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主义论文范文

2023-09-16

恐怖主义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已是当今国际社会与各国关注的重点问题。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从国家与个人也可以成为该犯罪主体;该犯罪构成要件也应当包括客体要件;主观方面应包括不可预见的目的;客观方面包括國家的不作为行为这四个方面加以认定以及从加强多边反恐条约法律规制和反恐刑事合作两方面来完善对该罪的惩治机制已经成为当今国际社会与法学界亟待解决与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认定;反恐机制

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和概念界定

虽然,当今世界各国都依法打击国内的恐怖犯罪活动,但是从国际社会的角度来看,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至今仍没有一个被世界各国所公认的定义。然而,要深层次的研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以及从根本上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首先应当从研究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开始,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明确何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以及如何依法打击,定义是分析其犯罪构成的基础。

1、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

从近几年的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类型以及所针对的对象来看,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既包括确定的对象又包括不确定的对象,既包括特定的人、财、物,也包括不特定的人、财、物。第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均以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为手段。第三、不追求产生损害结果,也就是说制造恐怖的目的不在于产生多大的人员伤亡,财物损失,只是追求产生令人恐怖的效果。第四、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涉外性,这种涉外性不仅包括犯罪的准备阶段还包括犯罪的实施阶段,不仅包括犯罪主体还包括犯罪行为等。第五、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一直以偷袭的方式进行,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等有关因素往往是不被外人所知晓,具有不可预见性。第六、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具有明显的政治性质或者宗教性质。

2、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也呈现出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特征,甚至超出国际法律的对反范围,给国际反恐活动带来了巨大阻碍,因此,对现如今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进行界定的时候应充分考虑以上所提到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

因此,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可以界定为:为达到一定的政治或宗教目的,在国际社会或一定的地区范围内传播恐怖,针对特定的和不特定的目标,有组织有计划地跨越国境所实施的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国际犯罪行为。再此仍有一点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那就是不具有上述特征的一个国家内部的组织在该国内进行的恐怖活动应认定为该国内的恐怖主义犯罪,不受国际反恐组织的打击。

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认定

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进行准确界定需要首先明确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构成要件。研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可以同国内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一样从罪行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这四个方面来加以界定。

1、主体要件

从历年来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主要是组织,但是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变化,除了组织,还出现了个人甚至国家作为犯罪的主体,但是究竟个人或国家是否应当可以被认为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目前对此国际社会上存在不同的看法。

“国际犯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主要是个人责任。这种观点。”这种观点是目前国际社会上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在国际公约中有体现并且现在的国际法中也已经明确规定了个人也可以作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但是对于国家学术界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不应当包括国家。理由是:国家只是一个抽象的实体,无法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也不具有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国家和个人,组织一样都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国家到底能否成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学术界存在不同的争议观点。

2、主观方面

主观要件指行为人实施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时所持的主观心态。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来说,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甚至在准备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心态是直接的故意。制造国际社会恐怖氛围是犯罪分子主观想要达到的目的之一,犯罪分子也明知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方面还包括一种不可预见的目的,也就是说恐怖分子为了达到引起国际社会恐慌,人人自危的目的还会做出某种不特定的行为。这种不特定的目的不能成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主观方面的必备要件,而是故意制造国际社会恐慌或者传播国际恐怖氛围。

3、客体要件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客体要件是指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行为侵犯了国际法或国际公约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客体要件是认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标准之一,但是,在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客体要件不能被认为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构成要件,理由是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中特有的概念。对于这一看法,应该大多数学者不会认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中规定客观要件作为研究该罪的主要部分与我国刑法规定客观要件是犯罪构成要件之一,在根本上不存在任何冲突,二者并不存在会产生混淆的现象。如果把客体要件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构成要件中祛除,将会给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研究带来很大的不必要的麻烦与阻碍,会使实践中出现很多混乱的地方,造成国际反恐标准的缺失,由此,强调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客体要件研究更显必要。

4、客观方面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国际刑事规范所规定的危害国际社会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以及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等。从有关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國际法或者国际公约中可以看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包括:直接施加于犯罪对象的危害行为;胁迫行为;预谋行为;参与行为;国家的“不作为”行为。国家的不作为行为主要是指如果一个国家对于在其境内发生的具有涉外性的恐怖活动置之不理或者采取放纵的态度,则该国的这种做法就叫做国家的不作为行为。

三、国际反恐的法律规制以及刑事合作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变化,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日益猖獗,并且呈现出许多前所未有的新特点,使现有法律难以惩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完善国际反恐法律规制,加强新的国际反恐刑事合作显得尤为重要。

1、完善与加强多边反恐条约的构建

法律是打击犯罪的有效工具,因此,国际法和国际公约便肩负起了防范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重任,而且法律也是防范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最有效的手段。在实践中,国际社会也是通过这一手段签订多边反恐条约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

多边反恐条约不同于一般的多边条约,它是一列具有专门性和独立性,以防范和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而专门订立的一类条约。多边反恐条约作为一类单独的条约尤其独特的属性:第一是多边反恐条约在性质上属于刑事条约;第二是多边反恐条约具有明确的目的。多边反恐条约除了上述两种特殊属性之外还明文规定了缔约国在其本国内必须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认定为属于其国内犯罪并且积极予以打击,同时还包括打击此类犯罪要积极展开与其他国家的刑事合作。

2、加强反恐国际刑事合作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最大的特点也是最明显的特点就是涉外性,它可能会同时涉及到好几个国家,也正是因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这一特征,国际反恐就要求加强国际社会上各个国家之间的刑事合作,以期更有力的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顾名思义,国际刑事合作就是在防范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时,在刑事方面需要不同国家之间的各方面的刑事配合与协作。

目前国际刑事合作的主要方式是签订国际公约,这些国际公约的主要内容有:第一,确定缔约国都认可与承认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概念,明确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构成要件。第二,在防范与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方面加强国际刑法与各国国内刑法的结合。因此,加强反恐国际刑事合作将会给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带来极大的便宜。

【作者简介】

马素慧(1990—),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在读,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法学。

恐怖主义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国际体系的特征总是处于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之中。运用文献研究法、观察法与定性研究法,并依照经典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的逻辑范式,对当代国际体系的主要特征以及新中国融入国际体系的进程进行系统的考察和深入的分析,能使我们正确认识我国融入国际体系的特征,理解并制定适当的外交政策和国家发展战略。

关键词:中国;融入;国际体系;特征

认识与把握国际体系的特征,是一国制定国内外战略和处理国内外事务的重要依据。新中国建立后之所以迟迟没能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原因在于“过多地认为世界大战很快就要打起来”,是误判国际体系特征的后果。邓小平之所以成功地领导中国改革开放,正是来自其对国际体系特征的正确把握。有鉴于此,本文拟采用文献研究法、观察法与定性研究法,同时依照经典现实主义与建构主义的逻辑范式,对当代国际体系的主要特征以及中国融入国际体系的进程进行考察和分析。

 

一、当代国际体系的主要特征

(一)和平与发展成为主题

和平与发展成为当代国际关系的主题,并不代表整个国际政治环境一片和谐,有学者认为当代国际体系中“和平与发展”只是美好愿望,并非现实。但从和平来讲,尽管恐怖主义仍未根除,但世界各国在联合国安理会的主导下,正在采取具体步骤严厉打击;尽管地区冲突与局部战争时有发生,但各国大多采取对话和妥协加以解决;同时,大国间并没有发生战争。总之,“长时期的和平国际环境和良好的周边环境可以实现,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大于分歧。大国间关系也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扩大共同利益的汇合点,妥善解决分歧”。从发展角度看,中国、印度、巴西等新兴国家经济发展迅速;诸多区域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也为地区整体发展提供了动力与方向;尽管南北发展差距拉大,但发达国家也在根据有关决议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援助,呈现出全球共同发展的态势。

(二)全球化的加速进行

全球化的英文名词“Globalization”在词源学上源自拉丁语“地球”(Global),作为正式概念提出并激发理论研究的兴起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事。世界市场扩展与信息革命的大潮,以及冷战的结束极大推动了本次全球化发展,使其无论广度、深度还是发展速度都是史无前例的。国际分工、世界市场的扩大和深化为其提供了体制保障,全球信息网络化的发展为其提供了技术保证,两者构成全球化的基本动因。尤其是跨国公司对推动这一趋势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新国际主义的出现

国际主义是一种理念,并随着时代变化而发展。全球化与科技革命迅速发展致使各国相互依存的全面加深,这样就“使过去通过争夺殖民地获取资源的那种易于导致战争的办法失去了意义”。同时,核武器的出现导致战争是政治的继续及作为外交政策手段的代价前所未有的提高,“核武器的巨大毁灭力意味着,今天,军事手段和国家所追求的几乎所有的政治目标是相互脱节的。”这决定了“发展人类共同利益,维护世界和平,保持国际社会稳定”就不仅是一种口号,而是与本国利益休戚相关,并由此建构着国家行为。而在无政府的国际社会中,国际机制与规范无疑为实现和平提供了工具和手段,因此,“加入国际体系与国际制度,寻求合作共赢,参与建构地区共同体,是新国际主义的基本理念”。二战后,国际体系日益朝着制度化的方向发展。以国际环境保护制度为例,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国际社会已签署了152项资源与环境保护公约,几乎所有的国际环境问题领域都纳入了以国际条约为基础的国际体制。在其他领域,如国际贸易、军控和不扩散、国际卫生等领域,国际制度也发挥着积极有效的作用。此外,随着全球化带动地区化的发展,地区利益共同体和地区集体身份的建构,也是新时期国际关系领域的新现象。

(四)世界格局的变化

冷战后,两极格局崩溃。由于此次格局转换的方式不是通过战争手段,使两极格局后的国际格局演变的态势十分复杂,因此对其特征国内外存有较大争论。笔者较为认同当前国际格局为单极化与多极化的复合发展。一方面,单级化趋势十分明显。所谓单极是指一个国家的能力达到不能被抗衡的一种结构,冷战后的美国就处于这种地位,“冷战结束后不久形成的世界不是多极,而是单极。世界权力中心是美国”,“美国对手的垮台使美国处于一种独一无二的地位。它成为第一个也是唯一的真正的全球性大国”。1998年12月美国推出的《新世纪国家安全战略》也毫不隐讳声称,“美国的目标是领导整个世界”。目前,美国的军费开支比居于其后的15个高军费国家的总和还要多。同时,美国仍然在世界经济体系中担任核心角色。另一方面,由于单极化与民主化背道而驰,遭到了多数国家反对,而且各国的国力也在不同程度地提升,美国还不能在任何问题上随心所欲,由此表现出多极化趋势。关于多极化的提法,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美国前总统尼克松在堪萨斯的讲话,即美国、西欧、苏联、中国和日本五大中心力量决定未来世界的前途。目前,欧盟不断扩大,俄罗斯实力恢复,中印等国更是发展迅速。此外,巴基斯坦、伊朗等地区性大国也在通过发展核力量提升国际与地区影响力,也从侧面“分解”了美国的单极主控能力。

(五)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交替出现

当今各国在处理国际与地区事务上表现为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交替出现,“单边主义指的是一国在处理国际事务时单独行事、不与他国合作的理念和做法。与此相对应,多边主义则指一国在处理国际事务时强调与他国合作、采取共同行动的理念和做法”。冷战后,美国自恃一超地位,推行单边主义。9·11后,美国出台的《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把“先发制人”确定为21世纪国家安全战略,而“先发制人”以追求绝对军事优势和绝对安全为目标,实质是以单边主义为主线。同时,美国先后退出了《京都议定书》,废除《反导条约》,部署NMD等,尤其是2003年撇开联合国发动伊拉克战争,在单边主义道路上越走越远。然而,美国越来越发现现状并不如其所构想的乐观,伊拉克重建进程障碍重重,中东局势动荡,恐怖主义愈加猖獗,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势头也未被抑制。为此,美国还是不得不回到多边的轨道上来,如伊拉克大规模战争结束后,包括布什、鲍威尔、赖斯在内的高官频频展开对联合国的公关活动就是一个体现。同时,不少国际和地区性的多边组织规模都在扩大,除联合国、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外,世界贸易组织在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成员已扩展到145个国家和地区之多;欧洲联盟规模扩大到东西欧更多国家;东盟由6国扩展到lO国。新建立的多边机构也在增多,仅亚洲就有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东盟地区论坛、东亚10+3、东亚峰会、亚太安全合作理事会、东北亚合作对话等。据统计,单就亚太地区安全

各种轨道的多边活动每年就有200多次。此外,多边外交的质量也在提高,体现在多边活动的深度在发展,对各国的影响在增强,如世贸组织日益成为管理全球贸易的权威性组织,在制定国际贸易规则和调节国际贸易关系方面正在发生越来越大、有时甚至是强制性的作用;而欧盟一体化正在向经济、社会、政治、外交方向深化,合作内容由经济、金融扩展到外交、防务等方面。

二、中国融入当代国际体系的进程

20世纪上半叶,中国尚处于国际体系的底层。一方面,寻求国家独立与主权平等是当时处于战乱中的中国的主要诉求;另一方面,由于先后爆发两次世界大战,国际体系也处于不稳定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寻求国家独立与主权平等的目标初步实现,意味着中华民族开始走向复兴之路,实现新的发展目标。在全球化背景下,这种复兴与外部国际环境是密不可分的,这就决定了该目标的实现过程与融入国际体系的过程互为表里。但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因素,注定了中国融入国际体系的进程是一个曲折的过程,至今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在建国初10多年中,中国加入了苏联主导的社会主义国际体系。从内部原因来看,是关于中国发展道路的选择。建国后,当时世界上存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大国际体系。由于中共的建党原则和指导思想,以及对苏联建设社会主义所取得成就的钦佩,由此必然导致中国领导人决定选择苏联的发展模式。再从外部因素来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当时国际体系中占主导地位,这个体系的主要规则由它们主导制定,并是符合它们利益的,各种规则都是在按照它们的愿望修改或调整。特别是美国在此阶段中正在展开全球性干预,在全球范围内与苏联争夺势力范围进行对抗,同时在亚洲地区也不断向中国的一些重大利益挑战,如发动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等。这些国内外因素,促使新中国一诞生便与苏联建立同盟关系,在政治、经济、贸易、教育、国防和外交等领域,从政策到体制各个层面完全融入苏联主导的社会主义国际体系,并接受苏联的领导。

第二阶段,在20世纪70年代中,中美关系的改善,标志着中国开始接触西方资本主义国际体系。这是毛泽东对原有对外关系认识和方针的一次重大调整,扫除了与资本主义誓不两立的认识基础。同时,随着苏联对华态度的改变,两国对彼此的内外政策也存有分歧,矛盾的逐步公开化就造成苏联在地缘战略安全上为当时中国最大的威胁。因此,中国决定与西方国际体系接触,尤其决定打开对美关系大门。但当时由于“文革”极左政策的影响,也制约了这一战略转变的较快实现,如中美关系正常化进程谈判长达多年。但无论如何,中美两国的接触标志着中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际体系正式接触,也意味着以国家发展道路的转变为基础,中国的国家发展战略、安全战略和外交战略在本质上完成了一次历史性调整。今天看来,这一转变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它为中国同现存国际体系建立积极和日益密切的关系提供了强大动力,并开拓了广阔空间,同时也经受住了后来的苏联解体及其阵营崩溃对中国所造成的严重冲击。可以设想,如果没有这一重大调整,中国要在冷战后与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的国际体系维持、发展积极和建设性关系会有多么困难。

第三阶段,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开始融入国际体系。以1978年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时代,也开始融入当今国际体系。这个时期,中国对外政策引人注目的调整出现在1982年,但事实上这一调整从1978年开始,直至1985年才基本定型。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从“国情”和“世情”相结合的高度,得出了当今世界已由“战争与革命”转向“和平与发展”的结论,“对于总的国际局势,我们的看法是,争取比较长期的和平是可能的,战争是可以避免的。……1978年我们制定一心一意搞建设的方针,就是建立在这样一个判断上的”。1985年3月,邓小平在会见日本朋友时,在国际体系特征的认识上作了进一步阐述:“现在世界上真正大的问题,带全球性的问题,一个是和平问题,一个是经济问题或者说发展问题。和平问题是东西问题,发展问题是南北问题。概括起来,就是东西南北四个字,南北问题是核心问题”。以此为基础,邓小平认为当今国际体系的主要特征是开放的,任何国家的发展都要紧跟这个趋势。有鉴于此,他提出全面对外开放,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同时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从而使中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汇人世界经济大潮,并在国际事务中提高了威望和声誉。历史进程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选择的发展道路,对中国发展与现存国际体系的关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巨大的动力,由此中国自身也得以快速发展。1978年至今,中国综合国力上升的速度居诸大国之最,其经济保持了年均增长9.3%的高水平。

三、中国融入国际体系的特征分析

对于如何认识一国融入国际体系的特点,经典现实主义“重视国家层次的分析,坚持方法论个体主义,把国家即单元层次因素放在解释国际政治的第一位,而将国际结构因素放在第二位”。而建构主义者认为“人们凭借语言、符号、意象、画面及其它社会工具再现他们所理解和观察到的世界,而且,人们的观察和理解不断受到自身及外界不同的社会文化背景、历史经历、信仰与意识形态乃至偏见等因素的影响”。该理论认为,国际结构不单是物质现象,而且还是观念现象,在物质世界之外,还存在一个意义(mean-ing)与知识的世界。根据这些观点和方法来分析,中国融入国际体系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与单元层次的中国国内政治密不可分。一方面,国内不同领导人个人对国际体系的观察与理解直接影响到中国与国际体系间的互动。正是由于毛泽东对国际体系的认知是“战争与革命”,才决定融入社会主义阵营对资本主义进行“革命”;而邓小平正是基于国际体系为“和平与发展”的意象,才决定实行改革开放,并“执行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另一方面,维护国家安全一直是中国融入何种国际体系的主要判断前提。例如,建国初之所以加入社会主义体系,主要原因在于美国对我国的独立与安全造成了强大压力。70年代初到80年代初,之所以同美国建立战略关系,主要原因在于苏联霸权主义是我国的国家安全当时所面临的最严重威胁。

第二、国际体系特征的变化影响中国的融入进程。首先,由于当今国际体系的主要特征是和平与发展,因此近年来,中国外交政策积极主张以平等互利为核心的新发展观,以互信、互利、平等、协作为主要内容的新安全观。其次,由于新国际主义的产生,中国以积极姿态融入国际体系,以负责任大国身份参与国际新秩序建设与变革,以区域秩序优化为基点促进世界秩序的建设与变革;同时,中国关注国际机制的创立、修改与完善,从基本规则人手,充分发挥联合国的积极作用,并积

极促使联合国改革。事实上,就认同国际社会的程度而言,中国已经很大程度上融入了各相关国际组织,而且比以往任何时候合作更紧密。再次,由于全球化使得各国发展目标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因此中国提出了“全面参与”的外交战略。最后,由于国际体系单极化与多极化复合发展,单边主义与多边主义交替出现,因此中国一方面呼吁国际政治民主化与强调应加强联合国作用,也同时认为“对美关系乃重中之重”。

第三,体系层次与单元层次间的互动,决定了既改变自己又改变世界是21世纪中国融入国际体系的本质特征。2005年,美国副国务卿佐利克(Zoellick)在演讲中称“国际体系帮助中国获得成功,中国也有责任加强这个体系”。一方面,由于中国认定目前国际体系中有许多方面有利于中国,并且将更有利于一个更加强大的中国,因此采取积极参与战略。在这一进程中,现有国际体系也不可避免地重新建构着中国的行为,如全球化对我们社会政治、经济和生活方式等多方面产生影响。另一个方面,中国正在通过自身改变来影响世界。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中国在国际上的地位会随着国力的增强而上升,也会越来越多地改变着世界,如世界各地对“北京模式”的更多关注。

第四,从融入的规模和程度来看,中国融入国际体系日益具有广泛性。首先,中国在注重与大国以及由大国主导的国际体系互动的同时,也重视国际社会的均衡发展,关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如2005年胡锦涛主席在联合国成立60周年首脑会议上,提出了许多具体举措以帮助发展中国家增强发展能力。其次,中国融入国际体系的国际战略体现在不同领域,“在过去的25年里,中国不仅参与了几乎所有重要的国际组织,同时在军备控制、贸易投资、环境合作、人权保护、跨国司法协助、反对恐怖主义等多边国际机制里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中国的多边制度外交已经成为大国外交以外最重要的外交组成部分”。再次,中国一方面积极参与如联合国与WTO等在国际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体系,另一方面也注重融入周边国家所构建的地区层面的体系。如在东盟与中国、东盟与中日韩、上海合作组织、东盟地区论坛、亚洲合作对话等地区体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第五,从融入进程的进度看,中国融入国际体系是个渐进的过程,突出地表现在中国多边制度外交的发展上。自1979年至今,中国的多边制度外交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改革开放政策的提出到1992年邓小平同志的南巡讲话;第二阶段是从南巡讲话到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三阶段则是从加入WTO至今。在第一阶段,由于担心加入过多的多边国际制度会使自己行动受到制约,中国的态度较为谨慎。但考虑到这些制度可以对刚兴起的改革开放提供必要的国际支持,因此中国加入了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亚洲开发银行以及1986年提出恢复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创始会员国的申请。进入第二阶段以来,中国参与多边国际制度具有一些新的特点:一是对那些国际共识程度高的多边国际制度(例如人权机制),中国开始持积极赞成并参与,因为加入这些机制既可以改善中国的国际形象,而且这些制度也反映人类共同的持久的价值规范,中国不能置身此外而被外界视为“异类”。二是对那些正在形成中的多边组织,中国也开始积极参与其建设过程,以对形成中的规则产生影响,如亚太经合组织和东盟“10+3”机制。三是中国开始逐步提出自己对国际政治的理解和理念,如新安全观的提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综上所述,当代国际体系的特征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国正在日益密切融入国际体系。多年来,中国融入国际体系的特征除了受个人因素影响之外,更深受国内外形势和条件的影响。不管怎样,在一个全球化背景下各国更加相互依存的时代,国际体系的特征会更加深刻影响到一国对外政策的选择,同时也会影响一国内部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国际体系本身的研究,特别是加强对中国与国际体系之间互动进程的研究,对于正在稳步和全面融入当代国际体系的中国而言,其重要性就显得更加明显。

恐怖主义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近年来,北京“10·28”、昆明“3·01”、莎车“7·28”等暴恐袭击案件的发生,充分暴露出当前我国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在思想认识、基础业务、专业主体、组织体系、行为识别、情报搜集及资源共享等方面尚存薄弱环节。因此,必须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充分发挥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平台的作用,有效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相关工作。同时,应客观认识反恐怖主义斗争的长期性、严峻性和复杂性,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决打击暴恐分子,以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确保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关 键 词:总体国家安全观;《反恐怖主义法》;反恐怖主义工作;反恐情报信息

收稿日期:2018-08-21

作者简介:李恒(1986—),男,四川成都人,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家安全学、反恐法治理论;刘左鑫惠(1994—),女,山东淄博人,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反恐法治理论。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基于多源异构大数据的恐怖主义智能化防控对策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8BFX088;2018年四川警察思想政治研究中心重点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法治反恐警务工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JS18A01;2018年四川社会治安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中心重点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视域下情报信息在反恐警务工作中实践”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SCZA18A01。

“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乱者,有其治者也。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可保也。”(《周易·系辞》)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反恐工作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前提,人民幸福安康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工作,立足国情、着眼长远,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力求健全国家安全体系,筑牢国家安全藩篱。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当前中国国家安全基本规律和形势的把握,是新形势下指导国家安全实践强有力的思想武器。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重要战略,对于中国应对国际国内各种安全风险与挑战,维护国家战略利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1]为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这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要求,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目的就是要更好地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体制,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2]“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做好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原则。各地区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的国家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维护国家安全责任,守土有责、守土尽责。”[3]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明确提出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可以说,总体国家安全观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政策到法律的发展过程,其超越了传统安全思维,兼顾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统合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协调各安全领域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为健全国家安全协调机制、形成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完善国家安全方略体系、提升国家安全能力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为国家安全工作的开展明确了目标,为国家安全法治实践提供了方法,为国家安全新架构的搭建指明了方向。

(二)以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反恐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涵盖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性质方向、根本保障和总目标、总路径、总任务、总布局等各个方面,深刻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为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根本遵循。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其对国家安全立法工作的总体谋划和战略部署,对开启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化新环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在国家安全工作的各个领域,都应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审视国家安全新形势,及时检视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适当性,拓展国家安全体系内外延,着力推动汇聚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充分发挥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开拓国家安全法治工作和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战略智慧。当前,全国反恐怖斗争形势严峻复杂,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是国家安全最高利益之所在,也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根据我国国家安全特别是反恐怖主义、反分裂斗争的新形势与新特点,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任务,在重点解决国家安全特别是反恐怖主义斗争各领域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亟待立法填补空白的问题的同时,为今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预留空间,预留接口。《国家安全法》等国家安全系列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是以法律形式回应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地位的现实需要,是新时代下总体国家安全观在法治建设中的使命担当。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稱“《反恐怖主义法》”),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加大反恐合作,恐怖组织蔓延势头得到遏制,但恐怖主义毒瘤并未根除,我国与境内外“三股势力”的斗争已进入新阶段。在境内外多重因素的循环互动、共同影响下,我国反恐怖斗争形势的紧迫性、严峻性、复杂性进一步凸显。为应对恐怖主义违法犯罪活动,反恐怖主义相关职责职能部门必须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坚持情报为先,关口前移,加强日常防范,加强源头治理、前端处理,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地毯式排查和立体化整治行动,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

二、当前我国反恐情报信息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对反恐斗争的严峻性认识程度不高,《反恐怖主义法》具体贯彻落实不到位

一方面,反恐部门的少数领导干部对于当前反恐斗争的严峻性、复杂性缺乏清醒、深刻的认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的现实威胁估计不足,对暴力恐怖活动的形势发展、“独狼式恐袭”“伊吉拉特”①等犯罪手段的规律特点了解不够,认为恐怖案件发案概率极低,反恐怖工作投入大、产出小,不必过于强调,因而还处于不出事不重视、不发案不加强的思想状态。[4]由于反恐情报信息工作缺乏主动性、预见性,直接导致后续的应急防范、侦查处置等措施落实不到位。如个别反恐部门的反恐情报专业力量、机制建设还十分滞后,不具备与实战相适应的发现打击能力和预防处置能力,对本地区涉恐敌情态势情报信息“看不见、摸不着”,缺乏对新情况、新动向和恐怖犯罪规律的深入研究,不能正确预估研判敌情形势;另一方面,反恐部门的部分领导干部对《反恐怖主义法》《国家情报法》和《刑法(修正案九)》“涉恐罪名”等法律条文的理解不透彻,认为这些法律仅仅是以“公、检、法、安、司”为主体的法律,并非其他成员单位的主责法律,因而对其不够重视,在贯彻落实上也不到位。这直接导致实践中情报信息获取效率大大降低,进而造成不同信息数据系统在开展情报信息关联查询、共享、协作工作时不能有效配合和深入推进。

(二)反恐情报信息基础业务工作尚显薄弱

第一,反恐部门涉恐情报信息捕捉能力不足,技术运用和分析研判能力不强。目前,各级反恐部门的涉恐情报信息线索主要来自公安部或其他部门通报,这也反映出反恐部门在基础工作、秘密力量建设、技侦网侦手段和发动群众举报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一些反恐部门打恐、防恐的工作机制、方法针对性不强,实效性举措不多,由此导致其对本地关注人群和涉恐重点人员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统计、登记数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采集的人员信息情况较为单一,对临时居住、流动性强的重点关注人群和重点涉恐人员存在漏管、失控现象。第二,反恐部门在各类情报信息平台特别是情报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上有所重叠,未能整合到一个中心大数据库中,既浪费资源,也使得数据难以及时更新,不利于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资源整合共享与协同作战机制的建立。第三,情报信息来源渠道比较单一,基础信息采集不全面、不深入、不及时、不准确、不鲜活,大量与反恐基础工作有关的社会信息或尚未被纳入采集范围或因各种主客观因素无法获取,对于旅馆、暂住人口、网吧、二手机动车等信息源头的管理不到位,导致打恐、防恐的实战实用效果大打折扣。第四,在情报信息的分析、研判、传递、预警等环节依然存在问题。一是尚未完全形成有效的情报信息采集、录入与传递网络,信息采集的渠道与方法单一,内容也不全面;二是情报信息的多头管理使得重复采集、录入现象严重,加重了反恐情报信息人员的负担;三是信息录入工作存在信息要素不齐全、不完整、格式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后续的数据比对和分析研判,致使信息不够精准,情报指令准确率不高;四是信息传递与共享网络不健全,信息搜集、整理、核实、传递、处理、使用效率低,传输渠道不畅、反应滞后,情报研判还不够专业、不够深入、不够精细、不够实用,总体上处于分散、粗放、滞后的尴尬局面。[5]

(三)反恐情报信息人员业务能力不强,使用信息的权力有限,绩效管理也不到位

第一,反恐情报信息人员业务能力还有待提升。一方面,部分反恐情报信息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情报信息工作的基础性、重要性认识不够,抱有“要我采集”“要我用”的观念,缺乏“我要采集”“我要用”的积极主动性,多为应付检查而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导致反恐情报信息工作水平大打折扣。还有部分年龄较大的反恐情报信息人员对信息化手段较为陌生,不能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信息化平台与相关软件,无法充分发挥情报信息资源的最大作用;另一方面,部分反恐情报信息人员业务水平较低,情报信息意识不强,对于诸如高危人群、敏感群体、涉恐关注人员的活动轨迹和串并案的深度关联等反恐情报信息分析研判的力度和深度不够,难以满足实战需要。第二,反恐情报信息人员承担着大量信息采集、录入的任务,但其查询和使用信息的权力却非常有限。实际上,情报信息除了供决策层决策外,最主要的还是应用于各项基础业务工作,反恐情报信息人员使用权限偏低不仅会影响其采集信息的积极性,还会从根本上影响信息资源效用的发挥。[6]第三,一些反恐情报信息工作考核指标设计得不够合理,无法科学、全面地衡量反恐情报信息人员的工作水平,从而导致激励奖励机制、目标绩效考核难以落到实处,无法起到“表扬先进、督促后进”的作用。

(四)反恐情报信息组织体系尚未理顺

第一,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均已成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反恐办”),但目前来看,各级反恐办的权威性不高,还不能完全做到将反恐情报信息统一归口到“反恐办”。第二,我国各级反恐部门已经初步建立起情报信息组织管理体系,该体系由综合情报机构与专业情报机构构成,省(区)市各级公安机关成立综合情报信息机构,负责各级公安机关情报信息体系建设的综合管理与组织协调,并组织和指导综合情报资源建设、系统建设、战略研判、情报服务等工作,国保、刑侦、经侦、网安、禁毒等警种设立专业情报机构,负责本警种、本部门的情报信息工作。然而实践中,情报组织体系尚存在综合情报机构与专业情报机构的职责分工与定位不明确、情报平台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严重、各自为战等问题。第三,反恐情報信息平台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各情报单位、各警种通报的海量情报信息缺乏系统梳理、深度加工,还没有形成能够真正指导侦查实战的高质量情报信息产品,情报与侦查脱节问题还客观存在,特别是标准化与规范化问题尚须解决。当前,全国各地反恐情报信息建设呈现“百花齐放”的态势,缺乏统一的标准体系,各地区之间、各警种之间、各层级之间的技术标准、信息标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职责分工等缺乏最基本的标准化设计,协同、合作、共享等壁垒依然存在。各地在情报信息工作中缺乏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作战机制,而诸如“百日会战”“严打暴恐专项行动”等突击式、短暂式的工作模式较为普遍,尽管在短时间内大大提升了情报信息数量和破案效率,但也遗留了诸如无效信息、信息格式不统一、信息要素不全、系统平台无法扩展兼容、工作制度规范缺位等问题。[7]此外,部分省(区)市对于反恐情报信息平台的建设不够重视,缺少专业性情报分析人员,导致反恐情报信息平台“专人专班”的机构建制无法严格落实到位。

(五)反恐情报侦查能力不强

目前,反恐部门的反恐情报侦查能力仍不能适应反恐实战需要,对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的识别与认定还没有统一指导性标准或相关立法建议,尤其是在情报信息基础摸排方面,仍存在信息采集率不高,对流入本地的关注群体登记不及时、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管控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反恐部门对涉恐人员的基础摸排工作重视不够、执行不力,或是旧的底数清、新的底数不清,静态的情况明、动态的情况不明;[8]或是对关注群体租住的房屋进不了门、入不了户,无法及时识别混迹其中的涉恐人员。例如:北京“10·28”案件中,暴恐分子在国庆节期间驾车进京,租房居住,期间既有购买油桶、汽油等可疑迹象,也有留大胡子、戴面纱等外部特征;昆明“3·01”案件的犯罪分子,长期以理发店为据点开展宗教极端活动、密谋出境,女性成员也有戴面纱等外部特征;广州“3·06”案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从新疆出发,乘火车出疆,经内地城市,辗转前往广州,一路畅通无阻。

(六)情报信息搜集渠道单一,以技术手段获取情报信息能力不强

一方面,反恐部门情报信息来源较少。与军方情报、图书资源情报和经济竞争情报等不同,反恐情报信息是一种诸如行动线索、活动轨迹、电子数据等技术类的情报信息,以“事前情报”为主,因而对情报信息的来源渠道和时效性要求较高。然而目前,反恐部门掌握的信息源仍局限于一些常规的公安业务工作,如人口管理、日常案(事)件处理等,对高危流动人群的信息掌握不够,管控效率较低,重点关注群体、重点人员“人户分离”现象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反恐部门以技术手段获取情报信息的能力不足,情报信息采集不全面、不及时,质量也不高,录入工作滞后,从而导致侦查打击、应对处置和预警防范等效益不明显。可以说,目前的技术性反恐情报信息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历史信息多、现实信息少,事后信息多、预警信息少,表面信息多、深层信息少,独立信息多、综合信息少。

(七)反恐情报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健全

第一,反恐情报信息资源共享的“整体作战”机制尚不健全。目前,电信、金融、交通、物流、电商等社会行业系统信息尚未完全纳入各级反恐情报信息平台,特别是反恐专业部门与有关警种之间、内地与边疆公安机关之间、地方与行业公安机关之间、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在资源整合、情报信息共享、联查联控、统一处置等方面协调不顺畅、配合不紧密。此外,反恐部门与企业、民营单位(淘宝、京东等)与反恐情报信息平台之间也同样存在信息壁垒。第二,各级反恐情报信息平台建设还没有互联互通,相关数据还不能实现实时共享、比对、串并。目前,我国部分市、县(区)尚未形成常态化的反恐情报信息跨区域协调联动机制,反恐部门与刑侦、治安、网安、技侦、出入境等警种主动协调配合不够。同时,跨部门、跨警种、跨专业的情报协作机制运转不畅,在资源整合、情报共享、情报导侦、预警响应等方面配合不紧密,一些跨地区的涉恐情报信息、案件线索传递不及时、不充分,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以及武警边防检查站采集的“大数据”信息与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平台的对接与整合也不到位。第三,“信息孤岛”现象严重。各级各类警务综合信息平台和情报信息平台缺乏自上而下的统筹规划,系统多、数据杂、标准不统一,加上缺乏有效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警种之间的“条块”分割严重,资源不愿共享,系统不能兼容,数据无法融合,无法充分发挥情报信息的价值。[10]

三、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加强反恐情报信息工作的实践路径

(一)充分发挥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平台作用,有效搜集并研判涉恐情报信息

⒈加快涉恐情报信息归口制度建设。《反恐怖主义法》第43条规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对涉及暴恐行动性情报线索,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及时上报的同时,同步通报相关涉及地反恐部门,并在第一时间落地核查。国家反恐情报中心应当及时汇总各方面涉恐情报线索,密切跟踪涉恐动向动态。

⒉充分发挥情报信息平台作用,加大情报信息研判力度。对各类情报信息、线索苗头,各级反恐部门应加强梳理、排查、串并、碰撞、分析与比对,一旦发现含有潜在危害的情报信息,应成立专案小组进行侦查。国家反恐怖情报中心应加强对铁路、民航、公路、网吧、旅店等实名重点人群情报信息数据的分析比对,[11]利用国家反恐情报中心信息平台和地方各级基层反恐情报平台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目标涉恐情报线索梳理以及关注人群监测数据推送的力度。同时,综合运用反恐怖情報信息平台、警务综合查询系统等现代科技平台,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将散落在各部门、各警种间的情报信息碎片进行有效整合并加以深层次的分析与研判,最终形成情报产品,以此为反恐行动提供支撑。

⒊加强反恐情报信息专业系统建设。根据涉恐危险程度,各级反恐部门启动反恐情报信息会商研判机制,组织各相关部门联合搜集、核实、分析、研判和通报相关涉恐情报信息,开展风险评估,及时上报分析与研判意见,提出预警防范建议。同时,加快建设加密视频会商研判系统,健全反恐加密网运维管理和使用考核制度,以确保情报分析、研判的安全性。进一步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有效整合公安、安全、军队等情报部门的信息资源,切实提高预知预警预防能力,做到敌动我知、露头就打,争取把暴恐活动消除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暴恐活动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创新反恐情报信息工作模式

⒈《国家安全法》第53条规定:“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搜集的情报信息往往是零碎的,甚至是片面的、含混的,存在多种解读。因此,对情报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是反恐情报信息处理的关键环节。要整合各类情报信息资源,健全完善研判、核查机制,着力提升预测、预警、预防能力。[12]分析是对情报信息由此及彼的鉴别判断,而研判是对情报信息由表及里的有效提炼。[13]高质量的情报分析与研判是充分发挥情报信息效能之途径,是衡量情报信息工作质量的标准。提高情报分析技能,使用恰当的分析、研判方式,是改革情报分析与研判的必由之路。[14]当然,仅靠人力对反恐情报信息分析、研判难以有效发挥反恐情报信息先发制敌的效能,应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将海量、冗杂、分散的信息碎片加工、转化、整合,最终形成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要的、反映客观情况的、可作为决策参考的情报产品。

⒉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可采用“互联网+”大数据主导情报侦查模式,利用大数据推动反恐情报信息工作模式嬗变。[15]应充分运用国家反恐情报中心信息平台、地方各级基层反恐情报平台、鹰眼大数据平台和警务综合查询系统,“由数据入案”,对利用通过人口登记、重点场所排查管控等方式获取的数据进行全样本分析,重点筛查相关数据,锁定涉恐、涉暴人员,挖掘涉恐、涉暴线索。[16]例如:基于城市人口多且流动量大等特点,可在基层推广新型侦查技战法,以弥补常规侦查措施的不足,更好地整合反恐情报信息。具体而言,一是采用聚类分析法,主动发现重点人员。即结合恐怖分子抱团索居、小聚居的落脚特点,通过对其中某一人员的同行、同住、同户、同乡以及暂住地等场所相关人员轨迹反查,按照由“人——场所——关联人”的思路,采取由此及彼的思维方式类推相关人员身份,同时充分利用警务综合查询系统,筛选年龄、社会圈子关系、亲密关系等与本人不符的重点人员,排查潜在高危人员,及时发现涉恐人员窝点。二是采用因子分析法,挖掘隐藏的基础情报信息。情报信息因子是情报信息流动的主体和最为活跃的因素,是实现处置涉恐案事件决策活动科学化的保证,情报是信息因子的集合体。[17]在反恐情报信息工作中,可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技术,针对旅店、出租屋等流动人口常规落脚地入住人员数量激增等可疑情况,从众多入住人员中筛选出涉恐可疑重点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落地核查。三是结合网上追逃暴恐分子的相关信息对其实名制轨迹信息进行跟踪,并充分运用涉恐重点人员管控系统、一标三实系统、串并案联查系统进行分析比对,锁定涉恐重点人员的活动轨迹,循线追查,实行精准打击。

(三)利用技术手段依法开展反恐情报信息侦查工作

《反恐怖主义法》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当前的恐怖活动与国际、国内反恐怖斗争形势密切相关,总结近年来国内发生的暴恐案件,很多案件并无明显的本地触发因素,多与国际、国内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有关联,特别是国际、国内恐怖活动的犯罪手法、制爆技术等对潜在的恐怖分子有非常强的示范效应。而且,暴恐分子往往跨地区流窜、勾连,光凭一省一地之力难以有效实施打击。为此,必须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对于掌握的涉及暴力恐怖活动的情报线索,反恐部门应及时协调各方力量开展侦查调查、人员查控,务求将暴恐组织及暴恐分子连根拔起、一网打尽。同时,各级反恐部门应进一步增强反恐斗争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有效汇集各方情报信息,建立起高效的情报信息采集、分析、应用、运行长效机制,及时掌握境外恐怖组织派遣人员入境策划煽动破坏活动的情报线索以及境内暴恐组织、宗教极端分子实施暴恐活动的情报信息,力争做到敌动我知,未动先知。具体而言,一是以境内外知名暴恐极端团伙、暴恐极端分子的活动动向及情报线索为重点,密切跟踪国际上特别是我国周边的反恐动态,加强对行动性、预警性、内幕性涉恐情报信息的搜集、核查与研判。二是做好重大活动和敏感节点反恐情报信息保障工作,如建立并完善涉恐专业“大数据”资源库、完善情侦联动机制和與基层情报侦查部门对接机制、建立基础数据汇聚分析和关注人群滚动筛查系统、开发线索处理核查系统和智能情报分析研判模块等。三是整合行业数据和信息资源,实现“大数据”共享。四是积极研发网络侦控技术手段,对新型网络应用实行准入制度,搭建针对“暗网”等专门监控、定位系统,实时监控网上涉恐动向,同步加强省级反恐怖情报信息平台建设,建成并与国家情报平台对接。[18]

【参考文献】

[1][2]习近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EB/OL].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4/15/c_1110253910.htm.

[3]习近平:牢固树立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开创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EB/OL].光明网,http://news.gmw.cn/2017-02/18/content_23757655.htm.

[4]环球时报:大中城市要切实增强反恐意识[EB/OL].人民网,http://military.people.com.cn/n/2014/0507/c1011-24985982.html.

[5][6][7][10]苏英杰.公安情报工作概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13-15.

[8]蔡亚航.关于强化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的思考[J].公安研究,2008,(11):7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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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被提请审议 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EB/OL].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whhy/12jcwh/2014-10/28/content_1883152.htm.

[12]郭聲琨.在全国反恐怖工作视频会议上强调扎实细致抓好反恐怖斗争各项工作,着力营造持续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http://www.mps.gov.cn/n2253534/n2253535/n2253536/c5559003/content.html.

[13]乔晓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2016.247-251.

[14]高金虎,吴晓晓.中西情报思想史[M].金城出版社,2016.325.

[15]刘莹.“圣战”恐怖主义阴霾下的法国反恐问题研究[M].群众出版社,2016.23.

[16]刘芳.“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引导侦查工作探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8,(01):109-114.

[17]廉长刚.反恐怖情报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7.105-107.

[18]陕西推进反恐情报信息平台建设[EB/OL].反恐怖主义信息网,http://cati.nwupl.edu.cn/fkfg/zgfk/2018/06/13/18494128412.html.

(责任编辑:刘亚峰)

On the Problem and Practice of Anti Terrorism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under the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Concept

Li Heng,Liu Zuoxinhui

Key words: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concept;“anti-terrorism legislation”;counter-terrorism efforts;counter-terrorism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恐怖主义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海盗行为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受国际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近年来在国际上呈现愈演愈烈之势。本文通过对国际条约中有关两者的定义和主要管辖机制的对比分析,试图找出两者的共同之处,以期对打击两种犯罪提出建议。

关键词:海盗罪;海上恐怖主义行为;普遍管辖权

收稿日期:2010-11-30

作者简介:徐晨(1984—),女,复旦大学法学院国际法(刑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刑事司法。

海盗行为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中都可能包含暴力劫持行为。海盗行为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长久以来一直存在,尤其在近些年来,受国际经济政治环境的综合影响,这些古老的犯罪行为开始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影响着海上贸易安全,对于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阻碍作用。打击海盗行为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需要世界各国的通力合作,已经成为各国之间的共识,在这样的背景下,对海上暴力劫持行为确立统一的刑事管辖权标准,对于有效打击遏制海盗犯罪和海上恐怖主义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行为的界定分析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1 条指出,海盗行为是指以下行为中的任一行为:a.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的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私人目的,对下列对象所从事的任何非法的暴力或扣留行为,或任何掠夺行为:(i)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ii)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船舶、飞机、人或财物。b.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c.教唆或故意便利a 或b 项所述行为的任何行为。据此可将国际法上的海盗罪总结为:私人船舶或飞机上船员、机组成员或乘客为了私人目的在公海或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地方对另一船舶或飞机或该船上、机上的人或财物非法使用暴力、扣留或其他掠夺的行为。从这条看来,国际海洋法公约对于海盗罪的规定具有以下特性。

⒈海盗罪的主体是私人船舶或飞机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这里的私人船舶或飞机,是指军舰、军用飞机、海关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飞机之外的民用船舶、飞机。“公共船舶或飞机不能从事海盗行为的原则,并不是说这种船舶或飞机不能从事非法行为,而是说,如果公共船舶或飞机从事了非法行为,它的国籍国在国际法上应负责任。”[1](p175)但是,如果军舰、政府船舶或政府飞机由于船员或机组成员发生叛变并控制该船舶或飞机而从事海盗行为,视同私人船舶和飞机所从事的行为,也可以构成海盗罪。

⒉海盗罪的主观方面是出自私人目的的故意。这种私人目的通常主要表现为意图抢劫和掠夺另一船只或飞机的财物。当时的海洋法公约将海盗罪限定为私人目的,是国际公约拟定过程中政治妥协的结果,力图将政治因素排除在海盗行为之外,避免了各国政府由于政治斗争而产生对惩治海盗行为的分歧,增强了公约的有效性和可接受性。

⒊海盗罪侵犯的对象是另一船舶或飞机或其上的人或物。按照这样的规定,在同一飞机、船舶内实施的暴力、扣押或掠夺行为就不构成海盗罪。有人认为,由于海盗罪的本质是危害公海或其上空的航行安全,而某些对本船舶、飞机上的人或财物的暴力或掠夺行为并不危及航行安全,如果对本船舶、飞机的暴力、掠夺或扣留行为也视为海盗行为,实际上就不适当地扩大了海盗罪的范畴,不利于对纯正海盗罪的严厉打击,也不符合国际法的传统观念。[2]但是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时代性,尤其是国际条约的制定签署,同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密切相关,在现今的国际环境之下,海盗集团已经有异于过去一条小舢板,几把短刀的蛮荒时代,而是开始具有先进的装备,严密的组织,甚至开始出现了国际化,集团化的运营模式。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如果我们仍将海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另一船舶上的人或物,明显具有局限性。

⒋海盗罪是行为人在公海或任何不属于国家管辖范围的地方从事的非法的暴力、扣留或掠夺行为。海盗罪发生的地点应当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范围,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从海域划分看,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属于国家有全部或部分管辖权的海域,自1609 年荷兰著名国际法学家格劳秀斯在《海洋自由论》中提出“公海是所有国家共有的,任何国家不得声明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领土主权的支配之下”的公海自由原则以来,公海自由原则就成了建构海洋法的基石,确定了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国际法地位,正因为如此,在处理海盗罪的过程中,应用普遍管辖权。

二、海上恐怖主义的特征及发展历程

海上恐怖主义出现的历史并不长,因此长时间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公海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没有对此进行界定。直到1985年“阿其尔·劳罗”(Achille Lauro)案后国际社会才真正开始重视海上恐怖主义,鉴于该案的恶劣影響,国际海事组织(IMO) 通过了《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Convention on the Suppression of Unlawf 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Maritime Navigation,简称SUA 公约) 以打击海上恐怖主义,但由于国际社会对海上恐怖主义的范围存在着许多分歧,该公约及其2005 年的议定书中都没有明确海上恐怖主义的含义,只是列举了3类危害海上安全的行为。一些学者对海上恐怖主义进行了界定,有学者指出,[3]海上恐怖主义是政治性的海盗罪,是旨在影响政府或群体的任何针对船舶、货物、船员或港口的非法行为;有学者认为,海上恐怖主义是具有政治目的的海上恐怖组织,或海上恐怖分子以暴力手段,从事危害海洋安全,危害船舶以及船上财产和人命安全,危害港口设施安全的恐怖活动。[4]对于海上恐怖主义行为进行明确界定,才能够有效的联合各国力量,集中的打击海上恐怖主义。海上恐怖主义之所以需要国际法的规制,其原因在于:首先,海上恐怖主义是一个跨国问题,单个国家无力控制海上恐怖主义。由于海上恐怖主义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在打击恐怖主义时需要各国的配合,在涉及主权的问题上尤其需要各国的合作。其次,打击海上恐怖主义必须满足各国的现实需要。例如,严重破坏国际海运秩序的行为,利用船舶非法走私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危险物质以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等都是各国共同关注的违法行为,这类行为构成了海上恐怖主义的主要部分。有学者认为,海上恐怖主义不妨定义为“旨在引起公众恐慌或胁迫政府从事的危及国际海运安全或利用国际海运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海上恐怖主义的构成要件包括:⑴目的要件,旨在引起公众的恐慌或胁迫政府。海上恐怖主义是一种政治性的犯罪,但“政治性”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因此SUA公约2005 年议定书采取了相对具体的的表述,这是较为可取的。⑵行为要件,采用暴力的方式试图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海上恐怖主义的行为分为三类:一是对他人船舶或船上人员或船上货物进行攻击和劫持的行为;二是利用自己船舶对目标进行攻击的行为;三是用来走私危险物质或武器,为下一步攻击做好准备的行为。这些行为中都包含着暴力性和危险性,构成对国际社会和平秩序的威胁。⑶主体要件,非国家主体。由于国家的武力行为受战争法的约束,国际社会对国家行为豁免权是否适用仍然存在争议,因此应该排除国家行为构成海上恐怖主义。SUA公约第2条也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政府船舶和军舰。⑷后果要件,对公共航运造成危害,构成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威胁。由于海上恐怖主义或者直接对航运安全构成了危害,或者滥用了航海自由原则,因此有规制的必要。

三、海盗罪的管辖权机制

在现行国际法体系中,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了对海盗罪的普遍管辖权,但由于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因此,对海盗罪的管辖权在国际法上被分裂为两套系统:第一套系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海盗罪,它适用于普遍管辖权;第二套系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外的海盗罪,它由各国自行管辖。两套系统的存在为国际社会统一打击海盗的努力带来了许多不便,如何协调两套系统成为现行国际法的难题。

采用不同的管辖权机制对打击海盗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不属于该公约中的海盗罪都由各国自行管辖,国际法承认的各国自行确立的管辖权机制主要有3种:领域管辖权、国籍管辖权和保护性管辖权。领域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及事件有权进行管辖,虽然领域管辖权是优先性管辖权,但却要求海盗必须在受害国的境内才能主张管辖,由于海盗的跨国流动性,主张领域管辖权在打击海盗中往往是不现实的;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本国人的管辖权,它要求海盗必须与受害国具有同一国籍才能主张管辖,但是实践中许多海盗犯罪都是由外国人进行的,因此国籍管辖权也只能作为打击海盗的一种补充性机制;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对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虽然保护性管辖权有一定的域外效力,但必须得到他国的承认和配合,而且在引渡罪犯时受到一系列的限制。相比而言,普遍性管辖权才是最有效的管辖权机制。

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05条肯定了各国对公海上海盗行为的普遍管辖权,即“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和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但受善意第三者的权利的限制”。但是,对海盗罪的逮捕和扣押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代表政府的船舶或飞机进行,私人武装力量不能对海盗进行扣押和逮捕,但私人武装力量在遭遇海盗时可以进行自卫。有学者指出,该公约的普遍管辖权是授权性条款而非义务性条款,普遍管辖权只是为各国打击海盗提供便利,而非强制各国履行打击海盗的义务。[5]因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采用“必须”等强制性字眼,而且该公约也未规定国家在没有打击海盗时的国家责任,因此这种说法应当是具有一定的可信度的。

四、海盗罪普遍管辖权建立的依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盗罪所建立的管辖权不是创新,而是对习惯法的历史总结和继承,对海盗罪行使普遍管辖权既具有历史传统,也是现实需要。对海盗罪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依据在于:⑴海盗是无国籍之人(stateless)。[6]从事海盗行为意味着放弃了原有国籍,而海盗一旦失去了原有国籍,那么海盗的原属国籍国当然就失去了对海盗的专属管辖权,任何国家都可以行使对海盗的管辖权。⑵海盗的活动方式要求建立对海盗的普遍管辖权。由于海盗具有跨国流动性的特点,单个国家很难在其管辖领域内抓捕海盗,只有各国联合起来对海盗进行惩处,才能从根本上制止海盗行为。⑶对海盗行使普遍管辖权是习惯权利。对海盗行使普遍管辖权具有悠久的历史,在罗马时期,海盗就被作为罗马共和国的敌人而要求罗马所有的城邦都应该参与打击海盗的活动。在近代以后,随着地理大发现和资本主义的兴起,海上贸易开始活跃起来,资本主义各国都将危害本国商船的海盗活动定为严重罪行。例如,《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规定:“国会有权界定和处罚海盗和公海上的犯罪及对国家的犯罪。”美国国会在随后制定的法律中规定:“任何人在公海上犯有美国法律中的海盗罪,一旦随后进入美国或在美国被发现,就应该判处终身监禁。”⑷海盗从事的是反人类(hostis humani generi)的罪行,是人類社会共同的敌人。海盗罪之所以被界定为反人类的罪行,是由海运业的重要价值决定的,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海洋是国际社会交往的主要通道,是资本主义各国与其殖民地联系的主要途径。即使在当今世界,国际贸易这一古老的对外经济交往形式在世界经济中仍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国际贸易必须经由国际运输才能实现,海上货物运输由于其运输量大、费用低廉的特点,一直是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手段。据统计,国际贸易量的90%以上都是通过海运来完成的,[7]一旦海盗打乱了海上运输的正常进行,将对国际贸易产生灾难性的影响。所以16世纪著名法学家真提利斯指出:“海盗是公敌,所有人都有权对其进行攻击,因为他们不在法律的疆域内。他们蔑视法律,因此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8]

五、海上恐怖主义目前的管辖权规制

现行国际法主要有四种管辖权:领域管辖权、国籍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采用不同的管辖权机制对海上恐怖主义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领域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和物及事件有权进行管辖,虽然领域管辖权是优先性管辖权,但却要求恐怖分子必须在受害国的境内才能主张管辖,由于恐怖分子的跨国流动性,主张领域管辖权在海上反恐中往往是不现实的;国籍管辖权是指国家对本国人的管辖权,它要求恐怖分子必须与受害国具有同一国籍才能主张管辖,但是实践中许多恐怖活动是由外国人进行的,因此国籍管辖权也只能作为海上反恐的一种补充性机制;保护性管辖权是指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对该国的国家或公民的犯罪行为有权行使管辖,虽然保护性管辖权有一定的域外效力,但必须得到他国的承认和配合,而且在引渡罪犯时受到一系列的限制。相比而言,普遍性管辖权才是最有效的管辖权机制。

普遍性管辖权是指,“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对于普遍的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共同利益的某些特定的国际犯罪行为,各国均有权实行管辖,而不问这些犯罪行为发生的地点和罪犯的国籍”。[9]犯罪行为只有得到有效的惩治才能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但海上恐怖主义经常以跨国犯罪的形式出现,这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国家管辖权的冲突和协调,因此在国际法中如何建立对海上恐怖主义的管辖权就具有重要的意义。管辖权既是一个国内法的概念又是一个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决定国家可以采取各种形式的管辖权的可允许的限度,国内法则规定国家事实上行使它的管辖权的范围和方式”。[10]

目前海上恐怖主义还不属于普遍管辖权的范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只把海盗罪列为普遍管辖权的范围,却没有给予海上恐怖主义相同的地位,习惯法也没有承认对海上恐怖主义的普遍管辖权。

六、 海盗罪和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管辖权机制的缺陷

尽管海洋法公约肯定了各国对海盗罪的普遍管辖权,但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普遍管辖权在适用范围上却存在着空白,这些空白为国际社会联合打击海盗埋下了隐患。这些空白包括:第一,海洋法公约将海盗罪仅限于私人目的的犯罪,造成了许多带有政治性目的的海盗行为不适用于海盗罪,为政治性的海盗活动创造了免责的空间。这也是海洋法公约中争议最大的一个问题,由于海洋法公约对“私人目的”没有做出说明,是否只有纯粹以抢劫财产为目的的海上劫掠行为才构成海盗罪存在争议,尤其是海上恐怖主义是否应该在海盗罪的范围之内依然不甚明朗。第二,海洋法公约第101条将海盗罪仅限于船舶或航空器之间的劫掠行为,排除了非通过船舶或航空器的劫掠行为。由101条带来的争议是船员或乘客的叛变行为,及岸上发动的海盗行为是否属于海盗罪的范围。实际上国际社会已经普遍承认船员或乘客的叛变行为属于海盗行为,甚至代表政府的船舶或飞机发生叛变后供私人使用的行为也属于海盗罪的范围。[11](p178)第三,海洋法公约将海盗罪仅限于公海与任何国家管辖权之外的水域。由于国家管辖的水域在各国的主权范围之内,因此在海洋法公约排除了各国管辖水域内海盗罪的适用,这造成的问题是当一些国家无法在自己水域内控制海盗犯罪时,国际社会无法为进出该国水域的商船提供必要的保护,近期索马里海盗屡禁不止便有此原因,导致现今国际社会仍然面临着如何合法地在索马里管辖的水域内打击海盗的问题。

而另一种严重危及海上运输安全的海上恐怖主义还不属于普遍管辖权的范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只把海盗罪列为普遍管辖权的范围,却没有给予海上恐怖主义相同的地位,习惯法也没有承认对海上恐怖主义的普遍管辖权。

SUA公约虽然确立了或引渡或起诉原则,但这并不意味着确立了普遍管辖权。SUA公约将自己的管辖权限定在下列几类国家中,即犯罪分子的国籍国,船旗国,犯罪发生地国,犯罪分子无国籍时的居所地国,犯罪目标国和船东所在地国等,而且SUA公约特别说明本公约不影响现行国际法,这表明SUA公约并无建立普遍管辖权的“野心”;SUA公约在起草中曾对公约管辖权的基础是否采用普遍管辖权发生争论,最后回避了这一问题,而并没有确立普遍管辖权;[12]最后,SUA公约只对签署国生效,而不能约束所有国家,公约的实际效果有待检验。

七、对于海盗罪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的刑事管辖权建议

海盗罪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在历史上曾经有很多的联结点和相似之处,例如海上恐怖主义被称为“政治性海盗”,“是指任何以影响政府或群体为目的的针对船只、旅客、船货或港口的非法行为”[13]也正是因为如此,学界的长期讨论中,提出将政治性因素加入到海盗罪之中,弥补海盗罪仅以私人意图为目的的不足,从而将海盗罪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相融合,加大对海上恐怖主义的打击力度。但是纵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们不难发现,当时之所以将海盗犯罪仅限于私人目的,很大程度上就是国家之间相互妥协的结果,避免政治性因素的加入导致打击海盗罪的国际合作陷入僵局,因此,对于海盗罪和海上恐怖主义联结点的寻找,应当更加谨慎,不能盲目嫁接。

海盗行为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在近年来的表现中,不断融合的特点愈发明显。2003年12月,时任新加坡内务部部长的翁康生在记者招待会上指出:“假如在海上正在实施某种犯罪,有时我们并不知道是海盗还是恐怖分子在抢劫占有船只,我们只有把他们当作同样来对待……用另一句话来说,假如那是海盗我们却把他当成恐怖分子,那是因为假如你不登上船的话,你很难辨别所涉的恐怖分子。”[14]与此同时,恐怖组织加入海盗的活动,也模糊了二者行为动机的界限。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和形势下,教条的区分两者的区别或者要将两者嫁接的行为都是不客观不现实的,应当从更加理性的角度,对两者的相似点和连接性进行分析,确立更现实有效的管辖权机制,打击犯罪。

首先,力图制定新的国际公约,将海盗罪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纳入相同的公约体制之内,明确海盗罪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的定义,帮助世界各国更好的预防和打击两种犯罪。现行的体制之下,海盗罪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由不同的国际条约规范,且两个条约的效力不同,容易产生疏漏和冲突,将两种行为纳入新的条约体系,在条约内部进行详尽有序的分类,有助于明确国际权利和义务,更好的促进在打击两种犯罪过程中的国际交流和合作。虽然SUA公约及其2005 年议定书已经对危害船舶安全的行为进行了扩展,囊括了海上恐怖主义的主要形式,但由于公约是以维护航运安全为中心的,并没有对海上恐怖主义进行直接界定和防治,对于海上恐怖主义行为和海盗行为的进一步明确,有助于对于犯罪进行进一步的打击。

其次,确立对于海上恐怖主义行为的普遍性管辖原则。建立对海上恐怖主义的普遍性管辖权的意义在于:⑴确定海上恐怖主义是危害整个人类社会的暴行,肯定海上恐怖主义在国际法上的非法性,各国应保证本国有合适的刑法机制对海上恐怖主义进行惩处;⑵任何国家不得为恐怖分子提供庇护,在抓获恐怖分子后,应该或引渡或起诉;⑶任何国家不得支持或参与这类犯罪,一旦发现国家从事这类活动应该承担国家责任;⑷授权各国对海上恐怖主义进行拿捕,但在他国领域内拿捕时应该尊重他国的国家主权。由于国际法中其他管辖权机制在打击海上恐怖主义时具有不同程度的局限性,因此属地管辖权、国籍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只能作为普遍管辖权的补充性机制。对海上恐怖主义建立普遍管辖权不仅是现实的需要,而且有着法理和政策基础,因此海上恐怖主义借用海盗罪的管辖权机制完全可行。

最后,可以参考应对洗钱犯罪的国际组织—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Force 0n Money Laundering简称FATF)的模式,设立一个应对海盗罪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的特别行动工作组,负责条约的制定和实施运行,并对各国在国内法层面上完善海盗罪和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提出建议,将打击海盗行为和海上恐怖主义行为的斗争常规化、有序化,从而有效推进抗击海盗犯罪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执法力度。

海盗犯罪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作为新形势下的旧问题,要打击乃至消灭都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这其中需要世界各国的通力合作,也包含了复杂的政治经济斗争。只有从一个审慎而又全面的角度综合考虑,有规范的条约作为打击犯罪的准绳,才能够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海盗犯罪和海上恐怖主义犯罪的蔓延,维护稳定的海洋贸易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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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Derek Johnson and Mark Valencia,Piracy in Southeast Asia,Singapore:Utopia Pte Ltd,2005,p.46.

(責任编辑:徐虹)

The Comparison Between the Piracy Crime and the Maritime Terrorism

Xu Chen

Abstract:With the influ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politics and economics,the piracy crime and maritime terrorism tend to be serious in recent years.According to the comparison between the two crime in this article,we tried to find the similarities of this crime,and trying to give suggestions on how to deal with these crime.

Key words:piracy crime;maritime terrorism;universal jurisdiction

恐怖主义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学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的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取得了新的突破,首先站在史料基础上总结了“四大教育方法”,同时对党在这一时期思想政治教育内容进行深入挖掘;其次进一步阐明了对过渡时期和总路线的历史意义;最后针对党在这一时期的工作经验与失误进行了总结。

关键词:思想政治教育 资本主义工商业 社会主义改造

1.资本主义工商业者社会主义改造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研究

(1)针对“四大教育方法”的相关研究

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研究,大多数学者在史料的基础对这一时期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总结为四点:“理论教育”“典型教育”“实践教育”“自我教育”。鲍楠、金万成(2011)通过论述党在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认为:“在改造资本家的过程中,党把理论教育这种形式作为最基本、最主要的方法。”李鸿岩(2011)通过1953年-1956年整理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过程中的典型事迹会议以及毛泽东、刘少奇、彭真等领导干部的讲话,认为“工商界代表人物和资方核心进步分子的现身说法和模范带头作用对推动其他资本家加入社会主义改造浪潮产生了重要的作用”。李平贵(2012)通过1951年毛泽东为解决工商界人士对土地改革的不满所提出的指导思想,认为过渡时期“引导和组织资产阶级分子和民主人士有目的地亲历考察党所开展的各种民主改革实践,或者在自己的企业参加生产劳动,是教育和改造民族资产阶级的重要途径”。陈文妍(2014)通过整理人民日报在1950-1957年刊登對私营工商业者进行批评以及监督的文章展现了群众积极参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社会背景,并结合着毛泽东在1955年-1956年针对工商业改造过程中的重要思想,她指出:“民族资产阶级通过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教育方式扭转了因为历史局限性而造成的对中国共产党错误看法,推动了他们对于社会主义发展道路有了正确认识,进而自觉的接受社会改造。”

(2)其他思想政治教育方法的创新研究

李秋生(2011)站在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角度认为该时期中国共产党能够有效的推动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离不开尊重思想政治工作规律,善于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与灵活多样的宣传工具,同时各地政府都能够结合当地中心任务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最后他认为该时期党在政治队伍建设成功证明了一直强有力的思想工作队伍对于推动思想政治教育具有重要意义。李鸿岩(2011)认为,“过渡时期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者开展政策宣传、总路线宣传工作,对于实现社会主义改造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针对宣传教育中会议宣传与媒介宣传两种方式进行了系统的论述。”

2.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相关研究

(1)党在过渡时期针对总路线的宣传教育

近十年来学界加强了对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工商业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挖掘,首先解决的问题是这一时期中心路线的教育宣传问题。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宣传部颁布《为动员一切力量把我过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斗争——关于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近十年研究中,学界针对一方面加强了史料挖掘,同时深入加强了其具体实践工作中的研究。

李敏昌(2009)认为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过渡时期总路线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历史局限性,如“什么是社会主义,如何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邱蕊(2019)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她认为原本要花十几年才能完成的社会主义改造计划却在三年里完成,离不开党对人民群众总路线教育。她对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提出背景、运用的过程、传播媒介都进行了史料的梳理以及系统分析,其中她以北京市公私合营过程中资本家的宣传教育为例,她认为“通过对资本家的宣传教育,使他们对中国共产党及新政权的态度由恐惧到服从再到认同,资本家的这种心态变化,促进了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顺利完成”。同时她了总结党在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过程中的经验时谈到“如果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分批实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那么有些偏差与失误是可以避免的,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会取得更加圆满的成果。”孙萌(2015年)对广西在过渡时期总路线与总任务的宣传进行了梳理,她从教育的范围再到教育的形式以及教育的效果等方面介绍了广西在这一时期的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她加强了地方史料的研究与掌握,她认为对政策的宣传和思想教育的高度重视,是广西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的重要特点。同时广西对政策的宣传教育贯穿在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并且充分利用了群团组织的力量来推动改造。

(2)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其他思想政治教育内容的相关研究

学界不仅仅只是围绕总路线作为思想政治教育核心内容进行研究,有的学者将这一时期的思想政治教育内容进行了划分,王员(2010)针对这一时期的思想政教育内容进行了系统的分析,他从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新民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无产阶级价值观教育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其中他认为“唯物主义是马克主义理论教育的核心内容”,并且党在1956年10月成立的党外人士高级党校”推动了资产阶级人士了解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唯物史观,初步建立起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了社会主义改造的进程。许多的研究者对这一时期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改造的政策进行了研究,该领域的研究主要以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研究的基础上所进行,可以看作是这部分的研究的进一步深化。陈文妍(2014)从“宣传学习国家资本主义和平赎买的政策”与“宣传全民监督和惩治不法分子的政策。”两个方面介绍了党的政策宣传教育,她认为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工作,到全行业工商业的高潮时,大部分资本主义工工商业者都能拥护公私合营以及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3.资本主义工商业者社会主义改造中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教训与经验

学界针对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所存在的操之过急、工作失误等问题进行了总结。闫义夫(2015)以政治动员作为切入点,在总结这一时期的政治动员中的主要教训认为,这一时期,政治动员在社会改造过程中存在极端化的倾向削弱了政治认同,其次在政治动员过程中存在急于求成,改革过快、改变形式单一等现象,特别指出由于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过程中对于主体界定不明确给国家在改造过程中加了不必要的社会负担与就业压力。王新(2011)在此问题的基础上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者主体界定不明确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他认为由于政策和工作上的缺点与偏差,一部分个体工商业者被划入资产阶级工商业者的范畴,并且以此问题作为导向,他通过对史料以及官方文献的整理对个体工商业者进行了划分,同时也针对造成此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剖析,他认为“党在过渡时期针没有很好的区分被剥削者的界限”,由于受到历史条件的限制这段时期中国共产党习惯采用阶级斗争的思维方式和手段来处理问题。与此同时在总结地方改造过程中的教训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孙萌(2015)在分析广西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改造的研究中认为“地方领导政策认知水平有限,具体工作缺乏方向性与计划性,同时盲目的跟随全国改造潮流造成后期改造步伐过快,并且在工作监管方面存在缺陷也导致了后期的工作出现了偏差。值得注意的是在文中她指出广西在全行业掀起改造浪潮之前就已拥有自己的改造计划,但是受到历史环境的影响使得原先要花数年时间才能完成的任务在不到30天的时间里完成。此问题对于研究这个时期地方的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问题提供了新的研究思路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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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孙萌..广西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研究[D].广西大学,2015.

恐怖主义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本文所指的“时代”。特指社会发展时代。事实表明,当今人类社会处在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大时代,并具有大变化、大进步、大目标、大使命、大“手笔”、大历程、初级阶段等特征。明确这些,具有突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社会发展大时代;两个过渡;初级阶段

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四中全会首次提出,要推进马克思主义时代化,这是在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建设科学化的重大举措。要想推进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就要明了什么是“时代”?我们现今“处于什么时代“?学术界进行了长期,深入探讨,但没有定论。我认为,人类社会处在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大时代,同时面对两种社会制度国家共存竞争的现时代,当今时代的主题是和平与发展。这里仅就“两个过渡大时代”做些探讨,就教于同行。

一、“两个过渡大时代”提出的依据

“时代,的一般含义,是反映事物发展某一特定阶段的基本特征。由于对“基本特征”认识分歧,各行各业提出了各种各样“时代”概念,本文所指的“时代”,特指社会发展时代,即对人类社会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和深化进程中某一历史阶段社会性质、基本特征和发展趋向的界定。

本文提出人类社会正处在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大时代(以下简称“两个过渡大时代”),出于以下客观事实的考虑。

1 “大的历史时代”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时代观的题中之义。马克思、思格斯是马克思主义时代观的创始人,在他们对众多的时代划分中,许多属于大时代的认知。马克思在(V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提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希腊罗马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16E其它著述中。马克思则把人类社会分为古代社会、封建社会、资产阶级社会;或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产阶级社会,相应地分为几个时代。思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把人类历史划分为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三大历史时代。

列宁是马克思主义时代观的集大成者和突出发展者,他在1915年(打着别人的旗帜)一文中,不仅首次提出了“大的历史时代”的概念,而且对此进行了集中的阐述。o)至今仍是学者们频繁引用的经典。列宁在其他著作中,也多有涉及。他在1918年(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一文中就说过:“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是一整个历史时代。,D)

2 对“大的历史时代”的认定,已被学术界不少学者接受,并进行了论证。1996年许征帆教授在他出版的专著(时代风云变幻中的马克思主义)中,就使用了“我们所处的大时代”的概念,认为“将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之后的时代,概括为‘世界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代’,将更符合十月社会主义革命以来地球上‘一球两制,的现实,,”

1997年12月25日,<世界知识}杂志召开了一次盛况空前的“我们所处的时代”为主题的研讨会。主要内容在该杂志1000期上公开发表。各种观点公开亮相。其中一种观点。就是主张把我们所处的时代分为“大时代”和现时代。

2004年12月,靳辉明教授、谷源洋研究员出版了(当代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一书,其中“第一章:当今时代的性质和主题”,也分析了马克思主义时代观。其中明确将,世界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代”作为“大时代”。C,1

3 把“大的历史时代”界定为“世界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较大程度地点明了人类社会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和演化进程,正确地指明了该历史阶段中多数国家的社会性质、基本特征和发展趋向。冷战后的国际社会,出现了生产力水平、生产关系、上层建筑甚至文化差别甚大的四类国家,他们分别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发展中的民族主义国家、冷战后中东欧国家与独联体成员国、社会主义国家。“除了社会主义国家之外,其他三类国家(占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绝大多数),生产方式、社会制度基本或大致相同,均属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范畴。它们或多或少、或快或慢地使自己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创造条件、准备基础,甚至已经不同程度地加入了这一历程。在“大的历史时代”界定中,把‘世界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放在首位,既是对名家研究成果的尊重,又是对客观存在实事求是的肯定。

4 把“大的历史时代”界定为“世界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在充分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应看到其中还有明显的事实缺憾,需要正视、补遗。自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始,世界基本态势发生了质的改变。在私有制独霸的人类世界上,诞生了一个以公有制为主体劳动人民当家作主的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开始了并非顺利的社会主义建设征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主义事业有过空前的辉煌,20世纪末社会主义又出现严重曲折。但毕竟仍有中国、越南、朝鲜、老挝、古巴5个社会主义国家存在。他们搞的是社会主义,不是资本主义,他们在社会主义道路上前进,不是在逐步演变为资本主义。如果仅说“世界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就淡视了这一客观事实。在“大时代”的概念中加上“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才符合历史的真实和使得定义科学。

二、“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内涵

坚信“两个必然”,是本文确定”两个过渡大时代”的重要理论和实践原因。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宜言)中说:“随着大工业的发展。资产阶级赖以生产和占有产品的基础本身也就从它的脚下被挖掉了。他首先生产的是它自身的掘墓人。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谜就是马克思、恩格斯“两个必然”思想的经典表述。

(共产党宜言)1848年2月公开发表至今,160多年过去了。世界发生了巨大变化,西方科技、经济大发展,西方政局相对稳定,20世纪末苏联东欧的剧变,使某些人头暈目眩。硬说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失败,资本主义的新辉煌已经到来,资产阶级必然灭亡的结论错了,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就可以独占这个时代的中心,甚至可以万古长青。

这是站在西方统治阶级立场上,片面、错误的认识和结论。如站在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立场上,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分析和研究,会得出实质不同的结论。

1 社会主义社会形态代替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是历史的必然。人类历史是社会形态由低级到高级不断发展的过程。迄今为止的人类社会历史,已经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并开始迈向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为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所论证,也为人类历史发展所证明。社会主义是作为资本主义对立物而产生的。作为一种更高级的社会形态。社会主义社会形态是对资本主

义社会形态的否定。但是,这种否定不是简单的否定,而是扬弃,这是一条不可抗拒的历史法则,也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新生事物是不可战胜的”。依照这个法则,资本主义不可能是永恒的。无论它现在如何强大,也注定要退出历史舞台,如同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代替封建主义社会形态一样,它迟早要被社会主义社会形态所代替。

2 资本主义创造出辉煌的成就,同时也创造出自己的掘墓人。资本主义注定要退出历史舞台,是由于它本身固有矛盾所决定,也是资本主义制度内部不断产生的否定因素所致。正如恩格斯所说:“资产阶级从它产生的时候起就有自己的对立物同它缠在一起:资本家没有雇佣工人就不能存在。”m0社会的生产和资本主义占有之间的矛盾表现为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对立。”’獱本主义的这种基本矛盾和阶级矛盾,以及由其所制约的其他社会矛盾,推动着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变化。并使其最终走向灭亡。社会主义思想就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和社会冲突及其发展过程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首先是在那个直接吃到它的苦头的阶级即工人阶级的头脑中的反映。所以,资本主义创造出辉煌的成就,同时也创造出自己的掘墓人。这就是历史的辩证法。

3 现今资本主义的发达,不自觉地为更高级的社会主义生产形式创造物质条件、社会基础。科学技术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表现和动力,但对资本主义来说也是“更危险万分的革命家”。Cm4‘是历史上的有力的杠杆……是最高意义上的革命的力量”。叫随着新的科学技术和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谋生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凹 ,

资本主义经济的发达,使垄断资本家财源滚滚,但对整个资本主义社会来讲,并非完全是“福音”。他们自己在不自觉的为自己准备坟墓,不自觉地生产和“培养”资本主义“自身的掘墓人”,不自觉地为更高级的社会主义生产形式创造物质条件,凹,)F自觉地为社会主义“准备”生产组织形式和“新人”,不自觉地为社会主义”准备”了其它因素。04但决不能认为资本主义可以“和平长人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可以“裆同”,因为涉及资产阶级的根本利益,社会制度的更替,“总资本家”不会袖手旁观,垄断财团会千方百计的维护自己的统治。人民是推动世界历史的根本动力,资本主义“掘墓人”的彻底觉醒、群体奋起、恰到好处的“剥夺剥夺者”之时,就是资产阶级灭亡之日,

4 资本主义的改良,不会改变资本主义的本质。也不会改变必然被社会主义代替的总趋势。西方的繁荣,很大程度是建立在改良、改善的基础上的。这种自我调整和改良,可以阶段性的、较长时期的促使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甚至繁荣,但确不能从根本上克服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经济危机和社会弊端。就连在20世纪80年代末宜称共产主义“大失败”、资本主义大胜利的布热津斯基,在后来的(大失控与大混乱)一书中也不得不承认资本主义的20个大难题。他强调,这些涉及价值观念和文化的问题是不可能得到决定性矫正的。西方人必须“在哲学上进行反省和文化上作自我批判”,必须认识到“以相对主义的享乐至上作为生活的基本指南是构不成任何坚实的社会支柱的:一个社会没有共同遵守的绝对确定的原则,相反却助长个人的自我满足,那么,这个社会就有解体的危险。”

现今资本主义的发达,还有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新殖民主义、强权政治、霸权主义空前突出。表面上风光无比,其实在不断加深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矛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矛盾,发达国家之间的矛盾。随着这些矛盾的不断深化和扩展,他们的丧钟就会敲响。

资本主义经济的大发展,说明资本主义制度在一定范围内还能容纳生产力的发展,还有较强的生命力,它被社会主义所取代可能要经历一个漫长、曲折的历史过程。“长存”和“永存”两个词,一字之差,内容和实质大相径庭。两者不能划等号,更不能简单的互相替代。硬说“长存”就是“永存”,是掩耳盗铃之举、有混淆是非的嫌疑。

总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进行的自我改良和改善,并没有触动资本主义统治的根基,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制度的性质,也没有改变马克思主义关于资本主义的基本原理的真理性。绝不能因为资本主义社会在具体演进中产生的一些繁荣现象而否认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科学论断。马克思主义是科学,它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封建社会代替奴隶社会,资本主义代替封建主义,社会主义经历一个长过程发展后代替资本主义,这是社会历史发展不可逆转的总趋势。”

三、“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内涵

苏联东欧剧变发生后,有人硬说社会主义失败了,这种言论违背客观事实。如何正确的看待社会主义的过去、现在与未来,是我们确认当今处在什么样的大时代的重要依据。

发生在20世纪末期的苏联东欧剧变,犹如强烈的“政治地震”,破坏性极大,使社会主义事业遭受了空前的损害。社会主义运动跌人了低潮。但苏东剧变,不会改变社会主义必然胜利的总趋势。

1 “一些国家出现严重曲折,社会主义好像被削弱了,但人民经受锻炼,从中吸取教训,将促使社会主义向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HC”,N外长期摘霸权主义,是苏联解体的重要原因,这样做,与社会主义格格不入。害人、害己、害社会主义。这一教训,已被社会主义国家深刻汲取。中国不止一次重申,“反对各种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永远不称霸,永远不搞扩张”。”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各国人民携手努力,推动建设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使得中国外交蓬勃发展,社会主义的形象明显高升。

苏联的解体,还由于“经济恶化,指导思想换‘魂’,无产阶级专政被取消,苏共解散等支柱的坍塌,加上内外敌对势力联合作祟。””坡些深刻的教训,已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世纪警钟长鸣。中国决心高举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各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上新台阶,人们对社会主义的事业倌心倍增。

2 苏东剧变后,资本主义好像“块头”增大了,但同时扩展、深化了众多矛盾,使共产党人更加明了怎样应对资本主义,苏东剧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内外敌对势力的联合作祟。西方国家对社会主义国家长期奉行强权政治、霸权主义的冷战、遏制、和平演变战略,最终“得手”。这一“得手”,实质上与苏联搞霸权主义一样,害人、害己。苏东剧变后,“块头”增大的资本主义,至少使得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发达国家之间、北方发达国家与南方发展中国家、北方发达国家与剧变后国家、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等五对矛盾的扩展与深化。这种状况,对资本主义来说,弹冠相庆的同时已套上了“葬送”自身的“绞索”,“绞索”的一头交给了本国人民,另外一头交给了其他国家的人民,西方发达国家统治者的

倒行逆施,不断促使人民拉紧这一“绞索”。资本主义众多矛盾无法解脱之时,即是资本主义的终结之日。

苏东剧变,使共产党人深刻认识到:“帝国主义肯定想要社会主义国家变质”。西方国家正在打一场没有硝烟的第三次世界大战。所谓没有硝烟,就是要社会主义国家和平演变。”他们不喜欢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帝国主义搞和平演变,把希望寄托在我们以后的几代人身上。””为了防止和平演变的悲剧重演,社会主义国家均根据各国国情和深刻变化了国际局势,优化了自己的应对战略和策略。只要坚持下去,社会主义就会更加有希望,资本主义继续和平演变社会主义的企图就会不断破产。

3 对于一些国家出现的严重曲折,“不要认为马克思主义就消失了,没用了,失败了。哪有这回事!”~1999年的秋天,在英国广播公司(DBC)通过国际互联网举办的千年最伟大思想家的评选中,马克思位居第一,被评为即将过去的一千年里最伟大、最有影响的思想家——“千年伟人”。

2005年7月14日,英国广播公司(BBC)广播四频道“在我们这个时代”栏目公布了关于“谁是现今英国人心目中最伟大的哲学家”的调查结果,马克思以27.93%的得票率遥遥领先荣登榜首。

“千年伟人”和“最伟大的哲学家”评选结果的特殊意义和现实政治意义,就在于它使人们真正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最强劲的生命力,马克思透过历史依然闪烁的光辉,人们寄希望于马克思和他的学说。

4 社会主义的事业,是人民当家作主人的事业。昔日他们曾艰苦奋斗,创造出人类的奇迹;未来人民定会促使社会主义走出低谷,再造辉煌。什么是马克思主义?有各种回答。我认为,马克思主义的实质,就是“穷人的理论”。穷人翻身求解放,无产阶级与其他穷人一起,自己掌握政权:穷人过上富裕、安康、幸福生活的理论。当然也包括,穷人自己活,也让别人活,共同富裕的理论。这一结论,恩格斯1847年就说过,“共产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的学说”。”列宁1920年也指出:“主要由马克思创造的共产主义理论,共产主义科学,即马克思主义学说。已经不仅仅是19世纪一位社会主义者——虽说是天才的社会主义者——的个人著述,而成为全世界千百万无产者的学说。”

社会主义是人民自己的事业。既然穷人得到了解放,建立了自己的政权,生产力大解放,他们的劳动、建设热情是空前的。起码创造了人类的两大奇迹:一是苏联,综合国力,由昔日的“还没有摆脱半亚洲式的不文明状态”,D)发展到后来一度与美国平起子坐;二是中国,由昔日的”一穷二白”,现今建设成为达到基本小康水平的社会主义大国,“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开拓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境界。”割断历史妄谈社会主义的失败,是历史虚无主义的体现;脱离客观事实硬说社会主义的失败,是混淆黑白的昭彰行为。

社会主义是生气勃勃的事业,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历史前进的方向。社会主义的“严重曲折”并没有使得人民失去对社会主义的信心。社会主义国家的人们韬光养晦,求真务实,锐意进取,中国、越南、朝鲜、老挝、古巴在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探索各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正在创造新的奇迹。发达国家的共产党正调整自己的理论和纲领,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主义革命道路。发展中国家的共产党人在继续奋斗,有的国家和地区共产党的力量得到了增长。人民,只有人民,才是推动世界历史的根本动力。任何逆动力,想违背人民的意愿。阻止历史朝着光明道路前进。只能得势于一时。人民遵循历史的规律推动历史前进的车轮,定会排除任何阻碍,滚滚向前,笑迎社会主义灿烂的明天。

四、“两个过渡大时代”“大”的其他内涵

坚信“两个必然”,事关大时代的性质、方向、趋势,是大时代的核心内容。但大时代中还有其它“大,的问题,内涵大变化、大进步、大目标、大使命、大“手笔”、大历程等特征。

1 大变化。指的是人类社会形态的大变动,即资本主义社会形态被社会主义社会形态所代替,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发展到共产主义的高级社会形态。

2 大进步。就是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即社会主义终将取代资本主义;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即低级向高级的发展。而绝非相反。

3 大目标。即实现共产主义。共产主义是理论学说、社会制度和实践运动三个方面构成的统一整体。共产主义社会的实现是不可避免的。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产物,是社会发展规律的必然结果,是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合理归宿,也是工人阶级及其政党实现自己历史使命的最终结果。”但把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看成是人类历史的“终点”也是不正确的。

马克思主义反复说明:“历史同认识一样,永远不会在人类的一种完美的理想状态中最终结束;完美的社会、完美的‘国家’是只有在幻想中才能存在的东西;相反,一切依次更替的历史状态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暂时阶段。”共产主义社会不是人类历史命运不可改变的终点,而只是人类社会的一个历史的接点,新的人类社会的起点。“终点论”应该改变成为“发展论。”现在这“两个过渡”的大时代结束后,还会进入新的大时代。这一大时代为未来的大时代奠定基础,这一大时代的结束恰恰是未来大时代的接点,新的大时代的起点。这也符合历史的辩证法。

4 大使命。即革命、建设两大历史使命。革命,就是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建立自己的政权。这在当今世界的绝大多数国家中的任务是如此的艰巨。工人阶级首先需要解决,为什么要革命?什么时候革命?怎样革命?等历史难题。建立了自己的政权后,又有怎样巩固政权?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等历史使命。在现今已经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国家中,解决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一个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问题,仍然任务突出。

5 大“手笔”。对于解决上述问题,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已有基本立场、观点、方法,这是科学体系,理论成果,指导思想。但现今和未来的变化是如此巨大,错综复杂。必须在“不忘老祖宗”的同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进行理论创新,实践创新,社会创新,才能推进社会主义事业不断进步、发展。

6 大历程。即这一大时代的终结,将经历一个内容丰富、时间很长的历史渐进过程,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必须经历四个相互衔接的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的革命阶段。这个过程,中国用了28年(1921-1949),俄国用了12年(1905-1917)。现今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国家会用多少年,难以预测,但用的时间可能会更长。第二阶段,是革命转变时期。这个过程,中国用了9年(1949-1959),苏联用了19年。从目前的情况看,发达国家完成这一过渡可能会比发展中国家短一些,但实践往往会复杂得多,时间较

长的机率大。第三阶段,马克思称为“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列宁和以后的人们称之为“社会主义阶段,,“共产主义社会的低级阶段”。到底这一阶段的时限有多长?恐怕是很长的。这从邓小平1992年的南巡讲话中的说法可以判断。他说:“我们搞社会主义才几十年,还处在初级阶段。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还需要一个很长的历史阶段,需要我们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坚持不懈地努力,决不能掉以轻心。”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重申了这一观点。这还是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那么中级阶段、高级阶段呢?用“千年,作为计算单位,恐怕不为过。第四阶段,即共产主义高级阶段。这一阶段势必也要经历初级、中级、高级阶段。时间的长短,难以确定,恐怕也不会短,定论靠实践。

“渺茫论”不正确。我们所说的大时代,从资本主义社会的出现到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初始结束(即与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衔接)。时间的漫长不容忽视,为此。有人认为这遥不可及,实在太渺茫了。不该谈论与定论这样的大时代。这种认识,存在偏颇。

第一,研究社会主义的发展,离不开对时代性质的分析和判断。因为“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D0只有“首先考虑到各个‘时代’的不同的基本特征……我们才能够正确地制定自己的策略。”on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弄清时代问题,事关现在和将来怎么做,做什么的大问题。没有远虑,必有近忧。弄清大时代的性质、特征、走向,就如历史长河中设立天文望远镜、高级探照灯,使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中心明眼亮,方向和目标正确,尽可能少走弯路,甚至不走弯路。这不是“渺茫”,而是“光芒”。

第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是同质的社会,他们的基本点是相同的,即都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都消灭了剥削制度,都消除了生产的无政府状态,没有阶级对立,二者的区别只是成熟程度的不同。从这个意义讲,共产主义社会正在当下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实践活动中。正在实现的过程中。共产主义并不“渺茫”。

第三,“渺茫,论产生的又一个因素是苏联、东欧的剧变。有人故意夸大其结果,危言耸听地说社会主义失败了,灭亡了。灭亡后再复活,谈何容易7有人把剧变的负面影响看得过于严重,产生了悲观主义情绪,认为社会主义再复兴前途“渺茫,。前一种人属于混淆是非,后一种人属于形而上学。苏联、东欧剧变不是科学社会主义的失败,而是一种背离;中国等国家的社会主义生气勃勃;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的共产党经过调整,影响在回升;就是剧变后的国家的共产党力量也开始引人注目。所以“渺茫”论的观点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

五、“两个过渡大时代”处于初级阶段

把大时代的现今态势、水平、阶段界定为世界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时代的初级阶段,合理且较全面。

所谓世界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时代的初级阶段,内涵“两个过渡”的“两个初级阶段”,即世界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初级阶段与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的初级阶段。这一定位,源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立场、观点与方法,但决不等同,有大的区别。“两个过渡”的”两个初级阶段”,是相对于未来高级阶段而言的。它所以涉及的范围不仅仅指一个国家、一种制度。而是人类社会的所有国家、两种制度的走向和态势,是建立在其基本状况的宏观分析基础上的。具体讲是考虑到当今世界如下几大特点:第一,“两个过渡”的起点一般应该说从1640年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开始,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实践开始在1917年俄国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前者至今不到370年的历史,后者至今也只有80余年的历程,相对于大时代的漫长历程来讲,基本上还处于起始阶段,人们对这一过渡历史发展规律乃至对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认识还很肤浅。我们现今一般称西方国家为发达国家,是发展水平的一种称谓,能否说是资本主义的一个发展阶段?值得探讨。但其社会主义革命的水平不高,处在低谷,恐怕是客观事实。现在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是社会主义,水平是初级阶段,在我国已是主流认识。第二,社会主义国家在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只有5个,属于少数。广大发展中国家虽然与发达国家有矛盾、有区别,但绝大多数走的仍是资本主义道路,属于“后生的资本主义国家”。因此,现在的社会主义国家仍处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包围之中,总体上仍居于劣势,虽然从长远来看他们代表着世界发展的基本趋向。第三,相对于资本主义来说,社会主义的成长尚处于幼年期,还很不成熟,其经济和政治体制还不完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道路还在探索之中,多数国家的体制改革还刚刚开始,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第四,社会主义国家还都属于发展中国家。基础落后,生产力发展水平还很低,在当前和未来一定时期内,资本主义国家在经济;科技、军事乃至政治上还占优势,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上赶上并超过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尚需做长期艰苦的努力。第五,国际经济、政治秩序和运作规则基本上是由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制定的,反映的主要是资产阶级特别是国际垄断资本的利益和需要,社会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虽然在为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而斗争,但短期内不可能根本改变旧秩序、旧规则。

明确大时代的“两个过渡”的“两个初级阶段,特征,具有突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大时代的“两个初级阶段”定位,肯定了这样两个客观事实:一是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是客观存在,并且在共存竞争中;二是在现今世界阶级力量对比中,资产阶级的力量还大于无产阶级,社会主义的力量逊于资本主义的力量,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面临的基本国际环境,也是世界社会主义运动的基本条件。共产党人必须从这一基本估计出发来制定自己的战略和策略、方针和政策,必须努力克服过去相当长时期形成的主观主义、教条主义的思维方式,树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作风。应该看到,消除超越阶段、脱离现实的主观冒进思想和政策的影响,消除资本主义永存论、趋同论,从实际出发来制定共产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是这种初级阶段理论的重要出发点,对世界社会主义运动有明显的指导意义。正如列宁指出的:”马克思的社会主义……不仅仅限于解释过去,而且大胆地预察未来,并勇敢地用实际活动来实现未来。”

责任编辑 张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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