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广告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2022-04-17

评职称或毕业的时候,都会遇到论文的烦恼,为此精选了《药品广告法律问题研究论文(精选3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摘要:通过理论阐释及数据分析,研究中国药品广告发展新趋势,并针对该趋势,探讨所应采取的监管措施。结果表明:药品广告发布渠道将产生重大变革,网络药品广告的投放量增加;药品广告业将突破传统的电视广告发布模式,形式更加多样,创意更加新颖;同时,对药品广告的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监管措施亟待升级。

药品广告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篇1:

加强药品监管的法律思考

摘 要:正确处理药品监管法律关系体现着药品管理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关系到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本文论述药品监管法律关系的内容特点和应把握的关键,旨在加强执法实践中的理性思考。探讨我国药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为《药品管理法》的再修订提供参考。方法采用文献法、专家访谈法,认知药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药品管理法》;药品安全;药品监管;药品监管法律关系

药品监管部门和行政相对方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经《药品管理法》的调整,成为药品管理法律关系,两者同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药品监管部门在界定工作范围、分析处理行政事项以及适用法律规范时,总要面对正确处理药品监管法律关系的问题。理性地研究这一问题,有助于端正执法观念。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药品监管、供应出现了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药品供应机构和人员鱼龙混杂;药品经营使用有章不循;药品经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药品质量公告信息闭塞,供应渠道不畅;药品监管存在空当等等。[1]

一、药品的特殊性是发生药品管理法律关系的基础

消费者个体无法用自身的知识手段认知或识别药品的实际治疗意义,也难以防范药害给人体和社会带来的各种后果,因此必须由政府实施管制。药品固有的这种特殊性,是产生药品监管职能的根本依据。疗效的确切性和使用的安全性,是药品真正的质量属性。由于药品标准的局限性,药品质量控制还包括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的其它必要环节。[2]因此,药品监管法律关系的客体除药品外,还包括机构人员与条件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二、药品监管法律关系的行政法特点

《药品管理法》属于行政法体系,因此,药品监管法律关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特点。药品监管部门既是执法主体,又是法律关系中的一方。药品监管部门作为行政主体,依法行使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的职能;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职能相对于国家是必须履行、不得自由转让或放弃的责任;相对于行政相对方,则是其必须服从的监管权力,相对方服从这种管理是其法定的义务,不得抵制或否认。在当今法律意识普遍觉醒,强调依法行政和越来越追求“程序正义”的时代,药品监管部门更应注意自觉履行规定的程序性义务。[3]同时,药品监管部门实体权利与义务的重合,还意味着擅自转让或放弃权力就是失职,即不作为行为,仍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三、建立并完善药品损害赔偿救济制度

药品的特殊性决定了任何国家的监管部门都不能百分之百地保证人们的用药安全。因此,应建立并完善药品损害赔偿救济制度,以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及时救助和赔偿。首先,再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中应明确界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其次,宜采用“不合理危险”作为药品缺陷认定的单一标准;再次,明确责任主体的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并根据药品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过错的危害程度确定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最后,国家应设立药品风险责任基金,由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按一定比例缴纳,作为发生药害事件时受害者的紧急医疗救助资金。

四、加强药品监管相关部门间的协作

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衛生部、发改委、工商管理局等多个部门。为此,应加强药品监督管理相关部门间的协作,明确各部门的权与责。例如,解决目前药品广告的审批与药品广告监督管理相分离的状况,应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法律授权。美国在药品广告监督中,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处方药广告,由FDA负责,专业人员从广告发布前的审批到发布后的监查、对违法广告的处罚进行全程监管;而对安全性较高的非处方药广告的全程监管则由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4]这种监管体制可避免由于案件在不同部门之间的移交而产生的降低管理效率、弱化监管效能的情况,有利于建立统一权威、高效的药品广告监管体制。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使用有个重要的前提,就是行为人必须有故意的做出某种有害行为的主观意识。在医药违法案件或药害事件中追究医药企业责任时,若不明确行为人是否为故意这个适用条件而贸然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则会打击医药企业的积极性。[5]所以,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应慎重考虑实际情况。

综上所述,现行《药品管理法》的再修订十分必要。应以科学性、综合性、前瞻性、可操作性为前提,在新药定义,合理划分假、劣药标准,明确“零售连锁”的法律地位,界定“非药品”、“药品不良事件”、“情节严重的”等基本概念的内涵,建立并完善药品损害赔偿救济制度等方面进一步修订与完善,使我国的药品监管工作更加合法、合理,消除法律监管空白,以适应新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

参考文献:

[1]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S].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1998.

[2]于志伟,杨悦.《药品管理法》中有关药品损害赔偿问题的探讨[F].中国执业药师,2009, 6 (6):39-41.

[3]于培明,黄泰康.试析药害事件的法律责任[J].中国药业,2007,16(8)6-8.

[4]李俊.美国产品责任法案例选评[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18-33.

[5]张陶然.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及其立法建议[J].宁波大红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2):95-102.

作者:唐世爽

药品广告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篇2:

中国药品广告发展趋势和监管对策分析

摘要:通过理论阐释及数据分析,研究中国药品广告发展新趋势,并针对该趋势,探讨所应采取的监管措施。结果表明:药品广告发布渠道将产生重大变革,网络药品广告的投放量增加;药品广告业将突破传统的电视广告发布模式,形式更加多样,创意更加新颖;同时,对药品广告的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监管措施亟待升级。

关键词:药品广告;发展;监管

文献标识码:A

1影响药品广告市场的主要因素

1.1宏观经济增速迟缓

全球经济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次级债的传导效应持续发酵,促使整个欧洲沦陷债务危机,经济下行、需求不振仍是主要表现,全球经济仍深陷泥沼;国内经济受此牵累,虽整体形势相对稳定,但下行趋势依旧明显,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入2012年以来,主营业收入及获利能力骤然降低,且在年内持续走低。经济前景不佳、获利能力有限促使企业营销预算大大缩水,其中广告预算首当其冲,传统媒体广告市场收入收缩显著。药品广告市场在此背景下,增长缓慢,告别井喷式发展模式,呈现明显下行趋势。

1.2政策法规限制

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播出电视剧时,不得在每集(以四十五分钟计)中间以任何形式插播广告”。这一规定被社会各界称为“限广令”。“限广令”的实施让电视剧间插播的广告消失,保证了观众收视的连贯性,但却造成电视广告收视效果的下滑。这样广告主势必会寻找其他收视效果更好的媒体来代替传统电视媒体,原本在打算在电视媒体投放的药品广告会转移到其他媒体中。

1.3网络媒体发展快速

网络媒体是以互联网为传输平台,以多媒体为辅助传播手段的现代信息传播工具。网络媒体综合了电视、报纸、杂志、广播等传统大众媒体的优点,具有了传播速度快、受众范围广、内容丰富、互动性强等特点。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率增高,网络媒体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广告主的青睐。网络媒体所表现出来的实力和潜力,足以证明它是传统媒体有史以来最强大的对手,传统媒体在广告中的统治地位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2药品广告发展新趋势

2.1药品广告在各媒体的投放量改变

2.1.1电视仍然是药品广告发布的主要媒体,但药品电视广告投放逐渐减少

在我国,药品广告的发布主要依靠电视、报纸、广播和网络四个媒介。其中,居于主流媒体地位的电视在信誉、品牌、权威性等方面都具有其他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同时由于对受众的文化要求比较低,电视在观众群体的深度和广度上也占据着优势。但随着“限广令”的实施,一集电视剧间的插播广告被取消,广告收视效果势必下滑,而延长各集电视剧间的插播广告时间来弥补损失的方法也会收效甚微。另外,众所周知广告收入是电视台收益的主要来源之一,那么对任何一家电视台来说,都不会希望“限广令”减少广告收入。所以,电视广告的提价,尤其是黄金时间段广告费用的提升,是未来的一种趋势。这两方面的原因都会促使广告主寻找新的广告发布媒体来代替传统的电视媒体。

昌荣传播发布的《2012上半年中国广告市场分析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中显示2012年上半年电视广告虽然仍以79%的份额,继续稳居广告量头把交椅;但相比于2008年以来平均15%的增幅,2012年上半年却仅为4.7%,为近年来的最低点,总体广告花费增长缓慢。另外,《报告》中也显示与2011年上半年相比,在受到宏观环境和新政策等的影响下,2012年上半年药品在电视广告中的份额明显下滑。

2.1.2报纸媒体成为药品广告的有利平台之一

根据《报告》显示伴随着电视对药品行业广告播出的种种限制,以及电视广告价格的高昂,药品广告在报纸上的投入有20%以上的增长。报纸媒体成为药企广告投放的有利平台之一。

2.1.3互联网成为仅次于电视,受众第二大接触媒体,药品广告在网络媒体上的投放量将增大

与传统媒体的传播相比,网络传播的范围更广、更快,且信息容量更大、制作发布信息更简便。而且受众还可以自己选择时间与地点在网络上接受信息。互联网媒体整合了报纸、广播、电视三大媒介的优势,实现了文字、图片、声音、图像等传播符号和手段的有机结合,而且还具有用户主动选择观看的特性,因此网络广告接受度要远远大于被动观看的电视广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的《第3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现在互联网已经成为仅次于电视的第二大接触度媒体。《报告》中也显示2012年上半年,互联网广告保持了25.7%的稳定增长。互联网媒体本身所具有的优势及其巨大的发展潜力,会促使药品企业加大药品广告在视频网站、手机微博等新兴互联网络媒体上的投放。

2.2药品广告呈现方式逐渐多样化

虽然目前电视仍然是我国药品广告发布的主要媒体。但受到“限广令”等新政策的影响,有大量的电视广告受众流失。“限广令”使电视观众不再会为等电视剧而强迫自己守在电视机前观看插播的广告,即使各集电视剧间的广告播出时间延长,但观众仍可调换频道以略去广告。因此为弥补广告收视效果的下滑,广告主不能再只选择以单一的电视广告片的形式宣传其产品及品牌。

赞助举办公益活动、娱乐节目,包括投资电影电视剧等都将是药品广告新的宣传方式。药品的品牌和产品可以以冠名节目、开通介绍产品的博客,在影视剧剧情中植入等多种方式呈现给观众。

2.3药品广告创意度将不断提高

考虑到药品广告在电视节目黄金时段的播出时间减少、电视广告费用的增长以及由互联网等新媒体造成电视受众流失等因素,因此不能再采用长时间、反复播出等方式让观众对广告产品印象深刻。只有富有创意的广告,让消费者体会到品牌和产品的独特之处,才能吸引消费者,才能让巨额的广告费花得更有效。可以预见广告创意将成为未来药品广告的制作重点。

3药品广告发展新趋势对广告监管的主要影响

随着药品广告在互联网媒体上的投放量增大,互联网媒体具有的开放性、全球性和信息量巨大等特点将进一步增加药品广告的监管难度。这将是药品广告发展新趋势对广告监管所造成的最主要的影响。

从空间上看,在互联网上所发布的每个内容都是面对全球的网络使用者的,从传播范围来看,互联网的传播是无边界的。这样所有使用互联网的人都可以成为信息接受的主体,同时也成为信息传播的主体。在互联网上,所有的组织、机构、企业、社会群体或个人,形成了错综交织的传播网络。因此互联网上药品广告的传播速度更快,范围更广。甚至还有的广告隐藏在私人博客、社区论坛中,极具隐蔽性。以现有的监管技术和手段药监部门难以实施全面监控。

4监管对策

4.1完善法律法规

具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是保障监管有效的前提。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这非常不利于网络广告的监管。因此针对互联网上药品广告投放量不断增加的趋势,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十分必要。

4.2加大对广告发布媒体的处罚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广告发布者有义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但现实中,许多广告发布者如:部分电视台、广播、报纸等为谋求利益,对那些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药品广告和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广告给予播放和刊登。媒体这种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就在于处罚力度太轻,加大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媒体的处罚力度,甚至取消其在一段时间内发布广告的资格,才能有效的遏制媒体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4.3强化监管技术,提高互联网药品广告审查效率

“媒体广告监测系统”是现在用于监测发布于电视和广播上的药品广告的一种24h 全程自动化监测系统。其系统功能主要是采集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广告,并智能化识别甄选出违法药品广告然后进行统计分析,自动生成监测报告、公告等。该监测系统所具有的监测范围广、速度快,省时、精准度高等特点大大提高了药品广告监管的效能。

针对互联网上药品广告投放量将不断增多这一趋势,监督部门可以借鉴上述将自动化监测系统应用于监管电视及广播药品广告的方式,在监管网络药品广告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发类似于媒体广告监测系统的网络药品广告自动化监测系统,实现互联网药品广告发布、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服务等的自动采集、核查确认以及监控,来弥补监管部门人力上的不足,并提高监管的精准度和及时性。

参考文献

[1]惠雨燕.网络媒体的发展对电视媒体的冲击和影响[J].科技资讯,2012,(12).

[2]张伟泽.互联网带给传统媒介的变革[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0,13(3).

[3]林承铎,杨彧苹.网络广告监管法律问题研究[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0(5).

作者:梁小娟 徐怀伏

药品广告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篇3:

论法律传播与农民法律意识的构建

摘要;法律意识现代化是我国法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基本生存方式和实际利益需求决定了农民对法律的有条件选择,以及来自于西方的法律话语系统与我国农村的“经验事实”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等原因,使得法律知识在我国农村的传播面临着困难,造成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为薄弱。因此,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和研究法律传播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问题,有针对性地对农民进行法律知识的传播和培养工作,进而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从而促进我国的法制现代化进程。

关键词:法律传播;法律意识;法制现代化

一、法律传播与法律意识的关系

法律传播,就是以一定的方式、渠道向社会公众传播法律知识、法律价值观念以及法律行为准则或规范等法律信息的动态过程。法律规范通过国家法定的机关和程序制定出来之后。首先需要通过各种途径向民众传播,让他们知道法律规范的内容,进而认同法律,才能够为法律在社会实践中发挥相应的功能奠定一个较为坚实的社会基础。

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完善法律传播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对于我国的法制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制现代化是一场意义深远的法制变革过程,其能否达到预期目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积极性、能动性和创造性是否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基本价值指向,就是要培养公民信任法律。尊重法律的思想意识,确立法律至上的现代法治观念。

我国是一个农民占人口多数的国家,农民法律意识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是否能够得以完整的实现。但是。由于历史传统、经济基础和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客观上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较为薄弱的阶段。学术界由此得出一些对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的判断。有学者认为这是不正确的,带有研究者强烈的偏见,判断者因对作为国家法的正确性和权威性的绝对肯定,而否定了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其既否认了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所可能代表的农民的社会福利,也否认了农民对这种可能的福利途径的选择权。农民的法律意识并不是淡薄,而是各种主客观因素影响了农民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不足。我们要想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首要的一个条件就是需要对农民进行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的传播,让农民认识法律,对法律知识有一个较为清晰的了解和把握,并接受符合其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农民产生对法律的认同感和信任感,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他们在社会生活中面临的各种问题与纠纷。

二、通过法律传播手段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需要认识和处理的客观情况

(一)基本生存方式和实际利益需求决定了农民对法律的有条件选择

在社会生活实践中,农民最主要的生活方式或目的就是如何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扩大自己的物质需求,使自己的生活能够更加富裕一些,而没有主动地去学习各种知识和社会规范,因为这些知识和规范在农民的大部分生产和生活中并不能完全地为农民带来更多的利益。在农村生活和调查过的人都能够深切地感受到农民为了谋求物质利益的艰辛,大多数农民手中能够运用的物质资源、人际资源相对较为缺乏。在处理纠纷时,他们不仅要考虑自身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够得到维护,而且还要考虑付出的成本有多大,总会首先在,心里衡量运用法律与道德、习惯究竟哪一种社会规范更加符合自己的利益,然后通过“理性”的判断选择自己认为的最佳手段解决。当然,这种“理性”的主观随意性可能比较大。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不足·加上对司法的不信任,导致了许多农民在遇到纠纷时不会主动采取正式的法律救济途径维护他们的权益,而趋向于采用其他的非正式途径寻求救济。

个案1:贵州省纳雍县一位女子在浙江私人企业里打工,在工作中由于机器发生故障,导致其右手食指被机器割伤,按照浙江省工伤事故赔偿标准属于十级伤残,应当赔偿一万二千元左右的赔偿金。但是该私人企业老板只答应赔偿三千元。由于身处异乡,自己的文化水平有限,对法律知识更是一无所知。因此,她专门请自己在贵州老家一所中学教书的亲戚来到浙江帮助自己与企业老板交涉,而没有到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去投诉、聘请律师帮助自已等维权途径。

在此个案中,对于学习过法律理论的人看来是一个极其简单的、事实较为清楚的侵权纠纷,但这位女子为何宁愿选择远在千里之外的亲戚来帮助她处理相关的维权事宜,而不愿诉诸正式的法律程序寻求救济,值得我们思考。实际上她为亲戚支付的车旅、生活等费用已经差不多可以直接在当地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维权。笔者认为,由于文化水平较低,她不懂如何运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上对法律是否能够有效救济自己的利益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导致了她对劳动行政部门、律师究竟能否维护她的权益持怀疑态度。以及担心通过这些途径会增加她维权的成本。

(二)法律规范的特殊性与农村社会的实际需要协调

法律是立法者在法学理论指导下,对社会现象进行总结和归纳制定出来用于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由于内容较为抽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法律规范并不是社会上所有的人都能很熟练地了解和掌握。换句话说,人们对法律的认知需要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水平才能做到,这就对文化水平较低的农民理解法律:造成了障碍。另外,我国的许多法律制度都来自西方的话语系统,从概念到具体的制度设计,都深深地打上了西方法律理论的烙印。虽然也参考了国情,但这些国情大多局限于城市社会及市民生活,忽视了乡村社会中沿袭了几千年的地方性知识,致使国家法在嵌入乡村后因为没有接上“地气”常常“水土不服”,因而影响了应有的治理效力。

个案2:华中农业大学的党委宣传部长等人在贵州省大方县调查支教的过程中给该县大石村的村民杨朝兴捐了一点钱。杨朝兴感动地哭了。事后,捐助者之一把这张照片挂在网页上。随后,照片被黑龙江的《生活报》刊登在一个治疗前列腺炎的广告中,并且将杨朝兴的名字虚构成另外的名字。中央电视台的记者经过调查找到杨朝兴,将这个药品广告的含义向杨朝兴一家做了解释,但是,杨朝兴丝毫没有感到自己的肖像权被侵犯了,更没有因为这份药品广告而生出一丝愤慨。

在本个案中,肖像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人身权。虽然由国家的民事法律规范予以规定,但是却不能在杨朝兴身上发生相应的指引作用。我国农村传统上主要注重对财产权的维护,如果某家的财物受到别人的侵犯,农民可能会通过请族长、村干部等乡村权威来帮助自己,也会较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权。而肖像权等人身权大多都是从西方国家引进甚至是在现代社会才逐渐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与农民传统的生活经验存在着巨大的距离,农民对这些法律

知识的了解是肤浅的或者直接就是空白的。杨朝兴的个案深刻反映了来自于西方的法律话语系统与我国农村的“经验事实”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二者之间需要进行调适才能使法律制度能够有效地对农民发生相应的作用。但是。调适的前提同样需要我们通过对农民进行法律传播活动。让他们对法律有较为清晰的认知之后,逐步培养他们的权利意识,在社会生活中能主动地运用法律解决纠纷。公民要维护自身的权利,必须拥有足量、适用的法律信息,他们参与法律信息的传播是自身利益的要求,如果无法获得相关的法律信息,他们便无从知晓法律规范,无法判断这些规范是否符合自己和其他社会成员的意志,最终不免陷入被动的境地;同样,在当今宪政时代,国家、政府要营造良好的法律秩序,也必须使法律信息顺畅地传递给所有公民。因为。如果没有社会成员的自觉守法,建构良好的法律秩序也无从谈起,或者是法律成为空谈,或者法律沦为权力的简单工具,这些都与法治的观念背道而驰。

三、我国目前主要法律传播手段的分析、评价与构想

(一)大众传媒手段

1、报纸、杂志和法律书籍。这三类传播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点,即可以随时随地阅读,内容也可以重复传播,不受时空限制,传播内容较有深度,价格便宜。法律书籍则能够较为专业、系统地传递法律知识和信息。但是,三者都要求读者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础,特别是法律书籍要求读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理解能力,虽然市场上也有许多适合一般大众的普及版本,但由于生产与生活的繁忙,在一般情况下,农民没有条件、也没有习惯去接触这些文字资料。

2、现代传播媒体。电视通过具体的情节和声音吸引观众,视听读合一,观众能够同时感知形象的画面、详细的解说和进行文字阅读,具有形象性、感染力较强等特点。如中央电视台制作的《今日说法》、《法制新闻频道》、《经济与法》等法制栏目,由于制作团队精良,选取的案例较为典型,并配有详细的介绍和专家的评论,往往使观众在欣赏的过程中能够获得许多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知识,因此上述法制节目在全国观众的心目中有着非常高的知名度。作为一种重要的现代化知识和信息传播方式,电视对农民接受法律知识起着巨大的引导和教育作用。但是,电视在我国许多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仍没有得到完全的普及。由于农民的生产活动繁忙,他们还没有更多的时间来关注电视播放的法律节目,进而没有得到观看一些与自己生活实际比较接近的案例,从而导致了遇到相类似的问题时仍然不知道如何处理,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侵犯和损害。《今日说法》栏目曾报道了在湖北和陕西等地农村相继发生的“金龟诈骗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犯罪嫌疑人利用当地农民不懂科技知识,用一些比较低劣的手法从土地里挖出假冒的金龟,然后骗取农民的钱财。

对于电影来说,随着电影业在近年不断被商业化,许多电影公司都将票房收入作为其拍摄电影的主要目的或方向,导致有关法制题材的电影拍摄量逐渐呈下降趋势。另外,电影在农村普及面不广,农民观看电影的成本较高,得到组织观看的机会不多,使得农民通过电影了解法律知识的可能性变得很小。

广播主要是通过口头语言向听众传播信息,能够十分方便地表达喜怒哀乐等情感,能够引起接受者的共鸣。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由于地理条件和空间的限制,传播的信息稍纵即逝,内容无法保存和重复传播,难以对农民形成较深的印象。

网络是现代科技传播的一种先进手段,其由于具有强大的搜索引擎和超级链接,使人们能够在浩瀚的网络海洋中找寻到自己所需要的各种信息。目前,大多数网站都设置有法律信息专栏,而且还有许多专门的法律网站,能够给读者提供各种法律信息。但是,网络这种先进的传播手段在农村的运用和推广还具有一定的难度,网络的安装需要较大的资金和技术投入,要真正在农村中完全普及还需一定的时间。即使在网络开通的农村,上网的大多都是年轻人。他们上网的目的一般主要是为了娱乐,而不是有意识地通过网络学习各种科技文化知识。

(二)普法宣传活动

自1986年开始,我国先后进行了五次全国范围内的普法宣传工作。据权威媒体报道,“三五”期间,全国有7.5亿人接受了法制教育。司法部也表示,“普法教育无论在规模、内容和形式上,都堪称是中外法制建设史上的一大创举”。但是由于普法宣传是一种精神普及活动,官方无法也很难提供更多的实证调查予以证明,即我们很难提供一个客观的标准衡最农民是否已经对某一法律规范有所认知。另外,我国目前普法宣传主要是政府推进型的方式,带有比较浓厚的行政色彩,由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设置的“普法办公室”唱独角戏的方式普法,导致“走过场”的现象普遍,普法的实效甚微。

对于普法标语和口号,虽然它们具有简洁明了的优点,有些甚至是连哄带吓,对于文化素质不高的农民而言,能使他们内心产生一种违法阻却感。但是,标语和口号宣传的法律内容较为单薄,不能使农民进一步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很难深入农民的内心深处,使他们对法律产生认同感和信任感,实际上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导致实践中许多农民仍然会冒险触犯法律。

总体来说,在我国当前的社会条件下,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了法律传播的手段和方式得到广泛的运用。不仅文字资料的传播速度快速发展。许多运用高科技手段形成的传播方式也得到了较大程度的普及,电视电影、广播,甚至是现代最先进的网络技术都被运用到传播活动之中,人们了解知识和信息的渠道大大拓宽,使农民对法律产生了一定的理解、认同和接受。但正如以上分析的情况,上述法律传播方式与农村现实、农民的意识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使得法律传播活动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些问题,导致公民的法律意识并没有按照立法者的想法顺畅地获得提升,还没有达到国家与农民之间良好的互动局面。

因此,要想让法律规范真正进入农民的视野,并进而成为指引他们在社会实践中的行为规范,成为我国在法律传播活动中镶要着重解决的问题。不可否认,法律传播活动是一个整体、全面、系统的工程,我们首先需要构建和完善与农村社会法律传播相适应的经济、政治、社会条件,提高农民的文化知识水平,积极培养农民的权利意识。其次,应当改善农村社会法律传播的法治环境,改善农村的执法状况,严格依法行使司法执法权,使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权威能够在农民心中树立和增强。对于具体的传播活动,我们需要探索农民在社会生活中主要会遇到哪些方面的问题,他们对法律的实际诉求足什么,有针对性地运用各种传播手段和途径帮助他们认识和了解法律,有意识地将农民进行一下区分,即农村的农民和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针对他们的实际情况,作出法律传播的科学部署,而不是不分内容、照本宣科式地向农民传播所有的法律。让农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一直都能感受到法律所带给他们的利益和权利。培养他们内心对法律规范的认同感,树立对法律运作机制的信任感。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进而促进社会的法律互动。确保国家立法、执法和司法等项活动能得到广大公民的积极回应,双方通过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共同促使全社会的行为严格遵循法律规范,并由此产生良性互动的效应。

作者:何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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