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道德论文范文

2024-03-09

伦理道德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和谐; 家庭伦理; 建构

家庭伦理是调整家庭成员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在婚姻家庭问题上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和其他道德规范一样,家庭伦理道德不是依靠国家的强制手段来实行,而是依靠人们的信念、习惯、传统、舆论和教育的力量来实现的。人们以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崇高与低劣等道德概念,来评价人们的行为,从而调整人们在家庭婚姻关系中的相互关系,以维护家庭的稳定。因此,守望家园,重建家庭以及家庭伦理不仅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更是一个迫切希望得到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 家庭和谐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

家庭伦理对家庭成员的思想、行为起着规范和制约的作用,规定着家庭成员之间各种不同的道德义务,又是衡量评价家庭成员言行是非、善恶的重要标准。没有家庭的和谐,便没有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加强家庭伦理建设,对改变不良的社会风气,实现社会安定团结、稳定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它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需要,是美满幸福生活的力量源泉。家庭和谐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

1.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的构成细胞,因此,家庭的和谐幸福就构成了衡量社会是否和谐的一个重要维度,失去了这个维度,社会和谐就是片面的、不完备的。通常,人们对“家庭”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偏差,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其实,家庭内部与家庭邻里的矛盾纷争问题,不仅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和睦,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而是一个与和谐社会目标直接相关的大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环境、社会观念的变化,家庭暴力、婚外恋、家庭离散等家庭生活中的“不和谐音”越来越多,直接或间接地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进而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摈弃对家庭问题的旧观念、旧认识,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目标的高度,认识家庭伦理问题的重要性,重塑现代人和谐幸福的家庭生活是非常必要的。

2. 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自古以来,中国就有重视家庭作用的传统,把个人的修养、家庭的建设、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发展结合在一起,把“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视为人生的最高境界。在儒家经典的《大学》中明确提出:“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这是因为家庭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类再生产的基本单位,是社会的细胞,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所以,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

3. 家庭和谐可以起到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当前,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带来了家庭功能的全方位转换。家庭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人际关系复杂,社会矛盾突出,人们强烈需要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以缓解社会压力,疏导社会矛盾。此时,家庭的“避风港”价值充分地显现出来。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固使得现代人有了一个安全的栖息地。因此,家庭和谐不仅能起到化解人际矛盾和社会冲突的作用,还能增加整个社会的和谐。

家庭和谐除了对社会的作用之外,还与个人的全面发展息息相关。我国的社会学家通过对家庭与个人的关系研究认为,家庭和谐对个人成长具有八个方面的作用。第一,是生命的摇篮;第二,是人们安居的地方;第三,是人们的伊甸园(指爱情的园地);第四,是人们享受天论之乐的殿堂;第五,是私人生活的围城;第六,是教育孩子的第一课堂;第七,是人们的避风港;第八,是人生的归宿。任何一个人都是从家庭中出生成长的,安身立命、相互安慰、教育子女、享受天伦等无不依赖家庭。可见,家庭和谐不仅是个人顺利成长的港湾,还是促进中华民族团结友爱,增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元素。

二、 当前家庭伦理出现的主要问题

家庭同社会是紧密相联的,家庭伦理问题涉及到千家万户。现实表明,不少青少年走向犯罪的道路,同受家庭的不良影响密切相关。有些人利己主义和拜金主义思想严重,只顾自己吃喝玩乐,不愿赡养老人和抚育子女,这些都给子女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目前,家庭结构与功能的变化,以及家庭观念的变化都是导致家庭伦理问题的主要因素。

1. 家庭结构与功能的变化导致家庭责任感淡化。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与经济发展,城市住房条件的限制,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现代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数代同堂家庭越来越少。在城市中,一般是两代同堂,基本上是三口之家。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分析表明,“核心家庭”已经成为现代家庭的主体,占67.31%。社会变迁使得传统型的大家庭越来越多的被以夫妻为核心的小家庭所替代。现代化进程使传统家庭伦理失去了原有的权威性、统一性,出现了新的变化和转型。在农业时代,传统家庭伦理中最强调的是父(母)子(女)关系、亲属关系;而在工业时代,则突出了夫妻关系和邻里关系等方面的要求。一些社会学家把这一变化归结为,由纵式人际关系为导向转向以横式人际关系为导向。

家庭规模缩小,家庭结构趋于简单的同时,带来了家庭功能的变化。传统的家庭功能即固有功能(指生育功能、性功能)、基础功能(指经济功能)、派生功能(指教育功能、宗教功能等)正在不断地削弱或转移。这些变化的积极意义在于,人们有更多的时间来按照社会公德的标准处理亲戚关系,减少私德行为对公德行为的干扰。同时,家庭结构和功能的变化使得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趋于松弛和疏远,亲戚间的往来减少。人们的家庭责任和义务变得较为轻松,从而导致人们的家庭责任感淡化,家庭伦理问题频繁出现,对社会造成许多不良影响。

2. 家庭观念的变化导致功利倾向严重以及婚姻稳定性下降。家庭观念的变化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现代社会中,“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符合道德”的观念已深入人心。人们尽力地追求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无疑是社会的进步,思想观念的进步。但许多人并不能正确地理解和把握爱情的基础,相反,将对方的容貌、地位、财富等作为考虑的首选。而这些因素是动态的,并非一成不变的,这就为以此为基础的家庭增大了风险的系数。由于家庭观念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婚姻稳定性下降。婚前性行为、婚外情,在某种意义上是具有现代性标签的问题。婚前性行为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恋爱中的道德问题,而婚外情则涉及的是婚姻中的道德问题。在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念,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忠诚精神。它的正面价值因现代化的反复洗礼和外来观念的多次冲刷而危机重重。据调查资料显示,对于婚外恋的态度,接近一半的人认为“是一种不道德行为,坚决反对”;但也有26.35%的人给予了“理解”;还有15.07%的人把婚外恋看作是“个人隐私”,认为“不应受到道德的谴责”,更有极少数人持“认同”态度。也就是说,三分之一的人对于婚外恋持基本认可、宽容的态度。我国目前正处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过渡转型时期。这种过渡转型反映在家庭上,也就是正在从传统的生产消费合作婚姻向现代情感型婚姻过渡。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在现代社会的不断冲击和碰撞下,显得脆弱无比、不堪一击。在这样情况下,现代婚姻变数增多,稳定性下降,离婚率的居高不下。

第二,性观念日益开放。在中华民族的传统观念中,关于性的问题讳莫如深,但随着人们观念的转变以及社会宽容度的增加,人们不再对性羞于启齿了。据调查数据显示,有15.26%的人认为,婚前性行为不道德,要“坚决反对”;12.77%的人虽认为婚前性行为不道德,但可以“理解”;32.68%的人则认为,只要真心相爱,婚前性行为无需指责;还有28.83%的人把婚前性行为划入了“个人隐私”的范畴。因此,就大多数人而言,婚前性行为得到认可和宽容。这些数据表明,人们的性道德观念主宰了社会主流观念,传统道德观念对性道德的限制和规约已经极为有限。

三、 和谐家庭伦理的建构路径

家庭伦理问题既是当前我国家庭道德建设的重点,也是现代家庭道德建设能否具有生命力之所在。在立足于现代社会发展需要和时代精神要求的基础上,对传统家庭伦理进行扬弃、改造和整合,创造出更新、更高层次的符合时代要求和历史发展趋势的新家庭伦理。本文认为,和谐的家庭伦理建构应注重以下三个方面。

1. 传统与现代相统一。要解决社会转型时期家庭伦理道德的矛盾冲突,采取单纯的向传统复归的方法,显然是不符合现代化发展要求的,应采取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方式。我们的传统文化具有珍重亲情、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支撑的心理特点,有助于维护家庭的整合性、协调性、稳定性和完整性,这是构建和谐家庭伦理的重要文化资源。我们对“博大精深、丰富多样的传统道德文化进行分析、鉴别和升华”可以使家庭更加和谐而稳定。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一个民族的传统文化和道德,都具有历史局限性和时代特征。否认继承的批判传统伦理文化是民族虚无主义的做法;没有批判的继承是保守主义的表现。因此,我们必须对传统伦理在批判继承的基础上注入时代意识。时代意识是当代人们科学的精神、科学的悟性和思辨力给以新的诠释。自我国自古以来强调“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为了构建和谐的家庭,在全社会应积极倡导发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兼相爱,交相利”的伦理文化。墨子曾提出:“若是天下兼相爱,爱人若爱其身,犹有不孝者乎?”千百年来,中华民族的传统伦理文化陶冶着人们的心灵,引导了无数的友爱互助,舍己为人,尊老爱幼,惜老怜贫,解人危难的感人事迹,对协调社会关系,维护家庭稳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平等、民主、互爱、自立是现代和谐家庭应提倡的道德准则,而传统家庭伦理中的“慈、孝、贞、敬”等规范对家庭伦理的构建仍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中国传统家庭伦理中“慈”的道德规范可以启发人们对子女扶养与教育时既要有关爱之心,又要遵循爱而不溺的理性原则;“孝”的道德规范可启迪子女对父母及长辈要有关爱之心,要敬重、赡养、愉悦父母与长辈;“贞”的道德规范可以转变为夫妇双方在性道德上须履行忠贞的道德义务;“敬”的道德规范可以教育家庭成员之间确立一种彼此平等,相互尊重、宽容和信任的道德规范。在全社会应大力倡导“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的家庭美德,这不仅关系到和谐美满幸福家庭的建立,而且关系到社会的安宁。

2. 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每个人来到人世都要扮演一定的家庭角色和社会角色,而每个角色都意味着在享有相应的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所谓义务指个人所意识到的对他人、对社会应尽的道德责任。中国伦理思想史上与此相近的范畴为“义”,指言行符合一定的准则。德国哲学家康德提出“行为要有道德价值”。马克思主义认为义务源于人们的社会关系,个人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不管是否意识到,客观上必然要对他人、对社会负有一定的使命和责任,承担一定的义务。人们对义务的认识和体验,在内心形成一定的义务观和义务感,就转变为践履一定的道德行为。一个具有义务感的人当家庭发生危机时,不轻言放弃,而是有足够的耐心和毅力去面对困难,战胜困难。培养义务感应从学习关怀他人做起。关怀就是对他人生存状态的关注,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关怀需要是任何一个人的心理和精神需求。来自家庭的关怀不同于其他社会成员的关怀,其间的不可替代性决定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怀构成了家庭凝聚力最为重要的情感基础。关怀作为婚姻与家庭的一个重要内容,既是婚姻与家庭能够存续、抵御各种导致它们解体的诱惑与危险,又是家庭成员体味人间温暖、战胜各种困难的情感基础。当前许多人最大的问题不是不懂得情感的价值,而是因无止境的私欲膨胀忽略了对他人关怀的需求。爱是一种需求,更是一种能力,是需要经过学习和训练的。从孩童开始,就应学习怎样关怀父母、关怀亲人。如果在张扬个性的同时,对自己的父母多一份关怀、对自己的爱人和孩子多一份责任和义务,那么,代与代之间,两性之间就有了平等意义上的互爱,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消解由市场经济所带来的情感危机,家庭也因此多增加了一份凝聚力。关怀他人的习惯养成,不仅有助于家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也可以使得家庭伦理建设有着自觉的支持和向善的目标。

3. 自律与他律相统一。从他律阶段到自律阶段的转化,从义务到良心的升华,无疑是个体道德发展的提升和深化。良心以其自律的品格,使个体道德的主体性得到充分的发挥和发展,以致良心常常成了道德的代名词。在现实社会中,个体道德不能仅仅停留在自律阶段,不能满足于“良心”的发现,而应当用道德义务来定向。因此,只有实现良心和义务的统一,使道德的他律性和自律性交相辉映,个体道德才能达到真正成熟的高度,道德的功能才能得到有效的、充分地发挥。孔子说“从心所欲,不逾矩”,就包含了自律和他律相统一的意思。

目前,在保障完善家庭伦理的他律方面,除了完善相关的法律之外,还应着重两个方面。一是要发挥社会舆论的道德调控作用。社会舆论是一定社会道德价值的重要载体,它通过向行为主体传递关于其行为的价值信息,使行为主体了解自己行为的善恶后果;通过赞誉或谴责所形成的精神力量,迫使行为主体接受外来的善恶裁决和准则命令,从而继续坚持或改变自己的行为的道德价值取向。报纸新闻、广播电视等现代大众传媒由于具有覆盖面广、生动形象等特点,对现代人的价值观念、生活态度和行为习惯的影响较大。因此,要加强家庭伦理建设,就应该在新的道德标准上形成强大的舆论导向和道德威慑力,形成完善的道德约束机制,将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受到公众的道德监督。通过大众传媒手段倡导正确的价值导向,从而达到教育人、引导人向善的行为的目的。避免不孝敬老人、不尽父母之责,家庭暴力、婚外情等危害家庭的行为的发生。二是要发挥社会基层组织的调解作用。处理婚姻家庭中的各种关系和矛盾的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因此,进行正确的教育和引导是相当重要的。否则人们一遇到矛盾和冲突,就往往不知所措,或发生不该发生的悲剧。因而社会基层组织的工作应深入家庭,发现问题,及时加以协调解决。社会基层组织通过运用专业知识努力帮助人们加快社会道德准则和价值观念积极的认同和内化速度,正确对待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问题,缓和、化解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让人们在家庭生活中享受温馨和幸福。

和谐的家庭伦理要求每个家庭成员履行对家庭的义务和责任,在注重强调家庭的权利和价值的同时,也要求家庭关注其成员的个体权利和价值,保障家庭成员的人格独立和自由。只有这样建构起来的家庭伦理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1]大学[Z].

[2]王辉.王老汉随谈[M].吉林:长春出版社,2006.

[3]查瑞传等.中国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资料分析(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6.

[4]完颜华.中国公民家庭道德观现状调查报告[J].中州学刊,2006,(6).

[5]完颜华.中国公民家庭道德观现状调查报告[J].中州学刊,2006,(6).

[6]李正中.中国传统美德与跨世纪青年[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

[7]孟子·梁惠王上[Z].

[8]墨子·兼爱上[Z].

责任编辑 张国强

伦理道德论文范文第2篇

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安全伦理道德视野看,认识安全伦理道德,加强安全职业道德规范与教育是现代安全活动发展的历史必然。现代安全活动已经成为一种具有伦理精神和生命价值关怀的活动。因此,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安全伦理道德思想出发,重新认识安全职业道德与教育,对我们落实安全发展战略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安全道德的本质是安全职业道德

1.安全道德的逻辑规定

在马克思主义安全道德观看来,安全道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安全道德是指,政府部门、企业、商业以及风险决策者及其利益相关个人在安全活动结果中所表现出来的职业道德。狭义的意义上的安全道德专指安全管理工作者在安全活动结果中所表现出来的职业道德。

本文从狭义意义讨论安全道德与安全职业道德。这个安全道德包含如下的逻辑规定:①从安全道德与道德的关系看,安全道德属于道德;②从安全道德与职业道德的关系看。安全道德属于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分工中形成的职业活动的道德。在职业活动中,涉及到的各种利益,尤其是自觉涉及利害关系的职业行业,属于职业道德;③从安全道德与安全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关系看,安全道德是安全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安全活动是一种管理活动,安全活动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越大,其责任越重大,特别是对风险决策或安全政策的制定、安全监管和安全生产等安全管理行为,其责任重于泰山;④安全道德是安全活动行为结果中表现现出的道德。即安全活动行为结果蕴含道德,安全活动行为结果表现道德。

2.安全职业道德的二种伦理范式

依据道德选择和道德评价时所诉诸的“以人为本”和人权伦理理论根据,我们发现安全职业行为存在着“道德的”、“不道德的”两种伦理范式。其中,“不道德”伦理范式是指,安全职业活动不遵守以人为本的伦理原则或人权道德规戒,并明显地对上述规范持有一种积极的反对立场。表现为风险决策者与相关的安全职业人员的行为与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诫要求完全相反,对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采取一贯的反对态度,因此,这个模式的动机是贪婪和自私,为了获利,组织或个人不惜他人生命及健康的代价要达到目标的实现,即不关心他人的生命与健康,也不尊重他人希望被公平对待的要求

与不道德安全职业活动的自私动机相反,道德的安全职业活动也渴望成功,但仅限于合理的伦理规范内,即强调人的生命的宝贵价值,在具体安全管理中是根据安全道德的标准,如尊重个人的安全权利,公正、公平和适当的过程实施安全生产。因此,其动机可能被视为公平,均衡或无私。企业的目的仍然是强调利润,但道德的安全生产管理不以牺牲法律和合理的伦理为代价去追求其经济增长目标或盈利的目标,这就是道德的安全职业活动的要求,也是道德的安全职业活动的追求目标。

道德的安全职业道德模式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作为业主或雇主及各层管理人员,要有一个明确的以人为本的安全伦理方向。②要有持续的尊重生命健康价值的安全伦理责任感或安全伦理责任心,并能为员工所认识。③这种安全伦理行动对社会的效应是积极的,这胜过道德说教与宣传。④安全伦理只是希望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保障个人的安全权等最基本的人权,不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追求利润。

二、当前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重点对象与原则

1.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重点

安全伦理的核心是安全道德,而安全道德是安全管理工作者在安全活动中和安全活动结果中所表现出来的职业道德,因此,安全职业道德的主体是安全管理工作者。根据美国学者鲍姆哈特的最早的调查研究表明,风险决策者及其安全监管机构与管理组织的行为可以直接导致安全活动的道德行为后果。此后多名学者又添加上社会的道德氛围因素,重复上述调查,结果得出划时代的研究发现:上司的行为被认为是对不道德行为影响最大的因素,其次是同事的行为对道德行为的影响。

在我国近几年安全事故的调查中也不难发现有类似的结果。安全职业中不道德行为主要表现在:①非道德决策。即风险决策者和安全管理者本身并没有把道德思考纳入他们的行为、决策或行动中去。②不道德行为。有些风险决策者和安全管理者、地方官员或组织管理机构里的个人本身就不讲道德,他们给其他人带来的是极坏的影响。③过分强调利润目标和政绩评价,将财富获得优先于安全获得考虑。④在实际安全活动中,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活动的监督及控制明显不足,或制定的安全政策不合理,或者缺乏明确的安全行为规范。由此可见,现阶段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重点在风险决策者和安全管理者、地方官员或组织管理机构里的负有安全责任的个人。

2.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原则

一是全员性与职业性的辨证统一原则。一方面,社会是由一个个社会成员组成的,实现社会“安全发展”离不开他们的努力,他们是实现社会“安全发展”的主体,是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普遍对象;另一方面,风险决策者、安全管理者、地方官员或组织管理机构里对安全负有责任的个人在安全生产活动中处于主导地位,这些特殊的管理职业特点和重大的岗位责任,决定了他们应该成为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特殊对象和重点对象,而且对他们应该有更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目标要求。正是基于上述认识,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必须认识和正确处理教育对象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坚持把对风险决策者、安全管理者、地方官员或组织管理机构里对安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放在首位,做到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全员性与职业性的辨证统一。

二是实效性与前瞻性的辨证统一原则。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实效性就是将教育对象的品德需求与安全职业道德教育资源的供给在实际安全活动中结合起来,将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的现代“安全发展”理念的价值引导与风险决策者、安全管理者、地方官员或组织管理机构里对安全负有责任的相关个人的自主选择结合起来,以说服力、感召力满足社会的实用和现实需要,克服的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同时应该注重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前瞻性,培养具有高尚道德品质和理想人格的风险决策者、安全管理者及各类安全活动人才,提高未来相关安全活动人员的基本道德素质。

三是知与行的辨证统一原则。即坚持安全职业道德认识与安全职业道德实践活动的统一。安全职业道德教育的影响只有通过受教育者特别是风险决策者、安全管理者、地方官员或组织管理机构里对安全负有责任的相关个人的自身的道德生活或道德实践,使外部的道德教育与自身的内部的道德需要、道德思想和道德情感发生交互作用,才能使受教育者从中体验到安全的价值,感受到安全的必要性,使安全职业道德教育要求内化为受教育者的情感需要,使外在的命令转化为个人的主观态度,即成为履行它的情感需要,遵从道德规范,把人引向道德上的自律而形成有道德和高尚的人。因此,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应该在提高安全职业道德认识的同时,通过社会发展对安全职业道德的期待以及安全活动的实践,激发受教育者对提高个人安全职业道德品质修养的积极态度和愿望,使他们把外在的抽象的安全职业道德知识,转化为个人心理的要求并达到道德上的自律,从而形成个人的安全职业道德行为。

(作者单位:华北科技学院文法系)

伦理道德论文范文第3篇

2、略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建设和养成

3、论家事裁判修辞说理的运用

4、高校思想政治课中的法律意识培养教学探讨

5、简析公证职业伦理教育

6、实现法治现代化必须树立法律信仰

7、天津武备学堂与中国铁路精英

8、高职法学案例与实践教学对教师素质与能力的要求

9、古代法文化对现代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及对策

10、法律职业伦理去哪儿了?

11、治理网络社会应当德法并重

12、法治人才思政教育的改革创新

13、漫谈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社会中介职业组织

14、高校法学教育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研究

15、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16、我国国际商事调解的困境与改善

17、司法考试改革背景下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探讨

18、加强法学专业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思考

19、司法伦理的实效性探析

20、大国法治:规模视野里的中国法治建设

21、由司法腐败谈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22、高素质政法队伍的职业伦理培育探析

23、新中国成立70年政法文化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24、人工智能给法律职业带来的困境及应对

25、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法学专业类课程设置初探

26、构建高职高专法律文秘人才的素质教育体系

27、论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制度之缺陷及构建

28、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下的地方高校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研究

29、“大学生法律援助——诊所法学教育”的发展困境及其解决

30、高职思想政治教育中的职业伦理教育

31、法官任职现状及其制度设计思考

32、罗翔新书《法治的细节》:你以为他在普法?他在讲什么是“人间清醒”

33、论高校法学教师的法律伦理建设

34、国家级教学名师龙翼飞:抚育天下生 安得半日闲

35、有关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

36、社会转型期法科生诚信教育的理性思考

37、基于就业考量的法学专业学生职业化素养培养路径论析

38、推行实习律师派驻法院实习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39、论提供手淫服务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

40、论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素质结构

41、职业教育中法律法规与德育教育的平衡路径

42、中职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构建

43、法治中国背景下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探析

44、诊所法律教育的目标定位与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培养

45、论中国古代讼师的思维方式

46、司法判决与民意冲突解读

47、法学传统案例教学模式的不足及改进

48、法律方法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探讨

49、论高校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方法的应用与创新

伦理道德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中国社会的转型促进了制度伦理的发展,制度的伦理性诉求与伦理的制度化建设相互作用,推动了制度的完善和道德的重建。制度伦理建设既适应并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也成为当前道德建设的关键和突破口。制度伦理建设本身需要通过多途径的努力得以实现,同时,制度伦理建设侧重外在规范性要求,必须与个体道德建设相结合。

[关键词]制度伦理;制度中心论;伦理中心论;制度伦理论

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当前我国既处于“黄金发展期”,也到了“矛盾凸显期”。伴随着社会的转型,两大问题日益突现:如何完善制度?如何重建道德?要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使其在有序的状态下不断得到疏通、调整和解决,根本上必须着眼于制度建设。制度伦理正因兼有制度与道德的双重功能而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成为伦理学界重点讨论的话题之一。

一、制度伦理的内涵

当前学界对制度伦理内涵的界定仍未达成一致,总的来说,有3种不同理解,分别是“伦理中心论”、“制度中心论”和“制度伦理论”。

在持“伦理中心论”的学者看来,制度伦理就是制度蕴涵的伦理价值、道德原则,也可以称为“制度中的伦理”;或者指制度的合道德性,也就是对制度的伦理评价,即“制度的伦理”。此类看法是从制度的设立要依据特定的伦理原则、道德要求和人们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两个方面来考察制度伦理的内容的。它以道德为参照系,强调制度的建设问题。“从概念上分析,制度伦理不外乎两种:制度的伦理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和制度中的伦理制度本身内蕴着一定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1]虽然学者们对具体的概念表述有所不同,如“制度伦理”、“制度德性”、“制度的道德”、“制度性伦理道德”、“体制伦理”、“体制的道德性”等等,但其实质都是以伦理为中心的制度伦理。比较有代表性的还有万俊人先生的观点,他认为“所谓制度伦理,主要是指以社会基本制度、结构和秩序的伦理维度为中心主题的社会性伦理文化、伦理规范和公民道德体系,如制度正义、社会公平、社会信用体系、公民道德自律等等”[2]。除此以外,持“伦理中心论”的学者在剖析制度时从伦理的视角来考察制度伦理时认为:“制度伦理包括制度设计伦理与制度运行伦理。制度设计伦理就是人们在设计和建立制度时对伦理的考虑,它既指制度建立的伦理观基础,又指制度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3];“制度伦理是对社会性正式组织为主体的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内在联系的伦理思考和要求。它既包括对制度主体的伦理要求,也包括对规范体系和运行机制的伦理安排,既包括对制度本身的道德要求,也包括对制度运行中一系列环节的道德评判和价值判断”[4]。“伦理中心说”的制度伦理认识到并主要强调伦理在制度中的积极意义。

在 “制度中心论” 的学者那里,他们主张制度伦理就是一种制度化的道德规范和原则,亦即伦理道德的制度化。有的学者认为可以把制度伦理称之为伦理制度,并把它作为与经济制度、政治法律制度相并列的独立的制度体系。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以制度为参照系,强调当前中国社会伦理道德的建设途径问题。“制度伦理就是指:作为与政治法律制度相并存的、且借助于这些制度力量所形成的‘道德法庭’,即针对全社会个体与群体行为所采取的道德约束、监督及激励机制”[5];“就是着重从制度方面来解决市场经济中的伦理问题,具体表现为制定、完善并执行各种符合伦理要求问题研究的规则”[6];“道德需要制度的伦理关怀。通过制度的合理安排使各种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得到正当解决,这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础”[7]

第三种观点实际上是前两种看法的综合,可以称为“制度伦理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制度伦理是存在于社会基本结构与基本制度中的伦理要求和实现伦理道德的一系列制度化安排的辩证统一。换而言之,制度伦理既包含制度的合乎伦理道德性,又包含人们把一定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它凝结了制度评价和道德实现两个问题,体现了两者的辩证关系。在他们看来,前两种观点即“制度中心观”和“伦理中心观”各自都有片面性,两者的结合可谓之为“制度伦理观”或曰“两者统一论”。有代表性的观点如龚天平先生所提出的:“制度伦理是人们从制度系统中汲取的道德观念和伦理意识与人们把一定社会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提升、规定为制度,即制度伦理化和伦理制度化两个方面双向互动的有机统一。”[8]

虽然学者们对制度伦理内涵的具体理解各不相同,但这种争议恰恰促进了人们对这一概念的研究和理解。综合上述3种观点,我们可以得到关于制度伦理的共识:一是就“制度伦理”的本质意义说,可以概括其二重性内容:一方面对制度的道德评价与约束,即关于任何一个制度本身是否合乎公正、正义的伦理原则问题;另一方面是关于道德规范本身的制度化建设与操作问题,也就是如何将抽象、神圣和不确定的道德情感、理想和现存的各种具体社会制度相结合,使其“物化”成为普遍的、强制的、约束人们行为的现实制度力量。二是就“制度伦理”的特征来说,主要可以从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个人美德伦理与规范伦理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角度来加以把握,相比较前者,制度伦理具有普适性、外在强制性和客观性等特征。

二、制度伦理研究的现实意义

不论在西方还是在我国,制度伦理研究都越来越成为热点,其背后则是整个社会制度化强化的发展趋势。如开篇所述,对于正处于转型期的我国,制度伦理或许正能适应当前的需要,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和伦理支撑。

首先,制度伦理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正在全力以赴地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基本伦理问题是市场经济的基本价值指向和基本判断问题,即市场经济是中性的,还是利己的?由于市场的价值设计是“经济人”,因而市场经济应当承认利己性。既然市场经济是利己的,那么对市场经济的利己性就要予以尊重。如果利己性要得到尊重,那么能否任其发展?市场经济运行几百年的实践表明,“经济人”是有理性的,但只是有限的理性。在市场经济社会中,人们对自我利益的始终关心,对货币的直接追求,容易形成个人中心主义和拜金主义,而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残酷性又极易使人们不择手段,忽视伦理道德。同时,由于种种原因,遵守道德在一定情况下往往是直接利益的损失,从而更容易诱使背离道德原则情况的发生。“经济人”在其经济活动中,既可能是在主观追求私利的同时,客观上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又会纯粹以损人利己的手段来谋利,甚至在冠冕堂皇的幌子下干有损他人、有损社会的勾当。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本身就是一种趋利活动,追逐利润是经济活动的本质属性,所以在现实中“经济人”的理性更多地表现为一旦某种经济行为导致效益递减,“经济人”就会自动终止这种行为,而转向能带来更大效益的行为。所以,“经济人”的道德理性只有在特定的制度安排下才有其现实可能性,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必须是在完善的正式制度(法律、法规和政策)和非正式制度(文化传统、道德观念、价值取向、伦理规范、风俗习惯、意识形态)之上才有可能。由此可见,市场经济必须是一种制度经济,制度的背后,则是需要何种制度支撑,制度伦理为我们提供了必要的支撑。

其次,制度伦理是解决当前价值支撑缺位的需要。众所周知,我国传统伦理文化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对人性的过高设计,要求人人都做君子、圣人。不做君子,就是小人。孟子说:“人之初,性本善”、“人人可以为尧舜”,荀子则认为“涂之人可以为禹”,毛泽东也曾坚信:“六亿神州尽舜尧”。诸多思想家都从人性善的立场上努力阐述每个人成为圣人的可能性,并希望现实中每个人都做到这一点。这种高估人性的道德理想主义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计划经济相结合,更获得了极大的宣扬。因为计划体制的思想特点就是通过道德激励,提升人的思想境界,从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是从几十年的道德实践中,我们看到,传统的道德理想主义并不能达到令人满意的效果。这是因为:第一,人性本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综合,从自然属性上来说,趋利避害,自我保全乃是应有之意;从人的本质来说“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9],在劳动尚且只是个人谋生手段的现阶段,让每个人做圣人是不现实的,反而会导致“双重人格”;第二,高调伦理讲多了,在现实中反倒会忽视一些基本的道德规范建设,使道德建设无从着落。虽然目前对道德现状存在着“滑坡”与“爬坡”的争论,但不管是“滑坡论”还是“爬坡论”,其背后的原因是相同的:一方面,传统伦理文化不能有效因应社会现实;另一方面,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伦理道德尚未引起市场主体的完全认同和社会的完全确认。这种原因致使社会生活作为存在的意义、生活规范的道德价值及其规范要求或者缺位、或者缺失有效性,不能对社会生活发挥正常的调节作用。而制度伦理从承认人性的弱点出发,它要求从制度上来防范人性的弱点,通过制度规范来建构和保障道德,因而能有效地为现代社会提供价值支撑。

最后,制度伦理可以有效应对制度设计的挑战。当前,制度设计面临着重大挑战:一方面,我国当前政治体制大大滞后于经济发展,制度的设计如何因应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其必要条件就是必须进行伦理的考量;另一方面,政治领域中权力腐败现象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实践证明,教育引导不是万能的,靠法律约束也是不够的。现实迫使我们从更本源的问题上来思考问题,这就是制度和体制问题”[10]。邓小平也曾从制度建设的高度指出:“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我们今天再不健全社会主义制度,人们就会说,为什么资本主义制度所能解决的一些问题,社会主义制度反而不能解决呢?……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重视。”[11]“制度是影响现代社会和现代人的生存的重要资源,是支配现代社会的根本而又优先的力量。”[12]但不论是从人类社会的发展来看,还是就我国现状来说,制度化并不一定就能达到理想的效果,有些制度能引导社会向善,有些制度可能是无济于事,有些制度甚至是胁迫人们从恶。制度的双刃剑作用表明,制度在设置、安排以及运行过程中必须进行伦理考量,而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要建立在伦理的基础之上,从而使制度具有道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这些正是制度伦理研究的任务。

三、制度伦理建设的途径

综合前面关于制度伦理内涵和现实必要性的探讨来看,制度伦理研究的主要问题有:第一,制度安排、制度设计如何体现其道德性、合理性?第二,道德伦理要求如何规范化、制度化?第三,制度及其运行对人们的价值选择和价值取向有什么影响?由这些问题出发,制度伦理建设应该遵循如下路径。

首先,关于制度伦理建设路径的选择,主要有两种:一是从制度本身入手。“制度设计体现一种价值选择和价值取向,反映一种分工和理性,一种制度安排给人以一种价值导向”,“必须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第一,制度设计时,要考虑怎样处理伦理与政治、经济等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第二,制度安排时,以什么伦理价值观作为参照系;第三,制度设计时,有一个是社会本位,还是个体本位问题。如果是个体本位,还有一个是强者本位,还是弱者本位的问题”[10]。具体来说,第一,一个社会的任何制度选择与安排都应该体现正义的伦理道德价值(关于“正义”本身的伦理道德内涵,不是此处讨论的范围)。如果说个人负有支持制度的义务,那么制度首先应是正义、公平、公正的。如果制度的结构不合理,甚至不道德,个人的道德行为就不可能起到多大的社会作用,而只能作为独善其身的手段,甚或造成 “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鄙是卑鄙者的通行证”的境况。美国学者萨拜因认为“当人们处于从恶能得到好处的制度下,要劝人从善是徒劳的”[13]。人是在制度中生活的,大量事实说明,社会道德要求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可,并转化为多数人的行为规范,首先取决于制度标志着什么样的价值导向,并在多大程度上贯彻了基本道德原则。所以制度本身的道德合理性问题,是制度伦理建设和道德建设的根本问题之一。

其次是伦理的法律化、制度化建设,即把社会基本道德上升为法律、制度,同时在贯彻其基本制度的过程中宣传渗透其道德观和价值观。从国家的角度来看,这是管理社会、提高社会成员道德水准的一种必要而有效的手段。把相对抽象的伦理要求、道德命令具体化为群体成员所必须遵循的一系列可操作的道德规范和制度而形成的伦理制度,有助于监督人们遵循由伦理制度化所滋生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例如前面提过的“道德立法”,就是要求以社会的名义把道德的基本要求从法律、制度角度予以确认。这对切实保证道德在现实生活中的贯彻执行有重要作用。这也或许可以说明我国所提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契合。

最后,在制度伦理建设的具体手段上,可以从这几个方面做起:第一,从职业道德入手。目前我国的道德建设包括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相比较而言,职业道德建设更具有外显性和操作性,我们要根据基本道德原则和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来制定和完善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准则与规范并强化落实和实践,从而提高各行各业的职业道德水平,进而影响和带动整个社会风气的好转。第二,从法制建设入手。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大环境里,加强道德立法,改变传统文化中对法律本质的工具化解释,建立新的法律观念,使广大社会成员能自觉地将法当作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来看待。第三,多管齐下,强化监督管理。比如社会呼声很高的“诚信制度”的建设,就是主要从经济约束的角度强化道德责任;另外,新闻媒体作为当代的“第四种权力”,有着不可推卸的“铁肩担道义”的道德责任,可以通过其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为制度伦理建设提供外在的监督监控;此外,还可以建立权威的评价机构,而不只是停留在泛泛的群众监督的水平上。

四、制度伦理的限度

从制度伦理含义的解释我们可以知道,不管是从制度的角度来谈伦理,还是从伦理的角度讨论制度,亦或是持综合论,他们的最终目的都决不是取消道德的作用,而是使道德更好地发挥作用。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制度伦理有着自身的限度。

第一,就道德建设而言,我们应该克服两种片面性:一是片面迷信道德教育,二是走向反面,片面依赖规范约束。事实上,就道德建设来说,道德教育和制度建设缺一不可,也就是德性伦理和制度伦理不能片面强调一方,忽视另一方。从现实中我们看到,道德建设如果单纯注重说教而缺乏制度的伦理性和制度化的道德措施,实际上很难有成效,既不能在社会上形成良好的道德风尚,也很难使基本制度所规定的伦理原则转化为现实社会的道德行为;但另一方面,决不可忽视个人内在自觉性即德性伦理的重要作用。制度缺陷固然是造成我国现实生活中出现道德水准下降状况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某些人不具备与制度要求相适应的精神品质,不理解制度所展示的伦理意义和精神价值,从而不能把外在的规范约束内化为人的某种需要,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在一个社会中,良好的精神面貌(这是社会成员德性伦理水平的集中体现)是制度能健康运作并有效发挥作用的粘合剂。德性伦理强调个体的内在性和自律性,缺少了德性伦理,制度伦理在执行和运作时便不能得到有效贯彻。

第二,从制度本身来说,制度是由人来制定的,也是靠人来实施,并且是为人服务的。在这里,人的主体性不仅不能被消解,反而应是更加地突显。所以制度伦理不能代替伦理,我们不能把所有的伦理都制度化。“人的道德生活是一个具有不同层次的综合性系统,这一系统大致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终极信仰层次、社会交往层次和个人心性修养层次,具体到伦理学的理论结构来说,应该是‘信仰伦理’、‘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制度伦理是以社会规范伦理为基本理论维度的,它虽然必须结合信仰伦理和美德伦理来发挥作用,因为信仰伦理对于社会规范伦理具有某种导向作用,同时规范伦理也只有为道德个体所普遍接受才具有真实的社会意义,但是我们却不能把信仰伦理和美德伦理都制度化。在这一点上明确了道德和制度的根本性区别。”[14]

第三,自律是道德的基础,更是道德的根本特征,所以道德作用的发挥绝不只是停留在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和外在约束上。传统的道德教育以及道德修养其重点在于培养人们的道德自觉,提高道德自律意识,但制度伦理立足于否定性的人性把握方式,依靠外在他律起作用。我们不能因制度伦理的出现而否认自律这一伦理学的基本特征,我们必须认识到制度伦理只是我们在当今社会条件下进行伦理建设的一种特殊形式,而不是道德建设的最高形式。

[参考文献]

[1]方 军.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J].中国社会科学,1997(3):54-66.

[2]万俊人.制度伦理与当代伦理学范式的转移从知识社会学的视角看[J].浙江学刊,2002(4):11-16.

[3]彭定光.制度运行伦理:制度伦理的一个重要方面[J].清华大学学报:哲社版,2004(1):27-31.

[4]倪愫襄.制度伦理的论域[J].长沙电力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15-18.

[5]刘怀玉.“制度伦理学”研究的近况[J].哲学动态,1998(5):14-16.

[6]陈筠泉.制度伦理与公民道德建设[J].道德与文明,1998(6):6-11.

[7]李克海.制度的伦理化和伦理的制度化[J].江海学刊,2004(5):99-103.

[8]龚天平.论制度伦理的内涵及其意义[J].宁夏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3):23-27.

[9]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6.

[10]何建华. “制度伦理与社会发展”研讨会综述[J].道德与文明,2000(4):61-62.

[11]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12]彭定光.和谐社会建构的制度伦理基础[J].江西社会科学,2006(4):41-46.

[13]汪丁丁.制度分析基础讲义Ⅰ:自然与制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38.

[14]李永华.道德失范以及制度伦理的思考[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10-11.

(责任编辑 顾正彤)

On the Studies of Systemic Ethics

JIANG Zuo-jun1,YU Ren-wu2

(1.Department of Organization,Soochow University;2.School of Politics and Public Administration,Soochow University,Suzhou 215021,China)

Key words:systemic ethics;system centrism;ethics centrism;theory of systemic ethics

伦理道德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伦理道德;经济;约束与发展;法律补充

中国社会自上世纪80年代来就一直发生着前所未有的改变,中国人几千年来形成的思想也不断受到冲击,不断地主动或被动的接受着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变革。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后,中国的经济发展又将面临巨大的挑战,国家的经济发展模式也将进行新一轮的改革,如何又好又快的发展日益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正是这种情况下,人们更加呼唤经济公正和经济秩序,伦理道德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性也愈发得到体现。为了更好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就迫切需要加强对经济活动中的伦理道德进行深入探究。

一、伦理道德在经济活动中的体现

关于在经济活动中有无伦理道德,许多人的看法不一。有不少经济学家认为,经济活动的最根本目的就在于逐利,确保利润最大化是每一个经济实体的首要任务。因而,在这部分人看来,经济活动是完全独立于其他活动的一个完全由经济实体构成的活动过程。但从理论层面来说,依照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可知,伦理道德本身就属于一种意识形态,他与社会经济之间是相辅相成的,既被其所决定,又反作用于社会经济的发展。那么换句话说,伦理道德作为当前约束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也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马克思主义指出:出现在人类社会中的最初的、最基本的活动主要是以生产活动为主的所有经济活动,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物质是衣、食、住房等。所以,第一个历史活动就应该不断生产出满足人类需要的这些物品[1]。但是在生产上面,人与动物是由较大差异的,动物为了满足最基础的生产活动,只需依照其所属的物种尺度来构造即可,但是人类属于高级活动,要时时刻刻将内在尺度不断运用于对象。马克思的论述最要是对经济活动的地位给予强调,确认了其在一切活动中的地位与影响,也阐述了人类就是在该基本实践中不断实现了满足人类需要的精神生产。人伦理道德就是精神生产下的产物,它将人们经济活动形象的、直观的展现出来,这也就决定了伦理道德对社会发展有着更为直接的影响或反作用,也直接证明了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着伦理道德,即经济伦理。

美国圣母大学教授、著名经济伦理学家乔治·恩德勒教授把经济伦理分成宏观社会层面、中观企业层面和微观个体层面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中,都离不开人这个灵魂式的存在,在整个生产活动里的主体是人,人参与生产,避光获取利润。在生产活动中,倘若人仅仅以实物资本的角色投入生产,那么整个活动中就不存在效益与利润,甚至生产活动都无法开展。其实,任何东西倘若不投入到生产中,那么该东西也就只能成为资产与资源存在,也就无法进行真正意义上的经济活动。传统经济学理论中将经济活动的主体看成为经济人,并将其作为经济分析的基础。而以劳动者身份投入生产的人,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经济人。负有经济、社会和环境责任的道德人才是实际活动中的经济活动主体,并有着远比经济人更为丰富的内涵。[3]就以我们日常经济活动中最为常见的企业层面来说,员工是这个企业从事生产、销售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的主体。一般来说,人在整个经济行为里除了追求财富、价值最大化,还有着崇尚非财富最大化的倾向。换句话说,人们在社会生产活动中,除了满足物质需求外,还需要不断满足其自身的精神需求。

二、伦理道德是经济发展的推手

经济学指出,规范、有序的制度能够维持社会的良好秩序,促进现代经济的发展,其为现代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一直以来,制度都是用来约束和规范人类行为的规则系统,一般情况下,制度分为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实施机制三大点,而伦理道德被归纳到非正式规则的行列中。诺思与刘易斯等人明确指出:以产权制度为主的正式制度虽然在人类生产活动中发挥了激励与限制的作用,但是不代表它比理论道德更重要,比理论道德的地位更高,[4]因为理论道德等意识形态因素的形成,除了是由正式制度转变而来,还为正式制度在社会生产活动中存在与发挥作用保驾护航。

在科技发展的21世纪,经济的不断发展更多的是来源于整个社会生产率的极大提升。当前,我国社会生产率的增强主要受到两方面内容的影响:一方面,分工与专业化。另一反面,人类自身与集体的积极性。在当前分工与专业化以成为现实的21世纪,人类的经济活动全都转移到投资、创新、经营、创造等方面,这也就极大的促进了时下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在投资、创新、经营、创造的行为活动中,除了其他方面的努力,最主要的还是人类自身给予的精神鼓励。由于人类在追求财富最大化的过程中,还很看重非财富的最大化,那么在这个过程里,伦理道德范畴中的激励就非常重要,也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因为伦理道德中的激励能够唤起人类的斗志,让人们能够大胆、勇敢的从事各类具有创造性的社会经济活动。理论道德还能够增强人们在社会活动中的责任心与荣誉感,提升人们在投资、创新、经营、创造过程中的动力和信心,让人类在社会活动中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价值,获取更多的财富。[4]韦伯指出,新教伦理塑造了人类在整个社会活动中的资本主义精神(即人类最求物质与精神最大化的精神),也塑造了人类在社会活动中的良好品行,即吃苦耐劳、敬业奉献的精神,也正是因为这些因素,才促进了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也就充分的说明了伦理道德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倘若一个民族在发展过程中,人们的精神价值取向来未涉及到经济发展,在所有经济活动中都保持着懒散、极度不负责任,那么这就说明该民族的经济发展是不健康的。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理论文化已经塑造了人类“重义轻利”“重农轻商”的人生观、价值观,且这些观念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对于发展市场经济,让市场发挥作用,并没有十分强烈的精神动力,好在经过100多年的文化洗礼,我国终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找到了出路,明白了“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才是硬道理”的现代化发展理念,将传统理论文化观念转变为义利并举”、“义在利中”等,并尽最大努力发展社会经济。党的十八大也明确了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但是很多人还为从精神上作出科学调整,在工作中还不具备现代化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技能和职业道德素质,他们的工作态度也与现代经济不相匹配,阻碍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此处所说的道理主要是指:伦理道德与文化传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那么这必然也会影响人类在社会经济活动的精神取向、价值取向与综合素质,然而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工作态度、价值观念、综合素质、精神取向又直接决定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其产生“质”的影响,所以,伦理道德是经济发展的推手。正如王小锡教授把伦理道德的力量比作到的资本,认为思想观念或道德付诸行动,诸如对企业的经营理念和经营目的、企业领导的道德素质、企业职工的道德品质、企业制度的道德化、企业文化的道德性、企业道德环境、企业产品蕴涵的人性要求、与其他企业的合作诚意、产品售后的服务承诺及其兑现、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企业的道德与道德资本管理等等,都应该有一个清晰而深刻的分析,唯此才有可能更多更好地积累道德资本,并充分发挥道德资本的应有作用,不断增强现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5]

三、伦理道德是法律的补充

如果说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规范在经济活动中从外部进行调整的话,那么伦理道德就作为一种看不见的力量在从事经济活动的人的身上进行着约束,伦理道德以一种柔性的可调整的方式在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发挥着作用,在法律所约束不到的地方时刻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可以说,伦理道德作为法律的补充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伦理与法制之间的关系较紧密,市场经济的科学稳步发展需要法律制度来维护,法律具有权威性,不过法律作为一种较为“固定”与“死板”的社会规范,会随着经济发展而出现较大的局限性,法律需要与伦理道德相匹配才能发挥其最大功效。首先,这是因为伦理道德作为一种具有“思想”的行为规范准则,能够弥补法律的“死板”与“硬性”,如,在人类日常非法律行为、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等,就比如商家在生产物品时,若其内心一直保持高度的自觉自律,那么他们所生产出来的商品必然是表里如一、质量能够经得起考验的;如若商家在生产商品时投机取巧,钻法律的空子,那么商品中的某些质量因素必然不能得到保证。

当人类在社会活动中出现利益冲突,就需要用伦理道德来进行权衡,例如,企业与国家利益之间出现了矛盾时,企业应该服从国家,保障国家利益。这种服从的自觉行为,能够让自己获取最大利益,还不会损害国家与他人的共同利益,能够提升社会总体经济水平,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6]在市场经济时代,理性的实在性与世俗性、情感的价值性与神圣感,法律的权威性与强制性,三大点相结合,就能够构建现代伦理实体需要的个体精神的内在机制。换句话说,利用法律制度里规范社会活动秩序成本远比理论道德非正式制度规范社会活动秩序需要的成本高,伦理道德是法律的补充,能够促进全社会的稳步、快速、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田赞,李建华.和谐社会建设中道德效力的作用及其发挥途径[J].学术月刊,2014(2)

[2]田赞.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失效现象剖析及对策探讨[J].教育研究与实验,2014(2)

[3]谭宝刚,李朝晖.中国古代儒家孝道观浅探[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S2)

[4]周万军.在新时期的社会伦理道德建设思考[J].商,2013(19)

[5]车忠强,刘兰涛,李淼晶.从科学发展的角度看基因技术研究中的伦理道德问题[J].卫生软科学,2013(10)

[6]黄德汉.在伦理道德教育中突出职业道德教育[J].广东教育:职教,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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