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上半年工作总结范文

2023-09-23

反恐怖上半年工作总结范文第1篇

各单位、科室:

为严密防范和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暴力恐怖袭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公民的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政治大局稳定和治安秩序稳定,按照省、市、区政府反恐指示精神,结合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关于反恐怖决策指示为依据,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坚持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原则,进一步健全机制,完善预案,明确职责,加强领导,建立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对交通运输各类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机制,有效防范和快速处置各类恐怖袭击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爆炸、劫持人质等恐怖暴力犯罪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我区反恐怖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机构及责任划分

为做好交通系统反恐怖防范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区局成立交通运输系统反恐怖防范工作协调小组,负责统一指挥和调度全系统反恐怖防范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4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局安全监督科, 兼任办公室主任,联系人: ,负责协调全区交通运

1 输系统反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

第一组由 负责,运管所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客货运输企业、维修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车站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反恐怖防范工作和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组由 负责,区监察大队相关科室、中队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全系统治超站停车场等车辆密集场所的反恐怖防范工作和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担任全系统反恐怖防范工作和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预备队。

第三组由 负责,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全区县、乡农村公路及桥梁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反恐怖防范工作和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组由 负责,区港航管理科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内陆水域及浮桥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反恐怖防范工作和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各单位要尽快成立反恐怖防范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并将工作方案和领导机构成员名单、联系方式、联系人员,值班电话于6月3日前上报市局安全监督科。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指挥原则;在局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

2 挥下,密切配合,快速反应,高效、妥善地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二)减少损失原则:尽最大努力和可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尽快恢复交通运输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三)遵循法律原则:在处置恐怖袭击事件时,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区交通运输系统(包括全区公路、桥梁、浮桥、涵洞、渡口、汽车客运站及其周边场所、客车、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物流公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工地、办公场所、单位内部保卫及其它交通行业的重点部位)发生的恐怖分子为实现其政治、经济目的,利用爆炸、投毒、纵火、打砸抢、劫持人质等恶性暴力恐怖手段,给公众人身安全和国家、公民财产造成重大危害的各类恐怖暴力事件。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涉恐情报的搜集上报工作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科室要把反恐安保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进一步拓宽信息渠道,充分发动并依靠群众,密切关注辖区内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的活动情况以及社会各界的反应,努力获取深层次、内幕性、预警性的情况

3 信息,将一切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涉恐情报线索纳入视线,及时梳理、汇总并上报涉恐情报信息,确保情报信息传递渠道畅通,提高情报信息的传递效率,确保遇有重大紧急情况或获得暴力恐怖线索后,能够快速反应、有效处置。

(二)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强化对重点目标、重点人员、重点线路、大型交通工具、危险运输企业和重要基础设施的管理控制为重点,全面加强反恐怖基础防范工作。

(三)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防范

把重要基础设施和人员、车辆密集场所做为要害部位,进行重点监管,落实专人入驻管理。派驻人员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强化“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各客、货运输站场要加强自身安全隐患的排查,查找不足,堵塞漏洞,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严禁“三品”和其它危险物品进站上车,做到逢包必查。要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检查,督促各单位认真落实防范措施,并做好应急预案,迅速有效的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和突发案件(重点防范单位见附件)。各企业要严格从业人员的操作规程,杜绝超员、超速和疲劳驾驶等各种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强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动态监管,杜绝超速、不按规定的线路和时间运行等违规行为。危险品运输企业要严防发生危险货物在运输、存放、保管期间被盗、被抢、丢失以及相关设施被袭击等事件,一旦发生

4 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丢失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严防危险物品流向社会。

(四)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车船技术状况良好 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反恐怖防范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应急处置能力及安全防范意识。特别是要加强对驾校从业人员的反恐怖防范的教育,增加从业人员预防爆炸恐怖袭击的常识,增强从业人员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能力。要加强对综合监测站和维修企业的反恐怖防范工作力度,强化车辆技术状况的基础维护,营运车辆必须经常性的进行全面检修维护,达到要求后方可营运,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五)完善应急预案,开展实战演练

各单位、各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明确反恐指挥的工作职责和运行程序,明确人员岗位职责及工作要求,分工协作。同时,按照预案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演练,对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改进完善,保证一旦发生恐怖(突发)事件,能够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

(六)严格值班制度,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时刻保持临战状态,保证通信联络、应急车辆、人员等工作落到实处,遇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组织

5 力量迅速、妥善处理,并在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部门,不得延误。

六、工作要求

反恐怖上半年工作总结范文第2篇

一、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坚决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严密防范、严厉惩治恐怖活动。

二、恐怖活动是指以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行为。

恐怖活动组织是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组成的犯罪集团。

恐怖活动人员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恐怖活动的人和恐怖活动组织的成员。

三、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国反恐怖工作。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做好反恐怖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

四、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由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机构根据本决定第二条的规定认定、调整。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

五、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时,应当同时决定对涉及有关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予以冻结。

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于涉及国务院公安部门公布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应当立即予以冻结,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开展反恐怖国际合作。

七、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冻结涉及恐怖活动资产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制定。

八、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恐怖组织、人员名单的来源有两个方面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表示,现在国际上对何谓恐怖活动还没有公认的标准,在起草定义时,主要参考了我国已经参加的上合组织等有关国际公约,并借鉴了有关国家的规定,对恐怖活动的定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便于在实践中区别恐怖活动犯罪和其他犯罪。

关于恐怖活动组织、人员名单的认定、公布,李寿伟说,名单的来源有两个方面,一是国内对恐怖活动的打击中确定的恐怖组织和人员,二是联合国安理会关于反恐怖活动有关决议,要求建立恐怖活动名单的认定和冻结的措施。

反恐怖上半年工作总结范文第3篇

(注明:印次为 “2012年4月第8次印刷”之前的版本需勘误)

1.第57页:第12题中,将题干改为“为境内对公客户办理规定金额以上一次性金融业务和……”;第17题中,将题干改为“商业银行为非本行客户将5000美元现钞兑换成英镑时……”。

2.第58页:第18题中,将B选项改为“为非本行客户兑换1000美元现钞”;第20题中,将B选项改为“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3.第60页第30题中:将题干改为“银行营业网点在审核个人身份证件后,可拒绝为该客户办理……”。

4.第62页中:删除第42题;第43题中,将B选项改为“若是身份证,可通过联网核查无误后支付”。

5.第64页:第55题中,将A选项改为“对银行关注的账户出现大额取现销户的,须考虑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注明取现销户”;第56题中,将C选项改为“由其他单位或他人代办分期还款的,应注意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

6.第65-66页不定项选择题答案中:将第15题、第20题和第33题的答案改为ABCD;第34题答案改成ACD;去掉第42题的答案。

7.第71页第4行:将“现金使用密集的行业和业务”改成“现金使用密集的行业”。

8.第83页第13题中:将D选项改为“跨境汇兑业务”

9.第85页不定项选择题第15题答案改为ABCD。

10. 第92页不定项选择题答案中:将第1题答案改为BCD。

11. 第134页判断改错题中:将第1题改为“对于从本机构业务系统中抽取出的可疑交易报告,应直接上报,不需进行人工复核。”

12. 第140页第36题中:将C选项改为“没有正常原因的开立多个账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 第142页第39题中:将D选项改为“经营规模小,与资金交易量不相称”。

14. 第144页:判断改错题中,将第1题正确答案改正为:“对于从本机构业务系统中抽取的可疑交易报告,应直接上报,还应进行人工复核”;不定项选择题答案中,将第35题答案改为BC,第41题答案改为AC。

15. 第199页:第5题中,将C选项改为“银行地区分支机构不必自行制订宣传计划”;第6题中,将题干改为“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反恐怖上半年工作总结范文第4篇

内容摘要:面对当今世界恐怖活动蔓延,危害日益严重的现状,恐怖融资犯罪的法律控制尤显重要。从国际社会到不同国家,都面临如何结合具体情况,解决恐怖融资犯罪立法、司法、执法的困境。

本文以刑法120条和191条为视角,梳理国际国内恐怖融资犯罪法律控制发展轨迹,剖析当前以洗钱犯罪和资恐罪为代表的法律控制的价值体现和制约因素,并从构建法律控制体系、完善行政监管机制、提倡共赢的国际合作理念提出防恐怖融资犯罪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恐怖融资犯罪;洗钱;资恐;法律控制;行政监管;国际合作

四、当前恐怖融资犯罪法律控制存在的制约因素

(一)刑法罪名确定与执法中罪名管辖的冲突:涉恐案件概念界定直接关系到涉恐案件和洗钱案件的管辖和惩处

大量的研究表明,恐怖融资犯罪判例稀少与涉恐案件增多形成的反差并不能说明资恐案件微乎其微,而是很多案件没有对涉恐和资恐做出确定界定并加以统计。

作为刑法191条的上游犯罪之一和刑法120条之一,首当其冲要解决是否是恐怖活动案件的归属问题,才能提及是否是洗钱犯罪和资助恐怖活动罪的问题。

我国法律对恐怖活动犯罪的界定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也没有区分恐怖活动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根据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中提及的恐怖活动的目的为:“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手段为“采取暴力、破坏、恐吓等”,后果为“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以及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加之目前我国刑法第120 条只对其中部分恐怖活动行为规定了专门的犯罪,对其余行为适用一般的犯罪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恐怖活动犯罪多以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放火罪等罪名定罪处刑,这些犯罪的规定在罪状、刑事责任和刑罚上都未区别恐怖活动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

有学者提出:这种情形不利于预防和惩治恐怖活动犯罪。首先,恐怖活动犯罪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我国法律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也已经对恐怖活动犯罪有特别的规定,但如果用普通刑事案件处理涉恐案件会使得国内相关部门法律的协调适用出现障碍,如对恐怖爆炸犯罪按照爆炸罪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时,在适用恐怖活动犯罪相关洗钱、融资、刑事诉讼程序等规定上,必然遇到相关法条适用的门槛问题。其次,以普通刑事犯罪罪名处置恐怖活动犯罪时,会造成国际司法合作上的障碍。例如,以煽动分裂国家罪寻求国际司法合作时,可能遭遇政治犯不引渡的法律障碍,以爆炸罪寻求合作时也会遇到不满足反恐司法协助条件的问题。最后,将恐怖活动犯罪按照普通刑事犯罪定罪处罚不适当。与普通刑事犯罪不同,恐怖活动犯罪人受极端思想控制,追求“殉教”等结果,无惧包括死刑在内的各种刑罚,手段残忍,滥杀无辜,对其设置更高法定刑或者明确规定对其从重处罚。

笔者在实务部门访谈中发现,仅公安机关的侦查部门而言就有专门的反恐机构,也有针对严重暴力犯罪的刑侦部门,也有侦办毒品案件的缉毒部门,也有涉及国内安全保卫和反邪教的部门,而洗钱案件和资恐案件属于经侦部门管辖,这些侦查部门更关注在各自案件管辖职责范围的侦办过程,彼此之间的合作意识、信息交流和防控机制构建都需要加强和完善,因此涉恐案件认定和恐怖融资犯罪案件管辖的分歧影响到了涉恐案件的实际惩处效果,自然也影响了刑法120条和刑法191条的动态运用。

(二)资金性质:“合法”与“非法”涉及刑法191条和120条的配合与适用真空

洗钱是指隐瞒或掩饰犯罪收益并使之表面来源合法化的活动和过程。 我国刑法191条的洗钱罪也明确规定:明知是七种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进行的清洗。即洗钱罪要求资金性质为非法所得及其收益。

而刑法120条“资恐罪”中的恐怖融资在金融机构的行政解释中为:“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并未提及性质非法与否。

联合国《制止向恐怖活动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将恐怖融资定义为“任何人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地非法和故意地为恐怖活动提供或募集资金,其意图是将全部或部分资金用于,或者明知全部或部分资金用于恐怖活动。同时,当有关资金还没有被实际用于实施恐怖活动时不影响资助恐怖活动事实的成立和犯罪性。而试图资助恐怖活动、以共犯资助或试图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指使他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团体资助恐怖活动的,均属于恐怖融资”。 也未提及资金来源的合法与非法。

这就涉及到在金融监管部门与侦查部门对信息线索的甄别、移送、采用、侦办。如果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就需要是可疑资金,再根据管辖移交给相应的侦查部门;如果是尚未辨别性质和管辖范围案件的资金,来源合法,如何侦控?在恐怖融资的预防、监控、侦查、审批组成的整个工作链条中,人民银行的职责定位仅限于预防和监测两个环节的工作,与其他司法部门的配合至关重要。但目前我国旨在建立跨部门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协调机制的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实质性合作有待进一步加强。 而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监管也明显需要加强。

学界关于洗钱犯罪和恐怖融资犯罪的关系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一认为恐怖融资就是洗钱犯罪,其二主张洗钱犯罪不同于恐怖融资,但却认为洗钱是恐怖融资的唯一手段,两种犯罪的核心都是用洗钱技术隐藏资金的流向,二者的区别并不影响用反洗钱立法打击恐怖融资犯罪的有效性。

笔者综合搜集到的境内外恐怖融资现状分析,恐怖融资犯罪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既可能通过合法渠道筹集资金,包括对个人捐赠、慈善机构、自我筹款、正常经贸获利的滥用,也可能通过非法渠道获得资金,包括贩毒、走私、黑社会组织等犯罪所得及收益,也可能通过灰色渠道从某些政治势力获得秘密资助。因此从恐怖融资犯罪来源上看,洗钱犯罪和恐怖融资犯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洗钱犯罪为恐怖融资犯罪的一种手段,会产生竞合,又会构成单独犯罪。这就造成刑法191条和120条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配合,也会出现真空。如果上游犯罪是恐怖活动犯罪或其他六种犯罪活动,可以用刑法191条规制,如果是“募集、占有、使用资金或者其他形式财产”或者是“意图如此”(或“明知”)资助恐怖活动和恐怖分子可以用刑法120条约束,但是在侦查立案之前,如何合理怀疑资金来源及用途?在侦查立案之后,如何搜集证据证明“意图如此”?在诉讼阶段,如何将预防、监控、立案、侦查、起诉等环节搜集的证据构成一个客观、真实、有效、完整的证据链?在审判阶段,法官如何采信?这些实践操作,稍有不慎,就会出现法律适用的真空,也将面临国际国内的质疑。

(三)跨境打击:国际合作中“难民”与“人权”的认识分歧,各国反恐双重标准的取舍有异

恐怖活动犯罪超越国境,迅速蔓延,必须需要国际合作;控制恐怖活动犯罪同样不是一蹴而就,牵涉到复杂的历史、政治、宗教、民族、地理、法律等问题。多年来国际社会无法就“恐怖活动”概念达成共识,在以大国意志为主导的国际条约、公约及相关建议中,虽然有对恐怖活动行为的列举以及对恐怖组织、人员名单的设立,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国家和地区都奉为圭臬。因此对恐怖活动的打击控制以及人员资金流动监控就受到国际法与国内法衔接层度的制约。

从国际上看,从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到2014年极端恐怖组织“伊斯兰国”的快速扩张,十余年来,国际反恐局势日趋严峻和复杂,尤其是2014年“伊斯兰国”的全球招募行动以及与此相伴的大规模恐怖分子跨境流动,使国际反恐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恐怖分子通过偷渡、合法入境、滥用难民地位渗透到目的国实施恐怖袭击,其跨境流动进一步推动恐怖活动的全球化和本土化趋势,并促使跨国有组织犯罪与国际恐怖犯罪结合在一起,为恐怖犯罪提供资金和技术支持,日益呈现出组织网络及其活动的全球化,战略决策全球化及打击目标全球化,资金网络全球化的趋势。

从国内来看,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中国恐怖势力渐现与国际极端组织“伊斯兰国”(ISIS)合流的苗头。今年以来,中国警方已从东南亚国家遣返回国多批偷渡人员及组织者。仅2015年7月9日,中国警方成功从泰国遣返回国主要来自新疆的109名偷渡人员和组织偷渡团伙成员。偷渡团伙有着严密的组织体系和偷渡网络,内部分工明确。偷渡路线是从陆路或水路经越南、柬埔寨、老挝、泰国等国,最后从马来西亚等一些国家前往土耳其,偷渡人员被送至土耳其后,不少人在“东伊运”恐怖组织的带领下进入叙利亚参加所谓“圣战”。同时,土耳其存在多个组织偷渡团伙,土耳其驻部分东南亚国家使馆工作人员也为偷渡提供便利。 这些偷渡出境人员加入ISIS组织接受恐怖训练,参加在伊拉克和叙利亚的作战行动,以争取国际恐怖势力认同以及资金技术支持,培养国际暴恐活动人脉,再累积回流中国境内策划组织暴恐活动。

笔者在西南边境调研时也发现:由于中国西北边防管控严密,而中国南方边境地区地理地形特殊,乡间小路便道较多,民族宗教复杂,长期形成了跨境民族交往的宽松氛围,所以他们会选择广西或云南偷渡出境。但随着边境管控的加强,原先内外接应,从便利河道或掩盖身份从合法渠道偷渡或出境的难度越来越大,目前偷渡人员试图利用边境深山茂林,人迹罕至的小路迂回出境。偷渡所需资金从几千到几万不等。而在偷渡途中一旦遇到阻拦,偷渡人员往往就地“圣战”。2014年3月1日发生在云南昆明火车站的暴力恐怖案件,就是企图偷渡出境参加“圣战”的恐怖分子受阻后所为,共造成31名无辜群众死亡,141人受伤。

尽管联合国安理会已经关注到这一恐怖活动发展的新趋势,于2014年连续发布了6项决议,再次将移民管制措施与国际反恐进行关联,凸显了移民管制措施作为打击恐怖活动的一项重要的非军事措施的战略地位。 但是在国际合作中依然出现对恐怖行为和人员判定的双重标准和对偷越国境线故意放纵的行为。一些外国政府和势力罔顾事实,毫无根据地将持假护照等手段从事非法移民和偷渡活动的非法偷渡者称为“难民”,甚至利用“人权”问题施压,对中泰两国在打击严重破坏国际间正常出入境秩序非法移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问题上的正常执法合作横加指责,这是对非法移民和偷渡活动的纵容,更违反了相关国际公约和法律。

由此可见,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如何防范和控制恐怖分子的跨境流动,加强国际合作,摈弃反恐双重标准,将深刻影响如何因地制宜,贴近国情,更好地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共同反恐。

五、控制恐怖融资犯罪的完善路径

反恐是一场旷日持久的战争,同样也需要同仇敌忾的联合阵线,因此,我们需要解决的核心层次是法律控制,外围层次是行政监管,辐射层次是国际合作的问题。如图所示:

(一)防御为主的法律体系及执法能力建设的完善,跨部门协同意识的加强

在反恐联盟中,法律不是万能的,但是一定是最有效的措施,从理论界立法到实务界的司法、执法,加强法律网络的严密和能力建设完善是反恐的核心问题。

1.构建反恐专门立法,统领反恐战略机制

我国地大物博,民族宗教问题复杂,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差距不一,反恐怖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多种法律关系;如何处理好反恐与保障人权的关系也考验着立法智慧。尽管我国通过修订刑法、刑事诉讼法,制定反恐怖决定、反洗钱法,与相关的军事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构建了我国反恐怖立法体系,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和局限。但面对隐性突发的反恐局势,我国要尽快出台一部能统领、组织、协调、衔接各方面反恐力量的反恐法,构建立体防御型反恐怖法律体系。

对反恐法的基本构架,实务界提出了反恐法律应用形态的理想设计需要科学布局,应当打防兼备、预防前置、主体多元、内外协作、惩治强化、处置果敢的法治线路图。并从法律普适性、应用形态、立法权限、立法内涵、立法能动性划分标准几方面分析得出我国应当选择一般法的立法模式、独立式法律形态的立法模式、国家立法机关集权立法模式为主和地方分权立法为辅的体例、立体防御型立法模式、积极的进攻型反恐立法模式。

在理论界,针对反恐立法存在的问题和刑事法的完善内容,有学者提出:我国反恐怖系统化立法尚存在理念保守、系统性不强、可操作性不够、缺乏专门法指引、刑事法及相关法滞后等问题。为有效防治恐怖活动犯罪,需要对刑事法重点完善,对相关法进行补足。在刑事法完善方面,要准确界定恐怖活动犯罪概念,类型化其犯罪构成;将纯正的恐怖活动犯罪定位为行政犯;完善其罪刑内容;调整其级别管辖;明确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权划分;严格强制措施的适用;强化相关主体的法律保护。

结合实务界和理论界的看法,笔者赞成首先对刑事法律进行完善,准确界定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对涉恐犯罪适用及时、明确的法律,保持对涉恐犯罪采取刑罚的持续性和不可避免性,尤其是加强对恐怖融资犯罪的防控中的法律适用,使刑法191条和刑法120条能真正运用到实务中;其次,在反恐法的构建中,要充分注意中国地大物博、民族众多、宗教复杂、经济发展状况不一等情况,因地制宜设计立法模式,在反恐立法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中,要“预防、打击、救济”三项功能都要兼顾。此外,作为打击洗钱犯罪的有力武器,刑法191条也应进一步完善关于上游犯罪是否应扩展到“一切严重犯罪”、金融人员协助洗钱或隐瞒不报洗钱行为的入罪、特定非金融机构洗钱控制的问题,以更好地配合反恐战略和实施计划的开展和践行。

根据当前国际反恐形势和国内反恐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借鉴有关国家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活动法(草案)》,规定建立国家反恐怖活动情报中心和跨部门情报信息运行机制,这无疑将进一步完善反恐怖法律制度,推动中国参与国际反恐怖活动合作。 反恐怖活动法草案还对有关工作体制机制责任和安全防范、情报信息、应对处置等手段措施做了规定,是一部包括权力与责任、实体与程序的专门性法律。2015年2月反恐法草案二审,二审稿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以依法直接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

制定反恐法是中国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的必然要求,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专门的反恐立法出台指日可待。

2.破解司法实践困境,完善执法能力建设

虽然为了解决反恐斗争中遇到的法律问题,2011年《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界定了“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等概念,为我国打击恐怖活动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但在具体案件办理过程中依然受制于管辖、程序、证据规格、部门配合等困境。

如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的侦查。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在恐怖融资犯罪案件中如果涉及贩毒、走私、黑社会、偷渡等犯罪行为的案件线索时,可能会在职能管辖中出现禁毒、缉私、刑侦、边防等部门同时具有管辖权的情形,而资金查控、追踪并甄别是否为洗钱犯罪或“资恐”犯罪又涉及到经侦管辖,反恐案件又有专门的反恐部门侦办,因此在涉恐案件的管辖中,实践部门需要进一步协调关系,加强顶层设计,强化合作意识,成立协调部门,确定案件归属,给予侦查部门必要的特殊权限,根据案件情况强调执法程序、证据采集,适应审判需要,破解司法实践困境。

同时,针对以往办理经济案件查询、冻结资金手续繁琐,配合不畅,时间流程长造成资金转移的情形,对及时切断恐怖融资的资金冻结,要善于利用2014年发布的《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在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方面应履行的义务,解除冻结措施的条件,对被冻结资产的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涉外冻结资产的处理以及监督与处罚。

涉恐资产冻结是一种法定冻结,即依照法定条件并且针对法定对象实施的资产冻结,不以存在具体案件为前提条件,也无需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逐案作出冻结决定。 对于我国主管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和法定标准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自有关名单公布之时起即负有冻结资产并停止一切金融交易、排查被列入名单者资产、报告涉恐资产冻结执行情况、向当事人通知资产冻结情况等义务。《刑事诉讼法》授权检察机关在一定条件下启动对被冻结资产的特别没收程序。

3.强化反恐跨部门协同意识,建立高效、统一的行政管理系统

反恐怖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 涉及面非常广泛, 直接承担这一任务的有解放军、武警内卫、国家安全、海关、司法、公安等部门。公安内部又有专职的反恐机构, 国保、治安、刑侦、边防、禁毒、网监等警种也负有反恐职责。这些单位既是反恐情报的获取者, 也是反恐情报的使用者, 必须加强协作与交流, 在共享的基础上, 最大限度地发挥反恐情报的效能和作用。必要时可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促其发挥优势。

在强化反恐跨部门协同意识中,美国相关理论和实践值得借鉴。如“整体政府”理论,是指通过推动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形成一个能够为公众提供整合性服务的政府。有学者建议:将“整体政府”理论作为反恐跨部门协同的理论基础,创建反恐国家战略,注重公私部门间的合作,加强技术手段建设,完善机构设置。

笔者认为,在当前反恐形势严峻和恐怖融资犯罪复杂多元的情况下,尤其是面临网络犯罪和恐怖犯罪交织的现状,犯罪形式瞬息万变,资金转移弹指之间,犯罪现场上天入地,如果我们还停留在狭隘的部门管辖和固步自封的信息中,必然会滞后于犯罪的发展变化。所以,创建反恐国家战略,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管控有力、信息共享的行政主管部门势在必行。但是国情不同,体制有异,不能盲目激进,应根据现实情况和需要逐步强化跨部门协同意识细化相关规则,

以上措施和建议,不但彰显了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构建防御为主法律体系,完善执法能力建设,切断恐怖融资渠道,震慑恐怖融资犯罪扩散所做的努力,而且提出了强化反恐跨部门协同意识,建立高效、统一的行政管理系统,构建反恐战略机制的理论蓝图。

(二)风险为本的行政监管机制和严密对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监测

风险为本是FATF等国际组织提倡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方法,强调各国应清楚地了解影响本国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并建立与风险性质相适应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体系。2007年以来,FATF先后发布了针对会计师、贵金属经销商、房地产中介机构等不同行业的9个“风险为本”指引,要求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通过有效配置资源,使洗钱风险得到充分的重视和积极的应对,与此相适应,调整监管方法,使之与金融机构实施风险为本原则激励相容的理念开始得到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广泛认同。2012年FATF通过的新40项建议,其中对以风险为本方法执行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措施进行了明确和全面论述,使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原则最终成为国际反洗钱领域的变革方向。在风险为本监管理念下,金融机构反洗钱措施及流程的个性化增强,对监管部门风险评估以及差别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国在2003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由公安部承担的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职责改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设置了专门的反洗钱局。2004年设立了在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领域收集和分析金融情报的专门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其主要职责是收集、整理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金融机构将涉嫌恐怖融资的大额与可疑交易上报给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经中心甄别和筛选后,再将判定可疑的交易信息上报给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经反洗钱局调查,如确实涉嫌恐怖犯罪,则由反洗钱局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并协助司法部门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银监会等23个部门参加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的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是统一协调金融部门反恐怖融资方面的特定工作,探究并制定针对金融部门的反恐怖融资策略、规制和相应政策。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及时移送涉恐资金方面的线索,并积极配合涉恐案件的资金调查工作,有力打击了涉恐案件。从涉嫌恐怖组织到涉嫌恐怖融资,案件配合日益深入,监管力度加强。目前我国在金融业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对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工作可供借鉴的做法相对较少。 面对新型金融业务和非正规资金转移体系以及现金运送,反恐融资和反洗钱预防和打击体系合力作用发挥需要进一步改进。

特别是风险为本方法对于公共权力部门和特定非金融部门(如非营利性组织)是一个挑战。该方法要求具有一定资源和专业知识,从国家和机构两个层面上收集、解读有关风险的信息,据此设计相应的程序和制度,并对员工进行培训。但也可能造成负面结果,包括预期的不确定性、实行统一监管面临的困难,以及客户对开户或保持业务关系时要求提供信息感到不理解。

因此在借鉴较为成熟的金融机构行政监管机制的基础上,完善特定非金融行业反恐怖融资制度和反洗钱制度的监管,进一步强化国内反洗钱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加快构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风险评估体系, 有效落实风险为本的工作理念,提高反恐怖融资资金识别监测效率,加强新型支付机构反恐怖融资的风险防范。 而金融机构要开展预防和打击恐怖融资工作时,要完善日常联络协调、情报会商、线索移送、案件协查机制,要在切实履行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客户身份识别、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密以及其他相关义务。

(三)树立共赢的国际合作理念和搭建国际法与国内法适应的法律框架

面对恐怖活动犯罪和洗钱犯罪威胁,各国休戚与共,必须构建合作共赢的理念和设计因地制宜的法律框架。

我国从被动接受国际标准转向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和讨论,国际合作日渐全面。目前,我国已成为FATA、欧亚地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组织(EAG)、亚太地区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组织(APG)三个国际性组织的正式成员,顺利完成了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体系互评估,并与近20个国家/地区签署金融情报交流合作备忘录,与美国、俄罗斯、英国等主要国家建立了形式各异、紧密程度不同、各有侧重的双边联系机制或合作机制,为继续积极参与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国际合作提供了基础。

当前因为意识形态分歧,国家利益驱使,文化认识不一,国际格局变换,对“恐怖活动和恐怖组织”的认识难以统一,存在双重标准,以“难民”和“人权”问题干涉内政的情况屡屡出现,国际反恐合作仍面临诸多问题与矛盾。反恐斗争将长期化、复杂化。

在恐怖融资犯罪和反洗钱的国际合作中,我国面临着FATF新标准的挑战,既有专业领域的问题又有跨部门跨行业棘手问题;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领域,面临着某些大国制定规则,迂回利用金融、贸易的技术性评估和审查试图干涉他国的政策、监管、司法和执法的情况。

现阶段共同努力防范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意识形态,并为此加强不同文明和文化间的对话,必须树立合作共赢的国际合作理念。

由此,在国际合作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搭建中,笔者赞成以下观点:“当今国际法的基本表现形式是国际条约,而国际条约法的基本原则是每个主权国家都有缔结条约的自由,如同国内社会中的每个民商事主体都有缔结合同的自由一样。因此,每个国家都有权自行决定与其他国家开展缔约谈判、签署和批准条约以及申请加入已有的条约。一个国家之所以承受条约义务的约束,是因为这个国家自主地做出了这样的选择。”即“依法治国”中的“法”应该包括一国所接受的国际法,并非所有的国际法都是一国的治国之法。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具体衔接中,笔者认为需要以适应国内需要为出发点,以促进国际社会中各国的共同利益为目标,在国际合作中加强政治磋商,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有理有节坚持自己的标准和认定,区别对待和充分利用国际组织的作用,通过监控金融交易,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融资活动,规定了引渡、移管和司法协助的使用程序,进一步完善反恐立法和司法制度,完善反恐怖活动工作体制机制和防范处置措施,争取反恐国际合作主动权。以实际行动在多边和双边国际合作领域及时互通情报信息,加强国际资金监管合作、强化刑事司法协助,在维护边境秩序、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等跨国犯罪方面进行了合作,积极维护国家之间的战略友好关系,加强国际战略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反恐融资和洗钱犯罪。

由以上分析可见,只有解决了恐怖融资犯罪的核心法律构建、外围的行政监管措施、辐射而来的国际合作问题,才能使刑法191条和120条围绕国家的反恐战略和法律体系真正摆脱静态状况,发挥刑法预防、惩治的作用。

综上所述,恐怖融资是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生存发展壮大的经济血液,只有对恐怖融资犯罪的进行有效管控和严厉惩戒,才能遏制其输血管道,从经济基础予以致命打击。而恐怖融资犯罪的法律控制需要国际国内法律的协调融合,需要完善实务层面的具体操作,各部门配合管控涉恐资金的运转,才能面对安全领域的新威胁与新挑战,合作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活动,解决维护国际和地区安全的众多问题,达到共同维护世界和平、经济发展、国家和社会稳定的目的。

反恐怖上半年工作总结范文第5篇

摘 要:近年来,北京“10·28”、昆明“3·01”、莎车“7·28”等暴恐袭击案件的发生,充分暴露出当前我国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在思想认识、基础业务、专业主体、组织体系、行为识别、情报搜集及资源共享等方面尚存薄弱环节。因此,必须坚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国家安全法治建设,充分发挥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平台的作用,有效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相关工作。同时,应客观认识反恐怖主义斗争的长期性、严峻性和复杂性,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决打击暴恐分子,以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的稳定,确保各族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关 键 词:总体国家安全观;《反恐怖主义法》;反恐怖主义工作;反恐情报信息

收稿日期:2018-08-21

作者简介:李恒(1986—),男,四川成都人,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家安全学、反恐法治理论;刘左鑫惠(1994—),女,山东淄博人,西北政法大学反恐怖主义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反恐法治理论。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8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基于多源异构大数据的恐怖主义智能化防控对策实证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8BFX088;2018年四川警察思想政治研究中心重点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观视域下法治反恐警务工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JS18A01;2018年四川社会治安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中心重点项目“总体国家安全视域下情报信息在反恐警务工作中实践”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SCZA18A01。

“危者,安其位者也;亡者,保其存者也;乱者,有其治者也。是故君子安而不忘危,存而不忘亡,治而不忘乱,是以身安而国可保也。”(《周易·系辞》)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反恐工作

(一)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

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前提,人民幸福安康的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安全工作,立足国情、着眼长远,积极探索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力求健全国家安全体系,筑牢国家安全藩篱。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召开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时提出,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充分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当前中国国家安全基本规律和形势的把握,是新形势下指导国家安全实践强有力的思想武器。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这一重要战略,对于中国应对国际国内各种安全风险与挑战,维护国家战略利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1]为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这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要求,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保障,目的就是要更好地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体制,加强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2]“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做好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原则。各地区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的国家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维护国家安全责任,守土有责、守土尽责。”[3]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总体国家安全观,明确提出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可以说,总体国家安全观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政策到法律的发展过程,其超越了传统安全思维,兼顾传统安全和非传统安全,统合内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协调各安全领域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为健全国家安全协调机制、形成国家安全法律体系、完善国家安全方略体系、提升国家安全能力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指导,为国家安全工作的开展明确了目标,为国家安全法治实践提供了方法,为国家安全新架构的搭建指明了方向。

(二)以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反恐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围绕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涵盖了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的性质方向、根本保障和总目标、总路径、总任务、总布局等各个方面,深刻回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为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根本遵循。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其对国家安全立法工作的总体谋划和战略部署,对开启国家安全工作法治化新环境、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推进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大战略意义。在国家安全工作的各个领域,都应立足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审视国家安全新形势,及时检视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适当性,拓展国家安全体系内外延,着力推动汇聚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充分发挥总体国家安全观在开拓国家安全法治工作和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战略智慧。当前,全国反恐怖斗争形势严峻复杂,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是国家安全最高利益之所在,也是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根据我国国家安全特别是反恐怖主义、反分裂斗争的新形势与新特点,明确维护国家安全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任务,在重点解决国家安全特别是反恐怖主义斗争各领域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亟待立法填补空白的问题的同时,为今后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预留空间,预留接口。《国家安全法》等国家安全系列法律法规的相继颁布实施,是以法律形式回应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地位的现实需要,是新时代下总体国家安全观在法治建设中的使命担当。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稱“《反恐怖主义法》”),该法第2条规定:“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对任何组织、策划、准备实施、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为恐怖活动提供帮助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不向任何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作出妥协,不向任何恐怖活动人员提供庇护或者给予难民地位。”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近年来,随着国际社会加大反恐合作,恐怖组织蔓延势头得到遏制,但恐怖主义毒瘤并未根除,我国与境内外“三股势力”的斗争已进入新阶段。在境内外多重因素的循环互动、共同影响下,我国反恐怖斗争形势的紧迫性、严峻性、复杂性进一步凸显。为应对恐怖主义违法犯罪活动,反恐怖主义相关职责职能部门必须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坚持情报为先,关口前移,加强日常防范,加强源头治理、前端处理,针对暴露出来的问题进行地毯式排查和立体化整治行动,集中力量解决突出问题。

二、当前我国反恐情报信息工作存在的现实问题

(一)对反恐斗争的严峻性认识程度不高,《反恐怖主义法》具体贯彻落实不到位

一方面,反恐部门的少数领导干部对于当前反恐斗争的严峻性、复杂性缺乏清醒、深刻的认识,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的现实威胁估计不足,对暴力恐怖活动的形势发展、“独狼式恐袭”“伊吉拉特”①等犯罪手段的规律特点了解不够,认为恐怖案件发案概率极低,反恐怖工作投入大、产出小,不必过于强调,因而还处于不出事不重视、不发案不加强的思想状态。[4]由于反恐情报信息工作缺乏主动性、预见性,直接导致后续的应急防范、侦查处置等措施落实不到位。如个别反恐部门的反恐情报专业力量、机制建设还十分滞后,不具备与实战相适应的发现打击能力和预防处置能力,对本地区涉恐敌情态势情报信息“看不见、摸不着”,缺乏对新情况、新动向和恐怖犯罪规律的深入研究,不能正确预估研判敌情形势;另一方面,反恐部门的部分领导干部对《反恐怖主义法》《国家情报法》和《刑法(修正案九)》“涉恐罪名”等法律条文的理解不透彻,认为这些法律仅仅是以“公、检、法、安、司”为主体的法律,并非其他成员单位的主责法律,因而对其不够重视,在贯彻落实上也不到位。这直接导致实践中情报信息获取效率大大降低,进而造成不同信息数据系统在开展情报信息关联查询、共享、协作工作时不能有效配合和深入推进。

(二)反恐情报信息基础业务工作尚显薄弱

第一,反恐部门涉恐情报信息捕捉能力不足,技术运用和分析研判能力不强。目前,各级反恐部门的涉恐情报信息线索主要来自公安部或其他部门通报,这也反映出反恐部门在基础工作、秘密力量建设、技侦网侦手段和发动群众举报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一些反恐部门打恐、防恐的工作机制、方法针对性不强,实效性举措不多,由此导致其对本地关注人群和涉恐重点人员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统计、登记数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采集的人员信息情况较为单一,对临时居住、流动性强的重点关注人群和重点涉恐人员存在漏管、失控现象。第二,反恐部门在各类情报信息平台特别是情报信息数据库的建设上有所重叠,未能整合到一个中心大数据库中,既浪费资源,也使得数据难以及时更新,不利于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资源整合共享与协同作战机制的建立。第三,情报信息来源渠道比较单一,基础信息采集不全面、不深入、不及时、不准确、不鲜活,大量与反恐基础工作有关的社会信息或尚未被纳入采集范围或因各种主客观因素无法获取,对于旅馆、暂住人口、网吧、二手机动车等信息源头的管理不到位,导致打恐、防恐的实战实用效果大打折扣。第四,在情报信息的分析、研判、传递、预警等环节依然存在问题。一是尚未完全形成有效的情报信息采集、录入与传递网络,信息采集的渠道与方法单一,内容也不全面;二是情报信息的多头管理使得重复采集、录入现象严重,加重了反恐情报信息人员的负担;三是信息录入工作存在信息要素不齐全、不完整、格式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后续的数据比对和分析研判,致使信息不够精准,情报指令准确率不高;四是信息传递与共享网络不健全,信息搜集、整理、核实、传递、处理、使用效率低,传输渠道不畅、反应滞后,情报研判还不够专业、不够深入、不够精细、不够实用,总体上处于分散、粗放、滞后的尴尬局面。[5]

(三)反恐情报信息人员业务能力不强,使用信息的权力有限,绩效管理也不到位

第一,反恐情报信息人员业务能力还有待提升。一方面,部分反恐情报信息人员责任心不强,对情报信息工作的基础性、重要性认识不够,抱有“要我采集”“要我用”的观念,缺乏“我要采集”“我要用”的积极主动性,多为应付检查而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导致反恐情报信息工作水平大打折扣。还有部分年龄较大的反恐情报信息人员对信息化手段较为陌生,不能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信息化平台与相关软件,无法充分发挥情报信息资源的最大作用;另一方面,部分反恐情报信息人员业务水平较低,情报信息意识不强,对于诸如高危人群、敏感群体、涉恐关注人员的活动轨迹和串并案的深度关联等反恐情报信息分析研判的力度和深度不够,难以满足实战需要。第二,反恐情报信息人员承担着大量信息采集、录入的任务,但其查询和使用信息的权力却非常有限。实际上,情报信息除了供决策层决策外,最主要的还是应用于各项基础业务工作,反恐情报信息人员使用权限偏低不仅会影响其采集信息的积极性,还会从根本上影响信息资源效用的发挥。[6]第三,一些反恐情报信息工作考核指标设计得不够合理,无法科学、全面地衡量反恐情报信息人员的工作水平,从而导致激励奖励机制、目标绩效考核难以落到实处,无法起到“表扬先进、督促后进”的作用。

(四)反恐情报信息组织体系尚未理顺

第一,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均已成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反恐办”),但目前来看,各级反恐办的权威性不高,还不能完全做到将反恐情报信息统一归口到“反恐办”。第二,我国各级反恐部门已经初步建立起情报信息组织管理体系,该体系由综合情报机构与专业情报机构构成,省(区)市各级公安机关成立综合情报信息机构,负责各级公安机关情报信息体系建设的综合管理与组织协调,并组织和指导综合情报资源建设、系统建设、战略研判、情报服务等工作,国保、刑侦、经侦、网安、禁毒等警种设立专业情报机构,负责本警种、本部门的情报信息工作。然而实践中,情报组织体系尚存在综合情报机构与专业情报机构的职责分工与定位不明确、情报平台重复建设、资源浪费严重、各自为战等问题。第三,反恐情報信息平台尚处于起步阶段,对各情报单位、各警种通报的海量情报信息缺乏系统梳理、深度加工,还没有形成能够真正指导侦查实战的高质量情报信息产品,情报与侦查脱节问题还客观存在,特别是标准化与规范化问题尚须解决。当前,全国各地反恐情报信息建设呈现“百花齐放”的态势,缺乏统一的标准体系,各地区之间、各警种之间、各层级之间的技术标准、信息标准、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职责分工等缺乏最基本的标准化设计,协同、合作、共享等壁垒依然存在。各地在情报信息工作中缺乏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作战机制,而诸如“百日会战”“严打暴恐专项行动”等突击式、短暂式的工作模式较为普遍,尽管在短时间内大大提升了情报信息数量和破案效率,但也遗留了诸如无效信息、信息格式不统一、信息要素不全、系统平台无法扩展兼容、工作制度规范缺位等问题。[7]此外,部分省(区)市对于反恐情报信息平台的建设不够重视,缺少专业性情报分析人员,导致反恐情报信息平台“专人专班”的机构建制无法严格落实到位。

(五)反恐情报侦查能力不强

目前,反恐部门的反恐情报侦查能力仍不能适应反恐实战需要,对恐怖组织、恐怖分子的识别与认定还没有统一指导性标准或相关立法建议,尤其是在情报信息基础摸排方面,仍存在信息采集率不高,对流入本地的关注群体登记不及时、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管控措施不到位等问题。一些反恐部门对涉恐人员的基础摸排工作重视不够、执行不力,或是旧的底数清、新的底数不清,静态的情况明、动态的情况不明;[8]或是对关注群体租住的房屋进不了门、入不了户,无法及时识别混迹其中的涉恐人员。例如:北京“10·28”案件中,暴恐分子在国庆节期间驾车进京,租房居住,期间既有购买油桶、汽油等可疑迹象,也有留大胡子、戴面纱等外部特征;昆明“3·01”案件的犯罪分子,长期以理发店为据点开展宗教极端活动、密谋出境,女性成员也有戴面纱等外部特征;广州“3·06”案件中,两名犯罪嫌疑人从新疆出发,乘火车出疆,经内地城市,辗转前往广州,一路畅通无阻。

(六)情报信息搜集渠道单一,以技术手段获取情报信息能力不强

一方面,反恐部门情报信息来源较少。与军方情报、图书资源情报和经济竞争情报等不同,反恐情报信息是一种诸如行动线索、活动轨迹、电子数据等技术类的情报信息,以“事前情报”为主,因而对情报信息的来源渠道和时效性要求较高。然而目前,反恐部门掌握的信息源仍局限于一些常规的公安业务工作,如人口管理、日常案(事)件处理等,对高危流动人群的信息掌握不够,管控效率较低,重点关注群体、重点人员“人户分离”现象依然存在。另一方面,反恐部门以技术手段获取情报信息的能力不足,情报信息采集不全面、不及时,质量也不高,录入工作滞后,从而导致侦查打击、应对处置和预警防范等效益不明显。可以说,目前的技术性反恐情报信息存在“四多四少”现象,即历史信息多、现实信息少,事后信息多、预警信息少,表面信息多、深层信息少,独立信息多、综合信息少。

(七)反恐情报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不健全

第一,反恐情报信息资源共享的“整体作战”机制尚不健全。目前,电信、金融、交通、物流、电商等社会行业系统信息尚未完全纳入各级反恐情报信息平台,特别是反恐专业部门与有关警种之间、内地与边疆公安机关之间、地方与行业公安机关之间、公安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壁垒,在资源整合、情报信息共享、联查联控、统一处置等方面协调不顺畅、配合不紧密。此外,反恐部门与企业、民营单位(淘宝、京东等)与反恐情报信息平台之间也同样存在信息壁垒。第二,各级反恐情报信息平台建设还没有互联互通,相关数据还不能实现实时共享、比对、串并。目前,我国部分市、县(区)尚未形成常态化的反恐情报信息跨区域协调联动机制,反恐部门与刑侦、治安、网安、技侦、出入境等警种主动协调配合不够。同时,跨部门、跨警种、跨专业的情报协作机制运转不畅,在资源整合、情报共享、情报导侦、预警响应等方面配合不紧密,一些跨地区的涉恐情报信息、案件线索传递不及时、不充分,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以及武警边防检查站采集的“大数据”信息与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平台的对接与整合也不到位。第三,“信息孤岛”现象严重。各级各类警务综合信息平台和情报信息平台缺乏自上而下的统筹规划,系统多、数据杂、标准不统一,加上缺乏有效的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地区之间、部门之间、警种之间的“条块”分割严重,资源不愿共享,系统不能兼容,数据无法融合,无法充分发挥情报信息的价值。[10]

三、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加强反恐情报信息工作的实践路径

(一)充分发挥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平台作用,有效搜集并研判涉恐情报信息

⒈加快涉恐情报信息归口制度建设。《反恐怖主义法》第43条规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实行跨部门、跨地区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搜集工作,对搜集的有关线索、人员、行动类情报信息,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统一归口报送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地方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对重要的情报信息,应当及时向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报告,对涉及其他地方的紧急情报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相关地方。”对涉及暴恐行动性情报线索,公安机关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及时上报的同时,同步通报相关涉及地反恐部门,并在第一时间落地核查。国家反恐情报中心应当及时汇总各方面涉恐情报线索,密切跟踪涉恐动向动态。

⒉充分发挥情报信息平台作用,加大情报信息研判力度。对各类情报信息、线索苗头,各级反恐部门应加强梳理、排查、串并、碰撞、分析与比对,一旦发现含有潜在危害的情报信息,应成立专案小组进行侦查。国家反恐怖情报中心应加强对铁路、民航、公路、网吧、旅店等实名重点人群情报信息数据的分析比对,[11]利用国家反恐情报中心信息平台和地方各级基层反恐情报平台加大对重点领域、重点部位、重点目标涉恐情报线索梳理以及关注人群监测数据推送的力度。同时,综合运用反恐怖情報信息平台、警务综合查询系统等现代科技平台,借助“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将散落在各部门、各警种间的情报信息碎片进行有效整合并加以深层次的分析与研判,最终形成情报产品,以此为反恐行动提供支撑。

⒊加强反恐情报信息专业系统建设。根据涉恐危险程度,各级反恐部门启动反恐情报信息会商研判机制,组织各相关部门联合搜集、核实、分析、研判和通报相关涉恐情报信息,开展风险评估,及时上报分析与研判意见,提出预警防范建议。同时,加快建设加密视频会商研判系统,健全反恐加密网运维管理和使用考核制度,以确保情报分析、研判的安全性。进一步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有效整合公安、安全、军队等情报部门的信息资源,切实提高预知预警预防能力,做到敌动我知、露头就打,争取把暴恐活动消除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暴恐活动可能造成的危害。

(二)创新反恐情报信息工作模式

⒈《国家安全法》第53条规定:“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对情报信息的鉴别、筛选、综合和研判分析。”搜集的情报信息往往是零碎的,甚至是片面的、含混的,存在多种解读。因此,对情报信息进行分析、研判是反恐情报信息处理的关键环节。要整合各类情报信息资源,健全完善研判、核查机制,着力提升预测、预警、预防能力。[12]分析是对情报信息由此及彼的鉴别判断,而研判是对情报信息由表及里的有效提炼。[13]高质量的情报分析与研判是充分发挥情报信息效能之途径,是衡量情报信息工作质量的标准。提高情报分析技能,使用恰当的分析、研判方式,是改革情报分析与研判的必由之路。[14]当然,仅靠人力对反恐情报信息分析、研判难以有效发挥反恐情报信息先发制敌的效能,应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将海量、冗杂、分散的信息碎片加工、转化、整合,最终形成维护国家安全所需要的、反映客观情况的、可作为决策参考的情报产品。

⒉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可采用“互联网+”大数据主导情报侦查模式,利用大数据推动反恐情报信息工作模式嬗变。[15]应充分运用国家反恐情报中心信息平台、地方各级基层反恐情报平台、鹰眼大数据平台和警务综合查询系统,“由数据入案”,对利用通过人口登记、重点场所排查管控等方式获取的数据进行全样本分析,重点筛查相关数据,锁定涉恐、涉暴人员,挖掘涉恐、涉暴线索。[16]例如:基于城市人口多且流动量大等特点,可在基层推广新型侦查技战法,以弥补常规侦查措施的不足,更好地整合反恐情报信息。具体而言,一是采用聚类分析法,主动发现重点人员。即结合恐怖分子抱团索居、小聚居的落脚特点,通过对其中某一人员的同行、同住、同户、同乡以及暂住地等场所相关人员轨迹反查,按照由“人——场所——关联人”的思路,采取由此及彼的思维方式类推相关人员身份,同时充分利用警务综合查询系统,筛选年龄、社会圈子关系、亲密关系等与本人不符的重点人员,排查潜在高危人员,及时发现涉恐人员窝点。二是采用因子分析法,挖掘隐藏的基础情报信息。情报信息因子是情报信息流动的主体和最为活跃的因素,是实现处置涉恐案事件决策活动科学化的保证,情报是信息因子的集合体。[17]在反恐情报信息工作中,可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技术,针对旅店、出租屋等流动人口常规落脚地入住人员数量激增等可疑情况,从众多入住人员中筛选出涉恐可疑重点人员,有针对性地开展落地核查。三是结合网上追逃暴恐分子的相关信息对其实名制轨迹信息进行跟踪,并充分运用涉恐重点人员管控系统、一标三实系统、串并案联查系统进行分析比对,锁定涉恐重点人员的活动轨迹,循线追查,实行精准打击。

(三)利用技术手段依法开展反恐情报信息侦查工作

《反恐怖主义法》第45条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因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当前的恐怖活动与国际、国内反恐怖斗争形势密切相关,总结近年来国内发生的暴恐案件,很多案件并无明显的本地触发因素,多与国际、国内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有关联,特别是国际、国内恐怖活动的犯罪手法、制爆技术等对潜在的恐怖分子有非常强的示范效应。而且,暴恐分子往往跨地区流窜、勾连,光凭一省一地之力难以有效实施打击。为此,必须树立“全国一盘棋”思想,对于掌握的涉及暴力恐怖活动的情报线索,反恐部门应及时协调各方力量开展侦查调查、人员查控,务求将暴恐组织及暴恐分子连根拔起、一网打尽。同时,各级反恐部门应进一步增强反恐斗争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有效汇集各方情报信息,建立起高效的情报信息采集、分析、应用、运行长效机制,及时掌握境外恐怖组织派遣人员入境策划煽动破坏活动的情报线索以及境内暴恐组织、宗教极端分子实施暴恐活动的情报信息,力争做到敌动我知,未动先知。具体而言,一是以境内外知名暴恐极端团伙、暴恐极端分子的活动动向及情报线索为重点,密切跟踪国际上特别是我国周边的反恐动态,加强对行动性、预警性、内幕性涉恐情报信息的搜集、核查与研判。二是做好重大活动和敏感节点反恐情报信息保障工作,如建立并完善涉恐专业“大数据”资源库、完善情侦联动机制和與基层情报侦查部门对接机制、建立基础数据汇聚分析和关注人群滚动筛查系统、开发线索处理核查系统和智能情报分析研判模块等。三是整合行业数据和信息资源,实现“大数据”共享。四是积极研发网络侦控技术手段,对新型网络应用实行准入制度,搭建针对“暗网”等专门监控、定位系统,实时监控网上涉恐动向,同步加强省级反恐怖情报信息平台建设,建成并与国家情报平台对接。[18]

【参考文献】

[1][2]习近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EB/OL].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4/15/c_1110253910.htm.

[3]习近平:牢固树立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 开创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EB/OL].光明网,http://news.gmw.cn/2017-02/18/content_23757655.htm.

[4]环球时报:大中城市要切实增强反恐意识[EB/OL].人民网,http://military.people.com.cn/n/2014/0507/c1011-24985982.html.

[5][6][7][10]苏英杰.公安情报工作概论[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13-15.

[8]蔡亚航.关于强化情报信息主导警务战略的思考[J].公安研究,2008,(11):72-75.

[9]陈明,凌云翔.反恐怖核心区作战情报保障问题研究[J].情报杂志,2016,(02):37-43.

[11]反恐怖主义法草案被提请审议 建立国家反恐怖主义情报中心[EB/OL].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cwhhy/12jcwh/2014-10/28/content_1883152.htm.

[12]郭聲琨.在全国反恐怖工作视频会议上强调扎实细致抓好反恐怖斗争各项工作,着力营造持续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网站,http://www.mps.gov.cn/n2253534/n2253535/n2253536/c5559003/content.html.

[13]乔晓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2016.247-251.

[14]高金虎,吴晓晓.中西情报思想史[M].金城出版社,2016.325.

[15]刘莹.“圣战”恐怖主义阴霾下的法国反恐问题研究[M].群众出版社,2016.23.

[16]刘芳.“互联网+时代”大数据引导侦查工作探析[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8,(01):109-114.

[17]廉长刚.反恐怖情报研究[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7.105-107.

[18]陕西推进反恐情报信息平台建设[EB/OL].反恐怖主义信息网,http://cati.nwupl.edu.cn/fkfg/zgfk/2018/06/13/18494128412.html.

(责任编辑:刘亚峰)

On the Problem and Practice of Anti Terrorism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under the 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Concept

Li Heng,Liu Zuoxinhui

Key words:overall national security concept;“anti-terrorism legislation”;counter-terrorism efforts;counter-terrorism intelligence information

反恐怖上半年工作总结范文第6篇

一、当前武警部队反恐指挥工作特点研究

在当前的武警防恐怖作战过程中, 指挥系统的工作发挥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在实际调研中我们发现, 当前武警反恐怖作战指挥过程具有以下特点。

( 一) 通信平台联络工作内容过多

当前的反恐怖工作属于社会整体性工作内容, 武警部队在指挥通信过程中需要与军队、公安、政府、医疗机构等多重部们开展联合协调开展工作。这就使得我们在指挥通信过程中需要建立起多元化, 协调性较强的指挥平台系统。 但是这种通信平台因其需要担负较多的联络工作, 就会造成以下的几点问题。一是牵扯较多的指挥资源。在武警指挥作战中, 其管理资源分配特别是人力资源分配较为紧张。 在当前的指挥通信保障过程中, 因为通信平台工作的复杂性, 需要占用较多的人力与设备资源, 这就对指挥工作统筹工作产生了压力。二是失误管理压力较大。作为一项重要的管理性工作, 反恐怖指挥必须保证零失误的管理过程。 但是因为反恐指挥平台是一个协作化通信平台, 在多方向协作过程中, 通信失误的情况既有可能出现, 进而造成工作失误的出现。所以在通信管理中, 指挥员面临较大的指挥失误问题风险压力, 避免因通信信息误差问题造成的指挥失误出现。

( 二) 指挥工作中的保密性偏低

在当前的反恐指挥过程中, 因为需要开展有限的军事行动, 所以对于指挥过程中的保密性要求是较高的。但是在实际的指挥调研演戏调研中我们发现, 指挥工作的保密性依然偏低。这主要是因为以下的几点问题造成的。一是群众参与性内容造成的。在当前的反恐作战过程中, 群众参与对于反恐作战指挥效率的提高有着较为重要的作用。 特别是在指挥引导过程中, 社会群众引导性作用可以很好地提高指挥工作效率。但是在群众参与过程中, 因为指挥与通信人员工作措施不力, 造成的指挥整体保密性降低的情况是我们经常遇到的主要问题。二是通信整体系统造成的保密性降低问题。因为在武警反恐怖过程中, 其工作是与政府、公安、医疗机构等部门协调开展的, 所以在通信过程中保密管理问题经常出现。当前在处理这类问题过程中, 武警部队与地方部门的保密级别依然较低, 影响了防恐怖工作的保密性。这种保密性偏低的问题, 会使得反恐怖作战整体遇到保密性变差的问题, 甚至影响整体作战计划的完成。

( 三) 指挥保障工作复杂, 保障难度较大

在当前的武警作战指挥过程中, 其指挥设施中通信设备、计算机系统等设备以及其他物资的保障工作, 对于指挥工作的开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的作战指挥保障过程中, 因保障工作复杂性较高, 使得保障工作难度加大。 这种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突发情况对保障的影响。在反恐作战过程中, 突然性与紧急性是其主要的作战特点。武警部队作为反恐的第一线部队, 其反应速度是其重要的战斗特点。但是这种突然性与紧急性特点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指挥保障的难度。如设备的定期护理、计算机系统升级等工作都会受到突然性影响难以完成, 进而对作战指挥的开展造成一定影响。二是战场不确定因素对保障的影响。在反恐指挥作战过程中, 不确定性因素的产生对于作战指挥与整体作战的影响是很大的。这种不确定性包括了气候、自然灾害等自然因素, 也包括了人质情况、恐怖分子的应对方式以及战场突发情况等人为因素。这些不确定因素的产生对于指挥保障人员的压力产生了较大的压力。

二、信息化时代中反恐作战指挥手段优化方法探析

为了解决当前反恐怖作战指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结合信息化时代特点, 我们利用新型的技术支持作用, 开展了指挥手段的优化研究工作。在实战与演练过程中, 我们采用的主要实践工作方法包括了以下内容。

( 一) 建立起网络支持下的自动化指挥系统

在当前的武警反恐怖作战指挥管理中, 信息化指挥系统的建立对于指挥工作效率的提高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在实际的指挥系统建立过程中, 信息化系统一定是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完成的, 同时需要计算机及相关系统设备的支持, 所以在指挥系统的建设过程中需要我们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搭建网络系统。在武警反恐信息化指挥系统的网络搭建中, 其网络建设内容包括了两个主要系统。首先是有线网络系统。信息化作战指挥过程中, 指挥中心发挥着作战指挥、工作协调、保障管理等诸多作用。而在固定指挥中心的建设中, 单独建设的内部有线网络对于指挥管理的开展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在实际的指挥过程中, 独立有线网络具有安全性高、网带宽、运行稳定等优势。所以在固定的指挥中心建设中, 我们必须建设一个独立有线网络系统, 保证其通信、指挥等工作的顺利完成。其次是无线网络系统的使用。在反恐作战过程中, 其作战情况较为复杂。 在这种情况下, 流动指挥中心以及作战部队乃至于单兵间的指挥与通信工作, 都需要无线网络的支持。这种无线网络系统主要有两种情况组成。一种是由反恐指挥中心单独建立的基站网络平台建立, 使用单独的无线网络系统。这种系统的安全性较高, 但是其流动性较差。另一种是利用商业无线网络系统进行网络系统建设。其流动性很好, 同时使用方便, 但是安全与稳定性稍差。

二是做好通信系统的建设工作。在指挥中心的管理过程中, 通信系统的良好对于作战指挥工作过程中, 发挥着重要作用。起作用主要发挥着三个方面, 既指挥、协调、应急。 在作战指挥过程中, 通信系统保证了指挥中心、作战部队、 单兵相互间的在通信工作。在协调过程中, 通信系统保证了武警部队与协作单位间的通信工作。而在应急处理中, 通信系统良好对于整体应急处理过程有着重要的作用。在通信系统的建设中, 我们需要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在网络支持下, 建立起统筹的通信通道。特别是是在无线通信过程中, 我们必选保证通信过程准确、安全、稳定。二是建立起良好的通信管理制度。在通信管理过程中, 专人责任制的建立是确保通信通畅的重要工作方式。同时在管理过程中, 制度化管理模式, 在作战指挥特别是应急指挥中, 制度管理对于应急工作的有序进行有着重要作用。三是提高通信技术水平。在通信过程中, 高新技术的应用对于通信质量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如在无线通信中使用4G网络, 提高无线通信速度; 在通信系统采用新型通信软件, 保证通信速度都是保证其通信技术先进的重要方法。

( 二) 搭建反恐作战指挥安全保密系统

在反恐怖作战指挥过程中, 安全保密工作的开展是作战胜利的重要保障。我们针对当前反恐怖作战过程中, 保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以及保密工作实际情况开展了实践工作应对研究。其主要的实践工作措施包括了以下内容。

一是单独处理群众参与性工作。在反恐指挥过程中, 我们一方面需要利用群众参与工作, 提高指挥工作效率; 另一方面需要提高群众参与工作的过程中的指挥保密工作。 在实际的工作中, 我们建立单独的工作空间与管理人员, 管理群众参与工作对于保密性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其中最为重要的工作包括了两个内容。首先是建立起信息协调机制。在群众参与管理中, 我们需要将群众的提供的有效信息及时分析梳理, 报送情报管理部门为指挥工作提供参考。 其次是贯彻保密制度。在群众参与管理中, 管理者需要严格贯彻执行作战保密制度, 不能因与群众的关系出现违规泄密事件。在两个方面的管理过程中, 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应用可以很好地提供两个方面作用。一方面信息分析系统可以很好的对群众信息进行分析, 提供指挥数据。另一方面信息监控系统可以很好地对群众管理进行监控, 防止泄密事件出现。

二是做好指挥保密保卫制度。在反恐怖作战指挥管理中, 作战信息保密保卫工作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有效的保卫工作过程中, 其主要的保障因素包括了以下几点。首先确立保卫制度。在保密安全保卫工作中, 武警保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管理制度, 将保卫工作管理约束在制度范围内。 同时我们需要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工作与教育工作, 利用全方位工作模式提高保卫工作的开展。其次是做好保卫技术升级。在保密安全保卫管理中, 对于保密内容的升级工作, 一直是我们技术管理的重要内容。在保密技术发展中, 云监控技术的应用是信息化时代发展的重要内容。这一监控技术可以保证对保密内容远程监控与管理的实现, 对于作战指挥安全性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

( 三) 建立灵活可靠的反恐指挥保障系统

在武警反恐怖作战指挥过程中, 指挥保障工作效率的提高是我们做好指挥方式优化的重要内容。在实际的指挥管理中, 指挥保障系统的建立要求包括了灵活与可靠两个主要因素。

一是建立灵活的指挥保障系统。在指挥保障系统中, 为了适应作战的突发性与不确定性特点, 我们需要建立起灵活的保障工作模式, 确保保障过程中各种工作情况的解决。如建立起适应多种情况的应急保障工作预案, 可以针对各类指挥问题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提高保障工作灵活性。

二是确保保障工作的稳定性。虽然反恐怖作战指挥中需要应对大量的突发性问题, 但是在实际指挥保障中, 我们必须利用稳定的保障工作, 确保指挥工作顺利完成。特别是在信息化指挥过程中, 我们需要做好计算机系统保障、通信系统保障以及电力等相关设施的保障工作, 确保反恐怖作战指挥系统的顺利运转。

三、结语

在实际的武警反恐怖作战指挥过程中, 在信息化技术支持下, 做好指挥管理研究, 完成指挥方法优化工作是我们作战指挥研究的重要内容。在实践研究过程中, 我们以信息化技术进步为前提, 结合指挥实际工作内容, 利用实践工作措施实现反恐怖作战指挥的优化工作, 对于当前反恐怖作战开展有着重要促进作用。

摘要:随着我国反恐怖工作形势的日益严峻, 如何更好地开展武警反恐怖作战指挥研究, 提高作战过程中指挥工作质量, 就成为了我们研究的重点工作内容。在实际的研究过程中, 我们以信息化时代技术发展为研究切入点, 结合信息化发展与反恐怖作战指挥的实际工作, 开展了技术实践研究, 为当前武警部队反恐作战水平提高提供了理论化支持。

关键词:信息化,武警部队,防恐怖作战,指挥手段,优化

参考文献

[1] 李熙然.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机制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 2013.

[2] 张武恒.武警驻疆部队反恐舆论战问题及对策研究[D].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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