研活动,给我创造了一次又一次磨练的平台,那先前的一次次试教和反思,则只是用真诚收获了一份真情;而最后一次的正式教研课,在赢得学生的真情外,我还赢得了听课老师的真诚帮助和指点,成就了我生命课堂的精彩。

电影真实范文第3篇

流光岭中学杨秀

(一)

149班有一个男生叫尹博翔,个子矮小。刚升入初中时,胆子小,不太爱举手回答问题,成绩也处于下游。在实行“520”教学改革后,他有了特别大的变化。

小组合作探究时,他积极参与讨论。展示时,他口若悬河,大胆自信。在一次公开课上,他在课本剧《孙权劝学》中的精彩表演,赢得了老师和学生的阵阵掌声。从此他越发认真学习,成绩有了很大进步。在课改的舞台上相信他会有更大的进步。

(二)

橘子哪来的?

刚接手148班,我就记住了他——尹涛。听其他老师说,他可是一个捣蛋王。果不其然,上课他总是做其他事情。上课让他回答问题总是一问三不知。

一天早自习,他伏在课桌上,偷偷流眼泪,我把他带出教室。通过询问,我才知道他父母离异,由爷爷奶奶带着,他缺少关爱。我摸了摸他的头,开导他,激励他。给他开小灶,上课叫他回答问题,慢慢的,他变了,上课变得积极,下课及时来问问题。

从那以后,每到星期一我的办公桌上,总是有几个黄灿灿的橘子,原来是他在表达对我的感恩。

一堂妙趣横生的诗词讲解课

昨天我开始讲八年级的25课《诗五首》。一节课的时间,仅分析了两首古诗,虽然学生发言积极,但是总有人不做笔记。灵机一动,我决定好好“放手”,也偷偷懒,于是我布置了一项任务,让班上的六个学习小组,把剩下来的三首古诗《诉衷情》、《南乡子》、《朝天子》明天展示出来。两个小组一首,同学们欢呼雀跃。

今天是第三节课,我一走进教室,发现学生提前把三首古诗板书在黑板上,通过不断的训练,学生的粉笔字已经写得很不错了。我稍微放松了紧紧蹦着的弦。 首先是第

一、二小组展示,几乎全部成员都站在讲台上,看这阵势是早有准备的。首先,尹凌峰背诵了《诉衷情》,然后,他们小组把这首诗中的易读错的字拼音指出来。接着,把作者及写作背景介绍了一番。最后剩余的几个同学翻译了这首诗。这赢得了同学的阵阵掌声。轮到第二小组了,曾超贤精心的导入,申宇琴,申利芬大方的讲解,也得到了不少的掌声,台下的学生不停地记着笔记。趁热打铁,我连忙让学生齐声读这首诗,惊异的发现,大部分同学已经会背诵了。

轮到第

三、四组来展示《南乡子》,首先是由申仕华背诵,她一背完,就迎来了赞赏的目光和雷鸣般的掌声。只是接下来讲重点字词,作者的同学,展示的时候,声音有点小,台下的学生给出了建议。轮到第四组展示了,语文课代表尹福照设计了一个开场白,把辛弃疾与文天祥联系在一起。分析到“生子当如孙仲谋”时,同学纷纷质疑。“这句诗运用了典故,有什么作用?”“这句为什么是议论。”“这是不是运用借代的手法呢?”层出不穷的提问,四组的同学不慌不忙,一一解答。这时全班同学也都参与讨论当中。

我看到只有二分钟就要下课了,五六组还没有展示,心里有点急。他们也都是精心准备的。学生貌似看出我的心思,请求晚点下课。看来又一轮精彩将要到来,第六组的王玉康毛遂自荐,说能够把《朝天子》唱出来。学生纷纷鼓掌支持,经过他的两次演唱,学生们已经可以背诵。

这一节课,我原本的“放手”,让学生们有更多的展示,学生更加主动,效果更好。在以后的授课中,多多“放手”。给学生一个舞台,老师收获一份奇迹。

在作文教学当中,我首先看了他们的周记,对他们的写作水平有了相应的了解,他们的水平参差不齐,我还了解到,他们很多人很怕写作文,尤其是一些男生。

作文的教学,在两个班,我大胆的采取了课堂限时写作,一节课,现场确定内容,当场写作。我花了五分钟左右讲要求,写作主题定为写人,题目自拟;可以写一个人,可以写多个人;运用多种写作手法,参照本单元学习的课文。写完后在作文本上写上所花费的时间。在149班,由于是第一次这么实施,班上同学有很多的问题,有畏难的,抱怨的。讲话声声不止,为了能够让他们安心写作,我下定决心,跟他们一起写,我站在讲台上,开始写作,十分钟过去了,同学们终于找到了状态,纷纷写作起来,教室里面只听见刷刷的写字声。上课30分钟的样子,尹丽丽同学就交上了作文。28分钟的时候,我当时写完了一篇文章,《我的学生剪影》描写了149班的几个有特点的学生。然后我就开始写第二篇《我的小老师——梁锦全》,台下的同学也都认真写作。“叮铃铃,叮铃铃”下课铃声响了,还有一些学生没有完成,拖延了十五分钟,所有学生都交上了现场写的作文。通过这次作文,我摸清了学生写作真实水平,杜绝了抄袭的现象,而且现场作文,培养了学生的考场作文的速度。在148班,我也采取同样的措施,我自己也跟学生一起写了一篇写人的文章,我写的人物是148班的学生。

电影真实范文第4篇

一、

1、玉龙管业(2010年8月23日举行2010年第134次发审委会议被否决)

(一)发审委否决意见: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存在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向股东和管理层及部分员工借款且金额较大,关联交易决策程序未完全履行,董事变动频繁等情况。由于上述情形,难以判断你公司是否能够规范运行。

(二)招股书披露内容:

1、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报告期初公司曾存在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具体方式包括:(1)通过控股子公司玉龙精密向不同银行进行票据融资。即玉龙钢管与玉龙精密签订正常的购销合同后,由玉龙钢管向玉龙精密分别在不同的银行中开具承兑汇票或由玉龙精密向玉龙钢管在不同的银行中开具承兑汇票,致使部分汇票没有真实的交易背景,收到汇票的一方将超过正常购销额的承兑汇票贴现;(2)当玉龙精密对外采购而开具票据的信用额度不足时,由玉龙钢管向玉龙精密开具承兑汇票,玉龙精密收到承兑汇票后,背书转让给材料供应商用于原材料的采购;反之,当玉龙钢管对外采购而开具票据的信用额度不足时,由玉龙精密向玉龙钢管开具承兑汇票,玉龙钢管收到承兑汇票后,背书转让给材料供应商用于原材料的采购。

报告期内,公司银行承兑汇票情况如下:

其中,各期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情况如下:

由上表,报告期内,公司开具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汇票余额为0,仅2007年开具没有真实贸易背景汇票发生额为5,600万元,占该年应付票据发生额的6.85%。公司采取上述融资行为,均在银行授予公司的授信额度范围内,上述融资票据行为都已履行完毕。从2007年4月起,公司已停止上述不规范行为,公司承诺今后将严格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发生类似的不规范行为。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加强对《票据法》和国家有关票据管理的相关规定的学习,掌握票据管理的相关政策;二是强化公司内部控制,严格执行票据业务的批准程序;三是在实际运作中加强与保荐人、会计师等中介机构的沟通,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的意识和责任感;四是对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严格考核,加大奖罚力度,彻底杜绝该类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唐永清、唐志毅、唐维君、唐柯君承诺:“若股份公司和/或玉龙精密产生任何法律纠纷,发起人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股份公司和玉龙精密因此遭受的损失,且无需股份公司和玉龙精密支付任何对价。”

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部分票据融资行为违反了《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存在不规范之处,但鉴于:(1)公司的上述融资行为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需要,降低融资成本,所融资之款项均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具有任何欺诈或非法占有目的;(2)上述的融资性票据公司已履行完毕,相应的融资款项皆已归还,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的纠纷,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规范使用票据行为并未给相关银行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公司不会因不规范使用票据的行为对相关银行承担赔偿责任。从2007年4月以后,公司已停止上述的不规范行为;(3)上述融资行为不属于我国《票据法》和《刑法》规定应当处予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在报告期内公司未因其票据融资行为遭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今后也不会遭受该等处罚;(4)公司已承诺以后将严格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发生类似的行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唐永清、唐志毅、唐维君、唐柯君已承诺对可能因票据融资受处罚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上述票据融资不会对公司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公司上述不规范的行为不构成违反《票据法》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融资行为违反了《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即‘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该行为不规范,但是基于以下原因和分析,发行人的上述融资行为不构成违反《票据法》的重大违法行为,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1)发行人的上述融资行为主观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需要,降低融资成本,不具有任何欺诈或非法占有目的,其所融资之款项是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之用途。

(2)从2007 年4 月起,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玉龙精密已停止上述不规范融资行为。发行人已经根据《票据法》规定及其在有关票据上的承诺全部履行了上述票据项下的票据付款义务且未造成任何纠纷和经济损失,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和实际损失。在2007 年末、2008 年末和2009 年末,发行人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票据余额为零。

(3)发行人的上述融资行为不属于我国《票据法》和《刑法》规定应当处予以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4)发行人已承诺今后将严格按照《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发生类似的不规范行为。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唐永清、唐志毅、唐维君、唐柯君已承诺,若发行人和/或玉龙精密上述票据融资行为遭受任何损失、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产生任何法律纠纷,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承担所有责任并赔偿发行人和玉龙精密因此遭受的损失,且无需发行人和玉龙精密支付任何对价。”

违规票据融资的类型

票据融资(或票据贴现融资)属于一项银行授信业务,是指票据持有人在资金不足时,将商业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支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银行所有,贴现银行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商业票据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因此违规票据融资亦可按此划分为违规银行承兑汇票融资和违规商业承兑汇票融资。较之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由于是以银行作为承兑人,其在信用等级和流通性上更具优势,并且在银行办理贴现时手续更为简便,因而在现实中企业使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违规融资的情况更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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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银行承兑汇票融资主要涉及违规票据融资企业本身、第三方企业(即持票人,通常为违规票据融资企业的关联企业或其他具有良好业务合作关系的企业,如原材料供应商等)、承兑银行和贴现银行等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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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商业承兑汇票融资中的承兑汇票是由违规票据融资企业自身签发的,因此,违规商业承兑汇票融资涉及的当事方要更为简单,主要包括违规票据融资企业本身、第三方企业(即持票人)以及贴现银行等各方。

违规票据融资的法律分析

2004年8月28日修正的《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这是《票据法》关于票据行为实质要件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票据行为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必须给付对价。

除此之外,中国人民银行也就票据贴现等业务颁布了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1997年8月21日颁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1997年9月19日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2005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也要求“对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核”。

因此,如果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通过其关联企业或者原材料供应商等第三方企业向银行贴现融资,或开具票据的贴现融资金额超过实际的交易金额,则与上述相关规定不符,属于违规票据融资,企业可能面临诸多法律风险和责任。

首先,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合同守约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违规票据融资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违反了其与承兑银行之间的信贷协议/银行承兑协议,很有可能需要依据信贷协议/银行承兑协议对承兑银行承担民事违约责任,譬如企业于承兑到期日未能及时向承兑银行足额交付票款或者因违规融资给承兑银行造成了损失。

其次,在行政责任方面,《票据法》第一百零三条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均规定,企业具有《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的七种票据欺诈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一百零二条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第一百零三条 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再者,如果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涉及《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的七种票据欺诈行为之一,还可能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即《刑法》)中对于票据贴现涉及的罪名主要是票据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除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六种行为方式之外,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则不构成犯罪。

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上市指引及上市决策

相关《上市规则》

违规票据融资主要涉及《主板上市规则》第3.0

8、第3.09以及第8.04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

1、5.0

2、11.06条)。

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3.08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1条),联交所要求董事须共同与个别地履行诚信责任及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而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符合香港法例所确定的标准。具体来说,董事在履行董事职务时,必须:诚实及善意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为适当目的行事;为发行人资产的运用或滥用向发行人负责;避免实际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全面及公正地披露其与发行人订立的合约中的权益;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发行人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

《主板上市规则》第3.09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2条)规定,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必须让联交所确信其具备适宜担任上市发行人董事的个性、经验及品格,并证明其具备足够的才干胜任该职务。

《主板上市规则》第8.04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06条)规定,申请人及其业务必须属于联交所认为适合上市者。

上市指引

2013年7月23日,香港交易所就上市文件内披露重大不合规事件公布HKEx-GL63-13指引信。上市申请人在上市准备中需遵循该指引信,否则提交的上市文件可能会被香港联交所视为非大致完备而被发回。

香港联交所认为,如果申请人的重大不合规事件属严重及关键性质,譬如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欺诈或行骗、申请人的内部控制系统存有系统性不足或对申请人财务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可能会引发香港联交所对申请人是否适合上市或者相关董事是否合适的质疑。但如果重大不合规事件属于通过披露可以解决的,则需要在申请文件中就不合规事件披露以下事宜:

不合规事件的原因、违规性质及违规程度、相应的风险因素、涉及不合规事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职位;

在往绩记录期内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申请人是否已经或将会因不合规事件而被起诉或惩罚,并附有主管机关的确认(法律意见需确认该主管机关的资格)。如是,披露实际或最高的处罚(包括金额)、申请人是否已作出任何拨备(如没有,则披露没有拨备的原因)以及该等处罚对申请人的营运和财务的潜在影响;

如何及何时已/将采取修正措施及提升的内部措施以防止再度违规(包括负责确保合规人士的身份、职位、资格及经验);

香港联交所通常要求所有修正措施在上市之前完成;

董事及保荐人需对以下事宜发表意见并提供依据: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3A.15(5)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A.15(5)条),申请人采取的提升内部控制措施是否充足及有效;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3.0

8、3.09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5.0

1、5.02条),董事是否合适;以及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8.04条款(《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06条),发行人是否适合上市。

同时,香港联交所亦表明可能会根据每名申请人的事实、情况以及不合规事件的严重性,要求申请人自不合规事件结束后有一段合规证明期,证明其采取的修正措施及提升内部监控措施是有效的,并且对其财务无影响。

上市决策

2011年9月9日,香港交易所曾就某一拟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申请人(“甲公司”)的违规票据融资事宜公布一项上市决策(HKEx-LD19-2011)。

背景

甲公司为一家内地经营的制造商。在营业记录期内,甲公司向多名供应商开出票据从银行取得票据融资,但开出的票据并不涉及实质的相关交易,违反了中国内地的相关法律规定。甲公司的该等安排旨在以较低利率取得融资。相对于现金、银行借款及业务现金流量而言,甲公司的违规票据融资安排属于重大财务安排。

甲公司于上市申请前不久终止违规票据融资并偿还相关违规贷款。除此之外,甲公司还采取以下措施处理该事宜:

获取法律顾问的意见,其法律顾问认为内地相关法律、法规及规例并无明文规定牵涉该等违规票据融资安排的企业须负行政或刑事责任;取得政府部门及相关商业银行分行的确认,不会对甲公司或其高级管理层采取任何惩罚性或法律行动;提高其内部监控以防止日后再出项违规票据融资;甲公司的控股股东同意就甲公司因违规票据融资安排而可能招致的全部损失,向甲公司提供补偿。

在终止违规票据融资安排后,甲公司的流动资金随即下滑,业务现金流由营业记录期的正数变为负数。甲公司董事解释说,业务现金流呈负数是季节性因素,而非停止违规票据融资安排所致。

考虑的因素

香港联交所在厘定该等违规票据融资对甲公司上市申请的影响时,主要考虑违规票据融资安排是否恰当;甲公司若不依赖有关票据融资是否有能力继续营运;以及甲公司董事的行动是否适当等。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因素:

违规的性质、程度及严重性,譬如有关违规是否涉及违反诚信、又或牵涉法律专业人士或有多种不同诠释的新订法律及规例;违规的理由:有关违规是故意抑或大意或疏忽所致;违规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采取的补救方法;未免日后违规而已实施的防范措施及发行人的业务及财务业绩可否不依赖违规票据融资安排而仍能持续。

裁定

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为全面评估甲公司能否在不依赖该等违规票据融资安排而仍能维持财务稳健及继续合规地营运,香港联交所决定将甲公司的上市申请延至其终止所有违规票据融资安排之日起计12个月后处理,并要求甲公司须审核其于上述12个月期间的财务业绩,有关财务业绩不得载有保留意见。同时,联交所明确表示,批准甲公司上市的前提是其独立顾问于期终时对甲公司的内部监控系统并无任何重大负面的发现。

二、票据贴现税务处理

三种票据贴现利息费用的涉税处理及例解

2012-03-19 08:50 来源:肖太寿 我要纠错 |打印 | 大 | 中 | 小

票据贴现利息费用在实践当中主要有三中类型:一是持票人把没有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所产生的贴现利息;二是销售方与采购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采购方向销售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并承诺向销售方承担因销售方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所产生的票据贴现利息;三是持票人把没有到期的汇票向其他企业或社会中间机构进行贴现所产生的贴现利息。面对以上三类票据贴现利息在税法上应该如何处理?特别是后两种票据贴现利息的税务处理,困扰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税务干部以及财税中介机构人员。本文主要基于我国现有的票据结算法规和相关政策,对以上三种票据贴现利息的涉税处理进行分析。

一、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的税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贴现息应计入“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另外,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前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基于以上政策法律规定,企业将未到期的应收票据向银行贴现,计入“财务费用”的贴现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票据贴现的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否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二、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贴现息的的税务处理

在日常的交易往来中,往往存在一种现象:销售方把货物卖给采购方,由于采购方资金紧张,会向销售方开具商业或银行承兑汇票,销售方把该汇票向其开户行申请贴现,其中产生的票据贴现息,在采购合同中约定由采购方承担,销售方向银行贴现的票据贴现凭证给予采购方进行做账。这种采购方承担的票据贴现利息能否在采购方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销售方向采购方收取的票据贴现利息在税法上算不算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呢?分析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根据这些税法规定,开出商业汇票,并合同约定承担对方票据贴现息,虽然获得对方给予的银行票据贴现凭证,但贴现凭证上不是开出商业汇票人的名字而是持票人的名字,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例如,甲购买原材料时,以商业汇票支付货款,并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如果对方在汇票到期前到银行贴现,由甲承担票据贴现利息,并由对方把银行贴现息的票据转给甲方作为入账依据。”基于这种商业行为,由于甲企业未取得证明票据贴现息由自己承担的合法票据,而且这种票据贴现利息支出与与甲生产经营无关,故甲承担的这部分贴现息不能在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基于以上政策规定,在销售业务中,销售方收取采购方承担的销售方(持票人)向银行申请票据贴现利息是一种价外费用,应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依法缴纳增值税,采购方凭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进成本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案例】A企业销售100万货物(含税)给B企业,约定以现金支付。B企业因现金短缺,经A企业同意,以5个月后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并以银行存款支付5个月的贴现利息1.5万元(银行同期贴现利率假设为3‰),A企业给B企业开具了1.5万元的收款收据。请分析1.5万元的税务处理。

【分析】A企业给B企业开具1.5万元的收款收据,显然是不可以在B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A企业向B企业收取的利息应视为价外费用,作为销售货款的一部分交纳增值税。如果货物发票已开具,则应就1.5万元的利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如果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按照价税分离的公式计算,即货款=15000元÷1.17=12820.51元,增值税=12820.51×17%=2179.49元。B企业必须取得A企业的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抵扣进项。

三、向非金融企业贴现票据的贴现息的税务处理

向非金融机构贴现票据主要是指票据持有人急需资金时,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往往将票据向企业或中介机构进行贴现的行为。发生向非金融机构贴现票据时,非金融机构收取贴现利息后,往往向支付票据贴现利息的持票人开具收据。作为支付票据贴现利息的持票人能否在税前扣除该贴现利息成本呢?非金融机构贴现票据的行为是否违法行为呢?

《支付结算办法》(银行[1997]393号)第六条规定:“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作为未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主体从事支付结算业务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的规定,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此,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票据贴现的中介机构,从事票据贴现业务,是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产生的贴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向中介机构申请票据贴现是没有发票的,平常只开收据,当地税务局不会给申请票据贴现的人开发票。

基于以上政策分析,汇票持有人向非金融企业贴现票据所产生的贴现利息,是一种违法支出,是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的。

浙江税务网 在企业融资阶段中,主要涉及到企业向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其中非金融机构间的借款分为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 企业向民间高利贷融资, 关联企业间借款等三种融资方式。由于借款所发生的利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所以,企业在融资过程中要识别以上三种融资方式和企业集团资金池的税务风险并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

一、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

企业与个人股东间借款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两方面:

(一)企业无偿借用个人股东的借款需要缴纳营业税;股东无偿借用公司资金在年末没有归还则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1.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根据《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只要个人投资者在该纳税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对其所借非生产经营款项应比照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股东以其房屋或小轿车向银行抵押贷款后,再贷给其企业使用,企业代股东付给银行的利息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为款是股东向银行贷的,银行出的利息票据上的付款人是股东的名字,在税前进成本得不到税务局的认可。

针对以上税收风险,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企业使用个人股东的借款应支付利息,为此,根据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应与股东签定借款合同,向股东借款的总额在一个会计内不高于股东在公司内的注册资本的2倍,同时要到当地税务局去代开发票入账。同时, 股东借用公司资金必须支付利息(在一个会计内可以无偿或在一个会计末必须把向公司借的钱归还给公司)。

2.投资者不能将企业资金用于消费性支出或财产性支出,否则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股利分配,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规定,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视同投资者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企业所用的个人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如果股东向银行贷款,再把资金贷给自己的企业使用时,必须在贷款合同中的“资金使用用途一栏中”应注明企业使用,然后与银行协商,把银行贷款直接汇入企业的公司账号。这样的话,银行出的利息票据虽然是股东个人的名字,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

例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第十二条关于个人贷款、企业使用发生利息的扣除问题规定:“对个人将自己的资产作抵押向金融机构贷款、企业使用(个人与企业之间必须有相关的协议)发生的利息,在确认该项贷款直接划入企业银行账户,利息支出由企业账户划出后,允许企业在计征所得税时扣除。”

(三)案例分析:某企业向银行贷款无偿借给个人使用的涉税处罚分析 1.案情介绍

某竹制品企业于2011年6月以进原材料为由,以企业的名义从当地农村信用社取得贷款资金3,850,000元,次月,企业将资金分次无偿借给个人使用,致使企业年底“其他应收账款”账面余额高达513.3万元。同时,该企业从贷款之日起至年底,向信用社支付贷款利息共计近17.45万元(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仍未调增计税所得额)。

2.涉税处罚分析

经过税务稽查部门认定,该利息费用与公司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其行为违犯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项: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之规定,已构成多列税前支出174 451. 20元,造成少缴当年企业所得税43612. 8元(174451.20×25%)。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以“虚列支出构成延期缴纳税款”论处,追缴企业所得税43612. 8元,并处50%罚款,计21806. 4元。该案例不仅说明了企业“有偿借入资金,无偿借出款项”问题的严重性和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而且直接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税基,造成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主要存在以下两大税务风险:

(一)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将面临按照金融保险业补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关于无偿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的涉税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上述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公司之间或个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无偿借款),若没有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不缴纳营业税。由于无偿借款无收入体现,因此也不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纳税人需要关注的是,企业将闲置资金借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约定企业不收利息,但另一家企业以低于市场价格向其提供其他劳务或商品的行为,不能视为无偿。只要出现企业间借款不收利息的情况,税务机关就会探究其可能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渠道。如果企业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格甚至无偿获得另一家企业的劳务或商品的情况,税务机关就可以根据这一往来关系判定企业借款是“有偿”行为,进而确定其计税营业额。如确实无偿,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自己“无偿”借款理由的正当性。

如果是关联企业之间借款,从法理上讲,《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关联企业和非关联企业都适用。也就是说,只要是真实的,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其不收利息是合理的,就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核心是,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不合理商业安排”的条件,税务机关有权对是否征收营业税作出分析和判断。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的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这里所称“有权”,其含义是赋予了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的权力,所以这个“有权”并非“必须”或者“应当”,而是“可以”的意思,即税务机关做出应予调整的判断后,可以使用这个权力。但正是因为税务机关拥有这一权力,所以关联方企业间的借款一旦存在低利息或不收利息的情况,就极有可能面临被税务机关纳入“应当进行纳税调整”的范围来处理的税收风险。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非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不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但关联企业间的无偿借款是需要补交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

(二)企业将银行贷款无偿转借他人使用而向银行支付的利息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转借他人,实质上是将企业获得的利益转赠他人的一种行为,因此税务部门有权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核定其转借收入,并就其适用《营业税暂行条例》按“金融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关于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据此,企业将银行借款无偿让渡给另一家企业使用,所支付的利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应调增应税所得额。

针对以上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存在的涉税风险,企业应采取以下控制策略:关联企业间发生的资金使用权让渡使用时,不能进行无偿使用,如果在一个会计内发生无偿使用,一般没有补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在发生跨借款的情况下,应该进行有偿使用,收取利息方到当地税务部门去代开发票。同时,根据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关联企业借款一定要注意: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

(三)案例分析:某企业无偿借款给另一家企业使用的涉税分析] 1.案情介绍

某企业将自有的闲置资金300万元暂借给另一家企业,时间为6个月,协议规定不用支付利息,另一家企业到期按协议还给企业300万元,也没有支付利息给企业,这种情况企业是否应该按同期银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等?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另外,如果不是企业的自有闲置资金,而是用企业的银行贷款,无偿供另外一家企业使用,企业用不用进行纳税调整?

2.涉税分析

根据以上关联企业间无偿借款的涉税分析可知,某企业将自有的闲置资金300万元暂借给另一家企业,时间为6个月,协议规定不用支付利息,另一家企业到期按协议还给企业300万元,如果该两家企业没有关联关系,则不需要补营业税;如果有关联关系,则应该按同期银行利息或其他方法计算利息收入并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如果不是企业的自有闲置资金,而是用企业的银行贷款,无偿供另外一家企业使用,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向民间高利贷融资

纯粹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是指发生在自然人与自然人以及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的借贷关系,而利率超过了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在实践当中,企业向民间借高利贷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为:民间高利贷融资付出的利息高,没有利息票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而且会被税务部门查出还要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

为了避免民间融资的税务风险,应从以下几方面来控制:

(一)企业与自然人应签订借款合同,而且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如下:

1.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1)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二)要注意非法集资和真实、合法、有效的真正含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什么叫真实、合法、有效,标准是什么没有明确,尤其是合法、有效,是否包含必须取得利息发票方能扣除的意思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中规定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参照此规定,发票还是判断是否合法有效的主要依据之一,但税务局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依据税源控制的原则,估计各地税务局会从严掌握,没有利息发票不能税前扣除。例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民间借贷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1年第4号)第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之外的单位、个人之间相互拆借资金、集资等融资行为发生后,纳税人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并申请开具合法票据”。

(三)注意“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的内涵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题目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在理解该政策规定时,必须明确四点:一是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加浮动利率;二是34号公告基本上将贷款利息放宽到全部“实际支付的利息”。三是“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最晚应当在年末汇算清缴时提供并付报税务机关。四是利率参考标准包括了“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而众所周知信托公司的利率是比较高的,因此企业在本省范围内找到一家这样的参考标准,并非难事儿,这样的规定也意味着,只要企业支付的利息不离谱,基本上就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扣除。

2、向股东和管理层及部分员工借款且金额较大

为了更好地满足公司原料采购等日常生产经营的短期资金需求,报告期内本公司存在向股东和管理层及部分员工进行借款的情况。

具体操作模式为:借款方将资金借给本公司后,本公司在每年年末根据借款金额、借款时间和借款利率计算应付给借款方的利息。若借款方提出提取本金或利息的要求,则本公司将其所需金额支付给借款方;若借款方未提出提取本金或利息的要求,则其本金和利息继续借给本公司,本公司在下年年末继续计算利息;若借款方愿意追加借款,则本公司根据资金需求向借款方追加借款。自2007 月6 月起,本公司对上述借款行为进行了清理,截至2007 年9 月30 日,本公司已将应付给股东和管理层及部分员工的本金及利息全部偿付完毕。

借款年利率主要参照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上浮10-15%确定。对于向股东等关联方的借款,对借款时间不足一年的部分,以同期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对借款时间超过一年的部分,则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利息。报告期内,本公司向股东等关联方共计支付利息304.21 万元。

报告期内,本公司向股东等关联方借款余额及支付利息的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借款行为有效地满足了公司快速增长的资金需求,保证了公司生产经营 的正常进行。借款是在公司与各有关个人之间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一致意思表 示的,公司没有任何强迫、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迫使公司职工和上述个人向 公司出借款项,该等借款出于职工自愿,未附带任何条件。借款的利率参照同期 银行贷款利率,并综合考虑借款时间的长短确定,利息确定符合市场原则。上述 借款行为对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费用和利润影响很小,未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 立性。 企业向股东及职工借款合法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日期】 19990126

【实施日期】 19990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

力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04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1998〕192号《关于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效 力如何确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认定无效:

(一)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 民)发〔1991〕21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 有关规定办理。

电影真实范文第5篇

Gambling is the wagering of money or something of material value on an event with an uncertain outcome with the primary intent of winning additional money and material goods.

Risk: Another definition of gambling means taking risks. It’s often related to dangerous adventures. And today, our group holds the view firmly that: Gambling should be illegal. And we will support our point from 3 aspects: Gambling does harm to everyone who is addicted to it. Gambling has terrible effects on the whole society. Gambling is not an essential part of life, so there’s no reason to make it legal. 1. Gambling does harm to everyone who is addicted to it. From ancient time gambling is a game of fun and excitement. Peoples often get addictive towards gambling. It is estimated that about $5 billion is spent annually on gambling. A gambling addiction is also known as compulsive gambling. It is a serious condition which affects the gambler but everyone he contacts with like family members, children’s, friends and relatives. Following are the some harmful effects of gambling: Financial Problem: Gambling directly attack on the finance of gambler who get addicted. Gambler needs more money to gamble, firstly he use his own money and think he is control. But in future he gets more addictive and borrows money from friends and other persons; the debt comes out of control. He/she may steal money to gamble. If the gambler gets arrested, he may acquire fine of get jail. Job loss: Lack of focus on other important task or work which are important in life because of gambling. Employees who are highly addictive give no time for work. Similarly, school or colleges going student who have gambling addiction may skip college or school. From low attendance they may get fired from their jobs. Loss In Family and Social Interactions: A gambler spend his more of time in gambling and have no time for family members, children’s, relatives and friends. Peoples who gamble a lot of time are missing social interaction. Mentally Imbalance: Gambler never gets mentally satisfaction because he is thinking about money all the time and about the debt. This is not healthy, it surrounded by the feelings of depression, isolation and agoraphobia. May come to Suicide: Gambler gets more desperate and mentally pressure. He is thinking that he has dug himself into a hole an d unable to get out of it. He became more depressed and can attempt suicide. 2. Gambling has terrible effects on the whole society. Some governments allow gambling to be legal, because they think gambling would bring more taxes income for the society, is that so? Let’s analyze the idea deeply. In this part, we have 4 points to support our opinion. 1. Gambling is subject to fraud. Legalized gambling, specifically Indian gaming, is the fastest growing industry in the world, and can have a corrupting influence on state government. The governments are addicted to the revenue received from Indian gaming and lotteries. Recently there have been numerous news reports of corruption and fraud in state lotteries. 2. Problem gambling costs society billions annually. The social costs of gambling addictions will eventually impact career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issues, bankruptcy, divorce, crimes, and treatment. The gamblers will eventually rely on welfare or unemployment benefits, impacting the government, and the costs could reach several billions of dollars per year. 3. Gambling exploits the poor. Evidence shows that legalized gambling often hurts and even destroys, especially those who are poor and disadvantaged. If gambling were illegal, the gambling venues would not be able to promote their lotteries, casinos, or other forms of betting and exploit people who are most vulnerable. 4. Gambling sets a double standard for governments. Lotteries are agreeably an effective way to raise taxes. Legalized gambling is a disturbing governmental policy. Governments should promote desirable qualities in the citizens and not seduce them to gamble in state-sponsored vice. When this occurs, the government contributes to the corruption of society. Legalized gambling is a bad social policy. At a time when independent organizations estimate that there are at least 12 million compulsive gamblers, it does not make a lot of sense to have the state promoting gambling. State sponsorship of gambling makes it harder, for the compulsive gambler to reform. 5 Gambling is not an essential part of life, so there’s no reason to make it legal. Gambling can be exciting and playful. Every gambler has his or her own reasons to gamble, but no matter why you are addicted to it,there are always substitute behaviors to save you from it. Reason for Gambling

To provide excitement, get a rush of adrenaline

Sample Substitute Behaviors

Sport or a challenging hobby, such as mountain biking, rock climbing, or racing To be more social, overcome shyness or Counseling, enroll in a public speaking class, join a social group, isolation connect with family and friends, volunteer, find new friends To numb unpleasant feelings, not think consult Help guide’s Bring Your Life into Balance about problems Boredom or loneliness To relax after a stressful day To solve money problems

Since gambling is not an essential part of life, does harm to the country and its people as well. Why do we have to risking a high costs to make it legal? 6 Once again, to repeat our standpoint: Gambling should be illegal! That’s all. Thank you for listening.

Find something you’re passionate about such as art, music, sports, or books then find others with the same interests

As little as 15 minutes of daily exercise can relieve stress. Or deep breathing, meditation, or massage

电影真实范文第6篇

新课标明确指出写作教学应引导学生关注现实,热爱生活,表达真情实感。

文章没有感情就没有深度,更谈不上感染力。生活是情感之源,我们要引导学生用真诚之心去观察生活,关注身边的人和事,加深情感体验。有了真情实感,文章才能真正打动读者。语文教育专家孙绍振说:写作,贴近生活是不够的,更重要的要贴近自己的经验,写自己真正感受到的东西。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学会了观察、思考、体验和想像,有了观察所得、思考所获、体验所感和想像所创,他们自然而然地会在文中流露出真情。

[教学目标]

1、引导学生真切感受到体验与感悟是写作与生活的契合点,写作的最佳时机是自己的情感受到触动的时候。

2、掌握作文表达“真情实感”的方法,学会在作文中恰到好处地表达自己的真挚感情。

[教学重点]

1、怎样的文章才是具有真情实感的文章。

2、如何在文章中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

[教学难点]

如何在文章中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

[教学过程]

一、导语

师语:同学们,今天我们来上一节真情作文课。生活是平淡的,但是,只要你用心感悟,你会发现平淡的生活恰如缓缓流淌的小溪,平静中也有浪花朵朵。只要你有一颗“乐于发现”的眼睛,还有一份“乐于感受”的心情,你就会发现生活中处处有真情,处处都动人。一片落叶,一束鲜花,一个微笑,一滴泪水,甚至是一把泥土,都有动人心弦的地方,都能引发我们无限的感慨。下面是老师从我们班同学日记中摘取的几个片断,很真诚,很感人,也很能给你启发。

二、真情呼唤:

(通过音乐、老师的旁白,把学生的情感调动起来。引领学生感悟生活,挖掘生活中给自己留下深刻印象的人和事,或者是自己一想起来就心潮起伏的人和事。)

师语:请同学解下脖子上的红领巾,用它捂上自己的眼睛,然后请大家用心静静聆听,希望这些真情的浪花能激起你更多的真情记忆,

师有感情朗诵:“爸爸总是起早贪黑的工作,总是说忙,从来也不陪我玩,我好恨我的爸爸。”

这是小梅同学对爸爸的抱怨,孩子,你是不是也像小梅一样怨恨自己的爸爸,回忆一下,记忆中还有哪些关于爸爸的美好东西?

“明天就要期中考试了,可我还有很多知识不知道,明天怎么办,回到家,一做完作业,便开始赶快看书,时间如流水,九点了,该睡觉了,我只好怀着惴惴不安的心理钻进了被窝。”

这是明明同学在即将期中考试前复杂的心理。孩子,生活中你是不是也曾经这样惴惴不安过?

“今天,妈妈在为我包饺子,看着妈妈把一团团面做成一个个漂亮的饺子,我的手也痒了起来,便恳求妈妈让我也试试。”

这是明明同学和妈妈在一起度过的快乐时光。孩子,你的生活中应该也有这样让人难忘的时刻吧?

俗话说“一粒沙里看世界,半瓣花上说人情”。生活其实是一个“金矿”,只要你细细回味和用心咀嚼,那些看似平凡、细小、微不足道的事物,都能让我们从中获得震撼自己内心的东西。

三、真情告白:

(继续让学生蒙着眼,请几位同学在背景音乐中倾诉自己的感情,叙说自己感慨最多、记忆最深的往事。)

师语:老师相信这会儿每个同学的心里都不平静,下面我们来进行一次“真情告白”,请把你脑海中此刻想到的真情话语说出来。

四、真情写作:

(趁热打铁,让所有学生把自己脑子里所想到的感人的事情写下来)

师语:请同学们好好珍藏你们述说的这些事情,它们将成为你记忆中的宝藏,成为你人生道路上的财富,下面就请大家解开红领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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