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社会论文范文

2023-03-19

法治与社会论文范文第1篇

坚持“三个一体建设”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

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确立的治国理政重大方略,全面依法治国既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也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保障。

坚持“三个一体建设”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难点在“全面”,重点在“小康”。就“全面”而言,我们不仅要实现物质文明的小康,而且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小康;就“小康”而言,不仅要实现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更加殷实,而且要实现“五位一体”全面进步,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只有坚持“三个一体建设”,才能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三个一体建设”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全面深化改革,是一场全面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只有坚持“三个一体建设”,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才能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及时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确保各领域各方面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

坚持“三个一体建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在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一体建设上用劲。这项工程极为宏大,零敲碎打调整不行,碎片化修补也不行,一定要全面系统谋划、统筹协调推进。只有坚持“三个一体建设”,实现联动和集成,才能凝聚起14亿中国人民对法治的坚定信仰,汇聚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磅礴伟力,有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谱写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壮丽诗篇。

坚持“三个一体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全面从严治党必须用铁的纪律和制度管党治党,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制度事关根本,关乎长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必须建好笼子,全方位扎紧笼子。只有坚持“三个一体建设”,实现国家、政府、社会各层面制度体系全面覆盖、系统完备、衔接协调、运行有效,才能保证权力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确保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坚持“三个一体建设”的辩证统一关系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相互联系、相互支撑、相辅相成,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三根支柱。法治国家是目标,法治政府是主体,法治社会是基础,三者本质一致、目标一体、成效相关,缺少任何一个方面,法治中国建设都难以有效推进。

法治国家是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必须服从、服务于法治国家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反映了我们党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创新,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规划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布局,是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主线。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要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进行顶层设计、完善体制机制、明确工作重点、作出部署安排,坚决贯彻落实实现这一目标所必须坚持的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建设的主体和重点,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先导和示范。在我国,各级政府承担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重要职责,是制定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主体,是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多、感受公平正义最直接的国家机关。人民群众对法治国家的认识和评价,很多来自对各级政府部门的认识和評价。因此,建设法治国家需要把建设法治政府作为主体工程和重点任务,法治政府基本建成是法治国家基本建成的主要标志。建设法治政府对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引领和带动作用。各级政府是否依宪施政、依法行政,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员能不能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和行为选择,直接决定法治社会建设的速度和成效。

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基础和依托,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必须筑牢法治社会根基。依法治国的基础在基层,根基在民众。全民守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性、基础性工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只有全面增强全民法治观念,让法治成为全民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加快建设法治社会,才能夯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的社会基础。要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采取更多更有效的举措,推进全民普法,促进全民守法,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充分调动全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奠定更加坚实的社会基础。

在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征程中深入推进“三个一体建设”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更加凸显,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加需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三个一体建设”。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保证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始终沿着正确方向阔步前进。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统筹各领域资源、汇聚各方面力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贯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各个领域,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涉及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党内法规各个方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紧紧围绕“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目标要求,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不断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向纵深推进。

统筹做好推进“三个一体建设”顶层设计。坚持目标导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统筹做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顶层设计,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坚持发展导向,坚决破除妨碍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顽瘴痼疾,做到稳中求进、守正创新、试点探索、防范风险。坚持问题导向,针对人民群众意见比较集中的执法乱作为、不作为和司法不公等现象,积极作为,将其作为建章立制、厉行法治的聚焦点和发力点。

坚持法治建设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三个一体建设”既要坚持系统论,做到整体设计和推进;又要坚持重点论,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尽快取得实效。法治政府建设在“三个一体建设”中居于贯通上下、带动整体的枢纽位置,要在坚持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力度不减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法治政府建设力度。全力抓好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重点工作,大力推动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切实加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备案审查,着力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扎实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和责任落实督察,确保党中央确定的到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如期实现。

坚持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推进“三个一体建设”。越是事态紧急、情况复杂,各级党委和政府越要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越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明确任务责任分工,全面依法履行職责。坚持始终把人民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推进“三个一体建设”,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水平,提高依法治理、依法办事能力。

压紧压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方向、进度和成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要严格执行《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逐级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时进行约谈诫勉,严肃批评、严肃问责。

(摘自4月21日《人民日报》。作者为司法部党组书记、副部长)

法治与社会论文范文第2篇

一、法治文献的记录和传承离不开秘书

我国从唐尧虞舜夏禹商周至秦汉隋唐宋元明清以来, 就保持着悠久的记史传统。历史上的史官, 包括活动在官员身边的各类文职人员, 实际上都承担着秘书工作的重任, 他们既要出谋划策, 辅助领导, 又要记录历史, 传承法治。史料记载, 我国最早的秘书人员是在天子、诸侯身边活动的史官。在《说文》中, 许慎说:“史, 记事者也。从又持中, 中, 正也。”江永在《周礼·疑义举要》诠释“中”是“簿书”, 即案卷。由此可见“史”的本意是手持简策记事的人员。

《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所载秦赵“渑池之会”中, 秦王要赵王为自己鼓瑟, 赵王照办。“秦御史前书曰:‘某年月日, 秦王与赵王会饮, 令赵王鼓瑟’”;蔺相如在“五步之内, 相如请得以颈血溅大王”要挟下, 秦王才勉为击缶。蔺相如于是“顾召赵御史书曰:‘某年月日, 秦王为赵王击缶’。”这个史实验证了史官就是活动在国君和首脑身边的文秘人员。秘书作为一个社会的人、文化的人、管理的人, 必然有自己的思想意识;同时, 作为一种职业, 秘书必然形成律已的职业道德准则与价值观念。秘书思想意识中最重要的有两个方面:一是价值观念, 一是思维方式。如“君举必书”与“秉笔直书”的优良传统, 冒死请谏, 视死如归的无畏精神;以及“入幕作宾”的做事原则与出谋献策的鼎助合作僚友态度。据事直书, 是史官的职责, 失职而生, 不如死亡。在齐太史简, 在晋董狐笔, 在汉司马迁, 在宋司马光, 都是秉笔直书的史学巨擘。

用历史的眼光看, 史官-师爷-秘书是法治的的记录者和传承者, 这既是他们职业的内在要求, 同时也是由他们所处的岗位性质所决定。甲骨卜辞一般被认为是中国历史最早的文字记录形式, 商代后期刻在占卜用龟甲兽骨上的文字, 也是史官保存下来的重要历史档案。除甲骨卜辞外, 商代的铜器铭文也被认为是正式史著的源头, 它们出自史官之手也当是不争的事实。在西周铜器铭文中, 除了“某人作某器”一类简单记载外, 比较常见的是记录君王 (主要是周王) 的任命、赏赐或记功表德的文字。另外, 也出现了一些较特殊的记事铭文。西周铜器铭文的全盛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铭文篇幅加长, 一是铭文内容丰富。不仅百字以上的铜器铭文西周时期已很多见, 二、三百字以上的也不乏其例。尤其详细记录周王对毛公诰命之辞的毛公鼎铭, 是已发现的商、周铜器铭文中最长的一篇, 文字多达498个。这样的法律文献, 如果不是由专业的史官负责撰写, 简直是无法想象的。

纵观中国历史的发展, 我们会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 就是中国法治史上, 那些在政治领域有影响、在法治建设上卓有建树的学人、知识分子, 大都当过史官, 干过秘书工作。仓颉是黄帝时的史官, 我国原始象形文字的创造者, 我国官吏制度及姓氏的草创人之一。“昔者仓颉作书而天雨栗, 夜鬼哭!”有了文字, 人类从此由蛮荒岁月转向文明生活。他仰观天象, 俯察万物, 首创了“鸟迹书”震惊尘寰, 为中华民族的繁衍和昌盛作出了不朽的功绩。老子作过“周守藏室之史”;子产在简公十二年 (公元前554年) 为郑国卿, 公元前536年, 子产“铸刑书”, 是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李悝是文侯心腹之臣, 参与机密, 作过中山相和上地守, 任相时在魏文侯的支持下制定了《法经》, 进行变法推行新政;屈原曾“为楚怀王左徒, ……入则与王图议国事, 以出号令;出则接遇宾客, 应对诸侯”, 也干了不少秘书的工作, 他主张对内举贤能, 修明法度, 对外力主联齐抗秦;司马迁与唐都、落下闳等共同定立了“太初历”, 改变以十月为岁首的秦代制定的颛顼历习惯, 以正月为岁首, 奠定了我国农耕社会其后两千年来所尊奉的历法基础;贾谊曾是皇帝的高级文秘, 二十多岁即被汉文帝召为博士, 屡获升迁, “诸律令所更定, 及列侯悉就国, 其说皆自贾生发之”;苏轼在北宋元祐年间任知制诰, 为垂帘听政的高太后起草诏令;宋仁宗时王安石担任知制诰三年, 为宋神宗熙宁年间进行的变法积累了经验。这些人物都是法律领域卓有建树的大家。

在政治阶层内, 秘书的地位一般也比较高, 从历史的纵向角度考察, 秘书这个职业群体, 是法律的记录者与传承者。李斯在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 虽然当了宰相, 但是也作了许多秘书工作。秦朝的许多诏令, 包括记载秦始皇巡行天下、展示其功德的碑志、石刻、铭文等, 都出自其手笔;司马迁接受宫刑以后升任汉武帝身边的中书令, 这也是个高级文秘的岗位, 但他却是在这个位子上最终完成了巨著《史记》。现代社会中, 秘书群体往往也是未来领导的后备队伍, 这既是历史法律传统的延续, 当然也和秘书工作的重要性质分不开。

从当代秘书的职能来看, 秘书在领导者身边工作, 是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其职责是为领导服务, 实际也是在间接推动着本领域的各项工作包括法治建设向前推进, 特别是一些高级秘书, 他们的思考、经验、智慧往往就是领导人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秘书做到了与领导在思想上进行交流和沟通, 在工作上的紧密配合与协调, 这样, 领导决策不仅更能走向科学化, 工作的开展也会更加有效。可以说, 史官-师爷-秘书不仅是法律法规的记录者, 也是社会文明与法治进步的传承者。

二、法治素养是秘书的立身之本

从史官到师爷到秘书, 他们大都有较高的法治素质与修养, 并在辅佐上司时体现出较强的法治精神。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来信来访、信息调研等秘书工作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规。秘书工作法规既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又有厚重的历史积淀。当代秘书工作的法规既是当代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反映, 又是远古以来历代秘书工作法规的继承与发展。

奴隶制法律在夏、商、周时期以习惯法为主, 体现了王权与族权的统一, 渗透了神权思想。我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夏代的法律总称为“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的名称, 是后人为纪念先祖禹而命名的, 是后人追认的。一般认为, 《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刑与法的含义基本相同, 出现的刑罚条款, 标志着法律制度在夏代已经产生, 它的特点是礼刑并用。商朝在继夏而起后很快就制定了《汤刑》, 由汤在都城西亳制定, 祖甲时期作了修订, 这部刑法法典, 是一部初具规模的奴隶制的成文法典。“六经皆史”, 从先秦保存下来的各种经典, “六经”中的《尚书》和《诗经》就记录了不少周人活动的史实。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诗、书、易等典籍, 语言都非常通俗, 有的甚至就是当时的乡言俚语。在那个少数人占有文化教育权力的远古年代, 经典原始资料的形成, 就一定不能缺少文秘人员的撰拟与积累。

我国历史上的史官, 包括活动在官员身边的各类文职人员, 实际上都承担着秘书工作的重任, 他们既要记录历史, 又要传承法治。汉代统帅率军出征, 设置府署, 可以自行招聘文职僚属, 帮助处理军政事务, 称为“幕府”, 在统帅左右的僚属, 称为“幕僚”“幕职”。幕僚种类繁多, “主簿”相当于近代参谋长、“长史”协助统帅部工作、“记室”参议军机, “参军”帮助指挥军事行动, 有的类似近代副官及管理文书和各类档案的秘书等等。一直到明清时期, 幕僚都是指服务于军事机构的文职官员。凌蒙初在《夺风情村妇捐躯假天语幕僚断狱》一节中写的“幕僚”林大合, 是四川省都指挥使司下属的断事官 (一省最高军事长官及其指挥机构的军事审判官) , 当时林大合的职位是代理四川成都府汶川县县官。

清代的法律极其复杂, 正式的法典为《大清律》, 共有436条, 按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分为七篇。律之外, 又有“条例”, 条例是由皇帝批准发布的刑事单行法规, 大多一条一事, 但也有条例本身包含十几条条文的。《大清律》最后确定于乾隆五年 (1740) , 定律时将条例分别附于各有关律条之后, 合称《大清律例》, 共1009条。汪辉祖在《佐治药言·读律》说:“神明律意者, 在于避律, 而不仅在引律。如能引律而已, 则悬律一条以比附人罪, 一刑胥足矣, 何借幕为?”汪辉祖主张师爷要精读《名例律》, 因为《名例律》规定了整部《大清律》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他说“一部律例精义全在名例”。《大清律》的条文具体, 各项罪名、具体量刑都规定明确, 无法灵活运用, 也较难规避。而《名例律》多为原则规定, 可以灵活运用于各种罪名的定罪量刑。

师爷精读、钻研律例的目的, 不仅在于能够正确地理解法律、适用法律, 而且还要能够规避法律, 灵活运用法律。律例不精, 害人害己, 刑名师爷不仅要精通律例, 还得熟悉成案, 在精通律例的基础上掌握成案。师爷的“避律”诀窍, 是直接运用法律以外的手段, 援引法律之外的规范体系, 坚守原则的一种体现。从现代法治眼光来看, 这简直不可思议, 但在中国传统社会里, 它却是被人们欣赏的一种才智的表现。研究法律、精通法律的目的既在规避法律、活用法律, 自然这种技能才干的运用也就因人而异──正直者可用“避律”减轻无辜者的痛苦;但一些小人也可利用“避律”宽纵罪犯, 最后造成“人治”的结果, 这就需要我们注意认真区别处理。

明清时科举考试规定考生只读四书五经, 通过科举考试当官的人并不懂行政管理, 不懂法律。清朝读书人不读律例, 一旦做官, 对于律例茫然一无所知, 而司法又是州县官的职责, 关系前程, 官员自己的才智有限, 只好花重金礼聘懂刑法、懂财政税赋收入的师爷为他们出谋划策。出堂审案的是州县官, 幕后出主意, 真正办案, 拟稿定罪的却是师爷。师爷必须熟读律例, 辅佐幕主办案。师爷如果只会正确地运用法律, 不过是刀笔小吏的功夫, 只有会规避和灵活运用、能使法律为我所用, 才是师爷的看家本领。

师爷行里有一句名谚语, 即“多读一年书, 少读十年律”。这一方面是因为中国古代法律本身就是根据儒家礼教原则制定的, 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法律多偏重在刑法, 而属于民事方面的很多案件, 只能以儒家经义来加以判断。引经断狱一直是中国传统法律所认定的司法审判最高境界。后人评论清代幕学的演变时, 认为“百年以前 (指康、雍、乾三代) 类多引经断狱, 据理原情, 其文案典雅可诵” , 达到了幕学的最高水准。汪辉祖说:“幕之为学, 读律而已”, “幕客佐吏, 全在明习律例。”汪辉祖就是因为善以经义断案而名闻江南, 被尊为“名幕”。

三、依法办事是遏制腐败的前提

汉漠拉比法典开创了人类文明之光;秦王用法家严律治世, 攻下秦朝一统江山;高祖入关与民约法三章, 打下汉朝开国基石。古来兵法之首必须严明军纪, 周亚夫细柳治军, 不难看出法规的重要。而项羽乱封诸候, 引来大乱, 天下叛之。社会管理中的公文处理、机要保密、来信来访、信息调研等秘书工作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的法规。这些秘书工作法规既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又有厚重的历史沉淀。当代秘书工作的法规既是当代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反映, 又是远古以来历代秘书工作法规的继承与发展。

军队的战斗力来自于铁的纪律, 企业的竞争力来源于严格的行规业纪, 同样, 机关单位的生命力则来自于严格的法规制度。毛泽东同志在1948年秋天为《中国青年》第二次复刊号致词:“军队向前进, 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 革命无不胜。” 时光虽已流逝数十载, 教诲却不因时而废。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大阅兵, 那一队队威武雄壮的阅兵方阵, 迈着整齐划一的步伐不正是力量与纪律的体现么?世界要和平, 国家要安定, 百姓要富裕, 离不开社会的稳定、离不开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只有做到有法可依, 有章可循, 强制人们该做哪些事情, 不该做哪些事情, 这样我们才有繁荣昌盛、安定平稳的发展环境。

唐睿宗时期, 窦怀贞为雍州长史, 手下有个司户 (刑名师爷) 叫李元纮, 窦怀贞当时依附太平公主, 是一位大大的贪官腐官。李元纮恰好相反, 不媚上, 性清俭。有一次, 太平公主霸占寺庙里的一个石磨, 和尚告到李元纮那儿, 窦怀贞企图包庇, 李元纮坚决不干, 在判决书上写道:“南山或可改移, 此判终无摇动。”太平公主无奈, 只好把石磨还给了寺庙。李隆基上台后, 太平公主被诛, 李元纮迁万年县令, 积极举证窦怀贞的贪腐劣迹, 终使其在劫难逃, “投水死, 追戳其尸”。

明清时期的师爷也有不少高手。如明朝嘉靖年间的宛平县令曹某, 贪婪成性, “满三年, 金箱玉囊, 动盈千数”。他手下有个师爷叫孔侑德, 跟曹某曾是同乡同学, 私人关系也不错。但孔侑德比较正派, 对曹知县的贪腐非常不齿, 就偷偷记了一本黑账, 以匿名方式递给了顺天府衙门。这下子曹某可惨了, 做知县三年间所干的每件贪污事全被曝光。

清代师爷最为活跃, 在官场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极为重要, 有良知的师爷也积极加入到反腐行列。康熙二十年, 于成龙受命为两江总督, 自直隶启程, 轻车简从, 微服袖钱数十文, 直赴江宁总督府。时任江宁知府名叫周艮甫, 周艮甫的刑名师爷也姓周, 叫周俞承。那知府周艮甫, 在江宁任职多年, 上下勾结, 又有朝中权贵撑腰, 势力不是一般的大, 贪贿徇私、强霸民女的坏事没少干, 甚至扬言:他于成龙再厉害, 恐怕倒霉的未必就是我。于成龙是真的没有公开针对他, 而是暗中发展了一个“卧底”, 就是周俞承。

原来, 于成龙赴任途中自投旅舍, 做了调查, 这位周师爷在百姓中的口碑颇好, 不吃请, 不受贿, 办事也竭心尽力, 比较公正。在于成龙的一番激励下, 周俞承欣然答应, 回到知府衙门就开始收集整理周艮甫的贪腐证据。由于他是周知府的刑名师爷, 知府大人贪腐作恶的故事, 以及和许多贪官之间如何沆瀣一气的牵连, 他基本都清楚, 很快就完成了“卧底”任务, 把周知府违法犯罪的第一手材料递送到于成龙的案头。康熙二十三年, 江宁知府周艮甫被诛, 周俞承反腐有功, 被于成龙保荐, 在福建按察使手下当副使, 干起了专职反腐工作。

腐败是人民之敌、政权之敌, 人民最痛恨腐败, 腐败对政权稳定威胁最大。党的十八大以来, 反腐挽回了宝贵的人民信任, 反腐是为了让红色江山永不变色, 让中国人民过上好日子, 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在现实生活中, 大部分秘书都能洁身自好, 但也存在违法犯罪的秘书案例。腐败案中影响较大的有“河北第一秘”李真收受贿赂被判处死刑;北京市委原书记陈希同的秘书陈健, 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北京市原副市长黄超的秘书何世平, 受贿被处有期徒刑16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炬的秘书蔡建辉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郑筱萸的两任秘书郝和平、曹文庄, 也因巨额受贿分别被判刑5年和“死缓”;上海市宝山区原区长、曾经大红大紫的“上海第一秘”秦裕被判处无期徒刑;周永康的秘书六人帮相继殊途同归;而“全国第一大秘”的令计划亦被双开。要杜绝官场和秘书腐败就必须依法办事。

通过依法办事, 规范秘书的权限和职业地位。用法律规范秘书的权限和职业地位, 旨在使秘书工作遵循法定的程序, 保证其工作运行的合法性、科学性、高效性, 更好地实现其辅助服务职能。同时必须清晰界定秘书的工作性质和职业地位, 完成其由“官员”到“职员”的转变。促使秘书人员在其权限范围内全心全意地为领导服务, 为人民服务;不能滥用职权, 以权谋私。减少或消除其行使权限过程中的随意性, 规范其职业地位, 树立职业化思想, 走职业化、法治化道路。

通过依法办事, 建立秘书权力制衡机制。权力不仅需要监督, 而且需要制约。在秘书与领导、社会的关系中, 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 把权力分散, 让权力互相制约。一方面, 领导、社会赋予秘书一定的权力;另一方面, 秘书也可对领导的权力进行监督, 使各自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和程序内使用权力。从而保证权力的合理运行, 使权力置于各种监督之下, 为秘书和领导拒腐防变树立一道有效的屏障。

通过依法办事, 规范秘书选拔程序, 有效地推进秘书职业化。秘书职业覆盖面广, 从业人员多, 因而素质高低不一。因此, 必须对秘书任职资格实行严格的统一认证制度, 有效控制秘书岗位的入口, 提升秘书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也有利于促进秘书队伍建设的职业化、正规化及与国际接轨。

秘书应摆正位置, 不能因特珠的工作而自满自傲, 高高在上, 不可一世, 甚至“挟天子以令诸侯”, 借领导者名义以权谋私, 以职谋私。而应该对上尊敬、请教, 不卑不亢;对下热情有礼, 和睦相处, 把自己个人的利益融合到集体的利益当中, 洁身自好, 以清醒的头脑和坚定不移的态度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的腐蚀和诱惑。秘书群体往往是未来领导的后备队伍, 这既和秘书工作的重要性质分不开, 也是历代律法传统的延续。法治社会对秘书主体意识的期望, 不仅要加强秘书主观因素的教育, 更需要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秘书法治主体意识发展的社会环境。拟采取的措施有:

首先, 各级党政领导要关心秘书人员的工作和生活, 对秘书人员不但要使用, 而且要教育培养;不但要交任务、压担子, 还要教思想、教方法;不但要严格要求, 而且要平等待人。总之, 不但要马儿快快跑, 还要让马儿吃好草, 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其二, 办公室的领导同志要掌握秘书人员的思想脉搏, 注意秘书人员的心理变化, 及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特别是在秘书人员情绪消极、低沉时, 要正确加以引导, 使其健康成长。在分配任务时, 要注意秘书人员的心理承受能力, 因人因时制宜, 使秘书人员始终保持热烈而镇定的情绪, 紧张而有秩序发工作。

其三, 社会各界要理解和尊重秘书。秘书工作是一项特殊的职业, 工作范围涉及到各个领域, 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社会上少数人对秘书工作或毁或誉, 带有一定的偏见。因此, 希望社会各界能理解秘书的感情, 体谅秘书人员的甘苦, 尊重他们的劳动, 支持他们的工作。

摘要:秘书职业历史悠久, 自唐尧虞舜夏禹商周至秦汉隋唐宋元明清, 保持着悠久的记史传统。从史官到师爷到秘书的发展看, 他们具有相互承传的关系。秘书既是法治的记录者、传承者, 同时又是社会群体中有较高法治素养的阶层, 既要出谋划策, 辅助领导, 又要记录历史, 传播法治, 是具有深厚法治内涵的社会职业群体, 依法办事是遏制官场和秘书腐败的前提。

关键词:史官,师爷,秘书,法治,传承

参考文献

[1] 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 1963.

[2] 司马迁.史记[M].北京:线装书局, 2006.

[3] 凌蒙初.初刻拍案惊奇[M].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 2004.

[4] 张廷骧.入幕须知五种[M].清光绪十年刻本, 1884.

[5] 汪辉祖.佐治药言[M].北京:中华书局, 1985.

[6] 郭建.师爷当家[M].北京:中国言实出版社, 2007.

[7] 胡学亮.从政心得[M].北京:中国文史出版社, 2004.

[8] 任桂全.绍兴市志[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6.

[9] 李世忠.长安历史文化传统与唐代咏史诗的繁荣[J].民办教育研究, 2010 (2) .

[10] 中南海画册编辑委员会.毛泽东题词手迹选[M].北京:西苑出版社, 1995.

法治与社会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企业是由企业家创立的,但企业的成长和持续发展则依赖职业化管理团队的形成。本文对农村商业银行职业化管理的探索实践,面临困难进行分析,提出推进职业化管理的思路,认为,农村商业银行实行职业化管理,对提高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积累经验都是一种有益的实践。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 农村商业银行 职业化管理

一、引言

农村商业银行应逐步走向职业化管理,笔者提出这个问题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认识:第一个认识是,企业是由企业家创立的,但企业要想发展壮大,单靠企业家自身力量是不够的,必须雇佣职业经理人对企业进行控制和管理。第二个认识是,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前身)近年来的业务取得长足发展,规模不断扩大,进入了管理的职业化阶段,目前正在进行商业化改革,全面组建农村商业银行,职业化管理变得必不可少。

二、农村商业银行职业化管理实践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打击高利贷,维护农村稳定,根据中央推行合作化运动的指示,农村信用社在中国广大的农村推开,由农民自愿入股,实行民主管理。农村信用社的成立,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农民金融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与其所承担的职责不相称,农民管理下的农村信用社,普遍经营连年亏损,甚至年年保支付,业务发展难以为继。

从上世纪70年代起,农村信用社开始了职业化管理的探索实践:先是交给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后来交给中国农业银行管理,1996年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后,由上级行社(主要是省联社)选派高管人员管理,尽管这些探索实践不是真正意义的职业化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其间的过程有很多磕磕绊绊,但整体上促进了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和抗风险能力提高,为农村商业银行的职业化管理积累了宝贵经验。

三、职业化管理及其历史

究竟什么是职业化管理呢?这个概念很难统一,管理学上认为现代意义的职业化管理具有几个特征:(1)企业雇佣职业经理人对企业进行控制和管理;(2)雇佣双方严格按契约办事;(3)企业内部是一个法治的组织,第个岗位都有明确的职责权力边界;(4)职业经理人靠能力、靠出售知识和服务取到报酬,并承担过失责任。

现代意义上的职业化管理源于欧美,19世纪后期欧美国家大量大型企业不断出现,为适应这些企业发展需要,职业化管理应运而生,美国的商学院也是这个时候出现,为企业培养大量职业化管理人才。

但是,如果从历史观点来看,职业化管理应该是从我国秦朝开始的。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在如何统治自己的天下的问题上,采纳廷尉李斯的建议,推行郡县制,把全国划分成36个郡756个县,所有郡守、县令岗位在全国范围内公开挑选,由皇帝直接任命,这就是职业化管理。秦朝以后,中国基本上就迈向了职业化的管理。历史学家认为,如果没有官僚的职业化的管理,中国不可能长期维护一个统一的国家。

四、实行职业化管理面临的困难

农村商业银行实行职业化管理,面临很多困难:

其一,农村商业银行由农村信用社转化而来,长期偏安一隅,拘泥于地方经济,习惯了因袭守旧和希望别人为自己做主,厌倦了大刀阔斧式的剧烈变革,没有太强烈创新愿望,缺少实行职业化管理的动力。

其二,实行职业化管理,一方面,原有的管理模式将要彻底改变,原有的权力将受到极大的约束,既得利益者容忍不了。另一方面,员工更受束缚,原来感觉轻轻松松的工作气氛变得紧张起来,发现要打卡、要报告、要陈述,非常麻烦,不能容忍,所以更要反对。

其三,实行职业化管理,必须建设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而现代企业建设需要一个长期过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单个农村商业银行基础仍然薄弱,实力有限,本身没有这个力量去实施,即便个别基础相对好的机构能成功实行推行,但在多级法人体系下的辐射效应也不明显。最大的问题是,万一做不到的话,成本由谁来支付呢?

最后,由谁来推动农村商业银行的职业化管理?由谁聘请、如何聘请职业经理人?怎样解决目前多级法人体系下的上下级关系问题?等等。面临很多实际困难。

五、农村商业银行职业化管理的思路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推动实施职业化管理:

第一,规范权力的创设。按照公司法人治理要求,由董事会聘请职业经理人。董事会拥有决策权,代表股东利益,对股东负责;以行长为首的经营班子作为职业经理人,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拥有经营权,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与经营班子有相对独立的权力空间和对应的责任,任何一方都不能越过边界,违反程序,滥用权利。

现实中,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以行长为首的经营班子成员都是由上级机构任命的(我们这里讲的是实质上的任命,而非形式上的任命),由于他们的权力来源于上级,因此只向他的上级负责,不可能向其他人负责。从银行角度看,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都是外来的,充其量都是银行雇员,董事长对经营班子的授权行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权力的分配,而更多的情况是,很多机构的董事长集决策权和经营权于一身,经营班子作为董事长的副手存在。权力创设主体的不适格,使得职业化管理从一组织架构开始就举步唯艰。

我们要彻底改变目前的上级机构不是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却可以安排人事,但又不对经营业绩负责;农村商业银行不但不能行使股东的管理职能,反而还要接受上级机构管理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它对市场主体缺乏应有的尊重,将农村商业银行股东摆放在一个被动的客体地位,违背现代法治理念。更严重的是,上级机构所安排的人事,下级无法监督,某省联社领导曾经指出,部分农村商业银行的一把手权力过大,违规放贷、以权谋私,不良贷款几亿、几十亿冒出,经營风险突出,这就是缺乏监督导致的结果。

我们知道,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里,最重要的是对统治者和政府的约束,同样,在一个职业化管理的银行,最重要是对董事长约束,如果对董事长本身没有约束,这个银行就不会真正形成职业化管理。

第二,加强制度建设,规范银行内部运作流程。制度建设就是用具体的制度去规范银行内部分工与资源分散。如果内部不分工,资源由一个人控制的话,银行肯定会出大问题,这是众所周知的道理。

职业化管理要求银行内部重要的日常事务必须用程序化、规则化的流程来做。因此,实施职业化管理首先要规范银行内部运作流程并严格执行。规范的流程标准应该包括:银行内部的经营决策活动有既定的流程,内部决策不受决策人的知识结构、感情因素、价值偏好的影响。管理者的行为有明确的界定,包括如何进行沟通、授权,绩效考核和过失责任追究。员工完成任务的多少及好坏有详细的量化记录。每个流程都有具体的分工和明确的职责,奖惩有事先的约定,每个人都能预测和知道自己的行为后果。

第三,完善业绩考核评判机制。业绩有短期和长期之分,短期业绩追求短期的现金盈利,长期业绩注重长期规划和企业整体价值。如果银行注重短期效益,职业经理人就会自觉不自觉抓住几个重要客户、几项重点项目、大笔额信贷业务,在短期之内赚到更多的钱,业绩立竿见影;而注重今后长期发展的银行,职业经理人往往就会从基础工作做起,在经营管理过程中积累实力和文化底蕴,规规矩矩,不羡慕一夜暴富,对不符合企业经营理念的生意绝对不做。这时候,对职业经理人的考核评判,结果导向就很关键,反映出银行对价值目标的追求。

第四,建立信任关系。实行职业化管理,必须由职业经理人对银行进行控制和管理。因此,董事会要预知自身可能失落地位的结果,要换位认识理解到职业经理人的难处,全力以赴支持职业经理人的工作,只有准备好了这些,才可以请职业经理人进来,否则结果只能是不欢而散。

银行请职业经理人进来,应给予多大自主权才能实现经营效率与监督效率的最佳平衡,信任问题非常重要。如果给得太小,职业经理人就无法当了,也失去职业化管理的初衷;如果给得太大,银行会有很大风险。信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速度和规模,因为真正制约银行扩展的是“融人”(人的融合),而不是融资,人的融合过程就是相互之间信任关系建立的过程,银行业务的开展基于市场信心,而市场信心又依赖银行与职业经理人之间的信任。

出生于日本后来加入美国国籍的经济学家福山写了一本书《信任》,他经研究后发现:华人的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度低,交流成本高,企业进入管理的职业化阶段却不能进行职业化管理,所以企业扩展到一定规模就走向灭亡,形成了所谓的公司不断产生、发迹、消亡的过程。华人企业为什么没有世界品牌?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的寿命太短,很难形成出品牌。

第五、充分发挥系统优势。对于目前职业经理人市场未够成熟,人员来源不足问题。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借助“小法人、大系统”的优势,由上级行社(主要是省联社)通过考试等形式在农信系统范围内物色大批专业人员组建职业经理人人选库,通过法定程序向农村商业银行提出职业经理人人选,由农村商业银行董事会做出聘任决定;如果推荐的人选未能获得董事会通过,再由省级农村商业银行提出其他人选。

六、结尾

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为农村商业银行实行职业化管理创造外部现实条件,比如法律对公私财产的保护,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对股东权利的保障,如果职业经理人不按规定履职或者出现过失,侵犯或者损害银行的合法权益,他们将会受到足够的惩罚。

在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发展基础产生的农村商业银行,具有一定规模实力和管理基础,相比民营型企业更具实行职业化管理优势。在民营资本允许鼓励进入金融市场的今天,农村商业银行实行职业化管理,对提高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风险,为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积累经验都是一种有益的实践。

參考文献

[1]张维迎.《企业家与职业经理人:如何建立信任》,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北京大学出版社,第40卷第5期.

法治与社会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和谐社会是以法治为前提的社会。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及其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至关重要的因素,实施公民法治理念教育刻不容缓。实施公民法治理念教育的现实途径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府在公民法治理念教育中的主导作用;发挥社会整体合力,营造良好的公民法治理念教育环境;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将公民意识和法治理念融入公民生活。

[关 键 词] 公民;公民教育;法治理念教育

[作者简介] 宋戈,天津外国语大学思政部,副教授

构建和谐社会要以法治为前提。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是构建和谐社会首要因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我国当代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只有通过加强法治理念教育促进公民教育,通过发展公民教育落实法治理念教育,才能推进依法治国。

一、公民教育的主要内容

对于正在充分实现民主化的国家,公民教育主要是使公民实现由权威人格向民主人格的转变,包括树立民主法治理想和价值观,养成民主法治的态度和行为方式,学会遵守法治规则,行使民主权利,从而推进社会的民主法治化进程。鉴于中国的历史与现实,我国公民教育的时代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权利意识教育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写上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文。人权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必须承认,由于我们长期未进行这方面的教育,公民的人权意识还比较薄弱。我们的一些学生不仅没有现代的“人命贵于天”的意识,甚至缺乏起码的恻隐之心。马加爵事件尽管只是个别事件,但也提醒我们,人文教育亟待加强。真正做到珍惜自己的权利,尊重别人的权利,充满同情心和宽容,毫无疑问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二)规则意识教育

严格意义上讲,公民是生活于法治社会的社会成员,与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是公民的规则意识,也即依照法律、规章、契约办事的意识。我们有必要在公民意识教育中,特别强调规则的教育。要让学生懂得,规则是硬的,不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人治社会使多数老百姓受社会约束的常常是“人”是“权”而不是法,不是作为一个权责主体的自律。比如交通规则主要是为了大家的安全,但是闯红灯,不走斑马线,随意翻越护栏,这些行为在中国马路上每时每刻上演着,几乎人人都认为,闯了红灯,抄了近路是“占了便宜”,不认为遵守规则是文明人的标志。最大的问题是,没有人意识到这是每个公民的本分,都认为任何规则都是为了“管人”的,与自己无关。所以不少外国人对中国有一个奇怪的感觉,该遵守的,都不在意,甚至任意违犯,不遵循规则,而熟谙“潜规则”。

(三)生态意识教育

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世界各国都面临着生态环境危机问题。培养学生对大自然和周围世界的高度责任感和珍惜态度,是公民素质教育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在地球生态和人类命运岌岌可危的今天,要把生态环保教育和对社会、对地球的现代公民责任时时联系起来,让公民成为自觉的社会和地球的保护者、关爱者。

(四)公德意识教育

公德是全体社会成员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底线道德。社会公德虽然是一些最基本的社会公共生活的道德规范,但它却是社会道德体系的基础,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体现。一个国家公民的公德水平可以影响一个国家的形象,一个人的公德水平能够体现一个人的精神境界。一些人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谈吐粗俗,乱丢垃圾,损害公物,随地吐痰。更令人忧心的是人们对这些无视公德行为的习焉不察。“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很多我们的教育也有责任。当下思想政治教育主要的失误在于重知轻行、重内轻外、重知轻能。因此,我们必须补课。把公德教育纳入公民教育体系中,把是否遵守公德作为衡量一个合格公民的标准。讲公德与个人、社会、国家乃至世界的关系,讲公德与人权意识、国家意识的关系,以及与高层次的道德的关系。”[1]必须强化公民的公德意识教育。

(五)平等、公正意识教育

平等意识也是公民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这就意味着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但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传统的官本位国家,官本位思想至今仍有很大的市场,“官”的公权力私化的思想,人们对权力的畏惧,都是公民意识中权利和平等意识欠缺的表现。一些干部“官气”十足,滥用职权,甚至侵吞公共财产,造成腐败的孳生和蔓延,也使反腐败更加困难。因此在塑造人格的关键时期,尤其要重视公民平等意识的教育。

二、法治理念教育在公民教育中的实施途径

党中央深刻把握我国法治建设的规律,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完成这一任务,必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一进程中,应“弘扬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个关于公民教育的论断指明,树立法治理念是公民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府在公民法治理念教育中的主导作用

我们进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民教育和法治理念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开展公民教育和法治理念教育工作,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发挥政府的责任者作用。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在公民教育中的责任者作用,政府应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第一,把培育法治理念和公民意识作为政府“执政为民”的要务。要下大力气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打牢法治理念和公民意识的文化基础。英国著名政治学家密尔在《代议制政府》中谈到好的政府形式的标准时指出“好政府的第一要素既然是组成社会的人们的美德和智慧,所以任何政府形式所能具有的最重要的优点,就是促进人民本身的美德和智慧”。[2]政府对于法治理念和公民意识的培育,作用是十分巨大的。第二,政府要注重角色定位,做法治的遵循者和示范者。政府及其公职人员的行为方式、角色定位如何,是影响法治理念和公民意识培育效果的重要因素。政府不应仅仅强调公民义务,更应重视和保障公民权利。政府要摒弃把法治看作是治民之策,把法律当作无数统治手段中的一种的“法律工具主义”观念。法治的对象是治官或治权,是私权对公权的制约,而不是相反。政府要全力杜绝行政执法过程中乱立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程序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违法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讲,政府及公职人员对法律采取的肯定或否定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公民对权利义务和法治的看法。政府要注重与公民的平等对话。政府在培育公民意识和法治理念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每一个社会活动主体都是自由而平等的。第三,确保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公民对行政事务的知情权是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的前提,也是巩固法治理念和公民意识的重要途径。行政透明公开是确保公众知情权最为重要的民主价值之一,尊重公众的知情权体现了对公众自治和参与权利的承认和保护。

(二)发挥社会整体合力,营造良好的公民法治理念教育环境

创造一个有利于公民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融合的社会环境是十分重要的法治建设任务。公民教育和法治理念教育是一个终身教育的过程,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进行的,受到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要营造良好的环境,社会、学校和家庭教育必须注重协调一致。

第一,强化公民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融合。例如,学校无疑是公民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施的主阵地。在开设专门的公民教育课程中,或在综合课程中,公民教育与其中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都是重要任务,不仅应当强调道德教育、政治教育、思想教育、环境意识教育等内容,更应重视法律和法治理念教育,把法治理念作为极为重要的内容融入公民教育中去。

第二,注重社会、学校和家庭教育的衔接和一致。公民教育不仅是学校的责任,同时还要求全社会各种教育力量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地对学生施加统一的教育影响。学校同各种社会环境的联系是一种有组织的联系,这种联系是通过彼此间相互作用来实现的。公民的素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培育,主要来自后天的习得、养成和教育。它们是在家庭、学校和社会多方面的教育影响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因此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协调一致,系统地对青少年施加统一的教育影响。其一,要保持学校影响与家庭影响的一致性。学校教育的对象几乎都属于家庭成员,学校教育的效果与家庭影响有着多种密切关系。家庭对学校教育的不同态度,会对学校教育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处于社会不同阶层的儿童进入学校时,家庭背景的影响表现得十分鲜明,因此,学校要发挥专门教育机构的作用,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多种途径,向家长宣传公民教育的理念和方法,与家庭协调一致地培育学生的公民素养。其二,要保持学校与社会影响的一致性。学校是置身于社会之中的专门教育机构,学校教育影响与社会影响是互补的关系,如果两者沿着一以贯之的方向进行,对学生的发展才是最理想的状态。事实上,社会对青少年的发展存在着某些负面影响因素。这就要求学校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抵制来自社会的负面影响,发挥社会教育的正面作用。通过学校与校外各种教育机构、团体加强联系,安排好学生的课余生活,使校内外的公民教育联合发挥积极作用。

(三)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将公民意识和法治理念融入公民生活

人的行为约束能力的发展是一个从无律——他律——自律的变化过程,即从自然状态经社会状态再到自律状态。自律是公民教育的最高境界。当然,自律的形成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必须经由一个他律的阶段,所以我们强调实施公民教育要坚持他律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第一,严格要求,加强教育者的自律,发挥示范和表率作用,并监督制约教育对象的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要把公民教育和其中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内容具体化为日常行为规范,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相互监督,严格遵守,形成良好的习惯。第二,充分发挥受教育者的主体作用,帮助他们实现自我约束、自我教育。教育者要充分认识到“教,是为了不教”。发挥受教育者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自我教育意识,并调动他们自我教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关键是帮助其形成“内在的约束力”,也就是要帮助其形成一种内在的约束机制,即自律。第三,在实际操作中,注重他律与自律的有机结合。他律是自律的基础,只有外部训练的强化才能奠定自我约束的基础。但由于他律的训练只是一种外在的、强制性的、适应性的、甚至是奴性的,所以他律的过度则可能导致人格的奴化。奴化的人格妨碍自律品质的生成,而真正的公民,本质上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自由人。这就要求教育者在发挥他律作用的同时,充分尊重受教育者的主体性,促进其朝着自律的方向发展。

法治作为迄今为止人类最好的治国理政方式,是人类在政治文明演进过程中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法治精神是法治国家建设的灵魂,是法治实践所必须奉行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也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体系得以有效构建和运转的信念支柱和精神动力。法治精神体现了法治的普适性价值,凝结了人类对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共同精神追求。任何法律制度都不可能脱离社会现实和意识形态而孤立存在。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既要求我国的法治国家建设吸收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反映人类共同追求的理想,更要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源于公民生活,法治国家建设最终将服务于公民生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需要将法治精神融入公民生活,核心是全体公民必须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且把这种理念体现为每一位公民的行为,融入每一位公民的生活实践。只有当法律和法治理念成为公民践行的行为规范与生活方式,并转化为每一位公民的内心信念,才能形成有序的法治社会状态,才能迈向理想的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陈永森.公民教育纵横谈[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1999:199.

[2][英]密尔.代议制政府[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25.

责任编辑/慕云

法治与社会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 为推进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实现民族地区法治社会的建设目标,民族地区高校的法学学科建设应考虑其实际情况,客观地为法学学科定位,即结合所在大学的办学定位,与法学学科的特点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法律人才的需要为法学学科定位,进而有针对性地进行学科建设。

关键词 民族地区高校 法学教育 学科建设

1 学科现状

1.1 主要成绩

吉首大学法学学科自1982年创建以来,在学校和社会各界的帮助和支持下,经过全体教职员工的共同努力,法学学科的各项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为未来的发展奠定了较好的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办学思路。法学学科立足于西部民族地区,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治服务,将其建设成为在湖南省同类高校中处于领先地位、在全国有一定影响、武陵山经济协作区法学教育、研究与服务中心,为地方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师资队伍。法学学科自创立以来,经过近些年来的不懈努力,一支人员稳定,年龄、职称、学历、学位、学缘、专业结构合理,有交叉学科优势,团结协作的学科学术梯队已经初步形成。目前学科所有成员均由本校教职工组成,毕业于全国各大著名高校,现有专任教师27人,其中高级职称15人,博士及在读博士16人。学科的带头人为湖南省省级学科带头人,湖南省青年骨干教师培养对象3人、湘西州“132”人才工程人选1人。

(3)科学研究。法学学科自创立以来,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9项,国家留学基金项目3项,教育部基金项目4项,国家体育总局研究项目1项,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及湖南省科技厅、湖南省教育厅等研究项目50余项,科研经费达264.2万元。近5年来发表科研论文320余篇(其中CSSCI40余篇,CLSCI 10余篇),出版专著5部、高级别教材8部。

(4)人才培养。法学学科瞄准前沿领域,突出地方特色。强调教学、研究和实践相结合,以培养法律理论功底扎实、掌握科学研究方法的法律专门人才,满足西部地区、民族地区及欠发达地区法制建设的急切需要。在法学本科教育方面,每届学生都积极开展法学专业辩论赛、模拟审判、法律援助、普法宣传、送法下乡、实习等实践活动。获得大学生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省级1项,校级7项,在《法治研究》等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0余篇。英语四级通过率平均在98%,六级通过率平均约35%。司法考试通过率2008年为31%,2009年为35%,2010年为44%,2011年为54%,2012年为64%。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前景喜人,2005年获得武陵山片区首个法学硕士点授予权,迄今共招收研究生80余人。就业率100%,所有毕业论文抽检率均达到优良以上。

(5)社会服务。学科组织专家先后参与了《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小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及由湖南省人大组织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修订案草案 征求意见第三稿)”座谈会等立法活动,以专家建议的方式积极参与到立法实践当中。

1.2 存在的主要问题

(1)区域劣势。从地缘上看,吉首大学处于湘鄂渝黔四省边区,这里素有“老、少、边、穷”之称。远离湖南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这种在区位分布上的劣势状态,对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社会对高等法学教育的需求变化,以及学科建设发展面临的形势缺乏必要的认识;优质法学教育实施的源头受到限制,很难确保优质生源和师资队伍的稳定;利用市场机制筹措经费改善办学条件的渠道较少;迅速获取信息的能力等较为欠缺。

(2)学科竞争弱势。民族地区高校的学科专业的民族性和地方性最能凸显学校的特色和优势,比如民族学、民族经济、民族语言文学、民族艺术、民族教育、地方史、高原生态环境以及民族理论和政策等,纷纷被确定为重点支持的特色优势学科,得到了相应的建设和发展。①法学专业不但进入不了特色优势学科的范畴,反而受到这些特色优势学科的挤压,步履艰难。

(3)物质保障不力。对民族地区高校来说,政府对民族地区高校的投入生均经费只有3000元左右。而国家部委所属院校,政府则投入经费生均达7000元以上。由于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民族地区高校难以使用通过市场机制筹措必要发展经费这一发达地区惯用的手段,结果导致包括法学学科在内的民族地区高校整体发展受到极大限制。法学学科建设的经费除了用于维持正常的办公经费外,少有经费用于学科建设和发展。由此导致学科的硬件与软件建设亟需改进,如法律专业可用图书很少且陈旧,专业期刊残缺不全,这给教学科研与研究生培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2 学科建设的定位

一是类型定位。根据学校的定位,结合我校现有的专业布局,科研基础、历史渊源,学院远景发展规划及专业拓展基本思路,法学学科发展定为教学研究型。二是层次定位。以本科和硕士研究生为主体,在法学一级学科下拓展研究生教育,创造条件积极发展法学专业硕士教育(JM)。其中,本科教育以培养适应基层、特别是适应农村乡镇和城市社区综合性法律工作的基层应用型专业人才;研究生教育主要以培养服务于中西部地区(武陵山片区)西部基层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三是人才培养定位。熟悉国家的民族立法和民族政策;具有公平、公正的民主法治信念;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较强的法律实践能力、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具有获取知识的能力、交流的能力、适应社会的能力、初步的研究能力、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②

3 学科建设的任务措施

3.1 学科方向的建设发展及措施

为了在2015年前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学科根据实际情况,本学科将设置四个二级学科方向:理论法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事法学。

3.2 学科队伍的建设发展及措施

至2015年底,在教研团队建设方面,民商法与理论法学获得校级教学团队,刑事法获得省级教学团。每个学术研究团队至少打造一名在武陵山片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学术带头人。在学科梯队建设方面每个教研团队的高级职称达到3人,博士5名。在双师型教师建设,聘请武陵山片区实务部门的精英担任兼职教授,争取“双师型”教师达到15人左右。

3.3 科研成果的建设发展及措施

至2015年底,通过立项申报方式,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方达到15部,CSSCI学术论文达50篇,其中,举全学科之力,每年发表法学类CSSCI学术论文2~3篇。在科研课题方面,学科力争新上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0项以上,给承担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学术选题的团队成员从事学术研究以充裕的时间保证。在课程建设方面,至少建设好已立项的4门省校级优质课程。在教研成果奖方面,本学科至少应获得省、校级科研与教学成果获奖10项以上。

3.4 教研平台的建设发展及措施

为建好教研平台,具体措施为:建设吉首大学武陵山片区法治研究中心,使其成为湖南省民族法制建设研究的重要基地,为湘西自治州甚至整个武陵山区的民主和法制建设献计献策。力争在2020年前将该中心成为湖南省人文社科研究基地。成立吉首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和湘西州法律培训基地,为湘西州司法实务和人才培训服务。建设吉首大学法律援助中心,竭力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高质量的无偿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中心凭借法学学科强大的智力资源,由精通法律理论和实践的法学专家、学者和一批专业基础扎实、责任感强、吃苦耐劳的法学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组成。这可将法律援助中心打造成宣传学校的窗口和服务武陵山片区的民间公益机构。同时也为培养兼具理论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形成教学、实践、服务三位一体的先进的法学教育模式。建设法学学科图书室,大力购买图书资料,五年内配齐所有专业期刊杂志。在整个武陵山片区力争建立5个集教学和科研一体的实践基地。

3.5 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建设发展及措施

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措施为:稳定现有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在“课题培养法”的指导下,加强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强化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的训练和培养。确保本学科的研究生在获得硕士学位前平均应至少发表本学科相关学术论文2篇。加强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争取在未来五年内,本学科至少有2~3篇硕士论文被评为湖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完善学位课和非学位必修课的设置,使之更加科学、合理,适当减少课程的计划学时。非学位必修课可以按研究方向设置。加强硕士研究生的教材建设,在选择优秀教材和参考的同时,创造条件组织本学院的教师编写部分研究生教材。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湘教通[2013]37号)、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湘教通〔2012〕142号)、吉首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2012JSUJGA21)、吉首大学实验教改项目(2013SYJG0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注释

① 周继红.民族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之困境与出路.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6).

② 余成刚.论民族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广西教育,2009(5).

上一篇:法律与生活论文下一篇:女性与法律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