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范文

2023-09-13

血液制品管理范文第1篇

【摘要】 目的:探讨优质护理干预对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内瘘血管的影响。方法:选取本院在2013年1月-2016年12月收治的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110例,根据随机数字表法将其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各55例。对照组给予常规护理,观察组在此基础上给予优质护理干预,对比两组患者并发症发生率,内瘘闭塞率和动脉瘤样扩张率,采用SF-36生活质量量表评定患者护理后生活质量,并比较两组患者护理满意度。结果:经护理干预后,观察组患者出血、感染及血栓形成的并发症总发生率为7.27%,显著低于对照组的25.45%(P<0.05);观察组患者内瘘闭塞率和动脉瘤样扩张率分别为1.82%、7.27%,显著低于对照组的14.55%、18.18%(P<0.05);观察组患者的各项生活质量评分均显著高于对照组(P<0.05);观察组患者护理满意度明显高于对照组(P<0.05)。结论:对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给予优质护理干预,可显著减少并发症发生率,并降低内瘘闭塞率和动脉瘤样扩张率,明显改善患者生活质量,提高护理满意度,值得临床推广。

【关键词】 优质护理; 维持性血液透析; 内瘘血管; 并发症

【Key words】 High quality nursing; Maintenance hemodialysis; Fistula blood vessel; Complication

First-author’s address:Gaoan People’s Hospital of Jiangxi Province,Gaoan 330800,China

doi:10.3969/j.issn.1674-4985.2017.31.025

維持性血液透析是终末期肾脏疾病患者利用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来挽救患者的生命,延长尿毒症患者生命的过渡方法[1]。近年来,随着各种疾病发病率的提高,高血压、糖尿病、慢性肾炎导致的尿毒症患者发病率也显著提高[2]。动静脉内瘘是血液透患者最理想的血管通路,可保证血液透析的充分性,提高患者生活质量,但长期透析下引发的动静脉内瘘功能丧失也成为了临床比较棘手的问题[3]。合理使用和保护血管通路,为患者提供优质护理服务,对于减少动静脉血管内瘘相关并发症,提高患者生活质量有积极影响[4]。本研究为探讨优质护理干预对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内瘘血管的影响,选取本院收治的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作为研究对象,效果确切,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2013年1月-2016年12月本院收治的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110例为研究对象。纳入标准:患者均进行维持性血液透析且采用内瘘血管通道[5]。排除标准:伴有严重心肺肝等重要脏器功能障碍;患有血液病或其他可导致血栓的疾病;患者精神异常或中途无法继续进行研究。根据随机数字表法将其分为观察组和对照组,每组各

55例。观察组中男33例,女22例;年龄31~77岁,平均(54.32±4.35)岁;病程6个月~2年,平均(1.27±0.56)年;慢性肾小球肾炎30例,高血压肾病10例,糖尿病肾病15例。对照组中男34例,女21例;年龄30~78岁,平均(55.52±4.55)岁;病程9个月~3年,平均(1.67±0.82)年;慢性肾小球肾炎29例,高血压肾病9例,糖尿病肾病17例。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该研究已通过本院伦理学委员会批准,患者均知晓本研究并签署自愿同意书。

1.2 方法 (1)对照组患者给予常规护理,包括为患者提供舒适的维持性血液透析环境、用药指导、饮食指导、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等。(2)观察组患者在对照组护理基础上加以优质护理。具体内容如下:①健康教育。对于首次透析的患者,要告知患者及家屬有关注意事项,每天进行必要的知识宣讲和解读,告知在透析过程中和透析后有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取得患者及家属的理解和支持,让患者和家属配合好护士的各项操作,共同参与到维护内瘘中。②心理干预。向患者及家属解释血液透析治疗的必要性,加强与患者沟通,语言柔和、动作轻柔,避免在患者面前交头接耳,让患者生疑。介绍治疗成功案例,促使患者树立治疗信心,对患者产生的疑惑耐心解释,贯彻以“患者为中心”的护理思想,考虑患者主观感受,从心理、情感及健康等全方位满足患者合理需求。③做好消毒处理。进一步完善血液净化消毒制度,对各项护理流程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确保各项血液透析过程的安全性,规范各项护理措施。在对患者进行水处理和透析管路护理时,要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制度和手卫生标准,确保护理过程完全无菌。透析用品使用后,要立即进行处理,避免重复使用,造成感染[6]。④内瘘维护。在透析过程中,告诉患者保护好瘘侧,避免压迫,护士在采血化验时也要避开瘘侧,防止出现交叉感染。在使用内瘘后,要用无菌棉适当按压针眼,力量适中。⑤加强透析过程中护理。血液透析是当前治疗脏器衰竭最成功的替代治疗方法,但在治疗过程中可能会存在高血压、低血压、肌肉痉挛、失衡综合征等[7]。因此,在护理前,需对患者个人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针对患者在透析过程中有可能并发的问题做好预防和应急措施。在为患者配血和输血的过程中,应明确记录患者血液标本,避免混淆。做好饮食指导,加强患者营养补给,对于营养不足患者,给予营养体液补给,并注意在体液补给期间血压监测,一旦发生低血压时,要立即给予相应处理措施,避免造成内瘘吻合口血栓和内瘘闭塞;血红蛋白过高会引起血液黏稠而导致血栓,因此在透析期间还要注重对患者血红蛋白的监测,及时调整促红细胞生成素的用量[8-10]。同时,在透析过程中,要加强对患者临床体征的观察,若发现患者有抽搐、头晕、心悸等症状时,要立即通知医生,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注重对患者透析前后体重的测量,准确计算患者的干体重。注重对透析管道的观察,若发现透析管有渗血情况时,应立即更换[11]。⑥感染预防。由于透析患者肾功能不全,大多患者伴有营养不良,容易发生感染。在对患者进行内瘘穿刺时,严格执行穿刺标准,尽量一次性穿刺成功,避免出现穿刺针脱落或多次插管造成感染。患者在血液透析的过程中,要加强巡查,观察插管部位有无异常,并认真检测血液透析仪运行状况是否良好。告知患者穿刺当天不要接触水,避免伤口污染[12-14]。

1.3 观察指标与评价标准 观察两组患者并发症发生情况,包括感染、出血、血栓形成,记录内瘘闭塞率和动脉瘤样扩张率。采用SF-36生活质量量表评定患者护理后生活质量,包括心理指数、情感指数、健康指数[15]。采用自制护理满意度调查量表对两组患者进行护理满意度评估。总满意=满意+一般。

1.4 统计学处理 使用SPSS 21.0软件对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用(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比较采用 字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两组患者并发症发生情况比较 经护理干预后,观察组患者出血、感染、血栓形成的并发症总发生率为7.27%,显著低于对照组的25.45%(P<0.05),见表1。

2.2 两组患者动脉瘤样扩张和内瘘闭塞发生情况比较 观察组患者内瘘闭塞率和动脉瘤样扩张率分别为1.82%、7.27%,显著低于对照组的14.55%、18.18%(P<0.05),见表2。

2.3 两组患者护理后生活质量比较 护理干预后,观察组患者的各项生活质量评分均显著高于对照组(P<0.05),见表3。

2.4 两组患者护理满意度比较 观察组患者护理满意度为92.73%,明显高于对照组的78.18%(P<0.05),见表4。

3 讨论

肾功能衰竭患者由于丧失了肾脏的基本功能,其机体新生代谢的废物、水分、毒素等不能顺利排出体外,高浓度毒素堆积会影响到其他重要脏器功能损伤,造成机体代谢紊乱,引发脏器功能失调,随着病情发展,引起尿毒症,且大量水分无法排出也会加重心脏负担,引起肺水肿、心力衰竭,严重危害患者生命健康[16]。目前临床常采用维持性血液透析治疗肾功能衰竭,通过利用半透膜原理,将各种有害物质分离,净化血液,并调节电解质达到稳定水平,保持酸碱平衡,从而延长患者生命。内瘘血管是长期血液透析患者首选的血管通路,由于需长期反复穿刺,易引起出血、血栓及感染等并发症,因此对内瘘血管的有效维护可提高透析疗效及患者生活质量[17]。

近几年,随着专科护理领域的不断发展,临床对血液透析专业护理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相关研究发现,正确的穿刺及透析前后护理干预,可延长内瘘血管的使用寿命[18]。优质护理为现代护理的一种新模式,将患者作为护理中心,做好基础护理的同时,全面落实责任制度,为患者提供更为优质和全面的护理服务,提升整体护理服务水平。通过健康教育、做好消毒处理、内瘘维护、加强透析过程中护理及感染预防,对内瘘血管进行有效护理干预。本研究结果显示,观察组出血、血栓、感染的并发症总发生率为7.27%,显著低于对照组的24.45%(P<0.05),这与吴凤金等[19]报道的8.89%和24.44%相符。优质护理干预通过营养指导及血常规的密切检测,减少低血压发生,对血红蛋白水平严格控制,避免血液黏稠形成血栓。本研究结果显示,观察组动脉瘤样扩张率和内瘘闭塞率分别为7.27%、1.82%,显著低于照组的18.18%、14.55%(P<0.05),表明优质护理干预可明显降低动脉瘤样扩张率和内瘘闭塞率。通过内瘘血管维护加强了对内瘘血管的保护,避免在透析过程中由于患者或其他因素造成交叉感染及闭塞。本研究结果显示,在护理质量上,观察组心理指数、情感指数和健康指数评分均顯著高于对照组(P<0.05),与陈文璇等[20]研究结果一致,证实了优质护理在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中的护理价值。本研究结果显示,观察组患者护理满意度为92.73%,明显高于对照组的78.18%(P<0.05)。通过对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教育,消除对血液透析及内瘘血管相关信息的陌生感,给予心理干预,帮助减轻心理及情感上的困扰,让患者在整个长期透析中有足够的信心坚持治疗。

综上所述,在血液透析患者中实施优质护理,可显著降低患者并发症发生率,降低动脉瘤样扩张率和内瘘闭塞率,提高患者生活质量,值得临床推广采用。

参考文献

[1]张晓莺,李文庆,陈淑钿,等.心理干预对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治疗依从性及生活质量的影响[J].现代医院,2016,16(7):1014-1017.

[2]赖碧红,叶水英,陈引娟,等.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血管内瘘功能丧失修复后的护理[J].上海护理,2016,16(5):48-50.

[3]李翠贤.动静脉内瘘术患者围手术期的优质护理服务[J].河北联合大学学报(医学版),2012,14(6):888-889.

[4]王云燕,毛静,封蕾.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内瘘护理专项健康教育的实施及其效果[J].解放军护理杂志,2014,31(13):58-60.

[5]董小慧.优质护理服务在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动静脉内瘘护理中的应用[J].中国当代医药,2013,20(33):138-139.

[6]高鹰.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首次建立内瘘的无缝隙护理[J].护理学杂志,2016,31(9):28-30.

[7]丁殊节,陈智,邹玉峰.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焦虑、抑郁状况调查及护理干预[J].现代医院,2012,12(8):101-103.

[8]贺嘉.探讨优质护理模式对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内瘘维护的影响[J].中国实用医药,2016,11(13):237-238.

[9]庄巧瑜,谢扬.细节管理在终末期糖尿病肾病血液透析护理中的应用[J].现代医院,2013,13(11):77-79.

[10]赵春慧,李平,孔庆华,等.细节优化护理对血液透析患者人造血管内瘘及自我效能的影响[J].中国血液净化,2015,14(8):499-502.

[11]庞雅萍.维持性血液透析动静脉内瘘护理中优质护理的应用效果探析[J].医药前沿,2016,6(13):345-346.

[12]孙晶,高菊梅,郭佳美.优质护理在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长期血管通路护理中的应用[J].基层医学论坛,2015,19(2):267-268.

[13]陈艳华.早期护理干预对维持性血透患者内瘘并发症发生率的影响[J].河南医学研究,2016,25(11):2091-2092.

[14]沈雪美.早期护理干预对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动静脉内瘘并发症的影响探讨[J].临床医学工程,2015,22(1):87-88.

[15]陶海燕,鄢建军.优化护理对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人造血管内瘘及自我效能感的影响[J].医学理论与实践,2017,30(7):1064-1065.

[16]魏煜锦.综合护理干预在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动静脉内瘘护理工作中的应用价值[J].医学信息,2017,30(7):138-139.

[17]吴晓英,黄静.早期护理干预对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动静脉内瘘并发症发生率的影响[J].中国现代医生,2014,52(1):96-99.

[18]何小权.早期护理干预对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动静脉内瘘并发症发生率的影响研究[J].临床医学工程,2015,22(1):83-84.

[19]吴凤金,卓少贤,王小宏,等.优质护理模式指导下的护理干预措施对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内瘘维护的影响[J].中国医药导报,2013,10(19):144-145,148.

[20]陈文璇,刘岩,李雪梅,等.早期护理干预对维持性血透患者动静脉内瘘并发症发生率的作用[J].国际护理学杂志,2014,33(4):847-848.

血液制品管理范文第2篇

2. 在血液净化室学习期满3个月,掌握血液净化的理论知识,掌握血液透析机的基本性能,掌握透析治疗流程及应急措施。

3. 经过血液净化基本治疗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且考核成绩合格。 考核内容:

⑤ 掌握血液净化室规章制度、规程、岗位职责。 掌握血液净化室的基本治疗理论知识。 掌握血液净化室的基本治疗操作流程、病人病情观察。 掌握血液净化室病人的常规护理,具有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的知识。 掌握透析机、水处理机等仪器的主要性能、操作和简单的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机器的正常运转。

⑥掌握血液净化室各种消毒剂的化学性质,各种仪器消毒方式方法及相关医院感染知识。

4. 在护理部领导下,血液净化室专业护士定期和不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学习,积极参加医院内的相关知识培训,积极参加血液净化及相关专业的知识培训班、学术会。

5. 新上岗护士经过确定血液净化专业护士准入资格,经过审核准入后,方可独立从事血液净化相关专业的护理工作,并享有血液净化专业护士的相关待遇。

血液制品管理范文第3篇

《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 年3 月16 日国务院第147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音像制品的管理,促进音像业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录有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激光唱盘和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等活动。

音像制品用于广播电视播放的,适用广播电视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音像制品,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传播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 音像制品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

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音像业的发展规划,确定全国音像出版单位、音像复制单位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七条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并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出版

第八条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九条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音像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

(三)音像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音像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第十条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出版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出版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出版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出版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音像出版单位的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重大选题音像制品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不得出版。

第十二条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出版进口的音像制品,还应当标明进口批准文号。

音像出版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图书馆、中国版本图书馆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免费送交样本。

第十三条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购买、租用、借用、擅自使用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或者购买、伪造版号等形式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

图书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不得出版非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但是,可以按照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出版配合本版出版物的音像制品,并参照音像出版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五条音像出版单位可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音像出版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证音像制品的内容符合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七条音像出版单位以外的单位申请设立独立从事音像制品的制作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音像制作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由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设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音像制作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音像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三)音像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审批设立音像制作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兼顾音像制作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

第十八条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作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作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音像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

音像制作单位接受委托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制作委托合同;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或者本版出版物的证明及由委托的出版单位盖章的音像制品制作委托书。

音像制作单位不得出版、复制、批发、零售音像制品。

第三章复制

第二十条设立音像复制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复制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复制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复制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二十一条申请设立音像复制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复制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复制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音像复制单位的名称、地址;

(二)音像复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

(三)音像复制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第二十二条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复制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复制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复制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复制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委托的出版单位订立复制委托合同;验证委托的出版单位的《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以及出版单位取得的授权书;接受委托复制的音像制品属于非卖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单位的身份证明和委托单位出具的音像制品非卖品复制委托书。

音像复制单位应当自完成音像制品复制之日起2年内,保存委托合同和所复制的音像制品的样本以及验证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副本,以备查验。

第二十四条音像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不得自行复制音像制品;不得批发、零售音像制品。

第二十五条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必须使用蚀刻有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

第二十六条音像复制单位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著作权人的授权书依法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复制的音像制品应当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

第四章进口

第二十七条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

第二十八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以及进口用于批发、零售、出租等的音像制品成品,应当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审查。 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音像制品内容审查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单位、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持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九条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其著作权事项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三十条进口供研究、教学参考的音像制品,应当委托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依照本条规定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进行经营性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第五章批发、零售和出租

第三十一条设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二条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应当注明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种类。 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音像出版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发、零售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从事非本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国家允许设立从事音像制品发行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第三十六条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等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不得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出版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或者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走私音像制品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向其他单位、个人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版号的;

(二)音像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制作音像制品,或者委托未取得《复制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复制音像制品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出版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四)音像制作单位、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验证音像出版单位的委托书、有关证明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擅自复制他人的音像制品,或者接受非音像出版单位、个人的委托复制经营性的音像制品,或者自行复制音像制品的。

第四十三条音像出版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者外国的组织、个人合作制作音像制品,音像复制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委托复制境外音像制品,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者未将复制的境外音像制品全部运输出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音像出版单位未将其出版计划和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批发、零售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

(三)音像出版单位未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本条例规定的内容的;

(四)音像出版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送交样本的;

(五)音像复制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备查的材料的;

(六)从事光盘复制的音像复制单位复制光盘,使用未蚀刻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的注塑模具的。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批发、零售、出租、放映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的;

(二)批发、零售、出租或者放映未经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口的音像制品的;

(三)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供研究、教学参考或者用于展览、展示的进口音像制品的。

第四十六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

第四十八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除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外,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条依照本条例发放许可证,除按照法定标准收取成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血液制品管理范文第4篇

【摘 要】目的:着重分析血液透析患者对护理工作的需求,并针对不同的需求给予不同的护理方法,避免并发症的发生,从而护理质量。方法:选取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期间在我院135例行血液透析的患者作为本组研究的观察对象,按照首次治疗时间的先后顺序分为观察组(70例)与对照组(65例)。对照组采取常规护理,观察组在常规护理的基础上根据护理要点进行护理,对比两组的护理情况。结果:(1)观察组出现情绪障碍3例、营养不良2例,均明显低于对照组;(2)观察组的患者满意度为100%,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明显,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在血液透析患者的临床护理中,根据患者的不同需求和身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护理要点,能够有效减少并发症的发生,有效患者满意度,保证护理质量。

【关键词】血液透析;护理;营养不良

我院针对患者在血液透析中的不同需求分别给予具有针对性的护理对策,在临床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本文中将选取我院135例行血液透析的患者作为观察对象,分析血液透析患者对护理工作的需求,并针对不同的需求给予不同的护理方法,具体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临床资料

选取2012年8月至2013年9月期间在我院135例行血液透析的患者作为本组研究的观察对象,按照首次治疗时间的先后顺序分为观察组(70例)与对照组(65例)。观察组中男性37例;女性23例;年龄39-75岁,平均(43.41±6.93)岁;血液透析时间4-137个月,平均(53.41±7.63)个月;对照组中男性35例;女性25例;年龄37-73岁,平均(42.35±6.41)岁;血液透析时间3-126个月,平均(51.27±5.42)个月。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病程等方面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具有可比性。

1.2方法

对照组采取常规护理,观察组患者在常规护理的基础上,针对患者的年龄、身体状况、心理状态等选择不同的护理要点,具体措施如下:

1.2.1老年患者護理

老年患者在血液透析护理中的主要风险有:①透析中穿刺点渗血;②皮下血肿;③动脉瘤。老年人血管弹性差,动脉粥样硬化,尤其是接受动静脉内瘘术(AVF)[1]的患者在护理中更应该有所侧重。这要求医护工作者在护理过程中时刻注意患者的情况,避免风险的发生。

1.2.2营养不良患者护理

许多患者由于长期接受血液透析治疗,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营养不良,临床调查发现,约有40%左右[2]的血液透析患者伴有营养不良。这主要是因为血液透析患者长期蛋白质和热量摄入不足、透析不充分、急慢性感染、透析膜的生物不相容等,而蛋白质和热量摄人不足。营养不良不仅会影响患者的生活质量,还会影响治疗效果,已经成为透析患者高住院率和高致死率的主要原因。针对此类患者进行健康宣教和饮食指导,讲解日常营养搭配知识,通过强化营养护理改善患者的生活质量。

1.2.3心理护理

情绪障碍是很多血液透析患者经常出现的心理亚健康状态,其主要原因有:性格因素、经济因素及社会因素[3]。护理人员在护理此类患者时,要关注患者的情绪变化,及时给予心理安慰和沟通,培养护患关系,增进患者对自己的信任感。还要鼓励患者勇于表达内心的想法,对于患者提出的问题给予耐心的解答,有效降低并发症的发生,提高治疗效果。

1.2.4舒适护理

舒适护理模式[4]是使患者在生理、心理、灵性、社会上达到最愉快的状态,或缩短、降低其不愉快的程度。在血液透析治疗护理中,护理人员要随时注意患者的病情变化,观察患者生命体征,准确及时地遵照医嘱进行给药,并作完整、准确的记录,解除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适。

1.3统计学方法

研究中采用SPSS16.0统计软件针对所得资料进行系统的统计学分析,其中的计数资料采用卡方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当P<0.05时认为两组之间所存在显著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不良反应

对照组出现情绪障碍13例、营养不良8例、皮下血肿5例、感染1例,观察组出现情绪障碍3例、营养不良2例,未出现其他严重并发症,护理质量明显优于对照组,具有统计学意义, P<0.05。见表1。

2.2护理满意度

观察组的患者满意度为100%,明显高于对照组,差异明显,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3讨论

血液透析(hemodialysis,HD)[5]是目前临床上公认的针对肾功能衰竭患者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治疗方法之一。同时,由于血液透析的技术含量和对医护人员素质和设备的要求都很高,因此属于高风险操作。近年来,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提高,选择血液透析改善身体状况与生命质量的患者越来越多。患者将生命的希望寄托在治疗中,因此,血液透析护理人群出现复杂化、护理难度提高,而且患者对护理的要求升高,对治疗效果满意度相对较差。

在血液透析患者护理中要严格规范操作,减少并发症的发生,提高治疗效果。本组研究中,观察组出现情绪障碍3例、营养不良2例,未出现其他严重并发症,护理质量明显优于对照组,而且患者满意度为100%,说明在血液透析患者的临床护理中,根据患者的不同需求和身体情况给予相应的护理要点,能够有效减少并发症的发生,有效患者满意度,保证护理质量。

参考文献:

[1] 苏兰若,罗世香.护理干预在血液透析患者自我管理行为中的作用.中国医科大学学报,2008,37(1):137-139.

[2] 邓志兰,郑洁芳,陈彩云.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抑郁情绪影响因索调查分析.护理学杂志,2006,21(9):44-45.

[3] 王超英,温丽贞,杨水花.血液透析患者心理问题分析及护理.吉林医学,2010,31(23):3932-3933.

[4] 谢秀飞,何少香,邱月芳.维持性血液透析患者抑郁状况调查与护理对策.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6,12(7):96-97.

[5] 刘海仙,王鸿涛.老年血液透析患者抑郁症及相关因素分析中国全科医学,2010,13(18):1964-1966.

血液制品管理范文第5篇

近年来, 我国乳制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乳制品在产量、人均消费量、产业销售额、利润率、行业投资等增长速度较快, 乳制产品的种类、消费数量、生产质量也有大幅度的提高, 乳制业成为公认的高速发展的热点行业。伴随我国乳制业的迅速发展, 草原退化严重、饲料供给不足, 奶牛养殖技术低, 奶源质量滞后, 鲜奶生产运输保鲜时间短, 生产成本的增加与企业获取更多利润相驳, 乳业规范管理水平不足, 市场标准和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造成的乳制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已成严重阻碍我国乳制业可持续发展。

就我国一些乳制业的质量成本管理来看, 还存在太多问题, 需要跟着市场发展步伐不断更新进步。蒙牛乳业, 作为我国乳业的引领者, 品牌和效益遥遥领先, 取得消费者好评和信任, 蒙牛乳业的乳制品被曝光说乳制品存在有致癌物质时, 再次打击了消费者的心理, 伊利作为它强劲的竞争对手这时的市场是暴利的, 可也无法避免蒙牛乳业曾经走过的错路, 被曝出伊利QQ星添加了对儿童身体有害的物质。当这些品牌乳业的安全风再次掀起, 三元作为北京当地乳制品, 深受当地消费者和其他消费者的青睐, 殊不知三元的加工生产也存在质量安全问题。

不难发现这些安全问题的存在都伴随着企业的经济收益。由于生产技术的革新, 企业生产管理结构的不完善, 无疑导致生产成本的增加。因此, 想取得更多的经济利润肯定是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的。可见我国乳制业质量成本管理不容乐观, 其面临着巨大挑战。因此, 我们需要解决其中存在的问题, 而不是一味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获得高收益, 增强市场竞争力。

2 乳制品质量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乳制品企业忽视质量成本控制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乳制业的生产成本、工人薪资成本、职业技能培训成本、售后服务成本不断上涨, 企业的成本投入越来越多, 面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因此, 不少企业忽视质量成本, 片面的追求经济利润, 使产品质量无法保证, 导致企业面临风险。例如, 蒙牛乳业作为我国乳制品行业的佼佼者, 在其乳制品含有治癌事件爆发前, 其乳制品无论是销售额还是市场占有额都处于增长的状态。按照正常的质量成本发展模式, 其质量成本应是稳定发展的, 发展趋势应是内外部损失成本逐渐减少, 然而质量问题的曝光导致其跌入行业的深渊。企业为了追求收益必然减少质量成本的投入, 尤其是占中心地位的控制成本, 虽然增加了眼前的利益, 但严重威胁企业持续发展, 蒙牛乳业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为整个乳制品行业敲响了警钟。

2.2 相关部门对质量成本管理认识不足

一般质量成本管理涉及整个产业链的各个部门, 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工作内容和特点, 但它们之间是紧密联系的。它们只有互相合作才能创造最大效益。但大部分乳制品企业的管理者仅限于内部部门管理, 只关心自己部门发生的成本、费用和自身的利益, 缺少企业责任感。缺乏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其他外部部门的协商和沟通。是否带来的效益大还费用多, 进行分析核算, 来降低各部门的费用, 为企业整体效益考虑, 各部门对于这些问题大多都是事不关己, 不去关心, 缺乏统一的管理。

2.3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食品安全涉及面较广, 对社会影响较大, 而我国目前在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制度还不够完善, 对食品安全监督主要来源于公共媒体和政府监督机构。本身在食品监管体系中, 政府应当起核心作用, 但生活中很多食品安全方面的案例都是媒体先报道, 然后才传达到政府, 由政府进行处理。这说明政府在监管食品方面力度还不够大, 时效性有待提升。在监管体制上, 各政府执法部门的行政监督权力能定明确, 上下级之间职责应当清晰, 工商部门负责公司注册、营业执照发放, 卫生部门负责公司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农业部门负责农产品流转安全, 但这些部门之间很多时候会有横向交叉管理现象, 出现要么无人管理要么多头管理的乱象。最后, 食品安全监管尚未形成统一认知, 执法效率较低, 问责制度不够健全, 对于失职、无效监管行为的惩罚较低, 制度上缺乏权威性。

3 乳制品质量成本管理优化的措施

3.1 加强对企业质量成本的控制

我国的乳品市场在经过一场大风波之后,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 国家相关质检部门开展了对乳品企业的审查和清理工作, 并对乳制品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进行了重新审核。由此看来, 质量的严格把控, 使企业潜在风险成本得以降低, 质量不过关, 意味着罚款、停业整顿、改进生产设备、高昂的售后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甚至于严重情况下停产停业, 虽说金额可能有大有小, 但是企业名誉的损失, 将带来业绩下滑、效益不高、甚至于赔款等负面影响, 所以质量监管是决定乳制品企业能否长期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这使得我国的乳品企业需要更加注重质量监管, 由于乳制品自身的产业链与其产品的质量息息相关, 所以企业应该从原料的来源入手, 在进行各部门的加工处理过程中, 加强质量管理责任制, 时刻保持产品的高质量。

3.2 加强各部门间的质量成本管理

部门的管理机制不完善, 必然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各部门间只有相互配合, 合理的履行自己的职能, 彼此沟通, 才会形成工作合力, 促进各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 增强企业整体效益。实践证明, 企业产业链的构成离不开各部门的协调配合。就销售部门而言, 销售过程中不仅要保证质量安全、还要协调好因为产品原因进行的售后处理, 才能让企业更好的发展。如果销售部门销售假冒伪劣的产品, 不与生产部门沟通, 不处理售后问题, 只关注一时收益, 是走不远的。近几年, 质量安全问题频繁出现, 一些企业因为质量安全问题也都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这些就是最现实的例子。因此, 各部门一定要合理界定各自的职能, 明确部门责任, 坚持一个部门负责做好自己的工作, 多个部门相互协调管理的事项, 分清主次, 考虑集体利益, 调整和完善公司管理制度, 保证企业健康持续的发展。

3.3 全面加强乳制品质量监管

只有建立健全乳制品相关的法律法规, 才能保证乳制品生产安全, 才能让公司有法可依, 放心生产或者杜绝生产, 给消费者一个交代, 让消费者安心、放心。首先, 我们应该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 应当学习借鉴国外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 各省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 严格制定地方条例, 让食品安全法制化;其次, 我们要做到严格执法, 制定法律法规, 绝对不是简单的摆设, 应当严格执行, 这样才能让市场绿色化、公平化。目前, 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也相继出台多部法律, 已经走出了坚实的一步, 但从实际来看, 并不够完善, 这与我国国情的复杂性和法律的适用性有关, 在不同的背景和生活习俗下, 法律法规发挥的监督效率可能有很大不同, 我们应当在这方面进一步学习和研究。以食品安全为第一目标。

摘要:在高速发展的信息时代, 经济不断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人民的追求不仅满足于小康生活, 对品质生活也有了更高的憧憬。乳制品作为生活的消费品, 消费者以前大多关心乳制品的价格和营养, 现在更关心乳制品的品质和安全。本文对乳制品质量成本管理进行了深入分析, 找出了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合理的改进措施, 以构建更好的质量成本管理体系, 使乳制品更好地适应消费者的需求, 促进乳制品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乳制品,质量安全,成本管理

参考文献

[1] 黄梅.论质量成本管理在我国企业的应用现状及发展[J].时代金融, 2017 (1) .

[2] 杨瑞, 施徐景.质量成本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研究[J].商业会计, 2016 (7) .

上一篇:公路工程施工下一篇:公路绿化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