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

2023-02-20

第一篇: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

关于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重要作用的若干意

沪委办发[2010]16号

发挥律师作用,不断推进服务政府、法治政府、责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社会建设发展,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并不断强化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的若干意见》,现就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重要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一)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功能定位。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律师的第三方身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律师所拥有的法律知识,为政府实现公共治理、公民有序解决争议提供了帮助。律师的业务领域涉及社会治理的各个环节,律师的法律服务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社会团体、公司法人、公民都需要律师的法律服务。在规范行政权力、保障经济秩序、彰显社会正义的方方面面,都可以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

(二)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工作成效。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在接受律师法律服务过程中,提升自身法制观念,努力实现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的转变,促进政府管理方式向规范有序、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转变。在加强社会建设特别是社会管理中,发挥律师专业优势,通过法律服务进社区、法制宣传、法律援助等多种渠道,努力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取得了积极成效。

(三)充分认识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广阔空间。当前,上海正面临着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积极结构的艰巨任务,面临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的重大考验。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热切期待,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不断完善运行机制,提升行政效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重视影响社会和谐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不断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努力在上海加快实现“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过程中做出新的成绩。

二、围绕工作大局进一步发挥律师的重要作用

(四)组织律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要突出律师在法律服务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加大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力度,努力形成公平有序、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要加强对法律服务业政策支持,搭建律师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交流平台,不断促进律师事务所拓展金融证券、国际贸易、海商海事等法律服务领域。要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律师事务所开拓节能减排、先进制造业、文化旅游产业等领域的法律服务。要促进律师参与国际法律事务,努力提高律师在反倾销反补贴、国际贸易争端解决、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等涉外法律事务办理中的能力。

(五)组织律师参与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与律师执业机构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组织律师参与依法行政的有关工作。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起草论证、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的制定和调整过程中,起草和制定机关应当通过咨询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律师法律意见和建议。在政府重大工程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大民生工作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过程中,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律师参与。各级政府要重视市律师协会及其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反映的社会倾向性问题,及时掌握社会动态。

(六)组织律师参与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要聘请律师参与防范法律风险,特别是重大决策拟定部门和项目报建部门都要把律师的审查评价和法律意见作为审批或核准的重要依据,认真加以研究,及时采纳正确意见。要在风险分析和评估的各个环节,多渠道听取律师建议,以便更加准确地鉴别社会稳定风险。要建立有相关专业律师参与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队伍,可以从政府法律顾问团中聘用,也可以从法律人才库中聘请。

(七)组织律师参与突发事件善后工作。要将律师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队伍,建立突发事件善后工作律师专家库。要建立多方共同评估制度,组织包括律师在内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专家学者共同会商评估,制订救助、补偿、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纠纷。要重视从法律层面剖析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和经过,积极聘请律师参与制定改进措施。

(八)组织律师参与信访工作。要聘请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各级信访机构都要聘请足够的律师,在信访接待服务窗口协助信访部门工作人员接待来访群众,参与党委、政府领导接待日信访接待。要聘请律师化解信访矛盾,充分利用街道乡镇等基层信访综合服务窗口,组织律师加大对初信初访矛盾的评估和化解力度,使信访矛盾及时解决在基层。要聘请律师参与信访积案核查,通过对核查结果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推动信访事项终结。要推动律师参与信访代理工作,按照方便群众、双方自愿、公益无偿、公平公正、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选聘律师作为信访代理员,接受信访人委托,核实信访事项,反映信访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促成信访事项妥善解决。

(九)组织律师为动迁工作提供法律服务。要发挥律师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咨询作用,聘请律师对动拆迁方案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涉及的相关政策法规和工作流程提出修订建议。要发挥律师的法律建议作用,在拆迁裁决、拆迁强制执行等环节,重视律师对事实及政策法律适用出具的法律意见。要发挥律师的委托代理作用,引导拆迁人、被拆迁人依法委托律师代理房屋拆迁及不动产事务,保障居民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实现。要发挥律师的纠纷调解作用,对被拆迁人因涉及拆迁而产生的各类矛盾,委托律师开展法律咨询,参与协调和化解工作。

(十)组织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所开展“双结对”活动。要组织律师担任人民调解组织法律顾问,通过驻调委会接访、在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接待日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要组织律师积极为结对司法所辖区内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配合法律援助工作站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努力实现法律援助的应援尽援。要组织律师利用结对司法所的工作平台,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配合司法所进行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有效落实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为发挥律师重要作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和支持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要把发挥律师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纳入依法治市工作内容。要加强工作指导和协调,特别是在计划安排、任务部署、成效评估等方面切实加以推进。要对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不断拓展律师法律服务领域。要根据自身需求,明确委托服务事项,公开选聘律师的标准和程序,建立律师准入和退出的工作机制,确保律师参与各项服务工作的质量。

(十二)落实购买服务。要把购买律师法律服务纳入财政专项预算,坚持谁委托、谁支付的原则,不断强化各级政府部门购买法律服务的意识。要参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具体支出标准。要坚持合同管理、总结评估、付费补偿的工作要求,落实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各项工作程序,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奖惩。

(十三)强化队伍建设。要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努力为律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政治和组织保证;要加强律师队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确保广大律师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要完善律师执业考核评价体系,健全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提高律师执业能力,强化执业监督。要建立健全律师队伍教育培训长效机制,提高律师服务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的能力和水平,建设一支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律师队伍。要将法律服务人才纳入重点开发人才资源项目,引进复合型、高层次律师团队,加大青年律师培养力度,为法律服务业发展储备人才。

(十四)加强宣传表彰。各级党政和政府要加强对律师本质属性、工作成就、先进事迹的宣传,使全社会更加了解律师的职能作用。要注重在律师队伍中弘扬正气、树立典型,加大对先进律师群体和优秀律师的表彰力度,在律师队伍中形成认真履职、健康向上的氛围。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把握律师工作发展规律,更好地指导和推进相关工作的发展。

第二篇:简析法治政府的建设

《韩非子·有度》中曾经出现这样的文字: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法治政府,即“政府职能的发挥必须依据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的政府。它要求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要有法律依据,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严格地依法定方式和程序行政,一旦违反法律规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就是把法治政府的内涵具体化并且运用于实际操作的过程。

一、我国法制政府建设取得的成就

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完备,更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1999年,现行宪法的第三次修正,“依法治国”入宪。2003年,《国务院工作准则》将“依法行政”作为国务院三项基本工作准则之一。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行依法行政”。2007年,党的十七大将“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除了以上重大成就之外,在改革开放以来的30年里,党中央已经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相关性文件,可见党中央对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视。

二、我国法制政府建设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虽然取得了很大成就,但还只是处于起步状态,与我们所希冀的法治政府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适应

虽然经历了多年的改革,政府管理的范围有所缩减,政企政事的分离也在实现中,但是政府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依旧很大程度的存在。温总理曾说过:“建设法治政府,依法界定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才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从而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因此,在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上,我国还需多下功夫。

(二)行政立法不够完善

行政立法的指导思想不够明确,行政立法过程不够公开民主,法律法规的质量也存在问题,漏洞冲突现象颇多。

(三)行政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民主性程度不够

决策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存在失真现象;决策方案的制定“粗而不细”,缺乏专业性;决策方案“论而不证”;决策方案选择的民主性和公开性也有待加强。

(四)缺乏对行政权有力的监督和制约

行政监督体系设置不合理,缺乏监督合力;公共行政监督法制化程度低,监督缺乏可操作性;偏重于追惩性监督,全程性监督显得乏力。

(五)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和行政执法的水平有待提高

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随意执法、不文明执法等现象较为严重。除此之外,还存在执法队伍不健全、经费不足、设备落后等因素。

(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现象严重侵害了群众的利益、给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重大的损失。

三、法制政府建设应遵循的原则

(一)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因此,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正确认识三者之间的关系,坚持贯彻和落实这一原则。

(二)建设法治政府必须坚持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在行政法调控行政权的历史时期中形成的,由行政法学者高度概括的调整行政关系的普遍性规范。”不同的国家对构建法治政府有着不同的要求,而我国的基本原则则包括了行政实体性原则和行政程序性原则。行政实体性原则:(1)责任行政原则,(2)依法行政原则,(3)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4)信赖保护原则,(5)比例原则,(6)越权无效原则,(7)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程序性原则:(1)正常行政程序原则,(2)行政公开原则,(3)行政公平原则,(4)行政公正原则,(5)行政效率原则,(6)行政应急原则。

(三)建设法治政府必须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由于每个国家的政府行政情况不同,存在的问题不同,所以对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也会有很大不同,在汲取国外经验的同时,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应更多的着眼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要求。其中,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所规定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我国所建设的法治政府应当是权力有限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政府、权责统一的政府、诚实守信的政府、公开透明的政府。

四、建设法治政府的对策思考

(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

在进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时,我们需要着重解决以下问题:首先,合理划分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包括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职能和权限,合理配置行政权力,以及有效解决行政机关内部的权限冲突。其次,科学设置机构。坚持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完善政府机构的设置。再次,严格财政管理。财政管理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了经济保障,对法治政府的建设存在重要影响。包括对预算管理、审计管理、会计管理的完善。

为了有效转变政府职能,需做出以下努力:其一,政企、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其二,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合理运用政府与市场两种调节经济的方式。其三,提高政府能力,包括公共政策能力、行政管理能力、社会服务能力以及自我控制能力。

(二)提高行政立法质量

为了使政府的行政真正的实现有法可依,相应的也就对行政立法提出了要求。首先,健全行政立法体系。以人为本,把最广大群众的利益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和立脚点,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其次,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坚持走科学化和民主化路线。以法治为基础,全面增强立法的科学性;逐步建立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模式,集思广益,更多的听取公众的意见建议,提高行政立法的民主性。除此之外,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行政立法的质量做出保证。

(三)完善行政决策,进一步推进依法决策

行政决策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国家公共事务时,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在系统分析主客观条件的基础上,对所要解决的问题或处理的事务的方案所进行的抉择性行为。为了更好的完善行政决策,需要:(1)树立科学决策的意识和观念。(2)大力推进公共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公开化和社会化。包括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机制。(3)健全行政决策责任制。

(四)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要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必须进行全方位的努力,各方面的配合。首先,强化人大监督机制,为了使人大监督作用真正落到实处,应该着力于树立各级人大的权威,建立健全制度,使政府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其次,树立起专门监督机构所须要具备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健全监督制约权力的法律体系,完善司法体制,使司法监督具有独立性。再次,加强政府自身监督体制,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最后,完善群众和舆论监督机制。

(五)规范行政执法,提高执法水平

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的低下与执法人员的关系密不可分,因此要提高执法水平就应该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对执法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与考核。除此之外,我国的执法运行机制还存在相当大的问题,因此建立一整套适合我国公共行政执行实际的运行机制也迫在眉睫。当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建设,加快行政程序法治化步伐,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也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减少侵害群众利益现象的发生

对于执法队伍,加强以法律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培训,使公务员通过教育和培训,掌握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政府工作人员要履行好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职责,必须熟练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主要制度,特别是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制度。除此之外,还应将公务员的道德建设与依法行政联系起来。

五、结论

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同时在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中还还会遇到许多具体问题,相信只要在发展和探索中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法治政府建设就一定能够顺利进行,进而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第三篇:法治政府建设的衡量标准

法治政府建设

一、引论

尊敬的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我是来自@@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衡量法治政府建设的标准”,这主要来自我在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助理期间所得到的一些启发。 曾经被《南方周末》称之为“中共十七大”之后,中国“最耀眼的政治学者”——俞可平,他提出:政府要“少一些统治,多一些治理”,并认为这就是当今世界上主要国家政治变革的重要特征。 随后,惠州市委书记陈奕威同志,在《法制日报》的两会特刊中,也提出了政府要“从管理到治理,变善政为善治”的观点。

而我认为,“善治”必须以“法治”为基本前提。试想一下,如果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也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秩序,这样的社会“治理”还能称之为“善治”吗?

二、那么,我认为衡量法治政府建设,至少有以下三个标准:

第一个是:公权力运行的合法性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它既规范公民的行为,但它更制约公权力的运行。

举个例子来讲:某政府为全面深化公共资源交易体制的改革,强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以招标的形式来进行。假设,您现在就是该政府的法律顾问,那么,请您思考对这项规定的法律意见?

当时在研讨会上,有人认为:既然法律并没有规定农村集体经济

1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以招标的形式进行,那么,政府作出这项规定就是合法的。 然而,法律顾问的审查意见却是:“该项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建议删除”。

原因是,我们必须严格区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行为模式:

(1)对于私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即可为;

(2)但是,对于公权力机关作出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或加重其义务的规定,则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授权,否则就是违法的。

因此,我认为,法治政府的建设必须规范公权力的运行,只有其合法性越大,善治的程度才会越高。

第二是:公权力运行的公开性 我认为,真正的法治社会,要求每位公民都有权获得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公权力运行的信息。

例如:从去年8月份开始直到今年4月份,我所驻点的政府就开展了四项公权力运行清理工作,包括:对其行政审批权、自由裁量权、行政职权以及职权的法律依据,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最后在其政府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让这些公权力“晒”在阳光下。

因为,只有当公权力的运行具有公开性、透明性,公民才能有效地参与到公共决策的过程中,并对其实施有效的监督。因此,公权力运行的透明程度愈高,善治的程度也愈高。

第三是:公权力运行的责任性

我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能和义务,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地履行,都将导致公权力的运行缺乏责任性。

2举个例子来讲:在我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助理期间,某国有独资公司将其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交给政府领导来审批。

然而,根据《公司法》第二章第四节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该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包括制订或修改公司章程。因此,法律顾问认为该公司章程的修改,无须报政府批准,建议退回。

因为,行政机关如果利用公权力,过度地干预本应属于公司自治的事情,则同样属于公权力运行责任性的缺失。因此,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性越大,则表明其善治的程度越高。

综上所述,我认为,公权力运行的合法性、公开性以及责任性,就是衡量法治政府建设的三个基本标准。

第四篇:建设法治政府的若干问题

编者按:不久前,温家宝总理在依法行政全国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把推进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到了一个非常高的高度上强调。依法行政包含的内容很多,涉及的面很广,但其根本要求还是在于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维护政府的公信力,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依法行政,是我国长期以来大力提倡并努力实践的重要行政理念,即政府的各项活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超越法律规定的权力即为权力的滥用。依法行政一方面是对权力任性与专横的克制,另一方面也是宪法中主权在民原则的真实体现。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依法行政的观念也更加深入人心。打造一个诚信政府,是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也是现代政治文明对政府的期待。今年6月19日,宜昌市政府举行“宜昌市依法行政专题报告会”,邀请北京大学博士、最高法院原副院长、湖南省高级法院代院长、著名行政法专家江必新教授回家乡(枝江人)作行政法专题报告,现将此讲座的速记摘录予以编发,以飨读者。

一、关于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

法治是具有两重性的,我们选择法治是不得已的选择。建构一个法制政府,法治政府怎么来建构呢,法治政府意味着什么?我概括为十二个方面:

(一)、法治政府首先必须是民意政府,为什么说法治政府是民意政府呢?因为法律是人类意志的体现,依法治国就是按照人民的意志来治理国家。依法行政就是按照人民意志来行政。执行法律就是执行人民的意志,人民政府的基本的性质就是执行人民的意志。所以说,法治政府首先是民意政府。现代社会人类的意志是通过法治来体现的,法治政府有那些要求呢?所有的法律、所有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反映人民的意志,反映人民的要求。法律反映人民的意志是有条件的,并不是无条件的,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人民对行政是否满意是人民判断政府行为是否正当的根本性标准。

(二)法治政府应该是维权政府。所谓法治政府必须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保障。根据社会主义基本论的学说,人民之所以要一个政府,要一个公共权力机关,是因为人民之间有自身的利益存在,自己的利益不得到保障,自己的生活不得到保障,就需要政府来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在这种前提下才需要政府。既然政府是这么产生的,政府就应该维护公民的权利。因此,我们政府就有如下的要求:

1、正确处理好行政权利和公民的权利之间的关系,过多的行政权利必然挤压公民的权利。

2、在制定立法、规范的时候,首先必须考虑到公民的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把公民的权利放在首要的位置,除非有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3、作为一个政府应当为公民的权利的实现来提供更多的保障。政府是维权政府,如果行政权力侵犯了公民、法人的其他的权利的话,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治政府必须是有限政府。市场经济本身有一种自发的维护社会主义的功能,政府不要过多地干预市场经济,政府只是守夜人的地位。后来自由经济发展到垄断的时候,自由经济的弊端就暴露出来,主要是在20世纪初期,要求政府加大干预,但是这种干预也起到了一定的副作用。到了上个世纪的70、80年代的时候,世界出现了经济的弊端,人民就再次反省政府干预经济问题,人民就重新认识政府的职能和作用限定在一个理性的范围之内。政府到底能干什么,经济学家提出了一些方案,专家们提出了很多,但是总的一条,大家都承认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现在又基本上有这么几个规则大家是承认的。一是凡是市场能够解决的,要靠市场去解决,政府不要干预。二是凡属于社会组织、中介组织能够解决问题的,就让他们去解决。三是凡是属于政府、市场都能解决问题的,仍然让市场去解决,政府不要干预。只有在市场解决的成本、社会组织解决的成本高于政府解决成本时,政府才能介入。对政府的限制,它自己是很难限制的。政府对权力有自我膨胀的天然属性,他自己来限制是不行的,必须依赖于法制,所以说,法治政府又是有限政府。

(四)、法治政府必须是履责政府。所谓履责政府就是说在理性的状态下,政府必须忠实的履行他的责任。消极的行政是不可取的,特别是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出台后,普遍感觉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是与法治政府的精神背道而驰的。法治政府必须是理性的政府,政府必须是为人民办事的,行政法就是控制行政权利的,这个提法我是不赞成的。要履行责任,我们必须要做到如下几条:

1、凡是属于行政机关必须作的,应当由行政机关来作,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作。如果不作的话,就要承担渎职的责任。

2、凡是属于法律规定可以作的,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就不能随心所欲,不能有利的就作,不利的就不作,我们必须根据法治原则和自由财产的选择原则去作。不能想作就作,不想作就不作。

3、法律既没有规定可以作,也没有规定应当作,我们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不能完全不管,如果是在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如果遇到公民权利有侵害的时候,如果公民的财产有损害的到时候,就必须作,如果不作的话,就是职务上的不作为。当然在作的时候,不要超越权利,是否有特殊的情况存在,都要加以判断。

(五)、法治政府必须是规则政府。这就是说法治政府是讲规则的政府,不是以言代法的,不是凭长官意志来代替的、来行事的政府。法治是人类受制规则的伟大事业。大家都遵守规则的话,就能治理好社会。规则的特点是可预测性,他能使人民来预测自己的行为。如果没有规则的话,老百姓就不知所措。怎么才是讲规则呢,我认为:

1、凡属于要人民群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来承担一定义务的,或者是要损害他们的权利,或者限制他们的权利,原则上必须要经过人民的同意。在这种意义上说,凡属于涉及到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必须要法律授权。这一条在行政法上叫做法律原则。

2、凡属于要老百姓遵守的,都要有可实现的规定行为在后,否则不能溯及既往。

3、既然规则已经有了,任何政府、领导不能以个人的意志来代替法律。领导的意志与规则发生了冲突,只能服从法律。这条规则在行政法上叫法律优先的规则。

4、规则要保持稳定性,规则不能朝令夕改,这样的话就不能取信于民。

(六)、法治政府必须是透明政府。所谓透明政府是说,政府的行为除了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都要让公民众知。也就是增加行政的能见度。在人治的社会下,不要求能见度高,能见度高不便于统治社会。在法治社会要讲公开化,透明度。这种透明政府要做到哪几点:

1、凡是要求行政相对人遵守的,都要公布。

2、所有与行政相关人有利害关系的,都要告知他们。

3、所有政府活动的相关事项对公民的选择有重大影响的都要公开。

4、尤其要确保公民获取信息的平等和对称性,要保障公民的平等信息权。不要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造成公民的权利不平等。大家要平等地知道信息。

(七)、法治政府必须是公平政府。什么叫公平?法治社会是公平的前提结构,法治平正如水,他要求有正义,法治政府当然是公平政府,公平政府对我们的行政机关,对我们的工作人员有什么要求呢?我们认为:

1、必须做到分配上的公平,确保资源的公平分配。

2、政府必须要平等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平等地保护市场主体的权益,不能厚此薄彼。

3、必须要保护所有公民都有机会平等。现在强调的不是绝对的平等,但是社会必须保证给每个人提供相等的平等的机会。我们的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要给每个人创造平等的机会。

4、政府要通过调控手段,来合理地调节社会的贫富差距。自由竞争肯定会有贫富差距,政府就要通过调节手段来确保社会的公平。

(八)、法治政府必须是诚信政府。所谓诚信政府也就是政府必须守承诺,讲信用。政府作出的承诺必须要兑现。为什么说法治社会是诚信社会,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呢?因为法律

是讲究后果的,法律之所以有效,就是因为他有法律后果。如果按照行为模式办了,就有法律后果。中国古代有一句话叫信赏立法。诚信政府对我们提出了什么要求呢?

1、政府必须要信赏立法。政府要对法律规范、规章制度兑现。

2、政府必须对自己的承诺负完全的责任。凡是政府作出的承诺,都要负责。行政诉讼方面就有很多的案例。政府有些是不该承诺的也承诺了,如果政府不能兑现的话,老百姓就会有意见;政府对承诺没有到位的就应当承担责任。政府对某个事项的承诺,就对相对人产生了合理的期待。当政府不履行承诺时,相对人就会有损失;就会找政府。政府要重承诺,承诺了就要承担责任。

3、诚信政府必须要充分保护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赖。这个原则在行政法上叫信赖保护原则。什么叫信赖保护呢?政府作出了决定,有了行政行为,如果政府的情况发生了变化或行政行为本身是违法的,政府如果要改变的话,现在的保护原则提示我们,在确定是否是改变的时候,政府必须考虑到是否会损害政府对人民群众的信赖。如果会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话,就会造成政府以后发出的号令就没有人响应,政府说话就没有人听了,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信赖,有时是要求政府忍痛割爱的,但是有时也不是不变的,在必须要改时,可以给当事人赔偿、补偿。这样的话,政府就还是没有失信。这就是信赖保护。

(九)、法治政府必须是廉洁政府。廉洁政府是人们的基本的要求,如果政府是不廉洁的,从根本上就违反了人们的意图。要做到廉洁政府、实现廉洁政府:

1、要如强对权利的监督。任何不廉洁的行为是与权力紧密相连的。

2、要健全公务员的道德行为规范。

3、建设良好的防范的机制。

(十)、法治政府必须是瘦身政府。政府必须要精干,不能臃肿。在行政法领域,在国家管理领域,都要精干。怎么做到瘦身政府?西方在八十年代瘦身政府都是作为政府目标提出来的。做到瘦身就要:

1、削减政府的职能。

2、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就通过市场机制解决,能够通过中介组织解决的,就通过中介组织解决。

3、建立严格的编制管理制度。

4、政府要实现自治,做到转移职权。

(十一)、法治政府必须是效率政府。要建立法治政府,必须要提高行政管理的效力。只有法治政府才能实现真正的高效,才能有社会的高效。一个社会完全没有法治、没有规则、没有制度的话,社会的效率就会很低。法治是提高社会效率的保障。但是应该看到,效率是由法治的诚信化来 影响效力的。效率政府对我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提出了那些要求呢?l、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有自己的明确的职责,必须有明确的分工,大家无所事事肯定是没有效率的。

2、有的行政行为能够量化的要量化,能够实现限制的要限制。

3、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要设立一个好的激励机制,要善于运用奖励的手段和约束的手段。

(十二)、法治政府必须是责任政府。所谓责任政府就是说,政府对自己的行为必须承担责任,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违法责任。如果政府不能承担责任的话,就不能算是法治政府。责任政府有什么要求呢?

1、法律规范不仅要规范相对人,首先要规范政府自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身。政府如果不规范的话,不对政府机关提出要求,政府就没有责任了。所以说,政府的重心要放在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上。应该做到“民主治吏不治民”。

2、凡是政府做出了违法行为的,政府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政府违法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政府不承担责任的话,老百姓就不能原谅了。有一种说法是政府是人民的导师。有什么样的

政府就有什么样的人民。如果政府不守法的话,老百姓就不会守法。

3、政府与社会团体签订的合同要忠实的履行,违反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4、责任政府还意味着政府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承担责任。当人民群众的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时,政府就要承担责任。我想法治政府主要从这十二个方面来规范。

二、关于法治政府状态下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标准。

(一)、不仅要求行政主体遵守职权法定原则,而且要求行政主体恪尽职守,这是依法行政状态下的基本规则。在法治行政的状态下,不仅要遵守法律,而且要恪尽职守。

(二)、行政行为不仅要有规范的依据,而且规范的本身要有合法性有正当性。

(三)、行政行为不仅要在实体上合法,而且要在程序上合法。

(四)、不仅要程序上合法,而且要实体上合法。我们必须要做到自由裁量权合法行使,必须做到三个规则:

1、平等规则。行政机关要同等情况同等 处理,相同的情况要有相同的后果。

2、比例规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必须与行政机关的目的相成比例。行政手段的成本相比较要是最低的,用最低的成本来实现行政手段的最大化。

3、正当性合理性规则。

(五)、要求行政主体不仅要在平时严格依法办事,而且要在紧急状态下依法行政。在特殊的情况下也要依法行政。

(六)、不仅要求行政行为形式上合法,而且要求行政行为在实质上合法。我们现在要求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的统一。我们要注意:

1、行政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必须考虑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对不正确的法律可以而且应当拒绝适用。

2、实质的合法性,必须要求正当地行使裁量权。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来选择行为。

3、实质法治主义要求执法机关在没有规范时,要求本着良心道德来实施行为。

第五篇:县人民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X 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法制办的指导帮助下,X 县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大系列全会及十九大有关精神,紧紧围绕中央及省市县工作重点,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 年)》、《X 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X 年)》和《X 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X―X 年)》为载体,以全面推进《X 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X―X 年)》为主线,始终把法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一、推进职能转变,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依法明确政府职能定位。组建成立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设立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派驻执法中队 17 个。启动法检两院和审计管理体制上划工作。配合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完成人员上划和中小学校去行政化工作。设立县委巡察办和

5 个巡察组,推进监察体制改革。召开盐务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将县盐务局的职能划分至县经信局和县食药局。完成第一批三定规定的修订,对政府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实现评估工作全覆盖。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简“无依据、无标准、无空间”事项 301项,最终保留行政许可 224 项、行政处罚 2347 项、行政强制 135 项、行政征收26 项、行政给付 20 项、行政裁决 9 项、行政确认 60 项、行政奖励 22 项、行政监督 300 项、其他行政权力 282 项。取消行政权力事项 31 项,调整 18 项,增加 12 项,承接 15 项,及时将事项落实到政务窗口。健全完善行政审批流程,政务服务平台与省市实现互通。

(三)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编制随机抽查事项目录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80 个,公布第一批“零跑腿”事项 13 个、“只跑一次”事项63 个,取消前置事项 19 个;编制年检和政府指定培训事项目录,保留年检事项18 项和政府指定培训事项 6 项;对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梳理,公布县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保留事项 486 项,全部纳入省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管理。14 个镇(街道)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形成“120+80”的服务框架。

(四)改革市场监管体系。深化工商等级制度改革,继续巩固“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推行“多证合一”改革,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成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建设。外商投资企业年检程序改为网上申报信息及共享公示制度,办理时限压缩为即刻办理,为 32 家企业办理备案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全面落实;市场主体总量达到 2.6 万户,同比增长14.6%,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五)优化公共服务。加快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着力促进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健康发展,制定《X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完成《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X-X 年),出台《X 县 X 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分工意见》。财政体制改革持续深化,被评为全省县级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先进县。公共资源交易完成 174 次,交易金额 16.4 亿元,主流程实现电子化。完成地面无线数字覆盖二期工程暨李庄镇转播点建设,送电影下乡 13200场。

(六)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统筹规划,制定出台《X 县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建立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政法综治组织网络,实现综治机构全覆盖。出台《关于全县综治中心建设试点的实施方案》,县级综治中心、14 个镇(街道)综治中心全面建成。出台《X 县网格化管理考核办法》,城区划分网格 31 个,14 个镇(街道)全部实现三级网格划分。加强“雪亮工程”建设,形成环县、环城、环镇视频卡口圈,城区主要路口、重点部位初步实现视频全覆盖。创新“1+1+1+N”农村警务模式,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出台《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网上办理登记社会组织 24 家、变更登记 16 个、注销登记 1 个,认定慈善组织 1 个,评估社会组织 8 家。

(七)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加强部门镇办协调联动,全力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在全县范围内持续、全面排查整改各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污染隐患,始终保持严查、严处、严管的高压态势,做到即知即改、立行立改。大力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摸索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完成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11 个。

二、强化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严格落实《X 省行政程序规定》,出台《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编号、公开工作,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县人大进行备案,新制发《X 县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6 件。对全县各部门和有关单位 2012 年以来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经清理,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有《X 县公务员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X 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 20 件,废止 1 件。完成规范性文件备案系统的调试、录入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行政决策水平全面提升 (一)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不断规范。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五步走”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制定出台《X 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将县政府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和影响面广的决策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出台《关于公布X 全县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的通知》并抓好跟踪落实。

(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有效落实。坚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题、县政府文件及合同“法制前置审核”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出台文件,共审核文件、合同等近 140 份,出具书面意见 70 余份,实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三)法律顾问参政议政作用充分发挥。积极推行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工作,成立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领导小组,聘任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 10 名,组建由 15名专家组成的县委县政府法律专家库,成立法律顾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立健全聘任法律顾问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在各镇街道建立推行党政一体法律顾问制度。完成食药局等 7 个部门的培训和个案指导工作。组织法律顾问参与政府涉法工作 51 人次,提高了政府依法行政的公信力。

四、加大执法监督,行政执法水平不断提升 (一)“三项制度”工作有序推进。组建成立县行政执法监督局。制定下发《X 行政执法监督计划》,出台《X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成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等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各镇(街道)、各执法部门也

成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组织召开全县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推进会议,对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等 7 项内容统一报送格式并进行讲解培训,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案卷评查活动扎实有效。下发《关于开展 X 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制定《全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先后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2 次,共对 33 个单位的 57 份案卷进行评查。强化案卷评查结果的运用转化,将评查结果作为法治政府考核的依据。

(三)行政执法行为日益规范。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审核两年年审人员 78 人、四年年审人员 132 人、新申领人员 308 人,清理不符合条件的执法人员 24 人,组织四年年审行政执法考试人员 121 人、新申领执法证考试人员 92人。注重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定出台《X 县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方案》,举办全县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培训 215 人,全县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念和综合执法水平全面提升。

(四)行政执法保障不断强化。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将法律顾问工作经费、行政执法经费等纳入本级财政

预算,确保执法经费足额拨付。不断改善执法条件,合理安排执法装备配备、科技方面的投入,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能力。

五、构建长效机制,行政权力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 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制度,开展明察暗访,深入开展巡察及廉政谈话,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 3 件、县人大代表建议 51 件、政协提案 139件。不断完善审计制度,印发《X X 县审计(审计)项目计划》,推行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全覆盖。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畅通举报箱、电子信箱、热线电话等监督渠道,方便群众投诉举报、反映问题。扎实开展“问需于民大走访”活动,走访群众 17.2 万户、企业 820 家,梳理化解各类问题 2.58 万件,答复群众来电来访 6000 余次。加强官方政务新媒体管理,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县政务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完成微信公众号登记备案 69 家。实施舆情日报告制度,及时回应民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和舆情事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制定《政府信息

公开相关制度》,建设县级政务服务平台,印发《X 年 X 县政务公开考核实施方案》,明确考核任务,完善考核细则。

六、创新工作举措,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逐步建立 (一)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建立维护稳定长效机制,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专项行动,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达 99%。以县司法行政“四个中心”为依托,积极打造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为核心,纵向贯通、横向对接的调解平台,设立各级调委会 1159 个。

(二)行政复议工作进一步加强。调整充实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制定行政复议答复制度。创新案件审理机制,构建当事人沟通协调平台。完成上年结转审理10 件,新受理 42 件,完成审理 31 件,中止审理 9 件,正在审理 2 件。完成履职申请、信息公开等市复议案件答复 5 件,处理涉行政复议信访事项 1 件。

(三)行政应诉工作进一步规范。积极开展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全县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开展行政应诉能力培训、庭审观摩各 2 次。高度重视司法权威,全面履行判决义务。积极参与应诉、抗诉,

完成行政应诉 7 件、行政民事检察申请案 7 件,处理行政诉讼二审案件 3 件、分析汇报处理涉及工程合同、结算等民事案件 5 件。

(四)健全行政调解和裁决机制。加强诉调、公调、检调、访调对接工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超前介入化解矛盾纠纷;在全市率先设立派驻法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室”,将法律监督关口前移,方便群众申诉。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完善行政裁决程序,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依法全面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五)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完善人民调解制度,重点抓好劳动争议、交通事故赔偿、医疗卫生、学校意外伤害、资源权属、征地拆迁、物业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行政调解工作。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县综治中心成立张素贞调解工作室,完善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六)信访工作不断改进。优化传统信访途径,坚持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配备信访代办员 1118 名,实现“信访通”全覆盖。建立快速反应和排查调处制度,规范信访工作程序,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

诉请求,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坚持依法规范信访行为,引导信访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七、强化法治思维,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提高 以抓好抓实领导干部法治教育为突破口,下发《关于在全县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实施全过程控制积分制管理的办法(试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在学习机制上,将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在年初制定的干部教育培训计划中,注重将法治教育培训纳入各类主体班次主要学习内容。在学习对象上,按照不同层级、不同行业的领导干部,量身定制调训计划与学习计划,保证脱产学习培训时间。利用 X 大讲堂,定期邀请专家学者就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解读。出台《关于进一步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实施方案》,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德述廉述法四位一体的考核制度。全面启动“七五”普法工作,举办全县“弘扬法治精神,共建和谐 X”法律知识竞赛,扎实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八、不断加强领导,完善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各镇(街道)、各单位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建设法治政府摆在重要位置,谋划和落实各项任务,积极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出台《X 县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规范报告主体、内容、形式、时限、公开、审查、处理、问题整改及组织领导等内容。强化考核评价,把法治建设考核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加强督促检查,坚决查处执法违法、滥用职权等行为。加强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开展法治政府建设集中宣传月活动,征集法律顾问对依法行政工作的建议 6 篇在《X 大众》刊发,以“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节点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加强法制信息编报,其中,被《公权与法制》杂志采用 5 篇、省法制网采用 29 篇、市法制网采用 49 篇。在全县各镇(街道)建立法制机构,充实法制人员,全面加强基层法制队伍力量和建设。

X 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距离上级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的差距和不足。今后,我县将继续按照中央、省、市要求,牢牢抓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深化法治政府建设这根主线,突出重点、服务大局,开拓

创新、狠抓落实,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向纵深发展,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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