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族的风俗习惯范文

2023-09-16

蒙古族的风俗习惯范文第1篇

在亚欧大陆东北部的高原上,广袤的大草原孕育了一个纯朴、豪放而伟大的民族——蒙古族。

蒙古族的风俗习惯是在一定的自然地理、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形成的。蒙古族是一个历史悠久而又富于传奇色彩的民族。千百年来,蒙古族过着“逐水草而迁徙”的游牧生活。世界上大部分的草原都留下了蒙古族牧民的足迹,因而又被誉为“草原骄子”。

清新的空气,明丽的阳光,晶莹的露水,给了他们纯洁的心灵;苍茫的原野,狂暴的风雪,严峻的天气,给了他们粗犷和坚韧的性格。在蒙古族世代居住的土地上,渗透着阿爸的汗水,阿妈的奶汁,珍藏着蒙古族人民勤劳、朴实的灵魂,记述着一个马背民族的古朴生活。

13世纪初起,蒙古族开始根据回鹘、吐蕃等民族的文字创制蒙古文字。此后,各种形式的历史、文学作品相继问世,有些一直流传至今。其中,历史著作以《蒙古秘史》、《蒙古黄金史》、《蒙古源流》最为著名,被称为蒙古族的三大历史巨著。马头琴是蒙古族最具特色的传统乐器,民族传统舞蹈有安代舞、盅碗舞和筷子舞等等。

蒙古包为蒙古民族的传统住房。蒙古民族的传统交通运输工具主要有役畜和车辆两种。役畜以马和骆驼为主,车辆为勒勒车。蒙古族的饮食有粮食、奶食、和肉食。

蒙古族最大的传统节日性群众集会为那达慕大会,八月的草原,金风秋爽,牛羊肥壮,牧民们喜庆丰收的季节到了。这时候他们便开始酿制马奶酒,屠宰牛羊,缝制新衣,准备各种美味的食品,举办不同规模的“那达慕”,“那达慕”蒙古语意为娱乐、游艺,起源于13世纪初。蒙古族的传统节日还有马奶节和白节(也称白月)等。

蒙古族传统服装方面,中国部分蒙古族仍然保留着传统文化的特色,在传统的节日里,蒙古族群众仍然喜欢穿上民族服装,参加骑马、射箭、摔交等体育竞技,下蒙古象棋,演奏马头琴,跳传统民族舞蹈,用奶茶、奶渣、炒米、手把羊肉待客等等。即使在现代化的城市生活中,蒙古族也很注意使现代化与民族特色融为一体。例如北方城市姑娘流行的新式蒙古袍既保留传统蒙古袍的古朴特点,又洋溢着现代化的华美气息。北疆城市公共建筑上的蒙古包造型装饰和大型彩绘奔马图及奔马雕塑,鲜明地表现草原文化的风格。

在一般人的心目中,蒙古族的服饰似乎很简单,无非就是一件袍子,一双靴子而已。其实,蒙古族的服饰是非常复杂而丰富多彩的。不仅各地形制有别,而且有年龄、婚否及盛装与常服之别。

我国的蒙古族人口虽然分布在全国各地,但绝大多数自古就生活在我国的北方地区。境内的阴山山脉和兴安岭山脉横贯东西,地形与亚细亚大陆相连接,气候常受大陆的支配,多风、乍寒乍暖,寒冷季节长,温暖季节短,降水量少,降雨多集中在

七、

八、九月;降雪期漫长,从十月中降雪,到次年五月尚能见到雪飘,每年积雪深一尺以上的大雪有

一、二次。蒙古族人民主要从事畜牧业生产或畜牧业,兼营种植业,散居的蒙古族人民多数以从事种植业为主,也经营一部分畜牧业生产。建国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从事工业生产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越来越多,从单纯的畜牧业、种植业经济向工业、商业和现代畜牧业及种植业全面发展。

由于蒙古族居住的地域不同,历史发展情况不同,经济生活不同,所以各地蒙古族的风俗习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不是完全相同的。如咯尔喀蒙古、兀良哈蒙古、额鲁特蒙古、布里亚特蒙古等,他们的风俗习惯就不完全一样。再如从事畜牧业生产和其他生产的蒙古人的风俗习惯也有不同。就是历史延续下来的同属从事一种生产活动的蒙古人的习俗,随着地区的不同也有差异。正所谓“隔山不同风”,“隔水不同俗”,所以我们入乡就要问俗,就是要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

现在的蒙古族的习俗就是在上述条下形成的,是通过语言和行动传下来的习俗,但他同时也吸纳了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进而变成本民族的风俗习惯,这是件好事!因为各民族在文化上的转徙、发展和继承是普遍现象,而蒙古民族是一个善于吸收和消化外来文化的有希望的民族。

宗教信仰:普遍信萨满教。元朝以后蒙古族统治阶级开始信仰喇嘛教(主要信仰宁玛派即黄教)。

饮食特色:喜爱喝用砖茶泡制的奶茶。还爱喝马奶酒。牧区多以牛羊和奶食为主,农区以粮食为主,蔬菜、奶制品为辅。敬茶方面,到牧民家做客或在旅游点上,主人或服务小姐首先会给宾客敬上一碗奶茶。宾客要微欠起身用双手或右手去接,千万不要用左手去接,否则会被认为是不懂礼节。主人或服务小姐斟茶时,宾客若不想要茶,请用碗边轻轻把勺或壶嘴一碰,主人便即刻会明白宾客的用意。客来敬茶是一种高尚的蒙古族传统礼仪。在蒙古历史上不论是富贵之家还是贫穷之家,不论是上层社会还是平民百姓,也不论在交际上或在家里,在旅途,或在其他一切场合,莫不以茶为应酬品。家中有客来,茶是必不可少的款待物。因此,牧民们招待客人,照例是先向贵宾献上一碗奶茶,接着主人又端上来炒米和一大碗一大碗的奶油(蒙古语称交和)、奶豆腐和奶皮子等奶制品;敬酒方面,斟酒敬客,是蒙古族待客的传统方式。他们认为美酒是食品之精华,五谷之结晶,拿出最珍贵的食品敬献,是表达草原牧人对客人的敬重和爱戴。通常主人是将美酒斟在银碗、金杯或牛角杯中,托在长长的哈达之上,唱起动人的蒙古族传统的敬酒歌,客人若是推让不喝酒,就会被认为是对主人瞧不起,不愿以诚相待。宾客应随即接住酒,接酒后用无名指蘸酒向天、地、火炉方向点一下,以示敬奉天、地、火神。不会喝酒也不要勉强,可沾唇示意,表示接受了主人纯洁的情谊。接着穿戴民族盛装的家庭主妇端来清香扑鼻的奶酒款待客人,这也是蒙古族的传统礼节。主人会用诗一般的语言劝酒:“远方的客人请你喝一杯草原佳酿,这是我们民族传统食品的菁华,也是我们草原人民的厚意深情”。

音乐舞蹈方面:蒙古民族一向能歌善舞著称。每当宴会,庆祝节日,歌声常常一个接一个。唱古老的民歌,民间传说的故事,唱草原富饶美丽和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憧憬。蒙古歌曲,尾声悠长而高亢,音调多激昂,歌的韵在句首不在句尾。一般宴会、节日、婚礼用的和奏乐器是两股胡琴,四股胡琴、萧等。

婚姻习俗:一夫一妻制家庭,同姓不婚。结婚时,男方须出丰厚的彩礼。有转房制习俗。财产由幼子继承。

丧葬习俗:有土葬、火葬、野葬、三种葬式。一般人行土葬,僧侣行火葬,牧区居民行野葬。

蒙古族的风俗习惯范文第2篇

祭敖包也算是一个。敖包是蒙古语,意为堆子或鼓包。蒙古民族盛大的祭把活动之一。敖包通常设在高山或丘陵上,用石头堆成一座圆锥形的实心塔,顶端插着一根长杆,杆头上系着牲畜毛角和经文布条,四面放着烧柏香的垫石;在敖包旁还插满树枝,供有整羊、马奶酒、黄油和奶酪等等。祭把时,在古代,由萨满教巫师击鼓念咒,膜拜祈祷;在近代,由喇嘛焚香点火,颂词念经。牧民们都围绕着敖包,从左向右转三遭,求神降福。蒙古族牧民沿袭祖先的原始宗教信仰,以为山的高大雄伟,便有通往天堂的道路;高山又是幻想中神灵居住的地方。因而便以祭敖包的形式来表达对高山的崇拜,对神灵的祈祷。蒙古族的传统祭祀活动很多,如祭天、祭火、祭祖、祭敖包等。其中祭敖包是最重要的祭祀活动,是草原民族崇尚自然思想的表现形式之一。锡林郭勒盟是祭敖包历史遗存保存较为完整的地区。

礼仪风俗:

蒙古民族对来客,不论是熟人还是陌生人,一见面总是热情问候:“他赛音百努。”(安好),随后主人把右手放在胸前,微微躬身,请客人进蒙古包,全家老少围着客人坐下,问长问短,好似自家。

平常待客,在喝奶茶之后,慷慨大方的主人总是把香甜的黄油、奶皮、醇香的奶酒、酥脆的油炸果子和炒米、奶茶、奶酪以及独具草原风味的“手扒肉”一一摆在客人面前,请客人痛饮饱餐。主人若对客人表示特别敬意,常把奶壶、酒壶托在哈达上端出来,有时还唱一些表示欢迎和友好的歌曲来劝酒,客人接杯畅饮,主人就格外高兴。遇到宴会请特别尊贵的客人或祭典,常摆整羊席。蒙古族叫它“乌查”、也有叫“秀斯”、“布乎利”的。当客人告别的时候,常常是举家相送,指明去路,并一再说“白乙日太!”白乙日太乌查热亚(希望我们愉快地再见),“阿木日、赛音、雅巴!”(祝您一路平安)。

蒙古族的风俗习惯范文第3篇

复旦大学的郭建教授, 在《戒石铭与皮场庙》一书中提到他对杀奸律的看法: “说起来这条法律倒不是中原地区的传统。唐宋时的法律规定是通奸罪双方各处两年徒刑, 如果丈夫擅自杀死奸夫或者奸妇, 仍按故意杀人处罚。后来蒙古族建立的元朝改变了传统的法律, 规定丈夫在通奸场所当场杀死奸夫及妻妾可以无罪, 而捉奸告官不过是处奸夫奸妇杖七十七而已。这一条或许是来自于蒙古族的习惯法, 在草原文化传统中视通奸为触犯禁忌的大罪。” (1)

看似有理, 元朝时杀奸律简直像是突然从天上掉下来一样出现在中原。但郭建所用的“或许”一词已经告诉我们他并不能十分确定, 只是提出一种合乎逻辑的猜测而已, 并不十分坚持这种看法。本文分析当下可用于此问题的史料, 对支持“郭建猜想”的史料证据的充分程度作一评估。其中将涉及到以下研究成果:

宋磊《“夫为寄豭, 杀之无罪”新探》探讨了若干与杀奸现象有关的法律思想问题, 其中先秦部分的探讨为别家所无。

杨强《论清代蒙古族婚姻法的变迁》认为清代蒙古立法是没有准许私人杀奸一说的, 对通奸的刑罚权都由国家行使。

王玉海、刘涛《浅议古代蒙古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转载了漠南《阿勒坦汗法典》对通奸的惩罚, 还引用了明人萧大亨的《北虏风俗》作侧面描述, 并阐述了蒙古立法中杀奸与维护贵族家庭秩序的关系。

陈战彪《清代“杀死奸夫”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确认了这样一个事实: 杀奸律见于国家正规法典, 最早就是在元律。而明律基本承元, 明代民间法律思想中还有杀奸主体的扩展。还转述了清大臣薛允升对杀奸律自身逻辑矛盾的看法, 及清大臣沈家本对杀奸律沿袭的看法。

阎晓君《唐律“格杀勿论”渊流考》转述清大臣沈家本对杀奸律的考证, 沈家本认为明清杀奸律基本承元。又转述清大臣薛允升对杀奸律来源的独特看法。

陈慧颖《武大郎形象刍议》对比了元明杀奸律, 认为能找到若干证据证明在该律上明承元。

白·特木耳巴根《元以来汉籍文献所见蒙古族习惯法管窥》转载了成吉思汗《大扎撒》对通奸的惩罚。

杨晓辉《中国古代妇女法的变迁轨迹及原因》探讨了中古经典法典《唐律疏议》是如何对待通奸的。并认为清代杀奸律在细节上看似更加完善了, 但被清大臣薛允升批评为, 因为解决不了内在逻辑矛盾, 反而不如《唐律疏议》好。

笔者没有深入研究元以前汉族礼法和民间宗族法中关于杀奸问题的规范与法律思想。

二、杀奸律的历史渊源及演变

( 一) 元以前与杀奸相关的思想

《公羊春秋》中, 对蔡人杀通奸的陈君有肯定, 而秦皇会稽刻石也主张杀死奸夫无罪。但此非主流。 (2)

《唐律疏议》给通奸的法定处罚是男女各徒刑一年半, 如果是有夫的女子, 则女子徒刑两年。 (3) 并无杀奸一说。

《金史·刑法志》中说, 金太宗天会二十一年, 尚书省向太宗奏请批复一疑难案件, 是一人用斧子杀死了与人通奸的姐姐和其奸夫, 原文说“罪当死”。但既然案件会报送天庭, 就说明下面的官吏在此案上已经感到情与法冲突而为难。太宗也为难, 最后口谕“减死一等, 以戒败俗者。”说明金代私杀奸夫淫妇原则上要处死刑, 例外情况下也仅仅免死而已。 (4)

( 二) 蒙古习惯中与杀奸有关的内容

成吉思汗时期的《大扎撒》规定, 通奸的处罚原则上是死刑———白·特木尔巴根在说蒙古帝国时期, 通奸 ( 原文“相与淫奔”) 的刑罚为“诛其身”。 (5) 蒙古文化当中妇女的人格较汉文化更少, 妇女几乎完全被看作财产, 那么就应认为法典所设的刑罚是针对男子的。妇女当然也要受惩罚, 但那种惩罚不是国家刑罚, 而是丈夫对其“财产”的一种处置。但到了明代漠南蒙古《阿勒坦汗法典》就大不一样, 不管是两情相悦的通奸, 还是男子一方利用少女无知而进行的诱奸 ( 注意此种情况下少女无罪) , 刑罚都是杖刑加罚金 ( 以牲畜的形式) 。 (6) 笔者以为这可能是法典没说明白, 或许此处特指未婚女子参与的奸情。任何民族对待有夫奸和无夫奸的宽容度都是大不一样的。

明人萧大亨《北虏风俗》 ( 笔者认为“北虏”即漠南蒙古) 提到: 酋长应当用弓弦勒死与别人通奸的妻妾, 并杀光奸夫家族所有男子, 但保留一个男子以延续该族, 该族的女人和财富应当分给部落的其他人, 换言之, 没收财产归公;如果是奸淫普通族人的女人 ( 此处未说明是强奸还是通奸) , 奸夫死罪, 奸夫如果逃亡以避免被处死, 应上报酋长, 对奸夫家族处牲畜罚金, ( 与当今犯罪嫌疑人逃匿案件的财产没收程序神似) ; 因通奸而私奔的, 奸夫的刑罚同上, 淫妇则归还给其合法所有者; 许嫁而尚未嫁, 留在父家的女子被奸 ( 此处未说明是强奸还是通奸) , 父母有权逮捕奸夫交给亲家处置, 亲家有权处死奸夫或要求奸夫家族赔偿牲畜或女人等财产。 (7)

明代蒙古族的法律中, 女子完全是财产, 主人对财产爱咋处置咋处置, 国家不干涉, 所以法律仅规定奸夫应当受怎样的处罚。对奸夫的惩罚, 也并不一定至死, 只有与酋长的女人通奸才是万死难辞, (8) 但这显然是维护贵族利益的特权法, 与杀奸律的精神毫不相干。这好像是比《大扎撒》轻多了。但是王玉海、刘涛在《浅议古代蒙古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中也指出了, 《大扎撒》中通奸原则上处死刑的规定毕竟是老祖宗的法, 与后世这些宽一些的立法, 在实践中犬牙交错地适用。

清代, 蒙古族在清廷理藩院指导下立的法, 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是, 除平民男子与贵族女子通奸的以外, 统统没有死刑一说, 就算这仅有的死刑也是国家去执行而不是私人乱来。 (9)

( 三) 元代“杀奸无罪”思想被律典承认

根据《元史·刑法志》, 到了元代, 法律对私人杀奸的态度有天翻地覆的变化。丈夫有权杀死通奸的妻妾, 但即使不行使该权, 法律给其妻妾准备的结局也是死刑; 丈夫有义务去努力杀死奸夫, 如果刻意放走奸夫, 法律给丈夫准备的结局是杖刑107。但丈夫行使以上权力有一个根本限制———当场, 用原文来说, 就是“奸所”。 (10) 原文如下: “奸非———诸和奸者, 杖七十七; 有夫者, 八十七。诱奸妇逃者, 加一等, 男女罪同, 妇人去衣受刑。未成者, 减四等。诸夫获妻奸, 妻拒捕, 杀之无罪。诸与无夫妇奸, 约为妻, 却殴死正妻者, 处死。诸与奸妇同谋药死其正妻者, 皆处死。诸妻妾与人奸, 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 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 并不坐。若于奸所杀其奸夫, 而妻妾获免, 杀其妻妾, 而奸夫获免者, 杖一百七。诸奸夫杀死奸妇者, 与故杀常人同。诸求奸不从, 殴死其妇, 以强盗持仗杀人论。诸两奸夫与一奸妇皆有宿约, 其先至者因斗杀其后至者, 以故杀论。”1○1

《元律》载: 诸妻妾与人奸, 夫於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 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 并不坐。若於奸所杀其奸夫而妻妾获免, 其杀妻妾。而奸夫获免者, 杖一百七; 到此, 见到原文, 笔者对元律是否赋予丈夫杀死奸夫的义务, 有所怀疑。但丈夫有权在奸时奸所并杀奸夫淫妇, 是无疑的。对此, 沈家本的评论是: 元代始有同时杀死奸夫奸妇不坐之律。明律盖因於元, 特设杀死奸夫律一条, 并增入止杀奸夫一层, 视元为更宽矣。1○2

( 四) 明代杀奸律演变

明律的规定表明, 到了明代对私人杀奸又有更详细的规定。丈夫于当时当场, 有权将奸夫杀死而将淫妇任意处置 ( 法律推荐的做法是杀掉或卖掉) 。1○3

明人陈玉秀认为未出服的亲属都可以代替丈夫行使杀奸权。1○4但陈玉秀毕竟只是小说家, 仅能代表一种法律思想。

陈慧颖在《武大郎形象刍议》中引用元律, 指出元律对于奸夫淫妇处以杖刑和侮辱刑的同时, 肯定丈夫有权杀死拒捕的奸夫。又引用《元史·刑法志》而指出丈夫可以卖掉或抛弃淫妇, 被抛弃的女子则有权加入娼妓行业。1○5以上这几点与明律基本相同, 可以肯定明承元律。

( 五) 清代杀奸律演变

清代, 对通奸的法定处罚是男女各80 杖, 女子有夫, 各90 杖。官方处罚, 清比唐轻, 但清时赋予丈夫的处罚裁量权增大, 可以宽恕妻妾, 可以将妻妾卖掉 ( 但严厉禁止卖给奸夫, 否则丈夫和奸夫各杖80, 妇女回到原籍, 嫁妆充罚金) 。1○6

清律中“人命”条“杀死奸夫”款, 指出明清刑律肯定了丈夫有权杀死奸夫淫妇 ( 可以选择性地杀, 不必一定杀双) , 但有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即“登时”、“奸所”。1○7

笔者以为, 这个变化本质上反映的不是刑罚的轻重, 而是妇女的地位, 是人格化还是财产化。与唐代相比较, 唐代妇女的人格较完整, 所以更像一个刑事责任主体。明清妇女的地位更像财产, 丈夫的宽恕或处罚的自由很大, 有点“私法自治”的味道。

这是大体的方面了。清代关于杀奸问题的种种详细具体的规定, 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等, 散见于律文、例文和具有“三法司指示”一般效力的《刑案汇览》中。笔者将其包含的全部法律规则总结为“附表1”, 附于文后供参考。

现在再来面对郭建猜想: 杀奸律, 唐代, 不存在。宋代, 具有了一定思想上的基础但远未到变成实在法的程度。南宋时统治北方的金朝基本上不承认私人可以随意杀奸。但到了元代, 杀奸律似乎突然从天上掉下来了, 明清都沿袭, 尽管从法律的体系和逻辑角度讲, 杀奸律很荒谬, 但律法还是竭力维持之。最诡异的是, 在所查到的蒙古族的立法中, 真正要让奸夫死的, 只有《大扎撒》, 而且那还是说国家执行的死刑, 不是私人乱杀, 而且那也不能解释为何可以杀淫妇。后来蒙古人接受了很多汉文化之后, 在这个问题上宽和了很多, 到清代更宽, 奸罪主要处以罚金刑。总不能说汉人让蒙古人脾气变好了, 结果同时蒙古人让汉人脾气变坏了吧? 明清杀奸律, 对犯奸者生命所受法律保护的剥夺, 远甚于蒙古人。沈家本总结出了杀奸律起于元的事实, 但不敢断言它来自蒙古习俗, 是出于这样的谨慎吗? 郭建猜想的真实答案扑朔迷离。

三、杀奸律的案例实践

为对静态律例文字有动态认识, 笔者试着寻找史籍中关于杀奸问题的实践案例。结果发现, 有来龙去脉, 有法律适用过程, 能予作参考的案例, 为数甚少。《右台仙馆笔记》《列女传》《民歌时调集》《樊山政书》《中国古代妇女与法律研究》《庆元条法事类》《洗冤集录》内统统没有。最后仅在《元典章》《明实录》《刑案汇览》中寻获一些。《元典章》《明实录》中的案例, 此处全摘。《刑案汇览》中的, 只选一些有代表性的。

( 一) 《元典章》中案例

1. 杀死奸夫。1○8至元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馆陶人张驴儿发现其妻戴引儿与刘三在自己家中通奸, 于是捉奸。刘三拒捕厮打, 被张驴儿扎了一刀, 刘三逃走后伤重而死。廉访司判决戴引儿徒二年, ( 去衣) 杖77; 张驴儿勿论。刑部改判, 将戴引儿的杖刑加重到87。中书省改判, 将戴引儿的杖刑加重到107。

2. 打死奸夫不坐。1○9元贞二年七月, 江西南安人任闰儿于奸所捕获奸夫权令史, 但没有扭送官府, 却绑缚权令史殴打致死。南安路府判淫妇梁娥儿杖刑87, 任闰儿杖刑107。江西行省复审, 认为虽然殴打已被缚的奸夫致死不合杀奸律的精神, 但验尸结果显示任闰儿制服权令史时在他脑门上打的一下是唯一的致命伤, 这样就符合当场性的原则, 所以维持南安府的判决。

3. 男打死母奸夫。2○0至元八年正月, 真定人王聚利用郭喜“眼昏”, 与郭喜的妻子通奸。后来还将郭喜赶出家门成为乞丐。郭喜要儿子郭驴儿报仇。郭驴儿到母亲家中, 发现母亲跟王聚正在吃饭, 遂将王聚打死。因为一同吃饭不等于正在通奸, 刑部打算判郭驴儿杖刑77, 判他母亲 ( 去衣) 杖刑87, 教唆犯郭喜酌情免罪, 郭家赔偿王家折钞二十两。尚书省除将郭驴儿的杖刑减为57 以外都同意。

4. 旁人殴死奸夫。2○1至元十七年九月初一, 浙西平江人周千六吓奸 ( 威逼式通奸) 他人之妻, 路人吴千三劝说周千六, 周千六立刻殴打吴千三, 吴千三还击一棍打在周千六脸上, 周千六第二天死亡。按察司判吴千三减死流远。刑部改判杖107 加烧埋银50 两。尚书省批准。

5. 打死犯奸妾。2○2至元五年, 东平人李宝在奸所发现他的妾陈丑儿与他人通奸, 当场将其打成重伤, 不久死亡。廉访司认为, 妻有罪, 夫依理殴打, 伤害致死 ( 而非故意杀害) , 是无罪的, 本案陈丑儿是妾, 比妻还轻, 应判无罪。刑部同意。中书省同意。

( 二) 《明实录》中案例

1. 工部右侍郎伏伯安出差路过通州驿, 跟驿丞的美妾私通, 驿丞发觉后就杀死妾, 伏伯安判处筑城。永乐二十二年八月, 大赦, 按制度, 伏伯安要复职。成祖说“淫秽之人不宜以玷朝廷”。于是免职。2○3

2. 正统六年八月, 有个僧人夜间进入一个妇女家中, 被一个正巧在屋中的奸夫殴打致死。山西按察司打算判绞刑。审狱评事王亮说, 旧例 ( 笔者以为是唐律) , 僧人犯色戒, 旁人有权殴打和侮辱他, 并且索钞50 锭, 拿不出这笔钱的僧人就丧失法律的保护, 旁人可以将其殴打致死。僧人夜入妇人家中, 罪行很重, 殴死这样的僧人可以考虑从轻处罚。英宗最后决定宥死杖遣戍边。2○4

3. ( 歹都案) 刑部郎中陈琏曾向司礼监掌印太监曹吉祥行贿求担任刑部侍郎, 曹吉祥没把事办成, 陈琏就收回了贿赂, 因此与曹吉祥结下梁子。天顺二年, 曹吉祥所部有个蒙古官员叫速展哈 ( 笔者估计是三大营的) , 他的儿子歹都发现妻子与人通奸, 于是召集几个弟兄, 设法引诱奸夫到妻子的卧室, 然后杀死, 之后自首。奸夫的哥哥也告发此事。刑部郎中沈和、员外郎康圭审理案件后论“谋杀人死”, 速展哈上诉, 陈琏二审维持原判。速展哈又上诉, 刑部尚书刘广衡、大理寺卿李宾三审维持原判。速展哈向曹吉祥申诉称审判者受贿。曹吉祥打算借此事报复陈琏, 于是按“冤滥”向英宗汇报。英宗让锦衣卫官员门达复核, 认定陈琏等人“妄人死罪”。最后下旨, 沈和、康圭降职到外地。陈琏带枷示众后谪戍边, 刘广衡罚俸一年, 李宾免罪。2○5

4. 成化十二年六月, 有个通州人发现妻子与人通奸, 当场将其捉住, 但是妻子护持奸夫, 奸夫逃出门外, 丈夫追出杀死奸夫, 回来后又杀死妻子。刑部认为“已就拘执而杀”, 拟处绞刑。大理寺未置可否, 上报, 宪宗认为仍然应按奸所获奸当时杀死勿论。2○6

5. 成化十二年十月, 北京市民栗洪发现邻居与妻子通奸, 于是叫来哥哥栗永, 把奸夫炮烙而死, 然后把奸夫和妻子的脑袋拿去自首。刑部认为“已就拘执而杀”, 拟处绞刑。大理寺赞成, 上奏。宪宗说“拟罪不当”, 发回重审。改用“夜无故入人家已就拘执而擅杀律”, 徒刑。刑部尚书和大理寺卿请罪, 宪宗赦宥, 但表示“再犯不宥”。2○7

6. 弘治九年三月, 宁化王府辅国将军钟铠, 听说岳母与人私通, 大怒, 逼岳母自尽, 又逼妻子自尽, 又杀死妻子的两个婢女。他大舅哥上奏, 下巡抚查。孝宗说他是“纵情恣欲逼人致死”, 本应重治, 但从轻, 诏书切责, 革禄三分之二。2○8

7. ( 石英中案) 嘉靖七年十月, 刑部主事石英中的家僮与媵妾私通, 被石英中杀死。石英中将他们碎尸后, 让家人扔在邻居的井里。事发, 法司论故杀, 拟死。嘉靖八年十月, 石英中坐杀仆案仍不决, 再次请旨。无下文。2○9

8. 嘉靖二十四年十一月, 山西保德有个十四岁的人, 因为父亲跟邻居家的女人私通, 将母亲赶出家门, 不胜其忿, 杀死邻家女人。法司认为“可悯”, 世宗口谕: “幼能激义, 其免死, 发附近徒工三年。”3○0

( 三) 《刑案汇览》中案例

1.“捉未婚妻奸及格杀拒捕奸夫案”。卢将聘定黄胜登之女黄凝嫜为未婚妻。乾隆三十四年十九日, 黄凝嫜与梁亚受通奸。卢将有所怀疑, 后发觉梁亚受长时间在黄家未归而恍然大悟, 愤而决定捉奸。卢将回家, 半夜纠集舅舅和两个邻居一起前往黄家。梁亚受发觉, 逃出门外, 正遇到捉奸队, 卢将一棍打在梁亚受后颈致其跌下楼台跌伤左额, 被扭送给甲长之后死亡。案情疑难。后来报至广西巡抚, 因律例中无对未婚夫捉奸问题的规定, 巡抚打算将卢将照罪人不拒捕而擅杀律处绞刑。乾隆六十年, 该案报三法司。三法司拟定意见上奏乾隆帝, 建议以后建立如下规则: 未婚夫捉奸, 已离奸所非登时杀死不拒捕奸夫的, 绞刑; 登时或登时逐至门外杀死不拒捕奸夫的, 比照已婚夫, 徒刑。奸所获奸, 但非登时杀死, 杖100 流2000 里。奸夫一旦拒捕, 格杀勿论。至于本案, 三法司认为应比照已婚夫奸所登时杀死不拒捕奸夫例, 杖100 徒3 年。3○1

2.“听从母命帮同勒死犯奸胞妹案”。道光八年, 杨史氏的女儿与他人通奸, 杨史氏大怒, 逼令儿子杨存真将妹妹勒死。山西巡抚将此案上报三法司。三法司主张: 杨史氏属于“本妇父母捉奸只杀奸妇”, 无罪; 杨存真算作“杀奸案内听从加功之亲属”, 杖100。3○2

3.“医生图奸资助致夫疑奸杀妻案”。嘉庆十六年王三之妻崔氏患病请医生王文举医治。王文举以资助药费向崔氏示好, 想与崔氏通奸, 被拒绝。但王三因药费的问题而心疑, 向崔氏逼问, 没有结果, 最终用刀戳死崔氏。 ( 某位) 提督向三法司上报此案, 三法司以为此属于“疑奸逼供而杀”, 应判绞监候。3○3

4.“捉奸登时逐至门外杀死缌弟案”。道光六年, 申听发现申兴 ( 申听的缌麻服弟) 与其妻李氏通奸, 捉奸时登时逐至门外杀死了他。直隶总督将此案上报三法司。三法司以为, 在“本夫在奸所获奸非登时杀死奸夫”的例文基础上, 考虑本案“尊长杀卑幼”的情节, 罪减二等, 应判杖60。3○4

5.“本夫闻奸杀死撒泼刃伤之妻案”。嘉庆十二年, 李仲义怀疑妻子李氏与人通奸, 盘问属实, 李氏撒泼, 用刀划伤丈夫, 李仲义夺过刀将李氏戳死。四川总督将此案上报三法司。三法司以为若按“闻奸杀奸”例判徒刑三年则体现不出李氏刀伤丈夫的情节, 所以主张从轻判处杖100。3○5

6.“获奸奸夫脱逃事后杀死奸妇案”。道光四年, 张礼忠与卓明远之妻通奸, 被卓明远捉住后逃走。张礼忠十分大胆地与卓妻约定了下一次通奸的时间。卓明远得知后十分气愤, 将妻子殴打致死。四川总督将此案上报三法司。三法司认为属于“奸所获奸非登时而杀”, 杖100。3○6

7.“本夫盘出奸情杀死奸妇案”。嘉庆二十二年, 杨秉贵妻子李氏与张法旺通奸, 起先瞒住了杨秉贵, 但有一次通奸后张法旺把酒壶忘在杨家, 被杨秉贵认出。杨秉贵盘问李氏, 得知奸情, 要拉着李氏找地保报案, 李氏不从, 被杨秉贵用刀扎死。河南按察司将此案递交河南巡抚, 巡抚以为应按照“闻奸数日杀死奸妇”处理。但三法司以为杨秉贵一见酒壶就明白事情始末, 不算“闻奸数日”, 应按“非奸所获奸杀死奸妇”处理。3○7

四、清末学者对杀奸律历史的若干看法

清末, 中国法律思想因外来法律思想的介入而大起波澜。清末学者对古律和清律的反思, 与前代大不相同。单就对杀奸律的评论来看, 就更加趋于思辨和推理。

清末刑部尚书薛允升尊崇古代律法特别是唐律, 他认为既然按唐律“淫”已经在七出等惩罚之列, 清律又何必另作法加重处罚。3○8这是薛允升对于明清时期杀奸律与旧时法律即唐律有法律精神的不同之处的一个发现。

薛允升认为明律中的杀奸条款的渊源在唐律的“夜无故入人家”条, 也就是说杀奸夫等同于居所的主人对住宅自由权被侵犯的一种正当防卫。但薛允升自己也指出了自己理论的弱点, 那就是它只能解释为何可以杀奸夫, 不能解释为何可以杀淫妇。但这里面多少有点联系, 是说得过去的。3○9

薛允升对明清此律与唐代不同而不满, 特别是在杀奸权的行使主体问题上, 他表示, 例文的规定繁琐矛盾而且有逻辑漏洞, 特别是淫妇的卑幼亲属如果可以杀该妇女, 岂不有违伦常。4○0笔者自己看《大清律例》, 果然如薛允升所言, 例文混乱不堪, 到底哪些亲属有权代行夫杀奸权, 能杀哪些人不能杀哪些人, 到头来也不知所云。

清末编修法律大臣沈家本认为明代设杀奸律就是承袭元代的做法而已。4○1但同时认为杀奸律其实在唐律也有渊源, 唐律既然认为通奸毕竟是犯罪, 那么就应当适用抓捕的法律。唐律, 杀死拒捕者要被判处徒刑两年, 但杀死持械拒捕者就无罪。但笔者以为这离杀奸律还是太远了, 其本质就不同, 一个是实体法的救济方式规范法, 一个是程序法的救济方式规范法。但沈家本说这里面多少有点联系, 是说得过去的。4○2

摘要:宋及以前, 没有杀奸律这种律法, 元代, 杀奸律始成为正式的律文;学术界对于杀奸律在元代突然出现的法律史现象, 有一解释为该律系起源于蒙古习惯, 经由蒙元的统治带入中原;明代法律体系基本承元, 杀奸律有发展, 变化不大;清代杀奸律比明代有发展, 变化不大;清末有些学者对杀奸律的历史有些独特看法, 但未对该律的命运产生影响。综合来看, 杀奸律源于蒙古习惯可能性不大。

关键词:杀奸律,宋以后,蒙古习惯

参考文献

[1] 郭建.戒石铭与皮场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

[2] 宋磊.“夫为寄豭, 杀之无罪”新探[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2 (2) :75-78.

[3] 杨强.论清代蒙古族婚姻法的变迁[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09 (5) :15-18.

[4] 王玉海, 刘涛.浅议古代蒙古有关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J].内蒙古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2003 (3) :28-33.

[5] 陈战彪.清代“杀死奸夫”的立法及司法实践[J].法制与社会, 2013 (3中) :7-8, 10.

[6] 阎晓君.唐律“格杀勿论”渊流考[J].现代法学, 2009 (4) :145.

[7] 陈慧颖.武大郎形象刍议[J].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报, 2012 (1) :90-94.

[8] 白·特木耳巴根.元以来汉籍文献所见蒙古族习惯法管窥[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0 (1) :44-49.

[9] 杨晓辉.中国古代妇女法的变迁轨迹及原因[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1 (6) :136-141.

[10] 脱脱等.金史[M].北京:中华书局, 1980.

[11] 谢深甫等.庆元条法事类[M].《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2:861, 1-861, 687.

[12] 三泰等.大清律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13] 祝庆祺.刑案汇览[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 2000.

[14] 俞樾.右台仙馆笔记[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6.

[15] 刘向.列女传[M].哈尔滨:哈尔滨出版社, 2009.

[16] 冯梦龙.明清民歌时调集[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7.

[17] 宋濂, 王祎等.元史[M].北京:中华书局, 1976.

[18] 徐适端编.明实录类纂——妇女史料卷[M].武汉:武汉出版社, 1995.

[19] 樊增祥.樊山政书[M].北京:中华书局, 2007.

[20] 宋慈.洗冤集录[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1981.

[21] 何俊萍.中国古代妇女与法律研究[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 2001.

蒙古族的风俗习惯范文第4篇

冯洁

内蒙古科技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音乐系于2011年成立 。现在,音乐系拥有音乐理论、键盘、器乐、声乐、西洋管弦乐等五大音乐教学系列,音乐系现有专业教师20余名,其中副高职称1人;讲师3人,助教10人,外聘教师4人,其中在读硕士2名。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的教师达到50%,形成了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以中青年教师为骨干的一支年龄结构、专业结构、职称结构较为合理的师资队伍。

近年来,为了适应中西部大开发和经济的发展水平,内蒙古科技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音乐系在音乐专业教育基础规模建设、硬件环境投资以及引进人才等发展战略方面全力投入。2010年起,音乐系除了拥有足够的专业大课教室、排练厅外,拥有琴房34间;拥有教学三角演奏琴1台,教师教学用的专用钢琴(25台);有音乐多媒体教室、重奏排练厅;有能容纳556名观众的音乐厅;还有正在建设的音乐资料室等等一系列硬件环境的建设,都为我们专业音乐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奠定了基础。

先进的办学理念和一流的教学环境,大大地促进了人才建设的力度。近年,先后从中国、西安、天津、四川等音乐院校,引进了多位年富力强的优秀毕业生,为教育事业注入新鲜血液。教师队伍结构的改善,为音乐系创办国内一流的专业音乐教育模式提供了前提的保证。我们坚信一个由先进办学理念打造的音乐教育新局面将不断呈现于公众面前。

内蒙古科技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音乐系本科专业课程教学,成为内蒙古自治区冶金部唯一一所综合性艺术类专业。音乐专业是音乐系特色专业,填补了内蒙古科技大学专业本科教育的空白。

蒙古族的风俗习惯范文第5篇

蒙古族共有480万人,其中240万人聚居于内蒙古自治区,其他分布在东北三省及甘肃、青海等地。主要从事牧业和狩猎,部分人从事农业或半农半牧业。牧区蒙族人主要饲养马、牛、羊、驼。以乳,肉为主食。游牧时,多吃肉干、奶干和炒米。农区主要种植玉米、黄米、小米、糜子米、小麦等。以粮食为主食,也喜食牛羊肉和乳制品。烹调方法多为炖、煮。

蒙古民族的食品之首便是奶食。奶食也被本民族视为珍品,每逢拜年、祝寿、招待宾客、喜庆宴会等首先以品尝奶食、敬献奶酒为最美好祝愿。蒙古族的奶食品主要有奶豆腐、奶渣、奶酪、酸酪、奶油、黄油、奶皮、酸奶、酸乳、奶茶等。奶茶是蒙古族日常生活不可缺少的饮品。肉食品是蒙古族的主要食品。羊肉是蒙古族最喜爱的肉食之一,它不但有驱寒补热的功效,也是餐桌上的美味佳肴,又是生活中待人接物良好祝愿的象征。每年冬季小雪与大雪之间,蒙古民族家家户户都要进行冬储,俗称“卧羊”。每户少则宰杀数只羊、1头牛,以备冬春夏季食用。牛肉干是蒙古民族春夏季制汤做馅的最好原料。 蒙古族牧民视绵羊为生活的保证、财富的源泉。日食三餐,每餐都离不开奶与肉。以奶为原料制成的食品,蒙古语称“查干伊得”,意为圣洁、纯净的食品,即“白食”;以肉类为原料制成的食品,蒙古语称“乌兰伊得”,意为“红食”。蒙古族除食用最常见的牛奶外,还食用羊奶、马奶、鹿奶和骆驼奶,其中少部分作为鲜奶饮料,大部分加工成奶制品。

蒙古族的肉类主要是牛、绵羊肉,其次为山羊肉、少量的马肉,在狩猎季节也捕猎黄羊肉。羊肉常见的传统食用方法就有全羊宴、嫩皮整羊宴、煺毛整羊宴、烤羊、烤羊心、炒羊肚、羊脑烩菜等70多种,最具特色的是蒙古族烤全羊(剥皮烤)、炉烤带皮整羊或称阿拉善烤全羊,最常见的是手把羊肉。

烤全羊是蒙古民族的餐中之尊,是宴席上的一道最讲究的传统名菜,其形、色、味俱佳,具有浓郁的民族风味。只有在隆重的宴会或祭奠时,才能品尝到烤全羊这道蒙古民族饮膳食俗的代表大菜。

烤全羊是在蒙古民族传统的火烤羊肉的基础上逐步改进而成的。烤全羊的制作过程是,选两岁左右的肥绵羯羊一只,在腹部划十厘米左右的口一只手伸进胸腔中的右心房,将动脉血管掐断。羊因失血过多而死亡,这叫“攥心羊”。攥心羊较之传统的大抹脖宰杀法,干净、利落,外表体损伤度小。把血从体内控出后,用水烫去羊毛,除去内脏,羊体内外用清水洗干净,把多种调料洒入腹腔中,外表体刷一层糖糊和香油。经风吹胴体不再往下滴水时,用铁链吊起放入烧好的烤炉内。烤炉的垒砌很讲究,内外呈圆柱形,其内直径约一百厘米左右,深约二百厘米左右。炉壁很厚以利于保温。燃烧的材料,系生长于沙漠上的梭梭柴。梭梭质地坚硬,烟少火旺后劲足。经过

四、五个小时的高温吊烤,烤全羊即可出炉了。烤全羊需十八道工序。刚出炉的烤全羊,要经过一番整形和装饰。把羊抬到一个大木盘上,使其前腿趴、后腿弯曲、蹲卧在盘中央,羊的嘴里放几棵绿菜叶,宛如在食草。脖子上系一红绸带以示隆重。

在烤全羊上席前,宴桌上通常要配几道冷热菜和奶食品。当宾客达到一定兴味时,由两名主厨抬着棕红色的烤全羊来到客人面前,顿时香飘大厅,掌声四起,把宴会热烈的气氛推向高潮。主人即兴向宾客介绍“烤全羊”的由来和做法,之后将烤全羊撤回厨房用刀分解。

食用烤全羊的程序相当讲究,先上酥脆的皮,再上鲜嫩的脂肪肉块,最后才上连着瘦肉的肋骨。这三道菜不可同时上,要视宾客品尝的情况,留有余地。但也不可待上道菜见底,再上下道莱。否则,有失礼节,冷淡了进餐气氛。食用烤全羊,必须佐以合页饼、葱段、酱、醋、蒜末等调味品,使其更浓更香,别有风味。

“全羊席”是以享用烤全羊为主的席面,气氛非常隆重,宾主坐落有序,突出了蒙古民族饮膳食俗的礼仪和形式。特别是烤全羊的第一道菜刚上席时,有身着民族服装的礼仪小姐,双手捧着洁白的哈达,唱着甜美的祝酒歌,用银碗向尊贵的客人敬酒。歌声不停,敬酒不断,宴会始终保持着热烈而隆重的气氛。

蒙古族的风俗习惯范文第6篇

伴着欢快的音乐和马蹄声,男方的迎亲队伍由新郎、伴郎、媒人、主婚人、亲友、祝词家(歌手)等数十人组成,一路上有说有笑地来到女方家。此时,女方的亲人们,给男方亲友献哈达、敬酒、互相问安。接下来,按照蒙古族传统习惯,新郎由主婚人陪着给神佛点香、敬酒、磕头。

敬神仪式结束后,由男方主婚人赞礼,并介绍新郎叩见岳父岳母及其诸位尊长。片刻,女方摆好酒宴,款待新郎、迎亲人员及双方亲友。此是在女方家的头一道宴,即求名问属宴。女方参加的人员除亲属外,还有善于对歌的嫂子。通过求名问属,女方与男方祝词家展开喜剧式的对歌。嫂子要以攻为守千方百计难倒对方,对方祝词家又穷追不舍,想尽办法战胜嫂子,整个过程形式生动活泼、激烈,对唱诙谐幽默,情趣盎然。求名问属宴过后进行的是献茶歌。经过献茶盘古,女方家开始装扮新郎,盛赞着装。按照女方母亲的吩咐,女方的嫂子手拿银碗,碗内盛满粮米,走到蒙古包中央,用粮米画出吉祥图案,之后给新郎换衣服。新郎在女方妹妹们的推拉下走到嫂子跟前,把脚抬起来,嫂子先抢下一只靴子,让新郎一只脚蹦跳,新郎求饶作揖,而嫂子却一把将新郎推倒,让众姐妹抢另一只靴子。好半天才给新郎换上新靴子,接着在给新郎换新衣服扎腰带时,女方的嫂子和姐妹们从两边使劲勒新郎的腰,使新郎气喘吁吁,连连作揖求饶,直到女方的父亲出面喊:装扮新郎的过程才算结束。晚间举行的沙恩吐宴是女方家设的第二道宴,也是新娘出嫁的宴,离别的宴。席间,新娘、新郎、嫂子和姑娘们围坐在一桌。先唱《沙恩吐宴歌》,之后女方祝词家手端一只大木盘,快步上场,盘内装有红布包裹的羊嘎拉哈和一大块肥羊胸脯肉。羊嘎拉哈被弹向桌中,席上众人哄抢嘎拉哈。本来应该归新郎的那块象征着儿女联姻的沙恩(俗称嘎拉哈),在女方主持人的有意偏袒下,总是被新娘的姐妹夺得,于是,女方的嫂子用刀割下一大块羊肥肉,叫新郎吃,又不许新郎动手,结果新郎被嫂子戏耍得满脸羊油,连连作揖、点烟、求饶。此时,善歌的男方祝词家唱道:小小的嘎拉哈,连着骨头连着筋,只要嘎拉哈在,大腿小腿不能分。小小的嘎拉哈,连着血肉连着心,只要嘎拉哈在,连着男女两家亲。边唱边向对方索要沙恩,一直唱到《报时歌》,女方的姐妹们才无可奈何地把沙恩交给新郎。此时,启程的时辰到了,新娘与父母、姐妹们泪眼相望,依依惜别。闹了一夜的亲人们骑马赶车,护拥着新娘,踏上了送亲的路程。送亲队伍启程了,女儿的父亲站在院中望着远去的女儿背影,久久不肯离去。

娶亲

蒙古族的婚俗之一,娶亲一般是在结婚喜日的前一天。新郎在欢乐的气氛中,穿上艳丽的蒙古长袍,腰扎彩带,头戴圆顶红缨帽,脚蹬高筒皮靴,佩带弓箭。伴郎、祝颂人,也穿上节日盛装。一同骑上马,携带彩车和礼品,前往女家娶亲。娶亲者至女家,先绕蒙古包一周,并向女家敬献一只“碰门羊”和其他的礼物。然后,新郎和伴郎手捧哈达、美酒,向新娘的父母、长亲逐一敬酒,行跪拜礼。礼毕,娶亲者入席就餐。晚上,又摆设羊五叉宴席,并举行求名问庚的传统仪式。次日清晨,娶亲者起程时,新娘由叔父或姑夫抱上彩车。新郎要骑马绕新娘乘坐的彩车三圈。然后,娶亲者和送亲者一同起程离去。

婚礼

蒙古族很注重婚礼仪式,尽管地区不同,形式各有差异,但都非常隆重、热闹。一般牧区的婚俗是:当娶亲回到男家后,新郎新娘不下车马,先绕蒙古包三圈。然后,新郎、新娘双双穿过两堆旺火,接受火神的洗礼。表示爱情的纯洁,新生活的兴旺。新郎新娘进入蒙古包后,首先拜佛祭灶,然后拜见父母和亲友。礼毕,由梳头额吉给新娘梳头。梳洗换装后,等待婚宴的开始。婚宴通常摆设羊背子或全羊席,各种奶食品、糖果应有尽有。婚宴上,新郎提银壶,新娘捧银碗,向长辈、亲友,逐一献哈达、敬喜酒。小伙子们高举银杯,开怀畅饮;姑娘们伴随着马头琴,放声歌唱。婚宴往往要延续两三天,亲友才陆续离去。而女方送亲者还要留人陪新娘住一至三日。有时,新娘的母亲也送亲,要住十多日。分别时,母女拥抱,痛哭,表示恋恋不舍。 蒙古族的婚姻习俗

蒙古族有抢婚和聘婚两种婚姻制度,抢婚是奴隶社会的一种婚姻形式。

公元13世纪以前,蒙古族社会多半为抢婚制。公元13世纪以后,蒙古族进入封建社会,即普遍实行聘婚制。求亲,是青年男女在定亲之前,男方要向女方求亲,如果女方家同意,就可以定亲。

聘礼,青年男女定亲后由男方家送给女方的礼品,又叫彩礼。聘礼的多少根据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牧区常以牛、马、羊等畜牧为聘礼。嫁妆,女方陪送女儿的 出嫁礼物。蒙古族非常讲究陪送嫁妆,男方送多少聘礼,女方就要陪送相应数量的嫁妆。娶亲时新郎在欢乐的气氛中,穿上艳丽的蒙古长袍,腰扎彩带,头戴圆顶红 缨帽,脚蹬高筒皮靴,佩带弓箭。到女方家后新郎和伴郎手捧哈达、美酒,向新娘的父母、长亲逐一敬酒,行跪拜礼。

礼毕,娶亲者入席就餐。次日清晨,娶亲者起程时,新娘由父或姑父抱上彩车。新郎要骑马绕新娘乘坐的彩车三遭。然后,娶亲者和送亲者一同起程离去。

拜火,蒙古族婚礼中的重要仪式。各地蒙古族尽管拜火的形式有所不同,但在婚礼上是不可缺少的内容。新娘、新郎从两堆旺火之间双双穿过。接受火的洗礼,使他们的爱情更加纯洁,坚贞不渝,生活美满幸福,白头偕老。尽管地区不同,形式各有差异,但都非常隆重热闹。

一般牧区婚俗是:当娶亲回到男方家后,新郎、新娘不下车马,先顺时针绕蒙古包三圈,然后新郎、新娘双双穿过两堆旺火,接受火神的洗尘,表示爱情的纯洁,新生活的兴旺。 新郎、新娘进人蒙古包后,首先拜佛祭灶,然后拜见父母和亲友。礼毕,由梳头额吉给新娘梳头。梳洗换装后,等待婚宴的开始。婚宴通常摆设羊背子或全羊席,各种奶食品、糖果应有尽有。婚宴席上,新郎提银壶,新娘捧银碗,向长辈、亲友逐一献哈达、敬喜酒。

小伙子们高举银杯,开怀畅饮;姑娘们伴随着马头琴放声歌唱。婚宴往往延续两三天,亲友陆续离去。而女方送亲者还要留人陪新娘住一至三日。有时。新娘的母 亲也送亲,要住十多日。通常婚礼举行后的第三天,新娘家要来人,看望新娘和拜见新郎家的亲属。来者多为姑姑、嫂嫂等人,她们各带礼品或食品来到新郎家举行 认亲仪式。新郎家设宴款待. 男女双方彼此相识,相互问安敬酒,充满着热情洋溢的景象。一个男子同时和几个女子结为夫妻关系的婚姻形式现已废弃。蒙古族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奴隶主或封建王公贵族常以纳妾为俗。

上一篇:免费义诊活动方案范文下一篇:民事案件分析报告范文

热门文章

蒙古族舞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