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增收与农村经济论文范文

2024-01-25

农民增收与农村经济论文范文第1篇

1.1 农村信用体系不健全

越是需要金融机构支持的农民往往越难获得贷款, 对经济条件差的一般农民不敢奢望, 没有人愿意为其担保, 且利息率高、手续繁多, 农民向金融部门贷款, 门槛高, 农民信贷存在不少困难。

1.2 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不强, 精品名牌建设步伐不快

绝大多数农副产品鲜为人知, 除了少数品牌具有一定影响外, 农产品品牌创建工作进展缓慢, 产品没有经过统一的商品化处理, 产品购销大多处于无组织状态。

1.3 农民组织化程度低

农民增收受到各种制约, 与自身有关的信息也很难让外部知道, 也很难获得外部的信息, 造成农村信息不畅, 没有规范运作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参合率不高。

1.4 农业效益普遍不高, 产业化链条短

综合利用效益低, 产业链短, 精深加工产品比例偏低, 大多数农产品仍以初级加工为主, 利润空间浪费严重, 产品没有附加值或附加值不高, 产业链短, 农村的多数农副产品是以初级产品和原料的形态直接进入消费市场[1]。

1.5 生产经营方式简单, 农村产业结构单一

未实行企业化经营方式和组织贸工农产供销的一体化, 专业化分工不够明确。没有面向国内外的大市场, 一般产品只是在本地区出售, 面向市场不够广阔, 产业发展主要是针对其中一个产业。农民的生产经营方式也比较简单, 很多农产品会烂在地里, 无法卖出去, 抗风险的能力也较差, 未朝着多方向发展, 农村产业的结构单一, 其实在蔬菜种植时可以尝试发展农村生态旅游或养殖业等。

1.6 大部分农村居民知识水平较低

大多数村民就业空间受限, 就业能力不强, 农村青年的职业综合素质偏低, 青年学生学到的文化知识解决不了大部分的产业技术与经营管理问题, 农村普通中学教育与农业生产经营和城乡经济发展实际需要相脱节。农民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员无论在数量上还是质量上都与城市无法比拟, 所处环境及传统思想观念的局限性。许多知识和技能在普通的义务教育中无法学到, 劳动者需要掌握较高的知识水平和劳动技能。

2 提高农民收入的途径

2.1 延伸产业, 深化开发

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是农村产业的效益和潜力。农民群众和政府都未从农业产业受到实在的效益, 造成农业产业整体效益十分低下、利润低, 大部分都是初级产品或中低档产品, 农村产业的产品缺乏深加工带动[2]。以己衣镇为例, 需要产品深加工方面下工夫, 振兴农村产业。针对低加工产业进行深加工, 例如畜牧业的发展, 不能仅是商品化的猪、羊, 也可以加工成更多的肉产品。

2.2 塑造品牌, 强化宣传

品牌是走向市场的通行证, 是产品赢得市场的保证, 也是巨大的无形资产。首先, 为了农民的收入可以更加快速地增加, 需要拥有和塑造自己的品牌, 农村产业的发展要强化宣传[3]。品牌产品的形成将使同类产品市场的可替代程度降低。其次, 优质高价决定着其在市场中具有同类产品更高的价格, 品牌产品是优质的产品。再次, 人们愈加倾向对品牌产品的消费, 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对生活质量的追求, 其需求的弹性较高, 品牌产品有较强的市场渗透能力。最后, 品牌产品具有标志性, 能帮助顾客将一种农产品与其竞争对手区分开来。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通常是品牌化的, 是产业竞争力评价的核心, 而促进产品的品牌化是产业竞争力的直接体现, 农村产业很少有自己的品牌, 必须有品牌为基础, 特别是农业产业的发展。

以己衣镇为例, 全力打造美丽己衣、生态己衣、红色己衣和平安己衣“四张名片”。按照镇党委确定的“基础夯实、产业建设、移民实施、党建提升”之年, 以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 实现“一目标” (努力把己衣镇建成金沙江畔最美丽的彝州旅游特色大镇) 、实施“五战略” (现代烟草强镇、畜禽养殖兴镇、经济林果富镇、乡村旅游名镇、民族团结稳镇) 、力抓“四工程” (硬化道路、兴修水利、建设集镇、改善民生) 、长抓“三产业” (乡村文化旅游产业、热区经济林果产业、特色农业产业) 、近抓“一棵烟” (烤烟) 、远抓“两棵树” (芒果树、核桃树) , 打造属于己衣镇的品牌。

2.3 深化农村产业的内部结构, 加大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大力发展农村生态产业, 不断提高农村产业的质量和扩大农村产业的规模, 深化农村产业内部结构[4]。实现企业发展和农户增收的双赢, 增强市场竞争力和对农户的带动力, 健全龙头企业与农民的利益联结机制, 积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有必要进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农村产业发展也很快, 使农村产业结构更加的合理, 加大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以己衣镇为例, 努力将经济林果、畜禽养殖等培育成为新的增收产业, 继续巩固现代烟草产业, 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狠抓农业农村工作, 认真落实党的惠民利民富民政策, 镇人民政府紧紧围绕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增收这一主题, 产业发展成效明显, 抓结构调整。

2.4 加大人才培养力度

培养人才, 改变农民的思想观念, 提高农民的素质, 加强农民的培训, 重视农村教育。促进农村产业的发展, 帮助农民掌握和发现新的产业生长点, 提高农民的素质, 为农村发展相关产业提供技术支撑, 重视农业生产技术的不断创新。提高农民的素质, 加强农民的培训, 重视农村教育, 不断采用新的管理技术及加工技术, 改变传统的思想观念, 应该适应现代的产业发展要求, 支持农村产业的多元化发展。

以己衣镇为例, 己衣镇年平均气温15.2℃, 年降雨量800~1000mm, 日照充足, 土壤肥沃, 立体气候显著, 适宜多种作物生长, 其中以烤烟、大青枣、玫瑰茄、哈密瓜、黄果、芒果种植及畜禽养殖最具特色。当地的农民应以此为契机, 不断丰富自身瓜果种植的知识, 促进芒果、玫瑰茄、哈密瓜的种植, 为研究农业科技推广服务和农业产业化发展作出贡献。

摘要: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障碍是农村产业发展的滞后和农民收入不高, 这也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 制约农业的全面发展, 影响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基于此, 探究农村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阐述了农民增收途径的探索。

关键词:农村产业发展,增收途径,多样化产业

参考文献

[1] 孟俊杰.北京郊区农民增收问题研究[D].北京: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09.

[2] 孙优强.昆山市采取八项措施加快农民增收致富步伐[J].上海农村经济, 2003 (7) :37-39.

[3] 屈海香, 新苏南模式发展研究——科学发展观在苏南地区的应用与实践[D].无锡:江南大学, 2008.

农民增收与农村经济论文范文第2篇

一、对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分析

(一)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是增加农民财产收入的关键环节

随着国家的不断发展壮大, 我国对农村越来越重视, 为了能够提高农民的财产收入, 那么做好“城乡统筹工作”是一个关键的环节, 同时也是一个复杂的工程。在这基础上, 最重要的是要根除制约农村发展的原因, 也就是城乡二元化结构, 因此, 就有必要建立出完善的农村的产权及物权制度以及城乡统一的市场体系, 以此来推动农村产权的有效的流转, 打破传统的模式, 将农村产权变为资本, 进而增加农民的财产收入。因此, 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向农业现代化发展, 是农村城镇化的关键环节之一。

(二) 确权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

想要改革农村的产权制度, 就有必要清晰的明确产权, 而明晰产权有一定的流程, 例如确权、登记、办证等过程, 确权必须在经过实地测量并结合农民承包地的账册来确认农民、家庭等所享有的相关的权利, 颁发土地证仅仅是一个颁证的形式, 其最关键的一步是在于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来落实法律中的《物权法》的物权法定制度。而这其中也关系到了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和农村产权制度的完善, 同时也关系到农村产权通过融资的方式进行流转的环节。

(三) 调动农民积极性, 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农村的产权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这不仅是因为包含有沉重的历史, 还因为包含有复杂的现实问题。因此, 在当代社会下, 要想对农村的产权制度进行改革, 就是要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将农民的主体作用发挥到最大。这就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 例如对农民进行还权赋能, 让农民切身感受到自己做主的感觉, 同时通过一定的组织机构, ;例如村民议事会、村民监管会等来解决一些实际的问题。这不仅是改革农村产权制度的内在需求, 也是完善农村基层治理结构的必然要求。

(四) 要有科学发展观的理念

为顺应时代的要求, 科学发展观不仅仅是体现在科学技术上, 还应该体现在保护耕地和环境上, 在此基础上通过城乡统筹以及综合配套来实现城市与农村的市场一体化, 如此才能达到信息、劳动力、土地等资源共享, 进而让公共服务变得平等化。城乡一体化的并不等于城乡一致化, 也并不意味着要将城市的生活方式或者消费形式都照样搬到农村中去, 也没有必要让农村变得高楼林立或者车水马龙, 农村应该有自己的特色, 这是保护生态环境以及资源承载能力的要求, 也是科学发展观的一个展现形式。

二、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的意义

让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长是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因素, 尤其是贫富的差距, 当贫富差距越来越大, 尤其是到了一定的程度, 那么贫穷的群体在改变生活的能力上会越来越弱。在我国边远地区很大一部分的农民就属于贫穷的群体, 他们只能通过简单的劳动, 但是又不能参与社会财富分配的其他的方式, 这对于他们而言, 是一直处于一个不利的地位。因此, 我国领导人非常重视于此, 力求让国民的物质生活上能够逐步地接近理想状态, 进而在物质享受上获得幸福感, 以此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所以国家看中居民投资事物, 让更多的人能够加入到经济发展中去, 并成为各项经济活动的主体之一, 如此一来, 不仅能够活动劳动报酬, 同时还有机会获得经济事务总成果的分享, 这是遏制贫富差距的有效途径。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并有着悠远的历史, 在中国的人口中有百分之八十是农民, 因此加快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对提高农民整体的收入水平, 缩小贫富差距等, 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再加上, 近年来我国颁订的各项惠民政策的实施下, 使得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得到很大的提高, 使得农民的人均收入都有明显的提高, 但是财产性收入的总量下, 尤其是占比低的情况比较明显。因此增加农民的财产收入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 也是缩小我国贫富差距的重要因素。

三、阻碍农民财产性增长的因素

(一) 农村社会缺乏相关的保障机制

在收入水平一定的情况下, 农村家庭支出水平的高低, 会严重影响到财产的拥有情况。由于我国的农民缺乏相关的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 在收入水平一定的情况下, 因为要支出医疗和养老等方面的费用, 所以农民的财产拥有量就低下, 而拥有量是衡量财产性收入的一个重要因素。再加上农民的收入本就不是很高, 除了医疗和养老费用外, 还要考虑到子女的教育费以及疾病等突发事件, 即使有一定的存余, 为考虑到财产的安全, 也只有存放在银行类的金融机构, 更不会进行更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所以说, 农村缺乏相关的社会保障机制, 是导致农民财产性收入低下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 农业经营模式分散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农村普遍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因此, 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都是以农户为单位的不过每一农户经营的土地是非常有限的。所以想要把农民的农业收入持续提高, 以及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基础上, 是非常困难的。再加上农民的种植以及牲畜的养殖等生产经营行为都是分散的, 因此农户的经营行为的协调性就不高, 并且组织化的程度也比较低, 这就使得农户经营行为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这就导致了在当代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没有有利的优势, 也就导致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的增长不高。

(三) 农民的理财观念比较落后

农民理财观念因为环境、条件、知识等限制, 缺乏现代化的理财观念, 很多农民的主要理财方式是银行储蓄, 并且有部分农民仍然是活期储蓄, 对其他的理财方式不熟悉或者不知晓, 例如:国债、基金、股票等投资方式。甚至有部分农民贪图方便, 竟然将大量的现金放在家里。这些陈旧的理财观念以及农民的经营素质低下, 直接关系到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要知道财产性收入的获得, 不仅仅是根据财产的多少来直接分配, 更是要根据人们的经营理财的水平。由于我国的农村长期处于自然经济以及半自然经济的状态, 这就导致农民的文化水平低下, 以及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也相当的缺乏, 尤其缺乏经营财产的能力, 这一因素完全不利于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长。

(四) 农村产权制度不完善

土地是农民的根本, 也是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财产, 但是因为产权的主体的不清晰明了, 导致土地市场化的功能并不完全发挥。虽然从表面上看土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 但是实际情况是集体组织的管理者却没有处置土地的权利, 这不仅不能够完全发挥出土地的市场化功能, 还使得土地的利益和责任没有得到对称。而在农村建设用地流转过程中, 与土地增值的总额相比较, 农民所得到的收入和补偿是远远低于市场价格的, 根据调查土地用途转变增值权益的分配中失地农民只得到了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左右, 甚至更少。由其看来, 农民从土地用途改变的涨价中获得收益真的是很微薄, 这根本不利于农民的财产性增长。

四、结语

由上述可知, 提高我国的农民财产性增长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不仅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还要结合现实社会的实际情况。阻碍农民财产性增长因素主要体现在上述的四个方面,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农村产权制度的不完善, 因此有必要对农村的产权制度进行改革。在对农村产权制度的改革进行前, 还要有一个理性的分析, 针对社会的实际情况来做出有效的改革方案和措施。以此便于更好地促进农民的财产性增长, 该项改革对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摘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 自古以来, 我国的农民就占了全国人口的很大一部分,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各个行业的经济的突飞猛进, 越来越多的农民不甘于在农村务农, 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的农村产权制度以及农民财产收入的低下, 完全不能够维持一个家庭的生计, 所以有很多的农民选择到繁华的大都市务工。为保持我国的粮食的生产量, 就非常有必要对农村的产权制度进行改革, 进而刺激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

关键词:产权制度,农民财产,收入与增长

参考文献

[1] 施端银, 张玲萍.统筹城乡发展视域下农民住房财产权制度改革的实践与思考——以浙江省温州市为例[J].江苏农业科学, 2018 (5) .

[2] 黄顺先.浅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J].中国集体经济, 2017 (31) .

[3] 张健.加快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几点思考[J].山东人大工作, 2017 (10) .

农民增收与农村经济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对生产性资金需求越来越大。由于我国现有金融体制不能够有效地满足“三农”的需求,农民之间的资金互助行为催生了农村资金互助社。但农村资金互助社这种新生事物如何定位、定性,以及如何破解当前的难题,始终困扰着其经营者和监管者,这关系着农村金融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也关系着对广大农民有效的金融供给。本文以河南省例,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作以全面的解析。

【关键词】 河南省 农村资金互助社 发展

一、引言

2007年3月9日,全国首家全部由农民自愿入股的农村合作互助型金融机构——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全国范围内逐渐发展起来。这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1月颁发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之后成立的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同年2月,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资金互助社,银监会又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这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作了明确的定位,也为河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河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现状

2009年12月31日,安阳县黄口村惠民农村资金互助社挂牌成立,这是河南省第一家持有金融许可证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该社注册资金130万元,由该村的吕改勤等10名村民发起,154户村民自愿入社联合组建,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批准,为本社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互助性银行金融机构。该社以股份制形式,吸收社员闲散资金,通过股金向社员发放,满足社员临时资金需求,促进生产发展,有效地解决了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的问题。社员不仅可以享受贷款优惠,每年还能领到一定的分红。安阳县黄口村惠民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成立标志着河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正式启动。目前,河南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农村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创新农村金融工作,大力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并向全省范围内逐渐展开。农村资金互助社这一新型金融机构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为了使更多的农民群众增进了解,提高认可程度,扩大影响面,逐步增强农民群众的参与积极性,各地市进行了大力的宣传,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比如,信阳市新县针对当地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情况,制定了《新县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了新县资金互助社在发展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六项原则”和“六个统一”。“六项原则”即:合作制原则、封闭性原则、区域性原则、符合国家金融政策的原则、为农服务原则,以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原则。“六个统一”即:统一设立标准、统一组织机构、统一内部管理、统一财务核算制度、统一票据管理、统一缴纳实收资本金和交纳风险抵押金。这一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新县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行为,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确保互助社的资金能够吸得进、放得出、收得回、管得住,有力促进了新县农村资金互助社健康、有序发展。

三、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协调机制不完善。当前,河南省许多地区农民加入互助社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虽然相关部门的支持力度很大,但缺少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相配套的政策,以及有效的协调机制,这难以保障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健康发展。再者,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规模较小,并且业务对象又完全依赖农户,使得互助社在减免营业税等方面获得的直接扶持力度的效果远远不如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其他大型涉农金融机构那样明显。

2、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短缺。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入社资金门槛很低,社员存款有限,导致互助社的资金总量偏小。农村资金互助社如果按照一般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仅仅依靠存贷差额来运营是难以生存下去的。完全依赖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生存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虽然享受到减免营业税等优惠政策,但并不能在根本上改变普遍存在的资金短缺问题。一方面规模较小无钱可贷,另一方面盈利金額小,股东分红少,互助社吸引力下降,这使得互助社面临的资金缺口有不断扩大趋势。

3、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机制不完善。当前,一些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管理不规范、不完善,这与农民具备的管理知识、业务素质有关。尤其是财务管理流程未形成完整的约束体系,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从而造成财务管理混乱的局面。由于互助社是为社员提供资金周转服务,从中获得的收益有限,为了降低成本,从社员中选出一些管理人员,他们文化素质不高,又缺乏必要的管理知识、会计和财务知识,不懂会计核算,无法在会计工作中发挥核算和监督职能,导致互助社财务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不够健全、不够规范,群众监督也乏力。另外,有的互助社没有内部审计部门,难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缺乏必要的财务监督机制。

四、进一步发展河南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建议

1、进一步增强对村资金互助社的扶持力度。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新生事物,当前还处于摸索阶段,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自身经营模式等方面不同程度的制约。各级政府、金融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应给予其更多的关注和支持,认真做好试点工作,条件成熟时在更大范围内进行推广。各部门要从鼓励、扶持的角度关心支持,鼓励积极创新,认真履行指导、监管职责,研究法律、法规和外地成功经验,与其他试点取得联系,争取上级主管部门指导,帮助完善互助社的章程和制度,定期不定期了解情况,指导互助社健康发展。政府要加强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宣传,取得农民的信任。政府和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应针对互助社的办社目的、功能和优势进行联合宣传,消除农民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疑虑和抵触情绪,在思想上获得农民的支持,真正发挥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靠近农村一线、贴近农民生活、高效存贷款”的优势。从政策、措施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全力支持互助社按照章程开展工作,使之不断发展壮大,做到扶持不干预,推动不包办。

2、完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制度环境。必须在现有制度下,创新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制度环境,提高互助社的金融资源开发和配置效率,保障其顺利开展金融业务,以便能够满足“三农”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从而增强互助社的运营效率,提高互助社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全面提高其持续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防范和化解运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在推进新农村建设,提高农民组织化,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服务的过程中,要大力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就必须有恰当的金融制度安排。要保证互助社贷出的每笔资金的安全,就需要在农村建立诚信社会,培养农村的信用安全意识,加强农民的信用制度建设。有条件的互助社可以联合当地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农民及其合作组织建立诚信档案,加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农村特点的信用评价体系。逐步实现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稳步构建社员自愿参加、政府监督指导的管理模式。

3、加强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面对农村金融场出现的新生力量,如果完全按照正规金融机构来监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市场和活力就会被扼杀掉。应继续按照《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办法》,加大监管力度,联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联动服务协调机制,全力打造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互助社应合理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认真接受上级主管单位和金融部门的监管,并在互助社监事会及全体社员的监督下,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切实贯彻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安全、稳步地吸纳社员闲散资金,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良便捷的资金服务。要加强对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存、贷款风险的全程跟踪与管理,积极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降低贷款风险。

4、扩大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规模。农村资金互助社要得到良好发展,必须着力扩大资金规模,提高经济效益。一是它作为一般金融机构在农村的有益补充,应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争取从其它金融机构低息融入资金。二是发挥自身优势,争取获得当地政府的政策性补贴资金,并且当地政府应予以及时兑现。三是争取上级银监部门的认可,获得金融许可证,取得合法地位,然后通过吸收有强烈入社要求的农民成为社员,以增资扩股、扩大业务范围。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应积极探索各类商业银行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同业拆借,以便调剂资金余缺。由于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建立在农村的熟人社区内,能有效利用信息对称降低经营成本和风险。如果商业银行将信贷资金以同业拆借的形式批發给农村资金互助社,那么商业银行以往较高的交易成本和风险也就转移到农户内部市场,这将是一种双赢的做法。

5、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加强风险控制。在互助社发展初期,为了规避互助社运营中可能出现的种种矛盾和风险,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制定一些管理和制约的条件,如限制股本规模,禁止吸纳社员以外的存款,严格属地存贷等措施。严格限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主要通过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这三个渠道。完善内部贷款制度,尽管贷款业务的规模有限,但必须依照程序。加强对每笔贷款的担保控制,审批实行集体审核。在保证贷出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效率、活力和竞争力。在此基础上,还应遵循:一是依法控制的原则。互助社的风险控制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和保障,不得随意干涉社员的生产生活。同时,社员也应遵守承诺,及时归还贷款。二是适度竞争的原则。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并从事经营活动,在市场经济下,不可避免地要参与市场竞争。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民自发成立的经济组织,由于自身的弱势特征,在竞争中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这就要求互助社要根据自身的实力,适度地参与竞争。三是协调合理原则。互助社在控制风险的过程中,既要保证资金的安全,又要实现一定的收益,这需要合理协调风险与收益的关系,以及参与各方的利益关系。

6、谋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积极探索和发展适应合作经济发展要求的合作金融体制,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必要吸收多个合作社以实现资金来源的规模经济与资金运用的非集中化。一方面互助社可以有效地吸纳合作社的闲置资金,扩大资金规模,提高利用效率,另一方面通过资金的积聚,可以为更多的合作社提供大量的生产发展资金。目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基于技术、生产以及销售上的合作,而农民资金互助社,一定意义上是在专业合作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项新的合作,即信用合作。这使得互助社与合作社更具有实质性利益的合作基础。正是有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才会更大的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职责定位应该是加强农民创业融资,立足专业生产发展,借助金融以及自身融资能力,服务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从而达到相互发展、相互促进的目的。

(注:本文系河南省科技厅国际合作项目——中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比较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1043005100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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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朱晓静:《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探析[J].农业科技管理,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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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金英:SWOT分析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战略选择——以吉林梨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例[J].银行家,2010(1).

农民增收与农村经济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在入世后我国农业与世界农业全面接轨的大背景下,如何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小农户有效组织起来以应对竞争激烈的大市场,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道必答题。该问题的解决程度,事关我国农业竞争力提升、农村劳动力转移、农村经济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通过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降低风险、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的经济有效性,可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方向提供参考。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交易成本;规模经济;经济有效性

作者简介: 赵鑫(1954—),男,辽宁岫岩人,经济学博士,东北林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农业经济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研究;李龙珠(1977—),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东北林业大学农业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从事农业经济管理研究。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为实现共同的经济和社会目标成立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出现的一种新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对于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举措,加速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化进程,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截至2009年底,全国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24.64万家,比上年增长一倍多;实有入社农户约21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2%,入社农户数量也比上年翻了一番①。从经济有效性角度探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动因,有利于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探索科学发展模式提供理论支持。本文将从交易成本、规模经济、生产要素流动、抵抗风险、促农增收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经济有效性展开研究。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降低单个农户的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由英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提出,是现代产权经济学基本的、核心的范畴,修正了新古典经济学零交易成本的假设前提。科斯将交易费用定义为运用市场机制的费用,包括从市场收集信息,进行交易谈判,以及监督和约执行等活动而发生的费用。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勒将交易成本概括为:交易成本是人们从无知到无所不知的运输成本[1]。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言,其交易成本有以下几方面。

1. 信息成本。主要指农户进行市场调查,获取各类农产品、生产资料、农业技术等价格分布和质量,寻找买方、卖方,获得其行为的有关各种信息而付出的成本。在我国,农民散居于农村,加之农村信息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农民获取市场信息难度较大。

2. 谈判、订立合约成本。指农户为确定农产品品种、数量、价格、质量标准、交货时间、方式、地点及其他事项所进行的谈判及起草、讨论合约所花费的成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某些行政命令对农户生产经营内容提出具体要求,但大多数农户面向市场生产,加之存在订单农业,因此,签订合同时协议价格、商议确定农产品质量标准等均需花费时间、精力和物质成本,确定交货时间、方式、地点及其他事项也需成本。农民若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获得利润,一定要付出谈判、订立合约成本,这对于法律知识并不十分丰富的农民来说,成本较高。

3. 监督执行合约成本。即通过监督来防止合同执行人任何可能违约行为的成本。在交易过程中,不排除某一方不遵守合约,利用交易对手的无知或轻信而给自己谋利益导致对方利益受损,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导致合约签订双方必须监督合约执行情况,需要付出相应成本。若一方违反合同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为了维权而进行“索赔”则更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与机会成本。

不难发现,交易成本彼此间存在交叉,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活动较为繁杂,农户若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获利,无法避免付出交易成本。在以人力、畜力耕作为主的情况下,即使农业小规模经营生产成本可能低于大农场经营成本,但因交易成本高,农产品的总成本依然较高。在以机械耕种占主流的情况下,农业小规模经营不仅生产成本高于农场经营,且交易成本也远高于农场经营,农户经营规模越小,单位农产品分摊的交易成本就越高。据山西省社科院有关课题研究资料表明,43%左右的农民生产农产品所应得利益流失于加工和流通环节。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交易费用较高的活动卷入组织内部分工,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统一购买生产资料、获取市场信息、销售农产品,可使多个农户到市场进行的多次交易变为一次,可有效降低外部交易成本。

假设有x个农户去y个市场上购买生产资料或销售某产品1次,则交易次数为:

T1=f1(x,y)= x·y

如果农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x个农户交易x次后,再去y个市场上去交易y次,交易次数则为:T2= f1(x,y)=x+y

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对效率为F(x,y),则

F(x,y)= T2/ T1= x+ y/ x·y

由上式可见,当交易次数大于2次时,F(x,y)<1。x,y的值越大,F(x,y)就越小,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节约交易费用的成效越明显。由于交易费用与交易次数成正向关系,成员数量越多,交易市场越复杂,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节约交易费用的成效就越明显。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能够以低于市场价格或者赊购的方式提供生产资料供应,可为成员节约大量生产成本。调查显示,约50%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生产资料比市场价格低15%以上。由于合作组织提供的生产资料在价格和质量上有优势,因此会员愿意从合作组织购买生产资料,约50%的合作组织对成员的生产资料供应率都在80%以上。以成员最多(2万)的河北省宁晋县伍烈霍果品储销合作社为例,2004年为社员提供果袋包装160万套,优良梨果种芽100万个,优质农药10吨,优惠总额85.2万元①。

建立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基础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可使分散的农民在保持产权独立的前提下组织起来,既可提高农业的市场集中程度及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又可形成与中间商和企业主谈判抗衡的力量,在交易过程中实现自我保护能力的增强和谈判地位的提高。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实现规模经济

规模经济(Economy of Sale)指由于生产规模的适度扩大,使生产要素得到更合理的利用,达到平均成本的降低,进而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2]。规模经济反映平均成本和单位成本随产量减小而增长的趋势。因此,合作社在一些平均成本曲线呈现下降趋势(一种市场失灵的表现)的产业中具有一定的竞争优势(Sexton,1986)。

很多学者认为,规模经济对于合作社来说至关重要,甚至是其发生的基本动因之一[3]。无论何种经营规模的农户,相对于交易对象而言均为独立个体,势单力薄。当前,农产品市场的交易状态是,数量较少但购买规模较大的买者或中间商购买数量较多但生产规模较小的农户生产的农产品。高度分散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影响我国农业竞争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则可较好地解决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提高农民组织化的问题,这对于实现农业标准化、专业化、区域化,提高农业规模效益和增强农业国际竞争力,实现农业现代化有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产品总成本由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两部分构成。农产品的生产成本大小与农业规模经营有关。规模经营很重要的一个前提为土地集中,而扩大土地规模、获得规模效率的结果,或是为农户因土地占有权受到侵犯而反对土地集中,或是为建立在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基础上的日渐工业化。由此可见,规模经营较难实现,至少在当前或今后一个时期内较难实现,这与提高农业经济总体效率非常矛盾。若想提高农业经济总体效率,较为有效的办法就是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来实现新的规模经济。组织内成员通过分享和使用大型农用生产资料来提高劳动生产率,通过引入新品种、新技术的产品创新来增加其农产品经济附加值,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则为其成员谋划销路、开辟市场,单个农户在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即可购买和使用生产资料,销售其农产品,这使得流通成本节约成为可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可以通过集中买卖、集体谈判来改变其在交易过程中的弱势地位,使获利成为可能。

东德、西德统一时,曾设想将原东德的农业组织形式规模变小,但6年实践下来,大规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仍具有一定生命力,保存了下来。如在柏林-汉诺威地区合作审计联合会,其下属的农业生产合作社5年间从320个变为300个,仅减少20个,每个生产合作社平均规模为1700公顷。究其原因,我们认为,一是大型的生产单位可更经济有效地使用现有的农机、大型设施等不可分割的生产要素(如养奶牛规模要达到400头才可充分利用挤奶及运输设备)。二是农民自愿加入这些新的合作社,他们投入的各种生产要素(股份资本、土地等)可以获取合理的收益[4]。

研究发现,农户是否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取决于其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和加入后风险的评判[5]。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来的规模效应一经被农户认可,则会吸引更多农户加入,从而形成良性循环——组织不断壮大与农户不断增收相互促进。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

农业生产要素指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为了获得人们需要的各种农产品所必须投入的各种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以土地和水为代表的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本(物质资本和货币资本)、科学技术。从一定意义上讲,经济活动的实质即为节约生产要素,其目的在于以较少投入获得较多产出。由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难以形成生产要素的聚合和优化配置,有的有劳动力缺乏信息,有的有信息缺乏资金,有的有技术缺乏土地,还有的善种养不善经营,这些潜在的生产力和生产要素往往不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

在我国,农村资本、劳动力市场还很不健全,有的甚至还没有发育,使得农村的生产要素不能合理有效地配置,制约了乡村经济的发展。以资本市场为例,据统计,1998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地区撤并了3万家以上的机构网点,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从业人员和信贷资源严重不足[6]。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我国12.6%的乡镇没有储蓄所,而在西部地区,20.1%的乡镇没有储蓄所。全国仅7.6%的乡镇有年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市场,77%的乡镇没有农产品专业市场,销售地批发市场的市场设施、交易工具很原始,路边、桥边、河边市场随处可见。

在当前市场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单个农户获利困难很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可直接为从事家庭经营的农民提供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服务,而且通过兴办经济实体、搭建平台、缩短市场链条等方式,既可对组织内及其能力辐射范围内的生产要素进行重新整合,同时也可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分享流通领域和农产品加工领域的利润,以最小成本获取最大收益。2008年年底,商务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农超对接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农超对接”作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进一步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产销衔接的重要举措。2009年农业部调查表明,“农超对接”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流通成本降低20%~30%,销售价格提高10%~20%,超市采购成本降低10%,消费者能以更低廉的价格购买更新鲜质优的农产品,从而实现双赢。

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降低多种风险

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们通常会设定相应的经济目标,并通过各种经济活动以实现既定目标。但随着人类改造自然的脚步不断加快,人类越来越将自身置于地震、山洪、海啸、冰冻等自然风险和经济危机全球化、禽流感暴发等风险社会中。在这一大背景下,农业生产本身所固有的生物性、盲目性、滞后性的特点,使得农民完全依靠个人力量单兵作战很难实现既定收益目标,甚至根本就无法完成既定目标。农民急需通过联合来壮大实力以应对各种各样的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正可满足农民这一需求,通过组织与联合,可有效降低组织成员三方面的风险。

一可降低市场风险。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把一家一户联合起来共闯市场,可改变单干户因经营规模小、信息获取能力低、自身素质不高、谈判居于弱势的局面,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面与市场连接,农户按合作经济组织的分工进行生产加工,可发挥合作优势,有效降低盲目性,从而减少风险。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一定规模和水平后,还可通过购置快捷的交通工具、信息处理设施、聘请专门管理人员等方式,来增强获取信息能力。

二可降低自然风险。农产品中的蔬菜、水果、畜产品等均易腐烂,产品成熟或采摘后除去及时卖出部分,其余若无法科学储存或加工则会腐烂变质,而通过组织、联合,通过建立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的生产线,可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加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最突出的特点即为合作,一旦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组织内成员可通过各种方式的互助来恢复生产,以减轻灾害带来的损失。

三可降低技术风险。尽管农产品市场进入门槛较低,但加入WTO后对农业生产标准化要求日益增高的现实,使得农产品科技含量成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之一。每项新技术的开发及采用均伴随着一定风险,研发资金的投入多少、新技术适用性的强弱、推广体系健全程度的高低及使用者综合素质的高低均会对技术实施成功与否、成效如何产生影响。相对于政府农技推广部门技术推广中存在的推广成本高、时效性差、针对性不强等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农民和农业生产结合更为紧密,对于新技术新品种推广的针对性更强、成本更低、更富有主动性,可有效提高技术普及的广度和深度,将技术失败的可能降到最低点,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新技术带来的增产增效潜力。

五、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促进农民增收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在政府和广大农民的不懈努力下,我国农民收入明显增加,但这种增长并非呈现快速、稳定、持续的状态,却显现出很大的波动性和阶段性。1949—1956年和1979—1984年,这两个阶段的农民收入增速均超过了7%,究其原因有很多,但其中一个共同的特征即为制度和组织创新主导了农村经济发展,促进了农民收入增长,而其他阶段农民收入增速则较慢。

诺思认为,即使没有技术变革,通过制度和组织创新也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实现经济增长。实际上,这两个阶段的农民增收正得益于制度创新和组织创新。1949—1956年,土地改革使农民拥有了土地,摆脱了地主的剥削与控制,农民开始为自己劳动。互助合作运动的开展和生产合作社的出现解决了农业分散生产的问题,农业和农民收入以较高速度增长。1978年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制为标志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了农民生产与劳动报酬之间的矛盾,农民生产积极性不断提高,生产率不断提高,农民收入也随之增长。

但1997年以来,我国农民收入增长持续低迷,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2006年为3.28∶1,2007年为3.33∶1,绝对差距达到9646元。农业部的数据表明,2009年城乡居民收入比由2008年的3.31∶1扩大至3.33∶1,绝对差距由2008年的11 020元扩大到12 022元,这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全面和谐社会的构建。尽管农业单产水平在不断提高,但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均想方设法保证农业这一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的收益,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三农”问题更是党和政府下大力气解决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在整合资源、扩大实力的基础上,通过与交易方进行讨价还价来保护组织成员利益,使得购买者不能以低价格、压低等级来占有农民的生产剩余;通过开发名、优、特、新产品,来提高产品的档次、质量,增加产品的附加值;通过拓展农业产业链,把生产环节向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延伸,将农产品加工、贮运、批发和其他服务环节所取得的农产品附加值返还给农民,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通过推行统一的技术操作规程,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标准化程度;通过签订购销合同和制定保护价,维护农民利益;通过提高农业规模化程度,释放出更多的农业劳动力。这些均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促农增收的有效渠道。

据农业部经管司统计,2004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成员和周边农户代销农产品总量高达2亿多吨,代购化肥、农药、饲料、农膜等生产资料近1亿吨,经营服务盈余187亿元,其中有19%的盈余约36亿元返还给了成员,26%的盈余近50亿元用于股金分红,平均每个成员获得盈余返还和股金分红收入364元。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成员增收幅度比一般农户普遍高出20%~50%[7]。

如果把同一地区、同一行业,从事相同产品经营的农户进行比较,明显可以看出,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户收入要明显高于未加入的农户。据统计,北京市加入农业行业协会的农户,户均增收达2413.9元。怀柔区虹鳟鱼协会以顺通虹鳟养殖中心为龙头,增强协会综合服务能力及对农户的带动作用,突出抓销售渠道,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同时带动了餐饮、旅游、交通等三产的发展,增加了山区农民的就业机会,增加了农民收入,对山区农民致富发挥了重要作用,入会农户户均增收5000余元[8]。

综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先富带动后富的有效载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种实现形式,尽管其生成是一个系统且复杂的过程,但可以肯定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可将交易费用较高的活动卷入组织内部分工来降低交易成本;可提高农户组织化程度来实现规模经济;可对组织内及其能力辐射范围内的生产要素进行重新整合来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可通过组织联合后的实力壮大来抵御市场、自然和技术风险;可通过增加农民生产剩余、农产品附加值、拓展农业产业链和释放农业劳动力来促进农民增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这些经济有效性,可使农民获得其他组织无法提供的潜在利润,因而极具发展潜力和旺盛的生命力。政府可从进一步完善和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几方面的经济有效性入手,来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 考 文 献

[1]STIGLER,G. The Imperfection of Capital Market[J]. Journal ofPolitical Economy,1975,(3).

[2]雷海章. 现代农业经济学[M].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3]徐旭初.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制度分析——以浙江省为例[D]. 浙江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4]张晓山. 德国合作社的几个特点及对我们的启示(上)[J]. 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1997,(5).

[5]STEVEN T. BUCCOLA. Abdelbagi Subaei Optimal Market Pools for AgriculturalCooperatives[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1985,(2).

[6]黄维健,王春播,屈霞. 对构建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支持政策的思考[J]. 农业经济问题,2009,(8).

[7]刘倩,赵慧峰,苏红娟. 政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动因与职能分析[J]. 农村经济,2008,(3).

[8]李瑞芬,何美丽. 北京农业行业协会发展现状调研与分析[J]. 农业经济问题,2008,(1).

[责任编辑国胜铁]

Analysis of Economic Effectiveness of Chinese

Farmers’ Specialized Economic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ZHAO Xin,LI Long-zhu

(College of Economy Administration, Northeast Forestry University,

Harbin, Heilongjiang 150001, China)

Key words: Farmers’ Specialized Economic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 transaction cost; economy of scale; economic effectiveness

农民增收与农村经济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必须加快农民教育培训立法。出台和完善农民培训的扶持政策;各级政府应当把培养新型农民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必须改变农村信息传播方式;必须全面开发农村人力资源和培育农村新风尚。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新型农民;培养措施

[作者简介]李大清,中共龙岩市委党校副教授,福建龙岩364000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农民是新农村的建设者,新农村建设离不开高素质的现代新型农民;农村社会进步的推动者是农民,没有新型的农民,就不可能建成新农村;没有农民的现代性,就不可能有农村的现代化。通过大规模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有效开发和利用农村人力资源,全面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培养适应新时期发展要求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关键。

一、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重要意义

正如胡锦涛指出:广大农民群众是推动生产力发展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败的关键。建设新农村任重道远,我们只有使亿万农民认识到建设新农村是他们自己的事业,他们是建设新农村的主体,才能充分调动亿万农民的积极性,发挥出他们的聪明才智。

1.培养新型农民是新农村建设不可或缺的基础。我国现有8亿农民、2.4亿农户,建设新农村是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伟大事业。建设新农村,关键是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他们用自己的双手创造美好家园。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把农村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是建设新农村的首要环节。从当前我国农民的教育情况看,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年。在4.9亿农村劳动力中,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只占13%、初中占49%、小学及小学以下占38%(其中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占%)。随着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加快,较高文化素质的农民大量流向城市和非农产业,留在农村的农民素质呈逆向发展态势。由于大批转移出去的农村劳动力,因缺乏城市生活常识和就业技能而就业不稳,回流现象普遍,因此,必须进行大规模的引导和职业技能培训。

2.培养新型农民是建设新农村的当务之急。生产发展靠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搞活农村流通市场、增加农民收入靠农民的统一协调、勤劳智慧和艰苦创业。村容整洁靠广大农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向过去的一切陈规陋习宣战,如人畜混居、猪圈厨房相连、随地便溺、乱丢垃圾、随地吐痰等。乡风文明靠农民。大操大办、封建迷信、摸牌赌博在农村之所以有市场,个别地方甚至泛滥成灾,其根本原因是农民素质不高。民主管理村级事务也要靠农民觉悟和管理素质的提高。因此,建设新农村的当务之急是要培育新农民,全面提高农民素质,培养与时俱进、具有时代精神的新农民。

3.培养新型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环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管各级政府有多好的政策和多大的人财物支持,归根到底还是要依靠祖祖辈辈生活在广大农村地区的亿万农民兄弟。如果不着力于农村地区的人力资源开发,激发蕴藏在亿万农民中巨大的潜能和无限创造力,再好的优惠政策,再多的人财物支持,也只能起到暂时的“输血”功能。而依靠农民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勤劳双手,充分发挥亿万农民群众的主力军作用,才能变“输血”为“造血”,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推动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健康发展。

4.培养新型农民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来看,无论经济发展还是社会事业发展,无论基础设施建设还是精神文明建设,无论立足当前还是着眼长远,都需要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落点在“村”、重点在“农民”;为的是农民,靠的也是农民。农民的文化素质、技术能力和思想道德水平,直接决定新农村建设的兴衰,决定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农民的知识化、现代化是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和条件。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一切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新农村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聚焦于农民,着眼于一代又一代新型农民的不断培养。

5.培养新型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败的关键。农民是农业生产力中最活跃、最具创造力的因素,农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生产力水平的高低,进而决定着农业生产发展的速度和效益。新农村建设面临着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艰巨任务,产业结构调整意味着就业结构和职业结构的改变,这种改变对劳动力的技术水平要求更高,唯有较高素质的农民才能学习新技术、掌握新技能,也才能根据市场变化适时主动地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我国土地资源稀缺,人均可耕地面积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2/5,人口众多而且还将继续增加,人地关系将长期处于紧张状态。在这种形势下,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满足全体人民食物需求,将主要依靠农业科技进步。除了国家组织农业科研和技术推广外,技术应用将取决于农民的科学技术素质,高素质的农民接受新技术的能力较强,对新技术的反映敏捷,这将加快技术扩散的速度和范围,新技术对农业的贡献将极大地提高。另外,高素质农民将形成对农业新技术要素的持续旺盛需求,刺激和诱使农业新技术的研究和发明,增强农村自主创新能力,扩大供给,从而保证农业和农村经济长期持续发展。

二、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具体内涵

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讲文明、守法纪,就是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具体内涵。

1.“有文化”主要是指拥有一定的知识、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从发展的观点看,农民对待生活和工作的态度是有缺陷的:工作纪律松弛,不守时,不太尊重秩序;有着许多非理性的观点和迷信观念;缺乏警戒性、适应性和雄心壮志,不太愿意进行试验或改革;存在着对权威和习俗的盲从。文化素质是反映我国农民整体水平的基本素质,没有良好的基础教育和文化水平,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新型农民。

2.“懂技术”主要是指农民掌握一定的科学技术、劳动经验和生产技能。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生产力是建设新农村的中心任务。现代农业的发展过程,实质是先进科学技术在农业领域广泛应用的过程。只有用现代农业科技知识培养造就新型农民,让农民学会使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才能有效推进现代农业进程。建设新农村就要尽快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水平,帮助农民拓展更宽广的致富门路和空间。

3.“会经营”主要是指农民具有一定的市场意识、信息接受与反馈能力,能够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与小农经济的影响,再加

上文化程度低的原因,我国农民的经营管理素质较差、市场意识比较薄弱、信息接受与反馈能力差、适应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弱。据统计,大多数农民没有接受过有关农业经营管理的教育与培训,不了解农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因而难以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提高农民的经营管理素质是培养新型农民的重要内容。

4.“讲文明”主要是指农民以现代意识在社会生活、社会行为中发挥重要作用。这具体体现在思想观念、精神风貌、移风易俗、民主选举和提高修养等方面。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乡风文明。因此,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倡导健康、文明和科学的生活方式,创造一个农民群众安居乐业、物质文化生活丰富多彩、邻里和睦相处的良好环境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目标。

5.“守法纪”主要是指农民具备一定的法制观念。既要遵守法律又要学会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正当权益。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主体的农民,与城市居民一样,应当享有法律赋予的教育权、健康权、就业权和发展权。要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在农村建立起守法制、重权益的社会组织制度和管理机制。

三、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对策

根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要求,我们要从根本上转变农民传统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和价值观念,引导农民通过投身建设新农村的实践,转变传统观念,提高文化水平,陶冶精神情操,在走向富裕迈向文明和建设新农村过程中使自己真正成为这个伟大事业的价值主体和创造主体。

1.加快农民教育培训立法。出台和完善农民培训的扶持政策。为农民教育培训提供法律保障。我国农村幅员广阔、地域差别大、农民以多业兼营为主,教育培训需求呈个性化和多元化特点,难以集中;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导致农村社会事业基础薄弱,农民教育培训发展滞后,条件手段落后,难以满足需要;农业经济效益低,农民收入不高,农村生活艰苦,农民想方设法跳出农门,离开农村,难以形成良性循环。加大农民培训的投入,是公共财政的扶持方向。要认真落实中央精神,把农民培训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增加投入。有的地方农业职业学校享受不到国家的职业教育基本建设扶持,基本建设投入严重不足,教学和培训条件落后,已影响到农业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在财政政策方面,应建设以政府为主、民间投资为辅的投入体制。要加强农民参加培训的经济动因,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完善土地流转政策,使农民拥有土地使用、转让处置和收益等权利,加快土地流转。在农民创业资金政策方面,对于参加培训的骨干农民,可以优先提供贷款和政策贴息。

2.各级政府应把培养新型农民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政府扶助、面向市场、多元办学的农民教育培训体系,多渠道、多层次和多形式培养新型农民。巩固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农业技术推广的基本属性是教育,推广的过程就是教育培训过程。我国目前技术推广是农民教育的主要模式之一,以政府的机构为指导,通过试验、示范、培训和咨询等形式向农民提供综合性服务,基层农技推广人员是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的关键,要保证其公益性职能的履行,使基层农技推广人员适应新时期培养社会主义新型农民的需要。

3.改变农村信息传播方式,搞好农村信息化建设。为提高农民素质提供信息平台。目前,在农村地区大多数农民主要依靠农户间的交流和示范来获取信息,再就是靠农业技术人员的当面传授。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民获取技术和信息的手段大大改善。据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和农业部的表明,家有电话机、有线广播、电视机、收音机、电脑、能上网的农户的比例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订阅报刊、购买农业技术书籍的农户比例也有了增长。尽管农村信息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仍处于初级阶段,还需要做大量工作。当前,应当充分利用农村现有的信息传播手段和方式,继续加大农村地区信息化建设力度,为提高农民素质创造有利条件。

4.建立跨地区的劳动力市场。全面开发农村人力资源。建设乡镇人才交流服务站,是完善人才市场体系,把人事人才工作延伸到基层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程。人才交流服务站可以开展人才供求信息调查、农村人才培训、人才交流及对农村人才资源的跟踪服务管理等工作,成为开发农村人才资源的前沿阵地。对农村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也应给予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职业介绍所等劳动力市场的中介机构,及时发布劳动就业信息,鼓励农村劳务输出,开展就业竞争,取消各地自行规定的歧视外来农民工的政策。

5.用先进的文化占领农村阵地。现在,农民文化生活比较单调、匮乏,网络在农村还是奢侈品,各种文体活动很少,除了看电视,主要是打麻将和赌牌,这使得社会风气复杂化了。农村社区文化建设还基本上是空白,农民的公共生活空间主要靠宗教来填补。因此,要千方百计增加农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培育农村文化中心户,大力扶持农村业余文化队伍,鼓励农民兴办文化产业,要切实建设好村级文化大院和乡镇文化中心。要坚持不懈地开展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活动。运用宣传橱窗、有线电视、电影放映、农民夜校和农民宣讲员等多种形式向农民进行形势政策、法律法规、民主管理和科学技术等方面的教育活动。同时还要发展教育事业,切实提高农村的教育水平。

[责任编辑:荷叶]

农民增收与农村经济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本文认为农民合作社组织按其事业内容可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综合合作社两大类型。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那么它们就转化为新型的农民综合合作社。我国农民合作社模式应是以农民综合合作社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辅。这对于开创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新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民合作社;经济事业;金融事业;社会事业;综合经营

一、引言

古人语,民以食为天。过去、现在、将来均如是。我国是拥有近14亿人口的农业大国,粮食安全是最大的国家安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更为如是。

一般地,工业以工厂为生产单位,而农业则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现在的世界农业仍然实行着以家庭农业为主体的农业经营方式,这是联合国之所以将2014年确定为“国际家庭农业年”的原委。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家庭农业主,即农民,是经济、社会弱者。他们如何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农产品市场竞争中维护自身利益,发展家庭农业?世界各国农业发展的实践都证明,农民务必成立归自己所有、利用、控制、受益的各种合作社。

笔者认为,全世界农民(业、村)合作社组织按其事业内容可分为两大类型:农民(业、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业、村)综合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我们较熟悉,是指农民合作社主要从事农村经济、金融、社会事业的单项合作。供销合作社属于传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综合合作社,我们较陌生,因为我国大陆尚未确立这一理论概念。实际上,它类似于韩国、日本的综合农协和我国台湾省的农会。其基本特征是:农民合作社综合经营农村经济、金融、社会事业的多项合作。

我国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了《农民专业合作法》。之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得较快速,但其更快、更好的发展则遇到了资金短缺的难题。因此,党中央自2008年起反复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开展信用合作。2014年中央1号文件又指出,供销合作社也要开展信用合作。按照上述的政策规定,若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社)开展信用合作,那么,它已不是理论意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而是类似于韩国、日本综合农协的新型农民综合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综合合作社并存,符合我国国情、农情。我国农民合作社模式应是以农民综合合作社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为辅。

本文从分析韩国、日本的综合农协入手,探讨我国农民综合合作社的定义、案例、可行方案,提出加快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的若干建议。

二、韩国、日本综合农协概述

韩国、日本的当用汉字“農協”的全称是“農業協同組合”。“協同組合”的英语对应词为“Cooperative”,即合作社。因此,韩国、日本“综合农协”亦可译为“农业综合合作社”。换言之,“综合农协”与“农民(业)综合合作社”是同义语,而不是涵义不同的两个概念。

在亚洲,日本综合农协开创了综合经营农村经济事业和金融事业的先河。它和韩国综合农协及我国台湾省农会被合作社理论界称为“东亚农民合作社模式”。与欧美农民合作社相比,该模式具有农村合作事业的综合性。

例如,1961年以前,韩国农协依《农业协同组合法》只能从事农产品销售、工业品购买等经济事业。而农村金融事业,则由农协系统的农业银行依《农业银行法》从事。由于农协不能从事金融事业,所以它要从事农民所需的产品购销等经济事业往往无资金保障。1961年7月29日韩国颁布施行的《农业协同组合法》规定:取消农业银行,由农协综合经营农村经济事业和金融事业。韩国现在的综合农协乃是依该法设立和发展的。用韩国、日本农协人的话说:“综合农协是为农民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全方位服务。”[3]

韩国、日本综合农协存在和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主要表现在:一是农家经营耕地面积偏少。现韩国、日本农家的平均耕地经营面积为1.5公顷多一点。这无法与欧美家庭农场耕地经营规模相比,现美国家庭农场平均耕地经营面积多达80公顷。二是农家的农业生产和生活消费尚未分离。也就是说,农业生产收入主要用于农家生活消费,这需要农协提供生产和生活的综合服务。三是农村社区的综合开发。韩国、日本农村与其城市相比,在发达程度上尚有一定的距离。把农村建设成为国民经济的三次产业基地和农村居民的生活基地,需要综合开发农村社区。

笔者认为,韩国、日本综合农协的最大长处是:首先,综合农协通过信用保险等金融合作,带动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农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又扩大农村金融事业的规模。从而,有效地实现了农村金融、经济、社会事业的良性循环。金融资本控制产业资本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两国综合农协均作为其农村金融中心,把设在城市营业网点吸收的城市资金和非农民的“准成员”(指只有事业利用权和分红权而无表决权的农村居民,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入社资金投放农村使用。韩国农协早已跨入韩国二十大型企业集团行列(2012年名列第12位)。日本农协的农林中央金库是闻名世界的农村合作银行。

其次,综合农协作为农村社区的发展中心,发挥了开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性组织作用。这主要由农协的活动区域和“准成员制”决定。公司制企业总是将厂址选定在能够获得最大利润之处,因而在城乡之间随时移动。但由于耕地的固定性,农协则始终在农村区域开展活动。并且,它除满足农民成员的需求外,还须满足非农民“准成员”的需求。例如,2013年韩国基层综合农协平均成员为2,176人,而“准成员”多达13,545人,是正式成员的6倍多。[6]随着城市人口倒流农村速度的加快,“准成员”必将趋增。这说明,韩国、日本综合农协实际上是“农村居民综合合作社”。

韩国、日本综合农协的短处是:如何满足农民要发展农业专业化生产的需求。两国综合农协的主要对策是:一开展“一村一业”活动,即鼓励一个村庄主要从事同一的农(牧)业生产;二是鼓励农民按农业专业化生产的要求成立“专业农协”,其所需资金主要由综合农协提供。

我国之所以难以打破农民及其专业合作社资金短缺、融资难的瓶颈,症结就在于:广阔农村没有像韩国、日本综合农协那样完善、发达的合作金融。因此,2014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笔者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是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组织形式。可以断言:伴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发展和供销合作社自我改造的完全彻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必将发展成为我国的农村金融主体。发达国家的农村金融都是以合作金融为主体的。

我国与韩国、日本农业有许多相似之处,如在地理位置、农作物品种、家庭农业、户均耕地面积、以及汉字文化背景等方面。据资料,主管农业的汪洋副总理2013年4月明确要求有关部门:“总结浙江等地‘三位一体’的经验,借鉴日本、韩国的农协模式。”

三、我国农民综合合作社定义

有些人将开展经济、社会多项合作事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供销合作社)称其为农民综合合作社,这一提法欠妥当。根据农民综合合作社的基本特征,划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综合合作社的主要基准是:农民合作社是否综合经营经济事业和信用事业。

我国农民综合合作社可定义为:农民综合合作社是以农民为主体的民主地综合经营经济、金融、社会多项事业的互助性经济组织。[2]这一定义包涵四层含义:一合作社的主体必须是农民;二合作社的管理必须是民主管理;三合作社的事业必须是综合经营经济事业和信用事业;四合作社的所有制必须是区别于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公私混合所有制。这四层含义缺一不可。[1]

四、我国农民综合合作社案例分析

案例一:浙江“三位一体”综合服务农民模式。早在2006年,浙江省在时任省委书记习近平的亲自领导下,开创了“三位一体”综合服务农民模式。“三位”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一体”是指这三者合作为独立的法人。

瑞安市(县级)农村合作协会是改革试点。该协会会长陈林(清华大学博士后,现离任)敢于创新,大胆把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农村信用社吸收为该协会会员,为农民提供全方位、多方面的综合服务,受到农民欢迎。据资料,该协会是独立的社团法人。其基本职能包括:一是经济合作,即农用生产资料和农村日用工业品的购买供应和农产品(含加工品)销售;二是金融合作,即信用资金的存贷款和保险业务的办理;社会保障合作,即农民医保、养老等合作事业。

2006年12月9日,浙江省委在瑞安市召开全省发展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工作现场会。习近平发表了题为《立足新阶段,把握新趋势,积极探索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发展新路子》的讲话,指出:“初步的实践表明,以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的联合而构成的‘三位一体’的农业综合服务平台,是目前我国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一种新的形式,是代表现代农业发展方向的一个新生事物。我们要热情地支持这一新生事物的发展,推动这一新生事物在更大范围的实践和发展。”“应当说,这‘三位’是具备联合基础的。一是性质一致,都是合作经济组织;二是服务对象一致,都是农民;三是基本利益一致,都是通过为农民社员服务实现自身的发展,在发展中更好地实现为农服务。”

笔者认为:由于“三位一体”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村为区域的,所以该协会属于以县为区域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三位一体”综合服务农民的最可贵之处在于,充分有效地开发利用农民传统合作(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和农民新型合作的资源,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合作社发展新路径。它必将极大丰富东亚农民综合合作社模式的内容。

案例二:北京农禾之家联盟综合农协模式。[4]据资料,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课题组,早于2002年就进行了综合农协(农民综合合作社)试验。2005年11月,该课题组领办成立了北京“农禾之家联盟”,理事长为郑冰(获2011年联合国妇女署女性传媒大奖)。该联盟吸收山西省永济市蒲韩乡村社区综合农协、湖北省建始县河水坪综合农协等综合经营农村经济、金融、社会多项事业的农民合作社加盟。截至2014年年初,共有会员125家,覆盖全国20个省市。

该综合农协研究组(杨团研究员主持)在湖北省建始县进行综合农协试点已有七年。这是以该县委县政府为主导,以当地农民为主体的综合农协试点。它冲击了现行制度与政策,暴露了体制机制的不少问题,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教训。以该县河水坪综合农协(以乡镇为区域)为例,事业(业务)范围包括:

(一)提供农民社员生产、指导、示范和经营咨询服务。

(二)推广先进农业技术。

(三)指导会员间的共同经营、委托经营、代耕业务和土地流转服务,提高农业经营规模效益。

(四)开展农畜产品运销、仓储、加工、冷冻、包装及批发、零售。

(五)农用资料的进出口、加工、制造、配售及会员生活用品供销。

(六)开展社员以合作方式共同利用各种设施的事业。

(七)开展社员信用事业。

(八)开展社员保险事业。

(九)开展社员生活福利及救济事业。

(十)开展农村文化、教育、卫生、生态保护事业。

(十一)协助政府开展农田水利改良、水土保持、林地保护及环境保护等业务。

(十二)改善农地利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防治农业灾害。

(十三)向政府反映农户要求、宣传农业政策、调解各种纠纷,促进农村和谐发展。

(十四)承办政府和其他组织委托的事业。

(十五)自主开发在国家法规允许范围内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事业。

2012年,蒲韩乡村社区综合农协实现总收入813万元,成本支出805万元(含管理费73万元),创造利润81万元,其中,按交易额以实物返还会员的总值为9.5万元。这部分只是来自农资店的盈利,其他部门的盈利返还已制定了规则,即2015年按会员交易额以一定的比例返还。目前,该协会为3865户会员建立了个人档案,强化经营管理。

笔者认为:一是该联盟属于跨省的农民合作社协会,它意味着成立国家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可行性;二是该联盟只具有对会员的指导服务功能,不是企业经营实体;三是该联盟的会员是综合经营农村经济、金融、社会多项事业的合作社企业或合作社协会。

案例三:河北“3+1”综合性农民合作社模式。该模式的“3”,是指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社区”的信用合作、供销合作和生产合作。“1”是指对这三种合作的社会管理。社会由人组成,所以社会管理的实质是对社员及合作社职员的管理。

据河北省人大官网,该模式由河北农合公司创办。该公司为河北农合信息服务公司、河北农合商贸有限公司和河北农合投资有限公司的统称,是2007年7月成立的专门研究农民合作社发展模式和运营机制,向农民合作社及其社员提供综合服务,组织筹建省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的民营企业,总经理为潘峻岳(2012年度中国农村新闻人物)。河北农合公司,在农业部、中央党校、中国社科院、中国农大等单位的专家学者支持下,在《农民日报》的大力帮扶下,8年来致力于深入研究并积极探索以农民合作社为载体、信用合作为基础、供销合作为纽带、生产合作(土地流转)为重点、建设农村市场化机制为核心,开创农村改革和发展的新路径。

河北农合公司指导创建的农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①信用合作。村级合作社按照“入一借五”的方式开展资金互助。②供销合作。村级合作社开办日用品超市,并以“农育天下”为商标,统一销售社员生产的农产品。③生产合作。村级合作社采用租赁、半托管、全托管、土地入股等方式,积极实行土地流转。④新民居建设。村级合作社计划在土地流转率达到60%以上时,适时进行民居建设,让村民享受新住宅。⑤其他功能。如代收电话费和水电费、代发工资、代办保险、法律咨询、新合作医疗二次报销、招商引资等。

上述的五大功能为农民合作社及其社员搭建了多个综合服务平台: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运营监管综合平台、农民合作社社员信用评价监管平台、“银行—合作社—社员”金融服务平台、全省农民合作社研究与培训平台、全省农民合作社农资供应与农机服务平台、“科研院所—合作社—社员”科技推广平台、全省农民合作社招商引资平台、农民合作社新民居建设综合服务平台和大学生到农民合作社就业创业平台。

河北农合系统农民合作社信用户登记评定评分标准(试行)如下:

河北农合社系统,连接全省专线联网平台,实现了系统内各农民合作社社员入股、退股的“全省联网,通入通退”。这不仅方便社员在全省异地任一联网社的入股、退股,更重要的是增强社员资金入社的信心,消除社员对入社资金“安全性”的担忧和顾虑。它推广的“生产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综合性农民合作社模式,得到了有关领导和专家学者的充分肯定,还被中共广东省委和青岛市委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战略举措写入正式文件,予以推广。

通过访问考察,笔者认为:一是信用合作带动了供销合作和生产合作,较好地解决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社员贷款难的问题。二是社员股金的“全省联网,通入通退”,类似于省级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三是民营资本投入农村应得到鼓励。

另外,据《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农业部自2014年起在部分省进行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试点。吉林省在5个县(市)进行信用合作的试点,即梨树县3个、榆树市1个、梅河口市1个。

五、我国农民综合合作社建设的可行方案

信用合作是农民综合合作社建设的十分重要内容。2014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如前所述,若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那么它们就转化为新型的农民综合合作社。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稳妥开展信用合作

2014年8月27日农业部等9部门联合发布的文件规定:把农民合作社(笔者认为它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综合合作社的统称)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评定范围。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坚持社员制封闭性、促进产业发展、对内不对外、吸股不吸储、分红不分息的原则,严禁对外吸储放贷,严禁高息揽储。农民合作社对信用合作内容进行单独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二)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开展信用合作

笔者认为,这里应加大改革力度,敢于创新,解决好如下四个问题:

一是,供销合作社属性问题。按照宪法规定,供销合作社是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但现实的供销社,其各级领导由政府任免,职工是公务员,即国有商业机构。这与“互助性经济组织”的农民合作社是相悖的,合作社是公私混合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因此,“供销合作银行”(浙江省供销社语)是否国际合作制原则认可的合作银行?供销社开展信用合作,应合作社理论创新,界定供销合作社的属性。[5]不然,势必难以培育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笔者担心又多了一个国有商业银行,这也许是杞人忧天。

二是,供销合作社产权问题。社员是合作社的入股者,合作社财产归社员所有。但如上所述,供销合作社产权属于国有制。因此,供销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应将其产权作为国家股,投入农民合作社,待到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时,再撤出国家股,以保障农民合作社的民办性和自主性。这方面可借鉴日本农协的农林中央金库产权演变的经验。

三是,供销合作社职员就业问题。合作社职员是被合作社雇佣的,不可能是国家公务员。但鉴于供销社现状,职员可维持享受公务员待遇,待到农民合作社发展壮大时,即时由社员大会选举领导,由理事会任免经理等职员,以保障社员对农民合作社的控制权。

四是,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体制机制问题。供销合作总社属于国家级联合社的合作社,即现代企业。因此,建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投资设立两个控股公司:一个是以供销合作为主体的“经济控股公司”(暂称),另一个是以信用合作为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暂称)。这两个公司应实行企业化的经营管理,均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就其事业均代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只有这样,供销合作社才能彻底改造自己,回归名正言顺的农民合作社,以有效地发挥“全国性为‘三农’提供综合服务的骨干力量”作用,创新供销合作联合社体制和治理机制,更加积极地履行国际合作社联盟(ICA)的副主席职责。这方面可借鉴韩国农协自2012年3月2日起实行的“一个中央会、两个控股公司”的新体制。

(三)审慎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基层供销合作社的合并

基层供销社现有多少农民社员?笔者说不清楚。理论上说,没有社员的合作社不能称其为合作社,因为合作社事业是由社员利用所决定的。所以,基层供销合作社应以乡镇为区域,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推进基层社改造”,增强其民办含量。然后,应使用冠以该乡镇名称的农民合作社的名称,如“XX乡(镇)农民供销合作社”(暂称)。

另一方面,合作社发展的一般规律是由其数量多规模小转化为数量少规模大。即在合作社发展初期,设立大量的合作社,但规模小。如我国现共有120多万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它们均以村为区域,这等于平均每个行政村设立两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利于取得合作社的规模效益。按照合作社发展规律,这些众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合并,以乡镇为区域,设立综合经营农村经济、金融、社会多项事业的新型农民综合合作社为宜。在各行政村,可设它的“农民合作组”(暂称,不是法人),作为与农民社员进行联系的组织系统渠道。

由于不少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合并的阻力并不大,只看政策导向。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利用新型农民合作社和传统农民合作社的农村合作资源。

六、建议

为了加快农民综合合作社的发展,提出如下五条建议:

(一)我国农业经济理论界应确立“农民综合合作社”这一科学概念。要农民合作社理论创新,界定它的内涵和外延,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及农民合作社的研究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

(二)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该法应修订为《农民合作社法》,其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正名。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的,应规定其为农民综合合作社;反之,仍称其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它所需信贷主要由农民综合合作社提供。这有利于农民综合合作社掌控农村金融,逐步发展成为农村金融主体。两类农民合作社并存,有利于取长补短,相得益彰。二是联合社。联合社是合作社的合作社。所以,若它是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就称其为XX联合社;反之,就称其为XX协会。三是子公司。农产品加工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农民合作社办加工业,应将其主体规定为农民合作社的子公司,实行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经营管理。四是“准社员制”。ICA实行“准会员制”。生活在农村中非农民的居民,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适合利用农民合作社事业的,鼓励以“准社员”资格加入农民合作社。“准社员”只有合作社事业利用权和分红权,而没有表决权。“准社员制”有利于扩大合作社的自有资本和事业规模。

另外,按照201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其内容主要就供销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产权、事业、职员、基层社及其联合社体制机制等作出规定。

(三)引导新型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积极开展产品购销等经济合作,使其发展成为农民综合合作社。农村信用社异化的现实证明,脱离农村经济合作的合作金融是没有生命力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可以与农民合作社合作(并),也可以与供销合作社合作(并)。这有利于农村合作金融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多项合作事业发展。

(四)各级政府和高等院校应下大力气培养农民合作社的经营管理人才。由于农民综合合作社经营信用,所以亟待培训理事长和经理人员等,使他们真正地既懂农村经济又懂农村金融。若没有金融学知识,那就无法经营农民综合合作社。党中央早在2008年10月12日就指出,“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但至今成效甚微的原因固然很多,其中农村匮乏这方面的经营管理人才是不可否认的。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只有青岛农业大学设有合作社学院,其他高等院校都没有设置合作社专业。这是我国匮乏农民合作社经营管理高等人才的重要原因之一。农民合作社教育应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五)大力营造人人爱护农民合作社的社会氛围。现在的《新华字典》中,“合作社”一词,因“使用频率较低”而被无情地删去,让人不可思议!该字典是广大中小学生的必备工具书,他们从字典中知晓合作社,对“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合作社理念在我国的传播具有重要意义。切盼我国农民综合合作社大发展的春天即将到来!

参考文献

[1]申龙均. 农民合作社研究 [M]. 北京: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2015.

[2]申龙均. 农民综合合作社初探 [J]. 中国农民合作社,2014(11):50.

[3]申龙均. 韩国综合农协对我国发展农民综合合作社的启示 [J]. 经济纵横,2014(5):104~107.

[4]杨团. 综合农协:中国“三农”改革突破口 [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

[5]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供销合作社年鉴 [M]. 北京:中国供销合作社年鉴编辑部,2013.

[6]韩国农协中央会. 农协年鉴(韩文)[M]. 首尔:韩国农协中央会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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