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权益保障法律论文范文

2024-02-03

农民权益保障法律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农民应当与其他社会主体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但从整体上看,农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平等权都存在严重的缺失。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要从落实农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平等地位和平等权利开始。文章分析了农民平等权缺失的现状及成因,并结合新农村建设提出了保障农民平等权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农民;平等权;缺失;法律保障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关键是农民的权益问题,农民权益尤其是平等权缺失是造成“三农”问题的法律根源。新农村建设要以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关心农民疾苦、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利益、增进农民福祉”为指导思想。维护农民利益首先要按照我国宪法和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从落实农民的平等权开始。

一、农民平等权的缺失及原因分析

1. 政治平等权的缺失。由于政治参与渠道的缺失,各自承包经营、分散的农民很难抗衡现代国家各种不法权力的侵害,他们的呼声和疾苦很难直达国家和省市领导人,所以,农民才会越级上访和不断申诉。农民缺少参与政治的渠道和具体形式,导致农民参政能力弱化,在政治决策上也就顺理成章地被忽视,农民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权益逐渐失落①。(1)政治利益代表和表达机会不平等。农民在实际政治权利的拥有和利益表达方面与城市居民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反映在《选举法》规定农村每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而这种差别又在现实的实施过程中被人为扩大,致使在历届全国人大代表中,真正的农民代表很少。农民所占的代表比例与占人口总数80%的事实极不相称②。(2)结社(组织)权的缺失。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目前全国拥有全国性社团2000多个,工人有工会,企业家有企业家协会,作家有作家协会,记者有记协,学生有学联,惟独人数最多的农民没有一个能够实事求是地整合自己的利益,代表自己的利益,为自己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的组织,农民的政治表达和政治参与受到重重限制。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理论上村委会可以成为整合农民利益的组织,代表农民的利益,实现农民组织化的政治参与,与社会强势集团进行协商谈判,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众多的事实已经表明,村委会没有成为这样的组织,也难以成为这样的组织,使得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2. 经济平等权的缺失。(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相比,据《中国统计年鉴》统计,1989年前者为后者的2.28倍,1997年为2.47倍,2002年扩大为3.11倍,2003年则扩大为3.23倍,2004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是3.21倍,加上各种福利差距,实际达到6∶1,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位居世界第一。(2)就业机会不平等。城乡分离的户籍制度造成城乡居民的身份不同,农民不能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公平择业的机会。户籍制度还限制了农民迁徙的自由,将农民的生产、生活的空间固定了,使农民不能自由选择工作和生活的方式。具有农村户口的人,一生下来就是“农民”的身份。这种身份的烙印决定农民所享受的待遇与城市人是不同的。即使农民能够自由进入城市,这种身份特征也仍然限制农民在城市中选择工作岗位上得到公平待遇。许多岗位和职业限制非城镇户口的农民就业,如国家公务员选拔很多单位不对农民开放。(3)市场主体地位不平等。首先,生产环节主要表现为生产准入的限制,使得农民只能局限在比较收益较低的农业当中谋生。现在中国农业生产的状况是大量的相关生产领域被不同程度垄断,农民根本无法进入,经济活动的范围极为有限,只能徘徊于低利、无利、负利的一小块领域,很难进入其他非农领域;在农业领域,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还没有落实,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等并不完全由自己决定,特别是一些重要的农副产品的生产经营仍然受到来自各级政府部门的从播种面积、生产品种到销售渠道、销售价格等方面的严格限制,例如现行的土地制度规定农民不能更改耕地的农用性质。这就等于用一种强制力逼农民用低偿或无偿的劳动力与土地结合,生产大量的廉价农产品,来满足城镇居民的需求。不仅如此,农民还得承受由于政府部门决策错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制度实际变成了“他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制度,极大地伤害了农民的权益③。其次,交换环节有关制度。由于价格歧视、政府垄断及其他非规范行为,农民在交换中没有平等的交易权,引起权益的大量流失。实行烟叶、棉花的专营,限制了农民自主出售产品的权利,造成农民经济权益的大量损失。此外,政府对土地的征用与补偿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和单方性,农民没有多少发言权,成为利益的牺牲者。(4)资源分配制度不公平。从理论上讲,国有资产属于全体国民,但实际上,国有资产带来的收益几乎为城市阶层所垄断。从我国工业化的过程来看,几十年来农民提供了大量的原始资金积累,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原始股东。据统计,农民通过工农业产品“剪刀差”向国家提供的积累,从1952年到1986年是5823.74亿元,加上收缴的农业税1044.38亿元,两项合计6868.12亿元,约占农民所创造价值的18.5%。以后每年继续增加,到1994年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为670亿元, 加上农业和乡镇企业上交的税收,每年直接或间接为国家提供1000亿元的积累资金。国家对农业的投资却逐年下降,在“六五”期间占投资总额的10%,“七五”期间占5%,到1993、1994年分别下降为2.2%和1.9%,仅及同期国有企业用于房地产投资的13%左右④。

3. 社会文化权益平等权的缺失。(1)接受教育机会不平等。首先,占有教育资源和享受教育服务的机会不平等。政府有限的教育资金主要投向城市,在上世纪90年代末,农村义务教育资金政府投入部分,中央省地(市)三级不足15%,而县乡财政承担了78%,其中大部分是以教育集资和教育附加名义向农民征收的。与城市居民接受教育的机会相比,人为设置的教育费用制度,造成农民接受教育的门槛被抬高,农村居民接受教育的机会是不公平的。此外,高考分数线按区域划分,导致贫困农村学生高考录取分数线大大高于大城市的考生。我国农村人口占总人口的80%,但在大学却只占30%的份额⑤。(2)享受医疗和社会保障的机会不平等。由于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投入不足,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不适应人民群众防病治病的需要。城乡之间的医疗卫生设施配备方面差距很大,城市居民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而农民没有任何医疗保障。由于医疗体制改革滞后,药品、住院费、治疗费的价格居高不下,疾病风险已经成为加剧弱势群体生活困难和导致新的贫困的极大致因。此外,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失,城市居民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和各种社会救济,农民却不能享受社会保障的阳光普照。享受社会保障的机会不平等不仅会影响农民的生存质量,而且会影响农民对社会的满意度,还会加剧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之间利益的摩擦、隔阂甚至发生冲突,影响社会稳定和谐。(3)社会地位不平等。在现代社会分层中,农民的社会地位明显下降。“中国居民家庭生活调查”课题组根据1993年全国3012名被调查者的回答,100种职业中农民排在第94位。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社会发展长期预测”课题组于1999年7-8月在全国63个城市对2599名16岁以上城市居民进行了一次抽样问卷调查,问卷中一共设计了69种职业,农民被排在第61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当代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研究”课题组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状况为标准来划分社会成员,将中国社会成员划分为十个阶层,农业劳动者

阶层处于第九位,农民已经成为社会的最低层。

二、新农村建设必须加强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

新农村之“新”,关键在于通过新的法律与制度,把农村、农民、农业重新植入一个新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中,并以法律和制度保障新农村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与发展动力,其中积极稳妥地改革现行的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切实落实和加强农民平等权的法律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 积极稳妥地改革现行城乡二元分割的社会结构,保证农民享有国民待遇,消除农民政治参与的体制障碍。我国现有的城乡二元结构,造就了农民不平等的地位,这种不平等不仅仅是身份地位、经济收入和社会保障上的巨大反差,更为严重的是政治上的不平等。我们所关注的农民经济上的不平等,其实只是一种结果,它的根源在于体制上的缺陷所造成的政治上的不平等——农民没有城镇居民所具有的那些参政、议政的机会与场合,政治权利被边缘化。从总体来看,维护社会公平应以实现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在法律地位以及由此而决定的法律待遇的平等为目标。

2. 加强农民国民待遇的宪法保障。解决农民平等权问题的实质是人权问题,人权问题重要的保障是宪法的保障。作为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宪法,没有贵贱、贫富、农民与市民之分,在宪法母亲的眼中,只有平等的公民概念。平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权利。而我国自1958年以来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实质上公开地将公民分为农民与市民两种不平等的身份,从此造成城乡之间在选举代表、劳动就业、赋税费用、接受教育、劳动保障等各方面的权利义务的人为分割,强化了对农民的歧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宪法中落实平等权。落实农民的平等权就是实现农民的国民待遇,实现宪法本身规定的农民作为公民所享受的与市民一样的权利⑥。这既是维护宪法至高无上权威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宪法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迫切需要。

3. 完善农民利益代表和表达机制。当代社会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利益的多元化,而不同的利益集团都应该有自己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机制。但从中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人大和最主要的参政议政机构政协的代表委员构成情况来看,农民的比例是很低的。如在2985名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工人、农民的代表加在一起只有551名,低于知识分子的631名,其中真正的农民代表极少。必须承认,不同社会阶层的代表表达出来的意愿是不尽相同的,因为一个人不可能既代表这种意志又代表那种意志。这就需要整合,让各种利益群体在制度化的论坛上去辩论,找到最大公约数。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各类代表的比例应该和他们在总人口中的比例相协调。否则,人大、政协作为政治制度中最重要的整合机制,由于构成本身的偏向,整合出来的利益也可能会发生偏向。要完善制度化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可以考虑恢复党的农村工作委员会,在党内形成代表广大农民的政治决策代表人;应当大大提高各级人大、政协中农民代表或委员的比例;还可以考虑在农村依法建立农民协会,反映农民利益,建立与政府的信息沟通渠道。

4. 制定《农民权益保障法》,进一步明确农民应有的合法权益及法律保护措施。目前中央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维护农民权益的政策措施,要及时把改革与发展中取得的新成果运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努力实现农村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要积极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在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通过法律移植实现国外制度的内部化,保持法制系统的开放性。比如,日本、美国等一些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在改变它们所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时,为缩小城乡差别而采取的支持农业的规模经营、实行农产品保护价、建立农产品储备、推动农产品出口、进行生产控制、建立信贷支持、促进公平竞争的执法体系的建立、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甚至对农产品实行补贴等措施都可以为我们所借鉴。对于涉及农民基本权利的重要问题必须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法律应明确废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户籍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教育制度等等,要兼顾城乡、工农和全体公民的共同利益和福祉,督促政府转变观念和职能,不能再只将“屁股坐在市民一边”了。应明确地赋予农民以土地权利为核心的财产权利,赋予其平等的社会地位与平等的社会权利,包括社会保障权利、居住和迁徙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利等等,同时对于农民享有的权利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和救济措施,对于侵害农民人身及合法财产等权益的行为,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注释:

①③⑤ 同春芬:《转型时期中国农民的不平等待遇透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63-64、69-70、72-73页。

② 周作翰、张英洪:《论当代中国农民的政治权利》,《湖南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④ 郭书田:《再论当今的中国农民问题》,《农业经济问题》1995年第10期。

⑥ 胡立和:《城乡二元结构与农民国民待遇》,《西北农业大学学报》2005年第1期。

(责任编辑刘龙伏)

农民权益保障法律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对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民 工医疗保险的现状,指出农民工医疗保险缺失的原因主要是制度性缺失和不完善、城乡二元格局的制约以及医疗资 源配置不合理;提出要在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以及创新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等方面,全面 构建农民工医疗保障体制。

[关键词]和谐社会;农民工;农民工医疗保障

[作者简介]孙 坚,厦门大学经济研究所硕士生,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福建 厦门 361005)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

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2005年全国进城务工和在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总数超过2亿,其中进城务工人员1.2亿左右,并且这一数字还将递增。农民工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各个行业。据新华社的一份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在全国第二产业就业人员中,农民工占到了57.6%,其中加工制造业占68%,建筑业占80%;在全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农民工占到了52%;城市建筑、环保、家政、餐饮服务人员90%都是农民工。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农民工对高层次就业岗位的选择机会非常小,绝大多数只能从事那些技术含量低,脏、重、累、苦、险的工作。不仅劳动强度大,经济收入低,而且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生活环境、饮食条件差,受伤和生病的可能性很大。据有关部门统计资料显示,仅2003年上半年全国建筑行业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586起,受伤害的90%是农民工。2004年底在北京农民工某聚居地的调查显示,500份问卷调查结果中,有39.1%的人生过病,有些甚至多次生病,12.9%的农民工生病在3次以上;在生过病的农民工中,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另外40.7%花钱看病的人人均支出是885.46元,而所在单位为其看病的平均支出却仅有70.15元,不足实际看病花费的l/l2。农民工,作为农民与工人的结合体,他们是农民,又身处城市,而无法享受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带来的好处;他们是工人,由于二元户籍制度的限制,又无法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平等的医疗保障待遇,他们往往被排除在城镇医疗保障体系之外。

二、农民工医疗保障缺失的原因探究

1.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性缺失和不完善。在传统的医疗保障体制中,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三大支柱是城镇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和农村合作医疗。其中除公费医疗制度外,劳保医疗其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职工,部分集体企业参照执行,其经费来源于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其主体服务对象仍为广大城镇职工,农民工难以争得一席之地。而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其主体服务对象为农民,采取个人缴纳为主,公共财政资助与合作信用保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工并没有被包含在这三个支柱的医疗对象之中,完全处于医疗保障网络之外。由于政策及制度设计的偏失,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在很长时间内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尽管近年来出台了一些有关农民工医疗保障政策,但由于操作性不强,农民工看病难、看病贵等情况依然存在。虽然农民工是以青壮年劳动者为主的群体,但由于其总体工作环境较差等原因,生病在所难免。有资料显示,外来农村流动人口对医院服务的利用率大大低于当地居民。11%的人患病后不采取任何医疗措施;65%的人患病后靠自我医疗,因为花费较低;24%的人患病后虽去就医,但其中48%的人是利用基层卫生机构或私人诊所(多数是无照经营)提供的服务,只有在疾病严重时,才会去高层级医疗机构;而在应该住院治疗者中,有30%的人放弃住院,因为支付不起昂贵的住院费用。

2.城乡二元格局对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制约。我国目前仍为城乡二元格局的经济结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长期滞后,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长期存在,在此基础上也形成了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二元户籍制度的实行,虽然促进和加速了国家工业化的进程,但同时也造成了我国城乡差距越拉越大。二元户籍制是城乡不平等的最大根源,使得农民进城后仍然无法摆脱“农民”的身份。农民工已是产业工人和城镇人口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城市他们仍处于与城镇户口的市民身份不同、权利不等的“二等公民”的地位。二元户籍制度形成的城乡分割制度在医疗方面的体现是: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了城乡社会保障的落差。国家通过建立项目齐全、水平比较高且个人不负担任何费用的社会保障制度,使城市职工的低工资得到了适当的补偿,城镇企事业职工的医疗问题由国家和企业共同承担,而农民工的医疗保障主要依靠家庭,国家对农民的社会保障的承诺却微乎其微,除少数农民工在特殊情况下能够得到少量的国家救济外,国家在农民工的医疗方面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就意味着大多数农民工在医疗方面得不到国家的任何“照顾”。除民政部门提供的社会救济外,农村实际不存在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据有关统计显示,在2003年,占国家人口70%左右的农民的社会保障支出仅占全国社会保障费的11%,而占30%左右的城市居民却占有社会保障费89%。城市人口人均享受的社会保障费用己是农村人均30倍之多。尽管现阶段,有一部分地区已经实行了新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但作为农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的农民工来说,其“看病难,就医贵”的问题,并没有切实解决。

3.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对农民工医疗保障建设的影响。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中国农村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然而,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农民在看病问题上带来太多的实惠。我国人口占世界的22%,但医疗卫生资源仅占世界的2%。就这仅有的2%的医疗资源,其80%都集中在城市。从1998年到2003年农民人均收入年均增长2.48%,但医疗卫生支出年均增长11.48%,后者的增长是前者的近5倍。据有关媒体报道,至今中国农村有一半的农民因经济原因看不起病,在广东那样的经济发达地区,也有40.08%的群众有病未就诊,23.35%的群众应住院而不能住院。另外,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很窄,不足以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在广大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上处于“空白地带”,“看病难、看病贵”是目前中国农村比较普遍的现象。

我国医疗资源配置极不合理,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和城市集中了我国大部分卫生资源,而城市卫生资源又主要集中在少数大医院,也就是说80% 左右的卫生资源集中在城市,城市中80%的卫生资源又集中在大医院,而农村的合作医疗开展难度较大,缺医少药问题严重。卫生部原部长高强在其报告中曾指出: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均衡,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与改革开放初期因为医疗资源严重缺乏而导致的老百姓就医困难不同,现在看病不容易更多的是医疗资源结构性失衡造成的。医疗资源过分集中在大城市、大医院,医疗卫生领域的高新技术、先进设备和优秀人才基本集中在大城市大医院。不仅让社区和农村没有能力承担起基本的医疗功能,而且也让以“高药价、高耗材”为特征的过度医疗消费愈演愈烈。老百姓得了病在当地得不到有效治疗或者不相信当地医疗机构,只奔大城市大医院,从而让这些医院陷入门诊的海洋中。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的报告显示,中国卫生系统的绩效被列为全球191个国家的第144位,卫生筹资的公平性被列为全球倒数第4位。

三、创新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的思考与对策建议

未来15年我国将进入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城镇人口年均增长1个百分点,约合1300-1500万人,需要大量吸收农村转移人口,而农民工是最有可能成为城镇人口的潜在人群。如果农民工长期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根本不可能在城镇稳定下来,势必影响城镇化进程及其质量,不利于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和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

1.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选择。目前实行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是一种变相的社会身份等级制,在这种结构框架中,农民工的权益被排除在社会权益保障的范围之外。农民工权益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基本人权问题,是恢复农民的“国民待遇”问题,是承认和扩大公民权利问题,是一视同仁地保障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当前最重要的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使农民工真正享有宪法所赋予的平等权。

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选择既要适应农民工的特点和需求,保证其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又要便于同改革后的城镇社保相衔接。体现这些要求的一个关键,是为农民工医疗保险专门建立过渡性的个人账户制度。其优势是缴费有选择的弹性,便于农民工低费率进入,易为用人单位接受;账户权益可累积计算;增强待遇的可携带性,适应农民工频繁流动需要不断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情况,保证其社会保障权益不受侵害;便于通过个人账户折算,与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有效对接。

2.发挥政府的作用是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重要前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主要是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公共物品是指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的产品,这就决定了公共物品由政府提供的必要性。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属社会保障制度范畴,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是以确保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为目标和宗旨的,这一性质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职责的主角是政府,理应由政府来提供。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从其诞生之日起,都是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是一种政府行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财富和资源的再分配,在构建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国家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职责,政府有义务根据国家财力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来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建设,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创新来构建并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以之替代土地保障制度,促进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农民工在农村都有承包地,有基本的生活资料。但土地属于国有,农民工只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享有经营权,对土地进行承包权的转让则缺乏相应的政策依据,因而对土地承包权的转让自由度很小。当他们离开自己的家乡进城务工时,就无法通过转让承包地来获取基本生活保障,一旦得病更无力承担医药费用。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政府的责任重大:一方面,政府承担着推进城市户籍制度改革的任务。各级政府应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继续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农民工成为城市居民的门槛。另一方面,政府必须加快进行农村承包土地经营制度改革,及早出台一些土地流转政策。如:农民工如何将承包土地交给国家以取得一笔土地经营转让金,然后存入个人医疗和其他社会保障的相关账户,作为基本医疗保险金,也就是学术界和政府正在研究的“土地换保障”机制。同时,政府要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切实保障农民工的权益。

3.创新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机制。农民工这一群体所从事的工作一般是工业、建筑业、餐饮业和服务业,工作的特点是工作量大、工作强度高、环境艰苦,有许多工作甚至存在着安全隐患问题。由于他们的流动性大,工作更换频繁及缺乏培训,加上多数休息时间不足,导致事故发生概率进一步增高。据有关部门统计,2004年共有10.8万农民工因生产意外致死,死亡率0.08%、伤残率高达0.5%,他们面临着严峻的工伤、医疗、养老等问题。因此,首先为农民工建立工伤保险制度,应当作为最基本的社会保障项目优先加以建立。该保障项目对农民工是一种职业风险的分散机制,对用人单位则是符合国际惯例和建立在《劳动法》基础上的工伤赔偿机制。探索对农民工的综合社保制度,上海市2002年开始实行农民工综合保险制度,包括老年补贴、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和住院医疗三项保险待遇。综合保险费率为12.5%(其中7%为养老补贴),由单位缴费;费基为上年度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到2005年6月,有180万农民工入保,占农民工总数的近50%。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商业保险公司运作。这种办法简单易行,本人不需缴费,易为农民工接受,较好地解决了农民工面临的工伤和大病医疗风险防范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近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借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体系”的运作方式,提出通过建立“农村意外保障体系”来解决农民普遍担忧的意外事故风险。政府可以借鉴在“新农合”试点和推广过程中建立积累的客户和运营经验,利用其强大的公众影响力、宣传渠道和相应的基层组织积极推广和普及“农村意外保障体系”。保险企业则负责包括销售、核保、理赔等一系列具体的运营服务。在推广“农村意外保障体系”的过程中采取这种“由政府负责主导、保险行业具体实施”的方式,有利于实现运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缓解政府的救助压力,释放社会保障资源,消除社会发展的不和谐因素,从而进一步增强社会稳定性,为持续稳定和谐发展提供保证。

4.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制度建设。社会保障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经济制度,要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并发挥积极作用,就必须保证其规范性和相对稳定性。而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都需要法律来维护。立法是制度生死攸关的保障,实现社保的法制化,是国外社会资金管理的成功经验,也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社会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平稳过渡的重要事业,依靠行政部门的规定、办法很难维持其强制性和社会认同感,必须正式立法,以体现社会保障的法律规定性。时至今日,我国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社会保障法规,农村社会保障一直依靠各级政府的政策、文件进行引导,强调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参加的原则。因为政策不具备法律效力,很容易受到国家政治、经济等变化的影响,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存在很大的风险和不稳定性。

因此,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的立法,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个重大举措。国家应尽快制定《农村社会保障法》,将关系到国家稳定和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村社会保障中的有关各方承担的责任以法的形式明确下来。通过立法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管理体制以及各种保障形式的保障范围和保障方式做出明确的规定,将农村社会保障的运行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我国现在仍是一个农业大国,在工业化的历史进程中,改变农民工的生存现状,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是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的基础之一,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保证。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之享有和城市职工平等的受保障的权利,这是消除社会保障体系上的城乡二元结构特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一大跨越,是中国社会文明进程的一大跨越,这一步跨越,托起了农民工的梦想,也托起了国家的希望。这不仅因为我们是农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国度,农民问题仍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最根本的问题,而且农民工是城乡联系的桥梁,也是解决农民、农村问题的关键点。这一跨越在缩小城乡差别的同时,充分体现了社会公正和公平,它有助于社会建立起城乡均衡发展的理念,树立起公共资源共享的平等价值观,而这深层观念上的革新,将是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强大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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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郝模.我国农村卫生发展的关键问题政策研究[J].复旦大学学报,2003,(4).

[3]郝惠敏.从经济学视角论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J].中央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5,(1).

[4]余绪鹏,冷火萍. 近年来我国医疗体制问题研究综述[J].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7,(2).

[责任编辑:昱 文]

农民权益保障法律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 解决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法制建设完善的必经之路。现阶段农民土地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应该为失地农民提供稳定的生活保障和就业机会,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和立法模式,形成对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 失地农民 土地权益 保护

近年来,随着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的土地被大幅度被征用。然而在土地征收中,失地农民的许多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一些失地农民已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从而导致社会矛盾日渐突出。如何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也关系到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成功与否和依法治国方略的能否实现。在加快城市化进程中,研究和解决农民土地权益保护问题,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

一、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土地权益受损的现状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同时还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随着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镇建设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强烈,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或征收,土地征收过程中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普遍存在。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还开列出了对投资单位的优惠政策措施,政府以较低的价格强制性征用农村的土地,以高价发包给开发商,从中谋取利益,把农民排除在外。土地征用后,许多农民陷入无田可种、无业可就的处境,而且我国大多数失地农民还没有获取与城镇居民同等的社会保障,其生活面临巨大的危机,生存受到极大威胁。

二、失地农民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法律意识低,自我保护能力差。

失地农民是社会进程的必然现象,他们为工业化和城市化做出了贡献和牺牲。在现实中,失地农民的权益一般是由政府以代言人的形式完成的,即使有与农民协商制度,也是以征求意见的方式为多,农民表达愿望的渠道常常被阻止,正常利益被集体组织截流,他们只有通过上访,甚至越级上访等方式进行非制度性抗争。据调查,目前在全国的土地上访案件中,70%以上是因征地引发的。

(二)错误政府职能,行政行为失偏。

一方面,我国法律规定了公共利益,国家可依法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建设用地,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包括农业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必须通过征用后才能转为建设用地。显然,除公共利益需要外,某些单位和个人进行经营性活动需要申请使用国有土地时,政府可以先将农村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再进行有偿转让。公共利益含义混淆不清,政府垄断土地流转,而导致征地权的滥用和征地范围的扩大。不少地方政府为追求政绩的最大化,并没有严格区分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导致滥用土地征用权现象,出现了“多征少用,多占少用,早征迟用”甚至“征而不用,占而不用,好低劣用,非法租用”的粗放型用地模式,造成十分严重的土地浪费和侵犯失地农民权益的问题。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低,补偿范围窄。

现行《土地管理法》中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的计算方式实际上是以农村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作为安置补偿标准,而没有按照市民标准进行安置补偿,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就没有充分考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给失地农民带来的深刻变化。一些地方政府谎报地类,混淆权属。为了最大限度降低征地成本,或调低征用集体土地所在区域以往年的产值;或谎报地类,有些地方政府将耕地、园地归类为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混淆权属,将集体用地确定为国有用地等。这些都表明我国征地补偿标准不能真正体现土地的价值和劳动力失业的损失。

(四)失地农民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

农民失地后,必然面临职业的重新选择。现阶段经济发展需要的是技术型、知识型人才,而失地农民大多数都以耕地种粮为生,从农业的转产后,他们既无文化素质上的优势,又缺乏一技之长。现在失地农民的就业渠道主要有两种:一是“自谋职业”。这些人多在本地从事个体经营,在失地农民中只占很少一部分。二是“外出务工”。这部分人大多从事建筑、装卸、打零工等临时性体力劳动。因此,多数失地农民处于无保障或低保障状态。

三、对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的建议

解决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问题,既是推动工业化、城市化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和利益是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问题。

(一)规范现行法律、完善征地制度。

1、完善农地产权立法,建立农民权益保障机制。农民集体成为独自的维权主体,政府征用土地直接与农民集体协商,提高农民集体的积极性和维权意识。

2、严格区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于农民合理补偿。这就要求确立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的立法工作,明确土地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做到农村土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有法可依。

3、改革征地补偿制度,提高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标准,将补偿重点放到拥有使用权的使用者身上。这需要有系统化的配套法规、其他法律部门有效的协调。

(二)合理安置失地农民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

目前在我国针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将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它包括生存保障和发展保障两方面。在健全这个庞大的体系中,最重要的是建立适合失地农民自身情况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政府的作用不可替代,对失地农民保障实质上就是一次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的过程,只有在政府的调整下才能达到预期目标。其次,在政策取向上明确就业优先的原则,就业和社会保障互为条件、互相促进。在建立社会保障时应将促进就业、防止失业作为社会保障制度设计的基础和前提。再次,有重点地优先发展急需保障项目,社会保险的三大主体分别是:养老、医疗和失业。但是对于失地农民来说,急需的是大病、医疗和养老保险。最后,从实际出发分类分层地建立不同保障方案。根据特定群体的特定需要、特定问题建立不同保障重点和保障项目。

(三)建立“土地换保障”新机制。

建立“土地换保障”的征地新机制,要求尽可能扩大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覆盖面。一是要加快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的步伐。要根据不同年龄段保障。如,对征地时已经是劳动年龄以上的人员,应直接实行养老保障,并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制度:对征地是超年龄段的人员,应当地生活标准测算补偿额度,一次性缴足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并为其建立个人专户;而对征地时未达到劳动年两端的人员,则应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二是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采取政府出一点,集体补一点,个人筹一点的办法进行筹集。各级政府领导要把人民的切身利益放在第一位,实实在在地保证农民保障资金落实到位。

(四)加强政府引导,扩展就业渠道建立失地农民就业扶持机制。

对失去最基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农民来说,就业是生存之本。失地农民大多属于被动失地,其就业意识,劳动技能与劳动市场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在城镇化发展过程中,一定要解决农民的就业问题。

1、以相关法律保障失地农民的平定就业权。相关法律制度的欠缺是失地农民就业权得不到保障的中要原因,为了维护其就业平等权,法制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2、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第三产业。劳动密集性产业和第三产业具有就业容量较大和对员工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特点,是失地农民就业的重要途径。

总之,在失地农民的权利保护方面,各级政府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各级地方政府要努力探索失地农民安置的有效办法,多渠道为之创造就业机会,以自己的行动实践科学发展观,维护农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

(作者: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民商法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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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丽.失地农民的权益保护制度研究-以农村社区发展为视角.湖北社会科学,2008(7),网址:http://www.6lib.com.

农民权益保障法律论文范文第4篇

近些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土地大量被征用,农民失地问题日益凸显,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已关系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两个大局。一些发达城市如北京、上海、杭州、苏州、成都和重庆等地都做过积极探索并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形成较为成熟的保障模式。

养老保险项目城乡统一的一体化模式

北京市率先实现在全市范围内养老保险城乡统一,在其他保险项上农民与城镇居民实现对接的社会保障方式。

2009年,北京市率先打破户籍藩篱,在养老制度上实现了完全的城乡统一。其主要特点是“五统”。一是统一的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农转居人员、农民获得同等参保权利。二是统一的缴费标准。最低缴费标准为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城镇居民上年可支配收入的30%。三是统一的保险待遇。养老保险的账户类型、基础养老金标准(280元/人·月)、资金来源一致。四是统一的衔接办法。在与其他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上按照最有利于缴纳人利益的方式进行换算,按照统一的方式衔接。五是统一的基金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区(县)财政专户,以区(县)为单位核算,统一管理。

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综合改革模式

成都和重庆两市是国家批准的城乡统筹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失地农民(含劳动年龄内人员和超龄人员)完全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参照享受城市居民社会保障待遇。

2008年重庆市实施新的管理办法,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劳动年龄内人员在征地时一次性补交足额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建立个人账户,并根据缴费年限换算系数,计算养老金,享受城镇职工退休养老金待遇。超龄人员(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不建立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直接领取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并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被征地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主要来自于征地土地补偿费,个人账户主要来自于征地安置补偿费。

部分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混合模式

杭州市和苏州市是我国东部率先发展起来的城市,城市化起步早,进程快。这两座城市的解决办法是劳动年龄内的失地农民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超龄人员被排除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超龄人员社会保障的主要来源是一次性获得的征地货币补偿、集体经济组织股份收益、房租收益、征地人员生活保障金等。未成年人员获得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2003年杭州市颁布全市统一的失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劳动年龄内人员依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法律法规参保,但缴费门槛降低,实施“低标准缴费、低标准享受”的双低办法。其基本养老金的计提单独计算,不执行城镇最低基本养老金规定,但养老金的管理机构、基金账户、管理方式和城镇职工养老金相同。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的方式完全相同,并领取就业补助金、获得就业援助和享受城镇劳动者相同的失业保障。失地农民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征地时超龄人员(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以上)和未达劳动年龄人员(16周岁以下)一次性获得征地货币补偿。

2004年苏州市颁布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办法并在2008年进一步完善。年龄较大的劳动年龄内人员(男性46~60周岁,女性36~55周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可领取最长二年的生活补助费,也可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而领取生活补助费。住院医疗保险享受征地农民单独的医疗保障待遇。年龄较轻的劳动年龄内人员(男性16~46周岁,女性16~36周岁)参加城镇居民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各项保险,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的同等待遇。劳动年龄内人员还可获得就业和创业上的援助和补贴。超龄人员(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领取征地保养金,并获得被征地农民住院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障,征地保养金按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未成年人员(16周岁以下)一次性获得生活补助费(6000元),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市财政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和住院医疗保障基金。资金来源于各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独立于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的专属模式

上海市是城市空间规模大幅扩张较早的城市,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具有阶段性特征。失地农民排除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参加独立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资金由财政管理,专款专用。

上海市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城镇基本社会保险制度(简称城保)、小城镇社会保险制度(简称镇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农保)、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制度(简称综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等。2003年建立的镇保,专门为原村队撒制的小城镇户籍人员(含失地农民)服务。镇保项目包括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基本保险,是强制征缴项目,还设立五项补充保险,是自愿缴纳项目。劳动年龄内人员参加镇保,镇保缴费基数、比例和期限由各区县政府确定,资金来源主要是征地补偿费用、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费用和区县政府财政补贴等。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将根据城镇职工工资标准、物价指数等变化进行调整。镇保资金的最后责任主体是区县政府。超龄小城镇户籍人员(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以上)原则上不参加镇保,而是享受征地生活补助费。

不同社会保障模式的比较和利弊分析

以上四种保障模式与城市的经济总量、财政实力、财政管理体制、城镇化率、城市治理结构、改革发展阶段和社会福利理念等密切相关。

一体化模式既有利于消除城乡二元结构,促进城乡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也有利于释放农村消费需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但这种模式对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社保资金支付能力要求较高,适合于那些经济总量大、财政实力强、城市化水平高、城市带动面广的大都市。

综合改革模式是成渝地区城乡统筹改革中探索出的模式。综合改革模式破解了超龄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体现土地主体权利平等,为城市空间拓展和产业升级转型解决了瓶颈问题。但成渝地区总体经济实力不强,城镇社会保障支付标准总体不高。该地区必须要以征地空间的有效利用、土地收益迅速提高来增强征缴水平和支付能力。

混合模式综合考虑了城镇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能力和失地农民的身份转变现状。但混合模式区别对待土地使用同等享有权的年龄主体。明显向劳动年龄内群体倾斜。超龄人员灵活的保障措施有利于发挥下级政府解决问题的创造力,但也导致了超龄人员养老保障收益的地区性差异和随经济周期波动。

专属模式是上海在浦东等郊县区开发开放过程中形成的一种保障模式,发挥过积极的历史作用。如镇保缴费标准普遍低于城保标准,并且各区县的标准可以自行制定,既缓解了城镇社保资金的压力,又活跃了郊区经济和促进征地农转居人员就业。但专属模式将失地农民挡在城市正常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造成新的二元结构。同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单独管理,由区县财政兜底,基金规模不够,支付风险较大。

妥善处理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推进城市化的重要内容,也是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途径。解决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必须要考虑好几个因素:一是体现土地承包主体间平等的保障权利,避免年龄差异和歧视,特别是超龄主体的保障问题。二是体现新老市民的平等保障权益,避免城市内的新城乡二元结构,即要给予失地农民与城镇居民相同的社会保障项目,如养老、医疗、失业、生育等保险和经济适用房等。三是维护失地农民的自我发展权。社会保障只解决了失地农民的生存权,但就业和创业是他们实现自我发展的重要手段。在给予他们同等的保障权益时,特别要重视就业培训和创业扶持,引导他们在生产生活方式上、物质生活水平上、精神文化素质上加速与城市的融合,避免出现新的城市贫民阶层和城市贫民街区。

农民权益保障法律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解决好农民工的养老问题,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如何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养老权益,如何更好地推进农民工的养老保障制度也就成为当前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创新需考虑的问题。本文从农民工“退保潮”这一现象入手,逐一分析了农民工养老保障制度推进中存在的障碍,推进效果不佳的原因,并尝试着提出一些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退保潮”、农民工、养老保险

每至岁末年关,规模庞大的农民工群体在制造出十分壮观的返乡大潮的同时,也制造出了另一个吸引人眼球的潮流——“退保潮”。近几年的调研显示在珠三角地区,回家过年的农民工辞工退保成‘热潮’,特别是在农民工集中的广东省,部分地区农民工退保率高达95%以上,2005年,仅东莞就有40余万人次办理了退保手续,接近2004年参保人数的一半。2008年深圳共有493.97 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而退保的人数多达83万。养老保险本是为了让广大群众能够“老有所养”,退保行为从长远来看显然对农民工有害无益,可究竟什么这些本来最需要保险的农民工却缺乏参保热情,甚至退保呢?本文从农民工“退保潮”这一现象出发,对农民工养老保障问题及其深层原因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退保潮”的出现及其背后的制度困境

1、珠三角地区的 “退保潮”

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正式出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从2010年元旦开始将不再办理退保。今后参保农民工离开打工地后可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家乡。作为全国农民工最多的城市,2009年12月31日当天,深圳市退保的人数就达到1.8万人,这是深圳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退保潮”。由于退保人数众多,深圳社保个人服务中心加班办理退保,一直进行到31日晚上9点。珠三角地区是我国农民工流入最早、数量最多的地区。改革开放30年来,作为不可或缺的劳动力资源,大批农民工为珠三角的工业化、城市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理应享有社会保障,可现实却是,他们需要社会保障,又往往得不到相应的保障,而且已经参保的很多农民工春节回家过年的同时辞工退保成“潮”——有的地区农民工退保率高达95%以上。以东莞为例,2007年一年,这里有超过60万人次办理了退保手续,一天最多时退保现金流达30多万元。仅南城区社保分局,就有1.23万人退保,退保总金额高达2628万元。有关调查显示,超过八成的农民工不愿意购买养老保险,尤其是年轻的农民工,他们更关心的是,可以直接享受到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在农民工聚集的广东省,从上世纪90年代实施农民工养老保险以来,到现在拿到退休金的农民工仅800多人,相对2600万在粤农民工的庞大数量,微乎其微;即使在中国,2.3亿农民工,参加社保的只有2000多万人,仅占17%左右。深圳市目前有1300多万人,其中有1100多万的流动人口,这些流动人口中有700多万的正常工作缴费人口,但只有极少数的人能够在深圳享受社保待遇,截止到2008年年底,在深圳领取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口仅有1000多人,一边是政府不遗余力推进农民工养老保险,一边是农民工并不愿意参保。

2、“退保潮”背后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困境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覆盖城镇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十分重视保护农民工养老保障权益不受侵犯,理论上讲,参加养老保险对广大农民工未来的老年生活是个很好的保障,很有意义。可是这样一个国家支持,对农民工又十分有意义的制度,运行效果却不理想。

(1)农民工参保率低。农民工参保率的计算公式为:农民工参保率=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农民工总数×100%。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报告,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为3093万人,而全国共有农民工约1.3亿人。由此可以计算出农民工参保率仅为23.8%(3093/13000×100%=23.8%)

(2)农民工参保有名无实。从目前各地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情况看,用人单位普遍存在少缴保费或象征性缴费的情况,农民工在未来很难真正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据大连市劳动保障部门调查,一些使用农民工的企业能不参保就不参保,即使在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中,迫于社会保障部门的压力,企业不得不缴费时,也是绞尽脑汁尽量少缴费,常用的避费手段有少报参保人数,压低缴费基数等,在一些社保部门看来,用人单位关于农民工的用工情况永远是个搞不清的“谜”,只能让用工单位象征性的缴点费,结果大多数农民工的参保有名无实,仍然游离于制度之外。在农民工离开原参保地后,又由于社保关系难以转移和对未来的不可预知,多数农民工只能选择退保。从个人短期利益看,农民工退保虽然能拿到钱,利益直观,但从长远的保障角度来说,参保有始无终,待遇难以享受,难以起到养老保险的作用。

二、农民工养老保险推进乏力的原因解析

1、农民工个人特质与养老保险制度的低契合性

(1)农民工就业不稳定、流动性大。调查表明,农民工在工厂、餐饮等服务行业的平均工作周期是4~6年;从事建筑业等体力工作的农民工在一处的平均工作周期更是仅为2~3年。而养老保险制度往往贯穿被保险人一生,相对于其他保障制度而言,更注重制度的长期性与稳定性。由于国家尚未实现社会养老保障的全国统筹,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保持社会养老保障关系,因此,参保农民工在离开打工城市时纷纷选择退保。

(2)农民工的低收入与养老保险的高费率之间存在矛盾。大量农民工只从事劳动密集型的简单劳动,为数不多的工资,维持城市内的日常生活己捉襟见肘,缴纳社会养老保障费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况且广大农民工对养老保险并不了解,对自己以后能否享受待遇心存疑虑,农民工退保时说得最多的一句话是:“担心走的时候拿不到钱”。因此大部分农民工都不愿意缴纳社会养老保险。

(3)农民工缺乏保险意识。农民世世代代生活在生之养之的有着浓厚乡土气息的土地上,与土地休戚与共,这种利益关系深刻地反映在农民的心理、习俗和观念上,形成了深厚的乡土情结。很多农民虽然在外打工,但一直把土地当成养老的命根子。调查数据也显示,78%的农民工表示“年老后只有回家种田”。所以他们最关心的不是自己未来的养老,而是现在的工资,宁愿住工棚而把钱寄回供孩子上学、看病盖房、增添农具。

2、农民工养老保障的相关政策与制度不完善

(1)社保立法滞后,缺乏对农民工养老保障的法律保护。自1998 年以来,我国相继建立了城镇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等相关法律,但关于农民工社保问题没有相应立法。由于缺乏全国性的法律规定,在促使用人单位履行缴纳农民工养老保险金义务时,很难获得法律的保护,也无法通过司法途径来强制保障用人单位如约履行。

(2)城镇社会保障门槛高,操作缺乏灵活性。现行社会保障制度是从傳统计划体制下国有企业职工保险转化而来的,保险费率的设计上包括了转制成本。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三项保险费平均为工资总额的28%,个人缴费为11%,企业和农民工普遍感到负担太重,降低了参保积极性。

(3)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难。由于现行政策的统筹层次太低,各地区之间政策设计不统一,管理自成体系,特别是各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率确定上的依据和标准均不同,导致养老保险费用及待遇标准也不同,直接影响转出地域转入地的转化与接续。

(4)不同地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能累加。现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在一地缴费最低达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于流动性极大的农民工来说,15年均在一个地方打工的可能性是极小的,也就是说由于农民工在任何一个就业地区的缴费时间都达不到15年的缴费年限,意味着他们永远享受不到全额的养老保险待遇。

(5)城乡分割二元结构体制阻碍。1998 年开始我国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但迄今為止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思路基本上还是以户籍为基础,且重心明显倾向于城镇。而农村基本上陷入了依靠单一的传统家庭保障的境地。农民工虽然进入城镇从事非农产业,但由于他们还是农村户口,身份依然是农民,所以往往被屏蔽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

3、地方政府的本位主义思想作祟

由于外来人员在当地退休的越多,当地财政需要支出的养老金也越多,因而,农民工退保流出,实质上是“帮”当地政府减轻了未来支付养老金的负担。另外,由于养老金的缴纳由政府,单位,个人三部分构成,而提前退保只能拿回个人缴纳的一小部分,这就相当于由单位负责缴纳的大部分费用直接充入地方社保基金,可以缓冲地方筹集基金支出的压力。所以出现了各地社保机构一方面热衷于扩大社保面,一方面又积极办理退保手续的奇怪现象。据统计,仅仅是2008年,深圳1100多万人口因为退保为深圳留下来的社保基金就高达10亿元,2009年遭遇新政催促,沉淀下来的社保基金可能更多。

4、企业对农民工养老保险态度消极

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多为民营、外资及个体工商户,主要集中在建筑、餐饮、服装等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些企业由于技术含量低,产品附加值不高,为了追求高的经济利润,往往千方百计减少人工成本,自然缺乏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动力。此外,近年来,农民工退保率不断升高。农民工退保时,企业缴纳的统筹部分被滞留在当地社保变成社会统筹基金,相当于“打了水漂”。因此,很多企业经营者认为不划算。

三、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障问题的政策建议

1、加快农民工养老保障立法

针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特点制定专门保护农民工养老保障权益的法律,通过法律手段强化农民工与用人单位承担社会养老保险金的意识, 保证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时签订劳动合同, 缴纳规定的社会统筹养老金。

2、建立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跨行政区转移机制

(1)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要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 逐步取消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和对农民工的身份歧视及阻碍。允许农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县域内自由流动, 只要农民在城市具有固定的住所, 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人来源, 即被纳人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内, 为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帐户, 并可随其工作区域的变化而转移。

(2)推动用工制度改革。全面严格推行劳动合同制, 加强劳动监察, 特别是对使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行业和单位进行重点关注, 保证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必须与之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 保证农民工享受劳动合同所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3)完善养老保险缴费制度。农民工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可以参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即以上年度农民工平均月工资为准。由于农民工的收入比城镇职工低,企业会为了降低成本而减少雇用农民工,所以,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比率中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都应适当降低。

3、实现社会保险网络的互联互通

加强社会养老保险网络的信息化建设,围绕如何加快个人帐户安全及时转移,在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险网络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 借助现代先进信息技术, 实行管理创新, 逐步实现省内、省际和全国的社会养老保险网络的一体化, 适应农民工大批量、高频率流动的特点,保证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连续缴费,为最终返乡的农民提供个人养老保险帐户顺利转接提供便利。

4、强化农民工养老保障意识

政府和媒体要做好教育和宣传工作,强化农民工的养老保障意识,提高农民工对城镇养老保险政策的认识,使他们能切身感受到养老保障制度对他们年老后生活的影响,还要增强农民工对城镇养老保险的信任度以增强其对缴纳社保经费的信心和决心,引导农民工从传统“养儿防老”的观念向现代养老观念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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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

农民权益保障法律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大量农业用地为城市及工业建设所征用,农民部分或全部失去土地;失地农民组成了这一社会转型时期的特殊群体。如何做好失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工作,帮扶就业、养老等问题的解决,使农业转移人口平稳过渡,维持社会安定和谐,引起了政府和学术界的极大关注。文章以兰州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在秦王川地区正改造成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大背景下,着重分析当中失地农民的特点,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及现状进行了归纳总结,由此探究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现实困境,并积极探讨更加切实有效的、可能的对策方法。

关键词:城市化;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 再就业

社会经济结构不断优化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伴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地非农化现象不可避免。由于大量农民以及失去或即将失去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保障,如何解决其迫在眉睫的生计问题、如何引导失地农民转变成市民式的生活意识和生活方式等,这些社会管理问题日益凸显,特别是如何妥善解决好失地农民的就业、养老、医疗、子女教育等民生和社会保障问题,成为了一项亟待研究破解的重要课题。

作为我国西部地区第一个国家级新区,兰州新区的的发展基础比较薄弱,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和产生的问题比较严峻。近五年的时间中,兰州新区累计占用耕地58314亩,农业用地累计下降了12%,根据《2014兰州新区农业统计分析报告》中的数据,在新区规划面积全部建成后,预计农用耕地面积将减少50%。高比例的城区建设占地需求背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不容忽视,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推动城乡一体化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一、兰州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

为了安置大量的失地农民,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兰州新区政府向上级争取财政拨款及时发放了征地补偿,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一期二期已经完成、三期正在进行中,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覆盖面也在不断扩大,同时,新区政府也足够重视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组织开办各类职业技能培训班、并与驻地企业签订提供失地农民就业岗位协议,切实帮助并开拓了农民就业的渠道。但在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现状的调查中还有一些后续问题隐藏在失地农民安置情况当中,需要重视。

(一)农民失去土地后找不到好的出路,面临丧失稳定收入来源的风险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民失去土地就等于失业。根据新区社会保障局统计数据显示,中川镇被征地农民中共有劳动力8000余人,劳务输转、本地自主就业和创业的劳动力分别占31%、28%、7%,而其余1/3的劳动力处于失业半失业状态。

从原因分析来看,一是由于新区就业岗位有限,能够吸纳剩余劳动力的空间较小。新区开发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已经引进的企业大部分正在建设,真正投产运营的企业较少,已投产的中国铁建、兰石集团等国有企业对产业工人的专业技能要求较高,失地农民难以适应企业用工需求,而且新区目前服务业发展比较薄弱,无法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二是失地农民群体文化程度普遍不高,再就业能力较弱。尤其是40岁以上的中年劳动力,就业意愿很强,但普遍年龄偏大,综合素质偏低,没有一技之长,在城市就业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在新区解决就业的大多数劳动力也主要从事建筑业等重体力劳动。加之部分失地农民就业观念落后,认为从事重活、累活、脏活的都是外来民工,自己从事这些工作有抗拒心理,宁愿待在家里也不去找工作。

三是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实效性不强。失地农民因年龄、受教育程度、家庭情况不同,对培训需求的差异比较大,一些承担“养家”重任的青壮年劳动力,希望快速掌握收入高的专业技能,但短期培训难以快速奏效,全日制培训机会成本又过高。

(二)安置补偿方式较为单一,对失地农民的长远发展考虑不周

新区现行补偿安置主要是对失去土地这一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进行补偿,补偿的形式为现金补偿。获得征地补偿款后,失地农民的主要开销依次是子女教育、购置和装修房屋、日常开销和缴纳保险金,许多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得到补偿款后用来开展短期消费活动,他们没有制定长远的生活规划。政府为失地农民发放的一次性补助无法解决他们的后续生活问题,假如不能构建起科学、完善的失地农民社保制度,当农民用完补偿款后,他们就会失去生活保障。而且,采用完全相同的补偿方式对待区域的各类农民,未考虑到各类群体的心理意愿和实际需求,无法解决失地农民的生活问题。

(三)失地农民手中预算不足,养老保险费征缴遭遇现实困难

新区失地农民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认可度高,参保热情高涨,但也普遍反映参保存在实际困难。如秦川镇失地农民普遍反映,由于最初移民户人多地少,移居之初出于种种考虑,只迁移了部分人口,分配承包地少,后来陆续迁来人口甚至没有分到土地,土地补偿款到位后,全额也不够户籍人口参保缴费。中川镇村民认为,作为新区被征地最早的村,当时征地补偿标准较低,且距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出台时间较长,征地补偿款已所剩无几,虽然觉得政策很好但无力购买。

从乡镇工作人员了解到的情况来看,从征地补偿款中预留养老保险金政策也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失地农民群众普遍抵制,政策难以执行。一是因为多数失地农民的土地征收分为不同时段、不同地域,多次少量累加直至完全失地,补偿款下拨因此呈逐次、分散状态,这为财务预算和预留操作带来不便。二是由于部分失地农民家庭急于获得全额补偿款,而不愿政府从中提留养老保险费,在强行预留过程中致使部分失地农民误解政府意图,甚至引发了群体性上访。

二、完善兰州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建议

城市化和工业化是国家繁荣富强的必经之路,失地农民群体是国家在城市化过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農民在这一过程中做出牺牲无可避免,但是,我们需要也必须重视农民的生存权利,基于目前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的落实情况,以保障失地农民基本权益、提高生活质量作为出发点,建立多种渠道引导失地农民来发展。

针对兰州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存在问题及原因,本文在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建全中提出了一些新的思路。

(一)解决失地农民就业问题

就业创业是唯一能使失地农民摆脱当前“靠补偿吃饭”、保障自己未来长期生活的方式。政府可以通过增加就业机会、提升就业能力、制定相关政策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失地农民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实现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一方面,鼓励带动就业能力强的企业和项目落户新区,大力推动现代服务业成长;鼓励入驻新区的企业预留一定工作岗位提供给失地农民;另一方面,加大政府公共就业投入,大力开发绿化、环卫、综治员等公益性岗位,通过社会化服务外包的方式,解决失地农民中中年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同时,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省、市区域劳务协作,拓展劳务输转领域,加大劳务输转力度,向外输送失地农民中的富余劳动力。充分发挥职业技术院校的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失地农民培训,对初中以上文化程度、40岁以下的失地农民重点开展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对初中以下文化程度、40岁以上失地农民,根据企业用工岗位情况开展“订单就业”培训。

失地农民群体比较有自己创业创收的意向,可借鉴北京郊区农家乐产业、河北崇礼滑雪产业发展模式,针对有创业意向的失地农民,充分发挥当地地域等特色优势,制定出台扶持政策,通过创业贷款、小微企业扶持、社会保险补贴等方式,鼓励失地农民自主创业。

(二)探索综合性安置补偿政策

单一的货币补偿安置无法顾及到失地农民长远发展、不同群体的差异诉求、以及失地村落的和谐稳定等多方面因素,新区政府需要对现有的补偿安置政策进行改良,借鑒国内相关省市的政策经验,探索建立适合新区情况的综合性安置政策。

政府在制定土地征用政策和征地补偿政策时,可以让失去土地的农民利用补偿费入股,让他们获得土地开发和城镇化带来的收益。可学习嘉兴改革城乡综合配套的成功经验,按照新区的现实情况,采用分离土地流转和搬迁、分离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方式,利用宅基地换取城镇的房产,利用土地经营权换取社会保障,利用市场化方式加快土地流转,同时保留部分用地给村集体,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吸纳闲置劳动力,或者坐享协议分红,以解除后顾之忧。

政府可依照相关比例在出让土地的收益中列支一部分资金,为失地农民建立社保基金;不能采用一次性支付的方式为失地农民发放补偿金,在为失地农民提供社保基金时,可将土地的增值收益和补偿费作为基金来源,在筹集资金时,个人、集体和政府应该共同出资。相关部门应该为兰州新区建立社保基金提供支持和帮助,可在新区出让土地的资金中提取3%到5%的费用,利用这项基金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保问题,同时帮助他们实现就业。为使失地农民享受到和城镇居民一样的社保制度,可针对这类群体构建社保体系,确保失地农民的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三)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

对失地农民来说,失去了土地不再是农民、但又无法很好的融入城市生活与社会保障制度,这样的状态使失地农民群体在对未来生活的安排上无所适从。政府应该加快建立有利于失地农民向城镇转移、与城镇社保制度相衔接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来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目前国内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现状来看,要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关键是促进失地农民融入城市、加快其市民化过程。因此,政府可以采取全面放开完全失地农民落户限制的措施,将失地农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把这个作为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前置条件,鼓励失地农民由农业户口转为城市户口,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待遇的社会保险、劳动就业、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资源,同时兼顾失地农民曾经享受到的一些优惠政策,如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等,保障失地农民在市民化过程中平稳过渡。

三、结语

在现代化建设的浪潮中,一些农民失去部分或全部承包经营土地是社会和文明发展必然结果。农民为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做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理应成为城市化的受益人。然而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国家征地补偿对失地农民的长远生计尚无法产生巨大作用,只能保证其短期生活;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还得不到有效保证,种种矛盾使得这一群体已经成为现阶段影响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不稳定因素。对此问题,理论界做出了大量研究、政府做出了巨大努力。

本文基于西部开发重镇兰州新区失地农民这一典型的研究对象,进行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阐述了当前新区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现状、存在问题和原因,提出了一些能够帮助落实政策、妥善安置失地农民的对策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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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甘肃农业大学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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