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邻里纠纷实例说法

2023-03-10

第一篇:农村邻里纠纷实例说法

农村邻里纠纷的调查报告(小编推荐)

农村家庭邻里纠纷的调查报告

一、我县农村家庭邻里关系的现状

(一)基本情况

通过问卷调查我们看到:老百姓对当前农村社会秩序总的来说认为满意、比较满意的占100%,认为农村最突出的矛盾纠纷依次是农民收入过低、山林权属纠纷、邻里纠纷、打官司难的问题,认为当前干部比较负责,办了一些实事,认为解决农村家庭邻里纠纷最管用的办法是找村干部,农村家庭邻里纠纷易发生的时期是农忙时期,易引起邻里纠纷的人群是妇女,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类:

1、生产中产生的矛盾占30%。如承包田地的地界不清、排水、灌溉、林地林权等,这是农村发生邻里纠纷的最主要的原因。如我县某村周某未经同村村民唐某的同意而从其责任田过水,遭到唐某的拒绝后产生纠纷,在对骂中周某操起锄头将唐某小腿打伤,用去医疗费8105元。事发后,经村及派出所调解未果起诉至法院。而就在我们调查时另一个镇又发生了一起因争水而打伤致残的事故。

2、因饲养家禽家畜产生的矛盾占25%。农村家庭都养有猪、牛、鸡、鸭等家禽家畜,有时因猪牛糟塌庄稼、鸡鸭丢失、死亡等引起邻里矛盾。

3、因房屋(宅基地)产生的矛盾占20%。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质量的提高,新建、翻建、扩建住房的多了,房屋、宅基地的纠纷也显著增加。如某村周某生的四个儿子成家后,为争老房子的地基,四个儿子互不相让,形同仇人。

4、因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占10%。有的妇女爱管闲事,张家长、李家短,好搬弄是非;有的邻里爱斤斤计较,为鸡毛蒜皮的小事而争得脸红脖子粗。如镇某村文某和李某为一棵长在村集体土地上的小树而发生争执打架,最后两上法院对簿公堂。

5、因小孩产生的矛盾占5%。因独生子女的增多,现在的小孩都带得很珍贵,因此为了小孩子的争吵、哭闹而产生矛盾纠纷的事件很多。

6、因伦理道德产生的矛盾占5%。因外出打工人员的增多,留守的男壮年少、女青年多,长期离多聚少的生活使得有些人产生了婚外情,一旦这种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暴露出来,产生纠纷是无法避免的。

7、因风俗习惯等其它原因产生的矛盾占5%。有的因祖上坟山发生纠纷,有的因封建迷信思想产生纠纷等。

(二)农村家庭邻里纠纷发生的特点

1、突发性。农村邻里纠纷发生时间短,事前不可预见,猝不及防,可能因一时气急、冲动而突然发生。

2、偶然性。农村邻里纠纷发生的原因多,为了一丁点小事,或许因小孩间的哭闹,或许因一句玩笑都可引起纠纷。

3、潜伏性。农村邻里之间产生隔阂不能及时化解,一方或双方把怨恨隐匿进来,一旦出现导火索矛盾便激发出来。

(三)当前农村家庭邻里纠纷化解的途径

首先,找村干部调解。村干部对全村的情况最了解、最熟悉,对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比普通群众了解多、理解深,是本地人,群众容易找到,因此群众有了矛盾纠纷最先想到的就是请村干部出面调解。

其次,找驻村干部调解。在村干部调解不下时,群众会找镇里驻村干部调解。

再次,找司法所调解。对一些矛盾比较突出、情况复杂的纠纷,驻村干部和村干部调解无效情况下,群众会请司法所人员进行调处。

最后,打官司。中国是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民间夙有“和为贵,不喜讼法”的传统习惯,不到万不得已不打官司。

(四)当前化解邻里纠纷存在的困难

1、有的村调解委员会工作不主动。目前村委会取消了专职的调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村支书或村主任兼任,村支书或主任又要负责村内全盘工作,又要负责村经济建设,一些村干部忙于应付上级交给的工作,对群众的事情不重视,不积极主动调解群众的矛盾纠纷,一些村干部不善于做调解工作,致使矛盾未能化解在萌芽状态。

2、有的乡镇干部不负责任。取消农业税费后,有的乡镇干部下乡时间少,处理矛盾纠纷不是迎难而上,而是拖延推诿,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难,难事拖乱。具体表现: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视而不见,或故意推脱,对于涉及面广、解决难度大的矛盾纠纷相互推诿。

3、有的司法所人员不作为。目前我县各乡镇司法所实行直管制,即由司法局管理其工资待遇和组织人事关系,但具体的管理松懈,乡镇党委政府对其没有管理权,农村矛盾纠纷本身主要应由司法所提供法律支持和调解处理,但一些司法所形同虚设,人浮于事,有的只干自己的事但照拿工资,有的只注重经济收入(处理一件民事案件收取一定的费用),对一些矛盾复杂、无经济收入的民事纠纷就不管。

4、邻里纠纷本身调解难度大。农村家庭邻里纠纷内容复杂,既有民事的、经济的,又涉及治安的、行政的,有现在发生的,又有历史积累的。有的人认死理,信奉“人争一口气,树活一身皮”,不配合调解。

5、普法教育还没有取得彻底的成效。有的群众对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但对法治的精神实质缺乏理解,在现实中曲解法律,对自己有利的法律政策知道,对自己不利的却不知道或不想知道,断章取义,钻牛角尖,把法律和政策往自己有利的方向随意解释。

6、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尚不完善。农村家庭邻里纠纷调处责任人不明确,矛盾纠纷信息网络不健全,信息反馈不及时,调处工作处于被动状态。在调处一些突发性的矛盾纠纷中还缺少有效的办法。

二、化解农村邻里矛盾,实现邻里和睦的思路

(一)明确农村家庭邻里纠纷调处的主体

农村家庭邻里纠纷的调处要依靠村委会、乡镇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乡镇司法所共同负责,发挥各自优势,分工合作。

1、建立健全村级调解委员会。农村税费改革后,维护农村稳定、和谐是村委会的主要责任之一,村级调解委员会的职能不能销弱只能加强。要明确村委会中调解委员的职责,是兼职的要切实负起调解的职责,及时了解农村邻里矛盾的信息,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并提高解决矛盾纠纷的能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始发阶段。对调解不成的,要及时报告驻村干部或镇综合治理领导小组。

2、强化乡镇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职能。包括驻村干部在内的乡镇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要发挥领导、协调职能,充分调动派出所、司法所、民政所、妇联、团委等职能部门的积极性,使他们密切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及时解决矛盾纠纷。

3、加强对乡镇司法所的管理。乡镇司法所应实行双重管理,使司法所人员

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开展法制宣传活动,及时调处农村矛盾纠纷,为广大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4、加大对农民法律援助的力度。农民认为打官司难是当前农村最突出的矛盾纠纷之一。因为农民不懂法,不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而请律师费用太高。有的律师不守职业道德,利用农民不懂法的弱点,乱出主意,漫天要价。有的虽然官司取得了胜利,但执行起来相当困难,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因此,要加大对农村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真正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二)完善调处农村家庭邻里纠纷的手段

1、坚持情理法的高度统一

农村家庭邻里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纠纷的当事人是乡里乡亲,低头不见抬头见,因此处理农村邻里纠纷要合法合理合情,既要考虑依法依规,又要考虑风俗习惯、伦理常情。手段要温和,态度要诚恳,教之以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

2、灵活运用多种调解纠纷策略

(1)褒扬激励法。就是对被调解者的优点长处,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因为人人都喜欢被夸奖,何况正在闹纠纷的人,通过表扬鼓励,可以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激活他的好情绪,又可以堵住他可能反复的退路,从而使调解容易成功。

(2)析错法。就是尽可能地把双方的过错说得多一点,因为过错越多,否定起来就越容易,你干的事情都是错的,那么就听我调解员的调解吧。如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交警处理交通违章,重在分析违章问题的严重性,教育从严处理适度。

(3)个别谈话法。有些纠纷,当事人双方是不想让他人知道其中的内容的,那么调解员就应尊重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等,进行个别谈话,最后调处成功。

(三)大力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

农村人员具有量大、面广、素质低、流动性强等特点,要采取融教育、管理、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措施。

1、对在家的人员组织常规教育。借“五五”普法的东风,狠抓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把解决邻里纠纷作为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增强村民防止邻里纠纷矛盾激化的能力。

2、加强对流动人员的法制教育。利用春节期间外出人员回乡的时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月活动,维护社会的稳定。

3、借助广播电视、戏剧团送戏下乡等多种载体,以生动的形式宣传法律、法规,并倡导以和为贵的精神,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树立农村和谐新风。

4、广泛开展以“一学三讲”为主题的法制教育活动。在全社会进行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真正懂得不仅要讲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也要讲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调查人:郝世勤

第二篇: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在生活中邻里纠纷往往是由于人们之间的理解和沟通不够,相互之间缺乏谅解礼让,所产生的摩擦

2011年5月,XX社区盘西组居民庄春花与庄永华就两家相邻巷子砌墙一事,发生了矛盾纠纷,双方互不相让,由口角很快发展到动手。庄春华说这条巷子经常有污水流淌,现在整治酷夏天气炎热,每天都会有阵阵恶臭散发出来,影响了自己家人的生活。于是庄春华未和隔壁庄永华商量便在在巷子里起了到隔墙。这一下污水是进不来了,但引起邻居庄永华的强烈反映:你怎么有权随便砌隔墙自己独用?这不成了你自家的巷子了吗?双方很快发生争吵并动起手来,庄永华阻止庄春花继续砌隔墙。

庄春花向XX街道XX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反映了情况,请求法律帮助。XX社区调解委员会给予了接待,并及时介入调解。调解人员先到现场勘察,并向其他居民和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庄永华说:“我也不是没事找他家麻烦,这个巷子是公共的小道路,她凭什么把它围起来?成了她一家的吗?”社区调解人员针对庄永华提出的问题征询庄春花的意见,问她想怎么解决这个问题。没想到庄春花脱口说:“还能怎么办,他打我也打了,骂我也骂了,我岂不是白吃亏呀?现在谁怕谁啊!”调解人员严厉地说:“现在是法治国家,你说的是不对的。还有,举国上下都在建设和谐社会,邻里之间互动友爱是一种美德的体现。古人都晓得远亲不如近邻,你们怎么不明白呢”。并耐心开导她:“第一火气不要大,第二要讲法,第三要讲德。你耐心地听我讲,污水引发的恶臭,影响了你正常的生活;你可以跟隔壁商量下怎么解决而不是什么也不说就自作主张的忙活起来。还有违章砌隔墙有两个不对:第一是违章,第二是占为已有,走道是公用的,不能设障。你的要求是合理的,是为改善自己的生活环境,但行为却是违法的,要纠正。他虽然动手是不对的,但是你也有不对的地方,所以双方心平气和的坐下来协商才能解决问题。

通过调解人员的耐心开导劝说,最终双方达成协议。

一、围墙南至前门小屋,北至庄永华房屋卫生间窗户北侧50厘米处,墙高不超过2米。

二、北侧围墙尽头处由庄春花安装一扇门,庄永华同意在自家房屋墙上打一门栓插孔。门锁钥匙各人一把,出入时通知对方。

三、建围墙及门的费用由庄春花负责,所有权属庄春花,双方签字后生效。

在社区平时生活中,邻里难免会出现一些矛盾和纠纷,如果处理不当或多或少会影响着社区安定。其实邻里纠纷大部分都是些小事,但就因为双方互不相让,导致矛盾激化。邻里双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友善和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互间的通行、通风、采光、卫生、噪音和互不干扰等相邻关系。如给对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调解作为一种方便高效率、经济实用的纠纷处理方式,在处理邻里纠纷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委员会分布在我们城市的大街小巷,贴近我们的生活;人民调解工作人员是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了解我们的生活。邻里纠纷也就那些小事情,不至于闹的你死我活的,更不至于闹上法庭,而人民调解就很快捷方便的满足了居民的需要,维护了邻里关系的和谐和稳定,促进了社区的健康与文明,是基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

XX社区: 2011年7月25日

第三篇:2014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管道漏水闹矛盾 法理结合息纠纷

“乡里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 出自《孟子·滕文公上》,是战国时期儒家学派孟子描绘的老百姓在家乡同耕一块田地,大家和睦友好相处,共同防范盗贼或敌人的入侵,一家有病人,大家共照顾互相帮助的美好愿景和社会理想。其突出了和谐的邻里关系不仅带来了生产和生活方面的便利,促进了良好的社会治安,也为居民营造了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时至今日,营造友好的邻里关系与和谐的社区环境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然要求。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随着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居民居住结构的变化,以及人们对个人独立性及隐私性的要求,使得邻里关系逐渐疏远与淡漠。邻里之间互不往来,见面不识的现象逐渐趋于常态,邻里之间因为生活琐事等问题发生矛盾与纠纷时有发生,因此排解邻里纠纷矛盾,促进邻里和谐则日渐成为人民调解工作中一项日常重要的任务和内容。

2013年3月1日,XX家住七楼的居民Y某厕所下排堵塞,因疏通时,损坏下排管道,污水渗漏到了5楼X某家,给X某的日常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于是X某找到Y某理论、沟通,希望能在此问题上达成一致、和平处理。谁知Y某却告知X某应该找以前负责该房屋维修的管理人员,自己理所当然也不会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理论不成,X某来到社区调委会要求给予调解。初步了解事件经过后,调解员首先来到了X某家,查看厕所天花板的排漏水情况。揭开天花板,调解员发现天花板确实存在漏水的情况,且因旁边的插线板滴水,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调解员上楼找到Y某,就相关情况向Y某说明,Y某得知情况后也来到X某家查看,之后Y某表示厕所的下排管道是七楼的两家人共同使用,而且管道是属于Q负责,他们也有维护的责任,另外房屋年代已久,损坏也是情理之中,不应该仅仅是她一方的责任。为了更全面的了解情况,明确各自权责,促进问题得到合理解决,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上了Q维修室负责人1某。就厕所漏水相关维修问题进行了咨询,1某回应就墙体的公共部分,下排管网埋在墙内

的主要管道由单位维修,厕所里管道则由住户自行负责维修,且遵循上管下的原则,具体的费用则需要维修人员上门查清状况再做决定。

次日,维护人员检查后告知X某,因是厕所的管道,且是楼上住户一家人在使用,因此按照上管下的原则应由楼上住户出钱维修。Y某得知情况后却表示不愿意承担全部费用,并告知Y某,除非两家住户一家出一半,否则她不再愿意理会此事。调委会在了解因修理产生的的相关费用后,再次来到Y某家进行调解。调解员一方面从邻里关系的相处及拖延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向Y某进行劝说:“已经帮你们打听过了,涉及下排管道都是上管下,你现在住在X某的楼上就此问题会负责任,同样的,住在X某楼下的住户如遇类似问题也会由X某负责;从事件的发展态势来看,如果此事拖延过久,造成电线浸水短路,发生火灾后果更不堪设想,你的责任就更不用说;况且这次总共的费用也不高,就120元,解决了问题,邻里和睦以后也好相处”,另一方面也宣读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调解员谈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因此无论从法律法规或者是道德情感,都应该朝着有利于邻里和睦和谐的方向处理,在听取了调解员一番劝解之后,Y某认识到了自己在处理邻里关系中存在的不足,答应会按相关规定处理此事,也愿意承担相关费用,处好邻里关系。就此,一场有关漏水问题造成的邻里纠纷便得到了妥善的处理与解决。

点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区是社会的基础,建立和睦的邻里关系既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又是对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扬。这次人民调委会调解员了解情况后主动上门调解。分别找两家人谈话,现场勘查,了解情况,分析厉害后果,不利影响,并依据相关的法律政策作出解释,就问题的解决进行磋商,劝导当事人正确认识问题,妥善解决纠纷,凸显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

第四篇:常见的邻里纠纷及处理

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关系淡漠

一、常见邻里纠纷

1、 高空抛物或高空坠物:垃圾

2、 噪声:午间赶工装修、夜间麻将声、晚上听音乐、宠物叫声等

3、 养宠物:噪声、卫生、气味、人身伤害等

4、

“霸占”公共空间:搭建违章建筑、占用楼梯间放鞋柜

5、 上下层漏水:卫生间、厨房

6、 气味:排风口、宠物、垃圾污水等

7、 空调滴水、洗衣水、浇花水、拖把水等

8、 占用他人空间:车位

9、 安装防盗门、窗、支架、栅栏、护罩等防卫设施影响邻居安全或导致邻居生活不便的;

二、解决邻里纠纷的途径 作为双方当事人:

多一些公德心和公共意识、多一些包容和理解,换位思考,毕竟大家楼上楼下的,“低头不见抬头见” 1. 协商: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如对门 2. 投诉:向有关部门或物业公司 3. 调解: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居委会或者街道办 4. 诉讼:法院诉讼《民法通则》、《物权法》相邻权

不能以物业公司处理不好拒交管理费来解决,物业公司不是执法部门

作为物业公司

1、

2、

3、

4、

5、

邻里之间之间建立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平等友爱,融洽相处的氛围,共同推进和谐社区、和谐社会的建设。 物业一开始就规范、监管,而不是任其发展,或者推诿不管。 利用“业主公约”等约束或者规范, 靠宣传和教育 做好调解员角色

举办文娱活动、增强邻里关系

第五篇:邻里宅基地纠纷调解案例

中外 司 法 制 度 概 论姓名:陈兰兰学号:学院:公共管理学院 20114080120

邻里宅基地纠纷

通过对中外司法制度概论的学习,让我了解了司法中一些民事纠纷,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技巧。特别是老师那幽默的语言和特意修饰的词句,把枯燥的案例讲解的活龙活现,把拗口的分析做的浅显易懂,让我受益匪浅。下面就根据邻里宅基地的纠纷调解案例讲讲我的一些感受。

土地是人类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而宅基地则更是人民群众基本的生存条件之一,这在广大农村显得尤为重要。“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这句话反应出长期以来宅基地问题在农村工作中的重要性。一直以来,宅基地问题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是我国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复杂、最棘手的问题。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深入实施,人们运用法律武器依法保护自己宅基权利的意识明显增强,广大农村因宅基地使用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这些纠纷如若处理不当,轻则影响邻里关系,重则往往矛盾激化,由简单的宅基纠纷,演化成治安案件、行政案件、甚至酿成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经济繁荣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案例:2010年3月20日,下镇镇毛宅村前坞地方陈左云为了给二儿子建造结婚用的新房需要建造住房,他经过村支书的同意和乡镇领导的同意,准备在村中以前是大坑的地方划出一块儿宅基地。正当陈左云刚把坑填好,准备打地基时,在大坑旁边住的陈左形等住户阻止了工程的进行。原因很简单:这块儿地如果建上房屋,陈左行等住户出入时只剩下一条狭窄的小路。只能允许自行车,电动车等交通工具的出入,拖拉机和大机械都不能自由出入,将严重影响到陈左行等住户的正常农业生活。面对这样的道路出入障碍两者引起纠纷,现经镇综治办、土管所、派出所、毛宅村委会及当事双方代表共同协商达成如下调解:

1、陈左云建房基地属座西向东,所建范围北面长9.25米,西面长11.7米,东面长8.2米,自东面南角起往西长5.3米内距陈兴泉围墙墙6.3米。

2、陈左形等户自愿付出陈左云基地转退为出入路补偿费计人民币捌仟元整,双方签协时补偿款当接交接清楚,各无异议。

3、往后陈左云所退出的空埂,只能作埂路出入,而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物。 对此事件的调解结果,我深有感触:

一、宅基地纠纷的起因

(一)农民宅基地私有观念思想残余。数千年农耕社会对土地的依恋深深地积淀在农民的意识深处,虽然我们国家已将农民耕种的土地和宅基地收归集体所有,但在农民内心深处,仍将宅基地作为私有财产看待,他们把宅基地看成是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所,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家庭利益紧密挂钩,一旦发现自家宅基地被他人侵占,便“奋起抗争”,以对宅基地权利的维护来维系其社会地位。因此,在建房时,村民们寸土必争,互不相让,以至引起纠纷。

(二)经济利益的驱动。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和政府在逐步加大对农业的各项投资建设,涉及农村和农业的政策也逐渐向着农民利益倾斜,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农村土地的增值成为必然。面对诱人的经济利益,以前的一些不太明显的纠纷浮出水面,而另一些人对他人的宅基地动起歪脑筋引发纠纷。

(三)村镇土地规划管理的不到位。虽然各乡镇均设立了土地规划管理部门.但对农民建住房的行为没有按照规划方案进行监督。由于农村村庄建设规划滞后,农民建房随意性很大,常常由村干部说了算,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村干部不重视规划。近年,虽然不少村有了建设规划,但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缺乏整体的、长远的考虑。因此,有的虽搞了规划,但在编制规划时缺乏科学论证,对配套设施建设考虑不周;有的在编制规划时没有严格遵循节约土地资源的原则,忽视旧村改造;有的虽然编制了规划,但只作为一纸空文,做做样子,没有充分发挥规划应有的作用。农民建房的随意性较大,建房时抬高宅基地、改变房屋座向等影响排水、出入通行的现象较为严重,以致产生纠纷。

二、宅基地纠纷的调解

如何妥善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宅基地问题,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对于综治办和国土资源工作者来讲,既是职责所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实

践已经证明,在多数宅基地纠纷处理过程中,不能单靠某一个法律、法规来解决,这样有时不仅无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甚至还会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我们需要综合利用法律法规来解决宅基地纠纷。我在实践中总结出了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以调解处理为目标,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为保障,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包括运用心理学知识,化解矛盾,消除积怨,最终实现宅基地纠纷的妥善解决。

土地权属争议的调解是门艺术。工作人员不仅要掌握必备的业务知识和社会经验,了解当事人的心理,更要讲究恰当的方法和技巧。这就需要国土管理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不断创新,总结更多有效的方法。

(一)要找准问题的症结。综治工作人员不仅深入争议地块的一线,而且要“沉到底”,通过现场察看,走访当事人、村干部、邻居以及相关群众,掌握第一手材料,并善于从调查材料中提取线索,找准症结,查清来龙去脉,弄清事实真相。这样才可以正确把握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

(二)要拉近情感距离。宅基地纠纷,除个别外,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在长时间无休止的争强斗气中,互不相让,争议双方积怨颇深,特别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更是这样。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常常会把综治和国土工作人员视为对立面,或强词夺理,或胡搅蛮缠,或歪曲事实,或以偏盖全,甚至拒不配合。遇到这种情况,调解人员要不急不躁,善于利用当事人的亲戚、同学、朋友、单位领导、乡邻等各种社会关系进行协调和沟通。任何正常的人都是有理智、有情感的,关键是我们如何去利用。人们常有这样的经验:感情抵触时,一点水也揉不进去;感情好了,说啥都行。这话虽然不科学,但说明一个道理,做好纠纷调解工作,必须先融洽感情,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要营造氛围。适时、适度运用法律武器,能营造出良好的调解氛围。所谓调解,就是一个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这个过程很少一帆风顺。面对当事人提出的许多不适当的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调解人员既不能当和事佬,各打30大板,也不能一味的迁就和纵容,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适时举出当事人的行为将造成的严重后果,

或列举类似的案例以促使其恢复理智,以正常的心态来处理纠纷。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工作人员在调解过程中利用法律武器,务必要把握好时机、场合适度,避免将矛盾激化。有时还得学学程咬金的“三板斧”,学会保护自己,在场合混乱、矛盾激化的情况下可暂时采取回避,理顺思路,待场面、情绪稳定后再介入,再接触。

(四)坚持“五心”原则,赢得理解与主动。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坚持做到“五心”,即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还有一点疑心。如果说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是水,那么求得的理解和信任就是其浇灌出的鲜艳之花。“一点疑心”也是设计师为力求争议这个“作品”的完美处理,为走司法化处理之路作空间上的预留。

(五)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办事,积极调解处理土地纠纷。正确调解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是关系一方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也是各级政府应当履行的职责。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稳妥地调解处理农村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要推拖不管,放任自流。要严格按照土地权属管理的规定和法律程序,依法进行调解处理。为了使争议双方都能接受和不留后遗症,要尽可能采取调解的办法,确实调解不成的再发文确权处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认真做好调解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具体承办工作,做好因土地权属争议引起的土地信访工作,积极化解矛盾。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农村看病贵看病难原因下一篇:南昌工程学院自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