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道德教育论文范文

2024-02-06

伦理道德教育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伦理道德;经济;约束与发展;法律补充

中国社会自上世纪80年代来就一直发生着前所未有的改变,中国人几千年来形成的思想也不断受到冲击,不断地主动或被动的接受着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变革。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后,中国的经济发展又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国家的经济发展模式也将进行新一轮的改革,如何又好又快的发展日益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正是这种情况下,人们更加呼唤经济公正和经济秩序,伦理道德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也愈发得到体现。为了更好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就迫切需要加强对经济活动中的伦理道德进行深入探究。

一、伦理道德在经济活动中的体现

关于在经济活动中有无伦理道德,许多人的看法不一。有不少经济学家认为,经济活动的最根本目的就在于逐利,确保利润最大化是每一个经济实体的首要任务。因而,在这部分人看来,经济活动是完全独立于其他活动的一个完全由经济实体构成的活动过程。但从理论层面来说,依照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可知,伦理道德本身就属于一种意识形态,他与社会经济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既被其所决定,又反作用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那么换句话说,伦理道德作为当前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马克思主义指出:出现在人类社会中的最初的、最基本的活动主要是以生产活动为主的所有经济活动,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是衣、食、住房等。所以,第一个历史活动就应该不断生产出满足人类需要的这些物品[1]。但是在生产上面,人与动物是由较大差异的,动物为了满足最基础的生产活动,只需依照其所属的物种尺度来构造即可,但是人类属于高级活动,要时时刻刻将内在尺度不断运用于对象。马克思的论述最要是对经济活动的地位给予强调,确认了其在一切活动中的地位与影响,也阐述了人类就是在该基本实践中不断实现了满足人类需要的精神生产。人伦理道德就是精神生产下的产物,它将人们经济活动形象的、直观的展现出来,这也就决定了伦理道德对社会发展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或反作用,也直接证明了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着伦理道德,即经济伦理。

美国圣母大学教授、著名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教授把经济伦理分成宏观社会层面、中观企业层面和微观个体层面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中,都离不开人这个灵魂式的存在,在整个生产活动里的主体是人,人参与生产,避光获取利润。在生产活动中,倘若人仅仅以实物资本的角色投入生产,那么整个活动中就不存在效益与利润,甚至生产活动都无法开展。其实,任何东西倘若不投入到生产中,那么该东西也就只能成为资产与资源存在,也就无法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活动。传统经济学理论中将经济活动的主体看成为经济人,并将其作为经济分析的基础。而以劳动者身份投入生产的人,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经济人。负有经济、社会和环境责任的道德人才是实际活动中的经济活动主体,并有着远比经济人更为丰富的内涵。[3]就以我们日常经济活动中最为常见的企业层面来说,员工是这个企业从事生产、销售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主体。一般来说,人在整个经济行为里除了追求财富、价值最大化,还有着崇尚非财富最大化的倾向。换句话说,人们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除了满足物质需求外,还需要不断满足其自身的精神需求。

二、伦理道德是经济发展的推手

经济学指出,规范、有序的制度能够维持社会的良好秩序,促进现代经济的发展,其为现代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一直以来,制度都是用来约束和规范人类行为的规则系统,一般情况下,制度分为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实施机制三大点,而伦理道德被归纳到非正式规则的行列中。诺思与刘易斯等人明确指出:以产权制度为主的正式制度虽然在人类生产活动中发挥了激励与限制的作用,但是不代表它比理论道德更重要,比理论道德的地位更高,[4]因为理论道德等意识形态因素的形成,除了是由正式制度转变而来,还为正式制度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存在与发挥作用保驾护航。

在科技发展的21世纪,经济的不断发展更多的是来源于整个社会生产率的极大提升。当前,我国社会生产率的增强主要受到两方面内容的影响:一方面,分工与专业化。另一反面,人类自身与集体的积极性。在当前分工与专业化以成为现实的21世纪,人类的经济活动全都转移到投资、创新、经营、创造等方面,这也就极大的促进了时下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在投资、创新、经营、创造的行为活动中,除了其他方面的努力,最主要的还是人类自身给予的精神鼓励。由于人类在追求财富最大化的过程中,还很看重非财富的最大化,那么在这个过程里,伦理道德范畴中的激励就非常重要,也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因为伦理道德中的激励能够唤起人类的斗志,让人们能够大胆、勇敢的从事各类具有创造性的社会经济活动。理论道德还能够增强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责任心与荣誉感,提升人们在投资、创新、经营、创造过程中的动力和信心,让人类在社会活动中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价值,获取更多的财富。[4]韦伯指出,新教伦理塑造了人类在整个社会活动中的资本主义精神(即人类最求物质与精神最大化的精神),也塑造了人类在社会活动中的良好品行,即吃苦耐劳、敬业奉献的精神,也正是因为这些因素,才促进了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也就充分的说明了伦理道德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倘若一个民族在发展过程中,人们的精神价值取向来未涉及到经济发展,在所有经济活动中都保持着懒散、极度不负责任,那么这就说明该民族的经济发展是不健康的。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理论文化已经塑造了人类“重义轻利”“重农轻商”的人生观、价值观,且这些观念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对于发展市场经济,让市场发挥作用,并没有十分强烈的精神动力,好在经过100多年的文化洗礼,我国终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找到了出路,明白了“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才是硬道理”的现代化发展理念,将传统理论文化观念转变为义利并举”、“义在利中”等,并尽最大努力发展社会经济。党的十八大也明确了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但是很多人还为从精神上作出科学调整,在工作中还不具备现代化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他们的工作态度也与现代经济不相匹配,阻碍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此处所说的道理主要是指:伦理道德与文化传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那么这必然也会影响人类在社会经济活动的精神取向、价值取向与综合素质,然而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工作态度、价值观念、综合素质、精神取向又直接决定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其产生“质”的影响,所以,伦理道德是经济发展的推手。正如王小锡教授把伦理道德的力量比作到的资本,认为思想观念或道德付诸行动,诸如对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经营目的、企业领导的道德素质、企业职工的道德品质、企业制度的道德化、企业文化的道德性、企业道德环境、企业产品蕴涵的人性要求、与其他企业的合作诚意、产品售后的服务承诺及其兑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企业的道德与道德资本管理等等,都应该有一个清晰而深刻的分析,唯此才有可能更多更好地积累道德资本,并充分发挥道德资本的应有作用,不断增强现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5]

三、伦理道德是法律的补充

如果说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规范在经济活动中从外部进行调整的话,那么伦理道德就作为一种看不见的力量在从事经济活动的人的身上进行着约束,伦理道德以一种柔性的可调整的方式在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发挥着作用,在法律所约束不到的地方时刻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可以说,伦理道德作为法律的补充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伦理与法制之间的关系较紧密,市场经济的科学稳步发展需要法律制度来维护,法律具有权威性,不过法律作为一种较为“固定”与“死板”的社会规范,会随着经济发展而出现较大的局限性,法律需要与伦理道德相匹配才能发挥其最大功效。首先,这是因为伦理道德作为一种具有“思想”的行为规范准则,能够弥补法律的“死板”与“硬性”,如,在人类日常非法律行为、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等,就比如商家在生产物品时,若其内心一直保持高度的自觉自律,那么他们所生产出来的商品必然是表里如一、质量能够经得起考验的;如若商家在生产商品时投机取巧,钻法律的空子,那么商品中的某些质量因素必然不能得到保证。

当人类在社会活动中出现利益冲突,就需要用伦理道德来进行权衡,例如,企业与国家利益之间出现了矛盾时,企业应该服从国家,保障国家利益。这种服从的自觉行为,能够让自己获取最大利益,还不会损害国家与他人的共同利益,能够提升社会总体经济水平,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6]在市场经济时代,理性的实在性与世俗性、情感的价值性与神圣感,法律的权威性与强制性,三大点相结合,就能够构建现代伦理实体需要的个体精神的内在机制。换句话说,利用法律制度里规范社会活动秩序成本远比理论道德非正式制度规范社会活动秩序需要的成本高,伦理道德是法律的补充,能够促进全社会的稳步、快速、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田赞,李建华.和谐社会建设中道德效力的作用及其发挥途径[J].学术月刊,2014(2)

[2]田赞.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失效现象剖析及对策探讨[J].教育研究与实验,2014(2)

[3]谭宝刚,李朝晖.中国古代儒家孝道观浅探[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S2)

[4]周万军.在新时期的社会伦理道德建设思考[J].商,2013(19)

[5]车忠强,刘兰涛,李淼晶.从科学发展的角度看基因技术研究中的伦理道德问题[J].卫生软科学,2013(10)

[6]黄德汉.在伦理道德教育中突出职业道德教育[J].广东教育:职教,2013(4)

伦理道德教育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医学检验;伦理;审视;构建

随着我国医学的发展,医疗水平的提高,目前新兴的研究领域有一种叫做医学检验伦理。因为我国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伦理问题没有受到在职检验人员的重视。首先,医院及医学检验机构作为医学检验的平台,重视医学检验的规范化、标准化,缺少对医学检验伦理的关注,在宏观层面缺少检验医学伦理框架制定、章程规则等文本文件,也缺乏检验医学伦理机构的设置和运作机制探讨;其次,医学检验工作者缺少医学伦理意识,在检验标本采集前缺少与患者的沟通,片面强调检验结果的告知,忽略受检者及家属的心理焦灼感和不适感的排解。

1 医学检验的伦理分析

现代医疗技术是现代技术的一种,它以独特的具身性令现代科学技术中的权力意志得以呈现。在那里技术在“如群山一般聚集”的力之运作,使人的生命成为被订造的对象。当人被置身于现代医院这座“生命维修厂”去被修理时,一个哲学问题呼之欲出了:人是谁?现代医疗技术对人文价值的剥蚀,体现在生命科技进入医疗所产生的医疗技术的实践效应。“还医学以人道”是抗击价值剥蚀的基本原则。现代医学检验的发展同样面对这样的哲学提问。医学检验作为医学技术的一种具有明显的技术性,同时,又与受检者的身心健康息息相关,具有典型的社会服务效应。它在功能上缓解病情、解除痛苦和增加人类福利的同时,也带来了“权利-责任”关系的重新界定。医学伦理为医学检验中的这一提问提供了一个多维的审视路径,可以为各个主体提供基本的思维和实践路径。医学伦理是指涉及人的生命和健康的行为应该遵守的主要的、基本的道德原则和体系,不同国家和地区以及在不同时期因受不同的经济发展、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念影响而有不同的叙述。

2 构建医学检验的伦理体系

医学检验医学伦理是医学检验哲学诘问的一个回答路径,也是检验医学发展的道德保障,使检验医学在技术发展与道德自律中间实现均衡发展,避免技术所带来的“异化”。就目前而言,医学检验函待建立医学伦理体系的构建,为医学检验的合规性和合道德性提供制度性支撑。

2.1 建立医学检验伦理办公室

现阶段,医学检验伦理建设最优化的选择就是建立医学检验伦理办公室,在医院伦理办公室指导下工作,具体负责医学检验的检验、科研等医疗活动的伦理审查工作。医学检验在医院工作中分布广泛,且人员众多,承担者日常检验任务和为科研等医疗创新服务的基础性工作,非常有必要建立单独的伦理办公室。医学检验伦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医学检验伦理体系的构建、培训和指导医学检验、医务工作者具体的伦理操作规程,负责医学检验科研工作的伦理审查准备和审查前置环节。同时,针对加强对医学检验新技术及科研课题的管理,维护受试者权益,保证临床试验结果真实、可靠,根据《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規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试行)》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临床新技术及科研课题伦理审查暂行规定》,规范医学检验新技术、新科研的建章立制工作。

2.2 构建医学伦理培训

医院和检验科要重视医务工作者医学伦理的培训,建立完善规范的医学伦理培训体系和内容。根据医学检验的技术特点和医疗特性,制定弹性的医学伦理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安排,无缝嵌入医学检验工作之中,做到教学相长、知行合一。同时,瞄准医学检验伦理学前沿,聘请相关专家,系统讲述医学检验伦理的沿革、重要事项及未来发展发现,增强医学检验工作者的伦理意识和伦理责任感,积极而主动地关注医学伦理发展。医院还要坚持“走出去”的培训战略,除了业务培训之外,要分批将医学检验工作者送出去进行相关医学伦理培训,借鉴先进经验,以促进本院医学检验伦理学发展。

2.3 营造伦理文化氛围

医学检验伦理是制度,也是一种文化,需要外化于行与内化于心的结合。就本质而言,医学检验伦理是一种医学检验从业者所秉承的一种“仁心仁爱”的医德医风,是一种“从医为民”的价值观和医者的情怀。医院要将医学检验伦理建设作为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部分,将其视为医院窗口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高度重视医学检验文化氛围的营造和建设。

2.4 宣传检验医学知识

针对医学检验医务工作者工作节奏快及工作繁复的特点,尤其是医学检验受检者众多,医院要借助互联网进行医学检验的伦理的宣传工作,借助多种形式,用喜闻乐见的方式向医学检验医务工作者及受检者普及相关伦理知识。同时,在医院相关网站和APP设置医学检验宣传专题,保证从业者和受检者能够及时了解医学伦理的发展动态,随时随地能够进行相关学习和培训。

参考文献:

[1]田海平.现代医疗技术的伦理形态及其挑战[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牌,2017,(3):12-29.

[2]范丽娟.医学检验中的伦理原则探讨[J].中国卫生产业.2017.(10).

伦理道德教育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企业伦理常常以其特殊价值和难以模仿性,而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但是,不少企业却没有相应的伦理制度和具体规范,其伦理行为仅为即兴之举。而一些较成熟的企业,则将企业伦理制度化,并在企业内部稳步推行。那么,企业伦理制度化与否,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进而又对组织的绩效是否会产生影响上的差异呢?本文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探讨和验证伦理制度对组织绩效的影响效应,并引入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作为中介变量,构建了伦理制度、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和组织绩效三者之间的研究模型。以企业中高层管理者为调查对象,通过167份有效数据分析发现,伦理制度对组织绩效并未产生直接正向影响,但伦理制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组织绩效有显著正向影响,并且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在伦理制度与组织绩效关系之间起中介作用。因此,企业的发展和伦理道德建设应该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企业必须通过对各个利益相关者的伦理管理,才能带来整个组织绩效的提升。

关键词 伦理制度;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组织绩效;利益相关者

本文作者在调查中曾经发现,有一些企业老板为加入“狮子会”等慈善组织,动辄捐款几十乃至上百万元,但却不愿为员工购买基本的“五险一金”,履行社会责任常常成为老板们的即兴之举。另有一些企业,在组织文化策划中,明确地写上了企业要对员工负责,对社会负责,对环境负责等等,但是却没有相应的伦理制度和伦理规范。这些现象表明,相当一部分企业,对于企业伦理和社会责任等议题,并非一无所知,而是缺乏长久的规划和制度化的安排,履行社会责任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仅仅是偶然事件、即兴之举,或者其社会责任理念与行为是分离的。那么,企业伦理制度化与否,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效果是否会产生差异?制度化的企业伦理又能否为组织提供持久的动力呢?我们发现,当前学者们对企业伦理的研究,更多侧重于理念、规范和宏观对策领域,而较少涉及伦理的制度层面和相应的影响路径。基于上述现实问题和理论局限,本研究拟展开相应研究,以厘清伦理制度、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组织绩效之间的关系和影响路径。

1 文献综述和研究假设

1.1 伦理制度与组织绩效的关系

有学者指出,卓越伦理以其有价值、稀缺性和难以模仿性,成为可持续竞争优势的一个来源[1]。企业伦理是其它企业难以模仿的核心竞争力,能够提升企业的公众形象,带来整个人力资源管理能力的提升,使企业实现道德和经济的双赢,因此企业的伦理道德逐渐成为企业生产实践管理运作和投资的资本[2]。王小锡认为伦理道德是一种能力,这种能力是能够将之投入到生产过程中并且进一步创造出财富的能力[3]。佩因强调建立在合乎情理的伦理准则基础之上的企业价值体系能为企业带来多项收益,企业伦理是高绩效的基石[4]

Verschoor研究发现,在年报中公布伦理规范的企业其财务绩效明显高于未报告其伦理规范的企业[5]。Gregory等人研究发现企业对伦理重要性的认知程度与组织的绩效成果是显著相关的[6]。Weaver等人指出企业的伦理道德实践能够很好反映企业的社会绩效[7],组织的伦理行为也会影响员工的公平感知[8]。Hunt通过研究伦理制度与企业伦理价值的关系,发现伦理制度会影响到员工的组织承诺和员工工作满意度,伦理制度能够更加全面以及值得信任的话,那么往往企业更可能公平对待员工[9]。对此,Vitell通过实证研究证实伦理制度对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团队合作精神以及组织承诺产生显著影响[10]。总结近年来一些代表性学者的观点,发现伦理制度对企业的经营绩效会产生一定影响,这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相应的理论基础。但是到目前为止,关于伦理制度与组织绩效的研究多数侧重规范性研究,较少文献实证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本文将重点探讨伦理制度对组织绩效的影响和作用机制。

1.2 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组织绩效的关系

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组织绩效的关系研究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随着学者对两者之间关系研究的不断深入,研究已从单纯的理论争论逐步转向了更具有说服力的实证研究领域。李纪明统计国外1972年至2009年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与组织绩效的实证研究文献,结果表明接近一半的研究是支持企业社会责任与组织绩效正相关的理论,而只有8篇研究表明负相关关系,20篇研究结果没有得出明确结论[11]。张剑总结国外90年代以来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之间关系的主要国外文献,结果为正相关的文献为18篇,负相关的为3篇,不相关或者无固定关系的为7篇[12]。本文统计了09年到10年的20篇实证研究,其中16篇研究结果显示企业社会责任与组织绩效呈正相关,4篇研究没有得出结论或者认为不相关。本研究认为样本的规模和内在构成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研究结论造成影响。

1.3 伦理制度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关系

Frederick等人指出,企业的社会分析和伦理选择对于企业整体发展具有重大贡献,在伦理决策的过程中采用一定的伦理分析工具能够帮助企业做出更有效的决策,同时也为履行对各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提供更坚实的理论基础[13]。Lussier认为社会责任是为所有关系人创造一个双赢情况的自觉及努力,而遵循企业伦理的企业行为也常是善尽社会责任的表现,所以二者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因果关系[14]。王凤生和蔡丰隆研究发现企业的关怀与企业伦理行为存在相关性,企业伦理行为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和响应社会需求也存在高度相关[15]。佘溪水通过对台湾企业调查研究证实,企业通过建立明确的道德标准与行为准则,可以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进而它们愿意更积极履行对各个利益相关者的责任[16]。制度因素是促使或改变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重要影响因素[17] 。通过不同学者的实证分析结果可以看出,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受到企业伦理管理的影响。伦理制度是企业伦理管理的体现,企业的伦理制度必然影响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

1.4 伦理制度、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组织绩效的关系

Sean 研究认为公司提供伦理道德规范的培训能够引导员工的伦理行为,进而提高员工的满意度,同时发现企业的社会责任在伦理道德规则与工作满意度之间起中介作用[18]。有学者指出,企业的伦理道德实践能够很好的反映企业社会绩效[6-7],影响员工的满意度和公平感知[8]。企业对伦理制度的关注程度,与组织绩效成果有显著相关性。也有学者从体现伦理制度的道德标准[16]、行为准则、企业伦理行为[15]等内容出发,研究它们与社会责任行为的关系,发现企业伦理制度与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存在高度相关。从企业伦理的视角看,企业伦理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同时又对组织绩效产生影响作用,可见企业伦理在社会责任行为和组织绩效中起着重要作用。

基于上述理论研究,结合制度——行为——绩效这种逻辑影响关系,我们将企业伦理、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组织绩效这三个变量结合起来,提出如下研究模型,如图1所示。

在本研究中,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分为四个维度,分别是企业对员工、消费者、股东、环境的责任;组织绩效包括财务绩效及非财务绩效两个维度。

根据上述文献和模型,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H1:伦理制度对组织绩效有显著的正向影响;H2:伦理制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有显著的正向影响;H3: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组织绩效有显著的正向影响;H4: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在伦理制度与组织绩效关系之间起中介作用。

2 研究设计

2.1 研究对象的选择及数据收集

此次正式问卷主要是通过纸质问卷和网络问卷两种形式收集,问卷发放地区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环渤海地区和长三角地区及其他地区。共回收167份有效问卷。样本组织特征分布情况分别是:民营企业占样本总量的56.3 %,国有企业25.1%,外资独资企业占8.4%,其他类型占10.2%,与我国目前以民营经济为主,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现状相符。

2.2 问卷设计及变量测量

伦理制度:主要是反映企业管理者将商业伦理以及社会责任纳入管理决策并制度化的程度,本文主要采用Vitell等人开发的伦理制度量表[10]。利用Brenner的伦理制度研究框架[19],Jose和Thibodeaux开发了组织内可能执行制度化伦理的方式[20],具体包括伦理决策意识、伦理奖励、伦理惩罚以及伦理问题沟通、伦理守则、道德培训、伦理管理委员会等。

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本文将探讨企业对员工、消费者、股东和环境的社会责任行为,并借鉴晁罡 “企业社会责任取向的结构及其效应”中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量表[21],并作了简化。

组织绩效:组织绩效包括了财务绩效和非财务绩效,财务绩效是企业的经济目标,是企业生存和发展必须要完成的任务,例如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市场扩张速度、盈利能力以及整体的竞争实力。非财务绩效主要是体现在企业的人力绩效方面,也就是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对企业目前经营现状的整体满意度,对企业提供的薪酬、工作环境的满意度,以及对未来的发展预期如何。测量量表借鉴刘善仕开发的组织绩效量表[22]

3 数据分析

3.1 变量测量的信度和效度评价

本文使用SPSS17.0统计分析软件对变量测量进行信度和效度的检验,首先进行了探索性因子分析。在分析之前,对样本的KMO测试和Bartlett测试表明,原始数据非常适合做因子分析。伦理制度、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组织绩效各测量变量的Cranach’s α系数分别为0.888、0.942、0.887,均大于0.7,表明各个测量条款具有非常好的内部一致性。

3.2 路径分析

在模型检验之前,对问卷各个分维度之间进行了相关分析,结果显示,这些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均未超过0.75,表明这些变量之间没有共线性问题。AMOS软件分析结果显示,卡方与自由度之比小于3,表示模型可以接受。另外,RMSEA小于临界值0.08,本模型的拟合指数CFI和TLI都接近0.9,说明该模型拟合结果可以接受。路径分析结果如图2所示。

路径分析结果显示,伦理制度对组织绩效没有直接的显著正向影响(β=0.28,p>0.05),伦理制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呈显著正向影响(β=0.81,p<0.001),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组织绩效呈显著正向影响(β=0.57,p<0.001)。假设H1未得到实证支持,假设H2和假设H3成立。

从表1可以看出,伦理制度对组织绩效的总效应等于伦理制度对组织绩效直接效应与间接效应的总和,间接效应与直接效应之比为0.815×0.570/0.279=166.51%,说明间接效应远大于直接效应,而在此起中介作用的为企业社会行为变量,假设H4得到实证支持。

3.3 全模型检验

为了进一步分析伦理制度对组织绩效的影响,本研究将伦理制度、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组织绩效的两个维度进行模型构建。第一次运行部分路径未达到显著,故对模型进行修正,得到修正后的模型如图3。

由图3可以看出,伦理制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财务绩效、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非财务绩效的路径系数分别为0.78、0.47、0.81在P<0.001水平达到显著。因此假设H2、假设H3、假设H4进一步得到部分验证,假设H1未获得验证。

4 结果讨论及建议

4.1 结果讨论

(1)伦理制度对组织绩效的影响。通过全模型检验可以看出,企业伦理制度对组织绩效的并没有显著正向影响,但是伦理制度通过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这一变量的间接效应却是显著的。这表明企业伦理制度的建设与管理并不能直接影响企业的绩效。按照“价值观-行为-结果”这一理论框架,伦理制度属于组织的价值系统,而绩效属于企业行为带来的结果,在二者之间应有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等中介。因此,企业只是有一些想法或制度是不够的,还要落实到相应的行为方式。

(2)伦理制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影响。由全模型检验可知,伦理制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正向影响是显著的。这说明企业伦理制度建设愈完善,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才能更加彰显,这与佘溪水的研究结果一致。目前,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一般由企业领导者引发,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但是通过伦理制度的建设可推动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落实,使后者更具有长期性、稳定性。企业在伦理制度管理中,通过道德领导及决策,将伦理理念贯

彻到日常的管理活动中,企业整体的道德意识和伦理认知水平得到很大提升,那么必将促进全体员工积极履行和监督企业对各个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行为,而且能有效规避企业的非伦理道德决策及行为的发生。

(3)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组织绩效的影响。由全模型检验可知,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组织绩效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组织绩效的两个维度均显著正相关,这一研究结果与田虹等人的研究结论是一致的,即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越好,组织绩效越高,反之亦然。从实际情况分析,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确会对组织绩效产生显著的正面影响,但是,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对组织绩效的影响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对企业短期绩效的影响有一定的滞后性。如果企业能够通过伦理制度的建设,使企业社会责任行为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保持其履行的长期性,那么对组织绩效即可形成长期而持续的影响。

(4)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在伦理制度与组织绩效关系之间起中介作用。由全模型检验得知,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在企业伦理制度与组织绩效的关系中起完全中介作用,企业伦理制度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影响是直接,而对组织绩效的影响是间接的,需要通过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这一中介。这一结论证明“伦理制度—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组织绩效”一路经的成立,同时也验证了Sean、佘溪水的研究。因此,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应该充分认识到企业的伦理制度的建设与完善,企业的发展和伦理道德建设应该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企业必须通过对各个利益相关者的伦理管理才能带来整个组织绩效的提升,即伦理制度对组织绩效的影响作用需要依靠企业的社会责任行为表现才能发挥,企业的伦理制度建设要求企业的管理者必须充分重视企业对各个利益相关者的企业社会行为。

4.2 管理建议

(1)企业应加强伦理制度的建设。根据本文的上述研究,我们发现,在伦理制度、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与组织绩效这三者之间的关系中,伦理制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并进而对组织绩效均产生着显著影响,而并非仅仅是一些可有可无的摆设。一家企业若经过伦理精神的塑造,必然对企业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中高层管理人员,他们心目中会有一定的道德底线。如若能够将伦理精神制度化、规范化,使相关伦理精神在企业运营中得到切实地执行,各级员工的行为均可依据相关的伦理条款,做到有章可依,有据可循,那么企业制定战略方案和项目策划,开展流程管理或客户服务时,行为将会更加规范,不会轻易逾越社会伦理的要求。这最终对于企业的绩效和长期发展,将产生长期和持续的正向影响。

孔子曰:“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政之大节也。”(《左传》)遵守伦理制度以行道义,履行道义则可带来利益,进而可以安定百姓,这是为政管理的重要法度。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亦为同样道理,遵守礼义道德和社会责任,最终将有利于企业的绩效和持续发展。因此,伦理建设和经济诉求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企业应树立义利统一、诚信为本的经营理念。正所谓君子爱财,应取之有道;相反,惟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观点,已为越来越多的学者和经营管理者所摒弃。

(2)伦理制度只有落实到对多个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方可最终提升组织绩效。根据上述实证数据可知,伦理制度对组织绩效并未产生直接显著影响,而是要借助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这一重要中介,才能最终带来组织绩效的提升。因此,企业在构建伦理制度时应具体明确,特别是要落实到对多个利益相关者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行为,如为员工购买法定保险,满足基本的福利,为消费者开展良好的售后服务,保护环境,不排放污染物等。这说明,仅有精神和制度是不够的,还力行践履。惟如此,员工、消费者和社区等利益相关者才可能与企业进行良性互动,互利合作,并最终推动组织绩效的提升。

(编辑:刘呈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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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道德教育论文范文第4篇

内容摘要 借鉴“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法学概念分析方法,可以厘清“规则”概念的内涵,并从规制社会行为和调节社会关系之方向和方式的维度,系统梳理“上位规则”与“下位规则”之间一致、冲突、无涉和真空的关系。在我国社会转型期,下位规则超越上位规则而形成“规则僭越”,从而导致大量社会失范现象的产生。但“规则僭越”不只是导致了社会矛盾、社会失序以及大量社会越轨行为的出现,它也有可能成为构建耦合协调的规则体系、重建社会秩序的重要力量。以美国司法审判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证研究为例,通过对“规则僭越”在人们社会生活实践中发挥作用的探讨可以发现,承认和重视“下位规则”,寻求“上位规则”与“下位规则”的沟通与合作,是缓解社会矛盾、维系社会秩序的关键。

关键词 社会失范 上位规则 下位规则 规则僭越 潜规则

作者 1 郭星华,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2 周延东,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生。(北京 100872)

基金项目 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11JJD840005)、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2013年度项目“企业与社区——转型期我国乡村私营企业作用下的城市化研究”(13XNH177)

车尔尼雪夫斯基说过,“凡在理论上必须争论的一切,那就干脆用现实生活的实践来解决”。“规则”是社会学研究领域的重要内容,它为社会成员提供合乎社会目标的社会价值观念和社会行为模式,对于调适人际关系,制约和指导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以及协调社会运行的各个系统具有重要意义。“没有规矩,无以成方圆”,正是对规则的召唤。规则那条条框框的棱体,常常给人以冰冷、僵硬的印象,这是规则的锐利面向。然而,规则更是人们生活实践中用情感、用智慧建构出来的有血有肉的鲜活体。在我国社会转型期,“规则僭越”频频于日常生活中以默会知识的形态出现,需要我们认真梳理并重新理解这一“社会失范”。

规则辨析:上位规则与下位规则

(一)概念的厘清

对于“规则”,《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在一定意义上,规则就是人行动的依据,正是有了规则,人们遵守规则,社会才得以形成,秩序才得以显现。社会学对于规则的分类有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硬规则与软规则、制度规则与非制度规则、显规则与潜规则等分类方式[1 ],其中的正式规则、硬规则、制度规则及显规则,是指人们有意识地创造出来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在现代社会中,这些规则总是与国家权力或组织联系在一起的,在国家层面上,法律是其代表,在社会层面上,各种组织规章制度是其体现。非正式规则、软规则、非制度规则及潜规则是指那些对人的行為不成文的限制,是与法律等正式规则相对的概念,它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逐步形成并得到社会认可的一系列约束性规则,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文化传统、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

在国家正式法律规范中,世界上很多国家为了区别不同法律法规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纵向地位,提出了“上位法”和“下位法”的两个基本概念,以确立区分法律效力等级及法律位阶①。简言之,处于高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称为“上位法”,反之称为“下位法”。在此,我们借鉴“上位法”和“下位法”的概念区分方法,依据规则的实际效用和适用顺序,将规则区分为“上位规则”和“下位规则”。在国家视阈中,由国家制定、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是“上位规则”,如正式规则、硬规则、制度规则及显规则等,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特征,其中的法律规则处于所有上位规则的顶端;由风俗习惯、伦理道德、乡规民约等民间规范长期演变而来,并没有通过“国家”正式“授权”的规则是“下位规则”,如非正式规则、软规则、非制度规则及潜规则等,具有自发性、分散性和地域性的特征。

(二)上位规则与下位规则的关系

为了进一步厘清“规则”概念的丰富内涵,我们从规制社会行为和调节社会关系的方向和方式的维度,来探讨和分析“上位规则”与“下位规则”之间的关系。一般而言,任何社会行为都会有相应的社会规则进行调节与制约。当该社会行为同时受到上位规则和下位规则规制时,我们将这种情形称之为上位规则与下位规则“有交集”;当该社会行为只受到上位规则或只受到下位规则规制,或者不受到任何规则规制时,我们称之为上位规则与下位规则“无交集”。

上位规则与下位规则有交集的情况分为两种:一致和冲突。

一致:即上位规则所规制的社会行为、调节的社会关系的方向和方式与下位规则一致。当规则对某种社会行为进行规制或对某种社会关系进行调节时,“上位规则”与“下位规则”都对其产生作用而发生交集,但是,上位规则与下位规则具有自己独特的进行调节的方向和方式。当由国家制定、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家正式法律规范,与由价值信念、伦理道德、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等内容所组成的民间规范,在对社会成员的社会行为规制和社会关系调节在方向和方式上吻合匹配、相互耦合时,我们将这种状态称之为一致。上位规则与下位规则的一致,是社会规范实现其目标的理想状态。

冲突:即上位规则所规制的社会行为、调节的社会关系的方向和方式与下位规则不一致,甚至相反。当规则对某种社会行为进行规制或对某种社会关系进行调节时,“上位规则”与“下位规则”都对其产生作用并发挥影响,上位规则规制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的方向和方式与下位规则不相吻合匹配,甚至背道而驰的状态,我们称之为冲突。例如,在我国乡土社会中,国家正式法律规范(上位规则)和民间传统道德习俗(下位规则)都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规制和社会关系的调节发挥作用,但是法律规范常常与乡土社会中的“情”、“理”出现冲突的状况,让乡土社会成员“疑惑不解”、“不知所措”。

上位规则与下位规则无交集的情况也分为两种:无涉和真空。

无涉:即上位规则对某些社会行为、社会关系进行规制、调节的方向和方式有所规定,而下位规则没有相应的规定,反之亦然。当规则对某种社会行为进行规制或对某种社会关系进行调节时,上位规则或下位规则只有一方发挥主导或决定性的作用,而另一方很少或不起作用的情况,我们称之为无涉。换言之,无涉就是一方的“有”和另一方的“无”而呈现出来的两者之间无所谓吻合匹配、也无所谓冲突相悖的状态。例如,上位规则对我国各个地区的婚丧嫁娶、民俗节庆等日常生活方式并没有明确的涉及,两者之间既不一致,也不冲突,呈现出无涉的状态。

真空:即上位规则和下位规则对某些社会行为的规制和社会关系的调节都没有相应的规定。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当代中国出现了很多新现象、新问题、新行为和新关系,国家正式法律法规等上位规则对这些“新事物”还没有来得及进行相应的规范制约,而传统文化、伦理道德、风俗习惯等下位规则只是对既往出现过的社会行为有相应的规制,对这类新行为、新关系缺乏有效的约束,我们将这种情形称之为规则真空或规则缺位。当前我国社会发展正从传统型社会向现代型社会转变,伴随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深刻变革、文化的相互交融和价值观念的多元化选择,在传统型社会消解和现代型社会生成的过程中,新旧体制在转型的衔接契合部位出现部分盲区和真空地带,社会规范不能及时有效地对社会生活发挥正常的调节和引导作用,社会生活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规则真空”的失序状况。

规则僭越:法社会学视野下的社会失范

(一)从“社会失范”到“规则僭越”

对于“失范”,法国著名社会学家迪尔凯姆认为,人们不具备为实现自我和获得幸福所必需的条件,这些条件是:行为必须由社会规范控制;这些规范应该形成一个完整的、没有冲突的体系;个人应该在道德上与他人发生关系,以便一个自我完满的人的形象变成与我的形象不能分离的形象,并且给生活中所能得到的快乐规定明确的界限。凡是存在着不明确的、彼此冲突的、分散的地方,个人与他人就不存在有道德意义的关系,或者没有规定获得快乐的界限,这就是社会失范状态。[2 ]简言之,社会失范就是指当社会规范不得力、不存在,或彼此相互矛盾时,个人和社会所出现的混乱、不知所措的状态。在迪尔凯姆之后,美国社会学结构功能论理论大师罗伯特·默顿从功能主义角度提出了社会失范理论。他从价值上将社会结构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社会目标,一类是达到目标的手段。默顿将社会所规定的目标与决定着达到这些目标的规范不一致的状态称为社会失范。换言之,社会失范就是当人们通过制度化手段无法实现自己的文化目标时,使用不符合社会规范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文化目标的行为。

费孝通认为,传统的中国社会是礼治社会,而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中国正处在从乡土社会蜕变的过程之中,原有对诉讼的观念还是很坚固地留存在广大的民间,也因之使现代的司法不能彻底推行”,因为“现行法里的原则是从西洋搬过来的,和旧有的伦理观念相差很大”。也就是说,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原有的传统习俗、伦理道德等下位规则并没有彻底消失,新建的一系列的所谓现代的上位规则在强行的推行中,可能会与下位规则发生冲突,进而导致转型期社会失范现象的大量出现。

需要指出的是,默顿根据文化目标和制度化手段这两个社会因素的相互关系,提出了五种适应模式,即附合、创新、形式主义、隐退主义和反抗。除第一种类型外,其他四种类型都是不同程度的社會失范与离轨。[3 ]所以,社会失范带来的不只是社会矛盾丛生与社会秩序混乱,反而常常成为一种调解社会矛盾,重建社会秩序的力量。法国哲学家让·马利·居约就认为“失范是一种有创造力的新生事物,是对僵死的观念的一种挑战,不是一种邪恶的东西,也不是当代社会中的一种疾病”。“失范”在居约看来,是伦理进步的标志和道德价值的体现,是个人自治的必然后果,也是个人获得解放后个体自由伸张的标志。[4 ]

(二)规则僭越:社会失范的另一种表现

在国家正式法律规范中,上位法与下位法发生冲突时,选择适用上位法而排除适用下位法,这称之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依据“上位优于下位”的原则,当上位规则与下位规则发生冲突时,非正式规则、软规则、非制度规则和潜规则等下位规则就要服从正式规则、硬规则、制度规则和显规则等上位规则。当非正式规则、软规则、非制度规则和潜规则等“下位规则”超越正式规则、硬规则、制度规则和显规则等“上位规则”,并且在日常社会生活实践中发挥作用时,我们将这种现象称之为“规则僭越”,这也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失范的另一种表现。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规则僭越的现象普遍存在。究其根源,就是我国的下位规则与上位规则各自的文化源流不一致。在法律移植的语境下,我国的“上位规则”主要源自西方的法律制度。在西方社会,上位规则与下位规则是基本一致的,因而是一种内生型的、耦合型的规则体系。在我国,“上位规则”主要是从西方移植而来,下位规则仍然基于本土文化之上,因而是一种嵌入型、冲突型的规则体系。我国上位规则与下位规则的冲突,说到底其实是两种文化传统、价值理念的冲突。

近些年来,我国在立法领域和司法领域都大规模地开展了法律移植,法律移植规模之大,法制建设速度之快,无论在历史上还是世界上,堪称之最。但从实际效果来看,基本上都不太成功。[5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为某一国人民定制的法律,应该是非常适合于该国人民的。所以,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竟然能适合于另外一个国家,那只是非常凑巧的事”。[6 ]19世纪德国的法学家萨维尼更是法律不可移植的极端代表,他认为法律是一个国家民族精神的产物,也是民族精神的集中体现,从本质上说,它是不可移植的。美国学者罗伯特·塞德曼夫妇则在其著作中多次强调了“法律不可移植规律”,宣称“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移植法律,这种世界性的经验表明,由于法律所引起的行为具有高度的时空特定性,被移植的法律在它的新移植地通常不能成功地再产生出它在起源地所引起的行为”[7 ]。这些年来,中国的诸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大多都是从西方移植而来,其中的许多规则与中国社会的实际生活传统并不吻合,这些“上位规则”常常使人们无所适从,大量的法律规避现象使得很多法律形同虚设,下位规则超越上位规则的规则僭越现象普遍存在。

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斯曾指出:“在现代社会中,正式规则只是决定选择的总约束中的一小部分,而人的大部分社会生活是由非正式规则调节的。”[8 ]正式规则、硬规则、制度规则和显规则等上位规则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特征,在维持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法律和规章制度不可能穷尽人的所有行为,不可能对人的所有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定,下位规则就成为上位规则的一种扩展和丰富,在上位规则无法规制或不适合规制的场所,下位规则就显得尤为重要。常人方法学创始人哈罗德·加芬克尔提出,人是理性的,日常生活也有秩序和逻辑,但常人使用日常推理而不是科学推理来完成日常生活实践。[9 ]换言之,社会生活中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是以大量不断重复的习惯性动作和行为模式等“下位规则”,创造着他们身处其中的社会生活世界,建构他们关于社会世界的实在感。因此,在法律的实践运作过程中,人们不得不回归传统,重新思考“本土资源”在我国现代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秩序重建:“规则僭越”的实证研究

日本著名法学家棚濑孝雄认为,社会变化的必然性是以特殊性、偶然性为基础的,只注重抽象的法律条文和法律系统,必然难以把握法律运行过程中复杂多变的实际状态,甚至对推动法律运行的真正力量视而不见。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卡尔·卢埃林将法律明确分为“纸面规则”和“现实规则”。所谓纸面规则是指关于法律的书面表述,现实规则是法官“在特定案件中將会做的那些东西”,是法院、行政机构和官员的具体行动的真实实践。[10 ]在卢埃林看来,在人们日常社会生活实践中,只有现实规则才是真正的法。卢埃林所讲的“纸面规则”和“现实规则”与本文所论述的“上位规则”和“下位规则”涵义有相通之处,“下位规则”在正式规定的各种制度之外能够离开单一法律形式的逻辑推理,而注重当事人行动的现实逻辑和价值基础,这在法律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以美国司法审判为例

唐纳德·布莱克通过考察法律案件各方的相对效应关系,包括社会分工、互动网络、亲密度和整合度等方面内容对司法审判过程和结果进行实证研究。他提出一个重要的测量标准,即关系距离——通过各方的关系范围、交往频率、相互交往时间长短以及在社会网络中联系的性质和数量等方式来测定。布莱克研究表明,在关系距离与法律之间存在一个曲线型关系,超出一定点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越近,法律就越少,因而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法官对关系密切的当事人——如亲属、朋友、邻居或同事之间的纠纷往往在判决上更为宽容。美国的死刑一般只运用于陌生人之间的犯罪,法官不愿判定伤害朋友或亲属等人有罪并加以惩罚,且这一原则也适用于民事案件。

此外,法官的自由裁量程度也与当事人双方(原告和被告)的关系距离有关:当事人双方的关系距离越大,法官越愿意采取单方胜诉的判决方式;反之,越愿意采取折衷的判决方式等。[11 ]由此可知,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国家正式法律规范并不能凭借其强势地位而掌控和决定一切,作为正式法律制度之外的下位规则也会在司法过程中产生重要影响,有时甚至能超越上位规则而发挥着至为关键的作用。布莱克的研究表明,即使是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人情、关系等下位规则也能超越上位规则而形成“规则僭越”。

(二)以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为例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六大项内容,即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放抚恤金或者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民事权益。

而实证研究结果却表明,在法律援助制度的具体操作层面上,法律援助执行者所依据的并不是上述《条例》规定的内容,而是依据“胜诉原则”、“稳定原则”或“同情原则”等“下位规则”。“胜诉原则”是指援助案件要有胜诉的可能,即要看当事人所掌握的证据是否充分、案件是否已过了诉讼时效等要件;“稳定原则”是指法律援助中心要充分发挥“缓解矛盾、稳定社会”的政治功能;同情原则是指法律援助执行者基于对法律援助需求者处境和遭遇的情感认同,而给予援助的行为选择。

在实地调查中,我们还发现有些法律援助诉求即使不包含于上述《条例》所规定的六项内容,但满足了实际操作层面“胜诉原则”、“稳定原则”和“同情原则”的标准,法律援助制度的执行者也会“僭越”《法律援助条例》而给予申请人以较为优质的“服务”。在这一过程中,《条例》等上位规则虽然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但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却并不能发挥作用,从而沦为“下位规则”,“胜诉原则”、“稳定原则”和“同情原则”等下位规则却能成为法律援助执行者的“行为指南”,转而为事实上的“上位规则”。这也充分体现了“规则僭越”的深刻内涵。

由上述两项实证研究可见,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国家的立法永远也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即使法典上有明确规定,也未必真正能够在实践中被人们遵守。尤其是在人们日常生活实践中,国家正式法律等“上位规则”所代表的往往是“另一种知识”,而且,至少在许多场合,在普通社会成员看来是一种“异己的和难以理解的知识”。[12 ]

埃里克森曾经说过,“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因此,在“上位规则”与“下位规则”发生冲突时,不能公式化地强调以“上位规则”同化“下位规则”,而是应当寻求“上位规则”与“下位规则”的妥协与合作。对于“上位规则”无法实现的功能,我们可以通过惯例、自治的规范和人情事理等“下位规则”来加以调整和解决。重视当代中国人的实践,注重中国民间社会在当下时空条件中解决现实问题而创造的鲜活的“本土资源”;如此,才能更好地减少上位规则与下位规则之间的冲突,形成一个更加有序的社会。

注释:

①所谓法律位阶是指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内,确定不同类别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效力等级与适用顺序的制度。参见胡玉鸿《试论法律位阶划分的标准——兼及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位阶问题》,《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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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布莱克,郭星华等译.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4-15.

[12]梁治平.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乡土社会的秩序、公正与权威.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431.

编辑 李 梅

伦理道德教育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信息网络在给人类带来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消极的影响,特别是对青年学生的道德观念和行为带来了一些意料不到的负面影响。作为各级思想政治工作者,必须针对青年学生的道德现状,与时俱进,开展网络道德教育。

关键词:青年学生;网络道德;现状;对策

收稿日期:2010-10-23

作者简介:田鑫(1974-),男,甘肃平凉人,武警指挥学院政治工作教研室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工作学;张晓棠(1974-),女,陕西榆林人,武警指挥学院政治工作教研室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政治工作学;武燕(1975-),女,陕西西安人,第四军医大学政治部干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工作。

当前,网络活动在社会活动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如计算机犯罪、重要信息失密、个人言行失控、个人形象失真、自我人格扭曲、虚拟与现实判若两人等一系列社会道德问题。某些负面的、消极的道德影响甚至严重的道德失范行为对青年学生的影响不容忽视,必须引起各级对构筑网络道德防范体系的关注,把网络道德教育作为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主动有为,积极开辟一条网络道德教育的发展之路。

一、青年学生网络道德现状分析

(一)道德认知缺失

在网上获取信息的过程中,由于一些西方国家和敌对势力趁机对我国青年传输其政治、价值观念和文化道德,对青年学生已经积淀到心理层次的思想、价值和文化造成冲击和破坏。加之目前我国社会呈现“四个深刻变化”的特点,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诸多新课题,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青年学生的道德认知也正处于激烈的动荡和交锋之中,易于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而出现道德认知上的混乱和动荡。

(二)道德取向紊乱

因社会道德生活呈现出双重或多元价值标准并存的局面,使社会道德的主要规范的支配性作用可能消失,造成道德评价失范、道德相对主义。互联网信息的产出也无法由法律加以有效的控制,无意自律的消息生产者向社会大众倾泻反伦理的色情、暴力内容层出不穷。若青年学生经常在网络上接触一些混沌不清甚至反动、消极的信息,必然对他们的价值观念造成很大影响,最终导致青年学生道德选择迷惘和价值取向紊乱。

(三)行为选择不定

作为青年学生,如果不具备相应的审视和判断能力,就会被有害身心健康的黄色流毒、制造社会政治经济混乱的黑色信息、导致人格嬗变的网络游戏等不良信息包围。青年学生因道德认知的缺失,道德取向的紊乱,网络匿名造成的责任感、诚信的缺乏,加之判断的紊乱、标准的多重性、选择的匿名性,使得他们的行为选择具有不确定性,造成在网络道德行为选择过程中常出现摇摆变化。

(四)道德行为失范

由于网络行为的“数字化”、“虚拟化”的特点,使图像、文字甚至人以数字的终端和符号显现,因而很难对网络公民的行为加以确认、监管。运用它的一些青年学生还没有从精神境界上与之匹配,易使青年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发生扭曲和错位,出现思想观念的西化、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弱化、语言的异化、社会交往能力退化、法制观念淡化及现实情感冷漠化等倾向,很容易造成道德行为的失范。

二、加强青年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的对策

(一)积极研究,构建网络道德观念新体系

要在传统道德的基础上尝试制定比较系统地维护电子空间秩序、对青年人的行为加以约束和要求的新道德规范体系。具体要求:一要反映出网络时代特殊的道德要求;二要反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特征;三要从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体系中吸收营养,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四要以开放的心态吸引西方可资借鉴的道德观念;五要在网络道德观念体系中重视网络规范的研究、制订与教育。即加强网络社会公德规范的教育,制定网络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符合青年学生特点的道德教育系统规划,引导学生自觉遵从,增强抵御网络环境负面影响的能力,形成积极健康的网络道德观念。通过加强对网络社会条件下的道德理论、道德原则、道德规范、道德人格建设,深化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防止和克服因道德失范而导致网络世界的行为叛逆,使青年学生的行为端正。

(二)针对特点,确定网络道德教育新内容

网络道德教育的内容必然反映网络社会的特殊要求和青年学生的身心特点。一是引导确立正确的网络道德观念。针对当前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和青年学生的思想生活实际,要引导他们学会独立的道德辨识能力,在相互排斥的道德理念中选择正确的道德价值判断,践履科学的道德理念,创建规范而高尚的网络道德生活,使他们认识到在网络社会里也应该遵守法纪,做一名网上道德人。二是积极培养高尚的网络道德情操。要继承中国传统文化中“真善美”三位一体的标准,启发青年学生爱美心理,培养追求真善美的高尚情操,学会在网络社会解剖和分析各类价值观念与道德理念,识别和抵御各种乔装打扮的西方新思潮的侵蚀,巩固已经内化了的科学世界观、价值观和道德观。三是养成讲究文明的网络礼仪。做为青年学生行为文明程度的标志和尺度,要引导青年学生掌握与网络社会的特点相适应的网络礼仪,尤其要学会问候礼仪、语言礼仪、交往方式礼仪等。四是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根据社会道德的基本要求和我国网络发展实际,引导青年学生做到:严格遵守互联网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不做“黑客”和“黄客”;讲究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做诚实用户;尊重包括版权和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不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严守国家的秘密,杜绝与青年学生身份不相符的网络行为。

(三)主动出击,占领网络道德教育新空间

网络给道德教育提供了一个新的阵地。一方面要补好教师信息素质这个短板,使其能善于运用网络新平台。广大教师要努力加强信息知识学习,真正把上网用网作为除读书、看报、听广播、看电视之外的“第五习惯”,使信息网络成为摸清学生思想的好帮手、开展教育的大讲堂、调节身心的娱乐园和交流思想的新平台。另一方面给道德教育镶嵌“信息元素”,不断丰富其内容、形式、方法和手段。要开辟网上思想政治工作和道德教育站点和网页,通过互联网和局域网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主体思想道德信息,建立网站信息引导员制度,奏响网上主旋律;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青年学生释疑解惑,在网络中对“网上论坛”、“电子信箱”、“交友”、“热线服务”等平台中的热点问题进行引导,同网上错误思想做斗争。开设德育讲座,引导阅读中华传统道德经典,对大家最为关心的时事政治、社会问题进行调查,帮助进行心理诊断与治疗,对青年学生的人生选择提供帮助。通过积极参与网上交流,掌握青年学生的关注焦点和心理动态,从而提高网络道德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与时俱进,丰富网络道德培育新途径

随着网络社会的日益发展和渐趋成熟,道德教育要通过互联网和局域网,借助于文化、艺术、体育甚至游戏等多种网络载体,宣传我国社会的主体道德观念。一要注重资源开发。开发我国在经济建设、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和国防建设领域的重大成果的信息资源,让社会主义道德价值观、中华民族的优秀道德和网络时代生长出来的先进道德观念能够通过网络影响青年人,扩大中华民族传统优秀文化的影响力。二要开展实践活动。通过开展“网络道德进校园”等活动,大力推行广泛而丰富多彩的社会道德实践活动,使青年学生学会自律,提高认识水平和审美能力,促进其思想的成熟,理性使用网络,从而增强对不良信息的抵抗力和免疫力。三要搞好结合渗透。联系工作实际,平时要通过各种信息传播途径(包括报纸、板报、广播、宣传橱窗等),加大对计算机网络知识与正确的网络道德观的宣传教育,开设有关网络安全法制、网络道德教育的专题讲座,把网络道德教育与政治教育和经常性思想工作结合起来,融入大家的言行之中。

(五)加强管理,积极营造网络道德新环境

加强对互联网和局域网的管理和建设,加大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的力度,努力在网上营造维护公平正义、褒扬真善美、声讨假丑恶的舆论氛围,凝聚网络世界的道德力量,培育道德理性、道德信念和道德良心,大力营造健康向上的道德氛围,使大家的网络行为同样受到道德力量的约束。一是健全法律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运用网络的法律法规,迅速提高计算机网络管理与执法方面的能力,发挥法律和制度的规范约束作用,防止学生网上不良行为问题出现。二是加强技术防范。要积极探索新的网络控制管理方法,把技术本身作为控制技术的手段,防止“危害数据”、不良信息的进入,以技术手段支持法律威慑和道德培育,从源头上净化网络空间。三是培养慎独意识。教育引导学生必须接受社会赋予的责任和义务,自觉从网络安全与文明上为社会尽责,接受网络道德的宣传教育且自觉地宣传这方面的知识。加强网络道德的自律意识培养,强化青年学生的道德责任和“慎独”意识,在点滴行为中提高道德修养和对网络行为、网络文化的是非鉴别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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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周来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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