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简介

2023-02-06

第一篇: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简介

淮北矿业集团简介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集团概况;

集团前身为淮北矿务局,始建于1958年5月,1998年3月改制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同年8月,由原直属煤炭部转为安徽省直属企业。现已经形成组织结构合理、投资主体多元、经营机制灵活、内部运作规范、管理手段科学的母子公司管理格局。控股子公司雷鸣科化为全国民爆行业上市第一股,2004年4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截止到2007年底,集团公司拥有资产253亿元,从业人员9.4万人,其中,煤炭生产人员6万人;生产矿井16对,在建和筹建矿井5对,核定年生产能力2789万吨;选煤厂9座,年入洗能力1800万吨,年产冶炼精煤600多万吨,是华东最大的冶炼精煤生产基地。

矿区简介;

淮北矿区总面积约9600平方公里,是伟大祖国版图的千分之一,是国家重点开发的13大煤炭基地之一。矿区煤炭资源丰富,煤种齐全,现已探明煤炭储量85亿吨。有气煤、肥煤、焦煤、1/3焦煤、贫煤、瘦煤、无烟煤、天然焦等八大主要煤种,是华东地区唯一煤种齐全的矿区。其中占储量85.7%的焦煤、肥煤和瘦煤,为国家稀缺煤种,非常适宜精深加工,综合高效利用。同时,还拥有3000多亿立方米煤层气,

4.8亿吨优质高岭土、1.5亿吨天然焦等宝贵的矿产资源。

淮北矿区煤炭产品优良,属低硫、低灰、特低磷,高发热量、粘结性强、结焦性好的“绿色煤炭”。主要品牌有临涣精煤、芦岭精煤、淮北瘦精煤、淮北优混煤和朱仙庄优动煤等产品。煤炭产品主要销往华东、华南地区,同时还出口韩国、日本、印度、东南亚及香港、台湾等国家和地区。

非煤产业全面发展,生机盎然。已拥有建筑、建材、电力、机制、医药、轻工、仓储、商贸、旅游等20个系列、近500个品种,经济效益显著,并创出质量免检产品“相山牌”水泥、“淮河”炸药、“万样”服装、“丰收”牌植物生产剂,防癌抗癌新药“金蟾牌”华蟾素注射液被评为“中国公认名牌”,产品享誉全国,畅销中外。权属企业;

煤业公司、临涣煤电公司、海孜煤电公司、工程建设公司、双龙矿业公司、雷鸣科化公司、新业实业公司、绿原实业公司、农林工贸公司、淮北工业建筑设计院、临涣焦化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利发电有限公司、淮北中润生物能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临涣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淮海实业公司等十五个子公司。

其中,淮海实业公司又下属多种经营公司、机电装备公司、相山水泥公司、勘探工程公司、金蟾药业公司、林星板业公司、相王商贸旅游公司等数十个子公司。

管理团队;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王明胜。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张国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夏传云。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袁兆杰。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淮海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吴长荣。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常委、工会主席:张宇。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多种经营总公司总经理:鲍子田。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世森。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葛春贵。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济师:孙方。

第二篇: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员工转岗分流办法

淮矿劳〔2015〕325号

关于印发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员工转岗分流办法的通知

公司各单位:

为有效应对严峻经营形势,缓解经营压力,精简优化员工队伍,推进员工转岗分流,实现降本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员工内退

集团公司副总师及以下管技人员、技能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员工个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办理内部退养:

1、井下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

2、地面男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之内(含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或者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

3、女技能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之内(含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或者工作年限15年以上的;女管技员工距法定退休年龄20年之内(含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的)或者工作年限15年以上的。

4、工伤鉴定为7-8级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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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轮流放假

各单位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在工作量不饱满、用工超定员或亏损严重,不足以确保员工工资正常发放的情况下,应实行轮流放假。若生产岗位出现放假的,机关、辅助、后勤岗位必须放假。

六、待遇标准

1、内退职工月待遇仍执行原规定:内退的大集体和地面劳动合同工月待遇:560元+年功工资+交通费;其他员工内退月待遇:800元+年功工资+交通费。

2、自愿离岗待退员工月待遇:1200元×80%×个人岗位系数+年功工资+交通费。

政策性离岗的员工仍按《集团公司机关人员转岗分流办法》( 淮矿人〔2014〕160号)规定的待遇执行;自愿离岗的员工按本政策执行到退休。

3、放假员工当年没有休年休假的,先冲抵年休假并执行年休假待遇;年休假休完后,执行放假待遇:1000元+年功工资。

放假员工月应得工资扣除应交纳的社保费用及住房公积金后实得工资不低于淮北市最低生活保障费(2015为460元/人月)

4、内退、离岗月待遇标准均为应得工资,包含个人应交纳的社保费用及住房公积金。

七、各单位不得因为执行本办法造成缺员而要求补充新员工和管技人员。以上办法不适用于自主招聘人员,解释权属集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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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聘用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集团公司内部律师资源,规范外聘律师管理体制,有效维护集团公司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结合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和其它下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外聘律师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单位因重大法律事务,聘请社会律师从事法律顾问或诉讼代理工作,由聘请单位支付报酬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执业人员。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内部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顾问资格,被集团公司及各单位聘为法律顾问,专门为集团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集团公司内部法律事务工作人员。

第六条各单位应严格控制社会律师的选聘,聘请社会律师应坚持“真正需要、有利维权、能解决问题”的原则,选聘有较强的业务能力、较高的知识水平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的社会律师。

第七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外聘律师的审批和内部律师的调剂工作,本着“先内后外,先选后聘”的原则,充分利用内部律师自身的优势,做好法律事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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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主管机关

第八条法律事务部是集团公司法律事务主管机关,统一负责社会律师的选聘、考核、监督和评价,各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聘请社会律师。

第九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在聘请社会律师的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各单位外聘律师的申请报告;

(二)监督、指导聘请的社会律师的代理工作;

(三)负责对聘请的社会律师的工作进行评估;

(四)协调集团公司内部律师与社会律师的交流与合作;

(五)其他需要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办理本单位外聘律师的申请手续,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荐社会律师人选;

(二)考核聘请的社会律师的工作质量;

(三)协助社会律师搞好委托事务工作;

(四)对聘请的社会律师的违约行为负责调查。

单位暂无法律事务机构或法律顾问,以上职责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代为履行。

第十一条需要聘请社会律师的单位,应以书面形式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收到申请单位报送的外聘律师申请后,应在7日内给予答复,不同意外聘律师的应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可根据申请单位报请承办的法律事项,调剂有专长的内部律师代理,相关单位应当支持。

第十三条集团公司内部调剂律师代理不收取代理费用,办案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律师工资由原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内部律师应服从集团公司的临时调剂,在法律事务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人身权利、代理权利不受他人非法干预,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作。

第十五条经法律事务部批准外聘律师的单位,应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分为单项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和常年法律顾问委托合同,常年法律顾问委托合同的聘用期限不超过一年,期满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考评合格后可续聘。

委托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事项和期限;

(二)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委托报酬;

(四)委托权限;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约定。

第三章设定事项

第十六条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批准,可外聘律师:

(一)重大疑难诉讼案件需要协调、代理的;

(二)重大经营项目需要协助调查的;

(三)涉及专业知识较复杂的法律事务;

(四)其他需要聘请社会律师的事项。

第十七条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通过下列方式能够解决的,不得聘请社会律师:

(一)本单位法律顾问人员能够办理的;

(二)调剂集团公司内部律师代理的;

(三)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直接办理的。

第十八条聘请的社会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律师工作五年以上,具有三级以上律师专业技术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精干,有较强的专业能力。

聘请社会律师,不受地域限制。

第四章监督考评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应对聘请的社会律师的工作进行考评。

考评分为平时考评与定期考评,平时考评由各单位的业务部门和法律事务机构共同负责;定期考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

第二十条平时考评以委托合同为依据,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并写出工作评价。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就下列事项对聘请的

社会律师进行定期考评:

(一)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二)履行委托合同的情况;

(三)工作态度及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定期考评的方式包括:工作总结、旁听开庭、组织同行评议、征求聘用单位意见等。

第二十三条定期考评为考评,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年终检查听取基层意见后,提出考评意见,决定是否签订续聘合同。

第二十四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应结合考评结果,统一建立信誉高的社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数据库,以便集团公司在重大法律事务中择优选聘。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按《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理:

(一)擅自外聘律师的;

(二)擅自变更委托合同内容的;

(三)隐瞒事实,欺骗主管机关外聘律师的。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法律顾问在外聘律师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单位负责人滥用职权,索取律师费回扣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加强对各单位外聘律师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外聘律师工作中的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签订的外聘律师合同履行期满,不得续订。

第四篇:淮北矿业集团招聘启事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因生产需要,需招用2012年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生(男生)。具体事宜如下:

一、招聘条件

1、招聘对象:2012年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

2、招聘专业:煤矿开采、应用电子技术、电气自动化、矿山机电、机电一体化专业。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热爱煤矿事业,品学兼优,服从工作安排。

4、无纹身,身体健康,体检合格。

二、招聘程序

1、招聘时间: 2011年10月18日 下午4:00

2、招聘地点:安徽矿业职业技术学院电教馆

3、招聘资料:身份证、一寸照片2张。

4、毕业生现场填报《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劳动力市场用工推荐表》。

5、参加应聘的毕业生于2012年7月取得毕业证后,进行文化素质和身体素质考核,合格人员方可录用为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正式员工。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劳动力市场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第五篇:淮北矿业集团放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放射源使用,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有关放射源设施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集团公司对放射源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四条 集团公司放射源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安全使用放射源设施,防治放射性污染,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集团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放射源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集团公司对放射源实行分级管理,对放射源管理工作实施统一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成立集团公司辐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方良才

副组长:夏传云、李伟、邵华

成员:何彦平、周全兵、欧阳其春、孙庆恩、詹振江、胡海 领导小组下设放射源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征迁环保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完善放射源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有关放射性工作的许可证,登记证等证件的申办、年审和换证工作;

3、组织对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及放射源贮存库安全防护检查,并提出改善防护意见;

4、组织对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放射性监测;

5、负责编写公司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6、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放射性事故。

第七条 各基层使用放射源单位是放射性安全防护工作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1、建立并实施本单位放射源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放射性同位素的购置批准、退役、闲置后的处置工作;

3、配合对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放射性监测;

4、负责辐射工作人员的管理,包括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培训、操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档案等;

5、负责编写本单位放射性同位素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第三章 放射源设施使用程序

第八条 申请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将使用申请、单位现存和拟新增放射源设施等材料报集团公司辐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由征迁环保处牵头办理申购许可事宜。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

1、向集团公司征迁环保处提交购买申请,内容包括放射源核素名称、用途、个(台)数、购销合同、使用期满后的处理协议、售源单位许可证正本复印件等;

2、根据申请内容,征迁环保处协助购源单位向上级环保主管部门提出购买申请,同时通过国家核技术辐射安全申报系统,网上提交申报。经双重受理后,办理准购手续;

3、所订购的放射源到货后,购源单位及时到征迁环保处登记备案,取得许可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处置退役、废旧放射源,须向集团公司提交放射性废物处理申请,内容包括核素名称、活度、放射源编码、数量、处理原因等,经征迁环保处审核并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并送到指定放射源库贮存,不得自行保存,以免丢失。有回收协议的按协议办理。

第十条 公司内部同一许可证下放射源转入、转出或交换使用时,须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转让双方签订书面转让协议。由征迁环保处协助交换单位到上级环保主管部门办理转入、转出及备案手续,及时变更放射源档案和台帐。

第十一条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源使用活动;禁止伪造、转让许可证,擅自转让、借用、交易放射源等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性设施,由公司征迁环保处牵头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报批、验收等工作。

第四章 放射源设施的安全和防护

第十三条 使用放射源设施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放射源设施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使用放射源设施的单位,应加强对放射源的安全管理,明确放射源管理责任制和责任人及事故追究制度,建立专人管理和严格的交接制度,建立放射源登记管理台帐和工作档案。

第十五条 放射源使用单位环保管理人员应对地面、井下放射源的设施运行安装位置熟知并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放射源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放射源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办法、设备检修维护办法、人员培训计划等。

第十七条

使用放射源设施的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 各涉源单位应建造符合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放射源暂存库应具有防盗、防火、防水等功能。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实行双人双锁管理,进出源库的放射源必须进行登记管理,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九条 各涉源单位应按要求完成放射源编码卡的制作,并固定到相应的放射源源罐上。使用、贮存放射源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二十条 各涉源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放射源档案。放射源档案内容包括:放射源使用台账、放射源使用位置移动记录、设备调试维修记录、放射性废物处置台账、辐射工作人员登记台账等,放射源报告内容包括:年度辐射安全防护评估报告、辐射环境监测报告、操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报告、辐射安全人员培训考核证书等。

第二十一条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放射性物品泄漏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护职工的健康和安全,集团公司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各涉源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第二十二条 发生辐射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集团公司和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禁止缓报、瞒报、谎报或者漏报辐射事故。

第二十三条 各涉源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源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年度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

2、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度与落实情况;

3、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辐射安全培训情况;

4、放射源台帐及转让、送贮情况;

5、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6、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情况;

7、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建立放射源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各涉源单位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负责实施管理的主要责任人,相关科区负责人及具体管理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对因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玩忽职守而造成丢失、被盗、遗弃或发生重大放射源污染事故的单位,要逐级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 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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