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23-03-01

第一篇: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调动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财务和审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经费”,即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校内科研基金项目经费。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

1.国家级项目经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等部门下达的项目经费。

2.省部级项目经费。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自设项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部门下拨的科研经费。

3.地厅级项目经费。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自设项目的经费和本市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4.校级项目经费。我校自行设立的科研项目培育经费。

第二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三条 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包括申请书、立项书、预算书、项目合同、中期检查报告、变更材料、项目最终成果、结项证书等;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审核;跟踪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审核科研外拨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二)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科研经费到账后,会同科技处按项目单独建账;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会同科技处及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项审计。

(三)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

二级单位(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审计处会同科技处和财务处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 经费入账及分配

第七条 纵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通知科技处,科技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科研合同进行审核确认。财务处根据科技处提供的项目信息,对纵向科研经费按经费来源及类别进行编号、建立经费管理账户,实行按项目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九条 纵向科研经费使用时,依据申请书预算经费开支项目内容进行报销。项目下达部门有对应管理办法文件的,按照相关经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条 按照不同项目主管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纵向科研经费施行相应的开支范围:如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省科技计划等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管理费。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设施费、材料费、印刷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数据采集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设施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购建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

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六)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七)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在国内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及其他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的费用,包括会议场地租赁费、食宿费、交通费等,按照国家有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其中资料费包括: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一般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5%,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按批准的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标准和限额使用。

(十二)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按批准的经费预算核定的标准和限额使用;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在项目资金10%的限额内报销。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员。

(十三)其他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支出要符合对公转账、公务卡支付及人员经费代发等结算方式规定。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管理费是指学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列设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管理费按规定从间接费用中提取,其他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如果没有规定管理费的核定比例或具体金额,一般按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5%核定。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纵向科研经费报账时,由经费使用(经手)人整理原始单据、填写报销单据,相关人员验收;单笔支出5000元以下由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审批;5000元-10000元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签字,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发放劳务费和10000元以上的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签字,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科技处长审批。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拨入与拨出

科研经费的外拨申请由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凡批准外拨的科研经费,不计算相应的科研业绩。

1.外拨纵向项目的子课题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来源部门的正式立项通知、有关合同、协议或计划等文件,经确认并批准后按文件要求直接拨转给子课题主持单位。

2.以非XX学院第一署名单位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拨入我校管理的按横向科研项目对待,不享受配套政策。

第十六条 加强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应按照财务处、审计处相关制度的要求办理,不得违反程序进行大额支出;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强化专家论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科研人员要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预算科目编制应按照各类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负责人根据各类纵向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九条

强化预算编制管理,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科研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和预算批复使用科研经费,不得擅自变更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字同意后,报科技处和财务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审批。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六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应根据预算执行进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提高项目预算的执行效率。

项目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经费预算减去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可以结转下一按规定继续使用。

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的项目的结余经费还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按规定在2年内由项目组安排用于后续项目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资金仍未使用完的按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中止科研经费使用: 1.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又没有相应整改措施。

2.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长期脱岗,没有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

3.项目组在科研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

4.项目按计划已到完成时间,但未完成科研任务,项目负责人未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项目主管部门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篇: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高科〔2009〕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科研项目经费,其支付方式须遵守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进一步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级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和社会科学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五)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预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不随意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实现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逐步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九条 学校执行财政部、教育部统一颁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项目控制”的财务管理办法。计划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核算,对每个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保证科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条 科研人员根据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的“科研经费入账专用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科研项目开设、经费入账、科研分配、科研项目预算模块控制、校园一卡通信息关联、票据(发票或收据)开具等财务手续。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按照计划财务处相关的业务流程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合理、合法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章 分配政策

第十二条 学校按一定比例或金额提取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和管理。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对管理费提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确定相应的比例提取。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经费入账专用单”上的信息对科研项目经费进行分配。有关分配参见附件“管理费、科研水电费、学部/学院(系)/所科研成本、劳务费分配明细表”。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科研水电费按项目(课题)实行预算指标限额控制,在限额内据实列支;横向科研项目科研水电费按学院(系)实行预算指标限额控制,由学院(系)管理,在限额内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劳务费按项目(课题)实行预算指标限额控制。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对劳务费预算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确定相应的比例提取。劳务费在预算指标限额控制内,据实列支,并转入相关人员个人银行卡发放,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学校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学校对购置仪器设备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减提按3%提取管理费。减提管理费应填报“减提项目管理申请表”,并附上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合同复印件,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减提。

第十七条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 实际间接费用按项目核定的预算执行,并由学校统筹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用于与该项目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其开支范围由科研业务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等组成,一般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业务招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除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的以外,一般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开支标准应参照有关科技政策管理规定。

(十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的劳务性费用。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应结合科研项目合同和实际需要,按不高于项目经费的40%范围比例进行劳务费预算指标限额控制,据实列支。学校人事处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如对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另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十二)管理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十三)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有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支出,计划财务处对预算总额与支出预算科目实行双重控制;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科研项目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合理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各项支出,严禁将科研项目经费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如支付罚款、违约金、滞纳金、赔偿费、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强科研项目经费转拨管理。所有转拨的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核。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科研分配前留足转拨款,学校对已提取管理费的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允许转拨。严格限制校内转拨:纵向科研项目校内转拨严格按合同预算管理;横向科研项目仅限于与同类横向科研项目之间转拨。学校对转拨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不列支科研水电费和劳务费。凡是已开具票据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时,学校减提管理费。转拨30万元及以上的,减提按1%提取管理费;转拨30万元以下的,减提按3%提取管理费。减提管理费应填报“减提项目管理申请表”,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减提。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民口项目的外协设备应附相关的项目合同,并经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盖章确认;军口项目的外协设备须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盖章确认。

第六章 经费预决算与结题结账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预算编制指南(手册)的要求,结合项目研究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一)经费预算编制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体现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实事求是地提出预算需求,杜绝随意性。

(二)经费预算编制包括经费来源预算编制和经费支出预算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来源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按照支出预算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各项预算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从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角度为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提高科研预算水平,以科学的态度把好预算关,协助项目负责人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的成功率。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预算,并按有关程序汇总后进行报批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树立预算管理意识,自觉维护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严肃性。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批复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项目下达部门进行预算调整申请的核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暂付款应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项目如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留足金额以备后续支付。后续支付的金额必须有合理的用途说明和测算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结题的要求,对照预算批复数,会同计划财务处清理账目,如实编报经费决算表,并根据有关要求报送和接受验收,完成结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科研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办理结余经费结账手续,项目结题超过6个月未结账的,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定期通知计划财务处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计划财务处为该类结题项目打上结题标记“★”,以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或原渠道上缴处理,避免结余经费长期挂账。

(一)对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原渠道收回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100%转入科研预研基金。

(二)对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择其一进行结账:

1.学校管理费10%,劳务费60%,科研预研基金30%。 2.100%转入科研预研基金。

第二十九条 科研预研基金可以用于科研仪器设备的运转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06年1月修订)》(浙大发计〔2006〕1号)、《浙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调整意见》(浙大发计〔2007〕5号)同时废止,其他调整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经济分配政策的通知或意见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对《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大发计〔2010〕15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外拨经费作为项目(课题)经费的组成部分,项目(课题)负责人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合作单位对拨入经费应遵照国家相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使用严格按约定的预算执行,不得违规转拨,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事务应遵照国家相关规定。项目(课题)负责人应要求合作单位签署合理、合法、合规使用合作经费的承诺书,对其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二、加强对项目(课题)材料以及仪器设备的管理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加强对材料购买以及领用情况的管理,认真做好专人负责,材料购买入库和领用登记等相关手续,建立和完善项目(课题)材料出入库管理制度。

项目(课题)严格按照《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10〕1号)和《浙江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07〕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

三、加强对项目(课题)结余经费的管理

项目(课题)通过财务验收后,若有结余经费,有后续支出情况的,按照批准的后续支出说明使用;无后续支出情况的,结余经费在认定不需原渠道收回的前提下,应及时结题结账,转为科研预研基金。

四、加强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试行预算制管理。对科研业务费、设备费、外协费、劳务费、管理费、科研水电费等进行分科目预算管理。科研业务费预算包括材料费、差旅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与维持费、专家咨询费、业务招待费等。

有关预算制办法详见《浙江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制试行办法》(浙大发科〔2012〕5号)。

第三篇: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制度

为了规范和加强对我院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校科研水平的提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科研处是学院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对全院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

第二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应遵循“先收后支、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各类项目经费按有关规定比例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条

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应统一进入学院财务处的科研专户,进行归口管理,按项目核算,并接受学院审计部门的监督。 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分纵向、横向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具体包括:

1、国家、省(部)和市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以及我院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院的经费;

2、列入国家、部、省、市计划,由相关企事业单位转拨的科研经费;

3、学院科研项目配套经费和院级科研项目经费;

4、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5、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

6、其它经费。

第四条

凡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立项的纵向课题经费在5万元以内(含4万元)的,学院按1:1经费配套资助;大于5万元到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学院按1:0.6经费配套资助;大于10万元以上的部分,学院按1:0.2经费配套资助。

若有特殊情况的经费资助可经学术委员会讨论,报院领导批准执行。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五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5%提取科研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10%提取科研管理费;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以及其它经费,按照项目经费总额的20%提取科研管理费。

为了引进高端人才,并且调动他们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对新引进人才的各类立项课题,在两年内免收管理费。从第三年开始,新立项的课题按学院上述管理费标准收取。

第六条

科研经费记入学院财务处科研经费专项账户后,课题组可向科研处申请借支项目启动周转金,启动周转金的数额是:自然科学项目为总经费的20%,但总金额最高控制在2万元以内。人文社科项目为总经费的30%,但总金额最高控制在5千元以内。

第七条

各类科研经费由课题组按项目经费计划使用,并承担相应责任,保证课题费用不低于60%用于科研业务。

第八条

科研经费使用范围

1、科研业务费:包括参加课题相关研讨会、学术会议及社会调研等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会议资料费、场所使用费等;

2、图书设备购臵费:包括项目研究所必须的仪器设备、原材料、图书等的购臵费用及相关运输、加工等附加费用。

3、鉴定验收费:即成果鉴定、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包括成果资料文件印刷费、专家评审费、论文版面费、学术专著出版费等;

4、劳务费:包括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科研人员的补助费、奖励费等,其中纵向项目仅限于对外聘人员劳务费支付。

第九条

科研经费用于支付的劳务费,纵向项目及院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横向及其他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

第十条

科研经费用于接待和交通费用,纵向和院级项目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5%,横向及其他项目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5%。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用于购臵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列为学院固定资产,但项目组成员有优先使用权。

大型仪器设备应充分利用学院和本地区现有条件,一般不购臵。

第十二条

在国家和学院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内,项目负责人对经费的使用拥有自主权。即项目负责人签字、科研处及领导审批、财务处复核即可使用。但研究经费用于出国或单笔开支数额在0.3万元以上的,需以书面形式事先经科研处及领导同意,方可办理。

第十三条

纵向科研管理费的使用,在主管院长领导下集中由科研处开支,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全院科教人员以学院名义申请专利所产生的申请费、维持费、年费等;

2、全年多次审议各级各类申报项目的专家评审费;

3、聘请各类专家作学术交流讲座的讲课费;

4、学术委员会咨询费及劳务费;

5、与上级各主管部门联系工作中所产生的接待费、交通费等。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报销

第十四条

经费的领用和报销都必须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财务制度办理,由经办人和项目负责人签字;开支的范围和数额由项目负责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掌握使用。

第十五条

预支或报销相关费用时必须提交相关批件、原始票据及合法凭证,否则不予预支或报销此项费用。

第十六条

外拨科研经费需凭任务下达单位《任务书》或《合同书》,或学院批准的《合作协议书》,经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转款手续。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报销由科研处长审核签字,经分管院长审批签字后,财务处核定办理。

第十八条

计划两年以上的科研项目,不得在经费拨付当年全部支完,但项目提前完成并提交结题报告者除外。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中止报销科研经费。

1、课题负责人因发生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开展科研研究工作,或没有相应整改措施的。

2、课题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长期脱岗。

3、课题组在科研工作中违犯国家有关法规。

4、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5、课题按计划已到完成时间,但没有完成科研任务(横向课题委托单位同意推迟完成时间除外),如果课题负责人没有向学校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

6、无故更改科研课题名称、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者。 第二十条

若科研项目被撤消或中止,课题组负责人应及时向院科研处提供项目经费使用、已购臵的设备仪器、已取得的成果等书面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执行撤消或中止结算手续,剩余经费全部转入学院科研基金。

第二十一条

若无故中止研究或因责任事故未能完成课题,或已经结题,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报帐的,经核实后酌情追究当事人责任或收回已拨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课题结题验收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决算、财产归属和报销手续(具体按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的,其课题经费有节余的部分,可以通过学院财务处设立的科研专户全额转入留存,待下次立新项目时,继续使用。若该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其课题组可从结余经费中领取30%作为科研劳务费发给成员,剩余部分还是留下次立项使用。若获得国家级奖励的,可从中领取60%。

第二十三条

项目转让或成果推广获得的项目经费,学院扣除管理费后,剩下的80%由课题组负责人按学科发展的要求自行支配,以弥补科研经费的不足。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上述规定若与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管理办法不相符的,按任务下达(委托)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档案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学院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的管理,本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达到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照片、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是科研活动的真实记录,对学院和社会具有参考价值和凭证作用,也是科学技术储备的一种形式和社会财富。

第二条 科研归档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研活动的重要环节,科研档案应与科技立项、课题执行、结题验收和成果鉴定等各个环节紧密结合。

第二章 科研档案的归档范围

第三条 科研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1、综合管理:上级有关科研工作的文件材料,学院科研规划、计划、统计报表、总结材料,学院组织承办或参加科研交流、学术会议的会议材料等。

2、科研准备阶段:科研课题审批文件、任务书、委托书,开题报告,课题研究计划,经费预算,方案论证和协议书、合同等文件。

3、研究阶段:各种载体的重要原始记录,实验报告,计算材料,专利申请的有关文件材料,设计文件、图纸,关键工艺文件,重要的来往技术文件,研究工作进展报告等。

4、总结鉴定验收阶段:工作总结,科研报告,论文,专著,参加人员名单,技术鉴定材料,科研投资情况,经费决算材料等。

5、成果和奖励申报阶段:成果和奖励申报材料及审批材料,推广应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证明材料等。

6、推广应用阶段:推广应用方案、总结,扩大生产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转让合同,用户反馈意见等。

7、学院教职工在公开刊物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发行的教材、著作等。

第三章 科研档案的归档要求

第四条 实行由课题(项目)组负责人主持立卷归档责任制。每项科研(包括中断或取得负结果的项目)工作完成或某部分结束后,课题(项目)组负责人必须对所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加以系统整理,由学院科研处审查验收后存档。

第五条 凡归档科研档案的材料必须字迹工整、图样清晰,不得用铅笔、圆

珠笔,书写水要用碳素墨水、蓝墨水,以便于长期保存。

第六条 归档时间。一般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时归档,复杂的、周期长的科研项目可分阶段归档;理论研究项目在论文、 著作定稿后归档;中断和负结果的重要项目,在批准停止研制时归档。

第七条 科研项目在进行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时,必须办理正式归档手续,未经办理归档手续的科研项目,不受理其结题验收或成果鉴定的申请。

第八条 凡几个单位协作的项目,由主持或牵头单位负责立卷归档,保存一套完整的档案。协作单位保存自己所承担的部分任务中所形成的科研档案,并复制一套送交主持或牵头单位保存。如确系涉及协作单位或该单位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应在协议书或委托书中明确科研档案的归属,协作单位应将承担项目的档案目录提供主持单位。

第四章 科研档案的归档程序

第九条 科研任务确定后, 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提出科研档案的归档计划,逐条落实到课题组具体成员,并将最终科研档案工作实施方案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条 科研任务完成后,由立卷人将已形成的科研档案相关材料,按照归档要求形成归档卷,并提交学院科研处审查验收。

第十一条 通过审查验收的归档卷,应办理正式归档手续,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研档案移交案卷目录”一式两份交院科研处。

第五章 科研档案的收存管理

第十二条 科研处要配备专兼职科研档案管理人员妥善收存和管理科研档案,学院档案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科技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逐步实现科技档案标准化及规范化管理。

第十三条 对接收的科研档案,科研处留存一份备查,另一份将定期移交院档案馆保管。

第十四条 移交给档案馆的科研档案,其保管期限、科技密级、借阅手续等相关问题,按档案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3:

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科研项目管理,创造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保证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是指按规定程序申报与评审,由主管部门(一般指厅局级以上)下达正式计划的项目。院级科研基金项目指我院自筹经费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纳入纵向管理。横向科研项目指以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名义承担的外单位委托或合作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 学院鼓励研究人员和教师承接各级各类研究项目,鼓励组建创新团队开展合作研究。

第二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四条 科研项目实行院、系(分院、所)两级管理和项目申请人负责制。 第五条 科研处是学院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在遵循国家、地方、行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基础上,结合我院学科建设的特点,根据学院中、长期科学研究发展规划,组织本院科研规划、计划、项目指南的编制工作,负责各类项目申报、实施、结题、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系(分院、所)负责对本部门研究人员和教师承担的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协助科研处督促科研工作的实施。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是项目研究的责任人,对所承担的研究项目负有全部责任。项目负责人在技术路线选择、课题组人员组成、项目的实施安排、经费使用等方面拥有自主权。其基本职责包括:

(一)严格执行《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项目责任书》,完成项目目标;

(二)真实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和学院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及时向所在单位和科研处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项目完成后申请结题、填报科研成果登记表。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八条 申请各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各有关项目的条件和程序履行申报手续。横向科研项目申报需要学院提出推荐意见的,申请人应当向科研处提供委托单位的文件。

第九条 合作承担纵向科研项目的,在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书(协议书),明确拨入(出)我院经费数量和时间、知识产权的归属等各方权利义务后,方可以我院名义申报。

第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程序

(一)项目申报工作由科研处统一组织,集中受理。科研处及时发布项目申报信息,各有关系部(分院、所)和单位认真组织本单位的研究人员和教师申报。

跨学科的项目可以由科研处与相关单位共同协调,组织力量申报。

(二)教师和研究人员在项目申请时,必须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和项目指南的要求,结合自身的研究专长,认真选题;对所选项目的国内外发展情况、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等进行认真、充分的论证,规范填写项目申请书,经各系(部、所)初审后,报科研处。

(三)科研处对各单位报送的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和汇总上报。在审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淘汰:

1、申请人不具备该项目要求的申请条件;

2、申请项目不符合有关指南的资助范围;

3、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

4、已用相同项目名称或基本相同的项目内容申报并已获得其它立项的课题;

5、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6、不具备实施该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7、研究人员在同一参与同一级别、类型的课题超过3项者;

8、申报材料不全,经催告后仍未补全。

(四)根据项目下达部门的要求,科研处将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后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经主管院长批准后上报有关部门。

(五)院级科研项目参照纵向科研项目办理。

(六)凡是与外单位合作的项目,申请时必须附有合作单位的协议书或合同,并按照国家和我院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注明研究成果的归属及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申报和立项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委托单位的意向协议报科研处审查,经学院同意后再和委托单位进一步协商经费、时间、知识产权和归属等具体问题。

(二)委托单位和学院正式签定协议,并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后正式立项。

第十二条 对获准立项的课题,科研处根据批准文件、合同或协议,列入计划。对横向项目与协作参加项目,主持人必须及时将项目材料及批准文件、合同或协议报科研处,经审核后列入计划,实行统一管理,未纳入学院科研计划管理的项目,学院一律不予承认。

第十三条 为维护科学研究和科研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有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以项目负责人身份申请新项目:

(一)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二)因主观因素导致科研项目未按时完成或完成质量较差,对学院声誉已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获批立项后,项目负责人须与学院签订《江西渝州科技 6

职业学院科研项目责任书》,学院据此对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按《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根据预算计划购臵固定资产,由财务处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科研处负责监督。

第十六条 凡纳入学院管理的各类科研项目,应严格按计划实施,完成课题预定任务。项目实施过程中,学院、系(分院、所)应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科研处要加强对课题研究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促检查。原则上学院科研处会同系(分院、所)每年进行两次科研工作检查(上、下半年各1次)。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应严格按计划或合同实施,并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研究或按时完成研究任务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有关系部(分院、所)签署意见,经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长同意后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与合同对方协调后,方可按变更后的计划执行。院级科研基金项目的调整由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长批准。

(一)项目延期。课题组因故不能按时完成项目需要延长时间时,课题组须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经科研处审核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与合同对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延长。

(二)项目换人。课题负责人因故需中断研究工作换人时,经所在单位同意,须课题组书面报告科研处,经主管院长批准,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与合同对方协商同意后,写好科研工作小结,办理经费及仪器设备移交等手续,方可继续执行。若其他成员换人,可参照执行。

(三)项目终止。课题组因故要终止项目研究。须课题组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同意,并提前写好研究工作总结,办理经费及仪器设备清点手续,报项目下达部门批准或与合同对方协商同意后,方可终止。

第十八条 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院将酌情建议项目下达部门或合同对方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撤销项目:

(一)项目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二)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

(三)未经批准自行变更项目计划;

(四)经费使用不当;

(五)由于项目组内部原因,项目研究已无法正常进行。

在项目下达部门或合同对方作出决定前,科研处有权停拨下一阶段经费。对更换负责人或被撤销的项目,科研处有权追缴项目组立项所获奖励及科研费用,并停止项目负责人两年的科研申请。

第十九条 院级科研项目具有第十八条所列情况之一的,科研处将责成有关单位直接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撤销项目,并停止项目负责人两年的科研申请;在停拨下一阶段经费的同时,追缴项目组立项所获奖励及科研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重点检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取得的阶

段成果、原始资料、科研条件落实、试验的可靠性与真实性、经费使用等。必要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达标的项目,将责成项目负责人限期整改,根据情况的严重性调整下拔经费的时间及金额甚至暂时冻结项目经费。对确需调整项目计划的,由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结题和鉴定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应及时进行结题、验收和鉴定工作。纵向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和鉴定工作须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完成,但不得晚于项目下达部门规定的当年该类项目结题的最后期限;横向科研项目及其它项目的结题、验收和鉴定工作,由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或协议的规定条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任务完成后,项目组应及时向科研处提交结题报告和有关研究成果等材料,经科研处审核后,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按照项目下达部门或合同对方的要求办理结题、验收和鉴定等手续;院级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组织专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结题验收,对其完成质量做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内容为考核目标,由专家组对项目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水平、应用效益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以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如未通过验收,按项目下达部门的意见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无故不按计划结题或验收的项目,三年内不受理其负责人的项目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项目正式立项后要按照《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档案管理办法》认真做好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建立研究人员和教师的业务档案,并有完善的登记制度。项目结束后课题组必须及时向科研处提交完整的研究档案资料。具体参照《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鼓励全院研究人员和教师积极申报、承担科研项目,并按照《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在项目研究中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科研人员,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之规定与项目下达部门的有关要求不符之处,按照项目下达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4:

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机构管理办法

科研机构是推动我院科研发展的重要阵地,是知识与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是学科建设的重要支撑,为进一步完善学院科研管理体制,合理配臵学院科研资源,构建科研工作平台,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机构指院属科研机构,根据职能和规模,分为研究室、研究所、研究中心。科研机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科技试验示范及相关工作,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除开展科技服务和公益活动外,不得以研究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科技合作协议或从事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为方便对外的工作联系,院属研究机构都冠以“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研究(所、室、中心)”,均允许挂牌。

第二章 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

第二条 院属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

1、应具有明确的学科方向和3个及以上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

2、有比较稳定的研究任务,在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绩;

3、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正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以上(含讲师)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学位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至少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国家权威核心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限前两名),在所从事的学科领域有较大影响,富有开拓精神和组织领导经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6岁;

4、有一支年龄、学历、职称结构配臵合理的研究梯队,成员数一般不低于5人,其中副高以上职称和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50%;

5、 具备承担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基本条件和能力。主要从事基础研究的科研机构两年内在研项目(含院级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至少1项。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要有横向科研合作项目、委托研究项目或可转化的科研成果,两年内在研项目不少于4项或两年内科研总经费达20万元以上;

6、有较好物质基础、学术交流渠道和其他为进行科学研究工作所必须的相关条件。

第三条 学院鼓励建立应用、开发的科研机构,对我院急需发展的学科、新兴学科建立科研机构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科研机构的申报程序

第四条 科研机构应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学科布局、学科建设、科研任务和科研活动的需要进行设臵,由科研处统一负责组织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五条 凡要求建立科研机构的单位,需填写《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机构申请书》,并提交至科研处。具体申报方式以学院当年发文为准。

第六条 科研处根据成立研究机构的要求、条件对申报单位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根据审核、论证结果,由科研处提出初审意见,经主管院长同意后呈院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八条 经学院发文批准成立后,由院办负责统一雕备公章。

第四章

科研机构的编制和经费管理

第九条

研究机构一般设所长(主任)一名,视需要可设副职一名。 第十条

科研机构的研究经费原则上主要来源于院内外各种渠道争取获准的立项经费及学院配套经费和向社会、企业、群众团体多渠道筹集,亦可接受社会捐助。

第十一条

院属科研机构由学院批准成立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一定的人员编制、启动经费、场地等条件支持。

院属科研机构的人员调配,在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由科研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报院领导同意后,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解决。

第五章

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 单独设臵的科研院所行政归口科研处管理,对于明确与系部合署办公的科研机构,其行政归口教学片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处负责全院科研机构的业务管理,包括:全院科研机构建设的规划和布点、科研机构业务协调、对新建科研机构进行论证审核、组织对科研机构的检查评估及各业务上的指导和提供相关服务等。

第十四条

科研处和各科研机构在管理、考核和内部建设中,要着重抓好科研成果积累和学术梯队建设两个主要环节,促进科研工作健康机制的有效形成和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科研机构实行所长(主任)负责制。所长(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确定科研机构的科研发展方向,组织制定科研规划和工作计划及做好科研工作小结,并于每年年终上报科研处。

2、负责实施科研工作计划和检查科研任务执行情况,掌握各科研项目的进度,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并及时向科研处汇报科研工作情况。

3、负责学术梯队建设和研究人员水平的提高。

4、负责本所(中心、室)的学术活动和科技信息工作,处理本所(中心、室)的科研日常工作。

5、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办法规定的科研机构的基本任务,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科学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科研机构需更改机构名称,或自行撤销建制的,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由科研处组织论证后,按科研机构设臵程序报批执行。

第十七条

科研处负责科研机构的检查和评估组织工作,每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检查;每二年对科研机构评估(评估办法另定)一次,对达到或超过评估指标的科研机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达不到评估指标、缺乏竞争力,连续二年争取不到科研任务或没有显著科研成就的科研机构,要予以调整或撤消。

第六章 附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5:

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基金管理办法

为了调动广大教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为他们开展科学研究创造条件并提供科研启动基金,学院拨专款设立江西渝州科技职业学院科研基金(简称院科研基金)。为加强院科研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院科研基金主要资助全院教科研人员从事具有创新性的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哲学社会(软)科学研究等,公开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条 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院科研基金由科研处归口管理,并接受学术委员会的监督和检查。科研处负责组织全院科研基金项目申报工作,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每年各受理一次,具体要求按当年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三条 院科研基金分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各设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三大项目类别。

第四条 项目申报条件

1.重点项目:选题应具有原创性和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课题方案设计科学可行,研究目标明确;课题组结构合理;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项目成果具有推广使用价值。

2.一般项目:选题应具有原创性和一定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课题方案设计较充分合理,研究目标较明确;项目负责人有一定的研究能力;项目能够产生一定的研究成果。

3.青年基金项目:主要用于扶持学院新引进的人才,一般需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年龄35周岁以下,在院期间只能获批1项此类项目。选题要求具有一定的原创性和学术价值、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第五条 项目资助经费额度

1.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1~2万元/项,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为每项0.5~1万元左右,青年基金项目资助额度为0.3~0.5万元左右。

2.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0.3~0.4万元/项,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为0.2~0.3万元/项,青年基金项目资助额度为0.1~0.2万元/项。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学院在编在职的研究人员和教师,学风端正,信誉良好,在项目中承担科学研究工作的核心任务和发挥主要作用。作为项目负责人当年只能申请1项。已承担院科研基金项目而尚未完成者,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新的项目。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院科研基金项目(含项目负责人)的数量累计不得超过3项。

第三章 项目申报立项程序

第七条 项目的申报立项程序为个人申请、所在部门审查、科研处审核、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和分管院长批准。

第八条 申请者根据当年科研处发布的申请项目受理通知的要求填写《江西渝州科技学院自然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或《江西渝州科技学院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经各分院(系、所)汇总后报院科研处。

第九条 科研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检查,并组织院学术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条 根据学术委员会评审意见及有关情况,确定最终立项项目、安排项目经费并发文公布,同时返回两份《项目申请书》给项目申请人。

第十一条 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申请书”即为《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立项、管理及鉴定验收的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院级立项科研项目结题及成果鉴定工作按《江西渝州科技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 按《江西渝州科技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四篇:高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管理,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充分调动教师参与科研的积极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高校科技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结合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依据经费来源性质,可总体划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各级政府部门(含xx口)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以签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由境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出资投入的科研项目。

(三)高校作为参研单位(非外协方)与外单位联合承担的各类政府部门(含xx口)科技计划项目,有相关政府部门(含xx口)或单位出具能证明高校为参研单位的书面材料的科研项目,按纵向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 科研项目依据经费开支范围,可总体划分为提取间接费科研项目和提取管理费科研项目。

(一)提取间接费科研项目。此类项目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和间接费,包括纵向I类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直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间接费是指高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高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

- 12责人要熟悉并掌握??及高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规章制度,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高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项目预算管理

第九条 项目经费预算是经费收支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条 项目经费预算包括经费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

(一)经费来源预算主要包括申请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对于有自筹配套经费要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供符合经费管理要求的资金来源说明,交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备案,严禁提供虚假经费配套承诺。

(二)经费支出预算按照各类科研经费开支范围编报。支出预算中各项支出需按经费管理有关要求,详细说明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合理分配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列。

第十一条 支出预算中间接费或管理费统一按??规定上限编列;水电费一般按不低于项目总额的??%编列;固定资产使用费按高校发布的上一比例编列;其他支出预算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列。高校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按照经费管理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预算必须经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分别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项目申请书、合同书或项目预算书等材料申报截止日期前至少??个工作日将相关材料提交到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在??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我校作为项目承担(牵头)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统筹协调,合理分配间接费或管理费预算。我校作为参研单位的,原则上应按子项目经费占总项目经费的比例乘以总项目间接费或管理费额度来编制间接费或管理费预算。

第十四条 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后报科研管理部门。高校审批的预算调整,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批,财务管理部门备案执行;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预算调整,由科研管理部门行文上报后,财务管理部门备案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

以高校名义取得的科研经费统一拨入高校指定的银行账户。项目负责人经查询确认经费到账后,应按高校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统一由财务管理部门出具到款凭证或票据。对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部门出具财政票据;对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财务管理部门开具税务发票。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有关税收政策应缴的税费,在项目经费中列支。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税务相关规定,把应缴税费计入经费预算或合同款中。在开具发票时,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税率扣缴各项税费。

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减免税的科研项目,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负责人提交的技术合同等书面材料,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财务管理部门根据认定登记结果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手续。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批复预算或合同书(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

- 56决。自筹经费不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高校预算拨款。

从项目经费中分摊的固定资产使用费,由高校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间接费按不超过到款总额的??%提取,纳入高校财务统一管理,在高校和学院间进行分配。高校安排使用项目到款总额的??%,其余由学院安排使用。

对于通过技术市场认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类项目,高校按减免税款的??%收取合同认证及其他相关费用,由高校安排使用。

对于学院牵头获取的横向科研项目,在学院和项目组协商达成一致情况下,学院可额外提取不超过项目到款总额?%的间接费,用于项目总体协调工作相关费用,由学院安排使用。

第二十六条 除拨付分承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可以申请减免管理费(间接费)外,高校管理费(间接费)原则上不予减免。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审核后,经科研管理部门复核后报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七条 科研经费直接费支出报销均须经项目负责人或其正式授权审批人审批。科研经费支出审批执行《高校经费支出审批制度》中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按照立项单位的有关规定、批复预算或任务书、合同书中相应条款,据实列支劳务费,用于研究生助研补贴和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用。有工资性收入的在职人员不得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中领取劳务费,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横向科研项目据实列支劳务费,用于在职人员劳务费、研究生助研补贴和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用。一般横向科研项目在不违背合同书的情况下,可支取不超过项目到款总额?%的劳务费。合同中明确规定以论证、设计、编程、计算、仿真、人文管理等

为主要研究内容的项目,可支取不超过项目到款总额??%的劳务费。劳务费打卡发放,高校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差旅费报销执行《高校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 科研项目有对外协作的事项,必须订立合作(外协)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科研任务、验收指标、经费额度及明细预算、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无形资产归属等。

在签订合作(外协)合同时,项目负责人应向学院提供合同的相关佐证材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管理部门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核并报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科研经费支出中的修缮工程需执行《高校固定资产、修缮工程等投资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臵或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全部纳入高校管理。

凡属于交付委托方不作高校固定资产的设备,由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分管科研工作的领导审核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固定资产交付委托方时,需由委托方出具固定资产接收函,资产管理部门依据接收函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依据相关规定,研制周期两年以上的纵向Ⅲ、Ⅳ类科研项目,按节点进行项目经费考核,通过经费考核的项目,可预提不超过该节点项目经费总额 ??% 的项目收益;未通过经费考核的项目,不得预提项目收益,项目经费考核由学院组织,科研管理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学院及项目组安排使用的间接费(管理费)用于开展科研管理事务、支付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安排的项目组日常办公支出和发放科研绩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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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 教学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与教学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加强教学项目目标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进一步完善教学经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项目经费”指由各级政府部门及我校提供的用来完成教学项目的经费。包括各级各类教学团队建设、品牌特色专业建设、精品课程、重点课程等涉及教学建设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经费等。

学校依据项目级别和实到经费提供资助或配套经费办法见附件2。

第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开支范围说明。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一般限于教学团队建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专业建设、课程建设、自制实验装置建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建设,试题库建设、教材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建设等直接发生的费用。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见附件3。

第四条

项目经费由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获批省级以上教学项目,待项目主管单位资助经费到账后,学校给予配套经费资助,学校配套经费比例见附件2。教务处会同财务处按一定比例提留项目管理费(20万元以下部分的项目按2%比例提留,20万元以上部分的项目按1%比例提留,100万元以上部分的项目按0.5%比例提留),用于项目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五条

项目经费分批下拨原则。获批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任务书,拨付50%项目经费;中期检查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50%项目经费。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到账后,由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建设方案,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核,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下拨。

第六条

项目进展监督说明。教务处、财务处统一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性、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学校对各类教学建设项目和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等实行中期检查验收制度,包括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对于检查验收不合格者给予勉诫,限期整改,缓拨剩余经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予以项目撤销;对于经费使用不合理而导致项目不能按时完成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第七条

项目经费报销说明。项目经费到账或资助配套获批后,由教务处发放“经费使用本”,报销时须提供符合财务规定的正式发票。项目负责人本人经手的,须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证明。单次超过2000元的票据须经教务处批准方可报销。

对于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设备到学校资产管理科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后予以报销;对于利用校外经费为学校购置设备并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一定的配套经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执行,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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