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厂安全生产责任制

2023-04-14

第一篇:屠宰厂安全生产责任制

屠宰车间安全生产责任状

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

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状

授 状: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部

负责人签字:

接 状: 屠宰车间

负责人签字:

1 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屠宰车间安全生产责任状

一、 目 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公司的安全管理,督促部门规范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生产部屠宰车间主任要认真负起自身职责,发挥作用,协助部门经理共同搞好部门安全工作。

二、生产安全职责:

1. 屠宰车间主任 为生产部屠宰车间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2.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深化安全生产的“双基”工作(基础设施、基础资料);

3. 严格遵守国家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并自觉接受监督; 4. 协助生产部经理全面开展车间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5. 对生产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监督、检查屠宰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 6. 参与制定生产部《安全工作计划》、《安全培训计划》;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7. 组织实施本车间《安全工作计划》、《安全培训计划》,并将本部门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上报生产部;

8. 积极处理车间操作作业、施工作业、维修作业等与安全相冲突的问题; 9. 参与生产部各类事件、事故的调查及处理工作; 10. 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安全活动;

11. 组织开展部门安全逃生、应急救援演练活动; 12. 自主开展内部安全管理、培训与隐患排查治理; 13. 对本责任状内容组织部门人员学习、培训。

三、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一)安全生产教育指标

1. 新员工入厂第

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率:100%;

2. 屠宰车间全员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安全生产知情警示教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贯、消防安全知识培训、交通安全知识以及事故案例培训教育等,屠宰车间员工全不少于12个课时/每人;

3. 转岗人员必须进行第三级安全教育,掌握岗位危险源及危险点,掌握防伤害能力及意识后,才可独立上岗;

4. 按计划参加公司安全培训率达100%;

2 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5. 按计划实施屠宰车间安全培训完成率达100%; 6. 每半年组织实施一次屠宰车间全员安全演练。

(二)安全生产检查指标

1. 安全生产检查必须有检查记录,所查出的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整改表》进行整改,并要求整改率达到100%;

2. 每周配合生产部组织一次车间安全检查,对安检出现的问题给予及时整改,检查结果必须在检查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上报到生产部安全员万江处; 3. 特种设备检测率100%。

(三)安全事故管理指标 1. 本车间安全事故为零; 2. 火灾事故为零; 3. 职业健康事故为零; 4. 环保安全事故为零;

5. 严格控制生产区外各类恶性安全事故的发生,死亡事故为零; 6. 屠宰车间内重大危险源控制率100%。 7. 为安全生产提供资源及时率达100%。

8. 现场各项设施设备安全技术规程及管理制度完好率100%。 9. 人员安全事故医疗费用全年控制在 0.7 万内 。

四、 管控说明

1. 严格遵守并贯彻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所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2. 安全设施、防护器材、灭火器具的管理。

3. 执行公司颁发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4. 对本车间发生的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报告和处理,负责保护事故现场,查清原因,分清责任,采取防范措施,进行宣传教育,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5. 必须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 安全生产奖罚标准:

1. 全年(人员安全事故医疗费用未超出0.7万元的,对车间奖励0.5万元,未发生安全事故,对车间奖励0.4万元),其中,屠宰车间主任占比15%。

3 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 全年人员安全事故医疗费用超出0.7万元的,取消工伤事故奖励0.5万元。 3. 由于操作、维护不当或管理不善而发生轻微事故(公司单次损失在5000元以内),取消安全事故奖励0.6万元,并对部门惩罚1000元,生产经理承担20%,屠宰车间主任承担20%。

4. 由于操作、维护不当或管理不善而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公司单次损失在5001-30000元以内),取消安全事故奖励0.4万元,并对部门惩罚3000元,生产经理承担20%,屠宰车间主任承担20%。

5. 由于操作、维护不当或管理不善而发生重大事故(公司单次损失在30000元以上),取消安全事故奖励0.4万元,并对部门惩罚6000元,生产经理承担20%,屠宰车间主任承担20%。

6. 以上事故(一般、重大)在一个季度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包括两次)事故的,给予屠宰车间主任降级处理。

7. 对于本部门发生的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报告和处理,未按时上报的给予200元的惩罚。对于隐瞒事实,拒不上报的,一经查出给予1000元的惩罚。 8. 对于安全检查中检出的隐患,必须保证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如的确因不可抗拒因素而未能完成的,需在所要求完成日期前1天将原因反馈。如检查时既未完成又未反馈原因的则20元/项的惩罚,记入考核。

9. 每月未组织开展日常性内部安全检查;检查结果未按时上报生产部安全员万江处,给予20元/次/项惩罚,计入考核。

10. 未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给予20元/次/人惩罚,计入考核。 11. 未按照部门安全培训计划实施培训给予50元/次/惩罚,计入考核。 12. 特种设备未按时进行检测给予50元/次/项惩罚,计入考核。

13. 新员工入厂第

二、三级安全生产教育率未达100%,给予20元/次/人惩罚,计入考核。

六、 事故说明

1. 人员工伤事故伤残等级达到9-10级属于轻微事故。 2. 人员工伤事故伤残等级达到6-8级属于一般事故。 3. 人员工伤事故伤残等级达到3-5级属于重大事故。

4. 发生火灾、水灾、爆炸、液氨泄漏等其它安全事故按实际损失金额评定。

七、 附则

4 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1. 本责任状一式两份,签状双方各执一份。

2. 屠宰车间负责人更换或下次责任状没签订前本责任状继续生效。 3. 本责任状有效期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 本责任状解释权归属: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篇:生猪屠宰企业质量安全责任书

为了全面提高猪肉的质量安全水平,防止“瘦肉精”事件及非法对肉品注水、注胶等违法行为的发生,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求,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确保肉品及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特与定点屠宰企业制定安全责任书。

具体内容如下:

1、明确职责。各屠宰厂负责人是肉品及肉类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完善各项制度,对企业员工进行肉品质量安全教育。

2、诚实守信。做为当地人民政府许可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按照法规的要求,恪守职业道德,认真遵守,坚决杜绝和抵制一切违法、违规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3、严格生猪(畜禽)及猪肉(畜禽肉品)的进出厂手续,建立当日屠宰工作台帐,必须做到逐头登记。搞好屠宰厂的卫生管理,待宰间要经常冲洗,屠宰车间及其周围要及时打扫,消毒灭菌,保持干净卫生。生猪收购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外调入生猪进场时必须带有免疫耳标、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车辆消毒证明等。

4、严格执行宰前静养制度,观察生猪健康状况,要对静养圈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消毒灭菌。

5、严格检验。宰前、宰后配合动检部门实行严格的检疫检验制度,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不得流入市场。

6、强化管理。加强肉品运输管理,使用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专用密闭运输工具,不得敞运。必须将肉品吊挂运输,避免肉品在运输途中二次污染,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7、确保安全。严格执行无害化处理制度,对宰前发现的疑似病猪进行隔离处理,对死猪、屠宰过程中发现的病害猪肉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若发现疫情,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上报,对隐患不报、酿成事故者,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〇一一年一月五日

第三篇:2015动物屠宰场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书

2015动物屠宰场监管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为切实加强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维护公共卫生食品安全,明确职责,特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书。

具体内容如下:

一、 屠宰场必须严格遵守《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觉接受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管理,确保合法经营和肉品安全。

二、 屠宰场企业负责人为动物产品质量第一责任人,一旦出现重大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屠宰场企业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三、 屠宰场必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定点屠宰许可证》后实施屠宰。

四、 屠宰场应严格执行入场准入制度,待宰动物必须凭免疫耳标,有效检疫证明入场屠宰。

五、 屠宰场必须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有两名以上,经培训考核合格,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和资格证书的屠宰技术人员。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经畜牧部门考核合格的专兼职协助检疫人员、肉品品质检验。

六、 屠宰场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独立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检验室、办公室、休息室。有必要的肉品品质检验设备、检疫操作台、冷藏设施、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和污染物处理设施及健全的卫生等管理制度。

七、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GB/T17236---1998《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屠宰生猪。

八、 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证照齐全,做到制度、证照上墙,加强生产环节责任分工制度建设,确保责任到人。

九、 屠宰场必须建立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台账纪录,做到进场必登,有宰必验,有验必登以及对不合格肉品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认真落实无害化处理责任人制度,加强责任人责任意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填写信息完整齐全。对瞒报、虚报、提供虚假数据的屠宰厂(场)和责任人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进行处罚。

十、 屠宰场必须建立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对不合格肉品实行召回制度,并承担责任。

十一、 官方兽医依照农业部规定,对屠宰动物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以及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和肉品检验工作,屠宰场应给予积极配合。 十

二、 屠宰企业屠宰动物应当提前6小时向驻场官方兽医申报检疫,官方兽医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对屠宰动物实施宰前检疫、同步检疫,在驻场官方兽医的监督下实施屠宰,对未经检疫屠宰的动物,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将依照相关法律严肃处理,对出场销售的动物产品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屠宰企业自行承担。

三、 屠宰企业在做好入场动物“瘦肉精”自检工作的同时,必须对检测的动物逐一建立详细的“瘦肉精”检测档案及出具检测结果报告。 十

四、 官方兽医依法对屠宰场的瘦肉精自检进行现场监管,对无场方“瘦肉精”检测报告单及无证、无标的动物一律禁止屠宰。屠宰场必须协助驻场官方兽医做好驻场“瘦肉精” 检测监督、检疫监督工作及有关监测检疫记录登记工作。

十五、 官方兽医对屠宰的动物要回收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回收的免疫耳标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要按月存档保存。 十

六、 对病死动物及检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屠宰场不得随意转移、藏匿和销售,必须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

七、 屠宰场不得屠宰、加工下列动物及产品:

(一) 与封锁区内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

(二) 染疫的;

(三) 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四) 经现场检测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五) 依法应当检疫而不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六) 依法应当报批报验而未经报批报验的;

(七) 其他不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十八、 禁止屠宰病害猪、注水和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禁止对生猪和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十九、 屠宰场必须保证动物产品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胴体及

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上必须加盖检疫检讫印章或者加施动物检疫标志和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及开具的随货通行《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出场销售。 二

十、 发现患有疫病及疑似疫病的动物,屠宰场应及时向蒙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乡镇畜牧站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 ,防止动物疫情扩散,不得瞒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也不得随意发布动物疫情。

二十一、 屠宰场一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将依照《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从重查处。

二十二、 本责任书一式三份,签订双方各留存一份,报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存档一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责任期为一年。

监 管 单 位: 代表签字:

动物屠宰厂(场):

代表签字:

月 日

第四篇:屠宰厂安全生产工作总结)(范文模版)

2016年清涧县屠宰场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二0一六年,我办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和高度重视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验工作。因此,我办在二0一六年度,狠抓安全生产,加强生猪屠宰监管,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确保定点屠宰厂的正常运转上成效显著。现就二0一六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一、明确指导思想,强化目标管理

明确指导思想,就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发展理念,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目标管理,就是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制订制度,落实工作责任,严格问责。

二、加强屠厂管理,保障安全生产。

加强定点屠宰场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保障上市肉品质量安全,是我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我办针对食品公司定点屠宰场的生产安全,制定了严格的屠场管理制度,要求屠场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认真执行屠场管理制度,加强生猪产地检疫准入制,建立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坚持执行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执行严格的消毒制度。通过制度的约束,杜绝了病害猪产品流入市场。

三、加强肉品检验,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加强肉品疫病检疫和瘦肉精检测工作确保肉品的质量安全。二0一六年度,我们对病害猪肉及产品进行了无害化处理并上报县局对屠宰户给予补偿,有力地保障了上市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了广大消费者吃上“放心肉”。而对出厂肉品必须加盖经检疫和肉品质量检疫合格的蓝色印鉴,发现漏盖现象,将追究当日值班人的责任,杜绝了“白板肉”的上市。

四、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

通过安全生产宣传,促使大家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我办针对本行业的特点,以定点屠厂安全生产、以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为宣传重点,通过发放和张贴宣传画、安全手册的形式,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促使大家时常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同时,通过利用媒体、舆论,就肉品品质的鉴别、注水肉品、劣质肉品的识别等方面的知识及定点屠宰管理方式、日后肉品销售市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印发宣传资料,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对肉品质量的鉴别能力。

五、存在的问题

(一)行业安全意识不强,专业肉品品质人员缺乏。

(二)检疫手段简单,专业设备少。

(三)检验人员防护设备简单。

六、建议

加大安全投入,培训专职肉品疫病检疫、检验人员,添置必备的检验设施,真正确保老百姓食上“放心肉”。

第五篇: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拟用)

瑞昌市商业行业管理办公室

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

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湖南省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怀化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贯彻落实此次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县商务局与县定点屠宰场签订本责任书。

一、依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定点屠宰场的生猪屠宰活动必须接受县商务局的日常监督管理。

二、县定点屠宰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 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 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4)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5)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6)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

三、县定点屠宰厂场必须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专业技术水平,并持有经省级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肉品品质检验检疫证书。

四、县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加强卫生管理,依照食品卫生法规做好人员、厂房、设备、工具的清洁卫生工作。应当配备必要的消毒设施、消毒药品,建立健全卫生消毒制度。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达到排放的废水、废气、废物和噪声等符合国家环保规定的要求。应当具备处理病猪和病猪产品不影响人体、动物健康和污染环境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县定点屠宰场采购或者代宰的生猪,必须有产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免疫标识,必须做到所有无检疫合格证、耳标等合法标志的

1 生猪一律不得进场屠宰,待宰的生猪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动物防疫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六、县定点屠宰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制度。必须做好生猪宰前检验,发现病猪和伤残猪,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生猪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检疫合格验讫印章后方可放行出场,检验印章加盖要清晰完整,便于识别与稽查,更换印章颜色要及时报告屠宰办;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应当在检验检疫人员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将 肉品检验检疫结果和处理情况,进行登记备案。

县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出场销售。必须认真如实登记每日检验检疫出场及开票生猪宰杀头数,敬业爱岗,加强值班力度,严禁缺岗脱班,杜绝因无值班人员而未经检验检疫及未开票生猪肉品出场。

七、县定点屠宰场必须在2007年10月底之前建立肉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及相关制度。完善生猪进场验收制度、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登记制度。必须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且要张贴上墙。必须在2007年10月底之前将以上各项措施制度书面上报商务局。

八、县定点屠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求限期整改,如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生猪进场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场台帐管理制度;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 (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 (6)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

(7)定点屠宰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投资入股定点屠宰场; (8)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

2

九、县生猪定点屠宰场有下列行为,由县商务局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1)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

(2)屠宰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

(3)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

(4)屠宰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 (5)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情节严重的,经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资格。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本责任书一式伍份,县商务局一份,县屠宰办一份,县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县定点屠宰场一份,畜牧局一份。

县商务局(盖章)

县定点屠宰场(盖章)

代表:

代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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