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论文题目范文

2024-04-27

婚姻法的论文题目范文第1篇

2、《鄂尔多斯风暴》中爱国主义精神的民族化表达

3、蒙古族刑事习惯法的特征分析

4、在神话中找寻“春天”

5、地方文化融入民族地区高职古代汉语教学初探

6、论新时期电影中民俗文化的叙事功能

7、蒙古族护理本科生的临床核心胜任力动态评价及影响因素研究

8、胡仁乌力格尔《吴越春秋》的艺术特色

9、编辑工作应注意的几个民族宗教问题

10、论鄂尔多斯婚礼的文化特色

11、回溯蒙古族第一部成文法的诞生

12、非遗视阈下传统节日文化空间的保护与传承

13、说说那些与马有关的盛会

14、内蒙古中西部及察哈尔地区阿斯尔与民族民间歌曲考究

15、歌声中的婚礼(蒙古族)

16、女性情感归宿的影像观照

17、论元末社会风尚的变迁

18、多维的矛盾:中国图瓦人的族群建构差异

19、心灵的自由 抒情的极致

20、盛世才时期新疆焉耆地区妇女运动发展研究

21、何巴特尔我用一生传唱《嘎达梅林》

22、试论肃北县旅游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23、布里亚特蒙古族民歌特点及新发展

24、论胡仁乌力格尔《钟国母》对下凡历劫母题的继承与创新

25、蒙古族属称谓及其婚姻制度

26、城镇化进程:草原制度习俗文化的传承与革新

27、改革开放40年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城镇化发展

28、两种美学的对抗与融合

29、试论达斡尔族与蒙古族舞蹈的相似性

30、近20年国内少数民族妇女口述史研究综述

31、美声唱法与蒙古族短调民歌结合思索

32、豫北蒙古族源流及其文化认同

33、蒙古族传统信息传播方式及其文化内涵

34、论青海海西蒙古族婚礼仪式歌的人文价值与精神内涵

35、科尔沁蒙古族婚礼习俗

36、生活史、文化寓言与身份流动

37、电影《成吉思汗》的文化人类学研究

38、浅析蒙古族穆斯林群体的历史、现状及发展

39、当代蒙古文期刊事业发展轨迹及其贡献初探

40、泸沽湖川滇两岸摩梭歌舞旅游资源比较研究

41、初探蒙古族短调民歌东西部之差异

42、从《狼图腾》浅析蒙古人的图腾——语内跨文化交际

43、呼伦贝尔大草原见闻

44、西方族群理论视阈下的《蒙文课》

45、经典歌曲《敖包相会》背后的故事

46、宁才:我和娜仁花的恋情开放在草原上

47、论新时期以来蒙古族汉语小说的题材

48、锡尼河布里亚特蒙古族婚嫁习俗浅谈

49、古代蒙古法律文化研究

婚姻法的论文题目范文第2篇

一、国外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现状

(一) 美国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现状

由于各种历史原因, 美国原本使用英国的相关法律制度。随着美国独立, 各州逐渐建立了自己的婚姻法。最开始的美国婚姻法采用过错离婚原则, 也就是当婚姻一方产生了过错才允许离婚。1970年代以来, 美国各州逐渐进行了婚姻法改革, 大部分州采用无过错结婚原则, 将婚姻关系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理由[1]。

(二) 德国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现状

1938年, 纳粹正确颁布了《离婚结婚法》, 将婚姻单独立法, 并认为只有婚姻关系破裂才可判处离婚。1946年, 盟国管制委员会制定了新的婚姻法, 1976年德国政府对这部婚姻法进行重大修改, 并且一直沿用至今。德国法律规定离婚之后夫妻财产平分, 并且如果一方失去生活来源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生活费。

(三) 法国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现状

在法国, 大部分离婚案件孩子的抚养权都给了母亲, 但是近40%的离婚女性没有工作, 没有收入来源。而且许多前夫拖欠抚养费, 使得单身妈妈举步维艰。因此法国的婚姻法详细规定了离婚补偿制度和离婚后的救助义务。并且规定, 需要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得到房屋的租住权, 让妈妈们不至于流落街头。

二、我国离婚妇女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 家暴情况广泛存在却无追责

我国许多妇女离婚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家庭暴力。尤其是在经济落后, 风气保守的地区, 家庭暴力事件不仅常见, 而且被视为是人家家的家事, 是天经地义的。很多妇女在因为家暴原因离婚后, 前夫却得不到法律的惩罚。这无疑是对离婚妇女权益最大的挑战[2]。

(二) 合法财产权得不到保证

许多妇女为了逃离眼前的处境, 在进行离婚协商时往往处于极端劣势的地位。甚至有些妇女为了早日离婚, 放弃了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而这样的妇女往往缺乏工作能力和生活来源, 离婚后的生活举步维艰。

(三) 婚姻补偿制度的欠缺

由于我国的历史传统, 妇女在婚姻生活中往往尽了更大的义务, 但是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却体现不出这一点。我国婚姻法针对这一情况也没有一个详细的量化制度, 使得妇女权益大大受损[3]。

(四) 经济支持制度的欠缺

离婚妇女在社会上居于弱势地位, 尤其是全职主妇, 在离婚后往往无法顺利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我国许多离婚妇女在离婚之后生活质量明显下降, 即使是加上子女抚养费, 家庭收入仍然捉襟见肘。对于这些妇女, 我国目前还没有足够全面财政扶持政策。

(五) 子女抚养权和探视权缺乏保障

尽管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婚姻一方有探视的权利。但是如果一方拒绝, 那么除了强制执行没有别的办法。在实际操作上又不可能每次都动用法院, 实际上探视权还是被侵犯了。

三、维护离婚妇女权益的措施

(一)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要维护离婚妇女权益, 首先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在制定法律时, 要充分考虑婚姻双方的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等因素, 既保证男女平等, 也要照顾弱势者的利益。此外, 对于一些诸如家暴等恶性行为的界定, 也是下一步法律完善的重要方向。

(二) 建立相关经济补偿支援制度

离婚妇女恶劣的经济条件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在婚姻生活中将精力和才华奉献给了家庭, 这样的离婚的时候, 只是平分财产对于经济能力较弱的妇女是不公平的。应当建立一整套离婚妇女补偿制度和社会层面的离婚妇女经济支援制度[4]。

(三) 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许多妇女不敢离婚、不愿离婚、不能离婚, 离婚之后权益受到侵犯, 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不懂法。为这一上情况的妇女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能够有效的维护妇女权利。

(四) 加强妇女权利的舆论宣传

维护妇女权利需要整个社会的共同努力, 直到妇女权利不可侵犯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要积极发动媒体进行舆论宣传, 让全社会了解离婚妇女的弱势地位和处境, 为离婚妇女的权益维护提供一个有利的舆论环境。

四、结论

我国妇女权益的保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需要结合本国实践的同时吸收外来经验。本文通过探究婚姻法中妇女权益的保障现状, 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 并为解决这些问题给出解决措施和解决方法。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妇女利益越来越受到重视。尤其是离婚妇女, 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更需要在法律上进行保护。近些年我国离婚率持续上升, 越来越多的妇女因为离婚, 权益受到了较大的侵犯。目前我国婚姻法中对离婚妇女的权益保护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希望汲取外国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经验, 针对我国离婚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 对于下一步离婚妇女权利保障改革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妇女权益,婚姻法,离婚

参考文献

[1] 刘璐.论妇女离婚时财产性权益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 2014.

婚姻法的论文题目范文第3篇

摘 要:中缅跨境通婚有悠长的历史,进入现代化以来在我国境内形成了很多的问题。对于龙陵县这个边境县城来说,深入了解中缅跨境婚姻家庭情况,将有利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利于乡村振兴,有利于维护边境和谐稳定与促进社会的快速发展。针对龙陵县中缅跨境婚姻家庭问题,通过深度访谈和参与式观察的方法,对部分跨境婚姻家庭进行实地调查,试图从个案中发现问题、探析原因、解决问题。

关键词:龙陵县;中缅;跨境婚姻;家庭情况

1 研究背景及意义

目前,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建设正在蓬勃发展,安定的边境环境也就成为地处中缅边境地区的云南发展的重要需求。因此,加强对中缅跨境婚姻家庭情况的了解,对维护边境和谐稳定与促进社会的快速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此外,从定性研究的角度来调查跨境婚姻家庭情况,有助于地方政府更深入地做好脱贫攻坚工作,更好地实施和发展乡村振兴战略,从而实现边境地区稳定和谐发展,促进祖国的繁荣昌盛。

1.1 国内外研究概况

(1)国外研究。

美国学者Barry R,Chiswick调查了墨西哥人通过婚姻移民美国的数据上升,分析了大多数移民受教育的程度都比较低,而且还缺乏谋生的技能,很大程度上导致美国教育资源紧张,美国本土国民就业困难。

韩国学者朴永明通过民族分析法,重点分析了朝鲜族女性涉外婚姻的情况,一些饱受贫困和苦难的朝鲜族女性为了使自己或家庭快速结束苦难的生活,与韩国人虚假结婚,给韩国社会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2)国内研究。

侯新华从地理环境、民族关系和历史遗留问题方面,深入分析了中缅边民的“事实婚姻”问题;白志红指出中缅跨境民族的跨国婚姻会长期严重损害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赵淑娟指出跨国婚姻问题会影响到其后代的医疗和教育等生存状况。

1.2 文献评述

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境婚姻家庭越来越多,政府和社会对跨境婚姻问题不断进行深入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许多不足。

(1)跨境婚姻研究存在的问题。

第一,研究视角单一。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学者间缺少互动,没有整体性。

第二,实地调查少。目前关注跨境新娘的概念、现状、特点的调查研究较多,而针对跨境婚姻家庭中出现的问题的研究较少,很少有通过田野调查来充分呈现。

第三,在跨境婚姻研究中更多倾向的是对跨境婚姻的宏观研究,针对跨境婚姻家庭在社会化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缺少微观的调查,这样不利于我们了解跨境婚姻家庭存在的真实问题。

(2)本文的创新点。

一是选题较新。一直以来,对于中缅跨境民族犯罪活动领域的研究成为一部分学者的主要关注点,但对跨境婚姻问题不够重视。

二是视角较新。之前的学者大都从社会学、民族学以及女性主义的角度出发研究跨境婚姻产生的危害,同时大多缺乏细致的实地调查。而本文立足于龙陵县中缅跨境婚姻现状,通过实地调查了解中缅跨境婚姻家庭情况。

2 研究方法

本研究调查属于定性研究,用的是半开放半结构式访谈、参与式观察的研究方法,采用个案研究为主的策略,试图描述龙陵县跨境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平均每户家庭的观察和访谈时间均达到1小时以上。

2.1 访谈对象的选择

访谈对象为龙陵县龙新乡菜子地村红木场组的4户跨境婚姻家庭。选择此地点主要是因为笔者属于本地人,在此建立了比较好的人际关系,村里的人都特別信任笔者,愿意和笔者交流,顺利推动了研究工作的开展。选择这4户庭进行访谈主要是因为其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特殊性,因而调查结果可信度比较高。

2.2 资料搜集的方法

(1)访谈法。

对缅方妇女李某进行一次访谈,约80分钟。对缅方妇女夏某进行一次访谈,约75分钟。对缅方妇女罗某进行一次访谈,约70分钟。对中方男子匡某进行一次访谈,约60分钟。

在访谈之前,笔者与研究对象进行了沟通,避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务农。地点确定在访谈对象的家里,创造了平等、轻松的访谈环境。访谈对象在访谈中都没有表现出不安或者排斥的情绪,和笔者的语言沟通也很自然。

访谈以半开放半结构性访谈为主,笔者事先拟好了访谈提纲,但在访谈过程中根据访谈对象家庭的具体情况作了一定的适当调整。主要收集了访谈对象及其配偶的年龄、受教育程度、工作情况、子女数量、对中缅跨境婚姻的态度等情况。

(2)观察法。

访谈过程中,笔者还注意观察了访谈对象家庭的衣食住行情况,以及其子女生活学习情况,访谈对象对生活的态度等细节情况。包括是否建档立卡户,住房及生活状况,其子女的性格、喜好、学习情况等。这些数据与访谈法收集到的资料相互呼应,成为访谈的有效补充。

(3)资料分析。

在访谈结束之后,笔者及时对访谈内容进行整理,形成4千多字的访谈资料。对访谈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即将4户跨境婚姻家庭情况进行对比,从中找出异同点,对人物和事件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最后推断出龙陵县跨境婚姻家庭的大致情况,去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探析问题的原因,努力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

3 访谈结果

访谈对象为4人,其中3位缅方妇女,1位中方男子,访谈地点皆为红木场组访谈对象家中,访谈时间皆为晚上休闲时间。他们家庭的基本信息见表1。

3.1 文化程度

中缅跨境婚姻家庭中双方的文化程度都不高,4位中方男子中有3位的文化程度为小学,只有1位的文化程度为初中,而且这位初中文化的男子为90后。4位缅方妇女中有2位是文盲,另外2位文化程度为小学,而且这2位小学文化的妇女均为95后。

3.2 年龄差

中缅跨境婚姻家庭中双方的年龄差距都比较大,编号1的家庭年龄差为9岁,编号2的家庭年龄差为6岁,编号3的家庭年龄差为26岁,编号4的家庭年龄差为5岁。4户跨境婚姻当事人中双方年龄差距最小的为5岁,最大的竟然达到26岁,而且4户均为中方男子年龄大于缅方妇女。根据访谈和观察,以及在这里的生活经验可知这些情况是中缅跨境婚姻中的普遍现象。

3.3 子女数量

中缅跨境婚姻家庭中子女数量都比较多,编号1的家庭年子女数量为4人,编号2的家庭子女数量为2人,编号3的家庭子女数量为3人,编号4的家庭子女数量为3人。4户跨境婚姻家庭中子女数量最少的为2人,最大的有4人(本来有5人,夭折了1人)。根据访谈和观察所知,中缅跨境婚姻家庭普遍是子女数量偏多。

3.4 家庭状况

4户跨境婚姻家庭里有2户是建档立卡户,另外2户是非建档立卡户。其中2户建党立卡户中,有1户的跨境婚姻当事人(中方男子)死于缅甸内部战乱,年仅34岁。另外1户的跨境婚姻当事人(中方男子)死于白血病,年仅35岁。这两户建档立卡户的家庭状况都比较困难,虽然得到了国家的帮扶,但仍然步履维艰,两户非卡户家庭状况相对较好。

除上述之外,还有部分访谈结果未陈列出来,比如,在结婚登记情况上4户家庭都表现出一定的模糊性,有两户办理了暂住证,有1户没有登记,还有1户不确定。有两户跨境婚姻家庭,辗转于中缅两国,甚至在缅甸生下多个孩子以后带回中国来生活。造成其子女上学年龄偏大,甚至曾出现落户难题。4户家庭都出现了早婚早育现象,4户对跨境婚姻的态度上呈现出完全的一致性:都支持中缅跨境通婚。

4 结果讨论

调查的结果出现了:中缅跨境婚姻家庭受教育程度偏低,跨境婚姻当事人双方年龄差距较大,家庭子女数量偏多,家庭状况普遍贫困的现象。即使是这样的情况下,跨境婚姻当事人也都十分赞同跨境婚姻。对此种情况进行深层次的讨论如下:一方面,显而易见的是缅甸政局动荡,生活水平偏低,促使缅甸女子嫁到中国。另外一方面,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中国农村弱势男性婚姻边缘化问题的凸显,具体讨论如下: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渐升高,这一方面是因为全面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后,受到“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影响,利用B超非法检测胎儿性别造成的后果;另一方面,也和中国传统社会依赖男性劳动能力有关系。未能正常实现婚配男性人数的分布存在区域性的差异,在贵州、云南、四川等省份的农村地区,因多子多福、重男轻女等观念的影响以及农村劳动人口向城镇的流动等原因,致使男性未能实现婚配的数量更多。

这几年来,龙陵县悬殊的男女性别比例导致很多适龄男青年婚姻挤压。婚姻挤压的含义是“在一夫一妻制下,结婚的男女人数应该是相等的,但如果适婚男女比例不协调的话,会导致一部分男性或者女性不能按正常的标准来择偶,甚至有可能致使某一部分人终身不能结婚的现象”。此外,龙陵县很多女性选择外出打工,寻求质量更高的生活,或者选择外嫁到经济条件更好的地区。而龙陵县边境经济条件相比其他地区并没有优势,对外地女性难以产生吸引力。缅甸相对中国较为落后,社会极不安全,缅甸女性通过与中国男子结婚入境中国,解决了其生存和安全问题。同时,缅甸的彩礼一般比较少,甚至不要彩礼,解决了边境地区弱势男性婚配的经济难题。

规模庞大的婚姻边缘化男性弱势群体的存在,不仅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也不利于经济发展,还会对农村的养老保障带来严峻挑战。当前,龙陵县受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和女性外流两方面的影响,同一年龄组性别比逐渐升高,处于适婚年龄段的男性很难找到与自己年龄相仿的女性,只能向下挤压寻找年纪较小的女性,夫妻年龄差被逐渐拉大。龙陵县中缅跨境婚姻家庭的缅方妇女实际年龄大部分没有达到我国法定适婚年龄,“早婚、早育”现象普遍存在于跨境婚姻家庭当中。几年前多生、逃生这种现象也相当突出,不仅跨境婚姻家庭生活更加困难,还严重影响了我国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5 结论

根据调查可知:龙陵县中缅跨境婚姻家庭受教育程度普遍都低,跨境婚姻当事人双方年龄差较大,家庭子女数量偏多,家庭状况普遍贫困,跨境婚姻当事人双方都很赞同跨境婚姻。形成此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有:一方面是缅甸政局动荡促使缅甸女子嫁到中国。更深层次的原因是龙陵县农村弱势男性婚姻边缘化的严重形势。

通过对跨境婚姻家庭情况调查结果的讨论,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方法缓解中缅跨境婚姻存在的这些问题:一是加大男女平等的宣传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二是对婚姻边缘化男性弱势群体进行技能培训,提高其谋生技能;三是大力发展龙陵县贫困地区的经济,提高其经济发展水平;四是重点关注跨境婚姻家庭这个特殊群体的生活状况,防止贫困代际遗传。农村社会婚姻市场中男性的弱势地位不仅影响这一部分男性群体本身,而且影响到了乡村文化传承和乡村社会的整体运行,因此,我们必须从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来关注并全力解决这个问题。

参考文献

[1]张宬韬.中缅跨境民族跨国婚姻问题治理研究[D].昆明:云南大学,2015.

[2]林移刚.农村弱势男性婚姻边缘化与乡村文化记忆传承[J].云南民族大学学报,2018,35(5):118-125.

[3]于学军.论我国婚姻市场“挤压”的人口学因素[J].人口学刊,1993,7(2):23-26.

[4]李卫东,胡莹.未婚男性农民工心理失范的調查研究[J].西安交通大学学(社会科学版),2012,(01):76-81.

婚姻法的论文题目范文第4篇

摘 要:网络婚姻因其具有隐蔽性、便利性等特点,使很多网民沉迷其中,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当军婚遭遇网络婚姻其危害更是显而易见的。从网络婚姻的概念入手,着重探讨军婚遭遇网络婚姻冲击的原因及危害、网络婚姻对军婚冲击所引致的法律问题、在网络婚姻冲击下,维护军婚稳定的法律建议这三个问题,以期对减少或消除网络婚姻对军婚产生的不良影响略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网络婚姻;军婚;破坏军婚罪

引言

网络婚姻作为网恋的一种极端形式,正在互联网上不断蔓延,由此而导致的夫妻矛盾甚至是离婚的案例也屡见不鲜。网络婚姻是指男女双方用虚拟身份借助网络这个互动平台,在虚拟的图文环境里体验两情相悦、男婚女嫁、家务操持,甚至“生儿育女”,它是在网上组建的一种虚拟的、只存在于网上的、精神上的所谓“婚姻”。网络婚姻已不单单是一种网络游戏,它已经对传统的婚姻观念和道德提出了挑战。军人被誉为“新中国最可爱的人”,在我国军婚是受到特殊保护的,如何在网络婚姻的冲击下维持军婚的稳定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军婚遭遇网络婚姻冲击的原因及危害

(一)军婚遭遇网络婚姻冲击的原因

军婚遭遇网络婚姻冲击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由于军人的工作性质特殊,他们外出、娱乐时间较少。同时军人所驻守的地方多是条件艰苦、人烟稀少的边疆、海岛、城市郊区等地方,这样的环境也容易使他们把更多的业余时间花费在网络上。所以,网络婚姻这种虚拟的婚姻在军营中也渐渐有了立足之地。第二,军人的婚恋难问题是导致未婚军人沉迷网络婚姻的不容忽视的原因之一。虽然我国有一系列拥军优属的政策,但军人的婚恋难问题是个不争的事实。而军人中的很大一部分人已经到了适婚的年龄,他们在现实中面临着婚恋的困难,所以他们中的一部分人就沉溺于虚拟的网络婚姻中。第三,军人和其配偶常年两地分居,是网络婚姻冲击军婚的主要原因之一。由于我国绝大多数军人与其配偶都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无论是军人一方还是军人配偶一方,在工作之余,都会面对长时间一个人生活的孤独,尤其是军人配偶一方还要一个人承担起照顾一家人的压力。而网络婚姻就提供了一种排遣孤独和压力的形式。最后,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及网络婚姻的隐蔽性和便利性的特点,使这种虚拟的婚姻生活在越来越多的人群中盛行,军人及其配偶自然也不例外。

(二)军婚遭遇网络婚姻冲击的危害

第一,违背了传统的伦理道德观念。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婚姻乃人生大事”,“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传统的、为人们所赞美的婚恋观念。我国现在所实行的也是“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婚姻制度。这些都反映了社会对婚姻的要求。而在网络婚姻中,无论是恋爱、结婚甚至是离婚,都可以通过鼠标轻松地完成,对婚姻的态度是毫无慎重和责任感可言的,这与我们所奉行的“白头偕老”的传统道德观是不相符的。在网婚者的交谈当中,往往也充斥着性语言和其他挑逗性的言辞,这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游戏娱乐的范畴,违背了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和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破坏现实中军婚夫妻双方感情,影响军人家庭的稳定,甚至导致军婚破裂。网络婚姻同婚外情、婚外恋在感情上没有本质的区别。不管网婚当事人在现实中有没有实际的接触,他们都是对传统婚姻的背叛,都会对现实的夫妻感情产生一定的影响。由网恋、网婚引发现实中的婚外恋,甚至导致婚姻破裂的例子,在生活中也并不鲜见。军婚中的当事人双方,本就过着聚少离多的生活,如果其中一方沉迷于网婚,就更加减少了夫妻双方的关心与交流,所以网婚对军婚夫妻双方感情和家庭的稳定的危害就更大,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军婚破裂。

二、网络婚姻对军婚冲击所引致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或破坏军婚罪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破坏军人婚姻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网络婚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登记,也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网络婚姻只是网民利用网络虚拟婚姻的一种网络行为,所以网络婚姻不具有现实的法律意义。我国法律中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所指的结婚和同居,都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结婚和同居,虚拟的网络婚姻和网上同居并不在其调整范围之内。所以,网络婚姻不构成重婚罪或破坏军婚罪。

(二)军人或其配偶网婚是否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夫妻互负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军婚的当事人双方自然也不例外。军人家庭的稳定与和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配偶双方是否互相忠诚。对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进行理解。从狭义上讲,夫妻忠实义务是指性生活的忠实。在网络婚姻中的双方当事人只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结婚并共同生活,并没有性关系,仅是“精神出轨”,所以军人或其配偶网婚并不违反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从广义上讲,夫妻忠实义务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军人或其配偶一方网婚,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一个虚拟的对象身上,在现实生活中势必减少对配偶一方的关心和交流,使配偶一方在心理上受到冷落,这种“冷暴力”已经构成“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或牺牲配偶他方的利益”的行为。因此军人或其配偶网婚违反了广义的夫妻忠实义务。

(三)网络婚姻能否成为准予解除军婚的法定理由

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是否判决离婚的标准。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五项原因:1)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婚姻中的一方当事人网婚显然不属于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原因中的前四项,那能否归属于第五项原因,即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网婚者沉迷网络,对现实生活中的配偶冷淡,丝毫不尽家庭责任,给配偶身心造成严重伤害,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则可认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离婚;如果网婚者一方只是出于好奇的心理参加了网络婚姻,但并不沉迷于此,对现实中的家庭和配偶也尽了主要的责任和义务,并且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改正,此时就不能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但是,对于军婚我国法律历来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那么什么情况下可界定为“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我国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依据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相关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通过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我们就可以明确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如果是军人一方网婚,存在重大过错,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即使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可以判决解除军婚;第二,如果是军人配偶网婚,情节恶劣,达到了“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军人一方同意离婚,法院自然可以判决离婚,反之,只要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就不能以网络婚姻为由判决离婚。

三、在网络婚姻冲击下,维护军婚稳定的法律建议

(一)对经营网络婚姻的网站进行规范化管理

目前,经营网络婚姻的网站十分繁多,而对于这些网站并没有规范化的管理,所以使得这些网站中“性语言”,挑逗性、刺激性等其他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语言也屡见不鲜。同时这些网站对于参与网络婚姻的网友的身份不加任何限制,所以使得很多未成年人和已婚者都参与其中,这对于青少年健康的发育成长以及婚姻家庭的稳定是非常不利的。所以,相关部门必须认定经营网络婚姻网站的合法经营权。网站经营者也要加强自律和诚信,合法、正当经营。比如在网站中设立“未成年人和已婚人士谢绝入内”等警示语言,同时网络婚姻参加者采取实名制注册,要求参加者提供有效证件,这样就可以对网络婚姻经营网站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减少网络婚姻对现实生活中的婚姻及军婚的冲击。

(二)培养军婚双方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增强夫妻间的婚姻责任感

军婚中的双方当事人一旦走入婚姻的殿堂就意味着双方要承担起婚姻家庭的责任,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夫妻之间最重要的责任之一,是维系军人家庭稳定的基础。故军婚中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已婚者,如果沉迷于网络婚姻,势必会使其对现实生活中的配偶漠不关心,造成对现实婚姻的迷失、偏离甚至是背叛,这必然就会造成网婚者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和婚姻责任感的弱化。所以,作为缔结军婚的双方当事人更应该强化对家庭、配偶、子女的责任感,树立良好形象,尽量杜绝网络婚姻。

(三)因网络婚姻造成军婚破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保护无过错一方

从现行的立法来看,因网络婚姻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进而离婚的,不属于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但这对于无过错一方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这种制度也没有体现出来现行法律对破坏家庭稳定的网络婚姻否定的态度,这无形中也会使一些破坏别人家庭的网婚者有恃无恐。所以,为了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基本思想,如果由于军婚中的一方当事人沉迷网络婚姻,由此而造成军婚破裂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无过错的一方可以多分,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甚至不分。以此作为约束军婚一方当事人参与网婚的一种有效手段。

(四)丰富军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解决军人配偶的就业问题,在军营中建立心理健康疏导中心

诚然,如前文分析,很多军人或其配偶之所以会陷入网络婚姻,很大的原因是由军人及其家属的精神空虚造成的。所以应在军营中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精神文化活动,使军人一方在精神上有所寄托,而不去沉迷于虚无的网络世界;对于军人家属应尽可能解决其就业问题,这样既可以在工作中有所收获,又可以使人的精神风貌积极向上,从而远离网络婚姻。此外,军人及其家属的心理健康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要在军营中建立心理疏导中心,当军人或其家属出现心理上的困扰时,就可以得到及时的疏导和解决,而不至于酿成恶果。

参考文献:

[1]张迎秀.网络婚姻引致的法律问题与法律规制[J].河北法学,2010,28(4).

[2]张雪梅.网络婚外恋状况初探[J].重庆工商学院学报,2005,(9).

[3]杨遂全,等.婚姻家庭法新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4]刘红兵,谈建国.网络外遇对军人婚姻家庭冲击的法律分析[J].政工学刊,2010,(5).

婚姻法的论文题目范文第5篇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条件下,面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地对婚姻法进行修改,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婚姻法 家庭 立法

DOI:10.3969/j.issn.1672-8289.2010.08.034

一、原婚姻法的修改历程

1994年和1995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有关修改婚姻法的提案和议案。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将修改《婚姻法》纳入立法规划。1996年5月,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致函民政部,要求由民政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婚姻法》进行修改。1996年6月,民政部着手筹备修改《婚姻法》的工作。1996年11月,由民政部牵头,国家有关部委参加,组成修改《婚姻法》的领导小组。此后.在领导小组的主持下.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和论证,一些法学专家受托起草了婚姻法修正草案建议稿。专家建议稿经过多次修改.由于意见不统一,始终不能形成修改稿。直到200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调查论证和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修正草案在重婚、家庭暴力、结婚条件及无效婚姻、夫妻财产制、离婚制度、保障老年人权益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原婚姻法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2000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婚姻法修正草案进行第一次审议。2000年12月25日,出席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共300多人,通过联组会议对婚姻法修正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这是自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第一次采取联组会议的方式审议重要法律草案。

2001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委员长会议决定发出通知,全文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草案)》,向 全社会广泛征求对婚姻法的修改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一石激起千层浪,社会各界对婚姻法的修改给予了极大关注并倾注了极高热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收到群众对婚姻法修改意见的来信、来函、来电等4000多件,广大人民群众提出了广泛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2001年4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婚姻法修正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4月28日,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并由江泽民主席签署了第51号主席令,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新婚姻法是对《婚姻法》的第二次重大修改.共6章51条。增加了l4条.修改了33处。新婚姻法根据形势的需要,增加了一些新的制度和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过去的立法空白,注意到了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一)增设了必要的法律制度和规定,填补了立法空白。

新婚姻法增设了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离婚损害赔偿、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等内容,改变了这些方面无法可铱的状况。

1.关于夫妻互相忠实义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既是一夫一妻制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由于受 历史 条件的限翩,原婚姻法对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这一夫妻关系最核心的内容没有作出规定。新婚姻法第一次明文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既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幸福的婚姻家庭关系,也使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惩罚过错方的做法有法可依。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新婚姻法针对包二奶”、姘居等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作出的新规定。“包二奶”、姘居等违法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社会风气,而且还导致家庭破裂,影响社会安定和计划生育。然而,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致使这些丑恶现象禁而不止。新婚姻法有针对性地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这表明新婚姻法对“包二奶”、姘居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持禁止和反对的原则态度。不仅如此,新婚姻法还通过其他条款明确了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这就从立法上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力度,对于反对和制止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和婚姻家庭关系无疑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严重摧残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导致家庭解体,而且还容易引发毁容、伤害、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因此.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呼声日益高涨。但以往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表述并不明确,存在着针对性不强,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而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致使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遏制。新婚姻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同时,在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济途径,家庭暴力实施者所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加大了打击家庭暴力和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的力度,也为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据。

4.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我国原婚姻法只是明确了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但对于不符台结婚条件的违法婚姻应如何处理,其法律效力如何却没有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对于违法婚姻,有按无效婚姻处理的,如重婚;也有按离婚处理的.如包办、买卖婚姻。对于本不存在婚姻关系,应确认其无效的两性关系却按离婚处理,实质上是承认违法的结台也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这不仅不利于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不利于对受害者权和J的保护。“新婚姻法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做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贯彻实施结婚的法定要件,提高婚姻质量.预防和制止违法婚姻的存续.减少婚姻纠纷。

5.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近年来,我国因夫妻一方与他人通奸、姘居、重婚或虐待、遗弃对方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离婚案件增多,由此给无过错方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由于我国法律对此没有处罚与补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但这种照顾从范围和数额上也仅局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涉及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所以无论对过错方的处罚还是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均显得力度不够,致使无过错方往往得不到任何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扶助保护,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三重功能。它还可以消除无过错方的后顾之优,保障其离婚自由的实现。

6.关于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难点之一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争抢子女直接抚养权以及取得直接抚养权一方不让对方探望子女以此来惩罚对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增设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既有助于离婚纠纷的解决,保障父母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使子女顺利成长。

(二)完善原有的法律制度,强化了薄弱环节

有些法律制度,原婚姻法虽有规定但内容过于笼统和原则,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新婚姻法对诸如夫妻财产制度、法律责任制度等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完善,强化了薄弱环节。

关于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重要内容,如何分割夫妻财产也是离婚案件争论的焦点之一。原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只作了概括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问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实行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20年的实施情况表明,这一制度对于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维护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利益起了很大的作用但同时也必须看到,原夫妻财产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大背景下,按照当时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制定的,反映了比较严重的简单化、理想化的平均主义思想,与市场经济注重个人权利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和}中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国民经济的发展,公民私有财产范围的扩大,夫妻财产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也是过去所无法比拟的,原夫妻财产制潜在的不足和不适应性已逐步显现出来例如:不加区分的把夫妻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统统归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既违反市场经济提倡的按劳分配、尊重和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的精神,不利于夫妻关系的健康发展,也与我国继承法和民法的规定相抵触,造成了适用法律上的混乱。

关于法律责任制度。原婚姻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一句话:“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这一规定表明了对违法行为应予追究法律责任的原则态度,但过于笼统、空泛,对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其制裁方式等均未明确,以至于一些条文形同虚设.婚姻法也曾一度被称为“软法”法律责任是法律的“宝剑”,它是一部法律最有力的威慑和最强劲的保障,也是一部法律真正完善的标志。新婚姻法把“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单独作为一章,对婚姻家庭领域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如: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侵害配偶财产权益等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均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司法保障。

(三)消除婚姻家庭 法律 体系中的矛盾和}中突.增强了法律的统一性。

我国婚姻法的渊源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最主要的《婚姻法》,又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不同形式的法律文件难免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例如:原《婚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着不协调《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中所列举的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l4种情形,有些与感情有关有些则与感情没有直接关系。这难免会使人产生疑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到底是什么?司法解释与我国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有抵触之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可判决准予离婚。这样,就出现了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机关处理其后果完全不同的怪现象:由法院处理,赋予其合法婚姻的效力,按离婚处理;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其婚姻则为无效婚姻。新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增设以及对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列举规定。有效地消除了不同婚姻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增强了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四)细化了法律规定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原婚姻法在过去“宜粗不宜细”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条文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原婚姻法采用概括主义的立法方式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离婚标准.但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在婚姻法中却没有具体规定。这样规定的好处是概括性强,能够将一切应当离婚的理由都囊括无疑,疏而不漏。但其最大弊端也正在于它过于概括。对离婚理由规定得过于抽象、笼统和一般化,法律标准成为一种模糊、伸缩的弹性原则.使法律所具有的安全、确定、可操作性等诸价值难以体现。“由于具体标准不明确,规定的导向性差,对当事人而言容易基于不同的理解反复争执、辩驳,无理缠讼,导致以婚姻破裂为由的离婚权利滥用;对法官而言,掌握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难度极大,操作性差。

法官对婚姻破裂的认定完全可能受到自己对离婚观念认识的影响,而造成同一离婚案件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审理迥异的司法不公正现象。针对概括式离婚标准的内在不足与缺憾,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列举了14种具有常见性、多发性的具体离婚理由,补充确定了例示主义的裁判离婚标准模式。但正如前面所述,司法解释与《婚姻法》之间也存在着不协调之处,而且。离婚法定理由的概括性条款与例示条款具有不同的渊源,处于不同的效力层次,这也是一种不协调,需要进一步完善。新婚姻法肯定和保持了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例示主义立法模式。在坚持原有裁判离婚标准的基础上,将司法解释中的14条进一步斟酌精练,在统一的权威性立法中列举了4项具体离婚理由.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的实例情形。

最后又特例一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使法定离婚理由的概括性规定与列举性规定兼收并蓄,结合使用。这样一方面把离婚标准具体化,便于认定和掌握,使某些离婚诉讼对号入座,有据可循;另一方面,在具体列举的基础上又用一个相对抽象的伸缩性规定加以概括,使不能对号入座的离婚理由亦能找到一个合理的归属。新婚姻法的这一规定细密而不呆板,宽泛而有法度,原则性和实际性有机统一显示出法律规范的 科学 合理的技术性和可操作性。这是我国离婚标准立法和司法实践的一大发展和进步。

三、新婚姻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条件下,面对婚姻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地对婚姻法进行修改,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调整和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文明与进步。一个时期以来由于市场经济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的影响.加之封建思想的残余和西方腐朽生活方式的渗透,社会上出现了不少破坏一夫一妻制、侵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行为,如重婚纳妾、“包二奶”、非法姘居、家庭暴力等,成为比较严重的社会问题。面对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一些现实问题甚至违法犯罪,仅用道德规范去修补用社会舆论去约束,用思想 政治 工作去教化,已难以解决,必须过法律手段来诃整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之适台于社会的共同准则。新婚姻法进一步明确了婚姻家庭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调整和规范了人们的行为,又倡导了符合时代精神、适合 中国 国情的婚姻家庭准则.对于推动和促进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文明与进步具有深远的意义。

(2) 对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是调整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也是保障社会安定的基本法,它已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基础。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左”倾思想及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影响,我国的法律,尤其是属于私法的民法非常不健全。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被称为法律之本的民法在我国诞生比作为公法的刑法迟了将近7年,并且内容及条文都极为简单。这一不正常状况随着市场经济这一改革目标的确立而有所改变.但直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能够出台一部全面、具体规范民事活动的基本法——民法典。其中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但作为民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的各部门法的不完善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如今,制定民法典已提上议事日程,成为目前我国立法工作中最主要、最急迫的任务。因此,作为民法重要组成部分的新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大太推动我国制定民法典的进程,对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 有利于促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的实施。

婚姻法的修改对推动我国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 历史 进程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婚姻法的修改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就是要把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都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之一,是要有一整套完备的法律。不仅要制定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法律,而且要修改与完善现行的法律,使整个法制建设进一步系统化和科学化。婚姻法作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其修改与完善便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婚姻法修改过程中的全民太讨论有助于推动我国立法工作民主化的进程。以往任何一部法律的修改或制定,似乎只是政府的事情,大都离群众较远,少见人们的广泛参与行为。而婚姻法不仅关系到千千万万夫妻和家庭的幸福和睦,而且事关每个公民现实的和预期的切身利益。于是立法机关修改婚姻法的消息经传出,便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开始了旷日持久的太讨论尤其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向全社会广泛征求修改意见的通知后,参与人员的范围之广、数量之太、来信之多、热情之高、意见之广泛.在我国的立法史上实属罕见。这一方面反映出公民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已开始以法律作为维护自己生活信念或行为的武器;另一方面它既是立法民主化的一次重要实践,又是向全社会宣传婚姻法的过程,反过来,又进一步增强了人们的法制观念,推动法制 现代 化的进程。

第三,婚姻法的修改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法律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关系。对于人们在婚姻家庭中的行为,既要约之以法,又要导之以德,因此,在我国婚姻家庭领域,法律与道德是并行不悖的。法律为婚姻家庭关系主体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都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必然要求;婚姻法中的某些条款,可以称为道德化的法律或法律化的道德。例如,新婚姻法总则中增加的一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便是以道德与法律的结合来规范婚姻家庭关系,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家庭观,使社会主义家庭美德蔚然成风,促进婚姻法的全面实施,体现了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婚姻法的论文题目范文第6篇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婚姻质量;防御方式

一、前言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婚姻在社会学的研究领域里,无论从规模或成果来看都堪称是最大、最活跃的分支之一。从以往的有关研究可以看到,这一领域的研究成果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是极其丰富的,但这些研究大多针对整个群体所进行,而关于某一阶层、群体的实证研究则相对较少,这种总体上关于婚姻质量的统计指标很难全面而准确地反映构成总体的各个部分、各个阶层的特征,而在不同时期、不同范围、不同群体中,影响婚姻质量的主要因素又会有所不同。

教师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在进行工作时需要投入更多的情感,这使他们很容易出现各种心理健康问题。另一方面,与大多数人一样,在完成工作职责的同时,他们又大多是家庭的顶梁柱,要承担起家庭方面的种种压力。事业与家庭的矛盾、多重角色的冲突在教师身上表现得特别明显,其中尤以中小学教师群体最甚。近年来,中小学的招生规模较以前有所扩大,中小学教师的日常工作量也随之增加。同时,在教学改革加深、同行竞争加剧的大背景下,社会对中小学教师的各方面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修、职称评聘的压力日趋沉重。最重要的是,虽然有素质教育的大方针,但以升学、成绩为主导的应试教育机制并未得到根本的动摇,甚至有加强的趋势,这是压在中小学教师身上的一块巨石。可见,中小学教师在工作中承担了常人难以想象的心理负担,而其婚姻生活的质量更是令人担忧。目前,国内外学者虽然对教师群体的婚姻质量状况有所关注,但仍显匮乏和不够深入,特地针对中小学教师群体的婚姻质量所进行的研究更是少见。婚姻是家庭生活的主旋律,婚姻质量的好坏部分决定了教师心身健康的好坏。因此本研究从婚姻生活的角度,采用“Olson婚姻质量问卷”来探查中小学教师的婚姻质量状况,以期为中小学教师的心身健康维护提供新的角度。

此外,就目前国内外学者关于教师婚姻质量的影响因素研究方面,主要涉及个性、社会角色、休闲方式、应对方式、心理健康等因素。而对于婚姻质量与职业成就之间的关系、婚姻质量与应对方式之间的关系、婚姻质量与防御方式、婚姻质量与子女成长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研究还显得比较薄弱,特别是防御方式对教师婚姻质量的影响这一部分,在国内外的研究中基本处于空白。防御方式会对一个人的人际互动关系产生很重要的影响:成熟的防御方式能营造出比较好的人际关系;不成熟的防御方式反而会破坏人际关系。而婚姻是建立在一个特殊的人际关系上的,那么,防御方式是否与婚姻质量存在相关,其相关性如何,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因此,本研究以深圳中小学教师为调查对象,对教师婚姻质量与防御方式的关系进行探讨,以期为教师心身健康的维护和婚姻生活质量的提高提供一个新的干预角度。

(二)国内外关于婚姻质量的研究

关于婚姻质量的研究是20 世纪20年代末在西方国家兴起的,70 年代进入最为活跃的学术时期,国外众多学者分别从社会学、心理学、生理学、医学及女权主义等角度对婚姻质量的定义度量、影响因素以及与婚姻稳定性的关系等方面进行了一些研究与探讨[1]。国外对婚姻质量的定义,是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进行的,即已婚者对自己婚姻的感性认识和体会及客观调适质量。婚姻质量的度量一般采用“Olson 婚姻质量问卷”和“Hamiltom婚姻调适测试问卷”等几十种量表,其中以婚姻调适测试和双方调适刻度应用最广。婚姻质量的影响因素相关理论主要有:婚姻满意度与婚龄间成U型曲线关系、婚姻质量与自由度之间的数量关系等理论假设,以及婚姻质量的三段理论构架[2]。Kurdek 对不同婚姻阶段的婚姻质量做了研究,结果显示:尽管存在着个体差异,但在婚姻关系的前十年婚姻质量基本呈“快速下降→稳定→下降”的趋势,有孩子的夫妇的婚姻质量下降的程度与速度均明显高于无孩子的夫妇[3]。Gagnon等人的研究显示:老年人在孩子们离家以后(即抚养任务完成后),其婚姻质量明显提高,表现为夫妇双方冲突減少、共同乐趣增多[4]。对于婚姻质量的影响因素,国外学者也做了一定的研究。Ying 调查美国旧金山华裔美国人的婚姻质量发现:华裔美国人一般都比较满意自己的婚姻状况,并且生活目标与道德行为的一致性是预测婚姻质量的最重要因素。Bird 报告:婚姻不幸福者所遭受的生活事件是正常对照组的2 倍,主要是与家庭有关的应激生活事件。Chan 等人的研究也表明,身体健康与婚姻质量之间密切相关[5-7]。

国内对婚姻质量的研究,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的。中国人婚姻质量的现状,国内存在不同看法。王玲等人对广州地区中年夫妇的婚姻状况调查(1997年)表明:广州市中年人婚姻现状不容乐观,一方或双方对婚姻不满意者占总调查户数(夫妇双方)的40.00%,双方皆不满意者占16.23%。徐安琪等人的研究则认为,尽管中国夫妻对物质生活和性生活质量还不甚满意,但他们对婚姻关系的自我评价甚高且双方凝聚力强,70%的人对他们的婚姻质量是满意的。婚姻质量的影响因素,国内也是从生理、心理、社会等角度去研究的。如躯体疾病对婚姻质量的影响,个性对婚姻质量的影响,职业对婚姻质量的影响等。郭桂芳等人研究发现,乳腺癌患者婚姻质量低于正常人;吴福喜等人报告女性精神病患者的婚姻质量比较低;孙祺章等人研究认为,海洛因依赖者婚姻质量也低于正常人。王玲等人也报告生活事件、家庭行为方式、个体心理健康状况及个性特征均影响婚姻质量。易松国等根据武汉市千户问卷调查资料分析影响我国城市婚姻质量的主要因素为配偶理解程度、家庭关系、经济安排意见不一致等[8]。

总的来说,对于婚姻质量的研究,国内外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综合模型

婚姻关系影响因素的综合模型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由格林和刘易斯等学者提出来的。该研究的学术目标是在一定的理论思考和推敲的基础上把更多的影响因素吸收到模型中来,以提高整个模型对婚姻质量的解释能力,或从更多的角度透视婚姻质量差别的主要原因;同时,通过对各自变量影响强度的相互比较,确定与婚姻质量关系最密切的变量。影响较大的综合模型有Glenn 的婚姻幸福感多元分析模型和婚姻质量的三段理论架构。他们认为影响婚姻质量的三个直接因素分别是当事人的社会及个人资源、对生活方式的满意度以及来自夫妻互动中的收获,这三个因素都和婚姻质量呈正相关,即当事人的社会及个人资源越丰富,对生活方式的满意度越高,以及来自夫妻活动过程的收益越大,其婚姻质量也越高[9]。

2.与个性的关系

Evans 等人的研究发现,不同的个性维度、男女不同的个性类型以及夫妻不同的个性类型组合,对婚姻质量都是有影响的,而且影响的程度是不同的[10,11]。因此,不同个性的人、不同个性组合的夫妻的婚姻质量往往是不同的[12]。李凌江等对离婚诉讼者的研究表明:在个性与婚姻质量的关系中,夫妇双方个性异同对婚姻质量无明显影响,但对配偶个性不满是婚姻质量下降甚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重要因素。李伟等[13]的研究发现个性是影响婚姻质量的重要因素。杜玉凤等[14]的研究结果发现,内外向特质与婚姻质量呈显著正相关,然而内外向特质虽然会影响到人的婚姻质量,但婚姻是两个人之间的事,还牵涉到双方的互补性,因此这种影响是有限的、轻度的,不会对婚姻质量造成重大的影响。

3.与工作的关系

婚姻与工作的关系主要集中在分析妻子就业状况对婚姻满意度的实际影响,包括工作或不工作,全职工作和非全职工作的比较,被访者对妻子户外就业的态度与婚姻满意度的关系,其户外工作是一种生活方式的选择还是经济的需要,以及妻子个人的就业选择是否得到丈夫的尊重和认同。Russell 等人发现,长期的工作家庭冲突预示着绝望、抑郁、更差的身体健康状况以及压力增加等。同样,工作家庭冲突还会对人们的工作满意感、组织承诺及工作生活质量等带来消极影响。若这些状况得不到有效的缓解,会导致心理健康长期失衡、健康状况不佳、精神功能效率减退,进而影响工作质量,产生一定的职业倦怠问题;与家人、朋友、社会间的关系出现复杂化,造成工作与家庭之间的冲突,影响生活质量,进而降低生活满意度[15]。

4.与社会角色的关系

Luckey 认为夫妻在角色界定和理解上的一致性以及角色的主观期望和角色的实际执行之间的一致性都使婚姻更加幸福和美满,而且婚姻高满意度更取决于男性的角色表现,男性的工具性角色功能在婚姻幸福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角色理解一致性方面,当丈夫和妻子像他所要求或期望的那样,则双方都会体会到较高的婚姻幸福感[16]。婚姻幸福还和丈夫的自我印象与他对父亲印象的一致性、丈夫与妻子心目中父亲印象的一致性呈正相关;丈夫和妻子对性别角色理解不一致并不降低婚姻质量,但如果丈夫的性别态度较传统保守而妻子却偏向现代,那么其婚姻则呈低质化[17]。

5.与时间的关系

与时间的关系主要包括对家庭周期、结婚年数和年龄的研究。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家庭周期影响的研究以时间为变量,考查婚后不同时间段对婚姻质量的影响。Rollins 和Cannon 经过大量研究表明,婚姻满意度的周期变动呈U 型状态,即结婚后未育的年轻夫妻的婚姻满意度较高,第一个孩子出生后开始下降直至孩子离家,然后,在身边无孩阶段满意度又开始上升[18]。

6.与休闲方式和休闲质量的关系

不少研究者发现,夫妻共同参与休闲活动有助于增加婚姻的满意度;而独自休闲方式则和婚姻满意度呈负相关。缺乏高水平的休闲和互动,即使是夫妻共同参与也未必对婚姻满意度具有积极意义,甚至还可能降低婚姻满意度。另外婚姻延续时间不改变休闲生活与婚姻满意度之间的关系。最后,休闲活动会缓解妻子过于沉重的生活压力,进而改进婚姻关系的质量,但这种作用对丈夫不产生影响。

7.与应对方式的关系

应对是个体对现实环境变化有意识、有目的和灵活的调节行为。应对的主要功能是調节应激事件作用,包括改变对应激事件的评估、调节与事件有关的躯体或情感反应。应对方作为应激与健康的中介机制,对婚姻质量乃至身心健康起着重要作用。

8.与心理健康状况的关系

不少专家学者在对心理健康与婚姻质量的有关研究中发现,高心理健康者对于婚姻质量的评价多是满意的,而心理问题较多者其婚姻质量相应较差。

(三)国内外关于防御机制的研究

1.与个体成熟的关系

心理防御机制的成熟是与大脑皮质的逐渐成熟相一致的。国外研究认为,防御机制是在人的发展早期自我调节内部需要和外界限制的关系中发展起来的[19]。随着大脑皮质发育的成熟,青少年的精神整合能力逐渐复杂化,表现为不成熟机制应用的逐渐减少而成熟机制的应用逐渐增加。个体在遗传的基础上,经过与环境的互动而逐渐养成对外界刺激和内心冲动的应对方式。当这种应对方式固定下来后,一方面成为人格的一部分,一方面也会成为一种习惯性的反应。所以,16~90岁的正常人常是心理防御机制的较好组合者。

2.与社会的关系

研究认为,在冷漠、受惩罚以及长期的慢性刺激的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儿童会过度动用破坏性的防御机制[15]。这不仅造成心理障碍,还使不良的心理防御机制固定下来,形成缺陷的人格,产生偏社会甚至反社会倾向。上大学前就住校参加集体生活,较早学会与人交往,有利于形成较好的独立生活能力,进而促进心理防御机制的成熟。

3.与性别、文化、受教育水平的关系

心理防御机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性别、文化、受教育水平等各方面的差异。我国学者王大华、申继亮[20]指出,当个体遇到冲突情景时,美国被试更多地指向他人和投射,这两种心理防御机制都具有指向自我之外的特点,中国被试在遇到心理冲突时更多地指向自身;在性别上女性更倾向于使用内化的防御方式,男性更倾向于外化的防御方式。

4.与心理健康的关系

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防御机制的动用与心理健康状况密切相关,不成熟的防御机制与心理健康状况呈正相关,而成熟的防御机制与心理健康状况相关不顯著。原因是正常人若过多使用不良的防御机制应付生活中的冲突或挫折,将导致心理健康水平下降;而心理健康水平的下降,将使人更易于情绪波动,缺乏对挫折和矛盾的正确认识,因此更容易借助不成熟的防御方式来应对生活中的挫折和压力,陷入恶性循环[8]。

5.与人格特征的关系

国外有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防御可提供一种描述和理解人格的独特方法。Cramer 研究发现,在成人早期使用否认、投射和同一化这几种防御机制与这一时期的人格特征有关,而且可以预测其中年及中年后期的人格特征。国内也有类似的研究:在陈绍建等[21]的研究中,不成熟的防御机制可能参与人格障碍的形成。在高校从事学生工作者可以从学生的心理防御机制角度分析和预防学生心理障碍的形成、发生和发展。蔡若吟等人调查大学生个性与防御方式的关系,研究认为一定类型的人格常具有相应的防御机制,二者存在一种复杂的相关关系[22]。

二、方法

(一)研究对象

2008年10月到12月期间,通过方便采样,对参与“教师心身健康维护”远程课程的教师进行心理测验,经数据审核后,剔除无效数据11份(其中包括婚姻状况为离婚、丧偶的数据),有效数据为181份,有效数据回收率为94.3%。有效被试平均年龄为36.02±6.63,最小年龄 25 岁,最大年龄 53岁。被试分布情况详细见表1。

(二)研究工具

1.一般情况问卷

包括性别、年龄、教龄、民族、婚姻状况、是否班主任、任教科目类型、学校等。

2.防御方式问卷(DSQ)

该问卷是由M.Bond(加拿大)于1983年编制的一种自评问卷,分别于1986年和1989年两次修订。1990 年,路敦跃博士将其翻译成中文,并根据中西文化差异对问卷进行了修订。这个问卷被很多学者所接受,经检验,具有较好的信度和效度[23]。现采用的是中文修订的问卷,此问卷的目的是能收集较完整的防御机制资料,它适用于正常人及各种精神障碍。该问卷由88个项目组成,按1~9级评分,得分越接近9说明应用此种防御方式的频率越大。将项目得分归纳为24种防御方式,4大因子,即不成熟型(投射、被动攻击、潜意显现、抱怨、幻想、分裂、退缩、躯体化),成熟型(升华、压抑、幽默),中间型(反作用形成、接触、制止、回避、理想化、假性利他、伴无能之全能、隔离、同一化、否认、交往倾向、消耗倾向、期望),掩饰因子。

3. Olson婚姻质量问卷

该量表由美国明尼苏达大学Olson教授编制,共含124个条目,内容包括过分理想化、婚姻满意度、性格相容性、夫妻交流、解决冲突的方式、经济安排、业余活动、性生活、子女和婚姻、与亲友的关系、角色平等性及信仰一致性共12个因子。采用5级评分制(1~5),ENRICH统计指标主要为总分和因子分,评分高提示婚姻质量好。Olson通过美国全国性大样本测试,该问卷条目内部一致性平均相关系数为0.74,重测信度为0.87(样本数为1344)[24]。其判别婚姻满意与不满意的准确性(判别效度)为85%~90%(样本数为7261)[25]。Olson婚姻质量问卷能从婚姻的多个维度全面评价个体的婚姻质量,在国内应用较为广泛,但无我国常模。因此,本研究不采用常模作为标准进行比较分析。

(三)调查实施和数据处理

本研究采用SPSS13.0进行数据分析与处理。所用统计方法包括独立样本t检验、单因素方差分析、Pearson相关分析和多元逐步回归分析等。

三、结果与分析

(一)不同婚姻质量状况组别在防御方式类型上的差异

将本次调查的181名教师按婚姻质量量表得分情况,以婚姻质量总分临界分数点(27%)为界限,分为低分组(n=49)、中间组(n=84)、高分组(n=48),其中中间组不参与数据分析,其他两组教师防御方式的差异显著性结果见表2。

由表2可知,低分组教师在防御方式分量表上的得分均高于高分组,且在不成熟防御方式和中间型防御方式分量表上的得分达到了统计上的显著性差异。

(二)不同性别组之间教师婚姻质量和防御方式类型的差异比较

为进一步了解被调查群体婚姻质量和防御方式类型的性别差异,进行不同性别婚姻质量和防御方式类型的比较。

表3显示,除角色平等性这一因子在性别上存在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差异外(p<0.05),其余各项因子间的性别差异均不显著(p>0.05)(DSQ得分24个因子在性别比较中也无显著性差异,在这不做列表分析)。

(三)不同年龄组别教师婚姻质量和防御方式类型的差异比较

被调查的教师按照生理年龄分为青年组、中年组、更年组、老年组,然后将不同年龄间教师的婚姻质量和防御方式类型进行方差分析(其中老年组因样本偏小而不参与数据分析)。

由表4可以看出,被调查的教师的婚姻质量总分以及各评价指标得分随年龄的增加呈下降趋势,而且各年龄段的教师在婚姻质量总分、婚姻满意度、性格相容性、解决冲突方式、业余活动以及防御机制类型的掩饰因子上存在显著差异(p<0.05)。

对表4中各年龄组别教师存在显著性差异的因子进行Tukey HSD 事后比較分析,结果见表5。

表5显示,青年组教师在婚姻质量总分、婚姻满意度、性格相容性、解决冲突方式等因子中的得分显著高于更年组教师(p<0.05)。青年组教师在解决冲突方式这个因子中的得分也显著高于中年组教师(p<0.05)。中年组教师和更年组教师在防御方式类型的掩饰因子上的得分也达到了显著性差异(p<0.05)。但各组之间在业余活动这一因子的得分并未表现出显著性差异(p>0.05)。

(四)不同任教科目类型组别教师在婚姻质量和防御方式的差异比较

被调查的教师按照所教的科目分为理科(生物、数学、物理、化学)、文科(语文、政治、英语、历史、地理)、其他(思想品德、电脑、体育、美术、音乐、科学),然后将任教科目类型不同的教师的婚姻质量和防御方式类型进行方差分析,结果显示,任教科目类型不同的教师在婚姻质量和防御方式各因子间均无显著性差异。

(五)教师婚姻质量与防御方式类型的相关分析

从表6可以看出,掩饰性因子和成熟防御方式与婚姻质量总分及其各因子均未表现出显著性相关,不成熟防御方式、中间型防御方式与婚姻质量总分、婚姻满意度、性格相容性、夫妻交流、业余活动、性生活、亲友关系、角色平等性呈显著性负相关(中间型防御方式与婚姻满意度、性生活未表现出显著性相关)。

(六)教师婚姻质量对防御方式的多元逐步回归分析

以防御方式的四大因子得分和人口统计学变量(包括年龄、教龄、是否班主任、所教科目)为自变量,以教师婚姻质量总分为因变量,进行多元逐步回归分析,结果只有不成熟防御方式和青年组vs更年组的年龄变量进入回归方程,但其所能解释的变异量较小(见表7)。

四、讨论

(一)所教科目、性别、年龄对教师婚姻质量的影响

本次研究结果显示,任教科目类型不同的教师婚姻质量无显著性差异,但是所教科目为理科的教师的婚姻质量相对较差,这可能与近十几年来社会“重理轻文”,使理科教师的工作较其他教师的工作量大,生活节奏更快,机体经常处于疲劳状态,产生许多不适症状有关,这种心理状态必然影响教师婚姻质量。而所教科目为文科与其他类的教师婚姻质量评分相对较高,可能与他们承受的来自社会、学校及学生家庭等方面的压力相对较轻,有较多的可供自己支配的时间和空间有关。

在性别差异比较中,女性教师在婚姻质量的角色平等性分量表上的得分要显著高于男性教师,但在其余分量表上,男女教师的得分无显著性差异。对于角色平等性这一分量表来说:评分高表示受试主张男女平等,希望夫妻角色公平分配;评分低表示受试主张传统的夫妻角色与责任分配。由此可以看出,本次研究中,女性教师倾向于主张男女平等,更希望夫妻角色公平分配,而男性教师则倾向于主张传统的夫妻角色与责任分配。该结果与国内的相关研究结论一致[26]。这可能与近十几年来,男女平等的意识进入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中国女性开始广泛地走出家门,在各个领域中培养和展露自己的才能有关。

对不同年龄段教师的婚姻质量进行比较,结果发现,教师的婚姻质量总分以及各评价指标得分随年龄的增加呈下降趋势。25到30年龄段的教师对自己的婚姻质量评价显著高于其他教师,这与卢莉等人[27]的调查结果基本一致。这种差异可能是因为,随着社会进步,人们越来越注重生活质量,追求婚姻幸福。人们择偶的条件和标准逐渐发生变化,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向多元化方向发展,青年人择偶逐渐倾向于重视性格、志趣等精神方面的投合。择偶标准层次的提高,促进了婚姻质量的提高。而中年组和更年组教师多处于新旧观念兼而有之的复杂状况,因而他们的婚姻生活可能会出现更多的困惑和问题。此外青年组教师正处于人生快速成长阶段,他们是学校里的业务骨干,对于婚姻的评价亦比较满意。而年龄偏大的教师对婚姻评价较低,可能还反映出他们对婚姻的态度,或者与受到某些生理因素限制有关。是否还有其他因素的影响,有待进一步的研究验证。

(二)性别、年龄对教师防御方式的影响

本次研究结果还显示,教师婚姻质量和防御方式类型的性别差异不显著。此结果与国内学者王大华、申继亮[20]的相关研究结论不一致,其研究结果显示,心理防御机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性别差异,当个体遇到冲突情景时,女性更倾向于使用内化的防御方式,男性更倾向于使用外化的防御方式。本研究结果与之不一致,可能与样本量和样本来源的不一致有关,有待在未来的研究中进一步探究。

对不同年龄段教师的防御方式进行比较的结果显示,除中年组教师和更年组教师在掩饰因子得分达到了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差异,其余防御方式各因子并未呈现显著性差异。这可能与个体的成熟度发展水平有关。心理防御机制的成熟是与大脑皮质的逐渐成熟相一致的。纳入本研究的研究对象均为25岁以上的成年人,其心理防御机制已经达到一定的固化程度,因此本研究结果显示各年龄段防御方式类型无显著性差异,这符合心理防御机制形成过程。

(三)教师婚姻质量和防御方式类型的关系

本次研究结果显示,婚姻状况不同的教师,采用的防御方式的类型也显著不同。教师若过多地使用不成熟型和中间型防御方式,其婚姻质量则趋于低下,这可能与教师采用不成熟防御方式来缓解在婚姻生活中的焦虑、冲突等会导致其在婚姻生活中出现更严重的焦虑和冲突有关。

对此,我们可从防御机制的形成、发展及其作用中得到解释。防御机制是精神动力学派的基本概念之一,其普遍意义已有共识。S.Freud 在最初提出时是专指控制冲动、欲望和欲望表现的一种机制,即压抑(repression),它主要是调节性本能的表现。A.Freud 在系统研究的基础上扩展了防御机制的概念,认为自我的防御机制是摆脱不快和焦虑,控制过度的冲动、行为、情感和本能欲望,以调节压抑与外界现实之间关系的一种方式或手段。其目的是减轻痛苦,维持内心平衡,同时又使外在表现符合外界现实的要求。在弗氏研究的基础上,后人对防御机制做了许多有价值的探索,并且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特别是Vaillant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他对防御机制提出三级分法:成熟型、中间型和不成熟型。这样,三级防御机制的作用就超出A.Freud的观点,正如路敦跃和张丽杰[19]的理解:只有既能缓解内心冲突又能调节行为适应环境的要求的防御机制才是成熟的防御机制,偏向任何一方而不顾及另一方的都是不良的防御机制,也即我们所熟知的不成熟防御机制和中间型防御机制。正常人若过多地使用不成熟的防御方式来应付婚姻生活中的冲突或挫折,将导致婚姻质量下降。而婚姻质量的下降,将使人在婚姻生活中更易于情绪波动,缺乏对挫折和矛盾的正确认识,因此更容易借助不成熟的防御方式来应对婚姻生活中的挫折和压力,由此陷入恶性循环。

相关分析结果也表明,不成熟型防御方式和中间型防御方式与婚姻质量总分、婚姻满意度、性格相容性、夫妻交流、业余活动、性生活、亲友关系、角色平等性呈显著负相关,而成熟型防御方式以及掩饰性因子与婚姻质量状况各因子的相关均不显著。就是说,个体越多使用不成熟型和中间型防御方式,其婚姻质量的整体状况就越差,主要表现在对婚姻的满意度、对配偶行为方式的满意程度的降低,以及在夫妻的交流中、业余生活中、性生活中可能会出现缺陷,与亲友间的关系也会存在潜在的冲突。

为了进一步探索防御方式对婚姻质量的影响,我们以婚姻质量为因变量,防御方式类型为自变量,进行了多元逐步回归分析。结果发现不成熟型防御方式对教师的婚姻质量有一定的预测作用,但所解释的方差变异量很小(R2=0.063)。究其原因,可能是由于婚姻质量作为一个外显变量,更多地由与其直接相关的性格、婚龄、夫妻双方的沟通情况等因素决定,而防御方式是高级的心理机制,它对婚姻质量的影响可能主要通过对个体的性格、应对方式等心理过程来产生,所以其对婚姻质量的方差解释量很小。

综上所述,我们建議在关注教师婚姻质量问题上,有必要帮助教师了解自己的防御方式特点,学习和掌握维护心理平衡、化解心理冲突的方法和策略,矫正不成熟的防御机制。特别是40岁以上的中年教师,更是学校心理卫生服务的重点人群,应对其心理特点、婚姻生活予以充分的重视,及时反馈心理测评的信息,开展专题讲座、个别咨询,以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提高中年教师的婚姻质量。此外,对于男女教师关于夫妻角色与责任分配的不同观点也应受到重视。

五、结论

第一,低分组教师在防御方式分量表上的得分均高于高分组,且在不成熟防御方式和中间型防御方式分量表上的得分达到了统计上的显著性差异。教师若过多地使用不成熟型和中间型防御方式,其婚姻质量将趋于低下。

第二,所教不同科目教师的婚姻质量和防御方式无显著性差异,但所教科目为理科的教师的婚姻质量相对较差。

第三,不同性别教师的婚姻质量和防御方式比较,只有女性教师婚姻质量的角色平等性要显著高于男性教师。本次研究中,女性教师倾向于主张男女平等,更希望夫妻角色公平分配,而男性教师则倾向于主张传统的夫妻角色与责任分配。

第四,不同年龄段教师的婚姻质量和防御方式比较,25到30年龄段的青年组教师对自己的婚姻质量评价总体上高于其他教师,中年组教师和更年组教师在防御方式类型的掩饰因子上的得分也达到了统计学上的显著性差异。

第五,防御方式与教师婚姻质量的相关分析结果,不成熟型防御方式和中间型防御方式与婚姻质量总分、婚姻满意度、性格相容性、夫妻交流、业余活动、性生活、亲友关系、角色平等性呈显著负相关,而成熟型防御方式以及掩饰性因子与婚姻质量状况各因子的相关均不显著。被测者在婚姻质量总分、婚姻满意度、性格相容性、夫妻交流、业余活动、性生活、亲友关系、角色平等性等因子上得分低与其使用不成熟型防御方式有密切关系。

第六,以教师婚姻质量状况总体指标为因变量,以防御方式的四大因子为自变量,人口统计变量(包括年龄、教龄、是否班主任、所教科目)为自变量进行多元逐步回归分析,只有不成熟防御方式和青年组vs更年组的年龄变量进入方程,但其所能解释的变异量较小。

六、本研究存在的局限与展望

(一)本研究取样存在局限性

研究教师婚姻质量,应该涉及城镇、乡村的教师,且应该包括大学老师,但是由于取样的不便以及时间的限制,本文研究的对象是深圳中小学教师,分析的结果也仅能反映城市中小学教师的情况。考虑到城市与乡村在地区经济状况、文化背景及教育质量方面存在的差异性,这些地区的教师在防御方式与婚姻质量的关系上可能也会存在差异,所以不能仅以城市样本量研究的结果来代表普遍教师的情况。进一步研究可以对乡村教师进行取样以及对大学教师进行取样,探讨城市与乡村的教师在防御方式与婚姻质量上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以及不同类型学校(小学、中学、大学)教师在防御方式与婚姻质量上的差异性。此外,由于采用网络形式发放问卷,被试答题的主动性和真实性可能难以把握。

(二)对防御方式和教师婚姻质量的关系探讨深度不够

本研究对于防御方式和教师婚姻质量的关系研究只是停留在相关分析与差异性的检验上。在防御方式和教师婚姻质量的因果关系上,还需要更进一步的探讨,这样才能对教育实践提出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建议。对于防御方式是如何影响教师婚姻质量的路径也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谭林湘,程灶火.夫妻个性特征和婚姻动因与婚姻质量的关系[J]. 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4,(5):599-600.

[2]Vaillant C O,Vaillant G E. Is the U2curve of marital satisfaction an illusion?A 40 year study of marriage[J].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1993,55:230-239.

[3]Kurdek L A.The nature and predictors of the trajectory of change in marital quality for husbands and wives over the first 10 years of marriage[J]. Dev Psychol,1999,35(5):1283-1296.

[4]Gagnon M D.Interpersonal and psychological correlates of marital dissatisfaction in late life:A review[J]. Clin Psychol Rev,1999,19(3):359-378.

[5]Chan R C. How does spinal cord injury affect marital relationship?A story from both sides of the couple[J]. Disabil Rehabil,2000,22(17):764-775.

[6]Coyne J C,Rohrbaugh M J,Shoham V.Prognostic importance of marital quality for surve of congestive heart failure[J]. Am J Cardiol,2001,88(50):526-529.

[7]Davila J,Karney B R,Hall T W,Bradbury T N. Depressive Syptoms and marital satisfaction:Within subject associations the moderating effects gender and neuroticism[J]. J Fam Psychol,2003,17(4):557-570.

[8]李義安,王学臣.大学生防御方式与心理健康的关系[J]. 中国组织工程研究,2005,9(44):59-61.

[9]卢淑华,文国峰.婚姻质量的模型研究[J]. 妇女研究论丛,1999(2):8-16.

[10]Evans D R,Pellizzari J R,Culbert B J.Personality marital and occupational factors associated with quality of life[J]. Journal of Clinical Psychology,1993,49(4):477-485.

[11]Truant G S. Personality diagnosis and childhood care associated with adult marital quality[J]. Can J Psychiatry,1994,39(5):269-276.

[12]Furukawa T A,Hori S,Azuma H,et al. Parents,personality or partner?Correlates of marital relationships[J]. Soc Psychiatry Psychiatr Epidemiol,2002,37(4):164-168.

[13]李伟,程灶火,王湘.婚姻质量与个性、婚姻动因的关系[J]. 中国临床心理学杂志,2002,(1):17-19.

[14]杜玉凤,李宇彤,何雪娟.婚姻质量与人格特质的相关分析[J]. 健康心理学志,2003,(5):379-380.

[15]褚邦恒,等.骄子的失落[M]. 北京:海洋出版社,1993.

[16]Taylor A B. Role perception,empathy and marriage adjustment[J]. Sociology & Social Research,1967,52(1):22-34.

[17]Lueptow L B,et al. Sex role ideology,marital sratus,and happiness[J]. Journal of Family Issues,1989,10(3):383-400.

[18]Rollins B C,Cannon K L.Marital satisfaction over the family life cycle:A revaluation[J].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the Family,1974,36:271-282.

[19]路敦跃,张丽杰.防御机制研究进展[J]. 国外医学精神病分册,1992(2):69-72.

[20]王大华,申继亮.防御机制的年龄、性别与文化差异[J]. 心理科学,1998(2):131-135.

[21]陈绍建,温研,刘键.大学生人格障碍和心理防御机制的关系[J]. 心理发展与教育,1996,12(3):43-46.

[22]蔡若吟,等.大学生个性与防御机制的关系研究[J]. 健康心理学杂志,2001,9(6):414-416.

[23]路敦躍,张丽杰,等.防御方式问卷初步试用结果[J].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3(2):54-56.

[24]Olson D H.et al .ENRICH.In:Olson,HD.(eds)Family Inventories[M]. St. Panl. Family Social Science. University of Minesota,1982.

[25]Fowers B J,Olson D H.Enrich Marital Inventory:A Discriminant Validity and Cross-validation Assesment[J]. Journal of marital and Family Therapy,1089(15):65-79.

[26]赵美玉.不同类型学校教师婚姻质量与心理健康相关性的调查[J]. 中国临床康复,2006(34):56-61.

[27]卢莉,等.已婚妇女婚姻质量及心身健康研究[J].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8,12(4):227-228.

(作者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中山中学,深圳,518000)

编辑/丁 尧 终校/赵 磊

上一篇:CBS教学模式下临床医学论文范文下一篇:本科法学论文题目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