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思想师德建设论文范文

2023-12-05

伦理思想师德建设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赫尔巴特;伦理学;思想体系

作者简介:易红郡,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南 长沙 410081)

缪学超,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 长沙 410081)

赫尔巴特伦理学是在批判康德伦理学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康德试图从纯粹实践理性出发确立他所追寻的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法则,并由此界定“善”与“恶”这两个基本的伦理学概念,以及道德动机、道德义务、道德情感等。他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指出,全部道德概念都导源于理性,它们绝不是从偶然的经验知识中抽象出来的,而是建立在纯粹实践理性基础之上。纯粹实践理性是指一种独立于任何经验的、先天的能给意志颁布道德规律的能力,它等同于“纯粹意志”。纯粹实践理性作为纯粹意志不仅是自由的,而且是善良的意志。{1}人因有意志自由而能制定道德法则,并按道德法则行事;善良意志是一种内在的善,品质和行为需要善良意志的指导才是道德的。

赫尔巴特反对康德先验的意志自由观,认为它在理论上是错误和荒谬的,其中裹挟着常见且强加于道德意识的欺诈。他指出:“即使有先验的自由,我们也不知道它是什么。我们在选择善与恶的时候意识到的自由是与那种先验的自由的哲学神话毫无联系的。”{2}赫尔巴特在《一般实践哲学》(1808)和《普通教育学》(1806)中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其伦理学思想,建构了一种较为严密和完整的伦理学体系,这一体系由善与意志、伦理品评、道德性格、五道念、训育等构成。赫尔巴特的伦理学也称为实践哲学。他说:“真正的实践哲学力图摆脱自我,研究外在自然。而唯心主义则力求实现更高的飞越,即将外在自然看做人的产品,看做是依赖于人的存在。假如我们真能达到这一步,我们就至少可以不再考虑对外在自然还有什么义务;我们将获得最高的独立性。”{3}

一、善与意志:伦理学的前提

什么是善?谁是善良者?谁是更善良者?谁是更邪恶者?人们通常把赞成或谴责这种表述称为实践判断,并期待实践哲学对这类判断加以纠正。那么实践哲学如何以其权威性有效地作出判断呢?赫尔巴特认为,实践哲学不是所有问题的判断者,对于上述问题它根本不作判断,而是教人学会判断。“因为任何判断都取决于它的对象,所以,哲学是通过它正确地表述对象,即通过完全理解对象来教人正确判断的。”{4}这就是实践哲学的全部秘密。它致力于把所谓“真正的善”或“至善”展现在人们面前,激励他们为获得善或至善而奋斗。它是一种有效的动力,一种通过展示对象而获得的柔和的力量。它不是静止地进行判断,而是为了完成一项具有价值的事业。“如果哲学所追求的东西是一种善,是人们在一定程度上渴望和追求的善,那么,这种善的优越性的最终基础,正好存在于这种渴望和追求本身。”{5}在他看来,善是可能存在的,对善的评估也是可能的,而善正是通过对善的评估才被称为善,它的存在不依赖于一切意志、愿望、追求和占有等。在这种不带意志的评估中,可能会出现某种渴望、意志、决断和行为。实践哲学的批判应该直接指向意志而不是其他事情。“因此,某种意志,不管它追求的对象是什么,就其本身而言,就必须是善,而另一种意义就必须是恶。”{6}善是一切追求的正确的关系点,它是精神认识王国中的太阳。一切实践学说都追求善,并把善作为意志的取向。

什么是意志?赫尔巴特认为,严格意义上的意志是指能用来刻画作为理性动物的人的主要表征。意志与情绪和愿望的表征不同,后者并不稳定,而意志却是前后一致和坚定的。“实践哲学应该提供给读者的无非是对某些意志的某些描绘,以便激起旁观者对某些意志发自内心的赞成,对另一些意志发自内心的反对。”{7}它不会采取一种家长式的高傲姿态,对各种意愿的价值武断地作出决定,否则人们会完全无视这种狂妄,一如既往地进行通常的判断。道德只是意志的一种属性和决定。德行并不是意志的优越性,因而伦理学不是纯粹强调表达意志的优越性的判断,它只有通过对优秀思想行为的内在模仿才能把握。赫氏批判了“善恶论”、“道德学说”和“义务论”。善恶论与道德学说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唤起希望,通过占有它所主张的善去获得美好的情感;后者则是把这种自我满足的美好情感作为德行和智慧置于中心地位。为了避免善恶论的不确定性和道德学说的草率规定,义务论试图对意志进行制约,对意志的约束就是让它承担义务。但它们只认同意志,并试图以某种方式把意志当作自身的调节器。赫尔巴特指出:“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它们细致地观察意志的诸种对象,把这些对象置于与意志相一致的情感中,挖掘意志的来源,研究意志的最初表现和最终表现。但是,这一切都只是徒劳。意志永远只是意志,但不是意志要获得的内在价值。”{8}

赫尔巴特认为我们要唤醒的是另一种意志,即对意志的判断。意志的图像受制于理解者不带意志的判断,意愿者的行为服从于他所处的环境,随着他对环境得出的图像也就产生了自我判断。判断并非意志,而且不能发号施令,但当判断受到指责时,可以不断地被人们所认知,直到判断改变意志并由新的意志作出决断为止。这种决断就是命令,改变了的意志表现为服从,两者的结合就是自我立法。善举、德行、义务以及更高意志的概念都以自我立法为依据。

二、伦理品评:伦理学的宗旨

赫尔巴特指出,实践哲学既不是从心理学角度,也不是用先验的方法去观察和解释伦理品评,而是使它本身具有某些既定的行为,使意志和意志状况服从于它的观察。他首先明确了伦理品评和渴望的差异,认为渴望是探求未来的东西,而伦理品评是肯定现在的东西。只有渴望才能真正地得到满足,渴望的满足产生于对渴望之物的获得。人们获得的东西无非是最普通意义上想象的东西。例如,当有人渴望拜见名人和欣赏名曲的时候,他至少是在幻想中想到了名人和名曲,但只有真正见到和听到才能结束想象。可见在渴望得到满足之前渴望之物是已知的,它存在于意识之中,只是程度不同而已。表象的内在能动性使之处于意识的中心,渴望之物的表象的这种能动性本身就是渴望。“哪里有这种表象的能动性,哪里的想象之物就是渴望之物。凡不应当是渴望之物的东西,就不要用这种冲动,不要如此急迫地加以想象。”{9}能使渴望得到满足的东西,既是容易理解的东西,也是表现奇特的东西,它不接受任何馈赠的伦理品评,却把某种东西馈赠给人们。

品评的任务是表述符合人意和违背人意的事。伦理品评有它自己所判断的东西,它保留表示赞同或反对的图像,它所作出的裁决是一种持续的声音,即使在图像被取走后也不会消失。伦理品评判断的对象必须服从于条件的规定,伦理品评判断中的想象之物必须完整地、不受阻挠地被加以想象,它区别于反抗阻挠的渴望之物。同时伦理品评判断中的想象之物只能作为认识对象,纯理论地被加以想象,它必须撇开这种判断不加赞成和反对,这样它就有别于在情感中才能被理解的事情。在这种意义上,伦理品评与美学判断就具有了一致性。首先,伦理品评判断中想像之物的内容无关紧要,但形式要服从于美学判断;其次,如同美学判断以一种思想同时对声音、颜色和思维方式等加以想象,伦理品评也是对情感表露的共同判断,是对多种因素构成的诸种美学的完美想象之反映;再次,美学判断获得统一的理论规则——美学能够帮助人们理解可能具有的、全部的、简单的人与人之关系,构成伦理品评学说的基本点。正如赫尔巴特所说:“伦理判断要考虑的问题,恰恰是人际关系的基本要素;如果这些基本要素是概念,那么为了对这些要素作出判断,这些要素就只能通过它们的内涵来设想,而这种内涵可以通过它的原本特征加以明确的设想。”{10}

伦理品评作为一般意义上的品评,它与诗歌品评、音乐品评和雕塑品评区别不大。但伦理品评与伦理欲望、艺术品评与艺术欲望之间的对立有区别。从属美学批判的各种要素,在艺术中只是我们关注的对象,我们对其感兴趣也许达到偏爱的程度,但在必要时我们也可以用其他更合适的对象取代它们。在伦理判断中,伦理品评作为我们自己的诉求又反过来针对我们,如果我们接受伦理品评,当我们失去外在物时不仅必须忍受,而且内在的积极性必须中断,情绪也必须改变。赫尔巴特指出:“当伦理品评不是谴责欲求之物,而是指责欲望本身时,人的情感就会出现分裂;当分裂的情感把伦理学同工艺学分开,从而使伦理学本身成为一种义务、德行、善行学说时,同伦理的美(这种美不带有情感分裂的成分)相抵触,就是最坏的行为。”{11}

总之,赫尔巴特认为,伦理判断涉及人与人的关系,个人的要求和意愿本身并不重要,它只有同他人的要求和意愿发生关系时才具有伦理意义。伦理判断本身不可能具有普遍性,它只表现为一种单个的判断,它也不可能从许多判断中使用抽象方法得出某种具有美学价值的高级判断。单个的人际关系要素不会产生伦理品评,也不会产生服从。伦理品评是什么?赫尔巴特认为它无非是对各种关系进行评判的普通称谓。

三、道德性格:伦理学的诉求

赫尔巴特认为,性格寓于意志之中,意志的一致性和坚定性称为性格。性格是意志的形态,只有在对决意要什么与不要什么的比较中才能理解它。性格分为客观和主观两部分,客观部分是指人已经具有的意志,主观部分是指人产生的新的意志。正如人们抱怨“人常常有两个灵魂”,性格中的主客观部分结合就会加强性格,不一致则会损害性格并使它分裂。赫尔巴特认为,教育不应回避对性格客观部分的教诲,客观部分的陶冶与提高可为教育性格的主观部分奠定基础。恒常的志向,无论是决意实现某种意图,还是决意摒弃某种意图,乃是性格客观部分的基本要素。但这种要素是多方面的,而且不是一切志向都坚定和强烈,其程度取决于选择。凡能进行适当选择的人,就会觉得每件事都有一种有限的价值。除非具有最高价值的事物,才能使他努力地追求。人的倾向具有稳固的结构,这种结构中不同的数量关系使得个人的性格有所不同。由于一个人只能在理解其环境的同时理解自己,理解其对象的同时理解自己的倾向,性格中客观部分与主观部分的冲突就不可避免。理解自己实则加强自己,即更充分地认识性格中的坚强部分,从而产生舒适感以使自己成为内心反省的主宰。此时,性格中客观部分最明显的特征便升华为主观部分的原则。但由于理解过程需考虑情况变化,同时性格的客观部分也不完全包括在原则中,性格有时就在内心冲突中被理解。教育不能消除这种性格冲突,但可以采取预防措施加以缓解。对性格客观部分的教育比较困难,因为个体早已形成的反常性格往往会隐藏起来,并有时会迸发出来或产生不可思议的后果。“因此,假如道德教诲想对人发生作用的话,除非注意性格的主观部分,并在客观基础上进行尝试,看看它能有多大作用。”{12}只有客观部分解决好了,才能指望通过道德教化的力量完成对道德性格的修正和完善。

道德只有在个人意志中才有它的地位,道德教育决不是发展某种外在的行为模式,而是在个体心灵中培养明智及其相应的意志。也就是说,应该使个体养成一种道德意志或道德性格。赫尔巴特说:“我观察人生,发现许多人,他们把道德看成是一种约束,很少有人把它看成是生活本身的原则。大多数人具有一种与善无关的性格,只有符合他意向的生活计划;他们只是偶然行善,而如果较好的行为可以使他们达到同一目标的话,他们便乐意避免做坏事。”{13}他认为通过克服性格主观部分与客观部分的不一致,寻求道德的积极部分(表现为意志的坚强)与消极部分(表现为意志的服从)的融合,达到“内心自由”的境界,便是道德的性格。我们从性格上认识一个人就应当从道德性格上去认识他。道德性格的形成包括道德判断、道德热情、道德决定和道德自律四个阶段。道德性格的表现形式是控制欲望,即把那些低级欲的官能在道德决定中加以抑制或调整。“低级欲的官能是以欲望和憎恶的感情为基础的。一个性格完整的人忍受一部分欲望和憎恶,而摈弃其余部分。”{14}一个人的道德性格取决于他对主观欲望的控制和对道德标准的服从。

影响道德性格形成的因素包括行动、思想范围、素质、生活方式等。在性格形成的自然过程中,“行动是性格的原则”。行动从欲望中产生意志,意志是性格的基础,意志的方式决定了各不相同的道德性格。“因此,性格将成为什么样的问题,只要说明意志是如何作出决定的,就得到了回答。”{15}思想范围实际上就是知识和认识的范围,它包含由兴趣逐步上升为欲望,然后又依靠行动上升为意志的积累过程。人的整个内心活动在思想范围中都有它的基点。思想对于道德性格容易变化的部分非常重要,假如错误意见对于性格的客观部分有害,那么一切偏见对于性格的主观部分更为不利。至于素质问题,与其说有什么倾向和敏捷性,不如说在于因人而异的特性,即个人心灵状况的差别。各种素质的基础是身体健康,关心健康是培养性格的一个重要部分。散漫的生活方式对性格有害,因而赫氏主张建立日常生活的严格规范。

总之,在性格的客观部分,只要一个人力所能及地行动,或者直接得到保障,或者间接得到关于其能力的想象,那么就会明显地产生果敢的意志;在性格的主观部分,如果一个人具有行动准则,那么他就会按照自身意见和经验作出行动的决定。“只有通过这种行动,人才能产生有力的道德意志,使人具有内心的自由。”{16}

四、“五道念”:伦理学的核心

赫尔巴特提出了五种道德观念,即内心自由、完美性、友善、法、公正,学者们通常称之为“五道念”。“五道念”不仅是赫氏伦理学的核心,也是其道德教育的理论依据。“内心自由”是指一个人的欲望和倾向要摆脱外在影响的束缚,服从意志的判断。内心自由有益于情感,它能使人心情舒畅而无需经过冷静的美学判断,它所表达的就是愉快。他说:“让我们摆脱这个庸俗的尘世,返回内心深处的故乡,拥有真正的自我,并且只奉献于这种自我和生活于其中吧!这是一种何等自由、何等纯洁以及沐浴在自由海洋中的何等愉快啊!”{17}“完美性”是指一个人调节自己的各种意志,作出正确判断的一种尺度。意志本身具有深度、广度和强度三个维度,意志的完美性是指在这三方面得到最大限度的发展。完美性与人的关系最为密切,人按照他自己的尺度是完美的,但与在任何一方面超过他的人相比,他就会表现出自己的不完美,因此完美性是按照人与人的对比关系而定。“友善”是指“绝对的善”,它要求个人意志与他人意志和谐一致,当两者发生冲突时个人意志应服从他人意志。“很清楚,善举就是具有异己的意志,献身于异己的意志,使异己的意志与自己的意志和谐相处。”{18}赫尔巴特认为友善是最理想的观念,它表达的是众人的心愿,这种心愿不带任何偏见。“法”实际上是指守法,它要求当两种或数种意志发生冲突时,必须根据人们自愿达成的协议(或法律)解决争端。正是各种意志毫无目的的邂逅,导致了法律关系形成的可能性。“法是众多意志的和谐,它是预防争斗的规则。”{19}“公正”是指给善与恶的行为以应有的报偿,如果一个行动能够带来幸福它就是善行,以痛苦为目的和结果的行动就是恶行。没有得到报答的善行,或者没有得到报复的恶行,必定是无足轻重的行为。“在一系列美学的意志关系中,人自身的简单关系,本质上属于公正的观念;公正的观念完全能让其他观念的优异的特征不受侵犯……”{20}

以上五种道德观念是一个不可偏废、相互联系的整体,其中任何一种就其本身而言都是不完美的,也不可能处理好意志间的各种关系,只有五种道德齐全才构成“善”。“五道念”并非天生形成,而是需要后天培养和自我“意志”的约束。其中“内心自由”和“完美性”是针对个人道德修养而言;“友善”、“法”和“公正”是指个人与他人或社会发生关系时应遵循的原则。赫尔巴特认为只有体现五种道德观念的性格才是道德的性格。

在“五道念”基础上,赫尔巴特提出了教育目的论。他认为教育目的是多方面的,因为人的追求是多方面,所以教育者关心的也应当是多方面。他把教育目的归纳为两种:可能目的和必要目的。“可能目的”(也称“意向目的”)是指与儿童未来职业有关的目的,是教育者当前必须关心的,因此教育目的是发展多方面兴趣,使人的各种能力得到和谐发展。“必要目的”(也称“道德目的”)是指教育要达到的最高目的。1804年赫氏在《论世界的美的启示为教育的主要工作》一文中指出:“教育的唯一工作与全部工作可以总结在这一概念之中——道德。道德普遍地被认为是人类的最高目的,因此也是教育的最高目的。任何人否认这一点,他对于道德是什么,肯定地不可能有真正的认识。”{21}1806年他在《普通教育学》中把培养“性格的道德力量”看作教育必要的目的。1835年他在《教育学讲授纲要》中再次强调德行是整个教育目的的代名词。在赫尔巴特看来,教育的终极目标就是要培养内心自由、完美性、友善、法和公正五种道德观念,由观念形成意志,使意志陶冶性格。“所以,使绝对明确、绝对纯洁的正义与善的观念成为意志的真正对象,以使性格内在的、真正的成分——个性的核心——按照这些观念来决定性格本身,放弃其他所有的意向,这就是德育的目标,而不是其他。”{22}

五、训育:道德性格的养成

在道德教育范畴中,赫尔巴特提出了“训育”概念。他说:“为了使性格向道德的方向发展,必须使个性好象浸入一种流体成分中那样,按照环境状况使它受阻挡,或者有助于它流动,但在多数情况下使它几乎感觉不到成分的存在。这种成分就是训育。”{23}训育是对青少年心灵产生直接影响,它与教学相同都是有目的地进行培养。训育是为了唤醒和控制欲望,控制欲望的过程既是内心自由形成的过程,也是道德观念萌发的过程。从本质上说,训育就是一种心灵陶冶,它建立在五种道德观念基础上,通过激励心灵的力量形成儿童的道德性格。赫氏认为训育对道德性格的培养具有双重作用:首先,训育能帮助教学,使教学成为可能,并影响儿童今后性格的形成;其次,训育能直接使儿童形成初步的道德性格。训育可以激发情感(如乐趣或反感)或抑制情感(如容忍或漠视)。“训育应当起维持、决定和调节作用;应当在整体上考虑使心灵能够平静与清晰;应当部分地通过赞许与责备使心灵受到触动;应当及时地提醒它和纠正它的错误。”{24}训育与管理不同,管理在于对某些恶行的预防,训育则是为了形成美德(即道德性格的力量)。管理是外在和强制的;而训育具有陶冶性,要使受训者心悦诚服。“训育不应以诡诈的方法来影响儿童的心灵,不应违背其目的地让儿童去接受。这就是说,无论如何不应使学生在内心与它产生对立,好像两股力量按对角线方向使劲。……相反,训育只有像内心经验一样使受训的人心悦诚服,才能有它的作用。”{25}

训育的措施有陶冶、教师人格的影响、赞许和责备。管理通过压制、强迫和惩罚等方法使学生服从外来约束,它是一种急促而强烈的力量。“训育的调子完全不同,不是短促而尖锐的,而是延续的、不断的、慢慢地深入人心的和渐渐停止的。因为训育要使人感觉到是一种陶冶。”{26}通过教师人格感化学生是训育的一个重要手段。“很明显,训育艺术原不过是人们交际艺术的一种变种,因此,社交中的随机应变艺术将是教育者的一种出色才能。这种变种的实质在这里取决于教育者保持对儿童的优势,使儿童感到一种教育的力量,甚至在对他们压制的时候,这种力量还存在。”{27}对于儿童的行为教师还应给予必要的赞许或责备,“通过应得的赞许给儿童以快乐,这是训育的出色的艺术。……同样也有一种不愉快的艺术,即给儿童的心灵造成一定的创伤。我们不可蔑视这种艺术。当儿童不听简单的训话时,它常常是不可缺少的。但是,教育者必须自始至终用温和的感情来控制它,同时使人原谅它,使它得到宽容;而且只是为了克服学生的傲慢顽固时才应用它”{28}。只有当这种审慎的态度与某种创造力相结合时,教育者才可能获得他所需要的力量。训育的范围对于儿童来说没有任何限制,因此其影响也具有无可比拟的价值。

赫尔巴特认为,训育可以对严格的管理和紧张的教学起缓解作用,可以同管理与教学结合起来,使之更容易进行。“训育要求彬彬有礼的行为,它促进快乐和谐的自然气氛。这两者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与那些从管理与教学出发的活动统一起来。”{29}他把训育分为维持的训育、起决定作用的训育、调节的训育、抑制的训育、道德的训育和提醒的训育六种。{30}如果学生已经获得了对道德观念和原则的信赖,那么就必须撤销训育,因为不必要的道德评判和令人害怕的道德观察只能伤害学生的心灵和引起他们的顾虑。一旦学生采取自我教育的方式,他们就不愿意受到干扰了。

六、结束语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赫尔巴特的伦理学思想体系具有如下几方面特征:

首先,赫尔巴特的伦理学思想源于康德,并带有德国古典哲学的思辨性和神秘性。赫氏和康德都主张理论哲学应与实践哲学分开,所不同的是康德主张先验自由论,认为人性在于理性,理性在于自由意志,而人的自由意志就是要实践道德法则,这是无条件的绝对命令。{31}因此他把绝对命令作为伦理规范的最高原则。赫氏试图以“道德观念”取代康德的“绝对命令”,主张用道德观念规范人的行为,并将观念与判断结合起来,使个体摆脱一切外在影响的干扰而受制于内在的判断。他指出:“诚然,用一种绝对命令来对伦理学作科学的解释乃是一种错误。”{32}在康德看来,道德行为产生于义务而不是欲望;而赫氏认为道德行为的决心(即意志)产生于欲望。康德把德性看作道德的最高目标,德性是实践道德法则中的道德表现,道德法则作为实践的法则具有普遍约束力;赫氏认为道德行为习惯于无拘无束地以婢女身份伺候各种欲望,欲望可以产生相应的意志。他把康德抽象的道德法则从理性王国解放出来并回归世俗生活,还原为具体的感性活动,这样的道德才是可行的。

其次,赫尔巴特把伦理学看作美学的一部分,其特点在于把伦理品评解释为一种特殊形式的审美判断。伦理品评对各种意志状况采取一种赞许或否定的态度,道德观念只是对意志的基本状况作出审美判断而已。{33}他说:“只要我们认识到简单的美的关系,我们就有关于它们的简单判断。这些判断以完全独立的权威方式位于艺术之首。……于是找到美的必要性是原始的、实践的。有道德的个人,为了服从这种必要性,控制他的欲望。欲望在美的关系中是一个联结点。只要有同样的欲望在他身上,存在于所判断的关系之中,个人在静观时便会把眼光转向于自己的内心深处。”{34}道德判断赞赏那种对整个义务采取一丝不苟和忠实服从的态度,它以正确认识意志的价值为前提,而这种认识只能存在于对意志的审美判断之中。但审美判断和道德判断是可以伪装的,有些人能背诵最美的准则与原则,并披上虔诚的外衣,而如果我们揭露了这种伪君子并抵制他,他就会重新换个模样继续伪装。因此,意志必须通过管理与训育以及整个教学被引导到这样的方向:即意志应当尽可能自动地与审美判断相融合。

最后,赫尔巴特的伦理学不仅从个人方面立论,而且涉及社会伦理。他认为五种道德观念规范着社会和个人的道德行为,它们是维护社会秩序永恒不变的真理。“赫尔巴特反对德性的基本问题可以通过康德的绝对命令来解决的观点,取而代之的是他发展了一种存在于一切道德习俗和道德推理后面的‘实践观念’的理论。”{35}他还从这五种道德观念推演出五种社会学观念,即理想社会、文化系统、行政、社会法制和奖惩。“五道念”实际上是对人的价值观的总期望,它反映了赫氏希望建立一个以道德和理性为主导的美好社会。赫尔巴特在政治上是保守的,主张维护当时的封建社会秩序。“赫尔巴特的国家观与社会观具有温和的自由主义色彩,介于自然法学派与历史法学派中间,是两者的妥协。”{36}赫氏寄希望于通过对国民的道德教育维护现存秩序,他说:“责任感、注意各种原因、承认必然性、正义、善、美与效益,除此以外治国艺术再也找不到其他支柱了。完满的安定是根本不存在的。对付巨大祸害的最大可能的保障就在于对整个民族进行道德教育”。{37}比较理想的是使个人与国家都受共同的规范即五种道德观念约束,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德行,如节制、节约、勤奋、灵活、平易近人和公民观念等,可以同五种道德观念结合起来。他认为这五种道德观念特别适合于解决由社会各阶级之间产生的冲突。在赫氏看来,许多尖锐的社会政治问题成了温和抽象的道德观念问题。这显然是不合时宜的。

伦理学是关于道德的科学,今天我们正面临着现代性的道德迷茫和德性匮乏,现代人精神家园的失去,自我的分裂和生存的疏离,德性品质的异变和道德秩序的解体等,都昭示着人类道德价值观念的颠覆。在此背景下,探寻赫尔巴特回归世俗生活的伦理学思想,评估其作为审美判断的伦理品评价值,体会其伦理学思想中社会伦理的意蕴,有助于重建现时代的道德理想。因此,汲取赫尔巴特伦理学思想中的精华,破解当今社会道德失范之难题,不仅具有理论价值,而且还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 释:

{1}唐凯麟、舒远招等:《西方伦理学流派概论》,长沙: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52-56页。

{2}{3}{4}{5}{6}{7}{8}{9}{10}{11}{17}{18}{19}{20}郭官义:《赫尔巴特文集》(哲学卷一),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0页,第52页,第86页,第87页,第87页,第87-88页,第90页,第95页,第104页,第102页,第110页,第118页,第125页,第128页。

{12}{13}{14}{15}{16}{22}{23}{24}{25}{26}{27}{28}{29}{32}{37}(德)赫尔巴特:《普通教育学·教育学讲授纲要》,李其龙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131页,第42页,第141页,第142页,第152页,第43页,第51页,第300页,第165页,第165页,第166页,第167页,第289页,第137页,第418页。

{21}{34}张焕庭:《西方资产阶级教育论著选》,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260页,第262页。

{30}田汉族等:《人类创造认识论与教育创造人才论探究》,《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3年第1期。

{31}李红惠:《实践哲学视域中教育哲学的困境与出路》,《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2年第4期。

{33}(摩洛哥)扎古尔·摩西:《世界著名教育思想家》(第二卷),梅祖培、龙治芳等译,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5年,第184页。

{35}(英)乔伊·帕尔默:《教育究竟是什么?100位思想家论教育》,任钟印、诸惠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19页。

{36}赵祥麟:《外国教育家评传》(第2卷),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47页。

伦理思想师德建设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经济伦理内生于可持续性经济发展思想之中,是调节和规范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人们经济行为的基本准则。可持续性经济发展伦理探讨的主题包括可持续性与环境公正、可持续性与代际分配公正及可持续性与代内公正。可持续性经济发展伦理力图解决的矛盾包括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或物质)中心主义的矛盾、个体主义与社群主义的矛盾及当代人与后代人福利目标之间的矛盾。围绕可持续性问题的研究,当代西方经济学家们被划分为两个广泛的阵营:新古典主义和生态主义,前者以环境(与资源)经济学为代表,后者以生态经济学为代表,对这两种思想流派的研究能够更好地揭示当代西方可持续性经济发展伦理面临并力图克服的矛盾和冲突。

关键词:可持续性;经济发展伦理;新古典主义;生态主义

“可持续性”本质上就是一个伦理议题。经济伦理内生于可持续性经济发展思想之中,是调节和规范可持续发展过程中人们经济行为的基本准则。可持续性经济发展伦理将调节当代人之间经济关系的道德规范和价值判断拓展到了人与自然、当代人与后代的相互关系中,体现了一种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甚至是生态(或自然)中心主义的伦理哲学观。这一思想对当代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伦理价值观而言,既是一个严峻的挑战,也是一个必须面对的全新的课题。

一、伦理学与经济学的内在联系

尽管西方主流经济学一直以来受到“休谟命题”的影响,强调经济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应该排除价值判断,主张经济学应该专注于实证研究,摆脱规范研究,实现“价值中立”。经济学中著名的“斯密问题”最初被认为是Adam Smith经济观与伦理观之间的矛盾,即经济上的利己主义与道德伦理上的利他主义的矛盾。但后来的研究发现,Adam Smith在伦理上的利他主义与经济上的利己主义并无本质上的对立。它们之间的联系可以解读为:人从利己的动机出发,在“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之下,实现了利他的目的,即利己是动机,利他则只是利己动机导致的一种结果。“斯密问题”体现的是资本主义经济学与伦理学,或经济利益与伦理目标之间的内在关联。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Armatya Sen更是指出,经济学有两个起源——一个是工程学,主要解决经济分析的逻辑问题,而另一个就是伦理学,解决的是经济学的最后归宿和人类福利问题。陈岱孙先生对经济学与伦理的关系阐述了类似的观点:“经济现象和自然现象是有区别的。经济学作为一种社会科学,不能脱离人,不能脱离社会,因而也不能脱离社会价值判断,不能避开社会伦理道德问题,不能成为自然科学中的物理、化学、天文学那样的科学。”

事实上,崇尚实证研究的西方主流经济学是建

立在边沁和穆勒的效用主义或功利主义哲学思想基础之上的。尤其是“边际革命”以来,边际效用价值论成为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基础理论。虽然西方主流经济学家们大多推崇经济学研究的数理化,贬抑伦理化,但边际效用价值论的基础地位表明了经济学仍然是建立在明确的主观价值判断基础之上的。西方主流经济学的这种名义上的“价值中立”、实际上的“效用主义”,体现了以人为中心,以个人效用或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人类中心主义”和“功利主义”伦理价值取向。这一伦理价值观同样也内生于新古典环境(与资源)经济学和可持续性经济发展思想之中。

综上所述,人类的利益目标与伦理道德目标本质上是能够和谐统一的。“经济与伦理以及经济学与伦理学不可分割的紧密联系,已经表明经济学与伦理学可以联手形成合力共同研究社会经济生活和人类文明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可持续性经济发展伦理思想的演变

“可持续性”一词源于生态学,原指生态系统能自我维持的一切生态过程、功能、生物多样性和未来的活力。

早在200年前,包括Malthus、Ricardo、Mill和Marx在内的西方经济学家们就已经认识到资源与环境对经济增长的限制,但是直到20世纪60年代,环境保护这个概念才进入人们的视野。而直到20世纪70年代,新古典经济学才开始关注社会与环境对经济增长的限制问题,才使得西方主流经济学开始承认这一真实世界经济的基本特征。然而,可持续发展问题成为一个国际共同关注的议题却是在1987年。Brundtland在《我们共同的未来》中给“可持续发展”做出了一个简单的描述性定义:“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能力的发展。”

尽管Brundtland的定义因为其模糊性而备受诟病,但它明确了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可以相容的基本观点,强调了伦理在处理人类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中的重要性,成为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分水岭。Bruntdland定义提出之后,西方经济学家们对可持续性,尤其是对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很多不同的定义。虽然他们定义的角度不同,措辞不同,但是都重申了Brundtland定义中的可持续性或可持续发展的基本伦理主张——伦理是内生于可持续性经济思想之中的,包含了社会、经济和环境公正三个维度。其中,环境公正是指人类管理和保护自然环境的道德责任,是处理人与环境之间关系的伦理原则;经济公正,即代内公正,是处理当代人之间经济关系的伦理原则;社会公正,即代际公正,是指当代人与后代人资源配置的公正问题,体现了当代人对后代人的伦理责任。

三、可持续性经济发展伦理探讨的主题

在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和矛盾中,当代西方经济学家们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价值判断标准。其中,新古典经济学的“人类中心主义”和“功利主义”伦理价值观基本上继承了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效用主义传统价值标准,形成了一种被称为“弱可持续性(包括极弱可持续性)”的经济学研究范式。另外一种伦理思想完全或部分脱离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伦理价值观,选择了“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或“生态中心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可持续性价值判断标准,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所谓的“强可持续性”的生态经济学研究范式。

从某种意义上说,西方可持续性经济发展思想是在对强可持续性和弱可持续性的长期争论中逐渐发展而来的。这一争论实际上依旧是围绕经济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展开的,涉及资源在竞争性用途中的配置问题以及成本与收益在不同市场主体之间如何分配的问题。生态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同样关注资源配置效率最大化和分配公正问题。但是,前者更加注重经济规模的研究。此处的“规模”是指与整个生态系统限制相对应的经济物质规模。将规模问题纳入研究范畴可以说是生态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可持续性经济发展伦理思想的最大区别。

1.可持续性与环境公正

西方经济学家们将自然具备的两种基本经济功能,即“源功能”和“洗涤槽”(或“自净”功能)统称为“自然资本”。自然资本是能够在现在或未来提供有用的产品或服务流的自然资源及环境资产的存量。自然资本与人力资本和生产资本

新古典环境与资源经济学将资本的概念拓展到自然领域实际上是将自然“工具化”了,它延续了李嘉图的“资源相对稀缺”假设:自然与环境服务相对于经济增长而言是稀缺的;自然与环境服务只有是“相对稀缺”,并能够为个人产生效用才具有经济价值;自然服务的价值的高低取决于个人偏好;维护自然服务的目的是为了改善经济人福利;资源与环境保护如果不能产生经济福利就是一种经济资源的浪费,是资源的无效率配置。

相比较而言,生态经济学对“规模”问题的关注则凸显了对自然生态内在价值的尊重。而这正是生态经济学环境伦理的重要内容。生态经济学是在Malthus的“资源绝对稀缺”的观点上发展起来的,它强调某些生态过程的不可逆性,封闭生态系统中生物物理限制的客观存在及其对经济增长的约束作用。这一观点秉承了生态学的“生态中心”或“生物中心”强可持续性伦理取向,将几乎所有的生态资源看作是同等重要的,无论它们是否具有传统经济学意义上的“相对稀缺性”。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目的不仅仅是出于经济人福利的改善,还因为它们是整体生态系统的一部分,有其内在的价值和自身的生存权利。这种资源绝对稀缺性思想、自然服务内在价值论和最优规模主张,共同构成了生态经济学强可持续性经济发展理论研究范式的基本前提。

2.可持续性与代际分配公正

Solow明确指出,可持续性关系分配公正问题,即当代人与后代人的福利分享问题。分配公正是新古典经济学和生态经济学共同关注的问题。其中,代际分配公正是其核心内容。新古典经济学家将代际分配公正看作是各种资本的当前消费和未来消费之间的权衡问题。换言之,可持续性要求在不牺牲当代人消费的前提下,为后代人维持能产生不低于当代人消费水平的资本存量。如果用新古典经济增长理论来解读,代际公正是对经济增长的一种限制。而生态经济学的代际公正思想依然源于对“规模”问题的关注,也可以解读为最优规模目标下的代际分配公正。无论怎样解读,代际分配公正关系到资本存量如何构成以及如何在代与代之间公平分配的问题。在这两个问题上,弱可持续性与强可持续性思想之间的差异皆源于对自然资本与人造资本相互关系的不同认知。

弱可持续性的拥护者认为,自然资本与人造资本具有广泛的可替代性。Solow的主张颇具代表性。他认为,维持后代人获得福利的能力就是在人口和技术零增长的假设前提下,维持资本存量(笔者注:自然资本与人造资本之和)不变,即人均消费不变。“可持续性并不要求保留任何特定的物种或自然资源,当代人有责任保留的是一种为后代人创造福利的一般能力。”

强可持续性思想则主张,各类资本都是必要的基本生产要素,彼此之间是互补关系,不能完全替代(或具有低替代性)。自然环境中的每一子系统、每一物种和每一资本的物理存量与构成都应维持在必要的水平,总资本构成中的各类资本的存量必须分别维持在相应的合理底限之上,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强可持续性“应该通过保留人力资本、技术能力、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来实现”

除此之外,还存在两种较为极端的伦理主张——主张“丰饶主义”的极弱可持续性和主张“深度生态主义”的极强可持续性原则。前者是站在马尔萨斯资源绝对稀缺论的对立方,支持自然工具论的伦理价值主张,赞同自然资本与人造资本的完全可替代性,更加关注当代人的福利,反对对人口和经济增长采取任何限制。后者则是纯粹的“生物中心”论者,赞同自然的内在价值和权利,认为自然资本与人造资本仅仅是互补关系,主张对资源开发和利用进行严格管制和对整体经济规模的限制。这是两种较为极端的思想主张,此处不再赘述。

3.可持续性与代内公正

代内公正是指当代人之间的分配公正问题。如果说代际公正涉及资本的跨时间配置问题,那么代内公正则涉及资本的空间配置问题。代内公正与代际公正关系密切,是可持续性经济发展伦理思想的第三个伦理维度。正如Daly和Cobb指出的,如果人们感觉为他们的后代负有责任的话,那么他们至少同样应该感到为自己的同代人负有责任。因此,代际公正有助于代内公正的实现,代内公正则是代际公正实现的前提条件。

尽管分配公正问题包含代际公正和代内公正两个维度,但是代内公正问题并没有像代际公正问题那样得到相应的重视。新古典经济学更多地关注资源配置效率问题和代际分配问题,却没有正确地解决代内分配公正问题。传统环境(与资源)经济学很少涉及代内分配的问题。生态经济学虽然明确指向了分配公正问题,但实际上是按照新古典经济学的资本跨时间配置的方法路径研究代际分配问题,从而含蓄地避开了代内分配公正问题。因此,生态经济学始终未能建立一个代际公正与代内公正之间连贯的分析框架。

Solow赞成Daly的观点,但他同时指出,代际公正和代内公正问题似乎是“某种悖论”

四、可持续性经济发展伦理力图解决的矛盾

新古典经济学与生态经济学伦理价值观的矛盾,本质上是西方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个体主义和功利主义哲学思想与生态经济学的生态(或物质)中心主义、社群主义伦理思想之间的矛盾。其中,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主义代表了经济学家们对社会—环境—经济交互系统相互关系的主观认识,是新古典和生态经济学环境伦理思想的集中体现,也是二者实现效率目标和分配公正目标的伦理依据。

1.人类中心主义与生态(或物质)中心主义的矛盾

从新古典经济学相对稀缺假设以及自然资本的定义可以看出,人是主体,自然被看作是人类要征服和利用的对象,即客体。自然只是一种实现人类价值创造或效用满足的工具,其价值大小取决于主体的偏好。这一思想代表了极弱可持续性的极端思想,与西方经济学功利主义传统价值判断标准相吻合,体现了人类中心主义的狭隘伦理取向。

生态经济学吸收了经济学、伦理学、生态学和热力学等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思想,将人类社会看作是自然生态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与生态系统之间是共生演化关系。生态经济学既承认自然的经济价值,同时也承认自然作为生命维持系统的固有价值和存在的权力,体现了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而关键自然资本以及自然资本与人造资本有限替代的主张则是在人类中心主义和开明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之间的一种折中。此外,极强可持续性的思想主张则处于另一个极端——生态(或物质)中心主义,强调人对生态系统的依附地位,主张人类必须在自然承载力的范围内发展经济,这就必然要人类对自我经济活动的整体规模和速度进行严格约束。极强和极弱可持续性思想过于极端,遭到了来自各界的猛烈批判,因此,可持续性经济思想必然在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或物质)中心主义之间进行折中。

2.个体主义与社群主义的矛盾

传统经济学认为,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是由于环境公共品的负外部性和公共资源的开放性导致的。在这种情形下,环境收益由个人或企业获得,而环境成本和污染治理成本则由社会共同承担。个人行为与环境公共品或公共资源的关系问题正是新古典环境与资源经济学和生态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共同问题。不过,两者分别采取的是“个体主义”和“社群行动”两种不同的分析方法。

从方法论上来看,作为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支学科,环境与资源经济学采取的是传统的“个体主义”分析方法。Hadin的“公地悲剧”和Coase定理为环境经济学提供了通过公共资源的产权私有化代替社会化治理的理论依据。而Pigou的负外部性理论则成为环境公共品外部社会边际成本转化为个人或厂商私人边际成本的理论依据。

西方微观经济学理论源于“经济人假设”,它也是其功利主义伦理思想的来源。在产权明确、信息完全的市场中,个人偏好决定了商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具有稳定有序偏好的个人对效用最大化的追求就是那个引导资源实现帕累托最优配置的无形之手。但是,经济人对一般商品和服务的偏好往往是短期的。而自然产品和服务的价值通常具有长期性,而且多半不存在既有市场和能够反映其对个人效用影响水平的完全信息。为此,新古典环境与资源经济学家们主张由人们对自然产品或服务市场的主观支付意愿来决定它们的市场价格。但是,由于相关市场信息的不完备以及搭便车的心理,这种定价往往低估了自然资本的实际价值。因此,即使在由完全理性和具备完全信息的经济人构成的完全竞争的市场当中,自然资本的实际价值仍然会被低估,环境恶化也将因此难以避免。

生态经济学则认为,当代、后代与其他物种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社会关系,而非个体关系。“个体主义”方法论不适用于可持续性问题的分析。人类虽然是单独的个体,但是这种个体性却是由社会关系决定的。Costanza等人明确提出了“社群人”概念。他们认为,社会关系一旦发生改变必然导致个体本质上的改变。换句话说,“我们不是由我们个人对不同物品的支付意愿联系在一起的,而是由我们对穷人、后代人和其他物种的托管关系联系在一起的”

生态经济学家认为,可持续性的代际公正,代内公正以及环境公正思想都是对人类复杂的社会关系的伦理判断,而非个人支付意愿的简单计算。他们再次强调了“规模”的必要性,认为传统资源配置的个人决策和市场价格机制只能在预先确定的生态经济规模或边界之内发挥作用。而“规模不是取决于价格,而是取决于能反映生态极限的社会决策。在社会决策的制约下,市场中的个体之间的交易才能实现稀缺权利的有效配置”

3.当代人与后代人福利目标之间的矛盾

第一,可持续性经济发展伦理仍然受到福利经济学最优资源配置效率,即帕累托最优标准的限制。帕累托最优要求一个人的福利改善不会造成另一个人的福利恶化。这就意味着当代人的福利改善不能以牺牲或损坏后代人福利水平为代价。但现实情况是,可持续性或可持续性发展处处要求将当代人与后人利益进行权衡。当代人之所以会考虑后代人利益往往是因为他们预期能够从后代人那里获得收益。在这种情况下,代际分配被看作是一种代际帕累托最优配置标准。由于自然和后代人在当代没有合适的利益代言人,在当代人与自然和后代人之间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或多或少都会以当代人的利益最大化为优先考量。这也证明了Amartya Sen的观点——“帕累托最优标准是评价社会成就的一种极端有限的方法”

第二,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的合理性也受到质疑。Beckman指出,强可持续性在道德上难以接受,在现实中无法实行。而弱可持续性则是一种多余的概念,它对福利经济学的新古典理论没有任何改进。在弱可持续性的分析框架中,自然世界毫无独特性,它们和其他任何商品或经济投入具有同样的经济价值,其资源配置方式也和所有外部性都内在化了的完全竞争市场毫无区别。虽然强可持续性是否如Beckman所言“在道德上难以接受,在现实中无法实现”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但是弱可持续性对于福利最大化目标而言是多余的概念,在很大程度上却是符合实际的。在弱可持续性情境中,我们完全可以想象一种情况:后代人福利水平恶化,但总福利水平却能保持不变。这使我们不得不进一步对建立在效用理论基础上的西方主流经济思想产生怀疑。

第三,为保障代际分配公正对自然资本的未来价值进行贴现是常见的方法,也是可持续性经济学研究中的众多棘手问题之一。新古典经济学和生态经济学对此意见不一。根据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自然资本的未来价值可以基于市场利率进行贴现。但是,这种方法仅适用于某一时间点的个体经济决策。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这种方法不能完全适用于后代人的决策。Georgescu-Roegen认为,由于后代人不能对可耗竭资源竞价,后者也就不存在真实的市场价格。因此,“贴现率的选择既是一个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伦理问题”

总之,无论是新古典主义的弱可持续性思想还是生态主义的强可持续性思想,抑或是处于两个极端的极弱或极强可持续性主张,都是在对人类、自然、社会及后代人的伦理关系和道德义务的思考过程中形成的,并正在成为当代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尽管可持续性经济发展伦理面临着诸多矛盾并在努力克服这些矛盾,但它依然是西方可持续性思想的重要基础。因为无论如何,人类共同的使命——使我们与我们生活的这个地球朝着人类—环境—经济和谐共生和可持续性的道路上前进,决定着可持续性经济发展伦理将发挥更大的作用。

注释

①陈岱孙:《西方经济学与我国的现代化》,《世界经济》1983年第9期。

②孙春晨:《论经济和伦理的相关性》,中国共产党新闻网,2008年12月18日,http://theory.people.com.cn/GB/40764/127623/141212/141213/8542995.html.

③Regional Ecosystem Office (U.S) REO Information Center Definitions. Northwest Forest Plan (NWFP) definition of sustainability.

④Agyeman, J., R.D. Bullard and B.Evans. 2002. “Exploring the nexus: bringing together sustainability, environmental justice and equity.” Space & Polity, 6(1):77.

⑤WCED.1987. Our Common Future, 8. 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⑥UN General Assembly. 2005. “2005 World Summit Outcome”,12. http:∥www.who.int/hiv /universalaccess2010/worldsummit.pdf.

⑦人力资本是指存在于人体之中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技能和体力(健康状况)等质量因素之和。生产资本则符合传统经济学的资本概念,指的是人类通过劳动创造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商品与服务。

⑧Solow, Robert M..1992. “Sustainability: An Economist’s Perspective.” In: Robert N. Stavins(Eds.), Economics of the Environment:Selected Readings-5th ed., 507. New York:W.W. Norton & Company, Inc.

⑨资源租金(resource rent)被看作是生产者剩余,是自然资源的市场价格与其开发成本之间的差额。

⑩Brekke, K. A. 1997. Economic Growth and the Environment: On the Measurement of Income and Welfare, 91. Cheltenham: Edward Elga.

B11 参见Daly, H.E..1992. “Allocation, distribution, and scale: towards an economics that is efficient, just, and Sustainable.” Ecological Economics, 6(3): 188.

B12Solow, Robert M..1992. “Sustainability: An Economist’s Perspective.” In: Robert N. Stavins(Eds.), Economics of the Environment:Selected Readings-5th ed., 511. New York:W.W. Norton & Company, Inc.

B13B14B16Costanza, R., John Cumberl and Herman Daly, Robert Goodland and Richard Norgaard. 1997. An Introduction to Ecological Economics, 82. St. Lucie Press and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Ecological Economics.

B15Nortan, Bryan. 2008. “The Ignorance Argument: What Must We Know to be Fair to the Future.” In: Bromley, Daniel W. Paavola, Jouni(Eds.), Economics, Ethics, and Environmental Policy: Contested Choices, 44. Oxford: Blackwell.

B17Sen, A. 1987. On Ethics and Economics, 35. Oxford:Basil Blackwell.

B18Gowdy, John H. And Peg R. Olsen.1994. “Further Problems with Neoclassical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Environmental Ethics, 16 (2):165-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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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思想师德建设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性与多样性问题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基本问题之一。在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性与多样性概念进行分析和界定的基础上,可总结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与多样性研究的核心是以多样性充分而有序发展促进主导性实现的观点,从而从主导性内容、拓展性内容、借鉴性内容、批判性内容四个层面,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多样性进行探讨。

关键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多样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社会的多样化和思想文化的多元化也在不断发展,并对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产生着重大影响,使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与多样性问题日益凸显,逐步成为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的基本问题之一。面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效果总是不能令人十分满意的尴尬局面,不少学者也试图从这一问题着手,寻求增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出路。但是,从现有的研究来看,在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与多样性概念的界定、现状的分析、对策的探讨等方面都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我们做进一步的深入思考。

关于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相关教科书给出了这样一个定义:从根本上说,是指思想政治教育的指导、引导、领导、统领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并认为这种主导性在不同的层面上表现为不同的情形:就整个社会工作来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总是规定着其他各项工作;就整个教育工作来说,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总是规定着其他各项教育工作;就整个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来说,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工作又规定着其他各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1]。现有关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的研究,基本上就是从这样一个非常宏观和高度抽象的定义出发来进行的,至今也没有形成关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的科学概念。

研究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性必须首先厘清“主导什么”的问题。“思想政治教育是指一定的阶级、政党、社会群体遵循人们思想品德形成发展规律,用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对其成员施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影响,使他们形成符合一定社会、一定阶级所需要的思想品德的社会实践活动。”[1]我们认为,从思想政治教育的这个定义出发,所谓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也就是思想政治教育以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政党的思想理论为根据,对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形成与发展进行引导、统领的属性和功能。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根本任务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广大人民群众,培育和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这就决定了我国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性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主导性,也就是思想政治教育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根据,引导、统领人们思想政治品德发展的属性和功能。其对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工作的主导,应该是一种间接的、引申意义上的主导。

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领域,与其他行业和领域的思想政治教育相比较具有鲜明的特点。如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进程和发展方向影响具有更加明显的间接性;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对象思想观念的活跃性、开放性和可塑性;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的专业性和多样化;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目标、要求、过程的统一性和规范性等。这些特点决定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有着不同于一般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的内涵。我们认为,所谓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就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统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引导大学生思想政治品德的形成和发展,使大学生树立与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思想政治品德的属性和功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的这一定义表明:

第一,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归根结底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或者说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性。这是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属性。我们坚持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性,首先就是要坚持对大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设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特别是用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武装大学生的头脑。

第二,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各个方面和环节都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为主导。高校的思想教育、政治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心理教育、人文素质教育、社会实践、“三育人”(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团学工作等,都应以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为主导,渗透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

第三,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的根本指向是引导大学生形成与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的思想政治品德。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服从和服务于社会发展的根本体现,就是引导大学生形成与我国社会需要相适应的思想政治品德。这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的根本指向,也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是否得以坚持和实现的根本标志。

从思想政治教育的历史过程来看,有反映奴隶社会意识形态的思想政治教育、反映封建社会意识形态的思想政治教育、反映资本主义社会意识形态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反映社会主义社会意识形态的思想政治教育。从当代世界思想政治教育的不同属性来看,有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思想政治教育,有资产阶级及控制的思想政治教育,也有以民族主义和宗教教义为宗旨的思想政治教育等。毫无疑问,不同历史阶段上思想政治教育所呈现的不同样态和当代世界不同属性的思想政治教育,都不是我们所研究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多样性。

那么,我们所说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多样性究竟是指什么呢?现有研究的具体表述虽有所不同,但基本的思路是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多样性包括了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的多样性、目标的多样性、内容的多样性、方法的多样性、途径的多样性。我们感到,对思想政治教育多样性的这种界定是不够严谨的。

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社会相对封闭和单一,思想文化领域具有鲜明的一元化特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就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性教育,主导性与多样性的问题基本上没有纳入人们的视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高度集中统一和相对封闭的思想文化环境逐步被多样文化并存的思想文化环境所取代,“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和差异性日益增强。”[2]人们的政治信仰、理想信念、价值取向以及行为方式都受到了强烈冲击。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与多样性的问题日益凸显出来。人们认为,思想文化领域的多元并存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社会上有多少经济所有制、有多少阶级阶层,便有多少种思想文化,但是,占统治地位、起主导作用的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思想文化。没有思想文化的多样性,社会便失去活力,统治阶级的思想文化的主导就失去了前提;没有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文化的一元主导,思想文化的多元并存必将会走向无序和混乱。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必须坚持主导性与多样性的统一,既要自觉坚持、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弘扬主旋律,又要兼容并蓄,包容多样,倡导多样化。由此可见,从本义上来讲,思想政治教育的多样性就是指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多样性。至于思想政治教育主体、目标、方法、手段、途径、载体的多样性,只是思想政治教育具体形式和具体样态的多样化,从逻辑关系上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性并不能构成直接的对应关系。

我国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和核心内容的、以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根本目标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从严格意义上说,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多样性就是指其内容的多样性,即在坚持主导性内容的前提下,通过继承、借鉴、拓展等途径充分发展非主导性内容,以克服高效思想政治教育内容单一化、简单化的弊病,增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丰富性、生动性与吸引力。

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与多样性研究的核心问题是什么?这是一个非常重要而现有研究却没有明确回答的问题。我们认为,以多样性充分而有序的发展促进主导性的实现,这既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与多样性研究的基本目的,也是其核心与重点。

第一,主导性的实现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要求。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性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属性和功能,所谓主导性的实现,也就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内容、主导方向、主导目标为大学生所接受并转化为他们的思想意识和行为表现。这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得以增强的根本标志,体现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要求。所以我们必须把主导性的实现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与多样性研究的基本目的、核心和重点。

第二,主导性与多样性的辩证关系表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的实现离不开多样性充分而有序的发展。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性与多样性的关系中,多样性对主导性具有能动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表现在:一方面,如果多样性离开主导性任意发展,将会导致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混乱和无序,影响和阻碍主导性的实现;另一方面,如果按照主导性的要求对多样性加以引导和规范,使其与主导性相协调,则会促进主导性的实现[1]。这说明,虽然主导性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属性,是一种客观存在,但主导性的实现并不是自然而然的,我们必须重视以多样性充分而有序的发展来促进主导性的实现。

第三,以多样性充分而有序的发展促进主导性的实现,是破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所面临难题的根本出路。实事求是地讲,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不感兴趣。究其根源,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观认识有偏差固然是一个方面,但根本问题还在于思想政治教育本身。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实践看,绝大多数思高校想政治教育者都有强烈的主导意识和严格的政治纪律观念,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内容、主导方向、主导目标有着较为深刻的把握,通过严格审定的统编教材也非常鲜明地凸显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导性。但是,从教材到教学却普遍存在着忽视思想政治教育的多样性的问题,使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成为单一的灌输教育,呈现出概念化、教条化、孤立化的倾向。尽管教育者的主观愿望是好的,但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甚至会激起学生的反感情绪,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所以,对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来说,主导性的坚持并不等于主导性的实现,要破解大学生对思想政治教育不感兴趣的难题,就必须在坚持主导性的前提下,充分有序的发展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多样性,以多样性充分而有序的发展促进主导性的实现。

总之,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与多样性研究的基本目的、核心与重点,是以多样性充分而有序的发展促进主导性的实现。只有明确了这一点,主导性与多样性研究才具有更为明确的价值取向,也才能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产生更为直接的指导作用。

从促进主导性实现的视角审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多样性,我们可以将其可分为性质不同的四个层面或类型。

第一,主导性内容。就是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领域起主导性作用、体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基本性质和主导方向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一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和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这是主导性内容的核心部分。二是主旋律教育,即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这是主导性内容中的基础部分。主导性内容反映了我国社会发展的根本方向和主流价值取向,体现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先进性、方向性,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的集中体现。

第二,拓展性内容。主要指对于实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具有基础作用的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从全面提升大学生思想品德素质出发所设置的经常性教育内容,如法纪教育、心理教育、国防教育、学风教育、审美教育等。二是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及时充实的内容,如创新精神教育、生态伦理教育、科技伦理教育等。三是渗透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课程和大学生专业学习各个环节以及高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各个方面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拓展性内容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的实现提供心理和知识基础,是实现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的重要保障。

第三,借鉴性内容。主要指多元文化中那些有益的、积极的、与主导性内容相容的因素。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通过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使传统文化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保持民族性,体现时代性,成为当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借鉴。二是借鉴国外进步文化。如国外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有益经验、西方进步学者和思想家的思想成果、具有普适性的思想观念等。三是我国当代非主流社会思潮有用的思想。虽然这些思潮在许多方面带有根本性的缺陷,但是也有一定的思想成果,也有真理性的颗粒 [3]。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也应该注意借鉴来自这些思潮的有用思想。借鉴性内容是对主导性内容的丰富和印证,可以有效地增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丰富性、生动性,提高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力和感召力,这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多样性的基本方面,也是促进主导性实现的基本路径。

第四,批判性内容。也就是对多元文化中的那些消极的、非马克思主义和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观念、特别是对大学生产生严重消极影响的因素进行分析和批判,以便提高学生的政治鉴别力、对错误思潮的抵制力和对主导性内容的认同感。当前应该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批判否定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错误观点。例如,在对待马克思主义的态度上“过时论”,认为马克思主义曾经是真理,但时过境迁,现在已经不再是真理了;过去在中国革命历史上发挥过作用,但现在不再有用了;搞计划经济是用马克思主义指导,现在搞市场经济了,不能再用马克思主义指导。还有所谓“外来文化论”,认为马克思主义是外来文化,我们不能用一种外来文化当做中国的指导思想[4]。这些错误的观点严重影响着大学生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内容的学习和接受,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的实现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二是清除各种非主流社会思潮的负面影响。尽管非主流社会思潮反映某种现实社会利益诉求,对活跃人们的思想具有一定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非主流社会思潮是“对主导社会价值观念起消解作用社会意识形态和观点”[5],而有一些社会思潮则具有明显的负面影响或危害性,例如民主社会主义思潮、新自由主义思潮、民族主义思潮、历史虚无主义思潮等。我们必须注意清除这些社会思潮对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内容的负面影响和危害。

三是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消极影响。例如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封建迷信思想,“三从四德”,“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以及反映资产阶级价值观念的“金钱至上论”、 “享乐主义”等,都对大学生的思想观念产生消极影响,冲击和抵消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影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的实现。

四是纠正某些客观上会产生消极作用思想观点。有一些思想观点,主观上可能并无恶意,甚至是从积极的主观愿望出发的,但在客观上会产生消极作用。对此我们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也应该给予批评和纠正。如一篇研究中国发展机遇问题的文章说:“回顾历史,如果建国初期采取同时与东、西方两大阵营友好的外交政策,中国本来是有机会搭便车的,但是这个机会却被毛泽东的‘一边倒’给弄丢了。”[6] 这种轻率否定“一边倒”政策的观点显然有悖历史,容易对大学生认识中国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必然性产生误导。

总之,面对多元文化并存、思想活跃、观念碰撞、文化交融社会背景,坚持把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与批判抵制错误思潮有机结合起来,把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主导性与多样性统一起来,是克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存在的概念化、教条化、孤立化倾向,促使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主导性实现,增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基本路径。

参考文献:

[1] 张耀灿,等.现代思想政治教育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200-215.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G] //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

版社,2005:178.

[3] 刘建军.思想政治教育要发挥真理的魅力[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1,(8):87.

[4] 佘双好.当代社会思潮的内涵、特征及研究意义[J].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1,(7):8.

[5] 田心铭.评几种否定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观点[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9,(9):127.

[6] 王占阳.中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危险期[N].人民日报,2009-06-29.

[责任编辑 杜 娟]

伦理思想师德建设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的日渐成熟,市场秩序与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凸现,由于种种原因,企业营销活动中出现了许多不道德的现象,不仅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就我国市场营销伦理建设路径提出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建议,以规范我国的市场,摆脱秩序混乱的状况,增强公众对企业的信心,营造社会整体崇尚道德的良好风气。

关键词:中国;营销伦理;伦理建设

作者简介:

邵瑶春(1976-)女,湖南涟源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高级讲师,中南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场营销。

肖华茂(1974-),女,湖南双峰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副教授,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后。研究方向:管理科学与工程。

本文获得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改项目资助,项目编号:RKJGY0702

企业营销伦理的研究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西方国家引起了高度的重视。它的兴起是营销学科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客观现实的需求。营销伦理之所以受到中外学者和社会的关注,主要原因便是企业良好的营销伦理有助于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发挥其能够通过法律之外的途径解决社会问题的作用,降低企业间的交易成本,有助于树立企业良好的信誉和形象,提高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满意度,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而我国企业的不道德甚至违法营销行为的案例也比比皆是。如:2008年下半年震惊全国的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导致全国近30万名幼儿确诊患有不同程度的泌尿系统结石病,甚至还出现了婴幼儿死亡现象,屡禁不止的“白板肉”进入千家万户,致癌的“苏丹红一号”被搀杂在食品中……不道德营销已危急人民的财产甚至生命安全。

我国现阶段非道德营销行为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从主观原因看,主要是企业经营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高利润;企业缺乏道德约束机制,行业缺乏自律;不健康的消费心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从客观原因看,一是缺乏从事精神文明经营的物质基础,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二是市场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资信管理体系滞后。三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四是没有形成有序的竞争市场,信息不对称,营销人员素质不高。

如今,加强企业营销伦理建设,已经迫在眉睫,本人从几个方面提出以下的建议路径:

一、外部环境建设

1.加强法制建设,使企业营销有法可依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严格公正执法,为约束企业遵守法律和伦理规范提供外部压力。为企业制定和实施伦理性营销决策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企业在营利性和安全性的双重驱使下往往会寻找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漏洞,社会舆论的盲点和其他可乘之机,不道德营销行为随之泛滥。因此首要任务是要加强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比如通过立法强调卖方的信息披露义务,除了现有的在包装上表明成分、产地、日期等信息外,还应当进一步要求公开价格信息。若有不按规定披露信息或发布错误信息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其次,必须加强司法建设,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营销行为,比较突出的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非道德营销行为的发生。但是我国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非常普遍,客观上纵容了企业不道德营销行为的发生。因此,必须切实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执行监督。

2.改善政府行为

行政部门要着眼于对企业不道德行为的预防性和现场性管理,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行政检查和监督,打击企业的不道德行为,切实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维护公平交易,促进正当竞争,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财政部门可以出台一些特殊的税收和补贴政策来引导企业行为,使其自觉自愿遵守营销道德。

地方政府要转变观念,取消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措施,维护统一自由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良性竞争,优胜劣汰。

3.建立赏罚分明的商业奖惩机制

奖惩机制是伦理建设又一重要制度保障。奖惩制度就是要有一套完整的制度来保证遵守伦理的企业得利,不遵守伦理的企业失利或遭受惩罚。这样引导广大商业销售者进行伦理经营,终止不道德经营行为。我们知道,博弈者进行策略选择的依据是其收益的大小。如果选择符合伦理的策略反而得不到收益,那么放弃眼前的利益就不值得,从而导致不道德经营行为的出现。但是如果我们假定当博弈者选择不道德策略,将会给予其严厉的惩罚,那么在这种制度的安排下,博弈者会考虑其机会成本而终止不道德行为。在商业领域中,假冒伪劣问题是个老大难问题。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一套完善的奖惩机制。按照我国的商法规定,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可向商家索赔,但赔赏金额不得高于原商品价格的2倍。事实上,这一规定根本起不到对经营者的惩罚作用,相反还会纵容伪劣产品的盛行。一个购买到假冒的日常生活用品的消费者,他是不会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去诉讼的,而这恰好又纵容了不道德经营行为。所以,必须制定一套赏罚分明的机制。

4.提高消费者素质

主要是组建消费者组织,开展监督,提高素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消费者监督主要是由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团体来进行。当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组织有权调查、了解情况,调解纠纷,直至代表消费者向法院起诉。通过消费者团体的积极活动,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信心,有效抵制在市场营销中采取不道德行为的企业及其产品,迫使企业遵守道德、法律规范,尊重消费者主权。消费者组织是企业营销伦理监督的一支重要力量。

5.强化有关的监督力量

新闻监督的特点是非功利性、范围广、制约性强,它是社会良心和正义的代言人,它通过运用现代大众媒介对企业伦理行为进行评议,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制约企业的经营行为。特别是它对企业非道德营销行为的曝光、揭露,能够唤起群众抵制其产品,引起国家执法部门的注意,增加这类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投机成本,从而迫使企业收敛自己的行为,回到营销伦理的规范中来。

加强舆论监督时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要明确舆论监督的意义,积极采取措施建设好舆论监督体系,如新闻采访制度、新闻发布制度等来保障舆论监督的开展。二是要正确运用新闻舆论监督手段,新闻舆论监督的目的是纠偏归正、扶正去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使商业风气好转,而不是把人一棍子打死。这就要求在进行舆论监督时防止只抓住一点,不遗余力大做文章,甚至虚构事实,恶意诽谤。这样的新闻监督不是为缓解矛盾、解决问题,而是惟恐天下不乱的麻烦制造者了。

行业监督就是商业部门内部对经营者进行的相互监督。在一个伦理经营的环境下,如果有少数商家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这时行业便要站出来,揭露并批判这种不道德行为,使其处于孤立无援之地。

6.在全社会加强宣传教育,树立营销伦理的理念

营销伦理首先是一种理念,这种理念只有被包括企业和公众在内的全社会广泛接受,才能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广泛利用各种传播媒介进行宣传,使公众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自觉抵制不道德的营销行为。任何一位公众都有权要求企业营销伦理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任何一位企业成员都有责任以伦理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大力宣传营销伦理水平高的企业,形成全社会的伦理舆论环境。

7.加强伦理道德研究,提高营销伦理理论水平

要发挥理论教育界的作用,加强企业营销伦理理论的研究工作,提高人们的伦理判断能力。西方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起就开始了这方面的工作,而且进展很快,成果丰硕,初步形成了企业营销伦理理论体系,对指导企业的营销实践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国对企业营销伦理的理论研究起步晚,成果少,不适应当前加强社会主义市场营销伦理建设的需要。所以,一方面,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要加大研究力度,选好课题,增加投入,培养队伍,多出成果,为企业营销道德建设服务;另一方面,教育界要重视对学生的伦理教育,特别是经济类学生的道德修养和道德判断能力的培养。

二、企业内部环境建设

政府、社会公众、行业组织对企业的他律作用构筑了企业建设营销伦理的外部环境,但根本改善企业的营销伦理状况还要靠企业个体。只有企业树立了正确的经营理念,将伦理管理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长期不懈地培育优秀的企业文化,才能真正作到把伦理准则转化为企业自觉的自律行为。

1.培育伦理型企业核心管理层

一个企业的行为是否符合伦理标准,管理者是关键性因素之一。作为主要的决策制定者,管理者比他人更有机会为企业树立伦理形象。管理者,特别是企业核心管理层所秉持的价值观,将为员工树立榜样。他们的伦理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员工的道德选择,他们的经营决策也代表着企业在经营行为中的伦理选择。

培育道德型领导核心的基本途径包括:

A、定期进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遵守道德的自觉性和道德敏感性。

B、制度约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道德监督。

C、领导人要坚持学习,自省、慎独,以高尚的道德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2.培育优秀的企业道德文化

要将营销伦理纳入企业价值观中,体现企业重视市场重视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观念。如顾客满意,顾客是衣食父母等。

企业通过仪式、庆典、讨论会以及编写企业史等多种形式将以营销伦理为主体的企业文化灌输于员工思想当中。有活力的企业文化离不开生动活泼的载体,它是振奋员工精神,激发员工士气的必要方法。北京的同仁堂通过编写《同仁堂史》《同仁堂故事集》以及拍摄《大宅门》等结合同仁堂悠久历史和优良传统的活动,使同仁堂企业文化焕发了新的魅力,广大员工认同了企业的价值观,并在自己的工作中发扬光大。

3.进行营销伦理创新

企业营销伦理的新观念反映在对企业的内部关系和企业与社会关系的重新认识、理解和评价,更加关注营销对象的需求和期望,更加关注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内企业可以在本土与国外企业竞争,也可以走出国门在海外营销,外国企业先进的营销理念及其营销手段、营销组合策略会涌进国门,与传统的经济伦理观念、价值观念进行摩擦、冲撞,国内企业只有摒弃不合时宜或有违营销伦理的观念和行为,适时树立代表时代发展趋势的社会营销观念、关系营销观念、绿色营销观念等,努力提高企业的营销道德水平、才能在竞争中发展。同时,企业家要把握时代脉搏,洞悉社会道德观念的变化发展,与时俱进,大胆进行营销伦理的创新。

4.从组织设计和制度方面保障营销伦理建设

其一,设立专门的伦理机构或伦理主管人员。

建设营销伦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我国很多企业目前尚未认识到组织保障的重要性,没有在企业内部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配备专门人员以深入持久地开展各项文化道德建设工作,容易导致道德建设上的短期随意性。企业可以借鉴国外大公司设立伦理委员会和伦理主管的做法。由于市场营销活动的特殊性,可在伦理委员会下设营销伦理专门委员会,完成营销伦理管理职能。伦理主管是企业进行日常道德管理、预防和处理危机事件的责任人。担任伦理主管的应该是伦理方面的专家,负责主持伦理热线,接受伦理投诉和提供咨询,负责企业内部伦理教育和培训工作,向媒体、投资者、消费者、公众说明、宣传企业的道德行为。

我国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设立由企业内部主管政治思想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负责相应的工作。

其二,制定、执行和完善企业伦理准则。

按照营销伦理的要求,企业应系统制订一系列制度来规范企业和营销人员的行为。一个优秀的企业应该是道德高尚的楷模。它们不但遵守社会公认的伦理标准,而且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良好的伦理体系,并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传达,以提高企业的美誉度。因此,企业在营销中必须把伦理标准放在优先位置,建立一套广泛而固定的广告、顾客服务、定价、产品开发等有关的伦理标准。华盛顿道德问题研究中心2001年底发表一项全国调查报告,60%的公司制定了职业道德准则,33%的公司开设商业行为培训课程,还有33%的公司设立了职业道德办公室,员工可以前去咨询或汇报有疑问的商业活动。

企业道德准则的制定应作到明确、清晰,有针对性,准则一旦确定,就应当发到每个员工手中,并且散发给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便于企业同外部的沟通和接受外部的监督。准则一经颁布,就应当被企业当作内部法律,严格执行,赏罚分明。准则还应不断完善,以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对企业提出的新要求。

5.人力资源管理上突出营销伦理建设

首先,要在招聘营销人员的工作中注重坚持德才两个标准,把住人才入口关,防止道德素质低下的人员混入企业职工队伍,对于不合格的员工应当依据员工道德准则规定予以淘汰。其次,在用人过程中,对于企业敏感的营销工作和各级决策人员的选用必须坚持把道德敏感性和道德修养水平作为一个重要的标准来衡量。第三,坚持开展营销伦理教育培训。第四,在员工绩效考核中要甄别员工创造绩效行为的道德性,防止不道德营销行为受到鼓励。

6.突出伦理报酬的领导激励措施

所谓伦理报酬,是企业为促进伦理道德建设采取的正强化激励措施,对象是那些深刻(下转第44页)(上接第72页)理解企业道德精髓、模范遵守企业伦理道德准则、对企业伦理道德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他们是企业道德文化的体现。如以德服人的管理者,以德感人的营销人员等。

管理激励的形式多种多样,提拔重用、物质奖励、尊重礼遇与榜样宣传,而伦理报酬不同于一般的加班工资或效益奖励,它主要是从肯定员工的道德行为对企业伦理道德建设的积极作用出发而设立。道德是有力量的,道德的作用是潜移默化的。作一个有道德的人并不容易,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在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所以,真正值得企业给予伦理报酬的员工应该是确实能够坚持不懈地以德为本,去工作、去生活的人。对高尚员工的激励是对企业道德文化的正强化,将有效提高员工队伍整体道德意识、激发员工遵守道德准则的自觉性、积极性,促进企业营销道德建设。这种正强化应遵循非常规性原则,避免激励的边际效应递减。

7.开展营销伦理审计

营销伦理审计是通过对照行业伦理准则和企业自己的伦理准则,开展遵循性审计和有效性审计。具体包括检查各部门各项工作中有无违反准则之处,产生了哪些问题,哪些地方应当改进,对企业是否遵循了营销伦理和实施伦理管理的有效性作出书面的伦理审计报告。

营销伦理审计可以由伦理委员会来做,也可以由内部审计部门来做,还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目前,在美国开展伦理审计的公司越来越多,一些国际知名的重视企业道德建设的大公司如强生公司、道康宁公司等都采纳了道德审计的方法来加强对企业的道德监督。

如果一个企业要想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形象,与其利益相关者建立密切的信任关系,特别是想赢得顾客忠诚,就必须在营销中做出符合伦理道德的决策。尽管营销伦理在现实中的实施有它特有的困难性和复杂性,相信经过社会各界持续不断的努力,我国的营销伦理建设一定会达到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1] 陈宝庭,刘金华编著 经济伦理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

[2] 俞国方,浅论营销伦理 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

[3] 张应杭著 企业伦理学导论 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

[4] 彼得·科斯洛夫斯基著 孙瑜译伦理经济学原理(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10月 第l版

[5] 甘碧群 企业营销道德 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 6、王淑芹市场营销伦理 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6] 寇小首 企业营销中的伦理问题研究 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

[7] 阿马蒂亚·森著,王宇等译 伦理学与经济学 商务印书馆2000

(责任编辑:王福生)

伦理思想师德建设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 基层公职人员作为我国公共服务最基础的细胞,虽然微小,但是却输送着血液,缺一不可。这一群体是政府最基础公职的具体执行者,社会公共事务的具体实施者,其伦理水平直接影响着政府的形象,影响着公民对政府的认同感,也影响着政府政务执行的情况。因此加强其行政伦理方面的研究,不仅是对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建设高素质基层党组织带头队伍的人才梯队理念的深入贯彻和具体实施,更是在现阶段提高基层公职人员行政执政能力的道德要求。本文主要调研Y县在基层公职人员行政伦理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并初步提出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行政伦理 基层公职人员 个人 制度

1 Y縣加强基层公职人员行政伦理建设的基本情况

Y县地处湖南省东南部,县域总面积2000平方公里,总人口70万人,辖14镇7乡和1个省级经济开发区、1个省级产业集中区。作为一个拥有1万多公职人员的县城,Y县公职人员行政伦理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着Y县“开放促发展,优势化强势,对接珠三角,建设全国科学发展百强县”的总体目标的实现,也关系着美丽Y县的构建。

在基层公职人员履行自身职责,进行公共服务的过程中,无时无刻不面临着多元化社会的冲突,多种利益的矛盾,多种价值观的考验,多种权力的诱惑,在多种角色身份的扮演和转化时往往会不自觉的陷入利益取舍和价值选择的两难。这种两难境地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基层公职人员的行政伦理困境所在。此次调研通过多方访谈和对Y县不同岗位不同年龄的公职人员进行抽样调查的方式,共发放问卷210份,回收有效问卷186份。发现目前Y县基层公职人员行政伦理失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从业动机偏差

在问卷调查中第一项则是从事公务员的动机调查“您为什么选择成为公务员?”其中有12.90%的公职人员选“为人民服务”,73.12%的公职人员选“福利好、社会地位高、工作稳定”,13.98%的公职人员选其他。从以上数据中,我们可以发现大多数人选择成为一名公职人员是为了实现个人价值和追求个人利益,只有少部分人是本着“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而进入政府部门。

从业动机是人们参加工作的航向标。基层公职人员的从业目的应符合正确的行政伦理观。反之,错误的目的则会使公职人员的行为方向产生偏差,甚至酿成不可挽回的大错,正所谓“差之毫厘,谬之千里”。例如, Y县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曹丽珠不能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于2007年至2012年,为亲属经营活动“提篮子”,谋取私利,2016年7月,曹丽珠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这就是严重的个人从业动机偏离,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之上。其实,基层公职人员的基本福利待遇并不是很高,如果公职人员是为了追求私利而从业,那不如一开始就改行。习近平总书记就说过,“当官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去做官”。公职人员如果本着想发财的从业动机,势必会与公务员清贫的收入现实产生冲突,必将影响个人行为违反行政伦理,甚至触犯法纪法规。

1.2 角色定位冲突

基层公职人员经常面临各种角色冲突。在现实生活中,一名公职人员的身份是多重的,既是某单位的工作人员,也是家里的父母、儿女、配偶,还是社会人等等。不同的角色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义务,有时处理事务时不同的身份承担的责任可能会产生冲突,即为角色冲突。

通过调查统计发现,Y县43.01%的公职人员在角色冲突时,不知道怎么选择。32.80%的公职人员在家庭和工作角色冲突时选择先顧及家庭;24.19%的公职人员在家庭和工作角色冲突时选择先顾及工作。事实上,将公职人员身份摆在首选的例子,在Y县基层公职人员身上并不少见。例如,2010年,Y县公安局破获的“9.22”涉黑案,在长达7个月的全封闭办案中,专案民警每天都要工作到深夜一两点钟。80多位民警,牵扯着80多个家庭,有的民警因连续参与专案侦办,从结婚到小孩出生,与家人一起生活的时间不超过几天。有的民警长期不能回家,因保密工作的需要,又不能向家人透露任何工作信息,还要把自己工资垫付在办案中,家人对其产生有外遇的误解,导致家庭不和。角色的冲突由此凸显出来,作为父亲、丈夫,理应陪伴在孩子和妻子身边;而作为一名公职人员,又应该以人民利益为重。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公职人员还可能遇到这样的角色冲突:某公职人员发现他的爱人犯了法,但是别人并不知道此事。作为家人,需要守护好家庭成员;作为公职人员,则需要秉公执法或者检举揭发。公职人员和爱人的角色在这个案例中形成了尖锐的对立和冲突。事实上,角色冲突一直是行政伦理建设中比较关注的议题。

1.3 “责权相对”错位

责任与权力是并行的,国家赋予公职人员行政权力的同时,也规定了公职人员应履行的责任。在访谈和问卷调查统计后发现,部分公职人员不能明确自身应承担的工作责任。29.03%的基层公职人员存在主要以“喝茶看报”、“玩电脑游戏”、“炒股”打发工作时间的现象, 其中45岁以上的基层公职人员占83.33%,主要认为自己年纪大了,不需要再做些什么,也做不了什么工作,失去了对岗位的责任意识。还有19.35%的公职人员带有消极情绪,不愿意选择长期在基层工作,认为在基层工作“难有工作成就,个人兴趣和特长无法发挥”,“工作条件艰苦或其他”,另有17.2%的基层公职人员认为自己“在基层只是挂职锻炼,为以后升迁做准备”。由此可看出多数基层公职人员内心未对自己做出正确定位,未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只行使了相应的权利,担任公职主要出于自身的考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并未深入广大基层公职人员心中。

2 Y县基层公职人员行政伦理失范的影响因素

2.1 录用机制不完善

由于公职人员录用机制的漏洞导致基层公职人员缺乏行政认知也是现在政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之一。Y县公职人员逢进必考,考试招录程序参照国家公职人员招录标准。笔试环节共分为两个部分,一是行政能力测试,一是申论。行政能力测试主要包括了常识考察、言语理解与表达、数量关系、判断理解和资料分析等,全部属于客观性试题,申论部分则是通过对给定材料的理解归纳概括加工,主要考察阅读能力、分析能力以及言语表达能力。整体而言,除了要求应试者具备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之外,很少涉及自身道德或者行政伦理道德以及对行政职业道德的考察。即使在政审中有考察思想品德,但也只是初步座谈,很难进行深层次的了解。因此在考录筛选阶段,很难对新录入人员进行系统的行政伦理考量。

2.2 传统官本位行政文化的影响

中国旧儒学思想中的 “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重要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影响着中国几千的年封建政治文化,主要表现为“官本位”。官本位思想中蕴涵着“君臣父子”式的尊卑有序观念,一方面,拥有权力的行政领导者大多不易接受批评和反对意见,更多是统筹大局颁布命令,不够重视人民群众在日常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参与权。另一方面,由于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人民群众对行政领导者的心理是矛盾的,既畏惧又依赖。这些传统思想严重影响着基层公职人员的行政伦理观和行政行为。

2.3 基层政府行政伦理规范体系建设不健全

国家大环境发展处于转型期,全面依法行政的前提是有健全的法制体系保障,但是目前国家的法治体制机制建设正从入轨启动转入良性运行阶段,Y县的法规、制度、章程有待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水平有待提高等,这些都成为行政管理上的“漏洞”和行政伦理失范的隐患。主要归因:部分需清晰规范的制度条文只有定性的要求,没有定量的要求,因此不易界定行为,具体操作执行可左可右;有些制度制定缺乏必要的程序性规定,在执行中容易出现多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有些行政伦理规范较笼统抽象,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执行效力减弱。基层公职人员需要刚性的外部约束环境,如果制度体系“肌无力”,从而在客观上易导致一定程度的行政伦理失范。

2.4 基层政府缺乏相应的伦理监督机制

中国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大潮中,虽然法治中国建设在近几年取得了较大进步,但是随着时代步伐的“快进”,行政伦理规范中的新问题也是层出不穷的,对权利的社会监督和制约机制比以往任何时期都重要,尤其是基层政府,因为基层政府联系人民群众最紧密,服务于各项民计民生。Y县公职人员行政伦理失范也源于Y县监督机制缺乏权威性和独立性,没有形成健全灵活的监督机制。人大的监督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社会民众参与监督未能引起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当然,有些监督还是事后监督,失范行为出现后才进行责任倒追,未能发挥事前和事中监督意识,防患于未然。完善的行政伦理监督机制看起来是公职人员的“紧箍咒”,实际上是公职人员的“防弹衣”。

3 完善基层公职人员行政伦理建设的基本路径

行政伦理包含两方面的维度: 内在的自觉约束维度和外在的制度规范维度。因此,行政伦理建设包括个人伦理建设的制度伦理建设。

3.1 个人伦理建设

(1)加强基层公职人员的道德“自律”意识,树立正确的公共利益价值取向。从伦理角度讲,道德自律就是公职人员将制度规范等外在约束内化为自身的行为。“自律”意识对基层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公共利益价值取向有着深远的影响。新时代,价值取向多元化,对于公职人员的要求更高,但是诱惑也越多,尤其是部分岗位的公职人員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他们在行为选择的过程中拥有着更大的空间。因此,公职人员尤其需要加强学习与自省,面对善与恶、正与邪等冲突时能理性选择,摆脱人性中恶的一面,抵制诱惑,做出与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相一致的裁决,保证公共权力服务于公共利益。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做服务于人民的带头人、践行者。

(2)提高基层公职人员的自身修养水平,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正确认识眼前的利益和使用手中权力是公职人员行政伦理观是否健全的评判标准。首先,要加强学习,尤其是理论学习。Y县要把公职人员的行政伦理观教育摆在干部培养的首位,加强党性教育及警示教育,促进基层公职人员树立正确的行政伦理观。再次,要通过开展廉政主题读书会、理论征文,举办廉政书画展、公益广告等实践形式鼓励公职人员自觉参与到廉政宣传中来,形成自觉践行和宣传的先锋队。

3.2 制度伦理建设

(1)在基层公职人员的录用与选拔过程中把行政伦理观引入进来。Y县基层公职人员的录用过程要加入行政伦理考评,重点考察拟录用人员的道德素质,通过人格分析、心理测试、档案审查、政审座谈等形式多角度分析把关;再则,基层公职人员们在任职前必须宣誓履行行政伦理法律要求及规范准则。当然,录用的过程更应当公开透明,让真正的贤者、能者能加入政府部门,为人民做实事、办好事。具体操作原则必须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公开选拔的要求。

(2)在基层公职人员日常的绩效考核与评比中把行政伦理观纳入进来。行政伦理是日常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虽然目前Y县的年终考核中“德绩勤能廉”德排在首位,但是考核公职人员是否优秀的主要标志还是绩效、能力、廉洁。因此,道德考评还需加强力度。单位领导者可通过组织成员制定的计划对其日常工作中体现出的行政伦理行为进行上下级评判,同级评判,并将结果制定出绩效等级公示出来。如果评价过低者,扣除绩效的同时还应进行单独谈话、教育引导,以便了解组织成员的行政伦理思想状况并及时进行纠偏。另外, Y县基层公职人员晋升职位时除了考评政绩,还要对拟提拔干部的忠诚度以及公众的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调查,努力造就一大批思想道德素质高尚的为人民服务队伍。

(3)完善基层政府行政伦理监督机制。首先要健全伦理监督的约束机制,充分利用政府机关内部监督,行政体制内的法律监督以及党内监督,还要合理利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第三方监督,系统的将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并且以事前监督为主,事后监督为辅,充分发挥制度机制的引导作用。其次,在Y县基层政府中设立恰当的激励机制。在基层政府行政伦理制度规范中,详细设立对道德模范的奖励与典型榜样的宣传,并给予丰厚的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在公职人员系统中达到自我提高,自我监督的良性氛围。再次,对触动伦理底线的基层公职人员加大处罚力度和宣传范围,不仅是受害者的补偿,更为其他公职人员敲响警钟,使其时刻谨记自身职责,恪尽职守,为民服务。最后,设立专门的行政伦理评价咨询机构,负责对行政伦理制度的各项内容进行详细的解释,使公职人员时刻明白该做什么,该如何做,充分发挥伦理制度的调控作用。完善公职人员录用机制,从源头开始始终保证公职人员伦理制度始终在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规范政府行为,提高政府行政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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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思想师德建设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中国社会的转型促进了制度伦理的发展,制度的伦理性诉求与伦理的制度化建设相互作用,推动了制度的完善和道德的重建。制度伦理建设既适应并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成为当前道德建设的关键和突破口。制度伦理建设本身需要通过多途径的努力得以实现,同时,制度伦理建设侧重外在规范性要求,必须与个体道德建设相结合。

[关键词]制度伦理;制度中心论;伦理中心论;制度伦理论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当前我国既处于“黄金发展期”,也到了“矛盾凸显期”。伴随着社会的转型,两大问题日益突现:如何完善制度?如何重建道德?要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使其在有序的状态下不断得到疏通、调整和解决,根本上必须着眼于制度建设。制度伦理正因兼有制度与道德的双重功能而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成为伦理学界重点讨论的话题之一。

一、制度伦理的内涵

当前学界对制度伦理内涵的界定仍未达成一致,总的来说,有3种不同理解,分别是“伦理中心论”、“制度中心论”和“制度伦理论”。

在持“伦理中心论”的学者看来,制度伦理就是制度蕴涵的伦理价值、道德原则,也可以称为“制度中的伦理”;或者指制度的合道德性,也就是对制度的伦理评价,即“制度的伦理”。此类看法是从制度的设立要依据特定的伦理原则、道德要求和人们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两个方面来考察制度伦理的内容的。它以道德为参照系,强调制度的建设问题。“从概念上分析,制度伦理不外乎两种:制度的伦理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和制度中的伦理制度本身内蕴着一定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1]虽然学者们对具体的概念表述有所不同,如“制度伦理”、“制度德性”、“制度的道德”、“制度性伦理道德”、“体制伦理”、“体制的道德性”等等,但其实质都是以伦理为中心的制度伦理。比较有代表性的还有万俊人先生的观点,他认为“所谓制度伦理,主要是指以社会基本制度、结构和秩序的伦理维度为中心主题的社会性伦理文化、伦理规范和公民道德体系,如制度正义、社会公平、社会信用体系、公民道德自律等等”[2]。除此以外,持“伦理中心论”的学者在剖析制度时从伦理的视角来考察制度伦理时认为:“制度伦理包括制度设计伦理与制度运行伦理。制度设计伦理就是人们在设计和建立制度时对伦理的考虑,它既指制度建立的伦理观基础,又指制度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3];“制度伦理是对社会性正式组织为主体的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内在联系的伦理思考和要求。它既包括对制度主体的伦理要求,也包括对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伦理安排,既包括对制度本身的道德要求,也包括对制度运行中一系列环节的道德评判和价值判断”[4]。“伦理中心说”的制度伦理认识到并主要强调伦理在制度中的积极意义。

在 “制度中心论” 的学者那里,他们主张制度伦理就是一种制度化的道德规范和原则,亦即伦理道德的制度化。有的学者认为可以把制度伦理称之为伦理制度,并把它作为与经济制度、政治法律制度相并列的独立的制度体系。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以制度为参照系,强调当前中国社会伦理道德的建设途径问题。“制度伦理就是指:作为与政治法律制度相并存的、且借助于这些制度力量所形成的‘道德法庭’,即针对全社会个体与群体行为所采取的道德约束、监督及激励机制”[5];“就是着重从制度方面来解决市场经济中的伦理问题,具体表现为制定、完善并执行各种符合伦理要求问题研究的规则”[6];“道德需要制度的伦理关怀。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使各种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得到正当解决,这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础”[7]

第三种观点实际上是前两种看法的综合,可以称为“制度伦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制度伦理是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与基本制度中的伦理要求和实现伦理道德的一系列制度化安排的辩证统一。换而言之,制度伦理既包含制度的合乎伦理道德性,又包含人们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它凝结了制度评价和道德实现两个问题,体现了两者的辩证关系。在他们看来,前两种观点即“制度中心观”和“伦理中心观”各自都有片面性,两者的结合可谓之为“制度伦理观”或曰“两者统一论”。有代表性的观点如龚天平先生所提出的:“制度伦理是人们从制度系统中汲取的道德观念和伦理意识与人们把一定社会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即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两个方面双向互动的有机统一。”[8]

虽然学者们对制度伦理内涵的具体理解各不相同,但这种争议恰恰促进了人们对这一概念的研究和理解。综合上述3种观点,我们可以得到关于制度伦理的共识:一是就“制度伦理”的本质意义说,可以概括其二重性内容:一方面对制度的道德评价与约束,即关于任何一个制度本身是否合乎公正、正义的伦理原则问题;另一方面是关于道德规范本身的制度化建设与操作问题,也就是如何将抽象、神圣和不确定的道德情感、理想和现存的各种具体社会制度相结合,使其“物化”成为普遍的、强制的、约束人们行为的现实制度力量。二是就“制度伦理”的特征来说,主要可以从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个人美德伦理与规范伦理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角度来加以把握,相比较前者,制度伦理具有普适性、外在强制性和客观性等特征。

二、制度伦理研究的现实意义

不论在西方还是在我国,制度伦理研究都越来越成为热点,其背后则是整个社会制度化强化的发展趋势。如开篇所述,对于正处于转型期的我国,制度伦理或许正能适应当前的需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和伦理支撑。

首先,制度伦理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正在全力以赴地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基本伦理问题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指向和基本判断问题,即市场经济是中性的,还是利己的?由于市场的价值设计是“经济人”,因而市场经济应当承认利己性。既然市场经济是利己的,那么对市场经济的利己性就要予以尊重。如果利己性要得到尊重,那么能否任其发展?市场经济运行几百年的实践表明,“经济人”是有理性的,但只是有限的理性。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们对自我利益的始终关心,对货币的直接追求,容易形成个人中心主义和拜金主义,而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残酷性又极易使人们不择手段,忽视伦理道德。同时,由于种种原因,遵守道德在一定情况下往往是直接利益的损失,从而更容易诱使背离道德原则情况的发生。“经济人”在其经济活动中,既可能是在主观追求私利的同时,客观上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又会纯粹以损人利己的手段来谋利,甚至在冠冕堂皇的幌子下干有损他人、有损社会的勾当。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本身就是一种趋利活动,追逐利润是经济活动的本质属性,所以在现实中“经济人”的理性更多地表现为一旦某种经济行为导致效益递减,“经济人”就会自动终止这种行为,而转向能带来更大效益的行为。所以,“经济人”的道德理性只有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才有其现实可能性,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必须是在完善的正式制度(法律、法规和政策)和非正式制度(文化传统、道德观念、价值取向、伦理规范、风俗习惯、意识形态)之上才有可能。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必须是一种制度经济,制度的背后,则是需要何种制度支撑,制度伦理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支撑。

其次,制度伦理是解决当前价值支撑缺位的需要。众所周知,我国传统伦理文化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对人性的过高设计,要求人人都做君子、圣人。不做君子,就是小人。孟子说:“人之初,性本善”、“人人可以为尧舜”,荀子则认为“涂之人可以为禹”,毛泽东也曾坚信:“六亿神州尽舜尧”。诸多思想家都从人性善的立场上努力阐述每个人成为圣人的可能性,并希望现实中每个人都做到这一点。这种高估人性的道德理想主义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计划经济相结合,更获得了极大的宣扬。因为计划体制的思想特点就是通过道德激励,提升人的思想境界,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从几十年的道德实践中,我们看到,传统的道德理想主义并不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这是因为:第一,人性本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综合,从自然属性上来说,趋利避害,自我保全乃是应有之意;从人的本质来说“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在劳动尚且只是个人谋生手段的现阶段,让每个人做圣人是不现实的,反而会导致“双重人格”;第二,高调伦理讲多了,在现实中反倒会忽视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建设,使道德建设无从着落。虽然目前对道德现状存在着“滑坡”与“爬坡”的争论,但不管是“滑坡论”还是“爬坡论”,其背后的原因是相同的:一方面,传统伦理文化不能有效因应社会现实;另一方面,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伦理道德尚未引起市场主体的完全认同和社会的完全确认。这种原因致使社会生活作为存在的意义、生活规范的道德价值及其规范要求或者缺位、或者缺失有效性,不能对社会生活发挥正常的调节作用。而制度伦理从承认人性的弱点出发,它要求从制度上来防范人性的弱点,通过制度规范来建构和保障道德,因而能有效地为现代社会提供价值支撑。

最后,制度伦理可以有效应对制度设计的挑战。当前,制度设计面临着重大挑战:一方面,我国当前政治体制大大滞后于经济发展,制度的设计如何因应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其必要条件就是必须进行伦理的考量;另一方面,政治领域中权力腐败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实践证明,教育引导不是万能的,靠法律约束也是不够的。现实迫使我们从更本源的问题上来思考问题,这就是制度和体制问题”[10]。邓小平也曾从制度建设的高度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1]“制度是影响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生存的重要资源,是支配现代社会的根本而又优先的力量。”[12]但不论是从人类社会的发展来看,还是就我国现状来说,制度化并不一定就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有些制度能引导社会向善,有些制度可能是无济于事,有些制度甚至是胁迫人们从恶。制度的双刃剑作用表明,制度在设置、安排以及运行过程中必须进行伦理考量,而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要建立在伦理的基础之上,从而使制度具有道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这些正是制度伦理研究的任务。

三、制度伦理建设的途径

综合前面关于制度伦理内涵和现实必要性的探讨来看,制度伦理研究的主要问题有:第一,制度安排、制度设计如何体现其道德性、合理性?第二,道德伦理要求如何规范化、制度化?第三,制度及其运行对人们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取向有什么影响?由这些问题出发,制度伦理建设应该遵循如下路径。

首先,关于制度伦理建设路径的选择,主要有两种:一是从制度本身入手。“制度设计体现一种价值选择和价值取向,反映一种分工和理性,一种制度安排给人以一种价值导向”,“必须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第一,制度设计时,要考虑怎样处理伦理与政治、经济等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第二,制度安排时,以什么伦理价值观作为参照系;第三,制度设计时,有一个是社会本位,还是个体本位问题。如果是个体本位,还有一个是强者本位,还是弱者本位的问题”[10]。具体来说,第一,一个社会的任何制度选择与安排都应该体现正义的伦理道德价值(关于“正义”本身的伦理道德内涵,不是此处讨论的范围)。如果说个人负有支持制度的义务,那么制度首先应是正义、公平、公正的。如果制度的结构不合理,甚至不道德,个人的道德行为就不可能起到多大的社会作用,而只能作为独善其身的手段,甚或造成 “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的境况。美国学者萨拜因认为“当人们处于从恶能得到好处的制度下,要劝人从善是徒劳的”[13]。人是在制度中生活的,大量事实说明,社会道德要求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可,并转化为多数人的行为规范,首先取决于制度标志着什么样的价值导向,并在多大程度上贯彻了基本道德原则。所以制度本身的道德合理性问题,是制度伦理建设和道德建设的根本问题之一。

其次是伦理的法律化、制度化建设,即把社会基本道德上升为法律、制度,同时在贯彻其基本制度的过程中宣传渗透其道德观和价值观。从国家的角度来看,这是管理社会、提高社会成员道德水准的一种必要而有效的手段。把相对抽象的伦理要求、道德命令具体化为群体成员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可操作的道德规范和制度而形成的伦理制度,有助于监督人们遵循由伦理制度化所滋生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例如前面提过的“道德立法”,就是要求以社会的名义把道德的基本要求从法律、制度角度予以确认。这对切实保证道德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执行有重要作用。这也或许可以说明我国所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契合。

最后,在制度伦理建设的具体手段上,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做起:第一,从职业道德入手。目前我国的道德建设包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相比较而言,职业道德建设更具有外显性和操作性,我们要根据基本道德原则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来制定和完善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准则与规范并强化落实和实践,从而提高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水平,进而影响和带动整个社会风气的好转。第二,从法制建设入手。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大环境里,加强道德立法,改变传统文化中对法律本质的工具化解释,建立新的法律观念,使广大社会成员能自觉地将法当作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来看待。第三,多管齐下,强化监督管理。比如社会呼声很高的“诚信制度”的建设,就是主要从经济约束的角度强化道德责任;另外,新闻媒体作为当代的“第四种权力”,有着不可推卸的“铁肩担道义”的道德责任,可以通过其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为制度伦理建设提供外在的监督监控;此外,还可以建立权威的评价机构,而不只是停留在泛泛的群众监督的水平上。

四、制度伦理的限度

从制度伦理含义的解释我们可以知道,不管是从制度的角度来谈伦理,还是从伦理的角度讨论制度,亦或是持综合论,他们的最终目的都决不是取消道德的作用,而是使道德更好地发挥作用。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制度伦理有着自身的限度。

第一,就道德建设而言,我们应该克服两种片面性:一是片面迷信道德教育,二是走向反面,片面依赖规范约束。事实上,就道德建设来说,道德教育和制度建设缺一不可,也就是德性伦理和制度伦理不能片面强调一方,忽视另一方。从现实中我们看到,道德建设如果单纯注重说教而缺乏制度的伦理性和制度化的道德措施,实际上很难有成效,既不能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也很难使基本制度所规定的伦理原则转化为现实社会的道德行为;但另一方面,决不可忽视个人内在自觉性即德性伦理的重要作用。制度缺陷固然是造成我国现实生活中出现道德水准下降状况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某些人不具备与制度要求相适应的精神品质,不理解制度所展示的伦理意义和精神价值,从而不能把外在的规范约束内化为人的某种需要,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在一个社会中,良好的精神面貌(这是社会成员德性伦理水平的集中体现)是制度能健康运作并有效发挥作用的粘合剂。德性伦理强调个体的内在性和自律性,缺少了德性伦理,制度伦理在执行和运作时便不能得到有效贯彻。

第二,从制度本身来说,制度是由人来制定的,也是靠人来实施,并且是为人服务的。在这里,人的主体性不仅不能被消解,反而应是更加地突显。所以制度伦理不能代替伦理,我们不能把所有的伦理都制度化。“人的道德生活是一个具有不同层次的综合性系统,这一系统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终极信仰层次、社会交往层次和个人心性修养层次,具体到伦理学的理论结构来说,应该是‘信仰伦理’、‘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制度伦理是以社会规范伦理为基本理论维度的,它虽然必须结合信仰伦理和美德伦理来发挥作用,因为信仰伦理对于社会规范伦理具有某种导向作用,同时规范伦理也只有为道德个体所普遍接受才具有真实的社会意义,但是我们却不能把信仰伦理和美德伦理都制度化。在这一点上明确了道德和制度的根本性区别。”[14]

第三,自律是道德的基础,更是道德的根本特征,所以道德作用的发挥绝不只是停留在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和外在约束上。传统的道德教育以及道德修养其重点在于培养人们的道德自觉,提高道德自律意识,但制度伦理立足于否定性的人性把握方式,依靠外在他律起作用。我们不能因制度伦理的出现而否认自律这一伦理学的基本特征,我们必须认识到制度伦理只是我们在当今社会条件下进行伦理建设的一种特殊形式,而不是道德建设的最高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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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顾正彤)

On the Studies of Systemic Ethics

JIANG Zuo-jun1,YU Ren-wu2

(1.Department of Organization,Soochow University;2.School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Soochow University,Suzhou 215021,China)

Key words:systemic ethics;system centrism;ethics centrism;theory of systemic eth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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