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经营许可证办理范文

2024-03-01

餐饮经营许可证办理范文第1篇

第一步,安全条件审查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及申请文件(下载地址:http:///newpage/bgxz/bgxz_wxhxpaqscxk.htm);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发改部门出具的立项备案证明;

4、县规划建设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或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证明材料;

5、市环保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6、县安监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确认书和初审意见书;

7、安评公司到市安监局进行项目评价备案的评价项目告知登记表;

8、技改项目的还需提供县级以上经信部门的意见或证明;

9、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包括

⑴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产业政策与布局; ⑵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区域规划;

⑶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等相关标准;设计危化品长输管道的,是否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等相关标准;

⑷建设项目周边重要场所、区域及居民分布情况,建设项目的设施分布和连续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及其相互影响情况,安全防范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⑸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和安全措施是否科学、可行; ⑹主要技术、工艺是否成熟可靠;

⑺依托原有生产、储存条件的,其依托条件是否安全可靠。

10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在市安监局备案的评价公司有:九洲安评吕敬刚18953055159,思威高新玉13954614688,开元王兴坤8080069,东营胜丰,济南斯泰普,青岛赛飞特,济南中实能源,济南华源)。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用档案盒装好。李利国,丁路云,电话:6922316。

第二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及申请文件(下载地址:http:///newpage/bgxz/bgxz_wxhxpaqscxk.htm);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3、县安监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确认书和初审意见书;

4、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5、拟雇佣的施工单位相应工程施工资质证明;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必须由初步设计单位编制)。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用档案盒装好。李利国,丁路云,电话:6922316。

第三步,试生产方案备案

1、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2、试生产(使用)方案;

根据鲁安监发[2009]6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工作规范及山东省化工装置安全试车十个严禁的通知》要求编制。但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⑴建设项目设备及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表调校、联动试车等生产准备的完成情况;

⑵投料试车方案;

⑶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对策及应急预案;

⑷建设项目周边环境与建设项目安全试生产(使用)相互影响的确认情况; 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⑹人力资源配置情况; ⑺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3、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4、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见;

5、安全设施设计重大变更情况的报告;

6、施工过程中安全设施设计落实情况的报告;

7、组织设计漏项、工程质量、工程隐患的检查情况,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报告;

8、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制件);

9、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手续(复制件);

10、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名单;

11、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12、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说明;

13、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单、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14、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15、县安监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确认书;

1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设立);

1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设计);

18、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竣工验收意见书;

19、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单据复印件(人保公司13563383456,太平洋公司13355467918,大地公司13954692628);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用档案盒装好。李利国,丁路云,电话:6922316。

第四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及申请文件(下载地址:http:///newpage/bgxz/bgxz_wxhxpaqscxk.htm);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⑴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单位以往所承担的建设项目施工情况; ⑵施工单位的资质情况(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⑶施工依据和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⑷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⑸施工变更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在施工和试生产期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设施改动情况。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理情况报告;

4、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在市安监局备案的评价公司有:九洲安评吕敬刚18953055159,思威高新玉13954614688,开元王兴坤8080069,东营胜丰,济南斯泰普,青岛赛飞特,济南中实能源,济南华源)

5、试生产(使用)期间是否发生事故、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8、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文件(复制件)。

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10、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设立);

1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设计);

1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告知书;

13、县安监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分类管理确认书;

14、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

15、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纳单据复印件(人保公司13563383456,太平洋公司13355467918,大地公司13954692628);

16、安评公司到市安监局进行项目评价备案的评价项目告知登记表;

17、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报告;

18、有关安全设施检测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阀检验合格证明,避雷检测等)。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用档案盒装好。李利国,丁路云,电话:6922316。

第五步,安全生产许可证新办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企业提交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

12、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3、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1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15、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16、东营市企业隐患整改情况表;

17: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注册,通过县安监局审核,并上传至市安监局。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用档案盒装好。李利国,丁路云,电话:6922316。

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

1、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2、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4、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

5、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

6、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7、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8、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

9、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

10、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11、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12、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分管技术负责人的学历证书复制件及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1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征求意见书;

14、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还应当提供重大危险源及其应急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资料。

15、东营市企业隐患整改情况表;

16、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注册,通过县安监局审核,并上传至市安监局。

17、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缴费单据复印件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用档案盒装好。李利国,丁路云,电话:6922316。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新办

1、网上申报(打印书面申请书,一式三份)

2、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及安评公司告知登记表(开元8080069,九洲18953055159,思威13954614688)

3、营业执照(工商机关核准名称通知书)复印件

4、场所产权证明(自有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6、省、市安监局出具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7、安全生产责任险缴纳证明(缴纳发票)复印件(人保公司13563383456,太平洋公司13355467918,大地公司13954692628);

8、通过了等级评定审查,确定为A级或B级的证明材料。

9、避雷检测报告复印件

10、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员等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11、安全管理制度

12、安全操作规程

13、应急救援预案(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

每份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用档案盒装好。

广饶县安监局危化品监管股 李利国,丁路云,电话:6922316。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换证

1、网上申报(打印书面申请书)

2、县安监局初审意见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场所产权证明(自有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消防验收报告复印件

6、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员等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7、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操作规程

9、应急救援预案

10、安全评价报告原件

11、避雷检测报告复印件

12、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13、县安监局现场核查及专家签字意见书;

14、安全生产责任险缴纳证明(缴纳发票)复印件(人保公司13563383456,太平洋公司13355467918,大地公司13954692628);

15、通过了等级评定审查,确定为A级或B级的证明材料。

16、安全评价报告原件及安评公司告知登记表。

每份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用档案盒装好。

广饶县安监局危化品监管股 李利国,电话:6922316。

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变更

1、变更申请。属承包、买断或租赁的同时附经营单位承包、买断或租赁合同;

2、根据拟变更的内容重新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3、变更后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评价机构出具的“变更后的经营单位经营条件不变,原安全评价报告仍然有效”的证明;

5、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须提交其安全培训证书;

6、加油站变更企业名称或法人代表须出具变更后的成品油批发(或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7、危化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8、县安监局现场核查及专家签字意见书;

9、安全生产责任险缴纳证明(缴纳发票)复印件;

10、通过了等级评定审查,确定为A级或B级的证明材料。

每份材料一式三份,分别用档案盒装好。

餐饮经营许可证办理范文第2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表

2、建筑项目批准文件

3、土地手续

4、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6、施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廉政合同

7、监理中标通知书、监理合同、监理单位人员花名册及其资格书

8、资金到位证明

9、施工现场情况说明

10、河南省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备案申请表、施工现场及管理人员资格证书;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专职安全员证、施工员、技术员、资料员、质检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11、流动人口计生手续

12、施工组织设计、专项质量施工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13、安全措施费用计划及落实证明

14、施工单位企业经理(法人)与项目经理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书

15、项目入场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餐饮经营许可证办理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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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关于印发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6〕4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指导和规范各地的放射诊疗许可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程序制定本地区的许可证发放的具体程序并提出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要广泛开展宣传贯彻活动和技术培训,确保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顺利开展。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要严格依据相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程序进行,对于在发放许可证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纠正和查处。

三、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按照规范程序及时向社会通报本辖区的放射诊疗许可情况。

四、我部将适时组织对部分省市的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通过卫生部通报形式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附件可在卫生部网站下载。执行中的具体问题,请与我部卫生监督局联系。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附件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doc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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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工作,根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照本程序,负责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相关事宜,依法履行对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程序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 第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公布受理机构名称、地点、受理和批准条件、受理时间和审批期限等事项。

第五条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按照本程序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

(一)和

(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三)本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七条 医疗机构按照所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类别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许可申请:

(一)使用X射线CT机、CR、DR、普通X射线机或牙科、乳腺X射线机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开展

(一)所列放射诊断工作,同时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开展

(一)、

(二)所列放射诊疗工作,同时使用γ刀、X刀、医用加速器、质子治疗装置、中子治疗装置、重离子治疗装置、钴-60机、后装治疗机、深部X射线机、敷贴治疗源、PET、SPECT、γ相机、γ骨密度仪、籽粒插植治疗源或放射性药物等开展放射治疗或核医学工作的医疗机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原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机构出具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写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三章 审查与批准 第九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条 现场审核工作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审核人员的组成应当满足审核所需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能力的需要。审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与被审核单位或项目有经济利益关系,不得向被审核单位收取费用或谋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现场审核人员应当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所列的内容进行核实,填写《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附2),出具现场审核意见,给出“建议批准”、“建议整改”或“建议不批准”的结论。

第十二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审核结论为“建议批准”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审批程序,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申请机构持《放射诊疗许可证》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相应的放射诊疗科目登记。办理登记的程序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审核结论为“建议整改”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申请机构发出《整改通知书》。

申请机构应在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逾期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七条 审核或复核结论为“建议不批准”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机构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四章 校验、变更和注销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二)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五)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校验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管理部门提出评价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校验;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变更内容。

第二十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程序第九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放射诊疗许可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许可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予以公告:

(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放射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

(五)被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的。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当悬挂在明显位置,接受监督;严禁伪造、涂改、转让、出借或倒卖。

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检查中发现或接到举报并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放射诊疗许可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撤销《放射诊疗许可证》:

(一)医疗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放射诊疗许可信息管理制度,相互通报《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注销等许可管理情况,定期公告本辖区取得和注销《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名录。

餐饮经营许可证办理范文第4篇

1.营业执照正本(复印时缩小为A4纸)、代码证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 》、《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协议》正反面盖章。

5、开户申请书

6、开户许可证

7、印鉴片(正面印鉴章,背面公章)

二、一般存款户:

1.开立基本户规定的证件。

2.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用存款户:

1.开立基本户规定的证件。

2.按规定需专款专用的有关文件:贷款合同、建房、工程、技改、科研立项、新开立项目等。

3.事业单位向财政局国库科申请银行开户批复书。

注意事项:

餐饮经营许可证办理范文第5篇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三)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颁发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条 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发证机关职责范围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相应的发证机关申请,并退回申请文件、资料;

(三)申请文件、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并受理其申请;

(四)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发证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请。

发证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受理经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发证机关现场核查以及申请人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有关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二条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书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应当分别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住所(注册地址、经营场所、储存场所);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经营方式;

(五)许可范围;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八)发证机关;

(九)有效期延续情况。

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

(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

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第十六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第二十条 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

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其取得的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颁发经营许可证。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环境保护部门通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及时告知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六条 发证机关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终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

(三)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四)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发证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机关网站上发布公告,并通报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 县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市级发证机关。

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统计规定,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情况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法律责任条款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然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第三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未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其中,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进行稀释,然后销售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储存设施,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确定,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本办法施行前取得经营许可证的非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当先依法登记为企业,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经营许可证的样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

餐饮经营许可证办理范文第6篇

办理特种设备(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二、 工作依据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试行) 》。

三、办理程序

( 一 ) 取证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 具备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人员条件、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 ;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 保证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注:具体条件见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压力管道安装单位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试行) 》( 二 ) 、申请材料准备

申请单位持以下申请材料 , 邮寄或报送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楼特种设备行政审批窗口:

1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4份 ;

2、申请单位情况介绍(申请报告)1份 ;

3、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申请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5、申请单位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1份 ;

6、申请单位《质量管理手册》1份 ;

7、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委托检验、检测协议)1份。

8、相关作业人员资质复印件 1份

换证单位还需提交 :

1、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

2、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3、原《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

注:申请书到山东省质监局网站WWW.12365.sd.cn下载(WWW.12365.sd.cn→政务大厅→特种设备行政管理→专用申请书表格选择《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下载)。

(三)、受理

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 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

(2) 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

(3) 提出本次申请前 , 两年内曾出现违反规定情况的;

(4) 处于对办理《安装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 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

(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

2、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 ,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予以受理,并将签署受理意见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2份)返还申请单位(邮寄或由行政审批窗口通知企业领取)。

3、不予受理的,发文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受理原因。

(四)评审

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

(五)审查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接到鉴定评审机构的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相关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合格的,报国家质检总局打印证书。

(六)发证

省质监局特种设备处接到国家质检总局打印的证书后,由行政审批窗口通知企业领取。

四、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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