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信贷管理论文范文

2024-01-01

外资银行信贷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银行是一国经济和金融活动的中心。加入WTO,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外资银行的进入会给我国银行业带来较大的冲击,本文通过分析外资银行进入对中资银行的影响,提出了提高银行业竞争力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竞争力 银行体系 外资银行进入

我国银行体系与西方国家差别很大,这突出表现为利率还处于一定的管制,股份制银行较少,银行业的垄断性很高,金融市场总体上滞后,汇率还受政府控制,资本项目还没有实现完全兑换。自建国以来我国没有发生过金融危机,只在最近几年有金融机构倒闭、重组事件发生,这并不意味着银行效率很高,相反,它反映的是我国银行受到更多的保护、有国家作为最后贷款人和管制导致利润收入可以部分消化各种扭曲和低效率造成的成本。随着加入WTO,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各种类型的竞争全面引入,如何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降低风险、保持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这在当前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一、外资银行进入的理论分析

外资银行的进入是一个需谨慎看待的问题。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核心部门,外资进入有可能控制本国经济,但是经济运行的现实又使得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加快引进外资金融机构,主要的原因是:借助外资银行竞争和示范效应,提高本国银行的经营效率;通过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加快国内银行业的改革,增强国内金融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增加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渠道。

Claessens,S.,Demirguc-kunt和Huizinga.H.(1999)对1988-1995年间80个发达和新兴市场国家的外资银行和本地银行进行分析,得到的结论:在新兴市场国家,银行业开放的程度与银行机构的脆弱性呈负相关关系。例如东南亚国家的新加坡、香港特区的银行业开放度越高,银行机构的质量也越高。印尼和泰国银行的开放度较低,银行机构质量也较差。因此,开放银行业将提高银行机构的质量、提高银行稳健性;在新兴市场中,外资银行的盈利水平较高,且刚刚进入时,本国银行盈利水平普遍出现滑坡。

这些结论表明尽管外资银行的进入短期内对本地银行会构成巨大威胁,但长远看,能激励本地银行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本地银行的健康成长。

二、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外资银行在中国的经营发展十分迅速,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外资银行的营业机构进一步增加,从2002年至今,外资银行营业机构从177家增加到211家,平均每年增加11家之多,截至2006年底,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从业人员达16724人,注册的外国独资和合资法人机构共14家。其次,在华外资银行的资产发展明显加速。2006年,外资银行的在华资产总额达到1033亿美元,和2003年相比资产总额增长了1.3倍,平均年增长32.7%。(表1) 再次,外资银行的服务品种日趋多元化,业务呈多样化较快发展态势,包括:人民币存贷款、外汇存贷款、人民币理财、外币理财、外汇资金兑换、企业现金管理、国际结算、消费信贷等等。

外资银行在中国飞速发展,这种发展归根结底在于外资银行的竞争优势突出。

外资银行的竞争力突出表现在战略上:一方面,外资银行主要分布于在投资回报率高、利润丰厚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中心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大连、厦门、天津等地;另一方面外资银行通过参股各种资产优质的中资银行(见表1),利用他们广泛分布的网点、分享中国经济普遍发展的好处,更分散了经营风险。在高速增长的同时,外资银行保证了资产质量和严格控制了经营风险,不良贷款率不断降低,资产质量明显高于中资银行。截至2006年第四季度,在华外资银行不良贷款余额37.9亿元,不良贷款率只有0.78%,远远低于国有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期水平(见表2)。

其次,外资银行在中国开展业务,具有资本、技术、产品和管理上的优势。与中资银行产品简单、开发慢等不足相比,外资银行针对高端客户的贴身服务,理财产品研发和上市速度快,个性化、多样化产品组合,都使得企业更倾向于选择更具有竞争优势的外资银行合作。

外资银行的进入会从市场结构、经营方式、管理方式、业务品种等方面给中资银行带来长远的影响。中国的金融业发展较晚,很不成熟,要在短短几年内,实现银行业和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压力之大,速度之快是罕见的。市场和环境的变化将会使中国的银行业相当脆弱,国有商业银行不再享受政府的保护且缺乏竞争优势,如果不能及时调整结构、提高经营效率,与外资银行各方面的差距将越来越大,届时银行潜在的经营问题和风险会被放大,直接影响到银行业未来的稳健运营。

短期内,外资银行的进入会稀释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造成国有商业银行盈利好的高端客户、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和高素质金融人才的流失,这些必然对我国银行业的盈利水平造成冲击。但从长期来说,外资银行的进入迫使本地银行彻底改革成本结构、业务范围和质量,同时引入外资银行参股,也能够提高银行内部管理水平和外部监管能力,这可以从整体上提高本地银行效率,促进本国竞争环境、监管和信息披露质量等方面的改善。

三、提高我国银行体系竞争力、积极应对外资银行挑战

在面对外资银行这一强有力竞争者带来的困境和挑战,我国的银行业又该如何呢?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目前和将来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保持银行业稳健运营的关键都在于提高竞争力。一方面,外资银行的飞速发展主要是因为中国逐渐取消了歧视性业务和地域限制,但其在市场中获胜的关键却是竞争力;另一方面,我国银行业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都集中到竞争力差上面,主要表现在:国有化程度太高、结构不合理、治理结构行政化、监管宽严失度、经营管理水平落后、资本金补充渠道较少。

第二,要认识只有通过改革和重组进行调整和完善,才能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使中国银行业不断向多元化、市场化、法制化和国际化发展。具体:

⒈继续深化银行业体制改革,与境外投资者加大合作力度,允许外资参股和合营,积极利用外资,积极引进外资管理层和管理经验,增强中资银行的竞争力。这样,国有商业银行可以直接获得外来资金,减少政府对银行注资的财政负担, 更加方便的学习国外经验和先进技术水平,提高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以降低风险、保持银行稳健运行。

2.积极推进业务创新,发挥比较优势。创新是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更是提升持续竞争力的主要保证,中资银行要有清晰的战略定位和核心业务,在此基础上来提高自身产品研发能力。

4.加强商业银行的自身管理,具体从金融机构内控的强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改善着手来加强外部金融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参考文献:

[1]张旭,《金融深化、经济转轨与银行稳定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9

[2]韩俊,《银行体系稳定性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全球金融稳定报告》,2002

[4]戴金平,王晓天,“国际银行业的稳定性与风险的分析和展望”,《财政金融》,2005.4

[5]邱延冰,“外资银行进入对新兴市场国家金融业的影响” ,《国际金融研究》,2001.8

[6]单豪杰,“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银行业稳健性的影响分析”,《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2004. 8

[7]伍志文,“中国金融脆弱性分析”,《经济科学》,2002.3

[8]Douglas W.Diamond&Raghuram G.Rajan,“Liquidity Risk,Liquid

ItyCreation and Financial Fragility:A Theory of Banking”,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2001,vol 109.No.2□

外资银行信贷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美国对外资银行监管制度架构的形成是在结合了美国自身的利益和世界经济的局势发展,不断修正和完善的。总的来说,美国对外资银行监管是朝着比较平等的方向发展,但是,其背后市场进入虽放宽了,市场监管则加强了。当今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美国对外资银行监管制度框架变更和演进对于我国监管制度的完善有着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监管制度;国际银行法;外资银行

文献标识码:A

外资银行信贷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在自贸区背景下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问题。自贸区既为我国银行业公平竞争带来了活力,也对我国现有的银行业造成不小的冲击。本文针对自贸区外资银行带来的风险,从市场准入监管角度提出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自贸区

2013年9月29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挂牌,这无疑开启了我国银行业发展的另一个新局面,既给我国银行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也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自贸区内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该如何进行监管,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其做任何规定,对其研究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完善措施,有助于维护我国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保障我国的金融安全。

一、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现状

在国际上,对外资银行的主要规定有:世界贸易组织的GATS、《金融服务附件》、《金融服务承诺的谅解书》及各成员方在该协定下所作的具体承诺和豁免清单;巴塞尔委员会也专门针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如《银行外国设立的授权程序》、《对国际银行集团及其境外机构的最低标准》、《跨境银行监管》和《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对比国际的法律文件,我国主要有下列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进行规定:《商业银行法》及《公司法》中有部分条款对外资银行准入进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是入世承诺过渡期后所颁布的法律,该条例对外资准入采取开放原则,又有一些新制度规则、新组织形式来对外资银行准入我国市场进行监管;此外,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法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条例》等。

由上述法律法规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关于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比较欠缺,规定也比较笼统。

二、自由贸易区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规定

要了解自贸区内外资银行的相关政策,首先要对什么是自贸区有所了解。

(一)自由贸易区的内涵

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是指划在一国关境以外、国境以内,准许外国商品免税自由进出的区域。一般而言,自贸区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货物进出自由。进出自贸区的货物不会因为关税壁垒或其他壁垒而有所限制,只要是符合国际惯例,都能够进出畅通,不存在国别的限制。

二是投资自由。因为不受国别、行业和经营方式的限制,所以可自由进行投资、雇佣、经营及人员自由出入境等,投资十分自由与方便。

三是金融自由。在自贸区内,由于政策比较宽松,可以自由进行外汇兑换且资金转移自由、经营自由,因此没有国民待遇和非国民待遇的区分,对金融自由是非常有利的。

四是自由贸易区成员经济体之间无共同对外关税。一般而言,自贸区各经济体成员间会制定一个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关税,通常会指出成员之间的自由贸易不会影响其对非自由贸区成员采取的其他相关的贸易政策,相反,往往会对成员之间的贸易更有利。

(二)自由贸易区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规定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3年)》(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以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为依据,列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项目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采取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准入措施。

对于外资银行在自贸区的市场准入相关内容,主要将其列在了负面清单J金融业,限制涉及的方面主要包含投资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投资保险公司等五类。从这个负面清单可以看出,其对外资银行如何准入未做任何详细规定或限制。

三、自贸区给外资银行带来的机遇及外资银行对自贸区的影响

(一)自贸区给外资银行带来的机遇

只要外资银行所涉及的业务不危害到国家安全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就可以从事,这就给外资银行提供了一个与中资银行共同竞争的机会。虽然我国入世五年的过渡期已过,按理外资银行在业务范围上能够从事与中资银行一样的业务,但事实上,外资银行仍然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没有享受到应有的国民待遇。

以分支结构还是法人机构进入自贸区,在目前的负面清单中未规定,完全由外资银行根据自身的资本管理架构和其市场策略所决定。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现行负面清单的规定,外资银行在自贸区的业务准入门槛将会被降低,涉及的范围和要求比以前要更加宽松。以第一批被允许在自贸区内设立开展业务的几家外资银行为例,如汇丰、渣打、东亚,其除了在自贸区内设立网点之外,坦言不排除设立独立法人的可能。深化改革通过开放来倒逼,再以开放来促进改革,这是改革开放的逻辑必然。以目前银行业金融业的改革开放形势来讲,利率市场化或汇率的深化改革甚至是人民币的自由兑换在自贸区的先行试验,都能够促进外资银行得到最大限度的公平竞争,从而使我国经济焕发新的活力。

(二)外资银行对自贸区的影响

自贸区不仅取消了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而且也加快了人民币自由兑换和人民币其他业务的发展,使人民币能够走向国际,增强我国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然而,在自贸区内,外资银行虽然可以自由发展,但若任其无拘束地发展则可能会对我国银行金融系统产生剧烈负作用,主要会有以下方面的影响。

1.自贸区的建立加剧了银行业的竞争,降低了银行业的风控能力,因此有必要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做必要的监管。自贸区对外资银行准入没有做任何规制,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规定也很少,这样虽然可以带动竞争,但是随着外资银行的资本流入自贸区及跨境资本流动可能造成国内银行的货币错配风险,进而使国内银行的风控能力大大减弱。因此,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进行监管,不仅能够很好地促进竞争,而且也能够使我国银行业稳步发展。

2.自贸区会带来很多热钱,冲击中国金融和银行业。中国历来都受到很多国家的关注,尤其是拥有很多热钱的国家。中国在世界贸易进出口市场中占有很大的份额,同时也在消费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市场越大,就越容易吸引热钱炒作。所以,中国自贸区的建立无疑给热钱炒作提供了很大的市场,这些国际热钱不可能放弃中国这个具有很大潜力的市场。另外,由于中国正处于改革和转型期,法律法规等各项监察制度都不是很完善,所以很多热钱炒作会利用这些漏洞对我国金融和银行业造成冲击和影响。热钱作为以牟利为主要目标的投机手段,一定会利用各种可能存在的漏洞力求利益最大化。

(三)自贸区内外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相关政策对比

1.在注册资金方面,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贸区外外资银行最低注册资本提升到10亿元。与之相比,自贸区内,放开准入门槛限制,取消资本金限制,让银行可以自行决定海外融资额度;同时三部法律取消或暂停实施后,外资设立银行将采用类似香港的方式,完全取消注册资本金要求,银行可在实际运营过程中根据运营情况设定投资额度。

2.在注册周期方面,外资银行在自贸区外注册的周期相对于自贸区内较长,需要通过各种繁琐的手续和审批,耗时较长。

3.在提交材料方面,外资银行在自贸区外需要按照三部法律的规定及相关政策的要求,提交较多的材料以便审批。但是,在自贸区内,这些材料大大减少,根据自贸区的政策即可。

4.在准入方面,外资银行准入自贸区外需要经过商务委的审批,限制相当严格,一旦不符合要求或有瑕疵,就不能通过审批。然而,根据负面清单,对于外资银行在自贸区内的市场准入则无严格限制,采取的是比较宽松的管理方式。

四、对自贸区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建议

针对自贸区外资银行可能对我国银行业带来的挑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相关的市场准入监管。

第一,根据自贸区的特点,从实体法方面逐步建立系统而健全的外资银行监管体系,实现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监管。首先,应该逐步建立独立而完善的《外资银行法》。通过完善的《外资银行法》来对自贸区内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进行说明或细化相关规定,与负面清单配套,使自贸区内外的外资银行准入制度在一个法律范围内进行统筹规定,而不是分散在各类法律法规中。鉴于现实情况的限制,可以先以《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为基础,制定相应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然后再着手制定统一而独立的《外资银行法》。此外,还可以通过银行自律组织来构建健全的行业自律体系。由于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的差异比较大,所以可以在银监会的指导下要求并协助自贸区内的外资银行成立相关的自律组织。从整体出发,在自贸区内通过以自律性的条款形式对外资银行准入方面进行相关监督,交流信息,推动外资银行的发展,防止货币风险等问题的产生。这样,从外资银行在自贸区市场准入角度监管,可以使得货币错配风险大大降低,维护我国的经济安全。

第二,结合自贸区的特点和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外汇管理体制,尽快制定出台相关的制度与政策。这样既能够为外资银行进行跨境融资等提供便利,也能有效避免热钱通过外资银行跨境融资等进出中国。对进入自贸区的外资银行进行严格筛选,不符合条件的外资银行决不允许进入自贸区。还要对进入自贸区的外资银行每年进行行为评估,凡是存在违规行为或为热钱进出提供方便的外资银行,坚决清除出自贸区。进入自贸区的外资银行必须完全符合相关的金融法规、外汇管理要求及没有发生过严重的违规行为。否则,要禁止进入。

第三,从程序法角度对我国外资银行在自贸区市场准入进行监管,限制对我国银行业不利的外资银行涌入,从侧面提高银行的议价能力。首先,在自贸区可以增设规定核准修改和撤销方面的程序规定。因申请人的申请及其核准可能会发生错误或因事实、环境发生变化而导致核准不符合实际,所以核准的修改和撤销是必要的。其次,规定申请拒绝程序。因为现存很多法律在这方面的规定基本是不适用的,一旦申请者过多,则可能会导致拒绝的情形也过多,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规制。同时,在自贸区中,由于现在只是以负面清单作为主要的政策和法规依据,这方面更是需要进行细化。

五、结语

随着利率和汇率自由化的发展,外资银行在开拓新的项目产品时,即便是面对产品的风险,也会在价格上呈现,而且对客户的选择也有一定的程序,从而拉动实体经济的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说,自贸区实际上是一个金融的拉动器。将自贸区的优势发挥最大,使外资银行倒逼我国国内银行的发展,从而存进我国经济的多元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安.国际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

[2]孟龙.市场经济国家金融监管比较[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5.

[3]蔡奕.跨国银行监管主要问题法律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4]岳采中.跨国银行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北京人学出版社,2002.

[5]赖小民.法律工作与银行经营风险控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6]张靓漪.GATS框架下中国国内法对于外资银行的规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08.

[7]马继玉.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监管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7(11).

[8]谭浩俊.自贸区须防热钱冲击[J].商周刊,2013(21).

[9]李伟舜.论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法律规制[D].广西大学,2008.

(作者单位: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

外资银行信贷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 新一轮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显示现行国际金融法的发展已经严重滞后于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存在着种种不足。通过对巴塞尔协议的综合分析,就中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巴塞尔协议;外资银行;监管

一、巴塞尔协议体系对外资银行监管的相关规定

(一)1975年巴塞尔协议

1974年国际清算银行和英美等10国集团及瑞士专业银行在瑞士巴塞尔召开会议,于1975年正式成立了“银行管理和监督行动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协议的制订源于联邦德国赫尔斯塔银行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监管机构对于这两家著名国际很行的倒闭在震惊之余开始审思对具有大量国际业务的银行的监管问题。1975年9月委员会通过《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这是第一个“巴塞尔协议”。标志着国际银行业协调监督管理的正式开始。

该协议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状强调两点:一是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二是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其目的在于促进成员国当局之间的协商和合作,但该份协议未具体划分母国和东道国的责任,各国之间为各自利益常起纷争。为此1983年5月,巴塞尔委员会又发表了指导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对银行海外机构进行监管的原则,即所谓“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并强调对银行海外机构的充分监管不仅需要对母国和东道国监管当局之间的责任作合理的划分,更需要两者之间的密切接触和合作。

(二)1988年巴塞尔协议

规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1988年巴塞尔协议主要就银行的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确定国际认可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界定了银行资本的组成,核心资本应占整个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应超过资本总额的50%。1995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对银行某些表外业务的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并在1996年1月推出《资本协议关于市场风险的补充规定》认为:市场风险是因市场价格波动而导致表内外头寸损失的风险,包括交易账户中受到利率影响的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银行的外汇风险和商品(如贵金属等)风险,它们同样需要计提资本金来进行约束。1997年7月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引发了巴塞尔委员会对金融风险的全面深入思考。1997年9月推出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已经确立了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推出了三大支柱雏形:最低资本金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市场约束。

(三)新巴塞尔协议

2003年4月,《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发布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巴塞尔协议体系对外资银行确立了“综合管理法”,即把跨国银行的总行、国内外分行、子行作为一个整体,从全球角度综合考察其资本充足率、流动性、清偿力、外汇头寸、贷款集中性及面临的风险。从监管主体上看,该原则具体对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责任的划分为:

1.清偿力。分行清偿力由母国负责监管,子银行清偿力由东道国和母国共负监管责任。合资银行由东道国负主要监管责任,但如外国银行占有多数股权,则仍由东道国与母国共负监管责任。

2.流动性。分行流动性由两国共同监管,子银行的流动性由东道负主要监管责任,同时要求总行开具保函保证对子银行提供备用信贷,合资银行流动性也主要由东道国监管。

3.外汇头寸。母国与东道国共同负责监管,东道国只负责管理其境内外的外汇交易。从监管内容上看,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第一,设立许可方面的限制;第二,投资主体经营状况的限制;第三,母国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2)资本充足性监管。总之,巴塞尔协议对跨国银行形成了一个全方位多角度的风险监管原则架构,具有划时代意义。

二、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现状

(一)中国境内外资银行的法律形态

所谓外资银行,目前在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外资银行为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总行设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简称为外资银行。在我国主要有四种法律形态:

1.代表处或办事处。指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从事经营性业务的派出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

2.分行。指在一国设有总行,在中国依法设立的不具有独立法律地位,但可从事一定范围内的经营性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是我国引进外资银行的主要形式。

3.附属银行或子行。指跨国银行母行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母行控制全部或多数股权,并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附属银行或子行在法律地位上独立于母行,拥有独立的资本,并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对外独立承担有限责任,跨国银行母行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其承后果有限责任。

4.合资银行。指跨国银行与中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从事银行业务的分支构组织形式。

(二)中国对外资银行实施监管的法律现状

目前国际上有关东道国对外资金融机构实施单独监管的法律原则大致有三种:保护主义原则、对等互惠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保护主义原则指对外资银行监管旨在保护本国金融经济的发展,使其免受外来的干扰和控制,对外资银行施以限制性的监管。对等互惠原则是指以对等互惠的政策和措施来对待外资银行,只准许本国银行被准许进行的国家在本国设立外资银行,只允许外资银行经营本国在该国能够经营的业务。

1.我国对外资银行实施单独监管的原则。体现为“提供优惠政策与严格进入和限制业务范围相结合”。这一监管政策造成的后果是:外资银行目前在我国享受的待遇是一部分属于“超国民待遇”,另一部分属于“次国民待遇。”外资银行的超国民待遇表现在:依据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独资、合资、外国银行分行三种形式的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在最低注册资本方面的要求是:独资和合资银行均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分行则要求总行无偿拨付1亿元人民币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在注册资本的缴纳方面采用授权资本制,即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直至补足。

依据我国《商业银业法》的规定:国内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亿元,且在注册资本缴纳方面实行法定资本制。外资银行的次国民待遇则表现在: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受到限制,虽然现在我国对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正在逐渐放开,但仍限定了人民币业务的规模与地域范围。

2.我国作为东道国与外资银行母国的监管合作法律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实施细则》中,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上,强调申请在我国设立各种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者,其所在国家或地区要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我国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上已经部分地采纳了巴塞尔协议确立的综合管理法,但从总体上看,我国并不承认巴塞尔协议确立的以母国监管为主的国际监管合作原则。我国既允许设立分行,又允许设立合资银行和子银行,对业务范围未加区分,但只要求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总行要提供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从监督管理上,我国区分子银行、合资银行与分行,对前两者有注册资本、资本充足率、同一贷款上限等风险管理要求,对分行则无这些要求。

三、对我国完善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我国外资银行应采取渐进战略,以实现效率与保护国内银行业的均衡。根据新巴塞尔协议有关跨国银行监管合作精神,结合中国实际调整外资银行政策。

(1)在市场准入方面。采取中国作为东道国与投资母国双重认同的制度。在引进外资银行时,要考虑母国金融业的整体状况和监管的完善程度以及监管当局与中国人民银行的合作程度等。

(2)在信息交流与信息披露方面。可与外资银行母国订立双边协议或参加多边国际组织等,与外与母国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当跨国银行出现或将要出现危机时,可以更快地获得信息和救助,为中国外资银行风险防范提供国际保障。在外资银行发生经营性困难时,请求外资银行母国中央银行进行最后援助或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联合援助,防止其破产倒闭引发金融动荡。

(3)在外资银行风险监管方面。风险性监管(risk-based supervision)主要通过风险识别(risk identification)、风险衡量(risk evaluation)、风险控制( risk control)、风险决策( risk decision)四个阶段来达致电“以尽量小的机会成本保证处理足够安全的状态”的目标。巴塞尔委员会1988年7月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和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

外资银行的风险状况总是同其总行联系在一起的,对外资银行风险的监管离不开国际合作。而中国未规定外资银行的资产流动比率,未规定外汇担保限额,对外资银行负责人的任职资格也没有详细规定,这无疑加大了金融风险,与国际金融监管的超势不符。

(4)采用经济手段,包括利率、准备金、再贴现率、税率等对外资银行进行谨慎性监管,定期对外资银行进行实地检查和非实地检查,避免外资银行的海外风险转嫁至国内。

参考文献

[1]王贵国.《国际货币金融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2]刘婕.《跨国银行分支机构分别监管法律制度初探》.《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

[3]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第1款,1994

[4]潘金生.《比较银行法》.中国金融出版社,1991

[5]《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文献汇编》.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7)

外资银行信贷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一、当前国际投资领域出现的趋势性变化

(一)投资自由化仍是各国投资政策的主流

目前由于各国处于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对投资自由化的接受程度不尽相同,但多数国家总体上认同投资自由化的目标,自由化的范围和领域都在日趋扩大,近年来的外资立法实践普遍朝着市场化和自由化的方向发展。金融危机后,投资自由化虽然不断受到形式多变的保护主义的冲击,但各国投资政策的主流仍然是自由化,因为在经济衰退背景下,世界各国需要通过进一步自由化来推动经济发展。

(二)世界主要经济体加速以自己为核心的FTA网络构建

面对金融危机和主权债务危机的双重打击,各国逾加重视通过推动自由贸易以增加出口,而WTO在贸易谈判方面的重要性减弱,各成员国出于自身利益需要,开始把精力投入开放水平更高、谈判难度更小、互补性更强的自由贸易区上来,主要贸易和投资大国都在追求区域贸易和投资安排的主导权。从自由贸易区发展现状来看,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数量不断增加,二是功能不断充实(包括综合贸易功能、商务功能、金融功能等),三是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以TPP为例,其核心议题不仅包括以往大多数自贸协定中的降低商品关税、促进服务贸易等,還涵盖安全标准、竞争政策、技术贸易壁垒、食品安全、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绿色增长和劳工保护等综合性制度安排,全球贸易和投资新规则的雏形已然显现。

(三)投资开放安排主要通过FTA进程

自由贸易协定涵盖投资内容已是全球化发展的基本趋势。现行的自贸区协定中,大都包含了投资自由化内容,在提高市场准入、增加政策透明度,取消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限制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但程度有所差异。绝大多数FTA协议保留了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进入的规制权利,实行的是有限的准入前国民待遇。

投资自由化的主要举措就是放松投资准入的限制,准入前国民待遇因而成为实行投资自由化最关键的措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已逐渐成为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世界上至少有77个国家采用了此种模式。但由于涉及到国内产业政策、国家经济安全等多方面因素,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实现了完全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因此,在FTA中,通过不同的承诺方式,都留下了一定的政策空间。

从目前的情况看,投资开放涉及限制的行业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或可能对自然资源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领域,这类产业基本上属于禁止开放的领域,被排除在投资自由化之外;第二类是本国相对于外国人不具竞争力的领域,第三类是国民经济中支柱产业。目前,各国对第二类和第三类产业拥有较大的裁量权,FTA中不适用于准入前国民待遇的行业(负面清单)或例外产业主要涉及后两类。

(四)新一轮工业革命将改变全球投资格局

当前,新一轮工业革命正在深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及新材料应用深刻改变着全球制造业的生产模式和产业形态,国际分工更为精细,最终将重塑比较优势,改变全球产业分工与投资格局。世界各国已开始积极采取对策,规划新产业革命背景下未来的产业定位,构建自身的持续竞争优势。发达经济体试图通过发展先进的制造业数字化技术,继续保持在制造业价值链上的高端位置和全球经济主导者的地位。新兴经济体则积极推进产业升级,探索新型发展道路,力图改变产业链下游地位,成为新一轮产业革命的主导力量。随着产业转移、要素重组和全球供应链集成方式的改变,国际投资的流量、方向、结构等也将随之发生变化。

(五)配套、连锁产业转移加快

跨国投资更趋系统化,从传统生产环节转移转变为生产、流通、服务等多环节转移。产业链的连锁转移使单个企业之间的竞争演变为全球生产体系或全球供应链之间的竞争,凸显产业集群的重要性。跨国公司因此更看重东道国的配套能力、产业链、企业群和其它投资软环境要素,更注重区域的整体竞争力,有产业特色和配套产业基础的大型开发区将成为承接产业链转移的主要载体。

(六)主权财富基金潜力巨大

目前,主权财富基金在全球FDI中所占比重仍相对较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研究表明,截至2013年,全球主权财富基金管理的资产规模达到3.4万亿—5.8万亿美元之间。由于资金来源于国家,主权财富基金实力均较为雄厚,长期居于主导地位的跨国公司将面临实力更强的政府投资基金的竞争,西方国家对主权财富基金的疑虑也在上升,想通过增加国内和国际监管规则以限制主权财富基金的投资。

二、我国投资自由化的推进格局

(一)仅承诺外国投资者准入后国民待遇

准入后国民待遇适用于投资建立之后阶段,主要涉及外国投资者拥有或控制的企业在东道国的运营,在国内法的适用方面提供非歧视待遇。上世纪80年代以后,各国的国内立法和投资条约开始明确规定外资准入自由问题,美式双边条约样本首先将国民待遇扩大使用于投资准入阶段,多边投资文件也开始采用明确规定投资准入义务的立法方法。目前发达国家间在投资领域相互给予国民待遇已基本没有异议。在实践上,也有些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如越南、墨西哥等;印度在开放方面一直比较谨慎,但在与新加坡、韩国、日本已签署的自贸区协定投资条款中都包含以负面列表方式实施的准入前国民待遇,这说明更高层面的战略考虑主导了这些国家在该议题上的立场。

我国于1982年与瑞典签署第一个双边投资保护协议(BIT),至今已签署150多个此类协定,除美国等少数国家外,绝大多数对华投资的国家均包括在内。我国在1996年以前签订的大多数BIT延续了传统的关于投资准入的谨慎立法模式,未提及国民待遇,只规定了“公平、公正”待遇。1996年以后,我国开始采用“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即“混合平等”或“相对平等”的待遇,优惠和歧视交叉使用。近年来,我国与东盟、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和哥斯达黎加签订的FTA中,已包含单独的投资章节,其中承诺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国民待遇,但这种国民待遇事实上仅限于准入后的经营活动阶段,对于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问题予以回避。

目前,我国以《外商投資产业指导目录》的方式,对鼓励、限制和禁止外资进入的领域做出了规定,无对外承诺清单,原则上不承担外资准入阶段国民待遇义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是我国进行外商投资管理的最基本的规定之一,有关的审批权限划分、政策制定等都以此为基础,但由于三类同时列举,无法确认是“正面清单”模式、还是“负面清单”模式,另外,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没有提到的是否就是“允许类”,缺乏权威的法律解释。

(二)与大国的投资关系起伏不定

近年来,我国一直面临着保护国内市场和推动别国开放市场之间的利益均衡,既不宜过于强调“东道国留权”,也不能太过侧重“投资者保护”。同时,来自美日韩谈判“高水平”投资协定的压力也在不断增大。已经签订或正在谈判的自贸协定,由于内容单一,开放水平较低,对双边贸易与投资的促进有限,效应大打折扣。

由于美欧日与其他国家的自贸协定中都包括高水平的投资自由化安排,对我国的吸收外资产生了间接抑制作用。目前,我国吸收的外商投资中,来自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的仅占10%左右,并呈高度不稳定状态。缺乏高层次的双边投资协议对我国的对外投资也造成了一定制约,一些国家,在所谓“对等”原则下对我国的海外投资实行了某些差别待遇甚至是歧视待遇。这说明我国虽已成为吸收外资和对外投资的大国,但还未融入国际资本流动的主流,而只有与全球投资体系中处于强势地位的经济大国建立高水平的投资关系,才能在新的全球贸易投资规则中,占据有利地位。

(三)在特殊安排下试点准入前国民待遇

在产业对外开放过程中,我国对外资开放的首先是属于竞争性产业的一般加工、制造业、劳动和资源密集型产业和一般服务业,对一些重要产业与行业则实施渐进原则,国家对关键产业的对外开放掌握控制权和审批权。20世纪90年代中期前,我国对外资的管理集中体现在生产经营阶段,加入WTO后,政府对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管制大量减少,目前外商投资进入后的国民待遇已基本实现。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环境已初步形成,政府管理层的理论认识水平和实践把握能力,以及企业竞争力等都有了大的提高,与目前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等要求相比,投资自由化已显滞后。

从我国发展的需要以及与国际接轨来看,未来我国的外资政策应按照“中性外资政策”的框架来构建,核心是国民待遇、公平的政策环境和竞争机会、规范的市场监管体系等。由于我国已经在多边和双边投资协议中承诺了外商投资进入后的国民待遇,并且已经在外商投资法律政策调整中加以实施,所以今后的重点在于准入前国民待遇。

准入前国民待遇将对我国的投资环境和与大国的投资关系产生积极影响,但由于实行全面的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时机尚不成熟,因此,可以考虑在特殊安排下试点准入前国民待遇。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影响有多大主要取决于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承诺清单及在多大范围内实施。

三、渐进式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

(一)确立投资自由化与保护的尺度

一般来说,对外资能否给予准入前国民待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及企业的竞争力。国际竞争力的强弱是衡量开放与保护的尺度。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最重要的是解决国内产业的保护问题,不管是采取“肯定式清单”还是“否定式清单”都需要通过专业技术能力对各类产业进行梳理和评估。做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调查与评价工作是基础性工作,需要高质量的信息和持续研究,在充分评估政府监管、调控能力和产业竞争力水平的基础上,确定产业开放的底线。此外,还需定时发布产业国际竞争力动态,为调整准入前国民待遇方案提供支持。

(二)选择合适的承诺和减让方式

准入前国民待遇并不是全部承诺或全部不承诺的问题,有很多可选的方案,在性质、模式和职能方面各不相同,适用的目标也不同。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研究,准入前国民待遇是在全面的准入后国民待遇的基础上再加上准入前的国民待遇,有两种承诺方式:原则上不承担义务+肯定性清单类型,原则上承担义务+否定性清单类型。

正面(肯定)清单方式,即在列表中列出适用准入前国民待遇的产业,能实现有选择的自由化。从保留政策空间的角度而言,正面清单方式一般被认为“相对安全”,因为承诺方只需开放那些在减让表中明确列出的部门和产业。正面清单中也可列出东道国希望在所承诺的部门保留的不符措施。

负面(否定)清单方式是指准入前国民待遇承诺适用于所有产业,除非在列表中明确予以排除(被排除的产业列表即负面清单)。单纯采取“负面清单”(未列入表中的就完全开放),能形成非常重要的透明度效应,但编撰这类清单比较困难,需要投入大量资源识别和排除所有潜在的不符措施,需要对产业进行艰难的评估,需要通畅的部门协调机制,最后有可能会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一样, 形成一份冗长的文本,而且也可能因开放力度过大,一时难以适应。

列表方式一般有两种:复合式和其它方式。复合式需列出所有不符措施的细节和范围,包括经济部门、具体产业、涵盖的活动、与那项义务不符、所涉及的政府层级、对措施的描述、与此类措施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条文。其它方式仅需列出不符措施的名称和涉及那个部门。

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目前编撰负面清单对我国来说颇具挑战性,原因包括:一是缺乏足够的专业技术能力和高质量的信息对国内产业的竞争力作出判断,因为无法找到一些科学和明确的分析方法与指标,相关部门在政策制订的过程中比较谨慎;二是国内特殊利益集团形成对政府保护政策的依赖,难以平衡其诉求;三是负面清单方式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行政部门自行量裁的空间,削弱行政权力;四是负面清单管理与国内现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衔接难度会更大些,后续的监管压力也比较大。

(三)维护外资政策的灵活性

当前我国产业发展处于不稳定不成熟状态,产业政策也处于不稳定不成熟状态。随着形势的变化,有的产业会逐步放开,有的产业会施加限制,也可能会对新出现的敏感部门或新的经济活动领域施加限制。这种宏观调控使例外产业难以锁定。在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的同时,也可以设置相应的一些保险闸,减小可能的冲击,如从整体上限制准入前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将某些要素排除在外,如特定的投资领域(文化、教育、公用事业)、特定的投资类型(股权投资、主权财富基金投资)、特定的政策领域(税收措施、竞争法规)等,但设限的领域和措施应客观、可操作,不应泛化,否则试点准入前国民待遇就没有意义了。

四、完善實施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制度环境

(一)法制和管理体制保障

准入前国民待遇并非等同于简单的市场开放,准入门槛低只是构成良好投资环境诸多因素的一个重要因素而已,东道国有效的政策和制度改革是将投资自由化带来的积极影响最大化的前提。投资环境直接影响着生产要素的质量、成本、分配和使用,也直接影响企业的成本和效益、政府的绩效以及公共服务的质量。只有在更加开放的过程中进一步改善经济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人文环境和生活居住环境才能对国际上的优质资本产生足够的吸引力。

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涉及中央和地方法律政策的一致性问题等,应及早安排,争取给予国家层面的法制保障。目前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方面的立法过于滞后,不但没有反映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也没有反映公司法理论研究已经取得的成果。我国现行的关于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大多早在30年前就已制定,从立法理念到立法技术乃至制度设计都明显滞后于我国的外商投资实践,迫切需要构建高质量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目前政府、企业、学界对三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融合归一已取得非常大的共识,条件已基本成熟。

(二)探索外商投资管理新体制

外商投资设立“三资企业”,看似市场主体自治行为,但最后经济责任的承担者实际上是国家。各个国家为了维护国家主权,保障交易安全,无一例外都在外商投资领域加强国家干预。另外,外商投资在主观上不可能顾及我国产业结构、区域结构的合理化,所以外资行政审批和国内特许行业需要行政审批一样,监管是国家宏观调控必不可少的手段。但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对传统的外商投资管理模式、管理程序和内容的透明度带来了挑战。

我国外资审批制度包括设立审批和变更审批两种类型,其中设立审批又包括立项审批与合同、章程、协议书等的审批。目前的外资审批制度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以审代管。由于政策制定与监管职能集于一身,且限于人力和专业技术力量不足,又缺少健全的、程序化的监管,政府外资管理部门往往陷入纷繁的审批工作之中。一旦完成审批之后,对外商投资企业运行状况则缺乏准确的掌握,二是不适度干预私权。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纠纷的类型日益增多,诸如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与解散、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权质押、股东盈余分配等纠纷在涉外商事纠纷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经营、变更、终止等环节均需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交织在一起,使外商投资企业纠纷复杂化。

既然是国民待遇,从政府管理的角度来看,企业的设立运营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即可。外商投资与国内法人或个人投资申请成立企业一样直接登记注册企业,但对于特定产业或项目仍进行准入前审批。但要注意两点,一是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过程中行政审批权和私权之间的关系,二是将外资准入管理与反垄断审查、并购安全审查相结合。取消对一般性外商投资的审批制度,只对特定领域、特定项目的外商投资(限制类外商投资、投资金额较大或涉及国家宏观调控行业、国家专项规定项目、并购项目、股份制公司、投资性公司、创投公司等)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保证公平市场竞争等角度进行准入前的审批。

重构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制度,理顺立法应该是根本。三大法很大程度上是围绕着审批权构建的,在三大法修订之前,要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制度进行根本性的变革,应该说空间有相当的局限性。

(作者系商务部研究院副研究员)

外资银行信贷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内外资企业均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也给我们一些启示。笔者认为要想提高外资企业的管理水平应对各种风险需要从提高外资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入手。本文对提高外资企业财务管理水平进行了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外资企业 财务管理水平

一、外资企业相关理论综述

我们常说的外资企业就是外商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由外国企业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遵守我国的法律,不是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我们内部设立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对于外资企业来说,他们将资金投向我国,一方面良好的内部控制带动了其持续、健康的发展,但与此同时,外资企业高层也必须熟悉中国的法律,防止外企职工通过职务便利进行舞弊行为,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二十世纪八十至九十年代,我国进行进行改革开放,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吸引外资来发展我国的经济,而外国企业看到了中国的市场都想到中国谋发展,因此想办法进入中国办企业,何时进入以及以怎样的方式进入是国外企业所考虑的。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无论是外资企业或是内资企业发展十分迅猛,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取消了给予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资企业的面临竞争压力加大,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许多外资企业的主体国家已经处于非常严重的经济危机的环境下艰难度日,各个国家的企业都在改变对外贸易的策略应对危机,并结合实际相应的调整了在华政策,同时提高在华外资企业的管理水平应对危机十分必要,而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只有加强财务管理才能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升企业的竞争能力。在这样的背景下虽然目前经济情况有所好转,笔者依然认为外资企业需要加强财务管理,外资企业如果能采取措施有效的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就能防范与化解风险,帮助企业从容的应对危机,迎接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对如何提高外资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

1.选择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相适应的财务管理体制,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眼下,外资企业的财务管理体制大体可分为以下两类,即财务结算中心和财务公司。所谓财务结算中心,是指在集团公司内部成立的,为各子公司开展资金融通与结算,从而降低资金成本,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种财务专门机构。结算中心并非独立的经营单位,而只是母公司内部的一个专业资金管理部分。所谓财务公司,是指依法成立,为集团各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的一种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并非母公司的财务管理机构,而是一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与自我约束的金融服务企业,其目的是要提高外资企业的财务资金配置效率与效益。对于外资企业来说,究竟是适宜于设立财务结算中心,还是适宜于设立财务公司,要看各跨国公司的实际情况。

一般来说,假如企业的集权程度比较高,下属各企业间和与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十分便利,而且资金转移的成本较为低廉,那么可以考虑设置财务结算中心;而如果企业的分权程度比较高,子公司已拥有了较多自主权,那么设立财务公司就更加可行。但是,鉴于外资企业财务管理模式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实际上,在各种模式中都有成功的实例。因而,企业在选择财务管理模式时,应当从全球的长远角度来分析目前与未来的发展环境、企业的优势与劣势、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并将财务管理模式的确定建立在科学的理论基础之上。

2.采取适合外资企业实际的企业会计制度

外资企业是在中国内部设立的企业,因此,不管规模大小一级企业业务量的大小等,均应当按照我国新出台的《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财务核算。在具体核算中,由于外资企业的特殊性,外资企业还应当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可以围绕新准则采取相应的会计制度。笔者在此建议大、中型外资企业应当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因为新准则不仅构思严密,而且设计科学合理,最重要的是已实现与国际接轨,是财政部所倡导的企业会计制度。外资企业中大中型企业占有一定的比例,特别在一些大城市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世界500强企业在华设立了大量的合资或独资企业,其经营规模是相当大的,而且带来了这些知名跨国企业的先进管理理念与经营模式大量优秀人才汇集在这些外资企业中间。外资企业执行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推动我国内资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和国际会计制度向趋同,同时也有利于国内外企业间的交流合作。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小型企业,可以不执行新准则,建议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如今,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行列中,小型外资企业也占有一定的比例。这些企业的经营范围相对较小,经营管理水平不高,会计基础工作不牢固,财务管理制度也不健全,以及部分企业的会计基础工作还未达标。所以,这些企业要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可谓是头大脚轻, 不能很好的做好新旧会计准则之间的衔接,具体执行中可能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导致企业在工商年检与财务审计中面临种种困难,从而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为此,建议小型外资企业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会更加有利与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的提高。

3.加大审计监督的力度

目前,我国外资企业的社会审计监督主要是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师事务所来执行的。据调查,作为监督机构的会计事务所与审计事务所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查账报告,执业注册会计师对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审计的不全面,指使企业做假账,审计程序不够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要加强外资企业的内部财务制度建设,规范企业财务管理行为,另一方面则应强化注册会计师队伍建设,提高审计的质量,加大审计的力度。比如,对已经验资并已开展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规定执行定期验资复查制度、不定期验资抽查制度等,使外资企业置于我国中介组织的长期有效监督之下。具体来说,对外资企业的审计重点应体现在以下两点上:

一是在开业前对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严格审查、验证有无低估中方投资者资产价值与高估外商投资者资产价值的现象,严格依据合同或章程规定验证各方投资物与投资比例、投资期限。

二是在经营期间要加强制度审计。考察企业能否按照相关法规开展会计核算,有无隐瞒、虚报企业生产经营成果,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与否,并实行分项审计,尤其是开展利润与成本审计,以查明企业能否遵守政府财务会计法规、税法。同时,要规范外资企业年检工作。在审查报表时,应十分注意报表是否能揭示出关连企业之间的交易。要全面规范注册会计师制度,给予注册会计师以相应的监督权力,从而保障外资企业财务管理运行机制进入到法制化、制度化与规范化轨道。

二、结论

总的来说,外资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在严格执行财政部出台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前提条件下,科学选择合理的财务战略,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并接收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从而有效防范和化解财务危机,帮助企业得最佳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作者简介:晁江华(1970-),女,汉族,会计师,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住胶精密橡胶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研究方向:中小型企业财务管理。

上一篇:生物教学安全教育论文范文下一篇:电力营销稽查管理论文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