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申请书范文

2023-07-01

评估申请书范文第1篇

[摘 要]纳税评估是税收征管的组成部分,并在税收征管中居核心地位。要推进我国纳税评估向纵深发展,必须加快纳税评估机构设置和完善纳税评估法制建设的配套改革。

[关键词]税收征管;纳税评估;定位;配套改革

一、纳税评估的定位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为纳税人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并采取相应的征管措施,以增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遵从度的管理行为。可见,纳税评估是一种介乎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之间的相对独立的管理活动,它与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一起,共同构成税收征管体系,并在税收征管中居于核心地位。

(一)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管理

纳税评估侧重于对纳税人申报真实性、准确性的分析,其工作主要涉及案头评估、税务约谈和评估处理。分析工具一般采用“人机”结合,评估主要是根据事先掌握的信息,通过一定的数学模型和人工逻辑分析进行,税务约谈主要是引证或搞清评估中发现的疑点。它强调事前涉税信息的充分、评估方法的科学和评估技能的过硬。因此,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管理涉及各种税源管理及其纷繁复杂的纳税人管理事宜,在业务上相对单一和专业,除在评估中采用税务约谈和落实纳税评估处理结果外,评估员一般必须直接与纳税人接触。

(二)纳税评估不同于税务稽查

税务稽查属于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查账、询问、现场勘查、异地调查等方式,以判断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问题;税务稽查可以涉及纳税人当年和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稽查期一般视案情的复杂程度而定。而纳税评估是属于非现场检查,主要通过案头审计、约谈纳税人等方式进行;纳税评估对象主要是申报所属期的纳税申报,评估期限一般在下一个申报期来临前结束。案头审计主要是根据评估部门预先设计的评估指标和预警值等,运用计算机对纳税申报涉及的各项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分析,对存在的疑点通过人工分析和约谈纳税人等方式予以解释。在评估中,评估员一般不应进行实地检查和查看纳税人的账册。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通过约谈仍未能解释清楚的,应转入税务稽查环节,由稽查部门做进一步调查。

不赋予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权是有道理的。一是纳税评估的主要任务是评估纳税人当期申报的数据与预警值是否相符,申报资料的各项指标之间是否存在逻辑关系。在评估中,评估员若发现申报数据及其资料出现较大差异,其责任是约谈纳税人并要求其作出解释或举证,以消除疑点。疑点若不能消除,则可判定纳税申报存在问题,进一步查核则是稽查部门的事情。其二,纳税评估作为税源的日常管理工作,也不允许对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介入过深的调查。因为纳税评估工作一般在下一申报期开始前就要结束,如果允许其对案件审计中发现的疑点实地调查,将耗用较多的评估资源。由于纳税评估期限较短,因此,即使允许实地调查,在短期内也难以发现问题,而在匆忙之中作出调查结论,恐怕也是有问题的。其三,允许纳税评估介入实地调查容易与税务稽查相混淆。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在实行纳税检查时,具有“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的职权。如果纳税评估也允许介入实地调查,就行使了纳税检查的职权,使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在某些职权上存在混淆。明确规定纳税评估不介入实地调查,可以使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职权更加清晰,分工更加明确。

(三)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处于核心地位

税收征管的基本目标在于贯彻税收法律政策,确保税收能够及时足额地入库。税务管理涉及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从各方面构筑有效的征管平台,并通过执行一系列的征管制度以规范纳税人行为;而税务稽查则通过事后检查来判断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对各种违法行为予以处理并追缴流失的税收。可以这样说,税务管理与税务稽查分别通过柔性与刚性的方式对纳税人实施管理。但这一柔一刚怎样才能有效地结合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仍缺乏联结点,纳税评估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纳税评估使税务管理柔中带刚,使税务稽查刚中带柔,从而使税款征收更有保障。

1 由于纳税评估是在申报后立即展开,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问题能够及时被发现和处理,因而能够有效地消除纳税人对申报不实的侥幸心理,改善了税务管理过于柔弱的一面,也给纳税人依法申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虚假申报构成一定的震慑力。

2 纳税评估的目标定位决定其具有服务的功能。在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一般不像税务稽查那样强调处罚,而是更加注重帮助纳税人识错、纠错,提高其正确纳税的能力。虽然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问题不能完全免责,但相对于税务稽查而言,其免责范围相对较广,处罚力度也相对较小。这种相对温和的处理方式深受纳税人的欢迎,尤其是因税收无知而造成申报错误的纳税人,往往能从中获得不少的纳税帮助,这对于构建和谐的征纳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纳税评估为税务稽查提供可靠案源,有利于稽查资源的有效运用。当然,硬性地把纳税评估作为税务稽查前置的做法并不可取。这是因为,一是由于纳税评估本身的局限性,它不可能发现所有的涉税问题,即使是纳税评估通过的纳税户也不一定就没有问题;二是所谓前置是指没有通过纳税评估不得进人税务稽查阶段,因此,建立前置程序将限制税务稽查的选案权,并打乱税务稽查的具体计划。然而,不管怎样,纳税评估对于推动税务稽查走向科学化、高效化的作用是不可置疑的。

可见,确立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的核心地位,可以使征管体系更加严谨,征管工作更具活力,精细化程度更高,税收的管理与服务功能更加凸显。而一旦把纳税评估的核心地位确立下来,我国的征管模式也将随之发生较大的变化,弱化管理的状况必将得到根本的改变。

二、纳税评估的配套改革

确立纳税评估在税收征管中的核心地位,将面临着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其中,纳税评估机构的设置和完善纳税评估的法制建设,已经成为推进我国纳税评估向纵深发展的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纳税评估的机构设置

纳税评估的专业性与基础性特点,决定了纳税评估工作必须在相对独立和稳定的环境下开展。建立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明确纳税评估的职责,配备高素质的评估队伍,完善对评估人员的激励机制,是推动我国纳税评估工作向纵深发展的关键。在国外,大凡纳税评估搞得较好的,无不与之有关。例如,新加坡成立了独立的评税部门,并分别设有税务处理部、纳税人服务部、公司服务部、纳税人审计部和税务调查部,各部门职能界定明确,各司其职。法国设有专门的税务审计机构,分为中央级、大区级和地区级,其内部审计则以各级税务局的管辖范围为界,各负其责。德国联邦财政部和州财政局也下设了税务审计局。而澳大利亚的纳税评估机构和稽查机构是分设的。相比之下,我国的纳税评估,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人员

配备都相差甚远。一是除个别地方外,基本都没有设置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目前的纳税评估工作主要是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在个别地方是由税务稽查员兼办的。二是纳税评估的职责不明,特别是与税务稽查的界线更是含糊不清。三是缺乏适应纳税评估工作要求的高素质的评估队伍,难以满足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四是纳税评估队伍建设的激励机制尚未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纳税评估工作的深入。因此,要推动我国纳税评估的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以上问题。

1 尽快成立独立的纳税评估机构。设置的纳税评估机构属于税务机关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1)设计评估指标体系,测算、确定相关指标的峰值和预警值。(2)负责评估软件的开发工作。(3)实施案头评估,对案头评估中出现的疑点,约谈纳税人,对评估结论作出相应处理,并制作纳税评估报告。(4)帮助纳税人正确处理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并开展相关的税法教育和纳税指导。(5)在法定时间内向稽查部门移交有重大违法嫌疑的案件。(6)建立纳税评估信息体系,不断开发信息来源渠道。(7)维护纳税评估资料数据,实施纳税评估档案管理。(8)把纳税评估信息及时传递给相关部门。

为了更好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可在纳税评估机构内划分五个部门(或岗位,下同),分别从事五种不同的评估业务。(1)专门从事预警值和评估指标制定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各税种的特点及其影响申报质量的相关因素,设计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搜集相关的涉税信息及其经济信息,运用经济分析学、计量经济学等原理,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经验数据,测算、修改、确定相关评估指标的预警值和峰值,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前提和基础。(2)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对象筛选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运用计算机和人工方式对纳税申报期内的申报资料进行初步评估,把初步评估发现的问题户转交纳税评估分析处理部门处理。初步评估的面应逐步从重点户向所有纳税户过渡,使初步评估的对象覆盖到所有的纳税户。该部门应积极参与纳税评估软件的开发工作,不断改进纳税评估手段。(3)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分析与税务约谈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筛选部门转来的有问题的申报进行案头分析评估,对疑点作出解释;约谈纳税人,搞清申报疑点;对纳税人解释相关的税收政策;制作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并把案卷移交纳税评估处理部门处理。(4)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处理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纳税评估分析部门转来的材料制作处理结论:对纳税评估暂无异议的,制作“纳税评估暂无异议结论”;对纳税评估发现的已被确认的申报问题,制作“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并交由纳税人,由其对已申报的税额自主作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案头分析和税务约谈仍不能搞清的,制作“纳税评估待处理报告”,转交税务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作出相关的纳税调整,或调整不理想的,制作“提请税务稽查建议”送交税务稽查部门。(5)专门从事纳税评估处理落实和归档工作的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把“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文书送达纳税人,跟踪纳税人是否按处理建议对已申报的税额作出更正,并把纳税人更正纳税申报的情况及时向纳税评估机构报告以及向税务管理部门通报;把“纳税评估待处理报告”、“提请税务稽查建议”送达税务稽查部门,并向其提请对相关纳税人实施进一步调查的建议。把纳税评估机构分成五个部门(或岗位),既符合纳税评估的专业化要求和评估权的相互制衡,也有利于纳税评估岗位责任制的推行。

2 配备业务素质高的有一定规模的专业评估队伍。纳税评估的性质要求评估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的能力;尤其是对从事预警值和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的人员要求更高。因此,不改变当前我国纳税评估队伍的状况,纳税评估工作将难以向广度和深度推进,纳税评估的目标也难以实现。因此,建议从下列几个方面予以改善:(1)增加评估员编制。根据评估机构设置的要求配备相应的评估人员,确保纳税评估工作能够有效运行。随着纳税评估核心地位的确立,税务人员的配置应更多地向评估员方面倾斜。(2)实行评估员定级制。把评估员划分为高级评估员、中级评估员和初级评估员,实行不同的待遇。实行评估员定级制,将有利于激发评估员自觉学习、自我完善的积极性,对促进评估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评估员的评级可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组织进行。(3)加强对评估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评估技能,以适应纳税评估工作的要求。(4)建立奖惩严格的机制。对在评估工作中成绩突出,能为国家挽回重大损失的,给予物质与精神奖励;对评估工作不努力,工作马虎,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二)完善纳税评估的法律责任

纳税评估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纳税评估后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评估所属期存在纳税问题,则该涉税责任应由谁承担;二是在纳税评估中发现被评估的纳税人存在涉税问题,是否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三是评估部门是否拥有行政处罚权。

1 纳税评估后被稽查部门发现的涉税问题的法律责任。一般来说,纳税评估后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的涉税问题,通常有两种情况:(1)被纳税评估部门认定为暂无异议,而事后被税务稽查部门发现涉税问题。由于纳税评估主要是根据评估指标实施案头分析和税务约谈,在信息并不充分的情况下,评估人员对被评估人存在的涉税问题未能及时发现是在所难免的。因此,纳税评估没有发现的涉税问题后被稽查部门发现的,由纳税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是理所当然的。虽然现行《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22条的“纳税评估分析报告和纳税评估工作底稿是税务机关内部资料,不发给纳税人,不作为行政复议和诉讼依据”规定,已把纳税评估可能引起的麻烦降至最低,但为了避免纳税人对纳税评估责任的误解,征管制度还是应该明确规定,纳税评估后被稽查部门发现的涉税问题,属于纳税人原因的,由纳税人承担法律责任。(2)纳税人根据纳税评估部门发出“纳税评估问题及其处理建议”,对相关纳税事项作出调整、更正,但事后被稽查部门认定为错误的。如果该错误完全是由于纳税人遵循评估部门的建议而形成的,则责任在税务机关,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2条的规定承担责任。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在法定时间内发现纳税人少缴税款,可以追征,但不得加收滞纳金,更不能罚款;如果该错误并非完全是由于纳税人遵循评估部门的建议而形成的,则责任应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划清,并按征管法的有关条款予以处理。确认这一法律责任,将给纳税评估提出更高的要求,即纳税评估部门建议纳税人调整、更正相关的纳税处理方式,应以文书形式下达,事后税务稽查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问题,纳税人应负举证责任,说明其涉税处理是在税务机关建议下进行的。

2 纳税评估发现的涉税问题的法律责任。不少实施纳税评估的国家或地区,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大多采取较宽容的态度,即对确实因为税收无知造成申报错误或情节较轻且初犯,并能积极补税的,一般都免予行政处罚。我国现行的《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18条“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计算和填写错误、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的规定,便含有对此种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之意。但对需要进一步到市场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并因此发现有关的涉税问题,“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也就是说,对纳税评估中认定的某些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应该说,对纳税评估发现的问题,采用有区别的处理方式是可取的,它给纳税人提供了纠错的机会,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纳税评估的服务功能。但《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的这些规定,仍与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现行征管法仅对“因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少缴税款予以免责,而在《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中,因“政策和程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问题,或存在的疑点问题经约谈、举证、调查核实等程序认定事实清楚,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也给予了免责,便超出了征管法的免责范围。因此,为使我国纳税评估能在法治基础上健康发展,应对现行税收征管法规作适当的调整和补充,明确纳税评估发现的涉税问题的法律责任。建议对确因税收无知造成申报错误或情节较轻且初犯,并能积极补税的给予免予行政处罚的处理;而对涉税问题情节较严重以及非初犯者,应给予一定的处罚,但处罚的起点及其力度可考虑轻点,例如对偷税行为可处以所偷税款0.1-1倍的罚款;但对恶意违法的,则必须按现行征管法的规定处理。

3 纳税评估处罚权的界定。由于纳税评估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对评估申报期内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作出客观地评定,并出具评估结果,因此,对评估中发现的涉税问题的具体行政处罚,应由相关的职能部门作出,纳税评估部门不应拥有行政处罚权。这有利于理顺各职能部门的职权责任,也有利于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我国《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需要处理处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这已明确规定了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涉税违法行为,是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罚,纳税评估部门并不拥有行政处罚权。

责任编辑:上林

评估申请书范文第2篇

一、外包业务项目评估和审核

外部业务申请科室或部门为外包业务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相应外包业务的管理。提出业务外包的科室主任为外包业务主管责任人,负责对外包业务进行经济性、可行性等项目评估。

业务外包需进行内部分析评估。主要包括

1、业务是否是医院的核心业务。

2、包业务自己完成与外包的优缺点即完成相应目标的程度(可行性)。

3、外包是否能降低生产成本(经济性)。

院办公会负责对提交的外包业务评估分析报告进行讨论、决定。确需外包的,经审核同意后交由相应科室负责进行相关招投标比选、实施、监管工作。

二、业务外包流程

1、根据《医院外包业务遴选和办法》和《科区医院外包业务管理制度》制定招标比选文件并采取合适方式公开招标公告。

2、 愿意承包的公司按招标要求做投标文件。

3、按公告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现场比选,医院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比选文件及相关公司或服务部标书集体评标,条件优得分高者中标。

4、签订《外包合同》、订立《实施细则和办法》、《检查与考核方案》等。

二、业务外包的监管部门及监管程序

1、业务外包申请科室负责人及监管人员依据合同及附件的要求对外包业务进行日常考核与服务质量的监督,现场指挥与协调;

2、定期收集信息,并将相应的信息制成质量考核通报交与财务科作为支付外包费的依据;

3、如发现外包业务服务公司未履行合同内容,及时提出限期改正,如有严重违约情况,对其进行书面警告,如拒不履约可上报分管领导后,由医院办公会决定是否重新招标更换外包公司。

三、各环节的主要风险及管控措施

①制定业务外包实施方案,是指医院根据经营计划和业务外包管理制度,结合确定的业务外包范围,制定实施方案。该环节的风险主要是:医院缺乏业务外包管理制度,导致制定实施方案时无据可依:业务外包管理制度未明确业务外包范围,可能导致有关科室在制定实施方案时,将不宜外包的核心业务进行外包;实施方案不合理、不符合医院经营特点或内容不完整,可能导致业务外包失败。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建立和完善业务外包管理制度,根据各类业务与核心业务的关联度、对外包业务的控制程度以及外部市场成熟 度等标准,合理确定业务外包的范围,并根据是否对医院经营有重大影响对外包业务实施分类管理,以突出管控重点。同时,明确规定业 务外包的方式、条件、程序和实施等相关内容。第二,严格按照业务 外包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外包范围、方式、条件、程序和实施等内容 制定实施方案,避免将核心业务外包,同时确保方案的完整性。第三,根据医院预算以及经营计划,对实施方案的重要方面进行深入评

估及复核,包括承包方的选择方案、外包业务的成本效益及风险、外 包合同期限、外包方式、员工培训计划等,确保方案的可行性。第四, 认真听取外部专业人员对业务外包的意见,并根据其合理化建议完善 实施方案。

②审核批准,是指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业务外包实施方案。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审批制度不健全,导致对业务外包的审批不规范:审批不严格或者越权审批,导致业务外包决策出现重大疏漏,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未能对业务外包实施方案是否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进行合理审核以及做出恰当判断,导致业务外包不经济。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建立和完善业务外包的审核批准制度。明 确授权批准的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各级人 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同时加大对分公 司重大业务外包的管控力度,避免因分公司越权进行业务外包给企业 带来不利后果。第二,在对业务外包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和评价时,应当着重对比分析该业务项目在自营与外包情况下的风险和收益,确定外包的合理性和可行性。第三,总会计师或医院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 人应当参与重大、业务外包的决策,对业务外包的经济效益做出合理评价。第四,对于重大业务外包方案,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批。 ③选择承包方,是指医院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外包实施方案选择承包方。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承包方不是合法设立的法人主体,缺乏应有的专业资质,从业人员也不具备应有的专业技术资格,缺乏 从事相关项日的经验,导致医院遭受损失甚至陷入法律纠纷;外包价 格不合理,业务外包成本过高导致难以发挥业务外包的优势;存在商 业贿赂等舞弊行为,导致相关人员涉案。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充分调查候选承包方的合法性。即:是否为依法成立、合法经营的专业服务机构或经济组织,是否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和固定的办公场所。第二,调查候选承包方的专业资质、技术实力及其从业人员的职业履历和专业技能。第三,考察候选承包方从事类似项目的成功做法、各界评价和口碑。第四,综合考虑医院内、外部因素,对业务外包的人工成本、营销成本、业务收入、人力资源等指标进行测算分析,合理确定外包价格,严格控制业务外包成本。第五,引入竞争机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承包方。第六,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从候选承包方中择优做出选择,并建立严格的回避制度和监督处罚制度,避免相关人员在选择承包方过程中出现受贿和舞弊行为。

④签订业务外包合同确定承包方后,医院应当及时与选定的承包方签订业务外包合同,约定业务外包的内容和范围,双方权利和义务,服务和质量标准,保密事项,费用结算标准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合同条款未能针对业务外包风险做出明确的约定,对承包方的违约责任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医院陷入合同纠纷和诉讼;合同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在订立外包合同前,应充分考虑识别,业务外包方案中的重要风险因素,并通过合同条款予以有效规避或降低。第二,在合同的内容和范围方面,明确承包方提供的服务类型、数量、成本,以及明确界定服务的环节、作业方式、作业时间、服务费用等细节。第三,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方面,明确医院有权督促承包方改进服务流程和方法,承包方有责任按照合同协议规定的方式和频率,将外包实施的进度和现状告知医院,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有效沟通。第四,在合同的服务和质量标准方面,应当规定承包方最低的服务质量要求以及如果未能满足标准应实施的补救措施。第五,在合同的保密事项方面,应具体约定对于涉及本医院机密的业务和事项,承包方有责任履行保密义务。第六,在费用结算标准方面,综合考虑内、外部因素,合理确定外包价格,严格控制业务外包成本。第七,在违约责任方面,制定既具原则性又体现一定灵活性的合同条款,以适应环境、技术和医院自身业务的变化。

⑤组织实施业务外包,是指医院严格按照业务外包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组织业务外包过程中人、财、物等方面的资源分配,建立与承包方的合作机制,为下一环节的业务外包过程管理做好准备,确保承包方严格履行业务外包合同。在组织开展业务外包时,应当根据业务外包合同条款,落实双方应投入的人力资源、资金、硬件及专有资产等,明确承包方提供服务或产品的工作流程、模式、职 能架构、项目实施计划等内容。

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组织实施业务外包的工作不充分或未落实到位,影响下一环节业务外包过程管理的有效实施,导致难以实现业务外包的目标。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按照业务外包制度、工作流程和相关要求,制定业务外包实施的管控措施,包括落实与承包方之间的资产管理、信息资料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安全保密管理等机制,确保承包方在履行外包业务合同时有章可循。第二,做好与承包方的对接工作,通过培训等方式确保承包方充分了解企业的工作流程和质量要求,从价值链的起点开始控制业务质量。第三,与承包方建立并保持畅通的沟通协调机制,以便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业务外包过程存在的问题。第四,梳理有关工作流程,明确每个环节上的岗位职责分工、运营模式、 管理机制、质量水平等方面的要求。

⑥验收在业务外包合同执行完成后需要验收的,医院应当组织相关科室或人员对完成的业务外包合同进行验收。

该环节的主要风险是:验收方式与业务外包成果交付方式不匹配,验收标准不明确,验收程序不规范,使得验收工作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业务外包质量低劣等情况,可能导致医院遭受损失。

主要管控措施:第一,根据承包方业务外包成果交付方式的特点,制定不同的验收方式。一般而言,可以对最终产品或服务进行一次性验收,也可以在整个外包过程中分阶段验收。第二,根据业务外包合同的约定,结合在日常绩效评价基础上对外包业务质量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的基本评价,确定验收标准。第三,组织有关职能科室、财会科室、质量控制科室的相关人员,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对承包方服务进行审查和全面测试,确保服务符合需求,并出具验收证明。第四,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查明原因,视问题的严

重性与承包方协商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并依法索赔。第五,根据验收结果对业务外包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作出总体评价,据此对业务外包管理制度和流程进行改进和优化。

⑦会计控制是指医院应当根据国家统—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对外包业务的核算与监督,并做好外包费用结算等工作。

评估申请书范文第3篇

一、学校基本情况

1、学生基本情况。我校为三年制初级中学,现有在校学生数为685名, 共14个教学班。

2、教师基本情况。学校现有教师41名,其中专任教师学历达标合格率100%,专任教师接受计算机培训达100%,远程教育培训考试通过率100%。

3、办学条件。学校校园环境优美;建有物理、生物化学实验室、现代远程教育教室(计算机室、多媒体室、光盘播放室、电子备课室)。

二、主要成绩与做法。

(一)明确办学方向,确立办学思想

我校认真组织学习现代教育理论、教育思想,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以培养“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与他人共同生活、学会生存”的现代型人才为目标,牢固树立“为家长和学生提供优质教育和优质服务”的办学宗旨,以师生共同发展为本,本着“质量求生存,创新求发展,科研求品牌,特色求声誉”的办学方针,遵循依法治校、开放管理、可持续发展的人本理念、科研兴校、民主合作的管理理念、与时俱进求突破,深入细致抓落实,强化了人文教育,培养了创新精神,提高了综合素质,指导和促进了学校工作全面开展。

(二)强化师德建设提高育人水平

我校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高雅的气质影响人”为目标,以“树形像、铸师魂、重师能、展师风”为核心,以发扬“敬业奉献、勤业爱岗、乐业爱生、精业钻研、创业开拓”五种精神为教育的主要内容,对新形势下如何进行师德建设方面做了积极探索,使全校教职工精神面貌焕然一新。

( 三)整体推进校本培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学校建立校本教研制度,成立校本教研行动指导组,形成校本教研网络,学校校本培训工作抓得实,抓得细,确立了“立足校本教研 深化课堂改革 促进师生共同发展”的校本研究理念,促进了教师专业成长。教师们的教研能力得到了大幅度提高,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1、强化学习,准确定位校本教研

(1)采用“集中式接受性”学习,引导教师结合教育教学改革进行校本教研的自悟反思。

(2)认真反思过去学校教研中存在的问题。通过研究,弄清了新课程倡导校本教研中存在的一些弊端,面对传统校本教研的弊端,学校为教师创建教研平台,营造一个教研氛围,引导教师们走上从事研究的这条幸福的道路上来。

2、深化课题实验,使校本教研充满活力。

通过校本教研,我校涌现出了张善保、卢敦萍等优秀科研型教师。

(四)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构建和谐校园,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1、学校始终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成立了德育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德育

工作。

2、德育室、黑板报、宣传栏、广播站等宣传阵地齐全,与当地派出所和交警大队结成共建单位。学校重视“三风”建设,在实施过程中,从抓教风入手,推动学风的培养和校风的形成。

3、发挥团支部的作用,从大处着眼,把“赞美教育”作为灵魂,贯穿于各项活动的始终,引导团员树立远大理想和志向。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培养爱的真情实感,培养良好的思想道德和意志意质,增长知识本领和才干,为祖国在新世纪中实现现代化作好准备。

4、在抓好班主任在德育工作中的作用的基础上,突出了“副”科教师在德育中的作用,要求“副”科教师要有全局观念,从有利于教育学生的角度出发,对学生高标准、严要求、与班主任协调一致,形成德育合力。

5、重视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的结合,定期召开家长会。开设“家长信箱”、开通校长热线,努力营造家校畅通工程,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同步。针对单亲、无亲学生,学校及时更新观念,提高认识,积极探索教育孩子的新方法,新思路。通过多种途径,依赖多种形式,形成以德育大纲为依据,以学校教育为主体,以社会教育为导向的新格局。

(五)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在教学工作的管理中,我校“以教学为中心,以质量为根本”为主线,结合实际认真实践,树立新形象,建树新业绩,实现了教学工作的新发展、新飞跃。

1、抓思想——全体教师认识到位

为提高广大教师的思想认识,我校召开了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动员大会,多次组织教师学习全国模范教师邹有云先进事迹,全体教师进一步认识到提高教学质量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2、抓常规管理——逐步规范

我校加大常规教学管理力度,在备课、上课、批改、辅导、考核评价各环节均提出具体措施。

3、抓学生——促进培优转后工作

通过采取分层次教学、做好尖子生的培养提高工作和“学困生”的补习辅导转化工作。

4、抓教学评价,优化教学过程

由于我们狠抓了教学全过程的管理,在学校工作中突出了教学的中心地位,把教师的教学能力、教学效果与评职晋级、评先、考核挂钩,使全体教师全身心地投入教学工作,搞好教学过程的每一个环节。

(六)贯彻落实体卫艺术工作条例,培养全面发展又有特长的人才

(1)体育卫生工作

认真贯彻落实《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按新课程要求设置体育课,严格执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加强体育卫生工作条例的贯彻落实,学校坚持做到:一是成立体卫工作领导小组。二是提供必要的活动场地和配足器材设备,并保证活动经费的投入。三是健全体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学校每年有计划地组织校内运动会,丰富了学生的生活。

(2)艺术教育工作:学校重视劳动艺术教育工作的开展,学生初步形成了健康的审美情趣,培养了良好的审美能力,提高了审美的综合素质。学校按艺术课程标准,设置艺术课程,并配有专用的美术室、有配套的教具器材。

(七)合理运转资金,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1、依照上级规定认真做好财务及校产管理工作,做到经费使用合理、帐目清楚,实施收费卡制度,无乱收费现象,做到学校资产产权明晰、管理规范、物尽其用。

2、积极改善办学环境,对操场、食堂、路面、学生公寓等校园内外进行了综合整治,使校园育人环境焕然一新。

二、存在主要问题。

1、学校的发展和目标的达成度还不适应家长的需要及社会的期望。主要表现在学校特色创建等方面有待强化,学生个性的发展和整体教育质量的提高有待不断努力。

2、教师自身素质现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素质教育的深入实施。

三、改进措施

1、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自身素质。

2、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教师课堂教学水平,重点是把握课程改革这一主题,转变教育教学观念,增强科研意识,加大教科研力度,向科研与课堂要质量、要成效,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3、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继续改善办学条件与环境,为学校可持续发展创造可靠的物质和技术保障。

4、抓好学生思想道德建设和良好习惯养成。

5、继续推进学校各项改革,积极创建现代学校管理制度。 回顾过去感慨万分,展望未来任重而道远。我校今后将进一步探求适合学校发展的成功之路,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努力拼搏。

四、自查评分

评估申请书范文第4篇

摘 要:新的审计风险模型是基于战略管理理论和系统理论在审计实践中的运用所推动的审计方法的新发展。作为一种审计理念的转变,风险导向审计在我国开展还存在一定的障碍。为克服新的风险审计模型在我国应用中的障碍,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审计人员的职业素质、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建立风险导向审计信息系统的资源共享机制等。

关键词:重大错报风险;审计风险;审计模型

新准则的基本思路是,通过修订审计风险模型,强调从宏观上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以充分识别和评估会计报表重大错报的风险,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控制风险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可见,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是由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组成的,其模型为: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检查风险=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在审计风险一定的情况下,根据重大错报风险的大小,决定检查风险,进而确定具体的审计程序、方法、范围和重点。

1 新审计风险模型的优越性

1.1 新的风险模型是审计方法的创新

新的风险模型则是從企业的战略分析入手,通过“战略分析——经营环节分析——财务报表剩余风险分析”的基本思路,来决定实质性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并建立了企业财务报表风险与企业战略风险之间的逻辑联系,使这一方法更科学、有效。

1.2 有助于审计人员全面了解企业及其环境

应用新的审计风险模型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程序,更广泛和更深入地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各个方面,为识别重大错报风险提供更好的基础。因此,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要将客户置于一个大的经济环境中,运用立体观察的理论来判定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因素,从企业所处的商业环境、条件到经营方式和管理机制等构成控制因素的内外部各个方面来分析评估审计的风险水平,掌握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从而克服缺乏全面性的视角而导致的审计风险。

1.3 有利于合理分配资源,提高审计效率

新的审计风险模型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审计的所有阶段都要实施风险评估程序,并将识别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错报的领域相联系,而不能直接将风险定为高水平。由于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存在固有限制,无论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结果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针对重大的各类交易、账户余额、列报和披露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不得将实质性测试仅集中在例外事项上。新风险审计模型这种要求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既定的审计风险下既可以根据重大错报风险水平来确定可接受的检查风险水平,又可以根据此计划实施和执行审计行为,合理分配审计资源,从而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1.4 有利于加强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

近10年来,我国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已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实证研究表明,治理层和管理层舞弊已成为我国财务报表审计中存在的重大错报中最主要的因素。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在揭露治理层和管理层舞弊方面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有利于加强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减少舞弊事件的发生。

另外,新的审计风险模型最终目的是完善公司治理,协助管理层应对风险、把握机遇,提升企业价值。它以风险为出发点,由传统的事后评价变为全过程的动态反应,为管理层提供及时有用的信息,为公司治理相关措施的有用性给予反馈。它是将各项管理经营活动整合成一个完整、相互约束和自我改善的体系。它运用立体观察的理论来判断影响企业经营风险的各种因素,从企业所处的行业状况、监管环境、经营目标、战略规划到经营方式、业务流程等内外部各个方面来评估企业的风险水平,把经营风险植入到本身的风险评价中去,并贯穿于内部审计的全过程。

2 我国推行新的审计风险模型的建议

针对我国注册会计师目前的执业水准和审计环境的现实,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动新的风险导向审计的运用。

2.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在当今社会,完善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并在实际中真正起到约束注册会计师行为的作用,是一种在短期内有效的手段。法律风险越高,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越强。总体上讲,我国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还存在于比较笼统的概念阶段,缺乏可操作的具体细则,民事赔偿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法律风险较小,这本身也有悖于架构新的风险导向审计方法的本意。因此,结合新的风险导向审计广泛应用的客观实际,以及目前法律法规,当前最需要完善的就是加强对注册会计师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改变以行政责任为主,辅之民事和刑事责任的现状,尤其要加大赔偿额度与处罚力度,并对赔偿之外的处罚程度给予更加明确的规定。这样做才能使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不得不忌惮法律后果,客观上强化了法律风险意识,符合了新的风险导向审计的初衷,有利于在审计中贯彻新的风险导向,提高审计效果。

2.2 强化审计人员的职业素质训练

由于新的风险导向审计的范围不断扩展,审计人员关注的范围不断延伸,对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的要求也不断提升,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时,应具备与客户所在行业及企业相关的知识结构,才能胜任新的风险导向审计的要求。这些知识主要包括:行业生产经营特点、经济技术指标及行业政策,企业的经营战略、经营环境、经营风险等。另外,还要实现独立审计队伍的优化组合,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单一财会型人员的结构,注重聘用一些法律、工程技术、计算机等非会计审计专业的人才,并对项目审计小组进行科学配备。同时,为提高审计质量与效率,还应相对固定每一小组对某一行业的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大培训力度,没有参加审计风险准则后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不予年检,以此强制推动审计风险准则的贯彻实施。

2.3 加强公司治理结构

合理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对推行新的风险审计模型至关重要。新的风险审计模型的起点是企业经营风险,重点关注重大错报风险,因此公司治理的优劣与否直接决定重大错报风险的程度,从而影响到审计效果。如果公司治理存在缺陷,管理层就既可能损害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又影响到外部审计人员出具报告的客观性及审计风险的高低,可能造成监督和控制这两个环节失效。当前公司治理结构及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完善和经理人信息控制权的存在,客观上妨碍了风险导向审计的运用。因此,在优化公司治理框架下,应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的设计、运行、评价、改进,加强对管理层责任的控制。

2.4 建立风险导向审计信息系统的资源共享机制

评估被审计单位重大错报风险要求对企业的业务、市场状况、管理层,甚至企业所处行业整体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状况等因素都要有比较清楚的了解。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90%以上的业务是审计业务和会计业务,没有经济、法律方面等多元化的背景。他们不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不了解整个行业,数据积累严重不足。这可以说是实施新审计风险模型的最大障碍。为推行新的审计风险模型,政府部门、银行、证券公司、行业协会等单位的企业信息应及时上网,实现资源共享,以推动社会建立企业信用体系。会计师事务所也应建立功能强大的数据库,收集各个行业的资料,建立客户档案,对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所需要的各方面的知识以及有关被审计单位的各种资料进行整理和归纳,满足会计师事务所有效判断被审计单位的经营风险和行业风险的需求。并及时更新数据库,为注册会计师实施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持,从而更好地适应我国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程序的客观需要,促进现代风险导向审计在我国的全面推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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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淑芬.对新审计风险准则的解读[J].中国市场,2007,(1):1415.

评估申请书范文第5篇

编者按: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企业价值评估已成为国际评估行业发展的重要领域之一。为了规范我国企业价值评估行为,中评协早在2004年就发布了《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七年多来,在规范企业价值评估执业行为、提高企业价值评估执业水平、巩固拓展企业价值评估市场和服务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绝大部分内容经实践检验是行之有效的。七年来,我国评估准则体系基本建立,国内外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和实践有了新的发展,国内证券市场和产权市场逐步完善,评估实践对企业价值评估提出了新的要求。2011年,中评协在总结指导意见实施经验基础上,结合国内外评估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对指导意见进行修订,发布了《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为了帮助行业内外理解准则,促进准则实施,本刊约请负责该评估准则制定的专家对准则制定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及特点等进行了介绍,供大家参考。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行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在总结《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评估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以下简称“企业价值评估准则” 或“准则”),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企业价值评估是目前资产评估行业的一项重要业务,准则的出台必将对整个行业产生广泛和深远的影响。随着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实施,将进一步规范企业价值评估执业行为,促进企业价值评估执业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提升整个评估行业的公信力,并对巩固拓展企业价值评估市场和服务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一、将指导意见修订上升为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背景和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以来,为广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提供了操作指南,为委托方和监管部门评价评估工作成果提供了客观标准,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已经由原先的资产基础法为主、收益法简单验证逐步过渡到目前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并重的格局,而且市场法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应用,可以说,指导意见实施7年来,绝大部分内容经实践检验是行之有效的。

七年来,我国评估准则体系基本建立,国内外企业价值评估理论和实践有了新的发展,国内证券市场和产权市场逐步完善,评估实践对企业价值评估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对指导意见的修订十分必要。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基本准则为导向,并注重与已颁布的其他评估准则的相互衔接。修订后,准则的整体框架、相关术语、披露内容等方面实现了与其他评估准则的协调。准则起草过程中也十分注意借鉴国际经验,力求使一些基本名词、概念、术语、方法与国际接轨,以利于促进资产评估行业的国际化。同时考虑我国评估准则体系是规范我国评估行业的,应立足于我国的经济与法律环境,准则的制定必须要考虑我国评估实践,兼顾稳健性与适度超前性,不能简单地模仿或照搬国外的条款。

如何有效地协调好操作性和原则性,是准则起草过程中一直在平衡的一个重要问题。准则起草过程遵循了“粗细结合”原则。修订后的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对市场法和收益法的具体运用提出了细化要求,对资产基础法进行了调整,对流动性溢折价的考虑、评估结论的形成方式等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对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价值评估明确了技术路径,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对评估报告披露的内容进行了重新梳理。

本次修订,对指导和规范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促进评估行业更好地服务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总结和固化了企业价值评估中通行有效的执业实践,有助于巩固评估行业的传统核心业务,可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对评估专业服务的要求,更好地服务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二是提升了对企业价值评估的要求,为评估师提供了较为超前的实践指引,有助于提升行业专业性;三是促进了评估理念和评估方法的国际接轨,增强了准则的国际趋同。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引导和规范市场法和收益法的运用

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在条款数量和内容详细程度方面,加强了对运用市场法和收益法的指导。在第三章“操作要求”中对财务报表的分析调整,非经营性资产、负债和溢余资产的识别、分析和评估进行了规范,在第四章“评估方法”中丰富了两种方法的相关条款。在第五章“披露要求”中专门就运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在评估报告中重点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规范。

(二)对收益法的具体运用提出了细化要求

准则第四章“评估方法”中收益法共有10条。第二十三条主要讲收益法的定义及其适用性,第二十四、三十二条明确了收益法的具体方法。根据国外准则及我国评估界的执业实践,明确提出了股利折现法(DDM)和现金流量折现法(DCF)两种常用的具体方法。第二十五条对股利折现法的定义和应用范围做出规定,“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的评估”。现金流量折现法明确提出“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在准则第二十六条,对如何恰当选择两个现金流折现模型进行了规范。为了使准则具有可操作性,在准则第二十七至三十一条,对预期收益、收益期、预测期、折现率、预测期后的价值逐条进行了规范。

关于未来收益的预测,为明确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高评估行业公信力,将指导意见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获取被评估企业未来经营状况和收益状况的预测,并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确信相关预测的合理性”调整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充分分析被评估企业的资本结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发展前景,考虑宏观和区域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对委托方或者相关当事方提供的企业未来收益预测进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在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及其影响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评估假设,形成未来收益预测”,此外,对未来收益预测中的关注点在准则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专门进行了提示。

(三)对市场法的具体运用提出了细化要求

准则第四章“评估方法”中市场法共有6条。准则在第三十五、三十六条对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应用过程中的关键点进行了规范。鉴于目前国有资产评估中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不需要评估,评估实务操作中的评估对象基本为非上市公司,为提高上市公司比较法的可用性,在准则第三十五条,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比较法的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市场法运用的关键在于可比企业的选择和价值比率的选择、计算和应用。准则第三十七条对可比企业的选择提出了标准和关注点,第三十八条将价值比率分成四类,并对价值比率的选择、计算和应用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对资产基础法进行了调整,规避潜在的执业风险

准则第四章“评估方法”中资产基础法共有4条。第三十九条主要讲资产基础法的定义。为避免歧义并与基本准则相衔接,准则除在第二十二条中出现成本法的提法外,将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统一称为资产基础法,并对资产基础法的定义进行了调整。指导意见中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从评估实践看,注册资产评估师很难考虑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这导致准则条文与实际应用存在显著差异,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埋下风险隐患。为此,准则提出“企业价值评估中的资产基础法,是指以被评估企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虽然从方法的内涵上看没有变化,但是操作上更为清晰。准则第四十条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如何识别资产负债表表内及表外的各项资产、负债进行了规范,并且明确提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并非每项资产和负债都可以被识别并用适当的方法单独评估。”

此外,运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各项资产时,如机器设备、不动产、无形资产等,除应遵守相应的具体准则外,第四十一条特别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知晓,在对持续经营前提下的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单项资产或者资产组合作为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其价值通常受其对企业贡献程度的影响。”

(五)进一步强调三种方法的适用性

目前的评估实践,出现了不考虑评估方法的适用性,机械强调两种或两种以上方法运用的情况,以及简单、片面强调方法适用性而投机取巧选择性使用评估方法的情况。准则在指导意见收益法适用性的基础上增加了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条款。准则对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收益法的适用性条款进行了调整,对市场法的适用性规定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恰当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对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规定为“当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和评估的资产或者负债时,应当考虑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资产基础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

(六)进一步明确评估结论的形成方式

指导意见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评估对象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形成的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在综合考虑不同评估方法和初步价值结论的合理性及所使用数据的质量和数量的基础上,形成合理评估结论。”这一规定,是对采用两种方法时确定评估结论依据的规范,并没有规范形成合理评估结论的具体方法。准则给出了确定方法,即定性和定量分析方式。评估实践中,既可以在两个评估结论中选其一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同时也允许采用定量分析方式形成最终评估结论。

(七)适度提高对流动性溢折价的考虑

准则第二十一条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结合所选择的评估方法关注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无论采用何种评估方法,评估师都应尽到关注义务,关注的目的是要判断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当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时,则应当予以恰当考虑。在准则第三十五条明确提出,上市公司比较法“形成的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彼此遥相呼应。

(八)对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价值评估明确了技术路径

对具有多种经营业务、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准则第十九条提出“业务单元”的概念,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业务关联性合理界定业务单元,并根据被评估企业和业务单元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财务数据口径进行评估。”在准则第四十二条还明确提出,“对专门从长期股权投资获取收益的控股型企业进行评估时,应当考虑控股型企业总部的成本和效益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九)对评估报告披露的内容进行了重新梳理

准则对评估报告的披露要求,除与《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衔接外,重点就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需要重点披露的内容做出了规范要求。在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一条逐条对“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企业的业务分析情况、企业的资产、财务分析和调整情况、评估方法的运用实施过程”进行了规范。同时,考虑到评估机构目前的执业现状,允许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披露的详略程度。

三、认真学习,把握实质,提升企业价值评估执业水平

(一)加大宏观、区域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和企业业务分析的力度,不再拘泥于简单的财务报表分析,跳出评估看评估

指导意见施行以来,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呈现多样化特征,运用多种评估方法的比例逐年提升,而且以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的比例也有所提升。但从现有企业价值评估执业实践看,广大从业人员普遍存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情况,执业过程中过分强调企业的财务报表分析,缺乏对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企业业务的分析。

准则特别强调了影响企业经营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的分析、企业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的分析、企业业务的分析。任何被评估企业的价值必然受到其所处宏观、区域经济因素的影响,而其所在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对被评估企业的价值影响更为明显。当然,无论宏观、区域经济因素,还是行业现状与发展前景,最终要通过被评估企业自身的业务情况体现,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应特别注重企业业务的分析,包括企业的经营模式、经营管理状况、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竞争优势及劣势、企业的发展战略及经营策略等,企业业务分析是财务报表分析的基础。我们要加大这三方面分析的力度,真正理解企业价值的驱动因素,遵循价值规律的本质特征,从评估结论为评估目的服务的角度去开展评估,充分维护价值规律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高评估行业的公信力和专业性。

(二)加大对证券市场和产权市场的研究,提升方法应用的市场化程度

证券市场和产权市场是当前我国企业价值评估的主要服务市场。在指导意见颁布后的7年间,中国证券市场、产权市场、PE市场的快速发展,为资产评估行业提供了巨大的发展空间,并对资产评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市场真实需求为导向,提升方法应用过程中的市场化程度,是企业价值评估未来发展的重要趋势。

企业价值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是从不同的价值衡量角度出发,反映不同的价值驱动因素。每种评估方法有各自的适用条件和假设前提,也有各自的优劣势。不同评估方法为交易方定价提供了全方位的价值尺度和定价依据。伴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信息积累逐渐丰富和收益法应用的技术手段渐趋完善、各项主要模型的应用和参数的确定方法逐步成熟,收益法广泛应用的条件逐步完善。特别在指导意见出台后,对于收益法大部分参数的确定,特别是通用性参数的确定已逐渐达成共识。评估机构对于预测假设、收益预测及各项参数的确定操作方法也与国际同行的主流做法一致。中国市场经济发展30余年,经济领域有效数据积累逐渐丰富;证券市场发展20余年,信息披露机制逐渐完善,这些都为市场法的运用创造了有利条件,市场法运用的外部条件正渐趋成熟。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交易更加市场化,市场化交易需求的本质决定了服务于最终定价的评估方法应用全过程必须市场化。除了评估方法的市场化外,还要求参数的选取必须市场化。而现阶段服务于证券市场的数据服务的匮乏严重制约了市场法的推广应用和收益法的准确应用。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建立上市公司、交易案例的信息数据库,为收益法和市场法应用过程中可比公司的选择、通用性参数的确定、流动性溢折价、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判断等提供依据。从评估行业而言,应加大两大方法研究的深度和力度,引导和规范两大方法的进一步应用,提高其市场化程度。

(作者单位: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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