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诗歌会名词解释范文

2023-09-20

中国诗歌会名词解释范文第1篇

我快乐地举起了自己的右手

和你一起步入婚姻的礼堂

走过往昔的爱情岁月

恰逢喜庆的节日

座上那红绸飘扬的婚车

当美酒的酒香

萦绕在我激动的心中

那热闹非凡的氛围

再一次把最美好的爱情见证

最美的婚姻

最美的爱情

最美的时刻

最浪漫的故事

当有情人终成眷属的祝福

飘扬在浓浓的喜庆酒中

处处鲜花

处处笑语

四面八方的宾客

分享着我们爱情的盛会

当彩色的气球放飞了爱的希望

我宣誓的右手再一次举起

为了今生的幸福我心甘情愿

把热闹家园的爱情故事勇敢传播

岁月酿造了爱的经典

生活记述了往昔的真情

我们互戴着象征着幸福爱情的戒指

轻轻地香吻早已爬满额头

鞭炮、音乐、酒席

伴郎、伴娘、婚礼

鲜花、美酒、人群

就在这一瞬间

我们心想事成

就在这美好时刻

众多人和我们一起

见证爱情

中国诗歌会名词解释范文第2篇

——《古代诗歌四首》教学设计与评析 【教学内容】

人教版义务教育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七年级下册第15课

【设计理念】

《语文课程标准》“教学建议”第五条中明确提出“阅读是学生的个性化行为,不应以教师的分析来代替学生的阅读实践,应让学生在主动积极的思维和情感活动中,加深理解和体验,有所感悟和思考,受到情感熏陶,获得思想启迪,享受审美乐趣,要珍视学生独特的感受、体验和理解。”“欣赏文学作品,能有自己的情感体验,初步领悟作品的内涵,从中获得对自然、社会、人生的有益启示。对作品的思想感情倾向,能联系文化背景作出自己的评价;对作品中感人的情境和形象,能说出自己的体验;品味作品中富于表现力的语言。”

本课是七年级上册第三单元的一篇讲读课文,集美景、美情、美言于一体,都是写景抒情的佳作。诗人们登山望海,驾舟扬帆,赏花观鸟,咏春悲秋,用凝练生动的语言描绘出一幅幅图景。《观沧海》是四言乐府诗,诗中通过描绘大海的辽阔壮丽,表现了作者开阔的胸怀和豪迈的气概,抒发了积极进取、渴望建功立业的思想感情。五言律诗《次北固山下》和散曲《天净沙•秋思》抒写了羁旅乡愁,尤其《天净沙•秋思》这首小令仅五句28字,语言极为凝炼却容量巨大,寥寥数笔就勾画出一幅悲绪四溢的“游子思归图”,淋漓尽致地传达出漂泊羁旅的游子心,被誉为“秋思之祖”。七言律诗《钱塘湖春行》则描绘了西湖早春的明媚风光。这五首古代诗歌,具有长于吟诵、激发想像、娱悦性情的特点,对于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有很大帮助。

【教学目标】

1.了解古代诗歌体裁的有关知识,准确朗读并默写四首诗歌。 2.感知诗歌内容,理解诗歌表达的思想感情。 3.了解诗歌情景交融的特点。

4.品味语言,体味诗歌的意境;培养赏读诗歌的能力,增强古诗文修养 【教学重点】

诵读;引导学生领会诗歌的意境美,感受诗歌的语言美。 【教学难点】

引导学生进入诗歌意境,运用再造想像感悟诗歌内容。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一、导入

中国是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中国的文化浩如烟海、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如果我们把中国的文化比作是璀璨的银河,那么中国的诗歌就是其中最闪亮、最光彩夺目的一颗,中国是诗的国度,我国的第一部诗歌总集是《诗经》,我国的第一位伟大爱国诗人是屈原,我国诗歌最繁盛的朝代是唐朝,出现了诗仙李白、诗圣杜甫。诗歌的形式也多种多样,我们学过的《木兰诗》是一首乐府诗,《静夜诗》是一首绝句,《在山的那边》是一首现代自由体诗„„今天,我们就再次进入诗歌殿堂,进一步领略一下诗歌的魅力,学习《古代诗歌四首》。

【设计意图】感受曹操诗歌魅力,激起学习兴趣

二、明确学习目标(略)

【设计意图】明确目标,才能做到有的放矢。

三、《观沧海》

(一)背景介绍

由解题“沧海”,切入诗歌背景介绍 【设计意图】知人论世

(二)读准字音

(三)具体赏析

1. 全诗以哪个字展开来写?

明确:全诗以“观”字统领全篇,以下由“观”字展开,写登山所见。 2. 划分层次,哪些句子是实写?哪些句子是虚写? 明确:全诗写了三层意思。

第一层(开头两句):交代观海的地点,直陈其声,非常质朴,“观”字统领全篇。

第二层(“水何澹澹”至“洪波涌起”):描写海水和山岛。 海水荡漾,山岛耸立——动静相映衬,显示了大海的辽阔和威严。 树木百草,秋风洪波——静动相配,显示了大海的惊人力量和宏伟气象。这一层全是写现实中的实景。

第三层(“日月之行”至“若出其里”):借助奇特的想像来表现大海吞吐日月星辰的气概。是虚景,从两个“若”字可以看出。

3. 诗中哪些诗句最能体现作者博大的胸怀? 明确:“日月之行,若出其中。星汉灿烂,若出其里”,诗人将自己这种昂扬奋发的精神融会到诗里,表现了诗人博大的胸怀。

4.背诵诗歌

【设计意图】步步深入,环环相扣。

四、《天净沙 秋思》

(一)作者介绍略

(二)读诗歌,整体感知

【设计意图】听读,范读,整体读,个别读,通过多种形式的读,感知诗歌内容,把握感情基调

(三)具体赏析

1.这首小令写了哪些景物(意象)?

2.写景的句子写出了景物(意象)什么特点? 3.主旨

【设计意图】从景物(意象)入手把握诗歌情感,主旨。 第二课时

一、背诵《观沧海》《天净沙

秋思》

二、《钱塘湖春行》学习

(一)一读:读准字音,把握节奏

精彩片断实录:

师:下面我们进入我们本节课的第一个环节:读一读

领略诗之韵。 请同学们先自由朗读一遍诗歌。(两分钟后请学生读) 生1:读

师:师:指导“谁家新燕啄春泥。”句末虽然是句号,但要读出疑问的语气。”这位同学读的很好。请大家齐读这一句。

生:齐读

师:本诗节奏:孤山/寺北/贾亭西,水面/初平/云脚低。 几处/早莺/争暖树,谁家/新燕/啄春泥。 乱花/渐欲/迷人眼,浅草/才能/没马蹄。 最爱/湖东/行不足,绿杨/阴里/白沙堤。

生2:注意“春”、“行”, 诗人的“行”踪,游踪是如何的?从文中找出词语孤山寺北--------贾亭西--------湖东--------白沙堤

师:很好,这位同学诗歌敏锐度很高,这也是我接下来要和大家探讨的:探游踪——抓特点——知感情。

(二)介绍律诗知识

(三)再读:读懂内容

1.探行踪——抓特点——知情感 2.探究问题

(1)从哪些词语可以看出是初春的景色?

(2)哪句诗说明诗人已陶醉在美好的湖光山色之中了?

(3)“几处”为什么不是“处处”,“谁家”为什么不是“家家”?

(四)三读:读出感情

你是怎样理解最后两句的?诗人最喜爱的是什么? 明确:最后两句直抒胸臆,表达诗人喜悦的心情。“行不足”,是因为看不足,说明诗人流连忘返,完全陶醉在美好的湖光山色之中。

(五)诗歌赏析方法总结

1.朗读法 2.联想法 【设计意图】“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本课不仅要赏析诗歌,还要学会赏析诗歌。

三、自学《次北固山下》

(一)简单介绍作者、背景

(二)合作探究,你说我说

自读诗歌,回答下列问题: 1.用自己的话描述诗中描绘的景象。

2.这首诗哪些句子属于写景?哪一句直接抒情?

3.诗中有一句诗揭示时序交替的生活哲理你能找出来吗? 4.为什么作者会起思乡之情? (三)名句赏析

“海日生残夜,江春入旧年”

(四)再读《古代诗歌四首》结束新课

【设计意图】新课标提倡:学生主体,教师主导的理念,将主动权交给学生,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评析】

本课的教学设计以指导学生的诵读为重点,以意象品读为亮点,以内在思想感悟为难点,呈现了高效、丰富的课堂积累。

二、 读诗三步曲

古诗像春花,她为我们展现了人间最美好的生活; 古诗像秋月,她为我们倾唱出人们最细微的心曲; 古诗的一半像海水,她蕴积深厚而又波澜壮阔; 古诗的一半像火焰,她真挚勃发而又明亮昂扬古诗词;

中国是一个诗的国度,几千年来,我们的祖先流下了无数辉煌的诗篇,这是中华民族的艺术瑰宝,是培育民族精神的沃土。无数英雄伟人、仁人志士就是在这块沃土上成长起来的。一代伟人毛泽东能背诵三百余首古诗。从他16岁写的《咏蛙》一诗可看出,古诗词对他成长的影响之早,之深。从立志成才到走向天安门城楼,这个伟人一生与古诗词结下了不解之缘。一首《沁园春、雪》气概天下,成为千古杰作。“诗言志”、“歌永言”。

吟读古诗词如在花海中徜徉,其色、其香、其味熏陶着人的心灵。热爱生活,热爱大自然,含蓄稳重的个性,质朴豪迈的情怀,为国为民舍生忘死的壮烈是中国古典诗词的精华。吟读古诗词能培养造就一个人的性格,使人的志向、情操得到陶冶升华。

所有说诗,一定要多读,为了层次深入我将读分三步曲,第一步:读准字音,把握节奏;第二步,读懂内容;读懂感情。

三、 品意象:

“意象”乃承载主观情感的物象,诗歌中的一草,一木,一花,一景,那怕再常见,都是作者主观情感的映射,都不再普通,对于意象的品味,直接决定对诗歌意境的体悟,很重要。比如《天净沙

秋思》这首诗,“枯藤”“老树”“昏鸭”“西风”“瘦马”等一系列意象,共同凝造了一种悲凉的意境,为表现游子思乡的情怀张本。

四、 重感悟:

中国诗歌会名词解释范文第3篇

1、罪状—是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

2、法定刑—是指刑法典分则罪刑式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使用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3、简单罪状—即在条文中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4、叙明罪状—即在条文中较为详细地描述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

5、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6、空白罪状—即未在条文中直接表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而是指出确定该罪需要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7、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8、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9、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 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10、武装叛乱、**罪—是指主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的行为。

11、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12、间谍罪—是指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13、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4、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5、爆炸罪—是指故意引发或者制造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6、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7、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8、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19、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

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22、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3、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2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25、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26、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再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27、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进出境,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28、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

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

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29、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30、向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1、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我国人民币或外币的图案、形状、色彩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32、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以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33、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34、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5、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36、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人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37、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38、抗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

39、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40、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反著作权法规律,未经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有关的人的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全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而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大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1、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密密的权利人造成中的损失的行为。

42、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43、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44、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45、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46、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

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47、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48、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49、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下,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50、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

51、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52、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非法劫持、控制他人的行为。

53、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54、诬告陷害罪——简称诬陷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55、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56、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虚假事实,情节严重的行为。

57、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58、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59、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打击报复、陷害的行为。

60、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61、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

62、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禁闭、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63、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6

4、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65、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66、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67、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68、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69、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70、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行为。

71、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72、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经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7

3、招摇撞骗罪——是指冒充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74、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75、聚众斗殴罪——是指聚集多人相互殴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76、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滋生是非、横行霸道,或者肆意骚扰和伤害无辜,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7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78、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79、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80、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81、脱逃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

8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非法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83、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行为。 8

4、倒卖文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行为。 8

5、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86、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87、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8

8、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89、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90、盗伐林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森林保护法规,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91、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9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93、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9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故意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9

5、组织卖淫罪——是指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 9

6、强迫卖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97、传播性病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 9

8、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军事职务的行为。 9

9、阻碍军事行动罪——是指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00、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是指故意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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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送不合格兵员罪——是指在征兵工作中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入伍,情节严重的行为。

10

2、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10

3、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10

4、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0

5、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10

6、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10

7、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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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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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110、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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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1

12、私放在押人员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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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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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战时违抗命令罪——是指军职人员战时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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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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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战时临阵脱逃罪——是指军职人员面临战斗时贪生怕死,脱离战斗岗位,逃避参加战斗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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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逃离部队罪——是指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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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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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是指军职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军队的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的行为。

中国诗歌会名词解释范文第4篇

由春秋、战国到秦代逐渐形成的地方政权组织。春秋时,秦、晋、楚等国初在边地设县,后逐渐在内地推行。春秋末年以后,各国开始在边地设郡,面积较县为大,但地位比县低。战国时在边郡分设县,逐渐形成县统于郡的两级制。秦统一中国,分全国为三十六郡,后增加到四十多郡,下设县。郡县长官均由中央政府任免,成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权组织的一部分。其郡县二级行政制一直为后世所沿用。

封禅:

即古代帝王在太平盛世或天将祥瑞之时的祭祀典礼。战国时齐鲁有些儒士认为五岳中泰山最高,帝王应到泰山祭祀,登泰山筑坛祭天曰“封”,在山南梁父山上辟基祭地曰“禅”。目的是报天地之功。秦始皇和汉武帝都曾举行过这种大典。

焚书坑儒:

秦始皇三十四年博士淳于越反对封建主义中央集权的郡县制,要求根据古制,分封子弟。丞相李斯加以驳斥,主张禁止儒生以古非今,以私学诽谤朝廷。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下令:焚烧《秦记》以外的列国史记,对不属于博士官的私藏《诗》、《书》等亦限期缴出烧毁。有敢谈论《诗》、《书》的处死,以古非今的灭族;禁止私学,欲学法令的以吏为师。从此,大量图书被焚毁。次年,卢生侯生为秦始皇求仙药不得,逃亡,与诸方士、儒生以言论攻击秦始皇,秦始皇派御史查究,将四百六十多名方式和儒生坑死在咸阳。史称“焚书坑儒”。秦始皇“焚书坑儒”的目的是为了统一思想,但是这种做法造成了文化的极大损失,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文化繁荣局面至此结束。

楚汉战争:

秦朝灭亡以后,政治形势发生了变化,农民战争开始向统一战争转化原来的农民领袖项羽和刘邦为争夺统治权进行了长达四年的战争,史称“楚汉战争”。公元前206年,项羽自立为西楚霸王,封刘邦为汉王,又划地分封了十七个王。公元前207年的鸿门宴拉开了项羽与刘邦军事抗争的序幕。刘邦乘项羽出击齐地的机会,攻占关中,并继续东进,占领项羽的根据地彭城。项羽军事上处于优势,回军大败刘邦。刘邦联合各地反对项羽的力量,和项羽在荥阳、成皋间相持。同时又派韩信攻占赵齐等地,使项羽两面受敌。公元前203年,约定以鸿沟为界,东属楚,西属汉,次年刘邦乘项羽撤兵的机会全力追击,并约韩信、彭越合围,项羽败退至垓下,不久在乌江自刎,楚汉战争遂以刘邦的胜利而结束。于是刘邦即帝位,建立汉朝。

白登之围:

西汉初年,匈奴已建立了奴隶制国家。冒顿单于统治时期,国势强盛,屡向西汉发动军事进攻,西汉北部边境遭受严重损失。公元前200年,匈奴军进攻晋阳,汉高祖不听娄敬劝告,亲率军三十余万迎战,结果被匈奴骑兵围困于平城白登山,达七日之久。后用陈平计,重赂冒顿閼氏,使得突围。此谓“白登之围”。

萧规曹随:

西汉初萧何创立了规章制度,死后,曹参做了宰相,仍照着实行。比喻按照前人的成规办事。汉惠帝觉曹参不用心朝政,因此想要规劝他用心辅佐皇帝,治理朝政安抚百姓。而曹参却问惠帝与高祖相比如何,自己与萧何相比如何,惠帝答后者皆逊于前人。曹参顺势表明,既然 1

如此,就应沿用前人制定的卓有成效的明确完备的法令,继承守业,谨慎从事,不应乱加改动。曹参在朝廷任丞相三年,极力主张清静无为不扰民,遵照萧何制定好的法规治理国家,使西汉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日渐提高。史称“萧规曹随”。

文景之治:

西汉文景两帝为稳定和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在汉初社会经济衰敝的情况下,采取组织军队复原,招抚流亡,释放奴婢,重农抑商等“与民休息”的政策,几任宰相也都治黄老之学,对汉初的主要政策进行进一步调整,重农贵粟,轻徭薄赋。经济由恢复而发展,社会日趋稳定,人民生活境遇有很大改善,因此国家从农民身上剥削到的资财也积蓄较多,出现了多年未有的富裕景象,形成了封建治世,史称“文景之治”。

七国之乱:

是发生在汉景帝三年的一次诸侯王国的叛乱。汉初实行郡国并行制度,给诸侯王很大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权利,使诸侯王国势力迅速膨胀起来,与中央政府的矛盾日益激化。后汉景帝采纳晁错的《削藩策》,削夺王国土地,激起叛乱。公元前154年,吴王刘濞联合楚、赵、淄川、胶西、胶东、济南六国发动武装叛乱,企图夺取中央政权,景帝令周亚夫等率兵平定了叛乱,乘机把诸侯王国的行政权和官吏任免权收回。史称“七国之乱”。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汉武帝建元元年,董仲舒建议独尊儒家学说,罢黜诸子百家,只有通晓儒家学说的人才能做官,借以统一思想,巩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武帝接受其主张,后来在太学专设五经博士,用儒家经典教育地主、贵族子弟;选用官吏,也以儒学为标准,。从此儒家思想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儒家学说强调仁政,强调大一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有利于中央集权,有利于思想的统

一、国家的统一,但同时也压制了人们的思想,形成了文化专制的局面。汉武帝这一政策确立了中国政治文化的学术的走向。

杨可告缗:

汉武帝打击富商大贾的措施。公元前119年,西汉政府发布“缗钱令”,征收富商大贾的财产税。由于他们隐匿或虚报,前114年又发布“告缗令”,对隐匿财产不报,或报而不实的,没收其财产,并奖励告发,查实后给以所没收财产之半。在杨可主持下,派使者至各地加以贯彻。“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所没收的财务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中等以上的商贾大批破产。通过以上措施,政府增加了巨额收入,工商业者和地方豪强的势力受到打击,使中央集权得到巩固和加强。

巫蛊之祸:

汉武帝时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当是迷信,以为用巫术诅咒及用木偶人埋地下,可以害人,称为“巫蛊”。武帝晚年多病,疑其左右人巫蛊所致。公元前92年,丞相公孙贺被人告发用巫术诅咒,在驰道埋木偶人,死于狱中。次年,江充诬告太子宫中埋有木人,太子据大惧,杀江充及胡巫,武帝发兵追捕,太子也发兵抗拒,激战五日,死者数万人。后太子兵败自杀。史称“巫蛊之祸”。

王莽改制:

西汉末年,贵族官僚大量兼并土地,阶级矛盾日趋激化,农民不断起义。初始元年(公元8 2

年),王莽代汉称帝,进行复古改制:将全国土地改称“王田”,奴婢改称“私属”,都不得买卖,宣称一家不满八个男子而占田超过一井(九百亩)的,余田须分与亲族邻里,无田的按一夫一妻受田百亩的规定,企图实现古代的井田制;并推行五均六莞,以控制和垄断工商业,增加税收;屡次改变币制,铸造“错刀”,“契刀”,“大泉五十”等货币,大量掠夺财富;还恢复古代的五等爵,经常改变官制。王莽改制是地主阶级在严重危机下的一次自救运动。他企图通过改革,限制当时已相当严重的土地兼并和农民奴隶化的发展,缓和当时已经激化的阶级矛盾,巩固新莽政权。但由于改制触及了大地主、大贵族、大商人的利益,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而王莽又未能坚持到底,中途放弃改革;同时由于王莽用人不当,贪官污吏利用改制“侵渔百姓”,以致“农商失业,食货俱废”;再加上王莽改制措施本身存在很多问题,造成了政治经济秩序的混乱;另外,还发动了对匈奴和对东北、西南边境各族的战争,破坏了与周边各族的友好关系,加重了国内人民的负担,使本来已经存在的社会矛盾更加激化。加深了人民的苦难,终于爆发了赤眉、绿林大起义。

党锢之祸:

宦官迫害官僚士大夫的政治事件。东汉桓帝时宦官专权,侵犯士族大地主的利益。士家大族李膺等人和太学生郭泰、贾彪等联合,抨击官宦集团。公元166年,有人勾结宦官诬告他们“诽讪朝廷”,李膺等二百多名“党人”被逮捕,后虽释放,但终身不许做官,称为“第一次党锢之祸”。灵帝即位后,外戚窦武专政,起用“党人”,并与太傅陈蕃合谋诛灭宦官,事泄被杀。公元169年灵帝在宦官侯览、曹节挟持下,收捕李膺、杜密等百余人下狱处死,并陆续杀死、流徙、囚禁六七百人。公元176年灵帝在宦官挟制下又命令凡“党人”的门生故吏、父子兄弟,都免官禁锢,并连及五族。称为第二次党锢之祸。

官渡之战:

官渡之战是曹操和袁绍为争夺对黄河中下游的统治权而进行的一场又决定意义的战争。是我国历史上以弱胜强的著名战例。东汉末年,袁绍据有冀、青、幽、并四州,自恃兵多粮足,建安四年(公元199年)率兵十余万南下。曹操兵少粮缺,以劣势在官渡相据。次年春,曹操乘袁军轻敌,内部不和,两次偷袭袁军后方,焚烧其粮车和粮屯。袁绍所部军心动摇,纷纷溃散投降。曹操乘机全线出击,歼灭了袁军主力,奠定了统一北方的基础。

赤壁之战:

我国历史上以弱胜强的著名战例。东汉末年,曹操初步统一北方后,建安十三年(公元208年),率兵二十余万南下,孙权和刘备联军五万,共同抵抗。曹兵进到赤壁,小战失利,退驻江北,与孙刘联军隔江对峙。孙刘联军利用曹军远来疲惫,疾疫流行,不习水战,后方又不稳定等弱点,用火攻击败曹操水师,孙权大将周瑜和刘备水陆并进,大破曹兵。曹操只有率领残军取道华容,逃回北方。战后,孙权地位更加巩固,刘备据有荆州大部地区,旋又取得益州,形成曹、孙、刘三方鼎峙的局面。

隆中对:

东汉末诸葛亮隐居隆中,建安十二年(公元207年)刘备三次往访。相见后,诸葛亮提出占据荆、益两州,安抚西南各族,联合孙权,整顿内政,伺机从荆、益两路北伐曹操的策略,以图统一中国,恢复刘家帝业,史称“隆中对”。诸葛亮的分析,为刘备图霸制定了正确的方针。后来刘备大体根据这个计划,建立了蜀汉政权。刘备死后,诸葛亮还曾加强与孙吴的联合,改善对西南各族的关系,进行过六次北伐。

彝陵之战:

彝陵之战是三国史中三大战役之一,这三大战役是官渡之战,赤壁之战和彝陵之战。爆发于公元222年,是吴国孙权和蜀汉刘备为争夺战略要地荆州八郡而进行的一场战争,也是中国古代史上一次著名的积极防御的成功战例。公元222年正月,蜀汉吴班,陈式的水军进入夷陵地区,屯兵长江两岸。吴军扼守要地、坚不出战。刘备多次派军诱战,企图伺机加以聚歼。从正月到六月,两军仍然相持不决。蜀军将士逐渐斗志涣散松懈,失去了主动优势地位。因将士不胜酷暑之苦,刘备无可奈何,只好将水军舍舟转移到陆地上,把军营设于深山密林里,依傍溪涧,屯兵休整,准备等待到秋后再发动进攻。地形崎岖,远离后方,加上百里连营,兵力分散,从而为陆逊实施战略反击提供了可乘之机。陆逊率兵夜里火攻蜀军连营,后又集中兵力,四面围攻,歼灭蜀军数万之众。至此,蜀军溃不成军。夷陵之战对于三国鼎立的局面也有很大的影响。对蜀汉来说,它大损国力,完全失去了军事要地荆州,基本上毁灭了当年诸葛亮隆中对策时制定的宏伟战略蓝图。对东吴来说,虽然打赢了战争,但是却进一步损害了吴、蜀关系,从战略上看,亦打破了孙刘两家联合抗曹的可能,给日后吴蜀两国的先后覆灭埋下了伏笔。

八王之乱:

西晋皇族争夺政权的斗争。晋初大封同姓子弟为王,握有军政实权。晋武帝死后,惠帝妻贾后与辅政的外戚杨骏争权。永平元年(公元291年),贾后杀骏,以汝南王亮辅政,复使楚王纬杀亮,旋又杀玮。永康元年(公元300年)赵王伦起兵杀贾后。后又废惠帝自立。齐王冏,成都王颖,联兵讨伦,伦被杀,惠帝复位,冏专权辅政。接着长沙王乂攻杀冏,河间王颙又与成都王颖攻杀乂,颖专断朝政;东海王越奉惠帝攻颖失败,颙乘机进占洛阳。幽州刺史王浚与并州刺史司马腾打败颖,颙独占朝政,越再起兵攻颙,颙战败,与颖相继被杀。光熙元年(公元306年),越毒死惠帝,另立怀帝,掌握大权。八王之乱前后十六年,严重破坏了生产和西晋的统治,激起各族人民起义,各少数民族贵族也乘机起兵,争夺政权。

永嘉之乱:

晋惠帝在位期间,政治腐败,八王争夺政权的战争,更使生产受到严重破坏。永兴元年(公元304年),匈奴贵族刘渊利用各族人民起义的时机,起兵离石,国号汉。晋怀帝永嘉四年(310年),刘渊死,子聪继位。次年刘聪遣石勒歼灭晋军十余万人于苦县宁平城,俘杀太尉王衍等,同年派刘曜率兵攻破洛阳,俘怀帝,纵兵烧掠,杀王公士民三万余人,西晋灭亡。史称这一时期为“永嘉之乱”。其后北方士族大量南迁江左,它使以黄河流域为中心的中国文化第一次移向长江流域,改变了以前重北轻南的文化格局。

侨置郡县:

东晋、南朝时在其管辖地区内用北方地名设立郡县。当时北方人民与士族大量南迁,多相聚而居,不愿丢掉原有的门第郡望,想要保持原籍贯。统治集团因而设置侨州、侨郡、侨县,安置北方士族,保持其封建特权,借以缓和南北士族矛盾,以巩固政权。侨人单位户籍不负担国家的赋税徭役,后来即便交纳租调,也比土著居民低得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北方门阀士族的利益,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后土断实行后,侨州、郡、县数目日减,隋统一后完全废除。

土断:

东晋、南朝废除侨置郡县,使侨寓户口编入所在郡县的办法。当时侨州、郡、县无一定境界,造成地方机构交叉重叠,给户籍管理带来很大问题,侨州、郡、县不征租税徭役,士族广占 4

田园,兼并激烈,影响朝廷财政收入。为此东晋南朝政府相继实行了“土断”政策,撤销、合并一些侨置郡县,将侨人户口编入所在郡县,与当地农户一样纳税服役。其中东晋桓温主持的“庚戌土断”和刘裕主持的“义熙土断”成效最大。随着土断政策的实行,和时间的推移,南迁的北方人口逐渐融入南方社会,国家财政收入也有所增加。

淝水之战:

东晋击败前秦苻坚的著名战役,为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以少胜多的战例,它确定了南北朝时期长期分裂的格局。太元八年(公元383年),前秦苻坚强征各族人民,组成九十万军队,大举南下。他自称投鞭可以断流,企图一举灭晋。晋相谢安使谢玄等率北府兵八万迎战,在洛涧大破秦军前哨,苻坚登寿阳城,见晋军严整,遥望八公山上草木,以为都是晋兵,才有惧色。晋军进至淝水,要求秦兵略向后移,以便渡河决战。苻坚想待晋军半渡时猛攻,乃挥军稍退。因各族士兵不愿作战,鲜卑族和羌族的将领希望苻坚战败,以便割据独立,故军队一退即不可止,全军立即骚动,人心惶惶。在襄阳被俘的晋将朱序也大呼秦军已败,于是,苻坚的几十万大军不战自溃,晋军乘机渡水攻击。溃兵逃跑时闻风声鹤唳,都以为是追兵。谢玄乘胜攻占洛阳、彭城等地,苻坚逃至关中,后即为姚苌所杀。淝水之战从短期看,使得前秦统一全国的意图破灭,而且使得北方由统一重新转为混乱分裂,也奠定了此后的南北对峙时代,直到隋朝统一全国。从长期看,淝水之战最重要的作用是使得流落到南方的汉族中原文化得以延续和发展,并且影响深远。

侯景之乱:

南朝梁武帝末年降将侯景发动的叛乱。侯景,原北魏怀朔镇戍兵,渐升为镇功曹史。北魏高欢死,子高澄执政。侯景平素甚轻高澄,而澄则忌惮景叛乱,乃征调景入京,以剥夺其兵权。侯景惟恐被杀,于是投降西魏,但西魏亦调景入京,故景转而求降于南朝萧梁。梁朝臣多表示反对,而梁武帝竟说夜梦太平,侯景求降,正符所梦,于是封景为河南王、大将军、大行台。梁武帝又遣将率军救援侯景,结果被东魏大败,主帅萧渊明被俘,全军几乎覆没。东魏又进击侯景,景南逃,骗取梁寿阳城。东魏继而实施离间计,佯称与梁议和,挑拨侯景反梁。太清三年(549),侯景攻陷台城。城破之时,城中只剩二三千人,尸骸堆积,惨不忍睹。侯景又东略三吴,烧杀掠抢,长江下游地区受到极大破坏。侯景得势后,杀萧正德,软禁梁武帝。不久梁武帝忧死,景立萧纲为帝,又废杀萧纲立萧栋。天正元年(551),侯景终于废萧栋而称帝,国号汉。次年,梁将陈霸先、王僧辩大败侯景军,攻下建康。侯景乘船出逃,被部下杀死。侯景之乱历时长达三年零八个月在此期间,南方士族从此衰弱。百姓流离失所,死亡无数,千里之内罕见人烟,南方的社会经济遭受到破坏性的打击。在此之后,国势大衰的南梁又相继遭到西魏和北齐的进攻,最终被南陈取代。

中外朝:

是汉武帝时期削弱相权,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之一。中朝即内朝﹐由皇帝左右的亲信和近臣所构成﹔外朝也称外廷﹐指三公九卿所构成的官僚体制。中外朝之分出现于武帝时。西汉早期﹐丞相位高权重,兼有决策和行政两种权利。武帝为了加强集权而削弱丞相的权势﹐提拔了一批中下层官员,对于重要政事﹐依靠尚书令、侍中、常侍等近臣亲信在宫廷之内作出决策﹐中朝由此而得以形成。而外朝一般只处理日常政务。皇帝依靠内朝加强了君主专制。中朝决策﹐支配外朝﹐丞相的权力日益转移到中朝。而和皇帝最为亲密的宦官﹑外戚﹐也很容易变为中朝的主宰。故后宦官外戚专政时期,中朝成为他们乱政的工具。

都督:

都督一名在汉末三国时期开始大量出现,其中有的是偏裨将校,有的则是一军元帅或一个军区的主将。前者被称为帐下都督或部曲督,后者被称为持节都督,影响最大的是后一种。持节都督来源于汉代的督军御史,职责是监督州郡镇压“盗贼”。 其后,又以中郎将督军,更增加了军事统帅的因素。汉末董卓之乱后,州郡拥兵割据称雄,朝廷为了笼络他们,有以将军兼督数州或都督某州的称号。献帝建安二年(197)以袁绍为大将军,是最早见于史籍的持节都督。大约同时,魏武帝曹操以程昱为中郎将,领济阴太守,都督兖州事。这种都督就成为统治地方的军政长官了。

典签:

南朝地方长官之下典掌机要的官。府州皆置典签掌管。当时府州部内论事,皆用签。典签本为处理文书的小吏,权力不大。刘宋中叶以后,多以幼小皇子出任方镇,君主用寒人出身的亲近左右充当典签,代替诸王批阅公事,甚至照管诸王的饮食起居。职位虽低,权力渐重。宋孝武帝和明帝时,为了加强对地方军政的控制,也由君主指派典签监视,往往不只一人。南齐时,典签权势益盛,每年轮番还都言事,刺史郡守的升降去留往往取决于典签之口。南齐诸王,更处于典签严格控制与鉴视之下。梁武帝萧衍在位时,对皇室采取宽纵政策,典签权势渐削弱。至宋废止。典签是南朝皇权与寒人结合的产物,也是寒人兴起的重要表现之一。宋﹑齐君主通过典签控制和鉴视地方军政,对于加强中央集权虽不无作用,但终不能消除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

北府兵:

东晋孝武帝时,谢玄任广陵相,招募徐(治京口)兖二州骁勇所组成的一支精锐军队。二州本是北来侨民的集中地。“人多劲悍”﹐富于战斗经验。朝廷因前秦强大,诏求文武良将镇御北方,其时谢安当国,以兄子谢玄应举,在当地广招骁勇,组成精锐部队。谢玄以刘牢之为参军,常领精锐为前锋,战无不捷,威震敌胆。东晋称京口为“北府”,所以称这支军队为北府兵。这支军队建立不久,抗御前秦屡立战功。在有名的淝水之战中,谢玄、刘牢之率领的北府兵更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后期军队衰落。

府兵制:

中国古代兵制。由西魏权臣宇文泰建于大统年间,历北周、隋至唐初期而日趋完备,唐玄宗天宝年间停废,历时约200年。该制度最重要的特点是兵农合一。府兵平时为耕种土地的农民,农隙训练,战时从军打仗,其主要任务是番上宿卫(即轮流到京师宿卫)和征防。府兵参战武器和马匹自备。征发原则是先富后贫,先强后弱,先多丁后少丁。府兵虽然包括官僚子弟和一般地主,但仍以均田农民为主体。自备资装对于农民是沉重的负担。唐代,由于兵役繁重、均田制被破坏以及府兵地位低落等原因,府兵制自高宗后期以至武后时就逐渐被破坏,到玄宗统治时终于被废除,由募兵制所取代 。

世兵制: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军户、士家的子弟世代为兵,是当时通行的兵役制度。创立于三国,盛于西晋,东晋南朝逐渐衰落。世兵制,就是将士兵全家从普通百姓中抽离出来,使其脱离民籍,集中居住,变为军籍,除了士兵本人终身为兵外,其家口世代也需为兵,士死,其寡妻遗女也要配士家。由是世兵制使服兵役成为一部分人的特定义务,这部分人称作士,其家称为士家或军户。北朝后期,世兵制逐渐为府兵制所取代。

士家:

魏晋时期,兵士及其家庭称为士家。亦称兵户。东汉末年,战争频繁,各割据军事集团加强对士兵的控制,把他们的家属集中起来,和士兵一起另行编定户籍,称为士家。控制士家,是为了保证兵源,防止将士叛乱,强化政府对于割据势力的控制,将本来属于私家的部曲夺取到政府手中。因此,魏晋时期士家不准改行转业;婚配只能限于同类,不准与平民通婚;士逃亡,家属要受严酷的惩罚;士家的子女称为“士息”、“士女”,兄终弟及,父死子承,世代为兵。士家未征召入伍时从事屯田,称为田兵。具有兵家、屯田客双重身份,受双重剥削和奴役,他们的社会地位略高于奴婢而低于平民。士家制度是一种人身依附性较强的世兵制度。此制的建立,保证官府拥有足够的人力来从事战争和耕田,对结束东汉末群雄割据,形成三国鼎立和西晋统一的政治局面都起过一定作用。但是,士家制度的严酷及其对士兵压迫的残暴扼杀了士家当兵作战的积极性,逃亡自杀经常发生。

九品中正制:

魏晋南北朝保证士族特权的官僚选拔制度。东汉末,曹操当政,提倡“唯才是举”。延康元年(公元220年),曹操死后,曹丕采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推选各郡有声望的人,出任“中正”,负责察访流散在外的本郡士人,将当地士人按才能分别评定为九等(九品),政府按等选用,谓之“九品官人法”,仍保持曹操用人“不计门第”的原则,有利于政权的稳定。曹芳时,司马懿当政,于各州设大中正,任用世族豪门担任,选取原则以“家世”为重。从此“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九品中正制则成为世族地主操纵政权,巩固门阀统治的工具。隋文帝时废除此制,改行科举制。

王与马共天下:

永嘉之乱后,以王导为首的王氏士族集团辅佐琅玡王司马睿。当时北方夷族太多,王导,王旷建议司马睿南渡,把首都定在南京,实施战略转移。公元313年永嘉南渡,整个中原地区的北方名门望族和精英,以及政府机构、官员、甚至士族家中的佣人和鸡鸭牛马都被带过了长江。这次以门阀士族为主要力量的大迁徙共有90多万人,琅玡王氏是其中最重要一支。公元317年,司马睿在建康(南京)重建晋室,史称东晋。东晋建立后,司马睿势单力薄,王导、王敦等人利用上巳节契会时,带领诸名流,骑马拥从着司马睿肩舆,惊动了江南士族顾荣,纪瞻等,他们渐改变了对司马氏的态度,归附了司马氏。司马睿对王氏十分感激。由于对司马政权的大力支持和艰苦经营,琅玡王氏被司马睿称为“第一望族”,并欲与之平分天下,王氏势力最大时候,朝中官员75%以上是王家的或者与王家相关的人,真正的是“王与马,共天下”。

三长制:

是北魏中期为控制户籍,及取代宗主督护制而实行的基层政权组织。魏孝文帝改革时﹐为加强中央政府对人民的实际控制,公元486年接受汉族地主李冲的建议,废除宗主督护制,实行三长制:规定五家为一邻,设邻长;五邻为一里,设里长;五里为一党,设党长。三长负责清查户口、田亩,征收赋税,调发徭役。三长必须由乡里中能办事而又谨守法令的人担任。因此制沉重打击了世家大族的利益,因而遭到不少守旧派的反对。但在北魏文明太后、孝文帝和李冲等执政大臣的坚持下,三长制得以继续实施。它加强了中央集权,使所征租调有所根据及确立准则,加上大量的隐匿户得以清查,因此数年间国家财政收入增加了几倍,社会经济有所恢复发展,一时天下称为便利。北魏后来的均田制就是在三长制的基础上推行的。

宗主督护制:

北魏初期政治制度。十六国时,黄河流域的南逃的豪强地主多据坞壁自守,聚族而居。他们拥有众多的宗族、部曲,修有坞壁,建有甲兵,是一些大大小小的割据势力、豪强的武装首领。依附其下的农民往往有数百家、上千家,乃至万家,均为他们的私家人口。这些豪强被称做宗主,依附于他们的各类农民则是宗主的包荫户。宗主与包荫户之间是一种主人与佃客的关系。而佃客形同于农奴。北魏统一之初,只是消灭了一些敌对政权,对这些遍地存在的宗主无法根除。为了稳定统治,便于征徭征税,于是就采取妥协政策,承认宗主对于包荫户的控制和奴役,并且以宗主对于包荫户的统治作为地方基层政权,以世家大族为宗主,督护百姓,于是形成“宗主督护制”。宗主在政治上都是一些大大小小的割据势力,宗主控制下的包荫户多数没有户籍,他们只为宗主的私家人口,任凭宗主剥削和奴役,国家不得征调亦不能干预。太和十年(486)改行三长制后,此制遂废,但三长仍多为宗主充任。

尚书台:

官署名。东汉始置。东汉中枢机关。因位于宫中的中台,故以台名,并有中台、台阁、台省等别称。东汉光武帝刘秀鉴于西汉末年大权旁落于贵戚大臣,所以竭力把权力集中于君主,凡机密之事全部交给尚书,以此制约三公。因而加重了尚书的职权。因尚书的官署在宫禁内而称为台阁,故有尚书台之称。东汉尚书台组织有:尚书令一人,秩千石,为尚书台的主管长官;尚书仆射一人,秩六百石为尚书台副长官,尚书令不在,则代行处理公务。下设尚书六人,分管六曹事务。全国政务统归尚书台管理,最后总揽于皇帝。尚书台位卑权重,皆由皇帝亲任干练之士充任,便于控制,发挥效率高。东汉和帝以后,多幼君弱主,实权常被外戚、宦官所掌握。直到魏晋也是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之一。三国时,尚书台已正式脱离少府,成为全国政务的总汇。

谶纬:

汉代流行的宗教迷信。“谶”是秦汉间的巫师、方士编造的预言吉凶的隐语、预言,作为吉凶的符验或征兆。“纬”是方士化的儒生编集起来附会儒家经典的各种著作。其起源是古代河图、洛书等神话传说。西汉后期得到封建统治阶级的支持。主要把自然界某些偶然现象神秘化,看作社会安危的决定原因,为封建统治说教。王莽和光武帝刘秀就分别利用图谶或“符命”作为“改制”和“中兴”的合法根据。东汉章帝召集博士儒生在白虎观讨论五经异同,更进一步把谶纬和今文经学混合在一起,使儒学神学化。谶纬之学对东汉政治、社会生活与思想学术均产生过十分重大的影响。东汉末期,谶纬逐渐衰微,但直至隋炀帝正式禁毁以前,仍继续流行。纬书今留存着不多,除去其中迷信部分,在天文、历数、地理知识等方面,也包含着某些科学史的资料。

清议:

中国诗歌会名词解释范文第5篇

由春秋、战国到秦代逐渐形成的地方政权组织。春秋时,秦、晋、楚等国初在边地设县,后逐渐在内地推行。春秋末年以后,各国开始在边地设郡,面积较县为大,但地位比县低。战国时在边郡分设县,逐渐形成县统于郡的两级制。秦统一中国,分全国为三十六郡,后增加到四十多郡,下设县。郡县长官均由中央政府任免,成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权组织的一部分。其郡县二级行政制一直为后世所沿用。

封禅:

即古代帝王在太平盛世或天将祥瑞之时的祭祀典礼。战国时齐鲁有些儒士认为五岳中泰山最高,帝王应到泰山祭祀,登泰山筑坛祭天曰“封”,在山南梁父山上辟基祭地曰“禅”。目的是报天地之功。秦始皇和汉武帝都曾举行过这种大典。

焚书坑儒:

秦始皇三十四年博士淳于越反对封建主义中央集权的郡县制,要求根据古制,分封子弟。丞相李斯加以驳斥,主张禁止儒生以古非今,以私学诽谤朝廷。秦始皇采纳李斯的建议,下令:焚烧《秦记》以外的列国史记,对不属于博士官的私藏《诗》、《书》等亦限期缴出烧毁。有敢谈论《诗》、《书》的处死,以古非今的灭族;禁止私学,欲学法令的以吏为师。从此,大量图书被焚毁。次年,卢生侯生为秦始皇求仙药不得,逃亡,与诸方士、儒生以言论攻击秦始皇,秦始皇派御史查究,将四百六十多名方式和儒生坑死在咸阳。史称“焚书坑儒”。秦始皇“焚书坑儒”的目的是为了统一思想,但是这种做法造成了文化的极大损失,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文化繁荣局面至此结束。

楚汉战争:

秦朝灭亡以后,政治形势发生了变化,农民战争开始向统一战争转化原来的农民领袖项羽和刘邦为争夺统治权进行了长达四年的战争,史称“楚汉战争”。公元前206年,项羽自立为西楚霸王,封刘邦为汉王,又划地分封了十七个王。公元前207年的鸿门宴拉开了项羽与刘邦军事抗争的序幕。刘邦乘项羽出击齐地的机会,攻占关中,并继续东进,占领项羽的根据地彭城。项羽军事上处于优势,回军大败刘邦。刘邦联合各地反对项羽的力量,和项羽在荥阳、成皋间相持。同时又派韩信攻占赵齐等地,使项羽两面受敌。公元前203年,约定以鸿沟为界,东属楚,西属汉,次年刘邦乘项羽撤兵的机会全力追击,并约韩信、彭越合围,项羽败退至垓下,不久在乌江自刎,楚汉战争遂以刘邦的胜利而结束。于是刘邦即帝位,建立汉朝。

白登之围:

西汉初年,匈奴已建立了奴隶制国家。冒顿单于统治时期,国势强盛,屡向西汉发动军事进攻,西汉北部边境遭受严重损失。公元前200年,匈奴军进攻晋阳,汉高祖不听娄敬劝告,亲率军三十余万迎战,结果被匈奴骑兵围困于平城白登山,达七日之久。后用陈平计,重赂冒顿閼氏,使得突围。此谓“白登之围”。

萧规曹随:

西汉初萧何创立了规章制度,死后,曹参做了宰相,仍照着实行。比喻按照前人的成规办事。汉惠帝觉曹参不用心朝政,因此想要规劝他用心辅佐皇帝,治理朝政安抚百姓。而曹参却问惠帝与高祖相比如何,自己与萧何相比如何,惠帝答后者皆逊于前人。曹参顺势表明,既然 1

如此,就应沿用前人制定的卓有成效的明确完备的法令,继承守业,谨慎从事,不应乱加改动。曹参在朝廷任丞相三年,极力主张清静无为不扰民,遵照萧何制定好的法规治理国家,使西汉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日渐提高。史称“萧规曹随”。

文景之治:

西汉文景两帝为稳定和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在汉初社会经济衰敝的情况下,采取组织军队复原,招抚流亡,释放奴婢,重农抑商等“与民休息”的政策,几任宰相也都治黄老之学,对汉初的主要政策进行进一步调整,重农贵粟,轻徭薄赋。经济由恢复而发展,社会日趋稳定,人民生活境遇有很大改善,因此国家从农民身上剥削到的资财也积蓄较多,出现了多年未有的富裕景象,形成了封建治世,史称“文景之治”。

七国之乱:

是发生在汉景帝三年的一次诸侯王国的叛乱。汉初实行郡国并行制度,给诸侯王很大的政治、经济、军事等权利,使诸侯王国势力迅速膨胀起来,与中央政府的矛盾日益激化。后汉景帝采纳晁错的《削藩策》,削夺王国土地,激起叛乱。公元前154年,吴王刘濞联合楚、赵、淄川、胶西、胶东、济南六国发动武装叛乱,企图夺取中央政权,景帝令周亚夫等率兵平定了叛乱,乘机把诸侯王国的行政权和官吏任免权收回。史称“七国之乱”。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汉武帝建元元年,董仲舒建议独尊儒家学说,罢黜诸子百家,只有通晓儒家学说的人才能做官,借以统一思想,巩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武帝接受其主张,后来在太学专设五经博士,用儒家经典教育地主、贵族子弟;选用官吏,也以儒学为标准,。从此儒家思想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儒家学说强调仁政,强调大一统,“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有利于中央集权,有利于思想的统

一、国家的统一,但同时也压制了人们的思想,形成了文化专制的局面。汉武帝这一政策确立了中国政治文化的学术的走向。

杨可告缗:

汉武帝打击富商大贾的措施。公元前119年,西汉政府发布“缗钱令”,征收富商大贾的财产税。由于他们隐匿或虚报,前114年又发布“告缗令”,对隐匿财产不报,或报而不实的,没收其财产,并奖励告发,查实后给以所没收财产之半。在杨可主持下,派使者至各地加以贯彻。“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所没收的财务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中等以上的商贾大批破产。通过以上措施,政府增加了巨额收入,工商业者和地方豪强的势力受到打击,使中央集权得到巩固和加强。

巫蛊之祸:

汉武帝时统治阶级内部的斗争。当是迷信,以为用巫术诅咒及用木偶人埋地下,可以害人,称为“巫蛊”。武帝晚年多病,疑其左右人巫蛊所致。公元前92年,丞相公孙贺被人告发用巫术诅咒,在驰道埋木偶人,死于狱中。次年,江充诬告太子宫中埋有木人,太子据大惧,杀江充及胡巫,武帝发兵追捕,太子也发兵抗拒,激战五日,死者数万人。后太子兵败自杀。史称“巫蛊之祸”。

王莽改制:

西汉末年,贵族官僚大量兼并土地,阶级矛盾日趋激化,农民不断起义。初始元年(公元8 2

年),王莽代汉称帝,进行复古改制:将全国土地改称“王田”,奴婢改称“私属”,都不得买卖,宣称一家不满八个男子而占田超过一井(九百亩)的,余田须分与亲族邻里,无田的按一夫一妻受田百亩的规定,企图实现古代的井田制;并推行五均六莞,以控制和垄断工商业,增加税收;屡次改变币制,铸造“错刀”,“契刀”,“大泉五十”等货币,大量掠夺财富;还恢复古代的五等爵,经常改变官制。王莽改制是地主阶级在严重危机下的一次自救运动。他企图通过改革,限制当时已相当严重的土地兼并和农民奴隶化的发展,缓和当时已经激化的阶级矛盾,巩固新莽政权。但由于改制触及了大地主、大贵族、大商人的利益,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而王莽又未能坚持到底,中途放弃改革;同时由于王莽用人不当,贪官污吏利用改制“侵渔百姓”,以致“农商失业,食货俱废”;再加上王莽改制措施本身存在很多问题,造成了政治经济秩序的混乱;另外,还发动了对匈奴和对东北、西南边境各族的战争,破坏了与周边各族的友好关系,加重了国内人民的负担,使本来已经存在的社会矛盾更加激化。加深了人民的苦难,终于爆发了赤眉、绿林大起义。

党锢之祸:

宦官迫害官僚士大夫的政治事件。东汉桓帝时宦官专权,侵犯士族大地主的利益。士家大族李膺等人和太学生郭泰、贾彪等联合,抨击官宦集团。公元166年,有人勾结宦官诬告他们“诽讪朝廷”,李膺等二百多名“党人”被逮捕,后虽释放,但终身不许做官,称为“第一次党锢之祸”。灵帝即位后,外戚窦武专政,起用“党人”,并与太傅陈蕃合谋诛灭宦官,事泄被杀。公元169年灵帝在宦官侯览、曹节挟持下,收捕李膺、杜密等百余人下狱处死,并陆续杀死、流徙、囚禁六七百人。公元176年灵帝在宦官挟制下又命令凡“党人”的门生故吏、父子兄弟,都免官禁锢,并连及五族。称为第二次党锢之祸。

官渡之战:

官渡之战是曹操和袁绍为争夺对黄河中下游的统治权而进行的一场又决定意义的战争。是我国历史上以弱胜强的著名战例。东汉末年,袁绍据有冀、青、幽、并四州,自恃兵多粮足,建安四年(公元199年)率兵十余万南下。曹操兵少粮缺,以劣势在官渡相据。次年春,曹操乘袁军轻敌,内部不和,两次偷袭袁军后方,焚烧其粮车和粮屯。袁绍所部军心动摇,纷纷溃散投降。曹操乘机全线出击,歼灭了袁军主力,奠定了统一北方的基础。

赤壁之战:

我国历史上以弱胜强的著名战例。东汉末年,曹操初步统一北方后,建安十三年(公元208年),率兵二十余万南下,孙权和刘备联军五万,共同抵抗。曹兵进到赤壁,小战失利,退驻江北,与孙刘联军隔江对峙。孙刘联军利用曹军远来疲惫,疾疫流行,不习水战,后方又不稳定等弱点,用火攻击败曹操水师,孙权大将周瑜和刘备水陆并进,大破曹兵。曹操只有率领残军取道华容,逃回北方。战后,孙权地位更加巩固,刘备据有荆州大部地区,旋又取得益州,形成曹、孙、刘三方鼎峙的局面。

隆中对:

东汉末诸葛亮隐居隆中,建安十二年(公元207年)刘备三次往访。相见后,诸葛亮提出占据荆、益两州,安抚西南各族,联合孙权,整顿内政,伺机从荆、益两路北伐曹操的策略,以图统一中国,恢复刘家帝业,史称“隆中对”。诸葛亮的分析,为刘备图霸制定了正确的方针。后来刘备大体根据这个计划,建立了蜀汉政权。刘备死后,诸葛亮还曾加强与孙吴的联合,改善对西南各族的关系,进行过六次北伐。

彝陵之战:

彝陵之战是三国史中三大战役之一,这三大战役是官渡之战,赤壁之战和彝陵之战。爆发于公元222年,是吴国孙权和蜀汉刘备为争夺战略要地荆州八郡而进行的一场战争,也是中国古代史上一次著名的积极防御的成功战例。公元222年正月,蜀汉吴班,陈式的水军进入夷陵地区,屯兵长江两岸。吴军扼守要地、坚不出战。刘备多次派军诱战,企图伺机加以聚歼。从正月到六月,两军仍然相持不决。蜀军将士逐渐斗志涣散松懈,失去了主动优势地位。因将士不胜酷暑之苦,刘备无可奈何,只好将水军舍舟转移到陆地上,把军营设于深山密林里,依傍溪涧,屯兵休整,准备等待到秋后再发动进攻。地形崎岖,远离后方,加上百里连营,兵力分散,从而为陆逊实施战略反击提供了可乘之机。陆逊率兵夜里火攻蜀军连营,后又集中兵力,四面围攻,歼灭蜀军数万之众。至此,蜀军溃不成军。夷陵之战对于三国鼎立的局面也有很大的影响。对蜀汉来说,它大损国力,完全失去了军事要地荆州,基本上毁灭了当年诸葛亮隆中对策时制定的宏伟战略蓝图。对东吴来说,虽然打赢了战争,但是却进一步损害了吴、蜀关系,从战略上看,亦打破了孙刘两家联合抗曹的可能,给日后吴蜀两国的先后覆灭埋下了伏笔。

八王之乱:

西晋皇族争夺政权的斗争。晋初大封同姓子弟为王,握有军政实权。晋武帝死后,惠帝妻贾后与辅政的外戚杨骏争权。永平元年(公元291年),贾后杀骏,以汝南王亮辅政,复使楚王纬杀亮,旋又杀玮。永康元年(公元300年)赵王伦起兵杀贾后。后又废惠帝自立。齐王冏,成都王颖,联兵讨伦,伦被杀,惠帝复位,冏专权辅政。接着长沙王乂攻杀冏,河间王颙又与成都王颖攻杀乂,颖专断朝政;东海王越奉惠帝攻颖失败,颙乘机进占洛阳。幽州刺史王浚与并州刺史司马腾打败颖,颙独占朝政,越再起兵攻颙,颙战败,与颖相继被杀。光熙元年(公元306年),越毒死惠帝,另立怀帝,掌握大权。八王之乱前后十六年,严重破坏了生产和西晋的统治,激起各族人民起义,各少数民族贵族也乘机起兵,争夺政权。

永嘉之乱:

晋惠帝在位期间,政治腐败,八王争夺政权的战争,更使生产受到严重破坏。永兴元年(公元304年),匈奴贵族刘渊利用各族人民起义的时机,起兵离石,国号汉。晋怀帝永嘉四年(310年),刘渊死,子聪继位。次年刘聪遣石勒歼灭晋军十余万人于苦县宁平城,俘杀太尉王衍等,同年派刘曜率兵攻破洛阳,俘怀帝,纵兵烧掠,杀王公士民三万余人,西晋灭亡。史称这一时期为“永嘉之乱”。其后北方士族大量南迁江左,它使以黄河流域为中心的中国文化第一次移向长江流域,改变了以前重北轻南的文化格局。

侨置郡县:

东晋、南朝时在其管辖地区内用北方地名设立郡县。当时北方人民与士族大量南迁,多相聚而居,不愿丢掉原有的门第郡望,想要保持原籍贯。统治集团因而设置侨州、侨郡、侨县,安置北方士族,保持其封建特权,借以缓和南北士族矛盾,以巩固政权。侨人单位户籍不负担国家的赋税徭役,后来即便交纳租调,也比土著居民低得多。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北方门阀士族的利益,减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后土断实行后,侨州、郡、县数目日减,隋统一后完全废除。

土断:

东晋、南朝废除侨置郡县,使侨寓户口编入所在郡县的办法。当时侨州、郡、县无一定境界,造成地方机构交叉重叠,给户籍管理带来很大问题,侨州、郡、县不征租税徭役,士族广占 4

田园,兼并激烈,影响朝廷财政收入。为此东晋南朝政府相继实行了“土断”政策,撤销、合并一些侨置郡县,将侨人户口编入所在郡县,与当地农户一样纳税服役。其中东晋桓温主持的“庚戌土断”和刘裕主持的“义熙土断”成效最大。随着土断政策的实行,和时间的推移,南迁的北方人口逐渐融入南方社会,国家财政收入也有所增加。

淝水之战:

东晋击败前秦苻坚的著名战役,为中国历史上著名的以少胜多的战例,它确定了南北朝时期长期分裂的格局。太元八年(公元383年),前秦苻坚强征各族人民,组成九十万军队,大举南下。他自称投鞭可以断流,企图一举灭晋。晋相谢安使谢玄等率北府兵八万迎战,在洛涧大破秦军前哨,苻坚登寿阳城,见晋军严整,遥望八公山上草木,以为都是晋兵,才有惧色。晋军进至淝水,要求秦兵略向后移,以便渡河决战。苻坚想待晋军半渡时猛攻,乃挥军稍退。因各族士兵不愿作战,鲜卑族和羌族的将领希望苻坚战败,以便割据独立,故军队一退即不可止,全军立即骚动,人心惶惶。在襄阳被俘的晋将朱序也大呼秦军已败,于是,苻坚的几十万大军不战自溃,晋军乘机渡水攻击。溃兵逃跑时闻风声鹤唳,都以为是追兵。谢玄乘胜攻占洛阳、彭城等地,苻坚逃至关中,后即为姚苌所杀。淝水之战从短期看,使得前秦统一全国的意图破灭,而且使得北方由统一重新转为混乱分裂,也奠定了此后的南北对峙时代,直到隋朝统一全国。从长期看,淝水之战最重要的作用是使得流落到南方的汉族中原文化得以延续和发展,并且影响深远。

侯景之乱:

南朝梁武帝末年降将侯景发动的叛乱。侯景,原北魏怀朔镇戍兵,渐升为镇功曹史。北魏高欢死,子高澄执政。侯景平素甚轻高澄,而澄则忌惮景叛乱,乃征调景入京,以剥夺其兵权。侯景惟恐被杀,于是投降西魏,但西魏亦调景入京,故景转而求降于南朝萧梁。梁朝臣多表示反对,而梁武帝竟说夜梦太平,侯景求降,正符所梦,于是封景为河南王、大将军、大行台。梁武帝又遣将率军救援侯景,结果被东魏大败,主帅萧渊明被俘,全军几乎覆没。东魏又进击侯景,景南逃,骗取梁寿阳城。东魏继而实施离间计,佯称与梁议和,挑拨侯景反梁。太清三年(549),侯景攻陷台城。城破之时,城中只剩二三千人,尸骸堆积,惨不忍睹。侯景又东略三吴,烧杀掠抢,长江下游地区受到极大破坏。侯景得势后,杀萧正德,软禁梁武帝。不久梁武帝忧死,景立萧纲为帝,又废杀萧纲立萧栋。天正元年(551),侯景终于废萧栋而称帝,国号汉。次年,梁将陈霸先、王僧辩大败侯景军,攻下建康。侯景乘船出逃,被部下杀死。侯景之乱历时长达三年零八个月在此期间,南方士族从此衰弱。百姓流离失所,死亡无数,千里之内罕见人烟,南方的社会经济遭受到破坏性的打击。在此之后,国势大衰的南梁又相继遭到西魏和北齐的进攻,最终被南陈取代。

中外朝:

是汉武帝时期削弱相权,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之一。中朝即内朝﹐由皇帝左右的亲信和近臣所构成﹔外朝也称外廷﹐指三公九卿所构成的官僚体制。中外朝之分出现于武帝时。西汉早期﹐丞相位高权重,兼有决策和行政两种权利。武帝为了加强集权而削弱丞相的权势﹐提拔了一批中下层官员,对于重要政事﹐依靠尚书令、侍中、常侍等近臣亲信在宫廷之内作出决策﹐中朝由此而得以形成。而外朝一般只处理日常政务。皇帝依靠内朝加强了君主专制。中朝决策﹐支配外朝﹐丞相的权力日益转移到中朝。而和皇帝最为亲密的宦官﹑外戚﹐也很容易变为中朝的主宰。故后宦官外戚专政时期,中朝成为他们乱政的工具。

都督:

都督一名在汉末三国时期开始大量出现,其中有的是偏裨将校,有的则是一军元帅或一个军区的主将。前者被称为帐下都督或部曲督,后者被称为持节都督,影响最大的是后一种。持节都督来源于汉代的督军御史,职责是监督州郡镇压“盗贼”。 其后,又以中郎将督军,更增加了军事统帅的因素。汉末董卓之乱后,州郡拥兵割据称雄,朝廷为了笼络他们,有以将军兼督数州或都督某州的称号。献帝建安二年(197)以袁绍为大将军,是最早见于史籍的持节都督。大约同时,魏武帝曹操以程昱为中郎将,领济阴太守,都督兖州事。这种都督就成为统治地方的军政长官了。

典签:

南朝地方长官之下典掌机要的官。府州皆置典签掌管。当时府州部内论事,皆用签。典签本为处理文书的小吏,权力不大。刘宋中叶以后,多以幼小皇子出任方镇,君主用寒人出身的亲近左右充当典签,代替诸王批阅公事,甚至照管诸王的饮食起居。职位虽低,权力渐重。宋孝武帝和明帝时,为了加强对地方军政的控制,也由君主指派典签监视,往往不只一人。南齐时,典签权势益盛,每年轮番还都言事,刺史郡守的升降去留往往取决于典签之口。南齐诸王,更处于典签严格控制与鉴视之下。梁武帝萧衍在位时,对皇室采取宽纵政策,典签权势渐削弱。至宋废止。典签是南朝皇权与寒人结合的产物,也是寒人兴起的重要表现之一。宋﹑齐君主通过典签控制和鉴视地方军政,对于加强中央集权虽不无作用,但终不能消除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

北府兵:

东晋孝武帝时,谢玄任广陵相,招募徐(治京口)兖二州骁勇所组成的一支精锐军队。二州本是北来侨民的集中地。“人多劲悍”﹐富于战斗经验。朝廷因前秦强大,诏求文武良将镇御北方,其时谢安当国,以兄子谢玄应举,在当地广招骁勇,组成精锐部队。谢玄以刘牢之为参军,常领精锐为前锋,战无不捷,威震敌胆。东晋称京口为“北府”,所以称这支军队为北府兵。这支军队建立不久,抗御前秦屡立战功。在有名的淝水之战中,谢玄、刘牢之率领的北府兵更发挥了主力军的作用,后期军队衰落。

府兵制:

中国古代兵制。由西魏权臣宇文泰建于大统年间,历北周、隋至唐初期而日趋完备,唐玄宗天宝年间停废,历时约200年。该制度最重要的特点是兵农合一。府兵平时为耕种土地的农民,农隙训练,战时从军打仗,其主要任务是番上宿卫(即轮流到京师宿卫)和征防。府兵参战武器和马匹自备。征发原则是先富后贫,先强后弱,先多丁后少丁。府兵虽然包括官僚子弟和一般地主,但仍以均田农民为主体。自备资装对于农民是沉重的负担。唐代,由于兵役繁重、均田制被破坏以及府兵地位低落等原因,府兵制自高宗后期以至武后时就逐渐被破坏,到玄宗统治时终于被废除,由募兵制所取代 。

世兵制: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军户、士家的子弟世代为兵,是当时通行的兵役制度。创立于三国,盛于西晋,东晋南朝逐渐衰落。世兵制,就是将士兵全家从普通百姓中抽离出来,使其脱离民籍,集中居住,变为军籍,除了士兵本人终身为兵外,其家口世代也需为兵,士死,其寡妻遗女也要配士家。由是世兵制使服兵役成为一部分人的特定义务,这部分人称作士,其家称为士家或军户。北朝后期,世兵制逐渐为府兵制所取代。

士家:

魏晋时期,兵士及其家庭称为士家。亦称兵户。东汉末年,战争频繁,各割据军事集团加强对士兵的控制,把他们的家属集中起来,和士兵一起另行编定户籍,称为士家。控制士家,是为了保证兵源,防止将士叛乱,强化政府对于割据势力的控制,将本来属于私家的部曲夺取到政府手中。因此,魏晋时期士家不准改行转业;婚配只能限于同类,不准与平民通婚;士逃亡,家属要受严酷的惩罚;士家的子女称为“士息”、“士女”,兄终弟及,父死子承,世代为兵。士家未征召入伍时从事屯田,称为田兵。具有兵家、屯田客双重身份,受双重剥削和奴役,他们的社会地位略高于奴婢而低于平民。士家制度是一种人身依附性较强的世兵制度。此制的建立,保证官府拥有足够的人力来从事战争和耕田,对结束东汉末群雄割据,形成三国鼎立和西晋统一的政治局面都起过一定作用。但是,士家制度的严酷及其对士兵压迫的残暴扼杀了士家当兵作战的积极性,逃亡自杀经常发生。

九品中正制:

魏晋南北朝保证士族特权的官僚选拔制度。东汉末,曹操当政,提倡“唯才是举”。延康元年(公元220年),曹操死后,曹丕采吏部尚书陈群的建议,推选各郡有声望的人,出任“中正”,负责察访流散在外的本郡士人,将当地士人按才能分别评定为九等(九品),政府按等选用,谓之“九品官人法”,仍保持曹操用人“不计门第”的原则,有利于政权的稳定。曹芳时,司马懿当政,于各州设大中正,任用世族豪门担任,选取原则以“家世”为重。从此“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九品中正制则成为世族地主操纵政权,巩固门阀统治的工具。隋文帝时废除此制,改行科举制。

王与马共天下:

永嘉之乱后,以王导为首的王氏士族集团辅佐琅玡王司马睿。当时北方夷族太多,王导,王旷建议司马睿南渡,把首都定在南京,实施战略转移。公元313年永嘉南渡,整个中原地区的北方名门望族和精英,以及政府机构、官员、甚至士族家中的佣人和鸡鸭牛马都被带过了长江。这次以门阀士族为主要力量的大迁徙共有90多万人,琅玡王氏是其中最重要一支。公元317年,司马睿在建康(南京)重建晋室,史称东晋。东晋建立后,司马睿势单力薄,王导、王敦等人利用上巳节契会时,带领诸名流,骑马拥从着司马睿肩舆,惊动了江南士族顾荣,纪瞻等,他们渐改变了对司马氏的态度,归附了司马氏。司马睿对王氏十分感激。由于对司马政权的大力支持和艰苦经营,琅玡王氏被司马睿称为“第一望族”,并欲与之平分天下,王氏势力最大时候,朝中官员75%以上是王家的或者与王家相关的人,真正的是“王与马,共天下”。

三长制:

是北魏中期为控制户籍,及取代宗主督护制而实行的基层政权组织。魏孝文帝改革时﹐为加强中央政府对人民的实际控制,公元486年接受汉族地主李冲的建议,废除宗主督护制,实行三长制:规定五家为一邻,设邻长;五邻为一里,设里长;五里为一党,设党长。三长负责清查户口、田亩,征收赋税,调发徭役。三长必须由乡里中能办事而又谨守法令的人担任。因此制沉重打击了世家大族的利益,因而遭到不少守旧派的反对。但在北魏文明太后、孝文帝和李冲等执政大臣的坚持下,三长制得以继续实施。它加强了中央集权,使所征租调有所根据及确立准则,加上大量的隐匿户得以清查,因此数年间国家财政收入增加了几倍,社会经济有所恢复发展,一时天下称为便利。北魏后来的均田制就是在三长制的基础上推行的。

宗主督护制:

北魏初期政治制度。十六国时,黄河流域的南逃的豪强地主多据坞壁自守,聚族而居。他们拥有众多的宗族、部曲,修有坞壁,建有甲兵,是一些大大小小的割据势力、豪强的武装首领。依附其下的农民往往有数百家、上千家,乃至万家,均为他们的私家人口。这些豪强被称做宗主,依附于他们的各类农民则是宗主的包荫户。宗主与包荫户之间是一种主人与佃客的关系。而佃客形同于农奴。北魏统一之初,只是消灭了一些敌对政权,对这些遍地存在的宗主无法根除。为了稳定统治,便于征徭征税,于是就采取妥协政策,承认宗主对于包荫户的控制和奴役,并且以宗主对于包荫户的统治作为地方基层政权,以世家大族为宗主,督护百姓,于是形成“宗主督护制”。宗主在政治上都是一些大大小小的割据势力,宗主控制下的包荫户多数没有户籍,他们只为宗主的私家人口,任凭宗主剥削和奴役,国家不得征调亦不能干预。太和十年(486)改行三长制后,此制遂废,但三长仍多为宗主充任。

尚书台:

官署名。东汉始置。东汉中枢机关。因位于宫中的中台,故以台名,并有中台、台阁、台省等别称。东汉光武帝刘秀鉴于西汉末年大权旁落于贵戚大臣,所以竭力把权力集中于君主,凡机密之事全部交给尚书,以此制约三公。因而加重了尚书的职权。因尚书的官署在宫禁内而称为台阁,故有尚书台之称。东汉尚书台组织有:尚书令一人,秩千石,为尚书台的主管长官;尚书仆射一人,秩六百石为尚书台副长官,尚书令不在,则代行处理公务。下设尚书六人,分管六曹事务。全国政务统归尚书台管理,最后总揽于皇帝。尚书台位卑权重,皆由皇帝亲任干练之士充任,便于控制,发挥效率高。东汉和帝以后,多幼君弱主,实权常被外戚、宦官所掌握。直到魏晋也是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之一。三国时,尚书台已正式脱离少府,成为全国政务的总汇。

谶纬:

汉代流行的宗教迷信。“谶”是秦汉间的巫师、方士编造的预言吉凶的隐语、预言,作为吉凶的符验或征兆。“纬”是方士化的儒生编集起来附会儒家经典的各种著作。其起源是古代河图、洛书等神话传说。西汉后期得到封建统治阶级的支持。主要把自然界某些偶然现象神秘化,看作社会安危的决定原因,为封建统治说教。王莽和光武帝刘秀就分别利用图谶或“符命”作为“改制”和“中兴”的合法根据。东汉章帝召集博士儒生在白虎观讨论五经异同,更进一步把谶纬和今文经学混合在一起,使儒学神学化。谶纬之学对东汉政治、社会生活与思想学术均产生过十分重大的影响。东汉末期,谶纬逐渐衰微,但直至隋炀帝正式禁毁以前,仍继续流行。纬书今留存着不多,除去其中迷信部分,在天文、历数、地理知识等方面,也包含着某些科学史的资料。

清议:

中国诗歌会名词解释范文第6篇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10〕14号)

机关各部门、各监事会办公室,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薪酬在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中的导向作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促进银行业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金融稳定理事会《稳健薪酬实践的原则》等国际准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薪酬,是指商业银行为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和贡献而给予的报酬及其相关支出,包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福利性收入等项下的货币和非现金的各种权益性支出。

第三条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有利于本行战略目标实施和竞争力提升与人才培养、风险控制相适应的薪酬机制,并作为公司治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薪酬机制一般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薪酬机制与银行公司治理要求相统一。

(二)薪酬激励与银行竞争能力及银行持续能力建设相兼顾。

(三)薪酬水平与风险成本调整后的经营业绩相适应。

(四)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协调。

第二章 薪酬结构

第五条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设计统一的薪酬管理体系,其薪酬由固定薪酬、可变薪酬、福利性收入等构成。固定薪酬即基本薪酬,可变薪酬包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各种激励,福利性收入包括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第六条第六条 基本薪酬是商业银行为保障员工基本生活而支付的基本报酬,包括津补贴,主要根据员工在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劳动投入、服务年限、所承担的经营责任及风险等因素确定。津补贴是商业银行按照国家规定,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以及受物价变动影响导致员工实际收入下降等给予员工的货币补助。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津贴、补贴的政策标准确定津补贴。

商业银行应科学设计职位和岗位,合理确定不同职位和不同岗位的薪酬标准。不鼓励商业银行设立保底奖金,如果确有实际需要,保底奖金只适用于新雇佣员工入职第一年的薪酬发放。

商业银行的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其薪酬总额的35%。

第七条第七条 绩效薪酬是商业银行支付给员工的业绩报酬和增收节支报酬,主要根据当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来确定。绩效薪酬应体现充足的各类风险与各项成本抵扣和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激励约束要求。

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经营考核结果,在其基本薪酬的3倍以内确定。

第八条第八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中长期激励计划。商业银行应确保可变薪酬总额不会弱化本行持续增强资本基础的能力。

第九条第九条 福利性收入包括商业银行为员工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对于福利性收入的管理,商业银行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第十条 商业银行支付给员工的年度薪酬总额要综合考虑当年人员总量、结构以及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风险控制等多种因素,参考上年薪酬总额占上年业务管理费的比例确定,国有商业银行还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薪酬支付期限应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业务活动的业绩实现和风险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薪酬的支付时间并不断加以完善性调整。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基本薪酬按月支付。商业银行根据薪酬年度总量计划和分配方案支付基本薪酬。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合理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根据经营情况和风险成本分期考核情况随基本薪酬一起支付,剩余部分在财务年度结束后,根据年度考核结果支付。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中长期激励在协议约定的锁定期到期后支付。中长期激励的兑现应得到董事会同意。锁定期长短取决于相应各类风险持续的时间,至少为3年。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各种保险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专户管理。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其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采取延期支付的方式,且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其中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的延期支付比例应高于50%,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60%。在延期支付时段中必须遵循等分原则,不得前重后轻。

商业银行应制定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如在规定期限内其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员工职责内的风险损失超常暴露,商业银行有权将相应期限内已发放的绩效薪酬全部追回,并止付所有未支付部分。商业银行制定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规定应同样适用离职人员。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薪酬管理组织架构。

董事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负责本行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政策设计,并对薪酬管理负最终责任;董事会应设立相对独立的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组成人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财务专业人员,且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应熟悉各产品线风险、成本及演变情况,以有效和负责地审议有关薪酬制度和政策。

管理层组织实施董事会薪酬管理方面的决议,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具体事项的落实,风险控制、合规、计划财务等部门参与并监督薪酬机制的执行和完善性反馈工作。

商业银行审计部门每年应对薪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董事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

外部审计应将薪酬制度的设计和执行情况作为审计内容。

审计、财务和风险控制部门员工的薪酬应独立于所监督的业务条线,且薪酬的规模和质量应得到适当保证,以确保其能够吸引合格、有经验的人才。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制订科学、合理、与长期稳健可持续发展相适应的薪酬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银行员工职位职级分类体系及其薪酬对应标准。

(二)基本薪酬的档次分类及晋级办法。

(三)绩效薪酬的档次分类及考核管理办法。

(四)中长期激励及特殊奖励的考核管理办法等。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作为绩效薪酬发放的依据。商业银行绩效考核指标应包括经济效益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和社会责任指标。

(一)经济效益指标按国家有关规定选取。

(二)风险成本控制指标至少应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信用风险与市场风险成本度量时应考虑经济资本配置和资本成本本身变化以及拨备成本和实际损失。流动性风险成本在度量时应主要考虑压力测试下的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资源本身的成本等因素。

(三)社会责任指标一般应包括风险管理政策的遵守情况、合法性、监管评价及道德标准、企业价值、客户满意度等。

董事会应于每年年初确定当年绩效考核指标,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指引第十九条所列风险成本控制指标对绩效薪酬的约束参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有一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不得超过上年水平。

(二)有两项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在上年基础上实行下浮,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下浮幅度应明显高于平均下浮幅度。

(三)有三项及以上指标未达到控制要求的,除当年全行人均绩效薪酬参照第

(二)款调整外,下一年度全行基本薪酬总额不得调增。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有效薪酬监督机制,不得为员工或允许员工对递延兑现部分的薪酬购买薪酬保险、责任险等避险措施降低薪酬与风险的关联性。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每年全面、及时、客观、详实地披露薪酬管理信息,并列为年度报告披露的重要部分。商业银行的薪酬信息披露情况应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年度薪酬报告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

(一)薪酬管理架构及决策程序,包括薪酬管理委员会(小组)的结构和权限。

(二)年度薪酬总量、受益人及薪酬结构分布。

(三)薪酬与业绩衡量、风险调整的标准。

(四)薪酬延期支付和非现金薪酬情况,包括因故扣回的情况。

(五)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对银行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的具体薪酬信息。

(六)年度薪酬方案制定、备案及经济、风险和社会责任指标完成考核情况。

(七)超出原定薪酬方案的例外情况,包括影响因素,以及薪酬变动的结构、形式、数量和受益对象等。

第五章 薪酬监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商业银行薪酬管理纳入公司治理监管的重要内容,至少每年一次对商业银行薪酬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估。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动态跟踪监测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等考核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于商业银行薪酬管理制度和绩效考核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责令纠正,并对下列问题予以查处:

(一)薪酬管理组织架构、薪酬管理制度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核定、执行和报备绩效考核办法或年度薪酬方案的。

(三)绩效考核不严格、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计发基本薪酬、延发绩效薪酬的。

(五)未按规定追索或止付绩效薪酬的。

(六)未按规定披露薪酬信息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商业银行薪酬结构与水平应报救助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一) 已经实施救助措施的。

(二) 商业银行面临重大声誉风险并有可能对其持续经营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三)商业银行濒临破产、倒闭的。

(四)商业银行被依法接管的。

(五)商业银行被关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基础上为员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扣回的薪酬应按照有关规定冲减当期费用。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子行、分行、非银行金融性公司由母行根据本指引的原则并结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监管要求对其薪酬进行调控。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其他类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指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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