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师范文

2023-11-28

资产评估师范文第1篇

(一) 注册评估师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目前, 按照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 围绕资产评估公司可能存在的诸多违规、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法律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注册资产评估师刑事法律责任就是指在进行具体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当中可能存在的虚假现象。相关责任人应该承担的具体责任, 从责任的不同特点进行不同的划分。截至目前, 我国关于资产评估公司以及资产评估师的单行法或相关条例还没有进行制定, 其他多个法律中可见这方面的法律规范, 国有资产管理以及证券市场管理为主要涉及到的内容。

(二) 评估行业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目前, 从以上的分析中, 可以看出围绕评估行业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等。在具体的执行中, 行政责任主要是通过相关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实施。它主要包括省级以上包括国家级的证券监督委员会以及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等等。行政处罚从内容方面主要包括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收回相关从业证书等。证券管理委员会所实施的处罚主要包括警告以及暂停从业资格等等。在以上的情况中, 行为违法都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执行。但证券监管方面的有关法律条款有以下规定:判断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依据, 而是以最终的结果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判断依据, 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遵循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资产评估行业司法判例特点分析

如果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资产评估工作中因自身的错误行为导致了委托人的财产等受到损失, 那么他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 除委托方要对资产评估师进行责任追究, 其他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以及司法机关也会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有些甚至是想不到的对象。在进行相关的资产评估的过程当中, 按照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只有涉及到了评估的虚假报告, 所进行执行的相关单位及个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过程当中, 因为采取了过错推定责任等相关原则, 在执行过程当中, 如果无法提供具体证据需要遵守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 资产评估机构以及资产评估师只要提供了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 就需要对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承担, 如果能够证明其本身并无错误则属另一种情况。而在决定资产评估机构以及资产评估师在提供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方面是否存在过错, 目前评估界以及司法界在判定标准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别。其中评估界认为, 决定评估机构以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存在过错, 主要在于资产评估师以及评估机构是否恪尽职守、遵循了相应的职业准则。如果资产评估师在严格遵照执业准则的前提下也无法发现错误, 那么注册资产评估师就已经对义务进行了履行, 因此不应负法律责任。在司法界形成的共识是, 如果出具的报告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出入, 那么资产评估机构以及评估师就存在相关的法律责任。

三、评估执业过程中如何避免承担刑事法律风险

在进行具体的执行过程当中, 需要围绕评估可能产生的相关责任进行依法执行。围绕评估是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应该按照具体的文件进行执行。同时对与相关的人员可能存在的诸多问题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应该按照具体责任进行具体认定。本着“谁出现问题, 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执行。同时, 借助必要的强制性措施进行责任的追究, 有效地保证整个市场秩序的稳定性。

(一) 注册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进行关注并恰当披露

虽然评估师并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进行确认或者发表相关的意见, 也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资料的验证承担责任, 但关注权属资料的真实性是评估师应当关注的内容, 同时评估师也有义务在发现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有问题的时候进行披露。这是指虽然评估师并不确认或者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法官意见, 但评估师也需要正确认识各种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在进行相关法律权属披露过程当中, 应该有效地对相关的法律权属问题进行清晰明了的了解。在此基础上, 有效地进行发现和判断。围绕披露的程度和范围进行科学的界定, 同时, 为了更好地按照法律条款进行要求应该将披露的权限进行严格的把控, 有效地促进评估工作的科学开展。因此只有在评估师对法律权属知识进行充分的掌握的时候, 才能够进行关注从而且进行适当披露, 因此需要评估师自身具备各类资产方面的法律归属知识以及较高的业务素质。

(二) 编制工作底稿是防范风险的重点

资产评估师在进行实务评估的过程中, 要对遵守业务准则的程度进行特别的注意, 同时完成合适的工作底稿, 以对已被执行了的工作程序进行合理的反映。资产评估过程是以评估机构以及评估人员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 在以客观事实为基础的前提下, 系统地分析、逻辑性地判断资产的价值, 进而通过对资产的功能以及评估的目的进行分析从而对资产的价值进行合理的判断。必要的计算公式以及计算公式中所涉及到的各项信息资料是评估工作底稿中需要进行准备的, 这种有理有据的资料才能够帮助评估师对法律责任进行有效的避免。如果出现工作底稿不完善的评估报告, 为了有效地提高资产评估的综合效能, 需要按照客观公正的标准进行系统的分类和归纳。如果相关的评估高于资产本身价值所产生的相关责任就应该按照具体的法律条文以及行业从业守则进行执行。同时, 注册评估师也应该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总结和归纳, 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同时, 相关责任人应该对问题产生的结果负责。另一方面, 法官可能因此认定评估师故意进行虚假表述, 至少也会被认定为评估师不负责任或者评估师存在重大过失。

(三) 合理地利用专家工作

对专家的工作进行合理利用。如今, 社会的分工不断细化, 以往人们只能全面掌握和灵活运用某一特定领域的知识, 但如果特殊经纪业务以及特殊资产出现在评估项目中时, 就要求评估师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程度。在进行资产评估任务的过程中, 所谓的专家是指将签字评估师排除在外, 即不包括签字评估师所在专业领域中的专门技能、知识以及经验的其他个人。这些专家可以以自己的专业知识、经验以及技能为基础, 在进行具体的资产评估开展过程当中, 为了有效的提高资产评估的客观性, 应对可对存在的法律风险, 有必要在专家领域进行相关人才的引进, 充分的发挥出专家所具有的经验及专业特长, 在进行相关专家的引进过程当中, 应该借助必要的考核机制, 围绕专家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相应的资质等方面进行充分的考核, 有效的规避由于缺乏必要的经验而影响了相关资产评估的公正性。只有充分的发挥出资产评估专家的经验, 才能够更好的规避可能存在的相关责任, 最大限度地发挥出资产评估所具有的价值。当然, 在具体的运过程当中, 应该在定量与定性过程当中进行细化, 提高专家引用的效果, 更好的促进资产评估工作的效能。从相关的法律判例中可以看出, 围绕注册资产评估师自身责任而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进行直接承担是该行业的一个普遍性的规律。如何进如何进一步的提高应对刑事责任风险的能力。需要在必要的法律方面进行关注, 借助专家工作经验等进行综合提升。

总之, 目前, 注册资产评估师刑事法律责任是行业研究的一个热点, 也直接关乎资产评估整个行业的发展。本文主要探讨了当前围绕评估领域相关行业的相关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探讨了在今后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过程当中, 如何有效的规避相关刑事法律风险。例如, 科学地进行工作底稿的编制, 充分借鉴专家工作经验等等。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够有助于我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刑事法律责任等相关研究的深入和完善。

摘要:本文以资产评估师以及资产评估机构为研究对象, 对其作为一般主体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关分析, 同时对其作为特定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法律法规以及法律责任进行了探究。目前, 资产评估师的刑事法律案件隶属极端案件, 但重要的是要明确责任, 这有利于行业的整体发展, 同时能够对实践评估工作起到帮助作用, 进而减轻资产评估师的从业风险。

关键词:注册资产评估师,一般主体,特定主体,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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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泽鉴.挖断电缆和民事责任:经济上的损失的赔偿,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7)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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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立法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278.

资产评估师范文第2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 会计 审计

一、资产评估、会计的异同点

(一)资产评估与会计的联系

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二者的千丝万缕的关系:

第一:财务会计的某些计量属性是以资产评估的结论为基础的,只有得到了资产评估的评估的数据,财务会计中某些资产的计量才可以进行。

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的发展还很不完善,有些资产的计量数据,无法获得。这是只能依赖资产评估才能获得资产的价值。我国现行的会计计量属性有公允价值,当资产本身具有市场交易价格时,以该交易价格作为其价值;如果该资产是新产品,目前在市场是没有交易价格可供参考,我们可以以具有相似功能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作为计量依据;如果连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也无法获得,这是我们就可以进行资产评估,对该资产进行评估,以获得其价值的大小,这时资产评估的必要性就得到了体现。

第二:资产评估在进行的过程中,为了更好的了解所评估的对象,就必须利用该资产的历史会计记录资料。

比如在对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时,就需要利用企业的会计资料,财务预测等信息资料。资产资产评估的准确与否很大程度上依赖会计资料的准确程度。

(二)资产评估与会计的区别

1.会计主要工作是记账、算账和报账,反映和监督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成果。会计的利用主体是企业、政府和社会等相关利益者。它所反映的信息资料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比如可靠性,真实性,及时性。反映和监督是会计的基本的职能。资产评估是一种评估资产价值的判断活动。它要求资产评估公开、公正和公平地估测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会计的基本职能不同,公正客观地评估和咨询是资产评估的基本职能。

2.会计中的资产确认和计价主要以历史成本为主要计量属性,而在资产评估中的资产主要是以市场价值和效用为根据。

3.资产评估与会计在理论依据、计量标准依据、制度依据不一样。会计中的资产计价方法主要采用核算方法,方法比较单一。而资产评估中的价值评估方法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除了可以采用核算的方法,还广泛应用市场售价类比方法、预期收益折现方法等多种技术方法。

二、资产评估与审计的联系

(一)资产评估与审计的联系在以下两个方面的体现尤为突出:

第一,二者在技术方法的存在相互利用的情况

审计中常用的技术手段包括监盘、函证、抽样、测试等,而资产评估机构经常会采用与审计相同或相似的方法进行评估作价;在资产评估法规的要求中,有时需要对流动资产及企业负债进行价值评估,而它们的评估有时候会借鉴审计的方法进行。所以评估与审计具有密切联系的。

第二,审计运用评估技术

审计审核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会计资产计价。审计会计资产计价的过程中,会运用资产评估技术和方法, 审计需要借鉴评估技术的评估结论进行工作使得二者的关系更加密切。

(二)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的地方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看

1.二者的性质不同。审计工作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他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是一项的独立性经济监督活动。而资产评估则是指由评估人员,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方法,以货币作为统一的尺度,对资产进行某一时点的价值估算。

2.资产评估和审计的基本的构成要素不同。资产评估包括的基本评估要素有:资产评估的主体、资产评估的客体、资产评估的目的、资产评估的标准、资产评估的程序、资产评估的方法、评估的基准日、评估的价值类型等六个基本要素。而审计都具有三个基本要素,即审计主体、审计客体和审计授权或委托人。二者在基本的构成要素上是明显不同的。

3.资产评估和审计的对象不同。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企业的一些的经济活动,而这些经济活动是有会计资料所反映的。而作为评估对象的资产主要是资产主体拥有或控制的资产的合法权益。

4.资产评估和审计的职能不同。审计的基本职能包括经济监督、评价和公证。审计具有审核稽查计算之意,是一种独立于财会部门的监督检查,主要工作是检查会计账目。资产评估的基本职能是评估和咨询、理和公证。

三、结束语

总之,资产评估与会计、审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只有明确它们在资产业务中因专业分工而产生的内在联系以及它们之间因工作性质、专业知识和执业标准的不同而产生的区别,才能在对资产进行评估时不出现不必要的错误。

参考文献

[1]汪海粟.资产评估[M].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4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10月.

[2]张华.谈资产评估与财务会计的关系[J].山西财税,2008(2).

[3]张燕敏.我国资产评估理论及准则体系[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代宇颖(1992-),女,汉族,山西大同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会计专业;姬夏(1992-),女,汉族,山西高平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单位:山西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会计专业。

资产评估师范文第3篇

(一)资产评估概述

资产评估是指委托人委托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根据待评估资产的状况,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评定、估算资产价值的行为,其目的是为该项资产的交易等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我国资产评估业务是从1989年大连炼铁厂中外合资项目开始的。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资产评估业已同律师业、注册会计师业并列成为我国社会公认的三大中介性服务行业。

(二)资产评估的目的

资产评估的目的就是资产评估这一行为所要达到的目标和结果。一般有特定目的和一般目的之分。资产评估的一般目的主要是维护资产所有者及相关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并正确核定产权边界和资产价值,正确评估资产经营者的经营成果和实绩。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是指对某项具体资产进行评估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和结果,这是每项具体评估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

(三)资产评估的意义

资产评估是一项对特定资产的运营状况和价值进行全面系统地评定和估算工作。搞好资产评估,对于发展经济,深化改革和对外开放,促进资产合理节约使用和优化配置,保障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表现在:一是有利于财政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改变重微观、重审批,轻宏观、轻规范的现象,集中精力执行政策,加强监督,既可提高行政效率,又能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廉政建设。二是有利于评估行业的规范发展。借鉴国际惯例,评估机构及人员直接对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这必然要求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规范自身行为。三是有利于中介机构增强风险意识,提高工作质量。

二、我国资产评估业的现状

我国资产评估最初是为国有经济服务的,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涉及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评估结果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最终确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各种经济活动和行为更加频繁并日趋复杂,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各界对资产评估的需求不断增加,从而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评估行业的发展。

尽管如此,我国资产评估行业,仍然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同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一样不是十分成熟。它的发展也不是一帆风顺的,经历了自身所有制的改变,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脱离、改制后,由原来的事业单位成为中介组织,成立了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是具有独立性的社会团体组织。又经历了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与分离的过程,最终重新成立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目前独立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相对较少,多数情况是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兼营资产评估业务。这样的局面和形势对资产评估的未来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很难形成资产评估行业的高效运行机制。

三、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评估行业市场不统一

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不完善,主要表现为资产评估机构的自主独立性不强,相当一部分机构依赖于政府部门,成为政府部门的创收单位,同时利用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从事评估活动。这种情况使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过分依赖行政权力的保护,而不去考虑以提高业务素质和评估工作质量来参与竞争。一旦脱离行政保护,评估机构将无法在严酷的市场竞争环境下生存。

(二)法律调控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已有300多项,它们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部门法规过多,导致立法质量下降,法律的权威性不够,特别是法规间的冲突,使得法律秩序混乱。给资产评估管理带来了混乱,使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缺乏统一规范。

(三)评估机构职责不分明

按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该到现场进行认真核实,并对涉及的全部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评估,资产管理部门应深入现场进行跟踪指导并确认评估结果。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资产占有单位故意隐瞒实情,评估机构不到现场,仅按评估委托人意愿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管理机构确认验证走过场,但对评估违规行为听之任之。这些现象的存在,与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不合理、管理无序、监督不力有着很大的关系。

(四)资产评估执业人员和评估机构专业素质不高

在当前的资产评估执业队伍中,有相当一部分执业人员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职业道德差。有的资产评估机构单纯追求收入,忽视执业质量,甚至出具虚假报告,合谋作弊,随意泄露机密,满足委托人的不合理要求。这些既违背了资产评估的公正原则,又损害了资产评估行业的社会形象,影响了资产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评估机构收费问题

在对当前中小型国有企业进行评估中,评估机构收费难比较普遍。一方面是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经济效益较差,对支付评估费感到负担不了;另一方面中小企业的评估工作一般是由政府组织进行,被评估单位对评估的意义在认识上有差距,因此对评估工作不积极。这些使评估机构感到收费难,有的甚至收不到评估费,影响了执业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评估工作的开展。

(六)评估后续教育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

资产评估师的后续教育是评估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的资产评估师后续教育在短短的十余年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由于发展时间短,在教育体系、形式、内容及实施等方面尚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不能取得应有效果和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解决问题的几点对策

(一)统一管理体制,增强独立性

制定权威、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法规,严格执法,从根本上解决政出多门,各行其是,行政干预、管理混乱的问题。在管理工作中,要坚持资产评估行业统一管理、统一政策,坚持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和注册资产评估师资格的统一审批确认,坚持评估项目的统一立项和确认程序,坚持资产评估的统一经济技术标准,逐步消除政出多门的资产评估现象,增强资产评估业的独立性,使我国资产评估事业得以健康发展。

(二)制定新法,加大调控力度

制定有关资产评估的法规制度,根据资产评估工作发展的需要,修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适时制订和出台《资产评估管理法》, 规定资产评估的立项范围、立项要求、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的选用原则以及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等。从法律层次上理顺资产评估的管理体制,明确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监督主体地位和资产评估协会的行业主管地位。同时各部门根据政策从严审批,还要加大监查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政策的单位和个人,使资产评估业保持良好的秩序。

(三)建立完善监控体系,明确各自职责

强化资产评估管理部门的过错追究制,防止相关人员玩忽职守、不负责任或与被评估单位勾结现象的出现。在有力监督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让每一个部门,每一个评估人员知道自己的职责所在。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公允、公正。

(四)努力提高评估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

一方面每位从事资产评估管理的同志,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知识,研究新问题,在工作中要有新思路、新方法,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另一方面,要在学习培训上加大力度,举办各种类型的评估管理人员培训班,着重学习评估管理改革政策和办法,学习评估业务知识,提高每个评估管理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五)改革资产评估收费办法

以评估准则明确规定的形式禁止评估人员以评估结果作为收费依据。资产评估收费应坚持市场化原则,收费高低只应与评估工作的范围大小、时间长短、取证难易、潜在风险等因素挂钩。评估项目收费要设最低限标准,防止机构和人员竞相压价,影响评估质量,损害客户利益,威胁行

业声誉。可以参照国际惯例,采用事先定价收费方式,这既可确保评估的独立性,也可避免因私利造成高估资产价值的现象,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六)加强执业人员的后续教育

后续教育是资产评估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应对后续教育的内容、方法、形式、发展趋势等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建议方法:

1.引进激励机制,建立后续教育制度及和工资或奖金挂钩的激励机制,激发注册评估师积极参加后续教育的热情。

2.丰富培训内容,加强注册评估师后续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后续教育内容应具有系统性、针对性和新颖性,培训内容主要有:一是评估职业道德教育;二是指南、准则教育;三是新问题研讨和新知识的教育。

3.建立多层次和多形式的后续教育。第一,举办高层次的研讨班,主要针对评估行业热点问题、前沿问题进行专题研讨。第二,对评估机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进行培训。可以出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地方协会组织、或委托大专院校组织多层次培训。

五、结论

当前,资产评估工作形势十分严峻,问题较多,主要表现:缺少相应专业技术人员;缺少应有的原始和现场评估记录;原始记录和计算底稿没有装订到评估档案中去;评估报告书没有严格进行复核和校对;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出现多个评估目的;无原则任意扩大评估范围;评估报告书撰写不规范等。另外,各被评估公司在无形资产上弄虚作假现象十分严重,也给无形资产正确评估带来困难。

为了使无形资产评估做到“客观。公正、真实、合理”,保证评估工作顺利开展,在评估工作中应采取以下对策:

(1)建立完善资产评估法制颁布实行新《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注册评估师法》及其实行细则,将资产评估纳入法治轨道。

(2)改革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强化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自律作用,同行业互相监督促进,共同提高。

(3)保持资产评估机构真正中介地位,独立执业,规模经营,划分等级承办业务。地区按经济发达情况限额设立评估机构,不准设立分支机构,但可以跨地区执业。

(4)严格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聘用制度、考核升级制度、奖惩制度。不断提高评估人员专业技术水平,严格遵守评估人员职业道德。

(5)开展资产评估理论研究,探索资产评估操作实务,逐渐与国际资产评估接轨。

[参考文献]

(1)王景升;资产评估机构的责任与资产评估风险的规避[J];财经问题研究.

(2)李松森、曲卫彬;国有资产管理[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3)许小平;资产评估的质量控制[J];中国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师范文第4篇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某地各类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

第三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除上某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除上某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某地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

(二)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

第五条 占有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第六条 占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非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购非国有资产:

(二)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三)受非国有单位以实物资产偿还债务。

第七条 占有单位有本规定所列评估事项时, 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及评估机构对其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占有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八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第九条 经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由某地财政局负责核准;某地级重大经济事项的范围、标准由某地政府确定。

(一)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包括:

1.某地政府批准成立授权营运机构、企业集团;

2.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3.国有企业整体转制破产项目和债转股项目;

4.某地级国有资产用于境外或外埠投资的项目,与中央、某级单位合资或合作,并且占控股地位的项目;

5.某地政府批准实施的其它重大经济事项。

(二)占有单位在评估机构进驻之前5个工作日内,应向某地财政局书面报告有关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某地财政局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检查。

(三)核准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占有单位应于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5日内上报其主管部门初审;

(1)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报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初审;

(2)各委、办、局所属企事业单位报各委、办、局初审。

2.经有关部门初审同意后,占有单位最迟应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向某地财政局提出核准申请;

3.某地财政局收到核准申请后,对符合要求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评估报告的审核,下达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某地财政局认为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审核。 (四)占有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时,应向某地财政局报送下列文件:

1.有关部门审查同意转报某地财政局予以核准的文件;

2.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

3.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4.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其他材料;

5.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细表及其软盘);

6.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五)某地财政局主要从以下方面予以审核:

1.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并经批准;

2.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评估资质;

3.主要评估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资格;

4.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5.评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适当; 6.评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

性、合法性作出承诺;

7.评估过程、步骤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8.其他。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核准项目以外,对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某地财政局、国有资产授权单位(以下简称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主管委、办、局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的管理。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及无上级主管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某地财政局负责。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以下企业,各委、办、局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的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由授权单位、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委、办、局负责。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二)办理备案手续需报送以下文件材料:

1.占有单位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2.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可以软盘方式报);

3.其它材料。

(三)办理备案手续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1.占有单位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对评估报告无异议的,应将备案材料逐级报送某地财政局或授权单位等部门;

2.某地财政局或授权单位收到占有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不齐全的,待占有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有关材料后予以办理。

(四)评估项目备案后,需对评估结果进行调整的,占有单位应自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原备案表由备案机关收回。

第十一条 某地财政局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某地财政局及授权单位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占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十二条 占有单位发生依法应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含)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就其差异原因向某地财政局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三条 建立资产评估项目报告制度,按要求将核准和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逐项登记建立档案,授权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及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其受理的评估备案项目情况统计汇总后报某地财政局,由财政局统一汇总,定期上报某地政府和某财政局。

第十四条 某地财政局应当加强对资产评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抽查,确保核准项目、备案项目经济行为和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五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由某地财政局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报某财政局核准后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占有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某地财政局上报某财政局核准后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

(三)聘请不符合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占有单位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某地财政局可以宣布原评估结果无效。

第十七条 某地财政局对占有单位在国有资产评估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建议其上级单位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有资产评估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某地财政局、授权单位、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由某地人民政府或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对于境外国有资产的评估,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某地属城镇集体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某地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资产评估师范文第5篇

关健词:林木资产;林木资产价值;森林资源资产;计量单位。

一、林木资产核算的意义

森林资源是国的林场生产经营的主要对象,是林场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可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一直挂在帐外。这种现象造成国有林场资产不清,盈亏不实,虚假繁荣,投入营林生产的资金体外循环得不到足额回收,最终导致资源危机和生产无以为继。正随着林木资产的实际价值量在国有林场的资产价值中比重增加,林木资产核算的真实性将影响财务报表信息提供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建立林木资产核算体系在现代林业有着以下的必要性:

(一)实现森林资源的保值和增值,维护国家和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核算,才能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不断增值,这也是林业会计的基本任务之一。

(二)为森林资源资产的合理流动,优化配置提供资料依据,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正确计算木材生产原料成本,有效考核国的林场的生产经营成果。

二、林木资产的概念、特点与性质

(一)林木资产的概念

森林资源要成为资产,首先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进行度量。森林资源的实物形态包括有林地、林木、林内动植物等。构成森林资源的物质形态既有固定地理位置能通过一定的技术方法进行较准确的计量和计价的林木、林地;又有经常移动,国有林场在当前的技术,管理体制水平条件下无法无效控制的野生动物及准确计量的野生植物。因此,现行《国的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中所指的林木资产仅指:国有林场拥有或者说能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活立木。并非指森林资源的所有物质形态部分,弄清这一点,对于确定林木资产实物量和价值核算的口径,以及森林资源的评估转让有着重要意义。 林木资产中的经济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是作为劳动手段发挥功能的,其中经济林具有周期较短、经济效益较高的特点,农业生产部门,一直将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主要是提供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在当前条件下,森林资源的生态和社会效益难以用货币价值量反映,也不可能得到受益者的补偿,因而不能给单位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无法补偿森林培育成本,只能依靠财政拨款解决资金来源,类似预算会计核算,在此不作研究。本文只就国有林场林木资产的主要部分用材林资产的核算作进一步探讨,下文中林木资产若无特别说明均指用材林林木资产。

(二)林木资产特点与性质:

1.生长周期的长期性 用材林培育少则几十年,多则上百年。安徽省江南地区国有林场最普遍的 生用材树种杉木的工艺成熟也需要25年。从这点看,林木资产属于长期资产。它的资金周转规律不同于固定资产:林木资产在培育阶段的几十年中需要不断投入资金,而基本没什么产出,只是在采伐利用时一次性回收成本,投资风险很大。并且由于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在几十年里保持物价稳定,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在一定时期内都会存在通货膨胀。随着进入二十一世纪物价上涨和人民生活不平的提高,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增加,必然会导致林木资产的历史培养成本与现价重置成本相差悬殊。例如,据黄山市国有林场的典型调查反映,目前每亩杉木林的造林抚育成本与10年前相比增长了2至3倍。 2.林木资产效益的多样性 尽管用材林是一种主要以生产木材为目的的林木资产,但就森林本身而言,任何林种在未采伐前,其一身兼有生态、社会和经济三大效益。从林学角度出发,许多专家学者都认为森林的生态与社会效益几十倍于采伐木材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因而在发达国家,如日本,森林覆盖率虽高达85%,却主要依靠进口材来满足国内需求,而尽可能少甚至不因为使用木材而采伐国土上的森林。所以林木资产的生态与社会效益尽管难以计量,但不可忽视,理应视为林木资产所附带的一种无形资产,纳入森林资源资产管理范围。 我这是一个森林覆盖率只有17%的少林国家,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森林木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是一项基本国策,任重道远。《制度》中规定:国有林场是国家培养森林资源的基地,是全民所有制为主体的生产性事业单位。这一规定表明国有林场的生产任务与目的与企业不同。其首要目的是实现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全社会服务,其次才是追求自身的经济效益。因此国家在国有林场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和作业技术规程要求,使得国有林场不能根据市场需求和价格变化自主决定木材产量和规格质量,首先要考虑林木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3.林木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 林木资产不能象存货和固定资产一样,可以通过永续盘存制来随时反映结存的余额。林木资产是依附于林地而存在的一种植物资源,分布范围广,地形复杂,种类多,只能采取取定期(一般为5年)进行森林资源二类清查,从动态中取得一个相对稳定的数字。期间,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增值和受自然灾害破坏而减值的因素都难以人为控制,导致林木资产的实物量与价值不能同步变动。另外,林木资产入帐后还会继续发生费用是因从营林生产角度出发,它仍然是营林生产的在产品,因此而将其作为存货((即营林在产品)核算,也可以看作是一种会计选择方法,但显然不具备一年内或一个生产周期内变现的能力,也就是不具备流动资产的特征。从《制度》中资产负债表上资产科目的排序来看,也可表现这一点。只有当年采伐利用的林木资产才具备流动资产的性质具应划分流动资产,但这时已经作为木材生产的原料或成本核算了。

综上所述,林木资产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资产,理应按照其特有的规律采取特定的核算方式,进行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因此在参照会计制度时,对属于盈利组织的会计规范,《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只能借鉴其中会计业务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在具体会计业务处理上要充分考虑自身的特点和需要。

三、林木资产价值的计量方法

《制度》中规定:林木的累计培育成本作为林木资产的账面价值,但对现有天然林和未入帐的人工林的估价入帐的具体处理办法未有明文规定。

(一)历史成本法

1、历史成本法的概念

历史成本法亦即现行的传统会计模式中所指的原始成本法(实际成本法),在资产计价时主张以取得资产所投入要素的原始价格和投入量相结合计算出的产品在本作为记帐基础,并在以后的内部经营活动中保持这种计价标准,直到形成新的产品。

2、历史成本法的局限性

历史成本法适应于长期的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体制。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形式,带有强硬的主观规定性的商品价格管理体制打破,长期币值稳定假设已不能成立,使历史成本会计模式局限性表现得非常明显。如前所述,林木资产生长的长期性必然会使得用历史成本法所计算的林木资产价值低计,导致林木资产的实际培育成本得不到足额补偿,营林资金仍然需要计提育林基金这种体外循环方式来解决,的违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初衷。另外从管理会计的角度出发,历史成本对于决策意义不大,无法适应森林资源评估转让、承包、产权分离和其它经营活动的需要,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林场虚盈潜亏的不利情况。如:某块林地上的林木资产历史累计成本为600元/亩,现以1000元/亩的价格出售该块地上的林木,似乎可以取得毛利400元/亩,这实际上是一种假象,因为出售以后重新培育一亩林木需支付1100元,不仅未盈利,反而亏损100元/亩。显然,由于林木资产的特殊性,以货币资产维持概念为理论依据的历史成本法,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不符合及时性,有用性的要求,会将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引入歧途。

(二)市场价格倒算法

1、市场价格倒算法的概念

市场价格倒算法先按一定的出材率将活立木折算出材积,然后以木材现行售价扣除和销售阶段的费用,税金,利润等,类推木材生产培育成本,作为林木资产的入帐价值。其理论依据是:商品的价格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商品的社会价值是制订价格的基础,产品成本又是整个价格构成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这种方法计算的林木资产价值实际上包含了物价上涨,级差地租因素,这种计价方法试图以企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来消除币值不稳定对于资产计量的影响,固采用政治经济学上有关商品价格形成理论。

2、市场价格倒算法的局限性

(1)林木资产的三大效益中,生态与社会效益长期以来得不到补偿,木材市场价格中只能体现其经济价值,并不能完整反映林木资产的价值。还有木材市场价格除了取决于商品的价值以外,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巨大,使得价格常常背离价值。生产初级产品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往往都因此而经济效益低下,因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幅比低技术含量产品的价格上涨要快得多。如黄山市国有林场2009年由于国际金融市场危机给木材市场带来影响售价只相当于2006年的80%,而同期的森林培育成本却上升20%。因此,这种方法计价得的林木资产实际上只是木材价格乘以一个原材料成本率的结果,与现行按固定比率计提育林基金方式补偿森林培育成本没有本质区别。

(2)市场价格倒算法计算林木资产的成,过熟林较为方便,但对于未郁闭成林的未成林地来说,因无法折算在木材而不适合,对于林木蓄积较低的中,幼林而言,由于林木小,市场价格和出材率都较低,尽管在部分营林投入已经发生,却无法体现在林木资产价值中。

3、市场价格倒算法缺乏真实可靠性,不利于正确反映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市场价格倒算法所依据的几个因素中,未来木材产品的市场价是不可预见和;出材率也因不同的材种规格要求和林木的生物学特性而异;利润率也很难主观确定。因此这种计价方法随意性很大,与《制度》中所要求的发林木资产的实际培育成本作为林木资产帐面价值的要求背道而驰。另外该法计算的林木资产价值包含了级差地租因表,以此为依据结转木材生产的材料成本并不合适。如两个国有林场的树种、林种、经营方式相同,营林投入成本不相上下,立地条件较好的林场由于产量高,材质优,价格也高,按此法计算的成本补偿水平必然高于立地条件较差的另一个林场。在同等条件下,两个林场的恢复更新成本不相上下,如此下去会导致立地条件差的林场最终陷入每况愈下的恶性循环,其会计信息反映不出客观条件不同的林场真正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重置成本法

1.重置成本法的概念与理论基础

这种方法对资产的计价以当前物价已经变动的情况下资产的重新购入或重建的价格为标准。它是以实物资本维持观念为其理论依据,主张已经消耗的实物资产未得到重置保证以前不确认利润。又称

为序列理论林价法公式可为: n fn:林龄为n年的某块林地林价

fn=∑at, at:按重置成本记算的各序列营林费用 t=1t:时间

其中at则参照《制度》中第四十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近期(如近三年)人工林的实际成本资料,采用制造成本法,区别主要树种归集推算各单位面积造抚和管护费用,用简单平均法即可得出某树种单位面积面积造抚和管护费用标准,在目前培育成本递增的情况下,甚至采用计价的造抚和管护费用标准来计算木材培育成本更有现实意义。 2重置成本法优点

重置成本法主张用现行成本计量林木资产的价值,对资产的现实状况反映比较准确,提高了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使木材生产原料成本的补偿和收益确认在一定程度上趋向合理。

四、林木资产价值的计量单位

会计计量上的价值=单位计量价格×计量单位数量,也就是所谓的价格乘数。林木资产的价值除取决于上述各种方法计算出的单位计量价格外,还需要选择一个合适的计量单位与资源管理部门相联系。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林木资产实物量核算时有面积和蓄积两个单位。有人主张对无蓄积的未成林地和幼林使用面积单位计量,即林木资产的价值=单位面积培育成本×林地面积;而对于有蓄积的林木资产则采用蓄积作为计量单位,以上述市场价格倒算出的价格作为单位蓄积价值。

五、林木资产的核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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