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分析报告范文

2023-09-16

民事案件分析报告范文第1篇

关于申请延长____(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审理期限的报告

(____)____民申____号

院长:

我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立案的____(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依法适用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件程序,审理期限到____年____月____日届满。但因____(写明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原因),不能如期结案。需要延长审理期限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请审批。

附:案件延长审理或者执行期限审批表一份

审判长____ 审判员____ 审判员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1.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制定,供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申请审查案件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能审结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报请本院院长批准用。

2.人民法此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再审进行审查的期间,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来源:http:///ws/detail133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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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分析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节民事诉讼案件代理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概念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代理事项范围和授权的权限范围而发生的诉讼代理。

委托及授权 起诉 参与诉讼 执行 结案

委托及授权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是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民事案件代理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所签订的合同。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指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资格,代理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特别授权一般代理的范围:

(1)代为起诉、应诉,提出管辖权异议;

(2)代理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申请回避,申请证人出

庭,向法庭提供证据,发表代理意见;

(3)代为申请执行

特别授权范围:

(1)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2)进行和解;

(3)起反诉或者上诉。

起诉

收集证据 确定诉请 准备起诉材料 立案

准备起诉材料 起诉所需的材料

起诉状的书写

证据的组织。 立案

符合立案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预交案件受理费

证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参与诉讼

出庭前的准备

l. 熟悉案情2. 归纳争议焦点

3. 拟定发问与准备被提问的问题4. 准备自由辩论:辩论大纲

庭审代理应当注意的问题

庭后工作

执行

律师在执行阶段的主要工作:

代理提出执行申请、执行和解、参与执行异议听证、收转执行财产等。

(一)申请执行

1.申请执行资料的准备2.申请执行的立案

(二) 协助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资料的准备

申请执行书。

生效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件以及复印

件。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

律师事务所函申请执行人涉外、涉港澳

台的,必须提供经公证、认证材料(董事会决议、法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的复印件等)。

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保全措施

的,提交民事裁定书复印件一份。 结案归档

民事代理卷具体顺序为: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

书;(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10)集体讨论记录;(11)代理词;(12)出庭通知书;(13)庭审笔录;(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15)办案小结。第二节 民商事仲裁代理

一、仲裁代理是指律师接受争议当事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代理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参加仲裁活动,以维护委托人利益的活动。

二、仲裁条款的审查

三、提出仲裁申请

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五、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与不予执行

二、仲裁条款的审查

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预先订立或在争议发生之后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自愿将相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并履行仲裁裁决的书面意思表示。

有效的仲裁条款要具备以下三要素: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

2、提交仲裁的事项属于仲裁法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三、提出仲裁申请

(一)仲裁申请书的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二)提交仲裁申请

(三)选定或委托指定仲裁庭成员

(二)提交仲裁申请

律师代理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如下材料:(1)书面仲裁协议;(2)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3)申请人、被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函;

(5)其他的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 没有仲裁协议 ;

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

 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

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

五、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与申请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生效的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不予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节劳动纠纷仲裁代理

一、劳动仲裁受案的范围

二、劳动仲裁管辖

三、劳动仲裁的时效

四、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的材料

五、劳动仲裁的审理和裁决

二、劳动仲裁管辖

劳动争议具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仲裁的时效

 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施行。根据该法第27条的规定,我国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由以前的60天延长至1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适用中断与中止。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四、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的材料 仲裁申请书;

能够证明与被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及请求事项的证据材料; 身份证明; 其他材料。

五、劳动仲裁的审理和裁决

 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质证

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是劳动仲裁的必经程序。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裁决的效力

裁决的效力

民事案件分析报告范文第3篇

[庭前准备]

书记员在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1、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请公诉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入庭就座。

2、宣布法庭纪律(略)。

3、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入庭(待审判人员入庭就座后)。

4、报告审判长,本案公诉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本案被告人已提押到法庭候审室;本案证人也已到庭等候传唤,庭前准备工作全部就绪,请开庭。[宣布开庭]

审:[敲击法槌]现在开庭。

审:传被告人×××、×××到庭(分别查明被告人基本情况。审判长直接询问查明,询问内容按如下顺序进行)。

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2、是否曾受到法律处分和处分的种类、时间;

3、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及种类、时间;

4、是否收到×××检察院的起诉书?何时收到的?

5、是否收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民事诉状及收到时间?

审:法警给被告人打开戒具。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甘肃省×××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法公开审理由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一案。本法庭由审判员

×××、×××(或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由×××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出庭支持公诉;×××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辩护;×××公安处(局)法医×××出庭为本案技术问题提供鉴定结论意见。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的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申请回避权,也就是说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理由申请回避,要求更换有关人员。

审: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审: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你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如当事人申请回避无理的,应根据事实理由和法律规定予以解释说明并驳回;若回避申请有理且对象是审判人员或公诉人的,应宣布休庭,将被告人带到法庭候审室,并根据回避对象的不同,分别报院长或检察长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再行开庭。)

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作证、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同时,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陈述的权利。

审: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上诉讼权利你听清楚了吗?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有几位被告人则一一询问)?

审:请鉴定人暂退庭到休息室等候传唤。

[法庭调查]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多个被告的应一一询问)?

审:现在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其代理人宣读民事诉状。

审: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有多个被告人应一一询问,此时审判长应宣布将第一被告人×××留审,将其余被告人带到法庭候审室候审)?

审:被告人×××,现在你就起诉书指控你犯×××罪的事实向法庭如实陈述。审:

1、先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2、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有无向被告人作补充性发问;

3、原告的诉讼代理人有无向被告人进行发问的?

4、辩护人有无发问的?

5、审判人员认为有必要问清有关问题时,可以自行讯问。

审:现在由被害人陈述案件经过情况。

审:被告人×××,你对被害人的陈述有无意见?辩护人你对被害人有无询问的?

审:现在开始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对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特征及所要证明的问题(对证人证言应当庭宣读,对视听资料当庭播放,对物证当庭展示并让被告人辨认,对需证人出庭作证的,公诉人应提请法庭予以传唤。举证质证把握的原则是:①要一事一证、一证一质;②两个以上互不关联、性质不同的犯罪应分别举证、质证;③两个以上行为连续实施,构成两个以上性质不同犯罪如杀人后抢劫的,应同时举证、质证;④多起性质相同的犯罪应同时举证、质证;⑤对前一犯罪行为举证、质证完毕后,再按时间顺序对下一犯罪行为进行举证、质证;⑥公诉人出示物证,让被告人辨认时,可以自行向被告人询问是否是其作案工具或现场遗留物)。审:(当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后)被告人×××,你对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听清楚了吗?有什么意见?

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什么意见?

审:法警,将公诉人宣读的证人证言交付法庭。

审:公诉人,你还有什么证据要提供吗(如有证言,请宣读,如有物证,请出示。)?

审:(当公诉人出示物证时)法警,将公诉人出示的物证让被告人辨认。审:(或公诉人询问):①被告人×××,这是你作案时所用的工具吗(根据物证要证明的问题来讯问被告人)?②(如是凶器,还应问被告人×××这是不是被告人×××当时作案所用的凶器?)

审:辩护人对公诉人出示的物证有无异议?法警,请将物证交付法庭(置证据台上)。

审:公诉人,你还有什么证据或证人提供(如有证人时,公诉人应提请法庭传唤证人到庭作证。)?

审:传证人×××到庭(证人到庭后,审判长查明证人身份:应询问证人姓名、年龄、住址、职业,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告知证人要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证人×××,请你把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庭作证。

审:①公诉人可以就有关问题向证人发问;②(被害人)原告人是否向证人发问?③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意见?有无发问的?④辩护人有无发问?⑤请证人退庭(如对有关鉴定问题予以说明时,公诉人还应主动提请法庭传鉴定人到庭。)

公:对×××的问题,有鉴定结论加以证明。现提请法庭传鉴定人×××到庭说明情况。

审:同意,传鉴定人×××到庭(鉴定人到庭后,审判长应查明鉴定人身份,询问其姓名、年龄、职业,与当事人及本案有无利害关系;告知鉴定人要如实提供鉴定结论,作虚假鉴定要负的法律责任。)

审:请鉴定人宣读鉴定结论(或鉴定意见书)。

审:①公诉人还有无向鉴定人发问的?②被害人及原告人对鉴定结论有无意见,有无对鉴定人发问的?③被告人×××,对鉴定结论听清楚没有?有无意见?是否对鉴定人发问?④辩护人有无意见?是否发问?

审:请鉴定人退庭。

审:公诉人是否还有其他证据当庭宣读、出示?

审:被害人是否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的?

审: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审:辩护人是否有上述申请?

(被告人,辩护人如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审判长应准予传其证人到庭作证,查明证人身份,告知证人如实作证,如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在证人作证后按辩护人、公诉人顺序发问被告方证人后让证人退庭。)

(在庭审中,如是多被告人的,当第一被告人审完后,审判长应让法警将其带到法庭羁押室暂押,再传第二被告人到庭审讯,依次类推,其庭审均按第一被告人的规范进行;待刑事部分审理完毕后,将同案被告人全部传至法庭,再审理民事部分)。

审:下面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诉讼代理人向法庭提供赔偿请求的证据。审:被告人×××、×××对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的证据有无异议?[法庭辩论]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①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②由被害人发言;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④由被告人×××(第二被告人)自行辩

护;⑤现在由被告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⑥现在由被告人×××(第二被告)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接着再进行第二轮答辩)。

审:被告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审:现在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辩论。

1、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进行民事辩论发言;

2、由原告代理人发言;

3、由被告人×××答辩。

(接着再进行第二轮答辩)

审:原告或代理人发表意见或代理词。

审:法庭辩论结束。

审: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赔偿可以进行调解。①被告×××(多个被告人的一一询쫎)你是否愿意赔偿?是否愿意调解?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能否全部赔偿?②原告人(代理人)有什么意见?

(若原、被告人均同意调解,则由审判人员依法主持调解,达成协议时)。审:鉴于原、被告人同意就民事部分予以调解,法庭根据本案事实,法律规定和被告人(或双方当事人)责任,进行了当庭调解并达成如下协议:(略)。上述协议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本庭予以认可,并根据双方的协议制作调解书(当庭履行完毕的可记入笔录,不另制作调解书),待双方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则为)。

审: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或双方分歧太大),调解不成,附带民事赔偿将同刑事部分一并判决。

由被告人×××作最后陈述(由多个被告的依次作最后陈述)。

现在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敲击法槌)。

(若当庭不能宣判的,审判长应宣布:下次开庭的时间、地点或另行公告)。

审:法警将被告人×××、×××带到法庭羁押室看押(合议庭合议后或经审委会讨论后)。

[当庭宣判]

审:(敲击法槌)现在继续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审:对被告人×××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地考虑了公诉人、原告人及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的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在宣判(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长宣判认定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各项依据和判决的结果:①刑事部分理由及结果;②民事部分理由及结果敲击法槌)。

审:今天是口头宣判,判决书在闭庭后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被告人×××、×××对以上判决是否听清?

审:法警将被告人×××、×××羁押看守所。

审:现在闭庭(敲击法槌)。

民事案件分析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第五条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第八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 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第十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复杂或者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可以直接受理。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一条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由有抗诉权或者有提请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立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不足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错误的;

(三)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四)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可以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诉人。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立案以后调(借)阅人民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

第十五条 对需要交办、转办的案件,应当分别制作交办函、转办函,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下级人民检察院。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立案审查,并报告审查结果或者审查意见。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转办的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自行处理。

第四章 审 查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立案以后,应当及时指定检察人员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或者行政诉讼活动进行审查。

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应当就民事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行政判决、裁定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抗诉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就原审案卷进行审查。非确有必要时,不应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

(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

(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的。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诉人应当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申诉主张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申诉人逾期无故不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诉。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出具收据。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的调查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检察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材料应当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协助调查。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一)申诉人撤回申诉,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三)当事人自行和解的;

(四)应当终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终止审查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终止审查决定书》。

第二十四条 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终结,应当制作《审查终结报告》,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诉讼过程、申诉或者提请抗诉的理由、审查意见及法律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决定: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二)原判决、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作出不抗诉决定;

(三)符合本规则第八章规定的检察建议条件且确有必要的,向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抗诉决定:

(一)申诉人在原审过程中未尽举证责任的;

(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判决、裁定存在错误或者违法的;

(三)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证据属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未提供的新证据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但处理结果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不大的;

(五)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但未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抗诉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直接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不抗诉决定书》,送达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接到《不抗诉决定书》以后,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五章 提请抗诉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第二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应当制作《提请抗诉报告书》,并将审判卷宗、检察卷宗报上级人民检察院。

《提请抗诉报告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诉讼过程、当事人申诉理由、提请抗诉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三十条 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依法作出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检察长批准。

第六章 抗 诉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生效民事或行政判决、裁定,有权提出抗诉。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行政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者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二)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不予认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四)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五)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六)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者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七)原审法院应当进行鉴定或者勘验而未鉴定、勘验的;

(八)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

(二)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

(三)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者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

(四)原判决遗漏诉讼请求或者超出原告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的;

(五)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对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

(六)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二)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未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裁定的;

(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裁定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民事案件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提出抗诉:

(一)人民法院对依法应予受理的行政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八条至八十六条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

(四)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存在或者效力的;

(五)原判决、裁定认定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存在、合法发生错误的;

(六)原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举证责任规则的;

(七)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八)原判决确定权利归属或责任承担违反法律规定的;

(九)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十)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行为的;(十一)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由检察长批准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第三十九条 抗诉应当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的案件,应当制作《抗诉书》。《抗诉书》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基本案情、人民法院审理情况及抗诉理由。

《抗诉书》由检察长签发,加盖人民检察院印章。

第四十一条 抗诉书副本应当送达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本院抗诉不当的,应当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回抗诉。

人民检察院决定撤回抗诉,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三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有权撤Q销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决定。

下级人民检察院接到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撤销抗诉决定书》,应当制作《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同级人民法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七章 出 庭

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第四十五条 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

(二)发表出庭意见;

(三)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就抗诉案件作出再审判决、裁定以后,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再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并填写《抗诉再审判决(裁定)登记表》。

第八章 检察建议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

(二)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

(三)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四)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一)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

(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

(三)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的要求制作民事、行政检察文书。

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的民事、行政案件,应当按照本规则附件一的要求建立民事、行政检察案卷。

第五十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复制费用可以由当事人承担。

民事案件分析报告范文第5篇

委托人:,男,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 ,家住 代理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住: 。电话:

代理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住: 。电话:

委托人 委托 、 在 案中作为我的代理人。

两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为起诉、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协调,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人:

民事案件分析报告范文第6篇

本次培训开设模拟庭审课程的目的,是要让每位学员尝试并学会从审判员的角度去看待庭审过程,这也是每位预备法官即将面临的现实问题。在本次模拟庭审过程中,可以明显看出,学员们对庭审的程序规范都有很深的认识,无论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还是担任书记员、法警及当事人、代理人,都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互相配合完成庭审。

第一小组在收到模拟庭审素材之后,即时进行了角色分配,并进行了第一次模拟,以提前适应角色需要,并发现存在的问题。在分组模拟之前,旁听了一起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审理的销售者责任纠纷案件,闫庭长向我们展示了一个标准、规范的庭审过程,同时讲解了他在庭审过程中特别注意的无争议事实的固定及焦点认定等事项,有助于提高庭审效率的其他方面。结合第一次模拟和观摩庭的具体情况,第一小组在模拟庭审时作了较大改善,合议庭成员相互配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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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较好,对无争议事实进行认定,对双方的举证、质证也有序可循,整个庭审过程干脆、利落,不拖泥带水。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也做了充分准备,对于法庭归纳的两个争议焦点“(1)被告向原告出售电视机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应否向原告返还购机款1万元;(2)原告主张3倍赔偿购机款3万元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均没有异议,同时提供了相应证据佐证,并依据证据的三性原则进行互相质证。原告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提供了法律依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进一步说明被告销售电视机的行为构成欺诈,要求退一赔三。被告则抓住原告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的言辞疏漏,认定原告构成自认,依法请求法庭驳回诉讼请求。询问证人时,原、被告也能根据争议焦点,针对证人证明的事实有条理地发问,不冗余,整个庭审过程简洁、明晰。

当然,这毕竟是一次表演式的模拟庭审,同其他两组模拟庭审一样,对于第一次坐在法台的审判人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言,其中不尽完美之处很多,共性之处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请求权基础没有固定。三组模拟开庭,法官在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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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中,都没有要求原告固定请求权基础。案件焦点归纳均按照提供素材里面所涉及的内容,没有充分发挥主动性予以修改或增加,不具有灵活性。

二是举证、质证存有关键问题。模拟中,所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为打印件,法官在要求当事人举证、质证的时候要求提交证据目录、内容及待证事实,但忽略了证据形式。涉及到视频资料时,也未进一步要求说明视频资料的载体及传来方式,不够严谨。三组成员对证据的举证、质证顺序也要求不一,有的要求一次性举证,有的要求一件件举证,这些可以根据案情实际调整,闫老师建议针对一个争议焦点的证据可以一次性举证,个人觉得很有参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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