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教育改革论文范文

2023-11-15

法学专业教育改革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法学专业实习 实习基地 考评机制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中明确的一项治国方略。要实现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必然离不开法学人才。为了满足依法治国的需要,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我国的高等院校在招生人数、办学层次、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和方式等方面都有了飞跃发展。法学毕业生虽历经多年法律知识的浸淫,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但应用能力还是不尽如人意。正如美国的大法官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1]法律知识需要应用才能转化成一种技能,这种职业技能的培养离不开法律实践。

一、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的重要性

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具备广博的知识、较强的辨别与判断是非的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实际运作能力和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伦理修养[2]。这种目标设计突出了应用型和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必须通过实践教学实现,法学实践则主要通过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实现。社会实践的主要方式有法律援助、社会调查、社会公益咨询等,社会实践的目的是使学生了解社会、培养学生的沟通能力。這些活动对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的效果是有限的,只是学生走出象牙塔了解社情民生的一个途径。要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专业实习必不可缺。

专业实习分为课程实习和毕业实习两种。课程实习指在某一单科科目的学习过程中安排的一次实习。不同的学校采用不同的方式,大多采用在校内的模拟法庭模拟审判或去法院旁听案件审理。总体而言,课程实习的目的明确,是为了某一部门法的掌握。历时短、学生参与度低,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和素质培养效果有限,而毕业实习则弥补了社会实践与课程实习的不足。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学生系统地学完专业课程之后,学生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具备一定的法律思维。实习单位一般选择在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这是法律的专业性要求的。实习地的专业性、规范性能为学生提供很好的平台和实践机会,让学生近距离地了解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职业共同体是如何运用法律解决实际生活中的问题,不仅能培养他们的职业认同感而且对法律的认识、法律信仰的建立、职业技能的形成和规范有积极的作用。与此同时,学生从学校走向社会,在社会化过程中迈出一大步。不仅在法律知识的转化方面将抽象的理论变为解决问题的利器,将法律知识与具体生活联系起来,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更深入和得心应手,而且对学生的法律思维训练和对中国法治现状的认识极其重要。通过实习学生从身份的转化过程中可以很好地了解法律共同体中不同职业的特点,为以后的择业提供有益的帮助。总之,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对学生而言是非常重要的,认识到其重要性,才会在心里重视,时间和精力的分配才会更科学。对学校而言,实践教学是达到教学目的、实现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

二、法学专业毕业实习的现状

(一)专业实习基地的匮乏

法学专业的实习基地与其他专业相比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法律的专业性很强,学生须到运用法律的部门实践,在我国主要是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和律师事务所及法律服务所。我国的公检法等司法部门数量有限,承担着繁杂的司法职能。司法部门工作的规范化、严谨性和审慎性导致许多岗位都有严格的资格限制,所以能给实习生提供的工作机会有限。公检法等单位因为职责所在,业务量繁多,对于没有任何操作技能的学生出于工作效率的考虑大多不愿接收。认为实习生会影响正常的工作,降低工作效率,管理实习生要承担很多责任,消耗很多的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管理比较灵活和松散,律师业的竞争很残酷,愿意耗费精力带实习生的律师不多。一方面是急需专业实习的学生,另一方面是有限的实习单位。为了应对这对矛盾,一些高校采用集中实习和自主实习两种实习办法。自主实习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自己去实习,最后向学校上交实习单位的实习意见即可。而集中实习则由学校统一安排实习单位,因为缺乏动力和制约机制,实习单位在接收学生时缺乏积极性。实习生到单位后会被随意分到一些科室,做一些简单的辅助工作,比如传送文件、协助整理案卷、档案、充当临时的书记员,真正参与法律工作的可能性很小。学生到实习单位后,实习单位没有专门的指导老师,实习的指导随意性很强。因为只能从事一些辅助性的工作难以参与真正的法律专业工作中,学生会感觉实习的意义不大,所能学到的有限,加之缺乏指导,所以在专业认识上很难有所提高,对职业的认识局限于自己的观察和感性认识,缺乏理性的专业思考。曾有实习生告诉我,她所实习的法院的法官业务繁多,工作量大,这个职业不好。因为缺乏深入专业的实践,感性的认识限制了他们对法律职业工作的真正认识,对他们的职业选择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学生的实习流于形式,实习缺乏实效性。

(二)实习指导老师的非专业化

法学专业的实习要取得成效,实习指导老师是必不可少的。实习指导老师应该由校内的法学教师和实习单位的法律工作人员担任。但在实践中,只有学校的任课教师对学生的指导。任课教师一方面要担任教学工作,另一方面要指导实习,不仅时间上不允许,而且纸上谈兵,缺乏实战经验。加之学校对实习生的实习工作缺乏监管,指导难免泛泛而论,不具有针对性。而实习单位对指导者的配备一般不太重视,加之实习单位的指导者缺乏训练,即使工作经验丰富也因为缺乏专业的授业技能培训,指导并不一定到位;有些指导者甚至敷衍了事,很难尽到职责。从这些方面看,实习指导老师的缺乏和选任的随意性难以满足实习生专业实习的需要。

(三)实习考评机制滞后

实习生的实习成绩考评是对实习生实习工作的评价,目前主要从学生的日常表现、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意见、实习总结等方面结合考评。考评内容简单、流于程式,难以客观地反映学生实习的具体情况。这种机制不仅难以调动学生实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产生消极的作用,导致学生应付差事,得过且过,实习流于形式。

(四)实习时间安排缺乏科学性

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一般安排在大四第一学期,这一时期学生要面临司法考试、考研、公务员考试、论文写作、找工作等事情。为了应对各种考试和找工作,很难将精力集中在实习上。学校考虑到学生就业难,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提过高的要求。一些学生申请自主实习,大多不实习,找个单位盖章了事,参加集中实习的学生以各种借口请假。毕业实习的时间一般为6周—8周,时间有限,学到的东西也有限,加之目前要进入公检法部门工作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难度极大,因此学生的积极性更不高。

三、毕业实习的环节完善

法学专业的毕业实习对这个专业的学生而言非常重要,缺乏有效的实习,素质教育就难以真正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只能是空谈。要提高实习质量,必须解决目前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实习体系的各個环节。

首先,是实习基地建设。实习基地建设需要高校与实习单位建立常态化的联系,合作内容应该更广泛。高校可以针对实习单位的需要,合作召开专业研讨会,为实习单位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还可以在科研方面校地合作,针对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提高司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学校应增加实习经费的投入,对实习单位和指导老师的付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还可以尝试从实习单位聘任一些兼职的教师来学校定期参加教学和研讨活动,调动实习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他们有职业认同感,乐于指导学生,为法学人才的培养贡献自己的力量。高校每年可以召开法学实习基地建设会议,邀请基地的负责人来参加会议,请他们就基地建设献言献策,通过交流沟通,改善高校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使之认识到实习的重要性及高校对实习基地建设的重视,从而更好地支持实习工作,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实践平台。

其次,选聘优秀的实习指导老师,优秀的指导老师是实习成功的关键。实习指导老师分校内和实习单位两种。校内的指导老师尽量选择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作负责的具有实习指导经验的老师。校内指导老师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学生并在实习前对学生培训、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答疑解惑。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应选聘一些业务能力强、工作负责、善于沟通、具备一定的指导能力的人员。主要职责是对学生的业务指导和职业技能训练。高校对于实习单位指导老师的选聘应该与实习单位积极合作,由单位推荐高校聘任,举行正式的聘任仪式,使校外指导老师认识到责任重大。高校可以通过开座谈会等方式定期与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交流,介绍实习工作的目的、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学生的情况等,便于校外指导老师工作有的放矢。实习结束可以召开实习工作总结会,就学生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地方予以通报,便于下次实习工作改进。评选优秀的实习指导老师,学校予以奖励,提高实习老师的积极性。

另外,对于学生的实习考核和评价办法要规范和完善。考评机制科学化不仅可以客观地评价实习工作,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实习流于形式化,从实效方面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考评的项目应该具体明确,无论是日常的表现、实习工作总结还是针对实习单位所做的调查报告、各种文书写作、典型案例的分析等,通过校内外指导老师和实习组的学生打分,三方面相结合确定实习成绩。高校应严格执行考评标准,要求实习不合格的学生重新实习。

至于实习的时间安排可以结合法学专业的特点和学生的情况采用分段实习制和学时制,学生只要完成规定的总学时就可以参与考评。实习时间可以放在大二以后的寒暑假和大四的第一学期。学生根据自己的职业规划申报实习时间,一方面可以满足学生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以与实习单位加强联系。因为实习人员和时间不密集,指导效果可能会更好。

实习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规划好每个环节,还需要高校、学生、实习单位协调并把握好每个环节。只有各尽其责,实习工作才能取得成效,实习目标才能实现。只有如此,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我国的法治建设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参考文献:

[1]韦乃杨,韦军,主编.社会科学的理论与实践[M].太原:广西人民出版社,2009:35.

[2]郭捷.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法律人才培养——来自西部的研究与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5.

法学专业教育改革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法学教育 督导机制

【基金项目】1.黑龙江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课题计划(省重点课题),黑龙江高校应用型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编号:GBB1317025)。2.2017年东北石油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研究生数理统计课程的教学改革与实践(编号:JGXM_NEPU_201706)。

为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将教育开放化,尤其是推进教育教学与社会实践的互通培养,教育督导制度在促进法学教育发展,在促进法学教育改革环境建设以及推动法学教育深化改革等方面,都发挥着重大作用,我们充分利用这一机制,以保证顺利推进法学专业人才培养。

一、法学专业人才培养在督导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督导的理念有待加强。法学专业教育人才培养具有特殊性、专业性要求,亟需具有较高理论水平的督导机制来解释、监督、预测、指导教育实践。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高度重视法学教育的普及作用,然而在专业人才培养方面却有所忽略。改变过去呆板的教育教学制度,克服陈旧的课程观,教材观的理念,将妨碍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教学模式和内容整合为开放化的、赋予时代挑战性的教学模式是教育教学督导监督改革的方向。

2.督导体制不成熟,人才培养滞后。目前我国的督导机制在人员配置、管理制度、规范标准、监督方式等督学规程方面均存在严重问题。首先,在人员配置方面,我国的督导人员的选择方面,选择本校任课教师对本校教师的评价存在固有观念里的思维定式必然会导致人为因素的左右,而影响其客观、公正的督学结论。其次,目前选择的督学方式主要是走入课堂听课的方式,当今在多元化的时代,传统的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督学的全方位监管,在时代的挑战下,发挥网络督学,师生互动督学等各种方式均具备成熟性。然而,从整体上看,督学仍旧在发展阶段,而且仍处于初级阶段,我国应大力弘扬督学的作用,让更有效的督学体制应运而生。

二、打开新局面、创设新的督导体制来应对法学专业创新人才的培养

1.建立有针对性的、专业性的评估标准,针对法学专业的创新人才培养方案,通过反复测试将具体的评估标准按照有专业性的、有代表性的充满可行性的执行标准进行设定,使每项具体工作可以有更好的定位,也可以通过评估相互促进法学专业创新人才的培养及评估方案的调整。评估的标准是与时俱进的,评估不是即兴的活动,创新是在一定理论基础之上进行创新,而不是毫无章法的创新,仔细安排好评估工作是培养创新人才的前提。

2.我国现阶段的法学专业创新人才培养有诊所式教育和创新实验区模式等不同培养方案,然而相对应督导机制的监管模式并未明确匹配,仍旧启用校内的混合式督导方案,甚至并未启动督导机制。在创新实验区模式下,双轨制教学获取双学历认证,在外国教学期间的评估与认证无从考察。如何应对新形势、新发展下的法学专业创新人才培养,仍旧需要建立一个可实践性的,可操作性的评估机构。针对双轨制的域外教学督导,完全可以获取域外领域的协同督导并建立互联网联合监管机制,通过定期的汇报机制将所在的域外学员学习进展情况互通交流。以利于协同培养体制内的学员在督导的影响范围内逐步修正其培养进程中的不足。

3.建立全国性的法学专业创新人才培养督导的对比机制,在互相参照、互相影响下逐步完善地方的本专业督导机制。将地方内的一般职责和特殊职责明确划分,结合地方的督导特色来凸显地方教学和督导的创新点。更有利于督促地方的法学专业创新人才培养,教学相长的原则告诉我们,“督与学”同时进行方能相互促进学科的改善,督导的区际、跨校交流落到实处并有效实施是本专业在教育体系中重视程度的表征。

三、结论性分析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法学院校及综合类院校的法学专业在教学督导创新人才培养方向没有系统全面的建立有效机制。在短时期内,各个高等院校针对法学专业本校内的现状建立“自督”体制还是切实可行的,时刻让师生保持创新意识的紧迫感、压力感、行动感和警惕性。让协同育人的培养方案、协同督导的体制交叉实施,可使创新人才能够顺利与社会接轨。将淘汰标准透明化、评估的指标详细化是对人才德育、智育双向培養的要求,是完全符合我国当前就业发展趋势的。

参考文献:

[1]霍益萍.法国教育督导制度.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 2000

法学专业教育改革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 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有利于培养侦查学本科生综合运用基础理论和知识,掌握基本的学术论文写作方法,具备进行学术研究的初步能力。然而,近年的侦查学本科毕业论文质量越来越低,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比如选题不当,抄袭严重,格式混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查学教育的发展与提高,因此有必要从提高学生的论文写作能力、加强指导教师的指导作用以及提前论文写作的时间等方面提高侦查学本科毕业论文的质量。

关键词 侦查学 毕业论文 选题 论文格式 指导

Thinking of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cience Undergraduate Thesis

LIU Ying

(Criminal Investigation Law School,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400021)

Key wordscriminal investigation science, undergraduate thesis, topic selection, format of thesis, guidance

毕业论文写作是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培养和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实现培养目标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尽管不像法学硕士、博士毕业论文那样具有较大的创新性和严格的要求,但是法学本科毕业论文也不能轻视。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有利于培养法学本科生综合运用法学基础理论和知识,掌握基本的学术论文写作方法,具备进行学术研究的初步能力。①然而,考察近年的侦查学本科毕业论文,却发现论文质量越来越低,暴露的问题越来越多,比如选题不当,抄袭严重,格式混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查学教育的发展与提高。

1 侦查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论文选题不当

一篇毕业论文是否能成功完成,首先取决于选题是否恰当,因而选题在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本科生的论文题目通常由专业课老师提前拟定出来供其选择,学生们只需在列出的题目中选出自己所要写的题目即可。考虑到个别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中有自己的兴趣或关注的方向,为了鼓励学生自主写作,学院也允许学生围绕本专业选择自选论文题目。规范命题范围内的选题与学生自己选题两种方式各自存在的最大弊端即为选题集中和选题过大。选题集中和选题过大即为目前侦查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方面存在的最突出的两个问题。

规范命题范围内的选题虽然有助于学生有针对性地选择与自己专业知识相关的题目,避免其自拟题目的盲目性。但是,由于学生们上课时所学的内容都一样,对专业相关知识的涉猎程度相差无几,因此学生们的选题往往比较集中。学生们通常会选择一些相对而言比较熟悉、写起来比较容易的题目。比如经济犯罪侦查专业的同学最喜欢选择的题目即为洗钱犯罪的侦查方法或侦查策略,其次是走私犯罪的侦查方法,再次是商业贿赂犯罪的侦查方法。刑事侦查专业的学生选题则主要集中于杀人碎尸案件的侦查、入室盗窃案件的侦查、街头两抢案件的侦查等。以笔者去年辅导的毕业论文情况为例,12个经济犯罪侦查专业的学生,一共有4个学生以洗钱犯罪的侦查方法为题,3个学生选走私犯罪的侦查方法,2个学生以商业贿赂犯罪的侦查方法为题,选题相当集中。

学生自选论文题目尽管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避免选题集中,但自选题目最常见的问题就是题目过大,常见的过大题目如“论侦查讯问”、“论侦查原则”、“论现场勘查”等,以其中任何一个题目为题,都可以写上整整一本书,短短几千字篇幅的毕业论文如何能够将题目阐释清楚呢?实际上选择这些题目的学生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几乎就是照搬教科书,完全没有自己的观点,因此这样的选题已经完全丧失了毕业论文存在意义。

1.2 论文抄袭严重

大多数学生的毕业论文都存在抄袭的现象,只是程度不同而已。部分学生的论文抄袭情况严重,抄袭的内容甚至超过文章的50%。有的学生抄教科书和与论文题目相关的其他书籍,有的学生则充分利用目前发达的网络,直接抄袭网上的文章。正如不少学生坦言,现在写论文是在电脑上“复制+粘贴”。②毕业论文的观点应该是对具体事物进行分析研究后得出的观念认识,是分析研究者判断的结果。学生没有对自己所选的论文题目进行认真地分析和研究,自然不可能产生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比如侦查学专业的学生经常会选择某类犯罪案件的现场勘查为题,在论文写作过程中,大多数学生并未把重点放在此类犯罪案件现场勘查的特点上,而是对一般犯罪案件通用的现场勘查的基本步骤展开长篇大论,但这些内容完全是照搬教科书。

1.3 论文格式混乱

论文选题不当和论文抄袭严重,是侦查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内容方面表现出的两个突出问题,在论文形式上,则表现为格式混乱。尽管学校一直对本科生毕业论文制定了一个统一的规范,但是学生们在论文格式上还是会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以笔者指导学生的经历而言,可以说在学生交上毕业论文初稿时,没有任何一个学生的论文是完全符合学校制定的规范的。有的学生在标题和正文的字体与字体大小上没有任何区分,有的学生不知道标题的基本层次与标题标点的运用,甚至不少学生连起码的提行需要首进两字符这样的基本格式都不会,通篇文章完全没有层次感。问题出得最多的还是文末的参考文献,大多数学生都不够细致,分不清著作与期刊的标识,弄不清楚逗号、实心圆点的用法。还有的学生不知道某某学校学报是期刊,以为是报纸,结果在该学报后注明【N】。

2 导致侦查学本科毕业论文存在问题的原因

2.1 学生方面的原因

学生是毕业论文写作的主体,是决定毕业论文质量的主要因素。目前侦查学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不高,学生个人有很大原因。

首先,主观方面看,有的学生具有懒惰情绪,不愿动脑筋写论文;有的学生对毕业论文不够重视,认为已经找到工作,毕业论文的成绩高低对其不再重要,因此不认真写论文。其次,从客观方面看,由于毕业论文的写作时间通常安排在大四下学期,此时正是学生积极准备公务员考试或忙着找工作的重要阶段,学生没有足够的时间,也没有相应的精力准备毕业论文。而且,由于大多数学生要东奔西跑在外找工作,一般都不会留在学校,学生也难以利用学校图书馆内充足的论文写作资源,因而很容易转而求助网络,直接在网上抄袭文章。另外,学生不在学校,老师不能当面辅导其论文,只能通过互联网将学生的电子版论文修改好后发回给学生,此种辅导方式实际上难以达到当面辅导的效果,因为即使老师将自己对论文的修改意见完全通过文字表达出来,有的学生都很难理解到老师的意图,结果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学生对论文的修改还是不尽人意。

2.2 教师方面的原因

如果说学生是决定毕业论文质量的主要因素,是内因,那么指导教师就是辅助因素,是外因,只不过这种辅助因素可能会产生极大的作用。以笔者连续8年指导毕业论文的情况看,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方面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指导教师分配不当。教研室在给指导教师分配毕业论文时,并未根据指导老师所主攻的专业方向分配相应的毕业论文。比如擅长职务犯罪侦查的老师被分到的却是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学生所写的与经济犯罪侦查相关的文章,老师的指导效果自然大打折扣。其次,指导论文的工作量繁重。由于存在学生多、教师少的现实问题,侦查学专业的老师指导的毕业论文数量几乎都严重超标。以笔者的经历看,最少指导12篇论文,最多的一次则达到17篇论文。老师同时还要教学和科研,过多的论文,使老师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认真加以修改。再加上有的学校将指导毕业论文的工作量规定得比较低,又要求毕业论文至少要修改三次之后才能定稿,使得许多老师对指导毕业论文完全没有积极性和热情,自然也影响对论文的指导质量。再次,指导论文的方式不恰当。上文提到,目前学生毕业论文的格式不规范是一个相当普遍的问题,相应的,老师就会特别注意修改论文的格式,大多数学生都要经过两三次修改,才能将格式修改好。这样一来,实际却造成许多老师不自觉地将大多数时间和精力放在修改论文格式方面,而疏忽了论文内容方面的修改。因而,有的毕业论文格式正确,内容却比较浅显,也不能成为一篇质量较高的毕业论文。

3 提高侦查学本科毕业论文质量的途径

3.1 提高学生的论文写作能力

随着社会对高校毕业生的综合要求不断提升,现行的培养方式对学生的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培养明显不够,在平时的教学中,只重视专业知识的学习,忽视综合素质、实践动手设计能力的训练,学生缺乏阅读、检索、分析技术资料的训练内容。本科生毕业论文的写作是一个渐进式的训练过程,前期教学中缺乏对学生科研能力的训练,后期在学习阶段就必然缺少接触正规科研训练的机会。③侦查学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不高,归根结底仍然在于学生论文写作的基本能力的欠缺。这种欠缺是指导教师短时间内的批发式的指导无法弥补的,要弥补这个缺陷,提高学生的毕业论文写作能力,还是需要从本科教学着手。侦查学专业本科生的教学计划中有《侦查文书》一门专业课,这门课程只是教授学生如何写作侦查活动中涉及的各种文书,并不包括普通论文的写作方法与技巧。因此,有必要开设一门学时较少的课程,专门教授学生学习如何写作毕业论文,为后期写作毕业论文打好基础。

3.2 提前毕业论文的写作时间

毕业论文这一教学环节一般被设置在第八学期,这一时间段恰恰与学生面临毕业、即将踏入社会的过程同步,面临毕业的大学生需要解决就业、角色定位转换、人际关系变化等诸多问题,心理波动大,不易静下心来进行思考和写作。④在寻找工作的过程中,学生们发现大多数用人单位并不重视毕业论文的成绩,既然毕业论文并不影响用人单位的招聘决策,学生便功利地认为毕业论文及其质量与就业无关,其注意力也主要集中在就业上而非毕业论文上。因此,有必要将完成毕业论文的时间安排在第七学期期末。将时间提前一个学期,并不存在某些老师所担心的学生因不具备相当专业知识而不能完成毕业论文的情况。因为考虑到学生就业的现实压力,目前侦查学专业的本科生在第八学期已没有安排任何课程,也就是说,学生在第七学期时已经将本科阶段所有的课程学完,其获取的专业知识程度已经定型。如果将学生完成毕业论文的时间安排在第七学期,不仅可以使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安心地写作论文,同时还可以接受指导老师的当面辅导,交流更加直接和通畅。

3.3 加强老师对论文写作的指导

在毕业论文写作中,要加强教师的指导作用。指导教师在毕业论文指导中的作用,按照有的学者的概括,体现为告知、点明、引导、领导四个方面。所谓告知是指告知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应了解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例如,告知学生基本写作方法,告知学生有关法学领域的动态等。所谓点明,是指对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出现的难点、错误予以点明。所谓引导,是引导学生选题、搜集材料、思考问题等。所谓领导是指以教师的身份对不去搜集资料、不撰写论文提纲、不按时完成毕业论文、抄袭他人论文的学生予以批评和教育。⑤本科生写出的毕业论文初稿都有各式各样的缺陷,既有格式方面的问题,也有内容方面的问题。由于学生毕竟只是处于本科阶段,论文的写作能力仍然有限,因此他们本身可能意识不到这些缺陷,尤其是内容方面的缺陷。所以,指导教师需要认真指导,对毕业论文的写作多提指导意见,耐心与学生沟通与交流,才能提高毕业论文的质量。以笔者个人的经验而言,在格式与选题方面,可以在学生尚未正式写作之前,将所指导的学生全部集中起来,首先为其讲解毕业论文的基本格式,然后再依次审查每位同学的选题,这样既可以避免学生选题不当,又有助于学生按照正确的格式写作论文。在论文的内容方面,因为侦查学属于一门应用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因此可以建议学生在论文中多结合一些案例阐述其观点,一方面可以防止学生到网上直接抄袭,另一方面也可增强文章内容的充实性。

注释

①魏胜强.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问题研究[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6):101.

②李磊.大学生毕业论文质量下降令人关注[N].科技日报,2006-05-25(7).

③张皞昕.关于提高本科生毕业论文质量的思考[J].社科纵横,2010(11):102.

④周珏,周昱彤.法学专业学生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9(6):135.

⑤欧锦雄.法学毕业论文写作课的教学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2).

法学专业教育改革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独立学院是我国独创的一种高等教育形式。目前,绝大多数独立学院开设了法学专业,其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基本套用母体院校,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本科人才与母体院校法学本科及其他层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没有形成层级、差异性,形成与其他法学专业人才“同质”竞争,而处于明显的劣势。因此,合理定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将其定位于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层级,契合社会对法学人才不同层次需求,以增强独立院校法科学生就业竞争力,拓展三本法学专业生存与发展空间。

关键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目标

作者简介:马柳颖(1967-),女,湖南衡阳人,南华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主任,教授。(湖南?衡阳?421001)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加快,法学也经历超速、超规模发展,呈现出一片貌似“繁荣”的景象。然而,“盲目繁荣”缺乏层级性差异性的法学教育,在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人才的不同需求,同时出现了法学人才“过剩”,一些特殊需求的法律岗位苦于招不到合适法律人才,而法科学生就业遭遇前所未有的艰难。2009年6月10日,麦克思公司发布了《中国大学生毕业就业报告(2009)》,这本被称之为就业蓝皮书的报告让诸多媒体得出了一个结论:法学是目前高校中就业率最低、失学率最高的专业。法学专业严峻就业形势,并不能简单地归咎于法学办学规模,不同层次的法学专业无差异的培养模式也是造成法学人才过剩的重要原因。目前,绝大多数独立学院开设了法学专业,其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模式一般套用母体院校:人才目标定位相同或高度相似,培养方案几无差异,课程体系和专业教材并无二致,忽视了独立学院自身特色、学生的个体特性及其自身教学师资保障等因素,使独立学院法科毕业生在与普招法科学生形成“同质”竞争中处于不利或劣势境地。不少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萎缩,有的独立院校不得不停办法学专业,并非是独立院校法学专业没有生存与发展空间,而是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定位模糊或定位不合理情况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方案缺乏个性与特色,课程体系设计和教材选用不合理,教学方法传统缺乏探究互动的教学理念所致。

二、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现状分析

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基于目标定位下的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要素形成特定的人才培养模式。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因设立的历史较短,缺乏相应的办学经验的积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没有反映独立学院自身特点,没有与其他法学专业人才形成一定的层级性、差异性。当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方案设计、课程体系构建基本上套用母体院校,因缺乏应有层次差异性,所培养出的法学专业人才在严峻的就业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

首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清。当前,三本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普遍存在“高而空”现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是人才培养模式制订的基础,什么样专业的培养目标决定了什么样的培养模式。目前,我国独立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主要存在两种错误倾向:一是定位过高。绝大多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依附于母体院校办学,在人才培养目标上多套用或照搬母体院校,导致两者之间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趋同,没有反映独立学院自身法学教学资源与生源基础的实际情况。如将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旨在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法律人才,要求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了解国内外理论前沿,能够从事法律实务、法律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此培养目标定位相对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而言,显得太笼统、太抽象,因目标“高而虚”,培养出来的人才成了“夹生饭”,既不是理论人才也非应用人才,其人才培养目标最终无法落实。二是定位过低。有的独立学院将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民办职业院校混同,只强调某一司法技能(如速记技能、调解技能、执行技能)的训练和培养,将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与大专、中专混同,降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所培养的法科毕业生过于大众化普法人员,既不具有必要法律职业所需的法治理念、基本理论基础,又不具有必要法律职业素养和法律执业技能,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其次,趋同的人才培养目标反映在课程设置缺乏必要的差异性和特色性。由于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没有体现其层级差异特征,反映在课程设置上简单套用母体院校课程体系。教育部颁布了《全国高等学院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术》,明确了14门课程的基本知识点、基础理论和基本应用。实践证明这些课程对培养理论性、复合型法学本科人才有效,但对独立学院三本法学人才培养而言,理论课程偏多、法律职业技能课程较少,有的课程社会联系不够紧密,如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等课程,而相关课程内容在实践中根本用不上。此外,课程结构不合理,理论与实践技能课比例安排失调,目前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比在2∶8或3∶7左右,普遍存在理论课程较重、实践课程偏轻的倾向。此外,课程体系中选修课设计不合理。选修课相对必修课来讲,所占比例太小。在选修课程中,限选专业课较多,实用性选修课较少。这种课程体系设置束缚了学生个人特长的发展。选修课的设置旨在让学生自主选择课程,照顾到不同学生的不同兴趣、爱好、特长,满足其个性发展的需要。但为数不少的独立学院由于硬件设施和师资的限制,选修课开出困难,学习内容过于固定统一,导致学生没有足够的时间、精力根据个人兴趣和特长进行自主选择和个性发展,培养出来的学生缺乏差异性。

再次,趋同的人才培养目标还反映在教学内容、方法和教材选用上存在不合理。在教学内容上,理论说教内容为主,法律职业技能实践教学内容较少。教学方法上多课堂教学,一般采取“一言堂”讲授式,没有引入探究式教学方法,教学缺乏互动性,学生缺乏学习的主动性、独立性、参入性。专业课程教材基本上沿用母体院校教材,多为针对普通法学本科专业的统编教材。目前,三本使用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教材内容过于理论化,缺乏案例分析,缺乏法律职业技能训练内容的教材。

三、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实现途径

独立院校法学专业要培养出核心竞争力法学专业人才,需根据自身资源与优势,对三本法学人才培养目标作出合理层级定位,由此进行系列有针对性地改革和创新,以契合社会不同层级差异法学专业人才需求和地区行业需要。

首先,合理确立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培养满足社会层级需求的法学应用型职业人才。该目标的实现需构建差异化具有特色的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不准,人才培养方案特色不鲜明,与其他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混同,导致法学专业人才同质竞争激烈,加剧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就业竞争劣势,压缩了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生存和发展空间。法学应用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使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能扬长避短、发挥自身优势,培养出满足社会多元需要的法学人才。围绕法学应用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制订差异化特色人才培养方案,打造出契合社会需求的“差别产品”,拓展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发展空间,使独立学院法科学生在人才竞争中胜出。

其次,构建应用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一是减少理论课时,增加实务性实践教学课时。一般法学院校法学专业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比例一般设定在8∶2或7∶3左右。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理论课时与实践课时比例可扩大至6∶4或5∶5左右,依据独立学院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着重训练三本法学学生法律职业素养与技能。二是取消原来专业方向限选课,增设实用性强的选修课,尤其是增加法律职业技能选修课,学生必须从中选修最低要求的学分。三是充分发挥课内课外、校内校外教学活动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可尝试面向地区、面向法律实务部门、具体岗位需求与当地相关部门或行业联合办学,试行“学徒式”实践教学。四是结合社会行业需求,法律专业方向更加细化,按不同专业方向需求开设相关的具有行业特色的实用课程。

再次,教学方法创新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途径。现行法学教学把法律学习建立在客体性、受动性、依赖性的一面上,从而导致人的主体性、能动性、独立性的缺乏。针对独立学院法学生的特点,引用探究互动性教学,把法律学习变成人的主体性、能动性、独立性不断生成、发展、提升的过程,使学习过程更多地成为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因此,法律探究性教学是在教师的主导或引导下,学生以“我”要学的心境投入学习活动,是一种积极的或有兴趣的承担学习责任的享受和体验。这种教学方法尊重学生的独立性,关注每一个学生独特的内心世界、精神世界和内在感受,让学生在理论学习中发挥个体差异,锻造法律思维能力。互动式教学就是在教师的主导下,学生参与,在教学双方平等交流探讨的过程中达到不同观点碰撞交融,进而激发教学双方的主动性和探索性,达成提高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方式。在法律教学中,扩大学生全方位的、深度的体验性必须让学生有较多的机会去参与、去观察、去思考、去实践、去感悟,激发学生的生命活力;促进学生把学习过程与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有机地联系起来。

最后,选用适合的独立学院法学专业教材,配置与应用型人才培养相适应的师资。独立学院法学专业课程教材基本上沿用母体院校的教材,不利于独立学院差异性人才培养。目前沿用普通高校法学专业本科教材存在过于理论化、缺乏案例分析、与社会联系欠紧密、实用性不强等问题,因而在选用独立学院法学教材上既要照顾法律职业考试需求又要突出实用性需要。现有独立学院师资配备上,从整体上来说,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师资力量相对较薄弱,且不够稳定,尤其缺乏理论与实际兼备的师资。鼓励中青年法学教师从事司法实务,参加法学实践,提高实践教学能力,与此同时,充分发挥独立学院教学管理的灵活性,从社会引进专家型人才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充当法学专业教师,对学生进行法律实务职业技能培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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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傅婵.独立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设计 [J].时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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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祝萍)

法学专业教育改革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新升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着师资力量薄弱、人才培养方案定位模糊、教学管理过程僵化等问题,针对这种现状,文章提出了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培育优质师资队伍;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在教学管理和教学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

[关键词]新升本科院校 法学专业 以人为本

[作者简介]李俊青(1977- ),女,内蒙古乌兰察布盟人,周口师范学院政法系,讲师,主要从事民法学的教学工作。(河南 周口 466001)

20世纪90年代,在“依法治国”方略指导下,法学人才需求旺盛,很多院校,特别是新升本科院校纷纷设立法学专业。1977年恢复高考时全国只有三所院校有法律本科教育,到2008年全国已有616所院校培养法学人才,每年数万名法学本科生毕业。而当前中国大学生就业难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法学本科生就业率在文科专业中最低,出现了热专业冷就业的强烈反差。特别是最近几年高考应届毕业生减少,外出留学人员增加,很多新升本院校面临着生源危机。本文主要围绕新升本科院校法学发展过程中面临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一、新升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

(一)师资力量薄弱,难以形成团队优势

列宁曾经说过,学校的真正方向,并不是由地方组织的良好愿望决定的,也不是由学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更不是由“教学大纲”等决定的,而是由教学人员决定的。因此,高校不在于其历史有多悠久,而在于其有多少知名的、在教学科研领域里有一定建树的专家学者。可以毫不夸张的说,教师不仅仅是一所高校的名片,更是高校发展的灵魂所在。而新升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师资力量薄弱,教师队伍结构严重不合理,高水平、高职称的名师缺乏。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新升本科院校法学专业大多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开设,当时各大院校纷纷上马法学专业,法学专业人才匮乏,很多院校为了能够尽快上专业,对人才引进没有严格把关,忽略了人才综合素质和专业对口问题,导致教师队伍质量参差不齐,结构严重不合理,特别是学历结构和专业结构。以河南省新升本科院校法学院系为例,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仍然以研究生为主体,由于教师学历较低,在教学科研过程总很难形成团队。专业结构不合理,很多教师跨专业上课,最严重的是某政法学院的一个国际法老师一个学期同时上中国法律思想史、ADR以及国际法三门课,教师为了完成教学任务忙于备课,由于专业跨度大,无法进行知识的拓展,只能照本宣科,学生没有兴趣,教学效果差。

其次,新升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很大一部分是在21世纪初设立,到现在不到10个年头,而教师的成长是需要时间的,从助教到讲师、副教授再到教授按照正常情况至少需要15年左右的时间,而新升本科院校的法学专业成立大都不足10年,所以从职称结构来看,讲师和助教占主体,教授几乎为零,副教授为数不多。这样的职称结构只能勉强应付课堂教学工作,无法完成科研工作。而新升科本院校目前又特别看重科研,结果是教师每天都绞尽脑汁搞低水平重复科研工作,浪费了教师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最后,新升本科院校所处地理位置较差,大都在地级市,经济不发达,学校经济条件有限,很难在短期内大量引进高职称、高学历的优秀人才。

(二)人才培养方案大而空,培养的人才不伦不类

人才培养方案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目标与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目标的核心问题就是办什么样的学校、培养什么养的人。制定人才培养目标时必须考虑社会需求、生源状况、学校自身办学条件以及通过努力可以达到的条件。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在一定的法学教育教学思想观念和理论指导下,学校根据总体规划,依据法律人才培养目标和质量标准,对培养对象采取的某种特定的人才培养结构、策略体系及其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模式和运作方式的总称。人才培养模式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手段,通过课程设计、学时学分安排来体现。新升本科院校因没有法学本科办学经验,在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时大都参考老牌法学院校如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的人才培养目标,甚至完全照搬,而新升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无论在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上,都和这些院校没有可比性。新升本科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大多表述为“培养能在公检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人才以及具有较强理论根基的研究型人才”。而由于自身办学条件的限制、课程设计不科学,结局是“画虎不成反类犬”,培养的理论性人才不会写学术论文,没读过学术专著,甚至连本国的基本法条都没看完整,却在那里读英美法系的法学专著;而培养的实务人才没有实习过,没从事过实务工作,不会写法律文书,这样的人才在社会上根本没有竞争力。

(三)教学管理过程教条化,师生创造性、积极性严重受挫

教学过程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传授知识过程,更是一个创造性过程,是一个教师与学生心灵碰撞的过程,同样的教学内容在不同的地点,为不同的学生讲解会讲解出不同的风格,特别是大学的课堂,更应该强调教学过程的自由性和创造性。新升本科院校为了应付本科评估、提高教学质量,强化对教学过程的管理,但是由于定位不准确,认识不到位,导致教学过程管理完全教条化,不但浪费了大量的资源,而且严重阻碍了师生创造性的发挥,使得整个教学过程更加僵化。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各大学纷纷采用多媒体教学,新升本科院校更是不惜血本,硬性要求所有教师都必须采用多媒体教学,并以是否采用多媒体作为判断教师教学水平的一个评价标准。事实上,多媒体上课并没有改变满堂灌的作风,只不过以前是看黑板,现在是看课件,而且由于网络技术的发达,很多教师为了省事,干脆在网上下载课件直接使用。为办出特色,显示法学院的优势,显示对规章制度的重视程度,新升本科院校大量制造各种各样的规范,如教师教案书写规范、教学大纲书写规范、教学进度规范、教师奖惩规范等,结局是规范越来越多,违规行为越来越多;制度越来越多,创造性越来越少;惩罚越来越多了,干活的人越来越少。

二、新升本科院校脱困之路

(一)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加大投入引进高水平教师的同时,强化对现有师资的培养

正确的人才观,包括两层含义,对人才自身而言,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对用人单位而言,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应根据自身的需要选择适合的人才,不能完全不考虑自身的实际需求,单纯地为了提高学历结构或职称结构而引进自己根本不需要的人才,更不能仅依靠学历或职称来判断一个人是不是人才,把引进人才的范围局限于211或者985院校。二是不能仅仅口头上重视人才,更应该创造一个让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工作环境,否则到头来依旧人不能尽其才,才不能尽其用,极大地挫伤了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与自觉性。因此,引进人才的时候应做到以下几点。

1.以高薪招揽人才的时候,更应创造一个适合人才成长的环境。为了在短时间内迅速提高教师的学历结构和职称结构,地方性院校把用高薪引进和留住人才看作最佳的人才方案。如引进的博士给30万元安家费、解决配偶户口工作等(而不考虑该博士的专业和自身的发展是否相一致)。诚然,高薪对引进和留住人才十分重要,但是,这并不是唯一的方法。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研究环境对多数人才来说更为重要。邓小平同志在全国科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就谈到了环境的重要性,他说:“要创造一种环境,使拔尖人才能够脱颖而出。”中科院提出的“想干事的给机会,能干事的给岗位,干成的事给地位”人才观,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究其原因就在于它为人才提供了用武之地,并且让人才付出得到了等值甚至超值回报。

2.以“高官”重用人才的同时,更应重视人尽其才。清朝的顾嗣有首题为《杂兴》的小诗云,骏马能历险,犁田不如牛;坚车能载重,渡河不如舟;舍长以就短,智者难为谋。萝卜青菜,各有其能,只有把合适的人放在合适的位置才能人尽其才。而目前很多地方性院校为了显示对人才的重视程度,只要是博士,就给个行政职务,博士招来之后就安排个系主任的职位等,把重用人才同让人才当官划等号。实际上,在给予人才“乌纱帽”的时候,应当认真思考,招揽的人才是否具有担任一定行政职位的能力和水平。很多博士是从学校到学校的人生经历,没有任何的工作经验,一下子给个系主任,能不能胜任这是个大问题。博士的特长在于其教学和科研能力,如果让其承担行政职务,可能导致其没有时间去搞科研,学习新知识,从而使自己的专业被荒废,这样做不是在重用人才,而是在浪费人才。

3.以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择优录用人才。《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求,要重点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能型人才培养规模,为此很多地方性院校将自己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应用型”。但在教师的录用上却完全忽视了这一点。比如明确要求教师是博士学历,如果不具有博士学历,本科必须是985或211院校毕业,英语要通过六级,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结果是很多第一学历较低,如专科,工作多年后经过自己的努力又考上研究生的优秀人才被拒之门外。事实上,要培养出应用型的人才,必须有应用型教师。选用人才时应优先从有律师、法官、检察官或其他法律从业经历的人中录用。

(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制订具有针对性的人才培养方案

人才培养方案是一个专业的纲领性文件,不仅决定着该专业人才培养的规格,而且影响着该专业未来发展的走向。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时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美国的“常青藤”盟校是哈佛、耶鲁、哥伦比亚、普林斯顿等大学的联盟,他们院校交流沟通的目标就是“研究大学如何培养更好的人才为社会服务”,大学必须紧跟时代变化,制定适合的人才培养目标。

20世纪90年代,国家开始倡导素质教育,并对本科人才培养目标提出了“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标准。其优点是培养的人才相当于“毛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打磨塑造,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和社会适应性。在20世纪90年代大学生供不应求的状态下,为我国改革开发输送了大批的优秀人才,但是目前人才市场供求状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属于用人单位市场,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愿承担“打磨雕琢”毛胚人才的费用,他们需要的是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能够马上上手工作的成品人才。而我们的大学依然在培养这些毛胚人才,与社会需求背道而驰。

就法学专业而言,从社会需求来看,目前公检法以及行政机关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已经接近饱和,而且进入这些单位必须通过残酷的公务员考试,2011年国家公务员考试时,最热职位的录取比是4961:1,据此有人认为法学专业的寒冰期已经到来。但是就个人律师的拥有量而言,根据 2011年新华网的报道可知,目前,中国现有律师25万人,平均每万人拥有律师的数量仅1.6个,这个比例不但低于发达国家(美国30人,英国15人),而且还低于一些发展中国家,如巴西和阿根廷就分别达到了20人和12人。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公司、企业急需大量的既懂法律又懂经济的法务人才处理复杂的经济纠纷,社会上需要大量的既具备法律知识又具有一定心理学知识能够处理复杂社会纠纷的社区工作人员、以及应付群体性事件的信访工作人员,对外贸易过程中需要既掌握国际法律专业知识又熟练外贸和外语知识的专业人才等。但是我们培养出来的大学生根本无法胜任这些工作,针对这种现状,某些院校已经走到了前列,比如目前涉法涉诉信访激增,社会急需相关的人才解决这一问题,顺应这一要求,2009年沈阳大学在一片争议声中开设了信访专业,毕业生供不应求;华东政法大学法学实验区建设的目标就是培养能够熟练掌握解决国际贸易争端规则和实务方面的外向型、实务型和特色型的本科人才。该实验区改革了现有的课程体系,开设更多的有关国际贸易争端实务方面的选修课程;增加双语课时量,双语课程占到专业课程的60%,境外教授授课比例达到25%;增加英文原版教材的引进。这些大学的创举我们无法复制,但他们的思维模式却是新升本院校可以借鉴的,即以自身办学条件为基础,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特色性人才,提高就业率。

(三)提倡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反对形式主义

人本就是一切从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充分关注人的潜能、个性的张扬和个体人格的发展。人本主义又称为人文主义,即以人为本位出发,作为衡量事物的尺度。人本主义学派强调指出,人是万物之灵,教学应以人为本,尊重每个人的独立人格,保护每个人的自尊心,帮助每个人充分发挥潜能,发展个性和实现自身的价值。这就要求在教学管理过程中,要以教师为本;在教学过程中,要以学生为本。尽管高校去行政化呼声甚高,但就目前而言,特别是新升本科院校,高校依然是一个等级森严的“准行政机关”,教师要对系领导负责,系领导对职能部门和院校领导负责,而不管是院校领导还是职能部门的领导,甚至系领导,基本都不上课,与课堂长久脱节,对于课堂的实际情况不了解,因此制定的很多制度规则不具有可执行性,导致形式主义泛滥。比如河南省某新升本科院校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更是被要求填写各种无用的表格,比如教学进度表、作业批改记录、教学日志等,这些东西太刚性,完全按照这个教学过程无法开展,教师大都是在期中或期末检查前一次性补上,起不到对教学应有的管理作用;每个学生每学期要完成两次作业,一篇论文,事实上文科的作业大都是通过论文体现的,而有的教师一学期会给300多名学生上课,每个学生至少做3次作业,也就是教师要一学期看900篇论文,并写出详细的评语;而学生更可怜,如果一个学期开8门专业课,一学期就要写出24篇学习论文,完全超出了学生和教师的承受能力,结局是学生在网上下载文章交作业,老师闭着眼睛改作业。教学管理无法达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教师的意见,让教师参与到教学管理过程中,让每个教师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潜能。

在教学过程中,应以学生为本,制订教学计划时应进行科学调研,根据学生的需求设置课程课时。而就法学专业而言,目前学生的需求是多样的,但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二是考研究生。那我们在课程设置上应该有所体现,帮助学生提高司法考试过关率和考研成功率,尽管有人反对这种提法,但笔者认为,这是无可非议的,因为通过这样的考试本身也就意味着学生能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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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邱国锋.加入WTO中国高等教育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应嘉大学学报,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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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教育改革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对法学职业技能培养的一种有效途径,如何在教学中科学、有效地应用案例教学法是法学教育工作者一直以来孜孜以求的目标。虽然经过多年的积累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案例教学的应用模式,但\"教无定法\",试图在案例教学法对法学职业技能培养的路径和模式选择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学教育;职业技能

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曾指出:“法是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生存和发展的。”[1]随着目前高校法律专业的学生就业率不断下降,以前的热门专业转冷这一严峻形势的出现,我们不难看出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没有掌握足够的专业技能,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实践机会。因此高校的法学教育除了培养学生的理论功底,更应该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各种法律问题的职业技能,案例教学法正是培养这种能力的主要方法之一。本文将以案例教学法作为切入点来探讨法学教育中职业能力培养的路径和模式选择。

一、案例教学法在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技能培养方面存在的误区

法律职业是一份严谨的职业,法律专业的毕业生无论是本科生还是研究生,他们主要的职业方向还是首选与专业相关的职业,例如律师、公务员、企业法律顾问等。因此,具备睿智、理性的分析、判断能力是必不可少的要素。而在法学教育中应用丰富的案例来培养学生的实战能力是毋庸置疑的培养方法之一。笔者认为,在当前的法学专业的教育中,案例教学之所以不能起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理论为主,实践为辅

在我国,大学法学课程的设置缺乏科学性、合理性。教师大多喜欢通过理论资料去介绍、分析和评价抽象的法学基本理论或学术观点,而忽视与具体个案的结合,忽视对学生进行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在学生身上往往会产生法律条文易记、好懂,却与案件事实结合不到一起的弊病。因此学生即使通过一段时间基础理论的学习之后,在面对实际问题时依然束手无策。这种“先理论,后实践”的两段式教学模式,虽然与过去单一的注入式传授理论相比,是一大进步,也显示出了一定的生机和活力。但它的片面性、绝对化是明显的,其在运用中暴露出的缺陷也是难以回避的。

(二)案例应用“多多益善”

案例教学方法具有传统讲授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它可以增强授课内容的生动性、趣味性,从而提高授课效果。然而案例在教学中应用过多则将会与授课目的背道而驰。不利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案例运用得过多就会使课堂变成“放映室”,使课堂教学忽视了对案例本身的法律分析和判断的参与性,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偏离了案例教学法的实质和意义。第二,案例运用得过多会让学生产生“喧宾夺主”的感觉。案例运用得过多,将会造成理论教学没有充足的时间保障。而对案例的分析、讨论和评价就不会充分,教学效果自然就会不尽如人意。第三,案例运用得过多会造成学生偏离中心。运用案例教学法的目的在于说明问题,如果在阐明一个问题时运用的案例过多则会过犹不及。因此,在运用案例教学法进行教学时,不能为了追求所谓的课堂气氛而过多使用案例。

(三)教师中心主义

在传统的讲授式教学中,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起到主导和支配的作用,不管学生是否愿意接受,教师都以主导者的地位进行灌输,学生在课堂上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很少能够主动参与教学过程。而教学应该是一种互动模式,教师在生动地讲解的同时,也希望学生能够积极地互动,然而传统的教学模式却导致这种效果很难在课堂上体现出来。这使得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交流严重缺乏,教与学的互动关系很难有效地开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教师提高教学水平的积极性[2]。

(四)案例选择缺乏科学性、可预测性

科学地选择教学案例不仅能够提高教学效果,更能体现教师的专业素养。教师利用各种媒介可以随时得到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最新鲜的案例,如果结合授课内容及时传输给学生,能够培养学生法律职业的敏感度,并随案情的发展来检验自己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这无疑将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制定法国家,法律的滞后性是不可避免的,可以通过选择具有争议性、可预测性的案例来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并通过案例中反映的问题对现有法律体制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构想。

二、案例教学对法学职业技能培养的作用

案例教学法来源于普通法系国家的美国,也可以称做是判例教学法。它由时任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朗德尔首次提出并引入到法学教育中[3]。我国是在20世纪80年代将该方法移植过来,但与判例法国家不同的是,无论从法律渊源、法律诉讼法、司法制度等各方面来看,英美法和我国法的差异都相当大。因此,在这之后的近30年中,我国的法律教育工作者们通过长期的教育实践,得出了适合中国教育模式的案例教学法,这个方法的应用对法律专业的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有利于改善教学效果、活跃教学气氛。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是打破了传统的“教师中心主义”的单一的教学模式,启发学生思考,激发学生的角色参与性,提高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互动,从而在活跃教学气氛的同时也提高学生思辨及快速反应的能力,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使教师与学生真正地动起来。

其次,案例教学法有利于激励教师提高自身业务素质,提高教学水平。案例教学法的科学应用是对教师综合素质的考验,它既要求教师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又要求教师具备丰富的教学与实践经验,能够将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地结合起来;教师在不断更新教学内容,补充教案的同时,还需要随时关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将新鲜的事物随时带到课堂上与学生共同讨论,在培养学生敏锐洞察能力的同时,也补充了教师自身的不足,真正做到了“教学相长”。

最后,案例教学法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激发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案例教学的方法将能够很好地解决理论和实际相脱节的问题,并且在案例教学的本身便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充分发挥自身积极性、创造性思维的平台,培养了学生的严谨的逻辑推理能力和作为法律人需要具备的辩论能力,这无疑将对学生的职业能力的培养和提高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案例教学法在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技能培养中的实施途径

(一)法学案例教学法教学过程的案例选择设计与运用

一个完整的课堂教学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教学阶段、知识运用阶段和知识巩固阶段。运用法学案例教学法时,也应当根据三个不同阶段,设计、选择和运用三种不同功能的案例[4]。

1.教学阶段案例的设计与运用。教学阶段最显著的特点就是教授知识和启发思维。因此,在选择案例时一定要选取与本课内容有关的案例事实或判例。案例过长或过短都起不到应有的教学效果,因此对案例选择的适度性是教师顺利完成教学任务的关键所在。

2.知识运用阶段案例的设计与运用。知识运用阶段的任务是使学生能够全面地把握课堂内容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因此,本阶段可以根据授课目的选择实证性案例或研讨性案例加以运用,这种方法将会对学生的职业技能的培养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3.知识巩固阶段案例的设计与运用。知识巩固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查漏补缺。为了强化学习效果,在每个重要的知识点讲授完毕后,教师可以选择一个有代表性的案例,通过对案例中内容的“微调”从不同的角度来考查学生是否已经能够熟练地掌握相关的知识点。通过该阶段的学习,学生应对授课内容的重点和难点知识有一个更为准确的把握。

(二)法学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模式选择

在教学实践中,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模式可以设计为以下几种:

1.课堂讨论模式。这种方法是各学校法学专业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教师可以采用针对不同的问题一次性地提出几个相关案例,锻炼学生从所学的知识中能够迅速准确地找出解决问题的知识点,以达到授课的目的;也可以穿插着提供与该知识点相关的案例,供学生学习和讨论。无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这种课题讨论的模式可以使学生及时了解自己接受知识的情况,同时也能够带动和活跃课堂气氛。

2.模拟法庭模式。法律专业对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具有很高的要求,当学生毕业后进入社会中,往往很难尽快地适应社会上对法律工作者的角色定位。尽管学校能提供的教育资源有限,但是可以通过建立模拟法庭的模式培养学生真实感和使命感。

3.辩论赛模式。作为今后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才,需要具备应变能力、逻辑推理能力及辩才等基本素质。虽然课堂辩论可以起到一定培养口才的效果,但是由于时间有限,不能将学生的思辨能力充分地发挥出来。因此,不定时地组织学生进行辩论赛,可以提高学生的应变能力和组织语言的能力。课堂讨论与辩论赛模式两者之间相辅相成各有侧重,可以对彼此的功能不足进行补充和完善。

四、结语

综上所述,案例教学法是对法学专业学生职业技能培养的重要方法之一。这种方法运用得当与否将决定着是否能够培养出合格的法律职业者。它需要法学教育工作者在自己的教学岗位上不断地摸索。当然,“教无定法、贵在得法”,教学方法不是一成不变的,教学效果的好坏也不取决于一种教学方法,它受学校、教师、学生、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但是为社会输送优秀的法律人才的目标是不变的。尽管现在法学教育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和困境,使得案例教学法还没有发挥出它最大的优势作用,但是相信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教学师资队伍的不断加强,案例教学法在法学职业能力培养方面将会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程和红.商事人格权论——人格权的经济利益内涵及其实现与保护[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高小.法学案例教学法的建构与进路[J].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9,(2).

[3]刘新国.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的反思与重构[DB/OL].中国私法网,http://www.privatelaw.tom.cn.

[4]秦丽桦.试论法学案例教学模式革新[J].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3):4l-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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