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契约性本质刍论论文

2023-01-23

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就常常被认为是相冲突的, 但笔者以为, 其实二者之间也是能相通的, 即法律, 特别是民法和行政法, 是建立在平等协商的契约性意志上的, 又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意志。所以法律是柔性与刚性的辩证统一, 是契约性和强制性的辩证统一, 特别是在世界一体化的大背景下, 契约性重要意义日益彰显。

所谓契约, 它指的是两个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或者有一个以上的当事人为一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允诺。换言之, 契约是能够用法律约束的立约人的合意, 或者是能直接或间接用法律强制执行的允诺。没有契约就没有法律, 契约是法律的基础。

国家法律可以说就是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契约, 体现了人民的意志, 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所谓法治就是指各种关系及其运行, 均在体现共同意志的契约规定中运行, 体现其相应的意志, 合理承担责任与义务, 从而实现社会的有序运行、稳健发展。这种契约在一个国家内大致可分为三个层次:

一、各级政府尊崇法律

首先, 因为政府掌握着国家权力, 所以政府及工作人员对法律的尊崇与履行极为重要, 我国自古就有“以吏为师”的文化传统, 必须形成共识是, 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 这是正其当性的来源, 合理存在的可能, 同时也是法定的, 即法定的权力与义务, 是人民与执政者之间的一种契约, 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必须尊崇法律, 在法定范围行使权力、履行义务, 既不能超越法律的授权滥用, 也不能消极的不作为。只有这样才能起到上行下效, 形成蔚然成风的社会法治风尚。

二、社会组织履行法律

社会组织在其日常工作中, 在处理各种关系时, 均当依法行事, 妥善处理各种矛盾, 不能另起炉灶, 另搞一套, 所谓的“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 否则就难持续运行。比如1989年, 丹江口市民盛忠奎 ( 化名) 夫妇办了这样一份业务: 拿出2000 元积蓄存入当地某国有银行, 办理两张存单, 上面写明24 年到期后本息共22 万元。今年, 存单终到期。可盛忠奎夫妇去银行取钱时, 却被告知存单已失效。当地像盛忠奎这样的储户有70 余人。银行给出的解释是, 央行1989 年针对保值储蓄下发了紧急通知, 该业务期限最多不能超过8年。从契约精神看, 当银行和储户签下这一协议的时候, 就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既然是合同, 就应该履行。这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契约原则。尤其是银行, 更要重视契约。因为契约是银行生存之本。假如没有这种信任, 那么银行就不可能有存款。事实上, 缺了这种契约精神, 商业社会就不可能持续。其他各项工作均是如此。

三、每位公民遵守法律

契约作为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意志协定, 它明确了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确定了相关人员的社会关系。以保障社会次序在一定阶段的有序性和稳定性。所以, 纵然设定好的契约也许在特定环境下有损个人利益, 但从稳定和睦与长期的角度看, 也是值得的付出, 所以必须遵守。因为一个运转良好的现代社会, 是陌生人之间可以迅速达成合作的契约社会。为了实现陌生人之间的合作, 契约精神应当体现在现代社会交往的各个层面, 无论是国家, 社会, 企业, 还是个人与个人之间。这就是知情同意的力量, 自由的个体之间, 在掌握了充分信息, 不故意欺瞒, 不被外力胁迫的情况下, 自愿签订的契约, 就是一份需要每个当事人遵守的神圣约定。这份约定是平等的, 不能因为身份地位, 或者亲疏远近的不同而在执行中打折扣。国民的自由、平等、公正和法治均可在其中彰显。而国家的责任, 就是督促和保证契约能够得到执行和遵守。

可见, 在新的形势下, 当刚柔相济的法治文化、平等有力的契约精神深入人心时, 尊法、守法和履行法律就会渐成自觉和习惯, 而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便会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规范我们的工作, 化解其中的矛盾, 体现出既以人为本, 又弘扬以法为核心的法治契约精神, 提高依法治国的水平, 从而切实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

摘要:结合当今现实, 寻找出人治与法治的相通处, 从法治的契约性本质入手, 指出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的本质之一就是契约性, 特别是在和平时期, 正因为如此, 法律制定出来后, 从政府到社会到个体均应自觉遵守, 自觉捍卫法律的权威性, 使其切实可行。

关键词:法治,契约性,本质,践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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