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网络管理暂行办法范文

2024-01-12

办公网络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第1篇

二 ○ 一 七 年 三 月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xx全体在岗员工。 第三条

职责分工

1、综合行政部是公司考勤管理和监督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考勤管理办法的建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2、计划财务部负责员工考勤结果与绩效成绩关联的奖金核算工作。

3、分公司各部门是考勤工作的执行单位。各部门主任(负责人)是部门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部门的考勤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程序

第四条 工作时长

公司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 作息时间

作息时间变化以综合行政部通知为准。特殊岗位的工作时间可根据工作性质调整,调整方案需报分公司经理批准,交综合行政部备案后执行。

第三章 假期种类、期限及待遇

第六条 公司员工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权力外,还包括如下福利假期:

1、婚假:婚假吉林省规定是15天(不再区分早晚婚),婚假期间工资和绩效奖金正常发放。

2、丧假:员工办理亲属(指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或依靠员工本人供养的养父母、弟、妹)死亡时,可核给丧假,丧假期限为3天,超过时间按事假办理。丧假期间员工的工资和绩效奖金正常发放。

3、产假:在公司工作的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前提下可核给15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员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在分公司工作的男员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给予护理假15天。休假期间员工的工资和绩效奖金正常发放。

4、哺乳假:哺乳1周岁以内婴儿的女员工,每天给予1个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1胎,每天增加哺乳时间1小时。休假期间员工的工资和绩效奖金正常发放。

5、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原则上是一次性休完,极特殊情况下可分为两次。

流程:普通员工,以书面形式上报给主任、主管经理、经理签字审批,中层干部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经理和经理审批。

公司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考虑员工本人意愿,安排员工休假,保证员工享受休假待遇。休假期间员工的工资和绩效奖金正常发放。

6、工伤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经有关劳动鉴定部门认定工伤的,可享受工伤假。有关工伤假期限及待遇具体事宜参照《工伤保险条例》(中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病、事假

(一)病假 病假三天以上需有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

(二)事假 事假半天以内由部门主任批准,一天以内由主管经理批准,两天以上由经理批准;

第四章 员工请假管理

第八条 假期计算

员工请假原则上不允许前、后跨越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事假、婚假、丧假遇法定假日时,法定假日不计入假期,遇休息日计入假期。产假、病假、工伤假遇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均计入假期。

员工在请假期间如要延长假期,需进行请示,未经同意者,一律按旷工处理。休假期满,未达到申请天数时,应及时向准假领导和综合行政部销假,提前销假者,按实际休假天数计算假期。

第九条 年休假的使用要求

员工的年休假允许员工自由分配使用。单次使用年休假在5天以上(含5天)的,在使用前须至少提前2个星期向部门主任(负责人)提出申请,部门主任(负责人)在能够合理调配部门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给出审核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批。员工年休假需在当休完,

4 过期作废。员工的病、事假可以选择使用年休假冲抵,并在请假流程中备注清楚。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年休假的,公司按照该职工日应发工资收入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4、受各种处分的员工(包括党内处分、行政处分和刑事处罚),处分期内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5、员工在当年享受年休假后又出现上述不应享受年休假情况者,下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第十条 请假流程

普通员工,以书面形式上报给主任、主管经理、经理签字审批,中层干部以书面形式上报主管经理和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 考勤管理制度

桦甸分公司考勤管理执行领导班子值月带班检查制度,每月由班子成员轮流值月带班检查考勤情况。

1、迟到、早退,一次扣工资50元;

2、迟到、早退累计四次以上,视为经常性迟到、早退、取消季度绩效奖金;

3、空岗一次扣工资50元;

4、旷工职一天,扣工资100元,旷职累计三天以上取消季度绩效奖金;连续旷工(职)三日或全月累计旷工(职)六日或一年累计旷工(职)达十二日者,除依照上述规定予以处理的外,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5、事假 每月3天以上5天以内事假者,绩效奖金按50%发放,5天以上取消绩效奖金;

6、病假 请假所在月度的工资中,岗位工资部分正常发放。每月的绩效工资为扣除部分,按照“(当月绩效工资/当月计薪天数)×请假天数”的公式计算;内请假时间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以上的,在年终计算奖金时,按照请假人员在岗时间计算;病假时间超过3个月的属于长期病假,工资的发放参考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7、全年病假累计3个月或事假累计1个月者,取消年终一次性奖金;

8、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按旷职处罚,一次扣工资100元;

9、上班时玩游戏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一次扣工资50元;

10、不按规定值班、值宿、擅自离岗,每次扣工资100元,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取消季度绩效奖金;

11、中午饮酒扣工资200元,造成影响的,取消季度绩效奖金;

12、考勤工作由值月领导会同综合行政部、计划财务部负责,每周至少查岗1次,考勤结果累计汇总后,作为职工年终评优的基本条件;查岗过程中,如发现部门主任袒护本部门未在岗职工的情况,一经查

6 实,除对职工经济处罚外,给予部门主任相应的经济处罚,处罚额度为该职工处罚额度的3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分公司综合行政部负责解释。

xxxx

办公网络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第2篇

毕业班顶岗实习管理及费用报销暂行办法

在学校推行财务核算二级管理运行机制后,为了进一步规范顶岗实习管理,在保证教师外出带顶岗实习工作与生活的需要的同时,尽量节俭费用开支,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07)109号)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毕业班级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

1.顶岗实习仍然按以班级为单位指派一名校内专任教师进行实习任务指导,学生在单位顶岗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指派指导教师。

2.已签订就业协议的学生原则上到就业单位进行顶岗实习,未签订就业协议的学生可以自行联系顶岗实习单位,或由指导教师帮助联系顶岗实习单位,但需提供顶岗实习单位的接受函。

3.各教研室必须在第五学期期末前安排落实好各班毕业第六学期顶岗实习单位,根据毕业学生顶岗实习相对集中分布情况,打乱原有班级建制,综合本院各专业,实施划片区指派带队和巡回检查指导管理办法;人数较少且分散到各实习单位的学生,实行电话联络沟通方式。

4.应分班组织进行顶岗实习前的安全教育和实习任务的交底,并认真做好原始记录,要求每个学生履行签字备案。

5. 教师外出巡查须详细记录巡查起止时间、具体地点、巡查的学生名单等。

第二条 顶岗实习课时费计算及发放办法。

1.顶岗实习校内教师总课时数按照0.4学时/(人·周)×学生人数×周数进行计算,列入教师课时费进行发放。

2.顶岗实习校外教师总课时数不再按照0.4学时/(人·周)×学生人数×周数全额发放,根据校外兼职教师参与实习指导工作的多少按实际酌情发放课时费,具体发放数额由校内专任教师提出书面依据报告,经院长审核后按实际数额发放,发放方式通过学校财务打到校内专任教师提供的校外兼职教师个人银行卡上。

第三条 实习管理费计算及发放办法。

实习管理费计算方法参照学校《差旅费报销暂行办法》,即在本行业实习五周以内(含五周),班级实习人数在20人以上、集中实习的班级,实习管理费为1200元;多点实习的班级,实习管理费为1500元。实习时间超过五周,每增加一周,实习管理费增加120元。实习人数少于20人的班级,每减1人,实习管理费相应减少60元。在行业外实习的班级,实习管理费按在本行业实习费用标准上浮30%的标准,限额节约使用。

第四条 顶岗实习差旅费计算及发放办法。

1.教师在主城区外巡查学生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按照90元/人.天标准限额据实报销;教师在主城区内(不包括中梁山、沙坪坝、石桥铺、歌乐山及其范围内)进行巡查交通费按照公交车标准据实报销,伙食费按照每人每天16元标准限额据实报销。

2.教师外出巡查交通费按照长途汽车、公共汽车和火车硬座标准

报销,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多出部分由教师自行承担。

3.教师有校企业合作科技项目附带巡查指导学生顶岗实习任务的,所产生的差旅费列入科技项目成本。

第五条 费用报账程序及要求

1.学校实行二级管理后,可不走网上报账程序。毕业顶岗实习结束后十五天内,由校内指导教师填写好费用及差旅费报销单,粘贴好各类凭据报院级报账员初审,提交院长审校签字后,到学校财务领取费用。

2.实习单位管理费通过发放清册形式报销,但需提供顶岗实习带队和巡回检查指导详细的如实记录,且记录有本人签字确认,如有虚假谎报,经查实,将追回所报销的管理费,并给予严肃处理。

3.实习指导教师报销差旅费,须以学生实习单位所在地的住宿发票或长途交通票据或其它可以证明的相关凭据作为计算依据,不能提供有力凭据的不予报销。

第六条 其他规定。

1.本办法未尽事宜,视情况由院务会研究决定。

2.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办公网络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第3篇

目 录

1基本信息 2第一章 总 则 3第二章 基本要求 4第三章 人员管理 5第四章 食品采购 6第五章 食品贮存 7第六章 食品加工 8第七章 食品供应 9第八章 财务管理 10第九章 监督检查 11第十章 附 则

1基本信息

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教财〔20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卫生厅(局)、审计厅、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务局、农业局、卫生局、审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办、团委、妇联、供销社: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为进一步规范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工作的管理,切实有效地改善农村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现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略)

2.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略) 3.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略) 5.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信息公开公示暂行办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

2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细则、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地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参与对学校食堂的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学校要把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作为食堂管理的重点,切实承担起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食堂,是指为学生(含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间的场所。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试点地区和学校,其他地区和学校可参照执行。

3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学校食堂应以改善学生营养、增强学生身体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宗旨,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审批制。学校开办食堂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供餐。

第八条 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校领导、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管理。重大开支和重要事项,由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 岗位责任制。学校应根据学生就餐规模,切实做好定岗、定责、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员。学校应按照不相容岗位分设的要求,设置采购、加工、保管、会计、出纳、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关键岗位应定期进行轮换。规模较小的学校,部分岗位可以由符合任职要求的其他人员兼任。

第十一条 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学校负责人应轮流陪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二条 科学营养供餐。各地应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食物实际供应情况,制订成本合理、营养均衡的食谱。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学校应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饮水安全,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提高消防意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组织消防演练,防止发生火灾。

第十五条 建立膳食委员会。学校应成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膳食委员会,发挥其在配餐食谱、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一般应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满,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满的,给予一定的过渡期,由学校收回管理。由社会投资建设、管理的学校食堂,经当地政府与投资者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购买收回,交学校管理。

4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地方政府应为学校食堂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落实人员工资及福利,组织专业培训。从业人员不足的,应优先从富余教师中转岗,也可以采取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方式从社会公开招聘。人员招聘按照“省定标准、县级聘用、学校使用”的原则进行。 第十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基本要求。

(一)学校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营养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对食堂从业人员定期组织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

(二)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

(三)建立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饭菜烹饪活动开始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从业人员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等现象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

(四)食堂从业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处理食品及分餐前、处理食品原料及使用卫生间后,必须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应场所内吸烟。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安全管理员原则上每年应接受累计不少于40小时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培训。 5第四章 食品采购

第二十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农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

第二十一条 规范大宗食品采购行为。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偏远地区学校或教学点可通过比选质量、价格的办法确定供货对象。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进“农校对接”。建立学校蔬菜和农副产品直供基地,在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减少农副产品采购和流通环节,降低原材料成本。 第二十三条 建立食品查验制度。采购包装食品时应严格查验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确保食品安全;不得采购质量不合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得采购有腐败变质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二十四条 建立双人采购和定期轮换制度。学校应实行双人采购,人员不足的可由教职工陪买,每次采购应做详细的采购记录备查。原则上采购人员每学期应轮换一次。

第二十五条 建立供货商评议制度。学校应定期对食品及原辅材料供货商进行综合评议,对评议不合格、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货商应列入黑名单,终止供货合同,取消其供货资格。供货商定期与学校进行结算,采购员与供货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6第五章 食品贮存

第二十六条 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规模较大的学校,应由两个以上人员签字验收。严格入库、出库检查验收,核对数量,检验质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出库食品做到先进先出。

第二十七条 建立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发现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件分别设置,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应分设,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

7第六章 食品加工 第二十九条 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三)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四)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五)配备餐饮服务许可证所规定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三十一条 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学生提供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三十二条 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第三十三条 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放置于专用冷藏设施中冷藏48小时。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 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 第三十五条 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

8第七章 食品供应

第三十六条 学校食堂供餐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全体学生统一伙食费标准,由学校食堂提供统一饭菜;二是自购制,即饭菜品种、数量由学生自由选购,学校食堂凭充值卡或饭菜票结算。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从中选择。 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教育、卫生、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制订每周带量食谱并提前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有清真餐需求的学校应设立清真灶,灶具、炊具使用,原材料采购、贮存、加工等应符合清真饮食的规定。 第四十条 就餐场所管理。学生就餐场所应张贴均衡营养、健康饮食行为等宣传资料;应设置洗手池等设备设施,有明确的洗手、消毒及检查等规定;就餐场所及设备设施应定期维护,保持干净整洁,做好地面防滑。 第四十一条 就餐秩序管理。学生就餐时,应落实校领导带班、班主任值班制度,加强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避免浪费。

第四十二条 餐用具清洗与消毒。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9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教育、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财务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食堂财会制度,配备专(兼)职财会人员,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四十四条 学校食堂财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对营养改善资金收支情况必须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 第四十五条 严格区分核算主体,由财政经费保障的人员、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费用不得在食堂专账中列支。

第四十六条 学校必须确保营养改善专项补助资金足额用于学生伙食,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饮料等替代。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在食堂就餐应与学生同菜同价,伙食费据实结算,不得挤占营养改善补助资金,不得侵占学生利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食堂收取伙食费应开具合法票据;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按规定办理相应报销手续。

第四十九条 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伙食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将学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收入转入食堂收入。不得转移食堂收入。严禁挪用食堂资金或设立“小金库”。 第五十条 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食堂成本核算应以食堂的日常经营服务活动所必须的各项料、工、费为基本内容。

第五十一条 食堂的收支结余实施月度结算,食堂的结余款要专项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严禁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补贴以及非食堂经营服务方面的支出。 第五十二条 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学校膳食委员会的监督。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将食堂收支情况及时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教育部门备案。

10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教育部门要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物价、审计等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等形式,对学校食堂管理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对发现的问题要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情况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追究相应的责任。教育部门在考核学校工作时,应将食堂管理作为重要考核指标。

第五十四条 建立公示制度。学校应定期将营养改善计划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物资采购情况,带量食谱、饭菜价格等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学校师生和家长的监督。

第五十五条 建立信息反馈渠道。设立校长信箱,食堂工作人员、就餐师生,可以对原材料采购、伙食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或举报。学校应定期公布投诉或举报的处理情况。

第五十六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规定、疏于管理、玩忽职守,导致学生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在食堂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和招待费等费用;

(二)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营养改善补助资金;

(三)克扣学生伙食、贪污受贿等。

11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中宣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审计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办公网络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规范公司银行账户和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银行账户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为:在商业银行或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二章 银行账户开立、变更、使用和撤销

第五条 基本存款账户。公司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 一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是公司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第七条 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是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对下列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公司应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会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

(十四)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十五)其他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

第八条 临时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是公司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有下列情况的,公司应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第九条 银行账户开立程序

(一)申请开户。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开户申请,并准备足以证明必须开立银行账户的相关资料。

(二)审批账户。财务部负责人对开户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公司总会计师和总经理批准。

(三)开立账户。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由出纳代为办理。被授权人应按照相关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账户开立信息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 银行账户变更程序。银行账户使用期间如因公司情况需要变更,出纳人员应及时到银行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信息进行备案;如因银行系统升级等外在原因变更公司银行账号的,出纳应与银行沟通协商要求银行出具情况说明,汇报主管领导并提醒相关会计人员在账务系统中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一条 银行账户撤销。银行账户使用期满时必须撤户,同时应办理备案手续。开立的银行账户一年内未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应作撤销处理。公司撤销银行账户,需由总会计师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行为,按照集团公司管理需要如需向集团公司备案的,应由总账会计及时向集团公司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银行账户数量。公司财务部负责人应掌握银行账户运行情况,及时清理闲置、到期、睡眠等账户,做到银行账户的优化高效使用。

第四章 银行账户的具体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利用银行账户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第十五条 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除发放工资外,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提供必要的合同、证明。

第十六条 出纳每月定期从银行取得银行对账单交由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对未达账项逐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 银行预留印鉴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银行账户预留印鉴、密码和空白的结算凭证应由财务负责人和出纳人员分别掌控,不得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用、泄漏。如因借用泄密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应由财务部查明原因,追究借用、泄密者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办公网络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全面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激励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多出、快出优秀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专业技术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青办发〔2005〕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西委〔2004〕11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拔尖人才(以下简称拔尖人才)是指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等领域,从事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等工作,代表着当今**领先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选拔拔尖人才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严格标准、总量控制的原则,不受学历、职务、资历、身份、年龄的限制(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除外),以对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和现实政治表现为根本依据。

第四条对拔尖人才实行全出竞进的动态管理办法。每两年选拔一批,每批管理期四年;管理期满后拔尖人才资格自动终止,同时不再享受拔尖人才的有关待遇,可参加新一批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凡在我市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均可参加拔尖人才的评选。

第六条拔尖人才推荐对象须是热爱祖国、政治坚定、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近四年来取得以下成绩之一者:

(一)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种奖项中任何一种奖项的人员;

(二)获得山东省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种奖项中任何一种奖项一等奖的前四位人员,二等奖的前三位人员,三等奖的前两位人员;

(三)获得**市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三种奖项中任何一种奖项一等奖的前三位人员,二等奖的前两位人员,三等奖的首位人员;

(四)获得**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首位人员;

(五)获得一项以上国家技术发明专利或三项以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并已实施,且具有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六)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方面成绩突出,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为**市精神文明建设赢得重大荣誉的;

(七)在教育、卫生、体育等专业技术工作中成绩突出,在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声誉,被我市同行公认并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为专业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的;

(八)专业技能水平高,在各行各业职业技能操作中有被社会公认的绝招绝技,代表我市参加**市级以上技能比赛受到表彰,在**乃至全省、全国有较大影响,并取得突出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九)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研制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成绩突出,并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的;

(十)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运用现代管理知识进行科学管理,有重大改革创新的管理措施,有反映其管理思想和经验的论文、综述或著作,所在单位管理水平及综合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达到**市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拔尖人才选拔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具体组织实施。选拔的程序是:

(一)宣传发动。通过网络、新闻媒体和下发通知等形式,广泛宣传选拔拔尖人才的相关政策,公布拔尖人才评选的标准、条件和方法步骤。

(二)逐级推荐。推荐人选采取单位推荐、学术团体举荐或个人自荐的方式产生。单位推荐和学术团体举荐的,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或学术团体申请,核实材料后,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确定后,要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并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三天,如无异议,由推荐单位和被推荐对象填写《**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推荐登记表》,连同反映推荐人选成果业绩的原始资料及复印件等,经主管部门审核后一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个人自荐的,可以由个人直接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资格审查。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等部门,根据拔尖人才选拔条件,对上报的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将审查合格的人员列为考察对象。

(四)组织考察。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考察对象的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成果业绩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确定出评审对象。

(五)专家评审。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对评审对象的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并根据不同行业、专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各行业评审对象比例。同时,组建以专家学者为主体的专业评审组,对评审对象进行专业评审。评审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评审结果,评审对象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确定为公示初步人选。

(六)社会公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公示初步人选进行审核并确定出公示人选,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征求纪检、监察、政法、计生等部门意见。

(七)组织审批。将公示无问题的人选名单,提报市委审议批准。

第四章奖励形式和待遇

第八条拔尖人才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颁发《**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荣誉证书。

第九条拔尖人才在四年管理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一)自批准之日的下个月起,由市财政发给每人每月100元专业技术津贴;

(二)每年安排一次健康查体,安排休假15天;

(三)定期组织外出考察疗养。

第十条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单位的岗位数额限制,管理期满未能继续被评为拔尖人才的,须参加单位的岗位竞聘。

第十一条对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实行重点扶持,体现优先原则。同等条件下,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项目单位要优先申报、主管部门要优先审批、科研经费要优先拨付。

第十二条建立**市拔尖人才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每位拔尖人才每年2000元标准拨付经费。其中,每人每年发放津贴1200元,其余800元作为拔尖人才管理、培训、查体等费用。专项资金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市委、市政府管理使用。

第五章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代市委、市政府进行综合管理,所在单位负责具体管理。

(一)建立目标管理制度。拔尖人才根据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四年奋斗目标和办法措施,填写《**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考绩档案》,每年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学习、生活情况。

(二)建立实绩考核制度。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负责对拔尖人才进行日常跟踪考察,了解掌握其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每年年底写出考察管理工作报告,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按照工作计划和考核目标,对拔尖人才进行考核,凡经考核连续两年完不成目标任务的,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调出拔尖人才管理范围,并不再享受拔尖人才有关待遇。

(三)建立组织部门及领导干部联系拔尖人才制度。市委组织部、各主管部门和拔尖人才所在单位负责同志要与拔尖人才建立联系制度,经常进行思想交流,及时掌握情况,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发放征求意见函等方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强对拔尖人才的培训教育。将拔尖人才的政治理论教育和业务培训纳入全市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从思想上、政治上关心其进步。每两年至少轮训一次,每次时间不少于五天。

(五)重视发挥拔尖人才的作用。定期组织拔尖人才开展科研攻关和送科技下乡等活动,鼓励他们多出、快出优秀成果,加快科研成果向社会生产力的转化。

第十四条拔尖人才在管理期内,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理以及因个人过失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和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拔尖人才调出本市或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并不再作为拔尖人才管理。

第十六条**市级以上拔尖人才直接列入**市拔尖人才管理范围,但不重复享受**市拔尖人才有关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外省市获奖成果项目和国外获奖项目不作为拔尖人才评审的主要依据,但可作参考。

第十八条对扶持和爱护拔尖人才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压制、刁难拔尖人才发挥作用者予以严肃处理;对弄虚作假骗取拔尖人才称号者,取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发放的津贴,四年内取消其拔尖人才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办公网络管理暂行办法范文第6篇

【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58号 【发布日期】2001-03-27 【生效日期】2001-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

(京国土房管物字〔2001〕258号2001年3月27日)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公平竞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管理工作,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具体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委员会、产权人或其他单位(以下统称“招标人”)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均可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其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物业管理委员会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时,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第五条 第五条 新建用于出售的物业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商品房销售(预售)之前完成;自用物业,应在入住前3个月完成;已投入使用物业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前1个月完成。

第六条 第六条 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行备案制度,招标人在招标前应提交下列材料报市小区办备案,其中,物业管理委员会招标应到区县房地局备案:

1、招标项目简介

2、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时间安排、评标委员会、评分标准)

3、招标书(包括物业管理内容、范围、收费及服务要求,对投标单位要求等)

第七条 第七条 招标人可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第八条 第八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书应包含上述内容。

第九条 第九条 招标人招标前应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应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所要求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或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对投标单位及投标书的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 第十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所需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具有《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的物业管理企业和已有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登记备案的外省(市)物业管理企业,均可参与本市物业管理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到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回答。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到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还可邀请公证机构参加。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以5至9人为宜,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2人。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满五年以上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市国土房管局应建立全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库。招标人可从专家库名单中随机抽取评委,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直接从专家库中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有关内容作出澄清或说明。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可采用下列两种方式确定中标人:

1、综合评分,以分数最高者为中标;

2、综合评议,经评委有记名投票决定。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的评标活动应在投标截止后七日内完成,重点工程项目可在15日内完成。

项目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双方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送市小区办及区县房屋土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有困难的,可委托市小区办代理组织招标活动,招标活动所需费用由招标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招标活动结束后,招标人或原物业管理单位应将下列档案资料移交给中标企业:

1、项目竣工总平面图;

2、单体建筑、结构、设备安装竣工图;

3、附属公建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

4、有关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技术资料;

5、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6、房屋质量保证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文件;

7、房屋销售清单和产权资料;

8、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及收益归属清单;

9、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投标活动的严肃性,招标人可向投标人收取适当押金,招标结果确定后7日内,应将押金退还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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