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论文范文

2023-09-17

法治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中国倡导的国际法治原则在新时代外交理念和实践中都有体现,并有丰富的内涵和鲜明的中国特色。

它把扩大国际法、国际制度的代表性,实现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相统一,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同中国

自身利益和发展相结合,以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同时,指明了一条建设国际法治的路径,即各国坚

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等国际公认的国际法及国际原

则。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中国将更加坚定建设国际法治的决心和信心,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进

一步发展。

[关键词]中国外交;国际法治;国际关系

法治作为现代政治文明成果,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国际法治也越来越成为国际社会的发展方向。2014年,在纪念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主席提出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发展。2015年,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习近平主席提出建设国际法治的主张。2017年,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演讲时,习近平主席主张各国共同维护国际法治权威。2018年,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约翰内斯堡会晤大范围会议上,习近平主席为建设国际法治,倡议各国维护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敦促各方遵守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新时代中国外交蕴含着国际法治原则,并为之而不断努力。

一、法治与国际法治

1.国际法治概念

所谓国际法治,是指“国际社会各行为体共同崇尚和遵从人本主义、和谐共存、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并以此为基点和准绳,在跨越国家的层面上约束各自的行为、确立彼此的关系、界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处理相关事务的模式与结构”①。简单来说,“国际法治是一种规则至上的国际治理形态,强调国际法对国际主体的约束力。”②国际法治有三个层次:第一是“国际之法

治”,指国际行为主体间关系适用于法治原则;第二是“国际法之治”,指要使国际法高于国内法;第三是“全球法治”,指一种全球性的直接触及个人而无须国家机构之类媒介的规范性制度,它们将超越传统的国内法和国际法划分。③显然,中国主张的国际法治属于“国际之法治”。国际法高于国内法这个问题在不同领域有不同的答案,而全球法治过于理想,忽视国家仍然是最重要的国际行为体。“国际之法治”则更符合国际法治核心精神,即国家应有规则意识,国家行为受制于国际法。

国际法治与国际法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动静角度来说,国际法强调平面的规则、制度,是一种静态的规范,而国际法治强调法律制度、实施等规则的动态运行;从价值角度来说,国际法应保持价值中立,国际法治必须有价值追求;从历史进程看,国际法伴随着国际关系史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发展历史悠久,国际法治是一个现代概念出现于20世纪中叶。④国际法治,包含良法和善治两大要义,良法是国际法治实现善治的基础。⑤国际法就是良法的重要载体,国际法的内容影响国际法治实现善治的目标。

2.国际法治的作用

国际法治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国际法治有助于约束大国政治。国际法和国际制度可以直接对大国的行为进行约束,或者随着大国观念的进化會逐步塑造法治型的国际关系。⑥第二,国际法治有助于国际秩序公正、合理发展。国际法治,可以通过推动国际制度建设,国际原则的规范化,凝聚共识,实现安全、公正、可持续发展的国际秩序。⑦第三,国际法治推动全球治理目标的实现。全球治理实际上也是规则治理,国际法治建设就是国际规则、原则的制定,这些规则原则将直接推动全球治理的法治化、规则化。⑧

根据上述国际法治的三个作用,概括而言,国际法治的核心作用是为国际行为体的行为塑造预期,使得无序的国际社会有序。国际法治的作用主要通过国际法和国际制度来实现。国际法对国际行为体的影响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为处理国家间关系提供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和原则。比如主权平等原则、人道主义原则、互不侵犯原则、和平共处原则等;第二,为处理国际争端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国际争端往往需要通过谈判、协调、调解、斡旋、调查等方式解决,而这些过程中,需要有一个参考的标准,国际法就为其提供了依据;第三,为解决国国际争端,提供了司法程序和机构。比如,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等等。

国际制度是指“持久的、相互联系的正式和非正式规则,这些规则规定行为角色、限制行动并塑造预期”⑨。国际制度包括国际组织、国际机制、国际惯例三个部分。国际制度的作用主要有三点。第一,实现国际法的精神。首先,国际制度需依照国际法的宗旨和原则来制定。联合国就是依照主权平等原则轮流担任大会主席国。其次,国际制度保障国际法原则得以实施。比如,联合国的维和行动与人道主义援助是人权的重要保障。第二,国际制度明确了国际行为体权利的行使范围,并为争端的内部解决提供条件。国际组织的规章制度,明确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指明出现争端的解决程序和路径。第三,国际制度可以使国家间的依赖程度加深。当前,虽然单边主义势力抬头,但是国际社会中,复杂的双边、多边机制、组织相互缠绕,国家之间有或多或少的联系。国家行为受制性因素越多,越能限制国家的不正当行为。

国际法和国际制度规范国家行为,从而实现国际法治对于国际秩序的建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需要贯彻必要的国际法治原则。

二、国际法治原则的核心要义

法律的生命在于付诸实施,新时代中国主张的国际法治坚持实效施行,反对清谈空想,注重国际法律、国际制度的实际应用程度,特别是能否成为国家行为的指南,而不仅仅停留在话语层次。为此,中国外交不断地丰富国际法治原则的内涵。

1.国际法、国际制度应具有代表性

2017年,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演讲时,详细论述主权平等原则、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三大主流的国际原则发展历程和意义,指出它们是国际关系长期积累的国际公认原则。之所以这些原则能延续至今并成为主流,主要是它们代表了国际社会对美好国际社会的向往,得到各国的认可。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只有使国际法、国际制度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而不是仅仅服务于某些国家利益时,才有可能得到世界人民的支持,推动国际法治的建设。

国际法、国际制度应该反映人类的共同价值。主权平等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这些是人类共同价值,它们反映了人类的自由、平等、和平等价值观。同时,它们经过历史的洗礼,得到各国的普遍认可,成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比如,20世纪50年代,中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处理好了中印之间的双边关系,随后它不仅成为处理国家间双边关系的原则,还被写入多个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之中,比如1961年的

《不结盟国家和政府首脑宣言》、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之宣言》,1974年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有关宣言也接受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正如习近平主席所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当今世界一系列国际组织和国际文件所采纳,得到国际社会广泛赞同和遵守。” ⑩

国际法、国际制度应由各国共同制定。首先,各国共同协商制定国际法、国际制度,符合主权平等原则。2017年,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强调:“世

界命运应该由各国共同掌握,国际规则应该由各国共同书写,全球事务应该由各国共同治理。”虽然各国在领域、实力上存在差异,但只有各国的共同参与才能使国际法、国际制度,更能反映普遍的国际呼声。2017年1月,习近平主席在世界经济论坛指出,尽管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全球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已经达到

80%,但是,全球治理体系未能反映新格局,代表性和包容性很不够。中国主张提高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法、国际制度制定中的发言权,给予各国尤其是新兴发展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平等参与规则制定的权利。

其次,各国共同协商制定国际法、国际制度可以推动国际关系的民主化。国际法和国际制度本身就是一件全球公共事务,与各国利益息息相关。各国共同参与、协商讨论是国际关系民主化的第一步。再者,可以提升国际法、国际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实际运行。只有各国的共同参与,才能反映大多数国家的利益,有利于各国对法律和制度的认可,并大大降低法律和制度的运行成本。同时,相应的国际法、国际制度才能更好地推向世界,规范国家行为。

2.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统一

国际法治应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一方面,在形式正义上,中国主张国际法律、国际制度应保护人权,体现自由、民主、平等、公正等人类共同的价值。2015年,习近平主席在第70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时指出,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作为全人类的共同价值,同时它们也是联合国的崇高目标,但这些目标远未完成,国际社会仍须为之而努力。上述人类共同价值是人类文明的成果,也是国际社会达成的共识,在建设国际法治的过程需要融入人类共同价值,并具化为国家行为的指南。此外,要按照国际法、制度规定的程序和原则处理国家的争端,做到程序正当性,提高国际法的信服度。

另一方面在实质正义上,首先,中国反对以人权名义遏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各国应以发展促进人权事业发展。2017年12月,习近平主席在给首届“南南人权论坛”的贺信中强调,当前发展中国家人口占世界人口的80%以上,因而全球人权事业发展离不开广大发展中国家共同努力。同时人权事业必须也只能按照各国国情和人民需求加以推进。而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基本问题是经济发展问题,当务之急是保障他们发展的权利。因此,包括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世界各国人民应同心协力,以合作促发展,以发展促人权。其次,中国主张国际法和国际制度要反映世界格局变化。具体就是要提升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在全球治理中的话语权,真正推动主权平等的实现。中国外交正在为实现国际法治应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而努力。

3.国际关系适用于法治原则

国际法和国际制度的不断丰富发展,特别是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使得国际社会的有序性更为明显。国内有序性的经验启示着我们,国际社会的有序性离不开国际法治。国际关系应适用于法治原则,即离不开国际法和国际制度对国家行为的限制和约束。

国际法治并不意味着国家主权完全因国际法和国际制度而失去权威。“国内法治的首要任务是限制政府的权力,如果推而演之,认为国际法治的作用也是限制国家在国际社会和国际事务中滥用权力,这种观点恐怕还需要推敲、分析。”国际法治,不可能完全和国内法治一样,让国际法权威完全高于国际主权。相反,“国际法治的核心、關键在于约束国家的行为,使之遵守国际法,不违反国际法,一旦违法,便可予以制裁。”2017年,习近平主席在金砖国家工商论坛开幕式上演讲时,倡导世界各国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处理国家间关系。因此,国际法治对国家的约束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国家应遵守联合国的宪章、宗旨和国际公认的原则;其次,要遵守自己签订多边和双边协议;再者,在涉及全球人类事业时候,比如在应对人类共同挑战方面的问题时暂时适当让步部分主权。

三、国际法治原则的实现

2014年,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习近平主席表达了中国关于国际法治的主张:“我们应该共同推动国际关系法治化。推动各方在国际关系中遵守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用统一适用的规则来明是非、促和平、谋发展。”2015年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习近平主席提出建立国际法治,“我们应该创造一个奉行法治、公平正义的未来……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当然建设国际法治不是中国一家之愿,20世纪不结盟运动、以及发展中国家主张建立国际新秩序等都表达实现国际法治的愿望。实现国际法治原则,可以从国际法权威、国际争端解决、国际法治标准三个方面努力。

1.维护国际法的权威

法律权威的树立是现代国家实现法治的重要原因之一。韦伯认为权威是“一群人会服从某些特定的(或所

有的)命令的可能性”。中国学者俞可平对比权力进一步揭示权威的内涵,“权力是迫使对方服从的制度性强制力量,权威是一种使对象因信服而顺从的影响力,两者的实质性区别是强制服从和自愿服从”。概括而言,权威是自愿服从安排的可能性。在一国内,法律有权威表现为国家行政权力、公民权力都会受到法律的制约,全社会对法律的自愿服从和信服,国家和公民个体的行为都得到规范。在国际社会中,实现国际法治同样需要维护国际法的权威。维护国际法的权威,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各国维护联合国及其宪章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原则。从1942年中国在《联合国家宣言》上签字之后,中国长期坚持维护联合国宪章和宗旨精神,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维护联合国宪章权威上积极作为。早在中共十四大时,就提出“在处理国际事务中,我国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新时代,中国继承并发展这一原则。2017年,习近平主席在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庄严宣告中国将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石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定维护联合国权威和地位;坚定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十九大报告中,也明确指出支持联合国发挥积极作用。2019年,习近平主席在同俄罗斯总统普京会谈时,号召世界各国要“共同捍卫联合国和联合国安理会权威,维护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中国主张各国要维护国际公认原则主要有:主权平等原则、国际人道主义、联合国宪章中的四大宗旨和七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干涉内政等。这些原则只有得到各国的遵守和维护,才会成为活的原则。

第二,支持联合国事业做增量改革。只有当联合国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时,才有助于其权威的树立。因此,各国应积极支持联合国的事业。中国以身作则。中国从未拖欠过联合国会费,并且在联合国维和上贡献良多。中国累计派出3.6万余人次维和人员,已成为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主要出兵国和出资国。中国加入新的联合国维和能力待命机制,并率先组建相关警队和建设8000人规模的维和待命部队。近十年来,中国创设中国-联合国和平与发展基金,并已经正式投入运营,支持联合国及日内瓦相关国际机构提出的和平与发展项目;中国创设“亚投行”、金砖银行,扩展亚洲经济发展所需的资金来源,对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制度进行有益补充。

2.用国际法来解决国际冲突

国际法为解决国际冲突提供了依据和相应的司法程序和机构,这些机构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为国家之间沟通和交流提供平台,可以推动国际冲突的和平解决。用国际法解决国际冲突也是一种和平解决争端的有效方式,有别于传统暴力解决方式,避免国家之间的零和博弈,符合现代文明要求。用国际法解决国际冲突,还是维护国际法权威的体现,是国际法治的内在要求。

用国际法来解决国家间的冲突和矛盾是中国外交一贯原则。中共十四大就明确指出:“国与国之间的分歧和争端,应当遵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通过协商和平解决,不得诉诸武力和武力威胁。”新时代中国国际秩序观继承这一优秀传统并发扬光大。习近平主席提出:“倡导遵循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以及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处理国家间关系。”用国际法解决国际冲突要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用国际法协调全球治理中的争端。当前,全球治理存在治理机制滞后和权利与义务不平衡问题。一方面,在外太空探测、深海科考、互联网安全等新兴领域上缺乏治理机制。在新兴领域内国家之间合作与竞争无章可循,当国家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缺乏可信服的依据来协调处理该冲突。另一方面,现有全球治理机制中,西方国家占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话语权甚微。但西方国家却要求发展中国家履行过多的节能减排等国际义务。解决这些问题,离不开国际法。中国主张:“要提高国际法在全球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确保国际规则有效遵守和实施,坚持民主、平等、正义,建设国际法治。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历史责任、发展阶段、应对能力都不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不仅没有过时,而且应该得到遵守。”用国际法推动全球治理的公平正义。

二是用国际法解决国际贸易争端。习近平主席强调:“对于经贸往来中出现的问题,各方都应该本着相互尊重的精神,通过平等对话协商,按照国际关系准则和多边贸易规则妥善处理,而不是动辄诉诸保护主义、单边主义。”具体来说,解决国际贸易争端,可以在联合国、二十国集团、世界贸易组织等框架内解决。2018年以来,面对美方挑起的中美贸易摩擦,中国坚持在世界贸易组织等框架内平等对话,逐步解决中美之间的贸易争端。

三是用国际法解决海洋权益的冲突。习近平主席指出:“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規定,在国际法原则基础上维护海洋法律制度。”中国积极推动用国际法解决海洋冲突。例如,在南海主权争端上中国坚持在尊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原则下与相关国家处理主权纠纷,现在中国南海安全局势也得到有效把控,各方磋商也在有序进行。

3.反对“双重”标准

“双重”标准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表现,当国际法或国际制度有益于本国利益时,霸权国家会坚决拥护并宣扬之,反之当这些法律和制度不能服务于本国利益时则会对其进行批评。“双重”标准会动摇国家对国际法和国际制度的信服程度,严重损害国际法和国际制度的权威,影响国际法治的实现。中国外交坚决反对“双重”标准,根据国际事务的是非曲直决定自己的外交行为。

中国主张各国适应统一的国际法标准。习近平主席指出:“在国际社会中,法律应该是共同的准绳,没有只适用他人、不适用自己的法律,也没有只适用自己、不适用他人的法律。适用法律不能有双重标准。我们应该共同维护国际法和国际秩序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国都应该依法行使权利”,“不能搞双重标准,更不能合则用、不合则弃”,同时中国“反对歪曲国际法,反对以‘法治’之名行侵害他国正当权益、破坏和平稳定之实”。换句话说,中国主张各国利用国际法治维护各国正当权益,同时反对霸权主义国家利用国际法治来干涉他国内政。

四、结语

尽管,从理论上来说,在国际社会中国际法治的保障相比国内法治保障能力弱,但这不是各国不遵守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原则的理由,也不是不建设国际法治的理由。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下,国际法治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必然方向。新时代中国外交找到了建设国际法治的突破点,就是各国应同中国一样,“坚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坚定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石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坚定维护联合国权威和地位,坚定维护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核心作用。”

注释:

①④何志鹏:《国际法治:一个概念的界定》,《政法论坛》2009年第4期。

②刘莲莲:《专题研究:国际法治建设与中国的角色》,《国际政治研究》2018年第4期。

③那力,杨楠:《“国际法治”:一种手段而非一个目标》,《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

⑤何志鹏:《“良法”与“善治”何以同样重要——国际法治标准的审思》,《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⑥何志鹏:《大国政治的终结——国际法治的目标探究》,《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3第3期。

⑦ 何志鹏:《国际法治何以必要——基于实践与理论的阐释》,《当代法学》2014年第2期。

⑧赵骏:《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0期;黄进:《习近平全球治理与国际法治思想研究》,《中国法学》2017年第5期。

⑨陈岳:《国际政治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66页。

⑩《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建设合作共赢美好世界——习近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发表6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讲话》,2014年6月29日, http://jhsjk.people.cn/article/25214109.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540,529,529,547页。

在2018年金砖国家领导人约翰内斯堡会晤大范围会议上,习近平主席再次强调了这一点。

马克斯·韦伯:《韦伯作品集Ⅱ: 经济与历史、支配的类型》,康乐、简惠美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9页。

俞可平:《权力与权威:新的解释》,《社会科学文摘》2016年第8期。

《江泽民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43页。

《习近平同俄罗斯总统普京举行会谈》,2019年4月27日,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19-04/26/c_1124421257.htm.

《习近平:共同开创金砖合作第二个“金色十年”——在金砖国家工商论坛开幕式上的讲话》,2017年9月4日,https://www.sohu.com/a/169285203_118392.

《习近平在亚信第五次峰会上的讲话(全文)》,2019年6月9日,http://jhsjk.people.cn/article/311541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2014年6月26日, http://cpc.people.com.cn/n1/2016/0712/c64387-28547273.html.

《习近平:坚持合作创新法治共赢 携手开展全球安全治理——在国际刑警组织第八十六届全体大会开幕式上的主旨演讲》,2017年9月27日,http://jhsjk.people.cn/article/29561212.

(作者單位: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责任编辑 周 巍)

法治论文范文第2篇

坚持“三个一体建设”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的治国理政重大方略,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也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保障。

坚持“三个一体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难点在“全面”,重点在“小康”。就“全面”而言,我们不仅要实现物质文明的小康,而且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小康;就“小康”而言,不仅要实现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更加殷实,而且要实现“五位一体”全面进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只有坚持“三个一体建设”,才能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三个一体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全面深化改革,是一场全面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只有坚持“三个一体建设”,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才能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及时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确保各领域各方面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

坚持“三个一体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这项工程极为宏大,零敲碎打调整不行,碎片化修补也不行,一定要全面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推进。只有坚持“三个一体建设”,实现联动和集成,才能凝聚起14亿中国人民对法治的坚定信仰,汇聚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磅礴伟力,有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谱写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壮丽诗篇。

坚持“三个一体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用铁的纪律和制度管党治党,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事关根本,关乎长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必须建好笼子,全方位扎紧笼子。只有坚持“三个一体建设”,实现国家、政府、社会各层面制度体系全面覆盖、系统完备、衔接协调、运行有效,才能保证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确保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坚持“三个一体建设”的辩证统一关系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辅相成,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三根支柱。法治国家是目标,法治政府是主体,法治社会是基础,三者本质一致、目标一体、成效相关,缺少任何一个方面,法治中国建设都难以有效推进。

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必须服从、服务于法治国家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反映了我们党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创新,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规划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是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主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要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进行顶层设计、完善体制机制、明确工作重点、作出部署安排,坚决贯彻落实实现这一目标所必须坚持的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和重点,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先导和示范。在我国,各级政府承担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重要职责,是制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主体,是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感受公平正义最直接的国家机关。人民群众对法治国家的认识和评价,很多来自对各级政府部门的认识和評价。因此,建设法治国家需要把建设法治政府作为主体工程和重点任务,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是法治国家基本建成的主要标志。建设法治政府对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引领和带动作用。各级政府是否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能不能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和行为选择,直接决定法治社会建设的速度和成效。

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和依托,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必须筑牢法治社会根基。依法治国的基础在基层,根基在民众。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性、基础性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只有全面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让法治成为全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才能夯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社会基础。要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采取更多更有效的举措,推进全民普法,促进全民守法,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充分调动全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奠定更加坚实的社会基础。

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中深入推进“三个一体建设”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更加凸显,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三个一体建设”。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始终沿着正确方向阔步前进。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统筹各领域资源、汇聚各方面力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贯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各个领域,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涉及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党内法规各个方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紧紧围绕“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目标要求,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不断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向纵深推进。

统筹做好推进“三个一体建设”顶层设计。坚持目标导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统筹做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顶层设计,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坚持发展导向,坚决破除妨碍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顽瘴痼疾,做到稳中求进、守正创新、试点探索、防范风险。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人民群众意见比较集中的执法乱作为、不作为和司法不公等现象,积极作为,将其作为建章立制、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

坚持法治建设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三个一体建设”既要坚持系统论,做到整体设计和推进;又要坚持重点论,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尽快取得实效。法治政府建设在“三个一体建设”中居于贯通上下、带动整体的枢纽位置,要在坚持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力度不减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力度。全力抓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大力推动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切实加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备案审查,着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扎实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和责任落实督察,确保党中央确定的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如期实现。

坚持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三个一体建设”。越是事态紧急、情况复杂,各级党委和政府越要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越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明确任务责任分工,全面依法履行職责。坚持始终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推进“三个一体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提高依法治理、依法办事能力。

压紧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方向、进度和成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要严格执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逐级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约谈诫勉,严肃批评、严肃问责。

(摘自4月21日《人民日报》。作者为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

法治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建设法治国家,必须树立宪法权威。依法治国,简单而言,就是按照宪法的规定和人民的意志来管理国家,而不依照个人的意志决定事务,以宪法为最高法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所以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宪法

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治国就是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治国,只能通过宪法来实现。

一、依法治国的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改善党的领导的重要举措。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宪法。有了完备的法律体系的保障,社會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由于我国现在市场经济比较成熟,因而相对应就需要具法制体系完善。因此,只有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才能更加更好的调动我国十三亿人民的生产积极性,推动生产力不断发展,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势,从根本上解决现代生产力无法满足人民需求的现状。

常言道,“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我们治国安邦的总章程。然而,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违法可怕、违宪不可怕”“宪法是闲法”的观念屡见不鲜,例如以徇私枉法违反宪法法律的现象则时有发生。因此,广大人民群众期盼,以宪法作为我们新的起点,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切实维护宪法权威。

二、依法治国与宪法的关系

集治国原则、制度、体系于一体的宪法,内容充分。在治国这个庞大体系中,宪法的地位至关重要。如何去根本的理解和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相互关系,如何去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怎样增强维护宪法的权威性,是我们必须明确的重大课题。

依法治国的前提就是要依宪治国,在现代法治中,一个根本要求就是宪法权威至上。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必须先树立宪法权威。首先,宪法权威与宪法的稳定性紧密相连,由政策性宪法向规范性宪法的转变是宪法权威的树立的必经过程。其次,要根据社会变迁不断完善、科学的修改宪法,做到宪法社会相适应。再次,建立健全宪法自身的制度是树立宪法权威的一个重要因素,加速宪法的规范性转变,从而使宪法更具有更好的实践性。

法治是要规制政府部门的权利从而达到保障公民的人权的目的,最后的目标则是尽力实现民主和人权。这是法律人尽其一生想要实现的目标,而宪法中的内容是最全面的。所以,依法治国必须要坚持依宪治国。

三、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宪法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第一,依法治国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高原则:“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第三,宪法至上原则:“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四,宪法的最高权威:“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五,论述了法大于权、法高于人的法治观念:“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此可以看到,依法治国与依宪治国是内在统一的关系,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以依宪治国为基础。

依宪治国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全方面实施宪法是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这是由宪法根本大法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为维护国家和谐稳定,我们应不断确定依法治国的方向、路径和方法,从而保证能够依宪治国。

四、树立宪法权威的方法

宪法的实现程度与国家的法治程度与法治水平密切相关。如果不能树立宪法的权威,就不能实现法治,只能出现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所追求的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所以,不断树立宪法的权威这项任务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想要建立宪法的权威,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全面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慎重考虑,坚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与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相结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最后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特殊国情的道路,从而实现我国树立宪法权威和依法治国的目标。

五、结论

依法治国首先要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治国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必须以宪法为前提,以全面实施宪法为首要任务,只有坚持依宪治国,才能保证依法治国的方向、路径正确、方式正当,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陈端洪.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最高法[J].中外法学,2008.

[2]韩大元.中国宪法文本中“法治国家”规范分析[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

[3]李步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8.

[4]王娟.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核心[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6.

法治论文范文第4篇

新时代,中小学校园法治教育应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新时代教师风尚,让校园法治教育回归科学理性、回归人本。本文选取东南沿海地区农村中小学校园为研究对象,探讨崇神活动对中小学校园法治教育的影响。

民间神文化,常常以传统习俗的形式表现出来,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发展过程中,神文化在凝聚宗族力量、寄托人们美好愿望等方面起着积极作用。近些年,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时代背景下,民间崇神活动无论在规模上还是影响上都空前高涨。在东南沿海地区,民间崇神从边缘化的社会隐性逐渐走向显性,成为地方民俗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甚至被推崇为农村地区的重要节日来庆祝。引导青少年正确认识崇神现象,不是鼓励青少年去信神崇神,而是为了规范他们的参与行为,使青少年能遵纪守法,提高其法治素养。培养青少年良好的法治理念需要加强校园法治教育。青少年学生辨析力浅、可逆性强,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研究中小学校园法治教育,应当着眼于校园内外两个环境,尤其应重视社会环境带来的影响。在崇神氛围浓烈的环境中,运用理性批判的态度分析农村地区崇神活动对当地中小学校园法治教育的负面影响,探索行之有效的策略以消除其负面影响,提高校园法治教育的实效性。

一、从校园到社会:导致青少年法治理念缺失的环境因素调研

课题组对潮汕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园法治教育情况展开调研,调研中发现农村地区中小学开展校园法治教育困难重重,这既有校园自身法治教育缺失的原因,也有校园周边社会环境尤其是崇神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

人的认知遵循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发展的规律,对于广大青少年而言,其感性认知居多、缺乏理性思维,知情意等感性因素往往引领着他们的学习实践。法治教育因其理性被视为成年人的教育模式,长期以来,中小学校园法治教育处于严重缺失的状态。一方面,现有的中小学课程体系中没有设置法治教育的专门课程,而小学品德与社会课和初中思想品德课中涉及法律部分的内容基本形同虚设,往往被其他学科挤占上课时间而没有真正落实教学任务;另一方面,中小学校园中普法宣传形式化现象普遍。大多数中小学没有开展过普法讲座或知识竞赛等活动,没有设置专门的法治宣传园地,学生基本上对学校的法治校长或法治负责人一无所知。法制教育的缺失导致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总体表现为国家观念和集体观念淡薄,无视学校规章制度、任意妄为的现象普遍存在,校园暴力行为和校园欺凌事件更是层出不穷,甚至由此引发更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从法治的角度看,所有这些现象背后都折射出部分青少年權利意识、义务意识、国家意识、集体意识、公民意识等诸多法治意识的缺失或错位。”[1]

校园环境的相对封闭性与学生交往对象的相对单一性,掩盖了学生受教育的社会性。校园教育与社会环境共同作用于教育对象,方向一致则形成合力,方向相背则产生相耗。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文化环境,在东南沿海地区的潮汕农村,崇神活动影响着当地中小学校园法治文化建设,甚至使校园法治教育走向倒退。崇神活动本身就存在着许多违反法治精神的现象,这些现象往往以集体无意识行为出现,在法不责众观念的驱使下,践踏着现代文明,其主要表现为随意侵占交通要道进行崇神活动,造成严重交通堵塞;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冥纸,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崇神中出现的暴力和血腥场面以及恶意攀比之风容易引发社会不和谐因素等。青少年自小生活在崇神的环境下,耳濡目染,在他们意识中,自然而然地认为崇神中出现的违反法治精神的现象都是正常并且合理的,正处于“三观”培养关键时期的青少年容易走向愚昧、暴力。调研中还发现农村地区的崇神活动甚至直接挤占着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例如,学生随意请假或直接旷课参与崇神活动,有些乡村甚至把崇神的祭台或戏台搭建在学校操场,地方学校以弘扬传统文化为由组织学生开展大规模的崇神活动。长期参与崇神活动,学生观念中形成“神是至高无上”的意识,神信仰根深蒂固,使他们对法律法规失去敬畏之心。

二、从价值体系到文化根基:崇神活动对中小学校园法治教育负面影响的理性分析

在东南沿海农村地区,尤其是崇神习俗根深蒂固的潮汕地区,崇神活动一定程度上给当地中小学校园法治教育带来了负面影响。在调研基础上展开理性分析有利于透过现象看本质,积极寻找办法消除其负面影响。

1. 法治价值体系被解构

法治作为一种精神文化,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既是国家文化建设的重要环节,也是国家意识形态教育的重要内容。崇神活动往往与法治价值体系的构建背道而驰。一方面,崇神活动往往表现为民众自我愉悦的精神实践,人的情感、人格、幸福等元素被隐没在与自己对立的、异己的事物中,神化力量凌驾在人的主体性之上,人的理性精神在神化力量面前逐渐沦丧,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被忽视,国家意识形态的权威地位被弱化。另一方面,崇神活动是信仰自由化在民间滋长的反映。在对待民间文化形态上面,民众之间正逐渐形成一种共识,只要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只要是合理的,就要被弘扬。民间力量在一定程度上进行了自下而上的文化改革,借此展开了一系列传统文化复活、繁荣和发展的运动,形成了文化复兴的氛围,制造了崇神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助推了形形色色的崇神活动,尤其以东南沿海地区为盛。如果说,当前国家意识形态管控的主要范围在国家企事业单位、各类教育场所、国家公职人员的话,那么社会基层的意识形态则面临着“微失控”状态,在神信仰强烈的农村地区,曾经边缘化的乡村意识形态被重新构建,信仰自由化不断蔓延,法治价值体系面临解构的危机。在一个法治精神和价值取向无法正常体现、民众崇尚信仰自由的社会环境下,校园法治教育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 人本主义精神消失

当民众把日常生活的重大事项都托付给了“神”,而选择对“神旨”完全信任与依赖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便从需要谈判、妥协的博弈空间切换到单一顺从的神化空间,人不是依照法律的尺度来解决问题,现代文明社会诞生的一系列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规范被神化力量所取代。再则,迷恋神性阻碍了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们出卖自己的理性,跪拜在神像前,以虚晃的自我编织的神系思维构建自己对改变现状的追求,企图通过虔诚的膜拜获得神的恩赐,满足自己的欲望和需求,带着浓厚的个人功利意愿的思想助长了人们不劳而获、坐享其成的懒惰心理。与此同时,人们将神化力量与日常生活混为一体,认为神对人的满足程度取决于人对神的忠诚度,包括崇神的祭品多少、崇神的次数多少。神信仰麻痹了人们的心理,束缚了人们的心灵,人被“控制”着,不自觉地成为神化力量的奴隶,缺乏了对人自身努力和价值的肯定,人本主义精神消失在神化力量面前。法治既是一种理性精神,又是一种人本精神,有利于人们自发地规范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行为。在崇神背景下,人们没有对法律发自内心的信仰,没有对法治建设的向往和追求,无法将自身的权利意识、主体意识与国家法治建设相结合。

3. 传统文化的内涵被错误解读

民众集体创造的民间文化,在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立足于民众生产、生活的具体背景,能很大程度上满足民众“自娱自乐”的文化需求,这些文化保留了较多的传统色彩,既包括了传统技艺型的民间艺术,也包含了一些带有社会意识形态的民间习俗。崇神习俗产生于生产力水平低下、科学知识贫乏的农耕社会,夹带着浓厚的封建迷信色彩,虽然在带给人们心理慰藉和战胜自然灾害的勇气方面曾发挥积极作用,但是,在今天,神信仰并没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达和人们文化知识的丰富而衰退,相反地,一些具有迷惑性、欺骗性和麻痹性的崇神活动以其新奇、刺激和狂欢受到广大民众的热捧,各种崇神活动借弘扬传统文化的名义,走上理性与科学的反向之路。

4. 政党认同被削弱

捍卫法律尊严,维护法律权威,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经之路。国家的法律是在执政党的领导下制订并实施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法治是执政党依法治国的最神圣依靠。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经济每前进一步,中国法治建设就必定随之前进一步。法治教育首要的原则是对法的认同,而对法的认同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执政党的高度认同,任何对法的质疑、亵渎,都会从思想上削弱对党领导的认同。当今中国和平安定的社会局面与和谐的社会生活环境,是法治被充分认识和认真贯彻的结果,而并非某个神明在暗中庇护与保佑。任何生活都是现实的生活,而现实的生活需要现实的力量来保驾护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2]民间崇神环境下,人们对神的敬畏多于对法的敬畏,对神化力量的认同多于对党的认同,人们缺乏政治认同就无法自觉地以国家政治制度和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对国家和党的领导没有信心和归属感,政治参与意识淡薄,无法积极宣传法治精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这样的地方开展法治教育必将任重道远。

三、从价值理念到理性回归:新时代中小学校园法治教育途径的积极探索

1. 以新思想为价值引领,加强校园法治文化建设

中小学校园的法治教育决定了青少年学生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学校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培养学生国家认同、政党认同、民族认同和社会认同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学生科学思维和理性精神的主要场所。“一個民族的文明进步,一个国家的发展壮大,需要一代又一代人接力,需要很多力量来推动,核心价值观是其中最持久最深沉的力量。”[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主流价值导向,“构建具有强大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4]在一定程度上,崇神活动在部分农村地区愈演愈烈,反映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不到位,社会吸纳不充分,教育不能真正入脑入心、指导实践等问题。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要求:“引导青少年参与法治实践,形成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认同、制度认同,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新时代下,要加强校园法治教育必须扎实推进校园法治文化建设,在校园筑建一道防火墙,不让外界崇神活动的鞭炮纸钱、香火之气蔓延入校园;培养绿色校园,让学生的头脑里永葆一片绿色与纯净,这是最基本的要求。充分发挥学校环境作为宣传主阵地的作用,通过设置宣传标语、滚动电子屏幕、主题板报等方式开辟法治宣传园地;发挥学生组织或社团的主体作用,通过组织开展主题班会、报告会、朗诵会、社会调研活动等,促进校园法治文化的建设,培养学生法治理念。法治文化是校园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通过建立必要的制度,在学校里形成崇尚法律、遵守规则的文化氛围。

2. 打造信仰崇高的教师队伍,提高校园法治教育的实效性

教育是教育者与教育对象之间的良性互动。教师的引领与示范对于青少年的认知与成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小学校园法治教育的开展,离不开教师的以身作则。教师既要教会学生专业知识和成才的技能,更要当好学生正确思想的引导者和高尚心灵的塑造者。在某些农村地区,中小学教师崇神是典型现象,教师崇神是一种地方狭隘文化的表现,是教师队伍整体水平落后的表现。教师言传身教的榜样力量被弱化,对于校园法治教育是一种负能量。在法治中国、法治校园的环境下,教师首先应该严格要求自己,弘扬崇高精神,成为引导学生崇尚科学精神、远离愚昧落后思想的引路人。其次,教师应该在常规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治理念。教育阶段开设的学科课程,除了传播文化知识的任务外,都承载着国家思想教化的功能,如初中思想品德课就承载着公民国情教育的重要任务,教师应该认真研究教材,挖掘其中蕴含的法律知识,并能结合与学生密切相关的真实案例,对学生进行教育,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法治理念。最后,教师可以通过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促进学生了解国情、了解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并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法律、践行法律,使知法守法成为有源之水,提高法治教育的实效性。

3. 推动教育回归科学与理性,强化校园法治教育的根基

教育的本质在于引导人们崇尚科学、远离愚昧。培养具有理性精神、理性思维的青少年,是当前中小学教育的重要使命,法治教育是引导青少年走向科学和理性的桥梁。作为教育水平相对落后的农村中小学校,既要勇于正视崇神活动的本质和负面影响,引导学生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崇神活动,自觉远离落后文化,追求科学信仰和文明的生活方式,又要采取科学的方式方法培养学生理性精神,引导学生在思想上认可法律的正义性和科学性,尊重法律权威,在行动上自觉遵守法律、践行法律,以法律法规作为行为准则。

学校教育必须与国家的价值取向相一致,才能引领受教育者与国家的发展同轨共进。教育是社会生态的产物,社会生态环境是大环境,教育生态环境是小环境。当前,乡村振兴正走在新时代的康庄大道上,教育乃乡村振兴的灵魂。古往今来,文明国家、发达地区、文明乡村,无不是教育先进、科学流行、理性盛行的地方。拥有科学思维与理性精神的学生才能成为国家和民族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参考文献

[1]韩四清. 构建校园法治文化环境,促进青少年全面健康发展[J]. 教育实践与研究. 2017,3:31.

[2]习近平.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M]. 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133-134.

[3]习近平.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 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80.

[4]习近平.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 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163.

法治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我国新一轮事业单位改革是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服务型政府建设、社会管理体制创新以及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展开的。因此,应在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指导下,合理界定市场经济体制中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明确事业单位在公共服务体制中的定位;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改革传统的国家事业体制,建立新的事业体制,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加强立法,促进政事关系的法治化。

关  键  词:事业单位改革;服务型政府;现代事业组织制度

收稿日期:2014-11-11

作者简介:何峥嵘(1968—),女,湖南邵阳人,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行政法治视野中的事业单位改革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 13XFX007。

我国的事业单位改革是在经济体制转型、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社会管理体制创新、公共服务供给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展开的。在上述背景下展开的事业单位改革,必须重点关注和着重解决以下问题:市场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存在的必要性、事业单位的性质及范围界定;通过事业单位改革依法确立新的政事关系、建立新的事业体制,以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等。从上个世纪90年代大规模展开的事业单位改革情况来看,由于指导思想不明确,政府“甩包袱”的意图很明显,某些公益服务过度市场化,如医疗、教育等领域就因过度市场化而产生了诸如上学难、看病难等一系列民生问题。目前,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准确,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不顺,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低下、资源浪费、成本高昂、服务意识欠缺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本文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一、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思想:服务型政府

笔者认同“行政法上的‘服务型政府’应当主要将其作为一种指导理念来运用”,[1]在服务型政府理念指导下,明确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强化其公益属性,建立现代事业组织制度以便更好地履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同样,应当遵循服务型政府的指导理念,围绕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优化公共服务质量这一中心,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

尽管“行政法上的所有‘政府’都应当是服务型的,”[2]服务是任何时期的政府都应有的职能之一,但不同历史时期的政府职能是有差别的,这种差别主要体现在政府提供的社会公共服务方面。随着现代社会给付行政的发展,给付行政范围的日益扩大,提供各种公共服务以满足社会需求是现代社会政府的主要职能,因此,尽管服务型政府内涵的“服务”内容十分广泛,但完善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仍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核心内容。在我国,政府主要通过举办事业单位来提供公共服务。现阶段,事业单位仍是我国公共服务体制中的基础性部门,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和意义也在于完善公共服务体制,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因此,事业单位改革是服务型政府建设最重要的实践之一。

在实践中,虽然各地服务型政府建设实践活动已蓬勃开展,但有关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内容则更多地关注秩序行政的服务理念和服务方式,以及更多地出台招商引资措施,着重改善投资环境,为企业发展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而没有将事业单位改革以改善公共服务的供给作为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或主要内容,事关每个公民生老病死的公共卫生事业、教育就业等社会事业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地方政府对此的投入也远远不够,上学难、看病难、就业难等民生问题普遍存在,社会对事业单位职能的履行提出了新要求。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的大规模展开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在政府财政拮据的大背景下,基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的部分成功经验,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设想是,“除教育单位和极少数需要财政拨款的以外,其他事业单位每年减少财政拨款1/3,争取三年基本达到自负盈亏”。[3]这种基于财政压力的改革动因势必以缩减事业单位编制,减少事业单位财政拨款为主要目标,允许事业单位自主创收等措施激发了事业单位的逐利动机,使事业单位从公益性逐步转向如企业一样营利,其中医疗卫生服务的过度市场化直接导致了“看病难,看病贵”的严重社会问题。改革指导思想的错误导致事业单位严重偏离了公益性质。

以服务型政府为指导理念,事业单位改革显然不应该是政府减轻财政压力、“甩包袱”的过程,而是如何构建新的事业体制,公平而有效地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服务,以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由于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单位改革缺乏明确的指导思想,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准确,以及事业单位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存在,公共服务质量对社会需求的回应性差、效率低、资源浪费等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一方面,应在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指导下,对目前的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明确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强化其公益属性,围绕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优化公共服务质量这一中心,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事业单位要去行政化,建立和完善不同于政府机构的事业组织制度。

二、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与事业单位

从现代社会公共服务供给机制的发展趋势来看,已呈现出供给主体多元化、供给方式多样化的现象。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尽管国家仍然控制着大部分公共服务的生产和提供,但已经开始在某些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吸引多种市场主体参与公共服务的供给”。[4]实际上,目前我国包括公共部门(政府)、私人部门(民营企业)、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组织)等提供公共服务已成为公共服务供给的现实状况。

从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表述来看,事业单位是政府举办的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是履行国家(政府)事业职能的组织,事业单位是中国特有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组织形式。换句话说,事业单位是颇具中国特色的概念。事业单位存在的前提是某些公共服务必须由政府提供,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必须通过举办事业单位来完成。

(一)事业单位存在的前提

⒈事业单位能够实现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实际上涉及到国家(政府)的职能界限,“转轨国家的改革则涉及到从根本上重新界定国家的职能边界”。[5]“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首要前提就是合理定位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角色”,[6]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提供哪些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笔者认为,只有存在市场不能提供或公共服务供给市场失灵的情况,政府的干预才成为必要,市场不能或市场失灵既是政府干预的理由也是政府干预的边界。

⒉事业单位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形式。这既涉及到事业单位存在的必要性,更重要的是涉及当下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的关键问题,即事业单位范围的确定。需要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通过付费、监管、直接提供等方式实现公共服务职能,也可以设立公用企业或鼓励民间组织志愿提供。

(二)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形式

目前,政府主要通过举办事业单位的形式提供公共服务:

⒈政府存在的合法性之一在于:基于公民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权,为每一位公民提供普惠制公共服务,如最低生活支持、基础教育、基本医疗保障等。行政的首要目的在于实现社会公平,与市场机制追求效率、市场主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价值诉求是冲突的。因此,在任何国家,都有一些基本公共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主体和市场机制提供而需借助政府组织与国家机制。

⒉公共服务领域存在市场失灵需要政府干预。某些公共服务的提供因不能迎合市场主体的逐利动机,市场主体不愿提供或不能持续提供。如各地虽有民办学校,但由于民办学校从投资回报的角度出发不得不考虑办学规模。①如湖南省在各级政府撤点并校的政策支持下,某些村镇小学被撤销归并,导致学生上学远、交通费用上升以及存在安全等问题;还有一些民办学校对尚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进行管理时,从升学率以及方便管理出发,将违规学生开除了事;也有不少民办养老机构因为不能营利而关停,不能持续提供公共服务。

⒊我国目前的民间社会组织力量弱小,还不能大规模承接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比如我国民办教育虽已有20多年的发展历程,但目前提供的教育服务在国民教育中只占少数。据统计,2012年全国民办高中学校数量只占全国高中学校总数的17.6%,学生数量则只占9.5%;民办小学数量则为2.3%,学生人数比例为6.2%。[7]2013年医疗卫生发展统计数据显示,民营医院只占全国医院总数的约10%。[8]目前,民间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仅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有益补充,更多的是为满足公众的个性化需求而存在。

⒋由于公共服务中的专业技术问题,或出于效率,或出于保持文化精神自由的考虑,需要在政府机构以外设立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以“避免一般行政上的官僚主义习气、僵化手续和保持一定程度的精神自由。”[9]此外,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国家出于限制政府规模的考虑而举办事业单位,目前有不少事业单位就是在政府精简的背景下设立的,虽然设立的初衷并不是为了提供公共服务,但这一现实问题也是事业单位改革必须考虑的。

综上,出于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之考虑,我国现阶段事业单位这一组织形式的存在是必要的,也因事业单位具有与其他公共服务供给组织的不同特点,使得事业单位在目前具有不可替代性。

三、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中事业单位的定位

如前文所述,事业单位是在政府机构之外设立的履行政府服务职能的组织,从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来看,属于政府组织与国家机制,[10]但又不完全对应国家机制。

(一)事业单位是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区别于行政机构

“事业单位是政府职能扩张和‘技术性行政分权’的产物,是政府履行社会职能的一种有效制度安排。”[11]随着给付行政的发展,政府社会职能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尤其是在我国服务型政府建设实践中,政府在经济领域的职能有所收缩,而社会服务职能呈现扩张的趋势,这部分职能主要由事业单位来履行。

如前文所述,举办事业单位主要基于考虑公共服务的专业技术性、政府规模控制以及行政官僚制的弊端,如缺乏服务意识,缺乏改善服务、提高效率的动力和压力机制等。此外,需要考虑公共服务供给中强调服务提供者积极、灵活回应社会公众的需求,强调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平等关系,不同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单方性和强制性,需遵循不同的规则。因此,赋予事业单位独立于政府机构之外的法律地位是必要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也因此应当不同于行政机构的官僚科层体制,根源于官僚科层体制的行政机构官僚习气也应得到遏制。事业单位是专业技术人才集中的地方,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应不同于公务员管理。

(二)事业单位是提供公益服务的非营利组织,区别于公用企业等营利组织

“公益”,是指有关社会公众的福祉和利益。社会公益组织,则是指那些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公益的核心是非营利性,这是相对营利性市场主体而言的。事业单位的公益性主要体现在事业单位的设立不以营利为直接目的,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不以市场供求关系变化来定价,其资源配置来源于国家或公益捐赠等方面。事业单位的工作成果往往表现为教育、科技、文化娱乐、敬老扶幼、伤残扶助、医疗卫生等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绩效考核标准主要不是经济指标,而是包括服务对象满意度在内的较为复杂的社会效益指标。需要指出的是:第一,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并不意味着一切公共服务都是免费的,也不表明事业单位不盈利;第二,事业单位的公益性不意味着提供公共服务可以不计成本,不需要进行成本效益考核。

“公益事业体制的本质是国家事业体制,即以公共权力为基础实现的国家事业职能以及其组织实施的制度和机制的总称,通过公益事业组织来具体实现。”[12]因此,一方面,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的资源获取渠道主要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拨款,强调政府职责。上个世纪90年代的事业单位改革源于财政困难而采取的“甩包袱”做法,在客观上促使甚至放纵事业单位逐利、营利,偏离了公益属性,致使上学贵、因病致贫等一系列问题由此而产生。另一方面,政府需要加强监管职责,以确保事业单位的公益性。

此外,需要解决的问题还包括:如何避免政府配置资源的弊端,如不计效率、权力寻租、社会公平丧失及“锦上添花式”配置资源等行政权力滥用现象;能否引入竞争机制以防止因公共服务垄断供给滋生的服务态度蛮横和服务低效,以及在引入竞争机制时防止事业单位的逐利倾向等等。这方面需要有关公共财政法和事业组织法的约束,事关公共权力的行使和公共资源的配置,宜纳入行政法治轨道。

(三)事业单位是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行政组织,区别于提供公共服务的民间组织

“从理论上说,事业单位承担的职能是政府职能,政府为履行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依据技术分权原则将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活动转移到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由其按照专业化的原则相对独立地组织事业服务与产品的提供。”[13]近年来,随着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民营资本的进入,民间组织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社会公共需求。但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力量弱小,还不能大规模地承接政府转移的社会服务职能,事业单位仍然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主渠道。同为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属于公共服务的体制内供给组织形式,其运行遵循国家机制,即政府配置资源;民间组织则属于公共服务的社会化供给组织形式,遵循社会机制。政府对事业单位和民间组织的管理是不同的。对事业单位,政府负有财政责任,兼有对这些组织的人事、财务、国有资产等监管责任;而民间组织更强调其民间性、志愿性、独立性,对志愿组织而言,政府没有直接的财政责任,更多地是积极引导、鼓励、规范其提供公共服务。

四、重构我国事业单位体制的建议

我国的事业单位体制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事业单位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几乎同步开展,但成就并不显著,重要原因之一要归结到政府建设,归结到中国行政法治的状况。目前事业单位体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政府转型不到位、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没有理顺、行政法治意识欠缺等等,都与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密切相关。“政府转型不到位是事业单位改革难以全面推进的主要因素。”[14]事业单位改革的实质是国家事业体制的改革,重构事业单位体制涉及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区分政府、市场、社会在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中的作用;二是在公共服务供给的行政体制内明确政府与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理顺政事关系。既然事业单位存在的必要性之一是为克服因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官僚主义习气、僵化体制而导致的效率低下,而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的行政化现象又十分严重,因此,事业单位去行政化就成为理顺政事关系的首要任务。

(一)事业单位去行政化

事业单位行政化的主要表现是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行政化。行政级别既决定了事业单位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待遇,影响了事业单位的现实利益,也使得等级森严的“官本位”文化侵蚀了专业技术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精神自由,严重影响了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进而吞蚀了社会公平。因此, 去行政化首先要取消事业单位的行政级别,这也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事业单位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更为关键的是要改变按照行政级别配置资源的做法,减少行政权力配置资源的随意性,以及构建事业单位内部治理结构以取代现行的行政化管理体制。事业单位去行政化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改变事业单位附属于政府机构的现状,赋予事业单位独立的地位,这也是由公共服务的服务本质所决定的。为保证服务的有效性,应强调事业单位的服务意识和积极回应公众需求的特点,让直接面对服务对象的事业单位有更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以应对公众十分复杂且不断变化的服务需求。二是赋予事业单位内部事务的自治权,避免主管行政机关对事业单位技术事务以及微观事务的直接干预。三是完善事业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减少事业单位内部行政管理对学术或技术的压制。事业单位去行政化的目的是改变目前事业单位的行政附属状况,重构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

(二)重构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

⒈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中的合作伙伴关系。政府是事业单位的出资人、设立人,这里强调的是政府作为事业单位举办者的财政保障责任和国有资产管理者的责任。政府应根据财政状况出资设立、举办各种事业单位以满足公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政府是公共服务的规划者、决策者,承担财政保障责任以及对所投入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事业单位则是规划和决策的执行者,直接面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因此,在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中,事业单位与政府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而不是目前的事业单位属于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的属性关系。应解除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属性关系,赋予事业单位独立的公共服务主体资格。即政府作为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中的决策主体和投资主体,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服务的执行主体而不是行政体制的附属,政府与事业单位分离,各自独立,同时亦存在分工合作关系。

⒉公共服务体制中的监管与被监管关系。事业单位是政府设立的提供公共服务的公益性组织,从确保公共服务质量与效率、维护公共利益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等角度出发,政府对事业单位应负有管理责任。那么,在事业单位去行政化后,政府如何管理事业单位?笔者认为,确立政府是事业单位的监管者,强化其对公共服务供给的监管较为妥当,这也是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中政府最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这种监管包括公共服务的规划、服务质量标准及其价格的制定、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等。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事业单位不偏离公益属性以及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监管,是指在解除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属性关系以后对所有事业单位一视同仁的监管,这种监管不是基于行政隶属关系,而是针对所有提供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其中公共服务规划、服务质量标准及其价格的制定还涉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民间组织。因此,从公共服务监管制度来看,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应由相关行政法确认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职责、范围,由相关行政法予以调整,以减少管理的随意性,防止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权力滥用。

五、有关事业单位改革的立法建议

从行政法治视角来看,事业单位改革涉及的问题应包括:第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建构现代事业体制,界定政府、社会、市场在公共服务供给体制中的职责、地位,即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法定。第二,重构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促进政事关系法治化。第三,依据公法设立事业法人即公法人制度。第四,依法建构事业单位内部治理结构。为此,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一是有关事业单位设立的依据。事业单位是政府为公共行政目的而设立,作为公法主体,其设立依据包括宪法、组织法或其他相关行政实体法。二是有关事业法人制度。事业单位的主体是事业法人,作为公法主体,事业单位的权利、义务应由公法规定。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有事业法人的分类,但有学者认为“事业单位是公权力的产物,不宜确定为民法上的法人”。[15]笔者认为,事业单位在从事民事活动的情况下作为民法法人并无不妥,但更倾向于以下学者的观点:“事业单位是相对独立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公共机构,对于事业单位的法律规制主要是一个行政法问题”,[16]以及“事业单位要回归公益属性,首先必须回归公法属性”。[17]三是规范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可以制定统一的《公共事业法》或《公共服务法》,或修订现有单行的行业法律规范,规范事业单位提供公共服务。四是加强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监管,包括财务监管、税收优惠、绩效考核等。

需要特别指出:一是服务型政府建设应当纳入行政法治轨道,事业单位改革也要改变政策依赖的路径,体制机制创新不能以突破甚至牺牲法治为代价。二是从行政法治实践来看,服务型政府的行政应该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层面,有关公共服务的立法事关社会公共资源的配置以及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应当主要通过民意机构来立法而不是行政立法。如果由行政机关主导事业单位的立法,有关事业单位的立法被视为行政领域的事务,势必会带来行政立法无法超脱的自身利益倾向从而加剧事业单位泛行政化现象,以及因行政立法位阶低而产生的权威性不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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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秀艳)

The Reform of Institution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dministrative Laws

He Zhengrong

Key words:institution reform;service-oriented government;legal system of modern enterprise organizations

法治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在西方的法治理论中,对宪法“限权”的功能有着充分的论述。文章以德国的教训和英国政治理论家戴西、詹宁斯的限权理论为依据,阐明了现代西方法治理论中制约、监督、控制政府权力的理论观点。

[关键词]西方法治理论;政府权力;宪法“限权”功能

[作者简介]林常颖,中共泉州市委党校副教授,福建泉州362000

[文献标识码]A

权力是借助国家强制力控制、支配、影响他人的一种力量,是支撑、推动现代社会正常运转和发展必不可少的一大资源。权力具有两面性,即权力被正确运用,就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进步,反之就可能被滥用,导致腐败祸害社会,殃及百姓。因此,有了权力就必须有权力的约束、监督与之相伴随。宪法便是法治社会制约、监督政府权力的产物。现代法治理论的真谛和本质就是制约、监督和控制权力。现代法治理论的起源在西方,其宪法“限制权力”的理论观点,具有跨越时间和空间的意义。

一、德国的教训

宪法以限制权力的运行来达到民主与法治制度的稳定为主要目标。但是宪法仅仅是一纸法律文件,它的生命力来自于实际运行中,国家机关的权力受到各种制约,否则,政府权力的扩张性必将形成专制者的力量。德国曾经是欧洲封建势力比较强大的国家。近代史上,普鲁士、奥地利与俄罗斯并列为欧洲的三大封建堡垒,在英国尤其是法国的民主政治的冲击下,到19世纪40~50年代,普鲁士各邦作出了反应:“在革命高涨的形势下,各邦群主对此都只好表示同意或默认,连普鲁士国王在经过大街时,也不得不佩上象征统一的黑红蓝三色绶带。”1850年普鲁士宪法虽然是钦定宪法,但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内民主势力的要求,它以法国1791年宪法和1830年宪法为借鉴,确立了二元君主制政体。1871年以普鲁士为核心的德意志各邦实现了统一,自由主义者与容克贵族在新的基础上达成妥协并颁布了德意志帝国宪法。该宪法仍实行君主制,但已“改革成为波拿巴专政形式的地主资产阶级君主制”。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德国的封建势力受到很大的削弱,在欧洲君主立宪制宪法大量向民主共和制宪法转变的过程中,德国于1919年制定了《魏玛宪法》。该宪法被视为欧洲民主宪法的典型,它由公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国民会议制定,确立了共和制政体和人民主权:“德意志联邦为共和政体。国权出自人民。”它在宪法史上第一次规定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对以后欧洲乃至其他民主国家的宪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然而,就是这部最民主的宪法也未能阻止希特勒的专制,1933年希特勒上台后将其搁置一边,民主的议会制政体崩溃。为什么是民主的宪法却产生了人类历史上最专制的独裁者呢?是因为在德国缺乏民主主义的教育和民主主义的传统吗?是因为魏玛共和国在其诞生之初,就苦于凡尔赛条约所带来的物资、精神的重担吗?还是因为掌握权力的各政党,对于最初就敌视魏玛共和国的各种利益集团过于宽大了呢?“我认为这些因素紧密结合在一起,便促使了德国民主主义的崩溃,并加速了它的最后衰落。”魏玛宪法建立的理想政制为什么这么快就被独裁所代替,它确实有非常复杂的原因,其中该宪法自身的缺陷而导致的宪法混乱是其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该宪法虽然有较多的民主内容,但却首次在宪法上规定国家元首有“紧急命令权”,而该项权力的行使者元首有不受其他机关实质性限制的特权。在德国这样一个有较为浓厚的封建传统和“国家主义”法律观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作出这样的规定无疑为专制和独裁提供了一个宪法上的便利。当历史条件发生变化而不利于民主主义的时候,宪法的至上权威便被专制和独裁所取代,也就是说它的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功能丧失了。虽然希特勒并没有废除魏玛宪法,但该宪法已经不能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

由此可见,在已经确立了宪法至上的国家里,宪法功能的发挥便是关键的因素。也就是说,民主宪政体制中国家权力的宪法控制是法律的统治最有效的手段和方式。宪法的至上性在宪政运作中的体现就是通过宪法的各种控制手段的运用来实现的。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机关的权力受到各种控制而同公民权利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不论是国家机关、社团还是公民都受制于宪法。

二、英国学者戴西和詹宁斯的限权主张

西方国家近代化之后,民主政治体制得以确立,但法治作为一种思想体系并不会因此而停止。西方的法律思想围绕法治问题进一步发展,并呈现出两个特点:第一,现代法治理论特别注重对现存法律制度的完善,通过对近代法治模式的理论透视来阐明法治理论在不同模式的国家中所体现出来的共同点和不同点,从而深化启蒙学者的法治理论。所以。现代的法治理论较少从制度建构的角度去理解法治,而较多地以近代法治模式的运行为研究对象。第二,现代的法治理论适应不断发展的政治经济条件的需要,对政府权力的运作作出了新的解释,由近代的消极限权转变为积极限权,即由消极的限权宪法转变为积极的控权宪法。

英国宪法学者戴西率先对英国法律制度中的法治原则进行了概括。由于英国是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因此同欧洲大陆国家机关相比,英国的法治模式有不同的特征。戴西在《英宪精义》一书中以英国代议制度为出发点,认为英国的法律制度中充分体现了法治:第一,政府没有专断的权力,更没有专横的自由裁量权;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的公民均受同一法院管辖、受治于同一法律体系;第三,对于英国人来说,宪法不是一切法律规范的渊源,而是个人权利与自由的结果,公民的权利不是来源于宪法,而是由普通法院的判例所形成。戴西对法治的理解虽然以英国法律制度为出发点,但仍可以概括出近代法治制度的某些共同特征。首先,他不像启蒙学者那样从自然法理论中去推论法治的一般原理,而是从法律制度的构造和运作机制中去总结法治的原则。因为有关近代国家的建构理论已经成为西方国家实际法律生活中的一部分,他对法治的概括是对法律制度实际运作的总结。其次,他的法治理论反映了西方历史上形成的一些传统的法律观念以及由近代启蒙学者创立的法治的一般原理。这些原理主要表现为限权政府和公民权利优越论两个方面,而核心的内容是政府权力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否则公民的权利将会受到国家机关权力扩张的侵犯。这些原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一直在西方世界中占主导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行政权力的扩张以及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近代法治原理已经不能解释国家权力在法律制度中出现的新的变化。迫切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探讨适应现代条件下的法治原理,应当根据不断发展的思想和文化来对传统法治理论重新进行解释。英国现代著名宪法学

者w·詹宁斯认为戴西的法治理论已经过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法律制度和政治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现代法律制度中的一些变化不能作出客观的解释。他认为,法治并不意味着必然与政府的自由裁量权相矛盾。事实上,公共机构不仅在过去而且在当代都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在当代,“保障法治也许要求——英国臣民的人身财产应予完全处于‘当权者’的自由决定与裁量之下”。詹宁斯还认为,英国宪法虽然在法律形式上不同于欧洲大陆其他国家的宪法,但各种公共机构的权力与职责大部分也由制度法确定。“即使不是如此,也不能够得出结论说,法律规则是个人权利的结果而不是它们的源泉。国王以及其他行政机构的权力受制于个人权利:或者个人权利受制于行政权力。”詹宁斯主张对法治原则的探讨应当实行方法论上的更新,法治是实际上体现在英国宪法里的原则,是英国悠久历史传统所累积下来的丰富经验的成果,不是宪法学家倡导或拥护的什么政治原则。因此宪法学者主要是去分析和发掘构成宪法现实基础的法治原则是什么,而不是要去创造一个原则来规定法治。所以,詹宁斯认为,法治应当考虑到当代政治制度的发展情况,不要拘泥于法治意味着权力来自法律,政府应当依成文的制定法规则来进行管理这一传统的模式。他提出一个新的法治概念:法治指的是民主或立宪政体有别于专制政体,因为“民主并不取决于执行政府的任何特定形式,也不取决于对立法机关权力的限制,更不取决于它所颁发的刑法的特征所隐含的任何东西,而取决这样的事实,即政治权力最终取决于依赖于自由选举,在通过自由选举产生政治权力的国家中,对政府的批评不仅允许,而且是积极的优点,基于对立纲领和利益的政党不仅被容忍,而且鼓励其存在。在存在这种民主的地方,执行政府的管理必定努力取得人民的积极主动的承认和合作,因为不能说服公众意见的政府将会在下一次选举中被推翻”。

三、现代法治理论与“积极限权”

詹宁斯的法治主张代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理论界面对日益扩张权力而试图重新探讨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这一发展趋势。由于西方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已经建立,法治思想的重点亦随之同建构国家的政治制度向完善国家的现行的政治和法律体制转移。在对公共权力的认识及其法律控制方面有了更多的实践经验和理性思索,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法律关系的重新定位以及对政府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方式的多样化,使得理论界对宪法功能的认识从理论基础到功能主张有了一些新的认识:

1.注重社会整体利益。近代宪政体制确立之初,西方国家的法治主张以自然理论为依据,把法治原则建立在个人权利的强化和自由放任主义的基础之上,强调公民个人权利的保护,因此带有强烈的理想主义色彩和浓厚的个人主义倾向,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对专制主义权力的憎恨以及对自由权利的向往。当代法治理论则在承认个人的权利与自由的同时特别强调法律秩序与个人权利的保障,同时强调公民权利的社会责任,尤其重视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政府权力的行使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决定性影响,因此当代法治理论的价值目标更加注重社会的整体利益。

2.强调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对立与平衡。近代法治理论认为,政府权力扩张破坏了公民与政府签订的契约,是公民权利受到破坏的主要原因,因此强调应当依据法治原则成立限权政府。限权政府的内容包括:(1)政府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应当由宪法作出明确的划分。政府行使权力的范围应当明确边界,超越宪法规定的范围来行使权力就是非法的权力。(2)政府权力行使的手段和方式也应当由宪法和法律设定限制。由于行政权是一种最广泛的权力,因此规定行政机关没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必须行使的自由裁量权也应当受到立法权和司法权的严格制约。我们可以把近代这种通过限权,即主要通过限制政府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权力的方式来达到使政府守法的目的的观点称为“消极限权观”。

现代法治理论也肯定法治应当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出发点,同时也认为要保护公民权利就必须限制政府权力,现代法治理论限制政府权力的思想是一种“积极限权观”,其主要内容包括:(1)现代法治理论认为,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两者并不是互相对立的,而是国家的法律制度正常运转和法律秩序确立的联结点。从近代法律制度发展的角度来看,政府权力范围扩大并不意味着公民权利一定减少,两者实际上不是一种负相关,不是数量上的此消彼长,为政府权力行使的范围划定严格的边界并没有达到限权的目的,也并不意味着在政府不能行使权力的范围内公民的权利就会得到保障,因为政府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权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调整。因此现代法治认为将公民权利与政府权力对立起来并不能限制政府权力的强烈依赖,通过宪法和法律来严格限制国家机关权力的行使范围不是解决政府守法的最佳途径。(2)现代法治理论认为,政府虽然只能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但是政府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主要的手段。当代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公民权利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同时,公民权利的保障越来越依赖国家机关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力,没有国家机关的积极保障,公民权利就不能有效行使。因此,政府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本身并不与法治原则相冲突,法治应当限制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本身并不与法治原则相冲突,法治应当限制自由裁量权,但限制的方法不应当是采用消极的办法,而应当通过完善民主制度和消除公民与政府之间权力关系的对立状态来实现。(3)现代法治理论认为,限权政府主要表现在民主政治制度的实际运作方面,限权的主要途径在于民主体制一定要保障公民在行使民主权利方面有切实的保障,将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决定权更多地交给选民去决定;另一途径就是在政府权力扩大尤其是行政权力扩大的前提下,法律应当更多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赋予法律上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义务性,国家机关行使权力本身是其应该履行的义务。这样,国家机关权力的扩大就不会构成对法治原则的破坏,所以解决政府守法的问题实际上是民主政治体制的完善问题。

3.注重法律制度的完善。现代法治理论实际上是在国家权力普遍扩张以及近代法律制度面临严重危机的条件下试图对近代的法治理论进行修改,以适应战后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在法治的最基本的原则范畴方面,现代法治的价值目标以及实现法治的手段方面,现代法治理论更加注重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也就是说,现代法治理论对宪法控权功能的重视不是说只有现代宪法才有控权的功能。实际上,控权一直是宪法的首要功能,但由于个人主义和自由放任主义的价值基础使人们的视野更加趋向于限制对法律的信仰程度日益下降。在民主制度的前景暗淡时,把法治与民主制度的完善结合起来考察,通过民主制度的完善,刺激公民的政治参与以及最大限度地发挥宪法的控权功能来实现法治的理想成为时代的需要。如美国学者w·弗里特曼在解释国家职能扩大与个人自由以及保障个人自由的法治是否矛盾的问题时认为:“法治是指在特定社会中由某一权威制定的执行的有系统的规范结构;或者简单地说就是公共秩序的存在。它与任何意识形态是无关的,无论哪一种政治制度的秩序都包括在内。”因此,他认为法治首先应当承认民主的法律价值,即在一个现代民主的国家里应当充分保障个人权利,保障任何人或任何阶级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其次,民主的法治应当充分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排斥专制和特权,因此在政治体制上应当实行行政和司法分立;另外,法治要求个人的权利和个人的法律责任保障平衡。英国学者韦德和菲力普在《宪法与行政法》一书中从社会哲学的角度出发,认为法治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法律和秩序优于无政府状态;第二,政府根据法律进行活动;第三,法治是一种广泛的政治原则。这些学者的观点虽然各有不同的侧重点,但在注重现存民主制度的完善及限制权力的观点方面则是一致的。

[责任编辑:荷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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