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完整流程

2022-07-23

第一篇:模拟法庭完整流程

模拟法庭流程

附件一:竞赛开庭程序与时间分配

说明:本开庭程序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设计,结合竞赛需要适当调整。程序设计旨在减少表演性,突出队员的对抗性和专业性,并且在控辩双方时间和机会上保持平衡,以保证竞赛的有序、专业和公平。竞赛不超过100 分钟。请审判长根据本规则组织庭审,并根据现场需要调整时间安排。 1 开庭准备(约2分钟)

1.1 公诉人、辩护人入席,书记员入席

1.2 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审判长宣布入座,全体入座 1.3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庭审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1.4 审判长敲法槌,宣布开庭

2 身份核对、告知权利与回避(约5分钟) 2.1 审判长提被告人到庭,法警押被告人到庭

2.2 审判长核对被告人身份等信息,并询问起诉书收到时间 2.3 审判长询问公诉人与辩护人的基本情况

2.4 审判长告知并询问被告人是否清楚其诉讼权利

2.5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询问并决定回避事项 3 法庭调查(约40分钟) 3.1 起诉

3.1.1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3.1.2 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对起诉的意见 3.2 讯问与询问被告人

公诉人和辩护人依次向被告人发问,一方认为发问不当,可以向法庭提出程序性反对,

审判长应判断并制止不当提问与发言。后续程序对此问题处理相同。 3.3 双方询问被害人

如果有被害人出庭,公诉人和辩护人依次向被害人发问 3.4 举证与质证

3.4.1 控方举证,辩方质证

3.4.1.1 控方说明有几组证据,然后举出一组证据,说明证据编号,名称,证据 来源,证据核心信息以及证明对象

3.4.1.2 辩方质证。辩方针对该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3.4.1.3 交叉回应:控方可以针对质证意见进行反驳,双方交叉发表回应意见。 审判人员可以向任何一方发问,后续程序亦然

3.4.1.4 证人出庭。如果在本组证据中有证人出庭,则进行下列程序 3.4.1.4.1 公诉人向审判长申请证人出席

3.4.1.4.2 审判长宣布证人入庭,法警将证人带入庭 3.4.1.4.3 审判长向证人说明作证的义务和责任

3.4.1.4.4 公诉人向证人提问。随后被害人可以向证人提问

3.4.1.4.5 被告人和辩护人向证人提问,提出己方对证人证言的意见 3.4.1.4.6 交叉回应。双方可以针对对方意见进行回应。

3.4.1.5 鉴定人出庭。如在本组证据中,有鉴定人出庭,则进行下列程序 3.4.1.5.1 公诉方向审判长申请鉴定人出席

3.4.1.5.2 审判长宣布鉴定人入庭,法警带鉴定人入庭 3.4.1.5.3 审判长要求鉴定人说明鉴定意见

3.4.1.5.4 公诉人向鉴定人提问,随后被害人可以提问 3.4.1.5.5 被告人和辩护人提问并提出己方对鉴定的意见 3.4.1.5.6 交叉回应

3.4.1.6 继续或结束:审判长询问是否举证结束,若没有,则按照上述方法继续 分组举证与质证。

3.4.2 辩方举证,控方质证。本环节程序要求与上一环节相同 3.4.3 双方就举证与质证总结

3.5 法庭调查结束。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程序 4 法庭辩论(约40分钟)

4.1 公诉词。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4.2 辩护词。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4.3 归纳辩论焦点

审判长归纳需要辩论的焦点问题,询问双方意见后确定 4.4 分焦点辩论

4.4.1 审判长提出需要辩论的焦点问题 4.4.2 公诉人针对该焦点发表首轮辩论意见 4.4.3 辩护人针对该焦点发表首轮辩论意见

4.4.4 交叉辩论。围绕该焦点双方进行交叉辩论

4.4.5 审判长提出下一个焦点问题安排辩论,直到所有问题辩论完毕 4.5 辩论总结。

公诉人、辩护人总结辩论,然后审判长宣布辩论结束 5 最后陈述(约2分钟)

被告人做最后陈述。随后,审判长敲法槌,宣布庭审结束。

第二篇:模拟法庭 流程

一. 书记员入场,请旁听人员保持肃静,宣读法庭纪律:

1)

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

除因审判需要允许工作人员进入审判区,其他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审判区 3)

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4)

未经审判长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5)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6)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二. 传被告和被告代理人原告原告代理人到庭

书记员:现在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原告和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原告:到庭

书记员: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庭 被告:到庭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和原告以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程序已经结束,可以开庭

三、开庭并为正式审理做准备

审判长:开庭。开庭前法庭已经将起诉书副本和答辩状副本送达个当事人,双方是否收到? 当事人:收到

审判长:本庭于庭前已经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须知,双方是否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知道

审判长:本庭由审判长王远勇,审判员张雪利、唐卡组成本庭合议庭,由唐卡担任书记员,原告对本庭的组成人员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没有异议,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对本庭组成人员是否有异议,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没有异议,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原告代理人:我是原告的代理人彭思,我的代理权限是全权代理,这里是我的授权委托书

审判长:被告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

被告代理人:我是被告代理人刘晓芬。我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这是我的委托授权书

审判长:现在本庭适用民事诉法普通程序公开审理案件。

四、 法庭调查

(一)审判长宣布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以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疑,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依据并说明理由。

(二)当事人陈述

长:请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

长:代理人是否有补充。 (原)代理人:

长:请被告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 被告:

长: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被告代理人:

(三) 审判长告知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

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1.

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无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见低昂结论、勘验笔录。

2.

举证时应向法庭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记应该同时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定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

3.

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该向法庭陈诉证据的名字、来源和基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和证明的问题。

4.

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应该明确提出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法波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

5.

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做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

6.

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

(四) 审判长归纳举证范围

1.

对一审案件审判长应告知元该案诉讼请求的各项内容分别举证。 2.

对二审案件审判长应该宣布对原审判决已确认,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法庭不做重复调查,当事人不再进行举证和质证。审判长归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无异议的记录在案。对有争议的事实,要求当事人逐项举证和质证。

(五) 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长:请原告提交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 原告:(上述案例中原告的证据) 长:被告是否有质疑 被告:(案例中被告不认同的证据) 长:请被告提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 被告:(被告提供的证据) 长:原告是否有质疑 原告:

审判长:原告(上诉人)XXX或被告(被上诉人)主张XXX,应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4长:若当事人对某些主张不能当庭举证,确有理由的,必须在判决之前举证,否则视为不能举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六)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应由当事人在庭审前或者 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长:传证人XXX出庭

长:请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

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 长:请向本院陈诉你知道的案件情况。 长:当事人有顺序的向证人发问: 长:合议庭成员向证人提问。 长:证人退庭。

(七)宣读或出示合议庭(审判员)调查收集的证据 长:本院现在宣读或出示合议庭(审判员)调查收集的证据 长:。。。。。。对于以上证据当事人是否有异议 原告(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长:本院宣布现在休庭由合议庭对庭审执政的证据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 (如案件疑难复杂,或对有些证据需要庭审后在调查核实,无法当庭认证的,可以直接进入法庭辩论程序,待法庭辩论结束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再开庭认证并宣判)

(八)恢复庭审,法庭认证

由审判长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合议庭调查核实情况,分别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进行确认。认证要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确认。能当庭确认的。应当庭确认。对证据应该遵循以下一般规则:

1.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诉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出当事人认可外,其主张不予支持。

2.

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3.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举不出相应证据反驳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4.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理由否定对方的证据的,应当分别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5.

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查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6.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亲密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7.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8.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产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印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九)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当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证据或者合议庭认为事实上未查清,确需人民法院补充调查、收集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或必须进行鉴定、勘察,因而有必要延期审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审理。

五、

法庭辩论

(一) 审判长:

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XXX问题以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在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讲明道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

原告(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被上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相互辩论(告人和诉讼代理人可以向被告人发问;证人提供证言,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就可以对证人、提出问题,对证言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都可发表意见;对在法庭上出示的物证,当事人要进行辨认,并发表辨认意见等)

根据案件需要,审判长可宣布进行第二轮辩论,但应强调不得重复上一轮意见,并可限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每次发表意见的时间。

(三) 法庭辩论时,合议庭成员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责任发表意见,不得与任何一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审判员不参与辩论)

(四) 法庭辩论时,当事人有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终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五) 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六) 审判长按原告(上诉人)、被告(被上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诉最后的意见。

六、 当庭调解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节。

(二) 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再和一厅的主持下进行调解,

(三) 不愿意

(四) 审判长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布判决。

七、宣判

(一) 经合议庭评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条件,应当当庭宣判。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上未查清,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者任命法院自行调查收集证据的,或尚需鉴定、勘验的,或适用法律较难,无法当庭宣判的,审判长应该宣布另行开庭审理和判决,并说明理由。

(二) 恢复庭审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后,书记员宣布:请坐下。

(三) 审判长根据法庭调查、辩论情况和合议庭评议意见,对证据进行评述,人嘀咕案件事实,并说明处理案件纠纷的法律依据。

(四) 审判长宣读判决

宣判时,应由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判决宣读完毕,书记员宣布:请坐人。

(五) 审判长宣布闭庭

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退庭。

审判长呃合议庭成员退庭后,书记员宣布:请旁听人员退庭,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核对庭审笔录。

(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3条规定,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诉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第三篇:刑事模拟法庭流程

开庭时间:2008年12月25日

开庭地点:苏州科技学院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 出庭人员:

1.审判人员:审判长刘建超、审判员万国全、袁大星;书记员:李琳; 2.公诉人: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鸿军、杜君豪; 3.被告人:于文清;

4.辩护人:祝鼎超,助理:李佳,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5.证 人:陈妍、王晓娇。 案由:故意杀人

案情:被告人于文清与被害人张洁(被告人的母亲)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他们没有工作也没有劳保,生活条件始终比较困难。2004年10月12日,被害人突然瘫倒在家门口,不省人事。被告人立即将她送到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主治医生诊断为脑溢血且深度昏迷。被告人几乎天天去医院陪夜,自己服侍母亲,每隔两三个小时为母亲翻身、擦身、换尿布。在住院的五十多天中,被害人的病情丝毫没有好转,吃不进饭,大小便失禁,但是可以进行简单语言交流。医生告诉被告人,这病没什么治疗希望了,老人只能靠注射葡萄糖维持生命。眼见母亲治愈无望,经济日趋窘迫,更不忍心看着母亲痛苦万分的表情,2004年12月3日,被告人将其母亲接回了家。第二天下午,在犹豫与矛盾中痛苦挣扎了一天一夜的被告人决定亲自对其母亲实施“安乐死”。他用两条浸泡了盐水的湿毛巾绑在其母亲的手臂上,再用两根铁丝绕在毛巾外,接通了电源,致使被害人遭电击而亡。当晚,被告人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 (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审判长的指挥;

2.任何人对合议庭及其成员有意见,均不得当庭指出,可以在休庭后以书面形式提出; 3.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记录,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

4.不得鼓掌、喧哗,不得开启传呼机和移动电话或其他妨碍法庭秩序的行为; 5.不得吸烟和乱扔乱吐;

6.旁听人员不准发言,不得进入审判区。 旁听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法庭规则。审判长有权制止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书记员]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书记员] 请坐下!(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证人已在庭外等候,被告人于文清已在羁押室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 (敲击法槌)东海省山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现在开庭! [审判长] 请法警传唤被告人于文清到庭!(法警带被告人于文清到被告人席)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文化程度、职业状况、家庭住址、有无犯罪前科、何时何因被羁押和逮捕的?

[被告人] 我叫于文清,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幸福北路120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07年12月8日被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河市泗水区看守所。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是否超过10天? [被告人] 我收到起诉书了,时间已经超过10天。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本法庭依照法律规定宣布有关事项:负责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审判员刘建超、万国全、袁大星组成,由刘建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琳担任法庭记录。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鸿军、杜君豪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申请回避的事由有: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5.上述人员曾经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 不申请。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受被告人于文清的委托,由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祝鼎超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被告人于文清是否同意祝鼎超担任你的辩护人?

[被告人] 我同意。

[审判长] 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审判长] 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辩护人] 没有。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公诉人全文宣读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山河检刑诉字(2005)3号起诉书。内容:东海省山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书

被告人于文清,男,194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电工,住所地为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幸福北路120号,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故意杀人,我于2007年12月8日被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 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被害人张洁虽然身患绝症,但是其生命权依然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剥夺。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我国,法律只赋予公民在正当防卫中具有剥夺不法侵害者生命的权利。很显然,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是非法的。被告人于文清是已满65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主观方面,被告人于文清具有杀人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之规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被告人明知电击张洁达半小时之久的行为会导致张洁死亡,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显然是故意。因此,起诉书认定本案被告人于文清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其有自首行为应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受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我们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公诉人:张鸿军、杜君豪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法庭要求你如实地回答法庭对你的提问,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得隐瞒,不得伪造。否则,法庭对你就以对抗审判,拒绝悔罪论处。你听明白了吗?

[被告人] 我听明白了。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

[被告人] 怎么会没有啊!你说我故意杀害我母亲,你会无缘无故杀自己母亲吗?我没有钱给我妈治病,你知道她有多痛苦吗?(愤怒咆哮)你们这些当官的到底知不知道什么叫体察民情啊?!

[审判长] 请被告人控制一下自己的情绪,被告人陈述是否完毕? [被告人] 陈述完毕。 [审判长] 现在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 被告人于文清,你母亲张洁是怎么死得? [被告人] 是我用电击死的。

[公诉人] 请你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被告人] 那天下午,母亲的病又发作了,她很痛苦,我不忍心她受这种折磨,于是利用铁丝接通电源将她电死。

[公诉人] 电击的整个过程持续了多久? [被告人] 大约半个小时。

[公诉人] 你当时知道这会导致你母亲死亡吗? [被告人] 知道。

[公诉人] 你明知道还这样做,那就是说你希望你母亲死亡,对不对? [被告人] (沉默)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于文清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 辩护人对被告人于文清是否发问? [辩护人] 是。

[审判长] 可以发问。

[辩护人] 被告人于文清,你能否证明你母亲的疾病治愈无望,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照顾?

[被告人] 我有母亲住院的病历。

[辩护人] 你母亲是否反复地向你表示过她受病痛折磨,生不如死? [被告人] 是,母亲每次病发时都说受够罪了,生不如死。 [辩护人]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于文清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 审判长,我方请求传唤证人陈妍出庭。 [审判长] 请法警传唤证人陈妍出庭!(法警带证人陈妍到证人席)

[审判长] 证人陈妍,请你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提供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 [证 人] 我听明白了。

[审判长] 公诉人,你们可以询问证人了。

[公诉人] 证人陈妍,你和被告人于文清是什么关系? [证 人] 我是他的邻居。

[公诉人] 被告人于文清的母亲张洁死亡这件事,你知道吗? [证 人] 知道。(指着被告人)就是被他杀死的! [公诉人] 请你详细叙述一下当时的情形。

[证 人] 那天下午我去于文清家串门,一进门就看到于文清拿着铁丝,重复地说:我杀死了我妈,我杀死了我妈!我仔细一看,他母亲躺在床上一动不动,已经断气了。 [公诉人] 被告人确实是对你说过他杀死他母亲了吗? [证 人] 是的。

[公诉人] 审判长,我方没问题了。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你对证人陈妍的证言有无异议?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对证人陈妍的证言有无异议?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请法警带证人陈妍退庭!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审判长] 现在出示山河市泗水区公安局于2004年12月5日提取的被告人于文清的作案工具毛巾两条、铁丝两条、现场勘验照片六张及作出的法医鉴定结论,证明2004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就是用这些毛巾和铁丝接通电源将其母亲张洁在家中床上电击致死的。(法警展示毛巾、铁丝,并将现场勘验照片、法医鉴定结论依次投影到屏幕上。下文证据展示次序与此相同,不再赘述。)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要求宣读山河市公安局于2004年12月9日对被告人作出的司法精神鉴定,证明被告人于文清对其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审判长] 可以宣读。

[公诉人] (宣读山河市公安局司法精神鉴定结论。内容:被鉴定人,男,65岁,汉族,初中文化,电工。因此案对其做了精神病司法鉴定,鉴定结果证明被告人于文清对其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的全部犯罪事实举证到此。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有与以上证据相反即证明被告人无罪、从轻或减轻刑罚的证据向法庭提供?

[公诉人] 被告人于文清于2004年12月4日晚主动到山河市泗水区清溪镇派出所报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于文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提供?

[辩护人] 审判长,我方请求传唤证人王晓娇出庭。 [审判长] 请法警传唤证人王晓娇出庭!(法警带证人王晓娇到证人席)

[审判长] 证人王晓娇,请你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若提供伪证,要负法律责任。你听明白了吗? [证 人] 我听明白了。

[审判长] 辩护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辩护人] 证人王晓娇,据你所知,被告人于文清与其母亲平时关系如何? [证 人] 他们母子关系一向很好,于文清非常孝顺,他得知他母亲的病情后一直很痛苦。 [辩护人] 被告人的母亲张洁生病卧床期间,你是否去探望过她?

[证 人] 是的,我去过三次医院。我们关系比较好,我过去是陪她聊天解闷,她那段期间很痛苦,经常跟我说这样活着还要拖累儿子,不如死了算了。我都是尽量开导她。 [辩护人] 张洁是否多次明确地向你表达过想死的想法? [证 人] 是的!(非常肯定的表情)她说在电视上看到过医生给病人实施“安乐死”,这种死法会让病人及早解除痛苦,她很想也这么死去。 [辩护人] 审判长,我发问完毕。

[审判长] 公诉人有无问题向证人王晓娇询问?

[公诉人] 有。请证人王晓娇如实回答我的问题。被告人于文清有没有固定收入? [证 人] 没有。

[公诉人] 被告人是否确实无力负担其母亲医药、生活费用?

[证 人] 他一直在家务农,收入微薄,无力承担巨大的医疗和生活费用。 [公诉人] 请法庭注意:我们不能排除被告人是为了逃避赡养义务而实施故意杀人的动机和可能性!审判长,我方询问完毕。 [审判长] 请法警带证人王晓娇退庭! [审判长] 请辩护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辩护人] 审判长,我方请求宣读被告人于文清的姐姐于文秀在2005年1月20日出具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于文清一直非常孝顺,深爱着他的母亲,没有任何故意杀害他母亲的动机和可能性。于文秀两星期前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重伤,至今仍在泗水区人民医院接受治疗,所以她今天无法出庭作证。 [审判长] 可以宣读。

[辩护人] 我是于文清的姐姐于文秀,今年66岁。我们自幼丧父,是靠母亲含辛茹苦把我们抚养成人。我弟弟于文清自从懂事以来,一直非常孝顺。母亲劳累一天下来,弟弟就打好洗脚水,亲自给母亲洗脚;母亲病了,他就陪在床边聊天,尽量让母亲心情高兴。弟弟多次跟我说过,妈妈把我们拉扯大,太不容易了,以后我们再穷,也不能再让她受苦受累了。母亲自从2004年10月住院治疗脑溢血以来,弟弟天天守候在病床前,想尽一切办法筹借钱物治疗母亲的病。可是,家里一直就很穷,没有什么经济收入,为了凑钱,他的头发都愁白了,人整整瘦了一大圈。看到母亲因病痛折磨而痛苦不堪的样子,他时常泪流满面,为不能治好母亲的病而感到自责。那天下午,在母亲不断苦苦央求下,弟弟忍着巨大痛苦协助母亲结束生命,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啊!虽然我不在现场,但是他绝对没有故意杀害母亲的想法,我愿用我的生命作担保!请求法院宽大处理,放了我弟弟吧! [审判长] 公诉人对此证人证言有无异议?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 请辩护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辩护人] 审判长,我方请求出示泗水区人民医院于2004年11月13日出具的被害人张洁的病历,证明被害人身患绝症,生活不能自理,无治愈希望。 [审判长] 可以出示。(法警将病历投影到屏幕上) [审判长] 公诉人对此有无异议?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继续向法庭提供证据。 [辩护人] 举证完毕。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你是否需要向法庭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 [被告人] 不申请。

[审判长] 辩护人有无上述申请? [辩护人] 没有。 ★【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首先请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受山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我们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就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一案的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根据山河市公安局、泗水区公安局和本院的调查取证,以及刚才法庭所作调查,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文清在得知其母亲医治无望时,遂放弃对其医治,用电击手段将其母亲杀死。被告人对其杀母行为供认不讳,并有邻居陈妍证实。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人于文清在主观上明知电击会导致人死亡的情况下,客观上以作为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违法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存在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自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行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第一款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现本院针对以上所举事实和证据,特提出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审判长] 被告人于文清,根据法律规定,在法庭上除了辩护人为你辩护外,你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你需要为自己辩护吗?

[被告人] 我再说一遍,我不是故意杀死我母亲!你们以为我不想让母亲活下来安度晚年吗?我这么大个人,没有做到什么可以给母亲高兴欣慰的。知道她的病以后,我别无所求,只想多找点时间好好照顾她,孝顺她。可是,我看着她遭受痛苦煎熬却毫无办法,你说我能怎么办?去盗窃?去抢劫?不行啊!那是犯法的啊!我只是遵照母亲的遗愿让她安乐的离开,难道这也犯法了吗?

[审判长] 请辩护人进行补充辩护。

[辩护人]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东海仁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于文清的委托,委派我担任被告人于文清的辩护律师,今天依法出庭为其辩护。开庭前我查阅了有关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走访了有关群众,刚才又听取了法庭对本案的调查,我认为起诉书将“安乐死”等同于故意杀人罪是错误的,被告于文清是无罪的,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安乐死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犯罪必须具备三个特征:行为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主观方面,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完全是出于善良的动机,目的是为了减轻他母亲的剧烈痛苦;客观方面,被告人实施“安乐死”行为完全是基于其母亲本人的真实意愿,对于国家和社会是没有任何危害性的,不符合犯罪的特征。

二、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必须具备杀人的故意,而“安乐死”在本质上不同于故意杀人罪,它需要具备两个要件:1.病人所患疾病必须是医学上无法治愈的,而且病人所遭受的痛苦和折磨被认为是持续的、难以忍受的;2.病人在意识清醒的状态下自愿接受“安乐死”并多次提出相关请求。“安乐死”没有改变绝症患者必死的命运,也就是说被告人于文清没有必要去追求其母亲“死亡”的目的,更谈不上有杀人的故意,起诉书中对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的指控不能成立。

三、“安乐死”是个人行使其生命处分权的体现。在不妨害公序良俗的原则下,我们应当充分尊重人权。每个人不但享有生命权,在一定的条件下也享有死亡选择权,任何机关不得剥夺。“安乐死”从性质上是一种授权行为,是一个意识清醒却无法行动的人将自己对生命的处分权授权他人的行为。假如“安乐死”有罪,那么请问公诉人,自杀这种以作为的方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是否也有罪呢?假如“安乐死”有罪,那么请问公诉人,无法行动的人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权又如何来保障呢?允许一个健康的人以作为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而又禁止一个无法行动的人以授权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难道这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吗?具体到本案,被告人的母亲多次表达了其想早点死去解脱痛苦的意愿。被告人实施“安乐死”行为完全是基于其母亲真实意愿,帮助其母亲行使生命处分权,如此而已,何罪之有? 综上所述,“安乐死”行为是一个人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权,是一种符合人道和正义的行为,其不具任何社会危害性,是无罪的。请合议庭仔细审议上述观点并采纳,依法宣判被告人于文清无罪。

[审判长] 公诉人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有无异议?

[公诉人] 辩护人刚才提出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我方对此予以反对。首先,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在我国,无论公民的年龄、性别、种族、职业、生理及心理状态如何,其生命均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害人张洁虽然身患绝症,但是其生命权依然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剥夺。其次,在客观方面,被告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我国,法律只赋予公民在正当防卫中具有剥夺不法侵害者生命的权利。很显然,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是非法的。再次,被告人于文清是已满65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最后,在主观方面,被告人于文清具有杀人故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之规定,“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被告人明知电击张洁达半小时之久的行为会导致张洁死亡,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显然是故意。因此,被告人于文清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请法庭予以采纳。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 公诉人指出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剥夺,但是对方并不否定人可以放弃自己的生命。本案中被告人的母亲为尽快摆脱疾病的折磨,自愿放弃自己的生命,被告人基于减轻其母亲痛苦的善良动机实施“安乐死”,完全符合其母亲的授权行为和真实意愿,没有任何犯罪故意。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公诉人] 中国是一个非常注重生命的国家, 传统文化一向看中生命、重视血缘、注重孝道。因此, 安乐死与我们传统的尊老敬老, 尊重人的生命、重视人的价值文化不相吻合。从人道主义的观点看,安乐死违反了自然规律,人为地提前结束患者的生命,剥夺了其生存权,不符合尊重生命这一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严重病人是无辜的,任何人都无权杀死无辜的个体。

于文清放弃对其母亲的治疗本身上就是一种不尊重生命的表现„„用电击死亡的方式杀死其母亲的行为更是一种剥夺他人神圣不可侵犯的生命权的行为。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 对于公诉人所提出的中国传统伦理道德的观点,我方提出反对,如果,以传统伦理道德观念来拒斥安乐死的合理性,则落入了传统观念的巢臼,而未能跟随时代的步伐。虽然,传统道德观念认为 “好死不如赖活”,然而人道主义的伦理规范是建立在“生命质量论”的基础之上的,如果生命失去了质量,则便会脱离规范伦理的轨道。由于本案中的患者张洁身患绝症而无法治愈,其又处于极度痛苦之中,此时虽然生命可以延续,但是与其他的利益相比,其精神利益等则更处于不堪损失的境地„泰戈尔曾写道:“使生如夏花之绚烂,死如秋叶之静美”。这是生的境界,也是死的境界,只有真正尊重生命的人才能正确地把握。我方还要强调的是,安乐死有利于国家有限卫生资源的合理运用,将这巨大的消耗与微小效益相比较,乃是医疗资源的巨大浪费。把节约下来的卫生资源用于那些更有意义的防治岂不更有价值?如果认识到这一点, 那么就应承认安乐死对于我国有限卫生资源合理运用的重要意义;就应承认安乐死对于我国医学事业不断发展的促进作用。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公诉人]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安乐死对于我国医学事业不断发展的促进作用。”这一观点,我方表示反对,相反,实施“安乐死”在客观上限制了医学的发展。由于受目前医学科技水平的限制,所谓“不可逆”只是一种相对状态,因暂时的不可逆,就使医护人员放弃许多救治病人的机会,从而无意识地使医学停滞不前,实质就意味着剥夺了以后的绝症病人享受更发达医学治疗的权利,而不得不再一次地选择“安乐死”,这难道能说是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吗?再者说来!从刑法的目的而言,刑法是保护人的生命的,无论什么人,只要未犯罪,其生命就应受到保护,而尽早结束他人生命的安乐死,是于法不容的。于文清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就是故意杀人!

[辩护人] 审判长,我方提议。 [审判长] 可以讲。

[辩护人] 刑法对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规定有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仅从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来看, 其行为都违背了被害人意志, 而安乐死却是迎合了当事人的意志, 不存在事实的被害人问题。过去, 我国刑法中还有类推适用的问题, 但是修改后的刑法取消了相关规定,而是遵循了“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陕西汉中医生蒲连升的案例似乎就很能够说明问题。1986 年6月28 日, 汉中市民夏素文的家属央求医生蒲连升为患肝硬化、腹水病晚期的夏素文实施安乐死。后夏素文的两个女儿将其告上法庭。据说, 经过长达6年之久的诉讼, 法院最终对蒲连升做出了无罪判决。此案在当时可以适用但却并没有适用类推规定,并且也请示过最高人民法院,才作出了无罪的判决。因此,这不能不使人们认为,法律有意在事实上默认“安乐死”的合法性,至少也可以表明法律自身在对待这件事情上也是非常矛盾的。我方提议完毕。

[审判长] 公诉方还有什么新的提议?

[公诉人]审判长,对辩护人提出的安乐死是迎合了当事人的意志的说法我方表示反对。从现实来看,被害人承诺的安乐死有许多案例,病人在遭受极端痛苦时表示希望尽快死去,但当后来病愈或部分恢复时,对医生却又极为感激,对一个遭受极端痛苦的临终病人而言,理性思维是不可能的。只要能消除痛苦,病人往往什么都会同意。一个人不可能对自己的死表示真正自愿或出于理性的同意。因此,对被害人的承诺,实行安乐死的可信度值得怀疑。再者,辩护人提出的陕西汉中医生蒲连升的案例只是个例,说明不了问题,更何况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我们还提请辩护人注意一个事实,案中被告是医生蒲连升。据我方的了解,目前世界各国对安乐死非罪化达成的共识,法律对安乐死作出免罚的规定,应有严格的限制条件。这些条件包括:(1)从现代医学知识和技术看,病人患了不治之症,并已逼近死亡;(2)病人的痛苦达到目不忍睹的程度;(3)安乐死行为必须专为减轻病人的死亡痛苦才得执行;(4)需要本人神志清楚地真诚委托或同意;(5)原则上必须由医师才得执行;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可以由不具有医师资格但具有相当医疗知识的人实施;(6)执行方法在伦理上必须是正当的,也就是说,致患者死亡的方法应该是无痛苦的,如注射或服用药物等方式。纵观这些条件,被告人以电击的方式致被害人痛苦死亡,根本不符合安乐死的通行标准。还有一点需提请辩方注意,辩方已经对我国的现有法律提出了质疑,我方表示遗憾!每一位中国人都必须遵守我国现有法律,依法办事„„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 没有了。

[审判长] 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于文清,根据法律规定,你在法庭上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你还有要向法庭陈述的吗?

[被告人] 审判长、审判员:我只是一名普通的电工,没有读多少书,也不懂法律。但我知道做什么事情都要凭着自己的良心。试问世上有谁会那么狠心杀死自己的亲生母亲呢?可我又有什么办法啊?你们知道我做出这个选择的时候心里承受多么大地折磨吗?就算我的做法很多人无法接受,但我要说,我只是希望能完成母亲人生的最后一个愿望,我问心无愧,因为这是我能为母亲做的最后一件事了!从母亲离开人世的那一刻开始,我就不曾想在这世间苟活。就算法庭判我死刑,我也毫无怨言!但是,无论判我什么罪,就是不能说我故意杀人,我希望法律能够还我一个公道!

[审判长] 现在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当庭宣判。(敲击法槌) [审判长] 请法警把被告人于文清带下去! ★【法庭判决阶段】

[审判长] 请法警带被告人于文清到庭!

[审判长] 本案经庭审调查、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合议庭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评议并做出决定。东海省山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了由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一案。本庭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文清在被害人张洁身患绝症,病危难愈的情况下,以电击方式杀死被害人,其行为属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由现场勘验鉴定和证人证言为证,事实真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没有主观故意,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本庭认为:被害人张洁虽身患绝症,濒临死亡,但是其生命权依然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剥夺。其次,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被告人于文清已满65周岁,属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但由于被告人所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基于被害人之请求,且确实为减轻被害人之痛苦而为。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且在事后主动投案自首,主观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现在进行公开宣判,请全体起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2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山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文清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 )(文件夹中) [审判长] 请法警把被告人于文清带下去!全体坐下。 [审判长] (敲击法槌) 退庭!

第四篇:吉林财经大学模拟法庭流程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和有关法律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法庭纪律:

1.未经准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未经法庭准许,不准发言、提问

4.不准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5.开庭期间关闭手机、传呼机等通讯设备

6.旁听人员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如有意见,可在休庭后用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人民法院可予以训诫,责令其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对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执勤法警入庭,执行公务。(法警入庭)

○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控、辩方入庭)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

○报告审判长,应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已就绪,请指示。(检察长:“请坐”)

○旁听听众请坐好。开庭之前,先做一点说明,本案未经允许,不得在新闻媒体、网络上发表和传播。

○传被告人XXX到庭。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一庭现在宣布开庭。(敲锤)

○首先查明被告人的有关情况。(按问题顺序向每名被告进行询问)

被告人XXX(被告:“是”)

是否用过别的名字(被告:“没有”)

出生年、月、日(年月日)

出生地(XX省XX市XX区--被告若没说全,予以补充询问)

民族(被告:“汉族”)

文化程度(被告:“XX”)

职业(被告:“XX”--什么单位、什么职位、什么地方)

家庭住址(省、市、区、街道、楼、单元、室)

以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被告:“没有”)

什么时间被刑事拘留(被告:“XX年XX月XX日”)

什么时间被逮捕(被告:“XX月XX日”--XX月XX日宣布逮捕)

本院向你送达的“长春市人民检查院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被告:“收到了”)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本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本合议民陪审员秦博组成,书记员韩萌担任法庭记录。受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审判员陈博、周嘉晟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于奔、黄永刚出庭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

54、1

59、160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法庭的审理中依法享受下列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如果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公诉人、书记员哪一位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原因,不能公证审判。可以提出事实和理由,申请换人审理。被告人XX、XX及其代理人,你们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被告人及其代理人,你们是否听清?有没有此类要求?

3.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4.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

以上交代的诉讼权利,被告人、、是否听清。(被告人:“听清了”)

○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公诉人宣读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吉长检刑诉(2010第235号)

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无职业,住省市区街道单元室,因涉嫌,于年月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与年月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无职业,住省市区街道单元室,因涉嫌,于年月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与年月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无职业,住省市区街道单元室,因涉嫌,于年月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与年月日由长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犯盗窃罪,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年月日移送。本案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询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时间、地点、任务、缘由、案件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笔录

2.„„

„„

被告人偷窃高尔夫球的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回收被告人高尔夫球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长春市检察院对被告、、

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此致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被告、、,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副本是否一致?(“一致”) ○本庭现在对提出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为便于查清本案事实,先把被告人、带下法庭候审。(法警将2被告带下)

被告人,起诉书上对你们的指控对不对?是否属实?你可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陈述自己的意见,以及陈述指控事实的经过。你可以坐下,接受庭审。

(时间、地点、人物、动机、案情等,你认为可以说的,都可以向法庭陈述)

被告陈述„„(陈述完毕)

公诉人可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方询问„„(询问完毕)

被告的辩护人可对被告发问

辩护人询问

被告人, 月日你在哪里?你和谁一起?在干什么?怎么想要去的?

(询问完毕)

带下庭,把被告人、带上庭。(2被告上庭)

被告人、,起诉书上对你们的指控对不对?是否属实?你可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陈述自己的意见,以及陈述指控事实的经过。(你们可以坐下,接受庭审。)

(时间、地点、人物、动机、案情等,你认为可以说的,都可以向法庭陈述)

被告陈述„„(陈述完毕)

公诉人可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方询问„„(询问完毕)

被告的辩护人可对被告发问。 辩护人询问

被告人、,年月日你在哪里?你和谁一起?在干什么?怎么想要去的?

现在把被告人带上庭,公诉方是否还有问题询问3位被告人。(公诉方:“„„”)

(询问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是否有问题要询问被告)

(审判长补充发问)

○控辩双方举证

公诉人可就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

要求传证人

上庭作证 现在传证人

你叫什么名字?

有没有别名?

出生日期?

民族?

籍贯?

文化程度?

从事何种职业?

家住什么地方?

证人,你有作证的义务,你可就自己看到的事实证明案件的经过,但你同时也要对自己的证词负法律责任。公诉人现在可对证人发问。

„„

○被告的律师是否向证人发问?证人是否作证完毕?庭审结束后请证人阅看笔录后签字,请退庭。3位被告,对刚才证人的作证,你们有没有疑义?

○公证人有没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

有。(先将证据予以列举) 1.三位被告人供述,证明的犯罪事实;的陈述,证明财物数量等情况;

“审判长,举证宣读完了。”

审判长:被告、辩护方对对举证有无意见(被告:“没有”),继续举证。

价格事务所估价鉴定结论书证明高尔夫球的价值;

3.“户籍证明”证明了3被告人的身份。

○请法警将证据出示给被告人、辩护人。(法警出示证据)

3位被告,刚刚的证据你们有没有疑义?

被告的辩护人,刚刚的证据,你们有没有疑义?

○公诉人有没有其他证据提供?

(公诉人认为,刚才所列举的证据足以证明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举证到此。)

○被告、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出示?

要求传证人

上庭作证

你叫什么名字? 有没有别名?

出生日期?

民族?

籍贯?

文化程度?

从事何种职业?

家住什么地方?

证人

,你有作证的义务,你可就自己看到的事实证明案件的经过,但你同时也要对自己的证词负法律责任。辩护方现在可对证人发问。

„„

○公诉方是否向证人发问?(公诉方对证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证人是否作证完毕?庭审结束后请证人阅看笔录后签字,请退庭。

○被告、辩护方有没有其他证据向法庭提供?

有。

(将证据予以列举)

„„

举证完毕。

○被告、辩护方,是否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辩护方:“不需要”)

○本庭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公诉机关对指控事实提出的证据及辩护人提出的论据,本庭将予以充分注意,法庭调查结束。

○下面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在辩论阶段,控辩双方根据已查的事实、证据就本案的定性量刑,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首先由公诉方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意见

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本案指控的事实已经清楚,证据确凿,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公诉人认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具体理由如下:

从侵犯的客体来看,的行为侵害他人的权,属于犯罪客体。盗窃罪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 ○公诉人认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的行为,已构成《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具体理由如下: 客体

客观方面

主体 主观方面

二、被告人,今天公诉人指控你们犯了盗窃罪;、公诉人指控你们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走上这条道路不是偶然的,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从客观上看,„„你们由于对法律的无知,又缺乏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的指导,并养成了一些恶习,以至作出了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今天受到检察机关的指控,希望你们能正视自己的犯罪事实,不管法院最终怎样判,都要认真对待,争取从宽处理,重新做人。

三、根据新《刑法》第264条规定,犯盗窃罪,盗窃数额巨大的,处3至10年有期徒刑。根据新《刑法》第312条规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 或者单处罚金。

请法院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的交代态度,依法进行判决。

检察员:

年月日

○下面请被告人作自行辩护(被告人、、作自行辩护)

○公诉人是否答辩(公诉方发表答辩意见)

○下面请辩护方发辫辩论意见(辩护律师发表辩论意见)

○公诉人是否答辩(公诉方发表答辩意见)

○辩护人有没有新的辩护意见?

○法庭辩论阶段结束。现在请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作最后陈述。

○本案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作最后陈述阶段,下面将进行合议庭评议,现在休庭10分钟,进入评议,请法警将三被告人带下庭。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全体坐下。

全体坐下,请法警将三被告带上庭。本庭经过合议庭全体评议,判决如下。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长春刑初字第185号

“被告人犯盗窃罪,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不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如下:

(书记员:全体起立)

一、被告人无罪,当庭释放;

二、被告人、无罪,当庭释放。

全体坐下。

今天是当庭宣判,判决书在庭后5日内送达被告人,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日起10日内,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判长:田阳

审判员:赵丽媛

人民陪审员:秦博

2010年12月22日

○旁听人员请坐。

○被告人、、,对刚才的判决有没有听清?(被告:“听清了”),对判决有无意见?(被告:“没有”),是否上诉?(被告:“不上诉”)

○“被告人犯盗窃罪,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诉讼活动全部结束,判决书将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各方当事人。

现在宣布闭庭。(敲锤)

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退庭,请公诉人退庭,请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退庭。庭审结束。

第五篇:模拟法庭

为切实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引导青少年知法、守法、用法,10月24日,团县委、法院联合主办的“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在县人民法院审判庭举行。

县委常委、办公室主任石洪亮;县政协副主席姜葳;县人民法院院长王长义出席了活动,县内各中学团委书记、小学大队辅导员及部分群众观摩了模拟庭审过程。

这次模拟法庭选取贴近学生生活、具有代表性的青少年刑事犯罪案件,采用逼真的场景,以案说法、庭审辩控。来自县第四中学的11名学生分别扮演法官、公诉人、辩护人,成功模拟了因沉迷网络最终实施抢劫的典型案件审理全过程,让同学们亲身参与到法庭审判当中,了解法庭审判过程及法庭纪律,见证法律的威严,使他们更加懂得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模拟审判结束后,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法官对学生的精彩模拟做了现场点评,认为模拟庭审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审理过程严肃认真,逼近真实法庭审判。

此次模拟法庭活动的举行,是我县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加强未成年人思想建设工作的重要举措之一。活动通过青少年亲自体验庭审现场,激发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的强烈渴望和浓厚兴趣,生动活泼、寓教于乐,变青少年被动学习为主动了解,给青少年敲响警钟,提高青少年学法、懂法、守法的能力,达到普法教育的目的。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美术教师培训简报下一篇:模拟法庭案例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