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农村信访工作范文

2023-10-17

如何做好农村信访工作范文第1篇

1 学校高度重视, 精心组织策划

学校应该对农村学生家访工作给予重视, 并组织相关老师积极行动, 认真做好家访前的准备工作。在家访前, 学校应召开家访工作筹备会议, 通过结合相关文件政策要求, 分析制定家访计划, 深入研究家访方案。通过实地家访达到向学生家长介绍学校办学思路和发展方向, 让家长了解学校, 认识学校的目标。同时, 家访老师应帮助家长答疑解惑, 让家长了解生在校表现。旨在通过家访增进学校, 家庭, 老师之间的联系, 丰富学校多角度育人结构化, 增强学校全方位育人模式化, 帮扶困难学生成长、成才, 不断推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面成长和发展。

2 科学制定方案, 合理选取对象

家访选取的对象应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农村地区学生也包括经济贫困, 学困生, 心理问题等特殊群体。针对贫困生家庭, 应以送温暖和帮扶相结合, 使其家庭感受到来自学校的关怀和慰问, 并将学校的相关帮扶政策普及到家庭, 坚定学生求学的梦想, 打消父母的后顾之忧。针对学困生的家庭, 应与家长共同探讨, 分析学生学困的原因, 并探讨帮助学生摆脱学困的办法, 切实从根本上帮助学生, 使学生重拾自信。针对学优生和学生干部等学生家庭, 应以德智体全面发展为目标, 与家长共同完善学生, 帮助学生做出相应的学业指导和职业规划。农村地区学生家访工作, 重点应该放在助学、关爱、规划, 通过多角度, 多方式, 多渠道进行沟通与了解。同时, 在家访工作将传统文化融入其中, 如家文化、孝文化等, 旨在通过家访谈话中对孝文化、家文化的引导, 引导学生拥有感恩之心, 尊重理解家长。

3 切实开展工作, 提高家访时效

入户走访, 是农村地区学生家访工作中最基本的一种方式。通过入户走访, 与家长、学生交谈, 用促膝长谈, 情感沟通的方式, 深入了解学生情况, 了解学生的真实家庭经济情况, 同时解答家长提出的问题, 为家长和学生提供最全面, 最直接的学业、考研、就业方面的指导。在走访前的准备工作中, 家访教师应先通过查阅信息表熟悉家访学生家庭的情况, 并对家长所关心的孩子的学习成绩、实习情况、就业前景、考研方向等问题做好解答的准备。此外, 家访教师在实际走访中, 应充分了解学生的成长经历和家庭情况, 便于日后对学生生活和学习上的针对性指导及规划。

4 持续关注学生, 保持家校联系

农村学生家访工作是一个了解学生内心、加强交流与沟通的难得的机会。在与学生谈心的过程中, 向学生详细介绍国家、省市、校对于在校经济困难学生的帮扶政策, 积极鼓励他们综合发展, 积极参与到各项校园文化中, 同时更应该引导健康、积极的心理状态, 摆脱家庭贫困带来的心理阴影。

家庭走访可以让学生可以放下在学校的拘谨, 畅谈自己的人生。学生在表达自己的同时, 也对自己有了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 对于自身未来发展也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划。对于家访教师而言, 通过家访更能沟通与学生的感情, 可以暂时放下在学校威严的一面, 以更亲切, 更随和的方式走入学生的内心, 拉近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家访不是一种形式, 不是一次简短的沟通, 在家访结束后, 应该根据家访情况进行有效反馈, 与学生做进一步的沟通, 巩固家访效果, 以实际行动关爱学生, 帮助学生, 服务学生。

5 注重反思总结, 拓宽工作思路

家访是一门艺术, 不能流于形式, 同时是一份责任, 一份使命。每一年的家访工作结束后, 学校应该及时召开家访活动的总结工作会。针对家访过程中, 家长关心的问题、学生困惑的问题以及家访过程中优秀的经验及失误加以汇总和分析, 通过总结与分析, 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梳理, 对好的经验进行归类, 方便今后的家访工作有效开展。

摘要:高校家访工作是一项以学生为本, 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学生帮扶工作融入在一起, 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常态化工作。尤其是经济贫困地区的农村学生更是高校学生工作者家访的重点对象, 本文从农村地区学生家访工作的意义出发, 探究新时期下家访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法。

关键词:高校,农村学生,家访工作

参考文献

[1] 那家强, 孙莉, 黄洪旺, 齐伟.探析高校辅导员家访工作[J].科学时代.2014, 18.[1]那家强, 孙莉, 黄洪旺, 齐伟.探析高校辅导员家访工作[J].科学时代.2014, 18.

如何做好农村信访工作范文第2篇

作为教育主阵地的学校, 如何做好留守儿童的教育管理工作呢?以下途径是我校几年来探索的成果。

一、建立留守学生档案, 摸清留守状况, 让教育有的放矢

学期伊始, 要求班主任对本班留守学生进行摸底调查, 对留守学生的变化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和归档, 实行动态化管理。逐一将“留守学生”的家庭、家长、其他监护人、学生个人等基本情况登记备案, 全面掌握他们现状和动态发展情况, 并将留守孩子的性格特点、学习态度、思想状况逐一登记, 建立健全详实的成长档案。每学期, 对原来就读的留守儿童通过教育后发生了变化的信息进行重新登记, 并进行跟踪调查。这样, 就为留守学生心理问题的教育工作提供详实的资料, 为学生以后的学习生活提供管理依据。

二、让班级成为留守儿童生活之家, 让留守儿童感受家的温暖

班级一方面努力为留守儿童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另一方面积极为留守儿童营造出“家”的氛围。以班级成为学生生活之家, 在这里, 不仅为留守儿童提供大量文化、体育、娱乐等方面的器材和设备, 开通家长热线电话, 学校还要设立留守学生心理咨询处。我校专门安排了工作热情的心理辅导老师负责接待咨询的留守学生, 随时随地倾听他们的心声, 有针对地对留守学生进行心理引导, 用真情开启他们幼小的心门, 解开他们的心结, 弥补家庭教育的缺失。对留守学生研究是最有力的支撑。这样, 不仅对留守儿童进行了个别心理疏导, 而且还为那些遇事拿不定主意的留守儿童出谋划策。另外, 我们根据留守生的特殊性, 开展了充满关怀的集体活动。优秀留守学生评选活动;给在外务工的父母写一封信活动;留守学生庆六一文艺汇演, 留守学生过生日等。通过这些活动, 把留守学生融入班级, 学校生活中, 留守学生在参与式、互动式活动中, 感受到了集体的温暖, 找到了回家的感觉, 增强了学习、生活的信心, 促进留守儿童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三、加强教师教育管理方法学习, 大力开展教育科研实践

为了提高留守儿童教育管理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学校组织课题成员进行理论学习培训。主要采用了理论学习、专题讲座、经验交流等方式, 让课题组成员从各个层面吸收留守儿童教育工作中优秀的、有价值、可借鉴、可学习的东西。在教学实践中结合留守儿童的实际情况不断尝试, 不断反思, 不断总结, 不断创新网络环境下对留守儿童行为习惯养成教育的作用。课题组成员经常组织留守学生教育工作的经验交流, 在活动中让教师互相借鉴, 取长补短。交流的内容包括留守儿童教育工作的方法、经验、体会、感悟等多方面的内容, 使每位教师深受启发, 同时也做到了全校范围内留守儿童的教育工作经验资源的共享。

四、开展“手拉手帮扶”活动, 促进留守儿童行为习惯的养成

为了探讨对留守儿童的行为习惯的养成途径, 我们认真分析了每一个留守儿童的实际情况后, 进行因材施教, 并积极开展“手拉手”、“结对子”教育活动。一方面, 把行为良好的学生与行为较差的留守儿童进行有针对性的结对帮扶。通过相互监督、制约、帮扶和潜移默化使留守儿童逐步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另一方面, 还为学习能力差、监护人教育能力弱的留守儿童担任代理家长。代理家长关心留守儿童生活起居, 辅导学习, 平时或周末还把留守儿童带回家中, 不仅代理家长的教育职责, 而且让留守儿童感受到了家的温暖。其中, 我们课题组成员都担任了班上的六七个留守儿童的代理家长, 通过半年来的悉心关爱, 使他们不仅养成了良好的日常行为习惯, 而且学习成绩也有了明显提高。每个留守儿童都有专人负责, 教育的对象更加明确, 教育的时间更加充足, 教育的效果也有了保障。重要的是留守儿童能切实感受到人间真情的温暖, 并在老师和优秀同学的潜移默化中自觉地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如何做好农村信访工作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农村经济 集体经济 组织审计 审计工作

[中图分类号] F23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4)04-0032-01

一、前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对于农民来说,已经意识到它的重要性。通过有效的组织和审计,可以让村级集体资产的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同时,对于村级的财务管理,还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规范了村级的财务管理工作。

其次,财务的透明化,合理化,可以让群众对村级的财务打消疑虑。对于村干部的威信建立,有着非常良好的帮助。同时也让村干部的责任心加强了,财务制度的公开,也可以让农民更加放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立法滞后

目前,在我国因为相应的机构,法律地位比较模糊,各乡镇的审计办也只是一个工作的部门,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他们都不具备执法的权力。

而作为一个审计机构,就必须要有相应的执法权,而且还必须有相对独立性,这样才可以更好地开展审计工作。而在我国,因为审计部门的法律地位不清楚,这就使得相应的审计部门,缺少了足够的权威性,让审计部门在农村的工作,很难顺利开展。

2.农村审计工作组织机构不健全

农村审计机构不健全,审计人员的数量也是严重地不足,根本无法开启村级的审计工作。而大多镇审计办还没有独立的办公场所,需要和镇农经站合在一起办公。

虽然各乡镇都有下达相应的编制,但是较多的乡镇,根本没有配置专业的审计人员,或者是人员不足,各种审计制度也不健全,导致审计工作,只能处于表面的形式。

其次,由于审计人员职责分配不清楚,很多审计人员,甚至是直接从农经站抽调或者是干脆用兼职的,对于审计工作并不是特别地擅长。因为缺乏相应的专业性,以及操作能力,让审计工作的质量比较低。

3.审计结果和建议难落实

财务公开制度对于村民来说,是一件好事,可以让大家明白村集体资金的去向,但是农村审计,目前还存在着一个严重的问题。那就是完全按照国家审计程序进行操作,并没有因地制宜,以至于审计报告不能一目了然。

这种按照既定格式出来的审计报告,普通的村民和村干部根本就看不懂,所以对于审计结果,自然会存在着很多的疑虑。执行结果难从而让审计的建议,很难再落到实处。因此而达不到审计所需要达到的目的

4.农村审计人员素质普遍低

农村审计人员,大多都是一些文化素质较低的人来担任,专业的审计人员少,他们大多都是只懂得一些简单的结算工作,因此对于比较严格的审计工作,并不能胜任。因为他们对审计知识的缺乏,导致他们制作出来的审计报表,没有太多的实用依据,也是农村审计很能开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具体对策

1.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法律地位。

首先,我们可以做一些比较有益的尝试,比如在职权方面,一定要划分清楚,可以实行授权审计制度,县市的政府或者是审计机关,赋予乡镇审计办一定的监督权利,让其代表国家行使审计以及监督的职能。

乡镇审计办,在本乡镇享有独立的审计监督权,其审计工作直接按照县审计局的指导,向本级政府以及审计局来汇报相应的审计工作,可以实行两权分离的制度,即乡镇审计办具有审计权和监督权,而审计的处理以及处罚等权力,则由审计机关来执行。这样对乡镇审计办也可起到很好的制约作用,让乡镇审计办准确性和责任心得到很大的提高。

2.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审计机构的人员素质

对于基层的审计人员来说,我们要加大培训的力度,来提升他们对审计知识的掌握,可以由县里提出相关的培训计划,然后有计划地组织各乡镇的审计人员,进行短期的培训。让基层审计人员的素质,在这里可以得到普遍的提升。

当然在培训的同时,除了专业知识的培训之外,还需要加强道德,作风等方面的培训,让基层审计人员,不仅专业知识可以达标,而且还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有着严格的道德标准。对于一些重要岗位的审计人员,还需要定期对其进行考核,保证审核团队的职业和素质。

3.加大审计监管力度,净化农村经济环境

监管力度,也是审计工作能否顺利展开的重要前提,在监督方面,我们需要加强对审计人员的考评工作,并且督促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于先进的工作人员,进行鼓励,而落后的则需要鞭策。

对于农村的审计工作,除了需要结合相应的查询,审阅等手段之外,我们更加重要的是需要多听取群众的意见,尽可以地满足群众的要求。有必要的情况下,还需要深入基层,亲自到农户那里进行审计的调查以及取证等工作。增加与群众的互动性。

这对于农村的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会有比较大的帮助,可以设置一个专门的示范项目,对于表现优秀的村子,给予相应的奖金扶持。对于农村审计工作的展开,有着积极的推进作用。

4.拓宽工作领域,强化审计职能

乡镇的审计部门,一定要从实际出现,积极听众各方面的意见,让农村的审计可以有法可依,让农村的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它的监督职能。同时,对于农村的审计工作。我们还需要积极地加大宣传的力度,让群众的法律意识加强,提高群众对审计工作的参与意识,这样就可以让乡镇审计工作,得到更好的监督。接受群众监管,可以让财务审计工作更好地开展。

四、结论

上述论证中可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一直是困扰着我国农村的一个严重问题,由于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农村审计制度不健全,审计人员的专业技能不够强,以及缺乏相应的执法权。所以我们必须从实际出发,建立专门的农村审计条例,从群众的角度出发,让群众参与监督。这样才可以让审计工作更好在各农村之间展开。

参考文献

[1]郝桂英.认真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J]《经济师》 2013年第5期

[2]高慧.浅谈如何做好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J]《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第03期

[3]郭娅 张贵来. 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管理与内部审计[J]《重庆市合川区审计局》2012年第10期

如何做好农村信访工作范文第4篇

无棣县水湾镇信访助理员李荣年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送上门”的群众工作,是最直接、最现实的群众工作。做好信访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须要求。抓好信访工作,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社会转型和利益分配机制的不断调整,在发展过程中累积的矛盾纠纷逐渐增多,一些问题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诱因。当前,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农村社会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种分配格局日见雏形,乡镇信访工作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一是信访总量由少到多转变;二是信访内容由分散到集中转变;三是访级由低到高的转变。以前的信访大多谋求解决涉及个体利益问题,而当前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土地纠纷、村务公开、村干部违法违纪、低保社会保障等群体性新问题,解决难度较大。上访主体多元化、联合化、组织化倾向明显,如涉军维护问题,他们大都是有组织、有目的上访,解决处理问题更趋复杂化,这种现象已成为当前维护社会稳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做好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无疑是摆在基层党委、政府面前的一个新课题。笔者认为应

做如下几点:

一、以群众工作为统领,树立大局观念。这里所说的大局就是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就是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抓发展必须抓稳定,抓稳定必须抓信访。当前,农村一些基层干部错误地认为信访工作就是信访部门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缺乏大局意识。我们必须把信访工作放到农村发展稳定的大局去认识、去落实;要紧紧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工作大局开展工作,乡村干部要齐心协力,上下同心,形成抓信访的强大合力,以群众呼声为第一信号,突破“就信访抓信访,就稳定抓稳定”的惯性思维,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全局。

二、以人为本,牢牢把握民本民本主题。“屋漏在上,知之在下。”群众来访所反映的问题是政策落实情况的“反射镜”,社情民意的“晴雨表”,我们必须树立民本意识,切实把信访工作抓到群众的心坎上。一要有信心。要站在执政为民的高度,顾全大局,着眼长远,迎难而上,解疑释惑,信心满怀做好信访工作。二要有诚心。对待上访群众要用真心讲诚意,要学会换位思考,用真心与群众交流,出真力为群众办事。三要有耐心。信访工作繁琐复杂,群众素质参差不齐,因此要动之以理,晓之以情,耐心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用真心换取群众的真爱。四要有细心。要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不管群众诉求是大是小,都要不厌其烦,耐心做

好群众工作。五要有恒心。随着改革的深入,新的问题、新的矛盾不断出现,要持之以恒,树立长期奋战思想,把信访工作作为联系群众,关爱百姓的德政工程,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当好群众的公仆。

三、创新思路,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是做好信访工作的重要保证,依靠有效的信访制度,把信访工作提交到一个新的水平。一是要坚持乡镇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实行领导接待日制度,是领导干部联系群众的纽带,是为民办实事的重要途径。决不能图形式、走过场,为应付检查而“做秀”,而应该扑下身子,坚持值班,真正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让老百姓满意。二是坚持信访评估制度。凡涉及广大事项要把矛盾考虑前头,做到未雨绸缪,避免因决策失误而影响稳定。三是坚持矛盾排查制度。信访工作处在群众工作最前沿,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不可代替的重要作用。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参加会议,掌握信访动态,把握稳定大局,稳定一方百姓,决不能让信访部门凭空写写,一报了之。四是坚持领导包案和责任追究制度。信访工作事关发展、事关民生、事关稳定理应成为党政机关的第一责任,只有切实肩负起第一责任,才能有效改善民生,维护稳定,推动发展。目前,就案件报结而言,存在着主要领导认识高,一般领导认识潦草,推推动动,甚至推而不动,造成能按期结报的案件拖成积案,缺

乏责任追究的力度和速度。

四、坚定宗旨信念,充分发挥便民网络作用。搞好便民服务,建立乡村便民服务网络是广大群众的热切期盼。便民服务就是整合乡镇相关部门力量,实现群众诉求集中受理,主要政务集中办理、代理。方便群众说事、办事、减少上访量。搞好乡村便民服务网络建设,可以让群众少走一段路,少进一扇门,方便群众快捷高效,广大群众喜闻乐见。目前,一些乡、村的便民服务网络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有一些村级便民服务站形同虚设,没有真正发挥作用,达不到预期效果。各村便民服务站要建立村干部值班制度,真正让群众话有处说,事有人办,足不出村诉求能够得到解决,达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同时,乡镇机关干部要按照“一线工作法”的要求,真正到一线去解决实际问题,一星期办一件,一月解决一个问题也是成绩,决不能一喊了之,以踏踏实实的工作态度赢得群众的信任。

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乡镇信访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是关键。要加大乡镇信访工作“一把手”工程的落实力度,为做好乡镇信访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只有“一把手”重视信访工作,才能带动整个班子抓好信访工作,使信访工作真正成为齐抓共管的新格局。要敢于靠前指挥,敢于正视矛盾,敢于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对涉及全局的上访问题进行处置。“一把手”工作千头万绪,要在百

如何做好农村信访工作范文第5篇

公司法务需要对合同法非常熟悉,对公司的常见业务的合同文本有充足的研究和明确的认识,要对合同所涉及到的公司业务知识做到了解,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审核合同,防范法律风险,并向公司高层提出可行的经营性建议:

一、与业务人员充分交流

公司法务人员在收到合同审核任务后,首先应当与合同业务人员进行交流。这样的交流对合同审核工作的帮助是多方面的。

业务员人员对合同的介绍:

1、合同紧急程度和重要性;

2、合同所涉业务是成熟模式还是首次尝试的说明;

3、对合同当事人情况的说明、谁是强势一方的判断;

4、合同谈判甚至是前期执行情况的介绍以及应要求提供的合同背景资料;

5、询问业务人员对合同内容的担心和疑问,

这些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增进了法务人员对合同业务的了解,指明法务人员在其审核意见中需要重点分析和解决的问题,保证了最终的审核意见能够贴近业务实际。

二、检索以往相同或类似业务合同的审核档案:掌握续签优惠和避免重复签约 公司法务人员在审核合同时,可以在部门档案中检索以往相同或类似业务合同的审核档案。

1、如果是合同续签,检查本次续签的合同与原合同有什么区别,法务人员对原合同的法律意见是什么,送审单位是否采纳了法务人员的意见,若我方作为付款方,是否获得的了续签优惠;

2、如果不是合同续签,则要审查是否存在就同一业务重复签约的情况,是否违反原合同中关于排他性合作的约定。

检索以往相同或类似业务合同的审核档案,不单可以避免重复签约的情况,而且可以在本次审核意见中引用以往法务人员的工作成果,提高审核效率,稳定审核质量,体现审核意见的延续性,保证审核意见的一致性。

三、审查合同内容和流程的合规性

(一)合法性审查:对合同内容是否国家法律的审查;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1)审主体:三证,特许经营,还要求对方有相应的资质、许可。 (2)审注册资本:对方是否有缔约能力?对方承担责任的能力如何? (3)审经营范围:是否超过对方的经营范围?

2、标的:法律对该标的是否有特别的规定。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其他。

3、合同签订形式

看合同是否需要以招标、拍卖等特殊的方式缔结,尤其是一些建筑工程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和政府采购都可能涉及特殊的和创始签订方式。

(二)合规性检查:对合同的内容和流程是否符合公司的各项内部制度规定; 集团对主要业务和主要流程均有内部管理规定的,法务人员要注意对合同的合规性进行审查,要如熟悉法条一样熟悉企业的内部制度。

(三)实践性审查:对合同的各方面的实际操作性进行审查,以求贴合实际要求。

1、标的;

(1)约定要求详细、明确,做到指向对象具体,比如房屋买卖,食品卫生检疫。 (2)对合同标的为货物买卖的,一定要写明货物的名称、品牌、计量单位和价格. (3)对合同标的是提供服务的,一定要写明服务的质量、标准或效果要求等。否则,一旦纠纷产生,往往就造成“合同约定不明”的状况。

2、数量:是否具体。计较单位是否明确。

3、质量:

(1)质量标准,具体,可行。

(2)验收方式,双方出具书面的验收材料等。 (3)质量保证,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保证。

对合同标的物符合国家各项标准(产品质量、卫生防疫等)的审查。这种审查主要是帮助企业对对方产品质量的一种表面化理解。企业不应该只相信对方提供的各类许可证和证件,而应根据对方提供的相关证件,通过电话咨询、委托异地审查或者实地考察等方式予以实际审核。

4、价款或者报酬:金额大小写规范,支付期限明确。逾期不履行的后果。

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1)期限地点方式是否明确,是否公平合理。 (2)履行方式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

(3)不可抗力、合同保密、技术开发、根据实际情况都要有约定。

6、违约责任;需要对潜在的纠纷有较全面的预测,审查违约责任的是否与潜在的违约形态相对应,是否具有实践性。

7、解决争议的方法。是否有约定,约定是否对己方有利。由于我国的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往往宁可在其他条款上妥协,也要取得有力的管辖权的约定。

四、从企业内控的角度审查业务,从企业经营的角度提出建议

公司的法务部门是企业风险内控的职能部门。企业风险内控不单单是企业外部交易风险的识别和化解,也包括对企业内部违规违纪等事项的发现和追究。 在审核某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时,从业务人员的介绍中得知《施工合同》所涉工程已基本完工。据此,可以判断本工程项目明显存在合同倒签的非正常操作。审查人在审查意见中指出合同倒签直接违反了企业内部的规定,使得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工程合同管理的功能大大降低,造成对项目实际操作人员的监督缺乏依据,容易引发纠纷和腐败行为。

外,若有可能法务人员也可以从企业经营的角度为合同业务提供改善建议。例如,在审核捐赠合同时,建议变直接捐赠为间接捐赠,采用向法律明确规定的社会团体捐赠并指明用途的方式,既实现了对特定对象的捐赠,又获取了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以用于申报纳税扣除的捐赠收据。

资信调查: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话或者直接派人对对方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也可以通过使馆、对方所在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律师行、行业协会、合作过的伙伴等,了解其是否讲信用,有无支付能力和财产担保等。

五、合同原件的保管

合同的原件保管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但是合同的履行的必要条件,更是索赔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证据。

如果企业把合同的原件弄丢,则会多企业索赔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甚至会导致无法进行索赔。合同原件保管期限越长越好,最短不应少于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2,因为民事纠纷诉讼时效为2年。对于重要的设备、工程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等等德保管期限至少应等于或大于它的使用年限。

六、重大合同:重点审核和管理。

1、一般地说,企业的重大合同主要有:

合作发展合同、企业购并合同、联营合同、独家代理协议、重大技术改进或技术引进合同、

涉及担保的合同、房地产开发与交易合同、金额巨大的购销合同等。

2、重大合同签订之前,应派遣考察团进行考察:

考察团: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法律人士+财务人员等的综合组成。

考察内容:

1) 对对方的各类证件、资质和财务报表等进行仔细的审查。; 2) 去法院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诉讼案件, 3) 去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核实该企业的年检注册和历年的奖罚情况, 4) 去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不动产的抵押担保,

5) 去税务局调查核实该企业是否存在拖延缴纳税费或者是否还有税费没有及时上缴情况,

6) 去环保局调查核实是否存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等。

当然,以上几个方面的调查核实,因合同的内容侧重也就不同。比如说,如果是合作发展项目,那么对缴纳税费的情况调查是必要的;如果是引进生产线,那么对该生产线的环保限制调查必须要详细化。如果是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那么对该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审批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和是否设立过抵押担保的调查则要尽可能详细。

3、由于这些合同涉及到企业的重要经济利益,对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把这些合同挑出来,做为合同的重点审核和管理对象,

从合同的项目论证、对方当事资信调查、合同谈判、文本起草、修改、签约、履行或变更解除、纠纷处理的全过程,都应有法律顾问部门的主要人员的参与,严格管理和控制,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宋安成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拉动消费需求。房地产同时也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其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等特点使得房地产的开发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因此资金的筹集成为了房地产企业最关心的问题。而我国目前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单一,对银行贷款依赖过高的特点已成为资金筹措的瓶颈。根据当前银行对房地产企业贷款紧缩的宏观政策,申请贷款的房地产企业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35%。对于大型房地产企业来说,他们融资的渠道比较多,比如发行债券或股票、信用贷款等,而对于中小型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除了银行贷款之外,它们广泛采用房屋预售、施工单位垫资和民间借贷这三种直接融资模式。在此,笔者根据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服务的经验,与各位读者分享一下这三种直接融资模式的法律风险。

工程垫资融资方式法律风险分析 所谓"垫资施工承包"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不用预付和按工程进度给付施工承包商工程款,而是作为施工承包商的建筑企业预先垫付一定数额的工程款,带资施工到约定部分,再由发包方进行偿付。

就工程垫资而言,国家相关部委是明令禁止的,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中更是三令五申禁止垫资施工。1996年6月,建设部、原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规定,建设方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带资承包、垫资施工;施工单位也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手段承揽工程。2006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而最高院的态度则完全不同,其司法解释明确垫资行为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案件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否通过施工单位垫资方式进行融资?在此,笔者谈一下自己的观点。从法律上来说,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这种方式进行融资,实际上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即西方传统法律世界中的经典法谚 “法无禁止即自由” 。当然,这里的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从目前的法律、行政法规层面看,对于垫资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所以,从司法层面角度来说,其是参照法律、行政法规来判案的,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的禁止尾部下,不可能认定垫资行为违法,甚至无效。对于各部委的禁止性规定,实际上属于广义法律中的部门规章,按照合同法关于认定合同无效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的规定,最高院司法解释认定垫资行为是有效行为,是合理合法的。有的开发商担心,如果通过垫资方式进行融资,会不会面临行政处罚甚至项目不能办理竣工备案和房屋销售中的其它行政审批,到目前为止,笔者尚未遇到过因为垫资而导致行政处罚或影响房屋销售的情况。原因有二:一是部门规章无权直接设定行政处罚条款,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又没有直接的依据;二是垫资是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民事行为,如果二者“相安无事”,行政主管部门很难直接进行行政处罚,不予办理相关销售审批备案等行为更无可能性。另外,在开发商与施工单位之间,还存在着一种工程贷资行为,一般指在项目正式施工前,施工单位借款给建设单位,用于工程施工之外进行支付土地出让金或用于其它用途的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一般按照企业间借贷处理,具体后文再作论述。

商品房预售款收入融资法律风险

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滞后,除银行贷款外基本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融资方式,导致商品房预售实际上成为房地产开发融资的重要手段。据统计,目前开发资金的来源中,约40%为预售获得的资金。目前预售价格比现售价约低10%-15%。而一些购房者在接受调查时也表示,预售商品房相对于现售商品房存在价格优势,这也是预售制度为一部分消费者所接受的重要原因。通过房地产预售方式进行融资是一种合法的融资方式,使用这一方式得到的融资资金,一般只能用于房地产建设项目本身,而不能用于其它项目或用于归还银行借款等,所以,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了解国家、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预售款的监管制度。

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该法律条文笼统地规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用途,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体、监管范围、监管权限、法律责任等。如果开发商将预售资金挪作他用,消费者的利益将得不到保护。因此,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制度对于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来说意义昭然。虽然在建设部出台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对预售款的监管也做了规定,但是,一方面因为立法阶位不高,只是部门规章,在具体行政管理措施方面,没有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支撑法律强制力明显不足;另一方面,该《办法》对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仅仅是复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的相关规定,对预售款的监管也只作了授权性规定,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具体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而没有更明确具体、更强硬的专门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从各地的规定来看,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已经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2004年《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施行后,由广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小组(设在广州市国土房管理局中介管理所)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监管小组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对商品房预售款进行监管。商品房在境内预售,预售款应由开发经营企业委托监管银行代收,且预售款必须按该预售商品房项目工程进度分期收取。监控银行须配合监管小组做好预售款的监管工作,凡在银行开设监控账号并申请办理按揭贷款的预售人,其预购人的首期款必须直接存入监控账号内,银行发放的按揭贷款也必须划入监控账号内。上海市对这一问题也做了类似规定: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收取的预售款在竣工前,按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该预售商品房项目的有关工程建设,并接受监管银行的监督。开发经营企业发生违反专款专用行为的,监管银行有权提出监管质询,或采取拒付预售款,直至冻结全部预售款等措施。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了解各地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管问题,合理使用预售资金,是避免出现通过预售进行融资法律风险的最主要的方式。

从各地商品房预售融资的实际情况看,存在一种以未达到预售条件的“预售”来融资的情况,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不甚规范的

二、三线城市,这种融资方式使用的相当广泛。从法律上来讲,这种“预售”融资风险较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对于这种“卖图纸”的预售行为,一旦购房人要解除预售合同起诉,且起诉时开发商又未达到预售条件,开发商会面临退还房款的情况。时下,正值国家房地产的调控的敏感时期,房屋价格下行通道已经打开,对未取得预售许可且开始“预售”的房产,会面临较大的合同解除风险,而使得开发商的融资目的不能实现。

民间贷款方式融资的形式及法律风险

房地产开发企业借款,其借款对象有个人和企业,按照现行的司法实践,从个人借款与从企业借款在法律上有不同的效力,在此,本律师分别说明: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合同法》生效后,对企业间借款问题有了不同的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四条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由此,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看,没有规定企业间借款无效,仅凭中国人民银行的《借款通则》的规定不能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故不能当然地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生效后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是有效的法律行为。所以,对于企业间借款这一融资行为,出借方想拿回借款,只要主张借款合同无效,作为借款方的房地产企业就要归还借款。由于对合同的无效双方均有责任,一般不会要求房地产企业承担利息或其它损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企业借贷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保护出借人本金,向借款人收缴相当于银行贷款的利息”之规定,保护出借人本金,向借款人收缴相当于银行贷款的利息。此处理结果对借款方来说相当于向银行借款后的结果,而对出借方根本没有进行任何处罚,而司法实践法院收缴借款人利息的作法也极少。

如果开发商从自然人处借款,属于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按照现行的司法实践是合法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同时,该司法解释又明确了几种无效的企业与个人的借款行为: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中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但是,开发商通过吸收民间借款方式进行融资,有一条非常难控制的“高压线”。按照我国现行《刑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自然人犯非法吸收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如某房地产开发商因资金紧张,以宣称将给与高额利息或其他回报的方式直接向公众借款,就属于比较典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而对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可能是出售返租式商铺行为、将达不到预售条件的房屋进行预售集资等。实践中上述行为都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从刑事司法实践来看,针对这一情况,只有在房地产项目无法开发下去,开发商长期不能归还融资的民间资本时才会爆发。从这一法律条文来看,任何从民间筹集资本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行为,如不能按期归还,都存在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按照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只有具备一定的数额或情节才能构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下称“《追诉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市场受政府的政策影响较大,项目开发周期长,不确定因素多,一旦项目成为“烂尾楼”,通过民间筹集资本的民间借贷融资不能及时归还的,开发商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受到刑事处罚的风险,这一类案例,在浙江南部及福建有些地区已经屡见不鲜。

企业合同法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上海浦东公司法律顾问

2010-09-11 20:50:34| 分类: 公司法律顾问 | 标签:上海公司法律顾问 上海浦东公司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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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同法务管理的主要内容--上海浦东公司法律顾问

企业商事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内容,也是企业法律顾问律师的工作内容,根据上海浦东公司法律顾问的实务经验,主要有以下几项工作内容:

一、建立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规章。

企业商事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应当成为企业的长效机制,就必须把合同风险防范纳入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之中,规范销售部门、业务部门在合同风险防范中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合同风险管理制度,如《合同文本保管办法》、《合同用印管理办法》、《授权委托书管理规定》等。--上海浦东公司法律顾问

二、收集、整理合同法律指南。

这项工作可以交给企业的法律顾问或聘请专业律师进行,将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标准等收集整理,汇编成册,用以指导企业日常的合同行为。--上海浦东公司法律顾问

三、不定期培训相关人员。 合同管理的专业性比较强,而且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企业可聘请专业律师对相关人员不定期举行合同管理的法律培训,增强其业务能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专业队伍。--上海浦东公司法律顾问

四、授权委托书的管理。

企业对外签订商事交易合同,依法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未经企业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商事合同,其中也包括除法定代表人之外的其他企业领导人。但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直接对外签订商事合同的情况并不多,主要是委托代理人进行。因此,企业非常有必要建立起对外签订合同的授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对销售人员发放授权委托书,一事一用,或者在一定时间内可多次使用。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代理权限、有效期限、编号等内容都需要具体明确。对于销售人员离职的,还应及时要求其交还未使用的授权委托书,以免日后发生表见代理的情形,使企业白白承担法律责任。

五、合同专用章管理。

不少企业在对外签订商事合同时使用合同专用章,也有直接使用公章的,从风险控制的角度讲,使用合同专用章的风险更小。印章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签订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使用时应当认真登记;合同专用章的遗失补刻与交还程序;对滥用合同专用章的处罚措施等。--上海浦东

公司法律顾问

六、合同文本管理。

企业的常用合同文本,应当聘请律师将其事先起草印制好,并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适时修改,如买卖合同、加工合同等,对于一事一用的重要合同,也要争取合同的起草权,以便能够充分考虑和保护己方的权益。在使用对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时,一定要将文本交顾问律师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上海浦东公司法律顾

七、合同履行管理。

主要是保证合同按时、按质、按量履行,并履行随附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义务,在遇到合同约定不明确而影响履行时,应及时与对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审查合同主体、内容的变更;依法行使抗辩权,依法催款,中断诉讼时效;办理债务转移和委托收款事项。--上海浦东公司法律顾问

八、合同纠纷处理。

强化合同风险防范可有效避免合同纠纷,但并不能完全排除纠纷的发生,发生纠纷后,首先应由业务部门与对方进行协商,并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协商不成需要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应当及时移交专业律师处理,以最大限度的维护自身

的权益。

九、合同档案管理。

合同依法签订后,承办人员应将正本上交合同管理人员,自留副本复印件使用,对生效的合同应逐一编号登记建立档案,与合同有关的所有文本都要归在一起,如合同附件,双方往来传真、电子邮件的打印稿,送货、运货、提货、收货、验货的凭证,货款发票复印件,产品样品或鉴定报告等。--上海浦东公司法律顾

十、避免合同修改所带来的风险。

尽管合同在签订时不存在法律风险,或者存在的法律风险处于可控状态,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变更合同主体或变更合同内容,可能会带来新的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必须有效规范和控制合同的修改程序,将合同修改与合同签订同样对待,避免合同修改所带来的潜在风险。--上海浦东公司法律顾问

十一、强化合同附件的法律风险管理。

合同在签订后为了细化或进一步明确合同条款,企业往往再签合同险件,而合同附件也与主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甚至效力高于主合同。企业在合同实务中往往重视主合同,轻视合同附件,就会造成潜在的法律风险。故应强化其管

如何做好农村信访工作范文第6篇

一、医保给医院带来机遇也带来挑战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医院与患者之间提供医疗服务和支付医疗费用由单纯的交换关系,变成了患者、医保机构、医院三者之间的关系。因此,医保机构、医院、患者处于同一个医疗保险与服务运行系统当中。一方面医保机构、医院均以保障患者医疗需求为社会目标,另一方面又要维持各自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相互利益制约,而医保对医院的影响则主要体现在:

1.1 医保为医院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 随着医疗保险的实施,医院外部经营环境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定点医院和药店,维权观念和消费意识增强,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对医院进行严格监管,医院不合理的医疗行为将直接受到经济制裁等,这使得医疗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此,医院必须重新审视和调整经营战略,变革管理机制,调整内部资源配置和服务项目,提高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在扩大社会效益的同时才能提高经济效益,这才能促使医院尽快适应新要求,迅速发展起来。

1.2 医保有利于医院经营管理规范化 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前,医疗服务市场是典型的供方垄断市场,其竞争机制存在严重缺陷。实施医疗保险后,医院经营行为面临来自各方的限制。计算机网络化的建立和发展、需求方就医选择范围的扩大、保险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制约等都是各种表现。

1.3 医疗保险给医院带来挑战

受竞争主体多元化及患者分流影响,医疗保险使医疗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各医院将在医疗市场上围绕医疗质量、收费价格、服务功能、技术水平、社会声誉等方面展开激烈竞争,以得到更多市场份额。同时,由于医疗保险基金普遍紧张,对医院制定了较低的支付上线,获利空间有限,医院医疗行为既不能超出范围,也不能超定额标准,既要符合医疗保险要求,还要增加医院收入,其经营管理难度加大、医疗纠纷也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增加。

医保政策的实施,一是促进了医院的改革。通过对医院的定点与非定点、参保人员按本人意向选择就诊机构、不同级别的医院实行不同的自付比例,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可在医院与定点药店之间自选划卡结算等措施,将医院推上了市场竞争的轨道。一系列的医保监管措施,规范了用药、检查、诊疗行为,提高了医疗质量,改善了服务态度、条件和环境。二是促进了医院的网络建设,通过计算机网络信息化建设,提高了结算工作效率,方便了参保职工的就诊结算,增强了医疗消费的透明度,发挥了对医疗费全过程的监控作用。三是实行及时、足额的结算办法后,减少了医院的经济风险,尤其是参保困难职工的欠费有所下降。

二、医院因医保感受新的困惑

当然,医院对医保也有许多困惑的地方。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一是服务协议签订方面,保方与医院同是法人,但不对等。从内容上来说,保方责任小、权力多、义务少。而医院是责任大、权力少、义务多。二是保方在政策的变动调整时不能很好地进行宣传,老百姓没有及时收到信息,就会对医院和医保政策产生不满情绪,而矛盾和纠纷又集中在医院。三是在同一地区同时存在省级、地市级、县市级、区级等不同级别的统筹,医保政策与规定都有所不同,出现各种不同的软件版本,医院不堪重负,难以应对。

目前,医院已成为医疗保险制度中各方利益的交汇点,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保险机制,“以筹定支”的费用补偿原则,医疗费用总量控制和支付方法的变革等,加强了对医患双方的制约力度。为了适应这种影响带来的变化,医院必须转变观念,调整内部结构和运行模式,从而降低医疗成本,提高医院市场占有率和社会经济效益。医院医保科是医、保、患最好的沟通桥梁。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配套文件多,除国家、省市的统一政策外,区县还根据当地基金征收情况制定了相关规定。比如甘肃,除省、市两级以外,还有好几个县、区都成立了相应医保管理机构,出台的规定要求也不尽相同。临床医务人员和医保审核者都存在素质参差不齐,自然也就存在对政策理解的偏差。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院和医保患者是互相合作、互相协调、互相制约的统一体,是构筑医疗保险制度不可缺少的3大部分。定点医院面对医保经办机构和众多医保患者,如何处理好3方关系,是能否在医疗市场竞争中胜出的关键。而在医院面对医、保、患三者之间的最直接职能管理部门就是医保科。因此,医保科理应发挥好沟通桥梁作用。在医、保双方政策理解上发生冲突时,作为医院医保科有责任和义务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当好裁判,以实事求是的态度作好双方的沟通解释,对临床医务人员重点是政策的宣讲,对医保管理部门重点是专业知识的解释,使双方达到统一的认识,切实维护好参保人的利益。 为使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事业共同进步,笔者个人认为定点医疗机构应从以下几个途径谋求医院与医保的协调发展:

2.1 确立医保组织管理

医院成立医保管理领导小组并下设医保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医院医保工作的管理和运行,这一点各医院基本做到。对临床科室医保工作的管理,医院应设立兼职医保联络员,制订“护士长收费负责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这样,全院从上到下,从内到外,可形成层层落实的医保组织管理体系。

2.2 确立培训机制,落实医保政策

将医保有关政策、法规,医保药品适应症以及自费药品目录汇编成册,下发全院医护人员并深入科室进行医保政策法规的培训,强化医护人员对医保政策的理解与实施,掌握医保药品适应症。通过培训、宣传工作,使全院医护人员对医保政策有较多的了解,为临床贯彻、实施好医保政策奠定基础。通过对护士长、医保联络员的强化培训,使其在临床工作中能严格掌握政策、认真执行规定、准确核查费用,随时按医保要求提醒、监督、规范医生的治疗、检查、用药情况,从而杜绝或减少不合理费用的发生。

2.3 重视各环节的管理

由于医院的医保工作与医政管理关系密切,其环节管理涉及到医务、护理、财务、物价、药剂、信息等众多管理部门,故医院应明确规定全院各相关部门都要重视医保工作,从完善医疗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医疗行为入手。医院医保科不仅要接受医院院长的领导,还要接受省、市、区医保中心的指导,必须认真落实上级医保中心的各项规定,还需要院内各相关职能部门如医务科、护理部、财务科、计算机中心等的全力支持和配合。同时医保科也应积极行动起来,如与药剂科、计算机房配合对3个目录库的信息进行及时维护和修正,为临床准确使用药品、诊疗项目奠定基础;与医务科、护理部通力协作要求各科室各种报告单的数量应与医嘱、结算清单三者统一,避免多收或漏收费用;严格掌握适应症用药及特殊治疗、特殊检查的使用标准,完善病程记录中对使用其药品、特治特检结果的分析;严格掌握自费项目的使用,自费协议书签署内容应明确、具体;与财务科密切合作,保障参保人员入院身份确认、出院结算准确无误等。

2.4 确立新的奖惩机制,完善规章制度

医保科在认真学习各项医保政策和法规的基础上,应结合医院具体情况,制定一系列配套规定和奖惩条例,并发放到科室,供大家遇到问题时随时随地查阅,例如医生不顾医保规定超范围用药、滥用抗生素、超范围检查、过度治疗等造成医保扣款,这些损失就从当月奖金中扣除,对一些有多次犯规行为者要进行严肃处理等等。加强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的沟通,定点医院作为医疗保险服务的载体,必须加强与省、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的沟通与交流,及时汇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争取省、市、区医保中心的支持和帮助,同时医院应加强自律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医保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及服务协议,真正让参保人员收益,赢得更多医保患者,获取医、患、保3方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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