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作格式论文范文

2022-05-09

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写作格式论文范文(精选3篇)》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因其具有广泛性、事先拟定性、重复性、不可修改性等特点,格式合同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节省了交易时间,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同时,因缔约双方地位不平等,格式合同也存在一些缺陷。本文将从格式合同的价值分析、存在问题以及完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求促进我国格式合同的完善。

第一篇:写作格式论文范文

分析商务英语信函写作的格式特点

摘要:在商务英语信函写作中,首先要掌握的是写作格式。 本文叙述了商务英语信函写作格式的构成及其格式特征,并指出在写作中应注意的格式特点及主要环节。

关键词:商务英语 信函写作 格式

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国际间的各种商务联系不断增多,作为联系的主要方式之一的商务英语信函的使用也日益频繁。有人认为,只要多读文学作品,有一定的文学写作基础,掌握一定的英语和信函知识,就能写好商务英语信函。其实不然,古人云:“学力既到,体制亦不可不知,如记、赞、铭、颂、序、跋,各有其体。”“文章以体制为先,精工次之。”这充分说明了辨认、掌握文体格式的重要性。商务信函大多约定俗成,形成了一定的惯用格式,内容构成要素、前后顺序、书写位置以及习惯用语等,都有一些规范的要求,已为社会公众所认可,我们须遵循其规范的格式写作,方能达到商务写作的目的。要写好商务英语信函,首先必须掌握其写作格式的特点,并注意在写作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商务英语信函写作格式的构成

现代社会讲究速度和效率,对于处理日常业务的一般商务英语信函来说,其特点十分鲜明,即简短明了,形式固定。但也有的信函,它所处理的是较为特殊的或微妙的事情,写这类信函前就一定要深思熟虑。除了语言上礼貌得体,更需注意格式、语气、措词等方面的技巧。但无论怎样的商务信函,其基本框架应是一致的。它包括信函的开头、正文和结尾三大部分。也可以理解为商务英语信函的构成大体上可分为两个部分:必需部分和增加部分。必需部分指在一般情况下不可缺少的部分;增加部分指根据对象、内容的实际需要而增加的部分,这些部分可有可无,并不是绝对必要的部分。

1、商务信函的开头部分

商务信函的开头部分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写信人的地址;日期;收信人地址;称呼。

(1)写信人的地址

这部分也被称为信头,是信函的第一部分,也是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因为一打开信,首先映入收信人眼帘的就是这一部分。它应写在全信首页的开头,其位置大约在离纸顶端两厘米的正中央处,有些信头处于中央稍右偏的位置。此部分包括公司名称、地址、电话和传真号码,有的信头中甚至还印有代表公司形象的符号标志、E-mail号、网址和总裁的名字等。

(2)日期

日期是信函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注明日期便于对信件进行整理、存档。特别在合同双方就具体时间发生争议时,可查寻信件、确定日期,将之作为法律的依据。日期包括年、月、日的具体时间,如:2005年10月5日,可表示为:October 5,2005或者5 October,2005。

(3)收信人地址

在写收信人地址时,应写出收信人姓名的全称、职务、公司的全称及所在地。

例如:Mr. Richard Young——姓名

Director——头衔

Cress well Inc. ——公司名称

400 Fortune Street ——街道号码及名称

Phoenix Arizona 82044 ——城市名、州名、邮编

U.S.A ——国家名

(4)称呼

它是正文的开头。就像两个人见面说“Hello”,“称呼”这部分起着同样礼貌的问候作用。一般来讲,在称呼后用姓氏,如:Dear Mr. Richard,Dear Doctor Smith,Dear Professor Wang,etc.写信给姓名未知者称Dear Sir/Madam;或者Gentlemen/Ladies;写给公司办事员工用Dear Sirs。

2、商务信函的正文

这部分是信函中最重要的部分,它传递中心思想,表达发信人的意愿、建议和要求。书

写正文时应使用完整的句子且层次分明。一封商业信函一般包括四个部分:开头;细节;对应;结尾。

(1)开头:写这封信的原因是对以前哪封信、合同或文件的应答。

(2)细节:提出问题和具体要求,询问情况或提供相关的细节;这部分可以分成段落,每段有一个主题。

(3)对应:期待对方做出的反应和行动或说明写信人将采取的行动。

(4)结尾:简短、礼貌地过渡到结束。

一般来说,开头与结尾较短,中间最长。信件的主题思想就在中间段落,所以,它是正文的中心,是核心部分。“文如其人”,如果商务英语信函的正文组织不当,逻辑混乱,措词欠妥,语法有误,这封信就会让商务交往大打折扣,送出此信的商业机构的形象也会大大受损。因此正文部分是最重要的部分。

3、商务信函的结尾部分

信尾也属于信函的一部分,它传递许多有用的信息,因此这部分是不能被忽视的。信尾

通常包括两个内容:结束敬语和签名。

(1)结束敬语:结束敬语分三类情况。第一类是最正式信函,第二类为较正式信函,第三类为非正式信函,不同类型信函的开头和结尾都要遥相呼应,也就是说,如果开头语是正式语,结尾语也是正式语,反之亦然。总之,信函的风格要首尾一致。

例如:开头      结尾

正式:

Dear Sirs    Yours faithfully

Gentlemen    Respectfully yours

比较正式:

Dear Mr. Smith  Sincerely yours

Dear Ms. Martin Sincerely

非正式:

Dear Tom     Best regards

Dear Mary    Best wishes

(2)签名:每封商业信函都必须签名。签名意味着对这封信的内容同意并负有责任。这部分一般位于结尾敬语处下三到四行,包括亲笔签名,打字签名。如果写信人有头衔,打字签名下还要加上头衔或职位称呼。

二、商务英语信函写作格式的主要特点

1、拟妥标题或简洁明了地说明目的。对标题的拟写有具体的要求,必须处理好。信函的标题要概括出其主要内容,让人一看就知道信件内容。如果没有事由标题,大多商务英语信函应在信的开始简明扼要地说明来意。一封使阅信者能够清楚了解写信者意图的商业信件才是真正的有效信件。这个标准虽然简单,但在实际中常被忽视。请看以下两封样文:

(1)

Dear Mrs. Rutt,

Mr. Liveryesterday called our agent David saying that the mistake was his. As a result, his insurance has been acquiesced. Therefore, we shall be repaid the full amount of our subrogation interest in this matter. If this is satisfactory to you, please sign the attached release and forward it along with the copy of our accident report.Yours faithfully,

(2)

Dear Mrs. Rutt,

Mr. Liveryesterday admitted his blame for your accident on January 12.As a result, his insurance company had agree to repay us the full amount ( $2,000) for your collision damage. We are quite pleased at their willingness to settle out of court. If their offer sounds acceptable to you, please sign the enclosed release and return it to us, along with the copy of our accident report. Yours faithfully,

读完样文(1)后, 让人很难说出这封信到底讲了什么。换句话说, 这封信就没有简洁明了地说明来意,表达罗嗦、含糊。而样文(2)就能清晰地说明来意。

2、安排好主体部分的层次。正文主体部分是全文的核心部分,以表现观点的依据和表达基本内容的部分。这部分内容、文字多,在行文时,必须紧扣中心,条理井然地展开论述,把事情的来龙去或有关事项阐述清楚,语言须有分寸、得体、明确,不可模棱两可,在商务英语信函中,主体部分的层次安排一般采用纵贯式和并列式两种方式。纵贯式以时间先后为顺序来行文,以利于讲述清楚事件的来龙去脉或发展过程,从而阐明观点, 如样文(2)属于纵贯式英语信函。并列式是根据内容的特点和事物的不同性质,也就是按照事物的逻辑关系进行分类归纳,它们互不重复、混淆、冲突,分别阐述几个问题, 但又紧紧围绕一个中心。主体部分条理井然、中心突出。

3、处理好开头和结尾。 商务英语信函的开头和结尾虽也有所变化,但相对而言, 较公式化,有许多习惯用语, 内容也比较固定,这些也须一一辨认,把握。 信函的开头为引据部分,一般总是简述去信的事由或转述对方来函要点,措辞用语简单得体。结尾部分十分简短, 常用惯用性词语,有的不另起段落。如开头常有以下句型:

建立关系 :We are willing to establish trade relations with your company.

自我推荐:Let us introduce ourselves as a leading trading firm in...

索取资料:We are interested in your new product ... and shall be pleased to have a catalog and price list.

回复来函:We thank you for your letter of 18th March and are pleased to learn that you like our products.等等。

结尾常用的句型有:

As the matter is urgent we should appreciate an early reply.

Your prompt reply is eagerly awaited.

An early reply would help us to help you.

Please be good enough to send us the amount due within the next few days. 等等。

三、结语

商务英语信函广泛使用于我国与英语国家,如英国、美国的外贸业务往来,也可用于非英语国家之间的往来,在具体业务中,有着联系、约束、凭证的作用。国际贸易交易环节复杂,贸易上又存在着不同的做法、惯例和法律规定,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主要通过商务英语信函来沟通情况、传递信息、交换意见和解决问题。商务信函有其严格的业务要求,一经发出,对方表示接受后即不允许作任何更改,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在交易洽谈中商务信函是最终签定合同的依据。总之,随着经济的繁荣,国际商务事业的发展,商务英语信函越来越频繁,这就要求从事商务工作的人员具备书写规范的商务英语信函的能力。

参考文献:

[1] 方有恒 :《商贸英文信写作手册》[M]. 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1。

[2] 许小平 :《国际商务英语写作》 [M]. 武汉:华中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 。

[3] 范红,王朝晖,廖国强 :《英文商务写作教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4] 陆墨珠:《国际商务函电》 [M]. 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4。

作者:商 珍

第二篇:浅议格式合同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格式合同被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因其具有广泛性、事先拟定性、重复性、不可修改性等特点,格式合同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节省了交易时间,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同时,因缔约双方地位不平等,格式合同也存在一些缺陷。本文将从格式合同的价值分析、存在问题以及完善建议三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求促进我国格式合同的完善。

【关键词】格式合同;制度格式合同(standard form contract)又称为标准合同、附合合同、定式合同,在法国称为附和契约,在德国称为一般交易条款,在台湾称为定型化契约,在我国格式合同没有统一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这是我国现行法律唯一出现“格式合同”正式名称的地方。通常认为,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预先拟订合同条款,相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的合同。由此看出,对于格式合同的相对方而言,若要订立合同,必须全部接受合同内容。现实生活中,车票、保险单、飞机票、网购合同等都属于格式合同。一、格式合同的价值分析

早在19世纪,西方的农保险业和手工业就已经出现格式合同。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格式合同运用范围愈加广泛。格式合同因其所独具的价值发展壮大,但它并不是完美的,在其发展过程中依旧暴露出很多负面价值。(一)格式合同的正面价值

1.效率价值

格式合同内容固定、形式标准,合同提供方以一种固定的合同内容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反复使用,避免双方当事人因单独协商而耗费大量时间,节约了当事人的精力及其他交易成本,促使双方当事人迅速达成交易。另外,格式合同的效率价值还体现在对合同纠纷的处理上。因为众多纠纷都使用同一个合同,所以就不必一一审查,从而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

2.安全价值

现代社会中,合同当事人的经济地位、专业知识和法律素养是不对等的,各方享有的交易信息也是不均衡的。在普通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相对方可能因为交易方提供虚假信息处于交易不安全状态。而格式合同的内容是由提供方预先拟定并且不能变更的,相对方能够全面了解合同信息,充分认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易于维护自己的利益。另外,合同提供方制定合同时已吸收成熟经验,充分考虑各种情况,避免合同技术上的风险。

3.公平价值

格式合同内容和形式一经确定便相对稳定,并不因为相对方合同地位、履约能力和社会地位的不同而给予差别对待。从而保证了同类交易的所有相对方都能得到同样地商品或服务。另外,随着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不特定合同相对人力量积聚,若单独订立合同反而会造成不公平的情形。格式合同有利于平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合同的公平性。(二)格式合同的负面价值

1.对效率的负面价值

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使得相对方无论到哪里都面对着同样的格式文本却没有选择的余地。尤其是在垄断行业,格式条款是由一方预先拟定并不允许对方协商,它可以将条款强加给对方从而使其失去讨价还价的机会,使得一方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

2.对公平的负面价值

在现实交易中,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往往具有绝对的经济、政策、行政、市场规模优势以及身份优势,相对人处于弱势。提供方为维护自己的利益,通常会把责任推给相对方或者不正当的免除己方责任,并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这些定型化的合同在发挥交易效率的同时也暴露出格式合同恃强凌弱、合同权利失衡的特点。

3.对诚实信用的负面价值

格式合同的提供方为了促使相对方尽快与自己签订合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经常会在文字或合同形式上下功夫。例如,用晦涩难懂的术语减轻己方责任或加重对方责任,或用不明显的方式标注责任,或把免责条款隐藏到其他条款之中。这些都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背叛。二、我国格式合同立法现状分析

我国《合同法》第39条至41条具体规定了格式合同的相关制度。尽管《合同法》是我国立法上第一步较为全面的规定格式合同的法律且我国格式合同起源与发展具有较长的历史,但我国法律对格式合同的规范仍不能适应日益纷繁复杂的社会经济活动,具体表现如下:(一)立法体系不完整

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除《合同法》外,只有零零散散的几条法律条文对此做出了含糊的规定,如《邮政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保险法》、《劳动法》、《海商法》、《商业银行法》等,没有一部类似于德国《一般交易条款法》的专门法律,这些法律不仅分散而且实施效果极为有限。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很难做到有法可依。(二)立法技术不科学

对格式合同的概念范围的界定不够周延,目前仍然没有对该概念的法律解释。对格式合同的立法解释不完善,立法的内容抽象,操作起来困难重重。如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没有规定提供方没有这么做的后果,也没有规定提供方限制对方权利和加重相对方负担的具体情形,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相关立法上的一大遗憾。(三)缺少程序规制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从该条能够看出,格式条款是已经订立在合同中的条款,即格式条款就是合同条款。但是,我国《合同法》详细规定了合同条款要约、承诺等程序性原则,却没有规定格式条款成为合同条款的程序。这种程序规制的缺失是造成格式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的重要原因。三、完善我国格式合同相关制度的建议(一)完善立法

鉴于我国国情,目前出台一部单行法规规范格式合同是不现实的。但可以在《合同法》范围内,以解释等法律形式详细规定格式合同的定义、范畴、制定程序、无效条款的认定以及争议条款的解释等等。这样既可以避免体系上的杂乱,又具有可操作性。待到时机成熟之时,可以考虑制定一部专门法律规制格式合同。(二)建立公证预先审查机制规范格式合同

引入格式合同的公证预先审查机制,可消除格式合同在实际运用中的弊端。公证制度确立的终极目标就是预防纠纷,保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在格式合同的公证申请中,公证机构在格式合同订立前依照法定程序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逐一审查,依照法定程序对格式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最大限度保障交易安全。(三)实施格式合同备案制度

备案作为格式合同监管的重要举措,对规范提供方诚信经营、维护相对方的利益、净化市场环境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构建备案制度时,可借鉴《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由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将合同双方的基本信息、权利与义务、合同价款、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方法等内容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当然,笔者并不主张所有的格式合同都要备案,仅是针对在信息和经济地位上占有绝对优势的合同提供方。(四)加大司法控制力度

对于格式合同进行规制最原始最极端的方式便是司法规制,也是世界各国目前都通行的做法。通过法院对格式合同纠纷的个案审理,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捍卫社会正义。法院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强司法控制:(1)区分格式合同和行政指导性规定,明确格式合同的受案范围;(2)加强对格式条款效力的审查,特别应严格未经合同相对人签署的合同文件中的免责条款;(3)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维护司法正义。

上述内容之外,笔者认为,还有其他合理方式可以规范格式合同,如加强格式合同的行业自律和社會监督、加大国家宏观调控力度及引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机制等等。格式合同的规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将以上方法结合起来,构建更加健全、完善的规制体系,才能将格式合同的积极作用发挥到最大。

参考文献:

[1]郭海宁.论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J].社科纵横,2011(9).

[2]任国平.论格式合同[J].法制与社会,2012(4).

[3]王利明.合同法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作者:姜晓宇

第三篇:论格式条款之解释

摘 要:格式条款减化了交易过程,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也剥夺了相对人主要是广大消费者平等协商的权利,使合同公平原则受到极大挑战。对格式条款解释的性质探讨、主体的界定、对象的明确以及具体规则的阐述,有助于使交易天平重新平衡。对格式合同的解释应坚持客观、公平、诚实信用总的指导思想,尽可能地保护相对人主要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主义。

关键词: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作者简介:邢培泉(1962—),男,河南杞县人,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法律系副主任,副教授,主要从事经济法学与民商法学研究。

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06-08—10

一、关于格式条款解释性质的辨析

关于格式条款解释的性质,我们首先要讨论格式条款解释是法律解释还是合同解释。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格式条款是企业自立之法,是一种交易制度或规范,应采用与解释法规相类似的方法,即法律解释。也有学者主张,格式条款的解释应依据法律行为或契约的解释原则,须顾及各个交易当事人的具体意见探求各当事人的真意,考虑当事人对于约定条款的理解,进行合同解释。学界的通说认为,不能因为格式条款与一般合同条款有所不同而否认格式条款的合同性质,格式条款解释应该划入合同解释的范畴。

既然认为格式条款解释为合同解释,那么与合同解释性质的认定相似,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属于事实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以及如果解释错误,是否可以提起上诉,学者们之间的认识也很不一致。合同解释的性质,大陆法上有三种学说:一是“事实问题说”。事实说认为,证书文字的解释是法律问题,除此之外的合同解释均为对事实的确定,因此,合同解释是事实问题。日本的司法实践中多持此说。依事实问题说,当事人使用的语言、文字,采取的行动,周围的情形,当事人的经济或社会目的,何种交易习惯等,都是事实问题,均应依证据确定此种事实并得出解释结果。二是“法律问题说”。法律说认为,合同解释不是对事实的确定,而是运用解释规则,对事实进行法律判断和价值判断,并且对合同的解释,关系到诉讼上的争执是否妥当,涉及到法律适用是否妥当、判决有无违背法律规定等,因而是法律问题。目前,法律说是多数说,三是“折衷说”。折衷说主张将合同的解释分为两类:一类是就合同意思表示的事实的客观性进行判定,是事实问题;另一类是对合同意思表示的法律价值作出判断,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救济,是法律问题。英美法系在理论上认为,合同是明确当事人赋予合同的合理意思,因此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但在审判职能划分上,陪审团负责审理事实,法官则负责对法律的审理,上诉法院一般只就后者进行复审。有趣的是,陪审团是事实问题的审理者,但书面合同的阐释及推定却在法官的专有管辖范围内,这经常被称为“法律问题”。笔者对此的看法是:一般的合同解释首先是事实问题,在事实问题的基础上也存在法律问题。对于格式条款而言,兼具合同条款与规范条款双重性质的特点,决定了其在解释性质上与普通合同相比,更应当属于法律问题。而且格式条款多是由经济上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当事人起草,产生不公平条款的可能性较大,其解释要遵循某些特定的规则,以谋求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故其法律问题的色彩较一般合同更为浓烈一些。

二、格式条款解释主体和对象的界定

格式条款解释的主体问题,是指格式条款应当由谁进行解释,这也存在较大争议,并由此形成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广义说认为,格式条款解释的主体不仅包括法院、仲裁机关,还包括当事人本身及其他人。狭义说认为,格式条款解释的主体仅限于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和仲裁机构。合同解释的根本目的在于使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内容归于明确、具体,使当事人间的纠纷得以公平合理解决。因此,在合同解释实践中,当事人间在不发生合同争议或虽有争议但已协商解决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一般意义上的合同解释,是没有法律价值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赖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解释,也无法实现合同解释的目的。真正具有法律意义的合同解释,只能是在处理合同纠纷过程中对作为裁判依据的事实所作的权威性说明。由此不难得出结论,惟有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法院或仲裁机构,才为合同解释的主体,而格式合同作为合同之特殊形式,自然其解释主体亦为法院或仲裁机构。

明确格式合同解释之主体惟有法院或仲裁机构,而排斥包括当事人在内的其他主体,实际上是对格式合同相对人请求司法救济权的保护。眼下,商家往往在各种格式合同中订有类似“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家”的条款,若承认商家为法律上格式合同解释之主体,再基于以上意思自治使商家解释享有“最终”性,即消费者不得再就条款争议寻求其他解释,包括法官和仲裁员的可能赋予的救济性解释,那消费者就等于说已经失去了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因此,应当否认商家为格式合同解释的主体,商家没有格式条款的解释权,更不用说通过意思自治赋予商家解释权最终性。

关于合同解释的对象,从本质上讲其只能是意思表不。在合同中,该意思表示表现为合同条款,合同条款之外的材料只是解释合同所使用的手段或素材。具体到格式合同条款解释的对象,笔者认为,是当事人表示的外部的共同客观意思。格式条款解释首先是当事人的共同表示意思,如果该种意思不能确定,应依一般使用者合理的期望来解释,而不能仅以当事人或与当事人具有同等资格的人对合同的理解来解释格式条款,因为格式条款的相对人是不特定的人,在探求当事人的共同意思时,自然不能以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同等资格的人的理解作为对格式条款解释的基础。

三、格式条款解释具有的特殊性

在基本性质上,格式条款仍属于合同条款,因此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一般而言仍然应当适用普通合同解释的规则,但应以与合同解释的目的不相违背为限。并且要特别强调的是,格式条款与普通合同的条款不同,它不是基于双方当事人自由决定的合意,而是由经营者一方制定提供的,所以不能与一般法律行为进行同一解释。

格式合同从外观上看也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但格式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却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相对人根本没有参与,而只有被动的接受。如果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仍然适用普通合同解释中探求当事人真意的各项原则,无异于帮助条款制定人确定条款内容。所以,为使格式条款的解释能对当事人双方产生公平的效果,并且在特定情形下更有利于相对人,在探求当事人真意时,应当较普通合同的解释更加注意解释的客观性,运用客观合理的标准,而不是从条款制定人的角度来寻求条款的含义,即“一般条款的解释,原则上适用普通契约之解决方法,即应探求当事人真意不得拘泥于言词文字。不过,由于条款系营业所有人一方所制定,

故所谓当事人原意云者事实上仅指营业所有人一方之意思而已,为顾及他方相对人之利益,应注重客观之妥当性。”

正因为在格式条款的形成过程中,顾客事实上对于格式条款的内容是毫无影响力,主观上对条款内容也只能持漠然态度。因此,在解释格式条款以探求当事人真意时,顾客的意思没有任何意义,这就使格式条款与普通合同的解释之间存在重大差别。在格式条款的解释中,重要的不仅在于对合同当事人个人的意义,更在于对条款内容的社会意义的探究,这是因为格式条款是制定者为了与大多数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合同时而预先制定的,其适用范围具有广泛性。在任何一个特定的格式合同中,相对人都是大量潜在的订约人中的分子。为使格式条款的解释能够对广大潜在订约者具有普遍的适用价值,就应当摒弃当事人在合同中的个别意思表示,更多地注重解释的客观意义。因此,“在对于定型化契约为之法之解释时,实不能如往昔一般,仍严格囿于‘当事人真意之探求’,反而似应以大多数消费者利益之尊重为前提,依照当时存在之一般人正常、合理的观点去追求法律上之公平正义,具体言之,就某一特定之定型化契约为法之解释时,其所应探讨之主要内容应是,为该定型化之契约对象之所有消费者共通利益之确保,以及就企业之利益所应加以考虑之企业经营之合理性与合目的性”。格式条款解释目的上所采的客观理解标准,恰恰符合了在契约社会化的背景之下合同解释理论的变革。

四、格式条款解释应当适用的具体规则

第一,通常理解标准解释。即“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这里所谓通常理解,应指合同当事人之通常理解,但这里的合同当事人只能强调为合同相对人而不能为条款拟定人,且通常理解标准也并非仅以作为特定合同相对人的单个主体的理解为尺度,而应以此类格式条款适用范围内的相对人群体的一般的、合理的、正常的理解为标准。此解释规则,是合同解释客观原则、统一原则的具体化。合同解释的客观原则,是指探求当事人真意时,应依客观表示的规范意义而定。在格式合同解释中,客观原则演化为两项下位原则,即解释资料客观化原则和法益衡量原则。这里的通常理解标准规则,是前一下位原则的体现,即当事人除有特别约定外,对于合同缔结时的特殊环境及当事人的特殊意思表示,不应列入解释的考虑因素,而应依该合同类型的一般共同真意,作为解释依据。所谓的共同真意,乃指该类合同类型上的一般消费者对附合合同所能理解的意义。然而,“合同解释毕竟以个性化为本制裁特征,因而对格式合同条款之统一解释也只能是指以该条款所预定适用的特定或不特定某地域或某职业团体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可能性为基础进行解释。”这一原则要求,对格式合同相对人群体中有特殊地位、知识、技能的人,仍应适用一般理解的解释,惟此才能真正实现格式条款的保障交易迅捷安全进行的优势。

第二,个别约定优先或非格式条款优先采用的解释规则。所谓个别约定,即当事人双方就其合同内容经个别协商后所作出的具体约定。由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约而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故在性质上属于一般的、通用的合同内容。如果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个别合同经协商后,就合同内容的全部或一部分达成了约定,应当首先尊重当事人的特别意思,优先适用个别约定条款。此源于法律解释原则的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规定。其他国家立法也多采用此规则,如德国《一般交易条件法》第4条规定:“个别商议条款具有此一般契约条款优先的效力。”我国台湾《消费者保护法》第14条规定:“定型化约中之一般条款抵触非一般条款之约定者,其抵触部分无效。”因格式条款由使用人一方预先拟定,非格式条款则需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制定,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意,故其效力理应优于格式条款效力。但需注意,如格式条款比非格式条款更有利于相对人,相对人却不知情而进行个别协商时,应考虑格式条款效力优先。这正如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作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个别协商的内容其标准不应低于该用人单位集体合同中的相应标准,惟此才能更有利于相对人。当然,合同中的非格式条款虽然具有优先效力,但仍应考虑合同文本的上下文进行解释,而且在可能范围内应与格式条款配合解释,以此才符合合同订立的目的。

第三,条款有疑义时,应作不利于使用人的解释。即“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关于合同解释,罗马法以来主要有三种特别解释规则:一为误载不害真意,二为言行不一的矛盾行为不予尊重,三为有疑义时,应作不利于条款制定人的解释。可见本规则乃源于罗马法上的“有疑义时应作不利于条款制定人之解释”的法谚。对此解释规则,后世各国的判例学说多予承继。如德国《一般交易条件法》第5条规定:“一般契约条款之内容有疑义时,由条款利用者承受其不利益。”我国合同法也是如此规定,据此进行解释才真正符合诚信和公平的基本理念。关于合同解释,我国学者多认为有偿合同应按双方都比较公平的含义解释。毫无疑问,格式合同均为有偿合同,但对其解释却强调不利于条款制定人,这从表面上看似乎对制定人不公,实则不然。所谓有偿合同应按双方都比较公平的含义解释中的合同,应基于当事人双方充分的契约自由才强调双方的公平。然格式合同中条款制定人享有完全的意思自由,而相对人则只能附从,其契约自由受到极大的限制,如此仍按对双方都比较公平的原则解释格式条款,其结果必然是条款制定人的权利过分得到保障。因此采“不利于条款制作人”的解释规则恰恰是公平地分配了风险、义务,最终对双方当事人均公平。此规则也是合同客观解释原则的第二个下位原则即法益衡量原则的具体运用。

司法实践中各国虽较多采用此规则,但仍多持审慎态度。如德国关于保险合同的判例认为,合同条款含义不明,应为利于投保人而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但这种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必须基于投保人全体的诚实信用和交易习惯进行解释也能得到有利解释。同时也有学者提出,有利于消费者之解释不能漫无标准,应受以下条件限制:一是附合合同由企业而非第三公正人拟定;二是有疑义的合同并显著违法,而且依有利于合同生效之原则,该解释不影响合同基本效力。从我国实际情况看,因我国的格式合同条款目前为止均为企业一方单独拟定,而非出自公正第三人,这样,我国关于“不利于条款制定人”的解释规则在适用时应受上述第二个标准的限制即可。

总之,对格式合同的解释应坚持客观、公平、诚实信用总的指导思想,并具体运用上述三个规则,严格限制条款制作人的权限,以尽可能地保护相对人主要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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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邢培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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