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科技政策执行范文

2024-03-08

农业科技政策执行范文第1篇

货币政策是国家为实现特定的宏观经济目标而采取控制和调节货币供应量的方针政策的总称。它和财政政策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货币政策有三个构成要素:(1)货币政策工具: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和再贴现业务。(2)货币政策中间目标:货币发行量,利率等。(3)货币政策目标: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及国际收支平衡。货币政策通过货币政策工具来改变货币发行量,利率等货币政策中间目标最终来实现货币政策目标。

在过去较长时期内,中国货币政策以直接调控为主,即采取信贷规模、现金计划等工具。1998年以后,取消了贷款规模控制,主要采取间接货币政策工具调控货币供应总量。现阶段,中国的货币政策工具主要有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政策、汇率政策和窗口指导等。

为实现其最终目标有一个传导机制,并有一个时间过程,一般是: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操作目标——中介目标——最终目标。也就是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作,影响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活动,进而影响货币供应量,最终影响国民经济宏观经济指标。

目前中国货币政策的操作指标主要监控基础货币、银行的超额储备率和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回购利率;中介指标主要监测货币供应量和以商业银行贷款总量、货币市场交易量为代表的信用总量。

温家宝总理明确提出,为应对国际、国内经济出现的新形势,我国将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这是近一个多月来决策层对我国未来调控政策走向作出的最新部署。这些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进行重大的调整,实属形势所迫。此番将“稳健的财政政策”重新调整为“积极的财政政策”,将“从紧的货币政策”重新调整为“宽松的货币政策”,不仅仅是一个提法上的转向,它同时表明在当前特殊政经环境下,决策层为防止经济萎缩,提振市场信心,依然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组合拳”寄予着厚望。对于全球金融危机威胁下的中国和其他国家的央行而言,在决策者越来越青睐财政政策时,应当坚信货币政策仍是不可或缺的主要政策工具。

首先,宽松的财政政策必须搭配宽松的货币政策才能发挥最大效果。单纯使用积极财政政策,在扩大产出的同时,将导致利率上升,从而实质上“挤出”居民消费和私人投资;若辅之以宽松的货币政策,则可消除挤出效应,使产出最大化。此外,像中国这样庞大的财政政策刺激方案,如果没有货币政策配合,很难得到足够的资金保证。市场预计,最近一次降息加上存款准备金率下调,将至少为商业银行增加6600亿元资金流动性。

其次,宽松货币政策有助于抵消即将到来的通货紧缩。通货紧缩是比通货膨胀更危险,因为它使实际利率上升,推动经济趋向于长期萧条。随着国际原油及其他大宗商品价格的大幅回落,特别是出口和消费的萎缩导致生产能力过剩,各国物价指数目前都在快速下滑。 第三,利率空间逐步收窄并不代表央行货币政策就失去用武之地了。中国人民银行三季度货币政策报告已表示,未来将推出多项创新型货币政策工具,以缓解国内金融机构的短期流动性不足。最近央行大幅降低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108个基点,即表明它同样不认为利率工具就代表货币政策的全部。

第四,增值税全面转型,全国企业至少减负1200亿。这意味着,试点多时的增值税转型方案将正式进入起跑的轨道。增值税全面执行后,对于国家财政来说将出现减税效应。在眼下这个“最佳时机”全面推开增值税改革,不仅有利于降低改革成本,而且也是宏观调控任

务从“防通胀”转向“保增长”以来的形势必然。我国目前执行的增值税率为17%,如果按照该税率计算,此番减税规模可达千亿以上。国务院常务会议则审慎预计,此举将有望为全国企业减轻1200亿元税负。很显然,在增值税全面铺开后,将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税前扣除,因而可以减轻企业困难、提高企业设备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因此有望刺激更多的企业增加固定投资的热情,此外,增值税转型有利于广大企业从生产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转变。

第五,财税、货币政策双实施,4万亿投资激荡内需。对于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对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进行重新定位“是一个重大的调整”。确定了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国务院还初步匡算,为了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灾后重建,实现内需活跃的目标,到2010年底约需投资4万亿元。单靠积极财政还无法支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未来还要更倚重于增强广大居民的消费能力,提振居民的消费信心,从而扩大国内消费需求。

第六,人民币汇率的调整实施,继续适时改革。国家主席胡锦涛近日表示,全球金融危机正在削弱中国在外贸方面的竞争优势,一些国家可能会因经济问题加深而兴起贸易保护主义,从而对中国经济造成不利影响。中国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美国财政部部长保尔森也在其任上最后一次强调了继续汇率改革的必要性,据称中方承诺会继续调整汇率。实际上,汇率改革与汇率工具将是未来一段时间的重点,温家宝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最近推出“金九条”明确表示,有可能使用包括银行准备金率、利率和汇率在内的多种手段,保证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充分供应。虽然前几天人民币汇率连续四天下跌,但人民币贬值的幅度是很有限的,人民币有效汇率的贬值幅度将会低于人民币对美元的贬值幅度。我们应该推进和推行人民币汇率的双边走势,预期汇率应该是双边的。人民币不会就此进入贬值通道,中国经济基本面显示,人民币仍面临升值的结构性压力。资本项目流入的外商直接投资有可能已经放慢,其他资本项目可能有一定量的流出,但整体经济趋势意味着外汇储备仍在增长,因而也意味着人民币还会升值。汇率的变化和调整只是更加适应当下的金融市场的大环境。

二、2011年我国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1、从2011年9月起中国人民银行将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

保证金存款,是金融机构为客户出具具有结算功能的信用工具,或提供资金融通后,按约履行相关义务,而与其约定将一定数量的资金存入特定账户所形成的存款类别。在客户违约后,商业银行有权直接扣划该账户中的存款,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损失。按照保证金担保的对象不同,可分为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黄金交易保证金、远期结售汇保证金四类。

存款准备金,也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或存储准备金(Deposit reserve),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中央银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可以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扩张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RDR,即RMB Deposit-reserve Ratio,全称为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

存款准备金,是限制金融机构信贷扩张和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的总额的比率。这一部分是一个风险准备金,是不能够用于发放贷款的。这个比例越高,执行的紧缩政策力度越大。

存款准备金政策优点有三:一是有较强的告示效应,这点同于再贴现政策,二是法定存款准备金政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威力很大,这种调整有强制性,三是准备金调整对货币供

应量有显著的影响效果,准备金率的微小调整会使货币供应量产生很大变化,主要通过两个方面:对货币乘数的影响和对超额准备金的影响。

其缺点也主要是缺乏应有的灵活性,正因为该政策工具有较强的通知效应和影响效果,所以其有强大的冲击力。这一政策工具只能在少数场合下使用,它只能作为调节信用的武器库中一件威力巨大而不能经常使用的武器。

2、加强窗口指导和信贷政策引导

窗口指导是指中央银行通过劝告和建议来影响商业银行信贷行为的一种温和的、非强制性的货币政策工具,是一种劝谕式监管手段。指监管机构向金融机构解释说明相关政策意图,提出指导性意见,或者根据监管信息向金融机构提示风险。窗口指导是监管机构利用其在金融体系中特殊的地位和影响,引导金融机构主动采取措施防范风险,进而实现监管目标的监管行为,可以是指导性政策也可以是指令性政策。

实行窗口指导的直接目的是通过调控贷款资金的供求以影响银行同业拆放市场利率;间接目的是通过银行同业拆放市场的利率功能,使信贷总量的增长和经济增长相吻合。日本银行利用其在金融体系中所处的中央银行地位和日本民间金融机构对其较大的依赖关系,劝告它们自动遵守日本银行提出的要求,从而达到控制信贷总量的目的。有时,窗口指导也提出民间金融机构的贷款投向,以保证日本经济中重点倾斜部门的资金需要,达到调整产业结构的目的。

以限制贷款增加额为特征的窗口指导,作为一种货币政策工具,虽非法律规定,只是劝告性指导,但由于这种指导来自享有很高信誉和权威的中央银行,实际上带有很大程度的强制性。如果民间金融机构不听从指导,尽管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最终要承受因此带来的其他方面的经济制裁。

窗口指导的运用形式对其效力发挥也有直接影响 就属性来说,道义劝告或窗口指导并非仅仅强调强权,倘那样会使商业银行过于“忧虑”,产生一种被压迫感的不愉快反应,这会促使商业银行阳奉阴违——千方百计地去逃避央行的“劝告”。道义劝告作用的发挥不过是调控主体央行的强权与受控主体商业银行的切身利益相结合,重要的是使商业银行产生一种这样的感觉,即“我”的调整并非出于外在压迫,而是符合“我”的直接利益,从而自觉自愿地与央行配合。所以,道义劝告的重要方法之一就是利用央行本身雄厚的技术力量和信息优势,对经济金融形势、商业银行体系的资金状况、产业及信贷结构进行分析和预测,随之将结果及时公布于众,以影响市场预期,使市场深信央行的劝告是绝对正确的。这方面,央行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已经开启了很好的基础,市场期待央行将其由季度变成月度,国际主要央行都已有翔实的月度报告。

信贷政策,是中央银行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发展政策和投资政策,并衔接财政政策、利用外资政策等制定的指导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的政策。信贷政策的制定应遵循扶优限劣的基本原则,其主要目标是为了改善信贷结构,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中国目前的信贷政策大致包含四方面内容:一是与货币信贷总量扩张有关,政策措施影响货币乘数和货币流动性。比如,规定汽车和住房消费信贷的首付款比例、证券质押贷款比例等等;二是配合国家产业政策,通过贷款贴息等多种手段,引导信贷资金向国家政策需要鼓励和扶持的地区及行业流动,以扶持这些地区和行业的经济发展;三是限制性的信贷政策。通过“窗口指导”或引导商业银行通过调整授信额度、调整信贷风险评级和风险溢价等方式,限制信贷资金向某些产业、行业及地区过度投放,体现扶优限劣原则。四是制定信贷法律法规,引导、规范和促进金融创新,防范信贷风险。

信贷政策和货币政策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通常认为,货币政策主要着眼于调控总量,通过运用利率、汇率、公开市场操作等工具借助市场平台调节货

币供应量和信贷总规模,促进社会总供求大体平衡,从而保持币值稳定。信贷政策主要着眼于解决经济结构问题,通过引导信贷投向,调整信贷结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从调控手段看,货币政策调控工具更市场化一些;而信贷政策的有效贯彻实施,不仅要依靠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必要时还须借助行政性手段和调控措施。在我国目前间接融资占绝对比重的融资格局下,信贷资金的结构配置和使用效率,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社会的资金配置结构和运行效率。信贷政策的实施效果,极大地影响着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信贷政策的有效实施,对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发展和完善信贷市场,提高货币政策效果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和外汇流动的变化情况,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组合,健全宏观审慎框架,保持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的合理适度增长。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引导金融机构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切实做到有保有压,保证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的资金需要,重点支持符合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支持民生工程尤其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继续加强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贷款、表外业务和房地产金融的风险管理,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测分析,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继续深化金融企业改革。大力发展金融市场,优化融资结构,推动金融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三、心得体会

农业科技政策执行范文第2篇

地方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层次,处于“宏观之末、微观之首”,既是公共政策执行者,也是公共政策执行的对象,在公共政策的执行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民主政治建设的稳步推进,地方政府公共政策执行也进入了健康发展的轨道,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但是,用党的十六大关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提高行政效率”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来衡量,地方政府在公共政策执行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概括起来,主要反映在八个方面:一是行政管理体制不尽合理,地方政府职能还未根本转变。政府机构虽然进行了多次改革,但仍然存在着机构重叠、职能交叉、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执法主体不明确、监督与执行混为一体等现象,政府职能还没有完全转到搞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进行社会管理、开展公共服务上来,政府管了许多应该由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去管的事情,而该管的一些事情却没有管好,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状况仍有发生。二是依法行政方面有差距。突出反映在有的地方政府领导及工作人员的思想观念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适应,民主作风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适应,规章制度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适应,工作方法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适应,导致不依法办事、执法违法、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等现象发生。三是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完善。有的地方政府不能准确领会国家宏观政策和判断把握市场经济形势,作决策订措施时不遵循客观规律,执行公共政策时不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做得不够,不能充分发扬民主,决策机制不健全,政策缺乏连续性,存在着“朝令夕改”的现象。四是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之间呈现出严重的不平衡。有的地方政府及领导没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不注重可持续发展,不能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重点与一般、当前与长远的关系。不少地方政府重视经济目标优于社会目标。把自己当做经济建设的主体,看轻自己作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天然提供者的角色,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把GDP作为政绩的考评指标,把主要精力放在围绕人均GDP增长的经济建设上,直接筹划和投资竞争性项目,特别是热衷于大搞政绩工程,经济发展几乎成为现代化建设、社会发展的代名词,经济政策几乎成了压倒一切的基本政策,由于政府职能在经济建设上偏强,而在公共服务上偏弱,致使大量社会问题、重重社会矛盾难以得到及时的缓解,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五是城市与农村在政策执行上存在着严重差别。自从中国改革的重心由农村转向了城市,城市与农村、市民与农民之间的差距就逐渐被拉大。各地的城市在迅速地变大、变高、变美,市民的生活水平也在日新月异地发生着变化;而广大的农村,却反而出现了“增产不增收”的现象。城市居民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教育、劳动就业、日常生活、税收等方面所享受的公共政策待遇远远优于农村居民。农村居民不仅享受不到同城市居民同等的公共政策,而且还要在许多政策方面承受一些特别的支出。在税收方面,同城市居民不同的是,农村居民不分年龄、不分收入的多少,都必须交纳税收。据统计,现阶段全国农民人均税额高达146元,而城镇居民人均税赋只有37元;在城镇居民实际收入已达农民实际收入 6倍的情况下,农民缴纳的税赋反而是城镇居民的4倍。此外,农民还要承担名目繁多的各项社会负担。这些政策上的差别已经成为一种不平等的社会问题,成为一种对农村居民构成明显歧视的公共政策。六是公共政策的“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距过大。“应然”的公共政策即公共政策的基本取向、基本目的以及“理想化”的内容。“实然”的公共政策则是指公共政策的实施效果。现阶段,地方政府的许多公共政策往往得不到落实,有关公共政策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程度很低。一些基本的或“次基本”的公共政策往往缺乏相应配套和一致的具体办法来实施,因而这些基本的公共政策便程度不同地流于一纸空文,“应然”与“实然”之间的距离自然拉开。许多具体的政策同社会政策诸如宪法、劳动法之间有时就存在不协调的情形。由于在“应然”与“实然”之间存在着过大的差距,所以效力十分低下,无法有效地应对现阶段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七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依然存在。主要表现是:替换性执行,“你有政策,我有对策”;选择性执行,“曲解政策,为我所用”;象征性执行,“软拖硬抗,拒不执行”;附加性执行,“搞土政策,自立一套”。上述种种,严重削弱了中央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导致地方主义、本位主义抬头,损害了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八是地方政府自身建设存在诸多问题。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监督、约束机制不全,领导干部从政行为没有完全规范,权力分解、权力制约做得不够,少数领导干部“官本位”思想突出,为民服务意识淡薄,工作作风飘浮,工作方法简单粗暴,行政效率和工作效率不高。 当前地方政府执行公共政策中存在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公共政策的贯彻执行,影响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社会的协调快速健康发展。解决地方政府执行公共政策中的存在问题,应从以下六个方面入手:

(一)进一步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部署,按照执政为民的要求和建设法制政府的目标,依法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和权限,正确处理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进政府机构改革,科学规范部门职能,合理设置机构,优化人员结构,切实解决层次过多、职能交叉、人员臃肿、权责脱节和多重多头执法等问题。地方各级政府应该退出竞争性市场,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无限责任政府、统治型政府转向市场经济条件下有限责任政府和公共服务型政府。要全面履行职能,继续搞好经济调节,加强市场监管,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各种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害的能力。加快政企分开,把不该由政府管的事交给企业、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同时,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进一步改革事业单位管理体制。

(二)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行政许可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监督制度和机制,强化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把依法行政贯穿于执行公共政策的始终,贯穿于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给社会发展政策一个应有的位置。增长不等于发展。经济增长本身不是目的,它只是实现社会发展的手段,发展的政策目标应当是以人为本,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和增强人的能力,提高人类的发展水平,而不仅仅是人均GDP水平。政府的经济职责应该要放在为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供稳健的宏观调控上来,不宜再过多地参与竞争性盈利性行业的投入。政府应更多地把注意力和公共资源投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转向为社会发展政策提供财政保障方面来,将社会政策放到一个应有的位置,从而尽可能避免一些可以避免的成本付出,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

(四)统筹城乡协调发展,逐步实现城市与农村政策的同一性。公共政策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宪法规定每一个社会成员都具有平等的权利。公共政策的基本特征之一便是同一性即公平性,对于全体社会成员,都有同等的权利,享受同等的基本的公共政策。现阶段必须努力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实现农业和工业、农村与城市、农民与市民在政策上的对接,逐步实现城乡政策的同一性、公平性。

(五)治理“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维护公共政策的权威。首先要从制度上解决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问题,实行“宏观决策中央独统、微观决策地方自主”,改变中央偏重或地方偏重的弊端,明确规定给地方一定幅度的政策执行自由度,明确哪些问题可以变通哪些问题不可以变通,建立部门之间、地方之间政策执行活动的整合机制。第二,加强政策研究,对现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是政策规定之间出现相互矛盾、扯皮现象的都必须及时纠正,凡是与中央、国务院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地方、部门规定一律废止。第三,摆正局部和全局的关系,坚持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大局,局部利益必须服从全局利益,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必须服从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第四,加强监督,从严治政。要建立和健全相对独立的监督体系,使政策执行机构置于监督体系的严密管理之下,对违法渎职、执行失误、疏于政务、贪污腐化等行政案件要严肃查处。

农业科技政策执行范文第3篇

摘要:“行政三分制”最早起源于英国,是二战后各国建立起的“小政府、大社会”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政府管理模式,在我国,是由中编办提出的针对深圳等5个城市试行的政府改革思路,指的是行政决策、执行和监督三者适度分开。随后,学者们对“行政三分制”的提出过程、概念界定进行了探讨,并从积极、消极两个方面对其进行了客观分析,对其与西方“三权分立”制度进行了异同比较,随之从中央和地方双层面对“行政三分制”改革的进展进行分析,并对如何克服其局限性提出了理论性的探讨。

关键词:行政三分制;概念;价值;三权分立;路径

一、“行政三分制”改革的提出过程

“行政三分制”最早起源于英国,是二战后各国建立起的“小政府、大社会”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政府管理模式,在我国,“行政三分制”的提出经历了初步酝酿、试点、正式提出、推广的过程。

2001年,随着中国加入WTO,政府职能、运转机制、思想观念和机构设置等方面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积极应对全球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进行公共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行政体制创新也就成为我国政府的必然选择。由此,中编办提出的关于政府改革的构想,决定在深圳等5个城市进行新一轮的深化行政改革试点,其改革思路就是将决策、执行、监督适度分开。

“十六大”报告指出:“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继续推行政府机构改革。”2003年3月27日,深圳市正式公布《深圳市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由此,深圳按照十六大的精神,在进行事务和职权分工的基础上,以实现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为诉求,开始了以“行政三分制”为基本思路的行政管理改革和政府管理体制的创新。然而由于各种阻力,这场改革却以黯然终场而告终。

“十七大”报告中提出:“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重构政府权力结构、形成良好的权力制约和运行机制”。2009年5月初,《深圳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获国务院正式批复,深圳成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在方案中,深圳的“行政三分制”改革与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要求是一致的,也同样符合中央提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高效、廉洁型政府的发展方向。

深圳“行政三分制”改革的重新启动再次吸引了学术界的关注。此时,全面、客观、系统的总结分析以往的研究成果和存在问题,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二、“行政三分制”概念的界定

“行政三分制”是对决策、执行、监督的相对分离在学理上的概括和总结。在我国,这个词最早是由教育部公共管理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深圳大学的马敬仁教授概括提出的。随着“行政三分制”的逐步推广,这个概念也引起了学术界的争论。总体来说,形成了以下两种观点。

(一)职能权限说

马敬仁教授在对其概念初步界定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实际,指出,“行政三分制”就是指在一级政府管理系统内部,将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适度分离并在运行过程中使之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一种行政管理体制。从根本上来说,它不是一个“权力”的问题,因为我们国家没有独立意义上的行政权,政府的行政权限是“人大”派生出来的。不过,“行政三分制”首要的是“分权”,所分的是“事权”,不是“法权”,是实施法定权力过程中事务管理的权限,包括决策的权限、执行的权限、监督的权限,都是“治权”或“职权”的相对分离、制约和协调。

(二)权力分离说

文芳、胡筱秀、赵忠江、曹红军、符晓薇、石佑启、肖勇等人认为,“行政三分制”是二战后以英国为代表的各国进行建立“小政府、大社会”改革进程中形成的一种政府管理模式,就是将行政管理职能分为决策、执行、监督三部分,在相对分离的基础上,三者相辅相成、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它是以行政权的重新划分、行政职能的合理配置、行政机构的重组为切入口,构建一套新的行政运行机制。一是分权。通过制度设计,分散决策权、集中执行权、强化监督权,促进行政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二是重组。按照决策、执行、监督分离的原则,重组现行政机构,建立以决策局,相对独立的有决策权的审计机构,服务于决策的咨询机构、执行局或分局、监督机构为主体的行政系统。三是创新。在新体制下,政府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管理者,而是服务供给者,政府主要任务是为社会公众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产品。四是协调,通过创新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达到协调运行的目的,进而提高政府绩效、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综合行政能力。具体到深圳,“行政三分制”改革构想的目标是要重新定位政府的职能,强化政府权力的公共服务性质,使政府从“传统部门利益型政府”转变为“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防止“公共权力利益化、政府资产部门化、部门收益个人化”的现象。政府按照大行业、大系统的原则设立若干决策局,就每个决策部门的关联业务,设置相应的执行局。

三、“行政三分制”改革的价值论争

“行政三分制”是我国在新时期条件下进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探索,通过我们对其概念界定的介绍,可以发现各方学者由于学科背景、立场角度不同,对待“行政三分制”的作用、价值也莫衷一是,大体形成了两种意见即有效说和质疑说。

(一)有效说

有学者认为“行政三分制”的提出、试行及其符合民主、效率、科学观念的特质,使其普及之势渐成。对行政三分制下的决策而言,有多方面的有效方面:

1、有利于政府行政管理观念、管理模式、管理职能的转变,实现治理结构的现代化。

胡筱秀、耿云、张建东、赵忠江认为,“行政三分制”有利于政府行政管理观念、管理模式、管理职能的重新定位。由于长期以来政府权力高度垄断,社会行政极不发达,政府过于“全能”,管了太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组织力量日益壮大,政府权力的高度垄断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也阻碍了社会组织力量的发展。与此同时,西方国家普遍进行了一场公共行政的范式转变,即由集权的官僚行政体制向分权的民主行政体制转变,由传统公共行政向新公共行政转变,由工业社会行政向信息社会行政转变。政府的行政权力中心出现多元化的趋势,政府通过向社会分权减少政府功能。行政三分制改革正是适应这一公共行政范式转变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还权于民。政府由无所不管的“全能政府”变为“有限政府”,主要针对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事务进行决策,而将某些具体的执行功能弱化,交给社会组织执行,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法律、政策监督。实现从“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从“权威政府”向“民主政府”、从“人治政府”向

“法治政府”、从“传统部门利益型政府”向“现代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2、有利于政府重新构建分权和权力制约机制。

赵忠江、付景涛认为,“行政三分制”有助于政府从整体上统筹规划,着眼于职能划分,确立以事为中心的观念,不拘泥于细枝末节。对原来分散的决策机构的整合归一,可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消除决策时可能出现的决策“部门利益化”现象。专门的决策机构的出现,更加重视决策的可行性,也使得监督主体有了更为明确具体的决策监督对象,使得监督富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肖勇、陈民指出,行政三分将政府权力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开,实现相互监督、以权力制约权力,从体制上改变了权力垄断的现状、改变了权力运作的传统规则。同时,决策与执行的明确分离和分工,既明显提高了行政决策的效率,也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执行机构的自主化管理,加强了政务的综合协调。

3、有利于政治文明建设进程的推进。

肖勇、陈民、赵忠江认为,行政三分改革的实施使得政府的基本运作形式发生了根本变化,使得建设现代化公共型政府的步伐直接加快。一个现代化的公共型政府必将是“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廉洁”的政府。“行政三分”使得这些逐渐成为可能。同时,“行政三分”也必将改变我国长期以来“人治”状况严重的现象,从此逐渐走向依法行政。这也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这样一来,一个依法行政的现代公共型政府必将以人民的利益作为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行程也必将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质疑说

另一部分学者指出,“行政三分制”改革的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其模式能否在公共政策领域取得成功进而提高政策水平,但有效的政策执行所要求的不只是结构合理的政府组织结构,更重要的是能否正确领会政策精神实质结合实践灵活变通的执行,如果没有许许多多看起来微不足道但对政策执行又是必不可少的行为,政策就不可能得以贯彻实施。因此“行政三分”模式对政策执行的实践来说存在着一定局限性,围绕这个问题,部分学者的质疑声不断。

1、“行政三分”不利于创造、灵活地执行政策。

曹红军、文芳认为,有效的政策执行的前提是能否正确领会政策精神实质结合实践灵活变通的执行。行政三分后的执行部门失去了决策权,也就无法对发生变化的政策执行情况对执行方案做出进一步的修正和调整,而只能等待决策部门的指示。公共政策往往涉及的是复杂多变的社会公众问题,在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政策问题随时都可能发生难以预料的变化,面对执行中的变化,决策执行机构如果是等待决策机构重新调整方案的话就有可能错过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而使问题更加严重而加大解决问题的难度。但要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变通的执行就突破了行政执行和决策分立的限制,行政的决策和执行的绝对分离无疑会使双方难免陷入两难的境地。因此,在实践中如何把握政策制定和执行分立的程度,如何体现各种权力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的诉求,是改革者面临的一个难题。

2、“行政三分”不利于政府部门间权责明确的关系的形成。

从行政三权适度分开入手,其预期目标之一就是在实现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的前提下,清晰界定管理过程中决策与执行各自的权力和责任界限。从理论上讲是分清了行政事务管理权限,但对于相应的行政责任却缺乏明确的划分和制度安排。因为通过绩效合同并不能真正实现决策和执行部门之间权责关系的明确化。在政策执行的实践中,签订于政策执行活动之前的绩效合同无法真实反映政策执行结果成功或是失败的原因和责任。也由于这二者管理体制与追求目标的不同,使得在权力和责任划分上无法完全一致。即前者以政绩为目标按传统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后者则最大限度的追求效益实行企业化管理,从而造成决策部门与执行部门的推诿扯皮现象。如何进一步的界定分立后的政策制定和执行、监督部门的利益责任关系是我们面临的又一难题。

3、“行政三分”的监督机制存在是否有效的问题。

“决策、执行、监督”的三权分立,是在行政体制内部,围绕着政府职能划分而展开的。它不是独立于行政系统外的监督机构,而是行政系统内的依靠行政权力的授权而实现的监督职能,是对行政权力的负责而不是对法律的负责。没有法律保障的监督机构的工作更容易受到内部行政权力的影响。这就极大的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有效性和权威性。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监督和制约是政策取得预期目标的根本保证。没有强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政策执行就会有可能偏离政策目标。如深圳的“行政三分”就改革的深度上来说仍未触及政治体制改革的关键地方——权力格局的重塑。这一模式只是在政府领导和专业职能两分的基础上在职能层面进行适当分立。是对政府架构的重新设定、内部权力机构的业务性重组,在本质上未涉及到政府整体的外在监督和制约问题。在行政三分的视域下,决策、执行、监督三权需要进一步厘清,尤其是监督权的实质意义甚微。

4、“行政三分”增大了组织规模控制的难度和行政运作成本。

胡筱秀、文芳指出,“行政三分”的实行加大了政府机构扩张的可能性,不利于政府人员和机构的精简。当社会问题复杂时需要更多的人做好执行、监督工作,而当需要执行的决策比较简单时人员过多就会影响效率。组织的规模应该在什么样的水平上仍然难以确定。因此,政府控制组织规模的难度增加的同时行政机构借机扩张的可能性也加大了。对于政策执行来说变化不定而又难以控制的组织规模也直接影响对政策执行活动的把握,增加了政策执行的不确定性因素。

四、“行政三分制”与“三权分立”的异同比较

提到决策、执行、监督的“行政三分”,可能有一些人就很敏感地联想到西方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制度,因而疑虑重重,怕这项改革会陷入西方三权分立的窠臼。其实,这种疑虑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学术界通过比较分析这二者权力配置的方式,指出了二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一)相同点

1、两者的结构形式相同

马敬仁教授指出,因为我国没有独立意义上的行政权,政府的行政权限是“人大”派生出来的,所以“行政三分制”不应该理解为“行政体系内的三权分立”。二者有着实质意义的差别。“三权分立”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相对分离和相互制约;而“行政三分”是将行政管理职能分为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因此,二者在结构形式上都是对权力的划分,以分权实现权力的制约,权力制约权力来实现权力间的分权制衡。

2、两者的目的和宗旨相同

肖勇、陈民指出,“三权分立”理论的成功应用也使得人类在管理自身的同时从专制走向了民主。为人民谋利益成了国家行动的根本宗旨。而“行政三分”则是为了建立一个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其根本出发点也是为了人民的利益。

二者有着不同的历程,但终极目标却都是为了实现对人民利益的保障,这是毋庸置疑的。

(二)不同点

1、两者的理论基础不同

杨爱元认为,“三权分立”源自孟德斯鸠学说,是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相对分立,是按照权力行使的阶段和过程来划分的;而深圳试行的“行政三分”只涉及行政领域,并未全盘照搬西方的做法,是依据公权力的属性或权力作用的领域来划分的。

2、两者的性质、适应范围上不同

“行政三分”反映了现代管理的自然属性。它本身并没有特定的阶级性或社会性,它不是某种社会所特有的。而“三权分立”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它是资产阶级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结构的基本原则和组织形式。前者由于其自然属性决定,它几乎可以适应于现代社会的一切管理领域,无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管理、政治管理都可以采用。就我国而言,我们提出的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工制约的权力结构主要是针对公共权力领域,而后者只能适应于资本主义国家政治权力的配置上。

3、两者所指的权力在性质和内容上不同

马敬仁认为,前者强调的“分权”,所分的是“事权”,是实施法定权力过程中事务管理的权限,包括决策的权限、执行的权限、监督的权限,都是“治权”或“职权”的相对分离、制约和协调。

4、两种理论应用的结果不同

文芳、肖勇、陈民认为,“三权分立”制度是西方宪政理论的核心,是指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相互分离,其出发点是为了权力的监督与制衡。而“行政三分制”改革是在我国基本国策前提下,对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改革内容不仅仅是单纯的机构合并、增减,还有法律、法规的完善,即调整政府机构与政府职能。前者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后者是为了相互牵制。

五、“行政三分制”改革的双层面探索:中央和地方的进展

“行政三分制”是我国在总结以往历次机构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在新时期条件下提出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新主张。自十七大正式提出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两个层面都进行了“行政三分制”改革的新探索。

(一)中央政府大部制改革实践探索

2008年3月公布的《关于深化行政体制管理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是对我国中央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的具体部署。根据这两个文件,中央政府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仅仅围绕转变政府职能、理顺职能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完善行政运行机制。与此相适应,3月12日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这明确国务院机构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围绕转变政府和理顺部门权责关系,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制。涉及调整变动的机构15个,正部级机构减少4个,改革后,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组成部门设置27个。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决策职能,把相关的执行职能从决策部门分离出来,各自有各自的独立规则,同时监督机制又是相互独立的,这样决策、执行、监督既分离开来,又相互联系,按照新的体制机制去运行。

(二)地方政府“行政三分制”经验模式

地方政府在“行政三分制”改革方面进行了不断的探索,形成了不同的经验模式。自2007年到2008年间,浙江富阳市委在不改变原有机构设置的前提下,把市领导班子的分工负责与合作共事有机统一起来,把现代政府的统筹整合理念与传统的部门分工体系有机结合起来,并根据该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将“4+13”扩充完善为“5+15”实现了运作机制;2009年,深圳在原有“大系统管理体系”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变革。按照大部制的思路,对行政权进行“三分”改革,设置委、局、办三种机构,使各机构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形成了“委、局、办”的深圳模式;2009年,广东省顺德市把政府职能分为政务管理、经济调节与市场监管、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三大类型,对原有党政机构中职责相同、相近、相关的部门进行有机整合。突破原有的惯性思维,在机构设置上不再顾忌“上下对口”、“党政分开”,一切机构的设置以是否利于解决实际问题为根本前提,打造“党政联动”的广东顺德模式。

通过大部制改革,建立行政三分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没有现成的方案和经验照搬,只能通过实践摸索,上述实践模式就是先期的探索,这些探索是十分有价值的,是值得肯定的。各种模式从不同角度和侧面对决策、执行、监督的行政三分新体制作了初步探索,为形成决策科学、执行高效、监督有力的行政体制的框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决策与执行的明确分离和分工,既明显提高了行政决策的效率,也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执行机构的自主化管理,加强了政务的综合协调。或多或少地分解了过分集中的行政权,部分地解决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分工、分离问题,显现出了向决策科学、执行高效、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发展的良好趋势。当然,由于渐进改革策略的选择,新体制的建立不可能一步到位,再加上探索的时间短,探索不充分,上述行政三分的模式并不完善。尤其是考虑到改革难度高、阻力大,改革在有些方面向现实作了妥协,探索打了折扣,因此目前地方行政三分体制的探索在有些方面还不尽如人意。第一,从总体上说,行政三分体制改革只是初步的、外延式的,其实质意义尚未有效达成,尚未充分体现出各种权力相互制约与协调的诉求;第二,就决策与执行两个环节及二者关系的层面看,二者的分离尚不彻底,关系没有理顺,分离方式、方法单一;最后,从监督环节看,监督权的设计和配置大都局限于行政内部,缺乏独立性,监督权的实质意义甚微。

六、优化“行政三分制”改革的路径探析

任何管理理论和模式都有其优点和局限性。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如何最大限度的发挥改革模式的优点而又能最小程度的限制其弊端和局限性。“行政三分制”改革作为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关键环节,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和权力调整,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在整体规划的基础上协调联动、共同发力,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心、注重制度建设、逐步完善配套设施。只有这样才能趋利避害,最大限度的发挥这一管理模式的效用。因此,要想进一步推进“行政三分制”改革的深入还应当着重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立法,把公共政策系统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布坎南认为:要改进政府公共决策或公共选择过程,就必须改革相关的规则,改革政治游戏的框架。因此,他着重从立法的角度分析政府公共决策的规则和约束经济政治的行动者的规则和条件的限制,这对我们的三分改革也具有借鉴意义。在改革过程中既要在权力分立过程中依法进行,为划分的权力提供法律保障,也要给予监督机构足够的法律权力以形成有效的制约。

(二)在行政系统内实现三权合理分工与定位,使之相互协调、相互制衡。

科学合理地设计“行政三分”的流程,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合理分工、相互制约、相互协调,形成

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是解决目前我国行政体系的决策职能与执行职能不分、监督流于形式现象的关键问题。我们应借鉴西方国家和我国香港较为成熟的做法,以及近些年来我国地方三权分工与协调的实践探索的经验,本着集中行使决策权、分散行使执行权、独立行使监督权的理念,首先,实现决策与执行的相对分离。把大部门领导机关改为决策部门,把大部门下属司局或所属二级局改为执行机构。其次,设立统一的独立于大部门之外的监督机构。整合现有的监督资源,由这一套监督体系分片派出分支机构实施监督。或者是按照“分权——整合”模型,理清行政权力两大功能——决策与执行的分离与整合限度。依功能要求、地域需要、公众自我管理水平、公共事务的性质等四个标准将权力的分工(决策和执行)与分权结合起来,重大的事项应该集中决策,而大量日常的、惯例性事务则没有必要严格分工,而应该以分权为主,完整的权力便于行政工作的适应性开展以及效能的提高。

(三)自上而下的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创新性构建政府层级间的关系。

“行政三分”打破了原来的政府部门关系和利益格局。行政决策制定、执行、监督的相对分立增加了政府层级间、政府职能部间协调沟通的困难。因此,自上而下的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用“三分法”创新政府组织结构的同时也要加强协调政府部门的合作关系。在实践中才能形成科学合理的既分立又有机联系的部门关系,避免组织关系僵化,才能就政策实践问题灵活的、及时的进行沟通协商,克服三分模式不利于创造性的灵活变通的政策执行的弊端。

七、研究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之处

综上所述,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行政三分制”改革进行了研究,但综观现有研究成果,指出“行政三分制”改革的局限与制度设计缺陷的学者占了多数,但是对如何克服缺陷、规避风险的研究却寥寥无几。因此,学界应加大对“行政三分制”不断完善路径的探析和走势论证;与此同时,行政体制改革是个综合、整体推进的系统工程,它需要整体的联动、上下的协作。因此,学者们应该将行政三分制如何在综合配套改革中顺利实施作为研究重点,如何在现有的“党政同构”权力体系下解决行政三分制中决策局与行政首长、党委和人大之间的关系?如何将行政三分制改革与其他领域的改革“配套”?相信对这些问题的论证与解决将极大的促进我国服务型政府的构建,不断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农业科技政策执行范文第4篇

摘要:目前,在我国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选择性执行的行为普遍存在。导致公共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文章首先描述了公共政策选择性执行的含义、表现及其危害,然后结合案例分析它产生的原因,最后从根源出发,对解决这一问题提出了几点意见。

关键词:公共政策;选择性执行;煤矿

近年来,重大煤矿事故在我国频频发生,一直是困扰党和政府的一道难题,它更是一个涉及到复杂利益关系的公共政策选择性执行的问题。中央为解决矿难题出台了很多政策,应该说这些政策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是并没有被地方政府不折不扣地执行,而是选择性的执行。本文结合2006年10月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宝兴煤矿发生透水事故的案例,分析公共政策选择性执行的原因与对策。

一、公共政策选择性执行的含义、表现及危害

政策目标的实现既依赖于制定出正确的政策,更有赖于政策执行者的有效执行。然而就我国的现实状况来看,在公共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普遍存在选择性执行行为。公共政策选择性执行是指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政策执行的主体根据自身的利益和价值观的需要以及对政策的理解,对政策原来的信息或是精神实质误解或部分内容有意曲解,导致政策无法真正得到贯彻落实,甚至收到与初衷相悖的绩效。

这种选择性执行活动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有的只是在形式上象征性地执行公共政策,而不是实实在在地认真执行;有的只是选择公共政策的部分内容加以贯彻,而不是无条件地执行全部内容:有的是缩减公共政策目标与范围去执行。个别的也有超出公共政策的界定去执行。

当然,这种公共政策选择性执行带来了很多危害,主要体现在:影响政策的有效执行,降低政策执行效率;公共政策的选择性执行妨碍政策目标的实现和后继政策的制定;公共政策选择性执行会威胁到政府权威的合法性。

二、公共政策选择性执行的原因

(一)政策執行主体自身利益驱动

公共政策的实质就是对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划分。各项公共政策的最终执行者都是人,而人是不可避免地有着自身利益追求和行为倾向的,政策执行者在执行过程中始终保持绝对的“价值中立”是很难做到的。特别是当所制定的政策与政策执行者的利益相冲突的时候,政策执行者则有可能采取各种可能的方式应对上级政策。当前,我国尚未形成解决中央和地方,上级和下级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中央或上级政府以全局的名义依靠政治和行政的权威对地方资源的调动,有时侵害了地方利益。这种上下级侵权的行为导致地方政府采取种种“对策”对付中央政策。所以说,政策执行主体的利益驱动是导致公共政策选择性执行的根本原因。

例如在2006年10月5日发生透水事故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宝兴煤矿,早在2003年1月11日该矿就已经发生过一次特别重大的瓦斯爆炸事故时,依照当时关于煤矿事故安全生产的法律,当地政府本应关闭该煤矿。却没有关闭。因为,如果不关闭煤矿。一方面地方政府可以创造更多的财政收入,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有了经济增长这一硬性指标。政府官员也可因此而获得升迁的机会。另一方面,矿主会基于自己的利益,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渠道给政府官员一些好处,希望政府批准他们继续经营非法煤矿,这样很多政府官员经不起诱惑,就形成当今普遍的官煤勾结现象。既然不关闭煤矿有了种种好处,地方政府当然会选择不关闭,这样选择性执行行为产生。通过分析。可以得出政府执行主体自身的利益驱动会导致选择性执行。

(二)政策执行主体执行能力低下

政策执行主体的能力主要指对政策信息的认知能力和使用政策资源的能力。如果政策执行主体的政策知识丰富,了解自己各方面权利和义务,对所要执行的政策的目标内容和实施原则与策略理解深刻且执行政策的相关资源充足,那么,政策执行主体选择正确的行为的方式的可能性就大。所以说政策执行主体的执行能力低下也是导致公共政策选择性执行的重要原因。

在这个案例中。导致这一矿难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矿主拒绝执行市、县政府下达的停工指令。从另一角度反应当地政府的执行能力低下,不能有效地执行公共政策。当地政府在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政策的过程中。应考虑到矿主不执行停工指令这种情况以及解决这一问题的措施,这样才能保证政策的有效执行。

(三)公共政策执行过程监督制度的缺陷

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督体制经过多年的改革,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由多元监督主体构成的监督网络,然而这种监督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却表现得并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尚存在着因制度的依附性而导致监督主体不能正常履行监督职能的监督“缺位”,因各种监督主体之间互相干预而导致对方的监督职能无法正常履行的监督“越位”,以及因社会主体的监督职能和权益缺乏具体的制度保障和规范而导致的监督“空位”,行政监督制度的缺陷无疑降低了地方政府因采取“对策”行为被查处的几率。

在这个案例中,地方政府在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过程中,几乎不存在监督或真正有效监督。就煤矿事故而言,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追求,肯定不会不折不扣地执行公共政策,而监督制度的不完善,为地方政府在很大程度上解除了不按照政策执行的后顾之忧,这样,在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过程中,公共政策选择性执行普遍发生。

(四)责任追究不到位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法律体系中。对政府做出的抽象行政行为——即各种法律、决策不能受到法律上的责任追究。只能通过内部的行政处罚,如警告、记过等表现出来,而地方政府的选择性行为大多是以决议、命令、行政规章表现出来的,这使得地方政府选择性执行的成本很低,导致选择性执行行为成为地方政府执行公共政策的潜规则。

在上述案例中,早在2003年,矿难发生时,当地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的官员并没有受到责任追究。

三、公共政策选择性执行现象的防治对策

当前,公共政策选择性执行现象普遍存在,对我国政策的影响和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为防治这种现象,确保公共政策有效执行,从上述导致公共政策选择性执行的行为的原因出发,提出了几方面的意见。

(一)建立开放式的政策制定体系,充分整合各方面的利益

建立开放式的政策制定体系就要求政策制定主体在政策问题界定、信息收集和意见征集等方面保持畅通的沟通渠道、鼓励各方面的利益主体包括地方、部门政府、政府官员和公众等从各个方面提出不同的意见要求,在坚持国家利益高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高于眼前利益的基础上,同时也要考虑和照顾地方的利益。综合权衡各方面的利益追求,制定出对各利益主体造成最小影响的政策方案。使执行机构

的价值取向与政策的价值取向尽量趋于一致,这样可以从根本上减少利益冲突,有利于公共政策的执行。

就煤矿事故来说,在制定解决煤矿事故政策的时候,就应充分考虑到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利益,听取他们的意见,不要一味关闭所有不法生产的煤矿。一方面可以制定一些整改标准。让煤矿企业在适当的期限里进行整改。最后实在不能达到标准的责令关闭。另一方面,中央可以相应地给地方政府一部分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从一定程度上激励地方政府认真执行政策。

(二)政策执行过程的法制化

现代法治国家和法治行政的实质,就是政府行为受法律行为的制约。地方政府因自身利益驱动会滥用公共权利为自身谋利。政策执行过程的法制化,并不是将公共政策执行过程的方方面面都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而是将最重要、最必要的程序制度加以确立。

就煤矿案例而言,中央可以将一些涉及解决煤矿事故最重要的、合理的、和必须的执行制度法制化,这样可以减少政策执行主体受利益驱使后行为的随意性,从法律的层面来约束他们的行为。同时,地方政府如果不进行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政策的宣传,将会受到法律的约束。

(三)提高政策执行主体的素质

为了解决政策执行主体的执行能力低下的问题,应从根本上改善他们的素质,完善公务员培训制度。

拿煤矿事故来说,可以对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政策的政府官员进行培训。一方面让他们进一步了解执行政策过程中应该履行的义务,执行这一政策需要的相关资源以及执行政策的重要性。另一方面提高他们在执行政策过程中应对各种情况的决策能力。如果地方政府有较高执行能力,在执行政策的时候。他们肯定会考虑到矿主拒不执行政策这种普遍的行为,进而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停止非法生产煤矿。

(四)完善监督机制

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对于现行政策监督制度失效,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当务之急是要理顺监督体制,改变专门监督机构现行的双从领导体制,实行垂直管理,使监督机关的财政权、人事任免权等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安排,保证专门监督机构超然行使监督权;强化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职能:落实和完善各项社会监督制度。只有在这种完善的监督制度下,地方政府在执行煤矿安全生产政策时,才会受到上级主管部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社会大众的有效监督,进而约束他们选择性执行公共政策的行為,确保公共政策有效执行。

(五)健全政策执行者的责任追究制度

健全政策执行者的责任追究制度,是为了约束执行者,把政策执行控制在法律秩序的范围内,使违背政策的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的身上,从而增强政策执行者的责任感、使命感和微机意识。要严格政策执行的考核制度,增强政策执行者的责任意识,对由于政策执行失败造成损失的执行者。要追究其行政及法律责任;要重点强化公共政策执行中的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促使执行者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健全政策执行者的责任追究机制,形成风险预警机制,将有助于激发政策执行者的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使政策执行者权责一致,从而便于对政策执行者实行有力的监督。拿煤矿事故来说,对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没有采取强有力措施,该停未停、该关未关,造成后果的煤矿一律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

总之,政策执行主体自身利益的驱动是公共政策选择性执行这一现象存在的根本原因,同时政策执行主体的执行能力低下以及相应的约束政策执行主体行为的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又强化了这种现象的发生。为此,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减少政策本身和政策执行者的利益冲突、提高政策执行者素质以及完善约束政策执行者行为的制度着手。

农业科技政策执行范文第5篇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两大主体税种, 在改革开放初期营业税的确立的确为优化产业结构, 刺激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辅助性作用, 各经济体在发展的过程中强调“依法纳税、照章纳税”已经成为根深蒂固的企业经营“红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 特别是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在电子商务环境中的高速发展, 以及建筑领域中各种经营方式的调整, 已经导致营业税在税收工作的执行过程中明显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基本需要。基于此, 经国务院批准,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开始, 陆续在我国的部分地区以及现代服务行业中开展“营改增”的试点工作。历时五年的试点运行之后, 国务院于2016年3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 自2016年5月1日起, 全面执行“营改增”工作。

如此一来, 高科技研发和技术服务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和建筑行业的原有税率发生了较大的调整, 借助税制的有序和完善, 强化了行业税收指向性的同时, 也进一步为刚进行起步创业的企业降低了税收压力, 为企业的实际经营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空间, 强化了新兴产业, 尤其是高科技密集型企业的行业竞争力。

二、“营改增”政策执行过程中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

尽管“营改增”政策的执行对于企业有效降低税收压力能够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笔者在对部分企业的报税工作进行调研的过程中发现, 有些企业在执行“营改增”政策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其一, 企业决策者过度强调“合理避税”, 主观上存在偷逃税行为。在计划经济时代中, 企业的照章纳税被视为一种行政行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部分企业在引入了现代化管理理念的同时, 也将一些西方企业的所谓“合理避税”措施引入到了企业的行政管理工作中, 由于这部分行为的确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减轻周期性缴税义务, 导致有些企业的决策者乐此不疲的展开操作。以至于在“营改增”政策全面推行之后, 仍然试图采用这种措施来进行所谓的合理避税, 殊不知这样已经严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不仅干扰和影响了税务稽查工作的有序开展, 而且还在一定范围内直接影响行业的正当竞争, 扰乱了行业和社会秩序, 在社会层面产生了极为恶劣的负面影响。其中不乏一些国企甚至是上市企业也参与其中, 因偷税、逃税行为被证监会数次发文要求整改, 最终企业主管财务的副总和会计师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屡见不鲜, 这就足以显示出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决策层管理意识和依法纳税意识单薄的问题。

其二, 管理及政策的有效衔接存在严重漏洞。企业要想实现战略性转型和投资扩张, 在母公司的基础上重组、分离或者衍生出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已经成为企业在实际经营中的一种常态化模式。由于部分地区的工商管理管辖权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因此这些企业在执行申报的时候往往套用“某某集团公司某某地办事处”的名义, 虽然其也在产生实际经营项目与内容, 不过由于其工商以及税务登记所限, 其营业税基本上都是按照营业税中的定额税来确定的。很显然,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推行, 这种报税方式已经完全不符合其基本报税原则, 然而极个别地区的报税体系由于没有完成升级, 再加上极少数企业管理人员和税务稽查人员之间可能存在的不当利益输送行为的发生, 导致了企业分支机构在有效执行“营改增”的报税工作中存在消极形态, 进一步影响了“营改增”工作的全面展开。

三、对企业执行“营改增”政策过程中法律风险的反思

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纳税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与义务, 在法理上是有明确规定的, 无论主观意愿上还是客观事实中存在的以偷逃税为目的的行为, 都必须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考虑到我国在进行“营改增”税制调整的过程中, 的确有些税收工作经验需要进一步地总结, 税制调整工作也绝非一蹴而就的能够产生明显变化, 因此需要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尤其是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决策者, 高度重视依法纳税, 从意识形态的角度上明确纳税行为的合法性, 确定税务稽查工作的严谨性, 维护税务管理工作的严肃性。

从另外一个角度上来说, “营改增”措施的执行, 也给从事税务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一个接触企业、认知企业的过程, 随着企业发展的不断增速, 当税务稽查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都明确地认识税收成为企业管理中一个有效助力, 而绝非是“包袱”之时, 不仅“营改增”工作的目的达到了, 完善税收的宏观目标也就顺理成章地实现了。

针对目前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 相关部门除了需要高度重视, 采取严谨务实的态度加强有效管理之外, 还需要结合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为企业进一步规避法律风险积极采取措施, 除了对恶意偷逃税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之外, 还需要与企业的管理人员积极进行沟通, 从外部环境中降低企业的法律风险。而作为企业的管理人员, 特别是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 应当高度重视“营改增”政策执行过程中, 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企业纳税、报税的程序调整, 在明确责权利的基础上强调企业的合法经营行为和依法纳税行为受到市场调节机制的保护。

四、“营改增”政策执行过程中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优化措施

企业的实际经营行为优劣虽然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纳税行为是否顺畅, 但是这绝对不能够成为企业偷逃税的借口与理由, “营改增”政策的执行是为了有效保护企业的正当经营行为, 对于其间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财务管理人员应当秉承积极的态度和措施予以有效规避。

一是, 以端正的态度对待“营改增”政策的执行,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报税工作。在“营改增”之前,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期间。而在“营改增”之后所有的营收收入都应当纳入到缴税范畴中, 一般情况下税务稽查部门所确定的时间为其收入实际到账时间。在这个时间周期内的所有行为都应当被纳入到有效监督和管理的范畴中。之前可能存在的“擦边球”以及“以销代扣”行为,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落实都已经行不通了, 因此财务人员再试图以过往的方式来进行所谓的合理避税, 肯定要受到税务稽查部门的严厉约束, 因此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当对此引起高度注意, 尤其是在制定相应的企业监管制度过程中, 要对企业的管理决策团队提出合理的意见与建议, 全面降低存在违法偷逃税行为发生的概率。

二是, 以正确的方式执行“营改增”政策, 在税务稽查部门的监督下开展自查自纠工作。作为总公司财务管理人员, 全面加强各地办事处、分公司、全资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 积极配合当地税务稽查部门在报税过程中落实各项责权利, 是集团总公司财务管理人员日常管理工作中的核心与重点, 对于存在的违规甚至是违法行为, 要在汲取教训的前提下开展整改。客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可以借助计算机多媒体设备将所有财务管理数据进行远程控制管理, 对于存在财务管理风险的下属机构, 一方面提请财务监管人员进行有效复核;一方面要责成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岗位责任制和职业道德素养的培训、考核, 不能够达到标准的要将其调离财务管理岗位;最主要的一方面是, 在公司各分支机构进行优化与调整的过程中, 需要全程与税务部门加强沟通, 客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可以邀请税务主管部门或者是稽查部门对公司财务人员进行全员“营改增”报税系统升级的业务知识培训, 进而全面提升财务管理人员对于“营改增”政策落实的有效认识, 需要针对企业存在的违反报税原则的程序、流程, 在专业的财税管理人员指导、监督下进行全面地整改, 尽量约束专职财务人员与报税人员工作进行分离, 确保“营改增”缴税、报税程序符合规定。

五、结语

综上所述, “营改增”政策的执行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作, 更是一项帮助企业减轻有效赋税的国策, 作为税务管理和稽查部门要严格落实, 而作为企业也要认真履行法律义务, 贯彻和落实好“营改增”工作, 有效规避税收风险, 确保企业“营改增”税制调整的顺利进行。

摘要:国家为了有效实施宏观经济调控, 在强调为企业减轻税负压力的前提下, 提出了“营改增”的税制调整模式,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执行, 强化了企业税收的同时, 也为企业有效降低了纳税压力, 但是由于部分企业对于“营改增”政策认识并不清晰, 导致了法律风险激增, 本文就结合实际情况对“营改增”政策执行过程中企业税收风险的规避进行简析。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税收风险,规避

参考文献

[1] 郭桠楠.“营改增”环境下企业税收筹划的策略探讨[J].内蒙古煤炭经济, 2018 (3) .

[2] 胡静.试论企业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和方法[J].大众投资指南, 2018 (5) .

农业科技政策执行范文第6篇

农业物联网下的农场智能节水灌溉系统研究与示范

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嘉兴市禹科农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申报了《农业物联网下的农场智能节水灌溉系统研究与示范》,由桐乡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经过近一年精心实施,项目已全面完成预期目标。现对项目做总结情况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针对农户在种植过程中使用人工漫灌、渠灌导致费工、费水造成生产成本上升的问题,通过硬件设施的改造,配上相应的控制设备及软件对作物生态环境实施远程网络查询和控制,实时察看每个测试区域的各种土壤、环境和光照等生态信息数据;通过计算机软硬件及网络,实现自动化管理、自动化控制和网上展示,以达到农业生态信息数据实时采集、传输和精确的肥、水、药等数字化使用管理的目的。

本项目通过一年多时间的建设,目前各项经济和社会指标运行良好,基本完成项目原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通过设计、安装农业生态信息自动化采集系统、灌溉自动控制系统、计算机软硬件配臵及具备远程控制及网络共享、电磁阀控制线路系统、节水与自动灌溉系统流程等进行科学的管理,从而达到了精准控制作物需水量,减少人力投入的目的。

二、项目指标完成情况

2.1经济效益完成情况

至2014年9月,项目共布臵农业物联网应用作物栽培精准控制系统设备 亩,其中龙翔街道元丰村 亩,洲泉镇马鸣村 亩。通过项目的实施,大大节约了管理成本。Xxx亩试验基地聘用管理和技术人员共3人,全年共支付工资 万元。项目实施前种植基地共需要x名工作人员,每年支付人工工资 万元,每年可节约管理成本 元。

由于信息反馈及时,管理自动化程度高,管理科学、措施得当,水肥灌溉适合,植保防治迅速及时,试验基地种植的西甜瓜平均亩产xxx公斤,较之前提高产量xxx%,且品质能得到有效提升,按今年市场平均售价2.5元/公斤计算,xxx亩试验基地共增收 元。 2.2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完成情况

项目推广试验基地面积(精确)亩,通过农业生态信息采集及智能管理技术应用,营造相对独立的作物生长环境,摆脱传统农业对自然环境的高度依赖,不仅提高了工作效率,品质也能得到有效提升,明显提高单位产出经济效益,每亩平均可增加经济收入 元,因此本项目的实施对农户增收效果显著。

同时项目推广肥水同灌、精准施肥,显著提高了化肥利用率,有效减少了化肥使用量,每亩平均可节肥 公斤,明显减轻了种植过程中的面源污染,对于我市农业节能减排、保护环境和发展低碳经济做出重要贡献,社会效益相当显著。 2.3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1、对农业生态信息自动化采集系统、灌溉自动控制系统、计算机软硬件配臵及具备远程控制及网络共享、电磁阀控制线路系统、节水与自动灌溉系统流程进行功能原理介绍,例如这样通过项目实施,红地球应每亩留果穗1600穗,每亩留枝2500个,每枝留主稍叶13个,副稍叶12个为最佳,全年施全氮15公斤、全磷15公斤、全钾30公斤效果最好。农场78亩红地球种植区共产葡萄162240公斤,经抽样统计,平均穗重1300克,单果重15克,以2012年红地球平均售价 7.8元/斤计算,实现了亩产效益32448元;以现代信息技术 (传感器技术、通信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监测及智能控制技术的结合应用,通过相应的电脑软件集成控制,形成一种全新的信息获取、处理、监控和物联网管理而实现农业生产的精准自动化管理。

2、获得自主知识产权 项,包括 项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 ,名称: ;软件著作权10项,专利号: ,名称: 。

3、编写农业物联网下的农场智能节水灌溉系统研究与示范论文一篇。(发表期刊、期号)

三、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农业物联网下的农场智能节水灌溉系统研究与示范》项目计划投入总经费167万元,实际投入资金 万元,比计划投资减少 万元,其中上级补助资金 万元已于 年 月 日到位,其余由公司自筹。

四、推广应用前景分析

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地增长和可耕地面积的减少,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开发设施农业势在必行,通过摸索出一整套适合本地区生产的、行之有效的,能实现农场智能节水灌溉的系统,优化资源配臵和生产管理,提高农业生产的科学性、主动性,减轻盲目投入造成的资源浪费和对生态环境的污染,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提高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该项目所应用的技术成果将适用于我省乃至全国现代化果蔬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及广大果蔬种植大户生产基地,推广应用前景也十分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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