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进程中的基因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研究

2023-02-22

基因权利冲突由生命科技发展所引发, 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呈现出普遍性的态势。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不仅会出现在父母子女之间、还会出现在夫妻之间。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雇主和雇员之间以及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都会产生基因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随着基因检测技术的日趋成熟, 基因隐私权和基因知情权之间的冲突问题在社会关系中经常会发生。为此, 在当代法治环境中, 必须以基因隐私权和基因知情权为重点, 考虑建立起具有前瞻性的科学的基因冲突解决机制。

一、明确基因知情权

在后基因组时代, 随着基因技术的向前迈进, 社会对个人信息存在着多方面的需求。每个公民作为与外界交往的社会个体, 在从社会获得一些资源的同时也必须向社会输送一些关于自身的一些信息, 以共同构筑社会发展所需资讯的动力。在生产力发达的当代, 人类对凭借生产力发展改造世界的需求比以往更加突出, 而这种联系的纽带就是包括基因信息在内的信息交流, 收集和利用。探索基因隐私权的保护方法也应当以公民基因信息为基础的利益矛盾领域进行解析。

在我国民法中, 目前没有基因权的直接相关规定。在一些部门法之中有关于基因权利的规定。关于隐私权方面的规定比较集中且可供事务研究的部门法典型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内容基本集中在关于消费者商品的信息上。只有在民法物的信息畅通的情况下当事人才愿意从事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医学领域中经常注重本人的知情权, 在医疗诊断中, 在临床治疗过程中、以及在医学实验过程中, 本人独有知情医疗过程和内容的权利。而这些权利主要还是从自然法学中衍生出来的、较为抽象的“规则”。在实定法中关于公民的知情权是一个空白。所以在今后的法治社会中的基因权利冲突解决机制中应当意识到知情权是极易被忽视的一个权利。在基因研究中, 这个问题现在尤为突出, 并且会对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而激化。因为人体上可以从多处取得样本, 的化验信息极易被他人获知并泄露。在知情权的内涵上, 应当包括本人对自己的基因权利有知悉的而权利, 而且还包括对自己的生命信息不去知情的权利。我国立法中应当借鉴在基因权利立法方面发达的国家关于当事人对于自身身体的奥秘已经知晓的, 或者不曾知晓的的信息的规定。这些信息有可能还不能凭借自己的能力去获取, 依靠相关的专门机构和组织才能获知。这些机构或组织即成为基因信息的掌握主体, 他们在法律层面就是应当如实告知本人相关信息的义务主体。法律应当规定:

( 一) 个人有权向专门的基因检测机构提出申请, 获得自身基因信息的权利。专门的机构应当除了如实告知外, 还应当承担保守基因信息秘密的义务。

( 二) 法律也应当规定保障公民自主地决定是否进行基因检测的权利。其他主体不得在本人不知道的情况下为某种目的进行基因检测。

( 三) 法律的调整范围应当逐步扩展到基因研究领域, 在这个领域受实验对象应当具有知情同意权。a/基因研究者应当向受实验者提供基因基因项目研究的目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风险概率、使用方法、保密协定、损害赔偿等信息。b/保障受实验者正确理解相关的研究信息。保障语言和信息传递方式的便捷和畅通。提供的信息应当在当事人理解的基础上尽可能如实详尽。c/在当事人充分理解前述两点的基础上保障当事人是否参加基因科学研究的自由, 保证其不受威胁和利诱, 杜绝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民事行为。

( 四) 对基因研究的法律调整的主体范围不应当仅仅适用于公民和家庭等微观层面的个体, 还应当将知情权调整范围扩大到群体为主体的更广阔范围。发挥法律调整社会中相同法律行为的规制功能和提供公权力主体执法的充分依据。

( 五) 废止知情权的概括性行使, 一次知情权只能从一次具体的基因研究或实践中产生。

二、明确基因隐私权

研究基因权利体系, 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基因隐私权和知情权。隐私权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隐私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及权利, 是西方法治的产物, 后广为世界各国接受。在大陆法系下对隐私之保护, 是从人性尊严出发, 主要由一般人格权之“非财产法益”性质来加以定位的。隐私权是一种封闭性的抵制性的权利, 抵制外界对信息的获取、知悉和对外传播, 而知情权则是一种拓展性的积极权利, 目的在于拓展认知世界的能力和视域, 试图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获取与之相关的或关注的事物信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 人类认知世界和探知世界的能力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展, 可谓是今非昔比。人类不断地欲想获得更多重要的信息并进行技术性处理以形成一定的科学依据来满足自身发展的需求, 以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此情势下个人作为社会属性的生命个体也不可避免地被列为信息调查、收集和分析的对象, 这是公民参与社会分工所形成的必然性结果。因此, 在对这种权利关系的解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是隐私权和知情权的法律保护问题。

从我国目前的部门法体系和立法工作现状来看, 我国法律体系没有关于隐私权的具体法律保护的规定, 在基因领域更加没有涉及到。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有规定中国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性规定。《民法通则》中第101 条有规定关于公民名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规定, 并不含有具体的隐私权的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20 世纪九十年代公布过“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之他人名誉受损, 应当定性为侵害他人名誉”的司法解释。所以这些都是关于公民隐私权的零散的规定, 建立独立的隐私权乃至基因隐私权机制, 我国法学研究人士和司法界正在形成共识。我国一些重要的法学家现在参加民法典人格权法编的过程中已将基因隐私权的相关规定纳入到了人格权法编。这其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 “未经本人同意, 不得公开自然人的身体基因密码。”可见基因隐私权随着生命科技的发展, 越发显现出重要的地位, 作出基因权利的相关规定是适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所以要在现有关于隐私权研究和发展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做到:

( 一) 法律规定的内容上对隐私权的内容进行扩充, 以立法形式确定新型的隐私权———基因隐私权。

( 二) 对于基因隐私权, 法律规范应当将基因隐私权被侵犯的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等构成要素全面包括进法律规范。

( 三) 明确基因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基因隐私权应当被包含在民法隐私权之中。明确规定基因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

( 四) 明确基因隐私权的客体是公民个人的基因资料信息。

( 五) 明确基因隐私权的内容可以参照民法隐私权的规定, 包括基因隐私保密权、基因隐私利用权、基因隐私维护权、基因隐私支配权。

( 六) 对于侵害公民基因隐私权的行为可以比照普通民事行为的违法后果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经济赔偿等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侵权主体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 七) 各基因信息接触组织和机构应当严格保管公民个人的基因信息资料。禁止无关的行政部门、组织和人员接触基因信息。对作废的基因信息资料和实验研究样本应当进行无害化匿名处理。

( 八) 法律应当规定为公共卫生需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需要、国家数据统计需要等领域可以合理公开基因信息的例外情形。

当代法治环境下的医疗发展必将催生医疗部门法和日臻完善的医学法律体系的形成。

三、明确冲突根源

权利之间会产生冲突归根到底是由于利益分布不均衡和利益位阶不同所产生的。例如生命权的利益位阶就高于财产权利益, 在调整并整合各个利益时要尽量在设计上达到衡平状态, 必须采取最轻微侵害手段或尽可能微小的限制。例如人的生命权财产权位阶要高, 那么财产利益就要让位于生命利益, 也就是由于生物性要素的人格利益 ( 如生命等) 优先于非生物性要素的人格利益 ( 如隐私) 。必须明确的是权利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客观的, 并没有高低上下之分, 有区别的是这种关系所指向的富含价值判断的利益。

法学给社会带来了一个权利规则的有力揭示和建构进路, 即任何权利的确定都是人为的自觉和不自觉的一种社会化规则体系建构, 体现了一种时代的建构性。它排除了其他非法律的规则体系, 虽然具有片面性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当代实定法关于当代基因隐私权的规则保护体系的发展。人对其基因享有的民事权利方面的立法还处于刚起步阶段, 从理论上而言, 人对其基因享有的隐私权、知悉权等权利, 国际组织的有关文件对此已有所确认, 相应的国家立法还处于滞后状态, 应制定清晰、合理、严谨的法律体系来规范人对于基因的权利, 同时, 也应规定权利人对基因的相应的保障责任, 任何经由基因资讯的主体都有维护人类基因信息的责任。同时研究机构与研究者个人对于其支配之下的基因物质、基因、细胞等等, 不能任意地运用、抛弃或释放, 必须负起更严谨的应尽保密义务。

在实践上, 制定或解释法律, 规制新兴的生命科技权利时需要顾全多元利益之间的平衡, 旨在建立起长期合理性的法律规范体系。对于长期法律规范体系的构筑最根本的是合理分配社会主体的利益, 但处理时是一种相互融合性的保障机制、利益分享机制和商谈机制, 力求达到各个机制之间的多元平衡, 以解决利益的冲突而不是一种非输即赢的博弈制度。基因科技的未来法律制度架构也不能局限于法律规则和原则进行推论。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逻辑思考较多地运用于法院司法实务, 这个范围较之当代社会生活还是比较狭窄的, 也不能从本质上有效解决基因科技发展引发的社会利益问题, 所以应当避免局域性的法学思考, 应当立足于整个法治化社会并且面向未来的体系完备并且具有前瞻性的制度架构。

我们对基因权利冲突的分析研究是一种阶段性的目标, 而终极目标是寻找到这些冲突的有效解决途径, 特别是法律制度化建设尤为突出。只有相关制度建立起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基因权利冲突带来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因为立法确实是一种具体的权利配置 ( 衡平) , 化解冲突的有效路径, 但是法律规范总会体现出一种滞后性的特征, 不能完全规制日新月异的权利冲突。所以首先要解决制度性构建问题, 从制度层面上分析隐藏在利益冲突背后的法律关系问题。通过建立利益冲突的衡量解决运行机制, 使其调和与共融, 不再对抗是法律制度设计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在建设相关法律制度设计时要考虑基因人格的平等、隐私、自主高于对他人的基因财产利益。在劳动和保险领域, 法律制度所涉及也应当将其平等权放置在首位, 其效力应优先于基因财产利益, 在法律连带关系中要规范家庭成员、基因族群的个体与共同体利益衡平途径。

四、结语

随着我国“法治中国”战略的推进和深化, 与高新生命科技发展相关的生命权利问题比任何一个时代都倍受关注。基因权利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完善, 人类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生命权利关注和研究的时代。当代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使人类看到了生命科技开辟的美丽新世界。与此同时, 人类也享受到了高新生命科技带来的幸福和便利, 但也面临着新的生存和发展的危机以及法律关系的新课题。高新生命科技为人类实现生命权利价值提供了多样化的路径, 同时也须面对许多由此而生的负面影响。基因信息权利就是征途中的重要基点之一, 它其中所蕴含的隐私权的保护及其衍生的基因歧视相关法律问题、社会治理问题的研究在当下生命科学领域是一个研究的至关重要的问题。它为促进多元化的社会合作、促进法治化正义的实现、相关制度化保障机制的形成、基因科技立法的理念与商谈机制的建立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牵引作用。基因科技的发展在创造了伟大的医学成就的同时, 它也已经纳入到了法治化的发展轨道, 努力构建权利冲突研究与解决机制是探索法治社会发展目标。在未来的医学领域和法学领域关于它的新型权利的研究将产生重大的理论前沿意义和法治实践意义。

摘要:法治社会中的基因权利冲突解决机制中应当意识到知情权是极易被忽视的一个权利。在基因研究中, 这个问题现在尤为突出, 并且会对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而激化。随着基因检测技术的日趋成熟, 基因隐私权和基因知情权之间的冲突问题在社会关系中经常会发生。权利之间会产生冲突归根到底是由于利益分布不均衡和利益位阶不同所产生的。在实践上, 制定或解释法律, 规制新兴的生命科技权利时需要顾全多元利益之间的平衡, 旨在建立起长期合理性的法律规范体系。基因科技的发展在创造了伟大的医学成就的同时, 它也已经纳入到了法治化的发展轨道, 努力构建权利冲突研究与解决机制是探索法治社会发展目标。

关键词:法治,基因权利,权利冲突,解决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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