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审计起源与独立性论文范文

2024-03-14

民间审计起源与独立性论文范文第1篇

(一)公司治理内部关联因素众多

我国公司性质主要有国有制、股份制、私营个体等类型,国有制公司受行政任命管理控制影响,在发展资源、人事结构、发展方向、经营目标等市场定位上以公共服务或国家利益为主,会计师对其进行审计时易受政府施压影响或政策干预,工作上存在一定程度的被动性,完全隔离开行政干扰因素的影响保持审计独立性难以实现。股份制公司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大都经历过改制过渡或产权置换,由公司沿革发展带来的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如职工身份转换、人员分流安置、工龄折算买断等特殊情况客观存在,在审计标准与界限的确定上不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层级结构不完整、不完善,增加了审计独立性的工作难度。个体私营公司尤其是家族式传承发展起来的企业普遍存在亲属利益关联,在涉及审计主要内容指标上往往出现“身兼数职”的重复交叉情况,“人情”大于“管理”“人治”重于“法治”的情况不在少数,在既定公司治理情境下保持审计独立性难度可想而知。

(二)公司治理情境不同审计受限

公司治理情境是审计工作开展的母体环境,注册会计师或会计事务所一般是受股东委托对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审计监督,依据真实核查数据编写客观审计报告,审计业务行业竞争的加剧使得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需要迎合经营管理层的需求或特定关联影响才可以得到开展审计业务的机会和资格,审计对象对审计主体的市场选择权主动性较大,在局部区域范围近乎饱和的情况下处于“买方市场”,难以完全按照自身意愿主动进行审计,不同的公司治理情境有着不同的审计偏向需求,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或左右审计独立性的实时控制与最终走向。客户在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时需要支付审计费用,虽然根据我国审计法规的规定,审计结果不能和审计费用挂钩,但是在我国审计机构开展审计业务的实际情况中,审计机构本身是为客户提供服务,在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同时对客户进行“考核”,本身就是一对统一的矛盾结合体,加上审计行业流动加速、交往接触审计对象日益多元复杂的动态发展,有可能出现审计会计师也是相关公司出资人或债权债务股份持有者,在个体私人公司附带亲属关系审计独立变成“自查自纠”,在开展审计拓展业务往来中形成或保持某种“微妙关系”,形式上独立、实质上紧密的“变相独立”等,在这种情况下要保持审计独立性和公正性将大打折扣。

二、意见建议

(一)公司治理“搭台”,审计独立“唱戏”,创优审计工作环境,服务公司治理大局

公司应当积极搭建平台深入推动审计工作在治理全局中的实践应用,通过优化审计工作环境最大限度地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让审计成功转化为提升企业治理水平的引擎,让公司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效果。注册会计师或会计事务所要严格依照政策规定,依法依规进行业务开展,在准入资格和规定动作上强化自我约束,以过硬的审计实力赢得市场声誉和业界口碑,以严格、公正、可靠、真实的审计结果提高核心竞争力,以长远发展的眼光合理看待“眼前利益”,牢固树立“独立准确”的审计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勿贪图一时“蝇头小利”失去审计质量“生命线”。另一方面,公司经营管理层也应意识到审计独立对于发现公司治理中潜在问题不足的前瞻性,通过审计独立推动公司治理深层次矛盾的排查与化解,有效堵塞管理漏洞,预防问题继续扩大滑向失控边缘,给公司治理带来更多、更大的麻烦甚至“灭顶之灾”,勇于直面自身问题,不回避问题原因,切实担负起会计独立性与公司治理目标达成一致的“连接主体”职责责任。

(二)结合公司治理现状实际,深化审计独立性运转流程改革再固,持续强化审计独立性的全程稳定

审计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孤立”工程,需要审核的项目、数额、区间种类繁多,信息量大,审计对象各有各的动态实际,没有直接拿来就可以使用的固定模式,在保证独立性的同时还要兼顾好多元性,这就要求审计要以不同的公司治理现状实际为出发点。一是抓好前景性预测不能作为审计结果依据这个审计关键,不能将审计侧重点放在预测性、长期性等短期内不能完成实现且没有真实资料予以印证支撑的“虚拟事项”,对原始账簿、凭证、合同、票据、报表等基础性材料仔细核查,对资金使用来源去向、阶段支出、预算额度、入库登记、资产核算等环节重点关注,对出现差额或账实不符的予以标记注明。二是对枢纽细节衔接和薄弱环节强化审计,通过梳理关键节点发现问题“症结所在”,以小问题牵出大隐患,对关联障碍或易出现脱节断档的关键节点进行重点修正调整,结合审计对象配合提供审计资料的主动性和获取审计信息数据的难易性灵活应对、有效规避影响审计独立性的干扰风险,加快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架构,对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党委会、职代会、经营会等设置机构梳理明确工作职能,通过有效配合连接最大限度地保证审计独立性。三是建立审计惩戒机制,特别是针对审计机构参与企业报表粉饰的行为,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要承担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由此引起的法律诉讼或成本损失由责任方自行承担,从反向上倒逼审计独立性的权威与稳定。

摘要:独立性被称为审计工作的“灵魂”,审计独立性是保证注册会计师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具备可靠性的必要条件,是在市场竞争加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背景下企业尤其是大型上市公司反映经营利润业绩、赢得投资者信心、提高融资能力水平、保持长远发展后劲的重要动力指标,做好审计独立性理论研究,现实意义明显。

关键词:审计,独立性,公司治理

参考文献

[1] 韩露.公司治理与独立审计、内部审计的文献综述[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5,31(04):117-118.

民间审计起源与独立性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独立性是审计鉴证业务的基础和核心,审计收费作为联系注册会计师和客户的桥梁,对独立性起到关键作用。本文首先阐述我国审计收费的状况,进而探讨了审计收费对独立性的影响,最后分别从外部制度环境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两个角度提出几点意见。

关键词:独立性;审计收费;建议

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诸多审计失败案例与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有关,日趋激烈的审计市场竞争导致审计市场混乱,加剧了审计收费对独立性产生的负面影响。

一、我国审计收费的现状

财产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促进审计的形成与发展,而股东过于分散的现状导致委托人虚拟化,使得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合二为一,从而破坏了稳定的三角审计关系1。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但审计服务的专业性、公众性和风险性等特点有别于一般产品,如果收费偏低,就可能致使审计资源供应不足、审计程序欠妥,进而影响审计质量。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十分强调并关注审计收费对独立性的影响,从中注协网站发布的统计数据获知,我国审计收费总体呈上升趋势。具体的,2013年上市公司的年报审计收费合计156.31万元,比2012年上涨6.44%。其中,沪市主板和中小企业板的审计收费上涨比例较高,分别为16.22%和9.89%。无论从审计收费合计金额还是平均金额来看,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费用数额相对较大。从博弈论角度考虑,注册会计师通常需要在审计收费和维持声誉并防范审计诉讼之间进行权衡,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还应当对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收取比成本高的报酬。然而,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招揽客户,采取低价进入式的定价政策,实务中普遍存在逾期收费和或有收费现象。而且,缺乏统一的审计收费标准,收费结构不合理等审计收费现状都对审计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二、审计收费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总体来讲,审计收费对审计独立性具有正反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审计收费对注册会计师高效地完成审计工作起到激励作用;此外,审计收费在很多方面对独立性产生消极影响。

2.1 审计费用额度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尚未明确规定审计收费的额度标准,普遍采用原则导向的方法。在执业过程中,由于竞争环境的不同产生不同的审计收费标准,而且审计收费偏低。这一点可以从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差距中看出。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13年度中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十名信息中,国际“四大”事务所位列前十名且排名靠前,“四大”事务所的收入和其他国内事务所收入相差悬殊,单看CPA人均收入这一指标,国际事务所的人均收入达到国内事务所人均收入的3倍之多,虽然与往年的统计数据相比,该项指标的差距显著下降,但仍不可低估该差距。审计收费标准不一致,尤其缺乏费用额度的最低标准,催生了审计收费的乱象,对独立性造成恶劣影响。

2.2 审计意见购买行为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审计旨在确证被审计单位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被审计单位认为,独立的外部审计能够降低代理成本,而且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信息具有更大的经济价值,即审计意见具有一定经济后果。2支付较高审计费用的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往往会对付出的成本进行权衡,他们寄希望于节约审计费用或利用解聘威胁和增加审计费用的方式购买审计意见,从而严重损害审计独立性,误导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违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地位的期望。

2.3 低价揽客行为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目前,审计市场并未对审计质量提出高层次的要求,企业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将审计价格确定为主导因素。因此,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短期利益,并且不惜牺牲审计质量降低审计费用来招揽客户。与国外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相比,国内事务所在审计收费上并不占优势,进一步驱使国内事务所采取“低价进入”的定价策略,寄希望于获得短期规模经济,对审计独立性造成很大的威胁。从会计师事务所的长远发展来看,这是一种得不偿失的定价策略。

2.4 逾期收费和或有收费对审计独立性的影响

理论上,审计客户应当按约定及时支付审计费用,然而实务中普遍存在逾期收费的现象。很多情况下,被审计单位出于凌驾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目的而恶意拖欠审计费用,而审计人员出于继续保持该客户,尽快收回拖欠的费用等原因,来年再对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前不得不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是否收取审计费用或收费的多少取决于交易或所执行工作的结果即为或有收费,实务中存在以下两种类型的或有收费:(1)被审计单位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审计报告,否则不付费;(2)被审计单位按照净利润水平的高低支付审计费用。显然,二者对审计独立性造成威胁,审计人员极有可能出具违背公允性和客观性的审计报告。

三、改善审计收费制度,提高注册会计师独立性

至今,學术界和实务界对如何改善当前的审计收费乱象并未达成共识,笔者认为,要从源头上对其进行完善和修订。

3.1 制定合理的审计收费标准

为了整治审计行业的收费乱象,首当其冲是要制定统一的标准。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按照承接的审计业务的小时数进行收费的方法。在承接审计业务之初, 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对被审计单位所处的行业、规模和收入水平等多因素进行评估,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时,预测拟需要的工作量及配备的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级别和结构。鉴于我国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尤其要将各地区的差异考虑在内,确定一个审计收费的底线,遏制滥用低价进入式的审计定价策略损害审计独立性的行为。

3.2引入第三方支付模式,设立独立的审计收费监管委员会

第三方是指审计报告的使用者,引入第三方可以解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受到被审计单位威胁的问题,避免会计师事务所经济上依赖被审计单位,能改善事务所在审计费用谈判中的弱势地位,目的是保证审计的独立、客观和公正。此外,可以设立独立的审计收费监管委员会,加强政府监管部门对审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审计收费客观合理,从而保证审计独立性,确保注册会计师发表真实公允的审计意见。

3.3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收费管理制度

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经营的趋势明显,为了对总部和分部之间进行协调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一个统一的总部和分部收费管理制度以及审计项目的成本管理系统。同时,要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的流程并进行统一监控。

基于上述思路,笔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总部应设立独立的审计定价部门,首先,根据不同的地理区域和规模制定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根据业务类型制定最低收费标准,遏制分所为招揽客户,提高客户量而降低审计收费的行为;其次,应加强总部对分部承接业务的监控,分部在承接业务之初,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应当将分部与委托客户商定的审计收费项目和金额向总部进行报批,待总部核实审批后方可正式承接该业务,从源头上规范审计收费,提高审计独立性。(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监管问题研究课题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监管制度分析及政策建议[J].会计研究.2005,(3):11-15

[2]徐荣华.审计意见购买:内在机理及其治理—来自中国审计市场的经验证据[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9

[3]蔡春,孙婷,叶建明.中国内资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效果研究—基于国际“四大”审计收费溢价的分析[J].会计研究.2011,(1):83-89

民间审计起源与独立性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审计是一种评价和鉴证业务,对独立性有着特殊要求,国家审计也不例外。内部审计之所以不能取代外部审计就是因为其独立性受限。审计署是我国执行政府审计的部门,属于国务院的下辖单位,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我国政府审计的独立性是比较差的,属于行政机构管辖,这对审计工作的开展有着相当不利的影响,其效能和公信力容易遭受质疑。我国的政府审计机构应该获得更高的独立性,最好能重新设计制度,从国务院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的部门,发挥其应有的审计职能。

[关键词]政府审计;独立性;制度设计

[DOI]10.13939/j.cnki.zgsc.2015.42.163

审计是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行为,通过接受委托,按照事先给定的标准,以特定程序收集审计证据,并将其与给定标准进行比较,最后就证据与标准的符合程度发表意见且把结果传递给委托方。审计的最原始目标是通过提高可信度增加财务信息的价值,这就需要审计人员做到公正客观,不偏不倚(公允),且具有专业胜任能力。而独立性是影响审计人员公正性、客观性的最重要因素。如果失去了独立性,审计将毫无价值,无法增强信息的公信力,外部人的疑虑也无法得到改善。所以,增强审计独立性一直是提高审计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国家审计也不例外。

我国的政府审计隶属于最高行政机构国务院,更像是内部审计,独立性不强,为了使其更加具有公信力和执行力,审计署的独立性应该得到加强,从而能够更好地适应对国家经济运行的监督工作和反馈工作,增强政府财务数据的可信度。

1各国政府审计体制介绍

政府审计区别于民间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又称国家审计,是指公立的审计机关对政府及其他国营单位的会计账目、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进行独立检查,其实质是对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结果进行独立的监督与审核。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审计的内容除一般真实性和合法性审计外,正朝着绩效审计(又称“三E”审计,即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发展。在我国,政府审计包括中央、地方以及行政单位预决算审计。政府审计的目的,一是出于监督国家财政的需求,保证公共预算得到合法、合理、正确的使用;二是通过审计部门的公允性增加政府信用,提高财政透明度,对财务信息做出合理保证;三是揭露违法行为,并为财政管理提供改进措施,充当财经智囊的角色。

政府的公立审计机构的独立性由权力体制决定。根据政府审计机关在“国家机器”的位置,按其独立性从大到小排列,主要有独立型、立法型、 司法型和行政型四种政府审计管理体制,这四种体制各有优缺点。

1.1独立型政府审计

独立型政府审计是指政府审计机关与任何部门都没有隶属关系,它的独立性是四种体制中最高的。在独立性政府审计模式下,审计机关独立于国家立法、 司法、 行政这“三权”,能够独立地履行经济监督的职责。证据取得过程和分析过程不受任何国家机关干涉,得出的审计结果也最公允,监督和制衡力度最高。但是在这种体制下,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与其他部门的沟通成本太高,证据取得过程烦琐,运行费用很高,对国家治理环境也有较高要求。这一体制的典型例子有日本和德国。

1.2立法型政府审计

该体制下,政府审计部门归国家立法机关(如国会、人民代表大会、议会等)节制,由专门的法律规范其运行,因此它受法律保护,拥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审计机关可以独立地开展执业活动并将审计结果直接向国家立法机关反映,从而保证对行政部门及其他公立单位实施有效的监督。放眼世界,立法型政府审计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管理体制,这种体制要求国家有健全、独立的立法机关和立法程序。典型代表如北美洲的加拿大、美国。

1.3司法型政府审计

司法型政府审计是指政府审计机关由国家司法机关(如法院、檢察院、警察部门等)管辖,从而具有司法权,能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事件采取相应措施,属于真正的“实权部门”,独立性较强,目前被南美和非洲一些拉丁语系国家广泛采用。司法型政府审计像是“侦探”,对财务上的“查错揭弊”很在行,但司法型政府审计不太适合绩效审计,无法满足效率至上的现代经济社会需要,逐渐被更优秀的立法型政府审计取代。

1.4行政型政府审计

这种体制下,审计机关只是政府行政部门的一个下属单位,审计机关的工作更多体现的是政府的态度而不是独立的经济监督。独立性在这四种体系中最弱,与其说是政府审计,不如说是政府的内部审计,体现了“大政府”。在政府指挥一切的情况下,适用该体系,典型代表是中国。

2我国政府审计独立性的缺陷

我国的审计署根据1982年12月4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91条的规定,于1983年9月15日正式成立,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各省设立有审计厅,这是典型的行政型政府审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一体制存在的诸多缺陷开始显现。

2.1领导体制不独立

地方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行政上受同级政府的领导,这就是所谓的“双重领导制”。该体制在我国政府审计建立之初,有其有利之处,即推行阻力小。但是,随着经济和治理结构的迅速发展,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的财权都越来越大,它们不希望受到监督和制约,且试图通过干预审计机构来做到这一点。这样,政府近乎是自己监督自己,影响了国家审计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制约了政府审计的进一步发展,并使行政模式下的政府审计的独立性缺失明显。

2.2职权受限

目前,我国的审计机关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报告权,还有部分处理权。但由于审计部门没有司法权,所以其威慑力不足,在强制执行方面需要“多部门联合”,也就是说会受制于其他实权部门,审计部门往往就是个“药引子”,不能利用自身权力遏制其所发现的问题继续发展,而要逐级上报,进行多部门协调联动,这会耽误不少时间,也会承受很大的压力,政府审计机构的独立性遭受了巨大挑战。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司法型政府审计相比行政型政府审计,在执行力上拥有巨大的优势,可以加强其独立性。

2.3经费不独立

经济不独立则一切免谈。在我国,审计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审计机关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作为固定的组成部分。审计机构的总经费主要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是各级政府的固定预算;第二部分是同级财政部门的少量补助;第三部分是同级或上级财政部门划入的专项经费和其他经费,这是最大的资金来源。从这里可以看出,审计部门的经费并不独立于当地的同级政府,也不独立于同级财政部门,这造成了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实质上的不独立。

2.4人事不独立

在我国,审计署的最高领导人是审计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人大决定任免,国家主席任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任期不超过两届,有且只有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审计长,副审计长由国务院任免,在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设立的审计特派员由审计署直接任命。地方各级审计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参照国家级的任免规则,由同级政府首脑提名,当地人大决定任免;副职领导人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这种任命方式严重影响了审计部门的独立性,使审计部门受制于行政部门。此外,我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也没有对审计人员的权益、待遇和薪金收入等事项进行详细规定,审计人员得不到法律的充分保护,只能参考一般公务员的标准。

3提高政府审计独立性的建议

我国的政府审计体系为独立性最差的行政型,在当前经济政治条件下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无法对经济事项进行有效监督。对于像我国这样公有制经济占较大比重的国家来说,审计失败对国家造成的损失将更为巨大。事实上,腐败、效率低下、缺乏监督一直是政府和公共部门及国有企业的顽疾,这与“跛脚”的政府审计有很大关系。下面将针对政府审计独立性缺乏这个问题,从三个方面阐述提高政府审计独立性的可行性建议。

3.1改变政府审计机构地位

在行政型政府审计体系中,政府审计隶属于行政部门,虽然名义上是双重领导制,但即使是最高层级的审计署也不能独立于国务院,因为政府掌握了一把手的提名权和副职的任免权,再加上人大也近乎是橡皮图章,对政府的制衡有限,所以政府审计成了内部审计,导致其缺乏独立性,进而失去了相当的公信力。

所以,政府审计机构应该从政府体系独立出来,最起码是相对独立出来。可以分成三步走战略:第一步,先赋予政府审计机构更大的权力,使其能够拥有一定的执法权甚至司法权,可以对审计对象进行实质的监督和威慑,在关键时刻可以强制执行,为国家主动挽回经济损失,而不是通过多部门联动才能“出击”,使政府审计机构向司法型靠拢;第二步,即政府审计“立法化”,为政府审计完善立法,并将其划归全国人大直接管辖,而不再实施双重领导,国家审计署只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第三步,在地方上,省级审计厅局仍实施双重领导制,但换成由地方人大和国家审计署组成的双重领导制,即省级审计厅局接受审计署的领导,同时也对地方人大负有报告业务,将明面上的政府“影响”消除,提高地方审计厅局相对于地方政府的独立性。

这个三步走战略的第一步相对容易,首先,这是扩大审计部门的权力,至少在审计部门内部是受欢迎的;其次,如果进行快速改革,则其他政府权力部门不会有太大的压迫感,利益似乎暂时不会受到损害,所以阻力不会很大。第二步战略实施起来就比较困难了,其中涉及很多利益纠葛,在地方上推行难度可能很大,因为这等于是砍去了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的权力“触角”。第三步的难度小于第二步,但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能不甘心仅保留“知情权”。

3.2独立财权

当前的审计法将审计部门的经费交由同级政府部门负责,编入行政预算,当然,财政部门会解决一部分,上级的划拨也构成了经费的重要来源。

而只有经济独立了,审计部门才能独立,至少在名义上是如此。审计部门的经费预算应该直接上报审计署和全国人大,审计署的年度预算由全国人大直接审批通过,临时预算由人大常委会审批通过,省级审计厅局的预算由国家审计署審批,并将地方预算与审计署的预算加总上报全国人大,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批的是整个审计系统的合并预算,避开地方人大,增加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但审计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国家公务员,基本的固定工资和福利可以由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共同负责,这一部分作为固定费用由公务员法进行规范,不影响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3.3人事独立

我国政府审计机构的一把手,由同级政府首脑提名,当地人大决定任免,副职领导人由本级人民政府任免,这严重影响了审计部门的独立性。

理想情况是,国家审计署的审计长和副职领导都由全国人大提名、任免(非人大常委会),每一届的任期固定,最多连任两届,审计署派出机构的人事权由审计署自己负责。对于地方审计机构,一把手应该由国家审计署提名,副职可以由地方人大提名,以平衡地方的利益诉求,减少推行难度,但人事任免权由部门内部掌握,即在审计部门内部进行民主投票对提名候选人进行表决,选举出领导班子,同样每一届领导班子任期固定,最多连任两届,从而将提名权和任免权分离,加强制衡作用,平衡各方利益,同时兼顾地方政府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这样就可以基本做到人事独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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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海林,张集琼.论我国政府审计的独立性[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0(8):53-57.

[8]杨贺,郭帅.政府审计整改实施机制分析[J].中国市场,2014(12).

[作者简介]张越(1995—),男,江西财经大学2013级国际市场营销专业。研究方向:工商管理。

民间审计起源与独立性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文章论述了影响我国国家审计独立性的四个主要因素:社会经济体制、国家政治体制、审计机关的地位、审计法律体系,并对建设新型的国家审计制度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国家审计 独立性 对策

一、国家审计独立性的法律概念

(一)国家审计定义

笔者认为,我国审计法律制度和理论界对国家审计至今还没有给定完整意义上的科学、准确定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所规定和使用的概念实际上是政府审计。即我们目前通常讨论的国家审计的实质涵义是指传统意义上的政府审计,不能说是整个国家和法律层次上的国家审计。对于什么是国家审计,目前学界存在多种认识,笔者赞同李季泽在《国家审计的法理》中的观点:国家审计定义为:由国家法律确认的,向纳税人(人民)负责的,审查国家成本核算和国家实现公共财政效能的国家监督。

(二)国家审计独立性法理释义

所谓独立性,从法理上讲应当包含以下几层含义:机构独立、经济独立和人员独立。具体来说应当是:审计机关的建立由宪法规定,非法定程序不得撤消,审计机关独立于审计对象之外,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构,不受任何非法律因素的制约;审计机关财政上独立于被审部门以外,有专门的国家财政预算,依法予以保证,并根据需要力求及时提供和无条件满足;审计人员履行职责不受任何非法律因素的干涉,其人事任免由法律规定,不受审计对象的影响。

二、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主要因素

国家审计独立性的影响因素,在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下,其影响程度和范围不同。特别是我国当前处于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影响国家审计独立性的因素较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多且复杂,但最主要的有:

(一)社会经济体制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审计制度必须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市场经济的目标相一致。我国当前仍然处在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人治和法治的思想在不同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审计的独立性法治环境。

(二)国家政治体制

政治体制决定审计制度,影响着国家审计的地位和效果,同时决定审计制度的方向和发展。从理论上说,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决策中枢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但由于特殊国情,我国是执政党处于权力重心,资源分配权和审计权的矛盾也更加突出。因此,能不能使资源分配权和审计监督权相互协调,选择什么样的审计制度是由国家的民主、法治程度所决定。

(三)审计机关的地位

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结构中的地位通常是在一国宪法中规定的,具有独立的监督地位。在中国,虽然是《宪法》对审计予以规定,但国家审计实际上隶属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计机关是各级政府的一个组成部门,履行行政职能,是典型的政府审计(行政性国家审计)。因此,国家对审计手段运用程度是影响审计权威性、公正性的直接因素。

(四)审计法律体系

我国的现行审计法律是由《宪法》、《审计法》和其他专门法律关于审计的规定、国务院行政法规及其部门规章关于审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关于审计的规定组成的法律体系。这一体系的核心是《宪法》和《审计法》,二者确定我国的政府审计机构的设置是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这说明我国的审计是政府审计,国家审计的独立性存在着极大的法律缺陷,与真正的国家审计存在很大差距和不足。这一体系确定了我国目前的审计监督实行的是“以当地政府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尤其是审计机关的人、财、物等实权均由地方政府掌管。即依照现行管理体制,政府审计早晚都难免面对“自己审自己”的尴尬。这样的法律体系,对审计的保障功能毋庸置疑是低效的,审计失败的可能性和审计风险大大增加,严重影响审计职能的发挥。

三、对策分析

独立性是审计的生命线,而审计组织的独立性是审计独立性的核心。就中国的情况而言,国家审计实际上是政府审计,审计监督是一种行政监督,审计权的行使受政府权力的严重影响和制约。要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国家审计,必须进行审计体制改革,审计体制的改革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就是权力的分配,必须以立法的形式为其提供保障。

(一)改革现行审计体制

1.改革现行的政府审计体制为国家审计体制,实行有利于国家审计独立性的审计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保证审计目标和权力的实现。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世界各国采用的国家审计类型主要有独立性国家审计、司法型国家审计、行政型国家审计和立法型国家审计。而我国目前采用的是行政型的国家审计。如何对我国审计体制进行改革,各家观点不同。笔者认为,审计体制本身无所谓优劣之分,只要适合于本国国情,能真正发挥经济监督和制衡作用,就是有效的。以上任何一种模型都不适合目前的中国的国情,我们可以借鉴和吸收英国立法型审计的优点,也可以引进日本、德国的独立审计体制模式,一定要进行体制创新。不考虑中国的特殊国情,照搬哪一种模式,再好的制度也可能“水土不服”。

但无论采取什么样的改革措施,都必须要赋予审计组织独立于同级政府行政系统的法律地位和独立的财政供给预算。只有人事和财政独立才能彻底行政权力对审计权的干涉。

2.改革的思路设想。从独立性和权威性两方面来看,不能设立那种看似独立,却又“夹在政府和人大之间”而“两难做人”的机构(项俊波,2001),与其如此,还不如直接设立由党中央领导的“中共中央审计委员会”和国务院领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审计委员会”,二者为同一机构,简称“中央审计委员会”。成立中央审计委员会后,它与中纪委的关系是,后者管党纪监督,前者管经济监督,双方相互配合。但这依赖于中央领导对审计工作的认识高度。同样是设立“中央审计委员会”,但笔者不赞同廖洪教授所建议的设立像中纪委那样只由党中央领导的“中央审计委员会”,理由是不符合党政分开的原则,名不正言不顺。

(二)立法保障审计的独立性

我们要进行的审计体制改革并非是行政系统内部的权力微调,而是国家权力的重大调整,改革的启动和成果的稳固,都需要立法的支持和保障。一是要修改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来赋予审计机关独立的法律地位;二是制定具有完整意义的国家审计法,在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移植并创新成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审计法;三是制定国家最高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构组织法,将最高审计机关和地方审计机关从各级政府中脱离出来,单独立法规定其组织程序和机构设置;四是设立专门的审计财政预算法案,保证审计财政供给等等。

参考文献

[1]李季泽,国家审计的法理,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2]项俊波,论我国审计体制的改革与重构[J],审计研究,2001(6)

作者简介:何昌(1978-)男,汉族,河北徐水人,2005年毕业于吉林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石家庄经济学院社会科学部讲师,主要从事法学、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民间审计起源与独立性论文范文第5篇

民间审计起源与独立性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文章通过对内部审计独立性含义和必要性的论述,结合我国的现状分析,发现当前我国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受到较严重的制约,缺少完整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不健全、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不独立、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体制不够独立、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和执业质量不高等几个方面,最后提出加强我国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方面的建议和思考。

关键词:内部审计 独立性

近五十年以来,公司治理一直是国内外学者的重点关注对象。随着许多企业的造假丑闻不断暴露在人们的视野中,公司治理更是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而内部审计就是公司治理中很重要的一环。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核心,是能够公正客观进行内部审计工作并且使内部审计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前提。由于上市公司账目作假、会计核算不实的事件层出不穷,我国国内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要想彻底地改善上市公司违法乱纪的现象,仅仅依靠国家和社会方面的审计力量肯定是不够的,还必须要公司自身建立行之有效的自我监督制度,而内部审计,就是这一约束制度的重要环节之一。但由于内部审计会牵连到很多人的利益,所以内部审计管理状况会受到各方面关注,人们逐渐意识到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重要性。

一、 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含义与标志

(一)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含义

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是指內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要独立于他们所要审计的活动,能够不受约束地、客观地进行审计工作。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内部机构的独立性、控制审查过程的独立性以及审查结论的独立性。其表现形式又分为形式上的独立性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形式上的独立性主要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以独立的形式出现,并不受内部其他部门和人员的束缚;实质上的独立性主要是指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除了受所有者的委托事项以及相关的法律规章干扰外,不受内部其他单位及人员的干扰。

(二)内部审计独立性的标志

1.组织上的独立。内部审计要有足够的组织独立性,不能受其他个人或部门的影响和制约。内部审计是当今现代企业制度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对上市公司来说,它不但代表投资者、经营者、决策层行使本组织的内控评价与咨询服务职能,而且又代表本组织最高决策层对其下属其余部门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能。所以,内部审计机构只有独立于其他部门之外,保持其较高的独立性,才能保证审计活动不受影响,内部审计建议、意见与结论的客观公正和权威有效,才能为公司最高决策层提供参考和帮助。

2.精神上的独立。内部审计人员应独立于他们所审计的经营活动及其决策过程,以确保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态度,同时还要求审计人员保持一种独立的精神状态,公正、无偏见地执行审计活动和评价审计成果。

二、我国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的现状分析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为资本安全提供保证,促进资源节约与有效使用,确保经营目标完成等。但内部审计在审计方式、规范管理等方面仍缺乏独立性,无法更好地发挥内部管理作用,无法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一)内审人员管理体制影响审计独立性

我国内部审计工作通常是在组织内部管理层的领导下进行的,审计人员大多都是由上级委派和任命的,所以被审计对象的职位、级别一般都高于内审人员,这使得内审人员不能实事求是地实施审计,易受各级领导干预,审计独立性也受到限制。同时,在企业中,内部审计人员经常会被抽调去完成一些非审计工作任务。这时内审人员又以一个管理人员的身份参与执行管理工作,因而在评价自己从事的管理活动时,内审人员无法保持独立性。

(二)企业经营管理者对内部审计独立性的认识不足

有些企业领导人片面认为内部审计就是检查内部经济问题,会影响企业职工的团结和稳定,分散管理人员的精力;有些认为内部审计限制了自己的经营自主权,削弱了自己的权威,故有时内审机构形同虚设,审计工作只反映管理层意志,无独立性可言。

(三)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影响审计工作独立性

主要表现在:一是文化知识、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偏低,多数内审人员来自财会部门或从其他部门改行而来,专职人员少,兼职人员多,缺乏必要的审计专业知识和技巧,现代审计技术手段掌握不够,电算化内部审计几乎处于空白;二是个别审计人员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丧失职业道德,利用手中的权力送人情、甚至以权谋私。内审人员专业不精、敬业精神不足、工作人浮于事也造成内部审计工作无法独立进行。

(四)内部审计定位不准影响独立性

内部审计工作的重心大多局限于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审计,一直以“查错防弊”“堵塞漏洞”等财务审计思维方式为主导,职能范围狭窄。长期以来企业内部审计存在“重监督、轻服务”现象,侧重于行使传统的监督职能,而不履行经济评价职能,更谈不上管理职能和服务职能。内审部门很少以积极的方式提出问题、分析问题以及为被审计对象解决问题。没有正确的内部审计定位导致审计工作只能受制于其他职能,不能独立实施。

三、影响上市公司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因素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我国的内部审计工作没有专门、具体的法律规范,没有统一的内部审计准则。虽然我国已颁发了针对国家审计的《审计法》,针对社会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法》,但是针对内部审计的只有审计署颁发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并未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而酝酿很久的《内部审计法》迟迟未能出台。这导致内部审计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地位上的巨大差异,在根本上制约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产生了两种后果:内部审计人员地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由于没有具体可操作的部门、行业规章制度,缺乏相关配套指导措施,内部审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无章可循,无法可依,可操作性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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