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公务员法全文

2023-04-06

第一篇:实施细则公务员法全文

实施公务员法调研报告

在建立公务员法学习长效机制上还不够完善。在今后工作中需要进一步抓好、抓实,做到常抓不懈。如下是给大家整理的实施公务员法调研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实施公务员法调研报告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公务员队伍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迈进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我们要深入学习、广泛宣传、规范实施,充分发挥《公务员法》的指导和规范功能,努力建设一支务实、高效、勤政、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一、把握特点,深入学习宣传

国家出台的《公务员法》既借鉴了国外先进经验,又立足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具有鲜明的特点。

(一)基本内容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公务员法》是在充分总结我国近二十多年干部人事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该法涵盖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吸收了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果,符合我国公务员管理的特点和规律。

(二)管理制度有所创新。《公务员法》既保持了我国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又在某些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创新,如:调整扩大了公务员范围,将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均列为公务员;实施分类管理,将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专业技术和行政执法三大类。

(三)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公务员法》规定进入公务员队伍和职

务升降实行公开考试、考核,坚持竞争、择优原则,考试录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项制度。这些制度的确立,从法律上保证任何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资格参与竞争,拓展了公务员的来源和途径,确保了公务员队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从公务员权益保障制度来看,《公务员法》除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晋升、奖励、培训、工资福利保险、申诉控告等权利保障制度外,还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为解决因履行聘任合同而产生的争议提供了解决途径。

二、抓住关键,强化规范管理

(一)抓好配套政策研究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是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的重点。要深入基层开展调研,积极做好《公务员法》的地方配套政策的研究制定工作。同时做好现有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该修改的修改,该完善的完善,该废止的废止,为《公务员法》的贯彻落实创造有利的政策环境。要在深入调查研究

的基础上,认真总结我市推行公务员制度以来在制度创新、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方面取得的经验和好的做法,重点研究我市实施《公务员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难点、热点问题,把配套政策准备工作做深做细做实。

(二)抓好公务员职位设置工作。开展公务员职位设置工作是贯彻《公务员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必须先行一步,抓紧落实。职位设置是公务员登记和定职定级的前提,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职位和职务作了较大的调整,因此要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和中央的统一部署,规范我市各级机关的公务员职位设置。同时,还要在开展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对违规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人员、超编人员、超职数配备人员依法依规进行清理。

(三)抓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要加强对《公务员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务员法》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公务员

的岗位责任和行政行为,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坚持从严治政、赏罚分明,促进公务员忠于职守、勤勉尽责、遵纪守法。通过行政执法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及时发现、揭露和纠正执法违法行为,保障《公务员法》的贯彻落实。

三、突出重点,加强素质建设

要按照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公务员队伍的要求,以思想政治建设为根本,以能力建设为重点,以作风建设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公务员队伍建设力度。

(一)把思想政治建设贯穿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始终。思想政治素质是公务员素质的灵魂。要始终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始终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始终坚持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公务员队伍,不断提高广大公务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

经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把能力建设贯穿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始终。能力建设是我国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点。要按照《公务员法》提出的加强公务员队伍能力和素质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广大公务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五种本领,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即:不断提高促进发展、推动改革、维护稳定的本领,不断提高公共行政、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的本领,不断提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服务群众的本领,不断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本领,不断提高善于学习、善于调查研究、善于自主创新的本领。

(三)把弘扬公务员精神贯穿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始终。首先,要狠抓公务员精神的学习培训,在全体公务员中树立和强化公务员精神意识。公务员精神的主要内涵是: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求真务实、开拓创新,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要组织全

体公务员认真学习公务员精神,牢固树立和不断强化公务员精神,使每一个公务员都真正成为公务员精神的实践者和体现者。其次,要努力在实践中培育公务员精神。广大公务员要始终坚持群众路线,自觉摆正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真正把群众的疾苦放在心上,走出机关、重心下移,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到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去,与群众打成一片,不断增强为群众服务的本领,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再次,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为公务员精神的培育做出表率。各级领导干部既是公务员队伍中的一员,又是公务员队伍的管理者和组织者,要带头培育公务员精神,自觉用公务员精神严格要求自己,促进公务员精神的培育和弘扬,推动高素质公务员队伍的建设。

第二篇: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总结

文章标题:实施公务员法工作总结

制定实施公务员法,是中央着眼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要求作出的重大决策,标志着干部人事管理进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在我国干部人事工作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管理的体制机制,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

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我们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来认识颁布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

统一到公务员法的精神上来,不断增强贯彻实施好公务员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不断提高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水平。

一、采取有力措施,在加大公务员法宣传力度上下功夫

社会各界对公务员法的制定和出台十分关注,迫切希望了解公务员法的相关背景、立法精神和实施步骤。这就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大公务员法的宣传力度。自治区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宣传培训总体规划,已经自治区公务员法协调领导小组通过,并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的名义下发各市、县(区)和自治区列入实施公务员法范围的各类机关。公务员法宣传要紧紧围绕宣传重点,特别是影响面较大的宣传活动,要注意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在务求实效上下功夫。对于当前社会上普遍关注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热点、难点、焦点问题,要认真做好释疑解惑工作,如公务员的范围、分类管理、工资福利、非领导职务与职级的设定、奖惩、辞职辞退等,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帮助广大干部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公务员法。宣传过程中,一定要准确把握政策,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精神上来,对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确保宣传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通过宣传,引导干部群众进一步了解和准确把握公务员法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为公务员法在我区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二、加强学习培训,在创新学习培训形式和培训效果上下功夫

搞好学习培训是确保公务员法有效贯彻实施的首要前提。自治区公务员法协调领导小组对全区学习培训公务员法作出总体部署和安排,要抓好学习、培训、宣传工作的落实,加强综合协调、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具体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学习培训要认真研读原文。公务员法内容丰富,涉及面广,而且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有了较大变化。因此,学习培训一定要紧扣法律原文,在原原本本学习、吃透法律原文上下功夫,通过学习培训,使全区广大公务员真正了解公务员法的基本精神,准确把握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熟练运用公务员法的各项规定,为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贯彻实施公务员法能否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领导干部是关键。要把领导干部的学习培训作为培训工作的重点,积极筹备举办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各市、县(区)领导干部学习班。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认识和法制观念,使领导干部积极发挥表率作用,带头学习,带头参加培训,不断带动和促进广大干部的学习。

三是抓好组织人事部门骨干培训。按照中组部、人事部的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干部要先学一步。尤其是组织人事部门的公务员更要做到熟练掌握和运用公务员法的各项规定。要抓紧举办自治区人事系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骨干研修班,认真研读法律原文,重点研讨实施公务员法将会遇到的一些问题和困难。充分发挥骨干作用,跟踪指导和组织好学习培训工作,研究部署下一步实施公务员法的措施和办法。

四是抓好全员培训。全员培训是整个宣传培训工作的重要环节。全区各级人事部门要按照自下而上、分级分层培训的原则,采取集中培训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认真组织好全员培训,切实把此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好。

五是完善培训机制。要建立健全公务员法学习培训的考试考核机制,把学习、考试情况作为公务员登记的重要条件。同时,要抓紧研究建立公务员培训登记制度,把公务员法培训作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在职培训等培训工作的重要内容,常抓不懈,通过完善培训机制,真正达到真学、真懂、真用。

三、加强组织领导,在组织协调和各项准备工作上下功夫

一是切

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相互协调。在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的情况下,进一步贯彻实施好公务员法,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尤其是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方面的工作。因此,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职责,精心筹划,明确分工,严密组织,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是积极筹备召开自治区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在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召开之后及时召开自治区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认真传达学习全国实施公务员法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区具体实施的各项工作。

三是制定全区实施公务员法工

第三篇:贯彻实施公务员法感悟5篇

【篇一】

当我们成为公务员的那一刻,我们感到很光荣,因为公务员是神圣的职业。当我们面对国旗宣誓的那一刻,我们感到了肩上的重任,因为公务员是为人民服务的职业。这其中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一、要有一颗强烈的责任心。公务员是为公众服务的人员,因此我们不仅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更要对人民群众负责。我们要耐心地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要热心地解答群众的疑难问题,要细心地对待日常琐碎的工作,应当竭尽全力地帮助群众。“以人为本”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理念。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刻理解我们的一切来源于民众,我们的一切服务于民众的道理,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解人民群众之所需,把为人民服务变成一种自觉的行为,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同时,我们还应把公务员这一职业当成我们的事业去追求,塑造自我,成就事业。

二、要有探索心。面对工作岗位,首要任务就是不断学习业务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同时,还要不断地在实践中创新。工作中应讲究工作策略,一个高效的工作方法往往能事半功倍。机关工作固然有其规律的一面,尤其是涉及政策、法规的事情,是应该而且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

更要做到以下方面:

一、政治合格。一名优秀的公务员应该熟知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要认清各种当前社会政治、经济形势,要善于把握正确的前进方向,要毫不动摇的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只有首先解决好方向问题我们才能够走得稳、走的远。高尚的政治情操是保证我们正确方向的根本。因此首先在政治上合格是对一名公务员的基本要求。

二、思想合格。一名优秀的公务员应要树立公仆意识,把为人民服务作为工作的第一宗旨和要务。要充分发扬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的作风,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转变思想转变作风把“万事民为先”作为做好一名合格公务员的出发点。

三、业务优秀。一名优秀的公务员一定要具备过硬的业务能力和素质,这是发展一切工作的基础和根本。如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对公务员的工作提出许多新的要求,要求每名公务员具备各方面的素质,能够胜任多个角色的工作,这就需要公务员在学习的过程中注重知识面的扩展,做到全面发展综合提高。

如何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这是我们整个职业生涯都要努力探索的问题。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相信在我们的不懈努力下,我们一定能成为扎根于群众,乐于为群众奉献的公务员。

【篇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1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意味着党和国家对于公务员管理有了更加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那就是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作为一名基层公务员,我能够明白党和国家实施新公务员法的目的和意义,能够体会到党和国家对基层公务员的关怀,我认为要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需从以下几点出发:

一、要认真学习新公务员法及《关于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意见》的文件精神

通过细致学习,不难发现其中关于公务员管理的几个亮点。一是公务员法第九章章名由“惩戒”修改为监督与惩戒,内容中增加了“违反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担当不作为”、“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纪律规定。对任职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责令辞职规定、离职后从业限制的规定;二是明确规定公务员加班不能调休的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助,这一举将大大提升公务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特别是对于经常要面对一些急难险的任务而需要加班的公务员,不再只靠着信仰和激情;三是非领导职务的改革,这次的职务与职级并行并非按任职年限晋升的“普惠制”,而是综合德才、业绩、资历晋升的“择优制”,基层干部的上升通道更加通畅。

二、严格落实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在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保持干部的先进性

作为一名基层公务员,身处在服务群众、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最前沿,要充分对照新公务员法的规定,做好公务员管理工作。

我在单位负责组织人事、党员管理等工作。我会在公务员法的规定下,严格履行干部管理规定,对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督,对于出现问题的干部及时批评教育;落实一线干部考核工作,特别注重在急难险工作中去考核干部德才,并将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落实党员干部教育的有关规定,结合利用镇党校、文明教育平台,通过“忆苦思甜”、“不忘**,牢记**”主题教育活动及党员志愿服务活动等,使干部能够担当作为,去群众中宣扬党的理论知识,去群众中解决他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严于律己,做一名合格的公务员

严格对照新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自身建设要同法律的修改同步伐前行。加强自身管理,在学习上要深挖细掘,把握住学习机会,保证学习效果最大化;在生活中,严格对照中央八项规定的要求,做好八小时以外的表率;在工作上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当一名为人民服务,为党和国家发展献力的干部。

【篇三】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意见》,把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结合起来,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高素质的核心标准便是“忠诚、干净、担当”,这是评定一名干部是否有资格晋升职级的核心标准。总书记提出“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要求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做好三个务必,即务必忠诚老实,务必干净做事,务必担当尽责。

务必忠诚老实。忠诚是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品质、政治要求、政治试金石。始终保持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才能做到对党绝对忠诚。时刻想到自己公务员,时刻不忘自己对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是最重要的政治品格。

务必干净做事。总书记指出:“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大的诱惑是自己,最难战胜的敌人也是自己”。把清正廉洁作为内在要求,挺直脊梁、擦亮眼睛、立定脚跟,永葆从政用权的敬畏心,是最起码的为官底线。

务必担当尽责。“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按照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要求,引导干部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强化能力培训和实践锻炼,提高专业思维和专业素养,着力增强干部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本领能力。这是最基本的从政准则。

公务员肩负着管理国家的重任,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对此,龙山街道党政班子要认真履行职责,有序有力有效地推动公务员法的落实,努力做到如下几点: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要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公务员法》和《意见》精神,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和核心要义,准确把握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优化队伍结构,提升能力素质。

二要抓好贯彻落实。要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要求,稳妥有序地做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工作。要坚持严管厚爱,用好用足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

三要结合工作实际。街道各部门要立足实际,以实施公务员法为契机,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要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宣传《公务员法》和《意见》的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营造知法学法用法的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强公务员考录规范化,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公务员招录制度。要加强学习培训,把《公务员法》和《意见》纳入理论中心组学习和干部培训的必修内容。要加强督促指导,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干部队伍状况,着力解决突出问题,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要加强绩效考核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管理模式,来提升公务员素质。

【篇四】

为政之要,莫先于用人。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把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结合起来,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要深化分类改革,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落实分类改革要求,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不同类别特点,进一步明确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要求,规范聘任管理。健全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公务员的全方位管理,着力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肃查处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这些修改和完善,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拓宽公务员队伍来源渠道,优化队伍结构。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把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科学设置招录条件,坚持向基层倾斜、向年轻人倾斜,增加“大学生村官”、“党建助理员”、参加“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的高校毕业生的招录比例,更多地将具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优秀年轻人充实到公务员队伍中来。

强化培养锻炼,提升能力素质。建立新录用公务员到重大项目、重点工作一线锻炼制度,既广泛选派公务员到改革发展、县乡基层、项目建设、重点工作、服务群众等“五个一线”压担磨炼,又择优选取专业化干部到金融、城建等专业性领域开展针对性培养,还要选派业务相近、意愿相符的公务员进驻民营企业精准服务,在急难险重工作中提升公务员队伍的实际工作能力,让广大公务员在干事中长本事、在历练中变老练。

完善考核机制,发挥激励鞭策作用。要加大及时奖励力度,明确对在处理突发事件、承担专项重要工作或特定工作(环境)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进一步激发一线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大激励保障政策供给,完善表彰奖励、申诉控告等制度。这些修改和完善,全面贯彻了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的要求,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的作风建设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篇五】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把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公务员法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结合起来,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对此广大公务员要增强政治意识,坚持政治标准,以政治历练统领干事创业和职业生涯。

坚定政治方向。党组织要教育引导广大公务员坚决站稳政治立场。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公务员队伍,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首要任务、考试测查的重要内容和考核监督的重要方面。通过新录用公务员培训、干部教育培训、党员学习、“学习强国”学习平台等,深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引导公务员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通过专题学习、集中研讨等方式,学出忠诚,学出干劲,学出担当,增强学习效果。

坚持政治标准。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融入公务员队伍建设全过程各方面。公务员要坚定政治信仰,把党章明确的党的性质和宗旨、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路线和纲领落到实处。坚守着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的忠贞使命,为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目标而努力奋斗。遵守党的政治纪律

和政治规矩。认真加强党性修养,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共产党人价值观。在选人用人中进一步突出政治标准,强化政治把关。建立健全干部政治素质识别和评价机制,强化对干部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深入考察考核,坚决把政治上的两面人挡在门外。匡正选人用人风气。

强化政治历炼。坚持从严管理,锤炼过硬作风。推动广大公务员加强政治历练,培养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教育公务员不忘**、牢记**,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永葆恪尽职守、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在脱贫攻坚、重大项目落地等工作中强化培养锻炼,提升能力素质。加强正向激励,激发公务员队伍活力。鼓励他们勇于扎根基层,积极靠近党组织,引导他们立足岗位、履职尽责,培养具有坚定共产主义信仰和较高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引导他们始终以饱满的奋斗精神、崇高的为民情怀,将个人的梦想与人民的期盼紧紧融为一体,为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积极建功立业。

第四篇:侵权法全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功能】 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护范围】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责任的并存与优先】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除外规定】 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产品侵权、劳动损害等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六条【主观过错涵摄过错客观化】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无过错或曰结果过错的复活】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归责体系)侵害与损害只因归责基础的二致

第八条【共同加害行为】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个人连带主义)共同过错说(主观说)

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归责)

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直接结合】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司法解释扩大,共同行为说(客观共同说)

第十二条【间接结合】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按份责任,原因力可以分割的,一个打脚一个打手

第十三条【外部效力】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内部效力】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取消修理重做更换

以下为责任的承担 第十六条【侵害人身权】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正式被法律纳进物质赔偿范畴

第十七条【一次事故中同命同价】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草案原文: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侵害生命权】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生命权权利人不可救济。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条【人身权中的财产损害】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 第二十一条【防御型侵权】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 ★第二十二条【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财产不赔,比草案多了一个“益”字,把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涵括进去。那法人赔不赔,死亡伤残赔不赔精神??

第二十三条【正当防卫】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四条【公平责任】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第二十五条【支付方式的协商】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过失相抵】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除外责任】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第三人侵权】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正当防卫】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紧急避险】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通则是承担适当责任)。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三十二条【监护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三条【原因上自由】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第三十四条【劳动法上的替代责任】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工损害赔偿采社会连带,由工伤保险赔付。第三人侵权双重赔付无规定。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

★ 第三十五条【合同法上的雇主替代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过错归责。取消对外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连带,取消第三人侵权的选择赔付。

★ ★第三十六条【网络侵权】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法上新增内容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告诉之后不作为归责,网络服务该承担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明知规则,网络服务该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安全保障义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过错责任。公车上适用这一条

★ 第三十八条【学校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过错推定,进一步区分未成年人,增加过错推定责任这一档。更重要的是取消了未成年人对外致人损害的替代赔偿责任,只赔受害一方,不赔致害一方,避免从左口袋到右口袋。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过错责任

★第四十条【第三人侵权的学校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过错归责,明确了第三人所涉的范围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无过错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五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六十九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条 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一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七十三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五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一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八十二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选择赔偿

第八十四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八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 第八十七条【高空抛物】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过错推定责任,一楼住户可否免责??邻居连坐,共同危险行为?这一条第三稿草案中并没有,是正式稿新增加的内容

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十一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章 附

第九十二条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五篇:颁布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意义

颁布实施公务员法对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促进公务员队伍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一步增强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效率和积极性,具有长远和重要的影响。

第一,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健全了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科学、民主、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管理好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要通过建立健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把公务员队伍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依法管理公务员队伍,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干部人事管理进入了依法管理的新阶段,结束了新中国建立以来一直没有干部人事管理工作综合性法律的历史,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空白。公务员法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基础,以法律的形式规范了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对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作出了明确规定,它的颁布实施必将有力地推进公务员管理的法制化进程,有效地防止干部人事工作中的主观随意性,为进一步吸引和凝聚高素质人才、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第二,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为提高广大公务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供了重要保障。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承担着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对于整个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社会良好秩序的维持、公民权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们这个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我们党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就必须依法执政;我们的政府依法履行公职和为人民服务,就要依法行政;我国广大公务员作为国家的公仆、人民的公仆,就要依法办事。公务员队伍是否具有较高的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他们的行为是否规范,直接影响着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影响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公务员法既明确了公务员的条件、义务、纪律和法律责任,也明确了公务员的权利和权益保障措施;既有倡导性要求,也有禁止性规范,这就为公务员切实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创造了条件,也为促进公务员廉政勤政优政、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能,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第三,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管理的体制机制,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设一支优秀人才密集、善于治国理政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了重要支撑。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效率和积极性都取决于体制机制,体制机制一活,整个公务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才能满盘皆活。公务员队伍是我国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和完善科学的公务员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解决好优秀人才难以脱颖而出和克服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问题,是我国干部人事制度中存在的两大难题,也是改革干部人事制度的重要任务。应当看到,这些年来,我们在解决这两个难题方面,既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也还存在一些没有完全解决好的问题,特别是如何从完善体制机制上有效地防止和克服干部工作中存在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不正之风以及“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等问题,仍然需要下大气力、花大功夫来解决。公务员法在吸收我国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和借鉴国外公务员管理有益经验的基础上,在完善公务员管理体制和机制方面进行了许多创新,既理顺了公务员管理体制,实现了与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的衔接,又健全了公务员管理机制,特别是确立了新陈代谢机制、竞争择优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监督约束机制,为我们通过完善体制和机制来进一步突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难点,从源头上克服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进一步把各方面优秀人才集聚到党和国家的事业中来,提供了广阔空间和持久动力。

总之,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在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我们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来认识颁布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务员法的精神上来,不断增强贯彻落实公务员法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不断提高干部人事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水平。

颁布实施公务员法的重要意义

公务员法是我国50多年来干部人事制度管理方面第一部总章程性质的法律,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依据《宪法》,结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践,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公务员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是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大成果,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制定实施公务员法,是中央着眼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深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做出的重大决策,标志着干部人事制度管理进入了制度化阶段,在干部人事工作的历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健全干部人事管理法律法规,实现干部人事管理的制度化。依法治国,首先要求依法管理各级党政机关干部,公务员法的出台,结束了我国建国50多年来没有干部人事管理综合性法律的历史,填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一项空白,这将有力的推进干部人事管理的制度化建设,实现对党政机关干部的依法管理、依法监督和依法控告,并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方略。

二是有利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现干部人事制度管理的科学化。公务员法基本总结了我国干部人事工作的基本经验,特别是《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现以来的实践经验,吸收了多年来干部人事改革的最新成果,借鉴了国外公务员制度的有利做法,既为公务员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又进一步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必将对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进程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三是有利于促进干部队伍建设和各级政权建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公务员的素质和能力决定了党和国家的管理能力,决定了党的执政水平和国家管理水平,公务员法强调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既保障运用的原则,明确了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对公务员的录用、考核、任免、奖惩、培训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对包括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内的广大公务员依法进行管理,这将有力的保证广大公务员切实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正确的政绩观,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政府的行政工作。国家公务员法的出台对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是有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公务员法强调,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干部制度建设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贯穿了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的改革精神,这些都充分反映了我国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有利于保证和发挥我国政治体制的特点和优点,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我国政治体制和政治文明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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