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统计管理办法范文

2023-09-20

科技统计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建立生产统计的管理规程,为制订计划,指导生产经营,科学管理,检查监督提供依据。

2.范围

适用于各生产计划、质量物耗、设备运行、安全生产等。

3. 职责

3.1. 生产技术部工艺员起草。

3.2. 调度员、车间主任负责实施。

3.3. 生产技术部经理审核。

4. 内容

4.1. 各车间上报的统计报表,必须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内容、计算。及时认真填写,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才能上报。

4.2. 对外提供的各项统计数字,必须由公司指定负责人提供,数字必须由另一人独立复核,其余任何部门及个人不能对外随便提供各种数字。

4.3. 由生技术产部负责综合整理,编写公司的生产统计分析,为领导了解生产情况,当好参谋。

4.4. 各车间每月生产结束后,在三天内将当月生产情况分析报告上报生产部,其内容包括:

4.4.1. 生产计划进度的升降因素分析。

4.4.2. 质量、物耗的完成情况分析。

4.4.3. 主要设备的运行情况与停电、气、水的时间记录。

4.4.4. 本月生产完成情况及安全生产情况。

科技统计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自主创新能力,加强科学技术研发管理是自主创新的基础,加强研发项目立项管理是保证。为加速江苏兴洋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开发及推广应用,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旨在加强公司科技研发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立项管理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

第二条 研发项目立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科学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

第三条 为保证研发项目立项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建立项目管理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监督检查和审计评价制度。

1. 公开制度。在执行有关技术保密规定的原则下,由公司相关部门(即技术研发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阶段性成果和验收鉴定结果等通过一定程序公开发布。

2. 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组)、项目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并根据要求按期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3. 监督检查与审计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单位(组)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履行项目合同书,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同时,项目承担单位(组)和项目责任人有义务主动接受技术研发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绩效审计等跟踪管理。

第二章 项目调研

第四条 项目调研工作由技术部完成。

第五条

项目调研的主要任务:

1. 论证该领域技术(产品)的技术发展方向和动向。

2. 论证该领域技术(产品)的市场动态及发展该领域技术(产品)的技术优势。

3. 论证发展该领域技术(产品)的资源条件的可行性。(含物资、设备、能源及外购外协件配套等)。

第六条

项目调研结束提供项目立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应包括:

1.项目概况,国内外同类研究情况(包括技术水平); 2.市场需求、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分析; 3.主要研究内容、技术关键;

4.预期目标(要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申请情况); 5.现有技术的知识产权情况及自主知识产权的拥有设想;

6.已有条件分析(包括原有基础、技术力量的投入、科研手段和研究成果的生产或应用去向); 7.实施方案(包括进度安排); 8.项目预算(包括经费来源及用途); 9.预计项目主要参加人员及其简历。

第三章 项目审查

第七条 技术部提交《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立项申请报告》由公司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完成。

第八条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技术副总,技术部总监,开发部经理,生产部经理,技术骨干。必要时可外聘专家担任顾问。该委员会实行集体会签制度,涉及技术研发项目管理的所有文件必须会签方可生效。

第九条 审查结束,出具书面综合审查报告。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根据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综合审查报告,符合立项条件的,即可立项。

第十一条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综合审查报告出炉15日内签订研发项目立项合同书,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职责是:

1. 全程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情况;

2. 审查项目季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 3. 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验收以及绩效考评;

4. 负责对季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在项目实施中的责任是: 1. 严格执行合同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2. 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 按项目管理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决算以及相关的统计调查表; 4. 接受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 接受并配合区科技局对项目进行的中期评估、验收以及绩效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6. 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7. 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和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必须建立季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及场地变更、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组)必须及时向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期内,若确需变更合同书内容的,项目承担单位(组)应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经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复后方可变更。

第十六条 在项目跟踪管理中有如下情况者,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承担单位(组)或项目责任人将采取警告、中止项目实施、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的科技研发资金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二年内不受理该项目责任人新的项目申请。

1. 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汇报项目执行情况的;

2. 因项目承担单位(组)自身过错,使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3. 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合同书内容的; 4. 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或鉴定的; 5. 截留、挪用、侵占项目经费的。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由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经验和教训、科技人才的培养和队伍的成长、经费使用的合理性以及所产生的效果等做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九条 对所有项目验收均采取现场验收和书面验收二种方式。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到期半月完成,半月内如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组)须向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报告;

2. 项目组,在完成技术研发总结的基础上,向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及数据;

3.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审查全部验收资料及有关证明; 4.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一个月内批复项目的验收结果。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者申请验收时应提供以下验收文件、资料,以及一定形式的成果 (样机、样品等): 1.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

2. 技术研发项目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的批件或有关批复文件; 3. 项目验收申请报告; 4. 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5. 项目实施技术报告;

6. 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及用户使用报告; 7. 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8. 涉及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9. 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10. 其他有关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 完成合同书任务不到80%;

2. 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 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 擅自修改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5. 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二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说明的。

第二十三条 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其承担单位可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复查申请。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按规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技术部、综管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司立项的每个项目建立档案,妥善保存。项目合同文本及其重要附件、项目验收报告等文档须长期保存。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科技统计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实现突破性发展,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津市科技小巨人成长计划》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分为初创期、成长期和壮大期三类,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到50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三条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通过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支持科技发展的资金;

(三)争取国家支持的资金;

(四)其他按规定渠道取得的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照国家和天津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集,以及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的审批及监督管理。

第七条 天津科技融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控集团”)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向获得项目立项的企业放款,对所放款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科委会同市财政局聘请技术、管理、金融、投资等领域专家,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库,负责对申报项目的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进行评估论证,提出立项建议。

第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投资。

第二章 使用范围、方式和额度

第十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支持壮大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新产品扩产、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工艺应用。

(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建设。

(三)补贴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项目。

(四)支付通过金融机构筹集的资金所发生的利息和项目评审费等其他支出。

(五)支付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包括政府资助周转资金和无偿资助两种。

(一)政府资助周转资金。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项目结束后归还,周转期不超过3年,额度为100-1000万元,对提升我市科技竞争能力和产业升级有重大意义的重大项目可超过1000万元。政府资助周转资金以信用担保、股权质押和债转股等方式发放。

(二)无偿资助。(1)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实验室和企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给予资助,额度一般为100-300万元;(2)对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资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奖励和补贴,额度一般为10-15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批与拨付

第十二条 政府资助周转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凡具有符合政府资助周转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并经认定的壮大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申请政府资助周转资金。

(一)企业申请。企业填写《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经区县科技部门审核推荐,报市科委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由企业填写《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书》,报市科委。

(二)项目审批。市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立项建议;市科委、市财政局对专家建议立项的项

目进行审批,下达立项文件,与获批的企业签订《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政府资助周转资金适用)》。

(三)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立项文件将市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科控集团,科控集团协调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资金使用手续。

第十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凡经认定的市级以上或新建并列入区县“十二五”重点发展计划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实验室等科技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及其建设依托单位均可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项目资金。

(一)建设或依托单位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建设或依托单位填写《天津市科技创新体系与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项目申报书》,经区县科技部门审核推荐,连同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出具《推荐意见书》,一并报市科委。

(二)项目审批。市科委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立项建议;市科委、市财政局对专家建议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批,下达立项文件,与获批的企业签订《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孵化和服务平台适用)》。

(三)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立项文件将科技企业孵化和服务平台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凡经区县立项资助,并符合国家科技型中

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的要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均可申请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补贴资金。

(一)区县推荐。区县科技部门对本辖区内经区县专项资金立项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向市科委进行推荐,企业须提交区县专项资金立项文件、合同书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审批。市科委组织专家对区县推荐的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进行咨询论证,专家提出立项建议;市科委对专家建议立项的项目进行审批,下达立项文件,与获批的企业签订《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国家中小企业资金补贴资金适用)》。

(三)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项目立项文件将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补贴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四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任务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引入中介机构推行项目监理制。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市科委、市财政局和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在每年7月15日和1月15日前向市科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对项目目标、进度和资金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委、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批准后

执行。如发现项目承担单位运行出现异常或有严重违约行为,市科委、市财政局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执行合同,必要时可提前收回专项资金。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绩效分析报告和资金决算报告。市科委、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可对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专项资金情况进行必要的审计。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科委出具验收合格通知书。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效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实施前后,项目承担单位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项目完成后,将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审计,并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意见,报市领导小组。

政府无偿资助的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需及时进行财务决算,所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在资本公积中单独反映;其他支出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建立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跟踪问效制度,重点对科技资金扶持企业的经济效益、技术水平和财政贡献等指标,开展连续三年的跟踪和绩效统计评价。

对项目执行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社会影响良好的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市科委、市财政局,上报市领导小组同意后,以市领导小组名义给予表彰。

第二十条 各区县科技和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将本区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上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并在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汇总上报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科委、市财政局综合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编制年度执行报告,上报市领导小组。

第二十一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机构、人员在项目申报、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者,骗取专项资金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区县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科技统计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国、上海市技术创新大会的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创新资金”)旨在推动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推动技术创新的融投字资机制与环境建设,培育经济增长点。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创新资金来源于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专项资金。

第四条 创新资金按种子资金、融资辅助资金、匹配资金三种类型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增强其创新能力。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市科委是创新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创新资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验收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创新资金的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市科委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并指导其制订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市科委对委托机构管理创新资金项目负有监督、检查权。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六条 创新资金面向在本市注册的各类科技型中小企业,同时也支持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带技术(成果)在沪创办科技型企业。支持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本市产业政策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二)申请企业需在本市注册,具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持有科技经营证书。中外合资企业,必须中方控股50%以上。

(三)承担项目的科技人员(包括外省市、海外留学人员)须有合法身份的相关证明及学历、专业工作简历,并须具备创新项目的实施能力。

(四)创新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结合项目,转制研究所项目,高新技术园区、各类孵化和产业化基地的创新创业项目。

第七条 根据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创新资金分别以种子资金、融资辅助资金、匹配资金三种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

(一)种子资金(实施细则另订)

1、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从事高新技术和高经济增长性的产品研发、中试项目。

2、支持经费一般项目不超过3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万元。

3、探索有偿资助或投转股的项目投入机制。

(二)融资辅助资金(实施细则另订)

1、旨在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遇到的贷款难矛盾,与银行联手运作。

2、单个项目贷款数额原则上下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二倍,贷款期限一般为二年。

(三)匹配资金(实施细则另订)凡列入国家创新基金的项目,原则上按国家资助资金的10—20%比例给予无偿匹配资助。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符合创新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地或所属主管部门推荐(须盖公章有效),在每年3月—12月间,向委托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委托机构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负责受理全市创新资金项目的申请。

第六章 审理与审批

第十条 在市科委指导下,委托机构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创新资金项目的立项审理。

第十一条 委托机构根据企业所申请创新资金项目支持的方式,分类选择如下相应的立项审理方式。

(一)凡申请匹配资金资助的项目,以国家科技部合同为准,原则上采取顺从性审查。

(二)凡申请融资辅助资金的项目,由市科委认可的专家或评估机构会同有关银行进行立项评审。

(三)凡申请种子资金资助的项目,由市科委认可的专家或评估机构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二条 立项审理工作规范及审查标准由委托机构负责制订,报送市科委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委托机构必须根据立项审理意见,提出创新资金支持项目建议,报市科委。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委托机构负责创新资金支付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企业需对创新资金项目的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消,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委托机构审核,报市科委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担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向委托机构报送有关项目验收的必要材料,由委托机构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市科委审核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和修改。

科技统计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二条 “创新小组”组织形式

各单位成立共青团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各团总支(分团委),办公室主任由各单位团总支(分团委)负责人担任,可设1到2名办公室成员。

各单位以各自学生总数为基础,每200人中至少组建一支创新小组(不足200人的单位需至少组建一支)。创新小组每小组人数不超过5人,每小组需配备2名指导教师,1名咨询专家。2名指导教师中至少1名为青年教师,1名咨询专家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指导教师和咨询专家由各单位自行配备。

第三条 “创新小组”运行方式

创新小组成立后要及时开展相关活动,并要将活动日常化、规律化。各创新小组每年至少自行设计或承担一项“挑战杯”项目。项目可参考每年的“挑战杯”全区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挑战杯”全区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的选题,并按时完成比赛。

创新小组工作运行需常态化。各院部系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并逐步完善工作制度;创新小组成员的遴选方面应考虑届次化,创新小组实行年报备制度,每年10月报备。加强对小组成员的管理、培训和指导;在实验室等硬件设备的使用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四条 “创新基金”来源

团委每年从活动经费中划拨专款建立“包头医学院共青团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各院部系团组织需从各自活动经费中划拨各单位专项“创新基金”。本基金同时接受个人、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的捐赠,该基金的运行范围仅限于包头医学院。

第五条 “创新基金”的资助范围为我校共青团科技创新小组专项课题。“创新基金”项目分设资助和无资助课题两类,资助金额由评审组根据项目的情况而定,研究期限原则上一般为一年。各单位需按照团委“创新基金”每项课题资助额度至少1:1比例匹配各自“创新小组”的专项课题经费。

第六条 本“创新基金”由团委进行宏观管理并负责本“创新基金”项目的立项评审和成果评定。各院部系团组织对各自已获审批的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确保各自匹配资金落实到位,各院部系团组织具体负责各自创新小组项目的跟踪管理、结题验收、经费使用等。团委定期检查匹配资金的发放、申报、监督和项目的实施与完成情况。

第七条 项目的实施

通过评审的创新小组项目,团委要与项目主持人、指导教师签订项目立项书,同创新小组所在团组织签订任务合同,并根据项目类别划拨经费。

课题立项后,项目主持人与指导教师应立即编制具体实施计划,并以开课题报告会的形式明确工作任务和研究进度。项目主持人与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合同,按期报送阶段性成果。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要保持课题组成员的稳定性,所有课题组成员要积极参加并完成所承担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项目结题

本基金所有项目应按期结题。项目按计划完成后,项目主持人要及时提出结题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并提交结题申请表和项目相关科研成果。结题的科研成果一般为论文、调查(咨询)报告、科技产品(制作)、专利等。

项目结题采取成果认定或评审的方式进行,由各单位组织专家组验收,团委组织专家组对已验收项目进行成果评定。

第九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经费应专款专用。经费采取报销单据的方式支取,单据必须符合学校财务报销规定,由项目负责人到团委和各单位团组织处报销。

第十条 奖励与惩罚

对按期完成计划、结题的创新小组和指导教师,在下一轮评审中优先资助其项目立项。其成果参加各类比赛获得的奖品及奖金归创新小组(或成员)所有,团委根据资助项目所获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给予创新小组(或成员)相应的表彰、奖励。对于完成项目并在包头市、自治区和国家的相关比赛中获奖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创新基金”将给予奖励。未按要求提交阶段性成果的,将缓拨、减拨或停止划拨经费。

项目验收合格者按照立项审批经费全额报销;不合格者最多只能报销经费的50%或不予报销。

对因故需要延期的项目,须向各单位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和团委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6个月。对无故未按期结题或自行中止的项目,除收回剩余的经费外,取消该项目负责人或指导教师三年内在本基金的申请资格。

各院部系共青团创新小组运行情况和项目列入年终考核。

科技统计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集美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是指依托本区具备一定资源优势、技术优势和人才优势的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科研院所组建,通过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向社会提供研究开发、资源共享、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各类公共科技服务的平台,主要包括技术研发平台、资源共享平台、成果转化平台等。

第三条

平台的建设旨在根据我区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科技资源集成开放和共建共享为目标,通过政府的导向扶持,调动各方面力量,为本区高新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创新、科技人才创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积极培育和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不断提高本区科技创新能力。

第四条

平台建设将围绕本区《科技发展规划》和科技创新工作重点,服务创新创业,促进产业发展,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进行规划、建设和管理,积极探索建立“政府引导、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行和开放共享”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平台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的职责

第五条 区科技局负责全区平台的策划、征集、申请受理、初审、验收和绩效考评等管理工作,根据本区经济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需要,提出平台建设资金的使用建议,并会同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与绩效评估。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平台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审批、资金核拨和监督检查等,并与区科技局共同审定平台建设项目,对专项资金使用开展追踪问效工作。

第七条 平台建设单位负责平台建设和运行,主要包括制定平台建设方案,落实平台建设的自筹资金和运行维护费,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按照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原则,面向辖区企业提供优质优惠的公共技术服务,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保障平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章

平台任务

第八条

平台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技术研发平台:为企业技术攻关提供服务,解决实用性技术难题。着重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带动和促进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为产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人才培训,为产业的发展培养高素质的技术人才。

(二)资源共享平台:整合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开展协作共享,为产业技术研发提供相应的研发设备等基础条件和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试验、分析测试服务,为协同创新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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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明材料有效复印件;

(五)平台运行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上企业完税证明(国、地税);(事业法人单位不需要提供)

(七)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最近1个月的企业会计报表;

(八)审核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平台建设

第十三条

平台建设可分期实施,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实行边建设、边运行、边服务机制。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按照平台的建设方案,注重把资源整合、规范管理和开放共享服务以及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相结合,保障平台顺利建设和对社会开放服务,使之真正成为服务于科技进步、技术创新、资源共享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五条

在建设期间,建设单位要每年向区科技局书面汇报建设进展和运行情况。区科技局对平台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平台建设完成目标任务后,建设单位按照《集美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项目验收的程序和要求,向区科技局提交有关材料申请验收。

第十七条

区科技局对申请验收资料进行审核,符合

验收条件要求后,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

平台建设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予通过验收:

(一)平台建设没有达到目标要求,存在明显差距;

(二)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平台建设方案,偏离合同规定的目标、内容等;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造假行为;

(四)建设过程中存在纠纷尚未解决;

(五)合同规定的期限到期后没有申请延期,超过半年时间未申请验收;

(六)未履行公共服务职责;

(七)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九条

没有通过验收的平台,建设单位应在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方案并做出相应改进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第二次验收未通过,将按立项合同约定处理并取消平台资格。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平台建设经费以建设单位自筹为主、区财政科技资金资助为辅。鼓励多渠道筹措经费,保障平台建设与运行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科技资金资助用于提升平台创新和服务能力建设,不得用于房屋建设或装修等与科研活动无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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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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