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法实施细则范文

2023-09-23

邮政法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制定实施公务员法,是中央着眼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标志着干部人事管理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在我国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管理的体制机制,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

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我们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来认识颁布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

统一到公务员法的精神上来,不断增强贯彻实施好公务员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不断提高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水平。

一、采取有力措施,在加大公务员法宣传力度上下功夫

社会各界对公务员法的制定和出台十分关注,迫切希望了解公务员法的相关背景、立法精神和实施步骤。这就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大公务员法的宣传力度。自治区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宣传培训总体规划,已经自治区公务员法协调领导小组通过,并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的名义下发各市、县(区)和自治区列入实施公务员法范围的各类机关。公务员法宣传要紧紧围绕宣传重点,特别是影响面较大的宣传活动,要注意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在务求实效上下功夫。对于当前社会上普遍关注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要认真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如公务员的范围、分类管理、工资福利、非领导职务与职级的设定、奖惩、辞职辞退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帮助广大干部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公务员法。宣传过程中,一定要准确把握政策,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确保宣传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通过宣传,引导干部群众进一步了解和准确把握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为公务员法在我区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加强学习培训,在创新学习培训形式和培训效果上下功夫

搞好学习培训是确保公务员法有效贯彻实施的首要前提。自治区公务员法协调领导小组对全区学习培训公务员法作出总体部署和安排,要抓好学习、培训、宣传工作的落实,加强综合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学习培训要认真研读原文。公务员法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而且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有了较大变化。因此,学习培训一定要紧扣法律原文,在原原本本学习、吃透法律原文上下功夫,通过学习培训,使全区广大公务员真正了解公务员法的基本精神,准确把握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熟练运用公务员法的各项规定,为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贯彻实施公务员法能否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领导干部是关键。要把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作为培训工作的重点,积极筹备举办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领导干部学习班。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和法制观念,使领导干部积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学习,带头参加培训,不断带动和促进广大干部的学习。

三是抓好组织人事部门骨干培训。按照中组部、人事部的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要先学一步。尤其是组织人事部门的公务员更要做到熟练掌握和运用公务员法的各项规定。要抓紧举办自治区人事系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骨干研修班,认真研读法律原文,重点研讨实施公务员法将会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困难。充分发挥骨干作用,跟踪指导和组织好学习培训工作,研究部署下一步实施公务员法的措施和办法。

四是抓好全员培训。全员培训是整个宣传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全区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自下而上、分级分层培训的原则,采取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认真组织好全员培训,切实把此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好。

五是完善培训机制。要建立健全公务员法学习培训的考试考核机制,把学习、考试情况作为公务员登记的重要条件。同时,要抓紧研究建立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把公务员法培训作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等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通过完善培训机制,真正达到真学、真懂、真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在组织协调和各项准备工作上下功夫

一是切

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相互协调。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公务员法,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尤其是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方面的工作。因此,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精心筹划,明确分工,严密组织,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是积极筹备召开自治区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在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及时召开自治区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认真传达学习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区具体实施的各项工作。

邮政法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财政预算或者收支计划。

第五条 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1-2]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无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1-2]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二条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

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 (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 (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四)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任(聘)用审查、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1-2]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情况。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保密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 (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 (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对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提出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作出鉴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按期出具鉴定结论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三十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1-2]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第四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文件解读

编辑

记者:这次实施条例修订主要增加了哪些内容?

负责人:实施条例共6章45条,依照保密法规定,对1990年实施办法作出全面修改完善,在加强保密管理方面作出新规定、提出新要求。主要是:在总则方面,规定了保密工作责任制、保密工作装备和经费保障,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的职责和义务;在定密制度方面,明确了保密事项范围的法律地位,细化了定密工作内容和流程,规定了定密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细化了定密授权制度,对自行解密和审核解密作出进一步规定;在保密制度方面,细化了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投入使用审查、运行使用管理,明确了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对涉密人员管理立法作出授权性规定,对涉密采购、涉密会议活动提出明确保密管理措施;在监督管理方面,确立了保密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细化了保密检查内容,规范了保密检查程序,规定了保密检查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泄密案件的调查职责,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法律责任方面,对机关、单位隐瞒不报泄密事件和妨碍检查,企业事业单位违规从事涉密业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违规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记者:回应社会关注,实施条例对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作出了哪些规定? 负责人:国家秘密保护和信息公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实践中,既要防止有的地方和部门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也要防止该定不定、该保不保,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导致国家安全和利益受损。为更好地处理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实施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作出规范:一是在保密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的基础上,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衔接,强调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二是严格限定国家秘密范围,规定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的制定修订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明确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名称、密级和保密期限,科学、合理界定国家秘密。同时,强调机关、单位定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防止没有依据乱定密。三是严格定密责任,进一步细化保密法规定的定密责任人制度,规范定密解密流程,强化对定密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及时纠正少数机关、单位存在的定密过多、密级偏高、只定不解或者应定不定、高密低定、管密不严等问题,既确保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充分公开,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记者:实施条例规定,机关、单位定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保密事项范围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制定、修订有什么要求?

负责人: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简称保密事项范围。它是对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具体化,是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具体标准和直接依据。

近年来,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修订了一批保密事项范围,目前已汇编成册,将适时在有关范围内发放。实践中,保密事项范围从形式上包括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和国家秘密事项目录两部分组成。其中,国家秘密事项目录一般以表格形式详细规定了国家秘密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实施条例总结提炼了这一成功经验和做法,对保密事项范围基本内容和形式作出统一规定,体现了保密事项范围的规范性要求,为机关、单位准确定密提供了可直接对照的依据。

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有一套严密的程序,纳入保密事项范围的内容都是根据保密法确定的原则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需求严格确定的;同时保密事项范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实施条例明确要求,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定期对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核,对于因形势、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原有保密事项范围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应当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建议。

记者:定密责任人制度是保密法新确立的制度,通过这次实施条例的修订,对定密责任人制度进行了哪些细化?

负责人: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是我国定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强化定密责任意识,克服定密随意性,解决长期以来定密主体宽泛、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确保定密准确、及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条例在保密法规定基础上,对定密责任人职责、专门从事定密工作人员的履职要求作出进一步规定。一是厘清了定密责任人范围。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这就从法律制度层面限制了少数机关、单位定密主体过多过滥的情况发生。二是明确了定密责任人的具体职责。规定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三是明确了有关定密责任人的履职条件。规定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要接受定密培训,明确自身职责,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记者:关于定密授权制度,实施条例作出了哪些规定?

负责人:实施条例严格遵循保密法上收定密权限、严格定密授权的规定精神,进一步细化了授权制度、规范了授权行为,为有关机关慎重节制地开展定密授权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是明确了定密授权主体,只有依法享有定密权的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作出定密授权;二是规定了授权方式,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授权或者依申请作出授权;三是限定了授权权限,授权机关应当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四是规范了授权形式,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五是明确了授权监督,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授权机关还应当通过定密授权备案,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记者:国家秘密标志不完整、只定密级不定期限等定密不规范问题一直没有很好解决。实施条例对规范定密行为有哪些新的规定?

负责人: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头和基础。近年来,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较大提高,但定密不准、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实施条例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定密程序的启动时间,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定密。二是规定了定密的三个基本要素,机关、单位定密应当明确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同时,还明确了保密期限的计算时间,强调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等。三是规范了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四是规定了定密不当纠正程序。要求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单位发现定密不当的,及时纠正。此外,还细化了不明确、有争议事项的确定流程。

记者:实施条例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作出了新的规定,请您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负责人:监督管理是保密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手段。实施条例在保密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保密监督管理职能,规范了具体监督管理行为。

一是细化了保密检查的内容和程序。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的12种情况进行了列举,如对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等保密工作进行检查。规定了保密检查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如查阅材料、询问人员,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先行登记保存,进行保密技术检测等。

二是明确了泄密案件调查的程序和权限。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明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并对收缴程序、有关部门协助配合等提出要求。 三是规定了有关工作时限。要求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密级鉴定结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不能按期出具鉴定结论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等。

四是提出了履职要求。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记者:实施条例对进一步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负责人:保密工作责任制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我国保密管理体制的一大鲜明特征。保密法对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为加强保密工作组织领导,明确相关人员保密工作职责,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实施条例对保密工作责任制内容进行了细化:一是规定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机关、单位负责人,即机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要担负起全面领导责任。二是规定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岗位责任制是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无论是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还是在非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都有义务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严格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机关、单位保密要求,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三是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这既是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具体要求,也是机关、单位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有效保障。四是规定保密工作责任制履行情况纳入考评和考核内容。通过考评和考核,可以有效推动保密责任和工作要求的落实,加大对保密工作突出业绩的奖励力度和对违反保密工作责任制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记者:在强化保密工作保障方面,实施条例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负责人:针对当前我国保密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关键保密科技产品配备不足、保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尚不完善等问题,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财政预算或者收支计划。强化保密工作装备和经费预算,有利于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政府责任,增强机关、单位的保密责任意识。强化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研发配备,有利于加大保密工作投入,推动保密科学技术快速发展,为国家安全和利益提供切实保障。

记者:实施条例对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负责人:针对当前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风险大、隐患多的严峻形势,实施条例对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投入使用和运行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一是分级保护制度。规定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二是投入使用审查制度。规定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针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需求,实施条例规定其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规定。三是运行使用管理制度。规定机关、单位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记者:实施条例对从事涉密业务企业事业单位保密审查作出了具体规定,请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负责人:保密法规定,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实施条例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具体化,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精神,对从事以上涉密业务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的保密审查,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邮政法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三条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监督执行保密法律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主管业务方面的保密规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 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财政预算或者收支计划。

第五条 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

第六条 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机关、单位负责人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应当纳入考评和考核内容。

第七条 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对本机关、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形势、保密法律法规、保密技术防范等方面的教育培训。[1-2]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八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第十条 定密责任人在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二)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

(三)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根据保密工作需要或者有关机关、单位的申请,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 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作出的授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十三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具体保密期限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保密法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确定;不能确定保密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自标明的制发日起计算;不能标明制发日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保密期限自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保密法的规定,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无法标注国家秘密标志的,确定该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应当及时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 机关、单位对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认为符合保密法有关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规定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 已经依法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档案,由原定密机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密审核。

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被撤销或者合并的,该机关、单位所确定国家秘密的变更和解除,由承担其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发现本机关、本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纠正;上级机关、单位发现下级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也可以直接纠正。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将所作决定及时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由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决定。

机关、单位对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的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在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前,对有关事项应当按照主张密级中的最高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1-2]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机关、单位或者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审查合格的单位承担,制作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二)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三)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进行。

(四)复制国家秘密载体或者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单位戳记,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

(五)保存国家秘密载体的场所、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要求。

(六)维修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确需外单位人员维修的,应当由本机关、本单位的人员现场监督;确需在本机关、本单位以外维修的,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七)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并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携带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

第二十二条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并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涉密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

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 机关、单位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应当根据国家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机关、单位应当对提供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提出保密管理要求,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范围; (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 (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四)对参加人员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以下简称涉密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

第二十九条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从事涉密业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四)用于涉密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具有从事涉密业务的专业能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条 涉密人员的分类管理、任(聘)用审查、脱密期管理、权益保障等具体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1-2]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机关、本单位保密工作情况。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保密工作情况。

第三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涉密人员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情况; (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情况; (十)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十一)涉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第三十三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有泄密隐患的,可以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必要时进行保密技术检测。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保密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意见,对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和期限。

第三十四条 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调查工作结束后,认为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事实,需要追究责任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进行登记并出具清单,查清密级、数量、来源、扩散范围等,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协助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对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提出鉴定的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作出鉴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按期出具鉴定结论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第三十八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1-2]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经保密审查合格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停涉密业务;情节严重的,停止涉密业务。

第四十二条 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测评估和审查而投入使用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未经保密审查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5月25日国家保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文件解读

编辑

记者:这次实施条例修订主要增加了哪些内容?

负责人:实施条例共6章45条,依照保密法规定,对1990年实施办法作出全面修改完善,在加强保密管理方面作出新规定、提出新要求。主要是:在总则方面,规定了保密工作责任制、保密工作装备和经费保障,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的职责和义务;在定密制度方面,明确了保密事项范围的法律地位,细化了定密工作内容和流程,规定了定密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细化了定密授权制度,对自行解密和审核解密作出进一步规定;在保密制度方面,细化了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规定了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投入使用审查、运行使用管理,明确了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对涉密人员管理立法作出授权性规定,对涉密采购、涉密会议活动提出明确保密管理措施;在监督管理方面,确立了保密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细化了保密检查内容,规范了保密检查程序,规定了保密检查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泄密案件的调查职责,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法律责任方面,对机关、单位隐瞒不报泄密事件和妨碍检查,企业事业单位违规从事涉密业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违规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记者:回应社会关注,实施条例对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作出了哪些规定? 负责人:国家秘密保护和信息公开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实践中,既要防止有的地方和部门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也要防止该定不定、该保不保,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导致国家安全和利益受损。为更好地处理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实施条例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保密与信息公开的关系作出规范:一是在保密法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的基础上,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衔接,强调机关、单位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二是严格限定国家秘密范围,规定国家秘密具体范围的制定修订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明确国家秘密事项的具体名称、密级和保密期限,科学、合理界定国家秘密。同时,强调机关、单位定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防止没有依据乱定密。三是严格定密责任,进一步细化保密法规定的定密责任人制度,规范定密解密流程,强化对定密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及时纠正少数机关、单位存在的定密过多、密级偏高、只定不解或者应定不定、高密低定、管密不严等问题,既确保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充分公开,也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记者:实施条例规定,机关、单位定密应当依据保密事项范围进行。保密事项范围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制定、修订有什么要求?

负责人: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简称保密事项范围。它是对保密法规定的国家秘密基本范围的具体化,是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具体标准和直接依据。

近年来,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有关机关制定、修订了一批保密事项范围,目前已汇编成册,将适时在有关范围内发放。实践中,保密事项范围从形式上包括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和国家秘密事项目录两部分组成。其中,国家秘密事项目录一般以表格形式详细规定了国家秘密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实施条例总结提炼了这一成功经验和做法,对保密事项范围基本内容和形式作出统一规定,体现了保密事项范围的规范性要求,为机关、单位准确定密提供了可直接对照的依据。

保密事项范围的制定有一套严密的程序,纳入保密事项范围的内容都是根据保密法确定的原则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需求严格确定的;同时保密事项范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必须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实施条例明确要求,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中央有关机关应当定期对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核,对于因形势、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原有保密事项范围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应当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建议。

记者:定密责任人制度是保密法新确立的制度,通过这次实施条例的修订,对定密责任人制度进行了哪些细化?

负责人: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是我国定密工作的一项重大改革,对于强化定密责任意识,克服定密随意性,解决长期以来定密主体宽泛、责任不明确、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确保定密准确、及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条例在保密法规定基础上,对定密责任人职责、专门从事定密工作人员的履职要求作出进一步规定。一是厘清了定密责任人范围。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这就从法律制度层面限制了少数机关、单位定密主体过多过滥的情况发生。二是明确了定密责任人的具体职责。规定定密责任人具体负责审核批准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三是明确了有关定密责任人的履职条件。规定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要接受定密培训,明确自身职责,熟悉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

记者:关于定密授权制度,实施条例作出了哪些规定?

负责人:实施条例严格遵循保密法上收定密权限、严格定密授权的规定精神,进一步细化了授权制度、规范了授权行为,为有关机关慎重节制地开展定密授权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是明确了定密授权主体,只有依法享有定密权的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级机关可以作出定密授权;二是规定了授权方式,授权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授权或者依申请作出授权;三是限定了授权权限,授权机关应当在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内作出定密授权;四是规范了授权形式,定密授权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五是明确了授权监督,授权机关应当对被授权机关、单位履行定密授权的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授权机关还应当通过定密授权备案,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记者:国家秘密标志不完整、只定密级不定期限等定密不规范问题一直没有很好解决。实施条例对规范定密行为有哪些新的规定?

负责人:定密是保密工作的源头和基础。近年来,机关、单位定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较大提高,但定密不准、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加强定密管理,规范定密行为,实施条例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一是明确了定密程序的启动时间,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定密。二是规定了定密的三个基本要素,机关、单位定密应当明确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同时,还明确了保密期限的计算时间,强调对知悉机密级以上国家秘密的人员,应当作出书面记录等。三是规范了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四是规定了定密不当纠正程序。要求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单位发现定密不当的,及时纠正。此外,还细化了不明确、有争议事项的确定流程。

记者:实施条例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作出了新的规定,请您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负责人:监督管理是保密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也是维护国家秘密安全的重要手段。实施条例在保密法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细化了保密监督管理职能,规范了具体监督管理行为。

一是细化了保密检查的内容和程序。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进行保密检查的12种情况进行了列举,如对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保密制度建设情况、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等保密工作进行检查。规定了保密检查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如查阅材料、询问人员,对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先行登记保存,进行保密技术检测等。

二是明确了泄密案件调查的程序和权限。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并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明确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收缴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并对收缴程序、有关部门协助配合等提出要求。 三是规定了有关工作时限。要求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密级鉴定结论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不能按期出具鉴定结论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等。

四是提出了履职要求。规定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保密审查、保密检查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

记者:实施条例对进一步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负责人:保密工作责任制是做好保密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我国保密管理体制的一大鲜明特征。保密法对机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为加强保密工作组织领导,明确相关人员保密工作职责,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实施条例对保密工作责任制内容进行了细化:一是规定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明确机关、单位负责人,即机关、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对本机关、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责,要担负起全面领导责任。二是规定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人员对本岗位的保密工作负责。岗位责任制是确保保密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保证。无论是在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还是在非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都有义务保守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严格按照保密法律法规和机关、单位保密要求,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三是规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保密工作需要,设立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专门负责保密工作。这既是机关、单位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具体要求,也是机关、单位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有效保障。四是规定保密工作责任制履行情况纳入考评和考核内容。通过考评和考核,可以有效推动保密责任和工作要求的落实,加大对保密工作突出业绩的奖励力度和对违反保密工作责任制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记者:在强化保密工作保障方面,实施条例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负责人:针对当前我国保密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关键保密科技产品配备不足、保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尚不完善等问题,实施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密基础设施建设和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配备;省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的研发工作;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的财政预算或者收支计划。强化保密工作装备和经费预算,有利于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政府责任,增强机关、单位的保密责任意识。强化关键保密科技产品研发配备,有利于加大保密工作投入,推动保密科学技术快速发展,为国家安全和利益提供切实保障。

记者:实施条例对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负责人:针对当前涉密信息系统保密管理风险大、隐患多的严峻形势,实施条例对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投入使用和运行管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一是分级保护制度。规定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二是投入使用审查制度。规定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保密测评机构进行检测评估,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针对公安、国家安全机关的特殊需求,实施条例规定其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另行规定。三是运行使用管理制度。规定机关、单位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运行维护、安全保密管理和安全审计,定期开展安全保密检查和风险评估;涉密信息系统的密级、主要业务应用、使用范围和使用环境等发生变化或者涉密信息系统不再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记者:实施条例对从事涉密业务企业事业单位保密审查作出了具体规定,请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负责人:保密法规定,从事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实施条例对这一制度进行了具体化,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的业务,应当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涉密业务。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精神,对从事以上涉密业务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的保密审查,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邮政法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范,深化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市安监局被省政府授予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一、强化领导,全面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市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召开市长常务会和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责任落实,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组织保证。一是加强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建设本文来自517878秘书网。调整充实了安委会的组成人员和主要职责,将安监局由事业局改为行政局,并成立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和13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各乡镇、部门、村庄(居委会)、企业都设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初步建立了市、乡(街)、村(企业)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二是严格目标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市、乡镇(部门)、村(企业)、车间、班组、岗位,逐级量化分解安全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构建了横到边、纵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三是加大安全生产考核力度。按照“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评,与干部政绩和经济利益挂钩,进一步强化了领导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四是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进行群众性安全生产教育。通过新闻报道、印发宣传材料、出动宣传车、悬挂过街横幅以及应急救援演练、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文艺汇演、职工培训等形式,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进社区、企业、校园活动,为《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五是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增强了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

二、强化监管,基层基础工作得到加强。市政府及安监部门狠抓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措施,较好地完成了安全生产任务。一是建章立制。积极指导基层单位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分行业规范安全生产管理章程、安全保证体系、消防管理制度、特种作业制度、重大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使基层的安全生产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依。二是经常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以事故多发领域和高危行业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安监部门设立的隐患督察整改办公室,记入安全隐患整改台帐,挂牌督导,落实责任,限期改正。今年以来,先后组织了12次安全生产综合、专项检查活动,共查出事故隐患1925处,已整改1921处,整改合格率达99,有效预防了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三是严把开工运营关,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工程建设必须与安全设施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达不到安全运营条件的,坚决禁止运营,做到了“关口前移”,未雨绸缪。对涉危行业、企业进行安全评价,建立信息档案和市场准入制度,对特殊岗位和特殊工种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初步建立了安全管理的制约机制。四是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制定应急预案。重点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涉危行业和企业完善消防设施,畅通消防通道,修订应急预案,并进行了突发事故模拟演练,使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不断得到巩固。

三、依法行政,监管能力有了新提高。市政府及安监部门把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作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的重要手段,常抓不懈,务求实效。一是制定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聘请专家进行培训,不断加强执法人员的思想和作风建设,使执法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二是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对出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持协力同查,从严处罚,形成了齐抓共管的执法合力,提高了案件处结率。今年以来,仅危险化学品行业就查处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业户598家,下处罚告知276份,处罚决定168份,整改指令735份,推动了安全生产法的贯彻实施。三是坚持“回头看”。对已经接受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企业跟踪监察,坚持不查清问题不放过、违法人员受不到追究不放过、不汲取教训不放过、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放过,改变重罚轻管现象,进一步规范了业户的安全生产行为。

邮政法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全国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八年未做调整 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问题突出

《公务员法》实施八年多来,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6月至9月赴北京、黑龙江、山东、重庆、广西、新疆等9个省(区、市)和公安部、海关总署、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研。

调研发现,《公务员法》实施中存在不少问题:

公务员招录制度不够完善。

一是招录的针对性不强。一些省份还没有实行分级分类考试,不同层级、不同工作性质的公务员,采用相同的试卷、试题,考试内容难以体现岗位特点。二是考试的科学性需要提高。各地公务员面试考官队伍的组织主要强调公平公正、避免暗箱操作,但不少面试考官往往不了解具体岗位的用人需求;有些考生经强化培训后在答题上出现模式化,考官难以判断考生是否符合岗位需求。三是特殊人才招录制度有待完善。法医、技侦、排爆、网络安全、高级翻译等特殊人才招录缺少统一规定,各地录用办法和标准差别较大,导致特殊需要人才难以顺利进入公务员队伍。

二是公务员考核与退出机制运行不畅。

《公务员法》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并规定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尽管一些地方已经开展平时考核工作,但总的看,平时考核指标体系还没有建立,考核内容缺乏量化指标,各地反映不好操作。考核标准比较笼统,不能准确反映不同部门和岗位的工作特点,未能很好实现考核目的。公务员退出渠道不够顺畅。公务员法关于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予以辞退的规定缺乏社会保险等政策支撑,极少使用。

第三,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步伐缓慢。

国家至今尚未出台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多数地方公务员管理基本上实行统一模式,无论是综合管理岗位,还是专业技术岗位、执法执勤岗位的公务员,基本上按同样模式招录、使用和管理,实行同样的考核、激励制度。

第四,公务员工资制度不够健全。

一是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落实。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从调研情况看,目前公务员工资水平尚未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同步增长,“物价年年涨、工资不增长”。2006年以来,全国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一直未作调整,公务员工资与社会平均工资的比例呈下降趋势。二是工资结构不合理。基本工资占公务员收入比重仅为三分之一左右,津补贴占比过大,而津补贴标准取决于地方财政状况。

最后,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问题突出。

一是招录难。因工作、生活条件较为艰苦,工资待遇偏低,许多基层单位特别是一些偏远乡镇机关,在公务员招录时经常出现报考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甚至无人报考情况。二是留人难。基层公务员队伍稳定性差,减员现象比较突出。三是空编混岗严重。由于长期以来县乡编制统筹使用,有些县级机关超编,造成乡镇虽然空编缺人,也难以补充新公务员。由于事多人少,乡镇机关普遍存在使用事业编人员从事公务员岗位工作的现象。四是年龄结构不合理。尤其在乡镇机关,不少地方出现“少帅、老将、胡子兵”现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调研报告中建议,进一步加强公务员制度顶层设计。公务员管理制度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等关系密切。改革和完善公务员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统筹考虑,有序推进。要适应改革需要,加强调查研究,科学协调宏观与微观、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兼顾不同类别、不同层级公务员的特点,着力增强制度设计的整体性、针对性、协调性和前瞻性,用科学的制度设计引领和保障改革深入推进。对于试行多年的一些配套制度,比如《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应在科学评估有关规定实施效果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等多种手段,尽快实现制度的定型化和成熟化。

进一步完善考录遴选考核等制度。在公务员考录方面,要加强考录制度研究,制定科学的分级分类考录办法,以适应不同特点的职位对招录工作的要求;完善特殊岗位人才招录机制,对认定标准、职位范围、招考程序、测评标准等作出规定。

同时,要规范和发展公务员聘任制,以满足机关对具有特定专业知识、技能或者特殊经验、资历人员的需求。在公务员遴选方面,要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进一步扩大选人用人视野,规范选人用人方式,畅通和规范基层公务员“上行通道”,优化领导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在公务员考核方面,要明晰不同岗位公务员的职责权限,细化职位考核标准,推行平时考核,增强考核的针对性、有效性。在基层单位,可以逐步实行公众参与考核工作,由服务对象对公务员的服务水平作出评价,纳入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与奖励、惩戒等工作挂钩。要完善公务员退出机制,制定政策,细化程序,建立公务员正常退出制度。

此外,加快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科学分类是实现公务员管理科学化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要积极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加快出台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完善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规定,明确各类公务员交流的资格条件、程序和办法,使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的管理能够互相衔接,体现各尽所能、各得其所。对不同类别公务员职位进行细分,如将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细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逐步建立既遵循公务员管理普遍规律,又充分体现不同类别公务员特殊要求的,涵盖录用、培训、晋升、考核、奖励、辞职辞退等全过程的科学管理机制,推动公务员管理从“大一统”模式走向精细化管理,提升公务员管理科学化水平。

建立健全公务员工资正常调整和社会保障机制。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尽快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进行公务员和其他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参考依据,使公务员工资水平和经济发展、物价水平以及公务员的工作职责任务等相适应,形成公务员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要调整现行工资结构,增加基本工资比重,有效发挥工资制度的保障和激励作用。要落实公务员法和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职业转换等情况下获得职业保障和相应补偿。

切实加强基层公务员队伍建设。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重点在基层。一是加快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最近印发的《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有效解决基层公务员晋升空间窄、待遇低等问题。妥善处理 “退居二线”干部占编、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历史遗留问题。二是采取鼓励本地生源报考、从优秀村干部中招录等措施,有针对性地补充一定数量在本地成长、与基层群众有深厚感情的“留得住心、扎得下根”的年轻干部。三是完善面向基层公务员的公开遴选机制,逐步形成“优秀人才到基层去、领导机关公务员从基层来”的良性循环。四是对长期在基层特别是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务员,在配偶工作、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等方面制定优惠措施,稳定基层公务员队伍。

邮政法实施细则范文第6篇

一、角色扮演法的内涵和优势

角色扮演实际上可以看作是一种情景模拟互动, 即依照被测试者可能担任的职务, 编制出与职务类似的测试项目, 要求被测试者在虚拟化的工作环境中来对各种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处理, 然后运用专业方法, 对被测试者的心理素质和潜在能力进行检测和评价。简单来讲, 角角色扮演法就是要求被测试者扮演特定的管理角色, 以此来对其表现进行观察的一种测评方法。其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测评。运用角色扮演法, 能够在模拟真实的情境中, 对被试者的行为进行评价, 以此来完成性格、爱好、气质等心理素质, 以及决策能力、领导能力、社会判断能力等潜在能力的测评;二是培训。在日常工作中, 每个人都有扮演者特定的工作角色, 而如果想要对管理层进行培养, 则要求个人角色的多样化。在无法满足角色实践的基础上, 可以于培训条件下运用角色扮演法来达到同样的效果。具体来讲, 角色扮演法能够在培训情景下, 给予受训者相应的角色实践机会, 确保其能够在相对真实的模拟情景中, 实现对某种行为实践的体验, 以此来更好地了解自身, 实现改进和提高。通常来讲, 角色扮演法可以用于领导行为培训、会议成效培训以及沟通合作培训等, 也可以针对一些具体可操作的能力素养进行培训, 如推销技巧、谈判技巧等。

角色扮演法的优势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能够调动受试者的积极性。角色扮演法可以调动受试者参与的积极性, 如果受试者想要获得较高的评价, 会充分表现自我, 将自身的才华展示出来, 而且在进行角色扮演培训的过程中, 活动本身的娱乐性功能可以激发受训者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二是具备高度的灵活性。角色扮演在内容和形式方面丰富多彩, 为了能够切实达到测评目的, 测试人员可以从实际需求出发, 对测试的主体和场景进行设计, 而在测试目标的要求下, 受试者的表现也会十分灵活。从培训角度分析, 可以根据培训目标, 改变受训者的角色, 也可以由此来调整培训的内容, 培训的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没有任何限制。

二、中职财会教学现状

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 中职院校于财会教学方面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果, 不仅专业的设置不断完善, 教学方案也变得越发成熟, 能够为社会提供源源不断的会计专业人才。而事实上, 中职财会专业在教学中同样存在不少问题, 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缺乏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 如课程设置不合理、理论课与实践课比例失调等;二是教学方法落后, 教师专业素质参差不齐。中职教育视域下, 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应该侧重于应用型人才, 需要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重点培养, 对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的课时比例进行合理设置, 确保两者能够交叉进行, 同时, 一些能够对学生专业能力产生影响的基础课程同样必须合理开设。但是从当前的实际情况分析, 教育部门本身并没有重视对中职教育的规范, 导致不少中职院校在教学过程中, 存在敷衍了事的情况, 甚至部分会计专业教师本身并没有相应的财会工作经历, 对于专业知识的理解仅限于书本, 教学能力和素质均有待提高。也有部分教师在财会教学的过程中, 片面关注理论知识, 甚至采用纯理论讲解的方式, 死板的教学模式无法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无法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进行培养, 这样学生在进入相应岗位后, 往往会因为空有理论知识缺乏实践经验, 而无法很好地适应工作需求。

三、中职财会教学中角色扮演法的实施路径

对于中职财会专业而言其本身不仅需要对学生的财会理论知识进行培养, 还要求学生具备良好的实践能力, 而对于很多基础知识原本就相对薄弱的中职学生而言, 在面对空洞抽象的理论知识时, 往往会出现畏惧和厌学情绪, 教学的效果也就可想而知。针对这样的问题, 教师应该及时更新教学理念, 将角色扮演法应用到中职财会教学中, 扮演好自身角色, 充分发挥角色扮演法的培训功能, 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角色扮演法体现在教育教学层面, 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将师生作为“演员”, 依照教案这个“剧本”, 进行戏剧的演出, 从中获取知识以及成就感。在实际操作中, 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 扮演好引导者角色

对于中职院校的学生而言, 因为本身基础能力较差, 对于学习信心不足, 在学习中很容易出现畏惧情绪, 影响学习的效果。尤其是在刚刚接触财会专业知识时, 学生会将其原本的难度无限放大, 失去对学习的信心。针对这样的情况, 教师应该扮演好自身引导者的角色, 做好辅导工作, 帮助学生端正对于学习的态度, 通过研讨型教学来激发其对于学习的积极性。在这个过程中, 教师必须尽可能将自身的姿态放低, 深入到学生群体中, 帮助其树立对于自信心, 消除其在学习中的疑虑,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可以邀请往届毕业生进行学习经验的介绍, 为学生提供借鉴。另外, 也可以引导学生参与实训, 将理论与实践结合在一起, 对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进行培养。

(二) 扮演好设定者角色

对于中职财会教师而言, 在创新教学方法的过程中, 还应该在课堂上创设相应的情境, 对财会工作过程的环节进行模拟, 在模拟教学中加强与学生的互动交流。同时, 可以要求学生依照具体情境, 自主设定好自身角色, 给出实际问题, 学生独立或者以小组为单位, 制定问题的解决方案, 对其中的关键点进行分析, 给出相应的结论, 然后由教师负责点评, 学生投票选出最佳解决方案。在这个环节中, 学生可以充分参与课堂活动, 发挥自身的独立思考和团队合作能力, 使得教学更具现实意义。另外, 教师也可以通过走访企事业单位的方式, 将课堂融入现实财务工作中, 邀请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财务工作人员对自身的工作进行展示, 引导学生进行实践, 然后鼓励其写出实践心得, 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提高学生对于学习的积极性。

(三) 扮演好创新者角色

科学技术飞速发展背景下, 社会开始进入到了信息化时代, 财会岗位对于工作人员的能力和素养提出了更加严苛的要求, 中职院校在开展财会教学的过程中, 应该在传授专业知识的同时, 确保学生能够掌握计算机会计专业软件的操作。具体来讲, 教师在日常教学中应该对教学环境进行改善和创新, 利用多媒体设备展开教学。例如, 课堂教学中, 教师可以利用相应的会计教学软件, 对会计凭证编制、会计账簿登记以及会计报表编制等进行演示, 然后进行专业知识和技术问题的重点讲解, 确保学生能够完全掌握相关知识。同时, 如果中职院校条件允许, 可以创建相应的会计实验室, 对财会工作的过程进行模拟, 通过模拟实训的方式, 促进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

四、结语

综上所述, 新的发展环境下, 中职财会教学暴露出不少问题,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财会专业的教学效果。相关教师应该正视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还必须对自身的教学理念进行更新, 在强调理论结合实际的同时, 引入角色扮演法, 扮演好自身引导者、设定者和创新者的角色, 激发学生对于财会专业学习的兴趣, 对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进行强化, 在保证良好教学效果的同时, 培养出更多能够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应用型财会人才。

摘要:经过长期发展, 中职院校在财务会计教学中, 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专业设置和教学方案, 但是日常教学中依然存在不少问题, 导致教学效果不理想, 甚至对学生的就业产生了负面影响。将角色扮演法应用到中职财会教学中, 能够对教学中存在的很多问题进行解决, 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本文结合角色扮演的内涵和优势, 从中职财会教学现状出发, 对中职财会教学中角色扮演法的实施路径进行了研究和讨论。

关键词:中职,财会教学,角色扮演法,实施路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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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单继娟.角色扮演法在财会教学中的应用[J].财会学习, 2017 (18) .

[3] 王惠惠.中职财会教学中角色扮演法实施路径探究[J].财会学习, 2017 (10) .

[4] 郑香玉.角色扮演教学法在会计专业教学中的实践研究[J].经贸实践, 2016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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