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信用管理论文范文

2024-03-15

互联网金融信用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与消费观念的转变,且在快速发展与普及的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金融如“雨后春笋”般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产生何种影响,是否具有显著的替代效应,而商业银行又應采取何种应对措施来加快自身业务的发展,这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且对我国金融业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互联网金融;信用卡业务;替代效应

互联网技术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在不断改变传统金融市场的格局。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与发展,到底是使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受到冲击影响,还是使其收益于互联网金融,或者二者哪种影响更为突出?弄清这些问题有利于促使商业银行积极开拓创新业务,进一步实现商业银行的业务增长。

一、互联网金融与信用卡业务发展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对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调查分析可知,其主要形式包括第三方支付、互联网基金、P2P、信息化金融、大数据金融、众筹,其中前三种占据主导地位。第三方支付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占据绝对领先地位,且不断融合其他业务领域,比如保险、基金、代缴费等。第三方支付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京东支付为主,易宝支付、汇付天下等以及占有一定份额。近几年,第三方支付随着网购业务、线上线下融合、线下扫码支付等业务的快速发展与普及,其业务不断拓展,通常是以小微企业、个体商户、青年人群体为主要业务对象,且交易规模呈爆发式增长。

除了支付、转账之外,信贷也是互联网金融开始拓展的业务领域,P2P业务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P2P贷款是较为完善的发展模式,截止2016年底,国内正常运营的平台数量1625家,累计交易额近两万亿。相关数据显示,国内消费信贷主要包括现金贷款与消费贷款两种,其中蚂蚁花呗、京东白条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数据显示,蚂蚁花呗、京东白条、微众银行等互联网金融方式在青年群体、学生群体中具有较高的受欢迎度。

(二)信用卡业务发展现状

从2017年6月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业产业发展蓝皮书》可知,2016年我国信用卡量达4.65亿张,预计2017年将会超过5.71亿张。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信用卡发放量呈10%以上的增速发展,但信用卡市场仍有较大的市场空间。数据显示,2016年底我国人均持卡(信用卡)数量0.31张,而美国人均持卡(信用卡)数量为2.9张;截止2016年底,我国信用卡贷款余额占比贷款总额的3.81%,而美国这一数据则为7.81%,这说明相比发达国家,我国在信用卡业务规模上仍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但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相对于欧美发达国家,我国在互联网金融、移动支付等方面的市场占有率较高,且发展较为迅速。因此在研究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拓展时,需要将移动金融因素考量进来,分析验证二者的关联性。

二、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信用卡影响的实证分析

为研究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影响,本文采用假设验证的方法,提出假设:

(一)溢出效应假说

溢出效应是指某一行业生产率或盈利能力的提升推动另一行业生产率或盈利能力的提升。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及其运营模式进行调查分析可知,互联网金融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方面具备可能性。多数银行信用卡绑定了移动终端,进步一提升了信用卡的便利性,促进了用户通过移动互联网金融渠道完成信用卡业务。互联网金融基于互联网的便捷性,可使信用卡操作变得简单,也拓宽了商业银行信用卡的交易渠道,提升了交易效率。此外,互联网金融提供的大数据能有效的强化商业银行信用卡的风险管理。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1为:

H1: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产生溢出效应;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均建设了网银、手机银行等功能模块,这为实现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与互联网金融的对接提供了基础。因此在这种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则可能在两个方面实现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溢出效应,即直接渠道与间接渠道。直接渠道是互联网金融的便捷性、透明性、大数据特征,可以直接为信用卡业务降低交易成本与风险,提高交易效率;间接渠道是互联网金融影响网上银行与手机银行,拓展了传统银行的网上业务,进而推动信用卡业务的功能创新与拓展。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2为:

H2:网络银行、手机银行在互联网金融对信用卡业务形成的溢出效应中发挥中介的作用;

(二)替代效应假说

从理论来看,互联网金融开展的业务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之间具有交叉性与重叠性,二者存在竞争关系。从实践来看,互联网金融在P2P信贷业务板块确实对信用卡业务带来了冲击。互联网金融公司多以信息服务为核心业务,具有较强的数据分析、数据处理、数据利用能力,这使互联网金融形成了信息集成化的优势。相对于信用卡而言,互联网金融具备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这使其存在更大的网络欺诈风险与信息安全风险。并且近几年的相关资料统计显示,信用卡业务的欺诈犯罪出现了向互联网金融渠道聚集的趋势,金融犯罪越来越常见,这无疑给信用卡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甚至可能使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收入收到影响。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假设3为:

H3:互联网金融会给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带来替代效应,从而阻碍信用卡业务的发展;

(三)假设检验

在本文的研究中,以上市商业银行为样本,通过数据分析,以结构方程模型的方式对上文提出的假设进行检验。在结构方程模型构建中,设定的主要参数指标如下:

互联网金融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之间的关联采用γ1、γ2表示,γ1>0证明互联网金融对信用卡形成溢出效应,γ1>0且γ2>0,证明互联网金融不仅对信用卡形成溢出效应,而且说明网络银行、手机银行是互联网金融和信用卡业务之间的连接通道,证明假设1与假设2成立;相反,如果γ1<0,则证明假设3成立。

将上市银行2017年披露的数据导入结构方程模型,通过计算机计算,结果显示γ1=0.79,γ2=0.50,这说明经过验证,假设1与假设2使成立的,假设3没有得到验证。计算结果说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从原因分析来看,一方面可能是银行推出网银与手机银行的结果,另一方面与互联网金融倒逼银行作出金融创新也有直接的关联。此外,互联网金融对网银、手机银行的影响系数为0.50,网络银行对信用卡业务的影响系数为0.80,这表明互联网金融为网银、手机银行与信用卡业务搭建了桥梁,发挥了传导作用。

三、结论与建议

本文验证的结果显示,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具有显著的推动作用,这得益于银行自身在网络银行、手机银行方面的努力。研究同时还发现,互联网金融对信用卡支付的主动权产生了冲击与挑战,对信用卡分期业务带来了竞争压力,此外还对信用卡收单业务、盈利能力等方面也产生了影响。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在当前来看对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具有促进作用,但银行自身如若不加强重视,创新、拓展信用卡业务功能,也会感受到互联网金融的强大竞争力压力。因此在今后的发展中,商业银行需要大力开展信息化服务,整合应用软件,突出网银、手机银行中信用卡功能的便捷性,改进支付结算手段。商业银行还需要扩大网上商城的规模,寻求与电子商务企业的合作,拓展信用卡在互联网业的应用,从而拓展支付渠道,扩大客户群,实现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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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妙航.互联网金融时代信用卡业务风险影响因素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6.

[3]过华颖.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J].中国商论,2017,(33):53-54.

作者简介:

徐向颖,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互联网金融信用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大数据技术应运而生。该技术凭借着自身的高准确性、强灵活性等特征,被广泛应用于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中,不仅为客户带来良好的金融服务体验,还提高了线上支付的快捷性和方便性。然而,大数据技术像一把双刃剑,在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金融风险。为了实现对金融风险的有效防护,现以大数据技术应用为例,根据互联网金融的特征和应用,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类型,从强化互联网金融支付控制、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构建良好的金融市场制度体系、加强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四个方面入手,为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规范化管理提出具有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词:大数据;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

本文索引:张宇.<变量 2>[J].中国商论,2021(16):-037.

最近几年,随着互联网技术和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技术也得到了快速发展,该技术利用数据提取原理,采用先进、科学的分析方法,为用户提供正确、全面的数据信息。但是,大数据技术的出现和应用,给互联网金融发展埋下了一系列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提升,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在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背景下,如何科学管理互联网金融风险是相关部门必须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1 互联网金融的特征与应用

1.1 互联网金融的特征

在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下,互联网金融不断涌现,该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先进的金融模式,通过利用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的金融支付功能[1],形成各种交易行为。互联网金融具有成本低、效率高、风险性高等特征。互联网金融在交易活动中会形成大量的大数据,这些数据被称为互联网金融数据。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在收集数据和存储数据方面具有非常强的优势。以互联网金融数据为划分标准,互联网金融主要包含以下组成部分,分别是用户数据、行为数据、金融服务数据和文本数据。

1.2 互联网金融的应用

1.2.1 移动支付

移动支付主要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以第三方支付为中介,利用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实现对资金的转移、筹集、支付和结算,帮助买卖双方实现资金交易[2]。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不断发展,线上支付方式不断增加,这无疑增加了电子货币的交易量,极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学习方式和工作方式。目前,我国经常使用的互联网支付系统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支付宝,另一种是财付通。

1.2.2 P2P网络借贷

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重要融资方式,在具体的运用中,主要以网络为平台,开展多种借贷活动,这些借贷活动具有一定的直接性、高效性和灵活性,其服务对象主要以个人和企业为主。此外,在信息在线小额贷款时,用户需要借助贷款模型,与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交易。这种贷款方式主要应用于电子商务领域中。

1.2.3 在线金融产品

在线金融产品被广泛应用于金融企业与实体企业之间所开展的各种网络活动,如保险线上销售。如果没有实体公司的参与,可以借助中介企业,进行金融产品的線上交易。例如:在进行保险网络销售期间,可以采用搜索公司名称的方式,为客户提供金融产品[3],以达到营销的目的。

1.2.4 融资众筹

融资众筹主要是指通过借助网络平台,为个人或企业筹集相关资金,投资者可以获得相应的资金回报。与传统融资模式相比,融资众筹具有自身的独有特点,可以帮助个人或者企业突破资金的限制,实现金融产品的高效生产和利用,从而获得大量的资金。

2 大数据环境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类型

2.1 系统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具有较高的民营资本特色,所占有的资金量仅仅是整个金融系统的冰山一角。因此,其风险抵御能力普遍较弱[4]。网上银行所出现的金融风险主要以互联网金融为主。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互联网支付业务覆盖范围越来越广泛,而互联网金融在长期的发展中,缺乏对相关信息数据的有效积累,经常面临系统性风险,这无疑影响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创新与长远发展。

2.2 操作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在具体的运用中,经常遇到以下两种操作性风险,分别是人为风险和技术风险。其中,人为风险主要指员工因平台使用操作不当而引发的金融风险。技术风险主要包含硬件设备风险和软件系统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结算方式不断增多,一旦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内部的硬件设备或者软件系统出现故障问题,势必会造成客户支付信息的丢失或者泄露,给客户或者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2.3 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实际的支付中,交易者需要将现金存储到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账户中,并经过经销商批准后,方可进行资金分配[5]。因此,交易付款与收据打印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这一时间差为网络病毒、黑客、不法分子对资金的窃取提供了可乘之机,这无疑增加了客户资金转移风险。尽管大量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构建和应用了客户支付系统,但是,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在实际的运行中,仍然存在一定的资金流动性风险。

2.4 法律性风险

对于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而言,其法律性风险主要是指网络病毒、黑客、不法分子利用金融交易平台的移动性特征,窃取和篡改资金转移渠道[6],以达到洗钱的目的。另外,该平台在实际的运行中,还会面临信用风险,导致整个支付和清算存在非常高的法律风险。最近几年,随着互联网金融支付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经营水平参差不齐,导致财务在交付资金期间存在管理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增加了资金交易行为的风险。

2.5 隐私性风险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市场出现了互联网金融行业,这为促进金融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金融企业在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背景下,能够实现大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处理,为实现大数据的深度挖掘和重构打下坚实的基础。但是,客户在利用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个人隐私信息的丢失或者泄露,因此,互联网金融面临着隐私性风险。

3 大数据环境下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策略

在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背景下,为了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管控,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相关部门要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类型,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使得互联网金融风险降到最低,为提高金融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高金融企业的经营水平和管理水平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3.1 强化互联网金融支付控制

在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背景下,为了进一步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理水平,相关部门要重视对互联网金融支付的科学控制,为保证互联网金融支付的稳定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发挥重要作用。首先,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支付平台的构建和应用,通过利用该平台,确保资金流动的清晰性和合理性,为后期更好地管理资金流动情况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还要严格按照账户实名制相关标准和要求,全面、真实地登记和整理客户信息,并根据互联网金融支付特点,设置科学合理的支付格式[7],从而更好地识别和区分银行机构相关业务。此外,由于互联网公司在实际的管理和经营中,在支付系统中担任着比较重要的角色,因此,互联网公司要重视支付系统中交易程序的科学设计,并与各大银行之间建立起友好、长久的合作关系。另外,银行机构在使用支付系统的过程中,要根据系统相关支付指令,将支付信息真实、有效地反馈和传递给支付系统,确保结算工作能够落实到位。其次,相关部门在使用互联网金融支付平台的过程中,要加强对互联网公司清算操作流程的实时监控,以达到降低金融风险的目的。

3.2 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

目前,我国缺乏对个体征信体系的构建和应用,这无疑增加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相关部门要借鉴和学习国外金融风险管控经验,不断修改、优化和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首先,政府部门要加大对金融企业的监督力度,严禁出现披露客户信息行为,同时,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全面收集和整理客户信息[8],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现状,构建和应用数据管理平台,实现对信用报告的全方位监督和管控。其次,政府部门要加大对金融欺骗行为的严厉打击,特别是金融贷款业务,一旦发现失信行为,需要将失信人员纳入黑名单中。此外,为了降低失信行为出现的概率,政府部门还要利用司法程序,对他们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有效管控。

3.3 构建良好的金融市场制度体系

为了确保我国企业能够在金融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政府部门要加强对金融市场制度体系的制定和完善,以达到有效管控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目的。为了进一步提高金融市场业务系统的运行性能,政府部门要加强对业务绩效的公平、公正评估和考核,提升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控水平。在这个过程中,首先,政府部门要加强对金融市场业务系统的改革和创新,促进金融行业的迅猛发展,同时,还要不断提高相关业务绩效,为实现银行盈利能力的全面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国有企业要紧跟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步伐,通过科学合理地调整和优化企业结构,并向互联网方向转型和发展,为进一步提高自身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实现产业结构的改革和调整创造良好的条件。另外,大型银行要根据当前市场需求,采用市场调研的方式,全方位了解和把握客户个性化需求,在此基础上,不断改革和創新金融银行服务机制,从而推出更多的新型产品,以满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为后期实现共赢发挥重要作用。最后,还要加大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力度,不断修改、优化和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体系,为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4 加强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在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下,各个行业之间相互渗透,为此,政府部门要重视对优势资源的有效整合和利用,在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背景下,促进各个行业的高效交流和合作。同时,还要出台相应的政策,鼓励各大行业参与到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中,同时,还要建立系统、完善的互联网金融风险应对机制。此外,政府部门还要重视对电商交易平台的搭建和应用,通过应用该平台,促进各大行业协会能够有效地进行交流和合作,为实现对金融市场秩序的统一化管理,提高各个行业之间的合作沟通能力发挥出重要作用。另外,政府部门还要引导各个行业树立长远发展目光,确保他们能够将目光放在共同的利益发展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共赢,提高其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能力。最后,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员工专业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同时,还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预警系统的构建和应用,确保该系统与信息交流平台建立起有效的连接,为提高金融风险的应对能力和预警能力提供重要的平台支持。

3.5 加强金融机构人才培养

金融机构人才作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管控的主要执行者,在提高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方面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效果,相关部门要重视对金融机构人才的培养,以达到提高工作人员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的目的。首先,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技能培训,让工作人员学习和掌握更多的金融新知识和新技术,从而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金融服务能力,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长远发展夯实人才基础。其次,还要加强对相关人员专业技能的考核,并将最终的考核成绩作为相关人员职称评定的依据和参考,以达到充分激发相关人员工作热情的目的,确保他们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能够恪尽职守,尽职尽责。例如金融企业在培养专业人才的过程中,可以与知名高校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将企业的发展思想应用到高校教育中,从而培养出符合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需求的技能型人才,为提高金融企业的生产力和市场核心竞争力,实现金融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发挥重要作用。

4 结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其风险管控水平直接影响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成效,因此,在大数据技术的应用背景下,相关部门要根据金融市场发展情况,不断完成和优化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和金融市场、制度体系,同时,还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支付的科学控制,与其他行业间建立起友好的合作关系,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因素的科学控制,为保证金融市场环境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提升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管控水平,为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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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net Financial Risk Management under the Big Data Environment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ZHANG Yu

互联网金融信用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近年来,互联网及通讯技术迅猛发展,基于此而产生的新型互联网经济及金融模式也逐渐发展起来。这个新兴金融模式在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对传统金融模式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本文首先从定义、特征及其发展现状简述互联网金融,分析对比其与传统金融模式各方面的优缺点,并对二者融合发展路径进行研究,以期推动我国经济更好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融合发展;对比分析

21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互联网的应用范围逐渐普及到社会大众。“互联网+金融“模式的出现,改变了民众单一依赖银行的模式,其高速便捷的特点也极大的方便民众的金融需求,逐渐被大家认可。2013年以来,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对我国以银行为主导的传统金融造成了巨大的冲击,使得前者即将取代后者的说法甚嚣尘上。金融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撑性产业,但目前来看,这两种金融模式各有利弊,只有两者融合,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才能促使我国金融产业更好更快的发展下去。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概述

互联网金融,即“互联网+金融”模式,是指借助于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新兴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自20世纪90年代在我国出现,与欧美国家相比,其在我国存在时间较短。但随着互联网技术日益革新,国家政策的扶持,其逐渐展示出自己独特的优势,互联网金融公司也不断涌现。现如今,互联网金融已发展出它独有的模式,即众筹,p2p网贷,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信息化金融机构,金融门户等六大基本模式。

众筹融资模式是指一种群众募资形式,是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一种创新,目前以点名时间、追夢网、淘梦网、觉jue.so四大平台为首的众筹模式逐渐成长起来。而P2P网贷模式也不可小觑,整体行业的交易规模在2014年就已突破了2500亿元。2003年,随着支付宝的出现,第三方支付快速发展起来,现如今的微信钱包京东支付等,都是其中的一员。从整体来看,互联网金融发展态势强劲,阿里巴巴无疑是其中的代表,它的成功,带动了京东、苏宁易购等网络电商的发展,同时也促使银行与电商合作,开展网上银行等业务,促使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

二、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对比分析

1.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优势对比

(1)互联网金融的优势

①交易成本占优势:采用互联网金融模式,交易双方可在互联网上进行线上商议定价并交易,无需传统中介存在,节约交易费用。此外,相较于传统金融需设置物理营业网点,采用互联网金融模式可省去建立营业网点所花费的人力物力,节约成本。

②客户来源占据优势:在网络虚拟环境中,客户可打破时间与空间的双重局限,在网络上直接找到其所要的信息资源。在大数据与云计算的支持下,信息的不对称程度减轻,透明度更高,降低了交易风险,操作灵活且低成本,用户覆盖范围也更加广泛。

③科学技术占优势: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等现代技术手段的支持下,互联网金融可将业务交由计算机处理,做到及时性的理财,碎片化地接收并处理信息,是交易变得更加高效便捷。

(2)传统金融的优势

①风险监管占优势:传统金融发展时间远长于互联网金融,拥有着互联网金融无法比拟的更加全面详细的客户征信信息与数据,风险监管体系早已成熟。反观互联网金融,由于商家可掌握大量用户信息且市场混乱缺乏必要的监管,致使金融客户信息泄露将成为目前一个很大的问题。其次还有病毒、黑客等的存在,使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受到更大的挑战。

②准入门槛占优势:相较于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的准入门槛更高,监管部门严格管制市场进入,法律法规更加健全,这使得传统金融行业更占有信用优势,更易被客户信任,市场更加稳定。而互联网金融则因为存在时间较短,准入门槛极低甚至没有,同时相关管理规范以及监督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市场中商家水平参差不齐,欺诈客户的行为时有发生,此外,也容易出现金融市场动荡问题。

③底蕴基础占优势:传统金融经历数十年的发展,其底蕴基础更强,资金充沛,可进行大型的投资与交易,同时也拥有覆盖范围极广的物理网点和客户基础。尽管目前国内部分民众对于投资理财等采取的是保守心态,但在传统金融几十年历史的影响下,仍有很多人愿意信任银行并把钱存进其中。

2.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盈利模式对比

(1)传统金融盈利模式

商业银行等主要通过存款和高价贷款利率的差额赚取差价,这种利差模式依存于国家设定的利率,是其主要的盈利模式。但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冲击,这种模式已不能够完全适应现代金融发展趋势。为解决这一问题,银行必须转变盈利较为单一的结构,创新服务模式。如在利差模式基础上,发展质量更高的金融服务产业与中间业务,增强市场适应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

(2)互联网金融盈利模式

相对于传统金融的盈利模式,互联网金融盈利模式更加多样。不同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盈利模式都不尽相同,目前其主要方式是利用大数据与云计算,向金融公司提供客户的基本信息,为金融公司扩大客户来源从而获取推荐费及佣金。就第三方支付平台而言,主要分为两类,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主要是通过为合作的客户提供多种服务从而获取服务费和手续费;而非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则是依托于大型电商平台,为交易双方之间的提供信用担保,从而收取一定的费用。而在众筹模式下,建立互联网融资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沟通渠道。交易完成后,公司可从中收取佣金与分成。P2P模式下,纯平台线上无担保模式的P2P的盈利模式主要是通过为出借方提供贷款信息获取中介费。而对于自由资金担保模式的P2P平台,具有金融中介和担保机构双重身份的P2P,则通过收取借贷双方的部分利润差盈利。

三、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融合发展

1.风险

传统金融经过长期经营,已构建了较为完善的信用体系,发放贷款时,更是有一套完整的流程,如真实身份的确认,不良记录的调查,抵押手续的办理等。互联网金融则在这方面有这很大的不足。然而互联网金融又有着大数据的特点,能够更快地获得客户。二者进行信息共享,于传统金融百利而无一害,于互联网金融更是雪中送炭,极大地改善了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力弱的缺点。此外,互联网金融应借鉴传统金融成熟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交易流程,提高员工素质与专业素养,增强从业人员的规范性,从管理方面减小风险。

2.创新

传统金融创新思维与创新能力不足,而互联网金融灵活多变,创新能力更强。若想更近一步,传统金融势必要向互联网金融学习,推动自身的创新与改革。

首先,传统金融应下调客户定位。不仅是大型企业,在这个国家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今天,中小型企业也是一股极具潜力并规模庞大的群体。互联网金融正是满足了这些被过去的传统金融所忽视的需求,才不断成长起来。其次,传统金融可抓住互联网金融的灵活性,并将它融入自己的体系中,如进一步简化操作流程,提高管理效率与灵活度等。最后,时刻从客户角度出发,传统金融可推出组合金融产品,全方位为其服务。

3.惠普金融

两种金融模式特点鲜明,但又同属金融行业。以银行为主的传统金融更多的是针对大型企业,而互联网金融则更多的是针对中小型企业以及一些民众。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融合发展使得金融服务的覆盖范围更广,同时相关金融消费产品更加多样化,既有高端金融消费产品,也有针对消费水平不高、面对大众服务的金融产品。这有利于构建多层次的金融产品,从而满足更多人的金融需求,从而达实现惠普金融。两者的融合发展使得传统金融以互联网为平台拓展业务。

四、结语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潜力巨大的新兴商业模式,优化了资金配置,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对促进小微企业和扩大就业发挥了传统金融无法替代的巨大作用,并不可避免的对现有金融体系造成了冲击。然而,二者优缺点明显,传统金融大而僵,缺乏变化与创新,而互联网金融形式更加灵活多变,但体制规范征信系統等等都不健全,只有加速二者的融合发展,才能为我国建立一个更加健康完善的金融市场,促进我国经济更快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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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信用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方面可以顺应新形势的不断发展和要求,另一方面还可提高邮政在同行业的社会竞争力,实现邮政金融网点的可持续发展。尽管邮政的金融网点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转型过程中仍存在很多問题,为了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提升邮政金融网点在同行业中的社会竞争力,就要顺应我国时代的发展,在新形势下采取适当的措施对邮政金融网点进行转型。文章对新形势下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进行研究,分四个方面进行阐述,先给出了邮政金融网点发展的现状,后依据邮政金融网点转型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具体策略和保障措施。

[关键词]金融服务;邮政金融;网点转型

[DOI]10.13939/j.cnki.zgsc.2020.12.044

1 邮政金融网点的发展现状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已有的经济规模得到很大的拓展,社会各行各业相较于之前有了很大的改善,人们的生活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为了给人们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邮政金融网点进行了不断地转型和改变,2019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为国有第六大银行,这对于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发展既是机遇也是很大的挑战。目前,邮储银行在全国拥有4万多网点及营业部,其中县和镇的区域地区有网点28009个,占比超70%。而且县和镇的个人网银结存用户数1.34亿户,金额达到5727.16亿元。

邮政成为国有六大银行之后意味着可按照商业银行法律进行银行业务的开展,可依据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探索发展自身的特色业务,且邮政在发展过程中积聚了良好的商誉,依据之前的业务发展和较大的客户信息数据能够为邮政在激烈的同行竞争中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另外,随着我国国际化经济的不断推进,金融行业对于对外开放逐渐扩大,国外资金庞大、管理先进的银行是邮政发展面临的很大挑战和威胁。此外,邮政在实际发展过程中本身建设了很多乡镇金融网点,邮政成为国有银行之后对于这些网点的管理和转型发展也会存在很大的挑战。

2 邮政金融网点在转型中的问题

尽管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工作在实际进行过程中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发展过程中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更好地提出适当的转型策略,就要对实际转型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研究。以下是邮政金融网点在实际转型过程中所存在问题的具体内容。

其一,邮政金融网点在实际转型工作中对于转型的基本内容并没有认识透彻,没有体会到转型的最根本内涵。通常网点转型的基本含义就是指所经营的理念要在传统基础上进行转变,改变最初以产品为重心的理念,要将客户当作主要的重心。且网点的经营方式要改变最初重视结果的管理,要转变为重视过程管理的方式,保证对于客户所提供的服务从个人向团队整体的转变。在实际施行过程中转变存在着一定的阻碍,由于网点的工作人员在长期的传统工作方式中已形成固定的习惯,很多工作人员并不能深刻理解到转型的内涵,导致网点工作人员没有意识到转型的意义,使实际的转型工作难以开展,转型所需要的资源得不到应有的高效配制,与理想转型效果存在很大的差异。

其二,转型网点的人才队伍建设不够强,导致所含有的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和素养呈现为不统一的状态。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要遵循以客户为中心的基本原则,要完全从客户的角度去思考转型策略,借助团体的力量为客户提供最适合的服务和多样化的金融要求,故在转型网点要有专业客户服务团体。现今邮政已有的代理网点对于客户服务团体的建设意识很弱,很大一部分网点的专职客户经理都由其他岗位的职员进行兼任,导致网点的转型失去原本的意义,实际网点服务工作得不到理想状态的运行,不能满足客户的基本金融需要。且邮政现有网点配备的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不尽相同,在实际为人们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很难提供个性化要求较高的金融服务,不利于网点转型的发展。

其三,网点现有的激励约束机制欠缺,导致员工积极性不能有效调整。网点转型的推进离不开工作人员的支持,在已有的网点工作中并没有将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导致网点工作人员对于自身的工作岗位呈现为热情度很低状态。通常员工积极性的调动离不开科学的人员管理机制,很多网点现有的制度并不能真正反映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也没有做到奖罚分明,工作人员的薪酬与实际工作情况不相符,这些情况会直接影响网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

其四,网点产品业务条线呈现单一性,系统建设较为落后,客户服务范围受到很大制约。为了使网点产品业务丰富化,要在原有基础上建设具有创新性适应时代发展的系统。但现今邮政金融网点的业务主要涉及个人的金融产品,对于国际和公司等其他方面的业务虽已进行拓展,但实际规模不够大,导致不能为客户提供具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随着我国科技的不断发展,各个行业的竞争表现为创新性的竞争,邮政现有的金融网点部分并没有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化的最新科技,导致在新时代的发展中缺乏创新性,不利于网点转型的实际发展。

3 邮政金融网点转型策略

3.1 在保证运营成本的基础上不断增强网点的经营效率

为了提高邮政金融网点的经营效率,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最佳的体验,要在保证实际运营成本的基础上做到以下内容。

首先,为了提高网点的分类管理,要将网点的基本网络布局不断优化。伴随我国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相关的科技也不断出现,银行的网点功能得到了很大的转变。为了使网点服务更加具有针对性,邮政金融网点要根据位置及客户的实际要求等对网点进行有效划分,可将网点划分为财富、智慧等不同部分。更好地采用轻型网点的工作模式,做到最低运营成本状态下的转型工作。

其次,为了更好地推行轻型网点模式,要充分利用高新设备来降低客户服务的压力,可在网点设置各种方便人们自助服务的设备,自助设备主要涉及较为简便的金融服务,如现金的存取等。采用自助设备可将柜台服务提供给更为复杂的金融结算及服务。

最后,为了顺应新形势的主要要求,网点要建设轻量型的微信银行。随着智能化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使用微信,金融网点要顺应新形势的要求为客户建设微信银行,方便客户的基本金融需求。借助微信银行可加强网点与客户的基本联系,能够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服务。微信银行的建设主要使线上金融程序化,借助人们经常使用的社交软件,不仅能为客户提供基本的金融服务,也能加快网点的推广。为了更好地与客户进行交流,可在线上建设客户专有的俱乐部,不断探究线上的营销模式,可采用营销积分兑换的方式拉近与客户的关系,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本网点的客户为中心建设微信银行的线上营业厅,方便客户的实际生活。

3.2 加强对于网点人员队伍的建设

为了更好地解决网点人员队伍建设良莠不齐及网点工作人员服务意识的欠缺问题,网点要不断加强人员队伍的建设,可通过以下方式来进行加强。一方面,要对已有的网点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培养和培训,请专业培训机构结合邮政网点的实际转型情况进行针对性培训,要加强人员的创新素养,还要注重对于人员服务意识的培养;另一方面,可引进最新的专业人才来壮大网点人员队伍,对于新人员的选取采取适合的方式和方法,不仅要注重员工专业知识的考查,还要将实际能力考查包含在内。对应聘人员考查完成之后要依据邮政网点转型要求挑选适合的应聘者,对于考核通过的应聘者要进行专业技能和服务的培训,也要请专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要将网点基本工作要求和基本工作素养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培训,培训结束后要进行专业考核,考核人员的培训情况。依据人员的考核情况及在校学习情况安排合适的岗位,保证每一个人才在网点的转型阶段更好地工作。

3.3 实现网点的线上服务与实际线下服务一体化

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要具有统一性,不能只是一味地发展线上或者线下服务,要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借助实际服务和互联网服务的共同方式实现网点的最佳转型。要充分借助互联网科技的创新方式打造更加符合客户需求的服务方式和模式。为了实现线上和线下服务的一体化,可对线上和线下的入口进行分流方式的建设,线下要将客户的身份识别工作建设好,方便客户在线上进行安全的金融服务,保证客户的真实安全。对于线上方面,客户可借助微信社交软件或者邮政特有的网上银行客户端进行线上的服务预约,在得到客户的预约后系统会根据网点的实时数据分析为客户匹配最佳的服务网点。此外,在线下营业厅要实现无线全覆盖,方便客户的基本服务,也有利于网点服务人员与客户在线上实现关联等;另外,为了提高客户交易的安全性,要加强交易平台的处理建设。可通过智能设备提高线下现金业务的安全性,保证在没有工作人员看管的前提下也能将基本的金融交易工作做好。还可以利用最新的科技产品使客户得到的服务体验更加生动化,还要保证线上银行的综合性能与线下具有一致性,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3.4 将网点的风险防范控制做好

金融网点的管理离不开风险的防范与控制,为了将风险防控工作做好,网点在转型时要严格按照银保监会对于金融管理下对金融网点的风险等各个方面进行分类管理,要保证内部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将风险的管理放在全部工作的首位。邮政和银保监会双方要建立专业的检查队伍,定期对双方的金融工作人员进行排查,必要情况下可进行日常的检查,还要加强客户的回访工作,将风险防范的相关工作做到位,保证客户的基本权益不受到损害。此外,还要将风险数据的预警工作做好,该项工作主要借助信息化技术进行开展,要采用高新计算机技术对金额较大的交易及状态异常的交易进行监督,一旦出现问题要进行及时的预警提升,真正做到精准度高的筛选,对于邮政金融网点出现的风险数据要进行及时地处理。

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通常会涉及不同区域的所有网点,对于城市和乡镇的网点转型建设要具有统一性,为了加强对于风险的防范工作,针对不同区域的网点要与区域的主要政府部门进行联合合作,提高最可信的担保。对于城市和乡镇的网点要在实际工作中实现数据共享,利润共享,风险共担,可以及时掌握信贷客户的生产经营及家庭状况,完善农村信贷领域风控管理,更好推动邮储银行服务三农、服务小微企业的战略落地。

4 邮政金融网点转型保障措施

为了使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具有一定的保障性,要对保障的措施进行详细研究,以下是研究的具体内容。

其一,要建立专业的金融转型体制。为了使邮政不同网点的转型步骤相一致,在网点转型过程中要建设专业的团体或者工作组,对于团体的职能分工要具有明确性,要保证团体的分工合作更加协同化,保证不同网点的收益分配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实现不同网点的统一管理。其二,为了实现网点综合营销的基本效益,要将网点的营销及服务职责明确化。网点的转型要以营销服务为中心,要依据客户的基本金融服务要求提供適当的营销,为客户提供最佳的业务受理方式。还要保证对于客户的服务职能明确化,为客户提供更加专业和规范的服务。其三,为了更好地适应新形势,要高度重视大数据的应用,实现网点管理的精细化。网点的营销会涉及很多客户的基本信息以及客户的业务办理情况等,要将客户的基本信息放到专业的数据信息库中,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依据分析得到的结果可作为客户提供服务的科学依据,有利于不断挖掘客户的基本需求。还可借助数据建设客户相关的营销数学模型,借助模型不断优化对于客户的管理方式,借助数据化来拉近与客户的基本关系,有助于网点的转型开展。

5 结论

总结可得,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一方面可以顺应新形势的不断发展和要求,另一方面还可提高邮政在同行业的社会竞争力,实现邮政金融网点的可持续发展。尽管邮政的金融网点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在实际转型过程中仍存在很多问题,如邮政金融网点在实际转型工作中对于转型的基本内容并没有认识透彻;转型网点的人才队伍建设不够强;网点现有的激励约束机制欠缺;网点产品业务条线呈现单一性,系统的建设较为落后等。为了使邮政金融网点的转型发展更加规范化,要在保证运营成本的基础上不断增强网点的经营效率,还要实现网点的线上服务与实际线下服务一体化,同时也要将网点的风险防范控制做好,借助适当的方法为邮政金融网点转型提供一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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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信用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促进了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飞速发展。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金融在加快交易速度促进经济的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消费活动中,受到互联网本身特征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发生了不少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害事件,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为全面合理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必须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的重视程度。本文以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理论基础为切入点,借鉴国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结合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探究完善制度、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途径。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经济发展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21.09.006

2016年我国出台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化已提上政府议程。随着淘宝、美团、支付宝等互联网金融平台逐步成为年轻一代的主要交易方式,互联网金融将迎来新的蓬勃发展。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費者权益保护制度仍不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不仅面临传统金融领域的风险,而且面临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技术带来的新风险,其合法权益容易受到损害。更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较为分散、年龄层次多,且互联网本身具备隐匿性、虚拟性等特征,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工作难度较大;其次,互联网金融平台较多,人们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认可程度仍较低;再次,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限制低,小微金融客户、小微企业骤然增加,从而增加了消费者权益损害事件出现几率。针对以上问题,监管部门应制定完善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一、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理论基础

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通信、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化技术为基础,2013年以来成为我国金融经济领域的热点。从时间与发展历程的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行业属于我国的新兴产业,但因互联网金融具有新颖性、盈利性、便利性等多种特征,从而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逐渐增多,互联网金融模式也越来越多(见表1)。

机构的产品放在平台上,用户通过对比挑选合适的金融产品。互联网金融门户多元化创新发展,形成了提供高端理财投资服务和理财产品的第三方理财机构,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比价、购买服务的保险门户网站等。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涵义与特征

根据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的特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定义为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进行交易的群体,通常与金融机构进行交易,即:将互联网作为交易平台,从生活需求或用于生活投资需求的角度出发,向互联网金融机构购买对应金融产品或享受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小微组织或自然人,其主要目的在于获取相应收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权益都应受到保护。但这一官方界定仅对商品和服务有效,是否能够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投资项目仍有待进一步探讨。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特点,一是消费者分布范围广、数量多。传统的金融服务行业有固定工作人员与营业场所,这一特征限制了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通常仅能服务于所在区域、周边区域,距离成为金融机构业务发展的重点障碍,但互联网金融以互联网为基础,无固定对应的营业场所,在互联网覆盖的区域均能够参与金融交易活动,如接受互联网提供的金融服务、购买对应的金融产品,即成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二是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较低。每一消费者均处于相对平等地位,传统金融机构在展示金融产品等活动时,都需要对应的资产支撑,包括聘请专业工作人员、开设区域金融网点、维护常规金融网点运营等,其金融产品本身服务价格、准入门槛都较高,大多数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群体收入较高,属于中产阶级。而互联网金融则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如众筹平台,消费者通过“团购”+“预约”的模式,打破准入资金的限制,可按照自身经济能力,直接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在该金融业务中,消费者与服务平台处于平等位置,不会出现排斥参与者的情况,有利于充分挖掘潜在客户群体。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权益事件出现几率增加,金融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重视程度。一是平衡互联网金融不同参与者之间的地位。在互联网金融活动中,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重要参与者,与相应企业相比,消费者本身处于较为弱势的位置,通过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消费者解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促使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处于平等低位;二是为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提供法律法规依据。消费者本身维权意识较低,我国立法机关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基本法作出规定,可有效增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可直接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避免扩大受害范围;三是防范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交易风险;四是完善互联网金融管理监管体系和相关法律制度。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原则

一是坚持适度原则。互联网金融风险覆盖在每一环节,为平衡消费者与金融主体之间的地位,应根据优胜劣汰的法则,在适度原则支持下保护消费者权益;二是坚持倾斜保护的原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弱势群体,在风险发生的时候是直接利益损害者,因此适度倾斜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三是坚持不同救济保护途径协同保护原则。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途径较多,应确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四是坚持公平依法保护的原则。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外先进制度

(一)美国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先进制度

“美国”是现代化互联网金融的起源地,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保护体系,在美国,研究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应该用“Electronic Finance”表示,即电子金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这一名词概念并不存在,但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大多存在于其相关法律之中,如《金融隐私权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电子资金转账法》《非公开的个人信息披露》等。2008年次贷危机不仅大规模损害美国的经济发展,而且影响波及到全世界。为了摆脱此次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国会颁布《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金融监管改革法案》《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法案》等法律法规,如美国对P2P 网贷和股权众筹直接按证券业务进行监管,要求其履行与上市公司相同的信息披露义务。

从立法层面上来讲,美国立法制度既涉及宏观制度又涉及微观机制,旨在全面保护互联网消费者,其可行性、操作性较强,对我国立法保护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2009年,美国出台《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法案,促进了美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完善,并建立起专门机构开展统一监管工作,通过加大对电子银行、电子金融等方面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创造了更好条件。值得一提的是,对于不同的互联网金融模式,美国有着不同的监管方式。对于第三方支付采取并列分管的机制,联邦存款保险制度统一行使监管权,但各州监管部门仍可根据本州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管,前提是不违反联邦的法律原则,此种监管方式对于金融消费者无疑是一种双重保障;对于网络借贷的监管权,将其赋予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市场准入管理,规范网络借贷市场,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交易权;对于众筹融资网站,则通过初创企业融资法案既JOBS法案限制企业的融资行为。

(二)英国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先进制度

互联网金融在英国被称为“替代性金融”,即Alternative finance,其主要包括股权众筹、票据融资、P2P网贷、产品众筹等形式。在次贷危机爆发后,英国互联网金融迎来了新的发展高峰期,其解决了传统金融在危机后的困境,帮助英国走出次贷危机的影响,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制度的完善。如《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正式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内涵,并要求建立金融管理局统一监管的机制;2013年颁布的《消费者投诉处理方法》正式将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损害保护机制中。

英国自古以来就是重视行业自律的国家,早在英国经济学家迈克尔泰勒的“双峰”理论中就曾出现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理论;随后,英国政府颁布《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明确提及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并对其所受损失进行赔偿的制度。近年来,英国通过金融监管的改革,旨在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外部环境,同时还注重国民在互联网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普及及自发的维权活动。

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专门确立了“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制度,即通过对若干争议解决机构进行改革,将其合并为一个专门的投诉处理机构,接受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妥善解决金融交易双方之间的争议。金融申诉专员以中立者身份介入纠纷,要求不偏不倚地处理争议纠纷,一旦金融申诉专员服务经过裁定员向调查员申请复审后由调查员作出裁定,除非金融消费者有异议并起诉,否则金融机构必须接受此次裁定并履行其相关义务,是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一定倾斜的制度。作为非诉解决机制的一种,具有便利性、灵活性和独立性。

(三)日本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先进制度

日本未受到次贷危机的过多影响,自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以来,日本政府就以自身实际情况为基础,结合美国等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对国家内部金融领域进行改革,进而不断完善金融制度体系。一是规定金融機构义务,确立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和相关的惩戒措施,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保护消费者。日本敢于打破金融行业内部界限,逐步建立起横向性、复合性法律制度体系;二是制定《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该措施主要借鉴英国的金融改革模式,法律中保留一整个章节,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确立金融消费者区别对待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使得金融领域法律范围进一步扩大。

(四)国外先进制度的借鉴意义

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时间较短,为科学全面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立法部门和监管部门必须加大对国外先进制度的借鉴。一是通过立法形式,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如借鉴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美国《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等,我国也应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明确互联网金融过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是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和体制,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预防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非法行为;三是引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服务窗口,并严格按照服务制度,让消费者能够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是从多方面入手,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覆盖到所有互联网金融交易环节。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仍处于起始阶段,相关法律法规体系、配套措施、行业标准有待完善,出台的监管制度以层级较低的金融监管部门的部门规章为主,如果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出现民事纠纷,大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进行解决;就资金安全、财产安全而言,其依据《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等进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具体事项,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规范类比适用;涉及互联网金融民商事纠纷,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来加以解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所最为关切的财产安全,只有第三方支付这一金融模式有《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部门规章文件予以规制,而对其他模式的保护较不完善。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分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有利于找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薄弱环节,还可以科学采取解决措施。一是立法体系不完善,从全国人大或国务院层级法律法规体系的角度分析,缺少这一层级的立法,也未覆盖每一环节,缺乏保护力度;二是监管制度有待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责任未明确到部门,监管制度和体系不够完善;三是未建立有效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纠纷解决机制本身约束力不够。

四、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的创新途径

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是一项系统、复杂、长期的工程,需要监管部门、行业专家与消费者的共同努力,合理创新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法律制度。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首先,立法部门结合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存在的侵权事件特征,明确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定义,规定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争议纠纷解决方式、损害赔偿方式、法律责任。其次,凸显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保护法的特色,使其成为支撑互联网金融领域发展的支撑,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经验,丰富保护法的理论内容,促进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发展。同时,立法部门应结合《电子签名法》《证券法》中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将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制度融入《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等的法规体系中,强化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监督制度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抵御风险能力较低,但适应性较强。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分为银保监会(网络银行监督管理、互联网借贷、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互联网保险等)、证监会(监管管理、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等)、人民银行(监督管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等。这种“分业监管”监管模式,部门之间交流较少,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必须以不同模块为基础加强统一协调,“一行两会”协调管理的创新模式,共同有效面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息、技术、损益、安全风险,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系统。

(三)拓宽非诉纠纷的解决途径

在完善诉讼制度的同时,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特征,对线上解决争议机制与机构、调整程序、仲裁机构进行规定,不断简化非诉纠纷解决程序,通过法律形式保护好消费者权益。引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本身特点为基础的原则,规定好调解机制、仲裁制度以及线上解决争议的相关机构,按照涉案金额的基本标准,最大程度上节省开支,充分借鉴“三步走”法律法规制度,效仿金融申诉专员的服务制度,完善非诉解决机制,提供消费者和解、仲裁等途径解决纠纷,通过法律的形式授予非诉纠纷解决机构相关权利,倾斜性保护好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同时监管部门应重视行业自律,树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成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协会组织,发挥自律机制作用,在制定统一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权益。

五、结语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新时期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但受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当前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我国法律法规体系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缺乏专业规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时缺乏基本依据,地方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效力不高。基于此,国家立法部门应当结合互联网金融的特征,重新建立、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明确规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范围,科学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监管力度,打破当前消费领域中分业监管的基本模式,通过创建统一合法有效监管体制机制等途径,全面监督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营,利用双重保护机制,加强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不断拓宽非诉纠纷的解决途径,重视培养互联网金融行业企业的自律意识。完善的外部防护机制,增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责任编辑:孟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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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信用管理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本文主要研究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刑法保护,首先探讨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安全保护的相关内容,然后分析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控制的有效手段,接着讨论契约风险和流动性風险的特征,最后分析民事诉讼为何是应对金融市场侵害行为的有效手段。希望能为关注此话题的研究学者提供参考意见。

关键词:信息安全;风险控制;民事诉讼

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存在竞争,各种权利和利益之间有着力度不同的对抗关系,刑法的介入如果是化解这些行为,实现对违法犯罪的控制,那么市场竞争机制就会遭到破坏.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存在着个人投资者、成熟投资者以及非理性繁荣环境下的投资机构。在行为机制理论下,认为人类市场行为会系统的在可预期的范围内不断的偏离理性。

一、对互联网金融市场信息安全的保护

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信息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信息均衡机制支撑着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生存和发展,需要针对信息均衡机制构建刑法保障体系。市场对金融产品进行定价时,需要以互联网的披露、生产、分析、流转信息为依据。传统资本渠道本身具有较高的风险,这些风险内容包括通货膨胀、证券市场的风险、储蓄低利率风险。在网络时代新的投资者利用互联网金融对抗这些风险。在信息获取和信息分析工具方面,互联网金融市场明显优于传统的金融市场。在信息披露合规的作用下,互联网金融平台能够为协助投资者和资金提供者带来便利,让他们可以充分的分享金融信息产品,有效的监测金融违法犯罪,融资与投资之间容易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但是信息网络技术和金融市场的结合有效的降低了这一水平。部分的融资者会以信息垄断为优势实施相关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这样投资者的权益就会遭到侵害。间接融资市场中会发生储蓄类产品收益过低的现象,这是因为传统银行垄断了对资本资源市场的定价[1]。

二、对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控制

分析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发现在互联网融资平台中资金数量较大,流动范围也很大,会发生较为频繁的网络交易,出现的犯罪行为涉及数量较多的投资者,其中金融监管缺位现象明显。金融体制的改革需要深化,行政权力的干预使得金融市场出现了事前监管弱化、事后监管强化的现象。在金融市场中竞争不断增强,控制权力逐渐减弱,出现了金融垄断分化的现象。这些因素决定了金融风险控制应该作为政策的核心。互联网社会风险无处不在,金融风险设置日益深化,因此互联网金融风险市场的刑法保护需要具有较强的震慑力度。互联网金融风险在不断的发生着质变,而且量变也是动态的,为此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法律不能缺乏动态观念,因为互联网金融市场刑法保护政策要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正当性基础和实践性相关的本质问题做出解释。

三、契约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类型多种多样,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将不同的性质的金融风险区分出来。要想引导互联网金融市场实现公平、公正、公开,就要明确具体的解释意见保障,市场上存在获取市场资本的不法行为,这些行为指的是利用各种实质不平等的手段获取信息优势,这些手段不以正当的网络交易技术为基础,不做正当形式的成本投入。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信息遭到严重的破坏,这一类的行为应该受到刑法手段的惩治。契约风险是互联网金融市场中存在的风险,比如融资者和投资者之间的合作是在不完备的契约形式中进行交易的,那么契约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容易产生分歧,进而发生违约或者是合同的效力无法发挥。流动性风险也是其中的一种,比如某投资者持有特定的金融商品仓位,但是投资者在经营的过程中出现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情况,那么他就不得不以较低的价格将金融平台的商品抛售,达到套现的目的,此时市场价格就会显著的下低。

四、民事诉讼是应对金融市场侵害行为的有效手段

实现金融市场自律监管要完善激励机制,从目前的建设情况来看,在制定、执行和监督金融行业的三个方面,激励机制都比较缺乏,尤其是在市场失效的时间段中,金融市场的竞争机制和自律监管激励机制的缺失尤为明显。分析互联网机构的投资者构成情况,发现年轻投资者数量较多,这些投资者他们的投资经验有限,投资的额度也是有限的。以P2P网贷为例,分析互联网金融市场网络平台的经营水平,发现这些P2P网贷平台已经由开始的野蛮式成长发展到了稳步竞争的阶段。他们采取的手段是高成本吸引客户,对风险采取高杠杆放大的手段,在引入风投和抢占市场上更是以非常快的速度进行[2]。对此人们往往认为这是非理性的繁荣方式。在刑事立法的单一角度上,提出了刑法对互联网金融市场机制风险的容忍,肯定其中存在的价值,并使用有效的制度确保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但是其中也十分的注重对市场自发性的重视,以及对市场自律性保障功能的重视。应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侵害行为,金融市场民事诉讼是最有效的手段,同时这也是一种高程度的市场化手段。

五、总结

综上所述,通常情况下,金融行政法规会限制互联网金融市场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因此个体经济在金融诈骗等违法行动中产生的数额都是有限的。但是非法金融互联网平台会聚合犯罪,因此互联网金融犯罪仍然具有规模化和涉及广泛的特点,司法工作量大。因此互联网金融刑事司法保护要提升运作效率,也需要专门加大对小额投资者的保护力度。

参考文献:

[1]师格.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行为的刑法规制研究[J].法制博览,2018(22):100-101.

[2]陈厚锦.互联网金融行为的刑法评价[D].华南理工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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