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学模拟试题范文

2023-12-28

劳动法学模拟试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 OBE教育理念;学生为中心;应用型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作为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以人权为基础,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本目标,在保障社会成员有尊严地劳动和生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该门课程内容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两部分,课程内容多而课时偏少,如果仍然使用“知识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方式进行教学,会导致学生上课疲于理解枯燥的知识点,实践能力得不到培养,无法达到新文科对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要求,也无法满足社会对法治人才的需要。因此,如何让“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的教学关注学生对能力的需求、顺应社会对人才的期待,是教师们面临的迫切问题。

1应用OBE教育理念进行教学改革的提出

1.1 OBE教育理念的界定

基于学习结果的教育(Outcomes-Based Education,OBE)是以学生预期学习结果为中心来组织、实施和评价教育的一种教育理念。该教育理念最早由美国学者威廉·斯派迪及其研究团队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前后提出。威廉·斯派迪在其撰写的《Outcome-Based Education Critical IssuesandAnswers》(基于成果的教育:关键问题及答案)一书中首次提出OBE并定义:明确定位培养目标并系统的组织实施教学过程,以确保学生围绕培养目标开展学习活动,掌握能获得实质性成功的经验,驾驭未来生活。

OBE教育理念一经提出,不仅受到美国教育领域的普遍关注,更在多个地区得到运用,对美国教学体系改革产生了深远影响。2000年,美国工程及技术教育认证委员会应用OBE教育理念对美国的工程教育工作实施一系列改革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更带动了英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华盛顿协议》会员国调整工程教育专业认证规范。国内关于OBE教育理念的研究起步较晚,直到2013年我国加入了《华盛顿协议》后,相关研究和文献逐渐增多。目前OBE教育理念已经广泛应用于多学段、多学科的教育改革实践中。

1.2应用OBE教育理念进行教学改革的必要性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的传统教学模式存在教学设计不合理、教学实施效果差、教学评价方式单一等问题,应用OBE教育理念进行教学改革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上述问题:

一是以学生为中心。“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这门课程的知识点多而课时少,传统的教学往往只按照教材内容体系编排授课,而忽略学生对这门课的知识需求及不同知识点的实践应用价值,易导致学生对该门课程学习思路不清,重点难点掌握不准,使最终的教学效果大打折扣。OBE教育理念在教学设计中、教学实施、教学评价过程中强调以学生为中心。教学设计围绕着培养学生能力和适应社会需求来进行,教学实施前分析学情,了解学生是否具备学习课程所需的准备知识及所处水平,实施过程中教师变“灌输者”为“引导者”,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主体意识。

二是以产出为导向。传统的教学对于学生通过一个阶段的学习能真正做什么和达到何种行为结果的关注度不够,致使教学效果不理想。OBE教育理念强调以产出为导向、需求为目标,反向进行课程设计,由需求分析决定培养目标,由培养目标决定教学内容和手段,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教育目标与结果的一致性。教学评价的标准也与学习目标相对应,检测学生是否能够达到预期的学习能力。

三是持续改进。教学评价对于提升教学效果非常重要,传统的教学评价方式大多是通过纸质测验来考查学生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学生往往在考前机械的记忆知识点来应对测验,评价手段较为单一。OBE教育理念指导下的评价目的主要是了解学生是否获得预期的能力目标,测量预期目标的达成度。同时,OBE教育理念以不断反馈为驱动力,强调教学、学习过程和学习结果。可持续改进,让学生自主学习与合作学习能力增强。

OBE教育理念的特点不仅能与“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关注学生对能力的需求、顺应社会对人才的期待的教学改革目标相一致,也与新文科培养应用型、復合型人才的要求相符合,应用OBE教育理念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进行教学改革就此提出。

2 OBE教育理念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结合OBE教育理念和李龙教授提出的“教学过程设计操作程序”,笔者结合任教的“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情况,在需求分析的基础上调整本门课程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目标,并在对学情进行调查和分析后调整教学内容,而后依据教学内容的特点设计教学方法、教学平台和教学评价方式,形成基于OBE教育理念的教学设计模式。

2.1以需求为导向调整人才培养目标

OBE教育理念强调以产出为导向,以需求为目标。需求分析是进行教学设计、分析教学目标的基础。笔者对学校所在区域内的部分用人单位进行了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方向的人才能力需求问卷调查。经调查,用人单位对于毕业生的分析问题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理解和运用劳动法等相关法条的能力非常看重,对于专业理论基础、交流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较为看重。

因此,针对本门课程的人才培养目标调整为:本课程培养德才兼备,具有熟练的问题分析能力、文书写作能力、理解和运用法条能力等职业技能,以及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交流沟通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的应用型人才。可在司法机关、劳动仲裁机关、律师事务所、中小型企业等单位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劳动合同审核、行政执法等工作。

2.2以预期学习成果为基础确定课程目标和内容

笔者通过与教授“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的几名资深教师进行访谈以及进行学习者分析,确立了本门课程的预期学习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课程目标设定和课程内容设计。

预期学习成果方面,参与访谈的三位教师均认为开展这门课的大方向是以人权为基础、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本目标,侧重劳动权益和生活权益的保障,因此学生的学习成果应是能够运用所学分析与解决劳动争议,并能够撰写出相应的法律文书。学生应完成的过程性成果包括案例的可视化分析、起诉书、答辩状、劳动仲裁裁决书,其中两位教师认为作为企业法务还应当掌握劳动合同的起草和审查,因此学生过程性成果还应当包括劳动合同制作。

课程目标方面,通过前期学习者分析可知,学生具备基本的法学素养;关注过劳动法争议,具备学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的基础知识与技能;虽然部分学生对课程内容存在认知偏差,但对系统学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相关理论知识和职业能力的兴趣和动机较高。因此本门课的教学目标为:(1)系统掌握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的根本理念和法律制度框架体系;(2)掌握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详细把握劳动合同、劳动保护以及劳动争议的处理等内容;(3)能够在日益复杂的用工环境下维护用人单位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课程内容设计方面,在预期学习成果和课程目标的基础之上,确立两大模块:劳动法模块和社会保障法模块。劳动法模块具体包括劳动法基础理论、就业促进法律制度、劳动合同法律制度、集体劳动关系法律制度、劳动基准法律制度、劳动监察与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法;社会保障法模块具体包括社会保障法基础理论、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与社会优抚法律制度等内容。

2.3教学方法和教学平台

传统的课堂教学方法是以老师灌输知识为主,往往忽略了学生的主体性和参与度,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状态,学生主动学习、主动思考的积极性不高。而OBE教育理念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学生的主体地位,因此本次教学改革使用信息化教学平台(长江雨课堂)辅助,采取任务驱动教学、情景式教学,切实帮助学生完成预期学习成果。

一是任务驱动教学。任务驱动教学是借助雨课堂教学平台,在课前给学生发布任务,任务通常是将课程中所学的理论知识点和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结合,并提供引导,指导学生通过分组讨论、查阅资料自主学习。如在学习“劳动合同”这一章,向学生发布一份劳动合同,要求学生结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这一劳动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之处或风险点进行总结和修改,并草拟一份更为完善的劳动合同。同时提供指引,引导学生从试用期约定、工资的形式、社会保险的缴纳、工作过程中的培训及费用的承担、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思考,小组内讨论后草拟出劳动合同,在课堂上进行小组互评,最后教师进行统一点评并讲解知识点。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实现教学目标。

二是情景式教学。情景式教学是通过组织学生分组进行模拟劳动争议的仲裁、诉讼过程,扮演分配的角色。课前,学生根据案情及自己的身份撰写相应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等;课上,组织学生进行现场模拟调解、仲裁或诉讼,让学生充分展现课前自己准备的成果,然后进行教师点评。通过对情境教学能够让学生深度体验并熟悉劳动争议的解决过程,也有助于提高学生职业思维和职业能力。

2.4教学评价

围绕预期学习成果开展学习活动是OBE教育理念的精髓之一,也是教学评价引导的方向。本次课改借助教学平台侧重过程性考核和应用能力考核,切实考查学生是否通过本门课程达到了预期学习成果。同时还增加了学生互评,改变以往单纯由任课教师评分的形式。这门课程的最终成绩由期末考试卷面分数(70%)、教学过程中获得的分数(30%)两部分组成。其中教学过程评分由课堂参与(40%)+模拟法庭/模拟劳动仲裁(40%)+劳动合同起草(20%)组成,模拟法庭/模拟劳动仲裁包括教师评分(80%)+学生评分(20%)。由此评价验证学生是否达到了预期学习目标,能够掌握的知识技能和核心素养。

3总结

本次课程改革研究通过应用OBE教育理念、具体实践案例以及相关研究,整理提出了教学设计模型和关键操作步骤。从实践教学的角度来看,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

一是提高了学生的问题分析能力、理解和运用法条的能力。通过相关案例分析和具体实际操作,可以显著的发现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更加牢固,理解更加深入,运用更加灵活,部分学生的文书写作和口语表达能力也得到了显著的提升,对学生未来的职业生涯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二是以学生为中心的设计有助于增强学生主动学习的意识。通过任务驱动和情景教学,让学生主动参与到学习过程中,而不是一味被动接受知识,也能够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由于OBE在“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课程领域可借鉴的探索较少以及实践条件受限等原因,本研究存在一些不足,如样本范围相对较窄,未在多课程、不同学校之间进行实践,对OBE在其他學校的推广是否有效需要进一步验证;再如,对OBE背后的心理学原理挖掘得不深不透,更多的关注实践应用,未从原理层面探寻出更好的思路和方法。下一步,笔者将进一步关注OBE理论的发展,从心理学原理层面入手,探索适合实践类课程教学的规律;从具体实践入手,不断完善OBE在知识产权课程教学中的评价标准和操作要点,为同类型学校和不同学科教学提供更加有效的借鉴。

基金项目:2019年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项目编号:JGYB201918)。

参考文献

[1]万红.基于OBE理念的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方案优化设计[J].现代职业教育,2019,(11).

[2]齐伟.基于慕课平台的线上线下混合式教学模式改革实践[J].中国电力教育,2020,(6).

[3]Spady,W.D.Outcome-Based Education: Critical Issues and Answers. VA: American Association of school Administrators.1994:1-10.

[4]李萍.基于OBE理论的《微课设计与制作》课程的教学设计与应用研究[D].呼和浩特:内蒙古师范大学,2021.

[5]李龙.教学设计[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98.

[6]秦宇.“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应用性课程教学改革的路径探索[J].江苏科技信息,2020,(7).

劳动法学模拟试题范文第2篇

A.当事人遵守合同和法官解决纠纷都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B.合同的履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C.合同成立以前、终止以后,当事人不承担合同义务,包括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义务

D.合同的解释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甲向乙发出购买100辆自行车的要约,要约规定每辆车的单价不得高于200元,乙回信,表示可以提供200辆自行车,但单价不得低于210元。此例中( )

A.甲的要约继续有效,双方仍可进行磋商

B.乙的回信构成新的要约

C.乙的回信构成承诺

D.甲乙双方合同成立

3.对累犯从重处罚的刑罚制度,体现了我国刑法的( )。 A.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B.罪刑法定原则 C.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D.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4. 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约定8月5日前交货。8月1日,甲公司通过律师搜集的证据表明,乙公司在以往的交易中多次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遂决定中止履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

A.甲有权中止履行

B.甲应先通知乙才能中止履行

C.甲应及时将中止履行的情况通知乙

D.乙提供担保时,甲应当恢复履行

5. 一份买卖合同的卖方依约定应于10月将自己珍藏的一幅油画交给买方,但其9月份却将该画卖给了第三人。为此,买方决定通知其解除合同。该解除合同的通知( ) A.发出时生效 B.送达卖方时生效

C.10月份生效 D.自合同签订时生效

6. 甲在一胡同口抢劫一女青年钱包。抢到钱后,突然发现该女青年是自己的邻居于是将钱包当面还给女青年,声称刚才的行为是开玩笑。甲的行为是(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7. 甲、乙二人共同开枪杀丙。甲击中丙,致丙死亡。乙未击中丙。乙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的( )。

A.犯罪既遂 B.犯罪未遂 C.犯罪预备 D.犯罪中止

8.张明的儿子小磊,为小学四年级学生,在上自习课时与同学小强争执,并将小强眼睛打伤,小强治病花去医药费7000多元,这一损失应( ) A.由张明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负连带责任 B.由学校承担,如果张明有过错,张明应负连带责任 C.由张明承担,如果学校有过错,学校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D.由学校承担,如果张明有过错,张明应当给予适当赔偿 9. 下列行为有效的是下列行为有效的是( )

A.10岁的儿童花了10000元购买高档手表 B.甲将从乙处借得的一幅名画出售给丙 C.5岁的儿童接受价值10万元的赠与 D.甲将一幅齐白石画的仿制品谎称真画卖与乙 10.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其遗产继承开始的时间是( )

A.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失踪人死亡的时间

1

B.失踪人下落不明的次日

C.人民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日期

D.人民法院判决宣告之日

11. 甲现年16岁,在电器维修部工作,收入较高,但仍与父母同住。甲购买一只价值5000元的 钻戒送给女友。甲父得知后,要求甲的女友归还该钻戒。对本案的判断,正确的是( )

A.甲购买钻戒及将其赠送给女友的行为均为无效

B.甲购买钻戒及将其赠送给女友的行为均为可撤销

C.甲购买钻戒及将其赠送给女友的行为均属有效

D.甲购买钻戒的行为有效,将其无偿赠送的行为是无效的

12. 李某为13岁的女儿李立到某公司购买钢琴一台,由于逾期没有支付价款,经公司催告后仍没有支付。为此,公司决定解除合同,该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 )

A.送达李立时生效

B.送达李某时生效

C.送达李某并李立时生效

D.送达李某或李立时均生效

13. 依照民法原理,连带债务的债权人( )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主要责任者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履行全部债务

C.不能向债务人中的某一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14. 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在分立过程中,乙公司和丙公司对甲公司所欠丁、戍、己、庚的债务达成协议。乙公司承担丁、戍的债务,丙公司承担己、庚的债务。后因丙公司无力承担己、庚的债务而发生纠纷。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是( )

A.该协议无效 B.该协议有效

C.该协议可撤销 D.该协议效力未定

15. 某报社在新闻报道中披露了某国企领导甲的受贿行为,并称其曾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五一劳动奖章”,该企业员工因此感到脸上无光,甲的子女宣布与其脱离父子关系,后证实甲确有受贿事实,但获得奖章并无不当。该报社的行为侵犯( ) A.甲的名誉权 B.甲的荣誉权

C.企业员工的名誉权 D.甲的亲权 16. 下列权利属自然人专有的为( ) A.姓名权 B.名誉权 C.荣誉权 D.商标权 17. 下面对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 A.直接原因不一定是主要原因,但主要原因一定是直接原因

B.间接原因不一定是次要原因,但次要原因一定是间接原因

C.条件对结果的发生不具有决定性作用,所以其只是次要原因

D.条件对结果的发生有一定影响和作用,但其不构成原因

18.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饲养人或管理人( )

A.承担民事责任 B.不承担民事责任

C.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D.按公平责任原则处理

19. 甲、乙为亲兄弟,父母双亡。甲在县城工作,乙年满14岁,弱智。乙在父母死后一年内住叔父丙家。现甲、丙均不愿担任乙的监护人,依照《民法通则》,乙的监护人应是( ) A.甲 B.丙 C.甲或丙 D.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 20. 要约失效的情形之一是( )

2 A.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B.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 C.要约人撤销要约

D.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二.判断题(每小题2分,共5题,共计10分)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的行为无效。( )

2、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夫妻关系仍可恢复。( )

4、王某建房挖地基时挖出三件古代陶器,经有关部门鉴定具有很高的价值,这三件陶器应归李某所有。( )

)

5、债发生的根据不包括侵权行为。(

)

3、李某被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经申请法院撤销了对他的死亡宣告,其配偶再婚后李某与原配偶之间的三.案例分析题(2大题,共5小问,每问10分,共计50分)

1、钱某,以养羊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羊群里多了三头羊,周围的人也无人找此羊。几天后,其妻劝钱某将此羊卖掉。以免惹出麻烦,钱某便以自己的羊为名,将羊以900元一只的价格出卖给邻村的赵某。一天,此羊被失主孙某发现,便要求赵某返还。赵某称羊是从钱某处买的,并有村民证明,拒不交羊。于是孙某便找到钱某,要求其返还卖羊所得的2700元。钱某认为羊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拣的,而是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承担责任。孙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钱某返还卖羊所得2700元。 请分析:

(1)钱某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10分)

(2)法院是否应支持孙某的诉讼请求?(10分)

2、王兰与徐勇1983年结婚,次年徐勇继承了父亲楼房三间,1985年冬,徐勇

患病,同年12月故去。当时王兰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1986年元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王兰也因破伤风于1986年元月31日死亡。徐勇的哥哥徐建与王兰的母亲金玉安葬了王兰。徐建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妹,三间楼房系徐勇遗产,应该归他所有;金玉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王兰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徐建。

请分析:

(1)根据我国继承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该楼房三间是否是徐勇遗产?(10分) (2)徐建有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10分)

(3)金玉有没有继承的权利?应当由谁继承?为什么?(10分)

劳动法学模拟试题范文第3篇

A.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B.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财产关系的诉讼 C.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D.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组成合议庭的人员是( )。

A.陪审员 B.审判员 C.法院院长 D.法庭庭长 3.齐某起诉宋某要求返还借款8万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出庭传票,因被告宋某不在家,宋某的妻子代其签收了传票。开庭时,被告宋某未到庭。经查,宋某已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关于法院对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法院对本案可以进行缺席判决 B.法院应当对被告宋某重新适用公告方式送达传票 C.法院应当通知宋某的妻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4.张某诉王某价款返还一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案诉讼费用( )。

A.可以由双方协商负担 B.由双方按责任大小分担 C.由原告承担 D.由被告承担 5.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上诉和案件审理情况,对上诉案件做出相应裁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B.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但适用法律有错误,裁定发回重审 c.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是案件未经开庭审理而做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D.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一并做出判决 6.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 )管辖。

A.被告所在地法院 B.原告所在地法院 C.被告住所地 D.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7.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其负责执行的法院是( )。

A.基层人民法院 B.第一审人民法院 C.第二审人民法院 D.终审人民法院 8.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期间届满的日期为( )。

A.节假日前一天 B.节假日后的第一天 C.节假日当天 D.重新计算 9.对于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决定者是( )。

A.院长 B.庭长 C.审判长 D.审判委员会 10.张某将邻居杨某和杨某的父亲打伤,杨某以张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受理该案时,杨某的父亲也向法院起诉,对张某提出索赔请求。法院受理了杨某父亲的起诉,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两案并案审理。在本案中,杨某的父亲居于什么诉讼地位( )。

A.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B.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普通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 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每题至少有两项答案正确-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1.民事诉讼的特征,包括( .。

A.民事诉讼是一种当事人对立的结构 B.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C.民事诉讼解决的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D.民事诉讼是依照一定的法律规范,严格按照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12.根据法律规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法院有( )。

A.最高人民法院 B.高级人民法院 C.中级人民法院 D.基层人民法院 13.法院调解原则不能适用于( )。

A.特别程序 B.公示催告程序 C.再审程序 D.执行程序 14.关于证据的种类,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患者王某以误诊为由起诉某医院。王某提交的医院病历和X光片均属于鉴定意见 B.李某在某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披露黄某隐私的文章。黄某诉至法院并提交了该杂志,该杂志属于书证 C.张某认为徐某伪造遗嘱侵犯其继承权,向法院起诉徐某。张某提供了该份遗嘱,该遗嘱属于书证 D.周某驾车回家中将行人吴某撞伤,交警冯某当时正在事故现场,于是按照双方责任开具了事故认定书。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赔偿,比提供了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属于勘验笔录 15.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审违反法定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情形不包括( )。

A.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B.经过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 C.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映而缺席判决的 D.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 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6.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约定管辖法院。

17.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数人对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虽然不要求必须一同起诉或应诉, 当事人有选择一同起诉或应诉,或者分别起诉或应诉的权利,但一旦选择共同诉讼,则必须对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标的做合一确定。

18.行为保全,是指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19.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 20.简述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答: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包括:

(1)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4分) (2)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3分) (3)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3分) 21.简述法定当事人变更的主要情形。

答:(1)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死亡,发生诉讼继承时。(4分) (2)因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所发生的当事人变更。(3分) (3)法人解散、依法被撤销或宣告破产。(3分) 22.简述公益诉讼中受到限制适用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1)因为公益诉讼涉及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非私益,因此,作为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则——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在公益诉讼中都会受到限制。(6分)(2)体现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调解、和解、自认在理论上都不能适用,撤诉也受到限制,法院应当实质上审查撤诉的理由,而非普通民事诉讼的形式审查。(4分) 23.简述执行终结的情形。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分)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2分)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2分)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2分)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1分) (6)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1分) 五、案例分析题(20分】 24.姚某与杨某因合伙经营零售批发业而发生纠纷,2015年姚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回自己出资的46万元,且要求获得合伙经营所得利润中的17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经姚某的要求,向杨某提出调解,杨某表示同意,但法院进行调解的当天杨某有事,而让其妻刘氏到法院,经法院调解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当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时,姚某签收了调解书。杨某则表示只同意部分调解内容,拒绝签收,送达人员把该调解书放在杨某家,送达回证上记载为留置送达02个月后姚某以杨某不履行调解协议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问题:

(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有何不妥之处?为什么? (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杨某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3)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以上程序才正确? 答:(1)法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该调解的不妥之处:未核实参加调解的委托代理人是否经委托人特别授权。(4分)法院调解必须当事人本人自愿,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7条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2分)本案刘氏未经特别授权,不能以夫妻身份全权代理。(2分) (2)送达人员将调解书留置送达杨某不合法。(2分)因为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调解书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2分)本案对调解书用留置送达是错误的,调解书只有一方签收不具有法律效力。(2分) (3)为纠正错误,法院应当做如下处理:(1)应当告知姚某原调解书未生效;

劳动法学模拟试题范文第4篇

答:1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1)间接故意是旅途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2)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3)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2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相似之处,如二者均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二者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从本质上说,间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对法益的积极蔑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所反映的是对法益消极不保护的态度。这种本质上的差别,又是通过各自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体现出来的。

首先,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希望危害结果不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其次,间接故意的行为人是为了实现其他意图而实施行为,主观上根本不考虑是否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的行为人之所以实施其行为,是因为考虑到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是“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这说明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认识到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较大。

2、简述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1因果关系是客观属性,刑事责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存在因果关系并不等于要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要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某人于雨夜躺卧一货车下避雨睡觉,第二天早晨司机倒车装货时压死该人。虽然倒车行为与压死一人的结果有因果关系,但因为司机并无故意或过失,而无责任。

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只是不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仍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犯罪未遂。

2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有联系且行为人对行为后果主观存在罪过→如果该行为为刑事犯罪,那么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在该行为人做出该行为后,出现了异常因素。如果该因素是独立的且异常的,那么就不存在因果关系,此人的该犯罪行为未遂。如果该因素为正常的且相关的,那么就存在因果关系,为既遂。

3、简述刑法的性质?

a/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干预。但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b/ 刑法的性质有:(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2)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3)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轻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4)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

4、简述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和行为人的罪过性的实质内容。如果某种因素不具有这种实质内容,就不可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种法律规定,而不是具体事实。最初的构成要件理论曾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事实称为具体的构成要件,但当今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种称谓混淆了法律规范与具体事实。以下所说的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或具体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定,而非具体事实。

5、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特征是区分犯罪与违法的界线。犯罪和违法对社会都具有危害性,但其危害的程序有所不同,犯罪的危害性严重,一般违法危害性轻微或较小,违法只要不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序,就不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不受刑法处罚。

二、刑事违法性。是指违反刑法条款规定禁止性行为。如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故意杀人”,就是刑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违反了就按刑法规定处罚。

三、受刑法处罚性。刑法处罚,以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为前提,符合这两个前提的犯罪,均应受到刑法处罚。刑法处罚是最严厉的处罚,他不仅可剥夺人的自由、财产,甚至可以剥夺人的生命。因此,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给予刑法处罚,对于行为人的行为已给社会造成危害,但不及刑法规定的程度,刑法不给予处罚,即不认为是犯罪,但可由其他部门依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5、简述犯罪的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6、试述犯罪故意?(800字以上)

7、你对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的看法?(800以上)

8、试述犯罪故意?(800字以上)

根据中国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这种由犯罪故意而承担的刑事责任,就是故意责任。故意责任是责任的主要形式,它意味着行为人是在一种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犯罪的,因而属于责任形式。作为一种责任形式,故意不仅是一种心理事实,而且包含着规范评价,由此形成统一的故意概念。 犯罪故意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一)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在直接故意中,存在认识程度上的差别,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与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这种认识程度上的差异并不影响直接故意的成立。只要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明知的,无论是明知其必然发生还是明知其可能发生,并对这种危害结果持希望其发生的心理态度,即可构成直接故意。

在中国刑法关于犯罪故意的概念中,虽然规定犯罪故意是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一种主观的心理态度,但危害社会结果并非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素。因此,犯罪故意同样也是对于危害行为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在这个意义上,直接故意具有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对危害结果的直接故意,即结果故意。在结果犯的情况下,一定的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要素,行为人在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前提下,希望其发生,就是这种结果故意的心理内容。二是对危害行为的直接故意,即行为故意。在行为犯的情况下,刑法规定不以一定的结果作为犯罪构成的要素。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只要明知危害社会的行为而有意实施就构成直接故意。

(二)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放任是以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具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种或然性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又决意实施的,则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观意志只能是属于希望结果的发生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从容的态度。正因为如此,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甲为放火烧乙的房屋而放任了将睡在房中的乙烧死;二是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如甲为打一野兔而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某乙于不顾,并开枪击中某乙致死;三是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甲因违法犯罪被某乙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某甲掏出匕首向某乙刺去,致某乙心脏被刺破伤重而死。以上三种情况中,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都是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

9、你对刑法中期待可能性的看法?(800以上)

摘 要:期待可能性是刑法中规范责任论的核心内容,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获得了普遍认同,我国刑法也有必要移植该理论。在判断标准上,应采取类型人标准,而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应当作为刑事责任的阻却事由。

关键词:期待可能性 类型人 刑事责任

期待可能性是指依据行为之际的现实情形,能够期待行为人不实施犯罪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反之,则为期待不可能性。[1]期待可能性论在大陆法系现代刑事责任论,即规范责任论中,是一个核心性的概念。在我国,有无移植该理论的必要,如若引进,如何解决其标准和理论地位问题?本文围绕这些基本问题,加以探习。

一、期待可能性理论的移植问题

期待可能性概念能够实现对犯罪人的责任的个别化评价,使责任判断一改过去流于形式主义的缺憾,并产生机能性效果。考察该理论的历史形成过程以及它的理论价值,结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实际情形以及刑事司法的发展需要,我认为期待可能性论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应当是一个急切需要引进的理论。

期待可能性理论肇始于德国帝国法院第四刑事部对“癖马案”的判决:①要确定基于违反义务的过失责任,不仅要依据行为人当时可能并且已经认识到“驾驭有癖害之马可能伤害行人”,还要求被告人处于当时的境遇有拒绝驾车之可能。受上述判决提示,M.E.迈耶在1901年的论文《有责行为与其种类》中提出,违反义务的意思活动,仅仅是责任的分类标准。1907年,弗兰克在《责任概念的构成》中提出非难可能性概念,认为对违法态度的非难,除了要具有故意或过失之外,还必须要求行为人具备责任能力,并且行为之际的周围情形处于正常状态。但是他认为该理论仅限制适用于过失。戈登修米特在1913年的论文《作为责任问题的紧急避险》和1930年的论文《规范的责任概念》中,提出责任阻却事由说,认为责任阻却事由应求之于“„主观上,优越且正当之动机‟之主观评价;易词以言,即本对于人性弱点之考虑结果始发生责任阻却事由。”[2]弗洛登塔尔是继弗兰克和戈登修米特之后,极力倡导期待可能性论的学者。他痛感当时存在于“法律与国民之间的隔阂”,1922年发表《责任与非难》一文,认为义务必须以行为人的能力为前提,不可能的事绝无义务可言,即法律在行为人没有遵守法定标准的可能之际,不能认为他有责任而加以非难。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是责任非难不可或缺的要件,他称其为“伦理的责任要素”,并且不拘泥于弗兰克承认的过失范畴,主张期待可能性是故意和过失的共通的伦理的责任要素,且可认为是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E.修米特被公认是期待可能性理论的集大成者。他提出,命令规范发生作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1)行为人具备责任能力;(2)就行为时的全体情形看,在我们的经验上认为,行为人的意识领域出现义务规范(命令规范的内容)、或该义务观念对行为人的动机过程发生作用都是可能的。E.修米特成功地确立了以期待可能性为核心概念的规范责任论。[3]

自E.修米特奠定了期待可能性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之后不久,期待可能性理论不仅在德国刑法学界获得了通说的地位,经常为司法判例所采用,而且在立法中也屡屡得以运用。尽管期待可能性理论当时在德国刑法学界和判例中获得了主导性地位,但是在20世纪30年代,由于期待可能性观念被认为具有自由主义、个人主义色彩,而屡屡受到一些学者的批判。尤其是当德国的思想、政治、经济等方面的社会生活受到纳粹势力的全面影响之后,针对期待可能性的理论批判比过去更显激烈。1933年,纳粹刑法学者达姆和肖夫斯坦发表了《自由主义刑法还是权威主义刑法》一文,认为“将对法律服从的期待可能性拔高到一般的超法规处罚条件”,其结果是“刑法禁止的无限相对化和软骨化”。[4]

二战以后,以期待可能性为中心的规范责任论的地位没有被推翻,在刑法立法中,仍然存在关于期待可能性的规定,如德国旧刑法第52条第1项规定:“行为者,由于不可能抗拒之暴力,或由于无其他方法可以避免,且与对于自己本身或亲属之身体、生命之现在的危险相结合之威胁,而被强制实行该行为时,不构成犯罪。”1973年刑法第35条第1项前段规定:“为避免自己或自己之近亲或其他密切关系者之生命、身体或自由所遭遇他法不可避免之危险,所为之违法行为,不构成责任。行为人依其情况,如有自行招致危难,或具有特别法律关系等情形,可期待其经历危难者,本项规定不适用之。”[5]但是在当前理论和实践中,对以期待可能性为超法规的免责事由的观点,一般采取否定的态度。

在日本,1928年,木村龟二教授发表了《关于刑事责任的规范主义的批判》的论文,率先将德国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学说介绍到日本,之后,该理论获得了普遍认同。如泷川幸辰教授主张责任包括三要素:(1)责任能力;(2)责任条件;(4)基于义务意识支配行为的可能性。佐伯千仞教授在1947年出版了《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思想》一书,该书在1985年再次增补出版。二战后,期待可能性理论成为日本刑法学中的通说,是责任论中必不可少的内容。而随着理论观念的日渐成熟,在日本刑法实务中,也更多地表现出对该理论的关心和运用。而且日本的期待可能性研究反超德国,形成了独特的体系和内容。

在意大利,规范的责任论获得了大多数学者的支持,[6]在我国台湾,期待可能性也成为刑法中的通说。美国也有学者尝试着借鉴期待可能性研究美国刑法问题,美国学者Fletcher认为,期待可能性是指对被告的行为能力的公平期待,模范刑法典Section2. 09(1)中的“具有一般人忍受度的人在行为人的情况,可能无法抵抗”之规定,接近德国的期待可能性思想。[7]

期待可能性体现了规范化的意志自由,正确显示了行为人的内在的法性格,所以,以期待可能

性概念为核心的规范责任论,已取代心理责任论,成为迄今大陆法系刑事责任论中的通说。[8]

我国古代也有这种思想,如《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觉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9]这被日本学者佐伯教授视为期待可能性的最初思想萌芽。而如亲亲相隐、子报父仇等也显现了这种思想。

今天,我们很有必要有意识地移植这一理论。在我国社会实现转型的过程中,社会不公正现象较为突出,贫富悬殊较为显著,司法环境和司法人员的素养亟待改善和提高,在这样的背景下,强化法律手段,树立法治威信,既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但是,如果不能解决社会中的不公正问题,就难以通过刑法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协调,也不能体现刑法中所固有的维护社会公正的本质。为了缓和这种不公正现状中潜在的危机,在刑事司法中,一方面要加强对于那些以权谋私、胡作非为等强霸势力者的惩治;另一方面,对于处在弱势地位的人,司法机关不仅有必要表达出一定的同情与关怀,还有必要以一种理性的眼光,审视行为人的处境,考虑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及其大小。

但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中,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往往只强调对行为主体的主观性要素中的责任能力和罪过(故意、过失)进行抽象判断。其中,责任能力是法律所拟制的关于责任主体范围的界限,它基本上不能反映成年人在精神正常的状态下实施行为的决意能力;而故意与过失不过是判断行为与行为者的心理之间有没有必然的联系,它们通常只起到了责任分类的效果。我国现在通行的还是典型的心理责任论,它不可能对行为人在行为时的具体情形加以必要的注意,不能真正评价行为人的责任。比如在有些事例中,国外有的作为紧急避险解决,但是在我国刑法中,禁止以第三人的生命或健康为紧急避险的对象,所以,行为人吃同伴构成杀人罪。但是,在当时的情形,一般的人是不会坐以待毙的,那么吃人的结果自然就无法避免了。“法律不强人所难”,既然如此,刑法上就要给行为开脱罪责的“非常出口”。由此看来,我们需要移植以期待可能性为核心的规范责任理论。

二、期待可能性的标准问题

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有一个标准问题。关于期待可能性的标准,有如下一些看法:

1.立足于客观情形的标准及其观点:(1)客观标准说,该说是由我国学者张智辉提出的,主张以行为发生时的客观情形作为标准。(2)类型的行为事件标准说,该说为日本学者泷川幸辰、内藤谦等所倡导,认为应当以一定事件的类型,作为决定有无期待可能性及其程度的标准。泷川幸辰认为,决定期待可能性标准的,“不是行为人,而是促成行为人通常的动机过程的类型性事件。将此归结为弗兰克最初主张的附随情形,即导致行为人不得不实施行为的类型性情形是期待可能性的标准。”[10]但是,将客观情形作为期待可能性的标准并不妥当,偏离了问题的方向。客观情形及其类型化不仅不能作为期待可能性的标准,而且不能全面说明期待可能性的有无及其程度。

2.立足于人的标准,包括:(1)国家标准说,也被称为法规范标准说,该说认为,期待体现了存在于国家和行为人之间的对立关系,它必须由期待的主体充当判断的标准,即必须依照国家意志的统一要求,由现今国家所施行的法规作为期待可能性的标准,以决定行为人能不能采取具体的适法行为。很明显,该说的不足在于:第一,不免于强人所难的结果;第二,不能够就期待可能性与具体客观情形之间所存在的动态发展关系作出公正的解释;第三,有导致不当扩大国家主义的危险;第四,现实的期待者不确定。

(2)行为人标准说,认为确定有无期待可能性,应当立足于具体行为的行为人的自身条件,并结合行为时的具体客观情形,以判断可不可以期待他实施合法行为,或者不实施违法行为。该标准的主要问题是:第一,有导致弛缓法秩序的可能;第二,背离了法秩序的统一性要求;第三,不符合评价的实际。

(3)平均人标准说,就是根据一般人处在行为人的情形之下有无规范上的期待可能性为判断标准,决定行为人有无期待可能性,也即认为必须以平均人,即社会中的一般人,作为衡量期待可能性的标准,如果通常一般人处在行为人的情形下,也可以实施合法行为,此时就应认为该行为人有期待可能性;相反,如果通常一般人在相同情形下,亦无法实施合法行为,就应该认为行为人没有期待可能性。该说有一定道理,但也存在几点问题:第一,平均人界限模糊,导致平均人的范围过于宽泛,不利于实际判断;第二,平均人标准不能显示刑罚的个别化原则;第三,将导致期待可能性与责任能力等同的结果;第四,在有些方面存在着与国家标准说一样的不利结果。即强人所难,以及期待可能性的标准将不免于演化为法官标准。

鉴于行为人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和国家标准说各自存在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期望通过采取折中的标准解决问题。特别是我国学者,支持折衷的标准说的学者很多。但是,各种折中说最终还是会陷入基础标准的困境中。

我认为,应当采用类型人的标准。类型人是以特殊身份类型形成的人群。采用类型人作为标准的理由如下:

第一,类型人概念能够较为全面地反映社会关系中的不同人群及其属性。其中部分类型人是根据国家的意志确定的,可以体现存在于期待者与被期待者之间的关系。比如,有特殊身份者是特别类型的人群,在法律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即其享受与其他类型的人不同的权利并承担不同的义务。有时候,完全不能根据一般的责任观念解释特殊类型人的独特法律地位,例如《德国刑法典》第二章第五节关于议会言论及报道不受处罚的规定,假如没有这种立法制约,那么议员的特殊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但再假若不根据法律的身份类型进行规定,而是依据一般人的责任理解的话,那么议员在议会中的发言就应当如一般人一样受到约束。这对于一般人来说是可以的,但是对于政治生活的民主化来说是不能容忍的。而议员作为一类人,本身就是政治的产物,也是法律规定的从事特定政治生活的类型人。所以,对于议员在刑法规范中的特殊地位,就不可根据被期待者的标准进行理解,而必须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国家的意志。在刑法中,国家意志并不仅仅体现在对属于政治类型的人群进行例外规定方面,有时还体现为刑法在一定程度上适当地提高对被期待者的要求,如刑法对于累犯的规定就是如此。类型人的标准体现了期待者与被期待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运用类型人标准,可以最大限度地均衡刑法的社会防卫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

第二,类型人标准不仅可以在决定有没有期待可能性时适用,也可以在判断期待可能性大小时适用。类型人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可以从多种角度充分体现行为人所属的类型,如一个公务员,具有属于公务员的特性,也有属于一般人的特性,在一般特性中,他具有性别的属性,还具有一定经济地位的属性,等等。而这正是一个合理标准所必须具备的特征,普特南说过:“当我们转向知觉的合理性,即转向一个我们赖以决定某人能否对哪怕最简单的知觉事实给出一个真的、恰当的和明晰的解释的隐含的标准和技巧时,我们会看到大量因素起着作用。”[11]这表明,决定标准的因素往往不是单一的,作为一个标准,必须具有涵盖这些因素的最大包容性,否则就会导致多个标准或者标准不明确。将期待可能性的标准委诸于行为人或国家或一般人,其存在的弊端,要么是标准的包容性不够,要么是标准的涵盖面过大以致于不容易把握,结果必须另设辅助性标准。而类型的划分,由于具有不同的参考因素,而可以充分显示人的不同属性。所以,当根据数个不同的类型进行具体评价时,就可以保证在刑法规范的要求中,对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作出正确评价,从而,期待可能性不仅仅成为衡量责任有无以及大小的因素,还成为实现刑罚个别化的合理依据。

第三,类型人标准能够适用于刑法实践的不同环节。在立法中,必须对人进行分类,如无责任能力者、限制责任能力者和有责任能力者,在有责任能力者中,进一步依据从事不同职业的人的身份,作出特殊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当对具体的行为人进行评价时,并不是根据行为人自身进行的,而是根据行为人在社会活动中所处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自身的主观特征,考虑具有与行为人相似属性的人处在这种环境之下能否实行其他行为。如医生没有对病人进行及时抢救而导致病人死亡的,当我们考虑该医生有无救助该病人的期待可能性时,不能从病人或者病人亲属的角度进行考虑,也不能从护士的角度进行考虑,而要结合当时的情形,看其他医生在这种情形之下一般会采取何种处置方案。再如外国人在我国犯罪是因为不知道我国法律,当我们考虑该外国人有无期待可能性时,不能根据中国人对于法律的认识进行判断,但也不是根据其他国家的外国人进行判断,而是根据该国家的人进行判断。

三、期待可能性的地位问题

期待可能性的地位,应该体现期待可能性在刑法中的作用。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期待可能性是犯罪论的要素。但是,犯罪论的构造包括犯罪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这三个要件,那么,期待可能性又当居于何种要件之中呢?对此,学者们存在一定的争执,传统的观念,也是大多数学者的主张,认为期待可能性是责任论的要素,但是,也有学者主张在其他范畴中把握期待可能性的地位。考虑到我国刑法构造和这些国家不同,我们应当从别的方面考虑期待可能性的地位。

我国学者关于期待可能性的地位,有如下一些见解:(1)责任能力要素论,主张期待可能性是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构成要素,而不是和责任能力、故意和过失并列的第三要素。[12](2)罪过要素论,主张将期待可能性置于故意或过失的要素之中,即“针对我国刑法理论的特点,我们应当把期待可能性置于故意和过失之中,让它成为故意和过失的内容之一。”[13](3)修正的罪过要素论,论者基本上赞同德、日刑法理论中的责任阻却要素论,从而将期待可能性视为罪过的要素。论者将有关罪过的构成要素分为:第一,基本要素:故意、过失;第二,评价因素、前提要素和消极因素:期待可能性。[14](4)第三要素说,该说对日本刑法学中的独立要素说表示赞同,认为“期待可能性虽然是指向行为人的主观的,是对行为人主观选择的期待,但是,与故意、过失不同,它不是行为人的主观的、心理的内容本身,而是从法规范的角度对处于具体状况下的行为人的主观选择的评价,可以说故意、过失是主观性的归责要素,而期待可能性是客观性的归责要素,期待可能性是独立于故意、过失之外的归责要素。”[15] (5)更新地位说,认为“期待可能性是能期待行为人选择不做违法行为的综合条件(综合状态),而这综合条件由行为时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心理和各种客观状态组成,因此,期待可能性不能作为犯罪主观要件的构成要素,也不能作为犯罪主体的责任能力的构成要素。它是专门用于综合评价意志自由有无的法哲学领域。”[16] (6)责任范畴论,该说认为应在责任中确定期待可能性的地位。[17]

与以上几种学说不同,责任范畴论跳出了传统观念的限制,将期待可能性从两个层次上考虑,将有关期待可能性的法定情形的类型与超法规的期待可能性情形区别开来,并把前者作为阻却犯罪的事由(相当于大陆法系刑法中的违法性阻却事由与责任阻却事由),后者作为阻却责任的事由(相当于大陆法系刑法中的责任加减事由),摆脱了长期以来关于期待可能性与故意、过失和责任能力之间的争讼,最大限度地发挥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作用。对此,笔者深表赞同,不过同时认为,由于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刑事责任的争议很大,刑事责任究竟具有哪些要素还没有取得初步的一致性意见,假如将期待可能性置于责任论的范畴,必须回答的问题很多,首先应当就刑事责任的应有含义,以及它在刑法中的地位进行重新说明,之后才能分析期待可能性在该范畴中的地位。所以,责任范畴论的理由还不是十分充分。

我之所以认为应该把期待可能性作为刑事责任论的要素,理由如下。

(一)这是由我国的刑法理论构造决定的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刑事责任论与犯罪论和刑罚论的关系,倾向于将刑事责任论作为一个独立于犯罪论和刑罚论的范畴。事实上,采用罪、责、刑的理论结构,不仅使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分析从平面趋向立体,而且相对于国外的理论构造,还有值得称道之处。

比如在德、日等国刑法理论中,责任一般是判断行为是否有阻却犯罪的主观因素的要件,但是,由于责任不仅涉及存在与否的问题,还关乎大小轻重问题,所以,只好在有责性阶段,一并包含责任的全部内容。这样,必然将犯罪的定性与量刑的判断混淆起来,从而在理论上就不彻底。我国刑法学将刑事责任与犯罪分开,与英美法系的刑事辩护事由有相似之处,但并不等于说两者没有差别,毕竟我国司法中定罪的模式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在犯罪论构造上就有明显分歧。在思维习惯方面,我国理论比他们更强调逻辑结构的严密性和完美性。

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犯罪的认知模式是平面的,但是,它并不妨碍对于犯罪的发现和认定。只不过由于完全从形式上进行把握,使定罪的范围就比较大,比如说,在以生命对生命的同等价值的避险场合,行为人吃了同伴,依据我国的刑法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而在德、日国家,则可以根据责任阻却的理论而阻却犯罪。所以在结果上,我国的犯罪论模式似乎过于刻板和不近人情。但是,由于在犯罪成立之后,还不能进入到刑罚裁量阶段,此前必须评价行为人的责任,在这个阶段,也可以阻却责任,即有犯罪不等于有责任,行为人就不会受到实质性的处罚。这样就使得问题基本上被化解了。另外,我们还必须注意,牺牲他人的生命来挽救自己的生命,和“舍身取义”的社会道义是矛盾的,如果我们认为行为不构成犯罪,无异于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合法的,就含有鼓励类似行为的意思,因此,将这样的行为作为犯罪认定的通说观点,是正确的。宣布其有罪,也就表明法律不主张这样的行为,只不过由于行为人没有更好的保全办法,所以不对他施加实质处罚罢了。而且,由于这个阶段的存在,使得责任大小的认定有比较大的空间,也即更有利于发挥期待可能性在衡量责任大小方面的机能,而德、日等国的模式中存在忽视责任程度判定的可能性。综合以上理由,我认为,我国的刑法模式在将期待可能性作为刑事责任的判断要素之后,反比德、日显得合理。

(二)这是由刑事责任的应有之义决定的

关于刑事责任的概念,如果简单地从消极方面或者积极方面理解,它就没有单独立足的必要。因为,如果从积极方面认为刑事责任是一种应该负担的义务,此时,责任就与刑事法律中的禁止性规范或命令性规范相重复,既然如此,我们可以认为犯罪的评价就是责任的评价,也可以认识责任的评价就是犯罪的评价,如此一来就没有刑事责任的独立地位可言,它只能如大陆法系理论一样依附在犯罪论中。如果从消极方面认为刑事责任是一种后果,这一点在谴责说、责任说、法律关系说以及后果说均是如此,由于刑罚、非刑罚处理方法都是犯罪的后果,则导致不能划分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的界限,从而不能将刑事责任与刑罚分割开来,这样,要么没有刑罚论的独立地位,要么没有刑事责任的独立地位。但是,由于没有刑罚的犯罪是极其例外的,那么,没有刑罚论的刑法理论是不可思议的,因此,问题最终落脚于刑事责任,即它只能依附于刑罚论中。总之,从这两方面理解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上会使整个体系不协调,也不符合司法操作的实际。

在司法实际操作中,刑事责任判断是一种评价。行为是否具有犯罪性,通常是一个形式的判断。即只要行为的客观表现符合犯罪的构成模式,行为人的行为就应该被认定为犯罪。但是,就犯罪构成的一系列标准而言,不过是根据类型性的行为人客观环境和行为人主观条件而拟制的,它们并不能从动态的层面、完全反映行为人不犯罪的现实可能性。而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一个人有意志自由才有选择行为的能力可言,只有选择行为的能力才有不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当法定的标准并不能完全反映行为选择的可能性时,虽然根据法律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是却不能就此判断他有责任。因此,根据我国的犯罪构造体系,当行为被评价为犯罪之后,还必须进一步评价行为人有没有不实行犯罪的现实可能性,这就是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理所当然是责任的内容。所以,对于刑事责任的评价,我国与德、日等国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18]德国学者耶塞克认为,所谓责任,“就是意志形成的非难可能性”,它意味着对行为人在意志形成过程中施加影响的标准进行否定评价。[19]而期待可能性在本质上属于意志形成的可能性,对期待可能性的评价,其实就是“意志形成的非难可能性”评价,所以,期待可能性属于责任的范畴。

(三)这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所作出的合理选择

由于产生期待可能性问题的事由通常是具体的,存在不为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可能性,所以,期待可能性理论有可能破坏罪刑法定原则。而要运用期待可能性论,就必须不脱离罪刑法定原则。在这个问题上,大陆法系学者将期待可能性作为犯罪论的要素以及我国学者将期待可能性作为责任能力或者罪过要素都具有共同的、不可避免的诟病,不能克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虞。

根据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普遍理解,罪刑法定主义在实质上包括三个条件:(1)刑罚法规条文的明确性;(2)刑罚法规内容的正当性;(3)通过民主的方式制定。[20]在司法实践中,当刑法规范与宪政的目的存在矛盾时,或者当刑法规范不明确、刑法规定具有不正当性时,完全应该遵从实质意义上的罪刑法定原则,限制或者取消对这些刑法规范的适用。在刑法分则规定的条文中,一个行为被作为犯罪规定下来,总是有一定依据的,在现代政治制度中,刑法的制定有严格的民主程序,因此,具体规定违背民主原则的现象基本上不存在,所以,将期待可能性作为阻却犯罪的原因,一般只能局限于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另外,如果法律规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条件,那么虽然在理论上可以运用期待可能性进行解释,但在实践中,并没有其适用的必要。甲的行为构成犯罪,而一般人不仅认为它是犯罪,而且即使处在甲的境地时也不会犯罪,对此,法律也有明确合理的规定,那么,司法中只须依据事实和规定进行处理,而没有必要特别依据期待可能性进行解释。

但是,如果刑法规定并不具体,或者有弹性,法官就可以运用期待可能性说明为何这样处理而不那样处理的原因。如果依据现实情形和对应的法律规定,不能免除行为的犯罪性时,假如强行施加刑罚反而不能为一般人所接受,这时,充分运用期待可能性作为评价责任程度的事由,具有积极意义。因为一般人在行为构成犯罪时,注重的是其结果,如果存在一般人认为值得宽恕的原因,就可以认为没有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比较小,并作为减免刑事处分的责任前提,以求在最大限度内消除对被告的不当处罚。

(四)这种处置方式不会限制期待可能性的机能,不产生诉讼上的问题

于犯罪论中寻求期待可能性的地位,还存在诉讼上的举证问题,要么增加起诉机关的诉累,要么强求当时人举证,这都不尽合理和可取。但于犯罪论之外确定它的地位,问题就迎刃而解了。由于在刑法立法中,已经考虑了一般情形之下的期待可能性,而且针对属于期待不可能的一些常见情况,在立法中规定为阻却犯罪的例外事由,所以可以说,期待不可能性发挥阻却犯罪的机能已经比较充分。同时,以犯罪为前提,进一步考虑包括期待不可能性在内的刑事责任,就不仅从形式上保障了期待可能性论不被滥用,而且结合具体情形,再次发挥评价责任大小的功能,从而,属于法定的阻却犯罪的部分,可以在犯罪论中得到运用,而不能阻却犯罪的,就作为评价责任的事由被展开。同时,由于期待可能性是评价责任的要素,就不必在犯罪的认定阶段进行积极的举证,所以不至于引起诉讼方面的问题,不会导致对公诉方或被告人不利的后果。

(五)这种处置方式,可以更加充分地注意犯罪前的原因,从而合理评价责任

一个人犯了罪处以一定的刑罚,另外一个人也犯这种罪或许不能处以同样的刑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甲为了赌博而贪污单位财物的行为,与银行职员乙为了给长期卧病的妻子治病而贪污的行为,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其刑事责任并不一样。如果脱离犯罪产生的原因,其结果肯定令人不服。脱离犯罪原因的刑法是呆板的刑法。

在刑事司法中,对于犯罪产生的原因,一般只包括犯罪的目的、动机、被害人原因,这些因素往往只是一些主观性事实,是说明行为人可否不实行犯罪的评价条件,并不能直接说明行为人犯罪的可能性,如人产生了需求钱财的动机,但并不等于他一定要用犯罪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要。犯罪动机、目的等等因素,必须结合客观环境,成为期待可能性判断的要素。而期待可能性正是借助于行为之际的行为人内部和外部情形的结合,生动地解释犯罪发生的原因,进而说明行为选择的可能性及其大小,完整地反映行为人的责任。

劳动法学模拟试题范文第5篇

A.出现市场短缺

B.刺激生产增加

C.引起产品供应过剩

D.提高农业生产者收入

2. 如果两种商品x和y的需求交叉弹性系数是-2.3,那么可以判断出【B】

A.x和y是替代品

B.x和y是互补品

C.x和y是高档品

D.x和y是低价品

3. 假设消费者的收入增加了20%,此时消费者对某商品的需求增加了10%,则该商品属于【C】

A.高档品

B.奢侈品

C.必需品

D.低档品

4. 如果无差异曲线上任何一点的斜率= ,则意味着当消费者拥有更多的商品x时,愿意放弃【D】单位商品x而获得1单位的商品y

A

B.1

C

D.2 5. 企业使用自有的资金应计算利息,从成本角度看,这种利息属于【C】

A.固定成本

B.显成本

C.隐成本

D.会计成本

6. 关于短期总成本曲线的说法,正确的是【B】

A.总成本曲线从原点开始,随产量的增加而逐步上升

B.总成本曲线从纵轴一个截点即产量为零时总成本等于固定成本的那个点开始随产量的增加而逐步上升

C.总成本曲线不随产量的变动而变动

D.总成本曲线从纵轴一个截点即产量为零时总成本等于可变成本的那个点开始随产量的增加而逐步下降

7. 关于违约责任的说法,错误的是【C】

A.违约责任属于财产责任

B.不可抗力是免除违约方违约责任的重要原因和理由

C.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不必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D.违约可以分为履行期到来后的违约和预期违约

8. 由于金融机构交易系统不完善、管理失误或其他一些人为错误导致的金融风险属于【C】

A.市场风险

B.信用风险

C.操作风险

D.声誉风险

考试吧:一个神奇的考试网站。 祝您考试顺利通过,更多免费考试资料可以访问经济师考试网http:///jingjishi/ 9. 能够较全面地反映通货膨胀状况的价格指数是【D】

A.股票价格指数

B.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

C.房屋销售价格指数

D.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10. 关于动产交付的说法,错误的是【D】

A.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动产物权的设立,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B.船舶物权的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C.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D.动产物权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登记时发生效力 11. 在直方图中,矩形的宽度表示【A】

A.各组的组距

B.各组所属的类别

C.各组的百分比

D.各组的频数

12. 企业为了筹措短期资金,在货币市场上发行在将来一定时期内偿付本息的凭证这种凭证称为【B】

A.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B.商业票据

C.银行承兑汇票

D.期权

13. 在同一时间序列中,累计增长量与相应时期逐期增长量之间的数量关系是【D】

A.累计增长量等于相应时期逐期增长量的加权平均数

B.累计增长量等于相应时期逐期增长量之积

C.累计增长量等于相应时期逐期增长量之和除以逐期增长量个数

D.累计增长量等于相应时期逐期增长量之和

14. 在政府发行的国债中,流动性强、被称为“有利息的钞票”的是【C】

A.中期国债

B.长期国债

C.短期国债

D.特别国债

15. 各单位按收入法计算的增加值应包括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B】和营业盈余

A.最终消费

B.生产税净额

C.资本形成总额

D.净出口

16. 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不需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批准的预算是【C】

A.政府预算

B.政府决算

C.政府中期预算

D.部门预算

17. 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是按其流动性进行排列的,流动性强的排在前面,流动性差的排在后面排在应收账款前面的项目是【C】

A.固定资产

B.长期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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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货币资金

D.存货

18. 商业银行通过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发挥着化货币为资本的作用这是它的【B】职能的体现

A.支付中介

B.信用中介

C.信用创造

D.货币创造

19. 假设边际储蓄倾向s是0.2,则投资乘数k应为【D】

A.1.25

B.2.5

C.5.5

D.5 20. 下列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项目中,应计入负债方的是【C】

A.贴现

B.政府债券

C.流通中的通货

D.黄金储备

21. 流动比率反映的是企业【C】的能力

A.长期偿债

B.盈利

C.短期偿债

D.利用债权人提供的资金进行经营活动

22. 下列作品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是【D】

A.建筑作品

B.工程设计图

C.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D.时事新闻

23.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本级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这体现了公共财政具有【A】的基本特征

A.法治化

B.非营利性

C.提供一视同仁服务

D.弥补市场失灵

24. 下列行为中,不属于商业贿赂的是【D】

A.在账外给中间人佣金

B.在账外暗中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

C.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

D.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

25. 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条件不包括【B】

A.新颖性

B.富有美感

C.创造性

D.实用性

26. 某社区服务满意度研究中,调查人员在某居民小区抽样调查100户,得到下表所列调查结果,其中回答“满意”的占【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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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类别向上累积百分比(%)

非常不满意

不满意

30

一般

82

满意

92

非常满意

100

A.8%

B.82%

C.10%

D.92% 27. 1988年的《巴塞尔报告》规定,银行的核心资本与风险加权资本的比率不得低于【B】

A.5%

B.4%

C.6%

D.8% 28. 下列统计内容中,应统计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指标中的是【C】

A.农民自产农产品的自我消费

B.农民自有住房的消费

C.售给居民的建造房屋用的建筑材料

D.虚拟消费

29. 在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协议的一方利用信息不对称,通过改变自己行为来损害

对方的利益,这种现象称为【C】

A.劣币驱逐良币

B.逆向选择

C.道德风险

D.外部不经济

30. 关于生产的外部经济的说法,正确的是【D】

A.生产者的社会收益等于私人成本

B.生产者的社会成本等于私人成本

C.生产者的私人成本小于社会成本

D.生产者的私人收益小于社会收益

31. 下列会计工作中,属于会计核算职能的是【D】

A.财务指标考核

B.财务状况分析

C.会计检查

D.会计记录

32. 银行对发放的贷款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的【C】要求

B.真实性

A.重要性

C.谨慎性

D.收支配比

33. 在序时平均数的计算过程中,与间隔相等的间断时点序列序时平均数计算思路相同的是【A】

A.间隔不相等的间断时点序列序时平均数

B.时期序列序时平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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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资料逐日登记且逐日排列的连续时点序列序时平均数

D.只在指标值发生变动时才记录一次的连续时点序列序时平均数

34. 在经济稳定增长时期,政府通过实施财政收支基本平衡或者动态平衡的财政政策,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这种政策属于【D】财政政策

B.相机抉择

A.自动稳定

C.紧缩性

D.中性

35. 从2002年开始,中央因改革所得税收入分享办法而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B】

A.中央本级支出

B.对中西部地区的转移支付

C.对地方的税收返还

D.对东部地区的转移支付

36. 下列会计活动中,属于财务会计范畴的是【B】

A.全面预算

B.财务报告

C.责任会计

D.成本控制

37. 对于能给资产、负债、利润等造成较大影响的会计事项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而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误导报告使用者作出判断的前提下进行简化或合并反映,这体现了会计信息质量的【C】要求

A.一贯性

B.客观性

C.重要性

D.谨慎性

38. 按照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规定,关税属于【A】

A.中央税

B.中央与地方共管税

C.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D.地方税

39. 关于租赁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D】

A.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合同全部无效

B.承租人可以不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

C.当事人不得约定租赁物的维修义务由承租人履行

D.租赁合同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0. 已知企业年末“应付账款”贷方余额为5000元,“预付账款”贷方余额为2000元,那么,在年末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账款”项目应填列的金额是【B】元

A.-3000

B.7000

C.3000

D.5000 41. 关于比例的说法,正确的是【C】

A.它的比值可能大于1

B.它是一个总体中各个不同部分的数量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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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它是一个总体中各个部分的数量占总体数量的比重

D.它是同一现象在不同时间或空间上的数量对比

42. 政府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应以征税数额为限,除此之外不能让纳税人或者社会承受其他的经济牺牲或者额外负担,这是税收的【A】原则的要求

A.经济效率

B.行政效率

C.公平

D.公开

43. 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的实质是如何处理中央银行与【C】之间的关系

A.立法机关

B.商业银行

C.政府

D.工商企业

44. 解释相似资源储备国家之间和同类工业品之间的双向贸易现象的理论是【D】

A.斯密的绝对优势理论

B.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

C.赫克歇尔——俄林的要素禀赋理论

D.克鲁格曼的规模经济贸易理论

45. 关于完全垄断市场的需求曲线的说法,正确的是【D】

A.垄断企业的需求曲线是一条平行于横轴的水平线

B.整个行业的需求曲线是一条平行于横轴的水平线

C.垄断企业的需求曲线与完全竞争企业的需求曲线相同

D.整个行业的需求曲线与垄断企业的需求曲线相同 46. 市盈率是反映企业【A】的指标

A.盈利能力

B.偿债能力

C.发展能力

D.营运能力

47. 在世界银行集团中,主要通过向低收入国家的生产性企业提供无需政府担保的贷款和投资,以推动私营企业成长的机构是【A】

A.国际金融公司

B.国际开发协会

C.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D.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

48. 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基础性作用的增强,政府对经济的管理逐步从直接和微观管理向间接和宏观管理转变与此相适应,我国财政支出重点应逐步从经济建设向【A】转变

A.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

B.支持国有经济发展

C.支持私营经济发展

D.城市建设

49. 在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中,无风险业务通常是指【B】

A.负债业务

B.中间业务

C.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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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资产业务

50. 一般情况下,如果社会总需求明显小于社会总供给,政府在财政税收方面应该采

取的政策措施是【A】

A.减税、增加财政支出

B.增税、增加财政支出

C.增税、减少财政支出

D.减税、减少财政支出

51. 不论在何种市场上,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决策原则都是【A】

A.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

B.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

C.价格大于平均成本

D.劳动的边际产量为零

52. 负债类账户的发生额与余额之间的关系是【C】

A.期初余额+本期贷方发生额=期末余额

B.期初余额十本期借方发生额一本期贷方发生额=期末余额

C.期初余额十本期贷方发生额一本期借方发生额=期末余额

D.期初余额十本期借方发生额=期末余额

53. 根据F表所列我国1998年至2003年人口数及构成情况,1998年至2003年我国男性人口占年底总人口比重的极差是【A】 年份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年底总人口(万人) 其中:男性(万人) 男性所占比重(%)

124761 63940 51. 25 125786 64692 51. 43 126743 65437 51. 63 127627 65672 51. 46 128453 66115 考试吧:一个神奇的考试网站。 祝您考试顺利通过,更多免费考试资料可以访问经济师考试网http:///jingjishi/ 51. 47 129227 66556 51. 50

A.0.38%

B.0.25%

C.51.25%

D.51.63% 54. 在资产负债表中,根据总账科目余额直接填列的项目是【A】

A.短期借款

B.应收账款

C.预付账款

D.存货

55. 集中趋势的测度值对一组数据的代表程度,取决于该组数据的离散水平数据的离散程度越大,集中趋势的测度值对该组数据的代表性【B】

A.越好

B.越差

C.始终不变

D.在一定区间内反复变化

56. 假定某国在一定时期内的劳动产出弹性和资本产出弹性分别是0.4和0.6,劳动力和资本的年增长率分别是2%和5%如果该国在这一时期年经济增长速度为6%,则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长率是【D】

A.2%

B.5%

C.6%

D.2.2% 57. 下列权利中,不属于著作财产权的是【B】

A.复制权

B.保护作品完整权

C.发行权

D.改编权

58. 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是【B】

A.利润表

B.资产负债表

C.利润分配表

D.现金流量表

59. 具有经济效率特征的资源配置状态是【D】

A.市场处于寡头垄断的状态

B.市场处于垄断竞争的状态

C.市场存在外部影响的状态

D.不存在帕累托改进的状态

60. 下列统计数据的计量尺度中,最高级、最精确的是【D】

A.定类尺度

B.定序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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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定距尺度

D.定比尺度

61. 政府预算制度最早出现在【B】

A.中国

B.英国

C.美国

D.日本

62. 在国际储备中,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根据会员国缴纳的份额无偿分配的是【B】

A.货币性黄金

B.特别提款权

C.外汇储备

D.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储备头寸

63. 在完全垄断市场上,生产者实施价格歧视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必须根据不同的【C】划分出两组或两组以上的不同购买者

A.需求收入弹性

B.供给价格弹性

C.需求价格弹性

D.需求交叉弹性

64. 国际羊毛局注册并负责管理的纯羊毛标志属于【B】商标

A.服务

B.证明

C.商品

D.集体

6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列财产中,可以设定抵押的是【A】

A.建设用地使用权

B.土地所有权

C.使用权有争议的财产

D.依法被查封的财产

66. 制约财政收入规模的根本因素是【A】

A.经济发展水平

B.税率水平

C.纳税人数量

D.居民储蓄水平

67. 治理通货膨胀可以采取的货币政策是【D】

A.降低再贴现率

B.增加税收

C.在公开市场上买入有价证券

D.提高法定存款准备金率

68. 从重要性来看,国际储备的管理实质上是【B】的管理

A.黄金储备

B.外汇储备

C.储备流动性

D.币种构成

69. 关于无效合同特征的说法,错误的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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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可以转化为有效合同

B.具有违法性

C.具有不履行性

D.自始无效

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垄断行为不包括【A】

A.通谋投标行为

B.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C.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

D.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多项选择题(共3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 71. 数值型数据离散程度的测度指标有【CDE】

A.中位数

B.几何平均数

C.极差

D.标准差

E.方差

72. 通常情况下,政府对国际资本流动进行干预的手段包括【BDE】

A.限制外资银行进入

B.实行外汇管制

C.实行固定利率制度

D.颁布专门法律法规

E.对偿债能力进行控制

73. 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能包括【ACE】

A.支付中介

B.货币创造

C.信用中介

D.货币发行

E.信用创造

7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有【ACDE】

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C.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E.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5. 下列统计指标中,可用几何平均数进行平均的有【ADE】

A.产品合格率

B.学生数学考试成绩

C.石油产量

D.发展速度

E.股票收益率

76. 在进行时间序列的速度分析时,不宜计算速度的情况包括【BD】

A.序列中各期指标值大小差异很大

B.序列中指标值出现O 考试吧:一个神奇的考试网站。 祝您考试顺利通过,更多免费考试资料可以访问经济师考试网http:///jingjishi/

C.序列中各期指标值均为绝对数

D.序列中指标值出现负数

E.序列指标值中存在极端值

77. 商业银行外来资金的形成渠道包括【ACE】

A.发行金融债券

B.未分配利润

C.吸收存款

D.发行股票

E.同业拆借

78. 下列财务指标中,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有【AB】

A.流动比率

B.资产负债率

C.资本收益率

D.存货周转率

E.利润总额

79. 国际货币体系的主要内容有【BDE】

A.确定金融监管制度

B.确定国际储备资产

C.确定国际投资规则

D.确定汇率制度

E.确定国际收支调节方式

80. 下列会计要素中,反映企业经营成果的有【ABC】

A.收入

B.利润

C.费用

D.现金流量

E.资产

81.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的特点有【ABD】

A.主要用于解决成员国国际收支问题

B.贷款是有政策条件的

C.主要用于促进成员国开发资源

D.贷款是临时性的

E.接受贷款的国家多为发达国家

82. 决定一个国家汇率制度的因素有【BCE】

A.人口素质状况

B.经济开放程度

C.经济规模

D.科技水平高低

E.进出口贸易的商品结构和地域分布 83. 国债的功能有【ABCD】

A.弥补财政赤字

B.筹集建设资金

C.调节货币供应量

D.调控宏观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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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筹集消费资金

8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合同变更的说法,正确的有【ACDE】

A.合同依法成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B.合同变更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溯及力

C.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D.合同变更后,原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E.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85. 关于财政购买性支出的说法,正确的有【BCDE】

A.财政支出总额中如果购买性支出比重大,表明政府的收入分配职能较强

B.捐赠支出不属于财政购买性支出

C.政府公共投资支出属于财政购买性支出

D.财政支出总额中如果购买性支出比重大,表明政府的资源配置职能较强

E.财政购买性支出对交易双方的效益约束较强

8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但可以作为非注册商标或其他标志使用的有【ABE】

A.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型号的标志

B.仅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的标志

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D.“红新月”标志

E.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87. 下列领域中,属于公共财政应当发挥职能作用的有【ACDE】

A.环境保护

B.食品加工

C.义务教育

D.卫生防疫

E.国防建设

8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可以行使的职权有【AE】

A.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B.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

C.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D.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

89. 关于公共财政的说法,正确的有【BCE】

A.公共财政以满足公有经济需要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B.公共财政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财政形态

C.公共财政是弥补市场失灵的财政

D.公共财政支出主要用于经济建设

E.公共财政是法治化财政

90. 在分析消费者行为时,无差异曲线的主要特征有【ACD】

A.任意两条无差异曲线都不能相交

B.在收入增长时向右移动

C.无差异曲线从左向右下方倾斜,凸向原点

D.离原点越远的无差异曲线,消费者的偏好程度越高

E.无差异曲线的形状和价格变动关系密切 91. 关于中央银行职能的说法,正确的有【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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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银行的银行

B.政策性银行

C.议会的银行

D.政府的银行

E.发行的银行

92. 影响需求变动的主要因素有【ABCD】

A.消费者偏好

B.互补品价格

C.消费者的收入

D.预期

E.生产成本

93. 在一般情况下,政府对农产品实施保护价格可能产生的结果有【CE】

A.供给短缺

B.生产者变相涨价

C.市场过剩

D.生产者收入下降

E.生产增长

94. 关于注册商标的说法,正确的有【BC】

A.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B.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

C.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D.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时,注册商标自动注销

E.注册商标不得转让

95. 按税负能否转嫁,可将税收分为【BE】

A.流转税

B.直接税

C.所得税

D.财产税

E.间接税

96. 关于公共物品的说法,正确的有【ACDE】

A.公共物品的消费容易产生“搭便车”现象

B.公共物品的市场需求曲线是所有消费者需求曲线的水平方向加总

C.公共物品的市场需求曲线是所有消费者需求曲线的纵向加总

D.准公共物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拥挤性

E.纯公共物品只能由政府提供

97. 下列会计概念中,属于会计要素的有【ABD】

A.收入

B.资产

C.现金流量

D.负债

E.公允价值

98. 与抽样调查相比,普查的特点有【BCD】

A.时效性强

B.使用范围比较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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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通常是一次性或周期性的

D.规定统一的标准调查时间

E.经济性

9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解散的原因有【ABCD】

A.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B.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C.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D.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E.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00. 关于完全竞争市场的说法,正确的有【BCE】

A.个别企业的需求曲线和整个行业的需求曲线相同

B.所有企业都是价格的接受者

C.个别企业的需求曲线是一条平行于横轴的水平线

D.不同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差别

E.整个行业的需求曲线向右下方倾斜

101. 我国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当前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ACDE】

A.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的比重

B.提高专项转移支付占转移支付的比重

C.提高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效益

D.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尽早下达地方,编入地方预算

E.提高转移支付的法制化水平

102. 在给定的预算线坐标图上,决定预算线变动的因素有【AB】

A.商品的相对价格

B.消费者收入

C.消费者偏好

D.价格弹性

E.商品边际替代率

103. 为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和会计信息的质量,对会计工作人为假设的基本前提有【AD】

A.持续经营

B.采用历史成本计价

C.权责发生制

D.货币计量

E.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104. 统计数据的登记性误差形成的原因主要有【ABE】

A.有意虚报或瞒报调查数据

B.抄录错误

C.样本容量不足

D.抽样没有遵循随机原则

E.汇总错误

105. 在资产负债表中,根据有关明细账期末余额分析计算填列的项目有【BC】

A.应付工资

B.应付账款

C.预收账款

D.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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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实收资本

劳动法学模拟试题范文第6篇

一、填空:(每空1分)

1、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3、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4、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5、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6、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7、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8、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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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10、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1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1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4、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5、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6、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7、除劳动者违反培训服务期约定和竞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

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9、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20、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21、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2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2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5、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简答题: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

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简答:10分)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7、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简答:10分)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28、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简答题:20分)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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