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2022-08-01

第一篇: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开发〔2015〕202号)

中国铁路总公司

关于印发《铁路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总开发〔2015〕202号

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

现将《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5年7月16日

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铁路用地管理权责,充分发挥铁路局市场主体作用,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用地是指总公司及所属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包括运输生产用地、辅助生产用地、生活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四条 总公司及铁路局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总公司负责拟订铁路用地管理标准、制度、办法,对铁路局用地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对管理权限内用地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协调解决重大土地纠纷。

铁路局承担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履行用地权属管理、监察管理、资产处置、开发利用、规划编制和实施等职责。

第五条 铁路局应按照专业化管理及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土地专业管理力量,提升专业管理能力。

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铁路用地的归口管理。

铁路局土地管理办公室作为附属机构,承担辖区内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铁路局应根据土地日常管理及对外协调工作的需要,优化土地管理办公室设置。

铁路局应结合实际,实行土地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模式或土地管理部门管理+站段辅助管理模式。对山区、偏远地区等,可采取站段代管的方式,赋予站段土地处置以外一定的土地管理职能。

第六条 铁路用地管理应以满足铁路发展规划、有利于运输安全为前提,以保证用地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土地经营开发为目标,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实现铁路用地管理规范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 权属管理

第七条 土地权属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对铁路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确认产权关系,明确产权归属。对存在权属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推进确权领证,维护用地权益。土地权利人、用途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条 按照专业化管理的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应加强用地档案的统一管理,及时对用地档案资料进行收集、分类、组卷、归档和保管。建立档案资料专用库房,配备必要设施及管理人员。加强档案资料的动态管理,保证用地权属资料的真实性和现势性。

第九条 建立土地权属证书使用管理制度,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和借用土地权属证书。

第十条 加强铁路用地统计管理,及时对原始记录、基础台账信息进行收集和更新,确保数据准确、真实、完整。

合资铁路公司应将用地统计报表分别报送委托管理的铁路局,由铁路局负责统一汇总。

第三章 开发利用管理

第十一条 铁路用地开发利用主要包括地方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利用铁路用地进行置换、转让、抵押、出租出借、作价出资入股、经营开发、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含货场迁建)等方式。

第十二条 结合铁路建设、生产生活及多元化经营的需要,开展铁路用地现状调查,编制近期及中长期铁路用地规划。

铁路用地规划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三条 开展用地保护性利用,结合宗地具体情况,以土地资产安全完整为前提,以保护铁路用地为目的,合理加以利用。

第十四条 深入开展土地利用项目前期研究、论证,统筹考虑运输生产、经营开发的需要,提出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方案。

利用铁路用地建设生产生活设施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应着眼长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满足铁路发展需要。

涉及地方政府收储及土地置换等项目,应结合铁路实际,与地方政府充分沟通,在维护铁路土地权益的同时,争取地方政府政策支持。

对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需对土地价值进行认定的,应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开展土地和房屋评估。

第十五条 对土地开发利用项目,要坚持依法合规运作,实行项目负责制。加强市场研判、效益分析、风险评估,强化过程控制,提高项目开发质量,确保开发效益。

第十六条 土地收益、经营收入等,应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地方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按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铁路用地出租出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铁路用地出租出借包括:土地及附着物出租;以穿越、跨越等形式设定的他项权利;地质勘察、工程施工临时用地;货场、专用线出租等。

出租出借应以保证用地安全完整、按期收回为前提,严格控制和管理。

铁路局应制定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明确租借期限和租金标准,规范合同签订和审批程序,确保租金应收尽收、足额入库。出租出借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用地行为进行监管,确保承租人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严禁转租、私搭乱建,杜绝只租不管的现象。租借合同到期不再续租续用的,应无偿收回铁路用地。

第十八条涉及土地开发利用的行为应按照总公司相关规定,履行投资项目审批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第四章 监察管理

第十九条 铁路用地监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用地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

所属单位是用地监察的主体。铁路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用地监察的组织实施,企法、安监、运输、财务、综合治理等部门协同配合。

第二十条 铁路局应组建专业化的监察队伍,形成以土地管理部门专业监察为主体的用地监察网络,并建立相应的用地巡查制度、用地信息举报制度,实现对辖区内用地管理的全天候、全覆盖。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用地单位应对所使用的土地加强巡查和看护,保证土地资产完整。

第二十一条 铁路局应建立用地重点监控制度,依据宗地现状、位置、周边环境等情况进行研判,按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违法用地行为的程度,分等级确定用地隐患监控点,并采取相应监控及清理整治措施。

第二十二条 铁路局应坚持“预防为主、源头治理、超前防范”的方针,因地制宜加强铁路用地保护。加大违法违规用地的清理整治力度,提出用地清理整治计划,开展用地专项整治,有计划、有重点地消除影响铁路用地安全和资产完整的问题和隐患。

建立铁路相关部门、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联动机制,依法组织违法用地行为的清理整治。

第二十三条 铁路用地监察人员行使监察职权时,需两人及以上,并应出示《铁路用地监察证》。

《铁路用地监察证》由总公司核发。

第二十四条 铁路局应配备必要的交通、测量、通讯、音像等设备,满足监察工作的需要。

铁路局应根据用地清理整治计划,将相关清理整治费用纳入预算,并建立用地监察信息举报专项奖励制度。

第五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用地是指铁路基本建设所涉及的用地。建设单位是建设用地管理的主体,应把建设用地管理作为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建设管理的全过程。

在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建设单位应建立建设用地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用地管理职责,把好土地预审和审批、征地拆迁、土地登记等各个关口,确保用地权属来源合法、面积准确、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建设过程中用地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用地问题,对权属来源不合法、面积不准确、手续不完备、资料不齐全的,督促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铁路建设用地应与其他专业同步验收。静态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完善用地手续;正式验收前,应完成土地权属证书领取工作。

第二十七条 铁路局应提前介入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在建设项目预可研或可研阶段(直接开展可研的,为可研阶段),应对建设项目需占用既有用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论证,提出用地资产处置意见。

在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阶段,应指导建设单位建立和完善用地管理制度、组织用地业务培训、开展用地资料收集整理等工作。

在静态验收前,应组织土地专业检查组,对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整改存在问题,确保静态验收时达到验收标准。 第二十八条合资铁路公司占用国铁用地、国铁占用合资铁路用地,按铁路用地资产处置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综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推进铁路用地图数字化。铁路局应按照《中国铁路总公司企业标准》(Q/CR 53.1—20

14、Q/CR 53.1—2014),做好用地图绘制和更新工作,保证用地图现势性,并指导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全路统一的用地信息平台,以用地图为基础,以权属、监察、处置、规划、建设用地管理等为重点,强化用地信息管理手段。总公司负责搭建统一平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一条 铁路局应建立用地管理考核评价制度,明确考核评价内容和标准,对用地管理工作质量和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铁路局应加强用地使用行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对发生违法占地清理不及时、违规处置铁路用地、出租出借用地无法按期收回等问题,造成用地资产损失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依法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公司资本运营和开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如何管好铁路用地

主题:如何管好铁路用地

土地是铁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完成铁路运输生产任务和建设工程必备的重要物质条件 ,是改善铁路设备的有力保证。铁路用地属于陆地交通用地,它是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总体规划直接安排蛤铁路企业用于完成运输生产任务, 工程建设, 生活后勤以及为其服务的组织和机构的专用土地。因此, 依法管理和合理利用路地, 维护路地的合珐权益,即加强铁路用地管理 ,就显得十分重要。

一、 搞好地藉管理是管好路地的前提条件

地藉管理在实现土地科学化管理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是整十土地管理的基础工作, 简言之, 管好铁路用地, 首先要搞好地藉管理工作。

( 一) 地藉管理的概念

地藉管理是国家为收集和取得有关 地藉贷料和全面研究土地的法律 (权属) 、自然和经挤状况面采取的 以地藉调查 ( 权属调查、 地藉测量) 、 土地登记、 土地统计和土地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措施体系。 地 藉 管理 的核心是 土 地 的权属 问题, 建立、 健全地藉管理制度, 不仅可以及时掌握土地数量、 质量的动态规律, 保持土地调查成果的现势性.而且可以利用它对土地利用及权属变更进行监测。 所以, 地藉管理, 一方面是土地权属管理 的必要前提条件;另一方面也是为土地利用管理提供最新的基础图件及数据资

料。

(二)地藉管理的内客

地藉管理 的基本 内容包括 :地藉调查 ( 权属调查 、 地藉量 ) 、 土地登记 、土地统计、 土地评价和地藉档案的收集、 整理等。

1 、 地藉{ 胃 查自古以来就是为取得有关土地 位置 、 权属 、 数量、质量及其他地藉资料的必要 手段 。地藉管理所需的能反映更为详细内容的专用地 图——地藉图。

2、土地登记主要是土地的权属登记,是国家用以确认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一项法律措施。由于土地登记是一项法律措施 , 因此有着严格的衡量标准,要做到手续齐全,包括被登记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书 ( 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 申请书. 权属界线协议书、土地权源证件,地籍图、 审批表 、国有土地注册表、面积认定表、登记卡薄等等。这是我们正在进行的一项工作。

3 、土地统计是经济统计的一种形式, 基本内容在于准确地反映土地分类、 面积 、质量 、分布 、权属及利用状况。

4 、土地评价是随着地藉管理的深入.以适应经济关系需要发展起来的一门科学。它是通过对土地的有关特性的深入研究,确定它适用于某种利用的类别和等级,指出发展生产的限制因素和 限制程度,为土地利用方向确定提供科学依据。一般可分为土地质量评价和经 济评价两类。

5 、 地藉档案是土地档案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地藉挡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是土地档案管理的最基础的工作,也是建立、 健全各项土地管理制度的基础。

二、 加强规划管理,制定铁路用地的总体规划是管好铁路用地的重要措施( 一) 规划管理是对土地利用实行宏 观控制和调节的首要措施 。

铁路用地具有点多 、线长、分散、予留的特点,如何从宏观上合理控制路地的使用, 避免展此失被. 乱占乱用. 多占少用,作到运输、 生产、 生括用地合理安排。 协调好各单位各方面对土地的需求. 做到综合平衡 , 精打细算 , 节约用地 . 提高路地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行路地利用的规划管理是对土地利用进行有效控制前一项重要手段,具有十分 重要的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 国民经济 的飞 速发展 .铁路建设也随之 发展 , 对土地需要量也在 不断增加 . 如果全靠征地不仅需要 大量资金 ,而且受土 地资源的限制也难以充分满足。因此如 何充分利用现有路地,使有限的土地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从宏观上进行控制和调节, 做到合理布局 , 从长计议, 克服在土地利用上的短期行为,从而做到合理利用路地和节约用地。

( 二) 规划管理是堆护路地权属的有力措施。

在土地清查确权工作中.经常遇到权属不清和路地被任意侵占以及被地方重复拔地等问题。 追其原因有多种因素. 但对路地利用缺乏规划是一十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特别是铁路发展的予留地常年闲置 ,如何开发利用维护好路地的权属, 实行路地利用的规划管理. 不仅对管好、 用好路地有着重要的意义. 而且对维护路地的权属也具有一定的作用。建设项目都要经地方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 有了土地利用规划.并呈现地方土地和规划管理部门,纳^地方的总体规划之 中, 实际上就等于明确了土地权属, 对防止路外单位非法占用路地蔼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特别是在 当前有些地方 . 土地 和规划管理部 门尚未统一的情况下 ,土地由土地部门管理 ,规划由规划部门管理, 且映乏严密的配套管理制度, 往往出现土地管理部门给铁路确了权 ,发给了土地使用证。但规射部门却在确权给铁 路的土地上又批谁了其它单位或个人的建设占地,为处理一些占地纠纷增加了更大的难度。实行路地利用规划管理就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避免类似问题 的发生。

( 三) 规划管理是土地科学管理的重要措施 。

土地利用规划管理是土地管理的龙头. 也是土地科学化管理的要求。 土地管理授有规划舶指导就是盲目的.映乏宏观的战略指导。我们当前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就存在着这一弊端,比如我们审批基建用地时. 由手授有规划做指导. 只能审核地界, 把住地界的关口, 而不能把住 用地是否音理关口.因而使一些基建

用地台法而不合理 , 导残 用尽失控 。 土地资源浪费,甚至给铁路的发展建设带来后患, 造成人为的拆迁浪费, 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 实行规划管理 . 就曲把用地审批建立在科学依据的基础之上.就能打破微观的局限性.发挥土地管理部门的统管作用,对各项用地做出符台整体利益的统筹安排,提高路地利用的合理性和 科学性。

三、 提高土地管理干部的素质. 是管好路地的关键

提高干部的素质.是强化土地管理工作 . 健全土地管理机构的重要内容. 是关系到土地管理事业健康顺利发展的关键。

( 一) 政治作风

土地管理干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应该严格要求 自己、 培养谦虚谨慎的工作作风. 艰苦奋斗、 团结协作. 讲究工作效益. 遵法守纪及文明札貌优良作风。

( 二) 加强业务技术学习

土地 管理干 部必 须精通业务 技术 . 熟悉掌握土地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规。 干部培训做到经常化 、 制度化, 走出去考察学习变藏经验, 取长补短, 加强土地管理部门的横向交流、要开展典型案例的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提高业务技术和管理水平

( 三 ) 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国家已颁布的土地管理法.标志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进人法制孰道,拟草持续八年。 历经三十多次讨论. 才经全国人民代表审议通过, 来之不易。我们要捍卫 土地法。 甘当土地管理卫士、 从铁路部门来讲: 今后应建立健全配套法规、 从 法律上堵塞违法 占地漏洞 。要尽快制定 一套有莲续性、 穗定性、 宏观与具体相结合的配套政策。 使法规能产生行政效力.指导具体工作。

以上谈的是在土地管理方面的一些粗浅的认识, 还徭到实践中去发晨, 土地管理的前景是美好的、任务是光荣而艰巨的、 让我们肩负起历史的重任. 为铁路的发展、 祖国经济的繁荣昌盛、 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篇:锡盟公路、铁路违法用地报告(1)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锡林郭勒盟交通运输局

文件 锡盟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签发人:乌兰巴特尔

锡国土资发[2011]?号

锡盟国土资源局 锡盟交通运输局 锡盟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公路和铁路违法用地清理情况的报告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呼和铁路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呼和铁路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内国土资字[2011]345号)要求,认真对我盟的公路、铁路违法用地进行了梳理,现将锡林郭勒盟公路、铁路违法用地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路、铁路违法用地情况

全盟共发现2011年1月1日前公路、铁路违法用地15宗,占地面积57189.05亩(表格中是17宗,其中乌拉盖管理区的2宗是和东乌旗的2宗属同一项目),国家重点项目4宗,占地面积14597.12亩,自治区重点项目11宗,占地面积42591.93亩。其中,公路项目5宗,占地面积15053.78亩;铁路项目10宗,占地面积42135.27亩。共涉及我盟五个旗县市(区),分别是锡林浩特市2宗,占地面积9353.38亩。一宗是新建锡林浩特至乌兰浩特铁路项目(国家重点项目),占地面积4976.02亩,另一宗是省道307线锡林浩特至巴拉嘎尔高勒段公路工程项目(自治区重点项目),占地面积4557.36亩;苏尼特右旗2宗,占地面积7640.0亩。一宗是二河道主干线二连浩特至赛汗塔拉段公路(赛汗塔拉收费站和生活区)项目(国家重点项目),占地面积19.44亩,另一宗是赛罕塔拉至白音查干高数公路主干线(国家重点项目),占地面积7620.56亩;东乌珠穆沁旗7宗,占地面积26167.65亩,均为自治区重点铁路项目。第一宗是扎哈淖尔至伊图塔铁路项目,占地面积211.02亩,第二宗是伊图塔至白音华铁路项目,占地面积98.77亩,第三宗是东乌旗至海神铁路项目,占地面积7704.29亩,第四宗是道特至东乌旗铁路项目,占地面积5827.68亩,第五宗是东乌旗至乌尼特铁路项目,占地面积2823.61亩,第六宗是贺斯格乌拉至道特铁路项目(与乌拉盖铁路违法用地属同一项目),

占地面积5245.76亩(包括乌拉盖铁路违法用地2858.20亩),第七宗是珠斯花至贺斯格乌拉铁路项目(与乌拉盖铁路违法用地属同一项目),占地面积4256.52亩(包括乌拉盖铁路违法用地2753.10亩);西乌珠穆沁旗4宗,占地面积14028.02亩,除新建巴彦乌拉至新邱线铁路是国家重点项目外,其余3项目均为自治区重点铁路项目。第一宗是新建巴彦乌拉至新邱线铁路项目,占地面积2161.10亩,第二宗是白音华矿区至霍林郭勒一级公路项目,占地面积2125.32亩,第三宗是省道204线巴彦乌拉至林西交界段公路建设项目,占地面积731.10亩,第四宗是伊图塔至白音华新建铁路项目,占地面积9010.52亩。

二、公路、铁路违法用地立项及查处情况

(一)锡林浩特市2宗,一是新建锡林浩特至乌兰浩特铁路项目(国家重点项目),占地面积4976.02亩,该项目立项、预审、征地补偿工作已完成,预审文件号是(国土资预审字[2008]242号),立项文件号是(发改基础[2008]2871号),目前国土部政务大厅正在受理。2010年10月通过动态巡查发现该宗地是违法用地并对该宗地下达了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已立案查处整改到位。

另一宗是省道307线锡林浩特至巴拉嘎尔高勒段公路工程项目(自治区重点项目),占地面积4557.36亩;该项目立项、预审、征地补偿工作已完成,预审文件号是(内国

土预审字[2009]37号),立项文件号是(内发改交运字[2009]777号),已组件上报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由于无用地指标,政务大厅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2010年5月通过动态巡查发现该宗地是违法用地并对该宗地下达了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现已立案查处整改到位。

(二)苏尼特右旗2宗,

1、苏尼特右旗境内2006年9月开工建设二河国道主干线二连浩特至赛汗塔拉段公路,2009年土地卫片监测(赛汗塔拉收费站和生活区)。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二连至河口国道主干线二赛、白集、集丰段公路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厅函 [2004]816号),交通部文件《关于二河国道主干线二连浩特至赛汉塔拉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交规划发【2003】554号),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关于二河国道主干线二连浩特至赛汉塔拉一级公路(苏尼特右旗境内)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牧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情况的说明》, 用地报批手续已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该宗违法用地于2006年9月开工建设,经动态巡查发现上报锡盟国土资源局,锡盟国土资源局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08年5月20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锡国土罚字 [2008]2号),罚款人民币50万元。

2、2008年9月开工建设赛汉塔拉至白音察干高速公路

主干线,2009年土地卫片监测(赛汉塔拉至白音察干高速公路主干线),该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赛汉塔拉至白音察干高速公路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国土资预审 [2008]312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赛汉塔拉至白音察干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 [2009]299号),苏尼特右旗人民政府《关于赛汉塔拉至白音察干高速公路主干线及收费站、服务站(苏尼特右旗境内)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牧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情况的说明》,用地报批手续已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该项目2008年9月开工建设,经动态巡查发现2009年10月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苏右国土监 [2009]20号)、2010年4月29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右国土罚字 [2010]001号),罚款人民币70万元。

(三)东乌珠穆沁旗7宗,

(四)西乌珠穆沁旗4宗,

1、新建巴彦乌拉至新邱线铁路:预审已于2007年8月7日通过国土资源部批准(国土资预审字[2007]67号),项目立项(发改交运字[2007]1941号),征地补偿已完成,用地手续于2010年5月已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代转国土资源部,2010年3月27日巡查发现并进行立案查处,现已结案,罚款金额30万元,记过处分1人。

2、白音华矿区至霍林郭勒一级公路:预审已

于2007年5月9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厅国土资源厅批准(内国土资预审字[2007]121号),项目立项(内发改交运字[2007]1989号),征地补偿已完成,用地手续于2010年5月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0年3月27日巡查发现并进行立案查处,现已结案,罚款金额30万元,记过处分1人。

3、省道204线巴彦乌拉至林西交界段公路:预审已于2006年12月12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内国土预审字[2006]384号),项目立项(内发改交运字[2007]551号),征地补偿已完成,用地手续已上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2010年3月27日巡查发现并进行立案查处,现已结案,罚款金额20万元。

4、伊图塔至白音华新建铁路:预审已于2010年1月25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批准(内国土预审字[2010]18号),项目立项(内发改交运字[2010]404号),征地补偿已完成,用地手续已上报盟国土资源局,2011年4月14日巡查发现并进行立案查处,现正在查处。

主题词: 国土资源 公路 铁路 违法用地报告 抄送:盟交通运输局、盟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锡林郭勒盟国土资源局

2011年8月19日印发

第四篇: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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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范临时用地行为,保护土地所有人、使用人和临时用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地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临时用地包括下列范围:

(一)工程项目的材料堆场、运输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二)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进行地质勘探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三)采石、挖砂、取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四)为选择建设地址对土地进行勘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

(五)因从事经营性活动需要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存储货物临时使用土地的;

(六)其他确需临时使用土地的。

第四条 临时用地应当严格控制占用耕地、林地。确需临时占用耕地、林地的,临时用地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内恢复种植、造林条件。

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条 临时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工期较长的,一般不超过3年。

第六条下列土地一般不得作为临时用地:

(一)城市规划道路路幅用地;

(二)城市广场等公用设施和绿化用地;

(三)居民住宅区内的公共用地;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内的土地;

(五)公路及通信管线控制范围内的土地;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电力设施、测量标志、气象探测环境等保护区范围内的土地;

(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特用林地和重点防护林地;

(八)其他不宜临时使用的土地。

第七条 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临时用地的地形图、临时建筑平面位置图和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书面意见,以及依法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还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确需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提交土地复垦计划书。

第八条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临时用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予以批准的,划定用地范围;不予批准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还应当依法确定临时用地补偿方案。

临时用地的批准权限,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对合法的临时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给予支持,提供方便和服务。

第九条 临时用地在10日以内且不改变地形地貌的,免办批准手续。

第十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临时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临时用地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他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临时用地者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由临时用地者与集体土地所有者签订临时用地合同。

第十一条临时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湖南省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临时土地使用权登记。

第十二条 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临时用地者应当按照临时用地补偿方案和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第十三条临时用地者应当按照批准文件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临时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得转让、抵押。

第十四条 临时用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临时用地者必须在用地期满15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重新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者必须及时清除废弃物,恢复土地原状;临时占用耕地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复垦义务。

临时用地期满后,临时用地者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临时用地,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及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时,应当退出。

第十七条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归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临时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2001年3月19

第五篇:公路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期间因工程变更、地质滑坡、取弃土、临建设施、地方设施恢复等建设过程中经审批必须补充增加用于工程建设的土地。

一、临时用地办理程序

1、弃土场(由代表处全部或部分承担费用)

(1)总项目经理部向代表处提出设置弃土场及用地的书面申请; (2)代表处组织人员查勘现场,根据工程需要确定是否同意新建(或改建);

(3)代表处审查后由总承包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或项目经理部)设计,并根据施工图向有关区县指挥部下达临时用地通知书; (4)有关区县指挥部负责组织现场清理登记、补偿兑付并移交土地; (5)若代表处未同意新建(或改建)的弃土场由项目经理部直接向有关区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另:总项目经理部应根据用地的环境搞好环保,尽量减少对用地范围的影响。

2、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建设(由项目经理部承担费用)

(1)项目经理部向有关区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2)有关区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组织清理兑付,完善相关手续后移交土地。

二、补充用地申请的内容和要求

(一)文字内容

1、主送(抄送)单位的名称;

2、用地请示名称;

3、用地原因及临时用地时间;

4、用地位置(含公路里程桩号与公路的相对位置);

5、所在区县、镇、村的名称;

6、用地面积;

7、征地地形图的图号;

8、用地补偿费处理方式(要明确写明用地补偿费由代表处先行垫付,以后在合同段工程支量款中扣除归垫);

9、申报单位及申报日期等相关内容。

三、报件要求以及注意事项

1、增强用地计划性,用地申请要提前提出;

2、每宗用地应单独申请并附图,不能几宗用地一个文件合并上报;

3、用地申请内容要完整,简洁明了,附图要规范整洁,清晰明确;

4、上报文件为一式五份,一份送代表处办公室,四份送征拆部;

5、以项目经理部红头文件正式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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