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规模金融论文范文

2024-03-17

资产负债规模金融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比较 公允价值变动

金融资产属于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会计核算上存在着异同,并且给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都带来了不同的影响。本文从不同方面对这两类金融资产进行分析和比较,从而从更深层次上把握其内涵。

一、初始计量

1)交易性性金融资产初始计量

成本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已宣告但尚未发放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的利息,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债券投资。成本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计量(其中,交易费用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科目核算)。已到付息期尚未的领取的利息,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

股票投资。成本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计量(其中,交易费用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科目核算)。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应收项目

我们可以看到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初始计量上最大区别就是在费用的划分上。前者直接将相关费用计入利润表,后者则将其作为资产成本计入资产负债表。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后续计量时,在资产负债表日其公允价值的变化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如果将相关费用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成本,其在资产负债表日也会转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利润表当中,所以在初始计量时便直接将其计入投资收益从而计入当期利润表当中。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后续计量时,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即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所以将其计入初始成本。

二、后续计量

1)交易性金融资产。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持有期间取得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

在后续计量中我们可以看出两者对与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的计量处理是不同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将公允价值变动在利润表中进行披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则将其在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公积中披露。当企业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就是为了实现短期利润,无论这项资产公允价值变化是否已通过正常交易实现,都应该在其价格变化时做记录。而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来说其公允价值变动带来的利得或损失(临时)不太可能真实的在短期内实现,所以避开利润表,将其在资产负债表中资本公积—其他资本中反映。然而这种利得或损失(临时)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才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这样,部分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动在产生时不在利润表中反映,而是推迟到实现时再进行反映,可能会导致收益报告存在时间差,损害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降低了决策的有用性。

三、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

1)交易性金融资产。对于这类金融资产企业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动已经计入当期损益,这与公允价值变动造成减值的会计处理在实质上都是一样的。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对于这类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其公允价值发生了较大幅度的下降或下降趋势为非暂时性时,我们就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了减值,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积损失转入当期损益,确认减值损失。

可供出售债务工具的减值损失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可以通过损益转回,但可供出售的权益工具一旦确认即使在以后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的价值已恢复,原确认的减值准备也不能通过损益转回,要通过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予以转回。不同的处理方法是因为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波动较小,转回时不会有助于企业调节利润,而股票投资的公允价值波动较大,如果减值通过损益转回,有的企业可能借助于权益工具的转回调节利润。

四、出售金融资产

1)交易性金融资产。出售时,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将其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出售时,售价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将其持有期间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

我们可以看到,在出售时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会将持有期间的资本公积累计额转入投资收益,这样可能会使得企业在出售年度利润大增。

五、总结

从以上的对比和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1、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最大最根本的不同就是对日后公允价值变动的处理不同。而产生这样处理的不同与管理者最初划分金融资产的目的息息相关。2、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还十分模糊,给企业利润调整留有了很大的空间。

所以我们应当更加重视全面收益即全面收益=(期末的资产—期末的负债)—(期初的资产—期初的负债)—投资者投入+向投资者的分配,因为无论企业选则哪一种分类,都不会影响全面收益的计算结果,相对利润表中的净利润来说他能更好的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

参考文献: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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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叶建芳,周兰,李丹蒙,郭林.管理层动机,会计政策选择与盈余管理—基于新准则下上市公司金融资产分类的实证研究[M].会计研究,2009年3月

[5] 许良虎,宋道勇,黄金鑫.金融资产归类的利润操纵问题及监管[J].会计之友,2009年第4期中

资产负债规模金融论文范文第2篇

(2005年8月15—31日)

一、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

国务院部署深化改革四大重点任务。8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总结今年以来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研究部署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重点推动四个方面的改革:一是继续推进涉及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改革。针对经济结构不合理、经营粗放,某些行业和领域建设过度扩张,高耗能、高耗材、高污染、低效益等问题,从体制、机制上采取有力的改革措施,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增长方式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二是继续推进涉及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政府不该管的事要坚决交给企业、中介组织和市场;政府该管的事一定要管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更加注重宏观管理,既要使企业成为投资的主体,又要加强对全社会投资活动的指导、调控和监管,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三是继续推进涉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改革。尤其要做好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扶贫、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改革工作。四是继续推进涉及对外开放的改革。完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做好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的各项工作,妥善应对贸易摩擦,改善贸易结构,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利用外资水平。

推进重点领域体制改革。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8月25日在今年下半年将重点做好的10项重点工作的讲话中指出,要抓住当前有利时机,推进重点领域体制改革。积极推进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加快推进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和垄断行业改革。继续做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和农村信用社改革。抓紧制定在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制定出台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完善投资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生产要素和资源价格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二、金融体制改革

《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发布。证监会、国资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商务部8月23日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意见》共五章21条,《意见》内容包括正确认识股权分置改革;明确了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思想;提出了股权分置改革的总体要求;要求严格规范股权分置改革秩序;指出要调动多种积极因素,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等。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人民银行8月18日发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七章45条,主要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个人信用数据库是人民银行组织商业银行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保密原则。三是规定了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和方式、数据库的使用用途、个人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途径和异议处理方式。四是规定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客观性原则。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发布。银监会日前通过《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指引》对资产剥离收购、管理到处置各个环节,提出了基本尽职要求,对潜在的风险点进行提示,并为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创新预留空间。银监会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全面规范的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业务制度,完善决策机制和操作程序。要制定不良金融资产定价管理办法,逐步建立起以市场为导向,规范、合理的不良金融资产定价机制,严格控制定价过程中各环节的风险。要坚持资产处置的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原则,实行处置信息公开,提高处置透明度,努力实现处置回收最大化。要逐步实现专业化清收,要明确界定交易前、后及多次交易参与方的法律责任与权力,建立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责任认定制度和程序,规范责任认定行为,严格处置工作的尽职问责制。

建行进行审计体制改革。最近,建设银行宣布,对审计体系实施垂直化管理,以适应股份制改造和企业公开上市的要求。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建立内部审计相对独立的管理方式,明确相关关系,为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提供保证;充实总行审计部人员,调整其内设机构和职责,充分保证总行对全行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能力和直接实施内部审计的专业力量;强化现有审计分部职责,提高审计分部的权威性,充实审计分部力量;调整现有一级分行总审计室及其审计办事处的管理关系,由总行直接管理,并逐步优化审计机构布局和人员结构。

权证交易和结算实施资格管理。最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出通知,明确将对权证业务分别实施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管理。通知规定,只有经上证所和中登公司认定,同时取得权证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的会员公司和结算参与人,方可从事权证自营或经纪业务。未同时取得权证交易资格和结算资格的会员公司和结算参与人,只可以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行权或卖出权证。取得权证交易资格但未取得结算资格的结算参与人,在按规定选择符合准入要求的结算参与人代理其结算业务后,可以在自营或经纪业务中买入权证。

三、财税体制改革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公布《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十章53条,包括总则、审批、证据、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资产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的认定、资产评估损失的认定、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认定、责任和附则。《办法》简化和规范了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体现了保护纳税人的权益,并且更加注重界定损失标准,明确责任,强化监管,减少审批中的自由裁量权,规范和制约税收执法权力的行使,有助于规范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发布。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今年10月1日起执行。《办法》将减免税分为备案和报批两种类型。备案类的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减免税,纳税人只要达到相应条件,就可以享受相应的减免税待遇。报批类减免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相应的政策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规范的程序和权限审核后确认批准的减免税,即通常意义上需要个案审批的减免税。《办法》统一了减免税管理标准问题。

四、国有企业改革

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最近,国资委表示,下半年,将以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为重点,推进中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和股份制改革。首家中央企业规范的董事会即将开始运作。目前国资委正在抓紧完善《中央企业负责人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与国资委关系的意见》、《董事、董事会的评价办法》、《董事会和董事工作报告制度》和《职工董事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不久将出台。国资委下一步将继续做好董事的选聘和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选择一批经验丰富、工作业绩良好并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会试点企业的外部董事,将在认真调研和总结试点企业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和选聘外部董事的工作进度,条件成熟一家,纳入试点一家,在中央企业更大范围内推进这项工作。

国资委要求央企加强风险防范。最近,国资委表示,中央企业要对委托理财、期权期货及衍生品投资、股票投资等高风险业务进行清理和规范,已经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应全面清理,难以收回的要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保全。要求中央企业对从事高风险投资业务进行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企业在境内只能从事与其主业相匹配、规模与现货相适应的期货投资;从事股票投资的企业,要设立专门机构和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化操作,未具备条件的企业从事股票投资要进行清理。高风险投资业务还要实时监控。

五、地方改革

北京市对改革实施项目管理。北京市对改革实施项目管理,今年将21项重点改革任务列为全市的改革计划项目,对于重点推进的改革任务,主要是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力争取得实质性进展;对于继续推进的改革任务,主要是认真组织,稳步实施;对于研究、试点推进的改革任务,主要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争取形成改革意见或方案,为下一步改革的实施奠定基础。

深圳重新定位现代化。深圳市委日前表示,深圳应该在“特”字上做出与时俱进的新篇章,认为特区的新内涵应该是,从依靠“特殊政策”发展的地区转换成特别能改革、特别能开放和特别能创新的地区。要继续扩大开放,不断提升在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趋势中的整体竞争实力。

六、其他领域改革

国务院通过《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8月31日召开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规定》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行更加严格的制度和更加严厉的措施:一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必须立即停产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二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强化煤矿停产关闭整顿的措施。三是进一步明确规定预防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四是进一步明确规定煤矿企业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主体责任。五是进一步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中的责任。

国务院公布《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日前公布《直销管理条例》,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55条,分总则、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变更、直销员的招募和培训、直销活动、保证金、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的目的在于规范直销行为,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将保持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的稳定。商务部日前表示,我国将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向外商开放市场,重点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领域的开放。为了继续鼓励外商进入我国,将保持外商投资政策,包括优惠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继续实行鼓励政策。同时还会按市场经济规律管理外商投资,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扩大地方政府的审批权,为外商投资创造宽松的环境;完善外商投诉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坚决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建设部建立和推广工程担保制度。最近,建设部表示,将采取措施建立和推广工程担保制度,旨在控制工程风险,保证工程质量,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减少或避免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建设部不取消商品房预售。建设部日前明确指出,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制度。

我国首个产地黄金交易中心成立。我国第一个产地黄金交易中心日前在山东招远市成立,这一黄金交易中心是以黄金投资为主要业务,采取国际通行的价费分离方式,按上海黄金交易所有关规定,直接连线上海金交所实时价格系统进行交易。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经济体制改革信息》)

资产负债规模金融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随着利率市场化的进程,我国商业银行将面临极大的利率风险考验。文章在商业银行利率风险表现形式分析的基础上,探析在现实国情下的切实可行的利率风险管理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利率风险;风险管理

【收稿日期】2006-02-21

【作者简介】杨立华(1974- ),女,福建福州人,中国建设银行福州市分行城东支行综合股副股长,经济师,研究方向: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管理的核心之一。随着我国金融业改革和金融创新的推进,国有商业银行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中受到很大的考验。其中利率风险是国有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分析我国利率市场化过程中蕴藏的风险,寻求控制方法,是摆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面前的现实问题。

一、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表现形式

利率风险(Interest Rate Risk)通常是指在一定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下,官方利率或市场利率变化给金融机构的成本和收益造成的影响。历史上美国在利率市场化后,其部分商业银行也曾遭遇过比较严重的利率风险。当时,利率风险与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被银行并称为三大金融风险。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Repricing Risk)、收益率曲线风险(Yield Curve Risk)、基准风险(Basis Risk)和期权性风险(Optionality)。

(一)商业银行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利率风险形式就是重新定价风险。

重新定价风险也称为成熟期错配风险,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到期期限或重新定价期限所存在的差异。这种重新定价的不对称性使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会随着利率的变动而变化。例如,如果商业银行以短期存款作为长期固定利率贷款的融资来源,当利率上升时,贷款的利息收入仍然是固定的,但存款的利息支出却会随着利率的上升而增加,从而使银行的未来收益减少和经济价值降低。

(二)在重新定价不合理的情况下,会对商业银行造成收益率曲线风险。

这是在重新定价的不对称性也会使收益率曲线的斜率、形态的变化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从而形成收益率曲线风险,也称为利率期限结构变化风险。例如,若以五年期政府债券的空头头寸为10年期政府债券的多头头寸进行保值,当收益率曲线变陡的时候,虽然上述安排已经对收益率曲线的平行移动进行了保值,但该10年期债券多头头寸的经济价值还是会下降。

(三)商业银行面临的一种重要利率风险就是基准风险也称为利率定价基础风

险。

在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所依据的基准利率变动不一致的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的重新定价特征相似,但因其现金流和收益的利差发生了变化,也会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产生不利影响。例如,一家银行可能用一年期存款作为一年期贷款的融资来源,贷款按照美国国库券利率每月重新定价一次,而存款则按照伦敦同业拆借市场利率每月重新定价一次。即使用一年期的存款为来源发放一年期的贷款,不存在重新定价风险,但因为其基准利率的变化可能不完全相关,变化不同步,就会使该商业银行面临着因基准利率的利差发生变化而带来的基准风险。

(四)另外,商业银行面临的一种越来越重要的利率风险就是期权性风险。

它主要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中所隐含的期权。一般而言,期权赋予其持有者买入、卖出或以某种方式改变某一金融工具或金融合同的现金流量的权利,而非义务。期权可以是单独的金融工具,如场内(交易所)交易期权和场外期权合同,也可以隐含于其他的标准化金融工具之中,如债券或存款的提前兑付条款、贷款的提前偿还等等。一般而言,期权和期权性条款都是在对买方有利而对卖方不利时执行,因此,此类期权性工具因具有不对称的支付特征而会给卖方带来风险。而且,如今越来越多的期权品种因具有较高的杠杆效应,还会进一步增大期权头寸可能会对商业银行财务状况产生的不利影响。

我国商业银行自成立以来,尚未经历过真正完整的利率波动周期的洗礼,这意味着今后它将面临着利率市场化带来的严酷考验。由于我国的金融资产结构体系是以银行体系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不仅会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和融资方式的改善产生不利影响,还使得金融风险过于集中在银行业。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计算,2003年银行贷款猛增3万亿元,其中超过65%是地方政府主导的投资项目,而在企业外部融资的固定资产投资比例中,45%为银行贷款。2004年底,在银行总共18.9万亿元的贷款余额中,约半数是以房产做抵押的。20世纪90年代初的投资膨胀后,形成不良贷款约1万亿元,大概占全部贷款增量的50%。而这次投资膨胀可能会导致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增加0.5万亿到1万亿元。这些不良贷款将在今来的几年带来金融市场上掀起轩然大波,并由于利率市场化进程深刻影响到利率风险。

二、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对策

目前,商业银行防范利率风险比较广泛使用的管理技术主要有表内管理技术和表外管理技术。表内管理技术,即对表内资产负债项目的期限进行比较和调整,管理利率风险的技术包括以收益为基础的缺口管理技术和以价值为基础的持续期管理技术。表外管理技术,指运用金融衍生工具管理利率风险的技术。常用的金融衍生工具有:利率期货、利率调期、利率上限、利率下限等等。然而,面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相对落后的状态,我国商业银行在应用这两项重要管理技术时常常发现事与愿违。为此,我们应该进一步讨论在现实国情下的切实可行的利率风险管理对策。

(一)避免资产过度扩张,适当扩大资本的约束范围。

由于我国宏观因素和产业走势,我国商业银行一直有规模片面夸张的现象。这种现象加剧了宏观经济的波动,通过信贷资金注入进一步吹大金融泡沫,也很容易把自己置身于利率风险之中。在这种形势下,商业银行应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资本套利行为,严控对过热行业的贷款审核流程,合理地收缩高风险的信贷规模。从而真正避免人为的使利率差额扩大,即一方面拼命高息收揽储蓄,一方面低息发放贷款。

(二)建立完善的资产负债管理体系。

有效计算和管理利率风险的最便捷途径就是通过资产负债管理。资产负债管理是以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协调为目标,对银行资产负债表进行一种全面的、动态的、前瞻的综合平衡管理。它不仅可以计算和管理利率风险,也可以协调商业银行的短期和长期盈利目标,根据业务策略对经济资本进行最优化配置。

(三)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利率风险预测模型。

利率风险的预测是可以通过计算不同时期的敏感性缺口来测量的。利率敏感性资产是指那些在一定时限内到期的或需要重新确定利率的资产。主要包括:政府与个人借款者发行的短期证券、短期贷款、可变利率的贷款与证券等。利率敏感性负债是指在一定时限内到期的或需要重新确定利率的负债。主要包括:货币市场借款、短期储蓄账户、同业拆放等。利率敏感性资产与敏感性负债的差额被称作利率敏感性缺口。通过计算利率敏感性缺口来预测商业银行所承担的利率风险,是一个有效而科学的方法。

(四)引入金融工程弱化利率风险

将金融工程引入利率风险管理中,充分运用各类衍生金融工具,如远期合同、利率期货、利率期权、利率上下限和利率互换等来规避风险。这些利率衍生证券以利率债券或其他利率工具为标的,是金融机构利率风险管理中最为灵活的工具。这些金融衍生产品的创新一方面为商业银行规避利率风险提供平台,另一方面,扩大了企业融资渠道,弱化了目前金融风险向银行集中的趋势。

(五)加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

国外商业银行的经营领域不仅涵盖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而且还从事信托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共同基金业务、保险业务、商业票据贴现和资本市场业务。仅就中间业务品种来说,大约是我国商业银行现有中间业务品种的3~4倍。随着我国商业银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存款人在追逐更高利息的动机下,会出现存款的非中介化和集资证券化。我国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利息差额将不断缩小,再加上为竞争优质客户,各行都面临着下调贷款利率的压力。同时投资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工具,正渐渐侵蚀着商业银行的市场。因此,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是目前有效规避利率风险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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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焰.我国商业银行的利率风险及管理研究[J].财贸经济,2000,(9)

资产负债规模金融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从2019年开始, 修订后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在上市公司范围内全面实施。 修订后准则改变了金融资产的确认及计量原则, 导致金融资产列报项目发生变化, 同时明确规定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都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以此为背景, 通过对I65行业上市公司披露的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会计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发现上市公司基本能够按照公允价值对权益工具投资进行正确的调整和披露, 但还有相当一部分仍然以成本作为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 同时相关信息披露还不够充分, 同类信息披露格式也不统一, 降低了信息的相关性和可理解性。 针对这些问题, 提出应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权益工具投资会计信息披露行为, 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资产;权益工具投资;会计准则修订;信息披露;股权投资

一、金融工具准则关于权益工具投资确认和计量的变化

2017年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2017), 2006年发布的准则简称CAS 22(2006)], 并要求上市公司于2019年开始执行。 CAS 22(2017)对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的修订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确认原则及列报项目的变化

CAS 22(2017)要求企业根据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及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对金融资产进行初始确认, 其中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一般应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并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核算。 但企业也可以对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并通过“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户核算, 且该指定一经作出, 不得撤销[1] 。

确认原则的变化导致权益工具投资类资产的列报项目随之发生变化。 期末, 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账户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在资产负债表日需要按照流动性, 分别列报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 通过“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户核算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列报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 也就是说, 在CAS 22(2006)下, 企业持有的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两个项目; CAS 22(2017)下, 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的列报项目变更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以及“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三个项目。

(二)计量属性及会计处理的变化

CAS 22(2006)下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虽然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但存在以成本计量的做法; 而CAS 22(2017)要求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期末都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同时, 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该类金融资产除获得的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外, 其他相关的利得和损失均应当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且后续不得转入损益, 当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 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应当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 计入留存收益[2] 。 这就意味着CAS 22(2017)下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资产除持有期间的股利收入可以影响当期损益外, 无论是公允价值变动还是处置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在任何期间内都不影响当期损益。

二、I65行业上市公司执行CAS 22(2017)的总体情况

按照证监会的行业分类标准,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代码:I65, 以下简称I65行业)是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子行业。 考虑到本文是以金融工具准则修订为背景, 因此, 本文以CAS 22(2017)执行前即2018年已在创业板上市的I65行業公司为样本, 共113家上市公司。

(一)列报项目的变化情况

1. 首次执行CAS 22(2017)对期初项目的调整。 按照CAS 22(2017)要求, 上市公司2019年首次执行时需要对2018年财报列报项目按照CAS 22(2017)进行调整, 并确定2019年的期初余额。 在113家创业板I65行业上市公司中, 只有7家样本企业在CAS 22(2006)下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项目中存在权益工具投资, 且这7家公司全部将该类权益工具投资按照CAS 22(2017)调整重新列报于“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 有84家样本企业在CAS 22(2006)下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项目中存在权益工具投资(76家全部以成本计量, 7家既有以成本计量也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 只有1家全部以公允价值计量), 其中, 有52家样本企业在CAS 22(2017)下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全部调整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进行列报, 加上部分调整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部分调整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13家样本企业, 共占比77.38%。 CAS 22(2006)下的惯性行为往往会影响CAS 22(2017)的执行[3] , 由于CAS 22(2006)下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与CAS 22(2017)下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都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因此这种惯性思维导致大部分上市公司执行CAS 22(2017)时选择了将CAS 22(2006)下的权益工具投资类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列报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

2. 年末按照CAS 22(2017)列报情况。 2019年年末, 113家创业板I65行业上市公司中, 有13家样本企业的“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中存在权益工具投资, 34家样本企业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中存在权益工具投资, 67家样本企业拥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可见, 拥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的样本, 由CAS 22(2006)下的7家上升到CAS 22(2017)下的47家(13+34); 而拥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的样本, 从84家下降到67家。 这说明CAS 22(2017)规定企业一旦将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则除了股利收入都不能影响各期损益, 由此可能导致该类金融资产减少。

(二)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变化情况

1. 期初调整时公允价值的运用情况。 2019年年初有7家样本企业存在CAS 22(2006)下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并全部调整为CAS 22(2017)下的“交易性金融资产”, 由于CAS 22(2006)和CAS 22(2017)都是以公允价值计量, 因此, 2019年期初按照CAS 22(2017)进行调整时, 仅需要按照原公允价值等额调整为新项目的金额即可。 本文对上述7家样本企业的统计结果也基本验证了这一点, 6家样本企业是等额调整, 但也有1家样本存在非等额调整的情况。

按照CAS 22(2017)第八十一条规定, “在本准则施行日, 对于之前以成本计量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 企业应当以其在本准则施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原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应当计入本准则施行日所在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1] 。 本文对拥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全部按照成本计量的76家样本企业在调整过程中是否按照施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情况进行了统计, 发现其中53家样本企业是按照原金额等额调整为CAS 22(2017)下的列报项目, 说明将近70%的样本并没有严格按照准则施行日的公允价值计量。

2. 期末公允价值的运用情况。 CAS 22(2017)下的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 无论是交易性金融资产还是其他权益工具投资或者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都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一般来说, 在不考虑增减投资的情况下, 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会导致期末余额通常不等于期初余额。 因此, 本文通过比较各项权益工具投资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对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计量情况进行简单分析。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不披露明细信息, 无法从报表附注的注释信息判断其公允价值的运用情况, 所以此处仅针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和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进行简单的分析。

2019年年末拥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67家样本企业, 剔除仅披露期末余额或者没有披露明细信息的11家样本后为56家样本企业, 其中有38家存在期末余额等于期初余额的情况; 2019年年末拥有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34家样本企业, 剔除11家只披露了期末余額的样本后为23家样本企业, 其中有8家存在期末余额等于期初余额的情况。 此外, 由于仅列示期初期末余额, 没有增减变动的发生额信息, 因此期末余额不等于期初余额的样本中也可能是由于买入或卖出导致的不相等, 即这些样本中不排除也存在期末余额等于期初余额的情况。 这说明以成本计量或者将投资成本作为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投资的现象普遍存在。

三、CAS 22(2017)下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一)信息披露还不够清晰, 影响信息使用者的理解和使用

1. 报表附注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 且格式不统一。 权益工具投资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①被投资单位明细信息披露不充分。 13家交易性金融资产中存在权益工具投资的样本全部没有披露被投资单位明细信息; 34家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中存在权益工具投资的样本, 有24家未披露被投资单位明细信息; 只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较好地披露了被投资单位明细信息(67家拥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样本中只有2家未披露明细信息)。 ②增减变动明细信息披露不充分。 除被投资单位的明细信息披露不充分外, 各类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在报表附注中都是仅披露期初期末余额, 既没有披露增加或减少投资的信息, 也没有披露影响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 尽管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除披露期初期末余额信息外, 还以表格形式披露各项投资的“累计利得”“累计损失”等相关信息, 但依然没有披露当期影响其他综合收益的发生额信息。 由于CAS 22(2017)下, 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都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 如果没有增减变动的发生额信息, 则对于那些期末余额不等于期初余额的投资, 信息使用者是无法判断该差额是由于公允价值变动引起的, 还是由于当期增加或减少投资引起的。 显然这种信息无法满足投资者的决策需求。 ③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指定原因说明不具体。 CAS 22(2017)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将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原因。 2019年年末拥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67家样本企业中, 未说明指定原因的有15家, 占比22.39%。 披露了指定原因的样本主要有两种说明方式:一种是在附注表格中说明指定原因, 共42家, 占比62.69%(其中数字政通比较特殊, 有1种以上的指定原因); 一种是在表格下方以“其他说明”方式说明指定原因, 共10家。 尽管总体上77.61%的样本披露了指定原因, 但所披露的原因对信息使用者帮助并不大。 52家明确指定原因的样本企业中, 有38家的原因是以“非交易/不以出售为目的/长期持有”等准则使用的通用语言进行的说明, 对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意义不大。

信息披露格式不统一问题主要表现为三项权益工具投资项目附注披露的信息要素不同。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以一张表格形式总括列示期初期末余额信息; 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有的样本是以一张表格形式总括列示期初期末余额, 有的样本是以两张表格形式分别总括和明细列示期初期末余额;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除披露各项投资的期初期末余额外, 还增加了一张其他信息的表格。 CAS 22(2017)下的三项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项目, 实质上都代表着对被投资单位的权益, 这种同属于权益工具投资但信息披露却采取不同格式的做法, 很容易让信息使用者产生误解。

2. 报表附注之外章节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 且详细程度不同。 由于CAS 22(2017)下的权益工具投资类的金融资产都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 因此除报表附注之外,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章节也会涉及相关的信息披露; 同时, 由于是首次执行CAS 22(2017), 还需要披露与会计政策变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1)“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章节披露的信息要素不一致, 导致可理解性下降。 创业板上市公司在“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项下有两个部分会涉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的相关信息披露。 一个是“资产及负债状况”下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 一个是“投资状况分析”下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目前的披露格式及栏目要素如表1、表2所示。

第一, 表格设计存在缺陷导致信息不易理解。 首先, 从表名看, 无论表1还是表2披露的信息都应该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 且相关信息应该前后一致。 但从表1和表2可知, 两张表格的栏目要素并不相同, 很难让信息使用者清晰地理解相关信息。 本文以表2为基础对113家样本企业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统计, 具体如表3所示。

113家样本企业都存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 但从表3可知, 只有59家样本企业在两部分都披露了相关信息; 有31家样本企业虽然拥有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 但在两部分都披露为“不适用”; 同时, 有23家只在其中的一个位置披露了相关信息, 其中大部分是在“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部分披露(21家), 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部分则不再披露信息。 显然, 将近一半的样本企业都没有明确自己拥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是否应该在这两部分同时披露相关信息, 更不用说信息使用者如何理解了。

另外, 这两部分将不同性质的资产信息要素混合在一张表格中披露, 导致部分项目不易被信息使用者理解。 如表1中的“本期计提的减值”栏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都不存在减值的问题, 该信息要素显然仅针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 再如, “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栏目也属于不同资产其含义不同的项目, 非常容易引起歧义, 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 “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即为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对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而言, 是当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二者的含义有明显的区别。

第二, 具体栏目要素的含义不清导致信息不易理解。 首先, “其他变动”栏目的含义不明确。 从字面理解, 应该是除购买及出售以外的原因导致的该项资产的增加及减少, 那么是否包括公允价值变动本身引起的增减变化呢? 由于没有进一步的解释, 信息使用者很难理解该信息的内涵。 其次, “累计投资收益”栏目的含义不明确。 对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而言, 能够计入投资收益的仅指持有期间的股利收入; 但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 其投资收益可以体现为持有期间的股利收入, 也可以体现为出售利得。 在CAS 22(2017)下, 这个出售利得不再等于投资成本与出售价格之间的差额, 因此该项目代表的是CAS 22(2006)下的投资收益还是CAS 22(2017)下的投资收益, 其含义并不明确。 最后, “项目”与“资产类别”的含义是否一致不清晰, 容易被误解。 尽管两张表的这个栏目的名称不同, 但按照表名, 表2中的“资产类别”应该就是表1中的“项目”才符合逻辑, 但样本的披露却五花八门。 本文对表2披露为适用的61家样本的“资产类别”信息情况进行了统计, 如表4所示。

以“资产类别”栏目披露为“其他”的41家样本企业为例, 表1的“项目”栏目大部分都是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应收款项融资等项目列示相关信息, 但表2的“资产类别”则仅为1项“其他”或多项“其他”, 这种披露方式令人困惑, 都是对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进行信息披露, 为何表1分具体资产项目披露, 表2却列示为“其他”。

(2)会计政策变更说明位于不同章节且详细程度不同, 导致可理解性下降。 创业板上市公司对执行CAS 22(2017)带来的会计政策的变化的说明, 主要表现在两个位置:一个是“重要事项”章节的“董事会关于报告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部分(以下简称“董事会说明”), 一个是“财务报告”章节的“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部分。 一般来说, 所有上市公司都必须在“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部分详细地披露各项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以及当期会计政策和会計估计的变更, 那么, 在“董事会说明”部分是否也同时进行信息披露, 各公司做法并不统一。 样本企业具体披露情况如表5所示。

从表5可知, 113家样本企业中, 87家除了在“财务报告”项下的“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部分披露了由于执行CAS 22(2017)带来的会计政策的变化以及影响, 还在“重要事项”项下的“董事会说明”部分进行了披露, 但大部分(55家)都是简单的文字说明; 还有11家样本企业错误地披露为“不适用”。 同样的信息在不同位置进行披露, 且详细程度不同, 很容易让信息使用者无所适从。

(二)公允价值计量一定程度上以成本为基础, 导致相关性不足

创业板I65行业上市公司对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计量层次的披露情况如表6所示。

从表6可知, 38.46%的交易性金融资产、68.66%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70.59%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使用的是第三层次。 如果剔除没有明确披露公允价值层次的样本以及多层次的样本, 则这一比例分别为50%、95.83%、96%。 由此说明, 总体上各类权益工具投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层次主要为第三层次。 本文进一步对使用第三层次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进行了统计, 如表7所示。

从表7可知, 第三层次中超过三分之一的样本明确说明将成本作为公允价值, 如果剔除没有详细解释的样本, 差不多有一半的公司实质上仍然是按照成本计量, 失去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意义。

四、改进建议

(一)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更多的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的明细信息,并统一各项目的信息披露格式

前述可知, CAS 22(2017)下的三项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项目, 各自的附注注释信息格式不统一, 既存在重复披露情况, 又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不清晰的情况, 影响报表使用者的理解及决策。 CAS 22(2006)下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仅披露期初期末余额, 以及当期增减变动的发生额, 还披露各项股权投资的持股比例。 可考虑保留部分CAS 22(2006)下的信息要素, 并根据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 增加细节性的相关信息, 同时统一披露格式。 由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项目相关会计处理及信息是相同的, 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与二者完全不同, 因此本文建议分别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设计披露格式, 具体如表8和表9所示。

在适当增加明细信息披露的同时, 对于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性不大的信息可不要求披露, 如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指定原因等。 有学者研究发现, 有些公司年报长达几百页, “消耗”了专业阅读者有限的耐力与专注力[4] 。 尽管CAS 22(2017)要求企业应披露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原因, 但本文认为, 指定原因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性不大, 可不予披露。 可考虑改为详细披露该指定发生变化的信息, 即一旦发生变化, 如增加投资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 或者长期股权投资减少投资重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就需要详细披露这类信息, 因为这种重分类情况会对企业的损益产生完全不同的影响, 是信息使用者进行决策所需要的信息。

(二)改变报表附注以外的相关信息披露方式

由前文论述可知, 与权益工具投资相关的同类信息分别在不同位置进行披露的情况主要表现在:“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章节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和负债”及“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两部分与各项目的报表附注部分; “重要事项”章节下的“董事会关于报告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说明”部分与“财务报告”章节下的“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部分。 由于相关准则, 如公允价值计量准则, 虽然要求企业披露公允价值计量相关的信息, 但并未提供可参照的案例或模板[5] , 导致实务中同类信息在不同章节位置进行重复披露, 但各自侧重点又不同, 很容易让信息使用者无所适从, 也增加了披露成本。 113家样本企业中有5家采用“详见某部分”的指引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本文认为该种做法值得推广。 具体可以全部集中在财务报表附注解释部分进行详细披露, 其他章节需要披露相关信息时, 都以“详见某部分”的形式给出指引。

也可以考虑增加“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部分的披露范围。 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虽然都属于重大影响之下的权益工具投资, 但仍然代表着在其他权益主体中的利益, 且就统计结果看, 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的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持股比例在10%以上, 因此可以考虑将权益工具投资类金融资产也纳入“在其他主体中的权益”披露范围, 分别按子公司、联营及合营企业投资、公允价值计量的权益投资三部分披露。

(三)严格按照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投资

CAS 22(2017)要求权益工具投资类的金融资产都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但实务中, 还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将成本作为计量公允价值的基础。 将投资成本作为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投资显然不符合CAS 22(2017)的要求, 违背了CAS 22(2017)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相关的信息而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初衷, 因此有必要加强公允价值计量, 对没有活跃市场的权益工具投资采用可比上市公司分析法, 比照与被投资单位类似的上市公司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在113家创业板I65行业上市公司中也存在这样的做法, 如三五互联与四方精创对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公允价值的计量; 兆日科技和易联众对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计量等, 但这些公司没有进一步披露可比公司的详细信息。 本文建议明确规定企业对没有活跃市场的权益工具投资采用可比上市公司分析法确定公允价值, 并详细披露具体的可比公司。 同时, 监管部门可以定期发布各行业的不同规模的可比公司名单作为指引。

【 主 要 参 考 文 献 】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通知.财会[2017]7号,2017-03-31.

[2] 財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8:1 ~ 167.

[3] 孙敏,翟韬杰.对新政府补助准则下信息披露问题的思考——以运输行业为例[ J].财会月刊,2019(19):71 ~ 75.

[4] 耿建新,李志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准则解析与国际比较[ J].财会月刊,2020(15):57 ~ 64.

[5] 耿建新,郭雨晴.我国公允价值计量准则解析与国际比较[ J].财会月刊,2020(13):44 ~ 52.

资产负债规模金融论文范文第5篇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不良债权问题的拖累,日本金融机构破产案件不断增多,反映出日本金融体系的脆弱性。积重难返的不良债权问题拖累着日本经济的发展。

一、日本经济泡沫破碎以后,政府一直致力于解决不良债权问题,但不良债权的规模依然不断增长

日本目前有3种方式定义不良债权:

1.“风险管理债权”标准。1995年9月由日本全国银行业协会参照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分类方法设立,包括破产机构债权、6个月以上的呆滞债权、3个月以上的呆滞债权、放松贷款条件的债权。该定义分类标准比较客观,便于统计,运用范围最为广泛;

2.金融机构自查时采用的“分类债权”。在1998年3月依照美联储五级分类标准而设立。该分类标准是按回收风险程度的大小,将金融机构的所有资产分为第Ⅰ、Ⅱ、Ⅲ、Ⅳ四类,其中第Ⅰ类债权叫做“非分类债权”,第Ⅱ、Ⅲ、Ⅳ类资产称为“分类债权”,即通常所说的不良债权。该标准的各类债权之间缺乏严格的界线,分类时存在着很大的主观性;

3.《金融再生法》所确定的“分类债权”。1999年3月出台,是一种交叉分类标准。其特点是在区分债权性质之前,首先根据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筹资能力及收益率等指标,将债务人分成五个等级,然后对照上述四级分类标准,根据有无抵押品及抵押品优良与否,把每类债务人的债权都划分成Ⅰ、Ⅱ、Ⅲ、Ⅳ类,通过这种交叉分类法,进一步区分出每类债务人的债权中哪些属于正常债权、哪些属于不良债权。金融厅对金融机构进行检查时,采用的就是这一标准。(见表1)

从近年来不良债权余额的变化趋势看,虽然不良债权的处理进程在加速,但不良债权的规模却呈现出不断增加的趋势(见图1)。

根据2002年3月金融厅公布的最新资料表明,截止2001年9月,日本全国银行的不良债权余额(风险管理债权)为36.8万亿日元,约占贷款总额的6.6%,大约相当于日本2001年度名义GDP的6.3%①。该比例大大超过了美国20世纪90年代初经历不良债权危机时的2.9%水平。从行业看,建筑业、零售批发业、房地产业的不良债权规模最大,三行业同期在日本全国各银行不良债权总额中所占比重超过50%。

不良债权问题严重抑制了日本的经济复苏。从宏观层面看,近年来一直实行宽松的货币政策,因为存在巨额不良债权,其效果一直不是很好。从微观层面看,不良债权问题损害了日本经济交易主体之间的信用关系。经济学家们测算,大量的不良债权,导致日本经济增长率放慢1.4个百分点,而如果能采取措施恢复这种信用关系,日本经济的长期潜在增长率可望上升1个百分点左右②。

二、日本在危机时期对不良债权处置策略

1.对住宅金融专门公司问题的处置

住宅金融专门公司(住专)成立于20世纪70年代初,是专门经营住宅及房地产贷款的民间非银行金融机构。80年代中后期,住专大举涉足房地产、建筑等行业,融资规模迅速扩张。经济“泡沫”崩溃时,住专资产状况急剧恶化,1991年,其不良债权已达4.6万亿日元,占贷款总额的38%。金融监管当局要求住专公司制定重组计划书,母体金融机构放弃了一部分债权,对剩余部分的债权减免利息。但不良债权有增无减,占贷款总额的份额从1991年的38%增加到1995年的74%。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政府不得不重视对住专问题的处理③。

日本国会出台了“住专处理法案”,修改《存款保险法》,扩大了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并解散住专,依法设立了住宅金融债权管理机构。1996年7月,住宅金融债权管理机构承接了住专6.4万亿日元的不良债权,按规定将在今后15年间进行回收,期间的流动资金由母体金融机构、农林金融机构等以低息融资的形式提供;如果在债权回收期间发生损失,则由存款保险机构内设的“住专专用账户”、日本银行与民间金融机构共同设立的“金融稳定基金”予以援助。事实上,由于不良债权额超过了住专的自有资本,资金最终来源于公共资金。这是日本首次动用公共资金来解决不良债权问题,但日本各方面强烈反对政府运用国民税金处置住专问题。

从最终效果看,住专问题的处置是失败的。首先,公共资金的运用不得当。在住专问题没有完全暴露之前,日本当局采取的是拖延、宽容的政策,而一旦问题暴露之后,就采用资金援助的方式进行解决。人们普遍认为住专的破产不至于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日本国民对使用公共资金的必要性表示质疑;更重要的是住专与日本黑社会势力的关系密切,投入公共资金实际助长了道德风险;其次,有关投入公共资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住专的处理程序等关键问题均缺乏透明度。第三,在尚未明确各方面责任的情况下,注入公共资金,必定要遭到日本国民的强烈抵触。

2.1997年金融危机的处置

东亚金融危机导致日本大批金融机构倒闭,而金融再生委员会、存款保险机构在这次危机中发挥了主要作用。遵照《金融再生法》,日本主要采用了清算型和延续型等两大类方式对金融机构进行处置。

延续型方式是指通过注入公共资金,充实金融机构自有资本,加速其处理不良债权,使其重新获得发展。从1998年起,总共对13家大银行投入了8.3万亿日元公共资金。接受注资的金融机构必须提交经营稳健化计划,并在日后偿还公共资金。

清算型方式则包括临时国有化、派遣金融理财人、设立过渡银行①,在本次危机处理中,实际运用的是临时国有化和派遣金融理财人。1998年,长期信用银行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因资不抵债而破产,为避免系统性风险,日本政府对这两家机构实施了国有化管理,对原来的客户保证资金供给。两家银行有义务处理不良债权,改善财务状况。国有化期间出现的损失由存款保险机构填补。这两家银行分别于2000年3月和9月结束国有化管理。

如果某金融机构解散或停业,有可能会对客户或金融市场带来重大影响,金融再生委员会将派金融理财人接管该机构业务,并帮助寻找新的民间接盘银行。如果在一定期限内未找到接盘银行,则由存款保险机构成立过渡银行接管其业务。在东京相和银行、幸福银行、国民银行及一些合作社的破产问题上,均采用了派遣金融理财人的办法,并最终寻找到接盘银行。

在97金融危机中,日本政府及时采取了危机处理措施,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遏制了危机的进一步蔓延。虽然公共资金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不良债权问题,但是稳定了市场信心和金融体系。

3.今后的危机处理措施

根据2001年4月开始实施的新《存款保险法》规定,一旦金融机构破产,金融厅长官可下令派遣金融理财人,负责管理破产金融机构的业务,并帮助寻找接盘银行。如果及时找到接盘银行,则该接盘银行从金融理财人手中接转破产金融机构;如果不能在1年内及时寻找到接盘银行,根据金融厅长官的决定,可成立过渡银行,承接破产金融机构的业务,过渡银行的存续时间原则上为1年。今后若出现类似于长期信用银行倒闭或北海道拓殖银行破产等系统性危机事件,日本政府仍采取国有化等方式进行处理。

为了做好应对危机的准备,金融厅已着手在存款保险机构设立规模达15万亿日元的“危机处理账户”①,适用对象将限于银行,诸如信用公库、信用社等小机构,原则上被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危机处理账户”将在以下情形启用:(1)若出现如1998年日本长期信用银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倒闭等大银行破产事件,需采取国有化措施时,将动用“危机处理账户”的资金进行处置。(2)若某地方性银行出现危机,可能对当地的经济造成重大影响时,将启用该账户。(3)日本政府计划成立“银行持股回收机构”,专门收购银行所持有的股票。购买银行股票所需的资金主要由该机构自行筹集,但是当股价下跌而可能导致二次损失时,损失首先由该机构承担,剩余部分将由“危机处理账户”填补。此种适用情况目前正在探讨之中,如获通过,将作为一个特例存在。

三、日本不良债权在非危机时期的处置方式

以前日本解决不良债权均以政府为主,很少追究金融机构责任,以至不良债权处理进程缓慢,且新的不良债权不断出现,日本政府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要求金融机构改变以往间接处理的方式,改用直接处理的办法直接剥离不良债权。日本当局还意识到,仅仅将不良债权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剥离出来不足以使经济根本复苏,要使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问题真正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必须与企业重组结合起来。

1.确定不良债权的处理方针:由间接处理转为直接处理

间接处理是指通过事先提取呆账准备金、事后冲销的方式处理不良债权;直接处理是指从账面上将不良债权剥离出来,进行表外处理。2001年4月6日,日本政府出台“紧急经济对策”,把加速不良债权处理作为结构改革的主要内容,并决定按照市场原理,用直接处理的方式解决不良债权问题。

具体包括3种方式:(1)放弃债权;(2)以个别或打包的方式出售债权;(3)依法进行清算。采取第一种方式可能给银行造成的损失相对较轻,社会影响也相对较小;第二种次之;第三种依法清算最为严重。金融厅将放弃债权作为最主要的手段,主要用于3年内经常账户可能出现盈余的企业。直接处理的重点转移到企业重组上来,旨在通过企业债务重组,从根本上清除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

直接处理可以彻底解除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融资关系,直接地清除不良债权。日本政府决定用2年时间彻底处理既有的不良债权,对于2001年4月以后新增加的不良债权,计划在3年内从资产负债表上剥离出来。如果在目标期限内,处理不良债权仍存在困难,则将把该机构的不良债权转交给整理回收机构。

2.配套措施

以直接处理的办法加速处置不良债权仅仅是一个会计处理方式,更重要的是不良债权从账面上剥离后,如何出售这些不良债权及实现收益最大化。为此,日本有关当局主要采取了以下配套措施。

措施一:宽松的货币政策

“泡沫”经济崩溃以后,日本银行长期实行超低利率政策,这有助于改善金融机构的收益状况,确保处理不良债权的资金来源。今年3月,为了配合“结构改革”,日本银行将货币政策调控目标由利率改为货币供应量,并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加大买断10年期长期国债的力度,多次提高金融机构在日本银行的活期存款账户余额,向金融机构提供充足的流动性资金。日本银行表示,为了使结构改革顺利进行,将维持现行宽松的货币政策,今后在必要时还将采取进一步行动。

措施二:扩大整理回收机构的职能

整理回收机构一直以回收银行的不良债权为主业。在直接处理不良债权的方针出台后,日本政府进一步扩大整理回收机构的职能,还赋予其企业重组的职能。

为了提高不良债权的处置效率,整理回收机构采用资产证券化手段,将不良债权的房地产抵押品以证券化的方式出售给机构投资者。2001年5月,对原日本长期信用银行的总部大楼实施证券化,回收资金400亿日元。

措施三:利用外资收购不良债权

在实现收益最大化方面,日本主要采用公开竞标、打包打折出售的方式出售不良债权。外国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是最大买家,而城市银行则是最大的卖家,(虽然日本国内的共同债权收购机构及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参与收购,但数量极其有限)。从1997年至今,外国证券公司、投资公司总共从日本的城市银行手中收购了账面价格近30万亿日元的不良债权。外资机构利用其已有的经验,通过拍卖等方式盘活资产,通常在1-2年内就能将不良资产进行回收,投资收益率达15%左右。鉴于国外投资者在资金、经验、抗风险等方面的优势,日本将进一步发挥外资机构在收购日本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方面的作用。

在直接处理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及不确定性因素,而这些都直接影响到直接处理的进程与成败。

第一,直接冲销不良债权可能会导致大面积的损失。目前日本的股价已经达到“泡沫”经济崩溃后的最低点。今后随着直接处理、时价会计方式的全面采用,股价有可能进一步下跌,势必进一步影响到银行的利润,导致银行自有资本比率下降,不利于银行尽早偿还公共资金。据截至2001年3月的决算数据①显示,日本16家大银行中有7家出现赤字,经营形势极为严峻。另据各家大银行估计,正常情况下用5-10年就可以偿还公共资金,但是如果银行利润继续出现赤字,大致需要花费25年左右才能还清公共资金。此外,直接处理将可能导致失业人数增多。根据日本内阁府的估算①,直接处理不良债权,可能新增20万左右的失业人员。

第二,日本的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的许多融资对象与大银行重合,直接处理大银行的不良债权不可避免地对这些中小银行产生负面影响。如果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系统性危机。因此,如何降低对地方银行、第二地方银行的负面影响成为日本金融厅目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第三,整理回收机构的资金大多来源于公共资金,回收不良债权过程中出现的损失名义上由整理回收机构填补,实际上最终还是由公共资金来承担。如果将整理回收机构的回收范围扩大到企业,损失面可能会进一步扩散,难免给日本国民带来更大的负担。

日本经济现在正处于通货紧缩之中,处理不良债权的同时还要协调好与经济发展地关系。

四、经验与教训

纵观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在危机时期或非危机时期处理不良债权的举措,我们可以从中总结出许多值得思考的经验教训。

第一,对不良债权问题拖延的时间越长,处置成本就越高。日本在处理不良债权问题中的一个重大教训就是处置不及时,人为地加大了处置成本,甚至导致危机。金融当局不能正视现实,对形势的判断和措施的出台滞后严重,极大地影响了政策的有效性。日本巨额不良债权与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责任、金融机构的经营责任紧密相关,而这些机构忙于推卸责任,并天真地希望不良债权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而自然消亡。结果是,金融机构对自身的不良债权百般遮掩,金融当局则继续“保驾护航”。间接处理方式实质上就是拖延处理,结果导致十年中,不良债权越处置越多。

第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我国金融机构化解风险。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风险也在不断增多,金融机构因经营不善等原因而出现支付困难甚至破产的事件也不可避免,再加上我国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比例相对偏高,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低下,当出现严重亏损或破产时,难有足够的资金和能力及时应对。动用财政资金解决金融危机和不良债权也只是权宜之计,而且容易助长道德风险。为提高金融系统抵抗外部风险的能力、增强金融机构自身的安全性、维护存款人利益,建立我国的存款保险制度显得十分重要而迫切。

第三,处理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同时要进行企业重组。以往日本政府在处置不良债权时,主要以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为处理对象,而对房地产、流通领域、建筑等行业却大力保护。事实证明,仅仅致力于解决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并不能使经济复苏,没有从根本上增强金融机构的经营能力。只有从解决企业的不良债权入手,才能标本兼治。我国注重把解决金融问题与国企改革、产业结构改革相结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种做法值得继续发扬。

第四,处置不良债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短期内可能对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为此,应制定相应的对策,充分做好准备。目前日本通货紧缩仍在持续,包括IMF在内的许多国际组织及日本国内学者都认为日本选择在通货紧缩时期处理不良债权的时机并不合适,对其效果也不看好。以此为鉴,我国目前经济形势运行平稳,近年来一直保持着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利于不良债权的处理。我们应抓住这一良好时机,加快处理不良债权。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驻东京代表处)

参考文献

1.本文数据除做特别说明,均来源于日本金融厅。

2.奥村洋彦《现代日本经济论》,东洋经济新报社,1999年。

3.崛内昭义《日本经济と金融危机》,岩波书店,1999年2月。

4.小川一夫、竹中平藏编《政策危机と日本经济》,日本评论社,2001年3月。

5.鹿野嘉昭《日本の金融制度》,东洋经济新报社,2001年5月。

6.星岳雄、ヒュ-·パトリック编《日本金融システムの危机と变貌》,日本经济新闻社,2001年5月。

①3种定义的不良债权余额占GDP的比例见表1,由于统计数据滞后,2001年度的各类细项资料不全。

②日本经济产业研究所小林庆一郎“不良债权与实体经济”,《日本经济新闻》2001年6月26日。

③其实在住专问题出现之前,日本就发生过金融机构倒闭事件。从1991年到1995年,有11家信用合作社和地方性小银行陆续倒闭。当时的大藏省成立了整理回收机构,作为这些小型金融机构的接盘机构,承接其资产和负债,并对不良债权进行处理和回收。事实证明,这种做法相对稳妥,但是解决不了大型金融机构以及系统性的问题。

①成立过渡银行:当金融理财人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找到接盘银行来承接破产金融机构,则由存款保险机构下设过渡银行作为子公司,承接由金融理财人管理的业务。存款保险机构负责对破产金融机构金融全面清查,严格区分出健全债权和不良债权。过渡银行继续经营和管理健全债权,而不良债权转移到整理回收机构。过渡银行的存在期限是1年,1年后对过渡银行进行清算。

①2001年4月22日《日本经济新闻》。

①资料来源于2001年6月29日《日本经济新闻》。

①资料来源于2001年6月29日《日本经济新闻》。

资产负债规模金融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也在不断的提升,社会的金融化程度也在不断的加深,企业金融资产的规模也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在不断的增长。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大量资产的累计,新准则下,企业金融资产管理的工作开展,面临着一定的风险以及挑战。因此,企业在进行相关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一定要有针对性的对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与解决,这样才能将企业在新准则下的发展优势进行充分的发挥,促进企业金融资产管理水平的提升。本文将针对新准则下企业金融资产管理的挑战和建议进行针对性的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新准则;企业金融资产管理;挑战和建议

前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我国的经济也在不断地发展与进步。但是,我国实体企业产能过剩的问题较为显著,这就使得实业投资回报率与金融资产回报率之间不成正比,前者远低于后者,导致实体企业为了经济效益的提升,更加倾向于配置金融资产。作为多元化资产组合、盘活基础资产以及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与提高经济收益的金融资产,在发展中不断的进行多元化的探索,这种情况的产生,对于我国会计监管的工作开展又提出了新要求。所以,在新准则下,企业要对金融资产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为企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1金融资产的概述

金融资产是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金融资产中,主要包括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库存现金、股权投资、应收票据、债券投资、衍生工具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是企业或者个人所拥有的以价值形态存在的资产,是一种具有现实价格、可以在有组织的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同时具有未来估计的金融工具的总称。

2企业进行金融资产管理的重要意义

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金融管理在相关的资金进入金融市场之后,在金融市场发生的任何变化都会对企业金融管理工作的开展产生影响。如果在进行金融资产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失误,虽然导致了企业的损失,但是,这个过程中,内部管理着也能够及时的发现企业金融资产管理中的不足,这非常有助于企业及时的进行相关措施的完善,对于未来市场的发展趋势也能够进行及时而充分的把控[1]。同时,企业金融资产管理作为对企业现有资金进行合理分配的重要方式之一,它所涉及到的内容包括资金的投资、资本的运营、资金的筹集以及现金流管理等多方面的内容,因此,企业内部的管理阶层必须将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企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充分的考虑,以相应的投资项目、现有资金等因素作为制定金融资产管理方案的依据,以满足企业内部资金循环的需求,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3新准则下企业金融资产管理面临的挑战

3.1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扩展

按照我国传统的准则工具分类,具有可交易性的金融资产以及可供企业出售的金融资产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两种类型。在这二者其中,可交易性的金融资产是将公允价值变动直接计入金融资产投资收益中的方法;而可供企业出售的金融资产指的是在公允价值变动后,企业要按要求计入其他综合性的收入,随后在按照规范,处置该项企业金融资产处置后累计的,公允价值投资收益。在新的准则出台后,企业必须在保证摊余成本计量金额的同时,满足相关业务需求以及合同现金流测试的条件,才能够将公允值计量方法纳入到企业金融资产管理的收益之中[2]。

3.2权益工具资产管理的分类发生了变化

在传统的金融工具准则中,按照持有资产的意图,可以将金融资产分为以下三大类,第一类到期投资型金融资产;第二类是公允价值计量;第三类是应收账款或者贷款。而在新准则中,金融资产的分类方式发生了改变,即按照相关业务模式以及企業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作为基础,来进行金融资产的分类。主要由以下几大类,第一类就是把公允价值计量作为依据,计入金融资产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第二类就是将摊余成本计量作为依据的金融资产;第三类则是将公允价值计量计入其他综合资产收益的金融资产[3]。新的准则的出现,使得企业在进行金融资产管理时,不但要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进行明确,而且还要根据自身的发展经营情况、投资风险、风向管理要求等条件,合理而客观地对金融资产类型进行划分。

3.3金融资产重分类认定有了新变化

新旧金融工具准则间最大的区别就是对于金融资产重分类的限制问题。在旧的金融工具准则中,企业只能将持有到期重分类经过发展变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而随着新准则的出现,相应的管理制度发生了重要的变化,改变了金融重分类的限制,活跃了金融投资市场。

3.4金融资产的减值确认发生了新变化

新准则下,企业在进行现有资产管理的过程中,可以将金融资产相关的预期信用损失在计提减值准备系统中进行纳入,有助于金融资产管理部门能够及时的进行金融资产计提减值的准备工作,将传统金融工具准则中的先实施减值转变为预期减值,针对这一情况的发生,相关的企业金融资产管理人员就要严格的进行企业每年定期开展的持有金融资产信用风险评估,对于风险系数较高的企业金融资产,要进行新的预期减值评估方法,才能将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公正客观地反映。

4新准则下企业金融资产管理的相关建议

4.1完善企业内部的金融监管

完善的金融市场体系建设需要国家政策的支持与扶持,需要国家进行相应的法律的颁布,并且,企业内部的金融监管工作也需要进一步地进行完善,将企业内部规范的金融资产管理制度的优势进行充分的发挥,以保证企业内部资金的畅通运行。一方面企业内部的风险预防措施要进行进一步的健全与完善,在企业遭遇经营风险影响时,要有相应的有效的措施来保全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企业内部的管理层要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规范的行为准则的制定,并且要依据市场以及大环境的发展,为企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制定相关的制度,以便于对于金融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

4.2对金融资产减值进行精准的把握

随着新的准则的出现,传统的金融资产减值模式发生了转变,由现实发生变为了预期损失,这也就使得企业必须对自身金融资产的预期未来现金流进行合理的重新评估。这项工作的难度较大,挑战性极强,需要相关的企业进行不断的探索与实践[4]。

4.3金融资产会计核算体系的更新

在当前阶段,大部分企业已经按要求实行了新准则,但是,仍然存在许多企业未涉及第三方披露或者上市,所以,相关的企业在内部并未进行新准则的推行,之所以产生这样的情况,主要是由于这些企业已经习惯了传统的金融工具准则,这就需要这些企业在推行新的金融工具准则前,将会计核算以及会计分录的体系进行全新的建设与完善,然后,再由专家进行指导,指导工作人员分录原来持有的金融资产并进行重新的核算。

结论

综上所述,新的金融工具准则对于企业金融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的开展是十分有益的,在业务操作以及分类处理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新准则的出现,也让企业的金融资产管理工作开展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企业相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将新的金融工具准则的内容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学习,做好旧准则向新准则过度的相关工作,保证企业财务数据的准确与真实,真正从根本上提升企业的收益。

参考文献:

[1]朱茂丽.新准则下企业金融资产管理的挑战和建议[J].中国商论,2021(1):2.

[2]马晓男.新准则下企业金融资产管理的挑战和建议[J].现代经济信息,2021(3):2.

[3]赵阳.浅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会计问题[J].财讯,2019(3):1.

[4]王昆.新时期背景下企业金融投资管理策略分析[J].商情,2019(27):76,78.

作者简介:宫丽婷(1990.06-),女,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本科,职称或职务:初级,研究方向:企业金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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