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教育论文范文

2024-03-01

伦理教育论文范文第1篇

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安全伦理道德视野看,认识安全伦理道德,加强安全职业道德规范与教育是现代安全活动发展的历史必然。现代安全活动已经成为一种具有伦理精神和生命价值关怀的活动。因此,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安全伦理道德思想出发,重新认识安全职业道德与教育,对我们落实安全发展战略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安全道德的本质是安全职业道德

1.安全道德的逻辑规定

在马克思主义安全道德观看来,安全道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安全道德是指,政府部门、企业、商业以及风险决策者及其利益相关个人在安全活动结果中所表现出来的职业道德。狭义的意义上的安全道德专指安全管理工作者在安全活动结果中所表现出来的职业道德。

本文从狭义意义讨论安全道德与安全职业道德。这个安全道德包含如下的逻辑规定:①从安全道德与道德的关系看,安全道德属于道德;②从安全道德与职业道德的关系看。安全道德属于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分工中形成的职业活动的道德。在职业活动中,涉及到的各种利益,尤其是自觉涉及利害关系的职业行业,属于职业道德;③从安全道德与安全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关系看,安全道德是安全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安全活动是一种管理活动,安全活动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越大,其责任越重大,特别是对风险决策或安全政策的制定、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等安全管理行为,其责任重于泰山;④安全道德是安全活动行为结果中表现现出的道德。即安全活动行为结果蕴含道德,安全活动行为结果表现道德。

2.安全职业道德的二种伦理范式

依据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时所诉诸的“以人为本”和人权伦理理论根据,我们发现安全职业行为存在着“道德的”、“不道德的”两种伦理范式。其中,“不道德”伦理范式是指,安全职业活动不遵守以人为本的伦理原则或人权道德规戒,并明显地对上述规范持有一种积极的反对立场。表现为风险决策者与相关的安全职业人员的行为与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诫要求完全相反,对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采取一贯的反对态度,因此,这个模式的动机是贪婪和自私,为了获利,组织或个人不惜他人生命及健康的代价要达到目标的实现,即不关心他人的生命与健康,也不尊重他人希望被公平对待的要求

与不道德安全职业活动的自私动机相反,道德的安全职业活动也渴望成功,但仅限于合理的伦理规范内,即强调人的生命的宝贵价值,在具体安全管理中是根据安全道德的标准,如尊重个人的安全权利,公正、公平和适当的过程实施安全生产。因此,其动机可能被视为公平,均衡或无私。企业的目的仍然是强调利润,但道德的安全生产管理不以牺牲法律和合理的伦理为代价去追求其经济增长目标或盈利的目标,这就是道德的安全职业活动的要求,也是道德的安全职业活动的追求目标。

道德的安全职业道德模式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作为业主或雇主及各层管理人员,要有一个明确的以人为本的安全伦理方向。②要有持续的尊重生命健康价值的安全伦理责任感或安全伦理责任心,并能为员工所认识。③这种安全伦理行动对社会的效应是积极的,这胜过道德说教与宣传。④安全伦理只是希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保障个人的安全权等最基本的人权,不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追求利润。

二、当前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重点对象与原则

1.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重点

安全伦理的核心是安全道德,而安全道德是安全管理工作者在安全活动中和安全活动结果中所表现出来的职业道德,因此,安全职业道德的主体是安全管理工作者。根据美国学者鲍姆哈特的最早的调查研究表明,风险决策者及其安全监管机构与管理组织的行为可以直接导致安全活动的道德行为后果。此后多名学者又添加上社会的道德氛围因素,重复上述调查,结果得出划时代的研究发现:上司的行为被认为是对不道德行为影响最大的因素,其次是同事的行为对道德行为的影响。

在我国近几年安全事故的调查中也不难发现有类似的结果。安全职业中不道德行为主要表现在:①非道德决策。即风险决策者和安全管理者本身并没有把道德思考纳入他们的行为、决策或行动中去。②不道德行为。有些风险决策者和安全管理者、地方官员或组织管理机构里的个人本身就不讲道德,他们给其他人带来的是极坏的影响。③过分强调利润目标和政绩评价,将财富获得优先于安全获得考虑。④在实际安全活动中,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活动的监督及控制明显不足,或制定的安全政策不合理,或者缺乏明确的安全行为规范。由此可见,现阶段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重点在风险决策者和安全管理者、地方官员或组织管理机构里的负有安全责任的个人。

2.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

一是全员性与职业性的辨证统一原则。一方面,社会是由一个个社会成员组成的,实现社会“安全发展”离不开他们的努力,他们是实现社会“安全发展”的主体,是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普遍对象;另一方面,风险决策者、安全管理者、地方官员或组织管理机构里对安全负有责任的个人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这些特殊的管理职业特点和重大的岗位责任,决定了他们应该成为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特殊对象和重点对象,而且对他们应该有更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目标要求。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必须认识和正确处理教育对象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坚持把对风险决策者、安全管理者、地方官员或组织管理机构里对安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放在首位,做到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全员性与职业性的辨证统一。

二是实效性与前瞻性的辨证统一原则。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实效性就是将教育对象的品德需求与安全职业道德教育资源的供给在实际安全活动中结合起来,将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的现代“安全发展”理念的价值引导与风险决策者、安全管理者、地方官员或组织管理机构里对安全负有责任的相关个人的自主选择结合起来,以说服力、感召力满足社会的实用和现实需要,克服的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同时应该注重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前瞻性,培养具有高尚道德品质和理想人格的风险决策者、安全管理者及各类安全活动人才,提高未来相关安全活动人员的基本道德素质。

三是知与行的辨证统一原则。即坚持安全职业道德认识与安全职业道德实践活动的统一。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影响只有通过受教育者特别是风险决策者、安全管理者、地方官员或组织管理机构里对安全负有责任的相关个人的自身的道德生活或道德实践,使外部的道德教育与自身的内部的道德需要、道德思想和道德情感发生交互作用,才能使受教育者从中体验到安全的价值,感受到安全的必要性,使安全职业道德教育要求内化为受教育者的情感需要,使外在的命令转化为个人的主观态度,即成为履行它的情感需要,遵从道德规范,把人引向道德上的自律而形成有道德和高尚的人。因此,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应该在提高安全职业道德认识的同时,通过社会发展对安全职业道德的期待以及安全活动的实践,激发受教育者对提高个人安全职业道德品质修养的积极态度和愿望,使他们把外在的抽象的安全职业道德知识,转化为个人心理的要求并达到道德上的自律,从而形成个人的安全职业道德行为。

(作者单位:华北科技学院文法系)

伦理教育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的日渐成熟,市场秩序与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凸现,由于种种原因,企业营销活动中出现了许多不道德的现象,不仅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严重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本文就我国市场营销伦理建设路径提出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建议,以规范我国的市场,摆脱秩序混乱的状况,增强公众对企业的信心,营造社会整体崇尚道德的良好风气。

关键词:中国;营销伦理;伦理建设

作者简介:

邵瑶春(1976-)女,湖南涟源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高级讲师,中南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市场营销。

肖华茂(1974-),女,湖南双峰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副教授,北京交通大学博士后。研究方向:管理科学与工程。

本文获得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教改项目资助,项目编号:RKJGY0702

企业营销伦理的研究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在西方国家引起了高度的重视。它的兴起是营销学科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客观现实的需求。营销伦理之所以受到中外学者和社会的关注,主要原因便是企业良好的营销伦理有助于提高经济运行质量,发挥其能够通过法律之外的途径解决社会问题的作用,降低企业间的交易成本,有助于树立企业良好的信誉和形象,提高企业利益相关者的满意度,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而我国企业的不道德甚至违法营销行为的案例也比比皆是。如:2008年下半年震惊全国的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导致全国近30万名幼儿确诊患有不同程度的泌尿系统结石病,甚至还出现了婴幼儿死亡现象,屡禁不止的“白板肉”进入千家万户,致癌的“苏丹红一号”被搀杂在食品中……不道德营销已危急人民的财产甚至生命安全。

我国现阶段非道德营销行为的产生并不是偶然的。从主观原因看,主要是企业经营思想不端正、片面追求高利润;企业缺乏道德约束机制,行业缺乏自律;不健康的消费心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不强等。从客观原因看,一是缺乏从事精神文明经营的物质基础,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二是市场体系不健全,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资信管理体系滞后。三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四是没有形成有序的竞争市场,信息不对称,营销人员素质不高。

如今,加强企业营销伦理建设,已经迫在眉睫,本人从几个方面提出以下的建议路径:

一、外部环境建设

1.加强法制建设,使企业营销有法可依

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严格公正执法,为约束企业遵守法律和伦理规范提供外部压力。为企业制定和实施伦理性营销决策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企业在营利性和安全性的双重驱使下往往会寻找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漏洞,社会舆论的盲点和其他可乘之机,不道德营销行为随之泛滥。因此首要任务是要加强立法,做到有法可依。比如通过立法强调卖方的信息披露义务,除了现有的在包装上表明成分、产地、日期等信息外,还应当进一步要求公开价格信息。若有不按规定披露信息或发布错误信息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其次,必须加强司法建设,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营销行为,比较突出的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非道德营销行为的发生。但是我国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的现象非常普遍,客观上纵容了企业不道德营销行为的发生。因此,必须切实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执行监督。

2.改善政府行为

行政部门要着眼于对企业不道德行为的预防性和现场性管理,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行政检查和监督,打击企业的不道德行为,切实保护合法经营,打击非法经营,维护公平交易,促进正当竞争,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经济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财政部门可以出台一些特殊的税收和补贴政策来引导企业行为,使其自觉自愿遵守营销道德。

地方政府要转变观念,取消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措施,维护统一自由公平的市场环境,促进企业良性竞争,优胜劣汰。

3.建立赏罚分明的商业奖惩机制

奖惩机制是伦理建设又一重要制度保障。奖惩制度就是要有一套完整的制度来保证遵守伦理的企业得利,不遵守伦理的企业失利或遭受惩罚。这样引导广大商业销售者进行伦理经营,终止不道德经营行为。我们知道,博弈者进行策略选择的依据是其收益的大小。如果选择符合伦理的策略反而得不到收益,那么放弃眼前的利益就不值得,从而导致不道德经营行为的出现。但是如果我们假定当博弈者选择不道德策略,将会给予其严厉的惩罚,那么在这种制度的安排下,博弈者会考虑其机会成本而终止不道德行为。在商业领域中,假冒伪劣问题是个老大难问题。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一套完善的奖惩机制。按照我国的商法规定,消费者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可向商家索赔,但赔赏金额不得高于原商品价格的2倍。事实上,这一规定根本起不到对经营者的惩罚作用,相反还会纵容伪劣产品的盛行。一个购买到假冒的日常生活用品的消费者,他是不会耗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去诉讼的,而这恰好又纵容了不道德经营行为。所以,必须制定一套赏罚分明的机制。

4.提高消费者素质

主要是组建消费者组织,开展监督,提高素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消费者监督主要是由消费者协会等消费者团体来进行。当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时,消费者组织有权调查、了解情况,调解纠纷,直至代表消费者向法院起诉。通过消费者团体的积极活动,提高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信心,有效抵制在市场营销中采取不道德行为的企业及其产品,迫使企业遵守道德、法律规范,尊重消费者主权。消费者组织是企业营销伦理监督的一支重要力量。

5.强化有关的监督力量

新闻监督的特点是非功利性、范围广、制约性强,它是社会良心和正义的代言人,它通过运用现代大众媒介对企业伦理行为进行评议,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制约企业的经营行为。特别是它对企业非道德营销行为的曝光、揭露,能够唤起群众抵制其产品,引起国家执法部门的注意,增加这类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投机成本,从而迫使企业收敛自己的行为,回到营销伦理的规范中来。

加强舆论监督时应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要明确舆论监督的意义,积极采取措施建设好舆论监督体系,如新闻采访制度、新闻发布制度等来保障舆论监督的开展。二是要正确运用新闻舆论监督手段,新闻舆论监督的目的是纠偏归正、扶正去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使商业风气好转,而不是把人一棍子打死。这就要求在进行舆论监督时防止只抓住一点,不遗余力大做文章,甚至虚构事实,恶意诽谤。这样的新闻监督不是为缓解矛盾、解决问题,而是惟恐天下不乱的麻烦制造者了。

行业监督就是商业部门内部对经营者进行的相互监督。在一个伦理经营的环境下,如果有少数商家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这时行业便要站出来,揭露并批判这种不道德行为,使其处于孤立无援之地。

6.在全社会加强宣传教育,树立营销伦理的理念

营销伦理首先是一种理念,这种理念只有被包括企业和公众在内的全社会广泛接受,才能成为企业的自觉行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广泛利用各种传播媒介进行宣传,使公众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自觉抵制不道德的营销行为。任何一位公众都有权要求企业营销伦理行为符合社会道德规范,任何一位企业成员都有责任以伦理规范约束自己的行为。同时大力宣传营销伦理水平高的企业,形成全社会的伦理舆论环境。

7.加强伦理道德研究,提高营销伦理理论水平

要发挥理论教育界的作用,加强企业营销伦理理论的研究工作,提高人们的伦理判断能力。西方国家从20世纪60年代起就开始了这方面的工作,而且进展很快,成果丰硕,初步形成了企业营销伦理理论体系,对指导企业的营销实践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国对企业营销伦理的理论研究起步晚,成果少,不适应当前加强社会主义市场营销伦理建设的需要。所以,一方面,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要加大研究力度,选好课题,增加投入,培养队伍,多出成果,为企业营销道德建设服务;另一方面,教育界要重视对学生的伦理教育,特别是经济类学生的道德修养和道德判断能力的培养。

二、企业内部环境建设

政府、社会公众、行业组织对企业的他律作用构筑了企业建设营销伦理的外部环境,但根本改善企业的营销伦理状况还要靠企业个体。只有企业树立了正确的经营理念,将伦理管理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层面,长期不懈地培育优秀的企业文化,才能真正作到把伦理准则转化为企业自觉的自律行为。

1.培育伦理型企业核心管理层

一个企业的行为是否符合伦理标准,管理者是关键性因素之一。作为主要的决策制定者,管理者比他人更有机会为企业树立伦理形象。管理者,特别是企业核心管理层所秉持的价值观,将为员工树立榜样。他们的伦理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员工的道德选择,他们的经营决策也代表着企业在经营行为中的伦理选择。

培育道德型领导核心的基本途径包括:

A、定期进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遵守道德的自觉性和道德敏感性。

B、制度约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道德监督。

C、领导人要坚持学习,自省、慎独,以高尚的道德标准严格要求自己。

2.培育优秀的企业道德文化

要将营销伦理纳入企业价值观中,体现企业重视市场重视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观念。如顾客满意,顾客是衣食父母等。

企业通过仪式、庆典、讨论会以及编写企业史等多种形式将以营销伦理为主体的企业文化灌输于员工思想当中。有活力的企业文化离不开生动活泼的载体,它是振奋员工精神,激发员工士气的必要方法。北京的同仁堂通过编写《同仁堂史》《同仁堂故事集》以及拍摄《大宅门》等结合同仁堂悠久历史和优良传统的活动,使同仁堂企业文化焕发了新的魅力,广大员工认同了企业的价值观,并在自己的工作中发扬光大。

3.进行营销伦理创新

企业营销伦理的新观念反映在对企业的内部关系和企业与社会关系的重新认识、理解和评价,更加关注营销对象的需求和期望,更加关注企业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内企业可以在本土与国外企业竞争,也可以走出国门在海外营销,外国企业先进的营销理念及其营销手段、营销组合策略会涌进国门,与传统的经济伦理观念、价值观念进行摩擦、冲撞,国内企业只有摒弃不合时宜或有违营销伦理的观念和行为,适时树立代表时代发展趋势的社会营销观念、关系营销观念、绿色营销观念等,努力提高企业的营销道德水平、才能在竞争中发展。同时,企业家要把握时代脉搏,洞悉社会道德观念的变化发展,与时俱进,大胆进行营销伦理的创新。

4.从组织设计和制度方面保障营销伦理建设

其一,设立专门的伦理机构或伦理主管人员。

建设营销伦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工作,我国很多企业目前尚未认识到组织保障的重要性,没有在企业内部设立相应的职能部门,配备专门人员以深入持久地开展各项文化道德建设工作,容易导致道德建设上的短期随意性。企业可以借鉴国外大公司设立伦理委员会和伦理主管的做法。由于市场营销活动的特殊性,可在伦理委员会下设营销伦理专门委员会,完成营销伦理管理职能。伦理主管是企业进行日常道德管理、预防和处理危机事件的责任人。担任伦理主管的应该是伦理方面的专家,负责主持伦理热线,接受伦理投诉和提供咨询,负责企业内部伦理教育和培训工作,向媒体、投资者、消费者、公众说明、宣传企业的道德行为。

我国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设立由企业内部主管政治思想工作的部门和人员负责相应的工作。

其二,制定、执行和完善企业伦理准则。

按照营销伦理的要求,企业应系统制订一系列制度来规范企业和营销人员的行为。一个优秀的企业应该是道德高尚的楷模。它们不但遵守社会公认的伦理标准,而且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良好的伦理体系,并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传达,以提高企业的美誉度。因此,企业在营销中必须把伦理标准放在优先位置,建立一套广泛而固定的广告、顾客服务、定价、产品开发等有关的伦理标准。华盛顿道德问题研究中心2001年底发表一项全国调查报告,60%的公司制定了职业道德准则,33%的公司开设商业行为培训课程,还有33%的公司设立了职业道德办公室,员工可以前去咨询或汇报有疑问的商业活动。

企业道德准则的制定应作到明确、清晰,有针对性,准则一旦确定,就应当发到每个员工手中,并且散发给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便于企业同外部的沟通和接受外部的监督。准则一经颁布,就应当被企业当作内部法律,严格执行,赏罚分明。准则还应不断完善,以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对企业提出的新要求。

5.人力资源管理上突出营销伦理建设

首先,要在招聘营销人员的工作中注重坚持德才两个标准,把住人才入口关,防止道德素质低下的人员混入企业职工队伍,对于不合格的员工应当依据员工道德准则规定予以淘汰。其次,在用人过程中,对于企业敏感的营销工作和各级决策人员的选用必须坚持把道德敏感性和道德修养水平作为一个重要的标准来衡量。第三,坚持开展营销伦理教育培训。第四,在员工绩效考核中要甄别员工创造绩效行为的道德性,防止不道德营销行为受到鼓励。

6.突出伦理报酬的领导激励措施

所谓伦理报酬,是企业为促进伦理道德建设采取的正强化激励措施,对象是那些深刻(下转第44页)(上接第72页)理解企业道德精髓、模范遵守企业伦理道德准则、对企业伦理道德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他们是企业道德文化的体现。如以德服人的管理者,以德感人的营销人员等。

管理激励的形式多种多样,提拔重用、物质奖励、尊重礼遇与榜样宣传,而伦理报酬不同于一般的加班工资或效益奖励,它主要是从肯定员工的道德行为对企业伦理道德建设的积极作用出发而设立。道德是有力量的,道德的作用是潜移默化的。作一个有道德的人并不容易,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在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所以,真正值得企业给予伦理报酬的员工应该是确实能够坚持不懈地以德为本,去工作、去生活的人。对高尚员工的激励是对企业道德文化的正强化,将有效提高员工队伍整体道德意识、激发员工遵守道德准则的自觉性、积极性,促进企业营销道德建设。这种正强化应遵循非常规性原则,避免激励的边际效应递减。

7.开展营销伦理审计

营销伦理审计是通过对照行业伦理准则和企业自己的伦理准则,开展遵循性审计和有效性审计。具体包括检查各部门各项工作中有无违反准则之处,产生了哪些问题,哪些地方应当改进,对企业是否遵循了营销伦理和实施伦理管理的有效性作出书面的伦理审计报告。

营销伦理审计可以由伦理委员会来做,也可以由内部审计部门来做,还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来完成。目前,在美国开展伦理审计的公司越来越多,一些国际知名的重视企业道德建设的大公司如强生公司、道康宁公司等都采纳了道德审计的方法来加强对企业的道德监督。

如果一个企业要想树立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形象,与其利益相关者建立密切的信任关系,特别是想赢得顾客忠诚,就必须在营销中做出符合伦理道德的决策。尽管营销伦理在现实中的实施有它特有的困难性和复杂性,相信经过社会各界持续不断的努力,我国的营销伦理建设一定会达到新的高度。

参考文献:

[1] 陈宝庭,刘金华编著 经济伦理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1版

[2] 俞国方,浅论营销伦理 中国煤炭经济学院学报1997年第4期

[3] 张应杭著 企业伦理学导论 浙江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

[4] 彼得·科斯洛夫斯基著 孙瑜译伦理经济学原理(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10月 第l版

[5] 甘碧群 企业营销道德 湖北人民出版社1997 6、王淑芹市场营销伦理 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6] 寇小首 企业营销中的伦理问题研究 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

[7] 阿马蒂亚·森著,王宇等译 伦理学与经济学 商务印书馆2000

(责任编辑:王福生)

伦理教育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功能;法学专业

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规范。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孙晓楼先生在《法律教育》一书中认为,法律人应当具有三种素质:一为法律道德,一为法律知识,一为社会常识。然而,迄今为止,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还没有给予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以足够的重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并没有在法学院普遍开设。对于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职业群体来说,其职业道德的水平会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法治的状况。因此,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即以其特有的育人功能和社会功能,彰显了其在法律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

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育人功能

(一)塑造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

有关现代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定位在理论界有三种观点:第一,精英说。将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认为精英教育是作为高度经验理性的法治的需要;同时,法律职业者作为“产品”要有众多的知识,更需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第二,职业教育说。认为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有志于从事法律实务的人进行科学且严格的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能够娴熟地处理社会当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矛盾。法学教育的使命在于进行职业教育或者说在于进行职业训练。第三,通识说。认为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首要价值标准。平等、公正、正义的民主思想应当是法律人才职业道德品质的应有内容。①虽然对于法学专业学生培养目标的定位还存在争论,但是,无论把法学专业学生培养目标定在哪一个层次,法律职业伦理素养都是法学专业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人才比社会一般公民具有更高的道德水平,而且还要达到其特有的职业伦理标准。

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在为民国法律教育所作的规划中指出:有了法律学问,而没有法律道德,那是不合乎法律的本质上的意义,也不合乎法律教育的目的。所以,在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中,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法学专业学生未来所从事的职业是在公平正义理念指导下职业,法律职业者在其职业活动中肩负着正确适用法律、公正解决纷争、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职责。有法谚云“法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沉默的法官。”在法律职业活动中,对从业者的道德水准的要求是高于普通人的。在法学教育中,通过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培养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法治精神的追求、对法律的崇尚与信仰,逐渐提高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素养,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途径。

(二)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技能

法律职业是一个具有高度技术性的职业。英国亨利六世时的大法官福蒂斯丘曾经阐述过法律职业神秘性的思想,即法律乃法官与律师界的特殊科学。他说道:“我很清楚,您的理解力飞快如电,您的才华超群绝伦,但是,要在法律方面成为专家,一个法官需要花二十年的时光来研究,才能勉强胜任。”②詹姆士一世时期,法官柯克与英王詹姆士一世就国王可否亲自坐堂问案发生分歧,柯克有一段精彩的阐述:的确,上帝赋予陛下丰富的知识和非凡的天资;但是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涉及陛下臣民的生命、继承、动产或不动产的诉讼并不是依自然理性来决断的,而是技术理性和法律的判断来决断的;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法律是解决臣民诉讼的金质魔杖和尺度,它保障陛下永享安康太平。③法律职业的技术性表现为法律推理技能、法律解释技能、法律程序技能等方面,而这些技能的形成都是在法律理念的统领之下的。法律理念塑造了法律职业者特有的思维方式,在法律思维方式下,形成了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技能。所以,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要从法律理念教育做起,法律理念是法律职业伦理基本规范的组成部分。进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是训练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技能的基础,只有塑造了良好的法律职业伦理水平,才能够不断提高法学职业学生的职业技能。

(三)提升法学专业学生的发展能力

“法律是一门每天面临着新问题的学科。”④法律是以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的,社会是不断发展的,所以,法律制度也是处在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中。即使在法律制度相对稳定的时期,法律职业者也是每天要面对不断新出现的法律适用的情境。所以,法学专业的教育不但要实现对现有知识的传授,还要培养学生自我发展的能力。美国联邦资深法官万斯庭认为:“任何一种制度下,法官教育——无论是通过正规的、系统的课程学习还是自学,或同时采取两种方式——都是一个永不终止的过程”⑤面对日益发展变化的世界,培养法学专业人才的自我发展的能力,为其日后的发展打下基础是十分必要的。从辨证的角度看,动与静是相对的,相对于变化的法律制度来说,法学理念是稳定的,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说:“具体的法律制度会改变,但闪光的法学理念将会永存。”法律理念的教育是与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融为一体的,通过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使法律理念与精神与个人的价值观整合,从而使我们培养的法学人才能够在变化的世界中独立地做出法律职业者的价值判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还可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认同感,较高的专业兴趣和职业热情也会推动他们在未来的工作中不断完善与提高,以适应社会与法律的发展变化。

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社会功能

(一)培育法律职业群体

法律职业群体是以从事法律事务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特殊性职业人群⑥。法律职业群体的形成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前提。正如韦伯所说:我们近代的西方法律理性化是两种相辅相成的力量的产物。一方面,资本主义热衷于严格的形式的、因而——在功能上——尽量像一部机器一样可计量的法,并且特别关心法律程序;另一方面,绝对主义国家权力的官僚理性主义热衷于法典化的系统性和由受过理性训练的、致力于地区平等进取机会的官僚来运用的法的同样性。两种力量中只要缺一,就出现不了近代法律体系。⑦法律职业群体的共同特征可概括为:一是法律职业或法律家的技能以系统的法律学问和专门的思维方式为基础,并不间断地培训、学习和进取。二是法律家共同体内部传承着法律职业伦理,从而维系着这个共同体的成员以及共同体的社会地位和声誉。三是法律职业或法律家专职从事法律活动,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性或自治性。四是加入这个共同体必将受到认真考查,获得许可证,得到头衔,如律师资格的取得。⑧法律职业群体应当是经过专门训练的职业化的专业人士,他们的语言、知识、思维、技能以及伦理都与普通人不同。这其中法律职业人共同的法制观念与价值追求是其得以划分为独立的职业群体的伦理基础。“法律职业的最高品格是公平、公正,对法律职业者而言,这既是执法的技术问题,更是一种道德要求。尤其是司法官员所从事的司法活动常常是被视为:主持公道、伸张正义、惩恶扬善,抑浊扬清,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就要求他们在个人品行方面必须具有不可动摇的正直品格,能够成为社会公众依赖的楷模。”⑨法律职业群体高尚的道德标准是法律职业声望的重要保障。法律职业群体的道德内化需要经过长期的教育和实践过程而实现,所以,法学专业学生的职业伦理教育是提高法律人才职业道德标准,培育法律职业群体的基础性工作。

(二)净化社会法治环境

法治社会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更需要具有较高素质的法律职业者。史尚宽先生指出:“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附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在法治社会中,相对于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律职业群体的职业道德水平是更重要的方面。正如丹宁所言:如果法律因为不道德的法官或道德败坏的律师们而得不到公平的执行,就是拥有正义的法律也是没有用的。(11)在我国建设法制社会的进程中,“中国的法律教育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挑战。法律教育担负的不再仅仅是生产法律知识和传授法律智慧的责任,更主要的是要担负起建构法律共同体、塑造法律的品格并进而塑造法制社会之秩序的重任。法律职业伦理教育有利于培养一批有良知的法律执业者,客观公正地执行法律,推动社会在法治的轨道上向前发展”。(12)法治社会需要具有较高素养的法律职业者,法学教育必须担负起这一历史使命,培育法制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专业人才。“他们所要承担起的历史使命是对法制社会之建立给以深远的思考和计划,因而在法治的推进过程中所形成的共同体之集团整体性,有着进取的意义并展现着一个不同寻常的意义世界——为了我们想要做的人和我们旨在享有的社会。” (13)

(三)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制度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方面,制度文明的发展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法治文明是制度文明的组成部分,“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意义就在于保障和促进公民的权利,并且要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实现。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现代法制精神强调法律对国家权力的有效制约……这种对国家权力的法律限制,正是为了更充分有效地保护社会主体的自由权利,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的积极进步。”(14)法治的进步是与人的主观因素分不开的,“法的形成和适用是一种艺术,这种法的艺术表现为何种样式,取决于谁是‘艺术家’。(15)”“法律家的任务,在拥护天下的正义,惩斥不义,建国家于健全的道德的基础上。”(16)所以。法律职业者的素质,就直接影响到法治的进步与社会文明的发展。法律职业者的道德素质,更是社会道德的先导,“这就要求社会精英阶层应成为社会伦理道德的航标。法律职业者尤其是法官历来被社会尊为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因此他们更应成为社会圣人伦理的践履者。”(17)“法律家是宣告正义的神之使者。唯有这神圣的正义,才配普施洗礼于国民。”(18)提高法律职业者的道德素质,就要从法学人才的培养入手,在教育与实践中逐渐习得和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塑造社会文明的楷模,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三、结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贯串于法学教育的始终

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积极的育人功能和社会功能提示我们:在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应当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将法律职业伦理的传承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重要特征。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开设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对学生进行系统地教育;另一方面是在各法学专业课程中渗透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两种形式各有千秋,专门的课程比较系统,但容易陷入空洞的说教;在专业课中渗透比较易行且易于接受,但缺乏系统性。最好的途径是二者的结合。开设专门的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再辅之以结合各专业课的教育指导,从而使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贯串于法学教育的始终,并与专业知识紧密结合,在专业知识的增长和职业技能提高的同时,加强学生法律职业伦理的水平,培养学生的伦理自修能力,不断提高法律专业人才的道德素质。

注释:

①郭明瑞,王福华.“现代法学教育论坛”观点实录[N].法制日报,2001.

②③[美]爱德华•S•考文.美国宪法的“高级法”背景[M].上海:三联书店,1996.33.35

④(17)齐延平.论现代法学教育中的法律伦理教育[J].法律科学,2002,(5).

⑤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外国法学家在华演讲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84.

⑥法律职业主题主要包伙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家。但不同的国家,对法律职业的范围界定各异。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职业主题主要包括法官、检察官、官方律师和私人开业律师、法律顾问、公证员以及法学家等。而英国的法律职业则主要包指律师,即出庭律师和诉讼律师;在美国则一般包括法官、私人开业律师、公司法律顾问、政府部门法律官员和法学教师五类。在我国,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广义说,即把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视为法律职业外,还把警察、公证员、法律顾问、立法工作者、法学教师和研究人员等法律工作者也纳入法律职业范围之中。二是狭义说,即法律职业仅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参见范进学:《法律职业:概念、主题及其伦理》,《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本文从当前法学教育的现实出发,认为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为广义的法律职业群体输送人才,但应当指出的是在法律职业伦理方面,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伦理要求应当是较高层次。

⑦[德]韦伯.儒教与道教[M].王容芬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200.

⑧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J].法学研究[J].2001,(4).

⑨(12)陈宜.试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J].中国司法,2005,(4)78-81.

⑩史尚宽.宪法论从[M].台北:荣泰印书馆,1973.336.

(11)杨一平.司法正义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48.

(13)张文显,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13-23.

(14)公丕祥.法哲学与法制现代化[M].南京: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458.

(15)的国法学家莱因斯坦语,转引自大木雅夫.比较法[M].范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263.

(16)(18)亚米挈斯著.爱的教育[M].夏沔尊译.译林出版社,1998.280.283.

伦理教育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伦理管理;立法导向;组织化路径;多元监督;学术依托

长期以来,管理主义一直是西方公共行政诉求的主流路径,无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都围绕着一个“E”(Efficiency即效率)而展开。这种“效率”的单向度诉求在威尔逊与古德诺的政治一行政二分说、韦伯的官僚制组织理论、西蒙的决策理论以及20世纪80年代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中都得以凸显,并带来了现代性的长足发展。然而,随着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转型,现代性的特殊主义、科学主义、技术主义、企业主义等局限性逐渐显现,管理理论呼唤着另一个“E”(Ethics即伦理)到来。在西方三大公共运动中,众多理论学者与实践专家进一步地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向了行政伦理,开启了公共行政领域的管理理论从一个“E”向两个“E”过渡之旅。本文中,笔者将重点放在后一个“E”上,从行政实践中梳理了有关“伦理”的管理轨迹,并将这种“伦理管理化”归纳为以下四个特点:

一、西方行政伦理建设的立法导向性

立法导向是西方行政伦理建设的首要特征。法治思想是西方理性精神的产物之一,无论是从契约精神还是从宪政法治的具体落实来看,西方的社会、政治、经济等领域都借助于制度、规则、准则等立法形式来推行。西方行政伦理建设正是沿着契约精神与宪政法治的内在逻辑线索的制度化轨迹前行,因而,制度化成为西方行政伦理建设的不可缺少的一环。西方行政伦理建设这一制度化的趋势通常借助于立法途径得以实现。

从立法的体系及法律层级来看,行政伦理建设法制化的路径有三:一是先制定公务人员行政伦理总法(或称基本法),然后再根据基本法的基本准则制定各种单项法规,从而逐步构成公务人员伦理制度体系和法律体系。如韩国的《大韩民国宪法》规定了公职人员总的伦理标准是:基于国民利益的价值基础之上为全体国民服务。宪法规定的这种伦理精神又具体在《国家公务员法》(规定了公务员应遵守的基本伦理准则)、《公职人员伦理法》(对行政伦理做了详细规定)、《公务人员服务规定》(是行政伦理的基本要求的系统化与规范化)、《韩国防止腐败法》(将行政伦理提高到新的高度)等法律法规中得以具体体现,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公职人员伦理制度体系与法律体系。二是公务人员伦理制度体现在其制定的各种公务员法律法规中。如日本的公务员伦理制度主要包含在《国家公务员法》、《公务员惩戒规则》、《国家公务员伦理法》等具体法律与规则之中。三是除了制定有关的公务员法律法规外,又制定了公务员的道德法或者道德准则。美国是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早在1924年,为了反对政府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美国国际城市联合会通过了《行政人员伦理法规》,1958年,国会制定了旨在约束“所有政府雇员,包括官员”的《政府工作人员伦理准则》;1978年众议院与参议院通过了《美国政府伦理法》,完成了美国行政伦理建设的法治核心内容;1989年布什签署了《美国政府官员及雇员的行政伦理行为准则》,这一政府伦理改革法规向公职人员提出了更加严格的伦理标准;1992年美国又颁布了内容更为详细、操作性更强的《美国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伦理指导标准》。这样,通过历届政府的不断完善,形成了既有公务员伦理基本法又有具体的公务员道德法与道德准则的完整的法律体系。

从法律制度的内容来看,针对政府行政实践中存在的不同问题,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行为,成为西方行政伦理制度化的又一途径。这种专项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制定“阳光法案”。财产申报是预防与克服政府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一件利器,因而,西方众多国家都将其列入公务人员的义务,制定了各自的“财产申报法”,即所谓的“阳光法案”。法国的《政治家财产透明法》即是将财产申报列入法制框架之中的典型代表。第二,摆脱“利益冲突”。在政府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中,为了有效地让公务人员公平公正地行使手中的权力,摆脱利益冲突关系就成为人们思考的主题,并将利益冲突这一困境的解围诉求于法律途径。加拿大通过制定《利益冲突章程》约束公务人员行为,为公务人员成功地摆脱利益冲突提供了一条制度途径。第三,预防腐败行为。腐败行为在每一个国家都难以避免,甚至有些国家公务人员的贪污腐败就是一种生活方式,因而,各国都把预防腐败列入规范公务人员伦理行为的重中之重。如,美国制定《涉外反行贿法案》,德国出台《反贿赂法》,日本执行《政治资金调整法》,法国实施《防腐化法》,新加坡颁布《防止贪污贿赂法》。这样,通过公务人员的伦理法律制度的约束,有效遏制了其公务行为中贪污腐败现象。

西方政府行政伦理建设的这一立法趋势,诚如库珀对美国的行政伦理立法的评价:“一旦发现伦理越轨行为,美国人最典型的反应是:采取新的立法、制定新的规则或颁布新的制度……对公务员个人进行控制,这些控制因素是来源于公务员自身之外的”。笔者认为,库伯这一评论包含着双重含义:一方面,面对公务人员行政伦理失范困境,西方国家首先诉求外在的他律约束,即通过立法寻求刚性的制度机制来公平公正地行使公共权力;另一方面,立法制度设计的另一目标是以预防为主,即将潜在的、可能的行政伦理失范遏制在萌芽状态。学者曾峻的言说也佐证了这一层含义:“从西方国家行政伦理法制建设可以看出,有关法律法规的着重点不是在强调对违反行政伦理人员的惩罚上,而是侧重于杜绝公共雇员利用官职来牟取私利的任何可能性,在其发生之前阻止罪恶的产生,针对的是潜在和可能的损害”。可见,行政伦理建设的立法导向成为西方预防与摆脱公务人员行政伦理失范的惯性思维。

二、西方行政伦理建设的组织化路径

组织化路径是西方行政伦理建设的又一个特征。在论及行政伦理越轨行为时,库珀认为美国人对伦理越轨的反应除了采取新的立法、制定新的规则或颁布新的制度之外,便是诉求组织机构,即“重新安排组织构成或建立新的组织以更为严格地监管下属组织”。其实,西方行政伦理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复杂的过程,从伦理制度的设计、实施与监督都离不开组织机构的管理。考察西方国家的行政伦理建设的现状,我们也可以看到大多数的西方国家都拥有一套自上而下的政府伦理管理

机构。通过纵向与横向的组织结构的合理安排,制度化的外在他律是公务员实施符合伦理规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因而,行政伦理管理的机构化便成为实践中西方行政伦理建设的另一向度。由于西方国家拥有不同历史背景与文化传统,行政伦理管理的组织化设计也有不同的表征。

在加拿大,“利益冲突和伦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是管理行政伦理事务的专业机构,其职责是管理与监督行政伦理规范与条文的实施。自1973年以来,《利益冲突和公务人员职业守则》经历届政府与议院的修改与完善,至2007年《利益冲突法案》的出台,形成了相对完善的组织、管理与监督的机构,即“利益冲突和伦理协调委员会”。从横向来看,该委员会下设:①助理委员,负责伦理咨询、遵守服务等内容;②总法律顾问;③助理委员,负责有关利益冲突与伦理协调方面的策略、联络和调查等事务;④宪法人组织与管理主任。从纵向来看,省级政府也设立各自的负责行政伦理事务的机构。总的来说,“利益冲突与伦理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管理与监督的内容与范围涉及利益冲突、游说、信息获取、隐私保护和行政公平等方面。

美国行政伦理规范的实施、管理与监督,与其权力分立的架构制度有关,在三权之间展开,因此,在议会、司法与行政三个系统都有相应不同的实施、管理与监督机构。首先,在众议院内设置“众议院行为规范委员会”,该委员会根据宪法的规定,有权“惩办议员的不轨行为,而且经过众议院三分之二以上议员表决通过,可以开除一名议员”,在该委员会下设立“道德委员会”,具体负责行政伦理规范的具体事宜。该组织机构在政府官员的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次,在政府系统设立“美国政府伦理办公室”。政府伦理办公室主任的任命由总统提名并经国会批准,直接向总统和国会负责。该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总统属下的430万公务员涉及伦理问题的管理项目,包括拟定政府行为的有关法律、规则以及教育培训方案等工作;伦理办公室有权对有关政府行为的法律进行解释,这种解释可以作为法院处理有关案件的依据。在州与市级政府同样设立伦理办公室,在联邦政府的伦理办公室指导下,管理各州、市的政府公职人员的伦理事务。监督也是美国对行政伦理规范管理的重要一环,具有伦理监督功能的机构有“人事管理局”、“功绩制保护委员会”、“联邦劳工关系局”等。再次,在司法系统设立“司法道德委员会”。“司法道德委员会”负责研制司法部门官员财产申报的相关条文,并监督其具体落实。同时,“司法部刑事局公共诚实处”、“联邦调查局”、“独立检察官”、“司法部律师办公室”与“检察长办公室”等司法部门对行政伦理规范的实施也具有监察功能。

诚如有学者所言:“政府伦理管理不仅依赖于政府伦理法律与伦理规章,而且还依赖于监督与执行这些法律与规章的机构”。西方国家无不设计一套各具特色的伦理管理与监督系统,如英国与瑞典采用“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奥地利设计“纪律委员会”以及上述加拿大的“利益冲突与伦理协调委员会”与美国的“政府伦理办公室”等。机构作为有效实施行政伦理规范的载体,在行政伦理的管理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政府伦理管理提供了制度化保障。

三、西方行政伦理建设的多元监督性

多元监督是西方行政伦理建设的第三个特征。之所以要对政府管理领域的行为进行伦理监督是有其理论依据的。有学者认为行政伦理监督的基础有三:一是管理者的道德缺失。西方对政府雇员或公务人员的道德预设是建立在悲观基础之上的,认为政府雇员或公务人员是理性-的牟利动物,因而在公务行为中存在着“道德缺失”的可能性。休谟将公务人员这种道德缺失概括为“无赖原则”,即“政治家们已经确立了这样一条原则,即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和确定几种宪法的制约性和控制时,应该把每个人都视为无赖——在他们的全部行动中除了谋求一已的私利外,别无其他目的”。二是管理者的认识局限。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用三个概念来描述人的认识局限性,即作为“物理存在物”,人和一切物体一样,受不变的规律支配;作为“智能的存在物”,人是一个有局限性的存在物;作为“有局限性的智灵”,人又不能免于无知和错误。人的这种认识局限性也就是西蒙视野中的“有限理性”。三是行政权力的特质。波普尔对国家这个政治存在物曾作出这样的伦理界定:“国家尽管是必要的,但却必定是一种始终存在的危险或(如我斗胆形容的)一种罪恶。因为,如果国家要履行它的职能,那不管怎样必定拥有比任何个别国民或公众团体更大的力量;虽然我们可以设计各种制度,以使这些权利被滥用的危险减少到最低限度,但我们绝不可能根绝这种危险”。可见,为了克服人的道德缺失、认识局限与权利特征等弊端,对行政行为进行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之中必须预留监督环节。因而,西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对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有关伦理法律与规范进行了一系列的监察与督导设计,形成了自我与他人,内部与外部,事前、事中与事后,自上与自下等不同分类的多元监督体系。

在西方国家,行政伦理建设内部监督的内涵是在权利架构体系之内所形成的监督体系,因而具有经常性、直接性与有效性等特点。以美国为例,美国对行政伦理内部监督的设计是多管齐下,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种监督机构的设立:①国会监督。“政府责任局”是一个为国会服务的非党派的独立机构,肩负着监查联邦政府的工作表现和开支情况的重任。自1921年成立以来,为美国的政府雇员伦理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因而素有国会“警犬”之称。②司法监督。美国的司法监督设计了两种路径:一方面,司法体制内设立联邦检察长。联邦检察长是在司法部长直接领导下展开工作,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以及采购方面都有权对政府及其雇员的伦理行为进行监督。另一方面,经司法部长要求,由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选定三位法官从政府以外的人士中任命为“特别检察官”,这种独立于政府的行政、立法与司法以外的监督机制可以排除权利体制内的诸多干扰。③联邦政府的监督。联邦政府的各部以及一些主要的部属机构采取“督察长”监督机制。督察长由总统任命,经议会确认,其职责是对所在单位进行独立的审计和调查,以维护政府的廉洁,提高政府项目的效益,防止欺诈浪费和滥用权力。同时,在20世纪60年代,联邦政府还借鉴瑞典的“巡视官制度”,设立了巡视官办公室。巡视官在维护公众利益、改善公民关系、促进行政改革、监督行政效率与整顿社会秩序等方面起到了应有的监督作用。

行政伦理建设的外部监督主要是指在权力架构制度之外所形成的监督体系,即来自于政府、立法与司法之外的各种社会团体,对政府及其雇员在其行政管理活动中是否遵守了相应的行政伦理法律与法规进行监察与督导的行为。从监督主体来看,西方国家行政伦理建设的外部监督主体呈多元化趋势。仍以美国为例,行政伦理建设的外部监督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类:①新闻界。在美国新闻界素有“第四权力”之说,其原因就在于新闻界的舆论监督权,如《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华尔街日报》分别对美国的国际政治、国内政治与经济事务发挥了举足轻重的影响。就行政伦理建设的监督而言,新闻界通过新闻报道揭发政府及其雇员违背伦理的言论与行为,为廉政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②学术界。通过对公共政策的研究,尤其是对行政道德等内容的研究,为政府出谋划策,提供咨询服务,不同程度地遏制了政府及其雇员腐败行为的发生。③非政府组织。在美国的行政伦理建设监督方面,非政府组织在履行其社会责任的同时,肩负起了对政府的腐败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的职责。这些组织有:“公民反对政府浪费”、“监视管理和预算办公室”、“政府责任项目”、“改进政府工作协会”、“公仆廉政中心”、“公务员政策中心”、“关于政府行为的私人调查机构”等。非政府组织不遗余力地监督政府的努力成为美国反腐的一道亮丽的风景线。④选民。选民在美国的行政伦理实践中同样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如2005年华盛顿州思博科恩市的市民经过“罢免选举”,成功地将不称职的市长拉下马,从而彰显出社会民众对政府的外部监督的巨大影响力。

可见,基于道德缺失、认识局限与权力特质的理论假设与认识,西方国家在对行政伦理进行制度设计时,充分意识到行政伦理的监督是行政伦理制度化的重要一环。因而,在权力体制内,他们在不同部门与领域设立了诸多监督部门与职位,形成了多元化的监督渠道;在社会领域,社会团体发挥了积极的监督作用,新闻界、学术界、非政府组织与选民都积极主动行使了对政府及其雇员的伦理行为的监督权力,尤其是当前涌现的非政府组织在西方行政伦理建设中起到了无与伦比的监督作用。

四、西方行政伦理建设的学术依托性

学术依托是西方行政伦理建设的第四个特征。在西方行政伦理建设的立法导向性、组织化路径与多元监督性的背后,还离不开一些专业协会的推动。如美国的国际城市管理协会、美国公共行政协会、兰德公司、布鲁金斯研究所等。这些专业的研究机构积极地为政府制定方针出谋划策,或是通过撰写论文、专著与报告等方式影响政府的公共政策。对美国政府在伦理问题上的政策制定,这些专业协会同样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因而,借助于专业协会的理论研究来推动行政伦理实践成为西方行政伦理建设的又一趋势。

美国公共行政协会创立于1939年,是美国公共行政领域内最大的专业协会。其宗旨如下:①发展公共行政和非盈利行政的艺术、科学和实践;②增进和提升公共服务专业的价值;③架设追求公共目的的人的联系桥梁;④为致力于提高公共服务价值的人们提供联系网络和专业发展机会;⑤针对治理面临的挑战,提出有创意的解决方案。在创立以来70年的发展历程中,美国公共行政协会一直秉持着公共行政的专业精神,致力于公共行政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塑造着美国公共行政的专业标准,为美国的公共行政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就行政伦理议题而言,正如本章第一节所述,美国公共行政协会通过主办的《公共行政时代》与《公共行政评论》两份期刊,传播有关行政伦理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的专业知识,并先后举办过30余次有关行政伦理的专题研讨会,从而极大地推动了行政伦理的研究与实践。笔者认为,该协会的另一显著的贡献是制定了伦理规范。1985制定的伦理规范共十二则,该伦理规定以威尔逊的公共行政专业人士应有的专业精神为内在逻辑,将官僚精神(即强调效率与节省)定位为规范的核心内容,这与时代的主流官僚文化氛围不无关系;1994将之修改为五则三十二项,这一新的伦理规范同样也深受20世纪的主流价值观影响,因而,决策过程中的行政选择权和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成为了这一伦理规则的核心内容,修改过的伦理规范进一步彰显了20世纪公共行政领域专业精神的核心——为公共利益服务。

西方行政伦理理论研究专业化的发展趋势,还表现为专业化与职业化的独立公司或研究所的参与和影响。这些独立的公司或研究所汇集了各类社会精英,如知名学者、大学教授、专业研究人员等,他们以团体而不是个人的力量与智慧从事相关政策研究,以思想智库的方式影响着政府的政策制定与实施。可以说,这类公司或研究所在现实实践中充当了学界与政界的“旋转门”,对事关政府的内外政策的敏感问题起到了交流与缓冲的作用,并以某种价值取向引导社会舆论。美国的“布鲁金斯研究所”拥有不同领域专家学者,他们的研究涉及众多公共领域,医疗制度改革、全球金融、城市发展战略、中东和平等领域无不囊括其中。可以说,他们的建议与方案往往主导着不同时期的公共话题议程,对政府的公共政策制定与实施产生着巨大的影响。“兰德公司”擅长领域是军事战略与政治经济学,因而,他们的研究对政府制定与实施各项政策产生了不可低估的作用,这些研究对政府的伦理法规的制定与遵守同样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类似的研究机构还有美国的“伍德罗·威尔逊国际学者中心”、法国的“透明国际”、英国的“亚当·史密斯研究所”等,他们分别就地区研究与民主推广、反腐败、自由市场与社会政策等领域展开研究,以期引导政府的各项政策走向,当然,也包括政府伦理法律与规范的走向。正如美国著名的行政伦理专家凯登博士所言,反腐败、反贪污的斗争光靠执法机构是不行的,它要求全民的参与,要求整个社会的介入。上述的独立公司与研究所正是基于其擅长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积极介入行政伦理建设的又一写照。

综上所述,在西方政府行政实践从一个“E”(即单向度的“效率”)向两个“E”(即双向度的“效率”与“伦理”)的转换过程中,行政伦理建设呈现出管理化趋势,并沿着这样一条轨迹运行:制度规则上,行政伦理建设凸显立法导向;实施路径上,行政伦理建设拥有众多的管理机构;监督机制上,行政伦理建设运行于多元化监督主体的视线下;理论研究上,行政伦理建设得益于精通专业知识的协会、独立公司与研究机构。

伦理教育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生态伦理: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理论依据;实践逻辑

DOI: 10.16397/j.cnki.1671-1165.202002001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当今世界,随着人类社会进步、科学技术发展和世界人口剧增,人类在享受科技进步与经济发展成果的同时,正面临着自然环境日益恶化、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人与自然矛盾加剧的生态环境危机。当代中国,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取得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成就的同时,也遇到了环境恶化和生态危机的严峻挑战,面临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因此,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大,习近平郑重提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新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1]39党的十九大再次强调要“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2],充分彰显了党对自然界和生态环境的人文关怀和伦理思考。

一、生态伦理的基本含义与生态文明的科学内涵

伦理是指人与人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和处理这些关系的规制,是人们对道德标准的追求。“伦理学是一门关于价值行为的科学,也就是关于正当与不当、善与恶之行为的研究和评价的科学。”[3]生态伦理是人类在处理自身及其周围的生物、环境和大自然等生态环境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道德规范,是人类与白然生态进行相互活动中所体现的伦理关系和调节原则,体现了自然界与人類社会存在着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彼此制约的辩证关系。

“生态”一词源于古希腊语,最初包含了“我们的环境”或“家”的意思,是自然界中处于特定自然环境条件下的一切生物生存和发展的具体状态,体现了自然生物的生理特性和生活习性。工业革命以后,生态又被赋予了现代科学的新内涵,指生物生存和发展所依赖的自然环境状态。文明是指人类社会所创造的一切物质和精神成果的总和,是人类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标志,体现了一个国家或社会发展的水平和总体风貌。人类文明发展依次出现了三种基本形态: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人类文明的原始阶段,由于极其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和极为简单的生产活动,致使人对自然处于纯粹的依赖关系,原始人只能靠自然界而生存,人类对大自然充满了崇拜和敬畏;在农业文明时期,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逐步增强,人类的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开始了一定程度的破坏,但这种破坏程度尚在自然界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对社会发展并未造成严重威胁,人类对待自然界的态度也由敬畏发展到威胁。自工业文明以来,由于科技水平的快速发展,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能力得到了极大提升,对自然资源的索取和利用远远超出自然界可承受的限度,从而导致了自然承载能力的极大退化,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自然灾害频繁发生,造成了全球性生态危机。时代发展召唤新的人类文明到来,生态文明便应运而生。

在当代,生态文明成为人类最新型的文明形态,鲜明体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状态。其核心理念是实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的自身和谐统一,属于更高层次的新型文明形态。生态文明内涵丰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生态文明是指人类在认识和改造自然的实践中所达到的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状态,包括人类在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以实现永续发展所取得的全部成果。广义上,生态文明是指以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基本原则,是自然界、人类社会及人的自身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和谐状态,包括人类实践中所取得的一切物质、精神、政治、社会、环境等制度成果的总和。人类在改造客观物质世界的过程中,不断纠正以往破坏自然的错误行为,逐步树立生态文明理念,不断优化和改善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努力避免和消除由于片面追求发展而导致的负面效应,积极推动自然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作为最先进的文明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是在坚持继承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基础上,汲取了中国传统生态伦理有益成分所形成的以尊重和维护生态环境为主旨、以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为依据、以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为着眼点的新型文明形式,是人类文明发展到更高层次的新形态,其核心在于把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公共利益的最高价值诉求,通过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实现政府主导、个人参与、社会协同的有机统一,形成多元化参与模式,最终作出符合最大多数人利益的理性决策。

一、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的理论渊源

当代中国,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背景下,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以中国传统哲学的生态伦理思想作为思想渊源、以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理论作为理论基础。

(一)中国传统哲学的生态伦理思想

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天人合一的生态和谐理念、珍爱生命的生态人文精神、物人平等的生态伦理思想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价值取向等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这些思想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的思想渊源。

1.天人合一的生态和谐理念

天人合一是儒家处理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重要原则,其要义在于人与自然合二为一,实现天、地、人三者相互协调与辩证统一,体现了人类、自然、社会三者相互依存、彼此影响、和谐发展的内在关系。儒家认为,宇宙中的万事万物是一个矛盾统一体,事物之间以及事物内部之间的各种关系相互关联,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人类只有正确认识万事万物之间存在的对立统一关系,才能把握事物产生和发展的基本规律,真正达到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事物之间的协调统一,这种和谐思想表达了天地万物之间相互依存、彼此影响的基本准则,成为中国传统生态伦理的重要内容。天人合一的生态和谐思想最早出现在《周易》:“天地交泰,后以财(裁)成天地之道,辅相天地之宜,以左右民。”意思是说,天地万物之间实现相互交融、和谐统一,以天地协调运行之理指导人们生产生活,就可实现“夫大人者,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与鬼神合其吉凶,先天而弗违,后天而奉天时。”(《周易·文言》)只有实现天人合一、物我圆融,达到人类生态存在的最高境界,才有人民的幸福安康和国家的繁荣昌盛,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哲人从整体上把握宇宙和人生的生态智慧。此外,《周易》中亦有很多涉及生态和谐的理念:“乾道变化,各正性命,保合太和,乃利贞。”(《周易·乾·彖辞》)也就是说,如果天道运行正常,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则世界万物能够各自秉承本性,得受天赋之命,纯正不悖,就可保持和调整世间生物的和谐关系,达到普惠民众、润泽万物之效。《周易》中很多内容把和谐看作人类与自然发展的基本原则,深刻体现了我国古代天人合一的天道观。

2.珍爱生命的生态人文精神

仁爱万物是中国古代传统思想的重要准则,尊重生命是我国自古以来普遍认同的伦理道德,包括儒、道、佛在内的各家学派皆蕴含着爱护生命、珍惜生命的道德伦理情怀。对于儒家来说,“仁者爱人”是其仁学思想的核心,强调要始终坚持友善爱护的态度对待天地万物,绝不可加以伤害,“伐一木,杀一兽,不以其时,非孝也”(《大戴礼记·曾子大孝篇》)。孔子认为在不合适的时节进行伐木狩猎活动是为不孝,儒家这种善待自然万物所饱含的人文关注与慈善情怀的生态伦理对后世影响深远。在仁爱思想的基础上,孟子进行进一步发展,指出:“君子之于禽兽也,见其生,不忍见其死;闻其声,不忍食其肉,是以君子远庖厨也。”(《孟子·梁惠王上》)孟子认为品德高尚的人对待飞禽走兽,看见它们活着就不忍心看见它们死,听到它们的哀叫更不忍心食用它们的肉,因此真正的君子远离厨房、拒绝肉食。到了两汉时期,董仲舒又把儒家“仁者爱人”的道德关怀由仁爱人类扩展到珍爱万物,从人类延伸到自然界,强调指出:“质于爱民,以下至鸟兽昆虫莫不爱,不爱,奚足矣谓仁?”(《春秋繁露.仁义》)儒家生态伦理提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天不违人、人不违天,并强调“仁者”之爱就是从爱人到爱物,进而仁爱天地万物,将人类对生态环境的珍爱升华到人类道德要求的最高层次。道家虽然没有提出专门的保护动物的伦理思想,但提出世界万物同属一类,并无高低贵贱之分:“天地万物,与我并生类也;类无贵贱。”(《列子·说符》)认为万事万物生而平等,绝无高低贵贱之分,坚决抵制那种把动物仅仅视作为人类提供肉食工具的错误观点。

3.物人平等的生态伦理思想

作为东方文化的瑰宝,佛教经典也蕴含着丰富的生态思想,独具传统生态伦理特色。《华严五教章》卷四:“法界缘起,乃自在无穷,圆融自在,一即一切,一切即一,不可说其状相耳。”[4]即世上一切事物存在着彼此相容、相互包含、层层无尽的辩证关系,任何一物皆拥万法,见一斑而窥全豹,万事万物相互拥有、彼此包含。正因为“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5]263,故佛家认为一切事物皆有佛性,拥有同样的生存权利,强调万物共性、众生平等。《涅槃经》也说:“一切众生悉有佛性,如来常住无有变异。”[6]明确强调,万物众生都有觉悟成佛的可能性,不仅人类甚至其他所有生物皆可成佛。因此,佛教认为在佛祖面前,不仅人与人之间地位平等,而且人与其他生物也应该平等。既然万物皆平等,人类就应該尊重自然、珍爱万物,如果人类无视自然发展规律,肆意损害捕杀其他物种,过分开采自然资源,就要接受自然界的严厉惩罚,遭到天灾人祸的报应。佛教倡导行善,讲究生死轮回、因果报应,强调众生善待他物就是善待自身,禁止人类“杀生”,并把“杀生”奉为“五戒”之首。虽然佛教经文圣典存在生死轮回、因果报应等思想局限,但佛教这种以慈悲为怀、珍爱万物的生态伦理思想,在今天仍有重要指导意义,可供现代生态哲学镜鉴,这对于促进人类环境保护,保持生态平衡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4.可持续发展的生态价值取向

随着社会进步和科技发展,人类对自然界的利用和攫取不论从广度还是深度都已达到空前的程度。科技在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极大地破坏了自然环境,生态问题成为危及人类存亡的最大威胁。早在两千多年前,荀子就已认识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他说:“于是又节用御欲,收敛蓄藏以继之也,是于已长虑顾后,几不甚善矣哉。”(《荀子·荣辱》)其意是,如果人类能够节约使用自然资源,有效抑制自身的欲望,俭省节约物资,积聚财物资产,储藏粮草资源,以继续维持日后自身生活及满足后代子孙未来生存需要。荀子这种“强本节用”的生态伦理观点,强调人类过度消耗和破坏自然资源,必然会危害到国计民生,已经意识到天人关系协调统一的重要性,他明确指出人类必须合理地对待自然资源,保证自然财富得到永续的利用。这种作长远打算、顾及自身以后和子孙后代生活的长虑顾后思想,已初具人类整体观,蕴含了今天可持续发展思想。荀子“强本节用”生态伦理思想,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日益深人人心的今天仍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

(二)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思想

马克思主义生态观认为,人类来自于自然又依存于自然,决不可凌驾于自然界之上,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相互依存、彼此影响、和谐统一的辩证关系。

1.自然界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马克思主义生态观认为,自然界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为人类社会的延续提供了物质保障,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自然界,“自然界、外部的感性世界是劳动者用来实现他的劳动,在其中展开他的劳动活动,用它并借助于它来进行生产的材料”[6]53。这就是说,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切物质资料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地源于自然界。从根本上,自然界不仅是人的直接生活资料和生命活动材料、对象和工具的源泉,而且也是人类本身产生和发展的根源。人类进化于自然界又必须在自然界中赖以生存,在某种意义上,自然界同人的本身不可分割,是人与之形影不离的身体;而人又是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自然界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类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不可分离。因此,人与自然界须臾不可割离。从实践领域来说,人类所需的一切物质资料也是人类生活生产活动的一部分,不论这些物质产品是以生活资料的形式还是以生产资料形式表现出来,人类生活生产只有靠这些自然物质产品才得以延续。如果离开自然界,人类就会失去获得物质资料的可能性,也就不能与自然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马克思指出:“没有白然界,没有外部的感性世界,劳动者就什么也不能创造。”[6]53人类必须在自然界中进行劳动实践活动,通过自身的劳动实践从自然界中攫取或生产出自己生存发展所需要的材料和产品,因此说自然界是人赖以生存发展的现实基础。

2.人是自然界进化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唯物史观认为,人是自然界长期进化的产物。马克思阐明了人与自然的关系,他强调:“历史本身是自然史的即自然界生成为人这一过程的一个现实部分。”[7]374这就是说,人类社会是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自然界分化的产物,属于人化自然,“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自己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7]374。马克思进一步阐述:“那些现实的、有形体的、站在稳固的地球上呼吸着一切自然力的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这些理论充分证明了人类是自然界长期演化的产物,它们永远不可分割。恩格斯也强调指出:“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界之中的;我们对自然界的全部统治力量,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8]在对人类起源进行深刻思考的基础上,恩格斯从生物进化角度,明确阐述了人类是从自然界中获得自我意识,具有主观能动性,与动物有着本质区别。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是否具有自我意识,因为动物没有自我意识,只能按照本身那个种的尺度进行活动。而由于自我意识存在,人不但能以任何种的尺度进行实践,而且可以把内在尺度运用于外在对象,按照美的规律来进行实践。这说明,人类来自于自然却又高于自然界,人能够运用自身的本质力量,按照内在尺度来改造自然,首先表现为人在改造自然的同时也改造着自己。

3.人类与自然具有一体性关系

人属于自然的一部分,自然界是人的无机身体,人与自然相互作用、彼此制约,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当人类通过劳动作用于自身之外的自然界,并在能动地改造自然界的同时也改变着自身的自然属性,在这种创造性劳动中,人类使自身的自然潜力充分发挥出来,按自己的标准来改造自然界。同时,人类的活动也会引起自然界的反作用。也就是说,人类改造自然界的活动既是受自身控制,还受自然规律制约,人类活动如果凌驾于自然界之上,肆意作出破坏自然的行为,必将遭到自然界的报复。马克思强调指出:“一个存在物如果在自身之外没有自己的自然界,就不是自然存在物,就不能参加自然界的生活。”[9]325人与自然的一体性关系是马克思探究人的类本质的理论起点,科学分析了人的自然本质和自然界人的本质的概念区别,深刻阐明了人与自然的一体性关系,成为未来人与自然高度和谐统一的理想社会的思想基础。在这种社会里,“人同自然界的完成了的本质的统一,是自然界的真正复活,是人的实现了的自然主义和自然界的实现了的人道主义”[9]301。这明确表明,马克思的环境伦理思想把人类的角色从自然共同体的征服者转换成自然共同体的普通成员,在这个共同体内不仅要尊重每一个成员,而且要尊重自然共同体本身。由此可见,人与自然是统一的一体性关系,它们之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人类为了自身生存发展的利益,就不能与自然界对立,而应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三、习近平生态文明建设思想的实践逻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已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现代化建设的总体部署,并将其置于同政治、經济、文化和社会建设同等重要地位,十八届三中全会重申生态文明的重大意义,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十九大报告再次强调:“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2]这充分表明,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已树立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理念,确立了人类文明发展的新形态,标志着我国开始步人生态文明新时代。

(一)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完善生态环境立法

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完善生态环境立法,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当前,人们为了自身利益往往忽视甚至漠视自然界及其发展规律,为了保护自然环境、避免人们对自然的任性行为,必须进行环境立法,限制人类对自然界破坏性开发利用。社会缺乏完善环境规则和保障规则的法律体系,就不能培育出广大公众的生态文明觉悟,生态环境立法是推动生态文明发展的法律保障。因此,我们必须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制定出维护生态环境文明的具体规则和保障生态文明规则有效实施的法律制度,实现相关政策和政治生态化。政治生态化是生态环境立法的基本前提,生态环境立法必须在生态化的政治气氛中,坚持生态化的政治体制运行模式,才能有效地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觉悟,促进环境状况的逐渐好转和根本改善,真正发挥生态环境法律的应有作用。我国生态环境的科学立法始于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2012年又进行了首次重大修改。目前,我国制定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律的一系列法律法规,顺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充分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体现了党和人民的意志。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们必须在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新理念的指导下,以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为基本目标,坚持以人为本和以人民为中心,加快制定和修改符合生态文明标准的各项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生态保护的法制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保护资源环境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切实做到生态环境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为此,习近平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10]210此外,还需要建立坚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体系,把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治轨道,对破坏生态环境和阻碍生态文明建设的违法乱纪行为,给予严厉惩罚,真正实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精神。

(二)倡导生态环境民主,提高民众参与意识

当代,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是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的重要因素,成为世界各国都在关注的热点问题。人民群众既是生态环境利益的享受者,又是生态环境危机的承受者,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倡导者与参与者,因此,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广大人民的共同参与。当前,对人民群众参与生态保护的重要性已经达成共识,民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也初见成效。为了提高民众参与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党和国家还通过立法确认人民参与环境保护的权利,2003年颁布和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正式明确了人民群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具体方式;2006年出台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再次重申人民群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主要方式。通过社会成员参与方式,使公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得到不断提高、保护生态环境的参与能力得到持续增强。为了逐步提升公众积极参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行为监督的影响力,必须进一步拓宽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思路,正确确立公众生态价值观,不断完善公众公共政策参与的体制机制,使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权利得到保障。同时,积极支持非政府性生态环境保护组织,不断充实民间环境保护的社会力量,逐步形成建设生态文明和保护自然环境的强大合力。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还必须改变民众的原有生活方式,树立正确的生态保护观念,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逐渐形成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的新型生态伦理观。为此,必须改变其他社会成员过去的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发展新理念,“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11]。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政府要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使每个社会成员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得到不断增强,让民众在日常生活中始终自觉秉持保护环境与节约资源的文明理念。在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过程中,不断鼓励和教育人民群众改变过去的生活方式,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观念,从现在做起、从自我做起,把生态文明意识运用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从而最终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持生态平衡的根本目标。

(三)提升政府生态服务能力,推动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政府执行能力是关键,必须切实提升政府生态服务能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中,要不断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着力构建以人为本的服务型政府和重视环境保护的生态型政府,进一步提高政府生态服务意识,增强政府环境保护职能,让政府科学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自然环境保护的关系,将经济发展的速度与生态环境可承受的程度有机统一。与此同时,还要进行制度安排和创新行政理念,规制政府行政职能,从政府行政行为、制度决策、考核奖惩机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彻底转变以往唯国民生产总值为上、以经济指标衡量政绩的思想。在领导干部政绩奖惩方面,进一步突出生态环境指标,积极推动政府行政理念的生态化,不断提高政府防范和应对生态环境危机的综合治理能力。

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建设尤为重要。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要科学规范地制定和修改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制度,通过进行环境保护的政策设计,对已有制度进行绿色改版,突出生态文明理念,特别是在国家税收、产品市场准人、资源利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提供切实可行的制度规范。要制定相关制度对政府治理行为加强法制约束,尤其是要完善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制考核评价体系,要把保护环境、节约能源等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评价体系,坚决制止破坏自然环境、消耗资源能源、损害生态效益的行为,“最重要的是要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10]210。这就要求必须建立健全包括目标体系、奖惩机制、考核办法等具体制度,这些制度要充分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要求,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以有效规范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同时还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生态责任追究,特别要把生态环境绩效纳入官员政绩考核体系,突出生态指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权重,“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10]210。坚决摒弃过去以GDP为上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生态文明建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绩效。

(四)优化国土资源开发,有效利用自然资源

人口众多,土地很少,特别是可耕地更少是当代中国的现实国情。为了充分利用我国有限的国土资源,必须对国土资源空间进行合理开发,要统筹兼顾、协调发展,要对国土开发的空间结构进行科学调整,对国土资源的开发强度实现有效控制,以节约更多的土地良田发展农业生产,使生态环境拥有广阔的修复空间,促使我国工农业生产空间由传统型向集约高效型转变,实现生态环境效益与经济社会效益相协调、资源利用与人口增长相统一,努力实现城乡居民拥有和谐优美的生活空间和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环境,给子孙后代留下美好家园,使他们拥有蓝天、绿地、净水。为此,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我国主体功能区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对保护生态环境、发展农业生产和推动城市化发展格局进行科学合理的构建,遵循突出特色的原则,科学定位各地环境资源的主体功能,推动各地区合理发展。按照不同地区开发强度和发展潜力以及资源环境的承载力,将国土资源空间开发划分为重点开发区域、限制开发区域、优化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四种类型。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我们必须把主体功能区规划作为国土空间开发的基础,科学进行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逐步形成定位清晰、功能互补、衔接统一的国土资源空间规划制度体系,从而达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有序、节约、集约开发目的,为改善和发展民生提供良好生存空间。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是一种复杂的社会活动,既反映了人与物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联系,也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我国自然资源总量大,但人均占有量却很少,为了保护有限的自然资源,我们必须厉行节约,充分利用有限资源,实现利用资源方式的根本性转变,要把人口增长的速度、资源利用的程度和环境可承受的程度结合起来。“必须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还白然以宁静、和谐、美丽。”[2]保护和节约自然资源,必须坚持可持续性原则,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进行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既要满足当前發展的需要,又要顾及未来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对自然资源进行全过程节约管理,改进资源开发和利用技术,努力增加生态环境的社会效益,不断提高自然资源的利用效率,科学有效利用和节约自然资源,不断降低消耗和浪费环境资源的强度。进一步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制度改革,引进和吸收先进科学技术,通过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强利用自然资源和能源的能力,把生产利用技术优势和资源优势有机结合起来。积极进行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可再生性能源,大力发展低碳节能产业,确保我国自然资源和能源安全。为此,我们要积极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大对环境安全保护的投入力度,促进有利于自然生态系统改善和自然资源保护的产业发展,实现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发展,为社会主义民生改善和发展奠定牢固的物质基础。

(五)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共建生态命运共同体

生态文明建设不仅对当代中国意义重大,而且关系到世界未来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关乎人类未来”[12]525。人类只有一个地球,任何国家和民族绝不能置身于外,生态文明建设是全球面临的共同课题,保护生态环境需要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努力,一起打造人类生态命运共同体。

在当今全球化时代,中国与世界的发展联系日益密切,存在着辩证统一关系。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大国,中国始终秉承平等互利、友好协商、共建共享的基本原则,愿意和各国一道共同建设美丽清洁的人类美好家园,习近平指出:“国际社会应该携手同行,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12]525中国政府坚持统筹和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既要把我国建设成为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和谐社会,又树立全球视野,加强生态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同各国人民一道携手共建生态良好的美丽世界。中国发展与世界发展已经成为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是世界生态环境保护T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生态文明发展直接关系到整个世界的可持续发展。习近平明确强调:“中国将继续承担应尽的国际义务,同世界各国深入开展生态文明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成果分享,携手共建生态良好的地球美好家园。”[10]212在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方面,中国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始终高度重视与世界各国的合作交流。积极参与生态环境国际合作的多国峰会、国际论坛,以大国协商促进多国合作,不断推动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创新。近年来,中国积极参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各种会议以及双边和多边协议,已成为提出气候行动的成员国和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最为关键国家。2015年,习近平在联合国气候变化巴黎大会上,明确阐述了中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治理路径和发展规划,表达了中国将与世界一道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坚强决心,“中国坚持正确义利观,积极参与气候变化国际合作”[12]530。与此同时,在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中国肩负起大国应有的责任,认真落实对发展中国家的承诺,设立中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帮助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这些行动都充分彰显了中国共建生态命运共同体意识。

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多极化的时代境遇中,中国正以马克思主义生态观为指引,积极借鉴我国传统生态伦理思想的精华,认真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生态环境建设之路,努力“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2],阔步迈向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新时代,为子孙后代留下青山绿水、碧海蓝天。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39.

[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28(1-5).

[3]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下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289.

[4]徐绍强.华严五教章注解[M].高雄:台湾高雄出版社,1997:1683.

[5]陈士强.中国学术名著提要:宗教卷[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263.

[6]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83.

[9]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10]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II]习近平.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文章选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6:397.

[12]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

(责任编辑朱凯)

On Xi Jinping's Thoughts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from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Ethics

Hu Zhiyuan',Hu Shunvu2

(1. Shanxi Normal University;2.Jilin University)

Key words: ecological ethics ; Xi Jinping's thoughts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 theoretical basis ;practice logic

收稿日期:2020-01-13

基金項目:2018年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资助项目“习近平关于以人民为中心重要论述研究”(20188049);山西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思政专项)“新时代大学生理想信念教育的现状分析、对策思考及路径选择”(2019zsszsx024)

作者简介:胡志远,山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哲学、中国传统文化等;胡顺宇,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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