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2022-12-02

第一篇: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主协议

第一条 为明确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回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协议回购的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所称协议回购、正回购方和逆回购方(以下统称“回购双方”)以及协议回购的交易要素等均按《暂行办法》与《业务指引》定义。正回购方为出质方,逆回购方为质权方。

第三条 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参与协议回购,认可并自愿遵守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接受上交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的自律监管。

第四条 回购双方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报,交易系统确认后生成的成交数据是回购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回购双方应当认可并遵守相关约定。

第五条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回购双方同意,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补充协议的内容由

-1- 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第六条 签署本协议的参与者,应当确保符合上交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参与者应当根据上交所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第七条 本协议的签署人是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同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确保充分知悉并自愿承担风险揭示书中所列风险。

第八条 正回购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的资金款项;

(二)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解除出质债券的质押登记;

(四)在逆回购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九条 正回购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按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支付资金款项;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十条 逆回购方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按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二)在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权;

-2-

(三)在到期结算日,按约定获得资金款项及利息;

(四)在正回购方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收取违约金;

(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权利。

第十一条 逆回购方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按照规定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申报及结算指令;

(二)在首次结算日足额融出资金款项;

(三)在到期结算日将质押债券解除质押;

(四)在违约时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五)其他上交所、登记结算机构规定或者回购双方约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债券在设定质押登记期间,回购双方就质押券孳息及附属权利作出以下约定:

(一)质押债券发生付息、分期偿还(不含最后一期),或资产证券化产品发生分期摊还(不含最后一期)的,对应资金派发给正回购方,不作为质押财产;

(二)质押券发生提前赎回和到期兑付的,相关资金作为质押财产,待债券解除质押登记后方可提取;到期未能足额兑付的,已经兑付的资金作为质押财产,不足部分由正回购方提供补充质押券或者由回购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三)质押券含回售条款的,正回购方不得行使回售权利;可转债、可交换债等质押期间,正回购方不得行使转股、换股权利;

(四)正回购方可作为债券持有人享有出席债券持有人大会、

-3- 提案、表决、追索等权利。

第十三条 回购双方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协议回购约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除双方另有约定外,逆回购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逆回购方违约;正回购方质押券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逆回购方资金不足且正回购方质押券不足的,双方均违约。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在规定时间未进行到期确认申报也未达成到期续做申报,或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

(三)协议回购到期续做,正回购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正回购方对逆回购方和续做逆回购方同时违约。

(四)协议回购提前终止,正回购方未提交结算指令或资金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

(五)协议回购变更质押券,正回购方质押券不足的,正回购方违约。

第十四条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回购双方应当首先协商解决,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回购协议,也有权终止回购协议,并可要求违约方根据《暂行办法》、《业务指引》、主协议、成交数据以及补充协议等,采取收取补息、罚息等方式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回购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守约方可按照以下条款向违约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包括但不限于补息、罚息等方式:

-4-

(一)协议回购首次结算日,回购一方违约的,违约方自首次结算日起(含)3个工作日内,按照回购利率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向对方支付一天罚息。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的,可以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二)协议回购到期结算日,正回购方违约的,正回购方按照回购资金延迟到账天数,以回购利率向逆回购方补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逆回购方支付罚息。补息与罚息以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为基数。

(三) 协议回购提前终止,正回购方违约的,正回购方按照回购资金延迟到账天数,以提前终止时的约定利率向逆回购方补息并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二向逆回购方支付罚息。补息与罚息以协议回购的成交金额为基数。

(四)协议回购变更质押券,正回购方违约的,正回购方自质押券变更交易达成之日起(含)3个工作日内,按照回购利率以成交金额为基数向对方支付一天罚息。

回购双方可以在补充协议中对违约金的金额、计算方式等另行约定。

第十六条 协议回购存续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的,回购双方同意采取提前终止方式对异常情况进行处理。回购双方不同意提前终止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采取变更质押券、继续履行或者其他上交所认可的处理方式。

第十七条 回购双方同意协议回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及相关规定,本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解释。

第十八条 本协议下争议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回购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回购双方可

-5- 以另行约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为开放式协议,由参与者签署后在各签署人之间生效。参与者为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等资产管理或理财产品的,由管理人代为签署,其管理的产品在参与协议回购时,视同认可并遵循本协议。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经签订,签署人不得变更。协议回购存在尚未了结事宜的,不得终止本协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一份由签署人留存,另一份送上交所备案(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业务部)。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本页为签署页(适用自然人和机构)

-6- 签署地:上海

参与者:

单位公章(机构适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机构适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本页为签署页(适用资管、理财等产品)

7-

- 签署地:上海

参与者(填写管理人全称): 管理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 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签署时间: 年 月

8-

-

第二篇:《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布《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融资渠道、优化资源配置,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促进债券市场发展,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现予发布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证报价自《业务指引》实施之日起,依据第十三条接受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申请,并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不再对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私募债券进行发行前备案。

二、按照原规定已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私募债券,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等应当履行《业务指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发行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联系人:景雨露、李 炘、武 阳

电话:010-8389787

2、010-838978

13、010-83897807 邮箱:bond@sac.net.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4号金益大厦8层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8月7日

报价系统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在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相关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及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非公开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含一年以下)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适用本指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及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并对违规违约行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不得进行利益输送,不得欺诈投资者。增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约定,履行增信义务。

为债券发行、转让提供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职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报价系统为债券提供发行、转让服务,不表明对该债券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做出判断或保证。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对在报价系统开展的债券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债券申请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参与债券认购和转让的投资者应当为合格投资者。

发行、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本指引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资质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净资产不低于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五)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六)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可以参与认购与转让该发行人发行的债券,不受前款关于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自行销售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债券业务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并履行投资者适当性核查义务。

报价系统参与人接受投资者委托代理认购、受让债券的,参与人应当核查实际委托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法律法规和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债券持有人因客观原因导致不再符合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不得再进行债券的认购或受让。

投资者应当通过签署风险认知书等方式声明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章 发行与转让

报价系统为债券提供发行、转让服务。 债券申请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和报价系统的相关规定。

债券拟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发行人或承销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中证报价提交申请文件,由中证报价确认是否符合挂牌条件。

债券申请在报价系统线上发行的,发行人或承销机构应当在报价系统填写发行注册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募集说明书;

(二)发行人申请债券发行、转让的有权决策部门(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承销机构(如有)出具的推荐意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债券发行和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五)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六)受托管理协议;

(七)持有人会议规则;

(八)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九)担保合同、担保函、担保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并注明是否经审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或会计报表以及增信措施有关文件(如有);

(十)涉及资产抵押、质押的,还需出具抵押、质押确认函、资产评估报告等(如有);

(十一)中证报价要求的其他文件。

债券申请在报价系统线上发行的,可以在特定参与人范围内采用定价发行、簿记建档、招标发行等发行方式。

债券仅申请在报价系统转让的,发行人、承销机构可以自行组织债券发行工作,并在债券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报价系统报送债券募集说明书及持有人名册。

债券申请在报价系统转让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依法完成发行;

(三)申请债券转让时仍符合债券发行条件;

(四)债券持有人符合报价系统投资者适当性规定,且实际持有人合计不超过两百人;

(五)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条件。

债券申请在报价系统转让的,发行人或承销机构应当在报价系统填写转让注册表及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行人申请债券发行和转让的有权决策部门(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二)募集说明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担保文件(如有)、评级报告(如有)等发行文件;

(三)债券实际募集数额的证明文件;

(四)承销机构(如有)出具的推荐意见;

(五)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证明文件;

(六)中证报价要求的其他文件。

债券发行时已经向报价系统提交的材料在有效期内无重大变化的,可以豁免提交。

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发行人基本情况及财务状况; 债券发行情况及产品设计条款; 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如有);

募集资金用途、债券存续期间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安排、变更资金用途的程序及发行人违约使用募集资金时的责任条款;

债券转让范围及约束条件; 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机制;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债券增信措施(如有);

债券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如有); 发行人风险及债券风险提示; 受托管理人及受托管理人职责; 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发行人对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和发行程序合法合规的声明; 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的资信情况; 募集失败的情形及处理机制安排;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发行人资产受限、对外担保及未决诉讼或者仲裁情况等; 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事项。

债券的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债券的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

债券以100元面值为1张,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债券单笔现货转让数量不低于5000张或者转让金额(按面值计)不低于50万元。

报价系统接受意向报价、要约申报等债券转让报价,采用全价转让的方式,不设涨跌幅限制。债券转让可以当日回转。 转让双方在报价系统达成交易的,应当认可转让结果,并履行交收义务。 报价系统根据报价与交易情况于交易时间内在报价系统即时发布债券转让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

报价系统发布的报价信息包括产品代码、债券简称、报价类型、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

报价系统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产品代码、债券简称、单笔成交金额、单笔成交数量、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总成交数量、总成交金额、总成交笔数等。

中证报价对发行、转让注册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查。注册材料完备的,中证报价自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注册材料不完备的,中证报价可以要求发行人、承销机构补充相关材料或提交书面说明,注册核对期限重新起算。

债券申请在报价系统转让的,可以采用协商成交、点击成交、拍卖竞价、标购竞价、做市等转让方式。

发行人或承销机构可以在产品转让注册时选择一种或多种转让方式,并在报价系统披露。

债券转让前,发行人或承销机构应当按照约定通过报价系统向债券持有人定向披露与产品转让相关的全部信息。

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导致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应当向报价系统申请临时暂停债券的转让:

(一)对债券还本付息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债券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三)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发行人披露相关信息或者相关情形消除后,应当向报价系统申请恢复债券的转让。

债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报价系统可以暂停债券的转让:

(一)发生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者对债券投资价值或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项;

(二)发行人无法按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已披露的信息不符合本指引相关要求的;

(三)报价系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认定的需要暂停的其他情形。 第

(一)、

(二)项情形消除或发行人申请恢复转让且报价系统确认的,报价系统可以根据发行人的申请恢复债券的转让。

债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报价系统可以终止提供债券转让服务:

(一)发行人发生解散、责令关闭、宣告破产等情形;

(二)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终止该债券在报价系统转让,且经发行人或受托管理人向报价系统提出申请并经报价系统认可的;

(三)债券到期前2个交易日或者依照约定终止;

(四)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或中证报价认为应当终止提供债券转让服务的情形。

第四章 登记结算

债券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可以由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或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登记、结算。

参与人委托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该机构应当与中证报价签订合作协议,并将登记、结算信息报送报价系统。中证报价将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机构的债券登记、结算数据报送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开立相应产品账户,分别用于记载参与人自身持有、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持有、管理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等理财产品持有的债券。

报价系统产品账户代码由12位字符组成,其中前3位为“100”,后9位由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优先使用阿拉伯数字,由中证报价自主编制。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进行资金结算的,应当与中证报价签订资金结算服务协议,并开立报价系统资金结算账户。

参与人可以在报价系统开立自有资金结算账户、代理资金结算账户、受托资金结算账户或专用资金结算账户。自有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自有资金;代理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代理的合格投资者的资金;受托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管理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的资金;专用资金结算账户用于记载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发行或承销的债券募集的资金,以及用于付息、兑付的资金。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开立产品账户、资金结算账户的,应当在线填写账户开立申请表。收到参与人提交的申请表后,报价系统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申请开立受托产品账户、受托资金结算账户的,参与人还应当在线提交产品设立证明文件,并在开户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产品设立证明文件寄送至报价系统。

参与人申请撤销产品账户、资金结算账户的,应当在线填写账户撤销申请表,该账户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余额为零;

无与该账户相关的未了结业务; 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到账户撤销申请表后,中证报价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账户撤销后,参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账户撤销申请表寄送至中证报价。 参与人可以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以自身名义持有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债券。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以自身名义持有债券的,参与人应当与合格投资者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参与人应当依据约定行使产品持有人相关权利,不得损害合格投资者权益。

参与人应当为每个合格投资者开立产品账户,分别记录每个合格投资者拥有的权益数据。参与人应当向中证报价及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报送合格投资者产品账户注册资料、账户余额、权益明细数据变动记录等信息,信息报送遵守报价系统相关规定。参与人应当保证其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合格投资者产品账户代码由12位字符组成,其中前3位为参与人代码,由报价系统统一分配,后9位由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组成,优先使用阿拉伯数字,由参与人自主编制。

参与人的客户通过报价系统认购该参与人发行或承销的债券的,应当将客户姓名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或法人名称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送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由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直接记载客户持有的债券。参与人应当保证客户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委托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债券登记的,发行人或承销机构应当与中证报价签订登记服务协议。

在报价系统发行债券的,发行人或承销机构应当在债券发行前5个工作日向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提交债券登记要素表。发行成功的,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出具债券登记证明文件。

委托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债券登记,且债券在报价系统转让的,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依据成交结果办理债券的变更登记。债券因司法扣划、行政划拨、继承、赠与、法人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转让的,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依据收到相关信息的先后顺序办理债券的变更登记。

委托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且债券到期终止、提前全部或部分终止的,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依据发行人或承销机构有关申请或根据报价系统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债券的注销登记,由中证报价与发行人或承销机构签订债券登记数据资料移交备忘录,将持有人名册清单等债券登记相关数据和资料移交发行人或承销机构。

委托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债券结算的,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不作为共同对手方介入双方的交易。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依据成交结果办理参与人之间债券和资金的清算与交收。参与人与合格投资者之间的清算与交收,由其自行约定和办理,参与人不得损害合格投资者合法权益。

参与人可以采用全额清算、净额清算等清算方式;可以采用货银对付、见券付款、见款付券以及纯券过户等交收方式;可以采用日终批次交收等交收期安排。 在交收时点前,参与人可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商业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向报价系统资金结算账户划转资金,确保交收时点资金充足。在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资金交收的,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在交收时点通过参与人资金结算账户完成资金交收。参与人自行完成资金交收的,交易双方应当在交收时点将交收结果反馈至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

委托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债券登记业务的,债券存续期间,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发行人提交的付息、兑付方案代为办理债券付息、兑付资金的划付。

发行人应当在付息、兑付通告日前2个工作日内向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提交债券付息、兑付申请或付息、兑付通知单。报价系统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付息、兑付材料于付息、兑付日向持有人付息、兑付。发行人应当确保付息、兑付时间和金额的准确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

债券在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通过报价系统向合格投资者定向披露信息,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并确保提交的电子件、传真件、复印件等与原件一致。

接受合格投资者委托在报价系统代理认购、受让债券的参与人,应当向实际认购和受让债券的投资者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其披露的全部信息。

募集说明书应当约定信息披露的时点和内容,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发行人、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息披露平台履行债券信息披露义务的,披露的内容和时间应当与报价系统保持一致。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有关的信息内容会损害企业利益,且不公布也不会导致债券市场价格重大变动的,应当向中证报价申请豁免披露,并陈述不宜披露的理由。经中证报价同意的,可不予披露。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中证报价提交不予披露说明。

发行人、承销机构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涉及审计、资产评估、资信评级等事项的,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信评级机构等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披露的信息涉及法律事项的,应由律师事务所出具书面意见。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是否披露定期报告。约定披露的,发行人应当在每一会计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或每一会计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通过报价系统披露上一报告和本中期报告。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提前披露定期报告延期披露情况,说明延期披露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和风险等事项。 发行人委托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披露定期报告。

报告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就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发行人应当披露在存续期内发生的可能影响债券本息偿付的重大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转让条件;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四)其他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中证报价认定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发行人委托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的,发行人和资信评级机构应当至少于报告披露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披露上一的债券信用跟踪评级报告。

资信评级机构应当持续关注可能对债券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出具信用跟踪评级报告及其他与评级相关的信息。

跟踪评级报告应当同时向发行人、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和报价系统提交,并由发行人向债券持有人定向披露。评级报告原则上在非交易时间披露。

发行人应当在债权登记日前,披露付息或本金兑付等有关事宜。 债券附利率调整条款的,发行人应当在利率调整日前,及时披露利率调整相关事宜。

债券附赎回条款的,发行人应当在满足债券赎回条件后及时发布通告,明确披露是否行使赎回权。行使赎回权的,发行人应当在赎回期结束前发布赎回提示性通告。

赎回完成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赎回的情况及其影响。

债券附回售条款的,发行人应当在满足债券回售条件后及时发布回售通告,并在回售期结束前发布回售提示性通告。

回售完成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回售情况及其影响。

债券附发行人续期选择权的,发行人应于续期选择权行权按照约定及时披露是否行使续期选择权。

第六章 持有人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按时偿付债券本息,履行回售、利率调整、分期偿还、换股等义务。

发行人无法按时偿付债券本息时,增信机构和其他具有偿付义务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或约定及时向债券持有人履行偿付义务。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均应当协助债券持有人维护法定或约定的权利。

发行人应当根据规定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按照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对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载明。

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

债券存续期间,受托管理人应当至少在每年6月30日前披露上一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发行人的经营与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的执行情况、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风险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的情况等。

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提前披露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延期披露情况,说明延期披露的具体原因、预计披露时间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债券还本付息的情形与风险等事项。

发行人发生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预计或者已经不能偿还债券本息等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受托管理人。受托管理人应当督促发行人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发行人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上述信息的,受托管理人应及时披露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说明该重大事项的情况、产生的影响、督促发行人采取的措施等。

发行人应当与受托管理人按照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明确债券持有人通过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会议记录及信息披露等重要事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公平、合理,并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第七章 特别规定

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并购重组活动的,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发行文件中应当披露被并购方情况、募集资金用于并购重组活动的金额占并购重组所需资金总规模的比例、募集资金监管机制以及出现并购重组终止、交叉违约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持有人利益情形的提前偿还本息对应措施等事项;

(二)并购重组需主管部门批准的,发行人应当取得相关批准文件;

(三)定期报告应当披露并购重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购重组进展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并购交易取得重大进展以及发生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五)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包括次级债券、一年以内还本付息的短期债券等,应当符合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

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发行人通过报价系统发行的债券,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针对个人投资者的非主动管理的金融产品、全部资金仅用于购买单一私募债券的金融产品及有限合伙企业不得作为债券的合格投资者;

(二)采用专业融资担保公司为债券担保的,承销机构应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核查担保公司业务资质、经营状况及担保风险等相关情况,与担保公司所在地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进行事先沟通,尽职调查报告中应包含相关核查、沟通说明;

(三)承销机构应对债券融资规模、预期利率水平与企业财务状况的匹配性进行专项核查,尽职调查报告中应包含相关核查说明;

(四)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交换成上市公司股票的可交换债券,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可交换债券发行前,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及其孳息应当质押给债券受托管理人,用于对债券持有人交换股份和本次债券本息偿付提供担保;

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在债券发行前,除为本次发行设定质押担保外,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其他权利受限情形; 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在交换时不存在限售条件,且转让该部分股票不违反发行人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和报价系统等的承诺;

可交换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且质押股票数量应当不少于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数量。

可交换债券换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发行日前一个交易日标的股票收盘价的百分之九十以及前二十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均价的百分之九十。

可交换债券具体换股期限、换股价格及价格调整机制、具体质押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机制、换股风险与补偿机制以及违约处置等事项由当事人协商并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约定。由于发行人未及时补足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或者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发生司法冻结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换股失败的,由发行人承担所有责任。

中证报价其他相关规定。

可交换债券业务相关规则,由中证报价另行制定。 发行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报价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特定事项或含有特殊条款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债券持有人可以依据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开展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业务相关规则,由中证报价另行制定。

第八章 业务管理

发行人、承销机构、增信机构、合格投资者、相关专业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指引或报价系统其他相关规定的,中证报价可以按照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业务管理。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中证报价可以采取要求改正、约谈相关责任人、暂不办理业务申请等措施: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规定、本指引及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其所作承诺的;

(二)未按要求进行注册,或其提交的注册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三)未按要求制定募集说明书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或未尽投资者适当性核查义务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未履行报送义务的;

(六)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节严重的,中证报价可以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或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受理该发行人的其他产品发行转让申请。 承销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证报价可以要求改正、约谈相关责任人、在报价系统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等措施: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指引及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工作或尽职调查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未履行报送义务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或未尽投资者适当性核查义务的;

(五)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情形。

情节严重的,中证报价可以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或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受理该承销机构的其他产品业务申请。

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参与人未按本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中证报价可以要求改正、约谈相关责任人、在报价系统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中证报价可以暂停部分或全部业务权限。

债券的受托管理人违反本指引规定、协议约定或其所作承诺,未履行受托管理人职责的,中证报价可以在报价系统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并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

债券转让中存在以下情形的,中证报价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转让无效:

(一)违反本指引或报价系统相关业务规则的;

(二)受让主体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的;

(三)转让后债券实际持有人数超过二百人的;

(四)中证报价规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投资者委托在报价系统代理认购、受让债券的参与人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中证报价系统可以要求改正、约谈相关责任人、在报价系统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

中证报价可以对根据本指引实施业务管理措施的有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可以审慎受理记入诚信档案的当事人提交的业务申请或者出具的相关文件。

参与人在报价系统从事债券相关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由中证报价移交相应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惩戒措施。

参与人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自律组织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第九章 附则

境外注册的公司发行的债券通过报价系统发行、转让的,参照本指引执行。 本指引由中证报价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的通知各会员单位:

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防范债券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现予发布,并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投资者尚未完成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与本指引相关规定不符的,证券公司应当与该投资者签订协议,明确其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达到本指引要求的方式、截止期限(不得晚于2012年6月30日)等事项,并督促其履行该协议。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

第一条为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债券交易实施

细则》、《会员客户证券交易行为管理实施细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投资者进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对投资者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行为进行管理。

本指引所称投资者指证券公司的普通经纪客户,不包括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

第三条投资者进行融资回购交易,回购标准券使用率不得超过90%。回购标准券占用率的计算公式为:回购标准券使用率=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总量

本指引所称融资回购交易,是指投资者作为融资方参与的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

第四条投资者进行融资回购交易,回购放大倍数不得超过5倍。

回购放大倍数的计算公式为:回购放大倍数=融资回购交易未到期余额/投资者账户净资产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监控系统,对投资者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回购放大倍数和交易情况进行监控,确保投资者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和放大倍数符合本指引规定。

第六条投资者回购标准券使用率或回购放大倍数违反本指引规定的,应在发生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本指引的相关规定。超过规定期限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其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七条证券公司可以在满足本指引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投资者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协商调整其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和回购放大倍数的上限。

第八条证券公司行为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本所《会员管理规则》第6.3条、第7.1条和第7.2条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投资者回购标准券使用率、回购放大倍数等要求进行调整,并向市场公布。

第十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2012年2月1日起实施。

第四篇:2015年辽宁省证券从业《证券交易》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

易考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 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事最符合题意)

1、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事业及其他单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可称为__。 A.国家股 B.国有法人股 C.非流通股 D.发起人股

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买卖__。 A.国债 B.股票 C.基金

D.企业债券

3、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时,无须提交__。 A.上市报告书(申请书) B.公司章程

C.申请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D.保荐协议和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4、关于我国证券经纪业务,下面表述__是不正确的。 A.证券公司可接受客户的委托 B.证券公司不赚差价

C.证券公司可向登记结算公司融券

D.证券公司只收取一定的佣金作为业务收入

5、某公司某会计末的总资产为200万元,其中无形资产为10万元,长期负债为60万元,股东权益为80万元。根据上述数据,该公司的有形资产净值债务率为()。 A.1.50 B.1.71 C.3.85 D.4.80

6、在美国,以下几种基金中,管理费率最低的是__。 A.货币基金 B.股票基金 C.债券基金

D.认股权证基金

7、上市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__,一般不超过3个月。 A.冻结期 B.交易期 C.等候期 D.封闭期

8、“911事件”,指的是美国东部时间2001年9月11日恐怖分子劫持的4架民航客机撞击美国纽约世界贸易中心和华盛顿五角大楼的厉史事件。这起事件使航空业的发展产生衰退,这种衰退属于__。 A.自然衰退 B.偶然衰退 C.相对衰退 D.绝对衰退

9、关于证券公司对所属营业部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_。

A.应建立交易数据安全备份制度

B.应建立健全经纪业务的实时监控系统 C.应在营业部采用统一的柜台交易系统

D.应禁止向客户直接明示营业部不能从事的业务内容

10、证券市场的市场属性集中体现在__环节上。 A.登记存管 B.竞价成交 C.委托买卖 D.发行申购

11、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__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 A.1 B.3 C.5 D.8

12、影响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收益要求的因素通常不包括__。 A.投资者的年龄 B.资产负债状况 C.财务变动状况 D.投资者的性别

13、在证券交易所场内挂牌分销国债时,投资者买入债券__。 A.要交佣金 B.免交佣金

C.由承销商决定是否交佣金

D.数额大的要交佣金,数额小的不交

14、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__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A.市场独立第三方 B.原先收取

C.由中国证监会核准 D.由母公司核准

15、我国主权财富基金的发端是__。 A.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B.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C.QFII D.QDII

16、股票所载有权利的有效性是始终不变的,因为它是一种无限期的法律凭证。股票的有效期与公司的存续期相联系,两者是并存的关系。这是指股票的__特征。 A.永久性 B.持续性 C.参与性 D.收益性

17、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向证券经纪商发出买卖某种证券的委托指令时,要求证券经纪商按证券交易所内()买进或卖出证券。 A.上一交易日收盘价格 B.当时的市场价格

C.当时买进价和卖出价的中间价 D.当日的加权平均成交价

18、按__分类,国债可分为实物国债和货币国债。 A.偿还期限 B.资金用途 C.流通与否 D.发行本位

19、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代表的是一揽子股票的投资组合,追踪的是__。 A.实际股票价格 B.实际的股价指数 C.投资组合总市值 D.上证50指数

20、新股发行的信息披露中,关于债券方面的披露错误的有__。 A.发行人应披露最近1期末的主要债项 B.发行人应披露最近3期末的主要债项 C.银行借款 D.贷款用途

21、对设立证券公司的行政审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__个月内作出。 A.4 B.8 C.2 D.6

22、下列各项中,__是对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实行监督管理的机关。 A.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 B.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证监会 C.司法部和证监会 D.人民银行和证监会

23、证券评级机构与评级对象存在()关系的,不得受托开展证券评级业务。 A.同一股东持有证券评级机构、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的股份达到3% B.受评级机构或者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证券评级机构股份达到6% C.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或者受评级机构股份达到4% D.证券评级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之前7个月时曾买卖受评级证券

24、B股采取记名股票形式,以__标明股票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A.人民币 B.美元 C.欧元 D.港元

25、全面摊薄法就是用发行当年预测全部净利润除以(),直接得出每股净利润。 A.流通股 B.总股本

C.社会公众股 D.发行股本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证券组合是指个人或机构投资者所持有的各种__。 A.资本证券的总称 B.流通证券的总称 C.有价证券的总称 D.上市证券的总称 E.法定证券的总称

2、基金投资者应重点关注招募说明书中的__信息。 A.基金运作方式

B.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的种类、计提标准和方式 C.买卖基金费用相关条款

D.基金资产总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3、股票投资组合管理的目标就是__。 A.实现收益最大化 B.实现价值最大化 C.实现风险最小化 D.实现效用最大化

4、下列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区别的是__。 A.法律主体资格 B.投资者的地位 C.基金营运依据 D.基金营运规模

5、某公司会计末的总资产为200万元,其中无形资产为10万元,长期负债为60万元,股东权益为80万元。根据上述数据,该公司的有形资产净值债务率为__。 A.1.50 B.1.71 C.3.85 D.0.80

6、下列关于基金估值程序的表述正确的是__。

A.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总额数量计算

B.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C.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给基金托管人

D.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对估值结果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7、非柜台委托主要有__。 A.电话委托

B.传真委托和函电委托 C.自助终端委托

D.网上委托(即互联网委托)

8、资本不变原则是指除依法定程序外,股份有限公司的__不得变动。 A.资本总额 B.注册资本

C.固定资本总额 D.法定资本

9、在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在每年__前向市场投资者披露上一的报告和信用跟踪评级报告。 A.6月30日 B.5月31日 C.4月30日 D.2月28日

10、如发生重大事项后,拟发行公司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拟发行公司应在报告中国证监会后第()日刊登补充公告。 A.1 B.2 C.3 D.4

11、下列关于股票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A.是一种有价证券,它本身有价值 B.不属于物权证券,也不属于债权证券

C.票面价值又称面值,即在股票票面上标明的金额 D.账面价值不决定股票的市场价格

12、在我国,证券公司要取得交易席位,应向__提出申请。 A.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B.证监会 C.交易所

D.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13、偏股型基金中股票的配置比例一般为__。 A.30%~40% B.70%~90% C.40%~60% D.50%~70%

14、在我国,社保基金由__组成。 A.福利基金 B.社会保障基金 C.社会保险基金 D.企业基金

15、直接融资的重要特点在于它的直接性,体现在()。 A.资金供求者直接进行协商 B.可在金融市场上发行有价证券 C.无须金融中介

D.投资者可在金融市场上购买公司的有价证券

16、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最常用的资金存取方式是__。 A.证券营业部自办资金存取

B.委托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资金存取 C.委托银行代理资金存取 D.银证联网转账存取

17、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改制重组情况,主要包括__。 A.设立方式 B.发起人

C.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D.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18、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

A.纵向收购是指同属于一个产业或行业,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的企业之间发生的收购行为

B.要约收购是指由收购人与上市公司特定的股票持有人就收购该公司股票的条件、价格、期限等有关事项达成协议,由公司股票的持有人向收购者转让股票,收购人支付资金达到收购的目的

C.在收购过程中,收购公司主要面临以下风险如市场风险、反收购风险、融资风险等

D.收购一般指一个公司通过证券或现金交易取得其他公司一定程度的控制权,以实现一定经济目标的经济行为

E.收购后整合的内容包括收购后公司经营战略的整合、管理制度的整合、经营上的整合以及认识安排与调整等

19、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时,受让方拟成为第一大股东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A.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 B.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C.属于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D.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0、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根据股份转让公司质量,实行区别对待,股份分为每周1次、3次和5次转让三种。同时满足下列__条件的股份转让公司,股份每周转让5次。

A.净利润为正值 B.总资本为正值

C.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D.最近财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21、基金持有的金融资产应计入__。

A.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B.持有至到期投资 C.贷款和应收款项

D.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22、对金融期货的主要交易制度和机构的表述,下列各项正确的有__。

A.只有大户报告制度才能降低市场风险,防止人为操纵,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B.大户报告制度便于交易所审查大户是否有过度投机和操纵市场行为 C.限仓制度是对交易者持仓数量加以限制的制度

D.结算所是期货交易的专门清算机构,通常并不附属于交易所

23、下列有关我国地方政府债券的说法错误的是__。 A.我国从未发行过地方政府债券

B.我国地方政府采用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解决建设资金短缺问题 C.我国地方政府采用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解决建设资金短缺问题

D.我国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

24、下列属于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是__。 A.合法、合规性原则 B.全面性原则 C.审慎性原则 D.适时性原则

25、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购买__以获得红利、利息及资本利得的投资行为和投资过程。 A.基金 B.股票

C.股票及债券

D.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

第五篇: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4日联合发布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标志着这一创新业务的正式推出已具备制度基础。

业务流程

1、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2、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3、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4、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交易主体

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证券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

标的证券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 股股票或其他经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回购期限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 年,回购到期日遇非交易日顺延等情形除外。 质押率

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质押率是指初始交易金额与质押标的证券市值的比率。

(华泰证券)各类标的证券的基准质押率

(流通股)主板股票为55%,中小板50%,创业板45%

国债为75% 地方债为70%

企业债、公司债和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为65%

可转换公司债券为60%

普通封闭式基金和创新封闭式基金的优先级为60% ETF、LOF和其他交易所可交易的开放式基金为60%

证券权益

客户所持证券不过户,相应证券权益由客户自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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