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理财合同纠纷范文

2023-09-22

民间理财合同纠纷范文第1篇

本文主要介绍了民间借款合同样本的基本知识,本文特别以民间借款房屋抵押合同样本为例子作了详细的介绍,使得读者对民间借款合同中的房屋抵押有了更清楚的认识和了解房屋抵押合同样本。民间借款房屋抵押合同样本贷款方:××借款方:××

一、借款用途

张××要从事个体经营,急需一笔资金。

二、借款金额

借款方向个人无抵押小额贷款方借款人民币**万元。

三、借款利息

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利为7%。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款,逾期部分加收利率0.5%。

四、借款期限

借款方保证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本合同规定的利息偿还借款。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

五、条款变更

因国家变更利率,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贷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

七、保证条款

(一)借款方用自有房屋6间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权消灭。

(二)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

(三)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

(四)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个人无抵押小额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

(五)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间理财合同纠纷范文第2篇

一、本文的调研背景, 调查对象情况说明

此次调研的主题是边境民族地区法治状况, 在广西全区范围内选择了龙州县和宁明县进行深入调研, 选择这两个地方主要原因, 一是宁明县与越南贸易交往频繁, 设立有爱店一级口岸, 龙州县内人口少数民族居多, 与越南通婚较多, 边境问题较为突出。二是两者在边境问题调解解决的主要问题不同, 为了比较不同的经济状况, 区位对同一民族在纠纷解决机制选择上的不同, 如虽然两地都为接壤边境, 人口多为壮族, 但宁明县边境线长, 且交通地势更有利于贸易交往, 因此宁明县的纠纷调解更多的表现为劳资纠纷。

此次总共为期14天的调研活动, 在龙州县主要进行了三个地点的调研, 首先是与法院, 公安局, 人社局, 司法局 (法律援助中心和人民调解委员会) 联合访谈, 其次是武德乡科甲村村委, 最后是彬桥乡边防派出所, 调研的方式主要是座谈会和个人访谈, 得到了大量一线的资料, 对课题帮助很大。另一个调研地点选择在宁明县, 分别走访了司法局, 外侨办, 人社局, 公安局, 并且参观了爱店口岸, 在村长带领下去到堪爱村琴么屯, 走进瑶族家庭, 了解他们的习俗习惯, 族规族谱。我们将此次主题主要分为四个小方面, 边境犯罪防控、边境纠纷解决、普法以及务工。通过此次调研, 深入问题内部, 探寻民族法治政策实施的具体细节, 从而在学术上为民族法治问题提供推动的建设性意见, 为民族法治工作作出贡献。下面简单介绍调查样本的基本情况:

(一) 龙州县基本情况

龙州县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辖县之一, 位于广西西南部, 距南宁市200公里, 东北面与大新县相连, 西北与越南接壤, 总人口27万, 有壮、汉、瑶、苗、回、侗等民族, 壮族人口占总人口95%。龙州县与越南接壤, 境内有1个国家一类口岸———水口口岸, 有那花、布局、科甲等3个边民互市点。[1]龙州地形是崎岖山区, 喀斯特地貌明显。农业是龙州县国民经济的基础, 当地居民种植甘蔗、水稻居多, 还有少量其他热带水果。其次, 龙州县还有厂矿企业, 例如有几个大的红砖厂和糖厂, 既带动了当地的政府税收, 也解决了剩余劳动力。

(二) 宁明县基本情况

宁明县, 隶属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地处西南边陲, 西邻凭祥、龙州, 东邻防城港, 南与越南接壤, 北邻崇左、扶绥。总人口38万多, 壮族占77%。耕地面积127万亩, 林地202万亩。宁明是广西林业大县, 盛产木材、八角、中药材等, 被国家林业部命名为“中国八角之乡”。[2]宁明矿产资源丰富, 有世界最大的膨润土矿床。宁明县地处广西西南边陲, 中越陆地边境线长212公里, 与越南两省四县 (凉山省、广宁省的禄平县、高禄县、平廖县和亭立县) 交界, 有爱店口岸和北山、板烂等边民互市点, 是广西陆地边境线最长的县份和通往越南及东南亚各国陆路通道的门户。

二、广西少数民族边境地区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现状

近年来, 广西少数民族边境地区纠纷解决机制中, 规范化建设取得较为明显的成绩, 尤其是在人民调解组织和司法所的建设上特别突出。从实地调研中了解到现在司法所一级解决的社会纠纷在办事流程和档案管理上已经较为完善, 基本上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执行。但是仍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例如中越联合调解制度不完善、基层司法人员对越南法律了解不足、边境地区人民法律意识淡薄、跨国婚姻及落户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等。

下面具体介绍两县在纠纷调解工作上的基本组织架构和工作开展情况。

(一) 龙州县开展中越边境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2011年7月, 龙州县开展中越边境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以来, 取得了初步成效, 为边境的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工作经验和做法如下:

1.建立县、乡、村“三级架构”的调委会

龙州县共139个人民调解委员会, 其中村委一级127个, 乡镇一级12个, 分布广泛, 主要采用属地原则来划分区域和管辖范围。为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司法局指派分管领导及基层股专门负责, 实行专人负责, 积极与县内边境乡镇党委、政府协调, 筹备建立跨国纠纷民间纠纷调解委员会, 为我县开展跨国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建立乡镇一级跨国调委会, 配备充足的人员编制

2011年7月, 龙州县彬桥、下冻、水口、武德、金龙等5个边境乡镇先后成立了乡镇一级的跨国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调解室设在司法所, 与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实行一班人马, 两套牌子, 设主任1名, 副主任1或2名, 调解员7至15名不等, 5个乡镇跨国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共有调解员51名, 其中彬桥9名、下冻12名、水口15名、武德8名、金龙7名, 从组织与编制上解决人员配备问题。

3.向边民进行有关法律宣传

为了在边境一带营造浓厚的法制环境, 提高边民的法律素质, 调委会深入5个边境乡镇开展以《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 共出动人员203人次, 宣传车37台次, 发放宣传资料38000多份, 解答法律咨询351条, 使得边民的法律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4.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问题)

从实地的调研的情况得出, 龙州县民间纠纷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婚姻和家庭纠纷、劳资纠纷、山林纠纷、土地纠纷、农具纠纷。其中婚姻和家庭这一类纠纷相对较多, 由于婚姻双方一方多为越南人, 因此在离婚, 财产分割, 老人和子女的赡养问题处理起来相比双方都为中国人情况更为复杂, 下面介绍一个典型的案例:

潘某系越南人, 于1985年到水口镇光和村与黄某 (中国人) 结婚, 双方都属于再婚, 黄某有四男二女, 当时最小的女儿有6岁, 潘某有一女一儿, 都被另一家农姓家庭收养, 儿女随农姓且一直在此生活。两人结婚时并未领结婚证, 共建一栋房屋。到2012年, 黄某潘某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 之后黄某搬去和子女住, 并且带走房屋房产证, 于是潘某要求分割财产, 在双方争执期间遭到黄某儿子踢打, 因此要求赔礼道歉。水口镇司法所会接到潘某的调解申请材料, 由于潘某是越南人, 但是也有中国的合法身份,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通过对黄某相关人等耐心劝解, 讲法讲理, 最终使潘某的权益得到保障, 黄某同意房屋和潘某共同使用, 并给予一定经济补偿,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二) 宁明县开展中越边境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基本情况

宁明县司法局下辖13个基层司法所, 基层司法所担负着九项工作职责:全面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发挥在法治新干线建设中突出作用;法律援助;公证与法律服务;办理和处置大量矛盾纠纷;管理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处;承担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监管教育帮扶工作;管理148名社区矫正服刑罪犯和419名刑释解教人员的职责。

在中越边境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组织上, 主要举措如下:

1.成立领导小组

宁明县司法局高度重视跨国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成立了由司法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的中越边境地区民间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包括司法行政各职能部门的主要人员, 组织指导全县跨国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2.建立健全工作机构

在宁明县与越南接壤中越边境的爱店、桐棉、峙浪、寨安等四个边境乡镇先后成立了乡镇、村两级边境民间纠纷调解机构, 按照“五有” (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有印章、有调解文书、有统计台账) 和“四落实” (组织落实、制度落实、工作落实、报酬落实) 的标准进行建设。

3.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宁明县积极组织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学习中越两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积极探索跨国民间纠纷调解的创新工作。2012年3月20日, 宁明县司法局在爱店镇召开中越边境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座谈会, 总结经验和做法, 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 逐步向边境乡镇和村屯推广。

4.加强检查指导

2014年7月3日, 广西人民调解委员协会与宁明县爱店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了帮扶协议。双方约定在人民调解员培训、人民调解业务交流活动等方面进行帮扶共建, 共同协作, 提高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水平。此外, 宁明县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定期督促、检查、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跨国矛盾纠纷工作, 协助人民调委会制定和修正调解方案, 限期化解跨国民间矛盾纠纷, 确保边境和谐稳定。

5.案例分析 (劳务纠纷案例)

从2010年至今, 跨国民间纠纷共发生63起, 调解成功63起, 调解成功率100%, 有效地维护了边境地区社会的稳定, 经济的发展。纠纷类型化明显, 主要表现为6种类型:婚姻与家庭、邻里关系、土地纠纷、生产经营、劳务债务等, 以如下案例具体说明:

2010年月11月1日上午当事人蓝某电话通知受伤当事人何某帮忙当事人越南老板杨某装卸大理石, 在装卸过程中大理石散落轧中何某双腿, 造成右腿上肢中段骨折, 右小腿骨折住院花费24797元的医药费。事件发生后越南老板杨某只出了一万元人民币后想运货回越南不予以管理, 并扬言如不同意就申请外交途径进行解决。当事人何某报爱店镇中越边境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爱店镇中越边境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黎某马上对此纠纷进行分析, 先请求边防检查站把越方老板货物置留, 再招集三方当事人到调解室进行调解, 并请了当地越语翻译参与, 通过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晓之以理, 动之以情, 终于说服三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三、广西少数民族地区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出现的困境

(一) 中越双方联合调解难度大

从2010年9月开展探讨跨国民间纠纷调处工作以来, 宁明县共调解跨国民间纠纷63起, 龙州县也有50多起, 这些案件均发生在中国境内, 一方当事人为越南人, 由中国一方单独主持的案件。对一些矛盾纠纷比较复杂, 需要越方参与联合调解的案件, 宁明县和龙州县跨国民间纠纷调解委员会曾多次与越方联系沟通进行联合调解, 但是越南政府有关部门不同意他们的公务人员到中国开展此项合作, 双方联合调解的难度较大。

(二) 缺乏独立的经费保障

边境地区虽然已开展跨国民间纠纷调解工作, 但所调研的两个县城, 县乡两级财政都没有该项工作独立的经费预算, 使得跨国民间纠纷调解的办公经费和调解员工作补贴无法得到落实。

(三) 缺乏越语翻译人员

跨国民间纠纷调解的一方当事人一般都是越南人, 他们大多数人不懂汉语, 而中方调解委员会和司法所的多数的调解员也不会越语, 由于没有越语翻译员, 调解工作中存在语言交流障碍, 增加工作难度。

(四) 法律法规制度不够完善

1989年改革开放以来, 中央制定了一系列法律解决边境人民纠纷问题, 但是随着近年来双边关系与贸易的发展, 在诸如中越婚姻家庭中子女国籍认定、由中国调解机构作出的调解协议在越方是否有效等, 中越双方尚未就此问题达成共识, 未有统一协定, 在实际工作中, 现有的法律法规不适应时代发展与实际需求。

四、广西少数民族地区民间纠纷调解工作防控对策

(一) 建立中越联合调节机制

对于一些矛盾复杂的案件, 需要越方参与调解的案件, 越方一般不同意指派工作人员到中国来, 鉴于此种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越陆地边界管理制度的协定》针对跨国产生的民事纠纷可协商成立专门机构的规定, 应当由外事部门与越南方面协商, 商讨建立相应的联动机制。

(二) 加强对跨国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 提高广大群众对跨国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知晓率

在实地调研中, 距离边境线较近的地方一般地势不平坦, 山区较多, 村民对外界信息了解不及时, 采访中的大多数人对于此机构的设置地点, 权限有较模糊的认识, 因此不仅应当在边民贸易频繁地方设置宣传栏, 而且应当在不具备放置宣传栏的偏远乡村定期安排工作人民走访、宣传。

(三) 加大经费拨款, 将经费纳入县乡两级财政独立预算, 为跨国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经费保障。

据实地了解, 宁明县级司法局每年的调解工作预算是5万元左右, 费用主要包括各县镇的基础硬件设施, 日常工作消耗, 此外每个调解员调解成功一个案件, 奖励50-100不等。近年来随着中越两国边民生产、生活及边贸往来增多, 跨国纠纷案件随之增多, 调解经费也随之较往年逐年增多, 因此, 将经费纳入政府独立预算, 根据实际情况提高经费, 是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强有力的保障。

(四) 吸收懂越语的人到乡镇跨国民间纠纷调解委员会任人民调解员, 同时对调解员进行必要的越语培训

虽然中越边境地区的百姓大多是同源民族, 互相在对方国家有很多亲戚, 但是在贸易往来中的人常常混杂多个少数民族的人, 例如金族, 瑶族, 白族。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语言都不相同, 为了进一步加强调解工作的落实, 语言沟通流畅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五) 加强基层调解人员对中越两国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 并建立考核制度

在实际调研过程中, 基层调解员由于对中越边境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欠缺, 处理问题多依靠人生经验, 结果执行上也更多依靠情、理、徳、神的约束。针对这种情况, 目前已建立调解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制度, 但由于考核机制相对欠缺, 许多基层调解员对越南相关法律制度及工作流程并不知晓。

(六) 立足实际, 完善边境地区法律法规

在调研过程中, 现存法律法规虽然在解决商业经营、劳务纠纷、贸易流通、婚姻家庭等问题中都有较为完善的规定, 但是由于中越边境地区的特殊性, 衍生出特有的问题, 例如:跨国婚姻子女的国籍识别、落户问题, 非法务工问题等, 因此需要地方政府制定相关规章制度, 来弥补法律空白, 解决人民实际问题。

五、结语

此次的调研主题是边境民族地区法治状况, 本组主要选取了龙州县和宁明县这两个地方, 并且进入乡镇, 村委一级实地调研, 将理论与实践结合, 了解中央民族政策在边境地区的实施情况、困境。笔者认为, 就总体而言, 边境地区的纠纷调解工作是在党中央的领导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越陆地边界管理制度的协定》的各项规定开展工作, 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 例如, 中越人民来往密切, 边境通行证的办理虽然较大的便利两国人民贸易交往, 但是仅限一天内来往, 且收费问题不统一, 不规范。此外, 由于边境地区两国经济水平差距较大、以及农村青壮年大量迁往城市打工等原因, 导致大量越南媳妇涌入中国, 目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越南妇女在中国可以得到合法身份, 但是其小孩的户口问题还未解决, 从而衍生出很多福利待遇问题, 抚养纠纷问题。笔者认为, 边境地区存在的问题并非一日形成, 也并非能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快速解决, 需要循序渐进的开展各项工作, 一方面要提高边境地区人民的法律意识, 遇到纠纷擅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 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制定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调解机制。健全边境地区调解机制, 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基础, 是维持安邦定国的法治基础, 也是民族政策、民族自治权的客观实践。

摘要:当前, 民间纠纷是影响社会治安的重要因素, 而在边境地区, 民间纠纷的双方往往涉及不同国籍, 若是一些民间纠纷得不到解决则容易转化成民族纠纷甚至外交冲突。因此在少数民族分布广泛的广西中越边境地区, 纠纷调解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此次调研主要关注边境地区纠纷调解工作现状、困境, 通过调研得知, 边境纠纷比想象中更为复杂, 还有很多不足之处, 应当通过建立中越联合调解机制, 加强边民法律意识等措施进一步推动边境地区法治的发展。

关键词:民间纠纷,调解,边境地区

参考文献

[1] 龙州概况, 百度百科.

[2] 宁明概况, 百度百科.

民间理财合同纠纷范文第3篇

从近年诉至法院的民间金融案件看, 借款人丧失还款能力, 担保人丧失担保能力的情况普遍。在主营短期贷款业务的民间金融领域中发生这类现象, 说明小额贷款公司对客户资信审查不严、资金用途把控不严。对于融资担保公司, 由于我国现阶段的信用担保体系不完善, 社会信用制度、信用保证体系缺位, 事实上存在信用风险转嫁到担保机构的情况, 信用担保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风险承担者。

民间金融未被纳入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等金融管理机构的常规管理系统中, 受到的金融监管规制较小, 利率监管相比大型商业银行受到的限制也较小。民间金融具有利率高的特点, 个别民间金融机构还将合同订明的逾期还款违约金计入经营利润中, 致使这些民间金融机构为达到收取更高回报的目的, 选择追索时间, 通过延长资金回收期限达到利息、违约金计算的最大化, 但到其真正起诉到法院时, 借款人和担保人往往已倒闭、甚至跑路, 使债权追收错过最佳时机。

信息不对称容易引致信用缺失问题。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建立规模庞大、类型复杂、受益面广的征信数据库, 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基本上已接入该征信系统。但是, 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企业目前尚未被允许接入该征信系统。除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库采集的数据外, 还有其他反映企业、个人征信情况的信息掌握在法院、公安、工商、税务、车管等政府部门以及公用事业、通讯、保险、民营征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处, 一套能够全覆盖、功能强大的公共征信系统尚未形成, 征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与传统的“一元化”化解矛盾的方式方法相比较而言的。简单地说, 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 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 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各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 结成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诉讼的方式, 一类是诉讼以外的方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现已成为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第26条也将其写入其中, 作为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

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有助于民间金融纠纷的解决, 从而为民间金融的发展营造一个规范管理、风险可控、有序竞争的良好环境。建议如下:

一、抓紧完善立法, 使调处民间金融案件有法可依

民间金融长期以来得不到金融业界的肯定, 民间金融未引起充分重视, 一方面承认它从事金融行为的合法性, 另一方面在金融和法律层面上缺乏对它的完整认识。例如小额贷款公司, 虽可以开展金融业务, 却没有《金融业务许可证》, 在立法上没有一部如适用于银行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行调整。立法上的缺陷, 法律地位的模糊, 制约着民间金融的发展, 相关法律制度亟待重构和完善。因此, 立法机关有必要根据当前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和需求,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 及时制定用于调整民间金融行为的诸如“民间借贷法”和“民间金融管理条例”等效力级别较高的法律法规;对一些不适合经济发展规律的规范进行修改和清理, 进一步完善有助于民间金融发展的金融规范性文件, 使其上升为法律或行政法规, 使民间金融案件的解决有法可依。

二、重视非诉先行, 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 金融交易品种日渐多样化, 金融纠纷所涉及的技术、事实和法律问题更趋复杂化。与此同时, 来自金融机构风控部门、金融企业、高校金融专家、学者、法律人士等金融专业人士, 为社会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有力支持。根据当事人的需求施以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 有助于金融纠纷公平公正的解决, 有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民间金融纠纷的化解。

三、加强专业审判, 提高民间金融案件处置质量

民间金融机构普遍认为, 解决民间金融纠纷需要引入专业化的审判机制, 提出设立专门的审判和执行机构, 提高审判效率, 加大执行力度等建议, 建立“快立、快审、快执”的立、审、执一体化争端解决的机制。

四、深化执行措施, 破解执行难题

建立法院与公安、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电子查询、冻结、扣划系统, 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对有履行能力而逃避、规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媒体曝光、定期公布等信用惩戒措施, 强化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 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生存空间。建立执行联动机制, 加强与行政部门、金融机构等征信系统的衔接和配合, 全面、准确地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推进执行威慑机制建设, 深入开展反规避执行行为活动, 对拒不执行法院裁决的依法采取诸如限制高消费、信贷、出入境等强制措施, 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达到执行效果和目的, 切实解决执行难题;对于民间金融不良资产, 参照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银行不良债权的模式和经验, 引进其他国有或民营资产经营公司, 通过债权收购方式消化不良债权, 降低不良资产率, 分散风险。

摘要: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促使民间金融由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完全限制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逐渐放松, 民间金融在我国金融业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得到广泛的认可, 但也存在诸如生存风险、与商业银行竞争和信用风险等问题, 需要借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规范和完善。

民间理财合同纠纷范文第4篇

欠债还钱, 天经地义。在目前经济飞速增长、人们超前消费意识觉醒和银行严格贷款政策的背景下,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加, 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也大量涌现。

民间借贷中蕴含着浓烈的情感色彩, 常常出现情感和金钱交融的情况。有时债权人将金钱借给债务人不仅是一种金钱之债更是一种情感之债, 所以民间借贷中不仅存在金钱借贷的纠葛, 还蕴含着情感纠葛, 而债务人为了感恩债权人的借款行为, 偿还所谓的“情债”, 会选择逃避法律规定自愿达成其他的内部协议来弥补债权人。例如笔者在司法审判中遇到的一民间借贷案件, 两被告系母子关系, 原告借款给母亲, 母亲向其出具了借条; 后原告向儿子追讨, 儿子又再次就同一笔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用两张借条向法院起诉, 只要求一笔款项。这类同一笔借款出现两张借条的情况, 债权人不以两张借条分开起诉获得更大的利益的原因在于情感的因素在作祟, 诚实信用原则由此的体现。

一、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作为一种独立的案由, 有着其独特的法律关系。在民间借贷中, 大多数属于有亲戚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之间的熟人借贷, 存在着金钱与情感的交融问题。借款不仅是一种借贷行为同时也蕴含着一种情谊行为。正因为民间借贷中的情与法的交融从而使得民间借贷纠纷变得亦真亦假, 难以辨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 进行了审判实务当中的顶层设计, 给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提供了有力的司法解释保障。该司法解释中特别突出了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的三个重要问题, 一是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践性; 二是民间纠纷存在虚假诉讼; 三是民间借贷纠纷中存在高利息处理问题。从正面体现出了民间借贷中存在有过多的借款金额与实际借款不一致, 借贷双方运用借条转移资产的虚假诉讼, 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盛行问题。仔细分析以上三类问题, 实践性合同和禁止虚假诉讼都是为了防止民间借贷中情感因素对于借贷本身的影响, 而防止高利贷是为了从法律的角度破除借贷双方的利息约定, 用法律的诚实信用原则来矫正不正常的诚实信用 ( 即借贷双方对于高利贷的约定和履行) , 并开创性的提出了利息超过年利率36% 的部分可以要求返还的规定, 更大程度的保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原因

民间借贷纠纷问题的主要存在以下现状: 民间贷款变相为高利贷、银根收紧, 资金链断裂风险加大、无资质机构变相揽存放贷、纠纷集中隐患大。产生该现状的原因主要有风险防范意识薄弱、制度缺乏、制度监管缺乏、银行限制贷款政策、借款凭证的随意性、民间借贷中的情感与现金的交融。

三、解决民间借贷中存在的问题的方法

( 一) 发挥民间借贷合同实践性的效用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 借条作为债权凭证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它不仅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于借款的意思表示的合意, 更是见证该笔借贷关系成立的重要依据, 但是它仅仅是债权凭证而已。因为在民间借贷中通常会出现情感与金钱交融的情况下, 所以会出现很多的不合常理的借贷方式, 例如将高额的利息写入本金当中, 或者打虚假的借条以转移财产或者以借条的方式虚构债务等。所以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借贷关系生效为接收到金钱之日起生效, 属于实践性合同, 也是为了突破唯借条主义, 更好地解救深情款款、饱含负罪感未及时还款的债务人。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践性, 可以从公正客观的角度解决情感交融的问题, 金钱之债与情感之债分开, 将其区分对待。这样可以更清楚明了的解决民间借贷法律问题。实践性合同, 也就是处理其金钱之债的重要手段, 当债权人无法证明其实际履行了放款或者足额放款的义务时, 法律只会按照其所能举证证明其实际交付的本金来认定借款合同的标的额, 从而将含有情债或者内部约定的利息转化本金的约定全部不予保护。让金钱之债由金钱来进行偿还, 让情感之债用情感来还。抛开情感和所谓的内部诚实信用来处理民间借贷这也是顶层设计的高明之处, 也是分开原则的完美表现。

( 二) 遵守高利贷不等于诚实信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中国人一直秉承和发扬的优良传统, 民间借贷中,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也存在着诚实信用, 他们之间对于利息或者转移财产等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也是一种诚实信用的表现。但是假如其约定违背了法律的规定或者故意逃避法律的话, 法律将不予保护。就像部分民间借贷属于高利贷的范畴, 借款双方约定了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范围。可能对于借款双方而已一直信奉的是以双方的约定为准, 这才是一种诚实信用和道德的体现, 但假如起诉到法院, 一方提出按照法律规定的进行偿还的话, 由于双方之间存在着很深的情感纠纷, 就会对其双方私下的民间借贷的诚实信用进行了不好的评价, 所以在很多民间借贷中, 为了保护所谓的私下的诚信, 借贷双方会直接将利息写入本金, 逃避法律的规定, 债务人也违心的承认债权人的诉请, 这也是民间借贷中之所以难以处理的原因之一。但就法律而言, 债务人的该种行为是一种及其愚昧的行为, 是一种违背法律上的诚实信用原则, 其并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权利。法律上的诚实信用是宏观上的诚实信用, 是为了社会的民间借贷和诉讼秩序出发的, 客观公正的维护借款双方的权利的; 是一种借贷的规则, 借款双方任意超越该规则, 本来其权利就不应该受到保护, 既然是一种非法行为那么何来遵守之必要呢, 维护一种非法的行为不是一种诚信的表现, 而是一种不诚信的表现。

( 三) 限制借贷利息防止高利贷

民间借贷仅仅只是资金融通的辅助手段, 主要原因是民间借贷很多情况下约定了高于金融借贷的利息。在银行限制贷款的情况下, 别有用心之人为了谋取高额的利息, 开始约定高昂的借款利息。在以往的民间借贷纠纷中, 观点是按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只有当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4 倍利率的部分法律才不予保护, 但是超过部分仍旧为自然债务, 使得民间借贷市场的高利贷问题成为了民间借贷不可治愈的顽疾。但是在2015 年最高院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 一改之前的民间借贷的自由态势, 运用司法解释的功能提出了分段保护法, 对于约定为年利率24% 以下利息予以保护, 年利率24% 至36% 之间的已经支付的不再返还, 超过年利率36% 的利息已经支付的可以要求返还或者折抵, 这从顶层设计上禁止了高利贷行为。使得民间借贷市场的高利贷在利息只能在合理的期间予以约定。

( 四) 全面审查防止虚假诉讼

由于民间借贷自身性质原因, 导致民间借贷只需要借款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不需要相关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 其他人无法知晓借款关系是否真实存在, 使得其成为虚假诉讼的重要源泉。为了更加规范民间借贷市场, 防止其成为虚假诉讼的根源, 那就得对于民间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综合判断, 即使债务人承认该笔借款, 债权人仍旧得提供证据证明该借贷事实的发生。

摘要:民间借贷作为融资的辅助手段逐渐的受到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青睐,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数量也越来越多。笔者拟从民间借贷纠纷中情与法的辩证关系,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民间借贷中破除金钱之债与情感之债的界限, 区分借款双方的约定与诚实信用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民间借贷,实践性合同,诚实信用

参考文献

民间理财合同纠纷范文第5篇

民族习惯法是指根据民族地区社会组织的权威自然形成 ( 约定) , 用于调整民族地区的社会关系, 有习惯性和强制性特点的行为规则总和。所谓“三里不同风, 五里不同俗”, 纠纷的解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运用当地民俗或约定来调解。而环境纠纷民间调解所依据的正是一族的习惯法。[1]

一、民族习惯法进入环境纠纷民间调解的途径

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商议为基础的民间调解, 是合意型的解决纠纷机制, 最大特点是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始终由当事人控制。民族习惯法主要从以下两种途径进入:

( 一) 自发适用

自发适用, 指习惯法已内化为纠纷当事人的思想意识, 即当事人并没意识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已运用了一定的民间规则。在某种程度上讲自发适用也是一种选择。[2]

一是从文化角度讲, 民族习惯法是一种知识传统及生活习俗。这种知识传统及生活习俗在共同体成员内心里根深蒂固, 并使成员从出生到成年过程中受到其他成员的言传身教。具体在环境纠纷中, 因共同体成员长久深受民族习惯的经意或不经意教育, 当涉及大量的环境学和生态学等学科知识的民事纠纷, 现有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环境保护相关的制定法还不能便捷、彻底地解决纠纷。[3]因此, 在湘西州少数民族地区, 运用习惯法解决这类环境纠纷, 对环境纠纷非诉解决提供了一种重要的参考价值。

二是共同体价值观影响民族习惯的形成或变革。当自动适用民族习惯法的时候, 当事人思想意识中的内化大多源自当事人相同的价值观。尽管, 在实际环境民事纠纷中无具体的规则可言, 但当事人的行为准则中有偏离了共同体成员共同的价值观与是非观时, 就会受到共同体其他成员及社会舆论的谴责。因此, 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赖于共同体准则的民间调解, 应该将当事人共同维系于双方都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中, 并且提供相同的价值观, 就为顺利解决民事环境纠纷建立基础。

( 二) 当事人选择

按照民间调解机制运行模式的规律, 在调解过程当中, 当事人起的是主导作用, 也就是说, 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调解过程的程序与实体规则。具体表现是, 当事人在选择时, 民族习惯法才有机会进入民间调解。在实际民间调解过程中, 从三点说明相较于国家法, 当事人更倾向民族习惯法的事实。

首先, 因为少数环境纠纷民间调解是不讲究过程而在乎结果的解纷方式, 只考虑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以及是否有利于解决纠纷的因素, 便可变更出可适用于双方当事人的程序规则和实体规则, 直到双方满意为止。因此, 在尊重双方当事人实际情况的前提下, 共同选择的民间调解的程序与实体规则, 不存在偏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体现出和谐快捷调解环境纠纷的特点。而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为目标的国家法, 与来源于生活生产经验的习惯法是天然地相互排斥。[4]

其次, 往往同属于地缘、业缘共同体的环境民事纠纷当事人, 因为他们长期共同居住或者工作在一起, 就已经形成了一套适用于共同体成员间关系自治的规范。涉及环境问题的民事纠纷当事人, 多数从心理上就认同这套规范, 并且把它作为解决共同体利益纠纷的依据。但是如果共同体中的某些成员超越了认同的行为规范而去选择国家法解决环境纠纷时, 必定就会受到共同体中其他成员的排斥。

最后, 民间调解中当事人不论在启动阶段还是调解过程, 都不受条条框框的束缚, 主要根据当事人意志设置民间调解程序, 同时被侵害人可随时选择参与到调解过程中。就环境纠纷的民间调解来说, 习惯法的进入, 一般有两种方式: 第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选择哪种习惯法来解决他们的纠纷对此达成协议; 第二是让类似调解人的第三方就适用何种习惯法规则提出建议, 再由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可了之后达成调解协议。

二、习惯法下的环境纠纷民间调解的优势

一是民间调解能够减轻环境纠纷当事人的诉累。

环境民事纠纷的解决要耗费双方当事人的大量人力和物力。相较于诉讼, 调解是在当事人双方合意的基础上展开的, 并非一方起诉, 而另一方必须被动进入诉讼的模式, 这样就减少了当事人间的冲突; 调解对于举证、质证等程序无严格要求, 程序相对灵活, 时间的耗费也大为削减; 此外, 又因调解费用较低, 并且无上诉审, 当事人经济上的负担大大降低。以污染企业同周边居民的环境纠纷为例, 假设企业排污未超标, 但是对周边居民造成了损害且要求污染企业赔偿。但在实践中, 受害方并非立即诉讼至法院, 而是与污染企业先行协商, 协商不成再用向环保部门反映、上访等方式解决纠纷, 在此过程中, 企业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待受害群众的会见以及行政机关的调查。而民间调解在自愿基础上, 双方依据民间约定俗成的方法协商调解协议, 在兼顾双方利益前提下, 达成最终调解协议, 让环境民事纠纷以最便捷、低成本得到解决, 也从一定程度上减轻环境纠纷当事人的诉累。

二是民间调解可以弥补环境纠纷中仲裁模式的缺陷。

《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主体平等的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间的合同纠纷、其他财产利益纠纷, 可以仲裁。”[5]但是, 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不仅仅是粮食减产和养殖业受损这些经济利益, 并且会涉及到健康等方面的人身利益。就当事人的规则与程序的选择权看来, 调解和仲裁的重要区别就是最终的处分权, 这主要体现的方面就是, 当事人选择了仲裁, 就必须要接受仲裁人判定的强制性决定, 其中调解人的作用是促成与和解, 当事人对和解事项的达成有最终的决定权。简而言之, 调解的非决定性作用更加有利于彻底地化解当事人间的矛盾, 也从另一个角度上弥补环境纠纷的仲裁模式缺陷。

三是民间调解有利于纠纷当事人之间冲突的真正化解。

环境纠纷经常是发生在邻里或企群之间。中国从古至今是一个熟人社会, 邻里关系的融洽氛围至关重要。在民事纠纷无法避免的情况之下, 多数人是希望通过约定俗成的规则化干戈为玉帛。环境纠纷当中的利益关系通常十分复杂: 一个方面, 企业为当地居民解决了就业, 为当地财政创税, 为当地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相对的贡献; 另一个方面, 企业排污的行为对居民的人身健康、财产, 以及周边的环境、生态产生损害。在这样复杂的利益关系环境下, 民间调解中的非强制性对话就对达成利益共识提供了平台。民间调解中的主要方式是运用民族习惯说服和劝导, 促成当事人双方能进行真正的沟通, 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符合双方利益的协议, 这种方式更易于当事人双方对抗情绪的消融与关系的维系, 让社会关系裂痕的修复能力更好。法治社会中, 诉讼制度与社会调解机制并行不悖、协调发展, 两者之间相互衔接且优势互补, 这样就为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冲突真正化解创造了可能。

摘要:民间调解是一种民主协商的纠纷解决机制。这就决定了习惯法进入民间调解的途径必然是通过当事人的选择和当事人自发适用。当然, 民族习惯法在民间调解中较之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 主要体现减轻纠纷当事人诉累、弥补环境纠纷仲裁缺陷和有利于真正解决纠纷。

关键词:习惯法,选择途径,优势

参考文献

[1] 何兵.现代社会的纠纷解决[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3.1.

[2] 宋李娜.论我国环境纠纷的民间调解机制[D].中国政法大学, 2011.3.

[3] [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M].许章润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4] 陈文华.民间调解中的民间法适用[J].信阳师范学院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2, 1, 32 (1) .

上一篇:二季度安全总结范文下一篇:青春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