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论文范文

2023-10-02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我国现实中已经存在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金融混业经营,混业经营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伴随着大量金融风险,但是我国现有的立法和监管制度不足以全面规范和有效监管,应当吸收国外成熟经验,从监管模式、防火墙制度、加重责任、控股公司种类等方面,及时完善相关立法,构建监管制度,以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

关键词:混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

一、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分析

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是大势所趋,我国现实中也已经以金融控股公司为载体,通过并购扩张,行业整合,实行混业经营,但是应当注意由于其内部各成员间关系紧密,组织结构复杂,除了要面对各单项金融业务的一般风险之外,还会面对诸多有别于单项金融业务或未曾预见的“特殊风险”,如系统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利益冲突风险、规避监管风险等,这是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出发点。

(一)系统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组织结构上的特点,容易导致风险集中。控股子公司或母公司所面临的风险往往会由于控股关系在整个控股公司中扩散传播,把原始风险扩大化,从而影响整个系统的外部信誉和正常运作成员公司的稳健经营,最终造成整个系统的坍塌。

(二)关联交易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母子公司之间关系紧密,必然存在着种类繁多的往来交易,一方面,这些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提高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经营效率,使混业经营的优势得以体现,发挥着促进金融创新和完善金融服务的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转移资金从事高风险投资,转移资金偷税漏税,粉饰上市公司业绩谋取不当利益,使这些关联交易与风险的转移与累积相伴,数额大、隐蔽性强的非公允关联交易,形成控股公司内的暴险,从而危及整个公司的经营与稳健。

(三)利益冲突风险

不同金融行业之间、金融行业与非金融行业之间的经营方式和风险存在差别,利益上也存在冲突,表现为不同子公司之间对资本的争夺,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方式或决策的限制。因此,不顾行业之间的差异,在整个控股公司内拆借资金或随意挪用资金的可能非常大,金融风险就会陡增,而且由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限制,子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风险的能力削弱,也有可能加大风险。

(四)规避监管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的各个子公司可能因所从事业务的不同,分属于不同监管部门,适用不同的资本要求和监管规范。为了更方便的获得收益,金融控股公司就可能采取规避监管的行为,选择建立阻力最小的组织模式,使成员公司的资产朝向监管宽松的部门移转,造成整个公司整体风险的提高。这种情况在金融控股公司已发展成为跨国企业时尤其为甚,因其组织架构更加复杂,营业据点跨散于监管、法规及会计制度均不相同之国家,相关风险更加难以估计。

二、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构建

基于上述金融控股公司所存在的风险和我国现存金融控股公司的状况,构建我国相关制度时既要吸收国外成熟经验,又要符合我国金融业的现实,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监管模式

目前,国际上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制度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美国以功能性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制度,另一类是英国统一监管制度。

美国由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作为金融控股公司的基本监管者,在整个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它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架构中最上层的“金融控股公司”的营运进行监管,此架构下的金融子公司,由其原各自主管机关监管,这一监管模式也被称之为“伞型监管”(Umbrella Supervision),它要求伞型监管者既要有能力采取行动,降低风险,又要谨慎行事,尊重其他功能监管机关,不过度卷入其事务。

英国2000年通过《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对金融分业监管模式作了根本性改变,实行统一监管制度,确立了英国金融监管局为唯一的、独立的执法机构,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及整个金融业进行全面监管。其优点正如现任英国金融监管局主席凯勒姆·麦卡锡所认为的:“虽然将银行、保险、证券三个行业实行统一监管并不是唯一的监管模式,但这一模式的确具有诸多优点,比如这样可以保证监管政策之间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并且有助于专业监管技能的发展。采用这一监管模式的国家数量逐渐增多,这无疑说明了这一模式具有明显的可行性和优越性。”两种监管模式相比,伞形监管对原分业监管制度变动较小,政府改革成本低,原监管机构仍然会发生作用,监管经验和手段得以良好延续,但是会存在各个机构的协调问题,可能存在监管的消极或积极冲突,效率会受影响,但是如果能够配合互动,各司其职,每个机构的监管任务清晰适度,反而会更加有效;统一监管对分业监管的变动很大,需要政府承担更多改革成本,变革后的统一监管面临原来各机关职能的重组和内部协调,虽然能够防止监管真空或冲突,但仍然存在监管任务繁重,提高内部效率的问题。

各国应当根据国情区别采纳上述两种监管模式,并做出适当的变革。在我国目前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业实行的是以分业监管为基础和由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派代表联合设立的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为补充的模式。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模式借鉴美国模式更为可取,在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监管规定未修改的情况下,采取伞型监管更为合适。

(二)防火墙制度

为了防范非公允关联交易造成的风险,往往采取防火墙制度(Fire Wall),使金融风险的传递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遏制。防火墙制度是遏制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有效事前措施,我国设计此制度时可以考虑如下几点:第一,强化关联交易备案、披露,并将披露的信息作为认定是否非公允关联交易的依据,监管机关有权对非公允关联交易做出处罚;第二,资金防火墙,限制或禁止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经营的关联机构之间的非常规交易,特别是在性质与规模方面,限制与银行的关联交易,通常包括授信交易或授信以外交易,以防止高风险行业经营风险向银行业的扩散;第三,信息防火墙,限制或禁止特定的金融信息在经营不同金融业务的关联机构之间或同一金融机构的不同部门之间不当传递,降低内幕交易发生的可能性,加强金融业消费者隐私的保护;第四,人事防火墙,限制或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雇员在经营不同金融业务的关联机构之间兼职,并对这些人员的任职能力和亲属关系做出必要的禁止性规定。

(三)加重责任制度

加重责任是金融控股公司所特有的一种制度,是指金融控股公司对其缺乏偿付能力的金融子公司的资本协助义务或给予特殊机构因对其破产的金融子公司实施存款保险等措施而造成损失的适当赔付责任。

加重责任制度的后果包括连带注资、债权居次以及连带分担损失。(1)连带注资是指在一金融子公司未能达到法定资本充足要求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向该金融机构补充出资,以帮助该公司达到法定资本充足标准并恢复经营的情形;(2)债权居次是指在一金融子公司破产或倒闭的过程中,如果金融控股公司与该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债权债务,或受同一金融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金融机构与该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则该等债权债务应当后于该破产金融机构其他未担保债权而受偿。

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也存在道德风险因控股结构和金融混业扩大化的问题,因此,很有必要引进加重责任制度使金融控股公司注意强化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减轻政府监管压力,加强对金融行业消费者的保护;同时,随着国外金融控股公司进入我国金融行业,如果不对其施以加重责任,则会造成国内金融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国外不平等,影响国内金融行业的稳健经营。构建我国的加重责任制度应当采取立法的形式,把监管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交由监管控股母公司的常设专门机构行使,作为行政职权之一,而不是通过诉讼由司法机关判决和执行。最后,应当赋予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程序救济途径。

(四)控股母公司种类

如前所述,我国已经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有三类,即以金融机构为主背景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以有政府深厚背景的国有大型企业为主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以民营企业为主背景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后两类属于产业资本控股的控股公司,是金融业与非金融产业资本的融合。目前,这些控股公司中处于主导地位的母公司不受金融监管机构的约束,所以其控股的金融子公司和控股公司整体蕴含着更大的风险。

风险主要是利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股票一级市场“圈钱”或打新股,在股票二级市场上操纵价格获取暴利,充分利用证券公司的交易通道便利和账户便利以及银行的资金实力和担保手段融资构造庞大的资金链条,从关联交易及股票二级市场获利形成“银行融资——购并——上市——购并——银行融资”的循环。由于起点和终点都是银行融资,一旦资金链断裂,银行将受到巨额损失,整个控股公司也会面临崩溃的危机。

鉴于产业资本控股金融行业的较大风险和我国目前监管模式的实际情况,应当对此类控股公司进行拆分,通过分立或并购纳入现行监管制度之中,可以通过如下两种途径:第一,产业资本形式上退出金融市场,由产业资本设立独立的纯粹型或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并将其控股的金融子公司控制权交由该公司行使;第二,产业资本实质上退出金融市场,由金融机构控股的金融控股公司并购产业资本控股的金融子公司。第一种途径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混业的风险,但是将风险完整纳入现行监管体系,使风险的可控性增强,同时对原控股公司变动较小,也容易得到产业资本者的接受。第二种途径从根本上剔除了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混业的风险,更为彻底,监管更为便利,但是面临产业资本丧失产业、金融混业经营优势的阻力,也存在并购阶段的操作风险,可能引起相关行业的震荡。综合考虑,第一种途径更为可取。

[责任编辑 杜 娟]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金融控股公司的快速发展,使得其利用金控混业经营特点在分业监管体系下套利、盲目扩张等而致的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构建金融控股集团下的分类审计体系是关键,体系构建的原则是基础。构建的原则应包括总分合规和补弱固强原则、差异化和权责对等原则,以及风险隔离和健全防火墙制度原则。基于该三项原则构建的内部分类审计体系,推动形成内部审计监督合力,将为金融控股集团公司治理和金融风险管控提供新利器、打开新局面。

[关键词]金融控股集团   分类审计   统筹管理

21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受理了光大

集团和中信集团关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光大集团和中信集团成为《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准入决定》)印发后第一批申设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这标志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迈入持牌经营的监管新时代。但随着金融控股公司的不断发展,其利用金控混业经营特点在分業监管体系下套利、盲目向金融业扩张等而致的风险逐渐累积并暴露。所以,应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建设金融控股集团下的分类审计体系。

一、金融控股集团发展概述

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是金融业两种不同的经营模式。20世纪90年代以来,混业经营逐渐成为推动全球金融业发展的主要模式,美国、英国等国家的金融控股公司经历了自由萌芽、快速扩张、规范发展三个基本阶段,逐渐成为混业经营主要模式代表。金融控股公司的产生可追溯到1950年为规避法律限制而寻求业务创新和地域扩张的美国银行控股公司。随着美国经济发展对综合金融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混业发展趋势越发不可阻挡,其后在1999年美国颁布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中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金融混业经营与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标志着解除了对金融混业经营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由此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标志着独立投行模式的终结,美联储批准摩根士丹利和高盛由投资银行转型为金融控股公司。英国金融控股公司从不受法律限制的金融混业演变为严格分业,进而发展为金融控股公司。金融危机之后,为防范在金融服务局、财政部和英格兰银行“三方”监管体制下暴露的监管分工先天不足、监管效率不高、沟通协调机制不够有效等风险和缺陷,英国形成了审慎监管局和行为监管局“双峰”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

我国金融业也经历了由自然混业到分业再到混业过渡的演进历程。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金融“脱媒”态势逐步凸显和利率市场化进程不断深入,我国金融业发展格局出现较大变化。从2002年设立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到2018年首次设立金融控股集团监管试点,再到2020年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金控办法》),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经历了由粗放式发展到精细化管理的转变,金融控股公司数量快速上涨,规模逐渐增大,发展面临更多的机遇和挑战。

《准入决定》指出,金融控股公司是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控股集团是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控股机构共同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能够充分发挥规模经济优势,通过对集团内部资源的整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集团利润最大化。

随着实体经济对金融服务的需求更加多元化、综合化,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逐步选择开展跨业投资,一些非金融企业逐步投资控股多家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而形成金融控股公司(集团),为优化资源配置、降低成本、丰富完善金融服务、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提供便利。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根据不同的主营业务主要分为三类:一是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为代表,在注册金融控股公司并完成股份制改革后,逐步控股国内外金融控股公司,形成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二是非银行金融控股公司,以光大集团、中信集团等为代表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利用收并购等多种方式拓展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逐步形成全牌照经营格局。三是产业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分为国有企业主导、地方政府主导、民营企业主导、互联网企业主导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国家电网、蚂蚁金服等。随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多种类型并存、发展各异的局面逐渐形成,呈现出风险复杂度高、风险传递性强、信息高度不对称、风险叠加效应显著等特征,对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管理带来更高挑战。

二、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审计面临的新要求和新挑战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是探索金融综合经营的主流模式和现实选择,其形成和运行的主要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充分发挥协同效应,更好地控制金融风险。与此同时,随着协同效率逐渐提高,金融控股集团各成员企业间的风险传染程度也会变得越来越高。特别是一些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加速暴露了金融风险和实业风险交叉传递、风险隔离机制缺失、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财务杠杆过高、风险隐蔽性强等问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8年会”发表主旨演讲时指出,少数野蛮生长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着风险,抽逃资本、循环注资、虚假注资,以及通过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比较突出,带来跨机构、跨市场、跨业态的传染风险。这些现象表明,有效解决金融控股公司面临的监管缺失和风险管控问题任重道远,需要金融控股集团具备良好的治理结构、监管结构和运营模式。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强调,“要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全国审计工作统筹,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做到应审尽审、凡审必严、严肃问责,努力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内部审计制度是为科学决策企业经营、规范企业内部管理、防范企业面临常态化风险、强化企业内部控制而建立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基础环节。完善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审计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是推动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是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需要,是实现审计全覆盖的需要。

《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初步搭建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框架。监管制度框架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坚持金融控股公司要持牌经营、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以并表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对纳入并表管理范围内所控股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杠杆率等进行全面持续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集团公司总体风险。重点规范了股东资质和资本金来源,要求投资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明确资本充足性要求;明晰股权管理体系,实现金融控股公司股权结构简单、清晰、可穿透;完善公司治理和关联交易监管,规范开展关联交易;建立统一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集团整体的风险隔离机制,完善风险“防火墙”制度。

内部审计作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着眼于管理层是否采取有效管控措施进行风险管理、风险规避和价值创造。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提出的“三线模型”提供了简单、清晰、有效的框架,可以帮助企业明确各风险管理和控制职能的职责,能够有效提升风险管理和控制效果,已經较为成熟地应用于一般金融法人。内部审计作为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第三道线,因其高度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可以为董事会和管理层提供综合的确认和咨询服务,对企业内部管理提出更有价值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金融控股集团涉及多个法人主体,结构更复杂,内涵更丰富,风险管控资源协同整合的难度更大,对内部审计乃至“三线模型”整体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基于金融控股集团下分类审计体系构建的原则

金融控股集团规模较大,关联交易多,在金融体系中具有较明显的系统重要性,容易累积并引发系统性风险,现有的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审计模式还存在管理体制不够健全、与集团管理体制融合度还不够高、审计范围和目标不够明确等现象。因此,为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积极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应在坚持总分合规和补弱固强原则、差异化和权责对等原则、风险隔离和健全防火墙制度原则的基础上,加快建立金融控股集团下的分类审计体系,加强对金融控股集团下内部审计工作的统筹管理。

(一)坚持总分合规和补弱固强原则

金融控股集团所控股企业涉及银行、证券等多种金融业务,有的还涉及工业、服务业等实体业务,分类审计体系的构建应坚持集团总体分业经营为主的原则,建立符合金融控股集团整体的统一审计标准,同时要确保符合各企业所属行业的监管规定和公司治理要求,能够适应各企业不同的管理模式和业务系统,有效防范具有不同行业特征的风险隐患,特别关注未受监管的实体和活动引发的各类风险。集团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所控股企业审计部门的审计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统筹和指导,确保集团和各企业的战略决策和工作计划符合国家重大经济和金融政策、集团年度经营计划和发展战略等,还要加强对各企业审计工作计划制订和调整的指导和监督。分类审计体系的构建重点还在于补弱固强,要对审计质效较好、管理规范的企业以鼓励支持为主,对审计质效存在短板和弱项的企业加大管理和指导力度,加强各级审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并在集团内部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要坚持科技强审,推动内部审计人员加强运用信息化技术查核问题、评价判断和分析问题的能力,通过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手段与具体审计场景的融合,促进从数据中挖掘财富、从数据中发现风险,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精度、质量和效率。

(二)坚持差异化和权责对等原则

为进一步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金融控股集团应建立规范、完善、统一的审计管理平台,支撑和保障各企业审计部门高效开展审计工作,各企业审计部门应在本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并向本级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对于银行、证券等金融类强监管上市公司,可通过集团在银行、证券等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任职的股权董事进行分类指导,以体现银行业、证券业不同的监管要求。分类审计体系要体现本级公司董事会负最终责任、与其管理职权对等的要求,以实现各企业内部审计的权责统一。集团审计委员会负责对集团整体审计计划、审计方案和审计报告进行管理;集团审计部门负责对控股层面的风险进行及时揭示,对集团层面审计发现问题负责督促整改;各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本级审计部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审计委员会报告;各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本级层面的具体审计工作,定期向本级审计委员会报告;没有单独设立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的企业,要主动、自觉接受集团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同时,要完善集团对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对集团有突出贡献的子公司审计部门要有明确的激励制度,鼓励内部审计人员忠于职守、认真履职。

(三)坚持风险隔离和健全防火墙制度原则

风险隔离机制和防火墙制度是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协调好安全与效率、自由与管制、分业与混业间的冲突,从而实现不同价值目标的平衡和防范金融风险提供了有效保障。分类审计体系建设要坚持统筹考虑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风险等传统的业务风险与金融控股集团面临的新的特定风险,统筹考虑推动集团健全风险隔离机制和防火墙制度,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推动防火墙制度建设,为追求效率留下宽容创新的空间;定期开展集团并表管理有效性审计,进行并表管理的自查与交叉检查,特别是对跨境、跨业、跨机构业务。要分级分类关注相关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集团内部审计层面负责统筹集团与各企业之间、各企业之间建立健全合理、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关注相关措施是否能够隔离不同业务间的风险传递,以及是否存在利用复杂的组织结构过度追求利益等情况;各企业内部审计层面重点关注内部人员、资金和信息是否存在不合理流动,相关内部交易是否合理,是否有效落实维护客户信息保密性等要求。

(作者单位: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邮政编码:100033,电子邮箱:382277743@qq.com)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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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俞勇.拥抱变化,践行使命: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之道(上)[J].当代金融家, 2021(2):78-80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单一的风险管理方式无法应对现代商业银行所面临的风险。集成风险管理成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趋势。本文论述了集成风险管理的风险相关性,风险集成技术的研究,并构建了商业银行集成风险管理模型,最后指出了商业银行集成风险管理研究的不足。

关键词:集成风险管理;相关性;集成技术

一、引言

1980年代以前,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以单一、局部的风险管理方式为主。1990年代以来,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面临两个现实情境:一个是金融业朝着集团化和国际化的趋势发展,另一个是信息技术的使用越来越广泛,这使得商业银行的风险特征由单一化走向多样化和复杂化。新巴塞尔协议中明确提出商业银行面临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并指出风险之间存在相关性。风险的多样性和相关性对银行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一方面,混业经营是21世纪银行业的发展趋势。银行开始全面经营借贷、证券、保险等业务。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结束了美国金融业近70年分业经营的历史。随着2002年底中信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正式挂牌经营,国内也开始出现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混业经营下的银行业的一个重要特征是由于不同金融机构的组合而会产生新的风险类型,单一的风险管理模式无法应对公司所面临的风险,集成风险管理越来越为从业人员所重视。

总体来看,商业银行集成风险管理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研究的难点在于风险的相关性度量和风险集成技术,很多学者都意识到风险之间存在相关,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找到统一的度量不同风险之间相关的方法,本文结合已有的文献归纳了应用概率统计和影响图的方法来度量不同风险之间的相关性,并应用Copula和多维极值模型集成风险,在这两者的基础上构建了商业银行集成风险管理基本框架和流程,考虑到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现实背景,同时还对这个框架作了拓展。

二、风险多样性和相关性

文献全面阐述了巴塞尔协议对银行业的风险识别,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表述的银行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1996年把市场风险包括了进来,2004年又加入了操作风险。金融全球化既是一个金融活动超越民族国家的过程,也是一个风险发生机制相互联系的过程,风险的多样性和相关性是这个过程的重要特征。

从商业银行经营的过程来看,市场风险会直接影响信用风险,商业银行资产因为市场风险而遭受损失会使得银行的信用受损,严重时会导致挤兑事件,而挤兑事件的发生就会增加银行操作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的联动效应是很明显的。刘小莉以不同时期国家投机级债务人的指数值为回归变量,以特定国家宏观经济指标为自变量来构造多因素宏观计量模型,通过这个模型度量了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之间的相关性,结果表明,在商业周期的不同阶段,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之间的相关性非常显著。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深入,利率风险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很大。谢云山使用票面利率和持有期分别代表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引用中国的数据和美国的数据做了实证,实证表明两者呈负相关性。Xeni K通过对挪威商业银行的数据做实证分析,得出了一个不同风险之间的线性相关系数,其中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的相关系数为0.30,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相关系数为0.13,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44。为了度量不同风险之间的相关性,以实现对风险的集成和约减,实现经济资本配置的最优化,Embrechts 系统地研究了度量不同风险相关性的方法。基本原理在于设定银行的风险(损失)是服从一定的统计规律的,我们可以通过相关系数来度量风险之间的相关性。

Copula 函数和多维极值模型在集成风险管理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Copula函数需要知道每种风险的分布函数,再应用已知的Copula连接函数,求出总风险的分布函数,再找出一定置信度下的分位点,求出总风险VaR的值。而多维极值模型直接对各种风险的尾部建模,允许不知道各种风险的分布函数,可以直接利用多维极值分布函数的分位点来求出VaR的值,但多维极值模型对尾部数据的要求更加严格,阈值的选择也非常关键。Copula函数应用于金融分析已有一段时间,多维极值模型在国内主要应用于水利工程,两个模型应用于集成风险管理的研究工作正在开展。

决策支持系统是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应用管理科学,计算机科学及相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通过获取材料,明确目标,完善模型,提出可行的方案。具体到商业银行,就是先要从交易数据中获取风险信息,识别风险,度量风险及其相关性,实现风险集成。再把计算机的合成信息传达到部门和总部的风险管理人员,以利于风险管理人员作出最佳决策。

四、集成风险管理在商业银行中的应用

确定了商业银行风险定量分析的模型,再结合商业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技术,就可以构建商业商业银行集成风险管理模型。

在该框架中,商业银行集成风险管理的流程为先收集交易数据,客户关系管理应用系统,银行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数据和信息的储存和风险的识别,同时寻求出不同风险之间的相关性。接下来,度量出商业银行面临的三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应用风险集成技术得到商业银行的总风险,进而测算出银行的经济资本并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最后一步,寻求适当的投资组合来对冲银行面临的风险,实现商业银行对风险的最大程度的规避。

对于实施混业经营的商业银行,我们依照集成风险管理的原理,构建了混业经营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集成风险管理框架。

在该集成风险管理框架和流程中,风险管理的对象是混业经营下的金融控股公司,此时,我们需要从总体上界定公司能承受的风险和已经面临的风险类型,设定风险管理目标。跟上图不同的是,此时我们不但要度量不同风险之间的相关,我们还需要考虑不同部门,不同公司之间的风险联动关系,上文中提到的影响图法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随着风险种类的增加,不同风险之间的权重对于整个风险的集成也非常重要。风险集成之后我们还可以实施风险敏感度分析。

集成风险管理在商业银行的应用非常广泛,目前,商业银行用来对冲风险的经济资本的测算是先分别计算出各种风险,然后再加总。这种计量方法虽然实现了银行经营的稳健性,但是却增加了银行的资本成本,很多银行风险管理人员都意识到风险之间存在相关性,经济资本可以通过风险缩减下调。但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方法,没有实现对风险的集成和经济资本的最优持有。

五、结束语

商业集成风险管理研究主要包括三个部分,风险度量,风险相关和风险集成。其中风险相关性研究是难点,虽然本文中列举了度量不同风险之间相关性的方法,但是,风险之间的相关性的研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同时,集成风险模型的研究也处于起步阶段。无论是相关性度量模型还是集成模型,模型的设定错误将会直接影响对商业银行风险的计量,实证表明,对模型的随机化处理可以减少模型的设定风险,也是商业银行集成风险管理进一步的研究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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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昝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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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论文范文第4篇

近年来,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方兴未艾,各类金融集团纷纷涌现。与之相对,对金融集团的监管却相对滞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国际社会对金融集团这种组织形态所具有的特殊风险,以及其可能对金融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产生的重大影响有了更深刻的认识,加强和完善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成为改革趋势。在金融集团监管规则的制定中,内部交易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因为内部交易在为金融集团带来协同效应的同时,也成为金融集团风险传递的基础,雷曼兄弟破产便是一个现实的例子。建立内部交易监管规则,加强外部监管,引导金融集团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机制,才能真正发挥好金融集团协同效应强、规模效益高、资本配置更有效的经营优势。

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界定

金融集团由在同一股权控制下的多个公司组成,主要业务是提供涉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行业的金融服务。所谓金融集团内部交易是指集团成员之间发生的资源或义务转移的行为。它包括集团母公司与附属机构之间,以及附属机构之间的内部交易。同时,考虑到某些发生于集团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对金融集团稳健性的影响以及弥补现有分业监管规则的空白,对内部交易的范围可适当予以延展,将集团母公司的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与金融集团母公司、附属机构之间的资源或义务转移行为也纳入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范畴。

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形式表现为:股权投资、借贷、买卖公司债券、股东存款、授信和担保、资产购买和转让、代理交易、租赁、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以及其他导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交易行为等。

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的基本思路

寻求风险管控与发挥协同效应的平衡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是集团内部合作的一种重要方式,其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内部交易便利了风险传递,使集团内单个机构的风险更加复杂化,甚至引发整个金融集团风险;另一方面,内部交易也为集团带来协同效应,降低经营成本,增加利润,改进风险管理效率,更有效地管理资本和债务。因此,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规则,不是要禁绝内部交易,而是在控制并减弱内部交易所带来的风险的同时,充分考虑到它给金融集团带来的协同利益,从而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寻求一个最佳平衡点。

强调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管并重。由于金融集团规模庞大、组织结构复杂、业务经营广泛,内部交易更加普遍和隐蔽,对其进行监管的难度较高。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出发,在设计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规则时,要善于从管理和治理两个维度考量,即不仅要完善外部监管措施和手段,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督;更要引导金融集团建立完善的内部治理和风险防范体系,将内部控制作为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与风险集中监管的基石,并以监管者的硬性权力作为保障。

维护公平交易和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金融集团出于整体利益或是局部利益的考虑,为增强市场竞争力、排挤竞争对手、获取垄断利益,会有进行不正当内部交易的冲动,从而损害金融集团中小股东、债权人、外部相关交易主体的利益。特别是,金融集团存在向集团存款类附属金融机构转移不良资产与风险,从而最终将损失转嫁给政府的道德风险。上述行为除了受一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制度的制约外,考虑到金融行业较强的专业性特征,在制定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规则时,也需要从维护金融市场正当竞争秩序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做出制度安排。

克服分业监管体制的局限性,强化金融集团整体性监管。2010年联合论坛发表《金融监管性质与范围的差异性报告——关键问题和建议》指出,分业监管不能覆盖金融集团所有的经营活动,也难以充分考虑这些活动对金融体系的影响和救助成本,如果缺乏整体层面的监管,金融集团将不可避免地出现资本套利、财务杠杆风险、风险集中度过高、监管套利等问题。在我国实行分业监管体制的现状下,要避免上述问题,在制度设计时,需要明确金融集团母公司层面的监管主体,突出金融集团母公司对整个集团内部交易的整体责任,并在此基础上注重加强不同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协同。

借鉴国际上有关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经验,并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相协调。从国际上看,相关国际金融组织及一些国家和地区多年来一直探索金融集团监管的有效模式,特别是2008年次贷危机及2009年欧债危机接连爆发后,国际社会对金融集团监管进行了反思,对相关立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在设计我国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规则时,要充分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和标准,确立具有先进性又符合我国金融业实践的监管理念,为我国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规则的制定提供思路。此外,虽然我国没有关于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专门立法,但是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对不同金融行业关联交易、内部交易监管有零散的规定。因此,在制定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规则时,需要考虑与现有规定在制度安排上的衔接。

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规则设计

遵循上述监管思路,结合2008年金融危机后国内外相关立法及实践的最新进展,我们认为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监管规则的设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规定金融集团建立完善的内部交易管理体系,从立法层面对金融集团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提出要求。

规定融集团应当制定集团统一的内部交易管理制度,规范金融集团内部交易行为,关注金融集团的整体风险。内部交易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交易管理的组织体系,内部交易方的报告、识别、确认和信息管理,内部交易的范围和定价方式,内部交易的内部报告和审批程序,内部交易的信息披露、审计监督和违规处理等内容。

确立金融集团母公司在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管理中的核心地位和责任。首先,金融集团母公司不仅要制定监控集团整体内部交易风险的内控制度,同时还要监督各附属机构建立起适合自身业务特点的内部交易内控制度。其次,要明确规定金融集团母公司的董事会应承担集团内部交易管理的最终责任,并要求金融集团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董事会应当分别设立内部交易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对内部交易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控制。再次,通过对金融集团母公司的责任追加约束其履行好管理整个集团内部交易管理的义务。例如,在美国等国家的监管实践中,母公司除了对附属机构应履行足额出资的义务外,当附属机构陷入困境时,母公司还应履行“协助义务”,特别是对于附属银行机构。

要求金融集团制定内部交易风险控制标准。金融集团应当根据集团资本充足情况和相关监管规定,制定集团内部交易大额风险限额和风险集中限额,建立持续识别、计量、监测和评估金融集团内部交易风险集中与大额风险暴露情况的相关机制,必要时及时采取风险分散措施。建立金融集团内部交易审批制度和回避制度。金融集团应当依据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自身管理要求,制定金融集团内部交易审批制度。金融集团或附属机构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内部交易时,与该内部交易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可以对金融集团结构和法人层次提出要求,以简化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复杂性。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考虑到产业与金融混同蕴藏的巨大风险,我们倾向于倡导建立纯粹型金融集团,即金融集团母公司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业务、不从事其他商业性经营活动。同时,适当简化金融集团内部层级,即金融集团母公司在境内的控股层级原则上控制在三级以内,即金融集团母公司下设直接拥有控制权益的一级附属机构和通过一级附属机构间接拥有控制权益的二级附属机构。

建立金融集团集中信息系统,实现内部交易的信息化管理。金融集团应建立一个涉及全部业务活动的信息管理系统,并保证其安全可靠,从而在技术上保障内部交易管理的及时、准确与可靠。

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风险进行管控,保障金融集团稳健性、维护金融市场竞争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规定内部交易的数额限制。为了控制过度的风险集中,对源于集团内部交易的风险暴露规定一个总量上的限制。例如参考欧盟《大额风险暴露指令》,规定单笔内部交易不得超过机构自有资金的25%或金融集团合格资本净额的15%,所有内部交易的总和不得超过机构自有资金的800%或金融集团合格资本净额的400%,附属银行机构在附属非金融机构持股不得超过自有资金15%,总额不得超过自有资金60%等等。

规定某些内部交易应予禁止。国际上大多数监管当局都通过立法直接禁止某些形式的内部交易。对交叉任职予以限制。金融集团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只得兼任一家附属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集团附属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得相互兼任。加强客户利益保护。要求金融集团及其附属机构建立客户利益保护制度,附属机构在向其客户提供其他附属机构的产品和服务时,应当向客户披露相互间的关联关系。附属机构不得强制客户购买其他附属机构的产品和服务。

要求金融集团设置风险隔离措施。金融集团对内部交易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共同营销、信息共享以及共用营业设施或营业场所等行为进行有效合法管理,防止风险传染和利益冲突。附属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对其营业场所、广告、宣传标识、铭牌等做出清晰明确的风险区分提示。金融集团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不得利用内部信息便利开展内幕交易。

规定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和报告机制,增强金融集团的透明度。

规定金融集团向监管部门报告内部交易的义务。

首先,根据内部交易的复杂程度以及对金融集团及其附属金融机构影响的大小,将内部交易区分为重大内部交易和一般内部交易。重大内部交易可界定为对金融集团或附属机构的经营与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内部交易,如金融集团母公司与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单笔金额占金融集团合格资本净额百分之一以上;或者该笔交易发生后交易余额达到金融集团合格资本净额百分之五以上;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金融集团母公司与该单一内部交易方累计交易金额达到金融集团合格资本净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或者银行、证券、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明确界定为重大内部(或关联)交易或明确规定须报经审批的内部(或关联)交易。

其次,规定重大内部交易和一般内部交易不同的报告要求。重大内部交易应当逐笔在内部交易协议签订后由金融集团母公司向监管部门报告;而一般内部交易则可以定期(如按季)合并报告。

再次,规范内部交易的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内部交易协议,金融集团母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对内部交易的审查情况,内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原因说明,内部交易方所持金融集团母公司或附属机构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内部交易的金额、余额和本年度累计交易额及相应比例;内部交易的收益或损失及对整个金融集团财务状况的影响;其他有助于判断交易情况及影响的信息。

规定内部交易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建立内部交易方信息档案。金融集团母公司应牵头组织建立金融集团内部交易方信息档案并及时更新,向附属机构及时披露,并向金融监管部门申报。无论是否发生内部交易,金融集团母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成为主要股东或任职之日起一定工作日内向金融集团母公司内部交易管理委员会报告其近亲属及其直接、间接、共同控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情况,金融集团母公司应及时将上述信息向监管部门报告,并依监管要求予以公告。

规定金融集团内部交易重大损失与风险的报告义务。金融集团应密切关注内部交易行为和风险状况,因内部交易导致金融集团母公司或附属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风险监管指标等已经或即将出现重大损失或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金融集团母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金融集团附属金融机构依据本行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报送内部(或关联)交易重大风险或重大损失时,应同时抄报所属金融集团的监管部门。

建立内部交易监管豁免制度,明确金融集团的监管主体及监管措施,加强跨行业金融监管协调。

对于某些不易形成利益输送、进行监管套利、损害竞争秩序和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内部交易行为,有些国家出于减轻被监管机构负担的考虑,在监管上给予豁免,例如美国《联邦储备法》第23条就规定了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豁免制度。对于何种内部交易可以豁免监管,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明确以金融集团整体为监管对象的监管部门。在当前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集团各附属金融机构由所属行业的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但集团层面的整体监管却是空白,特别是对于不在金融监管之列的金融集团母公司和其他附属机构。有鉴于此,联合论坛在2011年提出了新金融集团监管原则,强调加强金融集团整体监管,关注集团内未受监管的母公司和附属机构的风险。从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趋势来看,我们认为,由承担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职责的中央银行负责金融集团层面的监管较为适宜。

赋予金融集团监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和职权。通过明确的法律授权,赋予金融集团整体监管者以非现场及现场检查权,保障获取整个集团内部交易风险信息;建立金融集团内部交易的风险评价体系,定期对金融集团内部交易进行评估,并将评估重点放在金融集团母公司及非存款类附属机构对存款类附属机构的影响上,并及时进行预警;制定重要股东和管理层的资质标准;采取纠正措施或业务限制,及时处置风险等。

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与沟通。金融集团业务广泛,不同行业运营方式和监管模式有着较大差异。要充分发挥金融集团整体监管者、各附属机构监管者各自的专业优势,加强协调合作与信息共享,有效识别、评估和防范金融集团可能引发的系统性风险。具体在内部交易监管方面,要尽量保持各行业监管规则的一致性,防止监管套利;要确保监管信息共享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对重大内部交易风险联合开展评估、预警和处置,从而确保金融集团整体稳健运营。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党的十八大提出的股票发行向注册制转变的成功前提是金融中介机构在公司IPO中替代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扮演“守门员”的关键监督角色。尽管如此,以往研究却很少关注在IPO中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有相当影响能力的金融机构——风险资本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IPO中盈余管理的影响。通过实证方法首次研究了风险资本与保荐机构声誉对我国公司IPO前后盈余管理的影响,并发现:(1)保荐机构和风险资本声誉都能显著抑制公司上市前的盈余管理;对IPO后的盈余管理没有显著影响。在风险资本投资的上市公司样本中,上述结论非常显著;并且两类机构声誉存在替代效应。(2)在2009年6月保荐制度改革前,两类金融机构声誉对公司上市前的盈余管理没有显著影响;2009年6月保荐制度改革后,两类金融机构声誉对公司上市前的盈余管理有显著抑制作用。

[关 键 词]盈余管理  保荐机构  风险资本  声誉

一、 引言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下发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推进我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同年11月30日证监会制定并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这被认为是我国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转变的重要步骤。政府部门在同一个月内的两大文件传递出强烈的信号——我国新股发行最终要由“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让二级市场投资者对股票进行筛选,从价值投资的角度对真正创造利润的公司进行投资,有效实现我国股票市场价值投资和资源配置完美结合的功能。新股发行注册制意味着证监会在新股发行中对申请公司发行信息尤其是盈余信息的监督责任将向负责股票发行的保荐机构转移,实际上在11月30日的文件中对保荐机构的盈余信息审核和监督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保荐机构对于新股发行中盈余信息的监督功能是否有效实施决定着“股票市场起决定性作用”是否能真正实现。一方面,二级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分析师都以新股发行中披露的盈余信息作为投资分析主要依据。另一方面,发行公司大股东出于成功IPO,增加资金募集规模和自身股票价值的动机,发行公司有改变公司会计政策,粉饰公司盈余数据的动机。一般将公司粉饰盈余信息的行为称为盈余管理。但是,盈余管理程度比较严重的公司上市后的长期股票市场收益会比较差,会严重损害二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

我国即将实施的IPO改革浪潮中,新股发行中的保荐机构能够担当上市公司盈余信息质量监管的重任吗?近年来,频频传出保荐机构保荐的公司财务造假的丑闻。2011年和2013年,平安证券分别因胜景山河、万福生科保荐项目中的盈余信息造假问题被证监会重罚——签字保荐人保荐资格被取消,在万福生科项目的罚款甚至高达7650万元;平安证券被暂停3个月保荐资格。出于对申请发行公司盈余信息质量的担忧,2013年1月,证监会要求申请上市的882家公司以及保荐机构对申请上市公司2012年盈余数据进行自查并上报证监会。那么,自2004年我国保荐制度实施以来,我国保荐机构尤其是高声誉的保荐机构能有效监督申请发行公司,能保证发行公司盈余信息质量吗?

同时,还存在另一股有能力影响申请发行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重要力量——发行公司中的风险资本股东。风险资本一般会在投资企业的过程中通过签订投资契约的方式获得超过其持股比例的控制权,如融资以及上市的一票否决权、董事会表决权。同时,风险投资7-10年的封闭式基金运作模式决定着风险资本一般会选择在投资企业IPO后1年左右减持其股份,并向投资人进行清算分配。所以,风险资本在投资企业中对重大决策的控制权和其上市后快速减持的目标使其对申请上市企业的盈余信息质量存在影响能力和动机。那么,在我国股票发行市场中,风险资本尤其是高声誉的风险资本如何影响发行公司上市前后的盈余管理,风险资本与保荐机构是否相互影响呢?

二、 文献回顾

到目前为止,国内外学者主要从上市公司外部环境因素和公司内部因素角度识别上市公司上市后盈余管理的影响因素。总体来说,一些学者发现财务审计机构特征、①经济周期、②退市制度、③信用评级调整、④媒体关注、⑤资本市场监管⑥以及银行监督⑦等外部环境因素会影响到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另一部分学者从公司内部因素寻找公司盈余质量的关键影响变量。范经华等、叶建芳等证实公司内部控制可以抑制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程度。⑧⑨一些研究发现基金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对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也有积极的抑制效应。⑩

尽管保荐机构和风险资本在公司IPO过程中,存在影响上市公司上市前后盈余管理行为的能力和动机,但目前关于保荐机构、风险资本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的研究还比较少见。Lee、Masulis研究证实在美国这样的发达资本市场中,风险资本和投资银行两类金融机构的声誉能降低上市公司上市前的盈余管理程度,并且两者有显著的替代作用。但关于风险资本、保荐机构声誉是否影响上市公司上市后的盈余管理行为,哪些因素影响两类金融机构声誉机制的发挥等重要问题,上述文献都没有深入讨论。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属于新兴市场,市场投资机构、股票发行制度以及转轨经济中制度动态调整等特性,在美国发达市场成立的结论在中国市场是否仍然成立还不得而知。同时,国内外文献对于保荐机构声誉机制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保荐机构对于上市公司上市抑价率与长期股票市场收益的甄别作用。①②现有研究表明,在美国等发达资本市场保荐机构声誉能有效地降低上市公司抑价率,③提升上市公司的长期市场回报。但其他关于美国之外市场的研究却发现,保荐机构声誉对于上市公司抑价率没有显著影响。所以,研究保荐机构声誉在美国之外的新兴市场——中国股票市场中对于上市公司IPO前后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論意义,是对Lee、Masulis研究的有效补充。

同樣,关于风险资本对其投资公司盈余管理的研究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部分研究发现风险投资机构能通过其投资过程中获取的控制权,提升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抑制其盈余管理程度。④⑤而另一些研究却发现,风险投资机构存在显著的道德风险行为。Chahine et al.以美国及英国市场中274家有风险投资背景的企业为研究对象,发现上市前企业可操纵的应计项目显著上升;风险投资机构越多、盈余操纵程度越高的企业,其上市后的表现越差。⑥

从上述相关文献梳理不难发现:(1)目前关于新兴市场中风险资本、保荐机构声誉对上市公司IPO前后的盈余管理行为影响的研究还比较缺乏。尽管Lee、Masulis研究证实了发达资本市场中,风险资本与保荐机构声誉对公司上市前的盈余管理有显著的抑制作用。但保荐机构声誉对于抑价率和长期市场收益在不同市场作用效果完全不同一样,保荐机构声誉在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是否发生作用还有待考察。而关于风险投资对其投资公司盈余管理的研究中忽略了风险资本的声誉效应,从平均意义的角度研究风险资本对其投资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并没有得到一致的研究结论。(2)风险资本、保荐机构声誉的作用范围还需要深入探讨。Lee、Masulis的研究仅仅讨论了风险资本、保荐机构声誉对公司上市前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对公司上市后尤其是上市一年内盈余管理的影响没有进行考察。证监会明确规定保荐机构对主板公司负责督导一年,创业板公司督导两年。同时,证监会规定风险资本可以在一年的锁定期结束后减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所以,考察保荐机构声誉对上市后一年内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是检验其督导期工作效果的主要方式;而对于风险资本声誉与上市公司上市后一年内盈余管理行为关系的研究则是考察风险资本是否存在通过盈余管理行为拉升股价,高位减持的道德风险行为。(3)关于风险资本、保荐机构声誉对于上市公司上市前后盈余管理行为影响的调节因素研究还需要加强。Lee、Masulis的研究并没有考察两类金融机构声誉作用于上市公司上市前盈余管理的调节因素。2004年我国实行保荐人制度以来,证监会对于保荐机构的监管力度是动态调整的,尤其是在2009年强化保荐机构保荐责任和内部审核前后。那么,政府监管强度的动态调整是否会影响保荐机构和风险资本声誉作用效应的发挥呢?上述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进行考察,更好地为我国证券监管部门的股票发行监管和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和经验支持。

三、 研究设计

(一) 数据与样本

本文研究的样本区间为2004年1月至2012年11月,主要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上市公司IPO发行数据库,该数据库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研究中最常用的数据库之一。此外,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中风险投资机构识别主要通过投中集团的专业股权投资数据库CVsource(www.cvsource.com.cn)和清科集团私募通股权投资数据库(www.pedata.cn)中风险投资机构目录进行手工甄别和筛选,并通过这两个数据库手工整理上市公司中领投风险投资机构的成立时长(年龄)、管理资本规模、累计投资的项目数量以及退出的项目数量。上市公司保荐机构每年保荐上市公司的数量,保荐上市公司市值等数据也来自wind数据库。此外,本文样本剔除了样本中金融类上市公司和计算盈余管理数据中存在数据缺失的上市公司,共得到1239个上市公司样本。

(二) 变量定义

1. 预测变量

本文主要考察风险投资机构和保荐机构声誉对于上市公司IPO前后盈余管理的影响。关注的预测变量有上市公司上市前一年年末的应计盈余;上市公司上市当年年末的应计盈余管理。应计盈余管理的计算方法主要采用经典文献中采用的Dechow et al.(1995)模型:

=α0+α1+α2+εi,t

(1)

其中,TAit为企业i在第t年度的总体应计项目,计算方法为会计净利润减去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Ai,t-1为企业i在第t-1年度的总资产;ΔREVit为企业i在第t年度的营业收入减去第t-1年度的营业收入;PPEit为企业i在第t年度的总固定资产; εi,t为企业i在第t年度的随机误差项。

2. 主要解释变量

解释变量主要是IPO公司中领投风险投资机构声誉和IPO公司保荐机构声誉两个变量。风险投资机构声誉通过主成分方法对该投资公司年龄、累计投资项目数量以及累计退出项目数量提炼声誉因子,再定义声誉因子超过平均水平者为高声誉者,其声誉变量VCRP取值1;否则取0。保荐机构声誉度量主要采用郭泓以及潘越等文献均采用的方法,利用保荐机构上一年保荐公司数量计算其市场份额,再定义市场份额超过平均水平者为高声誉者,其声誉变量IBRP取值1;否则取0。①②为了考察2004年实施保荐人制度以来,政府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监管强度的动态变化,引入政府监管强度指标(sup er)。2009年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从内部控制、保荐人和保荐机构责任明确以及保荐机构监管三个方面强化并落实了保荐机构和保荐人的责任,增加了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强度,此决定从2009年6月14日起施行。所以,定义政府监管强度指标sup er在2009年6月14日以前上市的公司取0;在2009年6月14日之后sup er取1。

3. 控制变量

为了控制IPO公司特征、行业特征以及公司上市审计机构特征对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影响,主要控制了公司规模(Size)、公司年龄(age)、公司资产收益率(ROA)、公司资产负债率(lev)、公司股权集中(Sh2t10)、审计机构声誉(ADRP)、公司行业特征(Industry)以及IPO年份。表1是本文主要变量的缩写和计算方法。在以上研究设计的基础上,构造本文的主要回归模型:

DAkit=β0+β1IBRPit+β2VCRPit+β3IBRPit×VCRPit

+βjVj+εit                                  (2)

其中,k=0,1,…,Vj,j=1,…,m为控制变量,it表示第t年上市的第i个公司。

四、 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 单变量分析

本研究采用Stata12.0进行数据处理和多元统计分析。表2报告样本中主要变量的基本数据特征。2004—2012年上市公司上市前的应计盈余平均为0.00873;而IPO当年年末的应计盈余为0.0619,上市后的应计盈余水平要高于上市前的盈余水平。保荐机构的平均声誉值为0.3382,表明约有33.82%的IPO公司由高声誉保荐机构保荐。对风险资本投资的418家上市公司样本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分析表明:风险投资机构声誉水平的均值为0.3341,风险投资机构成立的时间平均为78.7个月。从公司样本描述统计指标来看,我国公司上市时平均成立时间为87个月,平均债务水平为25.48%,平均ROA为9.86%;平均每家被风险资本投资的上市公司中有1.8家风险投资机构。此外,样本中70.54%的公司是2009年后上市。

(二) 多元回归分析

1. 金融机构声誉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

首先,考察了风险投资机构、保荐机构声誉对我国上市公司IPO前盈余信息质量的影响。表3报告了主要的实证结果,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得到如下主要结论:

(1) 两类金融机构声誉对公司上市前盈余管理抑制显著。2004年-2012年风险投资机构声誉、保荐机构声誉对上市公司上市前一年的应计盈余管理回归系数分别为-0.01137和-0.02216,在10%的误判概率下,两个回归系数都显著;两类金融机构声誉交互效应与上市公司上市前一年的应计盈余管理回归系数为0.01625,统计上不显著。上述实证结果表明,从2004年-2012年长期来看,风险资本与保荐机构的声誉能显著地抑制上市公司上市前的盈余管理行为,但两类金融机构声誉还不具有替代效应。

(2) 相对于没有风险资本参股公司样本,在风险资本参股公司样本中,两类金融机构声誉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抑制作用显著性更强。在风险资本参股公司样本中,保荐机构声誉对上市公司IPO前应计盈余管理回归系数为-0.03120,在1%误判概率下显著;风险资本声誉对上市公司IPO前应计盈余管理回归系数为-0.03014,在5%误判概率下显著;同时,两类金融机构声誉交互效应对上市公司IPO前应计盈余管理回归系数为0.03663,在10%的误判概率下显著。但是,在没有风险资本参股样本中,保荐机构声誉与上市公司IPO前应计盈余回归系数仅为-0.00285,统计上完全不显著。风险资本参股的公司主要是中小规模的民营企业。所以,实证结果表明,风险资本、保荐机构声誉对于中小规模的民营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盈余管理具有较好的抑制作用,而且在此类上市公司中两类金融机构声誉具有较强的替代效应。

本文关于风险资本和保荐机构声誉效应的基本结论与以往研究有所不同。Lee、Masulis对于美国市场的研究表明风险资本和保荐机构声誉效应对于上市公司IPO前盈余管理水平有非常显著的抑制作用,且两类金融机构声誉具有较强的替代性。本文的实证显示:从2004-2012年长期来看,风险资本和保荐机构声誉对于我国上市公司IPO前的盈余管理具有显著的抑制效应,但两类金融机构对于整个市场盈余水平的作用还不具有替代效应。进一步研究后,发现风险资本投资的上市公司样本中两类金融机构声誉作用非常明显,且具有显著替代效应。实证结果表明在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中,风险资本、保荐机构声誉也能对上市公司盈余信息质量产生积极作用,但由于上市公司所有制构成、监管制度与美国还存在显著的差异,导致风险资本和保荐机构声誉效应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中的监督作用产生范围还比较有限。因为两类金融机构声誉在没有风险资本投资的上市公司样本和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样本中对上市公司上市前盈余管理没有显著抑制作用。

实际上,没有风险资本投资的上市公司或者上海交易所上市公司中很大一部分是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国有控股公司。产生上述结果,根本性原因可能还是我国目前股票发行由政府主导的审核制度。首先,国有公司上市与否可能更多地由政府的产业政策或者更宏观的经济考量决定,两类金融机构在国有企业股东甚至国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强大的政府背景下可能丧失影响能力。最新研究发现有政治关联的公司能显著地增加IPO的概率,本身就是国有控股的国有公司凭借其国有身份可能更容易获得IPO机会,而与保荐机构的影响无关。其次,国有公司政治关系对其IPO的决定性作用可能会使得股票市场对于风险资本、保荐机构对国有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作用的误判。在国有公司政府身份对其上市与否有决定性影响的前提下,市场可能会认为国有公司的上市是由政府决定的,风险资本、保荐机构对国有公司上市中的会计信息质量无法形成实质性影响。在此基础上,两类金融机构也失去了监督国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激励,因为此时国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与其声誉没有挂钩。因此,在政府主导的国有企业上市过程中,由于风险资本、保荐机构在国有企业上市中监督博弈能力、监管激励被弱化,导致金融机构对国有企业上市盈余管理抑制作用丧失。

同时,我们还进一步从整体上检验了风险资本和保荐机构声誉对我国上市公司IPO当年年末的应计盈余的影响。表4的实证分析表明:风险投资机构声誉比保荐机构声誉能更高程度地降低上市公司IPO后的应计盈余程度,因为风险投资机构声誉几乎在所有分类样本回归中都与上市公司IPO后应计盈余水平负相关;而保荐机构声誉与公司上市后的应计盈余水平正相关,但两种效应在统计上几乎都不显著。实证分析表明证监会要求保荐机构对主板公司和创业板公司IPO以后财务信息披露分別负一年和两年督导责任的制度还没有真正发挥作用。

2. 保荐制度改革、金融机构声誉与公司上市前后盈余管理

前面部分的研究主要考察风险资本、保荐机构声誉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产生抑制作用的样本范围和时间范围。中国资本市场作为一个新兴转型经济体中的市场,一直不断进行着IPO发行制度的改革,尤其是直接影响保荐机构行为的保荐人制度改革——政府证券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监管制度和监管执行力度都是动态变化的,尤其在2009年前后。2009年6月14日后实施的新保荐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包含保荐机构内部审核(内核制度)、保荐机构和保荐人保荐责任与惩罚的清晰界定以及对于保荐机构监管力度的加强等三个方面,这些改革举措都可能使得高声誉保荐机构在监督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过程中的犯错成本显著增加,并使得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声誉效应随之动态调整。为了考察我国2009年6月以来保荐制度改革的效果,以2009年6月作为分水岭,对风险资本和保荐机构在此前后的声誉效应进行分段样本实证分析。通过表5、表6的实证分析,能得到如下结论:

(1) 保荐责任落实和保荐机构监管力度加强对金融机构声誉效应有显著的影响。2004年2月实行保荐制度到2009年6月保荐制度重大改革前,保荐机构声誉、风险资本声誉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水平回归系数分别为-0.00373、0.02485,在统计上都不显著。这表明,在证监会2009年6月落实保荐责任强化保荐机构监管之前的2004年2月-2009年6月间,两类金融机构声誉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还不能有效地发挥抑制作用。从2009年6月证监会强化保荐制度责任以来,保荐机构声誉、风险资本声誉对上市公司上市前的盈余管理影响系数分别为-0.01442、-0.02644,在统计上均显著。实证结果表明:在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人责任落实到位、监管力度加强后的2009年7月-2012年12月,风险资本与保荐机构声誉效应对上市公司上市前的盈余管理水平有显著的抑制效应。同时,在证监会对保荐机构改革后,两类金融机构声誉交互项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水平的相关系数为0.02453,统计上接近显著水平。这表明两类金融机构声誉从2009年6月后开始表现出比较明显的替代效应。

(2) 2009年6月的保薦制度责任落实对两类金融机构声誉与上市公司上市后盈余管理关系的影响有所差异。在2009年6月前后,保荐机构声誉与上市公司上市后盈余管理相关性都不显著。但是,在2009年6月前,风险资本声誉与上市公司上市后盈余管理相关性为0.10164,在5%的错判概率下显著;这表明风险资本声誉在2009年6月前能显著地抑制上市公司上市当年的盈余管理水平。在2009年6月后,风险资本声誉与上市公司上市后盈余管理水平相关性仅为-0.00779,在统计上不显著;在此期间,风险资本声誉反而不能抑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

本文的研究不同于王克敏、廉鹏关于保荐制度与盈余管理的研究。他们的研究对比考察2004年实施保荐制度前后上市公司IPO前后可操控性应计的变化。其研究证实保荐人制度实施后,上市公司IPO前可操控性应计显著提高;IPO后的可操控性应计在保荐制度实施前后没有显著差异。本文的研究结果与该文看起来矛盾,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本文重点是考察2004年保荐人制度实施以来的样本区间(2004年2月-2012年12月)内高声誉的风险资本和保荐机构相对于低声誉的风险资本和保荐机构是否能更好地抑制上市公司IPO前后的应计盈余程度。两者尽管都以保荐制度为研究背景,但两者的研究目标有显著差异。王克敏、廉鹏关注保荐制度实施对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的影响,本质上是比较2004年前后上是公司平均的盈余管理水平是否有显著的变化;而本文强调保荐制度改革后,保荐机构、风险资本声誉对于上市公司IPO前后盈余管理的影响。所以,两篇文献比较的对象和结论都不尽相同。同时,本文还考察了2009年6月保荐机构和保荐人责任强化制度改革对金融机构声誉效应的作用。本文的研究是对王克敏、廉鹏保荐制度效率研究的补充和拓展。因为本文的研究更直接的考察和揭示了保荐制度实施以及保荐制度改革以来,保荐机构和风险资本两类金融机构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作用的样本范围、时间范围以及作用的程度。

前面部分的实证分析表明,在有风险资本股东的上市公司样本中,风险投资机构与保荐机构的声誉效应会更加明显。所以,进一步考察有风险投资股东的上市公司样本中,2009年保荐机构责任改革对于两类金融机构声誉效应的影响。通过表6的实证分析,我们发现:在有风险资本股东的公司样本中,2009年6月后保荐机构声誉、风险投资机构声誉对于上市公司IPO前的应计盈余有显著的抑制作用,并且两者具有非常显著的替代效应。在2004年-2009年6月前,保荐机构声誉对公司上市前盈余具有微弱抑制作用,风险资本声誉与上市公司盈余水平弱正相关;但在统计上都不显著。在有风险资本参股公司样本中,2009年改革前后两类金融机构声誉对公司IPO后盈余管理都没有显著影响。

3. 稳健性检验

考虑到上市公司的应计盈余可能会受到行业差异的显著影响,本文用行业平均ROA调整后的公司上市前一年应计盈余(DAA0)和上市当年的应计盈余(DAA1)替代之前的公司上市前应计盈余(DA0)和上市当年的应计盈余(DA1)对本文的主要结果进行重新回归分析。替换预测变量后的实证结果显示,本文之前的主要结论全部不发生变化。

五、 研究结论

本文以我国2004年-2012年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风险投资机构、保荐机构声誉对公司IPO前后盈余管理的影响,以分析我国保荐制度实施以来,风险资本和保荐机构声誉效应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研究发现:

(1) 保荐机构、风险资本声誉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抑制效应具有局部性和时点性。从整体样本区间来看,2004年-2012年期间,保荐机构、风险资本声誉对上市公司IPO前的应计盈余具有比较显著的抑制效应,但两类金融机构声誉不具替代性。从作用样本范围来看,仅在风险资本参股公司样本中,风险资本与保荐机构声誉对公司IPO前盈余管理抑制效应显著,且两类金融机构声誉替代效应明显。从金融机构声誉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作用时点来看,金融机构声誉仅对上市公司上市前盈余管理有显著影响;对上市后盈余管理没有显著作用。

(2) 金融機构声誉对上市公司上市前的盈余管理的抑制作用受到政府保荐制度改革的调节影响。本文的实证结果发现风险资本和保荐机构声誉作用仅从2009年6月改革后开始发挥作用,且仅仅作用于公司IPO前的盈余管理。

Underwriter,Venture Capial Reputation and the Earning Management

of the Listing Company

LI Jianjun,  TANG Songlian

(Business School of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hanghai  200237, China)

Key words: earning management; underwriter; venture capital; reputation

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目前,关于会计稳健性的研究主要是从静态视角探讨公司治理等因素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鲜有从一个动态的角度关注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的变化过程及背后的机制和原因,故以2004~2018年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会计稳健性指数和Basu模型考察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的动态影响。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在控股股东“质押前”的会计稳健性水平最低,“质押期内”会计稳健性虽然高于“质押前”但仍然较低,“解押后”的会计稳健性明显提高。进一步研究表明,国有产权性质可以弱化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会计稳健性的负面影响且主要体现在“质押前”的阶段,股权集中度会在“质押前”“质押期内”和“解押后”各阶段强化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而股权制衡度会在“质押前”和“质押期内”弱化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会计稳健性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股权结构;会计稳健性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西部项目“长江经济带环境审计协同机制构建及实现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7XJY007);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商业银行精准扶贫效率评价、路径选择与实践演进——以重庆市为例”(项目编号:18SKSJ039)

一、引言

会计稳健性不仅是内生于会计制度的一种财务报告机制,也是重要的财务报告质量特征之一。会计稳健性要求上市公司对“坏消息”的确认比对“好消息”更为及时[1]。现有文献从公司治理[2]、董事会和管理层特征[3]、会计准则[4]和制度环境[5]等静态角度分析了它们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得到了丰富的研究结论,但鲜有研究从一个长期的、动态的角度关注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的变化过程及背后的机制和原因。

近年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在我国A股市场愈演愈烈,得到了实务界和学术界的普遍关注。相关研究表明,股权质押公司具有较高的代理成本[6]、较低的经营绩效[7]以及较为严重的资金侵占问题[8]。同时,股权质押会弱化激励效应、强化侵占效应,使得质押公司具有较低的市场价值[9]。但在质权人监督效应下,质押公司倾向于采用隐蔽性较高的真实活动盈余管理代替应计盈余管理[10]。然而,作为会计信息质量之一的“会计稳健性”是否会受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影响呢?遗憾的是,目前尚无学者对此问题展开研究。

鉴于此,本文以2004 ~2018年沪深A股非金融类上市公司数据为样本,利用会计稳健性作为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指标,在Khan、Watts[11]提出的会计稳健性指数和Basu模型基础上,从动态视角考察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会计稳健性之间的关系,并从股权结构角度深入剖析控股股东股权质押诱发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波动背后的利益动因。研究发现,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会对会计稳健性产生显著影响。具体而言,质押公司在控股股东“质押前”的会计稳健性水平最低,“质押期内”会计稳健性高于“质押前”但仍然较低,“解押后”的会计稳健性明显提高,即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会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不同阶段呈现动态变化的特征。进一步研究发现,国有产权性质可以弱化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会计稳健性的负面影响且主要体现在“质押前”的阶段,股权集中度会在各阶段强化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而股权制衡度会在“质押前”和“质押期内”弱化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会计稳健性的负面影响。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由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可能会对上市公司产生持续、深刻的影响,面对质权人监督和控股股东收益与成本对比的变化,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也将呈现出持续的动态变化趋势。

(一)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会计稳健性

1.股权质押前的会计稳健性。

首先,契约、诉讼、管制和税收是会计稳健性产生的主要原因。其中,契约是会计稳健性产生的最主要动因[12]。Wang等[13]对债务市场中的逆向选择模型的理论研究证实,在契约签订前,会计稳健性能够将公司运营风险相关的私有信息传递给债权人,进而通过降低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使双方受益。因此,质权人必然存在对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的需求,即质权人可能将会计稳健性作为发放质押贷款的前提条件。

其次,从股权质押机制设计来看:一方面,质权人通常对“亏损”和发布“预亏”预测的公司股票的质押较为谨慎,使得存在亏损或潜在亏损上市公司的拟质押控股股东会给管理层施加压力,管理层因而很有可能会延迟披露“坏消息”或提前确认“好消息”,以在控股股东质押前避免发生账面亏损,导致“质押前”的会计稳健性较低。另一方面,股权质押融资额度是“质押前20个(或1个)交易日公司股价均值”、“质押股数”和“质押率”三者的乘积,且后两者分别由控股股东和质权人决定,股价将直接影响质押融资额。由于股价与会计盈余之间显著正相关[14],而会计稳健性原则下“坏消息”及时确认将导致公司净资产和收益被系统性低估,因此,会计稳健性不利于短期内公司股价的提升,这恰恰是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前不愿意看到的。因此,控股股东必定要求管理层采用较为激进的会计政策,减少对会计稳健性的供给,使得“质押前”的会计稳健性较低。

在我国,债权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还较为薄弱,债权人利益保护机制也不够健全,因此,“质押前”质权人对会计稳健性的需求较小,而控股股东更倾向于让管理层采用不稳健的会计政策。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1a:与非质押期相比,上市公司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前具有较低水平的会计稳健性。

2.股权质押期内的会计稳健性。

首先,在质押期内,会计稳健性可以向质权人释放两个信号:第一个信号是由于会计稳健性能够及时将“坏消息”传递给质权人,因而能够降低质权人潜在的财富转移风险并保护质权人利益;第二个信号是会计稳健性有助于限制管理层进行盈余管理等机会主义行为,从而降低债务代理成本,提高债务契约效率[15],即会计稳健性有助于质权人监督控股股东和管理层的经营行为,并能够确保质押资金运用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其次,从供给角度看,控股股东对公司会计稳健性存在两方面的影响:一是控股股东可以监督管理层的经营决策,与中小股东等外部利益相关者存在利益协同效应,从而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稳健性;二是控股股东可能通过控制管理层来侵占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要求管理层降低会计稳健性来掩盖其“掏空”真相,不利于公司提高其会计稳健性。在股权质押背景下,由于控股股东的控制权安全性与股价息息相关,采用稳健的会计政策意味着公司需要及时确认损失并延迟确认收益,这会对公司短期的股价表现产生不利影响。那么,处于质押期内的控股股东因为担心股价下跌可能引发的控制权转移,自然会有强烈的动机要求管理层采用不稳健的会计政策,即质押期内的会计稳健性可能较低。

综上所述,尽管“质押前”和“质押期内”的上市公司主观上均没有提高会计稳健性的动机,质押期内质权人监督效应的引入以及质权人存在对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的需求可能会使得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高于质押前的水平,但仍然处于较低的水平。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1b:与质押前相比,上市公司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期内的会计稳健性水平略有提高,但提高幅度有限。

3.股权解押后的会计稳健性。解押后,上市公司将不再面临质权人对会计稳健性的需求,导致解押后由需求方引起的会计稳健性降低;同时,公司股价将不再面临“警戒线”和“平仓线”的监测,这意味着控股股东将不再担心公司股价下跌对其控制权构成威胁,因而也将不再向管理层施加“压力”来“及时确认好消息、延迟确认坏消息”,即控股股东不再有动力继续维持质押期内不稳健的会计政策,导致解押后由供给方引起的会计稳健性提高。由于控股股东可以凭借其对公司拥有的控制权显著影响会计信息质量,而质权人处于上市公司外部,质权人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由此导致质权人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可能会弱于控股股东,因而可以预计“需求方引起的会计稳健性下降的幅度”小于“供给方引起的会计稳健性提高的幅度”。因此,在需求方与供给方的相互作用下,与质押期内相比,解押后的会计稳健性可能有所提高。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1c:与质押期内比,上市公司在控股股东股权解押后的会计稳健性水平显著提高。

图1描绘了质押公司在控股股东“质押前”“质押期内”和“解押后”三个时段内的会计稳健性特征。

(二)股权结构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会计稳健性关系的影响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股权结构会影响会计信息的产生过程,因此,企业股权结构也会影响以会计稳健性为代表的会计信息质量。同时,股权结构会影响控股股东的融资动机,而股权质押实际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因此,股权结构可能会影响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会计稳健性之间的关系。

1.股权性质的影响。从需求方面看,政治关联作为一种声誉机制,使得国有控股公司可以向质权人(如银行、证券公司等)传递其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较为突出的经营业绩和较为良好的社会声誉等积极信号,因而能够获得质权人认可,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质权人对于“质押前”和“质押期内”会计稳健性的需求。从供给方面看,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普遍存在“预算软约束”,体现为国有企业不仅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资源,还能够获得政府的“隐性担保”,即便国有企业陷入危机也可以通过“政治网络”对外施加压力,来缓解市场各方(审计师、分析师、债权人、质权人等)对其降低会计信息质量(如会计稳健性)的约束。因此,可以推测股权质押这一新型融资方式有利于缓解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股东的融资约束,对于缓解国有企业及其控股股东融资约束的作用有限,导致国有企业在控股股东“质押前”和“质押期内”提供稳健会计信息的动力不足。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2a:相比非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中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质押前”“质押期内”和“解押后”的会计稳健性的关系相对较弱。

2.股权集中度的影响。更高的股权集中度意味着管理层受控股股东影响更大,控股股东也更易要求管理层采取某些机会主義行为来获取“控制权私利”。然而,较高的会计稳健性下很难掩盖控股股东获取“控制权私利”的行为。因此,在股权集中度较高的公司,控股股东因为拥有更多的股权而更易获得股权质押资格,相应地,公司的会计稳健性则会处于较低水平,以配合控股股东获取“私利”。因此可以合理预测,股权集中度会负向调节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会计稳健性之间的关系。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2b:相对于股权集中度较低的企业,高股权集中度企业中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质押前”“质押期内”和“解押后”的会计稳健性的关系相对较强。

3.股权制衡度的影响。从股权制衡的角度看,控股股东之外的其余大股东与控股股东之间因为持股比例悬殊可形成制衡,从而制约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私利”行为,达到监督和控制控股股东的目的。在股权制衡的情况下,管理层在进行信息披露和会计政策选择时,不再仅仅听从控股股东的指示,而是要综合考虑各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的地位、影响力以及他们对企业会计稳健性的需求,避免会计稳健性受到某些大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的影响[16]。因此,在股权制衡度较高的情况下,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会计稳健性的负向影响会减弱。基于上述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2c:相对于股权制衡度较低的企业,股权制衡度较高的企业中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质押前”“质押期内”和“解押后”的会计稳健性的关系相对较弱。

三、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筛选

本文以2004~2018年我国沪深A股存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研究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上市公司季度财务数据来自CSMAR数据库,股权质押数据来自RESSET数据库。剔除了符合下列情形的公司:①金融行业公司;②同时发行B股或H股的公司;③资产负债率大于1的公司;④样本期间曾经被ST、?ST和已经退市的公司;⑤上市不到两年的公司;⑥相关变量值缺失的公司。最后,得到2004 ~ 2018年间2505家具有完整财务数据信息的65561个公司季度观测数据。

(二)变量定义

1.被解释变量:会计稳健性。在会计稳健性的计量方法中,目前广为采用的是Basu模型,该模型采用盈余对股价回报回归的方法来检验会计稳健性是否存在。具体采用股票报酬率的正(负)作为“好(坏)消息”的代理变量,如果盈余对“坏消息”的反应比对“好消息”更为及时,则说明会计稳健性较高。Khan、Watts[11]以Basu模型为基础,建立了测度公司层面会计稳健性(CSCORE)的模型。

2.解释变量: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本文设计变量PRE、CONT和POST分别表示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前”“质押期内”和“解押后”三个时期。PRE对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前一个季度为1,否则为0;CONT对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期内的多个季度为1,否则为0;POST对于控股股东解押后的一个季度为1,否则为0。股权质押时段的划分如图2所示:

3.调节变量。采用产权性质(SOE)、股权集中度(TOP1)以及股权制衡度(BALANCE)三个维度的股权结构变量(OWNER)作为本文的调节变量。

4.控制变量。本文还控制了反映公司治理和公司特征的一系列变量。

主要变量定义见表1。

(三)模型构建

为检验H1a~H1c,构建模型(5)进行分析:

上式中,CVs代表控制变量。根据H1a,质押前具有较低的会计稳健性,则预计β1显著为负;根据H2b,质押期内的会计稳健性会显著提高,则预计β2显著为正;根据H2c,解押后的会计稳健性会显著上升,则预计β3显著为正。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表2列示了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会计盈余(EPS/P)的均值为0.014,中位数为0.018,呈现负偏态分布(均值小于中位数),说明盈余受坏消息的影响更大,容易出现反转,即2004 ~ 2018年间我国上市公司盈余具有稳健性。累计股票收益率(RET)的平均值为0.021,中位數为-0.022,说明收益率呈现右偏分布,而其标准差为0.188,大于会计盈余(EPS/P)的标准差,说明市场波动率大于会计盈余波动。DR的均值为0.564,表明有56.4%的样本公司其累计股票收益率为负。会计稳健性指数(CSCORE)的均值为0.032,中位数为0.022,均大于0,且呈现左偏(中位数小于均值),初步证实了样本公司存在会计盈余稳健性。

股权质押变量方面,PRE、CONT和POST的均值分别为0.169、0.681和0.150,表明质押公司样本被划分为“质押前”“质押期内”和“解押后”三个时段的比例分别为16.9%、68.1%和15%。调节变量方面,SOE的均值为0.425,说明在2505家样本公司中,超过二分之一的公司最终控制人为非国有控股股东,样本公司主要由非国有控股公司构成。TOP1的均值为0.343,中位数为0.321,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高,股权集中度较高,且标准差为0.147,表明样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差异较大。BALANCE的均值为0.348,中位数为0.259,均小于1,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对大股东的制衡较弱。

(二)多元回归结果分析

1.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表3报告了对H1a~H1c的检验结果。首先,在第(1)列中,PRE的回归系数(-0.002)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前的会计稳健性低于非质押期。根据蒋秋菊等[18]的研究成果可知,这可能与管理层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前实施了正向盈余管理以及发布了“好消息”和“乐观偏差”盈余预测有关。其次,在第(2)列中,CONT的回归系数(-0.001)在5%的水平上显著为负,表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期内的会计稳健性低于非质押期,但高于质押前的水平(|-0.001|<|-0.002|),这意味着,质押期内的管理层为满足质权人对会计稳健性的需求可能会采用较为稳健的会计政策,但管理层面临控股股东的压力又会对会计稳健性供给不足,导致质押期内的会计稳健性水平较低。再次,在第(3)列中POST的回归系数为正(0.004),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解押后的会计稳健性高于非质押期,即解押后的会计稳健性有显著提高。

控制变量方面,BDSIZE、INST、MNG_HLD、LOSS、GROWTH的回归系数为正,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董事会治理质量高、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高、管理层持股比例高、处于亏损状态以及成长性高的公司,会计稳健性水平较高;DUAL、STDRET、ROA、AGE的回归系数为负,且大都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股票收益率波动大、具有较高盈利能力和上市年限长的公司,其会计稳健性水平较低。其余控制变量回归系数符号及显著性与现有研究结论基本一致。各模型的调整R2较高,表明模型具有较好的解释力。表3的回归结果表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的确呈现出“先低后高”的动态变化特征,H1a ~ H1c得以证实。

2.股权结构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会计稳健性关系的影响。表4~表6分别报告了三个维度的股权结构(即产权性质、股权集中度和股权制衡度)对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会计稳健性关系影响的回归结果。

从表4可以看出,PRE、CONT和POST的回归系数符号及显著性与表3基本保持一致。SOE的回归系数为正,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普遍具有较高的会计稳健性,这与现有的研究结论一致。为检验H2a,我们主要关注交乘项PRE×SOE、CONT×SOE和POST×SOE的回归系数符号及其显著性。在第(1)列中,PRE×SOE的回归系数(0.003)为正,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表明与非国有企业相比,国有企业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前的会计稳健性相对较高,即国有产权性质能够在“事前”有效降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会计稳健性的负面影响,即国有产权一定程度上可以弱化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会计稳健性的负面影响。在第(2)列中,CONT×SOE的回归系数(0.002)为正但不显著,表明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期内的会计稳健性水平没有显著差异。在第(3)列中,POST×SOE的回归系数为正(0.001)但不显著,表明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在控股股东解押后的会计稳健性也不存在显著差异。可见,表4的回归结果部分支持了H2a,表明国有产权可以弱化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会计稳健性的负面影响,但国有产权调节控股股东股权质押与会计稳健性的关系主要体现在“质押前”,对“质押期内”和“解押后”的调节作用有限。

从表5可以看出,PRE、CONT和POST的回归系数不显著。TOP1的回归系数为负,且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与低股权集中度企业相比,具有较高股权集中度的企业普遍具有较低的会计稳健性,这可能与控股股东为谋取“控制权私利”的行为而要求管理层采用激进的会计政策有关。为检验H2b,我们主要关注交乘项PRE×TOP1、CONT×TOP1和POST×TOP1的回归系数符号及其显著性。在第(1)列中,PRE×TOP1的回归系数(-0.004)为负,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与低股权集中度公司相比,具有较高股权集中度的上市公司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前的会计稳健性相对较低,这意味着控股股东持股比例越高,越有能力要求管理层通过降低会计稳健性的信息披露策略来配合其即将实施的股权质押融资行为。在第(2)列中,CONT×TOP1的回归系数(-0.005)为负,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表明与低股权集中度公司相比,具有较高股权集中度的上市公司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期内的会计稳健性相对较低。这意味着在质押期内,管理层因受到来自控股股东“维持公司股价、避免被平仓”的压力而对会计稳健性的供给不足,导致质押期内的会计稳健性水平低于股权集中度较低的公司。在第(3)列中,POST×TOP1的回归系数(0.006)为正,且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控股股东解押后,高股权集中度公司的会计稳健性水平高于低股权集中度公司。因此,H2b得以证实,表明较高的股权集中度会强化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会计稳健性的影响,并体现在“质押前”“质押期内”和“解押后”的各个阶段。

从表6可以看出,PRE、CONT和POST的回归系数与表3基本保持一致。BALANCE的回归系数为正,且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与低股权制衡度公司相比,具有较高股权制衡度的公司普遍具有较高的会计稳健性,这是因为较高的股权制衡度意味着较高的公司治理水平,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会计信息质量。为检验H2c,我们主要关注交乘项变量PRE×BALANCE、CONT×BALANCE和POST×BALANCE的回归系数符号及其显著性。在第(1)列中,PRE×BALANCE的回归系数为0.003,且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与低股权制衡度公司相比,具有较高股权制衡度的公司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前的会计稳健性相对较高。这可能是因为,较高的股权制衡度能够有效抑制控股股东通过股权质押融资获取“控制权私利”的动机。在第(2)列中,CONT×BALANCE的回归系数(0.001)为正,且在5%的水平上显著,表明与低股权制衡度公司相比,具有较高股权制衡度的公司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期内的会计稳健性也相对较高。这意味着,较高的股权制衡度有利于管理层综合考虑和权衡各股东的利益,避免成为控股股东获取“控制权私利”的手段。在第(3)列中,POST×BALANCE的回归系数(0.003)为正但不显著,表明股权制衡度对于上市公司在控股股东解押后的会计稳健性水平不会产生显著影响。因此,H2c得到部分证实,即较高的股权制衡度可以弱化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会计稳健性的负面影响,且这一调节作用主要体现在“质押前”和“质押期内”两个阶段,而在控股股东“解押后”不同股权制衡度公司的会计稳健性水平没有显著差异。

表4 ~表6中各模型的调整R2均较高,表明模型具有较好的解释力。

五、稳健性检验

在模型(1)中加入PRE、CONT、POST及它们与RET、DR的交乘项,构造模型(7)进行稳健性检验:

從表7的回归结果可知,各模型中RET的回归系数显著为正,与预期相符。DR×RET的回归系数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表明上市公司整体存在会计稳健性。第(1)列~第(3)列的回归结果中,交乘项DR×RET×PRE、DR×RET×CONT和DR×RET×POST的回归系数分别为-0.017(α7)、-0.016(α11)和0.020(α15),且均在1%的水平上显著,表明上市公司在控股股东“质押前”的会计稳健性处于较低水平,质押期内的会计稳健性水平比质押前略有提高(|-0.016|<|-0.017|)但仍然较低,而控股股东“解押后”的会计稳健性显著上升,因此,H1a、H1b、H1c仍然成立。

六、结论与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以2004~2018年间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上市公司会计稳健性的动态影响。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在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前”的会计稳健性较低;“质押期内”的会计稳健性比“质押前”略有提高但仍然较低,这是质权人对会计稳健性的“需求”与控股股东防范控制权转移而对会计稳健性的“供给”二者综合作用的结果;控股股东“解押后”的会计稳健性有显著提高,很大程度上与控股股东不再担心控制权转移而丧失了采用“不稳健”会计政策的动机有关。进一步研究表明,国有产权和股权制衡度一定程度上可以弱化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会计稳健性的负面影响,而股权集中度会强化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会计稳健性的负面影响。

(二)政策建议

结合上述研究结论,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上市公司融资渠道。相关研究表明,融资约束是促使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进行股权质押的主要动因。因此,我国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包括正式融资和非正式融资在内的多样化融资渠道,以缓解企业融资约束,进而减少企业因为融资而损害会计信息质量(如会计稳健性)的行为。

2.质权人应加强事前审查和事后监督。中小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应认识到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会计稳健性的动态影响,据此推断控股股东动机和公司会计政策并采取不同的投资策略。同时,控股股东以外的其余大股东应加强对控股股东的制衡,以降低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公司會计稳健性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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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重庆工商大学会计学院,重庆40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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