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案回收制度范文

2022-05-27

制度是通过规范体系表现出来的,必须借助于有力执行才能发挥出制度规范效能。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病案回收制度范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第一篇:病案回收制度范文

病案回收制度

诸城东坡医院病历回收制度

1.非手术科室病历执行3天归档制(包括出院当日),即患者出院后4天内(工作日时间)住院病历应回收至病案管理科,手术科室病历执行3天归档制(包括出院当日),即患者出院后3天内(工作日时间)住院病历应回收至病案管理科。遇劳动、国庆、元旦、春节等长假可适当顺延,但应在正常上班第一日归档。

2.部分病历病理报告、化验检查报告归档后仍未能回报者,亦应先将病历归档,并在病历中作好明显标记,待结果回报后前往病案管理科将病历补充完整。

3.死亡患者病历要求执行3天(包括出院当日)归档制。进行死亡病历讨论需由科室重新将病历自病案管理科借出,借阅执行《病历借阅制度》中相关规定。 4.病案窒工作人员每日至病区进行病历回收工作。

5.各病区科室在规定时限内将所有整理完毕的病案放在病案回收点,并由病房指定人员与病案工作人员分别在《出院病案登记簿》签字确认。

6.所有归档病历均要求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及质控医师签字在归档前完成。科室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首页部分的签字可在1周内到病案管理科完成,但病程部分应在归档前完成签字,不能完成者按未及时归档病历处理。

7.超时限未能归档的病历进行未归档病历登记,按医院相关制度给予处罚。

诸城东坡医院

第二篇:加强自我保护 完善病案回收和管理

2013年上半年医院病案室工作总结

在当今法治社会,随着病人维权意识越来越强,以及《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继出台,由病案引起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多,病案作为一种重要诉讼证据,也显得非常重要。最新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和复印门诊病历.住院日志.体温单.化验单等病历资料。这一重大举措意味着多年来一直由医院严密保管,病人及家属不得查阅的内部专业资料要全部向患者公开。事实上,目前随着《律师法》.《民事诉讼法》的颁布,病案资料已经向律师.司法部门公开。当出现医疗纠纷,医患双方诉诸法庭时,病案将作为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具体诊疗行为,病人病情变化,治疗后病情转归等原始记录,都是法律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判断是非,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即使我们在疾病诊断过程中没有是非,但由于病案记录不及时,不完整,不准确,甚至有错误,也有可能在纠纷处置和事故鉴定处于被动地位,同时,法院要求我们医疗部门在法庭上举证责任倒置。在一些医疗纠纷鉴定,一般不让当事医生陈述,多凭病案内容及病人书面陈述情况鉴定,如果医院提供不出或提供一份漏洞百出或记录前后矛盾的病案,鉴定肯定不利于医院。同时,病案也是医生临床进行正确诊断,选择治疗方案和护理的科学依据。由些可见,病案回收和管理是多么重要。

当前我院回收病案有以下规定:

1.所有病历在患者出院5天内,死亡病历一周内回收至病案室,遇“五一.十一.元旦,春节”等长假可适当顺延,但在正常工作日第一日归档。

2.严格执行院内病案交接制度,临床科室与病案室人员交接查收后,在“病历交接登记本”上签名,病案室及时向临床科室查询没归档病历下落。

3.对没归病历,以护理部工作日志为准,以科室所收病案为辅,以收到的病历与护理部工作日志上记录出院病人相核实,查出所在科室相差病历,定期以出院名册形式通知各科室,相互督查。

从1—11月病历回收情况看,情况有一定好转,推拿按摩科,肛肠科病历回收率比较高。

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1.病历不能按时交

每周星期二星期五病案室人员到各科室收病历,会出现由于科室主任没签字或还没整理完等原因,延迟交病历,慢慢积累下来就出现有的科室现在连8.9月份病历都没交上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我甚至在个别医生办公室抽屉发现几年前没交的病历。这样不仅使病案不能及时回收,同时,也增加了信息科录入.整.排病历的工作量。

2.病历号重复

我们病历号都是以病人的住院号为准,住院号是由电脑顺序排列的,就象身份证号一样,不可能出现重号,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医生书写病历时粗心大意造成的。

3.病历号前后不一致 在同一份病历中,通常会出现首页.小结,病程记录与医嘱护理记录.体温表等完全不一样的几个住院号。

对于以上问题,我们信息科将加大病案回收力度,每月统计病案归档情况,及时向有关科室反馈。同时,将病案回收情况纳入科室考核内容,对于不能及时上交病历的科室和个人,或者书写病历不负责的医生,在年终考核.评优评先.晋升晋级时,我们信息科保留建议权和否决权.对于没按期上交的病历,严格按照医院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奖罚。在病案回收这项工作中,除信息科逐月核查,主要靠科室加强管理,科主任.护士长是病案质量.数量完成情况的最佳管理者,各科室对每日入院.出院病人做到心中有数,把医生完成出院病案作为一项督导内容,每日督促,连续督收,并将病案回收作为管理工作一部分,有督查,有记录,这样相互监督,才能更好的完成这项工作。

对于病案管理,我们信息科及时将回收病历进行整理,装订,核对,编号,上架,并将病案首页录入电脑。临床医生借阅病历时,需填写《住院病案借出登记》并签字,对借阅的病历应妥善保管,严令禁止涂改.拆散.丢失.转借他人,带离院外,复印或者复制。病案借阅期限为两周,若不及时归还,不得借阅其他病案。

患者需复印出院归档病历的,需提供身份证由医务科开具证明,病案室人员陪同在院复印。

随着医院现代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病案管理也将会更上一个新台级,我们将努力学习新的管理知识,更新先进管理理念,使病案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为医院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基础保障。

第三篇:病案科制度

病案借阅管理制度

1.病案库应清洁卫生,严禁烟火,严禁喧哗,保持安静,为借阅者提供舒适的查询、借阅环境。

2.病案一律在病案室内借阅,病案带出病案室需由病案科批准,病案室备案方可带出病案室。

3.病案资料只限相关科室临床医技人员查询、借阅,其他人员须经病案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借阅。实习、进修医师借阅病案时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后,经病案室核准后,方可借阅。

4.为了保证病案的有序供应,大批量或多部门集中借阅需事先预约,病案室按优先原则、时间顺序、日阅读量等,合理分批提供所需病案。

5.外单位或个人申请查阅、复印病案资料时须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填写申请单,经医务主管部门严格审批,方可查阅病案资料,复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

6.患者及家属不得借用病案,如需要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复印手续。

7.借阅病案过程中,借管双方都应在提交与归还过程中核对病案号与数量是否相符,并签字。

8.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资料上涂改、标注、污损、撕毁或遗失。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

9.病案科应做好病案借阅、登记、催交工作,借阅后的病案归还时由病案人员审核后放在指定位置,由病案管理人员归档上架。

复印病例资料的制度

复印病历资料的制度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公安、司法、保险机构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例资料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1.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1.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1.4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1.5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6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病历资料的,医院应当在公安、司法机构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办理。

2、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病历资料包括:

住院病历首页、有既往史的次页、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象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3、申请人复印病历资料,应按照规定缴纳工本费。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l 、医院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院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2 、门 (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编号并标注页码。

3 、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由医院负责保管;患者就诊时指定专人送至就诊科室;患者在多科就诊,应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 24 小时内收回。

4 、患者住院期间的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因复印或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病区应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5 、患者住院期间及出院时病历应按规定次序排列。

6 、疾病诊断名称、手术操作名称的书写和编码应符合ICD - 10 及 ICD 一 9 一 CM3 的规范要求。

7 、各种检查报告单,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按规定粘贴归人病历,不得遗漏。 8 、患者出院时,由管床医生负责按出院病历排列次序整理,统一编页后,填写病历内容目录表。患者出院后三天将病历送达病案室归档。

9 、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厉。

10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向病案科提出申请,并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 1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 2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 3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 4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 5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1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构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12 、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13 、医院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

14 、医院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病案科通知病案室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复制。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院应加盖证明印记。 15 、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应按照规定缴纳工本费。

16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科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17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院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18 、医院应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病案质量教育、普及和推广 ICD 一 10 和 ICD 一 9 一 CM3 编码及其意义的教育;要定期检查全院的病历质量;要把病历质量管理纳入医院全面质量管理的范畴。

19 、需要保存门诊病历的医院或专科,其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 15 年,住院病历保存不得少于 30 年。

20 、观察室病历书写要求同住院病历。观察患者出室时应在门诊病历上作简要小结,观察室病历由护士整理后送门诊病案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5 年。

第四篇:病案复印制度

一、病案科负责全院病案资料的复印或打印工作,其他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复印或打印患者的病案资料,也不得将病案资料带到其他商业复印点进行复印。

二、病案科由专人负责受理复印或打印病案资料的申请。病案复印或打印一律在病案科指定窗口进行。

(一)以下人员在出示相关证明材料以后可以申请复印或打印部份病案资料

1.病员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或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病员或法定监护人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2.申请人为代理人的,应提供病员或法定监护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

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提供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询、复印或者打印病历资料的,应当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三)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打印的病历资料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医嘱单、体温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报告单、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及护理记录。

三、医院在受理复印或打印病案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案后予以提供。一般完整病案复印时间应在病员出院后7个工作日后进行,对病情紧急的复印申请,病案科应督促医务人员尽量提前完成病案,及时予以提供。

四、未出院患者需要复印病案资料时,由病案科对符合复印规定者,通知病区医务人员,病区派专人将需要复印的病案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病案科进行复印。

五、患者依照规定要求复印病案资料时,医院应当在复印或打印完成,经核对无误后,在复印或打印的病案资料上加盖病案复印专用章。

六、病案科按照规定收取复印或打印病案资料费用。收费标准按重庆

市物价局文件执行;

七、病案是病人的医疗档案,所有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任何人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八、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疗安全办公室专人在病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医疗质量安全办公室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九、当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若病案工作人员或其他医务人员是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或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五篇:病案讨论制度

1.临床病案讨论

①医院应选择病因、病机、诊断明确的在院或已出院(或死亡)的病案每月全院至少举行一次或不定期的临床病案讨论会。

②临床病案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

③每次临床病案讨论会前,负责主治的科应将四诊摘要、治疗经过等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做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人员,作好发言准备。

④开会时由主治科的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病因、病机、诊断、治则及方药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与会者充分发表意见后,由主持人作总结。几科联合举行时医务科应派人参加。

⑤临床病案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2.疑难病案讨论会:凡遇疑难病案,由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3.术前病案讨论会: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要向医务科或主管院长报告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由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订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讨论情况记入病历。一般手术,也要进行相应地讨论。

4.死亡病例讨论会: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死后1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两周。由主任医师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讨论其逆转的病因、死因、诊断及治法,从中吸取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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