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立法论文范文

2023-10-19

外资并购立法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 近年来,外资并购中国企业一直备受争议。文章以技术效率为衡量指标,利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海螺水泥为案例,考察其被外资并购前后技术效率的变化情况,认为对于自身经营稳定的企业而言,小比例的外资持股有利于企业效率的提高,并购对于中国企业而言具有明显的益处。

【关键词】 外资并购;企业所有权;配置效率

一、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外国资本逐步进入中国企业,以寻求新的增长契机。2008年7月,美国强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成功收购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标志着外国资本进入中国的新一轮高潮,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对于外资并购的质疑。那么,判断是否应该接纳外资并购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外资进入后,中国企业自身的效率是否得到提高,而作为企业治理结构核心的企业所有权配置方式与配置效率则是决定企业效率的根本因素。本文拟以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海螺水泥典型外资并购企业为例,根据其并购前后技术效率的变化情况,浅析并购本身的合理性。

二、外资并购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目前,并购在中国经济生活中备受关注,也是争议颇多的问题,产生争论的主要原因是对外资进入中国企业后对中国企业的结构以及所有权配置效率发生的变化缺乏了解。外资并购中国企业已经有十几年的历史,尤其是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基础地位的国有企业应采取何种方式引进外资,一直是国内相关各方关注的焦点。针对外资并购的有关政策变革经历了以下五个时期。

(一)1990年—1995年上半年

1990年—1994年,我国吸引外资还是延续改革开放以来的一贯思路,即建立“三资”企业,但是和以往略有不同的是,外资并购活动已经开始显现,1990年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交易额只有800万美元,在1994年达到本期最高值7.15亿美元。在质疑时期,外资主要是通过合资控股或购买产权的形式并购和改造国有非公司企业或国有非上市公司企业。

(二)1995年下半年—1998年

外资并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活动日趋高涨,而我国政府的监管明显不力,国务院于1995年9月颁发文件,暂停了外资对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收购活动。

(三)1999年—2001年

1999年以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成定局,一些行业逐步开始对外开放。2001年下半年,中国顺利加入WTO,外资并购掀起了一个不小的高潮。

(四)2002年—2005年

这一时期外资并购迅速发展,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WTO的背景下,外资并购更加猛烈,并购的领域更加广阔,金融、电信、供排水、城市管网等传统不对外资开放的领域也逐渐出现并购个案。

(五)2006年至今

2002年—2005年外资并购的迅速发展,引发了国内对并购的再次争论。2006年至今外资的恶意并购,特别是外资在垄断市场、侵吞国有资产、危害民族企业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方面的指责也日益增多,促使相关政策有所收紧,规范外资并购的法规法律也相继出台。

三、研究案例综述

本文选取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已经发生或者公告并购信息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以及海螺水泥为案例展开研究①,并将其划分为资本密集型企业与知识密集型企业。所谓资本密集型企业是指以资本为主要生产因素,非人力资本对企业产出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企业,它一般拥有雄厚资金。建设银行与工商银行,无论其规模还是业务的发展,都对资金的需求十分强烈,是典型的资本密集型企业。而知识密集型企业是指以知识和技术为主要生产因素,专业性人力资本对企业产出具有决定性作用的企业。在水泥生产过程中,生产设备和生产人员所拥有的相关技术,是决定水泥产量与质量的关键,因此将海螺水泥界定为知识密集型企业。

(一)工商银行

2006年4月,以高盛公司牵头的国际投资集团包括高盛投资、德国安联(Allianz AG)和美国运通(American Express Co)三家金融机构,分别认购工商银行A股发行和H股发行股份的5.7506%、2.2452%和0.4455%,约合37.8亿美元,双方正式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二)建设银行

2005年6月,中国建设银行和美国银行在北京共同签署了关于战略投资与合作的最终协议。根据协议,美国银行将分阶段对建设银行完成总额30亿美元的投资,最终持有股份达到19.9%,使建设银行成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首家与国外战略投资者达成协议的银行。

(三)海螺水泥

2006年1月6日,海螺水泥发布公告,摩根士丹利旗下添惠亚洲有限公司(MS Asia Investment limited)与国际金融公司(世界银行成员之一,简称IFC)分别买下了海螺集团控股上市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螺水泥)的1.32亿股(约占总司总股本的10.51%)和4 800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3.82%)国有股。此次,海螺水泥共获得两家财团共计近2亿美元的投资。

四、研究案例分析

(一)研究模型

多数研究企业所有权配置的文献,基本采用两种方法计算所有权配置效率,即计算股东获取财富的市场指标法和会计指标法。然而,作为会计指标法计算数据来源的会计报告容易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而市场指标法通常用于证券市场中公司的前景,不适宜计算企业的产出效率。因此,本文采用技术效率指标作为衡量企业产出效率的标准。这是因为技术效率指标反映的是企业对现有技术的利用效率,而在技术既定的情况下,技术效率的高低取决于企业的所有权配置效率,由此,本文选用技术效率作为衡量企业所有权配置效率的标准。而研究不同所有权配置结构下的企业技术效率的模型就是随机边界生产函数模型。本文的随机边界生产函数模型是依据Battese和Coelli等提出的“面板数据”(Panel Data)模型:

lnYit=β0+β1lnKit+β2lnLit+Vit-Uit

其中i和t分别代表企业和时间,Y为主营业务收入,K代表固定资产投入,L为应付工资总额,三者均取自然对数,V代表企业无法控制的外在因素所造成的生产减少,它与一般函数中的残差性质类似,可以取任何值。V~N(0,δv2),且与U独立。U为实际产出到生产边界的距离,即企业技术无效率的部分,U~N(0,δμ2)。

(二)数据分析

运用SPSS Statistics V17.0和frontier4.1软件对现有数据进行分析,分别求得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海螺水泥这三家公司的技术效率指标,如表1、表2、表3所示:

以上三家上市公司在外资进入后其技术效率都表现出了不同程度的提高,说明外资注入后,企业所有权配置效率得到大幅提升,并购带来了企业发展和盈利能力的增强。

由表1、表2和表3数据可知,工商银行并购前后技术效率提高幅度接近11.5%,是三家上市公司从资本投入中获益最大的企业,这在一定程度体现出资本密集型企业对资本注入的敏感性相对较高。而建设银行和海螺水泥由于并购前技术效率基础优于工商银行,因而资本注入后技术效率提高幅度相对较小,均为1%左右。

(三)外资并购前后企业所有权配置方式变化分析

1.工商银行并购前后企业所有权配置方式变化分析

2005年工商银行年报显示,工商银行总计有两名股东,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二者各持有工商银行50%的股份。而2006年工商银行引进外资后,其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发生了显著变化,按持股数量排序,前七名的股东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香港中央代理人结算公司、高盛集团、社保基金理事会、安联集团旗下的全资子公司DRESDNER BANK LUXEMBOURG S.A.以及美国运通,而处于前两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均持有工商银行35.5%的股份,总计持有工商银行71%的股份。由此,工商银行在外资并购前后,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并未发生较大变化,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股东也并未发生改变。由工商银行年报可知,工商银行并未对内设立员工股,所以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完全由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掌握。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分配也未发生较大变化,由于分配股利是对企业剩余进行索取的主要形式,所以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依据是企业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而工商银行对内并未发行员工股,因此工商银行的剩余索取权掌握在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手中。由此,在外资并购前后,工商银行的剩余索取权分配也没有发生较大变化。

2.建设银行并购前后企业所有权配置方式变化分析

由建设银行2004年年报显示,建设银行第一大股东是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为85.228%。而2005年外资并购建设银行后,企业的第一大股东仍为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其持股比例为61.48%,而作为战略合作者引进的外资总持股比例为9.4%。由此可见,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在外资并购前后并没有发生较大变化。而根据建设银行2005年年报可知,企业并未设立员工股,企业剩余索取权完全由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掌握,因此企业剩余索取权也未发生较大变化。

3.海螺水泥并购前后企业所有权配置方式变化分析

由海螺水泥2005年年报可知,海螺水泥的前两大股东分别为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二者持股比例总计82.81%。而外资并购后,前两大股东的持股比例总计84.02%。并购前后,占有较大持股比例的股东仍未发生改变,由此海螺水泥在外资并购前后其剩余索控制权未发生变化。由于企业分配企业剩余主要以发放股利形式,而外资并购前后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并未发生较大变化,外资的持股比例较低,因此对于企业剩余的索取权分配同样变化不大。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并购前后三家样本公司的所有权配置方式均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但资本的注入却带来了明显的配置效率提高,可见外资并购并未从根本上介入中国企业的发展,而被并购企业却从这笔交易中获得资本支持,从而更好地提高自身的经营效率,外资并购本身有显而易见的成效。

由于技术密集型和资本密集型企业对资本和技术的产出弹性不同,也就是其企业发展对技术和资本的依赖程度不同,意味着主要以资本为主的外资并购对资本密集型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企业效率影响会有所不同。如工商银行这类资本密集型企业,在主要以股权转让为主要手段的外资并购过程中,外资所带来的资本会很快在企业中产生效益,对企业效率的影响也较为显著。而技术密集型企业对于资本的依赖程度不高,外资并不会很快在企业中产生效益,因此企业效率在初期会呈现降低趋势,但是,随着企业技术的提高,规模的扩大,其对资本的要求也会提高,此时外资进入所产生的影响才会显著显现。

此外,在引进外资过程中,中国企业应始终保持独立自主的地位,在并购前后保持其第一大股东的持股地位,如本文所选取的案例,外资持股比例相对较小,企业的经营和控制才不会发生较大波动,才能持续稳定地发展。

外资并购虽然对我国民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当前存在的众多争议确是不能忽视的。除了不断深化民族企业自身改革,同国际接轨之外,还必须加强政府、社会和企业自身等各个方面的监管。从企业共同治理角度出发,提高企业效率,优化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各个所有者之间的分配,是我国民族企业在外资不断涌入的经济环境中所要重视和思考的。●

【参考文献】

[1] 余扬新.中国电力行业随机边界技术效率分析[J].科学管理研究,2005(10):66-68.

[2] 肖海林.基于生产要素权重的企业所有权安排[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3(3):3-7.

[3] Knight, Frank. Risk, Uncertainty and Profit. New York:Kelly and Millman, 1957:94-129.

[4] 杨瑞龙,周业安.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及其应用[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5] 杨瑞龙,周业安.企业共同治理的经济学分析[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6] 章昌裕,廖运凤.最新外资并购案例[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8.

外资并购立法论文范文第2篇

一、立法上的缺陷

( 一) 立法缺乏体系性、可操作性

我国在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方面的法律和规定有很多, 而且目前还在不断补充中, 虽然有《反垄断法》作为主要立法, 但是层出不穷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还是给实践带来了很大的麻烦。这些规定内容也比较散乱, 立法缺乏体系性, 法律法规之间很难衔接也不能相互配合, 没有协调统一性, 在某些方面是空白的, 没有进行相关规制。这不仅给企业并购带来障碍, 也给反垄断审查带来困难, 使反垄断审查的投入增大, 效率低下。

二、制度上的缺陷

( 一) 没有说明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判断标准

市场份额是经营者占据相关市场的能力, 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经营者的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 大多数国家都比较重视。在《欧盟理事会控制企业合并》中第139 /2004号条例写到, “在不违背条约第八十一条和第八十二条的前提下, 特别当相关企业在共同体市场或其重大部分的市场份额不超过25% 时, 可推断该合并与共同体市场相协调。”这已经说明了欧盟国家的具体标准。而我国在此问题上却是模糊的。

( 二) 没有说明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标准

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标准上, 一个是以美国为首采用的标准, 一个是欧盟国家采用的标准, 各个国家需要结合实际做出本国的具体标准。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可以推定出我国运用的是欧盟国家的市场结构标准, 市场结构标准是指企业如果在一段时间内在相关市场上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 则可以将其作为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证据。在运用市场结构标准的基础上德国明确了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判断标准,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给出了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推定的具体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 我国《反垄断法》只是给出了市场支配地位一个比较宽泛的定义, 缺乏标准的宽泛定义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审查结果难以信服。

三、完善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建议

( 一) 构建体系性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我国的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法律制度起步比较晚, 缺乏体系性, 不能协调配合, 有必要构建体系性的反垄断法律制度, 使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具有统一、明确的标准。首先, 需要完善《反垄断法》, 我国《反垄断法》是在经济全球化全面来袭, 应当在现有规定基础上, 进一步对外资并购进行较为具体与合理的规制。其次, 许多相关规定散步在其他法律法规中, 而这些规定的过于分散, 使其在适用上并不协调甚至发生冲突, 所以应当在内容上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使其更好地衔接和适用。最后, 我国《反垄断法》的条文较少, 且大多数条文都是原则性的, 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应尽快出台实施细则, 使相关法律法规具有操作性。

( 二) 合理确定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

《反垄断法》中虽然提到了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是审查经营者集中的因素, 但是却一直没有明确具体的衡量标准。在实践中, 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越大, 市场集中度就越高, 它也更具有决定其产品价格和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 甚至还有能力影响整个市场的竞争, 所以, 我们要明确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的具体标准。在辉瑞公司收购惠氏公司一案中, 商务部指出这个集中将导致猪支原体肺炎疫苗市场的竞争结构发生重大改变, 因为合并后企业的市场份额将达到49. 4% , 但是排名第二的英特威公司的市场份额却仅为18. 35% , 合并后的企业有控制产品价格的能力。我国立法者需要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 合理确定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

( 三) 合理确定市场支配地位判断标准

《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提到了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一些因素, 如市场份额、控制销售市场的能力和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等等, 但是却没有说明占多少市场份额, 怎样的控制销售市场能力和具有怎样的财力和技术, 完全是没有实施标准的, 应当合理确定相关因素的实施标准, 这样认定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就更有说服力和依据。而且《反垄断法》第十九条关于市场份额的要求不合理, 我国一个企业是1 /2 市场份额的要求, 而经济立法较早的德国也只是1 /3 的市场份额要求, 我国幅员辽阔, 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一, 所以这样的门槛是过高的, 根据我国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应当适当降低标准, 给出比较合理的规定, 减少企业的压力。

摘要: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呈上升趋势, 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冲击中国市场。为了避免垄断局面的出现, 我国在2008年8月1日开始施行《反垄断法》进行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但是《反垄断法》运行实施不久, 还存在一些问题。

关键词: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问题

参考文献

[1] 周睿哲.从汇源案论我国外资并购反垄断规制的缺陷[J].法制与社会, 2009 (7) .

[2] 刘冬.外资并购的反垄断规制研究[J].法制天地, 2010 (40) .

[3] 石建三.中国并购法报告2009年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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