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贷款范文

2023-09-20

流动资金贷款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四条 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 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 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 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

第七条 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维度建立风险限额管理制度。

第八条 贷款人应根据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

第九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 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 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对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要求借款人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第十三条 贷款人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报告,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组织架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及法定代表 人和经营管理团队的资信等情况;

(二)借款人的经营范围、核心主业、生产经营、贷款期内 经营规划和重大投资计划等情况;

(三)借款人所在行业状况;

(四)借款人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存货等真实财务状 况;

(五)借款人营运资金总需求和现有融资性负债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等情况;

(七)贷款具体用途及与贷款用途相关的交易对手资金占用 等情况;

(八)还款来源情况,包括生产经营产生的现金流、综合收 益及其他合法收入等;

(九)对有担保的流动资金贷款,还需调查抵(质)押物的 权属、价值和变现难易程度,或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能力等情况。

第三章 风险评价与审批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具体的责任部门和岗位,全面审查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因素。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内部评级制度,采用科学合理的评级和授信方法,评定客户信用等级,建立客户资信记录。

第十六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及应收账款、存货、应付账款、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测算方法参考附件),综合考虑借款人现金流、 负债、还款能力、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结构,包括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和还款方式等。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审分离、分级审批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流动资金贷款评审制度和流程,确保风险评价和信贷审批的独立性。

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授权与转授权机制。审批人员应 在授权范围内按规定流程审批贷款,不得越权审批。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八条 贷款人应和借款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九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与借款人明确约定流动资金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支付、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二十条 前条所指支付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和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 准;

(二)支付方式变更及触发变更条件;

(三)贷款资金支付的限制、禁止行为;

(四)借款人应及时提供的贷款资金使用记录和资料。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由借款人承诺以下事项:

(一)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二)配合贷款人进行贷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 查;

(三)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 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前征得贷款人同意;

(四)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 款;

(五)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 人。

第二十二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贷款人可采取的措施:

(一)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未按约定方式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的;

(三)未遵守承诺事项的;

(四)突破约定财务指标的;

(五)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的;

(六)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发放和支付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流动资金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 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 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 金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行业特征、经营规模、管理水平、信用状况等因素和贷款业务品种,合理约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二十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一)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 般;

(二)支付对象明确且单笔支付金额较大;

(三)贷款人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 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贷款人应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八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 约定用途。

第二十九条 贷款支付过程中,借款人信用状况下降、主营业务盈利能力不强、贷款资金使用出现异常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协商补充贷款发放和支付条件,或根据合同约定变更 贷款支付方式、停止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发放后的管理,针对借款人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测,分析借款人经营、财务、信用、支付、担保及融 资数量和渠道变化等状况,掌握各种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因素。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通过借款合同的约定,要求借款人指定专门资金回笼账户并及时提供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信用状况、融资情况等,与借款人协商 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对指定账户回笼资金进出的管理。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应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重大预警信号,根据合同约定及时采取提前收贷、追加担保等有效措施防范化解贷款风险。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评估贷款品种、额度、期限与借款人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的匹配程度,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依据,必要时及时调整与借款人合作的策略和内容。

第三十四条 贷款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参与借款人大额融资、资产出售以及兼并、分立、股份制改造、破产清算等活动,维护贷款人债权。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金贷款需要展期的,贷款人应审查贷款所对应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展期,并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加强对展期贷款的后续管 理。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形成不良的,贷款人应对其进行专门管理,及时制定清收处置方案。对借款人确因暂时经营困难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可与其协商重组。

第三十七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贷款,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对贷款进行核销后,应继续向债务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

第七章 法 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营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

(一)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流程有缺陷的;

(二)未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 的;

(三)贷款调查、风险评价、贷后管理未尽职的;

(四)对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 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九条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

十 八条对其进行处罚:

(一)以降低信贷条件或超过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发放贷款 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借款合同的;

(三)与借款人串通违规发放贷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股权 投资以及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权限审批贷款的;

(六)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管理与控制的;

(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 形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 贷款人应依据本办法制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流动资金贷款范文第2篇

1、经工商局出具公司章程复印件和公司基本情况;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年检后

4、企业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年检后

5、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信用代码证;

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情况简介,法人资格确认书, 法人的资产证明(如车行驶证,房产证复印件),公司验资报告;

7、股东名单,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8、贷款卡复印件,印鉴卡复印件;

9、、前三个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上报授信前一个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10、借款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说明)

11、用途证明

12、担保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贷款卡复印件,夫妻双方身份证及结婚证复印件。并提供有效的资产证明复印件;

13、申请抵押贷款的,应提供抵押物评估报告。

14、借款人实行董事会制的,应提供董事成员名单、经董事会董事成员签字的有效借款决议书;未实行董事会制的,应提供股东成员名单、经全体股东签字的有效借款决议书。

流动资金贷款范文第3篇

—————————— ★ ————————————

关于申请流动资金贷款的报告

中国农业银行xx支行:

xx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5月,是由xx个人投资组建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xx,注册资金500万元,主要经营润滑油、汽

机油、柴油、空压油、液压油、重油、燃料油、液化气等项目。公司下设xx油库、油品配送车队、xx石油化工石油有限公司、xx石油化工纳米燃料油工厂等项目,公司占地面积36838.7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现有员工152人,企业法人代表:xx,大学学历,1995年开始经营燃料油业务至今。在经营石化产品方面具有较强的优势,业务熟悉,经验丰富,有一定的经营管理。在产品购进和销售方面有较大的网络市场,目前燃料油主要供给泰国xx集团和省内外高速公路建设用油、以及各大宾馆、中外合资等企业,并辐射到xx、x、x、x和x的x、x、x、x、x、x、x、xx、x、x、x等地区,社会信誉良好。

我公司自99年同贵行发生业务以来,同贵行关系一直非常融洽,并在贵行开立了基本帐户,在其他银行无帐户及信用。我公司各种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全部由贵行代理;2003年、2004年被xx农业银行评为“aaa”级信用企业,xx守信用企业,xx信用诚信企业称号,2005年被xxx农业银行评为“aa”级信用企业,2006年被评为“aaa”级信用企业,2007年被省银行业协会评为“xx信贷诚信企业”,企业信用记录良好。

现公司与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货合同,购买燃料油2500吨,购进合同单价为3050元/吨,用于xx高速公路储备用油,急需资金7625000万元,目前已自筹资金4725000元,资金缺口为290万元。流动资金已不能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正常需要,故特向贵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290万元,用于公司周转,主要用于购买燃料油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需要。

请求贵行领导给予支持,为谢!

xx润滑油有限公司

流动资金贷款范文第4篇

一、前臵审查

(一)客户类别审查

区分客户为集团性客户还是单一客户。集团性客户原则上对集团进行统一授信,不单独对集团内单个企业授信。单一客户应进一步区分是小企业客户还是非小企业客户。

集团性客户识别执行《中国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规定;小企业客户的识别执行《中国XX银行小企业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二)业务审批流程及权限审查

确认客户管理行,目前我行客户包括总行管理客户、分行管理客户及支行管理客户三类。

按照本级行转授权文件,确定该客户申请的业务是否为本级行审批权限,属本级行权限的业务应进一步确定是否需要向上级行报备或备案,超本级行权限的业务应进一步确认有权审批行,并确定业务上报审批流程,具体业务审批流程执行《中国XX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内部运作资料审查 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用信时除涉及要素变更需重新提供外可不提供)、统一授信审议表(授信时需提供)、借款申请书(或流动资金借款申请表)和流动资金贷款调查表(这两项申请贷款时提供)、调查报告、主责任人员名单及材料清单填写是否齐全并合乎要求,应注意各资料在时间顺序上是否衔接一致。

(四) 存量客户附加审查情况

1、存量业务评价报告

要素是否齐全;存量业务中是否存在风险点。

2、检查底稿

是否有总分行历次检查和风险排查中的工作底稿及整改意见,如有,则应了解落实进度及具体情况。

3、存量批复

1 是否存在限制性条款未落实及贷后管理未到位情况。

4、会审情况

会审结果及信贷策略是否与本次业务操作一致。

二、客户主体审查

(一)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审查

1、企业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如属分支机构,应了解所属企业的详细情况及对分支机构的授权。

2、企业证照是否年检有效,各证照反映的企业要素是否一致。

3、注册资本是否与现行章程相符;实收资本与验资报告及财务报表入帐是否一致。

4、企业法人经营期限是否覆盖办理业务期限;经营范围是否与办理业务的用途一致。

5、章程及有关修正案是否齐全,是否有股东签章,对公司办理融资业务是否有限制。

6、验资报告中股东是否与现行公司章程一致;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占比;实物出资是否已办理权属变更。

7、涉及的资质证书及行业许可证书,应查看其是否在有效期内

8、审核工商局打印的户卡是否与上述情况一致,不一致的原因。

(二)与金融机构合作情况审查

1、基本户、一般户、专户及临时帐户开立情况,主要流水结算行。

2、综合查询中是否存在不良的信用记录及对外担保记录;了解企业整体融资(含直接融资)额度、用信品种、担保方式及对外担保情况。

3、重点审查企业与农行的合作情况:建立合作关系的时间,合作过程中信誉如何,在我行流水结算情况,当年信用等级是否已评定,是否满足本次授信中用信品种准入要求。

(三)客户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审查

1、特别要关注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个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资质、任职经历、从业经验、社会信誉及地位;是否有兼职情况,兼职企业是否有不良记录,如有不良记录,不良形成原因及解决情况;个人股东之间的关系;人行查询情况中是否有不良,不良形成原因;个人财产调查是否详细,财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可供抵质押的财产及担保意向。

2、客户股东为法人客户的,应了解股东的背景,重点包括其所有制性质、实力和在行业中的地位。

(四)集团客户审查

关联或集团的认定理由;集团股权及关联架构;业务关系如何;资金往来情况如何;整体融资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在我行融资额度、业务品种及担保方式。

(五)涉及具体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查

1、是否存在法定代表人授权情况,存在授权时应审查:是否有合法的委托书,委托权限及期限如何;受托人身份证明;签定时是否有调查人员在场并核对身份。

2、法律文本签定时是否有调查人员在场并核对身份;签章的名称(姓名)是否与有关资料一致。

3、根据企业章程分析企业有权决定贷款的内部机构是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董事)是否在工商局备案的注册及登记资料显示的范围之内;股东(董事)会决议出席及签字人数是否达到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要求,签字与预留签字样本有无明显偏离;授权代理股东(董事)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授权程序;决议内容是否与企业申请贷款的内容有偏差。

(六)客户的准入标准

1、授信主体准入

(1)增量授信(含核定特别授信额度)、存量续授信客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持有有权部门颁发并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客户可不提供贷款卡)。

②生产经营合规合法,财务制度健全(小企业可适当放宽),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和XX银行的信贷政策。

③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五级分类无不良,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④授信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⑤客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以上(含);对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和保理业务的贸易型客户,客户信用等级可放宽至B级;办理注资盘活业务或低风险业务,可不受客户信用等级和五级分类限制。

3 (2)余额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具备(1)规定的条件,并已制定详细的压缩退出计划。

2、流动资金贷款客户主体准入

(1)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已经XX银行核定统一授信额度;

②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X银行的信贷政策;

③在XX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低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自愿接受XX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④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⑤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⑥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还款付息的能力;

⑦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信用状况已恢复正常的;

⑧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⑨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要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⑩申请外汇流动资金贷款,须符合有关外汇管理政策; 办理属总行规定的低风险业务品种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具备借款主体资格;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无主观恶意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合法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还款来源真实合法、风险可控。

(2)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人除需满足上述基本条件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①XX银行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

②财务结构合理,现金流量充足(经营未满两年的申请人或虽经营已满两年但根据经营计划尚未达产的,预计现金流量充足),发展前景良好,预计具备到期还本付息能力;

③与XX银行合作关系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人除需满足上述基本条件规定的条

4 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①XX银行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

②居行业排名前列,财务结构合理,现金流量充足(经营未满两年的申请人或虽经营已满两年但根据经营计划尚未达产的,预计现金流量充足),发展前景良好,预计具备到期还本付息能力;

③与XX银行合作关系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④若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申请人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或由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客户提供的保证担保。

3、小企业信贷业务客户主体的准入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设备先进,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3)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4)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从事特殊行业的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5)在XX银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XX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6)销售回笼好,现金流量充足,还款意愿强,能够按期偿还本息;

(7)主要管理人员具有1年以上从业经验;企业盈利,评定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8)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贷款和欠息;企业主要投资人和管理人员遵纪守法、信誉良好;

(9)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10)只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小企业可不受第(7)款的限制。 (11)禁止对以下小企业办理信贷业务:

①法人代表以及主要投资人、管理人员有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以及涉黑、涉赌、涉毒等不良行为的;

②财务管理混乱、有严重偷漏税行为的;

5 ③生产技术落后、严重污染环境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

④大中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

(12)以下客户不作为小企业准入: ①房地产企业; ②集团成员企业。

三、客户经营情况审查

(一)国家行业政策审查

企业所处行业的确定是否合理;是否为《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限制或淘汰行业、工业设备及产品,外资企业投资行业是否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或禁止的投资项目;国家当前对行业的基本政策。

(二)农行行业政策审查

是否为本年总分行明确的高风险行业;经营方面是否符合特定行业或相关业务品种的准入条件。

(三)经营条件审查

1、硬件情况

经营场所(位臵、面积、权属);人员配备情况及结构;涉及生产及加工的,应提供其机器装备情况及产能且是否有符合环保政策的证明材料;产品保管情况。

2、软件情况

企业在该行业的积累;经营及管理模式;技术装备情况,产品质量检测及保障。

(四)市场情况审查

企业上下游客户情况及稳定与否;产品采购情况及资金结算情况;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及回款情况;产品的平均利润情况。

(五)企业发展情况审查

企业发展潜力和软硬件改造提升情况;发展预测是否明显偏离企业的经营和市场情况。

(六)集团客户经营审查

除对集团内各企业进行上述第

(一)至第

(五)审查外,还应掌握集团经营模式、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情况、交易运做情况和集团内经营实体和非经营实体。

(七)小企业经营审查

除对企业进行上述第

(一)至第

(五)审查外,要特别对企业上年度及本年纳税申报表或有效汇总纳税申报资料和近二年及近期电费、水费缴纳清单或有效汇总缴纳凭证(新建企业可不提供)进行审查。

(八)授信期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审查

应重点关注与授信时相比,国家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企业经营策略调整、关键管理及技术人员更迭、软硬件升级改造、上下游合作客户变更及授信时发展预测的实际落实程度等情况,把握相关变化对企业经营及还款风险程度的影响情况。

四、财务情况审查

(一)审计情况审查

是否为需要审计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是否有调查核实认定;审计的会计师事所是否为我行不予认可的事务所;审计是否有专门目的;审计报告的签章是否符合要求;审计范围是否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并附有报表附注;是否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有保留意见的,是否有调查说明。

(二)报表勾稽关系审查

各张报表内部各项目之间勾稽关系是否平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损益表表间勾稽关系是否平衡;本期与上期报表之间勾稽关系是否平衡。

(三)财务数据及比率准确性审查

核对财务数据调查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与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数据是否一致、财务报表数据是否与CMS录入一致、财务比率的计算是否准确(需要采用有效数值和平均数值进行测算的是否已进行了相应的测算)

(四)重点科目关注

对于报表中余额较大的科目应关注其形成原因、构成及帐龄;是否存在关联单位往来资金,存在往来资金的形成原因。

(五)财务数据有无异常变化

连续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中有无异常变动科目,财务比率有无异常变动,如有,是否有相应的调查说明及可明显推知的理由。

(六)财务状况评价

财务核算规范是否;连续年度的对比,反映企业自身发展变化情

7 况;同行业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对比,反映企业在行业中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及经营增长状况的优劣;从保证授信安全性的角度,是否需要对企业某些财务科目或财务指标进行规范或限制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另外,授信期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应着重审查财务指标变动状况,特别注重财务异动情况,深入了解并分析其变动的深层原因及合理性,判断对用信偿还能力的影响程度,充分揭示企业风险变化情况,并结合业务实际提出有针对性风险防范措施。

财务情况的分析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财务分析时应以剔除待处理损失、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无效资产后的有效资产作为审查、评价客户财务状况的数据。

2、对财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会计政策和制度,对相关数据作相应调整,并以调整后的数据作为财务分析的依据。如难以估计或作出相应调整,则应在财务分析中予以揭示,并分析判断该因素对财务评价的影响程度。

3、分析现金流量时应注意与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相结合。如经营活动中的现金净流量明显低于报告期内实现的净利润与计提的折旧、摊销、坏帐准备、减值准备之和,往往说明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现金大量被应收帐款、存货所占用,经营质量较差;如造成当期经营活动中现金净流量偏低的主要原因是季节性大额原料采购所引起,则应区别对待。具体审查时应注意剔除季节性收购等偶然因素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4、财务分析应结合行业、产业、企业特点及历史作具体分析。如新建企业由于处于投入期和业务拓展期,财务指标不尽理想;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XX、规模较小的房地产企业,财务状况波幅较大;产品处于导入期企业往往销售增长较快,成熟期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较为稳定,衰退期企业,则出现销售收入下降、财务指标持续恶化等。

5、注意揭示并分析或有负债、对外借款、关联交易、涉诉案件等重大事项对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6、对集团母公司的财务审查,一般应以集团公司本部财务报告为依据,合并财务报告为参考,汇总财务报告不能作为财务分析的依据;对集团合并财务报告的分析,应当注意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审查是否存在应合并而未并,不应合并而合并以及应抵冲而未抵冲等情况,防止申请人通过报表合并虚增资产或少计负债、虚增收入或少计

8 成本。

7、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申请信用的,应结合分公司财务报告以总公司财务报告审查为主。

五、授信及贷款额度核定

(一)授信额度理论值

以公式法测算的,采用的行业可接受值是否准确,授信理论值测算表中各项数值填写是否正确;采用担保法测算理论值的是否符合相应条件。在测算企业授信额度理论值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客户对应行业可接受值时,要对照行业目录,尽量选择较细分的行业级别所对应的行业可接受值,无法找到对应目录的,可选择尽量接近的行业可接受值。

2、能够提供合并报表的集团性客户,应根据集团合并报表,结合所属行业和集团整体信用等级测算整体授信额度理论值;对于单一成员企业,根据各自财务报表,结合各自所属行业和信用等级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3、对于多元化经营的客户,客户在某一行业营业(销售)收入占营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60%(含)以上的,采用该行业的可接受值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否则(或其他难以归并类别的客户)采用综合类行业的可接受值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4、测算公式中的De(客户报告期负债总额)不得剔除企业银行承兑汇票中保证金占用的相应额度;C(客户报告期在农行信用余额)中如包含企业在农行办理的低风险信用额度,则在得出的T(授信额度理论值)中应剔除相应部分额度才是企业非低风险业务的授信额度理论值。

(二)授信及贷款额度核定的理由

企业正常的流动资金需求及使用安排;企业资金周转情况;整体流动资金使用包括的企业自有资金及融资的相应比例;授信额度是否考虑了企业对整体授信的偿还能力。

授信期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应着重审查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贸易背景真实性一般以交易合同为依据,但非唯一依据,审查人员还应结合企业的结算流水、交易特点及通常的交易规模分析判断贸易背景的合理性,要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交易,应结合市场交易情况分析其对价的合理性及实际履行的可能性,必要时应要求调查部门补充调查过程及调查方法并结合分析。

六、担保情况审查

(一)存在受信企业的物的担保及第三人的担保组合情况

是否有其他担保人就XX银行实现担保权的先后顺序承诺放弃抗辩权的材料。

(二)保证担保(上市公司及关联企业担保应在对其他保证担保审查要点的基础上进行,不含自然人担保)

1、上市公司保证担保

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求。

2、关联企业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授信额度比例是否超过规定。

3、其他保证担保(分支机构担保应有所属企业授权并了解其详细情况)

主体审查及财务审查参照受信主体审查进行,另外,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经营期限是否覆盖保证期限;是否存在互保及循环保证;信用等级是否评定且符合要求;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的,实缴的资本金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担保额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需要一级分行以上审批方可担保的情形;是否存在我行禁止接受保证的情况;是否属于中短期信贷业务且担保期限符合规定;可担保额度测算是否准确。

(三)抵押担保(应对抵押人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进行审查)

1、权属及权证

权属是否清晰;权属证书是否齐全;房产权属是否经过了房管局网站的查询并核定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查封情况。

2、抵押可行性及价值

是否属于我行不得接受的财产抵押八种类型;抵押人经营期限是否覆盖抵押期限;抵押物是否进行了评估并经有关调查人员确认抵押的价值,应当予以扣除的款项是否已经扣除;抵押比率是否符合规定;抵押物是否存在在先抵押情况;抵押登记是否需要有权机关批准;抵押权属证书记载是否有有效期限制。

3、抵押物变现能力

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对抵押物处臵是否有限制政策;抵押物使用情况,如存在出租,租赁人是否出具放弃抗辩权的书面材料;在建工程是否已有建设施工单位出具放弃抗辩抵押权的证明材料;是否能够办理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四)质押担保(应对质押人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进行审查)

1、质押权属

是否为出质人所有或出质人依法可设定质押。

2、质押可行性及价值

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可出质的动产或权利的范围;是否存在农行不接受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的六种情形;质押物是否进行了评估认定并扣除了应扣除的款项;质押物价值波动是否较大,估值及保管的难易程度如何;金钱、商业汇票、保单、仓单、非上市公司股权、非上市且无银行担保的企业债权及以外币计价的质物是否能够落实农行制度的具体条件或要求;质押比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已质押的债权;农行规定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是否能够落实有效的质押登记手续;第三方保管的质物是否已取得保管人的资质等级证书(或证明保管人保管能力的证明材料)、保管合同、记载保管事项的书面文件及财产保险单

3、质押物变现能力

流动资金贷款范文第5篇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说明

依照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款方式有以下几种,现介绍如下:

1、提前归还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合同规定,借款人需要提前还款,应提前通知贷款人,约定时间,还款人携带身份证,提前还款申请书(手书),工商银行活期存折、灵通卡、借记卡(密码必须知晓)和现金,到城北支行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2、按时归还贷款

在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前夕,借款人应准备好贷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到工商银行存款,贷款到期之日我行自动扣收.

在南京工作和生活的借款人,可在就近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存入贷款本金和利息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约定还款帐户,到期日营业终了后由我行自动扣收。 在外地工作和生活的还款人可在当地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以“汇款直通车”的方式,将贷款本金和利息汇入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约定还款帐户之中,到期之日的营业终了后由我行自动扣收。

3、逾期贷款(未按时)归还贷款

逾期贷款是超过还款时间的违约贷款,借款人应及时还款。逾期贷款还款,应由借款人在就近的工商银行分支机构存入或汇入贷款本息和罚息到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约定还款帐户,营业终了后由我行自动扣收。逾期贷款扣收为式为先扣收应收利息和罚息,再扣收应收本金

4、利息、利息贴息及罚息的计算

国家助学贷款规定: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补贴利息100%,毕业日至贷款到期日的利息100%由借款人支付.

公式:应付利息=当期日利率/10000×毕业日至到期日的总天数×本金

日利率=月利率÷30

月利率=年利率÷12

应付贷款本息=本金+应付利息

罚息:贷款到期之日起,逾期贷款我行将按合同约定加收罚息,罚息为同档次利率上浮50%~30%。

5、展期

对毕业后将继续深造的学生,依照苏教贷(2004)8号文附件5文中第10条第3款和合同约定,在贷款未到期前可书面申请贷款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展期申请时需提交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继续深造的入学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现所在学校的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原二位见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在贷款人处领取表格。

贷款展期资料请于贷款到期日前二月送交我行,经贷款人同意,方可展期。展期成功与否借款人应主动查询。如果展期未批准,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

如有疑问请致电工商银行城北支行,电话:025-83275832,83275822, 83275848。

流动资金贷款范文第6篇

一、前臵审查

(一)客户类别审查

区分客户为集团性客户还是单一客户。集团性客户原则上对集团进行统一授信,不单独对集团内单个企业授信。单一客户应进一步区分是小企业客户还是非小企业客户。

集团性客户识别执行《中国XX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的规定;小企业客户的识别执行《中国XX银行小企业信贷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

(二)业务审批流程及权限审查

确认客户管理行,目前我行客户包括总行管理客户、分行管理客户及支行管理客户三类。

按照本级行转授权文件,确定该客户申请的业务是否为本级行审批权限,属本级行权限的业务应进一步确定是否需要向上级行报备或备案,超本级行权限的业务应进一步确认有权审批行,并确定业务上报审批流程,具体业务审批流程执行《中国XX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

(三)内部运作资料审查 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用信时除涉及要素变更需重新提供外可不提供)、统一授信审议表(授信时需提供)、借款申请书(或流动资金借款申请表)和流动资金贷款调查表(这两项申请贷款时提供)、调查报告、主责任人员名单及材料清单填写是否齐全并合乎要求,应注意各资料在时间顺序上是否衔接一致。

(四) 存量客户附加审查情况

1、存量业务评价报告

要素是否齐全;存量业务中是否存在风险点。

2、检查底稿

是否有总分行历次检查和风险排查中的工作底稿及整改意见,如有,则应了解落实进度及具体情况。

3、存量批复

1 是否存在限制性条款未落实及贷后管理未到位情况。

4、会审情况

会审结果及信贷策略是否与本次业务操作一致。

二、客户主体审查

(一)主体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审查

1、企业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如属分支机构,应了解所属企业的详细情况及对分支机构的授权。

2、企业证照是否年检有效,各证照反映的企业要素是否一致。

3、注册资本是否与现行章程相符;实收资本与验资报告及财务报表入帐是否一致。

4、企业法人经营期限是否覆盖办理业务期限;经营范围是否与办理业务的用途一致。

5、章程及有关修正案是否齐全,是否有股东签章,对公司办理融资业务是否有限制。

6、验资报告中股东是否与现行公司章程一致;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占比;实物出资是否已办理权属变更。

7、涉及的资质证书及行业许可证书,应查看其是否在有效期内

8、审核工商局打印的户卡是否与上述情况一致,不一致的原因。

(二)与金融机构合作情况审查

1、基本户、一般户、专户及临时帐户开立情况,主要流水结算行。

2、综合查询中是否存在不良的信用记录及对外担保记录;了解企业整体融资(含直接融资)额度、用信品种、担保方式及对外担保情况。

3、重点审查企业与农行的合作情况:建立合作关系的时间,合作过程中信誉如何,在我行流水结算情况,当年信用等级是否已评定,是否满足本次授信中用信品种准入要求。

(三)客户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情况审查

1、特别要关注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个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资质、任职经历、从业经验、社会信誉及地位;是否有兼职情况,兼职企业是否有不良记录,如有不良记录,不良形成原因及解决情况;个人股东之间的关系;人行查询情况中是否有不良,不良形成原因;个人财产调查是否详细,财产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可供抵质押的财产及担保意向。

2、客户股东为法人客户的,应了解股东的背景,重点包括其所有制性质、实力和在行业中的地位。

(四)集团客户审查

关联或集团的认定理由;集团股权及关联架构;业务关系如何;资金往来情况如何;整体融资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在我行融资额度、业务品种及担保方式。

(五)涉及具体流动资金贷款的审查

1、是否存在法定代表人授权情况,存在授权时应审查:是否有合法的委托书,委托权限及期限如何;受托人身份证明;签定时是否有调查人员在场并核对身份。

2、法律文本签定时是否有调查人员在场并核对身份;签章的名称(姓名)是否与有关资料一致。

3、根据企业章程分析企业有权决定贷款的内部机构是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东(董事)是否在工商局备案的注册及登记资料显示的范围之内;股东(董事)会决议出席及签字人数是否达到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要求,签字与预留签字样本有无明显偏离;授权代理股东(董事)是否履行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授权程序;决议内容是否与企业申请贷款的内容有偏差。

(六)客户的准入标准

1、授信主体准入

(1)增量授信(含核定特别授信额度)、存量续授信客户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持有有权部门颁发并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客户可不提供贷款卡)。

②生产经营合规合法,财务制度健全(小企业可适当放宽),符合国家产业、行业政策和XX银行的信贷政策。

③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五级分类无不良,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④授信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⑤客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以上(含);对办理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融资和保理业务的贸易型客户,客户信用等级可放宽至B级;办理注资盘活业务或低风险业务,可不受客户信用等级和五级分类限制。

3 (2)余额授信客户原则上应具备(1)规定的条件,并已制定详细的压缩退出计划。

2、流动资金贷款客户主体准入

(1)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①已经XX银行核定统一授信额度;

②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XX银行的信贷政策;

③在XX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低风险业务品种可只要求开立临时存款账户),自愿接受XX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④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环保许可的,还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⑤实行公司制的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⑥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还款付息的能力;

⑦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用信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信用状况已恢复正常的;

⑧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⑨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要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 ⑩申请外汇流动资金贷款,须符合有关外汇管理政策; 办理属总行规定的低风险业务品种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借款人具备借款主体资格;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范围;无主观恶意造成的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合法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第二还款来源真实合法、风险可控。

(2)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的申请人除需满足上述基本条件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①XX银行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

②财务结构合理,现金流量充足(经营未满两年的申请人或虽经营已满两年但根据经营计划尚未达产的,预计现金流量充足),发展前景良好,预计具备到期还本付息能力;

③与XX银行合作关系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3)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人除需满足上述基本条件规定的条

4 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①XX银行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含);

②居行业排名前列,财务结构合理,现金流量充足(经营未满两年的申请人或虽经营已满两年但根据经营计划尚未达产的,预计现金流量充足),发展前景良好,预计具备到期还本付息能力;

③与XX银行合作关系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④若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申请人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抵(质)押担保或由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上(含)客户提供的保证担保。

3、小企业信贷业务客户主体的准入

(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政策,设备先进,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

(2)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3)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4)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从事特殊行业的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5)在XX银行开立账户,自愿接受XX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6)销售回笼好,现金流量充足,还款意愿强,能够按期偿还本息;

(7)主要管理人员具有1年以上从业经验;企业盈利,评定的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8)信用记录良好,无不良贷款和欠息;企业主要投资人和管理人员遵纪守法、信誉良好;

(9)能够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担保,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除外。

(10)只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小企业可不受第(7)款的限制。 (11)禁止对以下小企业办理信贷业务:

①法人代表以及主要投资人、管理人员有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以及涉黑、涉赌、涉毒等不良行为的;

②财务管理混乱、有严重偷漏税行为的;

5 ③生产技术落后、严重污染环境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

④大中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小企业标准的。

(12)以下客户不作为小企业准入: ①房地产企业; ②集团成员企业。

三、客户经营情况审查

(一)国家行业政策审查

企业所处行业的确定是否合理;是否为《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限制或淘汰行业、工业设备及产品,外资企业投资行业是否为《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或禁止的投资项目;国家当前对行业的基本政策。

(二)农行行业政策审查

是否为本年总分行明确的高风险行业;经营方面是否符合特定行业或相关业务品种的准入条件。

(三)经营条件审查

1、硬件情况

经营场所(位臵、面积、权属);人员配备情况及结构;涉及生产及加工的,应提供其机器装备情况及产能且是否有符合环保政策的证明材料;产品保管情况。

2、软件情况

企业在该行业的积累;经营及管理模式;技术装备情况,产品质量检测及保障。

(四)市场情况审查

企业上下游客户情况及稳定与否;产品采购情况及资金结算情况;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及回款情况;产品的平均利润情况。

(五)企业发展情况审查

企业发展潜力和软硬件改造提升情况;发展预测是否明显偏离企业的经营和市场情况。

(六)集团客户经营审查

除对集团内各企业进行上述第

(一)至第

(五)审查外,还应掌握集团经营模式、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情况、交易运做情况和集团内经营实体和非经营实体。

(七)小企业经营审查

除对企业进行上述第

(一)至第

(五)审查外,要特别对企业上年度及本年纳税申报表或有效汇总纳税申报资料和近二年及近期电费、水费缴纳清单或有效汇总缴纳凭证(新建企业可不提供)进行审查。

(八)授信期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审查

应重点关注与授信时相比,国家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企业经营策略调整、关键管理及技术人员更迭、软硬件升级改造、上下游合作客户变更及授信时发展预测的实际落实程度等情况,把握相关变化对企业经营及还款风险程度的影响情况。

四、财务情况审查

(一)审计情况审查

是否为需要审计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是否有调查核实认定;审计的会计师事所是否为我行不予认可的事务所;审计是否有专门目的;审计报告的签章是否符合要求;审计范围是否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并附有报表附注;是否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有保留意见的,是否有调查说明。

(二)报表勾稽关系审查

各张报表内部各项目之间勾稽关系是否平衡;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损益表表间勾稽关系是否平衡;本期与上期报表之间勾稽关系是否平衡。

(三)财务数据及比率准确性审查

核对财务数据调查报告中的财务数据与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数据是否一致、财务报表数据是否与CMS录入一致、财务比率的计算是否准确(需要采用有效数值和平均数值进行测算的是否已进行了相应的测算)

(四)重点科目关注

对于报表中余额较大的科目应关注其形成原因、构成及帐龄;是否存在关联单位往来资金,存在往来资金的形成原因。

(五)财务数据有无异常变化

连续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中有无异常变动科目,财务比率有无异常变动,如有,是否有相应的调查说明及可明显推知的理由。

(六)财务状况评价

财务核算规范是否;连续年度的对比,反映企业自身发展变化情

7 况;同行业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对比,反映企业在行业中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状况、债务风险状况及经营增长状况的优劣;从保证授信安全性的角度,是否需要对企业某些财务科目或财务指标进行规范或限制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另外,授信期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应着重审查财务指标变动状况,特别注重财务异动情况,深入了解并分析其变动的深层原因及合理性,判断对用信偿还能力的影响程度,充分揭示企业风险变化情况,并结合业务实际提出有针对性风险防范措施。

财务情况的分析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财务分析时应以剔除待处理损失、待摊费用、递延资产等无效资产后的有效资产作为审查、评价客户财务状况的数据。

2、对财务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根据会计政策和制度,对相关数据作相应调整,并以调整后的数据作为财务分析的依据。如难以估计或作出相应调整,则应在财务分析中予以揭示,并分析判断该因素对财务评价的影响程度。

3、分析现金流量时应注意与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相结合。如经营活动中的现金净流量明显低于报告期内实现的净利润与计提的折旧、摊销、坏帐准备、减值准备之和,往往说明企业经营活动中的现金大量被应收帐款、存货所占用,经营质量较差;如造成当期经营活动中现金净流量偏低的主要原因是季节性大额原料采购所引起,则应区别对待。具体审查时应注意剔除季节性收购等偶然因素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4、财务分析应结合行业、产业、企业特点及历史作具体分析。如新建企业由于处于投入期和业务拓展期,财务指标不尽理想;受季节性影响较大的XX、规模较小的房地产企业,财务状况波幅较大;产品处于导入期企业往往销售增长较快,成熟期企业主要财务指标较为稳定,衰退期企业,则出现销售收入下降、财务指标持续恶化等。

5、注意揭示并分析或有负债、对外借款、关联交易、涉诉案件等重大事项对客户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6、对集团母公司的财务审查,一般应以集团公司本部财务报告为依据,合并财务报告为参考,汇总财务报告不能作为财务分析的依据;对集团合并财务报告的分析,应当注意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审查是否存在应合并而未并,不应合并而合并以及应抵冲而未抵冲等情况,防止申请人通过报表合并虚增资产或少计负债、虚增收入或少计

8 成本。

7、对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申请信用的,应结合分公司财务报告以总公司财务报告审查为主。

五、授信及贷款额度核定

(一)授信额度理论值

以公式法测算的,采用的行业可接受值是否准确,授信理论值测算表中各项数值填写是否正确;采用担保法测算理论值的是否符合相应条件。在测算企业授信额度理论值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确定客户对应行业可接受值时,要对照行业目录,尽量选择较细分的行业级别所对应的行业可接受值,无法找到对应目录的,可选择尽量接近的行业可接受值。

2、能够提供合并报表的集团性客户,应根据集团合并报表,结合所属行业和集团整体信用等级测算整体授信额度理论值;对于单一成员企业,根据各自财务报表,结合各自所属行业和信用等级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3、对于多元化经营的客户,客户在某一行业营业(销售)收入占营业(销售)总收入的比例60%(含)以上的,采用该行业的可接受值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否则(或其他难以归并类别的客户)采用综合类行业的可接受值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

4、测算公式中的De(客户报告期负债总额)不得剔除企业银行承兑汇票中保证金占用的相应额度;C(客户报告期在农行信用余额)中如包含企业在农行办理的低风险信用额度,则在得出的T(授信额度理论值)中应剔除相应部分额度才是企业非低风险业务的授信额度理论值。

(二)授信及贷款额度核定的理由

企业正常的流动资金需求及使用安排;企业资金周转情况;整体流动资金使用包括的企业自有资金及融资的相应比例;授信额度是否考虑了企业对整体授信的偿还能力。

授信期内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应着重审查其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贸易背景真实性一般以交易合同为依据,但非唯一依据,审查人员还应结合企业的结算流水、交易特点及通常的交易规模分析判断贸易背景的合理性,要重点关注关联企业交易,应结合市场交易情况分析其对价的合理性及实际履行的可能性,必要时应要求调查部门补充调查过程及调查方法并结合分析。

六、担保情况审查

(一)存在受信企业的物的担保及第三人的担保组合情况

是否有其他担保人就XX银行实现担保权的先后顺序承诺放弃抗辩权的材料。

(二)保证担保(上市公司及关联企业担保应在对其他保证担保审查要点的基础上进行,不含自然人担保)

1、上市公司保证担保

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要求。

2、关联企业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授信额度比例是否超过规定。

3、其他保证担保(分支机构担保应有所属企业授权并了解其详细情况)

主体审查及财务审查参照受信主体审查进行,另外,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经营期限是否覆盖保证期限;是否存在互保及循环保证;信用等级是否评定且符合要求;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保证人的,实缴的资本金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担保额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需要一级分行以上审批方可担保的情形;是否存在我行禁止接受保证的情况;是否属于中短期信贷业务且担保期限符合规定;可担保额度测算是否准确。

(三)抵押担保(应对抵押人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进行审查)

1、权属及权证

权属是否清晰;权属证书是否齐全;房产权属是否经过了房管局网站的查询并核定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查封情况。

2、抵押可行性及价值

是否属于我行不得接受的财产抵押八种类型;抵押人经营期限是否覆盖抵押期限;抵押物是否进行了评估并经有关调查人员确认抵押的价值,应当予以扣除的款项是否已经扣除;抵押比率是否符合规定;抵押物是否存在在先抵押情况;抵押登记是否需要有权机关批准;抵押权属证书记载是否有有效期限制。

3、抵押物变现能力

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对抵押物处臵是否有限制政策;抵押物使用情况,如存在出租,租赁人是否出具放弃抗辩权的书面材料;在建工程是否已有建设施工单位出具放弃抗辩抵押权的证明材料;是否能够办理以我行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

(四)质押担保(应对质押人主体资格及信用情况进行审查)

1、质押权属

是否为出质人所有或出质人依法可设定质押。

2、质押可行性及价值

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可出质的动产或权利的范围;是否存在农行不接受的动产或权利质押的六种情形;质押物是否进行了评估认定并扣除了应扣除的款项;质押物价值波动是否较大,估值及保管的难易程度如何;金钱、商业汇票、保单、仓单、非上市公司股权、非上市且无银行担保的企业债权及以外币计价的质物是否能够落实农行制度的具体条件或要求;质押比率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已质押的债权;农行规定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是否能够落实有效的质押登记手续;第三方保管的质物是否已取得保管人的资质等级证书(或证明保管人保管能力的证明材料)、保管合同、记载保管事项的书面文件及财产保险单

3、质押物变现能力

上一篇:小学五年级英语教学总结范文下一篇:后勤试用期工作总结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