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中心范文

2024-03-21

住房保障中心范文第1篇

关键词:住房保障,演化,历史

在广义上,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实行的福利分房制度也是住房保障形式的一种,然而这种保障形式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产生了租不养房、不能维持住房简单再生产、居民住房条件改善缓慢等一系列问题。低租金制度造成房屋建设和维修出现资金困难、住房数量缺口大、住房分配不公等现象日益严重。一些观点认为,福利分房体制下的公房管理问题主要在于政府大包大揽造成的低效率和不公平现象,低租金是引发问题显现的一个表象。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国家必须改变过去大包大揽的计划管理思维,建立符合国情和实际的全新住房保障制度,来帮助不能通过市场获得住房的家庭解决住房困难。

1 前住房保障阶段(1994年前)

新中国成立后,伴随着生产资料公有制、城镇土地国有制、计划经济体制、单位制和低工资等一系列社会政治经济体制,面向城镇居民建立了住房实物分配制度,宋士云(2009)将其特点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公共性,住房建设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统一投资建造,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范畴,职工个人分配的住房享有无期限的租赁使用权;二是福利性,住房分配采用无偿的实物福利分配模式,分房的标准主要以职级、工龄和家庭人口等非经济因素为依据;三是非商品性,住房的商品性被否认,实行非市场化经营,公有住房不允许买卖,职工分到住房后只需交纳微乎其微的房租,亏损部分由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补贴。

1980年后,在邓小平的亲自关心和指导下,国务院开始在全国进行住房制度改革试点,树立住房是商品的基本概念,逐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试点标准价出售公房和新房新租等措施。1992年,国务院批复了北京、上海等几个大城市的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开始全面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建立住房基金,并尝试以住房公积金、公房出售、提高租金、集资合作建房等房改形式予以推进。

2 住房制度改革向住房保障过渡阶段(1994-1998年)

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框架,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199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肯定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在全国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一方面,住房制度改革全面深化,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行标准价和成本价售房、提高公房租金至成本租金等举措广泛推行;另一方面,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正式提出。同年,建设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财政部印发《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建房〔1994〕761号),对经济适用住房的定义、建设原则、资金和土地的供应等方面做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1995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5〕6号),推出国家安居工程。提出从 1995 年开始实施,在原有住房建设规模基础上,新增安居工程建筑面积 1.5 亿平方米,用 5 年左右时间完成,目的是结合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城镇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进程,促进城镇住房建设。该文件对国家安居工程的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规划和建设、出售和管理等作了规定。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这一时期的住房政策着重于发展房地产市场和顺利推行房改,经济适用房或安居房等保障品种作为整个住房制度的一个补充,当时虽然认识到了发展的必要性,但认识不够全面,住房保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究竟如何定位和发展还处于摸索阶段。

3 住房保障的市场化探索阶段(1998-2007年)

1998年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开始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并且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对不同收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人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商品住房。同时,提出对最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

1999年5月,建设部发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9〕70号),对廉租住房制度的筹集来源、申请、审批等制度做出具体规定。2000年9月,建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0〕196号),进一步强调要把经济适用房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在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加强总量调控、做好规划设计和工程质量等基础上,确保经济适用房的低价位,更好地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200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 号),明确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严格审定销售价格,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廉租住房是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

2003年12月31日,《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出台,废止了1999年的《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9〕70号),对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房屋来源及申请条件、程序等问题作了规定。2005年,发改委、建设部联合出台《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建设部、民政部出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建住房〔2005〕122号),对廉租住房的租金管理、申请条件、审核方法、租赁手续及惩罚机制均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2004年,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相较于1994年的《城镇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对优惠政策、开发建设以及交易和售后管理等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表明对经济适用住房的认识开始深化。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规定,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廉租住房是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渠道,要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解决建设和销售中存在的问题,真正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

这一时期对于住房保障的探索逐渐清晰,提出了多层次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从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不断要求解决建设和管理中的问题,捋顺供应和分配渠道。然而在亚洲金融危机等特定的经济社会环境下,出于拉动经济增长、平抑房价等目标,住房保障政策和职责落实并不到位,片面强调房地产市场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片面强调通过市场手段解决住房问题,导致了对履行住房保障政府职能的重视不够,使经济适用住房承载了过多目标,出现了经济适用住房户型过大、质量不高、供应对象失控、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媒体报导有“开奔驰、宝马住经济适用房”的现象,种下了经济适用住房污名化的根由。

从积极的角度看,这一阶段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平抑住房价格等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整体上对于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1998-2012年,全国累计竣工城镇住宅101亿平方米,是1979年到1997年建成总量的2.4倍。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由1997年的17.8平方米提高到2012年的32.9平方米”。这说明在城镇化快速推进的情况下,城镇居民的住房水平得到了普遍改善和提高。姜永生、李忠富(2011)认为,城市居住水平发展阶段可以分为数量型发展阶段、数量和质量并重的发展阶段、居住质量和环境总体水平发展阶段三个阶段,在住房严重短缺的时期,人们往往关注最基本的住房需求,当居住条件发展到一定水平时,人们才会对居住质量和居住环境有更高要求,人们才会更容易注意到住房未解决的少数群体的迫切需求。

与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相比,解决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的速度和通过市场解决其他居民住房的速度不相匹配,出现了保障困难家庭力度不够、保障房建设供应相对滞后等问题。对于低收入居民来说,住宅价格居高不下和居民住房需求得不到满足会带来巨大的外部不经济性,主要表现在:住宅价格的上涨速度远高于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增长速度;过高的住宅价格也往往使低收入人群其应该拥有的基本居住权无法行使,同时会提高他们的住房消费比重,抑制其他消费,妨碍他们的基本生活质量;大批无家可归的居民居住在条件恶劣的环境中,容易形成城市贫民窟,滋生各种社会问题,影响社会稳定。仅靠市场自身调节的住房机制存在“市场失灵”等问题,决定了政府必须对其进行干预,重点解决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政府和社会各界意识到,应以完善住房保障建设管理体制,明确界定购买对象、严格审核把关为重点,使有限的资源落实到应享受政策的住房困难家庭。

4 住房保障全面深化阶段(2007年至今)

传统的市场失灵理论在承认市场竞争可以在某些条件下达到帕累托最优的同时,认为市场机制不能解决外部性、垄断、收入分配和公共品提供等问题,由此就要求政府干预,提供公共产品。在此期间,部分城市房价、地价出现过快上涨势头,投机性购房较为活跃,政府在坚持住房市场调控、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情况下,应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切实履行住房保障职责。2007年,国务院出台了在住房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不仅强调通过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健全廉租房保障方式、多渠道增加廉租房源等措施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而且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提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等具体要求,一改原有经济适用房沉疴,使之回归保障属性。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要求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争取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推动住房保障工作进入快车道,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2010年6月,针对部分城市保障房覆盖面小、小户型租赁房源不足,以及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和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亟需改善等新的住房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要求按照“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工作,由此引发了对租赁型保障房理论探讨和工作实践的热潮,改变了仅靠产权型保障房解决住房问题带来的土地资源不足、牟利空间太大等问题,使住房保障走上更为科学、健康的轨道。随后,国家和地方均出台了多项保障房配套政策,住房保障和市场双轨制、两条腿走路的局面开始形成,并且在“24号文”出台的较长一段时期内,住房保障工作都提高到发展房地产市场之前,与房地产市场调控成为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从国家层面,在住房保障领域“补课”的决心十分坚决和迫切,中央政府提出“十二五”时期,全国建设3600万套保障房,使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

经过“十一五”“十二五”期间大规模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我国城镇住房供求关系总体上趋于平衡,住房保障政策体系不断健全,住房保障功能持续扩张,住房保障目标不断提升。从国家到地方均研究出台了大量政策文件,不断健全保障房建设、供应、管理、退出、融资、税收、建设运营主体等方面的政策措施,有效增加了住房供应,扩大了住房保障覆盖面,满足困难群众基本住房需求的成效显著。但保障房的区域性和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一些特大城市的人地矛盾、人房矛盾仍然突出,过渡性住房需求旺盛,保障房覆盖面还有进一步扩大的需要。而中西部人口净流出地区受财力影响,保障房建设筹集资金压力较大,居民家庭对于公共租赁住房的接受还存在一个过程。经过多年的住房保障实践,需要对保障效果和覆盖面进行测算评估,对保障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在人口流出和人口流入地之间建立财政转移机制,更好地匹配保障资源。进入“十三五”时期之后,政府也将从大规模建设保障房逐步转向建管并重以管理为主,保障家庭入住后的就业、就医、教育等公共配套服务需求不断提高,在公共租赁住房长期运营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社区服务融合等方面对于城市管理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参考文献:

1.潘锦棠主编.社会保障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1

2.宋士云.新中国城镇住房保障制度改革的历史考察.中共党史研究.2009.10

3.韩俊主编.中国民生指数研究报告2014.中国发展出版社.2015.4

4.姜永生 李忠富.城市居住水平发展评价.哈尔滨工业大学出版社.2011.8

5.江泽林.城镇住房保障理论与实践.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2.8

作者简介:

郭伟明,经济师,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住房保障、房地产管理。

住房保障中心范文第2篇

按照计划,今年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必须在10月底前全部开工。从部分城市今年以来保障房开工情况来看,成绩并不乐观,一些城市开工率不到三成。记者调查发现,目前保障房开工率不高,既是项目进程自身规律使然,也与融资困难等因素有关。预计下半年各地将逐渐迎来开工高峰期,但资金难题依然是障碍。

住建部要求各地在6月6日前必须公布保障房的项目进程,包括保障房计划、开工项目以及竣工项目信息等,可以看作是保障房“中考”。从最新数据来看,这次“中考”成绩并不理想,能否在住建部规定时间内全部开工是个大大的问号,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权益能否如期得到保障让人忧虑。

尽管住建部与各地政府签订了《保障性住房目标责任书》,并下达了“死命令”:所有分配完成的目标任务,必须在10月31日前全部开工,否则主要领导将遭到从约谈到行政处分乃至降级、免职等严厉处罚。但公众仍然对保障房能否如期100%开工心存忧虑,一方面是因为往年任务完成情况很不理想,另一方面,今年落实任务存在资金等难题。

以2009年为例,住建部曾表示年初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年内可以完成。但媒体披露,2009年地方廉租房建设完成任务不足一半。这说明,建设保障房的困难远远超过了想象。今年与往年不同的是祭出了问责“杀招”,但问责能否保证任务完成还需观察。因为,现实中往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问责同样也可能遭遇各种对策。

比如,地方政府以“哭穷”等方式为自己完不成任务进行辩解。青海省住建部门官员就表示,中央补助资金标准对青海这个欠发达省份来说还是低了一些,中央补助没有考虑青海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资金。“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如果青海真的不能如期开工,问责起来可能没那么容易。再比如,地方政府以银行不支持保障房建设为由,又把皮球踢给银行。

保障房“中考”成绩不乐观,虽然不意味着10月31日“大考”成绩不乐观,但“中考”能暴露出保障房建设的很多问题。开工率偏低,既说明地方政府重视程度还不够,也说明制约保障房开工的因素不少,如资金保障不够、行政审批效率偏低等。唯有及时发现和解决“中考”暴露的问题,“大考”才可能有好成绩。尤其要关注和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其一,保障房建设开工率有没有水分。比如,一些地方是否把单位自建房、职工集资房、职工宿舍算入保障房开工率来凑数,值得追问。据报道,部分地方政府将之前在建的教师宿

舍、企业员工宿舍等统统纳入保障房房源,而保障房总量并没有增加。

其二,保障房建设当前最大困境是资金不足,那么,土地出让金净收益10%用于保障房建设是否落实?银行不积极支持保障房建设是否需要“红萝卜加大棒”?这些问题也都值得追问。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去年,广州卖地收入用于廉租房建设的比例仅为5%,而国家的规定则为10%;在该市2011年的预算中,这一比例连5%都不到。显然,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广州。

其三,对“中考”成绩很不理想的地方政府,能否提前约谈值得考虑。保障房问责制包括行政约谈、行政处分、降级、免职。在我们看来,行政处分、降级和免职,似乎更适合在“大考”之后,而行政约谈则适合“中考”———约谈不仅可以沟通,还可以警告,只有对地方政府保持高压态势,对促进保障房开工才有积极意义。

当然,我们不能只关注保障房开工率,还要关注竣工率、工程质量、保障房分配、退出等问题。如果只关注开工率,开工之后可以“磨洋工”,甚至不排除出现假开工。

在2011年元旦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冒着严寒,在北京市实地考察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看望慰问基层干部群众,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各族人民致以新年的祝福。

民生无小事,民生最关情,胡锦涛总书记时时惦念着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29日上午,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刘淇等陪同下,来到北京市一些基层单位,深入到困难群众家庭,详细了解民生工作落实情况,给大家带来了党中央的真情关爱。

帮助低收入群众解决住房困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件大事。胡锦涛一直把这件大事放在心上,这次特意前往朝阳区管庄路保障性住房常营项目建设区考察。

一路上,总书记听取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总体情况汇报。他希望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切实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增加用地供应,确保工程质量,建好配套设施,搞好管理服务,向低收入群众提供更多实用价廉的住房。

【标准表述】

[深度分析]

在2008年的低迷和2009年的高潮之后,2010年的中国楼市站到了一个新的十字路口,调控成为最热的词汇之一。

从2010年1月份的“国十一条”开始,房地产调控疾风骤雨般地展开,“新国十条”、“国五条”、提高首付门槛、三套房停贷、“限购令”和“限外令”等让人眼花缭乱、力度空前的“组合拳”使房地产市场调控成为2010年中国经济最吸引眼球的部分。

与以往的楼市调控相比,2010年中国楼市的里程碑意义在于,保障性住房的重要性已经被调控部门充分理解,居有其屋的概念也被重新认识,廉租房和公租房将成为保障性住房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住房保障方式也将从“以售为主”向“租售并举,以租为主”转变。

继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后,北京市于4月30日制定《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再推十二条调控措施。

作为第一个积极响应“新国十条”的地区,北京出台的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从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这是全国范围内“限购令”的开山之举,旨在对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实施严厉打压,成为北京楼市年内的一枚重磅炸弹。几个月后,深圳、上海、广州等十余个大中城市陆续颁布“限购令”举措。

[权威观点]

向低收入群众提供更多实用价廉的住房。

——胡总书记

[表现和影响]

权威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保障性住房已经开工建设580万套,北京市新开工各类保障性住房22.5万套,超额完成全年新开工13.6万套的任务。相当数量保障性住房的供应一方面可以让无力承担高房价的中低收入者居有其屋,一方面将改变中国楼市供应结构,缓解供需矛盾,改变“只涨不跌”的预期,起到稳定市场的作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拿出了2011年新增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天量”计划,国土资源部再曝光土地违法,2010年年末有关部门的这些表态和举措传达了中央政府对房地产调控的坚强决心。中国楼市已经开始从“价高者得”的野蛮生长走向注重普通人福祉的平民时代。

[措施]

一是完善准入机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确保住房保障资源真正用于需要保障的对象。

二是完善动态监管机制。依托“数字房产”信息管理平台,与社保、税务、银行、证券等机构的信息管理平台合作,积极探索建立资格审核协查机制,实行动态监管。

三是完善退出机制。为促进房源合理配置和流动,强化退出机制的刚性和力度,对年审

住房保障中心范文第3篇

各位领导:

首先欢迎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的领导莅临检查工作。 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是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积极推进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一项民心工程。水磨沟区委、区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经过今年的艰苦工作,进一步建立了住房保障制度和管理审核制度,确保了我区住房建设及保障工作的开展。现将工作情况作简要汇报,不妥之处,敬请指正。

一、保障性住房分配情况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房的配售工作是实施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策性、原则性较强,工作严肃,程序复杂。为切实搞好该项工作,今年3月下旬及8月下旬,在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下、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的组织安排下,我市共进行2次保障性住房分配摇号仪式,通过这两次摇号,共为我区580余户困难家庭提供了廉租住房选房分房的机会,也为百余户经济适用房申请家庭提供了购买经适房的机会。

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

我区每年负责发放廉租住房补贴。廉租住房补贴是对那些在摇号仪式中未能摇中号码,或者没有选上自己心仪的住 1

房等未能搬进廉租住房的困难居民,为了在下次分配前减少他们的租房经济负担,我们将市房产局下拨的租赁补贴发放到每一位居民手中。2011年,全区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1536元。这与前两年的高额租赁补贴数字相比,一方面说明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区实际解决住房的力度在逐年增长,切实安排好困难人群的住房才是我们谈“民生”的重点。

三、业务培训及政策宣传工作的开展

为落实好全区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我区今年组织全区8个街道67社区以及民政部门等80余人开办了两次业务培训班。今年7月底,在市经房科领导的倾心授课下,我区全体工作人员对《关于调整我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收入申请标准的通知》、《保障性住房受理、审核、上报材料注意事项》以及新的规定要求进行了系统的学习。在申请标准调整以及新要求执行两个月后,我中心又组织各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了业务提升及疑难解答等强化培训课程,保证每一个工作人员能够迅速适应新的审批表格,掌握新修订的规定,尽量不在申请环节耽误申请人的时间,提高申请材料的审核通过率。

政策宣传方面,今年我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街道工作人员深入社区,开展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申请标准等政策性宣传工作,目的就是让更多因家庭条件差而无法及时了解保障性住房这项“惠民”工程的困难家庭,在我们宣传、

讲解后能在社区的帮助下申请保障性住房,解决他们的住房难问题,这项工作也是我们今后每年必须进行及开展的。

四、主要做法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分配是一项民心工程,为切实搞好该项工作,区委、区政府将该项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今年全部到岗,办公设施配备齐全,保证工作全面正常开展。

(二)落实责任,分工合作。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涉及到很多部门,如果单靠一个部门,是无法完成的。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将工作分解到各相关部门,由社区居委会负责收集居民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材料及入户调查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家庭的初步审核和微机录入工作,民政部门掌握低收入家庭的基本情况,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相关资料的整理上报和全面协调、业务培训和管理等工作。各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合作,互相沟通,使该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三)认真摸底,落实工作责任制,严格审核,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为全面摸清我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今年对申请保障性住房的800余户家庭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填写了《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入户调查表》,并进行入户拍照,并由户主签字认可。为确保我区住房保障

工作顺利开展,按照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要求,我区严格规范、《住房保障申请承诺、授权书》、《申请人个人信息登记表》、《家庭成员个人信息登记表》《住房家庭资格认定综合评审表》等一系列新的配套规定,做到有章可循,落实责任,严格执行“四级网络、三级管理”制度,严格按工作流程办事确保痕迹管理。

五、存在困难和问题

住房保障工作是解决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效途径,但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许多困难和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审核制度需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复杂,同时对我区这样一个“人口多,少数民族多,困难人群多”的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的每户申请家庭情况均差异较大。这就对社区的材料收集人员要求有很高的业务掌握能力,否则就会耽误申请人的时间。而社区的工作人员流动性较大、且公益性岗位人员较多,一人身兼多职的情况比比皆是。这就无法达到要求的工作稳定性及业务熟练度。因此,能否将申请审核制度的流程进一步完善,在保证效率的同时,更快更便捷的完成保障性住房的申请。

(二)租赁补贴发放难的问题,有很多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受低保政策、户口政策、计划生育政策、住房面积认定等条件限制,使真正需要住房救助的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六、今后工作安排

(一)做好保障性住房的申报、审核、公示工作及租赁补贴的发放工作。今后将廉租住房的申请形成一种长效机制,对城市最低收入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使住房保障逐步由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中低收入家庭。充分发挥社区、民政等职能部门的作用,严格规范审批制度,在公正、公开、公平的基础上做到应保尽保。

(二)联系实际,不断完善我区的住房保障管理制度,因地制宜,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规划。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住房保障管理的新思路,鼓励保障性住房入住家庭通过努力改善经济状况来解决住房问题,让更多的家庭享受保障性住房。

(三)要继续配合市属部门抓好新保障性住房的进度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水磨沟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住房保障中心范文第4篇

一、 住房保障各项工作开展情况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进展顺利。今年前八个月,住房

建设项目按计划全面推进,各项建设任务进展顺利。

目前第一期项目A、B栋东面道路及消防管道完成。第二期项目C栋室外排水管道安装完成,小区道路完成,

室外消防管道完成。

第三期项目D、E栋内、外墙涂95%,厨卫墙面瓷片95%,

客厅地面瓷砖95%,水电安装85%,电梯安装90%,室外排

水管道正在施工中。

截至目前,第

一、二期项目,中央投资资金已到位1,649

万元,市县配套11,200万元。第三期项目,中央投资资金已

到位1,050万元,市县配套2,000万元。合计15,899万元。

(二)重点抓好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工作。工程建设

严格执行“标准适度、合理规划、规范建设、确保质量”的

建设方针,致力于建设群众满意、社会满意、安全放心的廉

租住房小区。业主、代建、施工和监理方落实各自的责任,

加强监管,每个阶段、每个环节又相互协调、共同把关,发

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了工程建设安全和高质量。

(三)加强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廉租住房保障实行动态

管理,我中心按照职能工作要求,认真对以前各获得保

障资格的家庭进行审查,并对新申请保障的家庭进行调查审核。我中心和各街道办、各镇、区民政部门相互协调、共同把关,做到受理初审一批,送交一批,复核一批,核准一批。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中心的住房保障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由于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经验欠缺,加上各街道办、镇政府投入从事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人力有限,受理过程中存在不统

一、不规范,致使我中心审核过程中存在很多困难,补材料的情况较多。工作质量离上级的要求也还有一定差距。

住房保障中心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上海;住房保障;金融发展;顶层设计

一、 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发展现状与困境

1. 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发展现状。

(1)初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金融支持机制。一方面,市政府积极主导投入,加大市、区(县)两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优先安排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另一方面,通过政策引导、机构参与和市场运作等方式吸引社会各界参与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开拓利用保险资金、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等。

(2)积极构建多方投入、市场运作的多元融资路径。积极利用信贷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资源优势,发挥银行、保险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专业机构的作用,打造出多元化、多样性、多渠道的融资路径。

(3)逐步探索供需兼顾、全程覆盖的金融服务体系。在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外,逐步重视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和使用消费环节的金融支持。采取政策优惠、专项投入等方式,支持一批公共租赁住房专业运营机构,通过各种渠道筹集并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2. 新形势下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发展困境。

(1)缺乏金融支持住房保障发展的顶层设计和整体规划。在具体工作中,很多相关部门没有全面认识保障住房特点和理解住房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在现有规章制度文件下的住房保障金融工作思路还停留在对待商品住房开发融资的老套中。

(2)以信贷市场间接融资为主而资本市场融资严重不足。基于保障住房项目的公益性和微利特点,住房保障资金需求特点主要是低成本、长周期。但如果过于强调银行类金融机构对保障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将会使保障住房项目建设运营风险集聚于银行系统,不利于国家金融安全,有必要拓宽市场融资渠道。

(3)缺少住房保障金融制度创新难以根本解决融资困难。完善的住房保障金融配套体系应具有三大基本功能:稳定而广阔的筹资来源、多元而竞争的金融产品、严密而有效的风险化解机制。上海现有的住房保障金融支持方式与工具属于摸索试点,不具备可持续性发展基础,难以满足上海住房保障金融发展的长期要求。

二、 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顶层设计的概念与内涵

1. 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顶层设计的概念与特征。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顶层设计,是从全市层面对住房保障金融进行全方位、深层次和战略性设计,包括住房保障金融发展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发展目标、发展模式。总体来看,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顶层设计具有顶层决定性、整体关联性和实际可操作性等主要特征。

2. 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顶层设计的内涵。

(1)指导思想。指导思想是顶层设计的性质保证。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顶层设计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不断完善住房保障金融体系和拓宽住房保障融资渠道,支持本市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和加快解决上海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为上海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重要保证。

(2)方针原则。方针原则是顶层设计的方向引导。顶层设计要坚持的原则有三:一是发展要适度,住房保障金融要服务于上海市住房保障发展,与住房保障规模和水平相适应;二是体系要完整,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服务需要适应住房保障发展不同阶段的不同要求,构建完整的住房保障金融服务体系;三是渠道要创新,住房保障金融需要根据市场变化,不断开拓创新融资渠道,而不能固步自封,陷于经验主义。

(3)发展目标。发展目标是顶层设计的战略部署,分为近期目标和长期目标。近期目标是,为解决上海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提供金融服务支撑体系,促进上海市建立健全“四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同时,通过住房保障金融创新,探索住房金融发展的新模式,为促进住房保障和住房市场协同发展积累经验。长期目标是,实现住房保障金融市场供需均衡,支持上海市实现“住有所居”的人居目标。

(4)发展模式。发展模式是顶层设计的主导样式。顶层设计立足上海市住房市场发展实际和住房保障工作现状,需要坚持上海“两个体系、三个为主”的住房发展方向,既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主导作用,也要充分挖掘社会各界资源进行整合来全方位参与住房保障各项工作,主要特征是住房保障金融工作的政府主导性和住房保障金融发展的市场参与性。

三、 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顶层设计的关键问题

1. 符合住房保障动态发展要求。上海市目前正处于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关键阶段,住房保障水平过低或过高都不合适。在当前时期因住房供应结构不合理使住房市场中低端商品住宅供应不足,导致住房保障需求较大,这需要政府主导提供保障住房缓解住房供求矛盾,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困难;未来随着上海常住人口增长速度稳定后,住房供需关系出现相对缓和,需要政府保障的范围将会缩小,住房保障补贴方式适宜采取补人头。

2. 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住房保障本质上是政府向居民提供的一种公共产品服务,其效用是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实现社会收入的再分配,使广大中低收入阶层也能享受到经济发展成果,从而确保分配公平和社会稳定。在具体实践中,全社会必须认识到住房保障的性质应定位于保障居民住房的基本需求,而非简单地理解为改善和提高居民的住房水平,同时,也必须认识到政府作为构建公共住房供应体系的主体,不等于政府包办住房保障问题,必须考虑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是否具有可持续性。

3. 全程服务保障住房建设运营。现阶段,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刚刚启动,住房保障近期供应体系以配售为主、配租为辅,但从长远来看,上海市住房保障工作将从“以售为主”转向“以租为主”转变,构建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货币化补贴为主要辅助手段的住房保障体系。有必要针对这些变化,统筹社会各方面资源,构建满足住房保障不同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的金融服务体系,全程支持保障住房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和使用消费等环节。

4. 完善住房保障金融产品体系。在上海现有的住房保障金融支持渠道中,银行贷款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贷款投向重点是销售型保障住房的开发贷款,而对于租赁型保障住房贷款较少。如未来仍过于强调银行类金融机构对住房保障项目的信贷支持,将会加剧银行系统性风险,不利于金融安全,需要针对不同需求拓宽市场融资渠道,降低市场性融资的逐利性和住房保障的公益性之间的对立。

四、 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顶层设计的实现路径

1. 完善政府与市场协同的住房保障金融运行模式。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和完善两者协同的住房保障金融运行模式是实现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顶层设计目标的核心内容。首先,政府需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地方性的住房保障政策法规和发展规划,明确住房保障应保障居民基本生存权和定位于社会救助,采取分阶段优化住房保障范围和动态调整住房保障方式与水平;其次,政府继续保持对住房保障的合理投入,例如,确保用于住房保障的市、区(县)两级财政性资金投入稳步增长,合理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投入,适度增加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保障住房的比例等;最后,改革优化政府财政职能,重新构建财富分配和财富积累的关系,通过探索发行市政债券、保障住房供应的PPP模式等,避免因住房保障投入与经济增长不同步而引发出各种社会问题。

发展住房保障,除了政府投入之外,还需要全社会积极参与营建良好的保障住房投融资环境,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保障住房供应和消费难题。一方面,金融机构充分认识到自身社会责任,对符合融资条件的保障房项目或开发企业,可提供信贷支持、帮助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和进行适度的股权融资等方式,增加保障房增量,并对保障房经租类管理公司提供金融支持,帮助其能有效筹措或管理社会房源,盘活社会住房存量;另一方面,为提高保障对象的住房消费能力,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分级管理方式,为其住房消费提供一定的金融支持,鼓励住房保障对象通过自身努力、运用市场化方式来最终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有助于社会形成一种正向激励机制,使有限的住房保障投入到社会最需要的保障人群。

2. 优化社会资本可持续支持住房保障的进出路径。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政策引导来优化社会资本进入和完善退出路径是实现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顶层设计目标的关键步骤。影响到社会资本继续投入住房保障的主要障碍在于,进入路径的引导机制或激励不足,同时缺乏有效的退出路径。

如何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到住房保障?社会资本一般都是逐利的,若所投资的项目利润很高时则不请自来,而对利润很低甚至亏损时则退而避之。考虑到住房保障项目的民生属性,同时在新形势下是一个敏感的政治任务,很多社会资本力量也有一定的动力来参与保障住房建设,努力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从这个角度出发,有必要设计一种机制,让社会资本参与住房保障不再有过多纠结,而是敢于和乐于投入。

首先,保证投资住房保障项目要有一定的投资收益或可接受的最低回报率。例如,在保障房项目建设中土地成本一般占总投资的比重较大,加上目前的税收政策重点又聚焦于交易环节,这些都使单纯投资保障房项目的资金回报率不高。因此,政府在规划保障房项目时需要统筹考虑进行政策配套,例如,公租房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或地租按年缴纳方式,对公租房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采取减免相关税费措施,通过这些手段尽可能地提高保障房项目的投资回报率,减少社会资本投资保障房项目的机会成本和进入住房保障领域的阻力。

其次,对各种社会资本进行分段引导方式。根据各种社会资本的属性特征,将其与保障住房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和使用消费等环节进行匹配,不强求针对某一个环节一哄而上,而是从全过程来考虑社会资本投入的总价值。例如,目前社会资本聚焦于销售型保障房建设,而有意忽视对租赁型保障房建设和后期运营管理,有必要引导社会资本合理分配资源,对租赁型保障房投融资全程参与。

最后,对各种社会资本采取多样化鼓励方式。在现阶段信贷资金是住房保障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但很多商业银行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还没有充分认识到商品房信贷与保障房信贷的差异,仍然按照商品房信贷审核和管理方式来对待保障房项目信贷。因此,这需要通过政策扶持来积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保障房项目融资。例如,建议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出台一些鼓励政策支持保障房信贷投放,从贷款规模、考核机制、监管政策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从贷款规模上,单独对商业银行核定保障房贷款额度,不占用商业银行的新增贷款规模;从监管政策上,对保障房建设项目的资本金、贷款利率、期限、担保、风险容忍度以及贷款资产认定、不良贷款核销等方面采取较为宽松的监管政策;从考核机制上,对于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建立支持保障住房建设长效工作机制的商业银行,适当给予奖励等。

如何能使投入到住房保障的社会资本自由退出?社会资本一般都偏爱流动性,希望能够在不同投资品种之间进行优化配置。保障房项目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是希望社会资本能够支持住房保障工作,而不是简单地将社会资本永远留在住房保障领域。只有为社会资本设计好良性的退出路径,加快资金周转,由社会共同分担项目风险,才能够更有效地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在不同时段积极参与保障房项目投入。

借鉴国际经验,资产证券化可以为信贷资金提供新的退出思路。将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解决商业银行保障房贷款的流动性问题,平衡其流动性和收益性。2012年央行、银监会、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其中基础资产的试点范围新增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我们可以进行试点保障房贷款的资产证券化,在短期有助于缓解商业银行保障房项目再融资的压力,改善银行体系流动性,而在长期可以为商业银行转变经营模式提供了契机,促进商业银行加快从贷款持有型向贷款流量型转变。

3. 创新住房保障金融产品拓宽住房保障金融市场。通过创新住房保障金融产品构建分层次多元化的住房保障金融市场是实现上海市住房保障金融顶层设计目标的必要措施。近年来,上海利用建设国际金融中心优势,内引外联,积极发挥了信贷资金、住房公积金和保险资金等多种渠道融资优势,极大地提高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效率,但现有的多方投入、市场运作的这些融资路径还缺乏联通互动,难以有效互补。

要想打造合理的住房保障金融市场体系就必须创造出与之相适应的住房保障金融新产品和新机构。首先,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信贷市场产品和优化信贷机构。在近期,通过政府政策引导,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应该充分认识到支持保障房建设在新形势下的战略意义,宜兼顾商业经营原则和社会责任,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构建层次丰富的信贷产品结构,发挥信贷机构在保障性住房融资中的引导作用和“投贷债租证”综合服务优势。在远期,上海市可以向中央申请创设专注于住房保障服务的金融机构,可借鉴美国储蓄贷款协会、日本住房金融公库、德国住房储蓄互助银行等做法,通过政府的财政投融资体制,将低成本的长期社会资金引入保障房领域,为难以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的开发企业和个人提供长期、低息的住房资金支持,解决了保障房资金长期不足和来源不稳定的缺陷,为保障房建设和消费提供一个托底的金融支持。

其次,充分发挥债券市场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与银行信贷相比,债券具有自身优势。在近期,为保障房项目的开发单位提供债券融资支持,可以发行保障房项目私募债,这将简化债券审批程序,降低融资成本,或将若干个保障房项目的开发企业联合发行集合债券,利用规模优势,合理分摊资信评级、发债担保、承销等费用,有效规避单个保障房开发企业发债规模偏小、发行成本过高的弱点,为解决项目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了新途径。在远期,政府可以针对具体的住房保障项目自主发行市政债,为保障住房开发运营提供长期、低息资金,降低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

最后,积极探索利用保障房资产进行金融创新。公租房虽然一次性投资规模大,投资回收期长,但具有租金收入稳定、风险低的收益特点,与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投资标的物业特征相符合,同时国外有类似保障住房REITs的成功经验。如政府统筹好相关各方利益,上海完全有能力在全国率先试点发行公租房REITs,形成可持续的公租房投融资机制。另外,公租房建设中常有信贷资金投入,通过发行保障房REITs,有助于开发机构在短期内收回投资,加快资金周转,及时归还银行贷款,引导银行资金有序退出,有利于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参考文献:

1. 姚玲珍.中国公共住房政策模式研究(修订版).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2. 姚玲珍,韩国栋,陈宝萍.发展中国公共租赁住房机制和对策研究.中国房地产研究,2010,(1).

3. 杨刚,王洪卫.住房公积金对上海住房市场量价波动的影响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学报,2012,(1).

4. 杨刚,王洪卫.货币政策工具类型与区域房价:调控效果的比较研究.现代财经:天津财大学报,2012,(5).

基金项目:上海市政府决策咨询研究热点课题(项目号:2012-GR-26);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人文类一般课题(项目号:14YS128);浙江省社科联重点项目(项目号:2013Z59);浙江农林大学人才项目(项目号:20340200128);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项目号:14YJC790152)。

作者简介:姚玲珍,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上海财经大学不动产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韩国栋,上海金融学院国际金融保险学院讲师,中国社科院城市发展与环境所博士后,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梁旭,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博士生。

收稿日期:2014-08-17。

住房保障中心范文第6篇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建立和完善我市多层次、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范围内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廉租房和安置房(含拆迁安置房、解危安置房以及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等。

第四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统一运作。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严格控制户型面积标准,坚持小户型、经济实用、节能省地的原则。

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回购工作,市国土房产局负责组织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分配、管理、回收工作。

第六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由市国土房产局按有关规定有计划供地。

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

(一)社会保障性住房主要通过销售款、银行贷款模式筹集;

(二)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主要由财政拨付购房资金。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含通过购买商品房迁移户籍的)、符合家庭资产限额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或承租社会保障

性租赁房。

家庭资产主要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等。

第八条 本市城镇户籍的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承租廉租房。

第九条 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只能购买或承租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必须在厦门工作和生活。

第十条 已租住、购买公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公有住房的安置房(含实行货币安置的)等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原则上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但仍符合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申请一套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获得批准时原住房(或货币安置补偿金)必须退出,退出的住房由市国土房产局或市建设与管理局收回或收购。

第十一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之前的5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不能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的划分标准和住房困难户的认定标准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定期颁布。

第三章 配售管理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分配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申请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或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实行就近、轮候的配售、配租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孤寡、残疾等特殊困难的家庭享有优先分配权。

第十四条 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居委会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公示后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对申请进行审核后报市建设与管理局或市国土房产局,经复核符合条件并公示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金融、税务、工商、社保、交通管理等部门要依法提供申请人的收入、资产等情况证明。第十五条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统一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政府对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承租对象实行分类租金补助。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出售价格根据控制性建设成本、基准地价综合测算确定。

第十六条 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应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承租人可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合同。

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家庭,因家庭收入或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原有承租条件的,应申报调整租金补助标准或退出承租的住房。已不符合承租条件但暂时无法退出承租住房的,取消其租金补助。

第十七条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不得上市转让、出租,但可向市建设与管理局申请回购,回购价格按原成交价格结合成新确定。除购房按揭外,社会保障性商品房不得进行商业性抵押。

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得转租、转借和空置。

第十八条 公务人员、引进人才及其它特殊对象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国土房产局应及时将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计划及可分配房源的具体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情况,骗购、骗租社会保障

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且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对已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由市建设与管理局追回已购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或由购房当事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已承租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承租人应退还所有租金补助款,且市国土房产局有权收回住房或依法处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半年内未入住或空置社会保障性租赁房超过半年的,市建设与管理局或国土房产局有权依法收回已配售、配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一条 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既不退出承租的住房又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市国土房产局有权收回住房或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因国家建设需要进行拆迁时,由拆迁单位向市建设与管理局或国土房产局申请购买或承租同等面积的社会保障性住房进行安置。

第二十三条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设专人负责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查和租金补助金发放等工作,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市、区信访部门要及时受理涉及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来访、来信和来电,并转市建设与管理局和国土房产局依法核实处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性住房的分配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廉租房的建设、配售或配租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购买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七条 社会保障性商品房、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的管理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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