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论文范文

2022-05-13

近日小编精心整理了《恐怖主义论文范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摘要:人们对待恐怖主义的态度和立场,与恐怖主义本身,是人类文明与发展面临的两个同等重要和危险的难题,克服现代性的局限有助于认识和应对恐怖主义。哲学上的普遍主义及与之对应的国际霸权和国内强权是恐怖主义产生的两个重要根源。同时,弄清恐怖和恐怖主义作为事实的界限,对于把握恐怖主义实质及制定恰当的对策也是必要的。

第一篇:恐怖主义论文范文

论恐怖主义犯罪的恐怖工具性

[摘要]恐怖主义犯罪的“恐怖工具性”是指恐怖主义犯罪把制造社会恐怖作为实现其最终目标的手段。恐怖主义犯罪的恐怖工具性首先表现在其恐怖性上,恐怖主义犯罪的恐怖工具性同时还体现在恐怖行为的工具性上,也就是说恐怖分子总是把恐怖袭击作为实现其最终目标的手段。把握恐怖主义犯罪这一特点有利于在司法实践中把握恐怖主义犯罪,有效地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保护人权。

[关键词]恐怖主义犯罪;恐怖性;工具性

[作者简介]喻义东,湖南理工学院社科部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湖南岳阳414000

当前,学界对恐怖主义犯罪问题的研究日益深入,研究成果汗牛充栋。然而,什么是恐怖主义犯罪的恐怖工具性,学界则较少论及。不弄清这一问题。就无法把握恐怖主义犯罪的本质,就无法在司法实践中把握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基于上述考虑,笔者不揣浅陋,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恐怖工具性作一探析。

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种工具性极强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的“恐怖工具性”是指恐怖主义犯罪把制造社会恐怖作为实现其最终目标的手段。

恐怖主义犯罪的恐怖工具性首先表现在其恐怖性上。所谓恐怖性是指恐怖主义犯罪所造成的,在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及其以外的一般社会公众中普遍存在的,以严重担心、害怕类似的犯罪会继续发生为主要内容的恐怖心理。恐怖主义犯罪之所以被称为恐怖主义犯罪就是因为这类犯罪会在社会上造成恐怖的效果,而不论他们最终追求的目的是什么。埃及作为人类文明发祥地之一,有丰富的旅游资源。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伊斯兰激进组织”或“宗教激进组织”在埃及发动一系列的恐怖袭击。由于担心成为恐怖袭击的受害者,去埃及旅游人数大幅下降,仅1993年埃及外国游客就减少约22%,其旅游业受到沉重的打击。这一事例充分说明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恐怖效应。我们很难想象,一个不以制造社会恐怖为目的的行为还能称之为“恐怖主义”,所以“恐怖性”是一切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所共有的内在特征。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恐怖性是由它一系列内在特点所决定的:

首先,恐怖主义犯罪的恐怖性表现在它的突发性和难预测性上,即恐怖主义活动时间、地点的不确定性。日本的奥姆真理教恐怖分子在1995年3月20日上午选择了上班高峰期在东京地铁施放“沙林”毒气;“9·11事件”中,恐怖分子选择了上午9点这个工作开始时间对美国世贸大厦和五角大楼进行攻击。显然,这两次恐怖袭击的时间和地点是精心选择的。然而,恐怖分子的这种精心选择对于一般受害者来说则是无法预测的。这种对恐怖活动时间和地点的难预测性使恐怖主义活动具有突发性的特点。正是这种突发性的特点使民众担心自己随时都有可能成为恐怖主义活动的受害者,从而使得恐怖主义活动具有了令人恐怖的特征。

其次,恐怖主义活动的恐怖性表现在恐怖袭击受害者的随机性上。这种随机性是指恐怖袭击的对象的非关联性,这也是恐怖主义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的一个重大区别。由于恐怖主义犯罪的真正目标是通过制造恐怖气氛以实现反国家的目标,因而,恐怖分子在选择袭击对象时只服从于制造恐怖气氛的目的,虽然恐怖主义犯罪打击的对象具有群体或阶级的特点,但具体是谁成为其打击的对象则在所不问。

最后,恐怖主义活动的恐怖性还表现在恐怖主义犯罪行为的残酷性上。与传统的恐怖主义犯罪相比,当代恐怖主义犯罪变得日益残酷。这种残酷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恐怖袭击目标的变化。传统的恐怖主义行为目标具有一定的确定性,恐怖分子在发动恐怖袭击时将无辜受害者人数尽量控制在较小的范围内,而当代恐怖主义犯罪以制造社会恐怖为目标,因而他们不仅不会关心无辜受害者的数量,甚至会肆意追求无辜受害者数量的扩大。发生在美国的9·11事件和俄罗斯的别斯兰事件就是最好的证明。二是恐怖行为方式的变化,即由原来的爆炸、暗杀、枪击、劫持人质等传统袭击方式发展到今天的大规模爆炸、劫持航空器,甚至使用生物和化学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进行袭击。这两种变化导致了当代恐怖主义犯罪规模和伤亡人数的升级。这种残酷性使得当代恐怖主义犯罪日益变得令人恐惧。

然而,单纯把恐怖主义犯罪的恐怖工具性理解为造成公众恐怖的心理显然过于简单,恐怖主义犯罪的恐怖工具性同时还体现在恐怖行为的工具性上,也就是说恐怖分子总是把恐怖袭击作为宣传其思想主张的工具。世界著名政治学百科全书《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将恐怖主义解释为:“恐怖主义可以简洁地定义为强制性恐吓。或者更全面地定义为系统地使用暗杀、伤害和破坏,通过威胁使用上述手段,以制造恐怖气氛,宣传某种事业,以及强迫更多的人服从于它的目标。”《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卷》对恐怖主义定义是:“国际社会中某些组织或个人采取绑架、暗杀、爆炸、空中劫持、扣押人质等恐怖手段,企图实现其政治目标或某项具体要求的主张和行动。”。《当代世界政治实用百科全书》将恐怖主义定义为:“对各国政府、公众或个人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或威胁,以达到某种目的的政治手段,是无政府主义思潮的变种。”上述词典在给恐怖主义下定义时,都将恐怖主义犯罪行为视作一种手段。

将恐怖主义犯罪行为视作一种犯罪手段,不仅是上述词典的表述,也是一些学者们的观点。美国著名的国际关系学者卡尔·多伊奇认为:“恐怖主义是对个人或集团使用暴力行动或威胁以改变某一政治进程结局的策略。”胡联合博士指出:“恐怖主义是指一种旨在通过制造恐怖气氛,引起社会注意以威胁有关政府或社会,为达到某种政治或社会目的服务的。”显然,无论是在词典的定义还是学者们的理解中,恐怖主义犯罪行为都是一种手段或策略,也就是说恐怖主义犯罪总是把制造社会恐怖作为实现其最终目标的手段,这就是恐怖主义犯罪的恐怖工具性。

任何恐怖主义犯罪都会实施一定的恐怖行为,但恐怖主义犯罪的真正目的就是要通过具体的恐怖主义行动造成令人恐怖的社会气氛,从而使社会公众感到焦虑、担心和不安全,进而利用这种心理状态迫使公众或政府服从于自己的意志,从而实现自己的最终的思想主张。这种由恐怖性和工具性构成的“恐怖工具性”是恐怖主义犯罪的一个内在特点。1972年发生的杀害11名以色列运动员和教练的恐怖主义行为中,巴勒斯坦黑色九月恐怖分子宣称:“我们只是想让世界承认犹太复国主义者统治我们的可怕的现实。”这一事例充分说明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恐怖工具性特点。

研究恐怖主义犯罪的恐怖工具性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恐怖工具性作为恐怖主义犯罪本质特征之一,使恐怖主义犯罪与一般刑事犯罪区别开来。应该说恐怖性不仅是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也

是一般暴力刑事犯罪的特点,因此,恐怖性这一特点无法将二者区别。而恐怖工具性这一特点则可很好地将二者区别开来。2002年3月6日发生在江西省万载县芳林村的李垂才自杀性爆炸案、2002年1月3日发生在湖南省涟源市湘运公司的大客车爆炸案就是典型的暴力刑事犯罪。单从恐怖性上看其与恐怖主义犯罪是没有区别的,但是两者的区别是明显的,这主要是两者的恐怖效应在犯罪行为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在恐怖主义犯罪中,恐怖效应是犯罪分子所追求的直接目标,恐怖分子总以此目标作为其追求终极目标的手段,而上述两例中恐怖效应则不是犯罪分子直接追求的目标,是否能制造社会恐怖不是犯罪分子所追求的。因而恐怖工具性是恐怖主义犯罪与一般暴力刑事犯罪相区别的标志。

其次,把握恐怖主义犯罪的恐怖工具性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与性质。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是由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决定的。当前对恐怖主义犯罪目的的认识存在不同的观点,但一种重要的观点是把制造社会恐怖作为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由于恐怖主义犯罪工具性特点,我们可以知道,恐怖主义犯罪目的存在层次性,制造社会恐怖显然是恐怖主义犯罪行为中较低层次的目标,其真正的目标在于实现其思想上的主张。因而,将制造社会恐怖作为恐怖主义犯罪的终极目标必然混淆恐怖主义犯罪的性质,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把握真正的恐怖主义犯罪。

最后,把握恐怖主义犯罪的恐怖工具性有利于我们在实践中预防和消除恐怖主义犯罪的影响。恐怖主义犯罪的恐怖工具性决定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对外宣传性。恐怖分子总是竭力宣传他们的“事业”。一方面他们可以借此虚张声势,显示其实力;另一方面,可以扩大他们恐怖行为的影响,以期达到制造社会恐怖、影响公众或政府的效果。正如有的专家所指出:“恐怖主义内在需要宣传:所有的宣传都好,即使是坏宣传也比没宣传好。没有宣传的恐怖主义就像打空炮弹的武器一样。”在这一点上,当代的一些新闻媒体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他们热衷于宣传报道恐怖主义的活动,在报道的过程中他们总是增加一些戏剧性的情节和耸人听闻的渲染以吸引民众的注意。导致了更多的民众陷入了对恐怖主义的担忧与恐惧之中,从而增加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恐惧性,从而为恐怖分子利用恐怖工具助上了一臂之力。因而各种新闻媒体、舆论工具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宣传报道必须考虑恐怖主义犯罪的恐怖工具性特点,将恐怖主义犯罪的影响控制在最小的范围之内。

[参考文献]

[1]胡联合,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

[2]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3]中国大百科全书·政治卷[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2。

[4]当代世界政治实用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

[5]卡尔·多伊奇,国际关系分析[M],周启朋,郑启荣,等,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

[6]黄涧秋,恐怖主义的内涵及其惩治原则[J],社会科学家,2002。

[7]何贵初,自杀性暴力犯罪[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荷 叶]

作者:喻义东

第二篇:恐怖主义本原辨析

摘 要:

人们对待恐怖主义的态度和立场,与恐怖主义本身,是人类文明与发展面临的两个同等重要和危险的难题,克服现代性的局限有助于认识和应对恐怖主义。哲学上的普遍主义及与之对应的国际霸权和国内强权是恐怖主义产生的两个重要根源。同时,弄清恐怖和恐怖主义作为事实的界限,对于把握恐怖主义实质及制定恰当的对策也是必要的。

关键词:恐怖;恐怖主义;霸权主义

DF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3.05.03

一、问题与立场

“9.11”事件之后,恐怖主义成为世界范围的核心词之一,并且不管是在高举反恐大旗的美国和欧洲国家,还是在亚洲国家和被视为恐怖主义主要来源地的伊拉克、阿富汗和利比亚等中东国家和地区,恐怖主义非但没有随着十几年来全球一致努力的反恐斗争而削减,反而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在美国本土,2013年4月15日发生了由美国人自己在波士顿国际马拉松赛上制造的恐怖爆炸事件。2012年8月 至2013年5月短短的半年多时间里,中国也发生了多达7起飞机“诈弹”或其他航空威胁的“假恐怖”事件,不可谓不恐怖。更为令人震惊的是,2013年4月15日在美国波士顿国际马拉松赛恐怖爆炸事件刚刚发生8天后的2013年4月23日中午(“当地时间”只相当于上午),我国新疆喀什巴楚县色力布亚镇15名警察和社区人员在光天化日之下惨遭袭杀。

国内外的种种迹象表明,恐怖主义活动似乎正在走下其神秘和“专业化的”神坛而成为一种人们不得不面对的寻常、普遍的威胁,于是,这样一幅场景展现在我们面前:

当任何一个人,在任何场合,对任何人都可以不假思索地发出诸如“打倒恐怖主义”、“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不惜一切代价地严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声音,并因此即使不至抬高但至少也不会降低其道德位阶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事实时,促成此一场景出现的那些根本问题却并不会就此终结。诸如,为什么会有一种东西被叫作恐怖和恐怖主义,何为恐怖和恐怖主义,人类文明进步发展到了21世纪,恐怖主义何以反而成为如此突出和重要的问题,等等。这既是事实学,也是规范学和哲学、历史等学科都必然面临和需要思考、回答的问题。

(一)恐怖和恐怖主义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毫无疑问,人们同样可以不假思索地认为,恐怖和恐怖主义的主要问题是给社会或他人带来恐惧和恐慌。其实不然。与恐怖和恐怖主义带来的种种问题相比,或许“人类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恐怖主义袭击,也不是国家间冲突,而是我们对待暴力和战争的根本态度。”[1]

由于人们对恐怖和恐怖主义会有多种层面或角度的主体认识和感受,因此,也会形成相应的诸如社会学、现象学、原因学(发生学)、心理学、伦理学、法学等多种学科和方法的分析、解构路径。“恐怖主义作为一个问题存在,是现代性对规范不懈追求的结果,但国家与非国家的概念对垒则使传统的合法化模式受到冲击。”因此,“知识界只有获得了真正独立的地位,只有超越现代性所造成的局限,才能正确认识恐怖主义问题”[1]3。显然,当我们致力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惩罚和控制时,从上述层面建立起对恐怖和恐怖主义作为事实的本体性认识是极其必要的。然而,摆在我们面前的立场——对待恐怖主义事实的态度却并非如此。人们依据这样或那样的先验或经验的普遍主义的主体性认识,在看到、看清本原的恐怖主义之前,就已经认定了恐怖主义的极端危害和极其邪恶。这恰恰是当今我们对待恐怖主义面临的主要问题。即,人类应对恐怖主义的认识基础——现代哲学遇到了现代性的困扰。

现代哲学中,普遍性、必然性、客观性与确定性等共同成为(现代)知识的标志。在这样的思维、逻辑和认识体系中,恐怖主义完全地被置于客体、个别和“他者”的地位。固然,普遍性哲学思想的建立,在人类认识自身、认识自然和建立人类知识体系,并指导人类改造自然、改造社会,取得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历程中,都发挥着至关重要和必不可少的作用。正是以普遍主义为代表或领衔的哲学思想和方法,把人类从古代带入了工业文明和现代文明[2]。

但是,进入现代化社会,在现代性占据西方社会的主要统治地位并深刻影响和引领东方世界也开始全面走入现代化之后,现代性的局限也开始显现出来,诸如普遍性对多元化的遏制、主体之“我”对客体“他者”的冷漠、“我们对他们”的排斥和霸权等等。

在恐怖主义问题上,上述局限带来的威胁和障碍,已经把人们带到了脱离恐怖和恐怖主义作为事实本体的危险边缘,直接导致了人们对恐怖主义认识的割裂或分裂。首先是恐怖主义与“恐怖”的割裂,其次是恐怖主义与其他暴力活动之间关系的割裂,再次是恐怖主义与“合法”暴力活动之间关系的割裂,还有恐怖主义与整个社会背景之间关系的割裂等[1]7-9。

因此,在我们寻求建立打击、预防和控制恐怖主义的各种对策之前,确立起正确、科学的立场和方法是必要的。改变对恐怖主义认识的“双重标准”,不管是“我们对他们”形式的双重标准,还是“国家对非国家”形式的双重标准[3],

进而回到对以恐怖为基础的恐怖主义作为事实的本体性认识上来。先看清和明确恐怖、恐怖主义是什么(什么样的事实),然后再来认识和思考什么是恐怖和恐怖主义,最后再来寻求应对恐怖和恐怖主义的对策,而不是相反。

(二)如何看待和应对恐怖主义

当我们把恐怖主义置于作为事实的本体性认识时,首先需要厘清的是理论、学术和学者如何看待和对待恐怖主义。在以现代性为基础的知识、理论体系下,“现代性、主体性或理性既是现代社会几乎一切建设成果的逻辑起点,也是很多问题的根源”[1]74。显然现代性无法解决恐怖主义问题。尽管从本体论上看,“现代性不一定是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但也不一定是解决恐怖主义的办法,反而有可能在很多方面使得世界暴力系统化、组织化,使分散的、间断的暴力活动转变成为人类社会生活中的经常状态。”[1]2而从认识论上讲,现代性则可能成为人们正确地看待和对待恐怖主义的障碍。因此,在理论、学术和学者方面,建立一种对恐怖主义的“保持中立”或不持立场的态度,给予恐怖主义“同等问题”的“学术地位”,即给予恐怖主义和其他研究对象或认识客体同样的尊重,是十分必要的。显然这并不代表赞同恐怖主义的观点和行为,同时也不意味着先验而断然地反对恐怖主义,即保持中立或不持立场,而是首先着力于理性地弄清楚在事实上到底恐怖主义是什么和究竟什么是恐怖主义。

实际上,不论在我国,还是国外,我们已经面临理论界、学术界和部分学者面对恐怖主义问题时脱离科学立场,甚至无条件、无理由地只是简单、坚决地反对,却不问缘由、不分青红皂白的危险。特别是由此立场出发还进一步提出了对恐怖主义可以采取法治框架外的“特殊规则”,比如,提出了突破某些刑事程序正当的“理论建议”,值得警惕。这种背离科学的“我们对他们”的思维方式和认识态度,不仅无助于正确认识并合理应对恐怖主义,反而会助长简单粗暴、不求甚解,不负责任之风,为当局制定科学的恐怖主义对策制造障碍和麻烦,同时也丧失了理论、学术和学者的独立品格与学术品行。退一步讲,就理论研究本身而言,其中的学术和道德风险也是不堪承受之重。

毫无疑问,在应对恐怖主义问题的系统工程中,国家和社会对待恐怖主义的立场居于核心和基础地位。事实上,国家和社会也正是恐怖主义攻击和侵害的主要目标。因此,在现代性和普遍主义哲学思想和思维方式下,国家和社会对恐怖主义采取的“我们对他们”、“国家对非国家”的敌对立场是自然而然的,合乎逻辑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国家和社会在科学、合理地对待恐怖主义问题上就无所检讨和作为。恰恰相反,不论是从原因学、结构论、存在论,还是从发生学、过程论和对策论角度讲,国家和社会对待恐怖主义的立场与方法,是比恐怖主义本身更大更根本的问题。比如,恐怖主义因为(被认为)“不恰当”地反抗国家和社会而发生,进而以极端方式实施破坏和危害,然而由此引发国家和社会的应对策略时,面对产生于国家和社会的普遍压力或暴力的恐怖主义,往往采取的是更加强有

力和专门的斗争、暴力与镇压。人们有理由相信,基于来自国家、社会“普遍压力”和问题产生出来的恐怖主义,在种种专门用于打击、遏制恐怖主义的“礼遇”之下,同样也只能合乎逻辑地更加恐惧和疯狂。因为恐怖主义只能产生于滋生它的土壤,而不可能产生于必然和只能置于其后的(缺乏)对恐怖主义的斗争与镇压。否则,我们会得出一个极其荒唐的结论:恐怖主义的产生和日益严重,是由于国家和社会没有(在其实际形成和发生前就预先地)对之进行强有力的打击和镇压。因此,在采取必须的应对和处置恐怖主义措施的同时,致力改善和消除导致恐怖主义发生的原因,才是惟一正确的国家策略和社会政策。而这也正是当今国家和社会应对恐怖主义存在的主要问题。如果对待恐怖主义简单地采取以恶制恶、以毒攻毒、以邪去邪、邪邪为正的思维方式,一味地用更强有力、更加“恐怖”的对应手段来惩罚和遏制恐怖主义,那么,至少在方法论上,实际上和恐怖主义源于同样的思维、逻辑和方法。其结果到底是以恶(遏)制恶,还是以恶制(造)恶,值得思考。尽管时间和事实最终必定会给出答案,但我们为此付出的代价将过于沉重。因此,人们既往应对恐怖主义只“集中研究了恐怖分子做了些什么,他们是怎么做的,以及我们怎样才能最好地保护我们的社会,防止那些可能的死亡、大规模破坏和恐慌的行动”,而“没有花时间去分析是哪些政治和经济条件构成了产生恐怖主义的天然磁石”[4]

的局面,如果得不到根本的改观,那么,用比恐怖主义暴力更加强大的暴力和让恐怖主义感到更加恐惧的方法来制服恐怖主义的反恐模式就会继续,反恐斗争就会疲于被动防范和应对,就难以建立起标本兼治的长效良策。

从国际或世界范围看,国家主体关系间的霸权主义,则是我们对待恐怖主义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障碍。毫无疑问,具有“国际性”,“冲出国家、迈向国际、走向世界”,发展成国际恐怖主义,是当今恐怖主义特别是“高级”恐怖主义的普遍特点和发展趋势。进而当恐怖主义在全球范围内成为不同国家间可以协同作战和斗争的公敌时,其指向的往往是国际恐怖主义。但是,不论在国际恐怖主义产生的原因上,还是在应对国际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中,霸权主义恰恰是我们认识和解决恐怖主义所要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障碍。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有的恐怖主义研究学者指出,在事实层面看,恐怖主义或至少国际恐怖主义,也可以称作一种对(国际)霸权主义的反抗形式,且不论这种反抗形式是否恰当或正当。正是因此,在众多的恐怖主义当中,才产生了源于殖民主义,专门针对霸权主义的“反霸恐怖主义”和反抗美国霸权主义的反美恐怖主义[5]。

同样,“反恐”特别是反对国际恐怖主义往往也成为国际“霸权主义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5]70。一极与多极的矛盾,称霸与反霸的斗争,是21世纪乃至更长时期内国际斗争的焦点。

霸权主义仍是威胁世界和平、安全与发展的重要因素。霸权主义者依据其自身的国家利益和价值标准等,给他们要打击惩罚的目标和对象贴上恐怖主义的标签,使其种种国际霸权主义活动取得合法性。可想而知,这必然导致在反对恐怖活动、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国家等根本问题上,采取双重或多重标准,借此推行霸权主义者

自己的价值观念,攫取其国家利益;必然导致在反对和打击恐怖主义的大旗下巩固、扩大其势力范围,“以反恐的名义”——在这一当今世界不容置疑的至高道义下——大肆推行霸权主义之实。这意味着一个严肃的问题已经摆在我们面前,警惕名义上的反对恐怖主义,实质上的霸权主义,和反对恐怖主义同样重要甚至更加重要!这种霸权主义的反恐其结果只能有一个,那就是“激起了新的恐怖主义高潮”、“恶化了国际局势”[5]75-82。显然,霸权主义的“反恐斗争”已经不是反恐策略的“失策”,更是直接制造和导致新的更加严重的恐怖主义的根源。由此而言,如何消除国际生活中的霸权主义,或许才是人类社会克服和应对国际恐怖主义的根本所在。

二、恐怖主义的源起

恐惧是人类的本能,恐怖根基于人类的恐惧本能,而作为恐怖的“有组织形式”,恐怖主义的存在和发生则是对人类恐惧本能即“恐惧原理”的实际运用。同时,恐怖主义的产生和发展具有其广泛、深刻的客观基础。

(一)恐怖主义与社会

首先,恐怖主义根基于社会的自然属性和社会自身的不完善。作为滋生恐怖的社会自然属性,首要的是社会是人和人群的组织、集合体。社会之人和人群的多样性以及人作为群居动物等社会的自然属性决定了恐怖有自身生长的土壤和空间。社会的成立源自人作为群居动物,在人群中相互依存的本性。因此,人群聚集的社会能够提供人所需要的基本安全感。当人群所寄存的社会都被攻击甚至击溃或失去安全时,人们的恐慌和恐惧便不可避免,而这正是恐怖主义追求的目标和效果。由于人类社会的群居性特点,在社会有机体中的突发事件特别是令人恐惧的恐怖类恶性事件,“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很容易在社会组织和人群中传导,进而放大遭受恐怖攻击的恐慌程度和范围,放大公开的社会影响。这和新闻中的各种灾难、天灾人祸远多于喜讯,以及中国文化中倡导的“君子问灾不问福”等等,根基于同样的社会学原理。这些都构成恐怖主义得以立身和显现其“存在”的社会自然属性——基于社会某一个点的恐怖行为,便可以使众多的社会成员都处于恐怖气氛之中[6],

进而使恐怖成为一种效率极高的社会攻击手段,是恐怖主义者最便利和最容易倾向的选择,也是恐怖主义实质和核心所在。比如,《美国法典》就把恐怖主义定义为“经过有预谋的,有政治目的且针对非军事目标的,由非国家的集团或秘密组织进行的暴力活动,其目的通常是影响大众”。

和社会是人的群居体的自然属性相对应,社会之人及人群或组织的多样性是社会的又一自然属性。这种多样性基于人普遍的本能和本性而存在。因此不允许多样性存在的社会必定是违背人性和必然失败的。恐怖主义无疑是社会多样性中极具个性和另类的一种,这恰好与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者宣示自己的存在和表现,表达自己的极端形成契合——社会是多样的,而恐怖是极端的。“我极端故我存在”是恐怖主义存在哲学的普遍思维方式。这种极端的存在达成了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者普遍的成就感和发泄不满的双重欲望。

同样,组成社会之个人和群体多样性的情形同样存在于恐怖组织当中。然而,恐怖主义组织特殊的团体性特点决定,一方面,“他们要求一致,不容忍异议”[6]24,另一方面,为使其团体及恐怖活动得以保持和发展,每个成员都必须表现出其恐怖组织特有的价值——在团体的恐怖活动中,为达成团体的目标极尽个人之所能。因此,在恐怖主义组织的恐怖活动中,往往是“人才济济”,分工明确而精细,“八仙过海,各显其能”。这是恐怖主义组织成员迫使自己身怀绝技,进而使恐怖活动独具杀伤力的重要动力源泉。

(二)恐怖主义与国家

如前所述,恐怖是对人们心理上“恐惧原理”的运用。人的本能、人性和社会的自然属性中,寻求安全的恐惧因子或“基因”为恐怖和恐怖主义的存在提供了必要的基础或可能。但是,恐怖主义由可能变成为一种事实,则需要国家存在这一条件,是国家这一存在的必然“反应”而不论这一反应是否恰当。由此而言,恐怖主义是国家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伴生物。如同马克思指出的,犯罪这种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社会条件一样,恐怖主义也和现行国家的存在共存亡于相同的社会条件。

从普遍意义上讲,不论依据什么标准、对恐怖主义进行何种类型的划分,恐怖主义行为的实际产生和发生都与国家内在关联。不仅在本质属性上二者都是暴力,并且从恐怖主义的意识形态或“思想渊源”上讲,“其中历史最悠久、影响最大的也许是流传于欧洲的一种思想传统,即臣民有反抗暴君的权利”[6]25。“早期的基督教教父提出,暴政必须抵制,因为它违背了神圣之法与自然之法。”[6]25统治者的任务就是维护正义,因此暴君没有权利得到遵从。而事实上不违背基督教之神圣之法、自然之法的国家似乎并不存在。如果说国家是最为典型和极端的合法和正式的暴力形式,那么,恐怖主义正是与国家反其道而行之的另类暴力。虽然恐怖主义并不都针对国家或与国家直接关联,但这不影响它是恐怖主义者对国家的“反制”这一实质。恐怖主义行为攻击的总是国家的软肋。其秘密隐蔽、残暴无度、不确定、不可预期、超出预期、以小博大、以少博众、滥杀无辜、疯狂狂热等等,无不击中国家之七寸。国家最怕最痛的,正是恐怖主义者最想追求的目标和效果。总体而言,不论成因如何的恐怖主义,其恐怖行为危害的指向客体或对象正是公共安全[7]。

而这正是国家统治的命脉之所在。

在恐怖主义者看来,恐怖是他们能够用来对付国家的惟一手段,也是最佳选择。正是国家暴力的存在为恐怖主义者实施恐怖活动提供了根据和理由,使恐怖在人之本能、本性和社会自然属性等方面赋予其产生可能的基础上成为现实。恐怖主义则进一步在利用国家自身不可避免的天然弱点,比如官僚制度的缺陷等[8],

不断地制造恐怖和国家的不断镇压中愈益强盛。特别是“9.11”事件

之后,各种类型和形式的恐怖主义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几乎每个国家普遍面临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种种发因于民族、宗教、政治、文化和其他现实利益的恐怖主义行为,无不集于国家之上[9]。

哪怕是渗透着国家利益、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等各种国家因素的艺术和科技领域,国家同样必须负有责任。所以,在貌似无涉国家的事务中,国家虽然充当了恐怖主义全面的攻击对象,却并非无辜的替罪羊。针对一国内部和不同国家间的恐怖主义都是如此。

(三)恐怖主义与政治

政治是国家的一个方面,是国家事务的核心特征。恐怖主义者实施恐怖行为过程中,政治是助长恐怖主义疯狂的发动机,特别是具有代表性的“国际恐怖主义组织则具有特殊意识形态的心结,其政治色彩极其浓厚,实质是一种极端政治势力。”因此,“明确的政治目标”和“超过法理的残忍”、“极度的隐秘”一起,被认为是当代国际恐怖主义组织的三大基本要素或基本特征[10]。

国际恐怖组织通常都要制定自己的政治纲领,确定相应的政治理想和政治目标,且大多情况下他们会把自己的政治诉求传达给自己的敌人,同时也公诸于众。不管这种国际恐怖组织是因为民族、宗教,还是国家或其他因素形成的,明确的政治目标往往是凝结恐怖组织成员的精神支柱,也是确保其严密的组织性、极度的隐秘性的坚强“思想保证”。坚定不渝的政治目标是国际恐怖组织保持疯狂的热情和“超过法理的残忍”的精神策源地。

虽然一般的恐怖主义活动并不都像国际恐怖组织那样具有明确的政治目标,其实质也不能简单地定义为特殊的政治斗争,但恐怖主义组织及其行为的发生却无不与政治密切相关,并且这种内在关联的直接和紧密远远超过了一般的犯罪——作为孤立的个人反对现行统治关系的斗争的程度。毫无疑问,恐怖和恐怖主义行为有别于其他犯罪,哪怕是极其凶恶、残暴的刑事犯罪,不仅在于其结果的严重或手段的残忍,更在于其动机往往并非出于发泄私愤,目标也并非其确定的报复对象,而是基于各种原因通过报复社会来表达对政治的极度不满和反抗。从国内政治的角度分析如此,从当代真正的恐怖主义产生和发展的国际条件分析也是如此。基于对国内政治的不满和反抗而发生的个人恐怖行为,是个人表达对社会不满和反抗的极端形式。从国际范围讲,“恐怖主义行为的真正形成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至1960年代末。在此期间,恐怖主义行为的活动热点主要是殖民地、附属国或刚刚独立的民族国家”等区域殖民地地区[11]。通常殖民统治也被广泛地认为是当代恐怖主义产生的重要原因。在传统恐怖主义和新型恐怖主义的演变分析中,政治压迫、政治目标、现存制度等政治因素,是贯穿二者始终的主要共同内容[12]。

(四)恐怖主义与宗教和民族

在多种类型的恐怖行为和恐怖主义中,不论从哪个方面讲,宗教恐怖主义都当属典型和极品。宗教与民族间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的结合、叠加和共振,使得恐怖和恐怖主义更加狂热,因此宗教恐怖主义、民族恐怖主义历来都是恐怖主义的主要组成形式。宗教矛盾、民族矛盾也被认为是恐怖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产生和发展的重要原因[11]6。

宗教恐怖主义、民族恐怖主义除了具有其他恐怖主义的共同特点外,狂热是其显著特征。宗教恐怖主义和民族恐怖主义的极端狂热,来自其对自身正当性、合理性的内心确信。世俗的政治原因导致的恐怖和恐怖主义也坚信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政治诉求是正确的,但需要证明;基于宗教和民族原因导致的恐怖和恐怖主义,不仅更加坚信只有自己是正确的、神圣的,关键是这种坚信和正确是无需“证明”、不容争辩的。“事实上,他们都是‘真正的信徒’(‘rue believer’),对于很多恐怖主义分子而言,不属于他们群体的人们都是恶魔,他们渴望通过暴力释放他们永恒的愤怒”。

宗教恐怖主义和民族恐怖主义是被称作宗教极端主义和民族极端主义者所为,正是其“极端”必然招致狂热。在宗教恐怖主义的极端狂热中,其宗教的神圣不可侵犯是其极端和狂热的重要根源。反过来,宗教的狂热又对宗教恐怖主义活动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宗教极端恐怖分子追求的往往是一种超自然的目的,他们把从事恐怖活动看成了一种神圣的职责,从而为自己的恐怖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辩护”[12]161。而民族恐怖主义的极端和狂热则是可与宗教恐怖主义对应的世俗恐怖主义的典型。“民族主义乃是恐怖主义的最为持久的根源之一”,也是“恐怖主义最强有力与最致命的根源之一”[13]。

民族极端恐怖主义将民族作为自己最高和终极目标。民族恐怖主义往往因民族分离、分裂而发生。“民族分裂主义是民族主义极端化的产物,也是产生恐怖主义的基础”[14]。

在恐怖主义活动中,“宗教极端主义往往与极端民族主义合在一起,从而严重地加剧了恐怖活动”[12]161。这使二者也成为各国和国际社会反恐怖主义的主要对象。

(五)恐怖主义与霸权主义及其他

除国家、政治、宗教和民族等因素是促成恐怖主义实际发生的基本成因外,社会本身的不完善也使恐怖日益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而随着全球化、国际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和程度的日益提高,国家间和不同国家民族、种族间的文化冲突、经济利益的矛盾等必将不断加剧,“文化恐怖主义”、“经济恐怖主义”、“金融恐怖主义”等,成为与宗教恐怖主义、民族恐怖主义等传统恐怖主义并列的新型或新兴恐怖主义形式,或可期许。与此相适应,霸权主义也将更加全面、广泛和深刻地成为引发国际恐怖和国际恐怖主义的主要成因之一。因为在哲学基础和思想渊源上,二者如出一辙。霸权主义是普遍主义最大范围和程度的现实表现。“恐怖主义也是一样,它表现出来的极端残忍和不宽容,除了政治、经济上的种种原因之外,其背后的普遍主义文化传统因素不能不说是一个深层次的原因。普遍主义者会把自己的价值视为惟一合理正确的价值,从而不善于从他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也不善于与其他文化交流与共存。当普遍主义者处于弱势地位时,他很容易封闭自己的文化窠臼,不愿意接受甚至敌视其他文化和价值。当反抗压迫的激情与这种普遍主义的冲动相结合时,其不宽容性和极端性就会充分地表现出来。”[2]232-233

我们还必须指出的是,就事实而论,在共生于普遍主义的霸权主义和恐怖主义之间,恐怖主义首先是作为客体和“他人”、“他们”而“被普遍主义”的。即由国际关系而论,恐怖主义不仅由霸权主义原生、原创,而且其更加霸权的“反恐”努力,也导致恐怖主义更多、更大、更加疯狂。因此,美国霸权主义的国家恐怖主义是实力最雄厚、最强大、影响最广泛和破坏最严重、危害最大的恐怖主义[5]117-128。相信当国内强权与专制统治与国际霸权主义结合、全力“合作”展开“反恐”斗争之日,或将正是恐怖主义和国际恐怖主义更加强盛和疯狂之时,甚至一副非常风趣和极具讽刺意味的画卷会呈现在人们面前:“统计表明,1.在‘国内强权+国际霸权”的反恐模式下,恐怖主义造成的相关人员及无辜平民伤亡、财产损失等各种危害更加严重;2.国内强权特别是与国际霸权主义相结合的合作反恐斗争,付出的代价不亚于甚至远胜于恐怖主义本身带来的各类损失,而这些代价构成中符合恐怖主义危害特征的部分,比如无辜人员和组织的损失等,更为恐怖”。比如,“据美国国务院统计,在1785至1985年间发生的大约5000起恐怖事件中,只有不到5000人失去生命,而同期死于政府和死亡小组(dea squads)之手却高达数万人之多”。

总之,恐怖主义是历史的产物,是人类社会生活中频繁出现的政治斗争的工具。但是,是否以及将哪些人和组织及行为确定为恐怖主义,则是由现实政治观念、利益诉求等诸多主观因素决定的,是由国内、国际体系中的力量对比决定的。“我们只能认为恐怖主义虽然是邪恶的,但更邪恶的则是产生恐怖主义的社会环境和国际体系。”[1]207

三、恐怖活动与恐怖主义的边界

(一)恐惧与恐怖

恐惧是人的本能,是恐怖得以生成和发挥“效力”的自然基础。科学研究表明,恐惧是人的本能,与安全息息相关。恐惧的程度与安全的级别成正向关系,都取决于人的需要的层次,比如生命、身体、健康等等。尽管直到今天人们仍然难以对因恐怖而成就的恐怖主义有一个比较明确一致的定义,甚至对其普遍特征都没有取得基本的概括。但有一点是毫无疑问的,这就是恐怖及其极端形式恐怖主义者,“与一些人想像的完全不同,国际恐怖组织的头目绝非偏执症、孤独症、狭隘人格症等心理疾病的患者”,相反,“那些国际恐怖组织和基地的大头目们,都可列入‘心理分析’大师的范畴”[8]3-4。尽管恐怖距离恐怖主义和恐怖组织,特别是其高级形态国际恐怖主义还距离遥远,但其原理无疑发端于人们的恐惧心理这一本能。恐怖的过程正是人的恐惧本能和心理得以成为生活事实和心理事实的生活实践和心理体验过程。而恐怖成功或目的达成的程度恰恰与这一过程的危害程度成正向关系。决定这一过程危害程度的首先是人们的恐怖的恐惧程度。自然,生命受到威胁是其中最为典型、普遍和极端的表现。生命的脆弱和可贵决定了人们对普遍危及生命的恐怖的恐惧是普遍和强烈的。这正是恐怖之所以能够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心理基础。由此而言,它与法律、道德等人类行为规范对人的约束和惩罚产生于相同的心理机理——己所不欲而施与人。生命、身体的需要和安全顺序决定:对死刑、处死和死伤的恐怖是人们敬畏法律和恐惧恐怖的普遍心理基础和心理事实。

当然,恐怖带给人们心理的恐惧程度、性质,远远不同于一般的害怕,它以

使人们的恐惧达到极致为目标和特征。这是由恐怖自身的本质特点决定的。它貌似刺客暗杀等普通的“袭击”行为,也会使人将它和偷袭类的突袭联系起来。实质上恐怖与这些行为之间形似神不是。恐怖能够把人们的恐惧推向极致不仅在于其威胁和损害程度的严重性,更在于其不可预期、超出预期及无辜而遭受伤害上。不确定、不可预期和超出预期以及无辜受害等不确定性,才是恐怖区别于战争和其他危害或暴力方式的特质之所在。正是由于恐怖往往让无辜的人“祸从天降”这一特质,才使得它具有远远超出其实际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的杀伤力和普遍性。当恐怖成为一种人们喜好的暴力行为方式时,没有人能够脱得了干系,再也没有人可以事不关己而高枕无忧。其实这正是恐怖能够与毒品、疾病等一起成为人类的公敌和灾难的普遍心理基础——除了恐怖者本身之外,极少有人为恐怖辩护。然而,对恐怖的恐惧无助于应对恐怖,而一味地简单谴责同样于事无补,绝非应对恐怖的良策。因为这在文化和生命及财产等诸方面,并不能带给人们安全感[1]61。

(二)恐怖主义的含义

迄今为止,在人类科学史上,界定恐怖主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或许是人类知识界和科学界遇到的最为艰难的课题之一,以致于今天人们再行研究恐怖主义时,多数人已经放弃了对恐怖主义概念进行定义和分析的努力,而不得不按给出恐怖主义概念定义的主体,对恐怖主义概念划分类型进行研究,即把恐怖主义的概念分为词典或词义的恐怖主义概念、官方的恐怖主义概念和学者的恐怖主义概念,甚至有不同国别和机构对恐怖主义概念的定义等。因此,本文也无意给恐怖主义概念进行严格的定义,而侧重提示其内在含义。

无疑,对恐怖主义概念定义的艰难给人们认识和对待恐怖主义带来了困惑和困难。但人们在面对“什么是恐怖主义”这一无法破解的难题时,却不得不了解自己面临和应对的究竟“是什么东西”,因此,无法回避地回到了必须回答的“恐怖主义是什么”问题上来,尽管这个答案的结果必定是不周延的,然而却是必须的。有学者在意识到这一问题后,便将“应该如何定义恐怖主义”的逻辑命题,转换为“全面把握恐怖主义的最本质或最重要内在特征,确定恐怖主义概念的内涵”,“了解‘恐怖主义’含义和词性的历史变迁,确定概念外延的适当范围”[15]。

并将据以界定恐怖主义概念内涵的本质特征概括为恐惧性或心理战、暴力性或破坏性、政治性和社会性、宣传性或宣扬性以及违法性或刑事犯罪性等[15]33。而在恐怖主义概念外延的确定上,则是在诸多本质因素中,采取统计学相关性的分析方法,对其中暴力、政治性等22个主要因素,以显现频率作为重要性排序,加以罗列。

从严格的学术意义上说,定义应该是对客观事实进行充分研究的结果。但是,在面对恐怖主义概念定义时,往往是首先确定暴力活动的性质、数量和程度,再由这些暴力活动去论证和确定定义,即由外延来论证内涵。无疑这不合于人们认识的思维范式和逻辑规律。公允地说,对恐怖主义的定义如同对恐怖主义的描述一样,都是对暴力事件合法性的主观判断。由于恐怖主义所违反的法则、理性标准等大多由国家主体或国际社会所确定,因此,如果失去“只有国家才能合法拥有和使用武力”的主流话语,我们便很难界定传统的恐怖活动。当然,“国家与非国家”因素并非是产生和划定恐怖主义的惟一“界质”,宗教、种族、文化、经济及其他主观意识和客观利益,都会成为定义恐怖主义的内在因素。

总之,笔者以为,在综合各种因素之后,从事实描述的角度出发,可以对恐怖主义概念的含义进行如下表述:恐怖主义是个人、团体或组织和国家非对称性地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旨在通过在目标群体中造成恐惧、恐慌等恐怖气氛,来实现自己的政治主张或其他公共目标[16]。

可见,恐怖主义的内涵不仅包括恐怖、暴力、暴力威胁和压制性话语体系等要素,而且还必须从社会现实中得到其得以实施的前提和心理免责机制,而现代性恰恰为恐怖主义的实施及建立其内在的正当性、合法性根据,提供了支持和条件。

(三)恐怖活动与恐怖主义

恐怖主义概念的上述定义,也揭示了恐怖活动与恐怖主义、恐怖主义与国家恐怖主义之间的相互关系,对此进行简明梳理是必要的。

第一,恐怖活动是恐怖主义的基本存在形式。这是不言自明的。但和一般的恐怖活动不同,恐怖主义不论其活动主体是个人、团体、组织或国家,无不以恐怖活动作为其存在和表达的基本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即以恐怖活动作为自己存在的常态。这是一般的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在客观存在方面的根本区别。

第二,(一般的)恐怖活动或行为区别于恐怖主义。“主义”的基本含义就是在某个方面或领域系统化、体系化的理论主张。因此,恐怖和恐怖主义的又一根本界限在于是否具有和实践其系统化、体系化的主张,而不在于恐怖的程度及造成损害的大小轻重,也不在于其组织是个人还是团体、国家和非国家;既不在于其活动方式及是否具有意识形态上的差异,也不在于其指向目标是否相关和特定或结果超出预期。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的区别在于,后者不仅以恐怖作为贯穿自己思想、纲领、战略、策略和手段的“始终不渝”的主线和主导,而且其各项恐怖活动皆以实现其一定的政治主张或其他公共目标为宗旨。这是一般的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在主观存在方面的根本区别。

第三,恐怖主义与国家恐怖主义本质上并无二致,根本区别仅存于实施恐怖活动的主体及与此相关的各种因素之间存在差异。当然,国家恐怖主义的危害和恐怖程度较一般的恐怖主义更为严重。需要说明的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国家恐怖主义,不仅存在于国家主体间的国际关系当中,同样也存在于国家内部,即国家恐怖主义有国家内和国家间两种存在形式。国家恐怖主义不仅在国内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和社会的管理、统治中,可以根据其需要广泛采用恐怖主义的手段,达到自己国内统治的目的,实现其国内社会管理的目标。而且在国家间的国际政治、经济、军事和民族、种族等项事务中,国家恐怖主义同样会采取恐怖主义的方法,巩固和争取其在国际上的各项利益。霸权主义的恐怖主义应当说是国家恐怖主义在国际范围的典型代表,也是国际反恐斗争面临的和国际恐怖主义需要给予同等重视的问题。因此,把国家排除在恐怖主义主体之外,进而使国家恐怖主义成为不可能的观点,不仅是不科学、不合理的,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和科学对待恐怖主义也是极其有害的。

结语:恐怖主义与人类命运

根基于普遍主义的哲学思想及知识体系,把人类从古代文明带入工业文明之后,当代意义的恐怖主义也相伴而生。而当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恐怖主义特别是国际恐怖主义也与毒品、艾滋等一道,同步地成为人类社会发展面临的普遍问题。现代性的局限,使基于普遍主义一元价值观建立起来的正义、公平、自由等传统普适价值遇到了空前的挑战。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和应对恐怖主义、如何秉持人类的生存之道,已经成为我们处理恐怖主义时必须思考和选择的问题。

多元化、多样性无疑是人类社会面对未来可供替代普遍主义的选项之一,或许这也是我们削减和消除恐怖主义灾难的正确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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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德普,等普遍主义与多元文化:霸权主义与恐怖主义的文化根源及其关系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7-66

[3]依高.普里莫拉兹恐怖主义研究——哲学上的争议[M]周展,曹瑞涛,王俊,译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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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董克汩霸权主义和恐怖主义[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29-57

[6]李少军恐怖主义概念界定[G]//王逸舟,等恐怖主义溯源——中国人的视角修订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21

[7]叶海辉对恐怖主义犯罪客体的研究[J]法学杂志,2003,(6):65

[8]王逸舟,等恐怖主义溯源——中国人的视角[M]修订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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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逸舟恐怖主义面面观[G]//王逸舟,等恐怖主义溯源——中国人的视角修订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9

[11]阮传胜恐怖主义犯罪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2

[12]古丽阿扎提·吐尔逊中亚恐怖主义犯罪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48-49

[13]胡联合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29

[14]郝时远民族分裂主义与恐怖主义[J]民族研究,2002,(1):26

[15]胡联合全球反恐怖论——恐怖主义何以发生与应对[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1:28-36

[16]张家栋恐怖主义与反恐怖:历史、理论与实践[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14

Fundamenal Analysis of errorism: e Objecive Cogniion Based on Facs

ZANG Saoyan

(Law Insiue of C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oiences, Beijing 100720, Cina)

Absrac:

e way people ink and rea errorism, and errorism iself, are e wo equally criical and dangerous conundrums facing e civilizaion and developmen of uman being. Surpassing modernisic limiaion can elp effecively recognize and respond o errorism. errorism originaes from e pilosopy universalism and e corresponding inernaional egemony and domesic ardliner. Meanwile, i is necessary o clarify e acual boundaries of error and errorism for accurae grasp e essence of errorism and furer formulaion of appropriae counermeasures.

作者:张绍彦

第三篇: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研究

摘 要:恐怖主义犯罪一直威胁着当今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因此,在理论上界定恐怖活动犯罪对反恐对策研究及其立法具有很大的益处。笔者以我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为切入点,对恐怖主义犯罪概念中存在恐怖主义活动的主体、实施恐怖主义活动的手段、侵犯对象以及属性进行深入研究,以便能够及时补正,完善我国恐怖主义活动概念。

关键词:恐怖主义;反恐怖主义法;概念

一、《反恐法》中恐怖主义的概念现状

(一)没有明确恐怖主义的主体构成要件

恐怖活动犯罪的打击对象是是是恐怖活动犯罪的主体,谁是恐怖活动的主体是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重点。法律中恐怖活动的主体并没有明确指出,导致了司法实践中,认定恐怖犯罪主体没有较为清晰的界定,一般认为恐怖犯罪的主体通常是恐怖活动组织,而对于其他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犯罪的行为不能以恐怖活动犯罪的名义进行打击,使得恐怖活动犯罪不能全面的打击。因此,《反恐法》中应当将谁作为恐怖主义的主体予以明确化。

(二)恐怖主义概念中实施恐怖行为不明确

恐怖主义手段一般是以暴力、破坏、恐吓等方式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暴力方式从刑法理论上容易理解,而破坏、恐吓手段则是宽泛性的词语,破坏、恐吓是一种结果性的形容词,破坏、恐吓可以由不同的方式、行为引起,暴力只是其中的一个方式。此外,暴力与破坏、恐吓存在交叉的情形,暴力可能引起破坏、恐吓,而破坏、恐吓的后果都是暴力性质的,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存在使用非暴力手段引起造成社会的破坏、引起民众的恐吓。恐怖活动犯罪是恐怖犯罪使用暴力行为,威胁社会安全、人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才引起恐怖的社会气氛。因此,恐怖主义中对恐怖手段规定的过于模糊不清。

(三)对恐怖主义的对象表述不够准确

《反恐法》恐怖主义所侵害的对象是国家、公共安全,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针对国家机关、国际组织实施的以实现某种政治目的的恐怖行为,笔者认为,单纯地实施对国家机关、国际组织进行恐怖攻击行为的不能认定为恐怖活动犯罪,这种情况不能在社会中制造混乱,引起社会民众的恐慌。因此,单纯规定对国家机关、国际组织实施恐怖主义,没有考虑到社会的因素,在恐怖主义定义过程中有失偏颇。并且,造成人身财产安全也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人身财产安全是谁的人身、谁的财产受到恐怖主义犯罪攻击,也应当明确化。

(四)恐怖主义属性的表述自相矛盾

从刑法学理论上分析,法律用语中“主张”和“行为”两个法律词语根本不是同一个概念。而恐怖主义定义中同时存在“主张”和“行为”两个不同的词汇,恐怖活动犯罪不可能一边是“主张”、一边是“行为”,这就造成恐怖主义定义上属性上存在矛盾。恐怖活动如果是一种恐怖主张,那么恐怖活动犯罪所关心的是一种思想,而司法实践中恐怖活动犯罪是一种恐怖犯罪行为。因此,应当对恐怖主义活动作为一种行为的属性规范化,不应该随意扩大恐怖主义犯罪的外延。

二、修正我国恐怖主义犯罪概念

(一)明确恐怖主义犯罪主体

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主体表现的是恐怖组织,这就缩减了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笔者认为,應当将恐怖主义活动犯罪在主体界定为个人和组织。在实践中,如果个人存在恐怖主义犯罪意识,为了完成恐怖主义犯罪目的,进而实施恐怖恐怖活动犯罪危及国家、社会安全,对公民人身财产造成巨大损害的,也应当认定为恐怖主义活动犯罪。

(二)明确恐怖主义概念中的实行手段

笔者认为,应当规范恐怖主义概念中的恐怖活动实施手段。可以参考我国《刑法》关于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将《反恐法》中“暴力、破坏、恐吓”明确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形式。《反恐法》中的破坏、恐吓是在上是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结果,恐怖组织采取暴力的手段,实施爆炸、杀人,制造恐怖气氛,威胁国家、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另外,修正恐怖主义的实施手段,可以实现《反恐法》与《刑法》的无缝衔接,更有利于打击恐怖主义犯罪。

(三)明确恐怖主义犯罪概念中的对象

恐怖主义犯罪所侵犯的对象的明确化是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基础。笔者认为,应当在恐怖主义犯罪概念中列举恐怖主义犯罪所侵犯的对象,一方面,应当将平民或者非战斗人员的人身、财产作为保护的对象,平民一般是指社会上的公民,而非战斗人员则是指不直接参加战斗的非执法人员,包括文职人员和后勤人员,如果其人身、财产受到恐怖主义犯罪的攻击,就应当认定为恐怖主义犯罪所侵犯的对象。

(四)解决恐怖主义犯罪属性矛盾

恐怖主义犯罪属性是认定恐怖主义犯罪的基本价值理念,虽然在理论上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属性进行深入的界定,达到理论界和司法界的统一。但是,在《反恐法》中,由于恐怖主义概念混淆了恐怖主义犯罪的属性,因此,应当加以修正,将恐怖主义的属性界定为是硕士恐怖主义犯罪的一种行为。恐怖犯罪是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目的,以暴力的手段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实施恐怖主义犯罪,实现恐怖主义犯罪目的。

三、结语

恐怖主义犯罪概念是研究恐怖主义犯罪理论,打击恐怖活动犯罪的提纲要领。为了更加有效地打击犯罪,制定完善的反恐策略,必须加强法律的完善。笔者从我国《反恐法》中恐怖主义概念的研究为切入点,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分析界定,发现问题,退出修正建议,以便能够使得恐怖主义在理论层面上更加夯实。

参考文献:

[1] 王爱鲜:《界定恐怖主义犯罪概念应注意的问题》,载《河南社会科学》2015年第12期。

[2] 余凯:《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与我国立法现状研究》,载《公民与法》2014年第3期。

[3] 程红:《恐怖主义犯罪的界定》,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年第9期。

作者:吕江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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